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首腦
國家行政機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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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首腦[1](英語:head of government)是一國政府的領導人,亦是政府行政部門最高負責人,因此也可稱為政府首長、行政首長。
君主專制國家的政府首腦由君主指定或兼任,如沙地阿拉伯首相。君主立憲制和共和制的國家中,議會制政治體制下,政府首腦由議會授權,通常由議會選舉獲勝的政黨領袖擔任,如英國首相、德國總理。共和制國家在總統制政治體制下,一般為總統兼任(總統同時也是國家元首,例如美國),或者直接由總統任命之,如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
在一黨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一般由執政共產黨的最高層領導人擔任,例如前蘇聯的部長會議主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務院總理。該制度理論上講屬於議會制,因為這些國家的國家元首的職權普遍都是禮儀性質的,但地位和權力在執政共產黨總書記之下。
直至2021年8月,各國或政權現任元首名稱有20種,其中專任政府首腦(157國)及國家元首(行政長官)兼任政府首腦(66國)。
政府首腦職銜
編輯各國政府首腦職銜不一。清末,中國首次出現政府首腦的「總理」職位——內閣總理大臣,該職稱是仿效日本在1885年設立的內閣首長職務。中華民國建立後,歷代政府沿用至今。在中文翻譯中,共和制國家政府首腦職銜一般翻譯為總理(如德國總理)、政府主席(如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1])等。君主制國家政府首腦職銜一般翻譯為首相(如英國首相),或稱內閣總理大臣(如日本)等。
- 總理
- 首相
- 內閣總理大臣
- 國務總理
- 國務院總理
- 國務資政
- 國務卿(不包括美國)
- 內閣總理
- 政府主席
- 部長會議主席
- 國務資政(不包括新加坡)
- 國務大臣
- 大臣委員會主席
- 行政院院長
- 政府總理
- 政務院總理
- 埃米爾
- 首席財政大臣
- 行政長官
- 行政首長
- 地方政府首長,則稱為地方行政首長。
- 首席部長
- 總督
列表
編輯數量 | 使用名稱 | 使用國家或政權 |
---|---|---|
專任政府首腦 | ||
114 | 總理 |
|
22 | 首相 | |
7 | 部長會議主席 | |
1 | 國務院總理 | |
2 | 行政長官 | |
2 | 政府總理 | |
1 | 內閣總理大臣 | |
1 | 國務大臣 | |
1 | 內閣總理 | |
2 | 政府主席 | |
1 | 大臣會議主席 | |
1 | 國務總理 | |
1 | 行政院院長 | |
1 | 首席國務大臣 | |
2 | 委員會主席 | |
兼任政府首腦 | ||
52 | 由國家元首兼任 |
按照政體分類政府首腦
編輯政府首腦職稱 | 代表國家 | 政體 | 備註 |
---|---|---|---|
總理、國務總理 | 哈薩克、 秘魯、 南韓 | 總統制 | 在總統制國家,總統兼任總理角色(行政首長),直接領導行政機關,不設總理,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部分國家設總理,但實際上則更類似於超級部長或幕僚長的角色。 |
總理 部長會議主席 |
德國、 以色列 意大利 |
內閣制 | 在議會制國家,國家元首通常只是虛位元首,真正行使行政職權的是總理(部分共和國或稱部長會議主席),共和制國家元首由議會組成的選舉團選出。議會共和制的一種形式。議會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總理為首的內閣由議會選舉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總統只是虛位元首。 |
首相 內閣總理大臣 |
英國 日本 |
君主立憲制(內閣制) | 君主立憲制奉行議會至上,內閣和政府首腦從議會中產生,通常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組閣,並對議會負責。君主是虛君,沒有實權,僅做為國家的象徵。英國和二戰後的日本都是屬於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則由君主傳統世襲。而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與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相對。是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 |
政府首相、政府總理 | 沙地阿拉伯、 阿曼 | 君主專制 | 國家元首為世襲君主,有權任命政府首腦、解散議會和任命各部首長、議員等。政府首腦多數由君主兼任。 |
部長會議主席 政府主席 行政院院長 |
法國 俄羅斯 中華民國 |
半總統制 | 在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國家,總統與總理職權的劃分,依其國情的不同,實行「合法性二元化」措施,總理代表行政機關向議會負責,但總統的權力普遍較總理大,總統擁有國防及外交權力,甚至掌握所有行政權,且擁有解散國會的權力。 |
國務院總理 政府總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老撾、 越南 |
社會主義共和制 | 在社會主義國家,因為一黨執政的原因,政府首腦一般由執政黨的最高領導層擔任,亦有總書記兼任的情況。 |
委員會主席、國務卿 | 梵蒂岡 | 政教合一 | 梵蒂岡城國實行政教合一,宗座梵蒂岡城國委員會主席為政府首腦,宗座梵蒂岡城國委員會為治權機構暨最高權力機關;國務卿同作為政府首腦由教宗親自任命。 |
官邸
編輯政府首腦通常與國家元首一樣有特定的官邸做為其辦公處所,有些兼做起居處所,以下是其中比較著名的官邸:
國家/政權 | 政府首腦 | 政府首腦官邸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 中南海(非正式,亦為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所在地) |
日本 | 日本內閣總理大臣 | 內閣總理大臣官邸(位於東京都永田町,居住用的公邸位於其側) |
俄羅斯 | 俄羅斯聯邦總理 | 莫斯科白宮(居住地位於奧金佐沃區的新奧加廖沃) |
大韓民國 | 韓國國務總理 | 國務總理公館(位於首爾三清洞) |
英國 | 英國首相 | 唐寧街10號 |
法國 | 法國總理 | 馬提尼翁府 |
德國 | 德國總理 | 聯邦總理府(1945年以前位於帝國總理府) |
意大利 | 意大利總理 | 基吉宮 |
泰國 | 泰國總理 | 曼谷彭世洛府(機關所在地位於政府大樓) |
柬埔寨 | 柬埔寨首相 | 金邊和平宮(居住地位於達克茂市) |
加拿大 | 加拿大總理 | 薩塞克斯徑24號 |
澳洲 | 澳大利亞總理 | 總理府和齊利比利樓 |
紐西蘭 | 紐西蘭總理 | 總理府 |
羅馬尼亞 | 羅馬尼亞總理 | 維多利亞宮 |
馬來西亞 | 馬來西亞首相 | 斯里柏達納大廈(機關所在地位於布城首相署) |
中華民國 | 行政院院長 | 金華街142號官邸 |
越南 | 越南總理 | 政府辦公室 |
印度 | 印度總理 | 馬場道7號官邸 |
巴基斯坦 | 巴基斯坦總理 | 總理府 |
斯里蘭卡 | 斯里蘭卡總理 | 雞蛋花屋 |
孟加拉 | 孟加拉總理 | 人民之家 |
黎巴嫩 | 黎巴嫩總理 | 貝魯特政府宮 |
伊拉克 | 伊拉克總理 | 巴格達共和宮 |
以色列 | 以色列總理 | 總理官邸 |
丹麥 | 丹麥首相 | 瑪麗安堡官邸 |
瑞典 | 瑞典首相 | 薩格爾府 |
荷蘭 | 荷蘭首相 | 首相官邸 |
比利時 | 比利時首相 | 朗貝爾蒙府 |
西班牙 | 西班牙首相 | 蒙克洛亞宮 |
葡萄牙 | 葡萄牙總理 | 聖本篤宮 |
波蘭 | 波蘭總理 | Willa Parkowa(機關所在地位於總理府) |
芬蘭 | 芬蘭總理 | 夏季海岸 |
新加坡 | 新加坡總理 | 斯里淡馬錫 |
奧地利 | 奧地利總理 | 聯邦總理府 |
捷克 | 捷克總理 | 克拉瑪斯別墅 |
斯洛伐克 | 斯洛伐克總理 | 大主教夏宮 |
匈牙利 | 匈牙利總理 | 布達加爾默羅修道院作為總理府,但現任總理奧班·維克多事實上在「5. Cinege út」居住。 |
塞爾維亞 | 塞爾維亞總理 | 政府大樓作為總理府,總理事實上在貝爾格萊德「Vila "Bokeljka"」和「Bulevar kneza Aleksandra Karađorđevića 75」官邸居住。 |
亞美尼亞 | 亞美尼亞總理 | 政府大樓 |
阿爾及利亞 | 阿爾及利亞總理 | 政府宮 |
埃塞俄比亞 | 埃塞俄比亞總理 | 孟尼利克宮 |
備註
編輯- ^ 2019年古巴憲法公投通過後,原國家元首古巴國務委員會主席不再兼任古巴部長會議主席
- ^ 未被普遍承認的國家,參見塞浦路斯問題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即政府首腦。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即政府首腦。
註釋
編輯- ^ 1.0 1.1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 2007-07-31 [2022-1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10) (簡體中文).
2006年9月15日,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例行會議(以下簡稱本組織總理會議)在杜尚別舉行。哈薩克共和國總理阿赫梅托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理庫洛夫、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弗拉德科夫、塔吉克共和國總理阿基洛夫和烏茲別克共和國副總理阿濟莫夫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