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

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

古蹟(或稱史蹟歷史遺跡),是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1]。包含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涵蓋政治軍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和歷史等紀錄不足之處。換句話說,古蹟能為過去某個時代作見證,具體呈現該時代的文化[1]

西班牙古蹟雷科萊塔公墓英語La Recoleta Cemetery

一旦一個建築物遺址被列為古蹟、或暫訂古蹟時,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變動、修改。如果是因為建築工程開挖而發現的古蹟或考古遺址,為了保護歷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暫停,否則需要負擔法律責任。

各國古蹟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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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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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現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古蹟依照主管機關分為三類,分別為國定古蹟、直轄市定古蹟及縣(市)定古蹟。而在舊版法條中,則是實施三級分級制度,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具全國歷史意義者,列為一級,只具地方歷史意義者列為二級或三級[1]。而評估的標準則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紀念或其他學術價值」、「時代之遠近」、「與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表現各時代之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之特色」、「數量之多寡」、「保存之情況」、「規模之大小」、「附近之環境」等八項[1]。雖然古蹟中有「古」字,但學者李乾朗認為古蹟代表著各時期的文化,所以即使近代只有幾十年歷史的建築,只要能夠做為時代見證者也是古蹟[1]

截至2022年底,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的古蹟共有1029處[2],涵蓋原住民聚落城郭寺廟祠堂孔廟書院宅第街屋園林牌坊古墓砲台燈塔領事館洋行教堂博物館官署火車站銀行學校醫院法院、產業設施、日式住宅橋梁等常見種類[3][4],分為3個等級:

國定古蹟 109
直轄市定古蹟 509
縣、市定古蹟 411
總計 1029

在臺灣,由於土地開發的利益之故,縱火焚燒古蹟成了一個常見的破壞古蹟以清出土地進行開發的手段。[5]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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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後,設立了文化部文物局及地方文物管理委員會,主管文物保護和考古發掘等工作。於1961年,頒布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並公布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6]但隨著文化大革命爆發,中國的文物保護工作陷入停滯,在破四舊中,大量寺廟遺址遭到紅衛兵衝擊,包括佛像牌坊石碑在內的文物受到破壞,如曲阜孔廟黃帝陵岳王廟包公祠等。1967年5月,中共中央為此下發《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保護文物圖書的幾點意見》。文革結束後,中國的文物保護工作逐步恢復與修復。1982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此後多次修改,並以文物法為核心,頒布了多部相關法規條例,公布了包括歷史文化名城在內的多項保護名錄。1985年,全國人大批准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參與文物保護的國際合作。[7]中國的歷史古蹟旅遊資源,約略可分為下列幾種類型[8]

  1. 古人類文化遺址:如北京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和西安半坡村遺址。
  2. 古代工程:如長城棧道趙州橋灞橋遺址大運河
  3. 古建築:如北京故宮瀋陽故宮曲阜孔府北京四合院福建土樓
  4. 宗教文化:佛塔:如西安大雁塔、山西應縣木塔開封鐵塔石窟:如敦煌莫高窟、大同雲岡石窟、洛陽龍門石窟佛寺:如洛陽白馬寺、蘇州寒山寺嵩山少林寺道觀:如北京白雲觀、成都青羊宮、芮城永樂宮清真寺:如北京牛街清真寺、泉州清淨寺、廣州懷聖寺
  5. 古典園林:如北京頤和園、蘇州拙政園、蘇州留園、揚州何園
  6. 陵墓:如臨潼秦始皇陵、昌平明十三陵中國君主陵墓與南京中山陵
  7. 紀念地:如南昌(紀念八一起義)、井岡山(第一個中共中央政府)、韶山毛澤東故鄉)等革命聖地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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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古蹟則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認定、管理,目前已經認定了101件法定古蹟[9],同時也規畫了三條文物徑,分別是中西區文物徑屏山文物徑龍躍頭文物徑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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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史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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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史跡(国の史跡)有如下類別:

史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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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財保護法日語文化財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4號中對「紀念物」(記念物)的規定如下:

貝塚、古墳、都城跡、城跡、舊宅及其他遺跡中,對我國而言在歷史上或學術上價值高者、庭園、橋梁、峽谷、海濱、山嶽及其他名勝地中對我國而言在藝術上或觀賞上價值高者以及動物(含生息地、繁殖地及渡來地。)、植物(含自生地。)及地質礦物(含產生特異自然現象的土地。)中對我國而言學術價值高者(以下稱「紀念物」。)

貝塚、古墳、都城跡、城跡、旧宅その他の遺跡で我が国にとつて歷史上又は学術上価値の高いもの、庭園、橋梁、峡谷、海浜、山岳その他の名勝地で我が国にとつて芸術上又は観賞上価値の高いもの並びに動物(生息地、繁殖地及び渡来地を含む。)、植物(自生地を含む。)及び地質鉱物(特異な自然の現象の生じている土地を含む。)で我が国にとつて学術上価値の高いもの(以下「記念物」という。)

而《文化財保護法》109條第1項規定「史跡」(史跡)如下:

文部科學大臣可以將紀念物之重要者指定為史跡、名勝或者天然記念物(以下總稱「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

文部科学大臣は、記念物のうち重要なものを史跡、名勝又は天然記念物(以下「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と総称する。)に指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文部科學省公布的《特別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及び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指定基準》中,史跡的指定基準[註 1]如下:

下列項目中對正確理解我國歷史不可欠缺,且其遺跡之規模、遺構、出土遺物等方面具有學術價值者

次に掲げるもののうち我が国の歴史の正しい理解のために欠くことができず、かつ、その遺跡の規模、遺構、出土遺物等において、学術上価値あるもの
  1. 貝塚、集落跡、古墳墓地貝塚、集落跡、古墳、墓地等
  2. 都城跡、國郡廳、城跡、官公廳、戰跡、其他政治相關的遺跡都城跡、国郡庁、城跡、官公庁、戦跡、その他政治に関する遺跡
  3. 社寺跡、其他祭祀信仰相關的遺跡社寺跡、その他祭祀信仰に関する遺跡
  4. 學校、研究設施、文化設施、其他教育・學術・文化相關的遺跡学校、研究施設、文化施設、その他教育・学術・文化に関する遺跡
  5. 醫療・福祉設施、生活關聯設施等医療・福祉施設、生活関連施設等
  6. 交通·通信施設、治山治水施設、生產遺跡、其他經濟·生產活動相關的遺跡交通・通信施設、治山治水施設、生産遺跡、その他経済・生産活動に関する遺跡
  7. 墳墓(大名、著名人)、碑墳墓(大名・著名人)・碑
  8. 舊宅、園池旧宅、園池
  9. 外國及外國人相關的遺跡外国及び外国人に関する遺跡

若判明某文物滿足上述條件,則由文部科學大臣詢問文化審議會日語文化審議会,經文化審議會專家的審議、並報告於文部科學大臣,即可指定為史跡。截至2014年3月18日,已有1,724件文物指定為史跡[註 2]

特別史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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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別史跡「五稜郭跡」(北海道函館市

文化財保護法日語文化財保護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特別史跡」(特別史跡)如下:

文部科學大臣可經由前項規定,將已指定的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之特別重要者,指定為特別史跡、特別名勝或特別天然紀念物(以下統稱「特別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

文部科学大臣は、前項の規定により指定された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のうち特に重要なものを特別史跡、特別名勝又は特別天然記念物(以下「特別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と総称する。)に指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而《特別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及び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指定基準》對特別史跡的指定基準如下:

史跡中學術價值特別高,作為我國文化之象徵者

史跡のうち学術上の価値が特に高く、わが国文化の象徴たるもの

亦即是說,史跡中被認為特別重要者、被評價為日本文化之象徵者為特別史跡。截至2014年3月18日,已有61件文物被指定為特別史跡。

指定基準的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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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當保護近代的文化遺產,1995年(平成7年)3月6日時改正了指定基準,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終結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重要的遺跡可成為史跡指定的對象[10]。改正後之同年6月,原子彈爆炸圓頂屋被指定為史跡,以國內法之保護為前提,該史跡又登錄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

地方公共團體指定史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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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財保護法日語文化財保護法》第182條第2項作了如下規定:

地方公共團體可根據條例規定,於重要文化財產、重要無形文化財產、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產、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產及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以外的文化財產中,指定存在於該地方公共團體區域內且重要者,為其保存及活用採取必要措置。

地方公共団体は、条例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重要文化財、重要無形文化財、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及び史跡名勝天然記念物以外の文化財で当該地方公共団体の区域内に存するもののうち重要なものを指定して、その保存及び活用のため必要な措置を講ずることができる。

基於此規定,各地方公共團體制定了以「文化財保護條例」等為名稱的條例,對遺跡進行史跡指定。但該規定被解釋為是是地方公共團體指定而國家史跡中未指定者,故當地方指定的史跡被國家指定為史跡的情況下,地方指定會被解除。地方公共團體之制度的制定大體上以國家制度為準,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例如,《東京都文化財保護條例》第33條規定如下:

教育委員會可將對(東京)都重要的,存在於(東京)都的區域內紀念物(依據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史跡、名勝或天然紀念物排除於指定者外。),指定為東京都指定史跡(以下稱「都指定史跡」。)、東京都指定舊跡(以下稱「都指定舊跡」。)、東京都指定名勝或東京都指定天然記念物(以下稱「都指定天然記念物」。)(以下將這些統稱「都指定史跡舊跡名勝天然記念物」。)。

教育委員会は、都の区域内に存する記念物(法第百九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り、史跡、名勝又は天然記念物に指定されたものを除く。)のうち、都にとつて重要なものを、東京都指定史跡(以下「都指定史跡」という。)、東京都指定旧跡(以下「都指定旧跡」という。)、東京都指定名勝又は東京都指定天然記念物(以下「都指定天然記念物」という。)(以下これらを「都指定史跡旧跡名勝天然記念物」と総称する。)に指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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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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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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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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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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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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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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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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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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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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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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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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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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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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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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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各地政府認定的標準不同,目前古蹟大約可以分為: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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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個史跡可能包括了指定基準中的多個基準。例如,大安寺舊境內附石橋瓦窯跡(奈良縣)符合以下2個基準:「3 社寺の跡又は旧境内その他祭祀信仰に関する遺跡」、「6 交通・通信施設、治山・治水施設、生産施設その他経済・生産活動に関する遺跡」,被指定為史跡。
  2. ^ 包含「特別史跡」;包含被重複指定為名勝天然記念物者的件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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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李乾朗. 〈台灣古蹟之認識〉. 《古蹟解說理論與實務》. 內政部. 1995-06: 37–45. ISBN 957-00-5242-2. 
  2. ^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10年度古蹟概況表. [2022-07-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27). 
  3. ^ 李乾朗, 俞怡萍. 《古蹟入門(增訂版)》. 遠流. 2018-04-27 (中文(臺灣)). 
  4. ^ 卓克華. 《從古蹟發現歷史》. 蘭臺出版社. 2004-08-15 (中文(臺灣)). 
  5. ^ 台灣的古蹟會「自燃」?都會區古蹟常「燒好燒滿」. 信傳媒. 2016-11-29 [2020-08-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31). 
  6. ^ 張偉明. 近代以来中国文物保护制度的实践及效果分析. 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 138. [2019-03-28]. ISSN 2095-163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1). 
  7. ^ 張杰. 龐駿. 文物引导下的遗产保护制度反思. 現代城市研究: 6. [2019-03-29]. ISSN 1009-600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3). 
  8. ^ 孫鋼. 《中國旅遊業:世紀之交的登攀與思考》. 北京: 中國旅遊出版社. 2003: 5 (中文). 
  9. ^ 香港法定古蹟(截至2011年12月2日) (PDF).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古物古蹟辦事處. 2011年 [2011年12月7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年7月29日). 
  10. ^ 「近代の遺跡の保護について」. 《月刊文化財》 1995年4月號: 38頁 (日語).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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