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1年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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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早前已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3月13日 (一) 2:19 (UTC)
- 《人物關注度指引》修訂以後,確立配音準與演員,遂受保於款「電視、電影的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或聲優,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須曾經以商業發佈,觀眾不少於五千人」。然而既同演員,則有別於角色主次。主次無別,一律可錄,則反然不公於演員文章,遂多番追問是否已俱列其作於文內。現重提此問,望答︰其作是否僅有WORKING!! 無聊西餐廳「相馬博臣」、吸血鬼騎士「錐生壹縷」、幪面超人月騎「紅音也」、東京癲狗「蒲田茂雄」、泡沫之夏「尹澄」及愛上師奶經理人「金鎮浩」,如所列於文?—J.Wong 2011年3月18日 (五) 06:46 (UTC)
- 仍無回應,駁回。—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4:58 (UTC)
- 狀態: 定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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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找到3項媒體報道該堂的活動,滿足Wikipedia:關注度要求:《聖公會聖匠堂訓練婦女健康大使》、《一成青少年沉迷網上遊戲》、《義工招募:聖公會聖匠堂長者地區中心》,2006-09-23—Mewaqua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6:56 (UTC)
- 連蘋果日報招義工的廣告也貼上去,你倒不如也把教會網也一併貼上去,標籤做所謂可靠來源不更好?—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8:37 (UTC)
- 那篇是報道,不是廣告。就算不計該次義工招募,還有文匯報於2004年及2008年的兩篇報道,關注度肯定比起香港某配音員要大。--Mewaqua 2011年3月26日 (六) 12:34 (UTC)
- 汪汪君,請述刪決乃建基於何。—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7:35 (UTC)
- (!)意見:當時刪除的原因應該很簡單的就是沒有任合保留主張的意見,且個人就當時內容亦無法確認其關注度,故以無異議之結果處理。-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26日 (六) 08:54 (UTC)
- 連蘋果日報招義工的廣告也貼上去,你倒不如也把教會網也一併貼上去,標籤做所謂可靠來源不更好?—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8:37 (UTC)
- 呈請所交,並未合《關注度指引》「詳細」之限。鑒此,駁回所謁。此建議社群盡快訂立建築物關注度標準。—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3:14 (UTC)
- 1. 在此事例中,關注度的重心是該教會在香港的社區服務,多於教堂建築物本身。 2. 根據英文維基百科的en:Wikipedia:Notability (organizations and companies):"An organization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notable if it has been the subject of significant coverage in reliable, independent secondary sources.",要求的是「重要的」(significant)提及,不一定要「詳細」,而且後面也提及"The depth of coverage of the subject by the source must be considered. If the depth of coverage is not substantial, then multiple independent sources should be cited to establish notability.",說明多個獨立來源「非長篇」的提及亦可。--Mewaqua 2011年3月27日 (日) 06:27 (UTC)
- 察三文均述「聖匠堂社區中心」而非「聖匠堂」。《關注度指引》既定,關注度無可上伸、繼承。此則「社區中心」關注度莫可上延至「聖匠堂」。《聖匠堂》須另而舉證。另外,文內鮮有提及教會服務而多紹其組織與建築。故此,難明點一。至點二,定文去留,決人禁赦,誠未宜援他山之例。可引之留,可引之刪否?因此不予慮及。除非呈請可再援據證其關注度,否則難言復還。—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7:19 (UTC)
- 既無新證,乃此定案。—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03:18 (UTC)
- 狀態: 復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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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本人身為斗六婦女防火宣導隊承辦人,乃屬於公家機關所承認之地方性志工團體,此團體具有單一唯一性,故冠有地方之名稱,絕非有侵犯版權問題,婦女防火宣導隊乃基於內政部消防署之解釋為基礎,由地方擬訂年度計劃,雖宣導目的、方法、特性或有雷同之處,卻非有侵犯版權之嫌,本人所創條目"斗六婦女防火宣導隊"於100年03月03日因侵犯版權原因被刪,希望可以恢復條目,以下連結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6%97%E5%85%AD%E5%A9%A6%E5%A5%B3%E9%98%B2%E7%81%AB%E5%AE%A3%E5%B0%8E%E9%9A%8A&action=edit&redlink=1—Archimage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18:03 (UTC)
- 比以所交之連,雖格式似甚,唯其文不一,難言侵權,遂還。—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03:42 (UTC)
- 狀態: 定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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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不符合wp:關注度,縱使是經投票保留,也沒有提出合適的理據。參考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3/18#合一堂馬鞍山堂及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2/13#合一堂馬鞍山堂。—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9:32 (UTC)
- 是文有援據於末,用戶未能證其源不合《關注度指引》三款—「詳細」、「可靠」及「獨立」。鑒此,駁回此請。勸君勿再提案於未有新據之時。—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2:23 (UTC)
- 另外,無奈之極,兩次「討論」正反雙方均舉虛證,如︰言之「普通」、「知名」。或交舉證責任於對方。再佳莫過於曾搜之以「Google」。安可君所舉之證算舉得以例、舉得恰當,惟欠詳述於站名一論。無奈。—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2:38 (UTC)
- (!)意見,[1]google僅有72項結果。又,該書只有一頁介紹,詳細絕對談不上。我看不到此1997年才落成,2000年成立堂會的教堂有何過人之處。希望你可以回應一下。—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4:16 (UTC)
- 事先聲明,本人僅評以手上所有資料,包括︰條目、存廢討論正反意見及諸條規則,而不成正反一方。目下社群並無制定Google搜尋標準,何曰足夠關注度,故僅可用以參考。但已發覺各人各地尋獲數量並非均一,試問定其去留以此是否有所虛妄?另外,若一頁全述該物,又未見如何不夠詳細。落成、啟用年份更無關於足否關注度。—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4:55 (UTC)
- (-)反對,相比之下[2]香港的google更少了,71結果,各人各地不相同可能是沒有-wikipedia。我記得以前是要有2個獨立的可靠來源才達標。—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5:09 (UTC)
- 得請君解釋加「-Wikipedia」與否有何分別,又何事可證。既已修例,則行新款,舊例已往,再援無義。另,本人已通知其他曾參與存廢討論用戶。閣下現可︰證明管理員結案有誤,取決有錯;證明反方舉證有誤;證明條目所援不符《關注度指引》;援新據;詢問反方有關之事。其餘勸勿。—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5:34 (UTC)
- 我沒有質疑該書「可靠」及「獨立」性,但找不到其他獨立的可靠來源已經是很好的理由了,舊例可提供參考(舊例要被多份(≥2)獨立可靠文獻深入介紹)。—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6:08 (UTC)
- 另外,就Google搜尋數而言,單言七十一實在無義。悉君欲言之少,但當悉多少乃比較所得。譬如︰現有兩碟花生,一碟十粒,一碟五粒,故我可曰︰五粒一碟乃少。同理,君應試着解釋言之少乃比較自何方結果,又或者社群可曾就此討論並有初步共識。而非單單憑感覺而言。舉證乃君責任,釋證亦為君責。—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5:55 (UTC)
- 找不到其他獨立的可靠來源已經盡了舉證的責任,無論是感覺上還是結果上都好。—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6:16 (UTC)
- 得請君解釋加「-Wikipedia」與否有何分別,又何事可證。既已修例,則行新款,舊例已往,再援無義。另,本人已通知其他曾參與存廢討論用戶。閣下現可︰證明管理員結案有誤,取決有錯;證明反方舉證有誤;證明條目所援不符《關注度指引》;援新據;詢問反方有關之事。其餘勸勿。—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5:34 (UTC)
- (-)反對,相比之下[2]香港的google更少了,71結果,各人各地不相同可能是沒有-wikipedia。我記得以前是要有2個獨立的可靠來源才達標。—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5:09 (UTC)
- 維基百科海納百川,況且wp:關注度也絕非僅取決於Google結果,若能舉出其他例證亦可(公車站牌),況且敝人的Google tw的確約有 235,000 項結果[3],並請尊重社群共識之結果。--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請加入條目質量提升計劃 2011年3月26日 (六) 06:30 (UTC)
- 事先聲明,本人僅評以手上所有資料,包括︰條目、存廢討論正反意見及諸條規則,而不成正反一方。目下社群並無制定Google搜尋標準,何曰足夠關注度,故僅可用以參考。但已發覺各人各地尋獲數量並非均一,試問定其去留以此是否有所虛妄?另外,若一頁全述該物,又未見如何不夠詳細。落成、啟用年份更無關於足否關注度。—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4:55 (UTC)
- (○)保留 - 1. 合一堂營辦的「合一堂單家傳紀念幼稚園」在香港馬鞍山區內略有名聲,有媒體提及:《靈糧單家傳口碑佳》、《幼稚園攻略﹕沙田區之選》。 2. 反對因為敵視某一宗教而提刪。3. Google搜尋不是萬能,只能搜到放在網上的資料,搜不到僅在印刷品上出現的資料,例如1992年的香港石崗船民中心縱火案,死了二十多人,當時互聯網還未普及,網上資料不多,您用Google可以找到多少項媒體報道?--Mewaqua 2011年3月26日 (六) 06:56 (UTC)
- 既然社群修則,不再取決於來源數量,如今又豈容再刪之以此?引舊而無義。安可君所言再證各人各地結果相異。如此,建基於此證實屬虛妄。正方可略過上列點二;本處乃定去留,個人操守不作考慮。其餘請正方一一回應。—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7:30 (UTC)
- 我覺得要討論的是這條目值不值得要保留,那座堂有什麼特別理由要放到維基上,來源十分地少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如果沒有什麼來源的話,就應該探討為什麼要去保留它?—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8:20 (UTC)
凡事兩面,問值否留時亦該問可否刪。來源數量並非刪除理據。除非閣下可證明社群曾就此定下標準,否則請勿再以此為證。誠無義也。正如上所述,社群廢兩據之求,足證數量並非必須。—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8:41 (UTC)
- 直到現在我還是看不到也查找不到那座堂有什麼特別,如果不合規則的普通事物可以因為社群共識放進去,這套關注度指引還真是兒戲。—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9:04 (UTC)
- (!)意見:個人認為「存廢討論」的處置,應是讓條目盡量可以繼續保留(或是暫時保留)為優先。就此條目的狀況,即使此條目之內容可能仍不足以證明關注度,但以過去兩次存廢討論之內容,個人認為皆未達到應執行刪除的狀況;在此情況下,條目就應該暫時保留,待未來由更多人來一同完善它。-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26日 (六) 09:10 (UTC)
- (!)意見 - 本人相信掛模版要求更多可靠來源,比存廢覆核或多次提刪條目更佳。沙漠少年隆美爾 留言別用狗的言語,軍方聽不懂! 2011年3月26日 (六) 10:20 (UTC)
- (!)意見,從照片上和籌款規模上看,顯然是一座規模較大的教堂。認為在沒有共識的情況下,暫且保留為佳。暫且保留並不意味着共識已經達成,或者此條目確實沒有關注度問題。--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4:21 (UTC)
- 綜上所述,(&)建議改掛{{Refimprove}}以提醒後來編者-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6日 (六) 15:08 (UTC)
- (○)保留,請尊重存廢討論結果。假如wp:關注度真是至高無上,可以完全無視存廢討論結果,為何當初還要交付存廢討論呢?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3月26日 (六) 16:11 (UTC)
- 第一次的是無共識,希望你能夠注意到不是兩次都是保留。既然討論結果是沒有共識(第一次)和沒有合適的理由(第二次),我實在難以認同不尊重存廢討論結果的指控。—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6:43 (UTC)
- 正方除Google搜尋數外,可有新據?又或者,會否駁言反方?兩者皆否,則結案。上列︰「切記覆核並非再就有問題內容發表意見之時機」。—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1 (UTC)
- 不用什麼新據,因為完全找不到,從google地圖的街景服務可以看得到是集合幼稚園、宿舍及教堂的普通建築物,以往這一類普通建築物通常都是刪除。如果這一次刪除不了,我將會不久之後再掛一次關注度模板,再一個月後都找不到來源,那麼就可以證明根本就沒有什麼關注度。—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7 (UTC)—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0 (UTC)
- 其他人已經列出了一項參考文獻,蕭國健. 《香港新界鄉村之歷史與風貌》. 香港: 中華文化交流服務中心. 2006年. ISBN 978-988-98915-3-4,注腳:第146頁,只是你視而不見,難道要有蘋果日報頭版全篇幅介紹合一堂馬鞍山堂才肯收貨耶?--Mewaqua 2011年3月28日 (一) 11:15 (UTC)
- 不用什麼新據,因為完全找不到,從google地圖的街景服務可以看得到是集合幼稚園、宿舍及教堂的普通建築物,以往這一類普通建築物通常都是刪除。如果這一次刪除不了,我將會不久之後再掛一次關注度模板,再一個月後都找不到來源,那麼就可以證明根本就沒有什麼關注度。—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7 (UTC)—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0 (UTC)
- 根據社群慣例,無共識是暫時保留,閣下卻急不及待繞過既有機制而在此要求直接提刪。以往我看過不少類似案例,如一直未有明顯改善,一般都是相隔一段時間(通常幾個月)才再次提出討論。如此不留情面地要求存廢覆核我還是第一次遇見。另一方面,近期有不少教堂都因被質疑關注度而提刪,為甚麼當中有些卻沒有人(或甚少人)提出保留,有些(像本條目)便有不少人要求保留呢?原因當然是後者確實在現實社會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廢討論正是可以甄別出這類條目,不會因為單憑關注度指引而一刀切被刪去,這正是我提出存廢討論結果理應比關注度指引優先的原因。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7 (UTC)
- 正方除Google搜尋數外,可有新據?又或者,會否駁言反方?兩者皆否,則結案。上列︰「切記覆核並非再就有問題內容發表意見之時機」。—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1 (UTC)
- 第一次的是無共識,希望你能夠注意到不是兩次都是保留。既然討論結果是沒有共識(第一次)和沒有合適的理由(第二次),我實在難以認同不尊重存廢討論結果的指控。—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6:43 (UTC)
既無新據,則此結案。正方曾提Google數細,然而不述其標準如何,無相比而僅憑感覺而行,實難服眾,遂不接納。又,無力駁反方論據。誠然,存廢議理據有欠乃不爭之實,故其共識建基不穩亦屬自然。正方屢言共識不穩,甚無理據,何以無反顧己言?爾言何嘗未為依意而書、理據了無?所謂通常,亦即慣例,君又何嘗查找案例以證此言?無非感覺。雖弱弱對壘,但相持之下能分高下。另外,正方亦無證文內所援未合《關注度指引》所定。以上種種均難叫人服。鑒此駁回所請,持其原決。另,若有人不服此決再添「關注度模板」,其為無異於要求覆核前決,請管理人員轉介該案至此,猶介侵權然。—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03:14 (UTC)
- (-)反對就此結案,我知道關注度不是主觀的判定,不過google後我就認為已有客觀因素在內。此條目也不合「廣泛報道」的標準。另外,如我在掛關注度模板後得到了很多刪除票,那又算不算是刪除的共識?—Player23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18:55 (UTC)
Player-23在此示範了「偷換概念」:「If A then B」變成「If Not A then Not B」,A是「廣泛報道」,B是「保留」。--Mewaqua 2011年4月4日 (一) 16:41 (UTC)Wikipedia:關注度把「Significant coverage」譯為「廣泛報道」是詞不達意,容易產生誤解,見Wikipedia talk:關注度#翻譯問題:Significant coverage。--Mewaqua 2011年4月5日 (二) 02:20 (UTC)- 就算Player-23最終成功消滅獨立條目「合一堂馬鞍山堂」,原條目內容也可以放入「合一堂」內,要達成「把基督教堂從維基百科記錄抹除」的效果恐怕會落空。--Mewaqua 2011年4月5日 (二) 14:38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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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的資料取至這裏 http://zh.wikipedia.org/wiki/BEAST 而不是盜文—李文彬 (留言) 2011年4月5日 (二) 18:21 (UTC)
- 是文未決去留,正受理於侵權處,遂卻所請。—J.Wong 2011年4月6日 (三) 09:31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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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原作者已經表示「本頁面的文字允許在CC-BY-SA 3.0協議和GNU自由文檔許可證下修改和再使用。」(見維基百科:詢問處#問:關於百度詞條的問題,已經按照維基百科的要求全都做了,為何還是無法上傳???)仍然被AT以侵權為由刪除。--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 2011年3月27日 (日) 04:28 (UTC)—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 2011年3月27日 (日) 04:28 (UTC)
- (!)意見OTRS中2011年2月19日到3月27日關閉的ticket中未找到該授權--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7日 (日) 06:04 (UTC)
- 難道被網絡封鎖了?必須要經過OTRS才行嗎?--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 2011年3月27日 (日) 07:09 (UTC)
- 囧rz...只是說OTRS里沒有找到ticket麼....又不是已經判定為不得回復了--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7日 (日) 07:42 (UTC)
- 我的意思是因為GFW的某些關係,導致發不到OTRS吧?作者說已經發了郵件--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 2011年3月27日 (日) 08:16 (UTC)
- 請邀作者移步至此共議。—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9:05 (UTC)
- @Inspector 這就不清楚了--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8日 (一) 08:13 (UTC)
- 一週既逾,作者未至,難以定案,遂卻所請。—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23 (UTC)
- @Inspector 這就不清楚了--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8日 (一) 08:13 (UTC)
- (!)意見OTRS中2011年2月19日到3月27日關閉的ticket中未找到該授權--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7日 (日) 06: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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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閣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視提問,實在教人費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關修訂。但希望閣下知悉並非有此修訂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針且獲予恢復。茲再提問︰條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倘是次仍無回音,往後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駁回。敬請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條目的確是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人物收錄準則》「演員」一義修訂以後擴寬至聲優,其收錄標準則應齊同演員。演員須主演,或次演眾多,方合該款。聲優理應同受此限以免不公。鑒此,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48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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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閣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視提問,實在教人費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關修訂。但希望閣下知悉並非有此修訂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針且獲予恢復。茲再提問︰條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倘是次仍無回音,往後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駁回。敬請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條目的確是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人物收錄準則》「演員」一義修訂以後擴寬至聲優,其收錄標準則應齊同演員。演員須主演,或次演眾多,方合該款。聲優理應同受此限以免不公。鑒此,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50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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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閣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視提問,實在教人費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關修訂。但希望閣下知悉並非有此修訂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針且獲予恢復。茲再提問︰條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倘是次仍無回音,往後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駁回。敬請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條目的確是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人物收錄準則》「演員」一義修訂以後擴寬至聲優,其收錄標準則應齊同演員。演員須主演,或次演眾多,方合該款。聲優理應同受此限以免不公。鑒此,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5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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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3/19提刪理由是「關注度過期。條目內容類似廣告」. 已補充來源陳嘉華 餐飲新貴 續寫輝煌及指出不是明顯廣告, 但仍已「存廢討論通過」為理由被刪。—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9:41 (UTC)
- (!)意見:說實話,我現在不記得我那時候為什麼會刪掉它 > '<,現在重新看當時的狀況,我應該會以無共識延長討論才對!如果沒有其他理由,我也支持恢復此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4月12日 (二) 10:26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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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是百度百科這一條目的創建人,本人為民革成員,與劉老先生的家人交往多年,不存在條目侵權問題—Seads2000 (留言) 2011年4月7日 (四) 02:26 (UTC)
- (※)注意:百度百科的東西無法直接轉移到這來,要轉移過來,請參考WP:捐贈版權材料。Zilong0419 (留言) 2011年4月7日 (四) 16:52 (UTC)
- 本百科與《百度百科》版權政策並未相容,無從相通。既自《百度》,縱為作者,唯駁回是可。—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2:11 (UTC)
- 狀態: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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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毫無新據,依上所定,告曰無效,恕不受理。—J.Wong 2011年4月16日 (六) 02:04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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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毫無新據,依上所定,告曰無效,恕不受理。—J.Wong 2011年4月16日 (六) 02:06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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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毫無新據,依上所定,告曰無效,恕不受理。—J.Wong 2011年4月16日 (六) 02:08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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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以往類似的套話即使是自己寫出的也因為是客觀事實而被認為是抄襲,請求解除保護以便編輯,我將以不侵犯版權的方式至少創建這一條目—Comzyh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5:42 (UTC)
- (※)注意已有朋友建石家莊市第二中學/temp, 已申請解除白紙保護--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08:40 (UTC)
- 啟文之請,應移《保護頁面請求頁》。—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3:15 (UTC)
(!)意見{石家莊市第二中學/temp}是即是本人創建的—Comzyh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4:56 (UTC)
- 狀態: 轉介存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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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Stenvenhe錯將鹿兒島縣的奄美魔物歸類至了沖繩縣的妖怪,致使類別被清空。———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6日 (三) 11:06 (UTC)
- (~)補充:同時,將沖繩和奄美分開將導致屬於同一文化的人們被割離入不同的分類,不妥。——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7日 (四) 13:20 (UTC)
- 最近Stenvenhe仍在不斷清空該分類,所以該分類時常置空;隸屬該分類的有:赤髮童子、奄美魔物和Category:沖繩縣的妖怪。——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8日 (五) 12:24 (UTC)
- Stenvenhe對此的説法是:「看不出建立琉球妖怪的必要」,然而,這是句套話,因爲同樣可以說「看不出建立CAT:沖繩縣的妖怪的必要」。
- 事實上,沖繩與奄美相互影響,實在沒有必要將二者分開,而把和沖繩關係較近的奄美劃分到CAT:鹿兒島縣的妖怪裏,但是,劃為CAT:沖繩縣的妖怪又過於牽強,因此,只有「CAT:琉球妖怪」才能完整地表達着一關係。——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9日 (六) 08:09 (UTC)
- 已通知Stenvenhe參與討論。——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9日 (六) 08:10 (UTC)
- (~)補充:同時,將沖繩和奄美分開將導致屬於同一文化的人們被割離入不同的分類,不妥。——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7日 (四) 13:20 (UTC)
- 可現在Category:琉球妖怪就只有一個沖繩縣的赤髮童子和一個鹿兒島縣的奄美魔物,而且已經有CAT:鹿兒島縣的妖怪與CAT:沖繩縣的妖怪。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16 (UTC)
- (:)回應:但是,如分歸CAT:鹿兒島縣的妖怪與CAT:沖繩縣的妖怪,兩分類將包含更少的條目。——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3日 (三) 12:24 (UTC)
- 另外如果將沖繩和奄美分開將導致屬於同一文化的人們被割離入不同的分類,那為何又要將CAT:沖繩縣的妖怪分入Category:琉球妖怪?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18 (UTC)
- (:)回應:沖繩縣完全包含在琉球的範疇之內,但鹿兒島縣不是。所以,CAT:沖繩縣的妖怪當然應被分入Category:琉球妖怪,作為一個更加細緻的劃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3日 (三) 12:24 (UTC)
- 還有奄美魔物我也講過,人家不只是鹿兒島縣的妖怪而已。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25 (UTC)
- 《快速刪除》記曰︰「速刪之有爭議者,應列存廢議。」
- 《快速刪除標準》款O4,准去空門。
- 兩者同須理。清空,但回退未斷,可見爭議之極具。如此則未符點一。鑒此,還之而介至存廢議。
- Stenvenhe君,提案辭極影響往後討論及其結果,故不代呈。請君七日內提請存廢議,否則本人會考慮保留。
- 虞海君,請復此原貌以便社群細議。又,不妨考慮提案互助客棧修例,《英文維基百科.快速刪除標準》亦准去空門,唯四日空期是須。請慮。
- 謹此。—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3:09 (UTC)
- 暈了:我不知是我爲正方他爲反方,還是我爲反方他爲正方……法師請留步,如進入了空門,解釋一下先。——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4日 (四) 05:05 (UTC)
- 抱歉,筆誤。—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9:31 (UTC)
- 還是沒明白,我是屬於正方還是反方來着?本人愚鈍,還望指教。——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6日 (六) 14:35 (UTC)
- 既已指名,尚須理會孰正孰反?閣下乃呈請人,正方無疑。Stenvenhe君以不可,反方是也。—J.Wong 2011年4月17日 (日) 02:58 (UTC)
- 抱歉,筆誤。—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9:31 (UTC)
- 暈了:我不知是我爲正方他爲反方,還是我爲反方他爲正方……法師請留步,如進入了空門,解釋一下先。——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4日 (四) 05:05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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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被AT莫名刪除,本人懷疑沒問題,再次確認版權。AT可能亂刪。—俠刀行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5:09 (UTC)
- 確認已被第三方編輯標記copyvio且部分文字侵權--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4月20日 (三) 03:29 (UTC)
- 狀態: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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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討論見此: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提議釐清人物關注度中的演員是否包括聲優,謝謝。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鑒曾主演並次演諸角,符合《關注度(立傳)指引》之新定,乃還。—J.Wong 2011年4月20日 (三) 08:34 (UTC)
- 狀態: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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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鑒曾主演並次演諸角,而該等角色觀眾遠多於五千,符合《關注度(立傳)指引》之新定,乃還。—J.Wong 2011年4月20日 (三) 09:02 (UTC)
- 狀態: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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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被Mys721tx刪除。他說的理由是「無定案共識且已造成未曾預料的影響」。雖然確實已經受到cnBeta的關注,但是不能因噎廢食,至少需要繼續在客棧中的討論。因而請求恢復此頁面,在其頂部添加「未達成共識」或相關提示框。另目前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裏面引用了這個頁面,故如果不能恢復請在互助客棧里恢復相關內容。謝謝。—達師 - 198 - 336 2011年4月24日 (日) 05:22 (UTC)
- (~)補充,「無定案共識」「已造成未曾預料的影響」不是快速刪除標準,而且在沒有討論下刪除。理應還原。★冰霜葵 2011年4月24日 (日) 05:25 (UTC)
- (~)補充,連結能夠在T:ASN上找到。請恢復。-HW(留言 - 貢獻) 2011年4月24日 (日) 05:38 (UTC)
- 還焉於Jimmy君且移之《User:Waihorace/中文維基百科就版權問題致百度函》。—J.Wong 2011年4月24日 (日) 14:35 (UTC)
- 狀態: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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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回退移動時操作不當。請求先恢復頁面後重新回退移動,再刪除該頁。—Zhxy 519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4:08 (UTC)
- 復張繼 (中華民國政治家)並移往張繼 (國民黨),然又復刪?何以也?未明所以。—J.Wong 2011年4月20日 (三) 09:17 (UTC)
- 該頁本不該存在,惟其他用戶移動後,在下移回有不當之處,致原有歷史等盡失。故望暫復之以正移動之道。--Zhxy 519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1:56 (UTC)
- 准爾所請,且還且遷張繼 (國民黨)。—J.Wong 2011年4月24日 (日) 15:11 (UTC)
- 該頁本不該存在,惟其他用戶移動後,在下移回有不當之處,致原有歷史等盡失。故望暫復之以正移動之道。--Zhxy 519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1:56 (UTC)
- 復張繼 (中華民國政治家)並移往張繼 (國民黨),然又復刪?何以也?未明所以。—J.Wong 2011年4月20日 (三) 09:17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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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不是原作者清空頁面—Player23 (留言) 2011年4月24日 (日) 08:40 (UTC)
- 在下提出的理由是CSD G1。★冰霜葵 2011年4月24日 (日) 08:42 (UTC)
- 乖哉!鑒有誌若下,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4月24日 (日) 14:51 (UTC)
- 2010年8月11日 (三) 10:33 . . 今古庸龍 (對話 | 貢獻 | 查封) (空) (←清空全部内容)
- 2010年8月9日 (一) 11:17 . . 今古庸龍 (對話 | 貢獻 | 查封) (43位元組) (←建立内容为“{{色情專題|class=start|importance=top}}”的新頁面)
- 抱歉,還以為是錯誤(►)重定向的刪除。—Player23 (留言) 2011年4月24日 (日) 19:00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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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說的都是有證據的,不會空穴來風的!為什麼要刪除我的條目,我是第一次發,還把我的給刪了!因為我前幾年就被這家醫院騙過,然後我又暗訪了幾個跟我有同樣遭遇的患者!我說的每一句話都是客觀的,而不是評論或者發泄情緒後的話!難道客觀的講出真相也有錯?難道你們跟百度百科一樣作惡嗎?他們只要誰給他錢,就在百度百科裏把誰吹捧的天花亂墜,你們看看百度百科的:蘇州同濟醫院條目吧!他們說的多好!如果我當年不信百度百科,我也不會選擇那家醫院!在中國的許多行業、人、公司都在作惡,包括互聯網,他們已經成為政府闢謠、商人作惡暴利斂財的工具,而維基百科在世界的口碑都很好,是一個自由、專門收錄網民、群眾智慧知識的網站,可是你們竟然也和百度一樣!請問蘇州同濟醫院是不是也給你們錢了?給多少錢讓你們把此條目刪了?這點錢就能買走你們的客觀、公正、良心嗎?我從此也不再信任你們維基百科上的任何條目和所謂的自由了!網絡上的一切都是假的!都是欺騙!都在作惡!讓上帝懲罰所有作惡的人吧!!!!!!!!!—Herowwn (留言) 2011年4月24日 (日) 18:47 (UTC)
- 既然有證據,請提出來。客觀是來自第三方的媒體,例如報章等,而不是閣下一方之詞。此外,維基百科是一個國際性的網站,每年有一定的收入,無需接受中國某醫院的賄賂。—ATRTC 2011年4月25日 (一) 01:44 (UTC)
第三方媒體?報章?中國還有您所謂的第三方嗎?都是天朝的喉舌!!!至於收入問題,這是你們的盈利模式,我無權評論,如果你們真的沒有被賄賂,這是慶幸的!我也不會再留言和有異議了,因為我改變不了你們的規則、也改變不了你們的認知,但我能改變自己不再氣憤、不再抱怨,我可以妥協、也只能無奈的沉默,你們可以不收錄我的條目,可以認為是一方之詞,甚至認為是虛假的,這些都已經不重要了,但我還是深深的期望你們不要作惡,不要發佈虛假的條目,像百度那樣缺德!這是良心的底線!—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Herowwn(對話|貢獻)於2011年4月25日 (一) 07:23加入。
- 申請者撤銷請求,結案-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4月28日 (四) 15:55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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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經通過otrs授權,參見Ticket#2011042510008837—--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14:20 (UTC)
- 授權聲明不完整--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4月30日 (六) 10:18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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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in fact i am not sure if this page has been deleted deliberately because i cannot find a reason.But i did fail to read the article.i mean, the english ver.—58.240.219.21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2:09 (UTC)
- Cannot find any deletion records of Maria curie nor Maria Curie-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5月1日 (日) 03:10 (UTC)
- 狀態: 發回存廢討論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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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4/16因關注度被刪. 原作者今日重建並移除速刪模版. 留言指「反對無理刪除條目,子慧為最受歡迎小主持,因此不存在關注度不足,我認為你對小主持毫不認識胡亂添加關注度。Sam16hk (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0:38 (UTC)」—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1:03 (UTC)
- 如結果為不保留請管理員代為刪除--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1:05 (UTC)
- 請勿刪除陳子慧之頁面Sam16hk (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1:18 (UTC)
- 投訴管理員AL胡亂刪除頁面Sam16hk (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07:41 (UTC)
- (!)意見建議發回存廢討論重議,或者恢復之。貌似沒有關注度問題。--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14:27 (UTC)
- 發回存廢討論重議。--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1:14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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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為「作者請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02正討論中—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3 (UTC)
-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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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為「作者請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02正討論中—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3 (UTC)
-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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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為「作者請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02正討論中—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3 (UTC)
-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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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為「作者請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02正討論中—--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9 (UTC)
-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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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為「作者請求」, 但作者未提供合理原因.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02正討論中—--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11:39 (UTC)
-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 狀態: 確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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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被AT莫名刪除,本人懷疑沒問題,再次確認版權。AT可能亂刪。—俠刀行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5:09 (UTC)
- 查無此刪除紀錄,請核對--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4月20日 (三) 03:24 (UTC)
- (!)意見:內容文字確實與條目內註明的參考資料完全相同。--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40 (UTC)
- 狀態: 轉送存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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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百度貼吧中最大的一個貼吧」等對事實的稱述,不是廣告。關注度可能有爭議,但不應速刪—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 2011年5月2日 (一) 11:29 (UTC)
- (!)意見不知道條目的質量如何,單從關注度來講,鑑於很多網絡事件由此引出,故此貼吧很有關注度,不應該速刪。--蘋果派.留言 2011年5月3日 (二) 15:14 (UTC)
- 完成:暫時恢復並轉送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6日 (五) 05:03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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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內容雖然不多,但已清楚交待人物的出處以及劇情中的主要作用,後面未完成內容的用語需要修變,但被快速刪除實在是完全沒道理。—ffaarr (talk) 2011年5月7日 (六) 02:42 (UTC)
- (!)意見不管提刪是否能夠通過,可以肯定的是此條目完全沒有速刪理由。--蘋果派.留言 2011年5月7日 (六) 09:42 (UTC)
- 在下只是參考別人意見,提速刪。原本也無心提出刪除,惟恐某君意見表示,謹此致歉。 冰霜葵 2011年5月7日 (六) 10:36 (UTC)
- 完成:已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7日 (六) 23:30 (UTC)
經過我兩年多的瞭解發現原來台灣有一位這樣不為人知的藝術家,她的作品連大學教授都說讚;甚至我翻閱當年已經泛黃的報紙報導,永春花因為與真花幾乎一樣,還有生物老師帶學生來看,並當場解釋雄蕊、雌蕊的生物問題。 在以前台灣只有三家電視台的時候,永春花受到藝文界高度的關注與肯定。永春花創作人本身不喜歡媒體宣傳,更不為個人營利,因此在世時除了多次在台灣與美國自費展覽與「免費」開班授課以外,婉拒許多大企業出高價購買的企圖。但是若是意氣相投,老太太慷慨的免費贈送。 據了解,目前永春花散落在台灣與美國一些收藏家的家中,因為數量很稀少,在加上何老太太生前不喜歡作秀,因此知道的人不多。我是在一個偶然的機會遇到他們家的人,幾經瞭解,遂自告奮勇將條目放入維基百科之中,希望能為文化保存盡一份心力。 就拿我在文章中放的蓮花來說,維妙維肖的絨毛線鈎織出像真的一樣的蓮花,最上面有一隻蜻蜓正在悠閒享受陽光,荷葉上兩隻青蛙虎視眈眈的看是莖幹上的甲蟲與蜻蜓,彷彿正要準備飽餐一頓,非常古樸與毫無匠氣的安排,是我照過許多照片中最滿意的一張。 也希望各位審查委員可以再度思考,並回復本條目。 以上 謝謝各位願意花時間看我的解釋。—Dchchang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5:30 (UTC)
- (!)意見:現有內容確實不像刪除版本具有過分的宣傳內容。--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55 (UTC)
- 未完成:由於條目已被重建,且重建後條目內容確有改善,故不須恢復舊以已被刪除之歷史。--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3日 (五) 04:58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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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Wikipedia:維基誌異中的條目。不知什麼原因被CSD G15。請恢復,如不能恢復請告知條目刪除前的最後一個版本,最好能詳述條目刪除前的頁面歷史。—達師 - 198 - 336 2011年5月6日 (五) 02:41 (UTC)
- (※)注意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4/24刪了個人夢想建國者(關注度);CSD G15刪的應是重定向。建議Wikipedia:維基誌異中以私人國家取代--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03:11 (UTC)
- 个人梦想建国者是經上述存廢討論刪除,個人夢想建國者原本是重定向頁,在成為孤立頁面後被快速刪除。兩者的刪除程序基本上沒有問題。但我們可以繼續針對个人梦想建国者是否該刪除做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6日 (五) 04:46 (UTC)
- 未完成:已確認刪除原因為存廢討論而非快速,且未有其他討論意見,故維持刪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3日 (五) 05:0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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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以CSD G11: 廣告或宣傳速刪, 但內容並非明顯廣告.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13正在討論當中, 何以不顧討論立即速刪?—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14日 (六) 06:45 (UTC)
- 完成:已恢復,應待存廢討論之結果再處理。--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4日 (六) 12:3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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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以CSD G1 無實際內容刪除, 但明顯有內容—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18日 (三) 06:45 (UTC)
- 完成:恢復之,但將內容併入國立清華大學#靈異故事。--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43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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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經通過otrs授權,置於討論頁,但仍然以侵權刪除—--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4:38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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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是這條目的創建者,有一段時間沒關注這條。今天來看條目居然刪除了[4],理由居然是「關注度不足,關注度到期」。可這條目有英文版[5],韓文版[6],不管是用google搜尋圖片和網頁及影片都能找到一堆東西,作為刪除這條目的管理員Alberth2 汪汪認真驗證過了嗎?你做管理員一點也不負責任,稱職嗎。—噴出牛奶 (留言) 2011年5月19日 (四) 10:40 (UTC)
- 提刪者似乎沒有通知原作者, 令其失去提出意見及改善條目的機會--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19日 (四) 11:09 (UTC)
- 目前存廢討論的程序中,其實通知原作者並非必要之條件;此外,根據存廢討論,此條目並未獲得任何保留之主張,此條目之提送存廢流程並未有太大之問題。就內容而言,且該條目參考資料是引用韓語維基百科,並不適合作為參考資料,且提供的官方網站連結亦已失效,確實無法有效讓讀者確認其關注度。然而,如果申請者認為此條目仍有擴充並改善內容的空間,我想我們也是可以暫時恢復此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57 (UTC)
- 你上面的這段話得分開來討論:1.該條目參考資料是引用韓語維基百科,並不適合作為參考資料:這句話恰恰證明了關注度,美國人韓國人身為人類知道的東西沒關注度嗎,並不適合不是並不可以。2.且提供的官方網站連結亦已失效:更是荒唐,從沒人說擁有官方網站就有關注度,官網只是單純的私人網站我也可以建一個,世界上很多熱門的東西沒官網,陰莖需要官網嗎,維基百科也沒這條規定完全是單憑你自作主張,還有你不能google一下嗎,要我教嗎。3.根據存廢討論,此條目並未獲得任何保留之主張,此條目之提送存廢流程並未有太大之問題:這個條目提交存廢根本就是違反了你們的制度,你還不直接退回一步步按流程走簡直是同犯,現實中可要有牢獄之災。5.然而,如果申請者認為此條目仍有擴充並改善內容的空間,我想我們也是可以暫時恢復此條目:最後你也不強調這條目的「主因」了,說明你已默認此條目擁有關注度。
當然參考來源越多越好,這點我也會改進。噴出牛奶 (留言) 2011年5月19日 (四) 14:05 (UTC)
- 完成:提醒您,恢復條目約一週後,將會再視條目內容與現在內容的差異判斷是否需要重新提送存廢討論重新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4:29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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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4月15日 (五) 22:46 (UTC)
- 完成:無敵鐵金剛主角之香港配音員,符合Wikipedia:關注度_(人物)之配音員之條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44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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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完成:動畫H2主角之配音員,符合Wikipedia:關注度_(人物)之配音員條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3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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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擔任多部作品的主角及要角的聲優,作品是啦啦小野貓---傅利偉,Battle Spirits少年激霸---古勞基·雷,炎神戰隊---飛鷹跑車。—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完成:符合修訂後的Wikipedia:關注度_(人物)配音員之條件,故恢復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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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擔任多部作品的主角及要角的聲優,作品是幪面超人月騎---紅音也,鐵甲萬能俠Z---兜甲兒,WORKING!! 無聊西餐廳---相馬博臣,吸血鬼騎士---錐生壹縷,炎神戰隊---獅王巴士。—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完成:確認內容以符合修訂後的Wikipedia:關注度_(人物)的配音員條件,未來若要提刪,應重新提送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3:0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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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擔任多部作品的主角及要角的聲優,作品是幪面超人月騎---襟立健吾,奇蹟少女KOBATO---植田弘康,炎神戰隊---戰鯨電單車,我認為應進行覆核。—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完成:經存廢覆核請求,已確認新建之內容以符合修訂後的Wikipedia:關注度_(人物)的配音員條件,未來若要提刪,應重新提送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3:09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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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空白內容—Meixian88 (留言) 2011年5月23日 (一) 11:05 (UTC)
- 未完成:抱歉因為這並非中文維基百科的連結,因此在此無法處理,建議您可以至英文維基百科上提出。--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3日 (一) 22:59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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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陳旭恆的申請,本因關注度刪除條目,目前指引修改,此為在幾部作品中擔任主角配音的聲優。—daburu (talk) 2011年5月11日 (三) 16:29 (UTC)
- 未完成:刪除前之內容缺乏關注度之證明,但現新建之頁面已擴充很多,故不重新恢復刪除前之編輯歷史。--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2 (UTC)
- (!)意見可以合併編輯歷史。--蘋果派.留言 2011年5月24日 (二) 20:13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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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不應胡亂說其條目「普通」而刪除,投訴部分管理員對地區以致香港毫不認識而胡亂論作「普通」,如以他而論,香港大部分街道皆要刪除;毫無通知該頁面的作者或有關人士。—Ghkuiophh (留言) 2011年5月4日 (三) 02:35 (UTC)
- 目前存廢討論的程序中,其實通知原作者並非必要之條件;此外,根據存廢討論,此條目並未獲得任何保留之主張,此條目之提送存廢流程並未有太大之問題。此外,印象中此路全長似乎僅100公尺,與其他香港的街道相比,關注度確實可能稍微薄弱些。--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3:15 (UTC)
- 未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33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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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只是為機構作簡介,不知道為何定性為廣告.機構本身是非牟利的.如果是字眼問題,請點明,可以再更改.—Teacherspower (留言) 2011年5月17日 (二) 16:00 (UTC)
- 刪除前的內容僅在闡述該團體之宗旨,其實不符合百科的形式,且容易被判斷為是以廣告目的所撰寫,存在於百科上的條目應以多方面來介紹該團體,此外,該團體也需符合Wikipedia:關注度的指引,才能永續存於維基百科。如果您認為此條目符合關注度指引,建議您可以考慮重新以更多方面的觀點來撰寫此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15 (UTC)
- 未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34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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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There is an English version topic for this title: en:Hin Hua High School. Please consider restore the article. This article is not related to any business or profit purpose. I am trying to provide a Chinese version of this article.—Cheeyang (留言) 2011年5月26日 (四) 07:29 (UTC)
- 未完成:此條目在刪除前的內容確實有過多宣傳性質的內容,並不適合維基百科,建議參考Category:馬來西亞中學下其他學校條目的架構重新撰寫。--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5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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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張貼者為原出版資料(網頁)管理者,出處已加註分享條款!5/27所重建之內容,已與原網頁有所不同!—Dfleoyang (留言) 2011年5月27日 (五) 09:59 (UTC)
- 未完成:抱歉未查到新北市錦和高級中學有任何刪除的紀錄。--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7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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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綠子彈,它是國內一個環保網站。目前也有越來越多的人關注,相信肯定會有人想知道它的信息。加上它是一個純公益的環保網站,並不存在會接受廣告之類的情況。而且,這個條目也算是為環保作維基上的貢獻了。我也重新編輯把一些語言進行了修改,使其看起來更像是維基語言。由於是新手,煩請管理員重新審核—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Xwy1001(對話|貢獻)於2011年5月27日 (五) 19:27加入。
- 未完成:原有內容確實稍為欠缺客觀的敘述,且內容並不符合百科的架構,建議先參考Category:非營利組織下其他條目內容,再重新撰寫一次。不過,也需要提醒您先參考Wikipedoa:關注度的指引,如果欠缺客觀的關注度證明,此條目仍然無法長久存於維基百科中。--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5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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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惡搞—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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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惡搞—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1 (UTC)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繁體)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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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並非「CSD R5: 指向本身的重定向或循環的重定向」:所指向的是簡體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且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28中有多人表示要求(○)保留—Moonian‧♨一盅兩件立即嘆‧貢獻 主要 全部 2011年5月29日 (日) 10:34 (UTC)
- 狀態: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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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移回主條目閃電十一人—118.166.66.245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14:26 (UTC)
- 無刪誌,乃告曰無效。惟准所請,其史咸遷主文。—J.Wong 2011年4月24日 (日) 15:03 (UTC)
1. 他們曾經被多份獨立於該音樂家或團體以外的已出版可靠來源所介紹 (恢愎頁面後可立刻加上reference) 2. 曾經在主要的音樂比賽中獲獎 (當時頁面已有列明獎項,只是未提供來源網站,恢愎頁面後可立刻加上reference) 3. 在任一國家的音樂排行榜中曾經出現 (已在兩個香港最主要的電台上的音樂排行榜出現過多次,這些也在當時頁面已有列明) (此link證明此樂團現在還在排行榜中http://www.881903.com/Page/ZH-TW/Pro903_12.aspx) 懇請恢愎頁面,謝謝!!—Ypleungx (留言) 2011年5月24日 (二) 06:43 (UTC) 還有,如果有google一下都可以證明以上任何一點,關注度一定足夠,說此頁reference不夠還可以說通,以關注度這點,我真的很奇怪,看過其他用家意見,大致認為你們這些管理員只是依據單單幾個人的主觀看法盲目執行,不能說你們機器性地執行維基的規則,因為你們也沒有遵守,否則以上的都不可能發生。百科全書的管理員沒有知識探究的精神,不如寫個電腦程序好了,起碼不會發生這樣的誤刪Ypleungx (留言) 2011年5月24日 (二) 07:42 (UTC)
- 如果提出者認為可以繼續擴充此條目,我想就先暫時恢復此條目一週,一週後再視擴充狀況決定是否重新送回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0 (UTC)
- 完成:暫時恢復一週,以供用戶繼續擴充;一週後再視擴充狀況決定是否重新送回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日 (三) 02:52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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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WP:VPP#移除模板Medical是基於什麼方針?,之前數次客棧討論一直都是保留,而是次討論結果影響重大,參與人數就偏少,顯然不成理由。—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1日 (三) 12:12 (UTC)
- 完成:目前查到客棧裏相關的討論紀錄包括: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07年7月#模板創建時機、Wikipedia:互助客棧/求助/存檔/2010年4月#關於Medical、Wikipedia_talk:不要在條目中進行聲明#Wikipedia:不要在條目中進行聲明,而過去的存廢討論包括: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2007年7月25日#template:Adultonly、template:medical、template:medical small、template:不安、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2008年6月5日#Template:Medical、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1/15#Template:Medical、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17#Template:Medical、Template:Medical small,以最近的客棧討論來看,確實存有爭議,故發還存廢討論重新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日 (三) 14:16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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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請回退至以前版本—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1 (UTC)
- 註:為簡體,另見[7]--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2 (UTC)
- (!)意見:此條目最初版本是重定向至河北大學「10·16」交通肇事案,但由於已有繁體字「李剛」消歧義的存在,我想讓此條目重定向到繁體字的李剛應會較妥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6:03 (UTC)
- 未完成:為方便消歧義之查詢,故不恢復此條目,讓條目可直接連結至繁體字「李剛」。--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4日 (六) 14:17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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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提刪理由是自傳,但明顯不是自傳;已有關注度模版並己有來源楊翠老師導讀楊逵《綠島家書》、駐館作家楊翠與民眾分享從綺麗少女到歷史原愛-我的文學成長之路、[8]。—Nivekin※請留言 2011年5月22日 (日) 18:16 (UTC)
- 廢文之決確乎建基不穩,曰之傳更未免過譽。該議非議,無可援論點、論據,引而刪文,實為不智,好應推翻。但閱其內容,如履歷然,則教人為難。勸呈請重撰是文,吾可依請送君副本。動議者,請妥遣言詞,勿重蹈是事。—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3:54 (UTC)
- 請把原文給我--Nivekin※請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17:49 (UTC)
- 遣矣。—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2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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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相關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廢討論獲保留。—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鑒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僅建基於草案,又書生之言仍受爭議,故翻其決,還之。草案者,未得共識之物,引而提刪,該告無效。—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8:1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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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相關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廢討論獲保留。—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鑒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僅建基於草案,又書生之言仍受爭議,故翻其決,還之。草案者,未得共識之物,引而提刪,該告無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2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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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相關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廢討論獲保留。—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鑒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僅建基於草案,又書生之言仍受爭議,故翻其決,還之。草案者,未得共識之物,引而提刪,該告無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29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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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相關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廢討論獲保留。—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鑒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僅建基於草案,又書生之言仍受爭議,故翻其決,還之。草案者,未得共識之物,引而提刪,該告無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3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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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相關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廢討論獲保留。—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鑒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僅建基於草案,又書生之言仍受爭議,故翻其決,還之。草案者,未得共識之物,引而提刪,該告無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3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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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相關模板T:Medical最新一次存廢討論獲保留。—HW (留言 - 貢獻) *DC9* 2011年6月8日 (三) 07:56 (UTC)
- 鑒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僅建基於草案,又書生之言仍受爭議,故翻其決,還之。草案者,未得共識之物,引而提刪,該告無效。--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35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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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一年多以前PhiLiP先生曾將我創立的多個條目以侵害版權的理由提交刪除,其中包括此一條目。他提供的來源一是來自cnki的網頁,二是他自己上傳至Google doc的文檔(他聲稱文檔是從cnki網頁中下載)。但我寫的條目實際上並未包含與網頁雷同的任何內容,只有與其上傳的文檔雷同的成分。可是那文檔是在我寫條目之後上傳的,怎能說明我侵權呢?又沒有提供文檔與Cnki網頁相關的任何證據,合理的推理是:那文檔抄襲了維基百科,目的是為了構陷我。在此請求恢復此一併未侵犯版權的條目。—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
- 已留言於菲菇君,請其至此辯覆。另外,鏈一確乎莫可為證。待菲菇覆後始決還否。—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0 (UTC)
- 見130頁最後兩段。另,覆核後我會移除此連結的公開性。另外我有那麼多精力去偽造這些論文麼?--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4日 (六) 08:44 (UTC)
- 菲菇所供清楚顯示該文件乃載於《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〇九年第十期,而根據紀錄此文乃撰於二〇一〇年,實難理解呈請所言之「抄襲了維基百科」。過去抄未來,何如也?另外,經逐字比對後,發覺有九成相同。鑒此,定為侵權且駁回所請。另,對其誣蔑之辭,深感失望。—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10:48 (UTC)
- Google上傳的那個「多少頁」的文檔,我看不到,顯示「抱歉,我們無法檢索文檔以供您查看,或者您無權查看文檔。」不過據我推測,應是菲菇近日上傳的了。我現在不知它上面是否寫明《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〇九年第十期之類的話,但是即使寫明,你怎麼證明它來自福建論壇09期?應該看文檔的上傳日期,如果是09年上傳的,我沒話可說,但這是不可能的,應為在此條目出現前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有雷同文字的內容流傳於互聯網。
- 菲菇是作圖的高手,大家不是不知,把我的文檔複製後再加上些內容、貼上個什麼論壇的多少期記號,在他來說並非做不到。當初他指我侵權時是沒有任何證據的,已造成大家對我的不良第一印象,直到我在互助客棧提出抗議,他才搬出所謂「證據」,這一行為,本身就並不光明正大。(不要說他最近還在互助客棧毫無依據的說我與三個在用戶子頁寫侵權內容再移到主空間的人行為很像,實際上我從來都沒有在用戶子頁作過任何跨空間移動,這都不算污衊,我真不知道什麼叫污衊。)
- 菲菇說「我有那麼多精力去偽造這些論文麼」,這也算證據?有心要針對我什麼事情干不出來?你沒精力複製到論文,我就有精力複製論文到維基百科?我吃飽了撐着,寫這些「侵權」條目對我有什麼好處?維基上少幾個條目,我會活不下去?-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0 (UTC)
- 首先,《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一搜則已尋獲無數期刊數據庫,言之作假未免失實。此網可證該期有文曰《主流意識形態的建構與民間文化的改造——試論周立波《山鄉巨變》的敘事策略》。另,本人未見菲菇誣蔑閣下動機安在。至於菲菇及閣下何有精力去偽造或複製論文,本人無從稽考,亦非吾責去判斷。本人無納之為據。事實在眼前,鐵證亦如山,本人無從不信。—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31 (UTC)
- 我從未否認過《主流意識形態的建構與民間文化的改造——試論周立波《山鄉巨變》的敘事策略》一文的存在。但是,此文並無與我所編條目相雷同之內容,菲菇所傳文檔是他假借相同標題所偽造。其他幾個文檔亦是類似情形。不管Wong先生信不信,虛構的內容終究無法變為「鐵證」。至於菲菇誣我之動機,就要問他自己了,他是老江湖了,做事當然不動聲色。假若他不是有心針對,為何我寫第一個、第二個「侵權」條目之時,他不吭聲,可到了我編寫到多個「侵權」條目後,他又跳出來做正義使者,一下子宣判我在過去寫了大量「侵權」條目?-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8:10 (UTC)
- 首先,《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一搜則已尋獲無數期刊數據庫,言之作假未免失實。此網可證該期有文曰《主流意識形態的建構與民間文化的改造——試論周立波《山鄉巨變》的敘事策略》。另,本人未見菲菇誣蔑閣下動機安在。至於菲菇及閣下何有精力去偽造或複製論文,本人無從稽考,亦非吾責去判斷。本人無納之為據。事實在眼前,鐵證亦如山,本人無從不信。—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31 (UTC)
- 菲菇所供清楚顯示該文件乃載於《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〇九年第十期,而根據紀錄此文乃撰於二〇一〇年,實難理解呈請所言之「抄襲了維基百科」。過去抄未來,何如也?另外,經逐字比對後,發覺有九成相同。鑒此,定為侵權且駁回所請。另,對其誣蔑之辭,深感失望。—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10:48 (UTC)
- 見130頁最後兩段。另,覆核後我會移除此連結的公開性。另外我有那麼多精力去偽造這些論文麼?--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4日 (六) 08:44 (UTC)
- 已留言於菲菇君,請其至此辯覆。另外,鏈一確乎莫可為證。待菲菇覆後始決還否。—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0 (UTC)
- 暫且恢復相關文檔對外可見性。待審核完結後予移除。--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6日 (一) 14:41 (UTC)
- 現實有無罪假定,維基有善意推定。閣下請證「此文並無與我所編條目相雷同之內容」及所告之「菲菇所傳文檔是他假借相同標題所偽造」,否則一切僅為空談,而後者更成誣告,有違善意推定。至於是否針對,本人無意推測,或菲菇可簡言其巡查習慣及何以出現冰熱海風君所言之結果,此舉或可使其釋疑。—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43 (UTC)
- 簡而言之,發現老用戶發表的任何一篇文章涉及侵權後,我會溯查其創建的所有條目。--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7日 (二) 11:43 (UTC)
- 我說「菲菇所傳文檔是他假借相同標題所偽造」,並未想定他的罪,只是指出其證據不足而已。證據不足時,按Wong先生的「善意推定」,便應恢復本條目。要我做善意推定,可是菲菇待我卻無絲毫善意。他自己也明說,他是「發現侵權」後便針對該用戶做溯查,而不是恪盡職守來巡查所有用戶的條目。他自己傳的文檔,他不用拿出鐵證來證明確是從Cnki下載,反要我證明,豈不滑稽?-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02:56 (UTC)
- 且當閣下用辭不當,請往後妥為遣詞用字。「偽造」並不等於「證據不足」,「偽造」乃指控,「證據不足」乃辯護,毫不對等。本人認同菲菇溯查或未符善意推定。閣下指控又何嘗合理?何嘗推定善意?試問要巡查所有條目,何如可不始於一位用戶?查畢一位,到另一位,合理之舉。君反推定為針對,實不可矣。本人否納閣下質疑,蓋簡介載有之資料亦有載於該文檔。另外,文檔資料作者一欄亦載有「Cnki」。其關連顯然易見,故不遂納「證據不足」為辯護。君須反證該檔並非下載自Cnki。—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6:34 (UTC)
- 可是這個所謂文檔資料作者一欄載有"cnki"是誰寫的呢?是菲菇,而不是cnki網站-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1:00 (UTC)
- 同理,指控者,須舉證。無舉證,則無效。無新證者,勸勿再回。此舉無義。—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3:41 (UTC)
- 可是這個所謂文檔資料作者一欄載有"cnki"是誰寫的呢?是菲菇,而不是cnki網站-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1:00 (UTC)
- 且當閣下用辭不當,請往後妥為遣詞用字。「偽造」並不等於「證據不足」,「偽造」乃指控,「證據不足」乃辯護,毫不對等。本人認同菲菇溯查或未符善意推定。閣下指控又何嘗合理?何嘗推定善意?試問要巡查所有條目,何如可不始於一位用戶?查畢一位,到另一位,合理之舉。君反推定為針對,實不可矣。本人否納閣下質疑,蓋簡介載有之資料亦有載於該文檔。另外,文檔資料作者一欄亦載有「Cnki」。其關連顯然易見,故不遂納「證據不足」為辯護。君須反證該檔並非下載自Cnki。—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6:34 (UTC)
- 現實有無罪假定,維基有善意推定。閣下請證「此文並無與我所編條目相雷同之內容」及所告之「菲菇所傳文檔是他假借相同標題所偽造」,否則一切僅為空談,而後者更成誣告,有違善意推定。至於是否針對,本人無意推測,或菲菇可簡言其巡查習慣及何以出現冰熱海風君所言之結果,此舉或可使其釋疑。—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4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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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山鄉巨變」—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
- 同上。—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6 (UTC)
- 第一頁「官店」一章的內容,注意檢查條目的早期版本。--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4日 (六) 08:52 (UTC)
- 另外這篇1985年的文章是如何抄襲到你2010年的條目的?難道他們發明了時光機?--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4日 (六) 09:03 (UTC)
- 請注意,菲菇上面給的這個連結根本不包含與那個條目雷同之內容-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1 (UTC)
- 類近上辭,該文出版於十九八五年,難明過去何如抄襲未來。但,見閣下曾嘗修改字眼,此志可嘉,惜未盡新,原文之跡仍處處可見。如斯者,恕難准君所請。—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43 (UTC)
- 他所說1985年的文章,並沒有內容與條目雷同。所謂「原文」是我所寫,自己改自己,何罪之有?-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8:12 (UTC)
- 菲菇所交之鏈二摘要網,載有該文首段,而經比對該文後,確乎如出一轍。除非君可證爾為該文作者並依例釋其版權,否則恕難效勞。—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29 (UTC)
- 摘要只有幾句話(僅僅是事實陳述),怎可能與一整篇條目如出一轍?不知是否能夠先暫時恢復條目以供檢查?-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6日 (一) 12:16 (UTC)
- 本人所指之「該文」乃菲菇所交之「鏈一」。另外,根據上列所定,如君要求暫時恢復是文,本人則要改「駁回」為「要求介入」。詳見上文。但閣下必須清楚,如經社群介入而又判為侵權,往後要推翻將會倍增難度。請君熟慮,然後回答是否要求介入。—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54 (UTC)
- 我要求介入。-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03:01 (UTC)
- 本人所指之「該文」乃菲菇所交之「鏈一」。另外,根據上列所定,如君要求暫時恢復是文,本人則要改「駁回」為「要求介入」。詳見上文。但閣下必須清楚,如經社群介入而又判為侵權,往後要推翻將會倍增難度。請君熟慮,然後回答是否要求介入。—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54 (UTC)
- 摘要只有幾句話(僅僅是事實陳述),怎可能與一整篇條目如出一轍?不知是否能夠先暫時恢復條目以供檢查?-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6日 (一) 12:16 (UTC)
- 菲菇所交之鏈二摘要網,載有該文首段,而經比對該文後,確乎如出一轍。除非君可證爾為該文作者並依例釋其版權,否則恕難效勞。—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29 (UTC)
- 他所說1985年的文章,並沒有內容與條目雷同。所謂「原文」是我所寫,自己改自己,何罪之有?-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8:12 (UTC)
- 類近上辭,該文出版於十九八五年,難明過去何如抄襲未來。但,見閣下曾嘗修改字眼,此志可嘉,惜未盡新,原文之跡仍處處可見。如斯者,恕難准君所請。—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43 (UTC)
- 請注意,菲菇上面給的這個連結根本不包含與那個條目雷同之內容-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1 (UTC)
- 同上。—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6 (UTC)
小結︰菲菇檢查該文並提侵權,後於一〇年四月四日刪除。冰熱海風今不服提請覆核,後要求介入。
- 菲菇所提︰
- 冰熱海風否認兩文相同,並認為菲菇偽造該文檔以誣陷其侵權。另外,亦聲稱該論文乃出於其手筆,故無侵權可言。但以上種種均未有舉證支持。
- 各位,請依上述小結斷其可否恢復,或作他理。此討論始於六月九日,為期一週。—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5:42 (UTC)
- 如果冰熱海風連證據都拿不出來,那我勸你還是別指望介入會幫你了。反而這樣我會認為你涉嫌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舉證責任在你,因為是你想把這些拿上維基百科,參見Wikipedia:可靠來源#無來源的材料。--Zhxy 519 (留言) 2011年6月9日 (四) 09:11 (UTC)
- 若覺得我上來只是為擾亂,盡可把我再封個七天七夜,呵呵。一個文章不侵權,百分百的證據是不可能拿出的。你搜索便網上、書刊上沒有,能保證世界上一定沒有一個地方有麼?若無善意推定,那麼維基百科上所有文章永遠洗不了侵權嫌疑了。相反說它侵權舉出一個鐵證就行了,但必須是鐵證。也許能以無來源刪掉,可是不應說是侵權。
- 如果冰熱海風連證據都拿不出來,那我勸你還是別指望介入會幫你了。反而這樣我會認為你涉嫌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舉證責任在你,因為是你想把這些拿上維基百科,參見Wikipedia:可靠來源#無來源的材料。--Zhxy 519 (留言) 2011年6月9日 (四) 09:11 (UTC)
- 一說起來源這個事,我確實對Zhxy 519有怨氣。他一直把不寫來源說成我的一個罪行,並在站外宣揚,其實他自己一些早期作品一樣沒充分的來源。我和他僅有的一次編輯衝突是東胡畫條目,這是他給我的留言[9]。大家可以看看他對「來源」的理解。他在「現在手上沒此書」的情況下,居然可以隨便「參考」該書。那麼這個所謂列明來源到底意義何在?-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0:56 (UTC)
- (!)意見身為在校大學生,認為該條目與該1985年出版的雜誌文章雖不是100%一致,但仍屬於極其拙劣的摘抄截取。就本人經驗,仍無法跳脫抄襲的範疇。只是,本人的文學水平極差無力幫助修改,請見諒。
- 另,本人所對比之版本乃是該條目掛侵權前的最終版本、及經由大學圖書館訪問到的文獻資料,故理應不存在(如有)遭菲菇偽造的問題。-Galaxy17 (留言) 2011年6月10日 (五) 09:53 (UTC)
光是看摘要以及第一段的部分,與論文的重複性過高,一個有心改寫的人想要改道看不出來是可行的,許多雜誌上的文章也有這樣的改寫例子,但是如此高的重複性,即使不是100%的雷同,也很容易被指出與判斷是抄襲論文的內容。基於維基對於版權的要求,以及撰寫人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這篇論文是他撰寫或者是參予撰寫,或者是如何解釋可能性非常低的情形下,獨自撰文也會出現這種雷同性,此條目的內容應該以侵權的理由加以刪除,同時撰文用戶需要特別留意,連續兩篇在此覆核都有這種抄襲的問題,日後提出其他條目時,應該特別檢查並且需要社群多加留意,以免惹上麻煩,請撰文用戶負起該有的責任。-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0日 (五) 19:28 (UTC)
- 冰熱海風的文章與上述論文的相似之處,都屬論文中的轉述內容,含有引用標註,有的是古文的原話或史實。在冰熱海風的文章也已做了標註,雖然轉述的語句差別不是非常大,但應該也算不上侵權吧?烏拉跨氪 2011年6月11日 (六) 03:17 (UTC)
- 如果是引用,必須特別標示出來,而且引用的部分必須一字不動,不然怎麼能夠稱為是引用呢?這在論文等寫作上有比較嚴格的規定。但是,即便是引用,在數量和比例上也得有限制,引用過多,那就等於是把其他來源整篇套進來,更接近侵權的狀況。標示來源和引用無關,標示來源是代表文字的敘述是有可供查證的來源,並不表示描述的方式與來源是相同或者是引用原句,這是最大的不同點。-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3:41 (UTC)
- (:)回應:他這裏大部分都是轉述古文的原話和史實,而不是原文的原話,這是有區別的。在學術研究的論文才有引用數量和比例上的限制,而百科這類非原創的綜述並沒有這樣的限制。只能說他轉述的語句與原文的區別不大,但不應判斷為侵權。烏拉跨氪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0 (UTC)
- 排除對古文原話轉述的部分,條目中其餘內容亦與原文近似或雷同。至於從文言文到白話文的翻譯,翻譯者是擁有版權的;直接使用他人翻譯的版本亦屬侵權。--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11日 (六) 05:26 (UTC)
- (:)回應:冰熱海風寫的東西還是比較有價值的,建議冰熱海風再次進行改寫,以避免侵權的可能。烏拉跨氪 2011年6月11日 (六) 06:39 (UTC)
- 排除對古文原話轉述的部分,條目中其餘內容亦與原文近似或雷同。至於從文言文到白話文的翻譯,翻譯者是擁有版權的;直接使用他人翻譯的版本亦屬侵權。--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11日 (六) 05:26 (UTC)
- (:)回應:他這裏大部分都是轉述古文的原話和史實,而不是原文的原話,這是有區別的。在學術研究的論文才有引用數量和比例上的限制,而百科這類非原創的綜述並沒有這樣的限制。只能說他轉述的語句與原文的區別不大,但不應判斷為侵權。烏拉跨氪 2011年6月11日 (六) 04:10 (UTC)
- 提出沒有侵權的文字是撰文者的責任,而且在提出的時候按下按鈕的同時,就代表同意切勿侵犯著作權的要求。換句話說,應該是撰文者要證明自己的確遵守發文時的承諾。這個是許多用戶忽略的地方。如果說自己都承認確認過才按下按鈕送出,那麼,出了問題就不應該是找到相關資訊的人需要不斷舉證了。-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4:35 (UTC)
- 還是上面的話:一個文章不侵權,百分百的證據是不可能拿出的。你搜索便網上、書刊上沒有,能保證世界上一定沒有一個地方有麼?若無善意推定,那麼維基百科上所有文章永遠洗不了侵權嫌疑了。相反說它侵權舉出一個鐵證就行了,但必須是鐵證。-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1:10 (UTC)
- (!)意見本人通過圖書館看到了原文,與菲菇所列無二,故沒有偽造。但是單憑這兩篇文章的雷同之處,多數屬於史實陳述。如果拋開史實,創造性的自由度甚低。我覺得這屬於灰色地帶。將文章顛三倒四的寫一遍是否就不侵權了?這是令人尷尬的問題。--蘋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23:31 (UTC)
- 提指控則須舉證,是乃自然。菲菇君告曰侵權,並遞鏈作證。冰熱海風君,若謂無侵權,則須舉證辯解。例如言其作假,則須證之。又或者就其所舉辯解,而非證曰「無侵權」。實無此需。風君似有所誤解。而 Galaxy17 君及蘋果派君比對後,足證菲菇並無偽造,推翻風君所訴。另外,更易排序仍屬侵權。又,此議主調仍謂此文抄襲論文。鑒此種種,駁回所請,維持原決。—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4: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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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山鄉巨變」—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
- 同上。—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6 (UTC)
- 32頁「皇店」往後的內容,注意檢查條目的早期版本。--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4日 (六) 08:52 (UTC)
- 如此一說,即新版與是文已為大異?—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31 (UTC)
- 但內容有溯源性,先前版本侵權,隨後的版本無論如何改作亦屬侵權。而且可以比對一下,新版亦非完全不同。--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6日 (一) 14:38 (UTC)
- 只要不是原創研究,維基百科上任何內容都不可避免的具有溯源性,只要表達方式不同即可。所謂早期版本侵權根本是無稽之談。菲菇的文檔是後來上傳的,並不是來自1985年的刊物,那個文檔具有溯源性。源就是我編的條目。-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28 (UTC)
- 菲菇︰是否認同「該文第一版本已經侵權」?另外,如果改善版本乃載於臨時頁面而非侵權版本之後,閣下是否仍會報之為「仍然侵權」?—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4:01 (UTC)
- 請比對最後刪除版本後再作判斷。雖然差異較其他幾條略大,但仍抹不去抄襲痕跡。--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7日 (二) 11:26 (UTC)
- 菲菇︰是否認同「該文第一版本已經侵權」?另外,如果改善版本乃載於臨時頁面而非侵權版本之後,閣下是否仍會報之為「仍然侵權」?—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4:01 (UTC)
- 只要不是原創研究,維基百科上任何內容都不可避免的具有溯源性,只要表達方式不同即可。所謂早期版本侵權根本是無稽之談。菲菇的文檔是後來上傳的,並不是來自1985年的刊物,那個文檔具有溯源性。源就是我編的條目。-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28 (UTC)
- 但內容有溯源性,先前版本侵權,隨後的版本無論如何改作亦屬侵權。而且可以比對一下,新版亦非完全不同。--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6日 (一) 14:38 (UTC)
- 如此一說,即新版與是文已為大異?—J.Wong 2011年6月6日 (一) 03:31 (UTC)
- 32頁「皇店」往後的內容,注意檢查條目的早期版本。--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4日 (六) 08:52 (UTC)
- 對畢,不查古籍引文,見其段「設立地點」、「店房來源」及「皇店的管理經營」均有類同文句,可視為侵權。冰熱海風君,既為作者,須重撰上述各段。—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7:11 (UTC)
- 一週既逾,以此為決。—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4:10 (UTC)
- 同上。—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6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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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山鄉巨變」,此條目被我復建,但我請求恢復被刪除的早期版本-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6 (UTC)
- 此文,可比對65頁「洪補的形式」中的每段與已刪除版本「內容」一章。段段對應,僅作刪改。另外,具體的比對可參見當年的討論: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0年3月#強烈抗議行政員菲菇誹謗本人並多次違反方針的行為。事後我因為版權原因而隱藏了所有文檔的可見性,如需覆核均可恢復。--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6日 (一) 14:49 (UTC)
- 這個文檔如同「山鄉巨變」那個一樣是偽造的。過去的討論中有多人對我進行各種攻擊、誘導,因此在那個討論我的許多話都是違心的。-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33 (UTC)
- 類近上辭,請君妥為舉證支持所述「這個文檔如同《山鄉巨變》那個一樣是偽造的。」,否則本人或會判此請為無效。另外,君既然當初重撰於臨時頁,則已承認原文侵權,今又提案覆核,誠教人費解。菲菇,暫毋須啟封文檔,本人暫無意覆核,蓋今未見新證,亦未見此需。—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7:45 (UTC)
- 一週既逾,仍無新證,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4:11 (UTC)
- 這個文檔如同「山鄉巨變」那個一樣是偽造的。過去的討論中有多人對我進行各種攻擊、誘導,因此在那個討論我的許多話都是違心的。-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33 (UTC)
- 此文,可比對65頁「洪補的形式」中的每段與已刪除版本「內容」一章。段段對應,僅作刪改。另外,具體的比對可參見當年的討論: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0年3月#強烈抗議行政員菲菇誹謗本人並多次違反方針的行為。事後我因為版權原因而隱藏了所有文檔的可見性,如需覆核均可恢復。--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6日 (一) 14:49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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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1:37 (UTC)
- 此文,具體比對詳見當年討論。--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7日 (二) 11:46 (UTC)
- 如上,亦未見覆核之需。冰熱海風君須明言因由。—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25 (UTC)
- 一週既逾,尚無回應,駁回。—J.Wong 2011年6月18日 (六) 05:11 (UTC)
- 如上,亦未見覆核之需。冰熱海風君須明言因由。—J.Wong 2011年6月10日 (五) 02:25 (UTC)
- 此文,具體比對詳見當年討論。--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7日 (二) 11:46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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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被某個智商下限的傢伙惡意修改,請求回檔(由於我只是醬油路過,所以不對的地方還請諒解~)"—114.89.3.133 (留言) 2011年6月18日 (六) 08:16 (UTC)
- 未完成:此頁面並未被刪除,破壞之內容亦已被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8日 (六) 09: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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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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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27.128.22.98 (留言) 2011年6月25日 (六) 19:09 (UTC)
- 未完成:沒有說明要覆核哪個條目,請求無效。--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6月27日 (一) 09:3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