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迹

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

古迹(或称史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1]。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涵盖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和历史等纪录不足之处。换句话说,古迹能为过去某个时代作见证,具体呈现该时代的文化[1]

西班牙古迹雷科莱塔公墓英语La Recoleta Cemetery

一旦一个建筑物遗址被列为古迹、或暂订古迹时,通常就受到主管机关保护,未经许可,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变动、修改。如果是因为建筑工程开挖而发现的古迹或考古遗址,为了保护历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暂停,否则需要负担法律责任。

各国古迹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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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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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国现行的《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7条规定,古迹依照主管机关分为三类,分别为国定古迹、直辖市定古迹及县(市)定古迹。而在旧版法条中,则是实施三级分级制度,以一级、二级、三级区分。具全国历史意义者,列为一级,只具地方历史意义者列为二级或三级[1]。而评估的标准则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纪念或其他学术价值”、“时代之远近”、“与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之关系”、“表现各时代之特色、技术、流派或地方之特色”、“数量之多寡”、“保存之情况”、“规模之大小”、“附近之环境”等八项[1]。虽然古迹中有“古”字,但学者李干朗认为古迹代表著各时期的文化,所以即使近代只有几十年历史的建筑,只要能够做为时代见证者也是古迹[1]

截至2022年底,中华民国台湾地区的古迹共有1029处[2],涵盖原住民聚落城郭寺庙祠堂孔庙书院宅第街屋园林牌坊古墓炮台灯塔领事馆洋行教堂博物馆官署火车站银行学校医院法院、产业设施、日式住宅桥梁等常见种类[3][4],分为3个等级:

国定古迹 109
直辖市定古迹 509
县、市定古迹 411
总计 1029

在台湾,由于土地开发的利益之故,纵火焚烧古迹成了一个常见的破坏古迹以清出土地进行开发的手段。[5]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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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后,设立了文化部文物局及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主管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等工作。于1961年,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并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6]但随着文化大革命爆发,中国的文物保护工作陷入停滞,在破四旧中,大量寺庙遗址遭到红卫兵冲击,包括佛像牌坊石碑在内的文物受到破坏,如曲阜孔庙黄帝陵岳王庙包公祠等。1967年5月,中共中央为此下发《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保护文物图书的几点意见》。文革结束后,中国的文物保护工作逐步恢复与修复。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此后多次修改,并以文物法为核心,颁布了多部相关法规条例,公布了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在内的多项保护名录。1985年,全国人大批准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参与文物保护的国际合作。[7]中国的历史古迹旅游资源,约略可分为下列几种类型[8]

  1. 古人类文化遗址:如北京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和西安半坡村遗址。
  2. 古代工程:如长城栈道赵州桥灞桥遗址大运河
  3. 古建筑:如北京故宫沈阳故宫曲阜孔府北京四合院福建土楼
  4. 宗教文化:佛塔:如西安大雁塔、山西应县木塔开封铁塔石窟:如敦煌莫高窟、大同云冈石窟、洛阳龙门石窟佛寺:如洛阳白马寺、苏州寒山寺嵩山少林寺道观:如北京白云观、成都青羊宫、芮城永乐宫清真寺:如北京牛街清真寺、泉州清净寺、广州怀圣寺
  5. 古典园林:如北京颐和园、苏州拙政园、苏州留园、扬州何园
  6. 陵墓:如临潼秦始皇陵、昌平明十三陵中国君主陵墓与南京中山陵
  7. 纪念地:如南昌(纪念八一起义)、井冈山(第一个中共中央政府)、韶山毛泽东故乡)等革命圣地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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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古迹则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的古物古迹办事处负责认定、管理,目前已经认定了101件法定古迹[9],同时也规画了三条文物径,分别是中西区文物径屏山文物径龙跃头文物径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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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史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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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史迹(国の史跡)有如下类别:

史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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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日语文化財保護法》第2条第1项第4号中对“纪念物”(記念物)的规定如下:

贝冢、古坟、都城迹、城迹、旧宅及其他遗迹中,对我国而言在历史上或学术上价值高者、庭园、桥梁、峡谷、海滨、山岳及其他名胜地中对我国而言在艺术上或观赏上价值高者以及动物(含生息地、繁殖地及渡来地。)、植物(含自生地。)及地质矿物(含产生特异自然现象的土地。)中对我国而言学术价值高者(以下称“纪念物”。)

貝塚、古墳、都城跡、城跡、旧宅その他の遺跡で我が国にとつて歷史上又は学術上価値の高いもの、庭園、橋梁、峡谷、海浜、山岳その他の名勝地で我が国にとつて芸術上又は観賞上価値の高いもの並びに動物(生息地、繁殖地及び渡来地を含む。)、植物(自生地を含む。)及び地質鉱物(特異な自然の現象の生じている土地を含む。)で我が国にとつて学術上価値の高いもの(以下「記念物」という。)

而《文化财保护法》109条第1项规定“史迹”(史跡)如下:

文部科学大臣可以将纪念物之重要者指定为史迹、名胜或者天然记念物(以下总称“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

文部科学大臣は、記念物のうち重要なものを史跡、名勝又は天然記念物(以下「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と総称する。)に指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文部科学省公布的《特別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及び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指定基準》中,史迹的指定基准[注 1]如下:

下列项目中对正确理解我国历史不可欠缺,且其遗迹之规模、遗构、出土遗物等方面具有学术价值者

次に掲げるもののうち我が国の歴史の正しい理解のために欠くことができず、かつ、その遺跡の規模、遺構、出土遺物等において、学術上価値あるもの
  1. 贝冢、集落迹、古坟墓地貝塚、集落跡、古墳、墓地等
  2. 都城迹、国郡厅、城迹、官公厅、战迹、其他政治相关的遗迹都城跡、国郡庁、城跡、官公庁、戦跡、その他政治に関する遺跡
  3. 社寺迹、其他祭祀信仰相关的遗迹社寺跡、その他祭祀信仰に関する遺跡
  4. 学校、研究设施、文化设施、其他教育・学术・文化相关的遗迹学校、研究施設、文化施設、その他教育・学術・文化に関する遺跡
  5. 医疗・福祉设施、生活关联设施等医療・福祉施設、生活関連施設等
  6. 交通·通信施设、治山治水施设、生产遗迹、其他经济·生产活动相关的遗迹交通・通信施設、治山治水施設、生産遺跡、その他経済・生産活動に関する遺跡
  7. 坟墓(大名、著名人)、碑墳墓(大名・著名人)・碑
  8. 旧宅、园池旧宅、園池
  9. 外国及外国人相关的遗迹外国及び外国人に関する遺跡

若判明某文物满足上述条件,则由文部科学大臣询问文化审议会日语文化審議会,经文化审议会专家的审议、并报告于文部科学大臣,即可指定为史迹。截至2014年3月18日,已有1,724件文物指定为史迹[注 2]

特别史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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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别史迹“五棱郭迹”(北海道函馆市

文化财保护法日语文化財保護法》第109条第2项规定“特别史迹”(特別史跡)如下:

文部科学大臣可经由前项规定,将已指定的史迹名胜天然记念物之特别重要者,指定为特别史迹、特别名胜或特别天然纪念物(以下统称“特别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

文部科学大臣は、前項の規定により指定された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のうち特に重要なものを特別史跡、特別名勝又は特別天然記念物(以下「特別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と総称する。)に指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而《特別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及び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指定基準》对特别史迹的指定基准如下:

史迹中学术价值特别高,作为我国文化之象征者

史跡のうち学術上の価値が特に高く、わが国文化の象徴たるもの

亦即是说,史迹中被认为特别重要者、被评价为日本文化之象征者为特别史迹。截至2014年3月18日,已有61件文物被指定为特别史迹。

指定基准的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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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当保护近代的文化遗产,1995年(平成7年)3月6日时改正了指定基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终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重要的遗迹可成为史迹指定的对象[10]。改正后之同年6月,原子弹爆炸圆顶屋被指定为史迹,以国内法之保护为前提,该史迹又登录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

地方公共团体指定史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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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财保护法日语文化財保護法》第182条第2项作了如下规定:

地方公共团体可根据条例规定,于重要文化财产、重要无形文化财产、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产、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产及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以外的文化财产中,指定存在于该地方公共团体区域内且重要者,为其保存及活用采取必要措置。

地方公共団体は、条例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重要文化財、重要無形文化財、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及び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以外の文化財で当該地方公共団体の区域内に存するもののうち重要なものを指定して、その保存及び活用のため必要な措置を講ずることができる。

基于此规定,各地方公共团体制定了以“文化财保护条例”等为名称的条例,对遗迹进行史迹指定。但该规定被解释为是是地方公共团体指定而国家史迹中未指定者,故当地方指定的史迹被国家指定为史迹的情况下,地方指定会被解除。地方公共团体之制度的制定大体上以国家制度为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例如,《东京都文化财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如下:

教育委员会可将对(东京)都重要的,存在于(东京)都的区域内纪念物(依据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史迹、名胜或天然纪念物排除于指定者外。),指定为东京都指定史迹(以下称“都指定史迹”。)、东京都指定旧迹(以下称“都指定旧迹”。)、东京都指定名胜或东京都指定天然记念物(以下称“都指定天然记念物”。)(以下将这些统称“都指定史迹旧迹名胜天然记念物”。)。

教育委員会は、都の区域内に存する記念物(法第百九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り、史跡、名勝又は天然記念物に指定されたものを除く。)のうち、都にとつて重要なものを、東京都指定史跡(以下「都指定史跡」という。)、東京都指定旧跡(以下「都指定旧跡」という。)、東京都指定名勝又は東京都指定天然記念物(以下「都指定天然記念物」という。)(以下これらを「都指定史跡旧跡名勝天然記念物」と総称する。)に指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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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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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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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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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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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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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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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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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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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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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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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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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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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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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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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政府认定的标准不同,目前古迹大约可以分为: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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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个史迹可能包括了指定基准中的多个基准。例如,大安寺旧境内附石桥瓦窑迹(奈良县)符合以下2个基准:“3 社寺の跡又は旧境内その他祭祀信仰に関する遺跡”、“6 交通・通信施設、治山・治水施設、生産施設その他経済・生産活動に関する遺跡”,被指定为史迹。
  2. ^ 包含“特别史迹”;包含被重复指定为名胜天然记念物者的件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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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李干朗. 〈台灣古蹟之認識〉. 《古蹟解說理論與實務》. 内政部. 1995-06: 37–45. ISBN 957-00-5242-2. 
  2. ^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10年度古蹟概況表. [2022-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27). 
  3. ^ 李干朗, 俞怡萍. 《古蹟入門(增訂版)》. 远流. 2018-04-27 (中文(台湾)). 
  4. ^ 卓克华. 《從古蹟發現歷史》. 兰台出版社. 2004-08-15 (中文(台湾)). 
  5. ^ 台灣的古蹟會「自燃」?都會區古蹟常「燒好燒滿」. 信传媒. 2016-11-29 [2020-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31). 
  6. ^ 张伟明. 近代以来中国文物保护制度的实践及效果分析.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 138. [2019-03-28]. ISSN 2095-163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1). 
  7. ^ 张杰. 庞骏. 文物引导下的遗产保护制度反思. 现代城市研究: 6. [2019-03-29]. ISSN 1009-600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3). 
  8. ^ 孙钢. 《中國旅遊業:世紀之交的登攀與思考》. 北京: 中国旅游出版社. 2003: 5 (中文). 
  9. ^ 香港法定古蹟(截至2011年12月2日) (PDF).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古物古迹办事处. 2011年 [2011年12月7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年7月29日). 
  10. ^ 「近代の遺跡の保護について」. 《月刊文化财》 1995年4月号: 38页 (日语).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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