模板:中華民國國定古蹟
|
- 使用目的:連結臺灣重要古蹟的頁面。
- 內容基準:以官方明定的古蹟(中華民國國定古蹟)為收錄範圍。
-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規定,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級古蹟視為國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視為省定古蹟。由於精省作業之需要,視為省定古蹟之省轄第二級古蹟及自1997年7月1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蹟,自1999年7月1日起視為國定古蹟。
用法
編輯{{中華民國國定古蹟}}
參見
編輯書籍
編輯上述文件嵌入自Template:中華民國國定古蹟/doc。 (編輯 | 歷史) 編者可以在本模板的沙盒 (建立 | 鏡像)和測試樣例 (建立)頁面進行實驗。 請在/doc子頁面中添加分類。本模板的子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