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純列出各項名稱的列表的存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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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
提案人撤回提案。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08:21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現行WP:格式手冊/列表#獨立列表之存廢標準規定「列表不應僅單純地列出各項名稱,而應提供各項名稱簡介或各項之間可比較的信息等其他資訊,即該列表不應該可簡單的由分類取代……是否提供各項名稱簡介或各項之間可比較的信息等其他資訊,應為區別列表與分類的唯一標準」,中文維基百科亦以此為由經頁面存廢討論的程序刪除不少的單純列出各項名稱的列表。我個人的觀察是大部分以上述規定為由被提刪的單純列出各項名稱的列表均未曾得到任何改善,並最終被刪除。因此,我認為可以由此得出「單純列出各項名稱的列表一般情況下無法得到有效改善」的結論,並建議設一快速刪除條款以加快處理單純列出各項名稱的列表的存廢事宜。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6日 (二) 10:09 (UTC)回覆

擬議條文如下:
A7. 單純列出各列表項名稱的列表條目
該條目的列表部分僅列出各列表項的名稱,而未給予任何其他資訊。
  • 如該條目的列表部分並非該條目的主體構成部分,不適用。
  • 如該條目實際上顯然為消歧義頁面,不適用,此時應加入消歧義模板
  • 如該條目可合理改為指向其他頁面的重定向,不適用,此時應逕行改設重定向。
  • 使用模板{{d|A7}}。
以上。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6日 (二) 10:16 (UTC)回覆
條款理解難度疑似較高、可能出現差異,傾向走存廢來有效覆核。「均未曾得到任何改善」是大部分,也就是仍有部分因存廢得到了改善?「未給予任何其他信息」的標準含糊,比如說「[名稱]是一種……,包括:」是其他信息嗎,新江湖十八本這種八成內容是列表、構成主體的又是否符合。--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0:37 (UTC)回覆
@YFdyh000
  1. 我説「大部分」的原因是我不肯定是否全部,但就算真有獲改善的情況,也是極個別的例子,而且能夠獲得改善的原因也不全然是存廢討論。
  2. 「未給予任何其他資訊」其實寫得很寬鬆,基本上相當於只要有任何列表項名稱以外的資訊就可以了。
  3. 新江湖十八本這種長度如此短的條目還這樣列表,我認為屬於CSD A1的情況,但如果僅討論是否可以認定為列表,我認為確實可以,這類型的條目基本上就是掛羊頭賣狗肉。
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6日 (二) 11:02 (UTC)回覆
1. 擔心該速刪的執行標準不統一。2. 如果很寬鬆,那麼很多能拯救為不符合該速刪,只需加上一句定義,而刪除又被視為最後手段。3. 介紹目標有唯一性就不是A1。--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1:24 (UTC)回覆
回應如下:
  1. 我設想中理論上的情況是凡遇「單純列出各列表項名稱的列表條目」即快速刪除,所以還是需要你解釋一下你説的這個「執行標準不統一」到底是指哪方面。
  2. 正如我所説,相關獲改善的極個別例子能夠獲得改善的原因不全然是存廢討論,因此可以認為存廢討論不能給予「單純列出各列表項名稱的列表條目」改善的機會,但若是真存在能改善的情形,那直接改善然後刪去快速刪除模板即可。還有一些情況就是部分「單純列出各列表項名稱的列表條目」的所有列表項均無法合理地添加任何相關資訊。
  3. A1的要求是「使條目不能用以區分其他事物」,其列表部分作為「單純列出各列表項名稱的列表條目」,無法被視為具備「用以區分其他事物」的機能,而該頁面中「粵劇的傳統開山戲,始自同治七年」的描述不一定具備唯一性,因此也同樣無法「用以區分其他事物」。
以上。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6日 (二) 11:56 (UTC)回覆
快速刪除應該確信能無異議地刪除才能適用。至少像這類列表個例差異性太多,應該通過存廢討論解決。——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6日 (二) 12:50 (UTC)回覆
@Cwek要不我再加一條「如有爭議,可轉送存廢討論」?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6日 (二) 13:06 (UTC)回覆
那就沒有SD設立條款的需要,全部都可以用存廢討論解決更好。快速刪除不應該出現有異議,如果存在就本來不應該歸入快速刪除中,過往類似設立的條款最終還是廢除而歸入存廢討論中。——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7日 (三) 07:48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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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族群之知名人物是否需於條目中羅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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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關於族群之知名人物目前有三種型式:

  1. 以散文形式進行書寫,並附加簡短說明。如,華人德裔美國人
  2. 以列表形式進行書寫,並附加列入理由。如,華裔美國人日本裔美國人
  3. 不書寫知名人物內容。如,德意志人朝鮮民族

目前以形式二書寫的條目近乎皆成為人物羅列為主的條目內容,甚至成為位元組怪獸般存在,是否應該廢止形式二的書寫方式。以華裔美國人及日本裔美國人為例,前者52,541位元組中相關羅列內容便佔13,565位元組,後者9,359位元組中相關羅列內容便佔3,000位元組。--赤羽蒼玄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14:15 (UTC)回覆

支持形式三。--CaryCheng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15:13 (UTC)回覆
支持形式三--Wolfch (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09:18 (UTC)回覆
支持形式三,反正也列不全。--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7:15 (UTC)回覆
1. 支持形式三,在人數眾多的民族和國家主體民族的條目中不列;
2. 支持形式二,在一些人數非常稀少的小民族條目中列出。
保留第二點是因為小小民族內容本就不多,列出名人也無妨。不過要完全一刀切也可以。--The Puki desu留言2024年6月3日 (一) 20:28 (UTC)回覆

因已存在類似的指引規定,從條目探討改為提出指引增訂。通知@赤羽蒼玄CaryChengWolfch向史公哲曰The Puki desu,並按方針指引修訂的流程發起徵求意見。--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06:19 (UTC)回覆

註:Wikipedia:格式手冊/列表 § 條目內嵌入人物列表的收錄標準。--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06:20 (UTC)回覆
支持修訂條文。--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5:23 (UTC)回覆
等等,德意志人朝鮮民族資訊框也有大量人頭,近乎散點,遜於散文,應否一並禁制?--— Gohan 2024年6月21日 (五) 02:31 (UTC)回覆
我覺得資訊框羅列也應一並廢止,或使用法維、西維模式的蒙太奇式去個人化圖檔(file:Germans collage.jpg)。--赤羽蒼玄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8:30 (UTC)回覆
支持禁止。排佈人頭在某種程度上其實更難忍。--— Gohan 2024年6月22日 (六) 08:15 (UTC)回覆

單純羅列名稱的列表要不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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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瀋陽市醫院列表、成人另類藝術家列表、華納兄弟電影列表、派拉蒙電影列表等所有僅單純地列出各項名稱的列表裡面user:20204622hkus列出了一大堆有價值但僅僅是單純羅列名稱的列表,但根據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列表#獨立列表之存廢標準,似乎這些列表都應該刪除,但單純列出名稱的列表真的值得刪除嗎?英文維基似乎已經沒有這個規定,不知道當初這個規定是否是來自英維?--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2:00 (UTC)回覆

前一句還包括存在同源條目,或者可以作為不被刪除的反面理由?——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5月24日 (五) 05:58 (UTC)回覆
列出名稱的列表如果幾乎每個項目都有內鏈,就不應該刪除。--GX01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06:56 (UTC)回覆
( π )題外話:我覺得Wikipedia:格式手冊/列表需要重新修訂過。當中的一個章節條目內嵌入人物列表的收錄標準說道「姓氏條目禁止嵌入「著名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姓」或獨立列表體現。」但是外國人的姓氏條目基本只包含了「著名人物」,然而至今完全沒有「Category:X姓」(這裡的X是非漢姓)這種分類。我覺得該格式手冊有問題處頗多,就不一一說了,希望可以徹底修訂該格式手冊以杜絕各種與列表有關的爭議。--微腫頭龍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6:53 (UTC)回覆
顯然,對於提刪理由如此惟一而違規事實毋庸置疑的列表,只有1)全部刪除,或2)全部保留、恢復,或3)全部移動至某空間,才算比較公平。要論此前絕大多數討論未涉及的「價值」,只可4)全部恢復並發還重審,才能逐一檢視此理由是否成立,但是此做法最爲費時費力。比較折衷而便捷的做法是,3*)全部(恢復並)移動至草稿空間,不設時限,待到改善至不違規再逐一移回主命名空間。(此外,存在同源條目的列表應可視爲此條目篇幅過長的拆分部分,可予保留,但此等被刪除者,仍需逐一分辨恢復或發還重審)--— Gohan 2024年5月30日 (四) 04:44 (UTC)回覆
(+)支持。--☥⚕20204622⚚⚘𒀯космос♾ 2024年6月3日 (一) 01:31 (UTC)回覆
一眼看去以為在說維基百科:獨立列表,本地只有WP:LISTD完全是不夠的。目前就是處於特色列表評選用到維基百科:獨立列表的標準,而一般列表條目則使用WP:LISTD這個標準。
個人認為最近關於列表的提刪和保留爭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一直都瘸著腿走路,只有特色列表評選姑且有參考英維先進經驗,有人用著英維標準直觀感覺要保留,但是又缺乏成文的理據(格式指引),最後只是人人都闖紅燈拆屋以求開窗。--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4日 (二) 16:59 (UTC)回覆

徵求意見。--— Gohan 2024年8月12日 (一) 10:53 (UTC)回覆
個人認為應當(×)刪除,分類可替代。--—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2日 (一) 11:19 (UTC)回覆
個人以為應從關注度角度思考。只要編者願意,一定可以把任何列表都變成「不可由分類簡單替代」。所以從關注度角度來判斷是否保留可能更佳。另外也如我上方的留言,我覺得整個方針得重新修訂。--微腫頭龍留言2024年8月12日 (一) 11:55 (UTC)回覆
提醒,中維連列表關注度指引都還沒有呢。我是一直參考en:WP:NLIST,但部分用戶比較牴觸這一指引。--—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2日 (一) 12:01 (UTC)回覆
純名稱列表完全可用分類替代,(×)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8月17日 (六) 07:46 (UTC)回覆

提議為列表收錄標準新增補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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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果標準複雜,則應該詳細寫明,以便讓讀者和其他編輯者明確了解該列表應該包含怎樣的主題。」後新增:條目內寫明的列表收錄標準需符合非原創研究方針,編者不得明顯地自定義項目收錄標準。特別地,不得包含維基百科項目內的標準,例如將收錄標準定為「某一主題下符合中文維基百科關注度指引的條目」是不允許的。

注意到最近有多位用戶將《WP:列表概述》中的「說明列表收錄標準的可靠來源」理解為了「描述列表單個項目的可靠來源」,進而得出了某項目「找得到有效介紹的可靠來源就加入,否則就不加入」這類明顯不合理的結論。如用戶@中少在《廣州市黃埔區夏港街道的建築物列表》做的那樣(見版本差異,另見「編輯爭議」布告板)。我認為這種收錄標準明顯違反「非原創研究」方針,而無需在這裡特別指出,但由於有多位用戶作此理解,且似乎並沒有明顯引起其他用戶的否定反應(例如向史公哲曰等參與討論的編者僅重點論證了「項目不合關注度」,而未指出「收錄標準原創研究」這一明顯問題),故我正式提議在《WP:列表概述》方針中寫入,以免更多編者作錯誤理解或借方針條文的不清晰而創建不合適的列表。另外,我個人傾向認為表示某個列表的模板的收錄標準也應照此處理,例如我反對用戶@Patrickov模板《T:舟山群島》存廢討論中提到的「該模板收錄標準就是『屬於舟山群島,且符合中文維基百科關注度指引』的項目」這種標準,但可能與本次修訂無關,僅在此補充說明以拋磚引玉,供他處討論模板時參考。

另邀請參與過相關討論的用戶參與本討論:@红渡厨Saigyouji-Noriko向史公哲曰。--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4日 (六) 17:11 (UTC)回覆

@自由雨日好奇一問,不直接去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談是有甚麼原因嗎?--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4日 (六) 17:59 (UTC)回覆
啊,不重要的或是基本具有共識的討論沒必要上客棧啊,比如前幾天剛通過的一個指引修訂就是在指引討論頁用RFC完成的。目前也有正在公示的方針修訂並不在客棧[錨點失效]。並且《WP:互助客棧/方針》頂部還有說明:「由於互助客棧討論踴躍,經常遭遇載入及儲存過慢等困難,建議先於對應政策的計劃頁面發起討論,並徵求廣泛意見」(目前暫未用RFC,若欲正式修訂會用),似乎我得問您為什麼認為應當「直接去客棧」?--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4日 (六) 18:07 (UTC)回覆
我是覺得我們幾個立場太鮮明,會吵得很厲害而已--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01:40 (UTC)回覆
(+)支持,我完全同意。--———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8月25日 (日) 02:06 (UTC)回覆
(!)意見:我的看法是「條文不夠具體」。「找得到有效介紹的可靠來源就加入,否則就不加入」用在列表肯定是不合理的,但只給出反面教材而不給具體建議對編者不見得很有幫助。我建議具體要求「列表主題」、「各項目之間的共通處」以及「項目與主題之間的關係」三者符合WP:非原創研究方針,而至少前兩者亦須符合WP:關注度指引。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02:54 (UTC)回覆
《關注度》只是指引而不是方針,要求方針滿足某個指引是不妥當的。--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06:08 (UTC)回覆
那把後面的「須」改為「應該」--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10:53 (UTC)回覆
我認為方針條文內出現「應滿足某個指引」這類說法都是不妥當的。--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10:55 (UTC)回覆
或者這樣說:我之前所提及的「列表主題」、「各項目的共通之處」是「收錄標準」的具體表現,不要求它們「應該」滿足關注度恐怕不能解決根本問題(例如中少那個「廣州市黃埔區夏港街道的建築物列表」就是「主題」以及「各項目之間的共通處」不符關注度的例子)。另外,方針、指引和論述間的差別提到「指引的層級比論述高,方針的層級又比指引高」屬於錯誤,或者至少「不是絕對」。如果您堅持「方針一定不能(哪怕只是非強制性)要求滿足論述指引」,我需要一個更強的理由。--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11:33 (UTC)回覆
理由就是並沒有必要加入。方針的文字應該越簡潔、規則越少越好,且儘量不與其他方針指引重複。您的建議其實和本次小修訂沒太大關係,本次修訂只是用於釐清一些模糊的概念。--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12:14 (UTC)回覆
您的建議其實和本次小修訂沒太大關係」:我就是認為您的建議仍然有模糊之處,而且過於側重(一類)反例。--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13:37 (UTC)回覆
我的建議本就不是為了提出新內容,只是針對一類現象作出的說明,其實用注釋都是可以的。--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13:39 (UTC)回覆
其實方針的原文寫得並不好。「存在爭議時,須」這六個字本身就會引來爭議(會令人覺得「那我等有人來質疑才找來不就好了」)。最簡單的做法是把這六個字用一個「」字代替,即:
須說明合理的列表收錄準則,即內容的選擇標準或收錄範圍。存在爭議時,須依照可供查證的要求提供來源。
改為
須說明合理的列表收錄準則,即內容的選擇標準或收錄範圍,並依照可供查證的要求提供來源。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13:59 (UTC)回覆
這我非常贊成,不過和本次修訂相對獨立,不如另開討論?--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14:00 (UTC)回覆
???對象都是同一句,目的也一樣,竟然獨立嗎?--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14:08 (UTC)回覆
目的並不一樣。你提出的是強調可靠來源應該儘早提供;我提出的是「可靠來源」的理解問題,即應當理解為是用來說明收錄標準的可靠來源,而不是用來佐證每個項目的可靠來源(反例如你在許冠文存廢中說的「每部電影找來源」)。--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14:12 (UTC)回覆
兩者皆有其必要。這邊的下一段就有提到:「列表的主題內容無例外的要求滿足Wikipedia:中立的觀點和Wikipedia:可供查證原則。至於您提到的那次討論,當時的情況是我認為iMDB已經有為主題提供一定的來源,反而是內容的引註不足問題比較嚴重,需要認真處理,故有此言。--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14:22 (UTC)回覆
「皆有必要」不代表「是同一個問題」。那句話是突出的方針,修改並不一定能通過,而且既然與這個修改完全獨立,為什麼要一起修改?另外,我有理由相信您並對維基百科方針的認識仍然不足,下一段「內容」章節根本就不屬於方針,甚至不屬於指引好嗎?至於那次討論,首先IMDb不是可靠來源,我相信您也不可能不知道,其次您說「文內引注」的目的顯然是為了誤以為其可以證明關注度而不是您現在說的這樣。(當然,我用你在許冠文中的反例也只是類比,畢竟我這裡說的是「每項來源用於說明列表收錄標準是不行的」,而不是「用來說明關注度是不行的」。)--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14:42 (UTC)回覆
須說明合理的列表收錄準則,即內容的選擇標準或收錄範圍」之後再提及「依照可供查證的要求提供來源。」,我的理解就是這個來源是用來證明「列表收錄準則」的。如果一開始就明文要求,就不需要再在後面加上這麼多解釋,反而更符合「方針的文字應該越簡潔、規則越少」的目標。--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14:50 (UTC)回覆
對啊,我也認為不需要解釋,奈何很多編者作此理解呀!並且我有理由相信把「。存在爭議時,須」改成「,並」並不會對編者作此理解有什麼作用!--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14:54 (UTC)回覆
其實我去夏港街道那兩條討論串不是很能看出「很多編者作此理解」。向史公哲曰如此質難中少,更多像是「中少連自己提出的標準都達不到」(當然我也希望向史公哲曰自己出來說兩句),至於Saigyouji-Noriko更加是顯出對這個方針是有正確理解的。現在的問題反而是前面沒有硬性規定「列表收錄準則」本身需要「可靠來源」,給了編輯鑽空子的可能性。我之所以說「不需要再行解釋」,是說在提刪時提出此段即可充份說明,沒有期望所有(或比現在更多的)編輯都要正確理解。說實在話,要作出錯誤理解,就算加了您那句都一樣,而且那句加的位置太過後面,要麼就加在「如果標準複雜」之前,因為這應該是基本要求。--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17:48 (UTC)回覆
「很多編者作此理解」不僅是中少那裡,也是我幾個月來在列表存廢討論中的感覺。「現在的問題是……」:我已經說了,這是兩個獨立的問題。「要作出錯誤理解,就算加了您那句都一樣」:顯然不會一樣,就像我在《T:舟山群島》存廢中讓你理解「以關注度為標準是原創研究」這句話都花費了不少精力。--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17:55 (UTC)回覆
( π )題外話:上次我們在舟山群島模板的爭論中,我承認自己是有兩個前設:
  1. 舟山群島不論範圍還是構成島嶼都是本身已有可靠來源或者「能夠找到」可靠來源佐證(很可惜那個條目本身沒做到這點,但我當時是相信您已經在整理)
  2. 根據導航模板的定義,我認為它的成員必須是「有效條目」或者是「可以成為有效條目的項目」,而要證明兩者都需要每個項目自己有可靠來源佐證(留意這只是必要條件,要達到充分條件需要結合上面的點,而且可能還有更多,只是我沒有想到)
其實參考後來上海市優秀歷史建築模板的存廢討論的話,「要把全部2085個舟山群島島嶼都收進導航模板裏」也不是完全不可以,只是模板太大而要按下級區劃再細分分拆模板而已。反而再用「是否住人」等標準來細分建立模板我就擔心來源不足,不過最後您做到了,我也不好說甚麼。
我是有私心不願「例如將收錄標準定為『某一主題下符合中文維基百科關注度指引的條目』是不允許的」寫進列表相關條文裏,因為我發表類似言論的時候根本不是在談列表。至於導航模板那邊的條文該怎樣寫到時再算--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02:54 (UTC)回覆
為什麼「類似言論根本不是在談列表」就有私心不願寫入列表呢?(既然不是在談列表,不是應該「無所謂」嗎)--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06:10 (UTC)回覆
跟後面「另外,我個人傾向認為表示某個列表的模板的收錄標準也應照此處理,例如我反對用戶@Patrickov在模板《T:舟山群島》存廢討論中提到的「該模板收錄標準就是『屬於舟山群島,且符合中文維基百科關注度指引』的項目」這種標準」印證,「例如將收錄標準定為「某一主題下符合中文維基百科關注度指引的條目」是不允許的」令我覺得我(曾經)被看作是一個遊戲維基規則擾亂者。--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10:48 (UTC)回覆
完全沒有這個意思,我還特意說了這句討論的是模板內容,跟本修訂無關。--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10:53 (UTC)回覆
完全同意。
( π )題外話:不過我們中少閣下對方針有自己獨到的理解。正如我在該編輯爭議里提到的越行站的例子,各個車站自然有其獨立關注度,但是中少閣下在對應條目羅列列表明顯離譜(因為至少中國大陸里只要是複線上的車站絕大多數都符合這個定義,他要按照這個收錄標準恐怕要寫上千座車站。當然我們中少閣下也知道,所以在中國國鐵的例子裡寫了一句「除廣珠城際鐵路、長株潭城際鐵路、成灌鐵路沿線各大火車站之外,中國大陸所有火車站(南京南站、廣州南站、深圳北站等極個別無正線,只有到發線的車站除外)」),證明他心裡也清楚某些主題涵蓋的內容是難以收錄的。—— 西行寺海苔子 ハナノモトニテ 2024年8月25日 (日) 03:01 (UTC)回覆
就算他全部寫的都有可靠來源佐證有效性,也不該寫進主條目(否則有地域中心問題),而是另立類似「中國國鐵越行站列表」的東西詳細描述--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03:36 (UTC)回覆
英文版w:WP:CSC明確說明可以以是否有關注度作為列表收錄標準,沒有條目的只要有可靠來源證明存在即可。另外如果嚴格不能按照關注度作為收錄標準,那麼質數列表也不應該存在,因為沒有限定可以收錄什麼。--GZWDer留言2024年8月25日 (日) 03:59 (UTC)回覆
en:WP:LISTCRITERIA第一句就開宗明義地指明:「Selection criteria (also known as inclusion criteria or membership criteria) should be unambiguous, objective, and supported by reliable sources. Avoid original or arbitrary criteria that would synthesize a list that is not plainly verifiable in reliable sources.」《非原創研究》作為三大核心內容方針,其重要性當然應遠高於列表收錄標準方針和關注度指引等等。我和@Patrickov也一直說的是,不應該為了「關注度」而犧牲「非原創研究」。就假設一個模板(用於類比列表,不是討論模板標準)收不了舟山群島2085個島嶼(其實根據方志行文來看每個島真能滿足關注度的,但我們這裡假設不是每個島都滿足關注度),應該怎麼辦?我想當然是依據可靠來源,將模板的範圍縮小,比如定為「住人島嶼」或「面積XX以上島嶼」等等,然後就在滿足《非原創研究》的前提下照顧到了《關注度》——而不是為了《關注度》就犧牲《非原創研究》,覺得那麼多島收不過來那就可以憑「未在可靠來源出現過的非客觀標準」來收錄了。
此外,我理解的en:WP:CSC有提到「以項目均有關注度作為收錄標準」的那個「收錄標準」是起到一種指引編者作用、說明列表用途的作用,而不是直接拿來寫在列表條目序言當「收錄標準」用的——我從未在英維條目讀到過把「關注度」明確寫進某列表收錄標準里的,而前者(指引編者、說明用途)這種「標準」我自然不反對。--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04:38 (UTC)回覆
稍為澄清一下:我上面建議的「『列表主題』、『各項目之間的共通處』以及『項目與主題之間的關係』三者符合WP:非原創研究方針,而至少前兩者亦須(應)符合WP:關注度指引」已經明白表示非原創研究方針先行。--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11:36 (UTC)回覆
你在《T:舟山群島》可不是這麼建議的。--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12:11 (UTC)回覆
我上面有做澄清和更新觀點,這句話似有WP:翻舊帳之嫌--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13:36 (UTC)回覆
不錯,樂見您的觀點更新。--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13:38 (UTC)回覆
關於《質數列表》,我還沒有仔細研究,但想指出的是,《WP:非原創研究》的關鍵還是看是否明顯反映了編者的原創觀念,或是否明顯暗示了新結論。「平衡素數」「Bell素數」等等都是學者們為了研究質數而創造的概念,它是質數的一種分類,並不是質數列表中的項目,這顯然完全不同於「島嶼列表」「建築物列表」(後者如果既不窮盡也沒有客觀標準,那收錄標準顯然就是編者的原創觀念)。此外還有一點重要的是,「平衡素數」「Bell素數」等等是必然存在關注度的,只要這一概念存在,它就必然有關注度,所以《質數列表》收錄這些質數分類其實暗含的收錄標準就是「所有學者提出過的質數類別概念」(窮盡,哪怕事實上它可能限於編者檢索能力或時滯性而沒有窮盡)。--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05:06 (UTC)回覆

調整字句,徵求意見。——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9月1日 (日) 15:28 (UTC)回覆

提議將「獨立列表之存廢標準」方針名稱改為「獨立列表存廢標準」

編輯

似乎沒必要有「之」字……--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4日 (六) 17:30 (UTC)回覆

這種語法問題連用詞也不是,直接改就可以了吧?--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5日 (日) 02:56 (UTC)回覆
畢竟是方針的名稱,嚴謹起見,還是討論一下()無反對意見就直接改。--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5日 (日) 04:39 (UTC)回覆

根據《WP:微小修訂》直接更改。——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9月1日 (日) 15:28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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