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范/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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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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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期:2016年12月17日 (六) 14:48 (UTC)-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6 (UTC)
答辯期: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6 (UTC)-2016年12月23日 (五) 04:55 (UTC)
投票期:2016年12月25日 (日) 13:52 (UTC)-2017年1月8日 (日) 13:51 (UTC)(註:由於廣雅范在答辯期內,發生違反3RR的行為而導致被再次封禁,雖然廣雅范已經進行過答辯,但為了保障廣雅范為自己辯護的權力,根據社群討論並經由行政員同意,本次議案的投票階段延遲到廣雅范封禁結束後開始)

提請解任 討論 · 貢獻 · 封鎖 · 保護 · 刪除 · 移動頁面 · 權限操作 · RfA之管理員權限,理由詳列在下。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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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附上提案發起的理由:

  • 2016年5月,管理員兼監督員廣雅范在其解任案中,以46:46的結果「驚險過關」未被解任,在當時的投票中,廣雅范向社群『致歉』並『承諾』:「以後我將會注意自己的行為,在保存編輯前三思[1]。但解任投票結束後數日,廣雅范即被查出濫用傀儡[2]——WP: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6年6月#關於管理員廣雅范彈劾案涉險過關後繼續濫用傀儡被封禁一事
  • 管理員濫用傀儡是嚴重的違規行為,因此不應繼續擔任管理員和監督員。而廣雅范利用解任投票後6個月內不能再發起解任的「保護期」,鑽方針空子,濫用傀儡,屬於「玩弄維基規則」,依據維基百科方針,玩弄規則鑽方針空子是嚴重的違規,更說明了廣雅范不具備擔任管理員和監督員應有的素質。而廣雅范濫用IP傀儡,更是在鑽「基金會私隱政策——用戶核查無法公佈IP位址和賬戶的關係」的空子。
  • 2016年12月初,廣雅范因為屢次在社群的討論/投票頁面與多名用戶編輯戰而被封禁(封禁日誌),可見其不具備社群合作意識,不尊重維基百科的五大支柱
  • 兩次()到Techyan的RFA底下做出擾亂性編輯,聲稱是隱藏他人「不當發言」。
  • 在近期廣雅范違規被封的申訴中,復檢管理員也判定廣雅范對於方針的理解有較大偏失。
  • 另外,從為人和人品角度講,廣雅范一直喜歡干最後一天投票拉人下馬這種事,也是讓人不得不心涼。

然後,關於泄露私隱的問題

有一件事希望范能夠解釋清楚,在這裏就事論事地挑出來:范的 twitter 賬戶為 @Misaka_0x2B1D 。首頁連結在此。這件事情很多同樣在 twitter 上的中文維基管理員,包括 Jimmy 、Kegns 、和平奮鬥救地球等都知道。2016年 9 月 15 日,在上次對范的彈劾之後,范在自己的 twitter 上公開了應該是 unblock-zh 的一份申訴郵件。被公開的是郵件完整的內容,甚至還包括了發件人的 email 地址,而不是對郵件本身簡單的概括。Tweet 的連結見下: 其實調侃一下 unblock 的內容本來沒什麼錯(畢竟那封郵件本來的槽點就很多)。但是,將整個郵件的內容,甚至包括發件人地址都公開在自己私人的社交網絡上,合適嗎?Unblock 里的內容按理說只應該對管理員可見(最起碼現在實施起來的確是這樣的,mailing list 的管理員不會讓非管理員的用戶訂閱)。更重要的是,范同時還身為監督員,能夠隱藏內容到管理員都不可見的水平,像這樣泄密,又怎能足夠讓我們信任?最近范將自己的 twitter 設為加密狀態,即只對自己允許的人可見。但是,范允許的用戶可遠遠不止八十多個中文維基的管理員;加密狀態是在最近設置的,與范發佈這個 tweet 的時間完全不相關;既然范已經公開出來了,那麼我相信將其用於社群討論應該也無妨——反正該看到的都已經看到了。我還在范的 tweet 下面留言,質詢他是否可以公開 unblock 里的內容,但是至今沒有回應。--Techyan留言) 2016年12月15日 (四) 14:38 (UTC)
  • 廣雅范在答辯中回應,他不認為自己屬於泄露私隱,但經過和監管員諮詢後,廣雅范的做法應該屬於泄露私隱
問了一下監管員公開非公開郵件列表郵件內容的問題,記錄在這裏。-- Stang 167 2016年12月24日 (六) 14:01 (UTC)
看起來大意是:如果沒有徵得發件人的允許,不能公開私密信件的內容。——꧁༺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 2016年12月24日 (六) 14:50 (UTC)
我在這裏想說明一點,范醬所理解的私隱內容(「個人姓名、住址」等能精確將網絡上的某個帳戶與現實中某個實體相關聯的信息)和事實上的私隱內容(包括郵件的具體內容)是不一樣的。另外,無論從截圖中還是從郵件原文中,發件人並未同意收件人將自己的郵件公開給除unblock-zh郵件列表訂閱者以外的其他人。-- Stang 166 2016年12月24日 (六) 16:15 (UTC)

經過社群討論,本意希望廣雅范主動辭任管理員職務,以維護維基方針的底線,但廣雅范似乎比較貪戀權力,不願離開廟堂之座。此次解任提案,也是不得已之舉。維基百科社群歷史多年,人事複雜,非一人之言能道明,還請其他用戶(尤其聯署用戶)協助修繕補充本人所寫的解任理由,可在本人寫的基礎上直接修改。--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25日 (日) 12:27 (UTC)[回覆]

第一階段: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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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限期:2016年12月24日。

本討論已經結束,處理結果:人數達到要求,經核查,聯署區關閉時間為: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6 (UTC)。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1. (+)支持。--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14:29 (UTC)[回覆]
  2. (+)支持,提案人票。--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17日 (六) 15:31 (UTC)[回覆]
  3. (+)支持,前排圍觀。--追跡未來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23:32 (UTC)[回覆]
  4. (+)支持,本來不想再參與,但對於當事人違規和無視社群的情況感到無法沉默。另外,不看好解任案通過,坐等本次解任投票後,當事人繼續借着「半年保護期」,然後濫用傀儡和濫權。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1:47 (UTC)[回覆]
  5. (+)支持,如上。--William is Wikipedia! 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0 (UTC)[回覆]
  6. (+)支持,趕緊投,投完後好恢復正常,這麼互煮下去到明年都吵不完,就像8月那次。--Wikijjj0001 Talk 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9 (UTC)[回覆]
  7. (+)支持,即使通過不了也要發表自己看法。--脳補。◕‿◕。讨论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03 (UTC)[回覆]
  8. (+)支持,理由(▲)同上。--沉迷酒色的人留言 | 簽到)發表於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0 (UTC)[回覆]

第二階段: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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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罷免提出後,被罷免人有5天的答辯期,對於罷免申請中指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如果罷免人在5天內沒有答辯,被視為無答辯意見,不過仍可在投票期間發表意見。
本討論已經結束,處理結果:答辯時間結束。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這裏是今次解任案的答辯區,請當事人在此就社群提出的濫用傀儡[4]、泄露私隱[5]玩弄規則[6]地域攻擊[7][8]破壞頁面[9]編輯戰[10]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11]無證據惡意推定用戶為傀儡[12][[13]]等情況進行答辯,謝謝!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5:03 (UTC)[回覆]

據我所知,所謂「私隱內容」,指的是「個人姓名、住址」等能精確將網絡上的某個帳戶與現實中某個實體相關聯的信息。而 Techyan 所說的推文里,並沒有包含任何能精確定位某個人的任何信息。郵箱地址其已在其它網站上直接 post 出來,因此此項截圖應不存在任何需要打碼的地方。
「破壞頁面」和「編輯戰」的封禁我至今仍對此表示懷疑。先不論封禁前是否有最後警告及回退是否達到三次,此次封禁最重要的一個基點是「我所移除的內容並非擾亂」。我曾對此三次詢問執行封禁的霧島聖,但其至今並未給出明確的答覆:前兩次均答非所問,第三次之後索性直接無視。復檢者天天也並未閱讀下方討論,用一句主觀且完全沒有證據的「閣下對方針的理解已經有非常大的偏失」直接拒絕了此次申訴。如有可能希望能在這裏再次確認下。
既然 Jimmy 認為我的操作屬於濫用傀儡,那我對此表示無意見。但請注意:在此前,Jimmy 已表示「User:范濫用多重賬戶一案自始至終均與該用戶之任何『舉報並揭發』無關」。Galaxyharrylion 至今仍然用他的舉報來指控我進行「地域攻擊」,並且屢次「無證據惡意推定 IP 為傀儡」,我認為是不恰當的。
所謂的「最後一日反對票拉人下馬」,我想,我並沒有傳說中的「一票否決權」。如果我投了反對票,而申請者因為此反對票而申請失敗,那只能證明在我的反對票之前已有足夠多的其他用戶投下的反對票。如果就此種情況說我拉人下馬,那這和「吃了 6 個包子,沒飽,吃到第 7 個包子,飽了,因此以後只決定吃第 7 個包子」有什麼差別?
最後想提醒下 Galaxyharrylion,請您使用中立性表述。請不要在您的行為,或者對您有利的行為前加上「合理」兩字(如「合理解封」),也請不要在您所反對的編輯前加上「濫權」兩字(如「濫權刪除」)。上面所提的 OS 問題我已再三解釋過,還請勿直接無視我的解釋繼續說我是濫用監督權。--廣雅 范 2016年12月18日 (日) 09:58 (UTC)[回覆]
(※)注意:被提出解任的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出現編輯戰行為並觸犯3RR導致再次被封禁。雖然當事人已經寫出答辯詞,但由於受到封禁的影響,為保證當事人為自己辯護的權力,遵循投票不能代替討論的論述,本次解任的投票部分將延後到范君的封禁結束之後再開始。--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8日 (日) 22:56 (UTC)[回覆]

既然指控證據有新加內容,那答辯我也針對新加內容說一下:

  • 霧島聖所謂的警告,在我封禁申訴之前向上回溯,我的討論頁最後一次有人留言是在 10 月份。也就是說,霧島聖認為,執行一次封禁,可使用兩個月以前——極端點,六個月或者一年前的警告作為封禁基準?另外,這也證明了這位在封禁前哪有和我溝通?
  • 封禁後,霧島聖也試圖和我「進行過友善的溝通」:我認為你有罪,你就是有罪;因為你有罪,你必須認罪;你在封禁申訴時不認罪,你就是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問題。封禁申訴什麼時候成為了認罪場?這難道不是由其他管理員復檢管理操作之地麼?——順帶一提,這兩次復檢的管理員均被人質疑需避嫌。
  • 霧島聖君,在你說我拒絕溝通前,不如先看看你對我的封禁是誰先不理誰的?我的問題你現在還沒正面回答哦?你在這裏出沒了這麼多次不可能沒看到吧?這麼簡單的一個是否問題還需要這麼繞彎子麼?還是說?
  • 順帶一提,反對票中出現了一個很有意思的信息。所有投反對票的都是我的傀儡或真人傀儡?管理員的請辭是由我騷擾的?這種惡意推定可是第一次見呢。--廣雅 范 2016年12月26日 (一) 03:47 (UTC)[回覆]


第三階段: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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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投票 (55/19/13) 截止時間2017年1月8日13:51 (UTC)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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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者自動計為支持者,唯投票期間仍可改變意向。為確保頁面清楚,聯署中所有不合格的投票或意見被移除,請參見聯署區。

  1. (+)支持。--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14:29 (UTC)[回覆]
    (~)補充,多寫些理據。從某種意義上,投范支持票的原因很簡單:上次解任中提到的問題還沒解決,然後立馬又出了濫用傀儡、泄漏私隱這樣的亂子。如果上次都能達到 50:50 剛好持平的話,那麼這次再加上兩條,似乎更沒理由讓范繼續留任了。之前我一向認為,對於想要競選管理員、行政員、查核員這樣的用戶,能力比人品重要。今年8月和平被提名用戶查核員,我那時候私下問了和平幾個技術上的問題,和平給我的回答並不理想。當時本來不想投票,甚至想反對。不過後來,也正是發生在和平被提名查核員前後的一些事,讓我轉而認為人品比能力重要得多。不想詳談此事。如果說現在和平想要再參選查核員,我想我會支持的。這只是社群爭端給人態度上的轉變罷了。至於廣雅范在其他方面的功績,我並不否認。但是,現在恐怕論起人品,范已經不能勝任這一職位了。--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4:50 (UTC)[回覆]
  2. (+)支持,提案人票。--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17日 (六) 15:31 (UTC)[回覆]
  3. (+)支持,前排圍觀。--追跡未來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23:32 (UTC)[回覆]
  4. (+)支持,本來不想再參與,但對於當事人違規和無視社群的情況感到無法沉默。另外,不看好解任案通過,坐等本次解任投票後,當事人繼續借着「半年保護期」,然後濫用傀儡和濫權。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1:47 (UTC)[回覆]
    (~)補充理據,如果巡查員或者回退員濫用傀儡還屢次編輯戰,招致三次封禁,基本上肯定被除權的,對管理員的要求應高於對巡查員或回退員的要求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1:51 (UTC)[回覆]
  5. (+)支持,如上。--William is Wikipedia! 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0 (UTC)[回覆]
  6. (+)支持,趕緊投,投完後好恢復正常,這麼互煮下去到明年都吵不完,就像8月那次。--Wikijjj0001 Talk 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9 (UTC)[回覆]
    (~)補充在上次投票該管理員以46:46的結果保留了權限,但至今已經三次被三名不同的管理員封禁,而且還有濫用傀儡這種嚴重違反方針的行為,但至今仍不知錯認錯,令在下認為其不再適合成為管理員,故恕投支持票。--Wikijjj0001 Talk 2016年12月29日 (四) 10:00 (UTC)[回覆]
  7. (+)支持,即使通過不了也要發表自己看法。--脳補。◕‿◕。讨论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03 (UTC)[回覆]
  8. (+)支持,理由(▲)同上。--沉迷酒色的人留言 | 簽到)發表於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0 (UTC)[回覆]
    以上為聯署者票
  9. (+)支持濫權管理員去職,還中文維基以清明。——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6年12月25日 (日) 13:58 (UTC)[回覆]
  10. (+)支持,和上一次對比一下,感覺不出來什麼變化,也感覺不出來什麼悔意,這次搞出這麼大的簍子還。。。。唉。上次就是這套說辭,反手就濫用傀儡。。。什麼時候改改態度再回來當管理員吧。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6年12月25日 (日) 13:59 (UTC)[回覆]
  11. (+)支持:本來本人無意參與這件事情,但自從被Antigng以「反破壞工作多,所以跳過警告封禁你」之後,我就認識到一個濫權管理員到底有多大危害了。我想如果我濫用傀儡,恐怕像Antigng這樣的管理員都會給我個永封吧,更別說更加惡劣的人了。雖然我被封禁之後自認倒霉,不過這次我可不會再沉默了。我也借用一下Antigng的邏輯「管理員作為掌握權限的超級資深用戶,遊戲維基百科方針的危害遠比普通用戶更加惡劣,也該繞過聯署直接奪權」。--Forward Xu ( 留言 / 貢獻 ) 2016年12月25日 (日) 15:01 (UTC)[回覆]
  12. (+)支持,實在是不得人心,若不能撤權怕會引起大量維基人的不滿吧。--Innocentius Aiolos 2016年12月25日 (日) 16:00 (UTC)[回覆]
    (~)補充,其一:透露私隱資料,且自己認為其行為得當,暴露其對方針及法律法規的認識缺失以及其對維基百科私隱內容的不重視。其二:完全不避開3RR的方針。即使認為自己所做不是破壞,亦應當遵守3RR原則。其行為說明其不具備作為管理員應有的基本原則:冷靜處事。其三:目前本議案已對維基百科造成嚴重的混亂現象,今次投票無論達成如何結果均會造成嚴重的影響吧。但是就個人而言,在下認為除權以避免進一步的衝突實為上策。--Innocentius Aiolos 2016年12月26日 (一) 04:59 (UTC)[回覆]
  13. (+)支持:看了范氏這半年的所作所為,再加上Techyan在上面說,「人品比能力重要得多。」這讓我想起司馬光在《資治通鑑》開篇的議論里的一段話:「是故才德全盡謂之聖人,才德兼亡謂之愚人,德勝才謂之君子,才勝德謂之小人。……愚者雖欲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勝,譬之乳狗搏人,人得而制之。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決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為害豈不多哉!」當年智瑤在晉陽城外放言「水可以亡人國也」,結果有唇亡齒寒之感的韓康子、魏桓子深感危機,二人和困在晉陽城裏的趙襄子來了個裏應外合,最後智瑤落了個身死族滅,首級作爵的下場。撫今追昔,不勝感懷,望范氏見朝歌南牆而回首,不可為四十年後之智家。昔年染指逐元祐,今日焚屋作道光。惟願核食不上島,東風卷進太平洋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6:48 (UTC)[回覆]
    (+)支持,管理員比一般用戶有更大權力,對權力必須有嚴格的限制。--N-C16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7:24 (UTC)[回覆]
  14. (+)支持,管理員不該違反規則。--丁子君~和我說話~維基風紀委員 2016年12月25日 (日) 19:30 (UTC)[回覆]
  15. (+)支持,管理員應時刻牢記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對得起管理員這三個字。濫用傀儡還屢屢編輯戰,着實損害了管理員團隊的信譽。--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25日 (日) 23:56 (UTC)[回覆]
  16. (+)支持,管理員既然承擔管理之職,更應不逾矩。--申花藍血人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00:37 (UTC)[回覆]
  17. (+)支持:並不勝任。Kou Dou 2016年12月26日 (一) 01:24 (UTC)[回覆]
  18. (+)支持,上次解任案保證改過之後,馬上出爾反爾,就濫用傀儡,不能再信任了。--Shwangtianyuan 祝您節日快樂 2016年12月26日 (一) 03:53 (UTC)[回覆]
  19. 非常遺憾地投下此票。本人與當事人范在站外有少量聯絡,傾向信任對方的人格並非如某些指控般惡劣,亦有一定的處事能力。但是,本人不認同兩項有改善空間的操作
    1. 首先,范多次具爭議性地企圖刪除其他用戶的留言。涉事留言主要是質疑有人的投票方式不道德、有管理員濫權,這可以被解讀為純粹的質疑、純粹的不解、別有用心的質疑、惡意指控、擾亂,可見其性質是具爭議性的,並非明顯破壞。范用「擾亂」此模糊的理由來多次刪除其他用戶的留言,沒有得到足夠的共識,又沒有與涉事用戶作足夠充分的溝通,處理手法有改善空間。而且,范和涉事用戶早前有過爭議,宜交由其他管理員處理,以示避嫌。有些意見認為,留言的用戶同樣有錯,但縱使是留言的用戶擾亂在先,范的處理手法也可以更周全完善,便不需弄到如斯田地。
    2. 第二,范在Twitter上公開理應保密的內容。雖然有關信件內容的確胡鬧至極、令人發笑,本人也有對有關的貼文表示「喜歡」(註:此為Twitter功能),但公開此信件違反了社群的期望。作為管理員,范理應更加謹慎,可考慮以概括描寫、引述、遮去發信人地址等方法來處理。本人並不認同「私隱內容,指的是個人姓名、住址等能精確將網絡上的某個帳戶與現實中某個實體相關聯的信息」此一說法。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網站,個人資料是指「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而澳門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定義更廣:「個人資料是指和某個自然人有關的任何資訊,而且這個人的身份是已經被確定或者可以被確定的」。按照這兩個定義,范的確對用戶私隱有欠尊重。從道德角度而言,在現實世界,如果發信方信任或假定收信方會尊重其私隱,收信方卻公開發信方身分和信件內容,並加以批判,也會被視為不道德的做法。
    本人不評論其他指控,並對其他指控表示中立。無論解任投票是否通過,本人衷心希望范能夠反思其處理手法,並繼續作出貢獻,也在維基以外的現實世界生活愉快、學業有成。如有任何人因本人的言論感到受冒犯,本人謹此致歉。以上。--#胡蘿蔔 NhMcTsOg 2016年12月26日 (一) 08:31 (UTC)[回覆]
  20. (+)支持不能再原諒了--朗哥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08:44 (UTC)[回覆]
  21. (+)支持,涉及多項違規,無視維基百科諸方針,難以勝任管理員一職。-- Panzer VI-II·同學們,大家起來,擔負起天下的興亡~ 2016年12月26日 (一) 09:24 (UTC)[回覆]
  22. (+)支持,濫用傀儡突破底線,不能繼續任管理員 。--台西共和國總統府總統府留言信箱 2016年12月26日 (一) 10:03 (UTC)[回覆]
  23. (+)支持:既然濫用傀儡,那我只好支持解任了。濫用傀儡一向是我最反感的事情,無論是哪位管理員,只要確定有濫用魁儡,我必定支持解任。--M940504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2:55 (UTC)[回覆]
  24. (+)支持,第一次投票後曾因濫用傀儡被封禁,不可接受。其私人推特似乎也只是近日曝光後才設限。--Nbfreeh 2016年12月26日 (一) 15:26 (UTC)[回覆]
  25. (+)支持解任,翻閱了上次解任案,廣雅范曾經承諾「改善自己行為,保存編輯前三思」,所以不少人放棄對他的解任,范得以平票過關。但上次投票結束後才一周,范就被查出濫用傀儡,可見范並不把社群當回事,更缺乏誠信。這半年左右,范很不活躍,貢獻稀有,卻反覆地違反方針,真的不該繼續貪戀權限了。Zhanghui66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02:04 (UTC)[回覆]
  26. (+)支持,身為管理員,濫用管理權限。且不思悔改,屢屢踐踏維基方針,抹黑管理團隊聲譽。--飛賊燕子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02:22 (UTC)[回覆]
  27. (+)支持,主要反對某人刷屏及抵消其反對票。另濫用傀儡也不是管理員在任何時候應該有的行為。--CHEM.is.TRY 2016年12月27日 (二) 09:08 (UTC)[回覆]
  28. (+)支持理由(▲)同上。--蘇言竹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4:05 (UTC)[回覆]
  29. (+)支持,濫權不改,同上 南極的熊 留言 2016年12月27日 (二) 14:47 (UTC)[回覆]
  30. (+)支持,已然喪失信譽。--🍌不吃香蕉的大猩猩🐒 (😂😂😂😂) 2016年12月28日 (三) 01:46 (UTC)[回覆]
  31. (+)支持:嚴重違規,不再值得信任。-- 晴空·和岩 寫條目·共進步·協作計劃 2016年12月28日 (三) 10:30 (UTC)[回覆]
  32. (+)支持:對維基方針熟悉程度不足,思想偏執,主觀臆斷,活躍度低下,管理權限濫用,濫用傀儡,對待其他用戶態度極差,不具備管理員應有的基本素質。——忱鸞留言? 2016年12月28日 (三) 13:38 (UTC)[回覆]
  33. (+)支持,管理員應當具有基本的操守。--User:LDM2060留言2016年12月28日 (三) 15:02 (UTC)[回覆]
  34. (+)支持:管理員該有的質感到哪去了?當初不是說好不會亂來的嗎?怎麼這一次就展露牛角了呢?--►不讓你們窩裏反的Ricknator11♥)◁ 2016年12月28日 (三) 22:35 (UTC)[回覆]
  35. (+)支持:管理員應以身作則--AsharaDayne留言2016年12月29日 (四) 04:54 (UTC)[回覆]
  36. (+)支持,理由(▲)同上Paoting留言2016年12月29日 (四) 11:32 (UTC)[回覆]
    基於善意推定原則(對於在這裏發言的所有用戶),以及我自己對討論中所列證據的粗略整理,我無法從這些證據中整理出完整清晰的邏輯鏈條。因此,我(+)支持取消監督員權限,(-)反對取消管理員權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2月30日 (五) 06:27 (UTC)[回覆]
    @shizhao這裏大家都往解管理員投和計票,拿來寫反對解除管理員權限的話好像比較奇怪……?——Artoria2e5 保持討論完整,直接ping我回復 今天, 03:27 (UTC+8)
    因被誤導,所以劃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月3日 (二) 07:33 (UTC)[回覆]
  37. (+)支持:對管理員應當嚴格要求,濫用傀儡是違規的。--空間的拓荒者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2:14 (UTC)[回覆]
  38. (+)支持:濫用傀儡是違反原則的--ArvinTing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2:45 (UTC)[回覆]
  39. (+)支持:作為一個管理員,做的有點過分了…--嘀嘀嘀·討論·用戶框·測試 2016年12月31日 (六) 02:19 (UTC)[回覆]
  40. (+)支持:本來不想參與此次投票,但范在答辯時的態度讓在下不滿。在下向來注重私隱,一個泄露私隱的維基人不適任管理員。派系鬥爭影響了中文維基百科的正常運作,許多站務積壓無人處理。--寫字板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3:32 (UTC)[回覆]
  41. (+)支持,理由基本同忱鸞,經常出現衝動、不嚴謹、欠缺冷靜的言論和行為,部分問題處理欠缺妥當,存在一定的主觀臆斷。--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12月31日 (六) 13:38 (UTC)[回覆]
  42. 很遺憾(+)支持解任。個人認可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不當泄露非公開郵件列表行為成立,但對濫用傀儡行為保持中立。另希望范醬可以改變自己的態度。-- Stang 159 2017年1月1日 (日) 06:32 (UTC)[回覆]
  43. (+)支持:確實濫權管理員權力。--Cbliu -👉talk☎ 2017年1月1日 (日) 08:05 (UTC)[回覆]
  44. (+)支持,僅是那三條封禁記錄就足以解任了。--E8×E882017年1月1日 (日) 18:20 (UTC)[回覆]
  45. (+)支持:根據Wikipedia:管理員,權利是人人平等。--Timhung005talk) 2017年1月2日 18:00 (UTC)
  46. (+)支持:使用傀儡就屬於不恰當行為。--Fayhoo留言2017年1月3日 (二) 11:25 (UTC)[回覆]
  47. (+)支持:管理員濫用傀儡,泄露私隱,還如此無理,理應解任,雖然可能有的人會因為擔心保不住范,最後范不爽了,直接破罐子破摔,把某些人的破事全抖出來,所以某些人也許不得不不顧方針,也得死保范過關吧。黑暗雄鷹·給我留言·條目數量驟減8000+ 2017年1月3日 (二) 14:10 (UTC)[回覆]
    (!)意見-樓上好,說人「死保范過關」,恐怕是過度惡意推定了。(1)如果要說「維基方針」,很多問題在於 罷免方 對於解任理由是否涉及「管理員濫權」、證據鏈、以及持續不回答范在答辯中的提問....。(2)目前支持票中很多理由,都跟管理員濫權無直接關係...相關編輯爭議也不都是范一方的問題,其他諸如封禁范的管理員不避嫌、另一方是否涉及擾亂等等。這些情節是否重大到 即便不涉及濫用權限 也得解任...可以探討,但目前,我們沒看到有效的探討。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1月4日 (三) 02:46 (UTC)[回覆]
  48. (+)支持:泄露私隱的情況不能接受,你不能說大家對私隱的定義不同就當沒事發生了吧?--Jarl av Kirkjubøur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03:46 (UTC)[回覆]
  49. (+)支持:根據WP:管理員的離任#通過解任投票除權的表述「管理員明顯濫權或其他嚴重違反維基方針者」。即意指即使其不濫用管理員權限,但嚴重違反維基方針的話,仍符合被罷免之要求。目前,該員業已嚴重觸犯了用戶方針之傀儡、合作方針之回退不過三,另外泄露私隱的部分已經違反了維基媒體基金會給予每一名用戶的私隱保證,即「用戶之間的直接溝通(例如使用「電郵用戶」功能發送的信息),在某種程度上這種信息是不公開的,會在維基媒體基金會的系統中儲存或傳遞,並由我們保密」。一個連私隱政策都能違反的人,很難相信其有何能力可以繼續作為一名管理員,其作為管理員的權威以及公信力蕩然無存。另(&)建議社群就此人觸犯私隱政策,向基金會提出是否應封禁此賬號的動議。--SP RailwayGuest 2017年1月4日 (三) 04:00 (UTC)[回覆]
  50. (+)支持解任管理員及監督員︰看過該編者的用戶頁、討論頁及一些編輯歷史,他已表明自己是刪除主義,也經常以關注度作為理由刪除沒有問題的條目,故無法信任他繼續擔任管理員。自上次解任投票後沒有改善,近期更因為濫用傀儡等事件被封禁,因此維持支持解任管理員。認同泄露私隱之指控解任監督員。此支持票並不代表本人認同蘇州及Dreamliner等人,實際上條目破壞者Dreamliner比他更不適合當管理員。—Baycrest (作客) 2017年1月5日 (四) 16:05 (UTC)[回覆]
  51. (+)支持:抵死--Qazwsaedx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05:38 (UTC)[回覆]
  52. (+)支持,濫用職權。--🇹🇼:墳前的丁香花強烈抗議大陸當局以任何理由屏蔽維基百科 2017年1月6日 (五) 05:55 (UTC)[回覆]
  53. (+)支持,「人品比能力重要得多。」,人品不足,毫無管理員應有的冷靜,理性,耐心,本人並不是因為范對我的封禁而投支持,而是他對我封禁的態度與事前行為及濫權行為:
    1. 2015年12月23日 (三) 11:44 范(討論 | 貢獻)封禁了Richard923888(討論 | 貢獻),到期時間為31小時 (賬戶創建停用) (擾亂:屢次創建不當頁面)。此項封禁前直接給了mw-4而沒給mw-1,5分鐘後便直接封禁,當時我來到維基百科只有1個月,我創建了一個名為{{User_sb}}的模板和11000,12000,13000,我當時仍未了解條目創建規則。
    2. 2016年1月16日 (六) 11:40 范(討論 | 貢獻)封禁了Richard923888(討論 | 貢獻),到期時間為3日 (賬戶創建停用) (擾亂:大量創建無上級分類之分類,或包含不合規範之上級分類)。當時我不知道要有母分類,他直接封禁,但是沒有告訴我要有母分類,最後由其他管理員告訴我。證明他只有去封禁新用戶,但不去提醒新用戶,耐性不足,只一味封禁,但沒有讓用戶改過的心。
    3. 2015年12月31日 (四) 05:56 范(討論 | 貢獻)封禁了Richard923888(討論 | 貢獻),到期時間為不限期 (自動封禁停用) (於討論頁表明拒絕溝通之態度) 。范最大的人品問題就是不能接受他人的批評和胡亂刪除他人的留言,有人在我的flow頁留了句廢話,我也回了句廢話,他直接給隱藏了,維基百科規則里沒有禁止留言廢話,你隱藏幹嘛?然後我就在討論頁表明"不要刪除本flow頁面內所有留言,特別是范!",他馬上不限期封禁,何謂"表明拒絕溝通之態度"?這是提醒你不要刪除,不是拒絕溝通,拒絕溝通態度好像你比較嚴重。
    以上並不是說他的封禁不合理,而是人品問題!!!是人品問題!是人品問題!(很重要說三次)。另外,其擅自隱藏留言和行動前不進行溝通的行為已經令到不少人側目,我強烈反對其繼續擔任管理員和監管員。如果有任何冒犯,請原諒,稍後會補充其他例子和理由(不會再出現我的封禁)。Richard923888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10:49 (UTC)[回覆]
    (~)補充范以前是可依靠的管理員,但現在的處事手法有爭議性,恐不適任。Richard923888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10:54 (UTC)[回覆]
  54. (+)支持:上次的投票看來對該管理員沒有起到警醒作用。-- 太子太保啦啦  有事找我  2017年1月7日 (六) 10:46 (UTC)[回覆]
  55. (+)支持:管理員應更加嚴格要求自己,無意違規可以原諒,但是此類嚴重違規請離開管理員職位。--G760420431留言2017年1月8日 (日) 07:43 (UTC)[回覆]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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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對
    1.在范被因「違反3RR」封禁前並沒有得到警告(後續的復檢中,管理員也並沒有回答關於范所提出的自己的行為是否違反3RR以及另一位的發言「是否構成擾亂」的問題。[14]
    2.關於范因濫用多重賬號而被封禁一事,根據Jimmy所說:范濫用多重賬戶一案自始至終均與該用戶(User:Galaxyharrylion)之任何「舉報並揭發」無關。且從始至終都沒有看到有關此次封禁的詳細過程,同時,對於范地域攻擊的指控也不再成立。提醒一下,濫用多重賬號濫用傀儡進行破壞 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用戶很可能因為誤登出賬號進行編輯而被認定為濫用多重賬號。
    3.但是范疑似泄露用戶私隱的事情的確存在,「范所理解的私隱內容(「個人姓名、住址」等能精確將網絡上的某個帳戶與現實中某個實體相關聯的信息)和事實上的私隱內容(包括郵件的具體內容)是不一樣的。
    4.最後,引用Wetrace的一句話:「在下重申「范當不當管理員是小事,范如何被拉下來,是社群大事。」如果不想就方針與情節合理的討論,而只是給其他用戶貼標籤、貶損他人,即便透過「大量投票」通過罷免案,這將給社群留下不小的後遺症。」--雨宮千夏❀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5:15 (UTC),後有修改[回覆]
  2. (-)反對
    1. 今次提出的主要指控(2016年5月之後的事)不涉及管理員權限,不構成「管理濫權」。
    2. 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內容必需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並根據編輯記錄及用戶貢獻提出相關證據,如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視作申請無效。」(粗體僅為突出重點而加上,原文無粗體。)
    3. 「經過和監管員諮詢後,廣雅范的做法應該屬於泄露私隱」並非該位監管員的原話,原問題只是一個籠統性、沒有描述具體細節的提問,回覆也只是一個籠統性質的回應。另外范被指控的事件涉及的是自稱代表某公司的信件,加上信件內容讓我感覺是惡作劇而不是正常溝通,在這件事上該「公司私隱」(如果有的話)算不算「個人私隱」也有些疑問。另外我又想起6年前的Wikipedia talk:管理員解任投票/Shizhao/第4次/4月14日#拉票郵件。當然,不轉貼信件內容是「最保險」的做法。(順便一提,沒有規則規定管理員必需訂閱Unblock-zh郵件列表,任何管理員都可以選擇不處理不是寄給自己郵箱的封禁申訴。)
    4. 這一年來發生的事,給我的印象是有某些「與當事人對立的用戶」長期和主動的挑起紛爭(參見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6年7月#關於我對User:追跡未來與User:Galaxyharrylion的處理),從而引致當事人作出成為封禁理據的行為,不能排除有人「為發起解任投票設圈套」的可能性。
    5. 今年某幾位親守望者愛孟的用戶在取得管理員權限後,就輪到一些以前與守望者愛孟不和的管理員開始遭到打壓了。
    6. 同一行為,不應該僅因為是由范作出,便「罪加二等」。
    --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6:10 (UTC),後有修改[回覆]
  3. (-)反對:同上--葉又嘉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7:04 (UTC)[回覆]
  4. (-)反對
    1. 首先,濫用傀儡遭封禁一事,用戶查核員Jimmy Xu於半年前並無說明管理員范此使用其多重帳戶進行何種行為,若無法得知其行為,根據WP:AGF不能將其行為歸為破壞,儘管濫用多重帳戶屬違反方針。
    2. 第二,管理員范封禁案之複檢管理員多次參與此連環案件,本應避嫌,因此其複檢理據令人無法信服,更何況複檢理據避重就輕,完全未回答管理員范之問題。
    3. 第三,本次解任案理據「另外,從為人和人品角度講,廣雅范一直喜歡干最後一天投票拉人下馬這種事,也是讓人不得不心涼。」令我感到相當荒謬,此理據既不中立,又帶有強烈主觀意識。
    4. 第四,管理員范確有嚴重違反方針之行為無誤,惟經過混淆視聽後形成才會今日局面。個人認為管理員范是否該辭職以示負責應交予范自行決定,並非於此地大開投票來拔權,借Antigng於4月時反對票理據「沒有什麼能夠打動我的證據能支持2016年第一個(第二個、第三個,如果有的話)解任案。
    5. 最後,在此強烈譴責及否認守望者愛孟於QQ公開群之言論,本人在此再度強調請辭管理員之事為個人主意,並無管理員范後台騷擾本人一說,集體熄燈僅是對於維基百科現今環境及各類用戶互爭利益表達不滿。另守望者愛孟於QQ群表示投反對票者為管理員范之傀儡與濫權管理員之言論亦予以強烈否認與譴責。
    根據以上幾點,本人在此投下反對票。--小火車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7:14 (UTC)[回覆]
  5. (-)反對,看不慣愛孟黨人士之所為。--Acepatrick留言2016年12月25日 (日) 18:12 (UTC)[回覆]
  6. 「沒有什麼能夠打動我的證據能支持2016年第一個(第二個、第三個,如果有的話)解任案。」--Antigng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01:30 (UTC)[回覆]
  7. (-)反對,提案方的理由1為范使用傀儡,然查此事已由其他管理員封禁阻止,按一罪一罰原則,此事不應再論,否則成天翻老帳沒完沒了;理由2為編輯戰,然而查相關討論,編輯戰的另一方,面對其他用戶質疑卻視而不見,形成自說自話局面,且兩方都曾因編輯戰被封禁,所以理由2之理據個人表示存疑;其三,范君在自己推特上公佈了其他用戶的私隱資料,此舉的確有錯,但是否要到解任管理員的程度仍有討論餘地。簡言之,公佈此截圖的管理員也應一併檢討是否需要解任,因為你和他犯了相同的錯,而且你的錯比他更嚴重,因為你在維基百科公佈了。而維基百科的點擊率,和范君私人推特相比之下,誰的點擊率高?自己想想錯在哪裏。--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01:58 (UTC)[回覆]
  8. (-)反對,罷免方一些涉案的用戶,一直拒絕回應范的疑問;事情變的「只看單純封禁結果,不看過程爭議」。
    1. 多項指控是基於「一般用戶行為」且已受罰(而且多件是事件本身有爭議,范不見得有惡意。)與「管理員濫權」無關,且封禁、複查范的管理員--本身就「不避嫌」,讓范案有更大爭議。
    2. 【是否構成離任方針發動罷免要件,值得商榷。】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舉證請列出符合離任方針的要件;如舉證無法符合基本要件,解任案並不成立。---根據WP:管理員的離任方針的「解任條件」列表,「以上一個或多個行為需要是屢次發生,而且他人多次規勸而不改正的管理員」。不知道範哪項行為「涉及濫權+屢次發生+經多次規勸而不改正」?(詳參:范是否構成離任方針發動解任事由?)
    3. 【過程比結果重要】,「范當不當管理員--不重要,范怎麼被拉下管理員--是社群大事」。如果過程與理由疑義、理由不清,罷免結果對社群留下的是撕裂信任、對維基方針留下的是公信傷害。
    4. 【明顯的標準不一】上次某次管理員車輪戰解封案,有辯護的用戶,不斷在強調「反互煮」(其實社群只是請某管理員回答問題,還耐心等待,一堆人都出面說明,也還沒有要罷免)。結果,高喊「反互煮」的用戶,這次在這場罷免案扮演什麼角色、講了什麼?是否公允而完整地對待涉案事實呢?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02:55 (UTC)[回覆]
  9. (-)反對:這些理由夠下oversight。下sysop欠點兒。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09 (UTC)[回覆]
  10. (-)反對:證據沒能打動我的支持。但希望把他的監督權限給拿掉。--水中撈躍 2016年12月27日 (二) 01:59 (UTC)[回覆]
  11. (-)反對:提案方理由未能說服我。--眼鏡虎 (討論|貢獻) 2016年12月27日 (二) 04:05 (UTC)[回覆]
  12. (-)反對,看完文章及答辯,我認為范說的有理,另外人事投票資格門檻也太低,支持票數有編輯次數300多的2個,200多的一個,帳號也頗新。雖然過門檻,總感覺是進來湊票數的。--L.Z.にゃんぱすー 2016年12月29日 (四) 02:49 (UTC)[回覆]
    1. (~)補充關於,@Zhanghui662014年帳編輯次數225,今年瀏覽他的貢獻就有多次關於人事投票,12月貢獻紀錄也就3次,2016年4月過門檻。@香港中立人2016年帳號編輯次數357,8月中過門檻。@LDM20602015年帳號編輯次數324,去年8月過門檻,今年編輯數61,28號第一次進行人事投票參與。期望門檻築高L.Z.にゃんぱすー 2016年12月29日 (四) 04:43 (UTC)[回覆]
  13. (-)反對:謊言。--7留言2017年1月2日 (一) 16:33 (UTC)[回覆]
  14. 強烈(-)反對,本來是支持取消監管員權限的,因為我誤以為范泄露私隱是Oversight郵件列表裏的內容,幸好經過天天的提醒,才發現是unblock郵件列表裏的內容。雖然unblock也可能涉及私隱,但正如范所說明的,雖然unblock的泄露不太合適,但也只能說是處事不謹慎,並不如Oversight那麼嚴重。所以關於泄露私隱一事,我的理解是與Oversight權限無關,當事人以後注意別再這麼大意了,所以我目前不贊成取消Oversight權限。另外,對於管理員權限,原本的討論一直亂的一塌糊塗,證據鏈也不完整。而且當事人的回應被隱藏,還被設了過濾器禁止取消隱藏。這造成這個事情對當事人不公平的局面,只讓參與投票的人很容易看到取消管理員權限的理由(而且不管理由是否合適,是否與管理員權限相關,是否符合解除管理員方針的要求),而不讓人方便地看到當事人回應質疑的理由。基於這種不公平的舉措,所以我強烈(-)反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月3日 (二) 07:45 (UTC)[回覆]
  15. (-)反對,認同User:Carrotkit的說法,從以前來看,范早期是個很值得關注和可依靠的管理員,但現在的處事手法的確很有爭議,從管理員所應有的價值來看,的確不太適合。但是鑑於有人(從多種渠道,站內或站外)「懷疑」我和范是傀儡,實在不知道這邏輯是什麼鬼(黑人問號)。只是想不到你們兩邊都令人噁心,不只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差別,終於見識到某些人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人身攻擊,已由丁子君~和我說話~維基風紀委員2017年1月4日 (三) 04:54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回覆]
    ,所以保留不支持解任的考慮。——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3日 (二) 08:55 (UTC)[回覆]
    (-)反對 看完答辯後才發覺理由薄弱,隱藏答辯隱藏討論令人難以理解實情。明明只是一堆過去的小事湊在一起,再出事的話才應該解任。 ― ochloese 2017年01月03日 (二) 15:33 (UTC)[回覆]
    ↑該用戶投票因與先前重複而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請在先前的投票加刪除線。
  16. (-)反對: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從討論頁面中我認為此次的罷免過程裏,有遭到提案人惡意操縱的問題,故儘管對於范揭露個人私隱資料並不苟同,但我認為管理員、監管員之間的工作瑕疵不該混為一談。至於編輯戰的問題,我並沒有細看,但有很多證據並沒有直接放在這個頁面上,相反地還需要申請QQ群或另外參考截圖,這讓我都讓我感到刻意操縱的斧鑿痕跡。對於罷免管理員的呼聲,當然可能也是因為我不是編輯戰的受害者之一而無法感同身受,但我的觀點一直都是認為罷免管理員一事應該盡量避免,中文維基的志工力氣用在內耗並不是最妥適的。--上官留言2017年1月5日 (四) 10:06 (UTC)[回覆]
  17. (-)反對:仿佛日文維基百科的某些故事重演。--Zhxy 519留言2017年1月5日 (四) 16:55 (UTC)[回覆]
  18. (-)反對:真人傀儡。-Mys_721tx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01:10 (UTC)[回覆]
  19. (-)反對:個人認為移除監督員權限。--宋仲慧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13:45 (UTC)[回覆]
中立
編輯
(=)中立對范管理員濫用傀儡一事,只有結果,沒有過程。——꧁༺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25日 (日) 12:53 (UTC)[回覆]
↑該投票無效,原因:該用戶投票時,投票尚未開始。
  1. (=)中立,大家都夠了。--Billytanghh 討論,切勿互煮 歡迎參與協作計劃 2016年12月25日 (日) 17:07 (UTC)[回覆]
  2. (=)中立,派系鬥爭將整個社群拖下水。不累?—AT 2016年12月25日 (日) 21:20 (UTC)[回覆]
    (=)中立,認同User:Carrotkit的說法,從以前來看,范早期是個很值得關注和可依靠的管理員,但現在的處事手法的確很有爭議,從管理員所應有的價值來看,的確不太適合。但是鑑於有人(從多種渠道,站內或站外)「懷疑」我和范是傀儡,實在不知道這邏輯是什麼鬼(黑人問號)。所以只投中立票,因為你們兩邊都令人噁心,只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差別。——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26日 (一) 08:51 (UTC)[回覆]
    改票。——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3日 (二) 08:52 (UTC)[回覆]
    如果我理解沒錯的話,建議移除Oversight權限就夠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2月26日 (一) 12:47 (UTC)[回覆]
    改票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2月30日 (五) 06:22 (UTC)[回覆]
  3. 要煮出蒸液了啦……=A= --미코토❀ϛ편지 쓰기✆ 2016年12月26日 (一) 13:52 (UTC)[回覆]
  4. (=)中立。夫復何言?--John123521 (留言-貢獻) RA 2016年12月28日 (三) 06:00 (UTC)[回覆]
  5. (=)中立:有人的地方就有漿糊。。唉--呆呆米向前衝留言2016年12月29日 (四) 00:10 (UTC)[回覆]
  6. (=)中立:由於不常關注此案件,先投中立,等到我完整瞭解與釐清論點後再做決定。臺灣杉 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6年12月29日 (四) 05:27 (UTC)[回覆]
  7. (=)中立:應移除oversight權限。 ― ochloese 2017年01月01日 (日) 14:03 (UTC)[回覆]
  8. (=)中立:兩派一直互鬥的現象我真的很不喜歡,這次投票一律處在中間位置。--S.K (B.234) 2017年1月3日 (二) 10:20 (UTC)[回覆]
  9. (=)中立,對此事一知半解,雙方各有理據,我在此解任投票中保持中立。--N-C16留言2017年1月3日 (二) 14:46 (UTC)[回覆]
    (=)中立,支持有支持的說法,反對有反對的說法。--William is Wikipedia! 2017年1月4日 (三) 13:52 (UTC)[回覆]
  10. (=)中立,從未釐清過各方論點,只知道如此下去沒完沒了。--QFA7301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16:23 (UTC)[回覆]
  11. (=)中立:中立----損齋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21:16 (UTC)[回覆]
  12. (=)中立:自從13年以後很少寫WP、參與社群討論了(都是在做小編輯),沒想到這麼快ZHWP就又開始發生這樣的爭議事件。我因為不了解事件的前因後果所以投下中立一票。然而大家要想想管理員解任的目的是什麼。管理員解任並不是給大家提供互煮的理由,管理員作為與一般用戶在地位上平等的人士,是否繼續留任全看社群的信任程度。我並不覺得ZHWP再拿着雞毛當令箭(我沒有指責任何一方-這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下去會對發展有多大的幫助。同時,我支持User:虞海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Mosesofmason/第2次提出過的所謂管理員考察期制度。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然而現階段的要麼留任要麼離任顯然過於二分。如果一個管理員能在犯錯誤被社群停職進入考察期之後能重新取得社群的信任回到管理員隊伍中,那也是很好的。--ParkTien 2017年1月7日 (六) 04:19 (UTC)[回覆]
  13. (=)中立:上次我也搞不清楚整回事,這次還是剪不斷,理還亂。如果提案通過,希望對方回頭是岸,看看自己有甚麼得失。還是那一句,休息一下不是壞事。如果提案被否決,希望對方能夠在處事方面做得圓融點兒——有人的地方就有爭鬥,這避免不了。--春卷柯南歡迎參加協作計劃 ( ) 2017年1月8日 (日) 13:41 (UTC)[回覆]


其他意見
編輯

為了避免類似於以往投票中出現的「投票區被過多冗長發言洗版」的情況,本次投票中,投票區只進行投票,若要發表其他的意見(非進行投票),請到這裏進行,謝謝合作!--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25日 (日) 08:11 (UTC)[回覆]

(!)意見-看到一些支持票說「屢屢編輯戰」之類。在下希望,各位能把事實「看完整」,例如:「那些編輯戰是怎麼回事,另一方是誰又是講了什麼,范因此認為擾亂而移除?范未經警告而遭不避嫌的管理員封禁,而另一方沒事;在另案,不避嫌管理員又主動覆核范的封禁申訴....。」當主張罷免范時,除了(一)范是否符合解任要件需討論【詳參:范是否構成離任方針發動解任事由?】,(二)對於其他管理員(不避嫌、車輪戰解封未經討論不合理限縮封禁期、拒絕溝通等等明確符合管理員離任方針...),我們是否應標準一致呢?(三)在下提醒一句「過程比結果重要。范當不當管理員不重要,但范如何離任卻是社群的大事」,希望解任案討論,別給社群留下負面的後遺症、撕裂信任、對維基方針的公信傷害。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03:22 (UTC)[回覆]
  • (...) 吐槽「一罪一罰原則」是什麼原則?。。在維基百科裏好像並不通用。——꧁༺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26日 (一) 04:21 (UTC)[回覆]
    • (:)回應:維基百科有條目罪責(但寫的很籠統),簡言之,一次犯錯,經過處分一次之後,不以同樣錯誤繼續處罰。如本例中范君違規使用傀儡,並且已經受到其他管理員的封禁處置,就不應再以舊事要求處分他,否則上方某幾位投支持票的用戶,當中還有打過車輪戰的管理員,都該永久封禁或直接解除管理員職務了,因為那些人或曾被范封禁過數次,或曾與范有過衝突,或者曾涉及他們所指控范的事件中。維基百科當然適用此原則,叫做wp:善意推定。我們假定來編輯維基百科的用戶都是為了維基百科做出有益的貢獻,而任何人都可能犯錯誤,封禁只為了阻止破壞,所以會說封禁前須先警告或教育犯錯的用戶。另外再說本解任案本身。解任一位管理員的理由,必須該用戶的違規操作是需要管理員權限。而提案方的理由一是編輯戰,二是濫用傀儡,三是公佈用戶私隱。然而一與二都是不需管理員權限,一般用戶(包括IP用戶)都能達成的行為,三則有可討論之處;但,由於另一位管理員因為要提案解任范,所以他也同樣的公開了同一個用戶的私隱。因此,若要解任范,也應一併討論另位管理員是否需要解任,因為兩人都已經違規,畢竟相同錯誤豈可因對象不同而有相悖的處斷?--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12 (UTC)[回覆]
(?)疑問--(1)維基百科投票,何時多了「不能在投票區表達意見」的新規定?為什麼未經討論就馬上用在目前發生中的個案。為什麼,每次范的罷免案,都會在「程序上」出一些奇怪的「創新」?(2)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投票是一種手段,投票過程中的交流與討論,是相當重要的。(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04:39 (UTC)[回覆]
(?)疑問--有用戶臨時提出「投票區不能發表意見」的新規定。雖然在下初步想想,並不覺得顯不合理、是可以討論的,(1)但這並非維基規定,變更應先經討論;否則,會有「個案性法規」而有「因人設事」的疑慮;一般在各國法規政策上,這樣在事件中臨時變更規定是禁止或不宜的。因此,希望用戶先別逕自搬移他人留言。(2)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投票是一種手段,投票過程中的交流與討論,是相當重要的。(3)希望維基的罷免案,無論對象是誰,盡可能不要發生各種程序上爭議、或對當事人不利臨時變更或疑慮。(4)范的兩次罷免案,上次在程序上被「突襲」,這次若又發生「創新」...這樣會衍生疑慮。希望大家一起來維護人事程序的公信力,別讓人事案件成為撕裂社群的開端。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04:39 (UTC)[回覆]
(?)疑問,有個問題沒看懂,到底有沒有濫用傀儡?--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2月26日 (一) 13:04 (UTC)[回覆]
這就需要問當事用戶查核員了。——꧁༺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26日 (一) 13:14 (UTC)[回覆]
這要視乎各位認為「未登入的IP」是不是傀儡了。所謂「范濫用傀儡」,其實是「以未登入的IP留言」,並不涉及任何傀儡投票或繞過封禁。--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18 (UTC)[回覆]
我記得那個時候說過,「濫用傀儡」和「濫用傀儡違反方針」是兩回事。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10 (UTC)[回覆]
額,難不成還有「濫用傀儡不違反方針」?濫用傀儡肯定是違反方針的,這點毋庸置疑,如果不違反方針,當然就不構成「濫用傀儡」。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32 (UTC)[回覆]
意外登出賬號導致以IP身份編輯和濫用傀儡是兩回事。反對者以「意外登出」為由,支持者以「違反傀儡方針」為由。如果可能的話,證明是否屬於「意外登出」或者「濫用傀儡」是對投票具有幫助的。——꧁༺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26日 (一) 15:25 (UTC)[回覆]
核查員封禁的原因寫明為:濫用多重賬戶(傀儡)。(因此確為濫用傀儡,並非意外登出,回看以前一些例子,若是偶然意外登出,那麼是不致以「濫用多重賬戶」之理據執行封禁的,可以先予以提醒或警告。另外,若當事人後續兩次編輯戰因素被封禁,均進行了申訴,但濫用傀儡被封禁沒有申訴,可見是無法反駁。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6年12月26日 (一) 23:29 (UTC)[回覆]

(?)疑問--DreamLiner管理員等用戶,移動在下於此區的留言討論。但為什麼每逢范的案子,就會程序上出變化(上次是突襲指控、限縮答辯時間,這次是『罷免發起人的臨時新規定』---投票區不准發表意見)---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投票只是一個過程,投票過程中的討論與切磋、驗證辯論,才是維基重要的基石。這項「新規定」未經任何事前討論,在下留言被三次移動,甚至在下還被指責「不遵守程序」,但當在下詢問「程序規定何在」?沒有人回答我。然後在下的留言就這樣被挪移。在下於下面提問,幾個小時過去,都沒有人理我;那只好在這裏留言。副知:@KegnsAntigngDreamLiner@Jimmy_XuAT和平奮鬥救地球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46 (UTC)[回覆]

不愧為廣雅范的典型管理員案例?--水中撈躍 2016年12月27日 (二) 02:11 (UTC)[回覆]
(!)意見--在下的留言,第四次被「支持罷免方」的用戶,包括「支持罷免的管理員」(但管理員拒絕回答「是以一般用戶身份或管理員身份」執行)移動。
  1. 支持罷免方用戶,以「為了避免類似於以往投票中出現的「投票區被過多冗長發言洗版的情況,本次投票中,投票區只進行投票」為理由,臨時新增規則,讓投票用戶間無法依據個別投票意見進行交流互動。這作法沒有方針支持、未經客棧討論,也讓「維基不是民主試驗場,投票不能代替討論」的精神相當程度被減損。
  2. 在下查閱「WP:管理員解任投票#存檔」,過去非常多次的人事投票,在投票區有不同意見的交流、針對投票意見的回應。---這次為何不行?
  3. 4月份罷免范的案件,投票區之所以出現很長的討論。應該是那次有罷免方用戶違反程序提出突襲指控、事證涉及扭曲事實的爭議,因此衍生許多討論。
  4. 【請教行政員或其他無需避嫌的管理員】
    1. 四次移動在下留言的,四位都是支持罷免的用戶,但都未提出方針或社群規則,唯一依據就是「發起罷免用戶的一句話」,就大幅壓縮過去多年來解任投票的溝通空間與方式。
    2. 在下認為臨時變更規則會衍生爭議、也讓維基「投票不能代替討論」精神受損(討論區、答辯區提出的疑問,相關涉案人、義務人都不回答---只有放在「投票區」才有人來「代為移動」但也不回答)。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如果在下的認知、作法有誤,歡迎各位管理員或行政員依據方針指導在下,在下會調整。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7日 (二) 01:47 (UTC)[回覆]
(!)意見--反對票投票區,多位用戶都對指控等情事,提出不少意見或疑慮。在下相信,無論涉案人、指控人、證據提供者,如果願意到「反對票投票區」個別溝通回應,說不定還能說服反對票改投支持票。過去解任投票的討論就是如此,歡迎。但「支持票投票區」禁止發表討論溝通,這是維基百科史上第一次?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7日 (二) 01:53 (UTC)[回覆]
禁止投票區表達意見-每逢范案,程序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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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答辯區是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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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區是誰的權利?】新增(?)疑問--
  1. @霧島聖管理員您好,您以「答辯區只做答辯相關事務」為理由,將在下以下的疑問「代為移動」到討論區。謝謝您的「代為移動」,但在下並未委託協助,也並未違反方針。
    1. 在下的疑問是針對「霧島聖拒絕履行方針義務回答范在『答辯區』對案情的疑問」(范在答辯區的問題,義務人、涉案人都不回應),霧島聖您不宜「代為移動」,以免再次被疑慮「不避嫌」?霧島聖您在此的角色是一般用戶,還是管理員?
    2. 「答辯區」的權利人是「范」,如果范表明拒絕在下留言、或要求移動。那在下馬上自行移動。
    3. 霧島聖您既然有時間「代為移動」,希望您能花時間履行您的管理員義務,依據封禁方針,回應范就案情對您提出的疑問?
  2. 請問@:這裏是您的權利區。您是否介意在下於答辯區發表意見?若您不留言反對,在下就保留。
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Techyan。如果在下的認知、作法有誤,歡迎各位管理員或行政員依據方針指導在下,在下會調整。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7日 (二) 01:33 (UTC)[回覆]
(!)意見--范的封禁案,涉案的霧島聖管理員,范一直認為霧島聖未正面回答其問題(如范在答辯區所言)。其實,在下這次向霧島聖提問,霧島聖也未回答。且不說霧島聖至少兩次在范的案件中沒有避嫌,先請問---(1)霧島聖有沒有義務回答問題?尤其這問題,涉及范是否構成濫權或無理的編輯戰。---請問投支持票的用戶們,是否認為霧島聖應該回答問題?讓指控與答辯能釐清事實。(2)依據管理員及封禁方針,管理員有義務回應並舉證,霧島管理員不宜不顧方針、拒絕回應范的問題。如果屢屢拒絕、不正面回答,經屢勸仍不聽?(3)要罷免范,也要讓范心服口服吧。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04:47 (UTC)[回覆]
(*)提醒--罷免案,是送上法庭,而不是直接送上斷頭臺。既然是送上法庭,控告方、被告方、證人,大家都有「義務」回應表達。但在下看來,部分控方人士自說自話,不回應范的解釋與說明;相關證人(如執行封禁的管理員)拒絕、不理會疑問。這樣的罷免案,只是「走過場」,是斷頭臺嗎?那有何意義?(1)范對霧島聖管理員的提問,至今仍未獲回答;封禁方針明訂管理員有義務要舉證與回應質疑,何以到現在仍然如此?請問,這樣的罷免程序,范的答辯有何意義---根本沒人回應范?實在太荒謬了!在下搞不懂,范幾次被封禁(執行或覆核),都涉及不避嫌的霧島聖,范在答辯中請問霧島聖,霧島聖不理....屢屢違反方針的是誰?(2)究竟是只想投票?還是真心要弄清楚事實?(3)既然是維護方針,乾脆把幾位爭議行為管理員,同步罷免解任,讓大家一起來投票,看看大家的投票標準是否一致。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31 (UTC)[回覆]
(?)疑問--范的答辯提出一個多星期,請問有沒有人進一步具體回應范?和范對話?對於范的疑問(關於指控是否成立),有人回應嗎?(有義務回應的也不回應,提出指控者沒義務嗎?涉及執行封禁的管理員沒義務嗎?)。「答辯」的目的,是要討論,釐清事情的各角度與合理性。但是,在下看不到這樣的對話。似乎是「反正投票就贏了」....這不是維基百科精神。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53 (UTC)[回覆]
取消隱藏框,罷免程序,「答辯」應該是最重要的內容,無論答辯者寫的如何,是向社群回應與交代。不知何以要「隱藏」。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33 (UTC)[回覆]

移動自答辯區

(!)意見--罷免方用戶再一次隱藏了答辯區。在下好奇的是:罷免程序的「理由區」不隱藏,「答辯區」卻隱藏;還真是公平?當事人范已經明確要求「不隱藏」,而且由於答辯中有對其他涉案管理員的提問卻持續遭拒絕回答;答辯的互動實際上並未完成。隱藏答辯區,將影響當事人權益。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9日 (四) 21:43 (UTC)[回覆]
不懂什麼叫「隱藏」。我只覺得這個區是當事人單獨發言的地方。--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30日 (五) 03:49 (UTC)[回覆]
程序:范答辯提問遭管理員拒答,這是法庭還是斷頭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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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1. 當事人范親自修改讓「答辯區」內容不隱藏,這是他的明確要求。蘇州宇文宙武以「避嫌」為理由要求當事人不得這麼做並撤銷范的編輯。答辯區不隱藏,有兩大理由:
    1. 理由一:范是被告,他要求「答辯區」內容不隱藏,是以一般用戶/被告身份,有何問題?蘇州就那麼不希望范的答辯內容被看到?蘇州4月罷免案時就壓縮范的答辯空間又突襲指控,蘇州您才應當注意。
    2. 理由二:范在答辯中的提問,涉案管理員拒絕履行方針義務回應;答辯 未獲相對應的事證釐清,此答辯實際上是否完成,值得商榷范在答辯區,就被封禁案,向「管理員@霧島聖提問,但霧島聖拒絕依照WP:封禁方針履行說明義務。這種罷免程序,這種「無法獲得回應、無法要求舉證對話」的答辯,不叫答辯,而叫「只能認罪」的「走過場」,罷免解任投票(維基不是民主試驗場,不能以投票代替討論),理當是可以質疑、辯論的『法庭』,卻變成只能講遺言的『斷頭臺』」,這算哪門子公平的罷免程序?
    3. 支持罷免的朋友們難道不希望范被罷免的心服口服、釐清事實、讓社群沒有後遺症嗎?當人們指責范一些「以一般用戶身份」的作為,不適任管理員,卻對擺在眼前的「其他管理員不避嫌、拒絕履行封禁方針舉證說明義務」視若無睹。即便范及其他用戶,從客棧到投票階段都請求霧島聖說明,但他仍拒絕履行方針義務。這讓在下真的看不懂。
  2. 「過程比結果重要」,而且過程有機會讓人學習與改變。范下台,對社群而言其實沒什麼;但范怎麼下台,程序保障、實體理由是否符合方針,對社群是大事。
【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8日 (三) 06:06 (UTC)[回覆]
飛賊燕子再次隱藏了「答辯區」,但在下已列出上述兩大理由,認為答辯區不應隱藏。尤其范請求涉案管理員說明屢屢遭到拒絕,這樣能成為有效、對被告有程序保障的答辯嗎?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8日 (三) 06:53 (UTC)[回覆]
以「解決對己方不利的管理員」來取得爭議性條目編輯主導權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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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己方不利就冠以「管理員濫權」之名,對己方有利就不認為是管理員濫權,以「解決對己方不利的管理員」去「解決編輯爭議」的手段一旦開了「成功」先例(即是再也沒有管理員作出對己方不利的管理行動),後患無窮。--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02:55 (UTC)[回覆]

站外群組爭議及不實疑雲,范卻無法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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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站外群組爭議及不實疑雲】小火車投反對票,並嚴詞否認某QQ群有言論「小火車請辭,是基於范的壓力」、並說某QQ群有言論「投反對票都是....濫權管理員(形同污名化反對票)」云云...。
  1. 這顯示一件疑問:某QQ群究竟是在推廣維基百科?還是在散佈OO言論?何以這樣的討論,不拿來維基百科上公開討論,卻在幾百人的QQ群組「在被攻擊者、被傳謠者的背後」進行着,讓被攻擊者完全沒有回應釐清的機會?荒謬的是,小火車都已經寫成這樣,沒有任何人出來回應他的譴責---那上面支持票的,怎麼看待小火車的說法呢?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15:08 (UTC)[回覆]
  2. 據小火車證詞,某QQ群(數量達數百人),有用戶在散播不實言論、污明標籤化投反對票者---這是否WP:GAME遊戲維基規則!?請問這 QQ群是在推廣維基嗎?在下好奇,何以不是來一一回應反對票提出的疑慮呢?
  3. 在下請教,該QQ群當中的管理員或維基幹部,基於維護維基社群、追求事實,是否應該出來向社群說明?或者,QQ群的管理員,對該等涉及不實、人身攻擊言論容忍?這跟范被指控內容相比,哪一種比較更嚴重呢?
  4. 某QQ群組究竟還講了什麼?上次有群內用戶截圖到客棧,很快就被該群「踢出群組」。范根本無從知曉、無從答辯。一講就是幾百人,比互助客棧、比Telegram公開交流群影響更大!!這難道沒有違反維基方針?這是中文維基百科史上最大漏洞之一。
  5. (&)建議--該QQ群既然是「推廣維基」,數量達數百人,並非「幾位用戶自己的私密交流群組」。在下呼籲該QQ群,比照維基Telegarm改為全面公開內容。否則,在該數百人群組發言攻擊用戶,實際影響比互助客棧公開發言更加嚴重,但卻沒有任何監督、被攻擊者甚至被「蒙在幾百人的鼓裏」也無法澄清回應。這是對維基百科社群生態非常嚴重的影響。
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7日 (二) 02:14 (UTC)[回覆]
請問@霧島聖,(1)哪些人覆核?(2)如何不符,原話是什麼?差異在哪?不實質回答問題,一句「與實際情況並不相符」,達不到「澄清、回應」的效果。(3)火車留言的說法,又從何而來?霧島聖能為大家釋疑嗎?(4)還希望霧島聖能回覆 范在答辯區中對您作為「封禁管理員」的提問。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7日 (二) 05:06 (UTC)[回覆]
原話是什麼?閣下連原話都不知道就要搞個大新聞?QQ群又不是保密單位,加入離開來去自便,幾小時前還看到一個新用戶加入。幾百個人還談什麼公開不公開,閣下這麼想知道大家討論什麼加入便是。另外,我在群里剛說過,維基是百科,不是一個泛政治化的場所。范違反傀儡方針是qq群用戶逼着他幹的?屢屢參與編輯戰是qq群挑唆他幹的?如果不是這和解任案有什麼關係呢?--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27日 (二) 05:22 (UTC)[回覆]
天天您好,(1)請問,在下有說過QQ群挑唆范違規嗎?范請求霧島聖說明,天天您何不勸說霧島聖履行方針義務。(2)誰在搞大事情?小火車質疑某群的說法不實,這是在下說的嗎?原話的求證,是誰的責任?您們在「您認為公開的」QQ群裏的,可以找到原話。您可以去問小火車。(3)QQ群的「禁止對外截圖」的所謂「公開」言論,有多少程度影響了社群一些用戶對范的觀點呢?(4)QQ群是不是公開的?----之前,QQ群踢出「截圖用戶」又算什麼?這是公開?維基中文Telegram交流群會因為這種理由踢人、會禁止截圖嗎?請問天天,誰能決定踢出用戶?踢人標準是什麼?在下這次罷免案中,多次向天天提問,天天您都沒有回答。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7日 (二) 05:28 (UTC)[回覆]
誰主張誰舉證,閣下主張我看到了,舉證呢?我不是群管理員,如果管理員胡亂踢人我會去反應。閣下信誓旦旦群里亂踢人,那一定有證據吧。證據呢?置於公開不公開,我實在想不通,一個幾百人的線上群,流動性這麼大,是如果做到保密的。閣下不在群里吧,那閣下在這裏指責群內容違背維基規則,正說明這個群根本不存在保密二字。--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27日 (二) 05:39 (UTC)[回覆]
(1)揭露內容的人,是小火車。在下是基於這揭露發言,才知道此事,在下並因此提出疑問。「因為有人揭露,救代表不秘密」---如果這種邏輯成立,那「全世界有告密者的地方,就都是絕對公開?」(2)是霧島聖在主張「與事實不符」,您應當請霧島聖舉證「如何不符」。(3)請天天回答,QQ群內怎麼評價「截圖者」,天天您怎麼停價「截圖者被踢出群組」?請天天您具體些說明,為我們群外人解惑。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7日 (二) 05:44 (UTC)[回覆]
閣下對其他用戶的意見,煩請自己去說,我不是閣下的傳話筒。另外,請閣下告訴我,范的三次封禁和QQ群有什麼關係。--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27日 (二) 05:49 (UTC)[回覆]
天天您好,(1)在下從來沒說過「范的三次封禁,和QQ群有關係」;不過,這次罷免案,除了三次封禁外,還有一些其他指控啊。但QQ群講述對范的不實資訊,是不是事實?是小火車提出,我只是提出疑問。倒是在下之前向您多次提問,但您多沒回覆。(2)而諸如此類言論,在數百人群組散播,對於范的人格有什麼影響?又如何影響這次罷免案?有給范知情並給他(至少)機會說明嗎?是否有號召抵制范的疑慮?(3)天天您不是傳話筒,但您是管理員,請問天天管理員:依據封禁方針,執行封禁、覆核的霧島聖,有沒有義務回答范所提出的問題?拒絕回答,會不會影響罷免投票中,答辯與指控之間「尋求事實」的過程?(4)同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自己身上,我們自己又會怎麼看呢?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7日 (二) 06:07 (UTC)[回覆]
@Wetrace不一致?證據供出來就能知道誰在說謊了嘛,在這邊只會說不一致又不給出證據何以讓人信服?先說在前面,截圖者並非我,而截圖者身分亦無可奉告。證據在此--小火車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4:24 (UTC)[回覆]
再次覆核,QQ群聊天的內容,確實與某些人指控的內容,不相符。1.沒有「范騷擾火車」的論述;2.沒有「投反對票的都是范之傀儡及濫權管理員」之論述。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6年12月27日 (二) 14:56 (UTC)[回覆]
自己給出的「證據」,證實了自己說的與事實不一致,哎。。。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9日 (四) 15:11 (UTC)[回覆]
(?)疑問--@霧島聖Galaxyharrylion樓上兩位好:群內那張圖寫的是「廣雅范的後台,騷擾火車,然後火車辭職,搞得那時候一些人把用戶頁熄燈了」。
  1. 霧島聖說「指控內容不相符」,就這張圖來說,是「范 v. 范的後台」兩者不相符(這張圖的發言時間,在下不知道)
  2. 如果霧島聖所稱的不相符,是上述這程度。...好奇的是:霧島聖所說「沒有「投反對票的都是范之傀儡及濫權管理員」之論述」,請問霧島聖、DreamLiner:群內實際上存不存在「類似」的原話?因為霧島聖早先出來說查核後沒有,但早先在下請霧島聖、天天兩位群內管理員拿出原話來澄清,兩位拒絕不理;終於當事人拿出原圖之一舉證,霧島聖又說「不符」。我們無法從這樣隱諱的回答中,得知群內有沒有講過。
  3. 在下請問@霧島聖DreamLinerGalaxyharrylion,尤其請教兩位群內管理員,(1)群內過去有沒有人說過「范施壓火車辭職」而不只是「范的後台施壓火車辭職」?請別以「逐字相符」為有沒有的標準。(2)群內還怎麼說范的?既然是公開群組,能否為大家轉述。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9日 (四) 21:36 (UTC)[回覆]
一切情況應該以維基百科上面的討論為準。此QQ群無法代替維基百科的共識亦無法保證QQ群的聊天記錄是符合實際情況的。畢竟,這個QQ群的性質偏向推廣/愛好者,而不是官方群。——꧁༺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27日 (二) 15:39 (UTC)[回覆]

我又被別人喊過來回應這裏。這個頁面裏除本段外大部分的留言我都沒仔細看,如果有說得不對的地方,還請諒解。

  • 出於騰訊對 QQ 的不可規避的限制,QQ 客觀上無法做到像 Telegram 和 IRC 一樣隨進隨出、自由發言。其他人也無法像 Telegram 一樣不留痕跡地瀏覽歷史記錄。因此無法做到公開。
    • 因此,之所以不能截圖,是出於對成員私隱的考慮。在 IRC 上和 Telegram 上,都有提示告知成員兩者會有機械人進行同步,相當於告知了用戶有公開的存檔可以查閱。因此,截圖無所謂——反正查閱公開存檔也能查到。但 QQ 不然。有人不介意自己說的話被截圖,有人介意。
    • 但是,截圖是一回事,口口相傳就是另一回事了。所以,對於 QQ 群里發生的事,就算不被截圖到客棧,也能私下傳播。
  • 目前,有相當多的證據證明中共當局有能力監視 QQ 中的聊天內容,亦有人因在 QQ 內發表的反共言論被捕。當局的限制措施使得 QQ 群不得不對一些敏感問題進行自我審查。這更使得「所有人都可以加入」無從談起。
  • 我不知道是誰給先前截圖的人踢出去的。但是,基於上述幾條,踢出去沒有問題。
  • @Subscriptshoe9我沒猜錯的話,圖是和平截的吧?您說「先說在前面,截圖者並非我,而截圖者身份亦無可奉告」——您別忘了,您也在 QQ 群里。為什麼還要別人截圖給您呢?所有的聊天記錄您自己都能看到。
  • 如果說 QQ 算是亂踢人,守望者愛孟還曾多次來 IRC ,結果不也好幾次被禁言了?愛孟曾用於登錄 IRC 的用戶名 Nighthero 等也都被其他管理員搶註,為愛孟來 IRC 發言設置障礙。
  • 當在指責 QQ 沒有踢人標準的時候,Telegram 也沒有。亂踢人?在沒有標準的情況下,如何定義「亂」?
  • 規模將近 400 人的 QQ 群也不是互助客棧這樣的正規討論場所。除非主動使用維基帳號標明,否則亦沒有辦法證明一名 QQ 用戶的 QQ 號就由其本人掌控。任何人的言論不能夠代表他本人。包括對范的質疑。當有用戶在 QQ 上發表對范的質疑時,因為他的言論沒有張貼在互助客棧上,因此無效;同樣地,范也沒有必要就此進行回應。為什麼要糾結於 QQ 上一個被永久封禁的人說的話?
  • 維基目前沒有完善的方針規範用戶在站外的行為。
  • 仍然反對一切將聊天工具與政治立場相關聯的舉動。更反對某些人因某名用戶使用 QQ 就對之心生不滿。
  • 不服的話,自己註冊個 QQ 帳號加進去。
  • 「某 QQ 群」的具體群號是 170258339 。

--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6:25 (UTC)[回覆]

@Techyan沒有意外,自從9月起我應該就沒有看過QQ群的內容,亦沒有出沒過,即使我在群裏也是幽靈人口,圖是誰截的並不重要。--小火車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7:07 (UTC)[回覆]
(!)意見--對Techyan為QQ的說法,在下不贊同。先說幾句,再補充
  1. 「禁止截圖是顧及私隱」,請問對幾百人講,還顧及私隱?Techyan說有安全疑慮請問那些話是針對中共嗎?如果那些話不是針對中共,而是針對其他用戶,何需保護什麼私隱?邏輯相互衝突
  2. 截圖被踢出去的人。QQ群幾位管理員或用戶那麼健忘嗎?那位是一名大陸用戶,他截了圖質疑有人在裏面做違反方針的事,被踢出去後還在客棧表示抗議,然後他發起的討論串後來怎麼了,大家自己去查查。(從某推廣群被轟出來的雜感
  3. 一個「禁止截圖」的所謂「公開」群組,實在荒謬。Techyan說「不能截圖,可以口傳」,那就請看天天上面對在下的質疑:小火車發言,霧島聖「所謂查證後說與事實不符」,在下請霧島聖拿出原話,天天出來說要在下舉證...原來這就是「口傳而禁止截圖」的「好處」嗎?只要一句「與事實不符」就打發一切。
  4. Techyan說「反對一切將聊天工具與政治立場相關聯的舉動。反對某些人因某名用戶使用 QQ 就對之心生不滿」---請問:上面的討論,有跟政治立場相關連嗎?這跟目前討論的「小火車言論」有何關係?
  5. 維基方針對於站外行為無拘束力嗎?不是吧?在下記得,前陣子有用戶提案修改方針,要取消維基方針的站外拘束力。
  6. Techyan說「范無義務回應站外言論」,這說法也奇怪--那難道範有義務承受「站外數百人群組,有人不實攻擊,但他卻無機會澄清嗎?」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7日 (二) 23:35 (UTC)[回覆]
  • 截圖的是和平奮鬥救地球,上傳到維基頁面的小火車,這倆人在那QQ群里不僅沒有被踢,還被愛孟設置為群管理員,所謂,「因截圖踢人」的指責,違背事實。
  • 補充一個涉及QQ群的專題討論
  • z重中之重:上述所有對站外的不實指控,均和廣雅范濫用傀儡等嚴重違規行為無關,不應屬於本投票討論的範疇,依據方針:維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所述:「僅限於在中文維基百科上發生。如事件發生在中文維基百科以外渠道的話,請自行尋找有關人士解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8日 (三) 00:22 (UTC)[回覆]
呵呵。——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28日 (三) 00:50 (UTC)[回覆]
前段時間還在某個外部渠道看見我和范的關係斷定,在8月之後還有人去CU區釣魚,怎麼感覺只是先把水搞濁然後再潑到不合的人身上?——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28日 (三) 00:52 (UTC)[回覆]
(:)回應--關於Galaxyharrylion的說法...在下實在頗無言。「違背事實」竟說的出口,那就看看下面的事實,Galaxyharrylion忘記當時是怎麼抨擊這位用戶嗎:
  1. Galaxyharrylion一直扯截圖的是和平奮鬥救地球,他沒(不願?)講的是樓上出現的當事人Sakamotosan。請見從某推廣群被轟出來的雜感。當時Sakamotosan截圖,截的還是「動員圖」,至於「動員的目的」是什麼,大家可以自己問當事人。Sakamotosan在互助客棧發言,也被Galaxyharrylion抨擊,後來發言串也提前「被結束與歸檔」。
  2. Galaxyharrylion說QQ群爭議跟范事件無關嗎?那在下前面向霧島聖、向天天等QQ群管理員提出的問題,請他們拿出「小火車 澄清--QQ群說小火車是在范壓力下辭職」的原話是什麼(結果霧島聖、天天都不回應了,然後Galaxyharrylion就出來講話了)---這些不都是在攻擊范的人格嗎?為什麼跟范案無關?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8日 (三) 01:19 (UTC)[回覆]
(*)提醒--QQ群幾位用戶在這裏講了半天,結果最重要的,小火車指控「QQ群內『火車因范施壓而辭職』說法不實」,QQ群內的原話是什麼,沒人願意拿出來。拿出來,就可以釐清。一下說是公開群組、一下說禁止截圖是保護用戶私隱...邏輯相互矛盾衝突。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8日 (三) 01:35 (UTC)[回覆]
(*)提醒--Galaxyharrylion 關閉了這一個討論!!
  1. Galaxyharrylion說無關就無關?就可以隨意關閉他人討論,喔,對了,今年9月「管理員車輪戰解封蘇州宇文宙武」時,Galaxyharrylion也是這樣關閉、提前歸檔社群的討論,甚至衍生編輯戰。
  2. 但是,Galaxyharrylion當時沒有因此被封禁。而范對於討論的編輯,沒有3RR、未經警告就可以被封禁!?(而且封禁管理員還是不避嫌的)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8日 (三) 01:26 (UTC)[回覆]
(!)意見:本討論與涉及本次解任案的爭議有關,不宜倉促關閉。--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8日 (三) 01:50 (UTC)[回覆]
@霧島聖以「與解任案無關」而未經同意搬移此留言串到討論區;已非第一次搬移他人留言。罷免方一下子關閉討論,一下子移動討論...。
  1. 霧島聖一直拒絕回答范的提問,又涉及范案本身,不該「避嫌」嗎?
  2. 霧島聖認為「與解任案無關」,那麼霧島聖是否能具體說明「為何無關」,並請回答多位用戶及范對霧島聖的提問。【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8日 (三) 02:27 (UTC)[回覆]
這個討論涉及「是否有人在站外拉票」的疑問,不能說是「與解任案無關」。--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8日 (三) 02:32 (UTC)[回覆]
IRC踢人是怎麼回事?沒聽說過啊(一般不是極其惡意的搗亂,不應該踢人的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2月30日 (五) 06:14 (UTC)[回覆]
對管理員的要求理應高於巡查員或回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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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名巡查員或者回退員,若被發現濫用傀儡還屢次編輯戰導致被封禁三次,必然被除權
  • 當事人為管理員兼監督員,濫用傀儡,除權與否
  • 顯然,對管理員的要求,理應高於巡查員或回退員。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1:49 (UTC)[回覆]
(!)意見:看到閣下這麼熱心要把范拉下來,就自然想起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6年7月#關於我對User:追跡未來與User:Galaxyharrylion的處理由某行政員提到的「User:Galaxyharrylion隨即於該次編輯攻擊執行封禁的管理員,並於該次編輯作出威脅。其對User:范的做法亦與User:追跡未來相近,足以構成騷擾。」--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2:47 (UTC)[回覆]
合理發表意見而已,你又何必草木皆兵,說到底,你就是心虛。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7日 (二) 13:49 (UTC)[回覆]
(:)回應--Galaxyharrylion您這句話「合理發表意見而已,你又何必草木皆兵」您自己留着就好。
  1. 范涉及用IP發言已被封禁(並非屢犯)、屢次編輯戰---問題是爭議重重,不避嫌的管理員還拒絕履行方針義務回答范的問題。如果這樣您主張解任,那麼(1)對於屢屢不避嫌的管理員,又拒絕履行方針說明義務,您是否認為應該解任?(2)對於涉及包庇或明知用戶使用傀儡的管理員,是否也應一併處理?
  2. Galaxyharrylion這次這樣的說法,實在不當。
    1. Galaxyharrylion舉出的范案,范是以「一般用戶身份行為」並未涉及「濫權」,怎麼會這樣比較?
    2. 對於「管理員身份與職權行為」的爭議,Galaxyharrylion是採取什麼樣的標準?可以回顧另一場爭議中,對范以外的管理員,Galaxyharrylion在以下討論中的說法:
      1. 今年8月蘇州宇文宙武被封禁,卻又指控管理員「偏幫」;然後被「縮減、解封」了
      2. 今年9月關於卸任案:封禁車輪戰這件事情,認為有必要提出卸任案的盡可能在此提出理由
      3. 今年9月請問把已經結束的討論再拿出來「煮人」打算幹什麼?這個煮人討論是否有結束時間?(這是Galaxyharrylion所開的討論)
  3. 在下幾天前於客棧,曾向Galaxyharrylion等提議:把幾名爭議事由的管理員都一起解任投票,看看大家投票標準是否一致。Galaxyharrylion沒有回答。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8日 (三) 01:46 (UTC)[回覆]
(*)提醒--罷免了范又如何?「范當不當管理員是小事,范怎麼卸任,是社群大事」。過程比結果重要,過程中我們真的維護了維基方針嗎?建立了一致而合理的標準嗎?沒有因人設事嗎?這些是真正重要的本質問題。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8日 (三) 02:02 (UTC)[回覆]
爭議:本案似不符解任投票發動條件,投票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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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本案,是否已符合解任投票發動條件?
(*)提醒--在客棧討論階段,在下就提醒Galaxyharrylion,范案是否已符合WP:管理員的離任方針的「解任條件」列表,但Galaxyharrylion或罷免方用戶沒有回應:---在下建議罷免方依據解任條件列表,重新整理事證:(以避免之後衍生「解任投票--有效無效的麻煩爭議,給社群帶來後遺症」
  1. 「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如提刪規則等。」------從方針這句話的意思,是否限於「管理員濫權」?或也包括「管理員以一般身份用戶的行為」?
    1. 這一條要求的是「『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即便假設此條款包括了「管理員以一般身份用戶的行為」,但是,濫用傀儡、3RR也都有「情節輕重」之分,范的具體情節嚴重嗎?(范不是每次3RR吧,未經警告沒3RR也被不避嫌的人封禁)范這幾個個案的疑點被考慮了嗎?
  2. 「混淆管理員操作與一般的條目協作工作,比如濫用管理員權力違反WP:保護方針,或者出於對文章內容意見不同的原因封禁與自己意見相異的用戶。
  3. 「不合理的封禁用戶或者以封禁相威脅。」
  4. 不合理而隨意更改封禁時間。」(Wetrace註:有其他管理員,沒說理也不公平的縮減時間、隨意解封而不回應質疑。---范沒這麼做。)
  5. 「隨意的刪除文章,例如跳過刪除候選直接刪除文章,但確定為可快速刪除的條目等方針允許情況除外。」
  6. 一再發生的、嚴重違反社群共識及禮儀。」(Wetrace註:有其他管理員拒絕回應用戶、無合理理由表明不歡迎用戶,甚至發生爭議也不回應。---范沒這麼做。)
  7. 在編輯戰或衝突中,使用管理員權力,沒有主動迴避。」(Wetrace註:例如:有其他管理員屢屢不避嫌,在編輯戰或衝突中對范相關事件出手。---范沒這麼做。)
  8. 以上一個或多個行為需要是屢次發生,而且他人多次規勸而不改正的管理員。這一款該怎麼解釋?希望有資深用戶、行政員或管理員,為大家解惑。
    1. 註:【1】范刪除蘇州的涉及擾亂留言,難道是屢次發生?未經警告就被封禁,何來規勸,【2】范第一次被指控使用IP留言,難道是屢次發生?何時再次發生?
    2. 註:【3】有其他管理員,多次違反上述幾條款,經多次規勸,沒有改正,而且屢屢犯之。---范沒這麼做。
【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8日 (三) 06:49 (UTC)[回覆]
之前范因3RR封禁一個星期,封禁申訴,卻是(涉及相關事件卻不避嫌)霧島聖很快就主動覆核拒絕。後來罷免程序因此凍結一週,究竟是保障被告、還是不利被告?請問樓上,過門檻的您提到幾個帳號,是在何時過門檻的?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9日 (四) 03:03 (UTC)[回覆]
(!)意見--抗議!!罷免方用戶五度移動在下留言。過去投票從未禁止在投票區交流討論,何以未經共識臨時變更規則,也傷害「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投票不能代替討論」。(也有支持票用戶留言質疑此新規則變更未經取得共識)在下於支持區發言也被移動,於反對區發言(某投票用戶提出爭議問題,在下接續向他提問)也被移動。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9日 (四) 03:44 (UTC)[回覆]
(!)意見--抗議!!罷免方用戶五度移動在下留言。過去投票從未禁止在投票區交流討論,何以未經共識臨時變更規則,也傷害「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投票不能代替討論」。(也有支持票用戶留言質疑此新規則變更未經取得共識)在下於支持區發言也被移動,於反對區發言(某投票用戶提出爭議問題,在下接續向他提問)也被移動。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9日 (四) 03:43 (UTC)[回覆]
(!)意見根據方針WP:RFDA:「惟懷疑投票結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當行為嚴重影響,可由行政員討論決定該次投票是否有效」可知判決一解任投票是否有效不是靠社群的討論,而是行政員的討論,因此存廢討論無意義。--Wikijjj0001 Talk 2016年12月29日 (四) 10:24 (UTC)[回覆]
有關提升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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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rui(Li):出於個人興趣,想請問您覺得人事投票的門檻應該設為何等程度比較合適?--Innocentius Aiolos 2016年12月29日 (四) 18:21 (UTC)[回覆]
「說這話的人我還以為編輯數會和User:Iokseng一樣讓社群心服口服呢,結果也不過一千出頭,勉強四位數而已嘛。」User:Zherui(Li)你覺得有人這麼說閣下心裏會好受麼?人事任免投票權的奧義在於,在活躍度上設置標準,保證投票人對於當事人乃至社群現狀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所以才會有三千/一千五和一百次編輯兩種要求。--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29日 (四) 18:37 (UTC)[回覆]
奧義:人事任免!(大霧)
然而如果是徒有編輯次數卻幾年未參與社群討論的用戶,是否能夠滿足您提出的「保證投票人對於當事人乃至社群現狀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的條件呢?--Innocentius Aiolos 2016年12月29日 (四) 18:40 (UTC)[回覆]
幾年前社群因為RFA是否該有活躍度要求有過爭執,所以才會有後面一條,那也是從其他語言引進的。當然了,當時連3000次要求都沒有。置於有編輯次數,常年不活躍的用戶,只能說規則的制定也是社群討論的結果,不可能讓所有人在每一個細節上都滿意。--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29日 (四) 18:49 (UTC)[回覆]
(:)回應,我這麼說好了,當一個用戶長達多日未編輯任何頁面,卻在投票期間出現。我不認為這個頁面這麼恰巧能逛到,是否有人聯絡要求投票成為傀儡?我認為一個月內10次,以3個月30次為標準能更好,突然串出來投票也讓人感覺不怎麼好。L.Z.にゃんぱすー 2016年12月30日 (五) 02:01 (UTC)[回覆]
你說的這些都是表象,我以前也這麼認為。我只能說一個很簡單的道理,維基百科社群不只是在能看得見的維基百科頁面上活動。--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30日 (五) 03:47 (UTC)[回覆]
棄卒保帥,狼來的孩子,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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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廣雅范就是在投票對自己不利的時候,裝模作樣道歉,最後平票留任了。這次證據確鑿無法辯駁,現在投票對廣雅范還是不利,但看到一貫反對解任管理員的時昭老哥及某些人,打出所謂「移除監督員留任管理員」的宣示。在這裏我想提醒各位,這個投票是「管理員解任投票」,不是「監督員解任投票」。而廣雅范以前就是專門玩以退為進的「狼來了的孩子」,所以,這次即使他再裝模作樣道歉乃至是以退為進棄卒保帥(比如:我廣雅范辭任監督員,但不辭管理員,等等),都無法再信任他了。Zhanghui66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06:47 (UTC)[回覆]

確實如此,這是管理員解任投票。這是管理員解任投票,而且支持的理由主要是廣雅范濫用傀儡和利用管理員職務便利泄露私隱等行為突破了維基方針的底線,不能繼續當管理員。如果廣雅范對維基還有點責任感,就應該辭職管理員。另外Shizhao投錯票了,投票的理由也不對。Shwangtianyuan 祝您節日快樂 2016年12月30日 (五) 07:05 (UTC)[回覆]
書生的經歷我們能理解,但廣雅范的品行和水平無法與書生相比,我希望書生不要包庇一個不值得再包庇的人。--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30日 (五) 07:09 (UTC)[回覆]

@Shizhao那不就是反對此項提案嗎。——꧁༺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30日 (五) 06:42 (UTC)[回覆]

@星耀晨曦@用戶,閣下留言已移動至此。--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30日 (五) 07:17 (UTC)[回覆]
(!)意見:同意層主意見。棄卒保帥的伎倆不要想再次矇混過關。——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6年12月30日 (五) 07:46 (UTC)[回覆]
那到時算票時,shizhao的票算支持解任還是中立?蘿蔔的意思相對明確很多,支持解任。shizhao說得這麼圓滑,兩面都可以當槍使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30日 (五) 07:49 (UTC)[回覆]
泄露私隱是監督員的權限問題,不是管理員的權限問題。又要混為一談,又要分清彼此,這到底怎麼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2月30日 (五) 08:24 (UTC)[回覆]
泄露Unblock郵件明顯是濫用管理員權限啊,這和監督員隱藏編輯記錄沒有關係吧。--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30日 (五) 08:34 (UTC)[回覆]
(!)意見-當樓上們在質疑Shizhao的投票奇怪時,是否先看看「解任投票的理由」是否正常?----建議請天天或哪位罷免方用戶,依據解任條件整理證據鏈,並論證是否符合解任管理員的條件。目前所提的解任理由,有多點都跟管理員濫權無關、而且還有「屢犯」條件。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0日 (五) 08:47 (UTC)[回覆]
無論管理員行使CU、OS等權限是否有問題,只要存在多次濫用管理員權限的行為,就可以符合解任管理員的條件。--Lanwi1(留言) 2016年12月30日 (五) 08:54 (UTC)[回覆]
范是否有涉及「『多次』+『濫用』+管理員『權限』」?能否請罷免方整理一下,另外,還是希望罷免方涉案管理員能回答范在答辯中的提問。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0日 (五) 08:58 (UTC)[回覆]
問題是,這是第二次解任案。當事人在第一次解任案曾經承諾過。——꧁༺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30日 (五) 09:17 (UTC)[回覆]
(?)疑問--星耀晨曦好:(1)范4月「承諾什麼」,他這次因什麼理由被罷免?IP留言(不涉濫權、破壞)有嚴重到違背當時承諾?留言彼此編輯戰(不涉濫權),過程也充滿其他用戶的是非爭議可論,(2)相較之下霧島聖在處理過程不避嫌又拒絕履行方針的回答義務....。(3)所以,有的管理員比較聰明---遇到不利的爭議 就拒絕回答到底,不需承諾改善,久了再犯、再拒絕溝通、再不避嫌,什麼事都沒有--因為他沒有承諾過。這邏輯很有意思。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0日 (五) 14:05 (UTC)[回覆]
我也不知道承諾了啥 囧rz……我都是看上面投支持票的觀點,明指暗指都說明了范曾經在第一次解任案中承諾了什麼。——꧁༺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30日 (五) 14:27 (UTC)[回覆]
@星耀晨曦您好,支持票裏面有些說法,是用戶自己解讀或記憶。還是建議去看看原話。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0日 (五) 15:22 (UTC)[回覆]
@星耀晨曦給出當事人廣雅范作出承諾的語句和diff:「以後我將會注意自己的行為,在保存編輯前三思。」[15]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3:32 (UTC)[回覆]
到最後行政員會不會出現以罷免理由不完整,然後直接拒絕這次罷免?畢竟行政員可以最終決定投票是否有效。總之吃瓜群眾看戲就是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30日 (五) 09:21 (UTC)[回覆]
如果不符合罷免要求的話,應該早就提前中止了。——꧁༺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30日 (五) 09:24 (UTC)[回覆]
有道理,但是shizhao也是行政員之一,shizhao也是改成為只取消OS。——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30日 (五) 09:30 (UTC)[回覆]
如果管理員守則允許管理員非合理使用傀儡,那麼我會去劃掉贊同票,我不希望一個管理員還帶頭違規維基準則。--脳補。◕‿◕。讨论 2016年12月30日 (五) 13:57 (UTC)[回覆]
(1)那是否修改解任方針?另使用傀儡固然不當,但使用IP未進行破壞是另一層次;(2)還是建議罷免方把事證跟解任方針事由比對整理一下。這樣後續無論結果如何,比較不致於留下後遺症。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1日 (六) 01:20 (UTC)[回覆]
在本次解任案中看到針對范的網絡霸凌行為
編輯

不止在站內有,站外也有。參見網絡霸凌及:
(二)11%編者曾經受到騷擾 基金會研究自動反制計劃
維基媒體基金會在7月28日公佈了數項令人值得擔憂的數據:28%的人在編輯工作中曾遭受批評、24%的人認為其他維基編輯不適合共同工作、11%的人曾經在維基上受到騷擾。這些數據是去年在16種語言的維基百科中調查出來的結果。最常見的騷擾形式是破壞條目內容,其次是搗亂;罵人、歧視、跟蹤也很常見。幸而暴力行動或駭客行為尚不常見。調查中也指出,女性更容易受到騷擾;同時,42%的人認為沒有有效的方法對付騷擾者,被騷擾者大多選擇減少維基的工作。」(出處: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會訊 105年9月號
--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0:14 (UTC),後有修改[回覆]

站外的騷擾行為,維基百科的方針也管不到啊。——꧁༺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30日 (五) 10:37 (UTC)[回覆]
搞得廣雅范對他人網絡霸凌的行為很少一樣。。。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3:49 (UTC)[回覆]
樓上說話請舉證。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0日 (五) 15:20 (UTC)[回覆]
呵呵。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6:12 (UTC)[回覆]
站外行為,仍受封禁方針等約束:證據在此!
編輯

各位好(也請@星耀晨曦Mewaqua看過來),站外騷擾、站外人身攻擊等等,仍受維基百科方針的約束。2016年8月,某QQ群活躍人士Galaxyharrylion提案「提議增修「封禁方針」的內容」---「中文維基百科內的封禁,只能針對於用戶在中文維基百科上發生的行為。如事件發生在中文維基百科以外渠道的話,請自行尋找有關人士解決。」。

  1. 反向解釋,Galaxyharrylion當然知道:站外行為受維基方針約束,所以他才提案「不受方針約束」。
  2. 當時客棧討論,這項提案被否決,因為可能「會架空維基方針規則」,而且與WP:騷擾#維基外騷擾方針直接衝突。
  3. 另外,依據WP:騷擾#維基外騷擾方針---也明訂「維基外騷擾將可以被管理員視為加重處罰的因素與可接受的證據。...如同維基上騷擾的情況,維基外騷擾可以進行廣域封禁,而在極端情況下,甚至是禁止使用維基百科。...透過使用外部連結來騷擾其他維基人,被認為是相當於在維基百科上張貼人身攻擊。
  4. 因此,某QQ群(數百人)是否對范等用戶,有不實的人身攻擊或散播---在群內的管理員例如@霧島聖DreamLiner能否為大家說明?(註:過程中有提出多個疑問,希望兩位管理員有空時能指教。)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0日 (五) 14:21 (UTC)[回覆]
(?)疑問-怎麼沒有接續討論了?剛剛不是在討論「站外行為,維基方針管不了」...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0日 (五) 15:37 (UTC)[回覆]
(:)回應-上面有相關討論,您應當有看到啊。跟「站外公開群」對范的不實說法、或是否有實質拉票等爭議有關。當然跟這投票案有關係。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0日 (五) 22:39 (UTC)[回覆]
可愛的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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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終於有人承認「受別人邀請參與投票[16]。--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3:27 (UTC)[回覆]

(?)疑問:這又怎麼樣呢,就算有人告訴我,「邀請你參加某個投票」,我說:「受人邀請投票」,然後合理地參與投票和討論,並沒有問題。維基百科不禁止受別人邀請關注參加投票或討論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3:48 (UTC)[回覆]
那就把QQ群內這兩週的相關討論內容公開吧...有沒有傾向性的實質拉票?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0日 (五) 14:01 (UTC)[回覆]
好啊,那你也把你TG里小房間的內容公開吧。「X用戶的階段性賬戶Wetrace」先生。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4:04 (UTC)[回覆]
@Galaxyharrylion您好,(1)數百人公開群組,是天天等多位群內用戶都說是「公開」。那要釐清拉票爭議,公開這兩週的「公開」討論,有何不妥?(在所謂「公開」群組截圖的Cwek被QQ群踢出去?)但如果您們是個別用戶間的私密小型群組,在下尊重且無權要求您們公佈私隱談話,且若第三方公開還違反維基百科方針侵害私隱。(2)還請您注意言論基本尊重,什麼叫做「階段性帳號」?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0日 (五) 15:30 (UTC)[回覆]
(?)疑問--關於是否有「實質拉票」?在下有些疑惑,QQ群內是否有對范的誘導性稱呼或不實性言論?(例如:小火車在投票區稱 QQ群內說「小火車在 范的後台施壓下辭去管理員」是不實言論、QQ群內說「投反對票的是...傀儡」之類),讓不常參與、不甚了解案件及范 的群內大量用戶們,形成對范等用戶的強烈負面印象。這樣恐怕有WP:騷擾#站外騷擾、以及WP:封禁方針(及於站外公開違規行為)的爭議。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0日 (五) 15:30 (UTC)[回覆]
Wikipedia:拉票#不恰當的拉票。該用戶從2016年9月20日至12月27日的3個多月內沒有編輯記錄,其User_talk頁也沒有關於本次解任案的「投票通知」留言,那麼是從哪個途徑收到「投票邀請」呢?--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4:02 (UTC)[回覆]
反對票里也有數個30次編輯以前是一年多之前的。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4:05 (UTC)[回覆]
公告欄寫的是「歡迎投票或發表意見」,不是「歡迎拉票」。另外該用戶在投票理由中寫明是「受別人邀請參與投票」,所以我稱讚他夠坦白。--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4:43 (UTC)[回覆]
為何WP:投票不是指引?——꧁༺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30日 (五) 14:45 (UTC)[回覆]
因為沒有取得社群共識。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0日 (五) 16:12 (UTC)[回覆]
(~)補充:這裏引用現實生活中的例子,中國政府強迫谷歌搜尋進行政治審查,造就了谷歌退出中國大陸事件,吉米威爾斯也強硬地說過不願接受任何形式的互聯網審查「自由」作為維基百科的重要支柱,維基人參與的大型聊天群組,任何用戶都沒有權利強迫其政治審查,維基也沒有政治審查員這個職位。況且本來就向任何人開放的群組也不存在不公開的問題。--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30日 (五) 21:31 (UTC)[回覆]
(?)疑問-天天@DreamLiner您好,關於您提到舉證,有些疑惑。
  1. 看不明白您說「強迫大型聊天群組政治審查」的意思,您認為這個討論串,哪裏有要求對某QQ群政治審查?這是一個指控主張,但在下看不明白,能否請您具體舉證說明。或者,您的意思是,在一個數百人的所謂公開QQ群,所有的對話與行為,如果違反維基方針、或站外騷擾,完全不受維基方針約束嗎?還請天天管理員釋疑。
  2. 您在某QQ群內,既然您與多位用戶說是「公開QQ群」,請問DreamLiner:
    1. 某數百人QQ群內裏面一些發言是否有無舉證而對范的人身攻擊或誘導性負面說法?您面對的態度是什麼?
    2. 您是管理員,若群內涉及 WP:騷擾#站外騷擾與站外(您說是)公開言論(尤其數百人維基用戶的群),您認為管理員可以怎麼做?
  3. DreamLiner您說「向任何人開放的群組也不存在不公開的問題」。究竟是「公開」還是「不公開」?
    1. Cwek因為截了動員圖,遭到該QQ群踢出,請問為何?您怎麼看待這樣的踢出?Cwek做錯了什麼?
    2. 這不是一般幾人的私密群組,而是「數百人的大群組」。一個協會、俱樂部也開放任何人申請加入啊,但難道因此這個協會就「不存在不公開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加入臉書Facebook一些社團,但社團有分「公開」或「不公開社團」。您這邏輯似乎不甚合理。公開,是指「不特定人」環境下,這個群組是否「不特定人」可隨時閱覽?而「數百人」的量,影響已不小於、甚至大於互助客棧,群內言論(不涉及會導致共產黨施壓的絕大其他部分)難道都不受維基方針拘束?
    3. 對某QQ群,天天您一下說是「公開」,一下又說「政治審查」,然後說「不存在不公開的問題」...看不懂。---維基百科所有內容,都是公開的(每個不特定人都可以看到的),但維基百科拒絕接受政治審查;您的意思猶如「公開 就導致 政治審查」...兩個例子的邏輯有衝突矛盾。
由於天天管理員提出政治審查疑慮,在下認為這相當重要。因此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AT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Lanwi1WingStewart@SElephantCdip150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0日 (五) 22:53 (UTC)[回覆]
「公開」這點確實有點站不住腳,不過這小節不帶上下文看好像也有點 ABF(Assume <<><![.++++,]>>..)……——Artoria2e5 保持討論完整,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1月2日 (一) 19:13 (UTC)[回覆]
谷歌作為訪問量這麼大的一個網站,難道都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記得中國政府是以這裏個理由要求谷歌配合審查。--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30日 (五) 23:25 (UTC)[回覆]
DreamLiner,您的例子似乎是對不上號。(1)共產黨是「無論大小,都想審查禁言關鍵字」,共產黨制訂的中國法律違反了自己的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因此正當性被老百姓與國際質疑。(2)請問:維基百科社群,有禁止什麼關鍵字?(3)在下提出多個問題請教,還請您有空時能指導。新年快樂!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1日 (六) 00:16 (UTC)[回覆]
@DreamLiner霧島聖Galaxyharrylion好,在下並不反對使用QQ或Telegram等平台促進維基人交流與協作;但是大型群組平台,若逸脫了維基方針,將會嚴重衝擊維基百科及社群的生態。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1日 (六) 01:16 (UTC)[回覆]
什麼都無關,廠廠。--小火車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6:57 (UTC)[回覆]
廣雅范違規是QQ群給他植入晶片了?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7:47 (UTC)[回覆]
廣雅范在Q群?沒聽說過啊?難道廣雅范濫用傀儡、編輯戰 、公佈他人私隱 、濫用管理權限、 站內不文明行為、等這些個花樣兒都是是在Q群學來的?--飛賊燕子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7:32 (UTC)[回覆]
請不要再關閉答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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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當事人范已經打開過答辯區,請支持方不要再隱藏答辯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編輯戰,畢竟打開與否根本不影響投票意願,而當事人有權利要求不隱藏(某些人要鬥垮他,也得讓他服氣吧)我不曉得你們為何一直要隱藏他的答辯?也請其他管理員留意,謝謝。--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6:31 (UTC)[回覆]

這只是遵循先前的慣例為之,是合理性編輯,更不是破壞,請不要惡意推定。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7:44 (UTC)[回覆]
慣例並不是方針。如果閣下能指出哪條方針強制規定答辯結束後必須隱藏,那麼你的編輯才稱為所謂的「合理性編輯」;若無,請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要做你們指控他的事。支持方已經數次隱藏當事人的答辯,我就不明白,你們如果說的在理,何須一直隱藏他的發言?--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8:32 (UTC)[回覆]
您完全搞錯了一個概念。沒有任何人「隱藏」當事人的答辯發言。能夠隱藏內容只有管理員以及比管理員權限更多的監督員。普通用戶根本不可能隱藏別人發言。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8:37 (UTC)[回覆]
閣下才搞錯了概念,你的隱藏和我說的不是同一個隱藏。由於方針根本沒有強制規定答辯結束後是否要隱藏,所以你們所聲稱的依照慣例云云,完全站不住腳。退一步講,方針既然沒有規定是否要隱藏,而你又是范回應中提到的其中一人,你怎麼還在編輯范的發言?簡言之,范可以要求,你也可以,因為你是曾與范衝突的其中一人,你有權利就此案中做出對你有利的編輯或指控;但同樣的,范也有同樣權利,做出對自己有利的編輯或反駁,即使你們不和他對話。--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8:52 (UTC)[回覆]
我只是根據例行程序合理操作,至於您如果繼續要回退,自便吧。反正我不會和你打編輯戰。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9:00 (UTC)[回覆]
閣下的編輯是有目的或是合理操作,請找出方針說服我,我看不出你們所謂的例行程序理據為何。稍後我會刪除閣下所添加的模板,歡迎其他維基人,尤其是管理員們復查。順便說一句,今天我們繼續放任某幫鬥垮了對抗他們的人,明天某幫轉頭鬥你我時,就沒有人會幫我們說話了。我的想法還是跟數個月前霧島君烏龍封禁用戶時一樣:並不是漢騰君做對了,而是霧島君錯的更厲害。此案也相同,我並不認為范沒有錯,而是另一方錯的更離譜而已。--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9:35 (UTC)[回覆]
BTW,如果依從慣例的話,我不反對摺疊答辯區。同樣的,不要耍什麼新花樣,將投票區的討論移走,別忘了這也是慣例,別忘了投票不替代討論,而且投票人的確可以不理會相應的討論請求。——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31日 (六) 09:21 (UTC)[回覆]
投票區移走非投票的冗長發言,只是為了避免投票區被刷屏,搞得烏煙瘴氣,互煮沸水。這個前次議案中,應有人提過了。當時還有反對方的用戶在投票頁面公開拉票。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9:27 (UTC)[回覆]
反而覺得,現在這邊留言,那邊以洗版來移走,反而更戲班,尤其是相互撤銷。本來投票不討論就不是慣例,而且投票完不理會討論這種冇尾飛砣也不是沒見過,或者不可以。——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31日 (六) 13:53 (UTC)[回覆]

請所有參與打開、關閉投票區的用戶不要繼續編輯戰,更不要邊討論邊回退。--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11:08 (UTC)[回覆]

按流程來說答辯完了是疊起來再開下一程序的。另外一點我非常奇怪,難道討論區和意見區的場地放不開各位?非要到那針鼻兒大的地兒去擠?--飛賊燕子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11:29 (UTC)[回覆]
(!)意見--(1)樓上說「按流程來說答辯完了是疊起來再開下一程序」。但是,實際上,范在答辯中回應「新指控」,而且范也對涉案管理員提出詢問....但都沒獲得回應---實際上,這樣的答辯,本質上並未完成。也因此,在下認為不宜隱藏。(2)如果要隱藏答辯區,是否應該隱藏理由區?為什麼一方說法打開,一方說法卻隱藏?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1日 (六) 13:48 (UTC)[回覆]
  • (!)意見反對隱藏答辯區。理由:
1. 沒有任何規則規定需要隱藏答辯區。
2. 答辯是整個程序的一部分,不應選擇性隱藏部分內容。比照Wikipedia:隱藏元素
3. 隱藏內容妨礙閱讀。
4. 不止一名用戶反對隱藏答辯區。
5. 如果有任何投票者把答辯區的內容全部複製入投票理由內,則隱藏答辯區的效果就會打折扣,這樣子隱藏答辯區就如同不必要的多此一舉。
6. 如果解任理由可以隨時修改(有人在投票開始後仍然修改解任理由,例如[17]),則答辯時間就不能被單方面認定為已經結束。
--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13:54 (UTC)[回覆]
  • (!)意見:目前為止,當事人已經提出答辯,但提案方仍舊未回應當事人的答辯,我不明白,我們不是再三強調要找出wp:共識嗎?被解任的當事人也回應了,控方卻置之不理,這算什麼?如果隱藏是為了避免冗長或閱讀方便,那麼也該隱藏理由區,畢竟方針完全沒說答辯期結束就非得隱藏答辯區。維基百科不是議會,更不是民主實驗場。wp:方針與指引沒明文規範的,請不要做出擴張或限縮的解釋。被解任的當事人都打開答辯區了,而且他有這個權利,但提案方卻一直隱藏他的發言,最起碼提案方也得先回應你們指控的人,之後再隱藏他的發言才對。--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1月1日 (日) 12:25 (UTC)[回覆]
    • 似乎從來沒有管理員解任投票隱藏理由區的。因為,有答辯期,答辯期結束後,摺疊答辯區(同聯署)。但沒有理由期,解任理由屬於整個解任投票,自然不可以摺疊,慣例也是如此。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1日 (日) 12:30 (UTC)[回覆]
      • 閣下還是沒有回答問題。到底哪條方針規定答辯區一定要隱藏?既然沒有,被你們罷免的人自然有權利要求打開,不能說這是慣例,因為我方才查看過歷年解任管理員的存檔,並不存在「慣例」一說,換言之,也有答辯區未隱藏的情形存在。如果真要說慣例,你們沒有依照前人的慣例,在當事人已經提出答辯的情形下,你們也該回應他的答辯之後再隱藏,而你們有照着慣例走嗎?你們有回應他的問題嗎?--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1月1日 (日) 14:08 (UTC)[回覆]
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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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大家繼續討論。不過,歲月與時間是不等人的。感謝大家關注與喜愛、貢獻維基百科。祝福所有用戶新年快樂。希望中文維基百科與社群,明年會更好。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31日 (六) 13:38 (UTC)[回覆]

希望明年更好+1。不過,還是那句話,你說的和這個頁面的議題無關。建議移動到客棧/消息。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13:52 (UTC)[回覆]
慣例,與,一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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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些過往投票來看:

  • 一般情況下,答辯區在投票時是可以摺疊的。
  • 一般情況下,投票區可以允許其他人對投票人的投票意見進行討論的。

我們有一個像方針指引般精神的論述Wikipedia:投票不能代替討論,只是投票人表達完自己意見後拍拍屁股走人,不去理會接下來的討論,我們很多投票一直都是夾雜着大量的討論,一直都是mess。為什麼唯獨這次投票就擅自定下投票區只投票不討論?如果仍未刷版,難道為了貫徹這一精神,就不考慮之後有人執行這個時就不會導致刷版,或者本來移走討論這個行為的人沒想過這會必然會導致刷版?

所以,請不要再不摺疊答辯區,請不要再移走投票區的討論,可以選擇不回應,請尊重一下過去的慣例,除非之後考慮要打破這個慣例,或者制定一份更詳盡的解任操作指引。——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3日 (二) 01:13 (UTC)[回覆]

說明一下關於過濾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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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zhao很高心閣下提到看到我的提醒所以改票,但忍不住說兩點:第一,閣下說有人故意設置過濾器要隱藏答辯,本人為此特意去看了一下過濾器204,該過濾器可公開檢視,不難看出這個過濾器非常中立,無論加入或移除delh都會觸發,為的是阻止編輯戰的發生,因一個中立的過濾器而強烈反對似乎不妥。二則,當事人被提請解任,遠非泄露Unblock內容這麼簡單,還涉及使用傀儡進行人身和地域攻擊,屢次編輯戰導致多次封禁等等。既然閣下覺得討論很亂,這可以理解,畢竟這麼多人發言,建議釐清了來龍去脈再投下嚴肅的一票,也免得社群困惑。--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3日 (二) 08:31 (UTC)[回覆]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涉及明顯針對社群的人身攻擊,已由DreamLiner(留言)於2017年1月3日 (二) 09:18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回覆]

正是因為隱藏了一方,而未隱藏另一方所以才反對。如果使用這個過濾器,應該以全部不隱藏或全部隱藏的版本為參考才對。而關於其他指控,完全無法分辨孰對孰錯,提供的理據作為一個不明就裏的人來看,完全看不出個所以然,所以無法支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月3日 (二) 09:01 (UTC)[回覆]
(!)意見--@DreamLiner天天您身為管理員,罷免案的證據鏈、與解任方針條件的連結,當然是罷免方再整理提出。現在,罷免方的理由奇奇怪怪、又不整理、也不回應...其他用戶提出質疑,怎麼DreamLiner會要其他用戶自己看清楚再投票(還指責「提出質疑的用戶」可能造成「社群困惑」)?而不是要求罷免方整理呢?這是什麼責任分配?@ShizhaoAntigngTb095811zhwiki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1月4日 (三) 13:40 (UTC)[回覆]
原來過濾器也能這樣使用,進來快6年,第一次見識了。佩服不已。——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3日 (二) 09:47 (UTC)[回覆]
過濾器還可以用於禁止除管理員以外的用戶編輯維基百科的所有頁面(ಡωಡ)——꧁༺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7年1月3日 (二) 09:56 (UTC)[回覆]
所以,是不是應該要移除該過濾器?——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3日 (二) 11:29 (UTC)[回覆]
個人善意推定,投票反對解任的那位用戶設置此過濾器的目的是制止編輯戰,所以個人對移除過濾器表示中立。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7年1月3日 (二) 11:37 (UTC)[回覆]
@霧島聖,您與幾位罷免方用戶(反覆移動他人留言 或 堅持隱藏答辯區而公開理由區)的作法,而一直不提出方針依據,是導致編輯戰的爭議源頭。就算移除過濾器,但這樣反覆的行為 若無理據支持,會引發很大爭議與後遺症。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1月4日 (三) 13:47 (UTC)[回覆]

註冊用戶在頁面發生編輯戰怎麼阻止?保護,阻止所有註冊用戶編輯頁面,對於討論頁面,不適用;封禁,對於不是3RR踩線或反覆而持續編輯戰的情形同樣也不適用。今年年中WP:VPO某次編輯戰之後,我全保護了討論頁面1小時,結果被User:Tb095811zhwiki等用戶批評,當時他告訴我要發揮聰明才智想出合適的方法處理討論頁面的編輯戰的行為。現在我想出了這個方法,那就是使用過濾器對部分涉及編輯戰的編輯進行阻止,以達到部分全保護頁面的效果。這個過濾器的設置應當被視為一次全保護操作,唯有達成共識之後方能解除。--Antigng留言2017年1月3日 (二) 16:11 (UTC)[回覆]

該保護操作很顯然構成了支持某一版本(這不是要不要視為的問題),且該保護操作很可能影響了投票結果。這種情況下封禁相關用戶更為適當。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月4日 (三) 04:07 (UTC)[回覆]
會不會導致惡例先河?——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4日 (三) 05:15 (UTC)[回覆]
但是根據WP:保護方針,保護版本不意味着對該版本的支持,之所以保護當前的版本是因為討論頁面無法「回退到」先前的版本(否則就會移除討論內容)。--Antigng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05:16 (UTC)[回覆]
在執行此操作之前,涉編輯戰的操作者包括User:范User:Tb095811zhwikiUser:John_doe_120User:飛賊燕子,在執行此操作之後,根據過濾器記錄,嘗試撤銷的用戶還包括User:WetraceUser:OchloeseUser:Shizhao,其中一半編輯/嘗試編輯還是在User:Techyan管理員發出編輯戰的警告之後。所以很顯然,執行封禁操作並不能阻止編輯戰的發生。--Antigng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05:25 (UTC)[回覆]
這個過濾器明顯是Antigng沒有辦法的辦法,以遏制編輯戰開始的苗頭。做為一個過濾器,它還能再中立有點麼?--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4日 (三) 05:57 (UTC)[回覆]
"保護版本不意味着對該版本的支持",這說的是內容問題,但現在很明顯已經不僅僅是涉及內容問題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月4日 (三) 08:17 (UTC)[回覆]
我實在是無法認同「它還能再中立有點麼」這種看法,這很明顯已經從事實上支持了其中的某一版本。另外Antigng:既然你想得到用AF,那麼也應該想到可以用AF警告,雖然我不認為這種做法很合適。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月4日 (三) 12:33 (UTC)[回覆]
閣下若認為Antigng處理不妥,可以直接撤銷,您自己就是管理員,擁有這個權限的。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12:51 (UTC)[回覆]
WP:0WW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月4日 (三) 13:36 (UTC)[回覆]
事實上,任何保護操作都會不可避免地讓頁面定格在某個版本,任何的涉編輯爭議的保護也只是促使爭議雙方達成共識的臨時措施,我想這也就是為什麼方針表明臨時保護並非對被保護版本的認可。--Antigng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13:51 (UTC)[回覆]
  • Antigng君,您這話說得並不準確。在設置此過濾器之前,涉及編輯戰者,僅有您所提及的,包括我在內的幾名用戶嗎?答案是否定的。請回去看編輯歷史,那個模板被多少用戶加入或刪除過,事實是包括支持與反對的用戶都有參與。而且,會有爭議,表示方針或指引有疏漏,可能需要修改,所以閣下用過濾器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畢竟本案中涉及的兩方,包括了多個管理員與非管理員用戶。個人以為應當提案修改解任管理員的相關方針或指引,像這種爭議,我查看過先前解任案紀錄。中文維基03年起開始有管理員上任紀錄,06年開始有管理員解任紀錄,09年開始設置答辯區。答辯區只有被罷免者發言,卻無提案者的回應,我想本案或許不是首次,但也該算罕見的,因為方針明確指出解任投票要在溝通無效的前提下,就目前情況來看,是發動罷免者拒絕溝通(和其他解任管理員案相反)。結論:在本次解任案投票結束後,或許該討論修改方針補上漏洞。(但這也不能怪之前的維基人,因為當年沒人能想到竟然會有提案方拒絕與被罷免人對話的情況。)--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09:33 (UTC)[回覆]
    • (~)補充:我也認為范的行為需要糾正,但提案方似乎忘了協作計劃最要緊的是討論而不是投票。提案方對范有任何不滿,覺得他哪裏錯了,請直接告訴他,都已經走到解任案了,你們竟然還不和他對話,我真不明白,難道就只想着鬥垮對方?--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09:52 (UTC)[回覆]
      • 該解任議案一開始本來就是討論,希望當事人主動辭職,後來當事人不回應,沒辦法了才走到了投票。半年多之前,社群質疑當事人為何濫用傀儡,結果討論進行了至少一個月,當事人拒絕回應(因為仗着有「半年保護期」有恃無恐)。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12:49 (UTC)[回覆]
        • 閣下講的和我講的是同一個解任案嗎?如果你還要翻老帳,本頁面中不少投票用戶的帳又很難算清楚了,尤其是閣下,您的紀錄可是更「輝煌」。回題,閣下這種做法不能解決問題,因為你我都不是法官,而且你我都會犯錯。但,我們可以容忍自己犯錯,卻不能容忍別人犯錯?我再重申一次我個人的態度,我不認為范沒有錯,例如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用戶郵箱。但你們指責他用傀儡的事已經被封禁阻止,編輯戰爭議我兩方都不相信。個人建議最好的做法就是,由兩方各推未參與投票的維基人組成臨時小組,仔細複查提案方與范兩邊的說法,在結果發表前,范暫時保留管理員權限,但暫時自律凍結其管理權限操作。(理論上,在維基百科的編輯,都會留下紀錄。)--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21:24 (UTC)[回覆]
  • 我看幾乎我見過的用戶都會引用WP:投票不能代替討論。為何這個論述還不是指引?——꧁༺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7年1月4日 (三) 09:59 (UTC)[回覆]
@星耀晨曦Galaxyharrylioncwek@Tb095811zhwiki好,WP:維基百科不是什麼已是方針:「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維基百科不是民主體制或任何政治體制的實驗。這裏尋求共識的主要方法是討論,而不是投票。投票有時雖然有助表明共識,但應該小心運用,而其結果不應該強制定為永久的。」-----Wikipedia:投票不能代替討論是支持補充這項方針的論述。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1月4日 (三) 13:47 (UTC)[回覆]
可能和IAR一樣,一個流傳很久的一種精神,如同IAR的使用規則所說,不是貼上方針指引才具有效力。當然你可以認為是少部分人傳着傳着,回聲放大了。另外討論是雙向性,有來有往,如果投票的意見就是討論的話,自然下面會有跟着對該投票意見的回覆,對吧。當然喜歡的話,不繼續回復罷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月4日 (三) 12:52 (UTC)[回覆]
可以考慮移除反對解任一方的用戶所設置的過濾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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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用戶提出撤銷過濾器,個人認為不反對。因為,由反對解任一方的用戶撥弄的這個過濾器已經引起的其他反對解任用戶的嚴重不滿,且人身攻擊直指完全沒有參與過濾器設置的其他用戶(包括支持維護方針——解任嚴重違規的管理員的用戶,也跟着被無辜受到株連),因此請反對設置過濾器的用戶,尤其是管理員,移除過濾器,停止不必要的互煮。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12:58 (UTC)[回覆]

(:)回應樓上好,(1)@Antigng雖然投票反對解任,但Antigng是以管理員身份中立在處理、設置過濾器,希望避免雙方編輯戰;雖然在下不贊同Antigng的這項決定。關鍵是,就算Antigng關閉了過濾器,但「罷免方 不斷 反覆操作--隱藏答辯內容、移除投票區討論」的作法,而又不實質回應...才是公正性爭議所在。(2)Antigng對他自己所做的決定,負責任的出來依據他自己的理解說明,回應大家的意見。相較下,罷免方幾名管理員不避嫌、移動他人留言而不提出方針依據、不履行方針義務回應范及其他用戶的提問...等等...是這次解任投票案的重要爭議。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1月4日 (三) 13:36 (UTC)[回覆]
如果雙方沒有就是否隱藏內容達成共識,我拿走過濾器,豈不是編輯戰還要進行?--Antigng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13:47 (UTC)[回覆]
@Antigng,問題癥結在於,一直關閉、移動留言者,遲遲不拿出理據說明、也不實質回應另一方提出的疑問(例如:答辯未實質完成等等)。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1月5日 (四) 01:55 (UTC)[回覆]
答辯區敞開就敞開吧,雖然慣例是在答辯結束後關閉。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4日 (三) 14:13 (UTC)[回覆]
這些無規則依據的小動作,等到兩邊投票人數差異甚大時....再出來喊「敞開就敞開吧」...仍然拒絕回答其他疑問、回答 被罷免人在答辯區的提問。這次的投票,爭議性與後遺症很大。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1月5日 (四) 01:55 (UTC)[回覆]
你一句話可以連扣幾個帽子,真是厲害,佩服。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5日 (四) 12:48 (UTC)[回覆]
看見沒?這就是說話藝術,多學着點,以後在社會上可以混的人模狗樣。-- 晴空·和岩 為優良條目找來源·協作計劃·元旦快樂 2017年1月6日 (五) 10:03 (UTC)[回覆]
他這刷版饒舌跟的功夫我沒本領學。我只是維基愛好者——業餘的,人家可是「職業維基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6日 (五) 12:37 (UTC)[回覆]
樓上這說法,有人身攻擊之嫌吧。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1月6日 (五) 13:28 (UTC)[回覆]
(:)回應--在下並未「扣帽子」,而是「陳述事實」。諸如留言所寫「這些無規則依據的小動作」、「拒絕回答其他疑問、回答 被罷免人在答辯區的提問。」....在前述討論都有事實基礎,也都幾次向相關用戶提問而未獲回應。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1月6日 (五) 10:21 (UTC)[回覆]
解任案理據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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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稱沒編輯戰那麼因編輯戰3rr被封的是誰?既無濫用傀儡那麼因濫用傀儡被封的又是誰?既自稱沒公佈他人私隱,那麼那個公佈他人私隱的叫廣雅范的又是誰?「前述討論」是都真有「事實基礎」呢。。。。。--飛賊燕子留言2017年1月7日 (六) 01:49 (UTC)[回覆]

也就是,解任案理據很充分,有的人再怎麼狡辯也只是自彈自唱罷了。儘管如此,還是可以扣一個「我提出疑問(胡鬧),你不回應(對水),所以你沒有和我討論(互煮)」的帽子給別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8日 (日) 01:06 (UTC)[回覆]
(:)回應--樓上好,「在下從未說過沒有這些『行為』」,但這些行為的情節、背景完整事實、與解任方針條件的關係,證據鏈與相關論證是否足夠、解任案理據是否充分,本來就是值得討論的。在下也只是就這些情節與背景,提出疑問希望促成溝通;另外,范管理員在答辯中 向涉案的其他管理員提問,如果涉案管理員依方針履行說明義務,罷免程序的爭議性也會減少。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1月8日 (日) 01:17 (UTC)[回覆]
(!)意見:本來因為反對方用戶進行人身攻擊、貼標籤,甚至造謠,我打算以投票表達抗議。後來經過其他用戶提醒,我認為我編輯次數不多,還是不參與直接投票,但意見我還是要說的。廣雅范自從3年前開始,就多次做出讓很多用戶感到憤怒的,嚴重違反方針也嚴重違背社群共識的動作。上次解任投票保證得好好的,卻馬上說話不算話,濫用傀儡還泄露私隱,據我觀察,他還針對性地對上海用戶進行了不止一次惡毒地辱罵,這和維基百科「人人合作編輯」的精神是南轅北轍的。我還是強烈(+)支持對他除權,以維護方針。這次投票讓我感到維基正在那麼點走出黑暗,似乎有一點光明了。-- 782Talk2017年1月8日 (日) 13:09 (UTC)[回覆]
要真正走出黑暗,還要處理比屢次違規的管理員還危險的極少數反覆作出無禮行為的編輯,他們會破壞友好的合作氛圍。--Lanwi1(留言) 2017年1月8日 (日) 15:36 (UTC)[回覆]
贊同@Lanwi1。反覆作出無禮行為,如:[19][20][21][22]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12日 (四) 14:41 (UTC)[回覆]
G君啊,這樣暴力接過話茬狂貼一位特定編者的diff,也有無禮之嫌吧。(至於是不是人身攻擊我不知道:至少「無恥至極」可以只是描述某幾件事,而不是做事情的人(笑)。類似地,連着貼同一個人的四個diff也可以是只在就事論事。)——Artoria2e5 保持討論完整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1月14日 (六) 03:58 (UTC)[回覆]
呵呵呵。列舉別人的人身攻擊是無禮,典型的人身攻擊發言不是人身攻擊。恩,這就是你的邏輯。也是哦,你這麼自卑,四處辱罵上海人搞地域歧視(1年前還因為地域歧視被社群譴責),幹嘛還自稱「生於上海的男性」?笑死。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1月14日 (六) 06:36 (UTC)[回覆]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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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步對所有投票用戶進行核查,本次投票共收到來自具有「人事任免投票權」的用戶87票:
    • (+)支持 共計55票;
    • (-)反對 共計19票;
    • (=)中立 共計13票;
    • (+)支持 : (-)反對 =74.32% : 25.68%

支持人數大於總的有效票的50%,解任投票獲得通過。離題:我只是結果的搬運工,其他事項不予置評。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 2017年1月8日 (日) 13:53 (UTC)[回覆]

看要被解任了,望范不要灰心。--沉迷酒色的人留言 | 簽到)發表於 2017年1月8日 (日) 13:50 (UTC)[回覆]

另請行政員代表社群前往 meta 遞交結果和除權申請。--Techyan留言2017年1月8日 (日) 13:58 (UTC)[回覆]

確認。請求已提交:meta:Steward_requests/Permissions#User 范@zhwiki永久連結)。感謝廣雅范在任期間的貢獻。 --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1月9日 (一) 05:18 (UTC)[回覆]


監管員已經收回范的管理員和監督員權限。——꧁༺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7年1月9日 (一) 05:44 (UTC)[回覆]

WP:50--朗哥留言2017年1月9日 (一) 12:37 (UTC)[回覆]

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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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請求濫傀濫權的廣雅范辭任管理員和監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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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人對廣雅范最初的印象,是偶爾會在一些偏僻的Template之類的編輯歷史裏發現他幾年前的編輯,給人一種管理員直接犀利編輯、不需要解釋的感覺(直接更改/回退其他IP或新人編輯)。我當時還是新手,也就沒有去理會更多。

然而,最近這段時間,廣雅范閣下的言行讓我重新認識了網線那邊的人。在5月份的解任案中,廣雅范曾經承諾:以後我將會注意自己的行為,在保存編輯前三思。當時亦有不少用戶念起有「改過之心」而不支持對他的解任案。但當解任案過關後,廣雅范就故伎重演,屢屢嚴重違規,根本不遵守當時的諾言,玩弄社群民意於鼓掌之間。這讓鄙人這樣的社群里的「中立好人」也無法再容忍。如下是廣雅范的言行總結:

  • 今年5月,管理員兼監督員廣雅范在其解任案中,以46:46的結果「驚險過關」未被解任。但解任投票結束後數日,廣雅范即被查出濫用傀儡——WP: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6年6月#關於管理員廣雅范彈劾案涉險過關後繼續濫用傀儡被封禁一事
  • 管理員濫用傀儡是嚴重的違規行為,因此不應繼續擔任管理員和監督員。而廣雅范利用解任投票後6個月內不能再發起解任的「保護期」,鑽方針空子,濫用傀儡,屬於「玩弄維基規則」,依據維基百科方針,玩弄規則鑽方針空子是嚴重的違規,更說明了廣雅范不具備擔任管理員和監督員應有的素質。
  • 12月初,廣雅范因為屢次在社群的討論/投票頁面與多名用戶編輯戰而被封禁(封禁日誌),可見其不具備社群合作意識,不尊重維基百科的五大支柱
  • 兩次()到Techyan的RFA底下做出擾亂性編輯,聲稱是隱藏他人「不當發言」。
  • 在近期廣雅范違規被封的申訴中,復檢管理員也判定廣雅范對於方針的理解有較大偏失。
  • 另外,從為人和人品角度講,廣雅范一直喜歡干最後一天投反對票拉人下馬這種事,也是讓人不得不心涼。

綜上,鄙人認為:廣雅范已經不具備繼續擔任管理員與監督員的資格,且無法繼續被信任,請廣雅范自動卸任權限,以維護維基方針之底線。謝謝!--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15日 (四) 05:52 (UTC)[回覆]

(+)支持+附議並@以及某些人,不要說這些所作所為不需要管理員權限,連一般普通維基人應該遵守的方針都不遵守,還有什麼資格當管理員?——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6年12月15日 (四) 07:28 (UTC)[回覆]
(+)支持,想法很早就有,另建議依流程提請罷免。--William is Wikipedia! 2016年12月15日 (四) 11:29 (UTC)[回覆]
(=)中立 如果只看目前給出的證據,范 管理員確實不宜擁有管理員權限。——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15日 (四) 11:36 (UTC)[回覆]
(!)意見:上面提及的「復檢管理員」,我不覺得其在使用管理員權限上有盡力保持中立。今年某幾位親守望者愛孟的用戶在取得管理員權限後,就輪到一些以前與守望者愛孟不和的管理員開始遭到打壓了。--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5日 (四) 11:51 (UTC)[回覆]
  • 距離上次罷免范有一段時間了啊。之前那次是我主持的,最終結果雙方持平,結果沒多長時間范就因為濫用傀儡被封了……這最近還因為打編輯戰被我封了一次,感覺各種意義上我都成了上面這些個事情的見證者,唉……╮( ̄▽ ̄")╭ 不多說了,等范同學自己出來應答吧。上面說「打壓」,搞政治的某人,難道範姊姊繞過彈劾期濫用傀儡,這是有人打壓他嗎?--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6年12月15日 (四) 12:35 (UTC)[回覆]

有一件事希望范能夠解釋清楚,在這裏就事論事地挑出來:范的 twitter 賬戶為 @Misaka_0x2B1D 。首頁連結在此。這件事情很多同樣在 twitter 上的中文維基管理員,包括 Jimmy 、Kegns 、和平奮鬥救地球等都知道。今年 9 月 15 日,在上次對范的彈劾之後,范在自己的 twitter 上公開了應該是 unblock-zh 的一份申訴郵件。被公開的是郵件完整的內容,甚至還包括了發件人的 email 地址,而不是對郵件本身簡單的概括。Tweet 的連結見下:

其實調侃一下 unblock 的內容本來沒什麼錯(畢竟那封郵件本來的槽點就很多)。但是,將整個郵件的內容,甚至包括發件人地址都公開在自己私人的社交網絡上,合適嗎?Unblock 里的內容按理說只應該對管理員可見(最起碼現在實施起來的確是這樣的,mailing list 的管理員不會讓非管理員的用戶訂閱)。更重要的是,范同時還身為監督員,能夠隱藏內容到管理員都不可見的水平,像這樣泄密,又怎能足夠讓我們信任?最近范將自己的 twitter 設為加密狀態,即只對自己允許的人可見。但是,范允許的用戶可遠遠不止八十多個中文維基的管理員;加密狀態是在最近設置的,與范發佈這個 tweet 的時間完全不相關;既然范已經公開出來了,那麼我相信將其用於社群討論應該也無妨——反正該看到的都已經看到了。我還在范的 tweet 下面留言,質詢他是否可以公開 unblock 里的內容,但是至今沒有回應。--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5日 (四) 14:38 (UTC)[回覆]

(!)意見-范做的怎樣,歡迎大家討論批評。范也藉此再檢視自己作為是否有不當而應注意修正,也是給管理員群一個機會自行都做個檢視。不過,在下以為,關於SzMithrandir提到的幾點爭議,有幾點的論據,尚不足。
  1. 先舉個例:那位「複檢管理員」對於該爭議性封禁,似乎並未具體回應范的疑問,這種複檢是否符合方針。如果說一位管理員判定范作法有問題就該解任,那霧島聖之前「車輪戰解封蘇州+拒絕具體回應溝通」---多位管理員及資深用戶都提出不符規定,何以各位不覺得這更嚴重呢?何以各位不認為這屬於遊戲維基規則?當時也證實霧島聖解封前對案件狀況的瞭解判斷顯然有誤(蘇州還公開承認錯誤)。
  2. 4月份對范的罷免案。也提醒各位,當時,蘇州違反程序、提出多項指控突襲;但多項指控,明顯與事實不符,Wetrace提出反證,蘇州至今仍拒絕具體回應。該次罷免案發生了程序不正當、及涉及扭曲事實的爭議。
  3. SzMithrandir指控「范一直喜歡干最後一天投反對票拉人下馬這種事」。這涉及「管理員濫權」嗎?在哪次投票拉誰下馬?具體怎麼做的?是否有證據?---對照一下:在范的罷免案中,在最後一天出現「9張罷免票」!(9張中就包括在場的一些用戶及較新的管理員,其中3張還在最後六分鐘內陸續出現,還有最後一分鐘的)...這個該怎麼說?
  4. 另,關於Techyan質疑范「至今沒有回應」。在下提醒,Techyan跟霧島聖兩位,對一些用戶的疑問也都「至今沒有回應」。如果大家都同意「回應用戶質疑,是管理員的義務」,在下非常樂見,也喜歡所有管理員都身體力行;這將大大提升管理員的社群信任度。(12/19補充:Techyan在下面主動說明,RFA投票時尚未完成的問題,他有意願繼續討論。在此感謝Techyan的回應。)
  5. 當然,監督管理員是應該,做不好做不當都應受監督提醒。社群也不能因為「A做不對,所以B也可以不對」,那方針規定就瓦解了。不過,希望指控能把前因後果說明清楚,讓社群能依情事程度做相對應程度的合適處理。---因為,如果更嚴重的事卻沒關係/不受處分/被解套,而情節不那麼嚴重的事被更嚴格處罰...這在向社群釋放什麼訊息?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5日 (四) 15:38 (UTC)[回覆]
(!)意見-關於霧島聖提到(1)范使用傀儡,(2)最近編輯戰被封禁。在下認為,情況都「講不到一半」。
  1. 關於「范使用傀儡」的指控,若在下沒記錯...當時是「范疑似使用IP(未登入帳號)在一處發表回應上海用戶的幾句言論意見」(大概是罷免案過程心裏悶吧,說幾句發洩),而非註冊其他帳號進行條目編輯等其他行為。固然使用IP不符政策,當時已被Jimmy Xu封禁處罰。「是否應到辭任程度?」歡迎討論,在下尤其歡迎對所有管理員是否存在涉及包庇傀儡、違反多重用戶使用政策的情況,大家好好討論,並且重申嚴禁。
  2. 關於范最近編輯戰被霧島聖封禁,在下以為應屬爭議性封禁。-------在霧島聖提名主持的管理員投票,蘇州宇文宙武表達較強烈的爭議意見(在11/27後,12/1,2連續兩天各也才出現一張反對票,蘇州卻跳出來質疑「又來最後一天集體反對的戲碼?須知,天下大勢,浩浩湯湯,順之者昌,逆之者亡。群眾的眼睛是血亮的,到時候我們會表態的!」范認為構成擾亂而刪除,蘇州說「已經有濫權管理員來掩蓋真相了,真的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結果,霧島聖未經警告而直接封禁。
    1. 蘇州那段留言,涉及「污名化 投反對票者」,是可能有擾亂之嫌。(1)蘇州12/1就說「最後一天集體反對的戲碼」,但12/1也不過多了1票,哪裏看到「集體反對」?最後一天12/2也不過又出現一票。難道用戶不能思考再晚些決定,那「投票期間」是規定好看?這樣明顯惡意推定,對投反對票者,是很不公平的。(2)而如果像蘇州這樣去惡意推定,同樣標準來看蘇州說的話「群眾的眼睛是血亮的,到時候我們會表態的」--能說蘇州在預告拉票嗎?----從這角度說,蘇州的發言「是否構成擾亂之嫌?」是可以討論的--(3)范以一般用戶角色去移除留言「而非管理員角色」介入,但霧島聖作為投票發起人卻直接以管理員角色未經警告直接封禁...何者涉及管理員權限爭議?怎麼會以此案作為要求范請辭的理由!?
    2. 在下於范的討論頁,向霧島聖管理員提出幾個問題:「之前霧島聖解封車輪戰等爭議,多位為霧島聖說話的用戶(包括蘇州宇文宙武),屢屢反覆刪除客棧言論,有被提報封禁嗎?霧島聖作為這次投票的提名人,在處理這樣的爭議時,是否應考慮避嫌?」。但霧島聖管理員並未回覆。
    3. 秋意假髮濃12/4留言意見):
      1. 對於封禁范的管理員我有意見。樓上霧島君,先前烏龍封禁翻譯基金會使用條款的用戶,犯錯誤也不認錯;與其他管理員打車輪戰也不認錯,這種管理員自己都立身不正了,還好意思糾正別人?
      2. 說到對方針的理解,霧島君你最沒資格說人,你封禁翻譯基金會使用條款用戶的時候,你與其他管理員打車輪戰的時候,你難道就理解維基百科的方針了?霧島君斷事明顯有因人設事之嫌。最基本的,若是編輯戰,怎可能只單封一邊?范左手和右手打回退戰?我不懂,相同的方針與指引,看到特定人會就轉彎是怎麼回事?我請問霧島君,假設1.蘇州與守望者愛孟打編輯戰,你要封禁誰?2.假設蘇州與法輪功人打編輯戰,你要封禁誰?3.假設蘇州與樓上的天天管理員打編輯戰,你要封禁誰?請注意,都是相同的方針與指引。
      3. 大家可回去查找紀錄,霧島君烏龍封禁翻譯基金會使用條款用戶的另一個當事人是誰?與其他管理員打車輪戰的另一個當事人是誰
      4. 在此,也請其他管理員想想,你我都不是法官。所以很簡單,方針與指引沒有寫出的,請管理員們不要擅自將其解釋或變造或衍伸為對自已有利的說法,因為這會造成爭議。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者不罰;同樣的,請不要用指引來對抗方針,或用方針來對抗核心支柱(不要拿刑法打憲法)。簡而言之,以後要封禁用戶,請指出他違反了封禁方針的何種規定;在選擇封禁、解禁該用戶前,管理員自己要有被質疑的心理準備,最起碼你要面對質疑,要對方針理解,不要龜縮,這不僅是做管理員的道理,也是做一個負責任大人的態度。
      5. 管理員就只是一個職務,如果沒辦法做到一視同仁的處理,請自覺避嫌,或者不要做管理員。(此為秋意假髮濃之前的發言紀錄。)
以上。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5日 (四) 15:27 (UTC)[回覆]
(!)意見--監督管理員是很好也應該,但指控應把事情「完整講清楚」並標準一致。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5日 (四) 23:11 (UTC)[回覆]
(!)意見回應@Wetrace,我來發表自己的看法:
  1. 管理員的違規,個人覺得要比普通用戶還要嚴重,因為他可以給大家展示維基官方的態度,而違反維基方針,顯然是不行的。
  2. 管理員應該中立,而不是偏袒某些用戶,我認為無論哪個群體對錯,某些管理都不應該偏袒某一些用戶群體。
  3. 對於管理員的拉幫結派,各人有各人看法,但是,如果一個用戶投票有失公允,就算在社會上的投票,你老是跟別人做對而不是就事論事,我想也會引起大家反感吧,雖然你有投票的自由,但是我也有認為你投票分析能力不足的自由。
  4. 就事論事,管理員回應問題是他的自由,而一般的wikieditor也有自己支持和反對的自由,我想,不回應,自然Opposition會多些,這點都是大家的抉擇。
  5. 范作為老牌管理員,我還是很感謝他對社群做的貢獻,但是,不能因為貢獻大而對錯誤而不糾。--脳補。◕‿◕。讨论 2016年12月17日 (六) 14:47 (UTC)[回覆]
  • (+)支持某派系持續增加可用IP,用戶,管理員,操弄社群議題,攻擊用戶,對用戶抱持惡意及偏見,審查條目是否政治正確,把維基當論壇宣揚政治價值,推舉派系內用戶成為管理員,推舉派系內用戶貢獻,完成中文維基中國地區化的偉大夢想,雖然直接中文維基分家比較快就是。發表意見和投票積極參與者顯然都跟某派系有關,投票歷史,支持票也有該派系給支持票的影子。--101.9.35.85留言2016年12月16日 (五) 01:49 (UTC)[回覆]
雖然不知道樓上那位IP用戶是認真的還是反諷,不過我還是要提醒一下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支持簡繁分家的維基人一直都是極少數,全世界也不是只有中國大陸在用簡體中文。--M940504留言2016年12月16日 (五) 02:44 (UTC)[回覆]
  • 本來不想說話的。但看到前面有人試圖把一個管理員違反方針的討論,歪曲成政治性議題,覺得還是不得不來補充幾句。
    • 上面有人既然提到了廣雅范濫用傀儡的情況,事實上,從編輯來看廣雅范濫用傀儡,情況應比討論發起人所敘述要嚴重。以這個[23]廣雅范濫用傀儡的處理為例,廣雅范濫用傀儡IP還涉及「地域歧視性攻擊」,維基方針明確用戶不可以對任何地域、種族、宗教等歧視,更不能攻擊,廣雅范這麼用傀儡進行地域攻擊,是嚴重的違反方針行為。
    • 從廣雅范濫用傀儡的情況看,其濫用傀儡的行為應不止上面那次,從其這個刪除他人討論的破壞[24]來看,廣雅范很可能在今年年初就做過類似濫用傀儡的行為[25]
    • 另外,基於現在CU和某些全域方針的一些限制,濫用IP的嚴重程度實際上要比註冊一個傀儡更嚴重,因為,IP多半情況無法CU,而註冊的傀儡多可以CU,廣雅范鑽全域方針的空子,濫用IP傀儡,實際上是非常嚴重的違規。
    • 上面還有人提到了廣雅范有利用管理員職權,泄露Unblock私隱內容的情況。須知,廣雅范現在是監督員,能看到或者隱藏連一般管理員都看不到的內容。回憶今年3月左右廣雅范濫用監督亂隱藏不該隱藏的內容,真是很難想像用戶私隱掌握在這樣不負責任的管理員兼監督員手裏,會引起什麼嚴重後果。--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6日 (五) 13:19 (UTC)[回覆]
    • (~)補充:確實如其他用戶所說,為了避免社群互煮,所以,還是請廣雅范自己主動卸職管理員和監督員,這也是一個擔任過要職的維基人稍微有底線的應有作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6日 (五) 13:44 (UTC)[回覆]
      • 看到G君提到了傀儡的問題,我作為曾經被廣雅范污為傀儡的一名用戶,我也提一些對於此名管理員的意見。當初在進行Techyan第三次管理員申請投票時,在編輯歷史中看到了廣雅范做出的如下編輯:[26],本着每個維基人都應有其言論自由的基礎,我對他這一刪除他人發言的破壞行為進行了回退,然而隨後卻遭到了廣雅范管理員一句傀儡的質疑。身為管理員,應當正言行,如此隨意的詆毀,難道是恰當的嗎?--申花藍血人留言2016年12月16日 (五) 15:19 (UTC)[回覆]
  • (!)意見:我加入維基時間不長,但閱讀相關方針和討論,廣雅范確實濫用傀儡破壞別人的討論還泄露私隱。目前好像沒有別的濫用傀儡的管理員,希望廣雅范主動辭職,維護管理員團隊的信譽。也希望廣雅范儘快來回應一下自己的違規行為。 南極的熊 留言 2016年12月17日 (六) 12:39 (UTC)[回覆]
 
不要做別人的扯線布偶

真人傀儡是指邀請一群維基人(一般為新加入的維基人)加入某個討論,並發表支持邀請人的觀點,意圖改變共識的形成。另外,也有可能是某個維基人邀請其朋友創建帳號或以匿名方式參與討論。

真人傀儡會誤導其他維基人,令他們不能清楚了解討論參與情況和各方面的觀點。雖然維基百科對所有用戶(尤其是新用戶)進行善意推定,但我們強烈反對所有操作真人傀儡的行為。所有新用戶若被發現與其他用戶有相同的行為,或只此為單一目的進行編輯,他/她有可能受到和操作真人傀儡的帳號相同的處分。

請留意操作真人傀儡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指控,請不要胡亂作出這種指控。

簡單來說:

不要招募和操作真人傀儡。我們認為邀請親朋好友加入維基百科以支持您的觀點是一個非常不恰當的行為。若您認為您的意見不受重視,請保持文明的行為,同時邀請其他維基人參與討論並發表意見,或尋找其他解決辦法。在維基百科,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並能避免各種偏見影響共識的形成。

為了避免真人傀儡影響投票和討論,維基百科已設立一些措施應付:

  1. 投票不能代替討論:共識的形成不再單以票數決定,而取決於用戶發表的建設性意見。
  2. 提高投票門檻:現時所有投票均限制有自動確認用戶權限的用戶參加(但容許所有用戶發表意見),在涉及管理人員任免的投票中更有Wikipedia:人事任免投票資格。而對於大量新用戶在某討論主題發表相同的意見,則於該主題加入{{AfdAnons}}模板,以提醒其他用戶。
  3. 統一對操作傀儡的處理方式:為了方便解決爭議,英語維基百科的仲裁委員會已達成共識[1],不論是一人操作多個傀儡,還是多個用戶成為被操縱的真人傀儡,所有涉及的帳號均被當作一個實體處理。

-101.13.133.179留言) 2016年12月17日 (六) 15:09 (UTC)


@Wetrace本來不想接着在後面撕的,不過您扯跑題的東西把我扯出來了,那我自然也奉陪:RFA投票已經結束,如果有一些沒有回答完的問題的話,請私下找我問,我還會作出回應;其他方面的質疑,除了Antigng在互助客棧貼大字報外,我都很樂意回答。--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14:04 (UTC)[回覆]

看來有人(或一群人)好像已經一早準備好劇本,只需湊足人數,即使范回退沒有過三(事實上也沒有過三),也會觸發劇本上演,12月16日才收到通知的范有否回應根本不重要,甚至劇本質量也只不過是「例行公事」,「導演」最需要的,是「有投票權的用戶數目」。--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15:22 (UTC)[回覆]
幾個月前,在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6年9月#關於卸任案:封禁車輪戰這件事情,認為有必要提出卸任案的盡可能在此提出理由,從有人於2016年8月21日 (日) 00:47 (UTC)提出討論計,至霧島聖於2016年9月1日 (四) 02:50 (UTC)首次回應,在此期間其他人還足足等了十一天呢(霧島聖當時於2016年8月19日至31日期間沒有任何編輯記錄),這一次只不過是過了兩天(由通知起計是過了一天左右)有人就急不及待了。--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0:06 (UTC)[回覆]
既然Mewaqua屢次枉顧事實地發表失實言論,那我也只好拆穿他了。
事實上,在聯署區開放的兩天多前,有用戶就已經Ping過范,之後我又討論頁留言,請他回應,也就是至少兩次用不同方法通知。Mewaqua卻失實地說:只有一天。
2016.9的那個沒有根據的寫人議題,由於提案方長期拖長討論,把整個版面搞成了社群大互煮,所以,其他用戶提出了聯署(要麼聯署要麼結束),結果被提案方要求關閉聯署,試圖無限期拖長討論。
Mewaqua指責進程太快,但如果這個討論時間延長,正如2016年4月和2016年6月,Mewaqua一定會說:「那誰故意拖長討論,永久封禁他」之類的話,如[27]
綜合起來看,無論是Mewaqua還是其他個別幫着洗地的,都沒有針對本議題中當事管理員濫用傀儡和其他嚴重違規行為進行過討論,都是在「大字報煮站外」「轉移話題」,但轉移話題的同時,卻無法也不可能證實他們試圖轉移的對象和目前社群的討論有什麼關係。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1:45 (UTC)[回覆]
我看漏了上面有人「(+)支持+附議並@范」,不過范最近一次編輯是在2016年12月13日,就算有人ping和通知,他/她也未必知道,今年8月眾人等霧島聖回應的時候也等了11天呢。--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1:57 (UTC)[回覆]
我總結Mewaqua您所有發言的意思是:「濫用傀儡的人,可以當管理員;泄露私隱的人,也可以當管理員;破壞討論頁面的人,還可以當管理員;拉幫站隊最重要,維基方針是廢紙。」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1 (UTC)[回覆]
「你的總結」是你的事,不代表我的發言。你說的「拉幫站隊最重要」真的是錯不了,例如某些人好像最近一個月都沒有/幾乎沒有「與投票無關」的編輯記錄(可看在維基百科的編輯記錄,這個不需要拿截圖去證明),不過一有人搞聯署,不到24小時就出來了,說不定又是有人在「某個QQ群」發出通知搞「動員」(今年8月的時候某人就已經被截圖了一次,然後據說就發生了頒令「禁止聊天內容外泄」的事云云)。對「有心人」而言,只要手上掌握的「票數」夠多,方針的確有可能變成廢紙(又或者是索性把方針改成符合自己利益的一套)。--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5:16 (UTC)[回覆]
到現在為止,閣下除了大談「陰謀論」和「拉幫站隊」等無根據的附會之詞外,仍未見您針對當事人的違規行為進行過任何討論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5:24 (UTC)[回覆]
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內容必需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並根據編輯記錄及用戶貢獻提出相關證據,如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視作申請無效。」(粗體和紅色僅為突出重點而加上,原文無粗體和紅色)。--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6:04 (UTC)[回覆]
雖然Mewaqua拿的是一個不是方針的東西(行政員原話:那個不是方針),但印證了Mewaqua是想說:管理員可以隨意濫用傀儡,可以泄露私隱(利用管理員職權泄露),可以搞人身攻擊,可以破壞頁面。。。還都不用被解任。善哉!善哉!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6:37 (UTC)[回覆]
難道閣下認同「即使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申請依然有效」?--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6:48 (UTC)[回覆]
參見Wikipedia talk:管理員解任投票#關於WP:RFDA/A的「如何提出」章節是否具有方針效力的問題。--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6:53 (UTC)[回覆]
既然您都承認自己:拉幫站隊不講方針,還對本人人身攻擊,那我想沒必要和您討論了。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27 (UTC)[回覆]
@Mewaqua您好,等待11天是霧島聖第一次發言,但霧島聖的發言沒具體回應其他用戶的質疑、沒有具體的理由。(例如:其他管理員及用戶提出疑問跟疑點證據,問A、B,霧島講C而不回應AB,但方針核心問題是A、B---請問我們應該討論 AB或C?)接着又等了很久.....。然後消失一陣子(真的是很長時間)。
  1. 重點是,霧島聖消失的那段時間,蘇州宇文宙武、Galaxyharrylion等用戶,在互助客棧東拉西扯,但就是不願意回到事件本身講清楚,一直在說其他人「煮」(其實其他人只是要一個說法);然後他們還「多次清空/提前歸檔」其他用戶的討論內容(甚至「多次」因此爆發編輯戰,沒看到誰被封禁...)。....拖久了,當時反對罷免的蘇州宇文宙武甚至涉及「遊戲維基規則」自己發起罷免霧島聖,他也沒被封禁啊。
  2. 那次,是在下於維基百科三年來見證過的最OO的事件。---因此,這次看到他們在指控范時,在下就感到是非與程度錯亂的感覺。
  3. 對了,4月對范的解任投票,程序突襲、實體理由又涉及扭曲事實,蘇州宇文宙武至今都還拒絕具體回應。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8日 (日) 09:47 (UTC)[回覆]
(*)提醒--
  1. 在下以為,管理員、監督員都是服務社群。因此,范「當不當管理員」是小事,但范「怎樣被拉下管理員」是社群大事,影響社群的健全發展。今天如果范真的錯到該罷免辭職,就堂堂正正拉他下來;但在下提醒,標準請一致。
  2. 今年4月份對范的解任投票未過,當時很多資深用戶、資深管理員都反對罷免,包括較少出現的資深管理員。在下不認為他們會偏袒范,因為他們當時寫的反對罷免理由,很在理。如果這次要發動罷免,第一,請好好組織理由與證據,第二,請記着...標準一致,有過不當、嚴重事件的其他管理員,是否也該自請辭職?(在下不是真的鼓勵辭職,而是丟出問題--標準一致。否則,這樣的事態發展,恐怕會在社群引發寒蟬效應...)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8日 (日) 10:35 (UTC)[回覆]
是以!支持罷免當事人的支持者應當列舉當事人應當被罷免的理由和證據。——꧁༺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18日 (日) 14:07 (UTC)[回覆]

范被封禁期間,延遲一週處理的討論

編輯
(?)疑問-@DreamLiner您好,謝謝您在上面說明延後一週的事。不過,請問您在上面「框框留言」的角色為何?一般用戶,還是管理員?管理員的要求,是中立、審慎,
  1. 在當事人答辯下面,您留言宣佈暫緩一週,說的是保證當事人辯護權利。但是,您可能忽略一點,留言主要內容是「再次出現濫用回退並觸犯3RR導致封禁。這已經是User:范今年第三次違反方針被管理員封禁,三次封禁由三名不同的管理員執行」,這樣的口吻與寫法,而且緊跟着在當事人的答辯之後---可能的效果是實際上是在這一週剝奪了范辯護的權利。因為每個人看到後面,記得不了前面,而被「引導式」的記得「三次違反方針」,范卻沒機會多講。
    1. 這裏是答辯區,而不是指控與裁判區。如果您要講,以一般用戶角色講的話,是否找個地方把三次違反方針的情況寫出來。那三次所謂違反方針,是為了什麼事、情節如何、相對人是誰、封禁者是誰。
  2. 否則,會讓人感到在程序上又有些爭議問題了。
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霧島聖和平奮鬥救地球Tb095811zhwiki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8日 (日) 23:27 (UTC)[回覆]
  • Wetrace你好,下方是答辯區,僅供當事人答辯之用,本人是看到討論區這裏有人提出建議,故以加以延長處理,並請示行政員批准。我發現閣下很喜歡推導,這些內容是討論,請勿要放在答辯區。本人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答辯時間,所寫字字都是事實,沒有一句話是本人的個人觀點,完全是按照方針執行操作。如果那段話里有一個字有違事實,請閣下指出,本人一定改正。--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9日 (一) 00:46 (UTC)[回覆]
  • 註:一併移動的還有User:Galaxyharrylion對答辯詞的質疑,和User:范的回應。--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9日 (一) 00:53 (UTC)[回覆]
(:)回應-謝謝@DreamLiner的說明。
  1. 在下的建議與疑慮,在上面已說的清楚。個人以為,其實您只要在答辯區表明「范因為客棧標題爭議,與其他用戶間相互回退而被封禁一週,答辯期應相應延長,以維護當事人辯護權利」即可。
  2. 您講「三次封禁」確實是事實,但每個人看完他的答辯,都只記得三次封禁,但范在這一週卻沒有機會一一說明,這樣是不是影響他的權利呢?
  3. 如果您的說明仍是那樣,那麼在下尊重您的判斷。但,在下也請您別逕自移動在下於答辯區的疑問。(這部分還請DreamLiner考慮,建議選項一是您修改說明,建議選項二是請挪回在下的發言。其實,相關人要看對范的批評都看的到,那麼,為什麼我們不能在答辯區盡量保留給當事人呢?
  4. 諸位要罷免范,在程序與過程、實質理由上請審慎些,應避免發生一些讓人疑慮的事。
  5. 在下不是如您說「很喜歡推導」(但既然您這麼說,在下也願意自我檢討),但在程序正義問題上,若有些地方瑕疵,就是要推導討論,提醒大家這樣的疑慮。過程不公平,或有些小動作,無論有意無意,都會埋下糾紛與失信的因子。----其實,相較下,這次討論串中有些指控范的用戶,應該才是「更會推導」吧?
  6. IP用戶將「公告標題殺人法」挪移上來,在下沒意見,但隱藏內容並不適當。不過,該段已被您挪移回去。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9日 (一) 02:13 (UTC)[回覆]
  • Wetrace你好,閣下沒有看懂我的意思,推導沒錯,這裏是社群,誰敢說推導是錯?我所謂推導就是閣下個人的觀點,這一章節里不都是個人觀點麼?維基的投票,討論,哪一個不是徵求社群的觀點?我是讓閣下不要把個人觀點寫到人家的答辯區而已。打壓社群討論的積極性,這個罪名我可不敢背。--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9日 (一) 02:22 (UTC)[回覆]
DreamLiner您好,
  1. 所以您的意思是,您在那裏留言的角色設定,不是一般用戶,而是管理員。那好,我們以管理員的角色來要求您。
  2. 您知道那是答辯區。罷免管理員,是管理員嚴重濫權,您寫三次封禁,怎不寫其中一次是某管理員不避嫌的封禁?怎不寫其中一次是某管理員不避嫌去覆核?您要這樣寫,在下尊重,但提醒您,換位思考,如果今天答辯的是您或誰,您的感覺會如何?會不會有人說不公。
  3. 另,您沒有回答在下的選項問題,那麼還請您將在下的留言挪移回答辯區。(在下表達疑慮前,沒有人去挪移Galaxyharrylion在答辯區的留言,在下表達疑慮後,在下的發言就一併被大挪移。)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9日 (一) 02:42 (UTC)[回覆]
  • Wetrace你好,注意到你又把個人意見和觀點寫進了別人答辯區,證明本人剛才的建議,勿要將自己的推導寫進別人的答辯,閣下是完全沒有聽進去。請你主動移上來,在這裏討論。閣下兩頭開論,我應付不過來。既然閣下說到換位思考,如果我一年中三次觸犯方針被封禁,其中還有濫用傀儡,嚴重傷害管理員團隊的信譽,那我根本沒有這個臉再幹下去,早就自己辭職了,等自己覺得成熟了再來選管理員。--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9日 (一) 02:56 (UTC)[回覆]
(:)回應-DreamLiner您好,
  1. 如上所述,您現在是以管理員角色行事,在下也用管理員標準看待您,而非一般用戶。您將「濫用回退」寫入答辯區,但范並沒有「濫用回退」,請您舉證。,這是事實,或您個人判斷?編輯紀錄寫的明顯是「撤銷」,何來「濫用回退」?
  2. 范如果辭任,在下尊重他;若范被程序堂堂正正的罷免,程序與實質理由都完整,在下也尊重。但這三次封禁案中,范真的都是情節嚴重、沒道理?在下持保留態度,過程中相對人或其他管理員的爭議,在下無法「看不見」。
  3. 既然您拒絕修訂您的說明文字,而在下又質疑您的說明文字有爭議性。那麼,在下建議請@KegnsAntigngLanwi1和平奮鬥救地球來處理是否挪移,他們四人中任何一人怎麼處理,在下尊重。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9日 (一) 03:01 (UTC)[回覆]
  • Wetrace你好,回退是我在該用戶的討論頁看見的,Antigng在處理後的留言,由於違反3RR原則,且之前我已多次強調非明顯人身攻擊不得以超過3RR的方式回退。閣下沒仔細看?閣下從頭到尾說封禁不合乎規範,我以為閣下對范的封禁前前後後瞭如指掌呢。--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9日 (一) 03:07 (UTC)[回覆]
(:)回應-謝謝DreamLiner的提問。在下這些質疑都不是針對您或特定人,在下希望類似人事爭議能夠在「盡可能無瑕疵情況下處理」,以免撕裂社群的信任感。Antigng在其討論頁講回退,就像我們講「相互回退」,但回退跟「濫用回退」是兩回事,3RR回退「包括撤銷方式」,但「濫用回退」是指「回退權」---權力才有濫用問題。因此您的寫法,可能很多用戶看到,會誤解成「范濫用回退權」。在下就是因此才去看范的編輯紀錄。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9日 (一) 03:11 (UTC)[回覆]
DreamLiner您好,您說「閣下從頭到尾說封禁不合乎規範」,其實在下沒有這麼說,在下只是對這三次封禁中的爭議(例如避嫌、未經警告、范刪除內容的合理性)、情節輕重,整個來看,是否足以到「罷免范」的程度,仍抱持疑問。范在三次封禁中,都是以一般用戶角色,而非管理員角色。(至於對封禁案「瞭如指掌」,在下當然做不到,應該「瞭如指掌」的是執行封禁或覆核的管理員。)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9日 (一) 03:20 (UTC)[回覆]
你有這種想法很好,提出解任的維基人,明顯在這一點上要求比你高,這都是社群意見,我不能干涉。感謝指出回推權的細節,已修正。--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9日 (一) 03:26 (UTC)[回覆]
謝謝DreamLiner,提出解任的維基人,有些都比在下資深很多。解任管理員,事由理由方方面面綜合考量,也許在「某一點」看起來的要求比較高(在下並非全盤否定提出的指控),但「其他點」的要求也應同時考量。「點線面」整體情節考量,而程序上更應盡量避免爭議,以免後遺症更大。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9日 (一) 04:37 (UTC)[回覆]
(*)提醒--在下上面向DreamLiner提出,是否挪移留言,請四位資深管理員之一定奪,結果在下都願意接受。.....沒想到,霧島聖管理員直接出來挪移在下留言了(理由是「答辯區,注意不要進行其他互煮,移動至討論區」),但是請問@霧島聖在下那段留言是在釐清並提醒保障當事人,有哪一句話在互煮?能否請您指出?另,霧島聖管理員,您這樣挪移留言,是以一般用戶或管理員角色?若是管理員角色,在這麼多次操作未考慮避嫌後,這次是否仍應考慮避嫌?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9日 (一) 06:01 (UTC)[回覆]
@DreamLiner後來已修改在答辯區留言,目前寫法,不致有對當事人引導性認知的不利。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1日 (三) 03:45 (UTC)[回覆]
請不要打編輯戰,謝謝合作。-- 晴空·和岩 寫條目·共進步·協作計劃 2016年12月18日 (日) 09:32 (UTC)[回覆]
是不該打編輯戰,可似乎,范還在繼續編輯戰。另外,范似乎把矛頭對準我。但我卻很善意地兩次提醒他來回應和答辯。范答辯的意思我基本上看懂了,主要有兩層:
  1. 「我廣雅范沒有任何不對地方。」
  2. 「所有錯都是別人的。」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13:34 (UTC)[回覆]
我沒興趣反駁你所謂的總結內容——大家都清楚你的總結總是斷章取義。答辯是我說的話,並不需要你來總結。--廣雅 范 2016年12月18日 (日) 13:40 (UTC)[回覆]
(!)意見-
  1. DreamLiner未經在下同意,挪移在下於此提出的疑慮(在下以為DreamLiner上述留言方式,已侵害當事人辯護權利)。在下反對挪移,在下已請求DreamLiner挪移回在下的留言,但未果。(DreamLiner後來已修改在答辯區留言,目前寫法,不致有對當事人引導性認知的不利,Wetrace因此於12/21劃掉上述留言。)
  2. 另,在下方才發現一個新問題,DreamLiner上面說「再次出現濫用回退並觸犯3RR導致封禁」,在下讀來的意思是,范「這次是濫用回退權,而且不只一次」,但是在下查看范12/18在互助客棧的刪除,「不是用『回退權』,而是跟一般用戶相同的『撤銷』」---DreamLiner的說法,有誤導的疑慮。(DreamLiner察納意見,已刪除「濫用回退」一詞。)
    1. 罷免,主要是針對管理員濫權,且不說三次封禁的爭議性及相對人問題,這三次,范都是以一般用戶角色撤銷而未動用管理員角色權限,並未涉及「濫權」。
  3. 在下重申,「范當不當管理員是小事,范如何被拉下管理員是社群大事」,不要再撕裂社群中的信任感。四月份對范的罷免案在程序與實質上都出現重大瑕疵,主張罷免的幾位(其中包括幾位新任管理員)有出來說話要求改善嗎?還是不管瑕疵,罷免范最重要?該次罷免案過程中的荒謬事件,已深為教訓,敬請大家「標準一致」、讓這次的程序盡可能做到沒有爭議瑕疵。讓社群能因此尊重結果。
副知@Kegns霧島聖Antigng和平奮鬥救地球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9日 (一) 02:49 (UTC)[回覆]

范是否構成離任方針發動解任事由?

編輯
(!)意見:目前完全可以確定的是一個管理員用了傀儡,然後還通過反覆撤銷達到了3RR的實際效果。上次罷免說自己不再犯,結果沒幾天故技重施。我搞不懂那些為廣雅范辯駁的人,其目的在哪裏。這些行為有什麼好解釋的,還搞個長篇大論出來,說到底,還是太空。--SP RailwayGuest 2016年12月20日 (二) 03:22 (UTC)[回覆]
(?)疑問--罷免是訴求「管理員濫權」。且不說那些編輯戰背後的爭議(完整攤開來講,另一方有道理?),編輯戰也是一般用戶角色在進行,范是哪裏「濫用管理員權限」?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2日 (四) 14:47 (UTC)[回覆]
樓上,偷換概念也請講究技巧。現在是這個木地板都浸了硫酸,用酸性洗滌劑洗地是無效的。(居然連「濫用編輯權」和「濫用多重賬戶(權限)」等都想洗白成「不是濫權」)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2日 (四) 14:57 (UTC)[回覆]
(:)回應--Galaxyharrylion您好,在下於下方寫了一堆對離任方針的說明,可惜您上面最新的留言並未具體回應。究竟在下與其他用戶的關心,「是您認為的混淆視聽,還是把案情說清?」其實不難檢證。
  1. 這些個案的情節是什麼?離任方針的條件如何解釋?我們是真的想維護方針健全社群?還是為了拉下不喜歡的管理員?否則,為什麼對待不同管理員的標準,可以如此不同?
  2. 如果您把對范的標準,套用在您之前辯護的管理員身上?若有需要,我們可以看看您之前為另一管理員的辯護詞、以及該案節的情節,然後拿出來對比。
  3. 打個比方,如果我們現在同時啟動2~3個罷免案,把2~3位管理員的事蹟都羅列出來,一一比對方針,也請管理員們同步答辯。如果大家的投票是理性、不帶地域或成見,就以方針跟情節來看,您支不支持這麼做?看看用戶們投票、舉證、要求管理員的標準是否一致。這也是個驗證與教育的方法。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3日 (五) 12:53 (UTC)[回覆]
(?)疑問-Galaxyharrylion您好,在下提出的是合理疑問。歡迎您一一向社群說明,這是主張罷免者應該補充的。至於「洗地」的指控,在下不敢承受,還是留給行為言論適合的人。
  1. 在下重申「范當不當管理員是小事,范如何被拉下來,是社群大事。」如果不想就方針與情節合理的討論,而只是給其他用戶貼標籤、貶損他人,即便透過「大量投票」通過罷免案,這將給社群留下不小的後遺症。
  2. Galaxyharrylion您說「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但您後面漏寫了一句「如提刪規則等」。從方針這句話的意思,是否限於「管理員濫權」?或也包括「管理員以一般身份用戶的行為」?
    1. 這一條要求的是「『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即便假設此條款包括了「管理員以一般身份用戶的行為」,但是,濫用傀儡、3RR也都有「情節輕重」之分,范的具體情節嚴重嗎?(范不是每次3RR吧,未經警告沒3RR也被不避嫌的人封禁)范這幾個個案的疑點被考慮了嗎?-----為什麼更加嚴重的「用戶明明屢次3RR,但有的管理員就是怎麼舉報他都不理、而且還能車輪戰解封呢?」您Galaxyharrylion對該等案件又是如何態度的呢?
  3. 在下列出WP:管理員的離任方針的「解任條件」列表,請Galaxyharrylion看看,更符合解任條件的,是范嗎?對符合多重條件的其他管理員,Galaxyharrylion是持什麼態度?
    1. 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如提刪規則等。
    2. 混淆管理員操作與一般的條目協作工作,比如濫用管理員權力違反WP:保護方針,或者出於對文章內容意見不同的原因封禁與自己意見相異的用戶。
    3. 不合理的封禁用戶或者以封禁相威脅。
    4. 不合理而隨意更改封禁時間。(Wetrace註:有其他管理員,沒說理也不公平的縮減時間、隨意解封而不回應質疑。---范沒這麼做。)
    5. 隨意的刪除文章,例如跳過刪除候選直接刪除文章,但確定為可快速刪除的條目等方針允許情況除外。
    6. 一再發生的、嚴重違反社群共識及禮儀。(Wetrace註:有其他管理員拒絕回應用戶、無合理理由表明不歡迎用戶,甚至發生爭議也不回應。---范沒這麼做。)
    7. 在編輯戰或衝突中,使用管理員權力,沒有主動迴避。(Wetrace註:例如:有其他管理員屢屢不避嫌,在編輯戰或衝突中對范相關事件出手。---范沒這麼做。)
    8. 以上一個或多個行為需要是屢次發生,而且他人多次規勸而不改正的管理員。
      1. Wetrace註:【1】范刪除蘇州的涉及擾亂留言,難道是屢次發生?未經警告就被封禁,何來規勸,【2】范第一次被指控使用IP留言,難道是屢次發生?何時再次發生?
      2. Wetrace註:【3】有其他管理員,多次違反上述幾條款,經多次規勸,沒有改正,而且屢屢犯之。---范沒這麼做。但是Galaxyharrylion您之前對於上述嚴重違反行為,您在客棧是怎麼在幫人辯護的?當您今天這樣在講范時,會不會覺得,「您對范的標準 v. 您對其他管理員的標準」差異是否合理?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3日 (五) 01:47 (UTC)[回覆]
(!)意見--Galaxyharrylion、各位維基人好,
  1. 在下上面這麼列舉討論,不是刻意針對特定人或管理員,而是就在下的記憶舉些例子,提供交流,大家可以思考思考。社群盡量要做到標準一致。
  2. 在下看來,罷免案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過程。過程比結果更重要,而且過程有機會讓人學習與改變。---如果作法有些不當的管理員,經過監督與提醒,能夠記取教訓,改正調整作法,就是社群之福,還能對其他管理員與社群起到教育作用管理員不是天才或聖人,都有自己的脾氣(包括在下不甚認同的管理員,在下也抱持一定的尊重與欣賞,他們對維基都有貢獻。)。坦白說,要罷免一名管理員,其實多少會對該管理員(大多是熱心投入用戶)造成些心理影響;如果管理員經過監督提醒能改正,那社群總體上獲得的是更多。
  3. 在下也自我檢討,有時候在客棧,跟不同意見用戶的討論,言詞銳了些,也許Galaxyharrylion及一些用戶看來不大舒服;在下近日也在反省:講話能不能多給人與人之間留更大的緩衝空間。不過,在下覺得,大家把「不滿」講出來,理性的、有根據,然後大家交流切磋。我們的目的不是要把誰趕出維基。也許有的人覺得范管理員如何、有人覺得某管理員如何---如果都能過程中交流並改正,維基社群獲得的是 有經驗、有反思、有警覺的管理員,是不是就把損失轉變為收益?
  4. Galaxyharrylion監督范,每個人都可以監督管理員。希望大家能合理的把指控與證據、情節說清楚,然後范也清楚的說明回應。社群好好交流,盡量不帶成見的討論。如果能做到這樣,在下覺得就是健康的討論----無論罷免案成或不成、結果如何,對社群才不會衍生許多負面後遺症與效應。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3日 (五) 08:57 (UTC)[回覆]
問了一下監管員公開非公開郵件列表郵件內容的問題,記錄在這裏。-- Stang 167 2016年12月24日 (六) 14:01 (UTC)[回覆]
看起來大意是:如果沒有徵得發件人的允許,不能公開私密信件的內容。——꧁༺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24日 (六) 14:50 (UTC)[回覆]
"probably not"是「也許/大概不(應該)」。如果問題問得籠統,答覆也有機會是籠統性。另外"Secrecy of correspondence"指的應該是第三方(例如郵局職員)的行為,而不是收信方。--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4日 (六) 15:22 (UTC)[回覆]
我在這裏想說明一點,范醬所理解的私隱內容(「個人姓名、住址」等能精確將網絡上的某個帳戶與現實中某個實體相關聯的信息)和事實上的私隱內容(包括郵件的具體內容)是不一樣的。另外,無論從截圖中還是從郵件原文中,發件人並未同意收件人將自己的郵件公開給除unblock-zh郵件列表訂閱者以外的其他人。-- Stang 166 2016年12月24日 (六) 16:15 (UTC)[回覆]
我想起6年前的Wikipedia talk:管理員解任投票/Shizhao/第4次/4月14日#拉票郵件。--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4日 (六) 16:39 (UTC)[回覆]

解任議案聯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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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解任討論發起已逾 48 小時,當事人至今仍未回應,且事先已經通知對方,因此,開放解任案聯署區。如果您想要進行討論,請到上方解決,下方僅進行聯署。待聯署完成後再另起投票頁。--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14:48 (UTC)[回覆]

本討論已經結束,處理結果:人數達到要求,經核查,聯署區關閉時間為: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6 (UTC)。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1. (+)支持。--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14:29 (UTC)[回覆]
  2. (+)支持,提案人票。--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6年12月17日 (六) 15:31 (UTC)[回覆]
  3. (+)支持,前排圍觀。--追跡未來留言2016年12月17日 (六) 23:32 (UTC)[回覆]
  4. (+)支持,本來不想再參與,但對於當事人違規和無視社群的情況感到無法沉默。另外,不看好解任案通過,坐等本次解任投票後,當事人繼續借着「半年保護期」,然後濫用傀儡和濫權。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1:47 (UTC)[回覆]
  5. (+)支持,如上。--William is Wikipedia! 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0 (UTC)[回覆]
  6. (+)支持,趕緊投,投完後好恢復正常,這麼互煮下去到明年都吵不完,就像8月那次。--Wikijjj0001 Talk 2016年12月18日 (日) 02:09 (UTC)[回覆]
  7. (+)支持,即使通過不了也要發表自己看法。--脳補。◕‿◕。讨论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03 (UTC)[回覆]
  8. (+)支持,理由(▲)同上。--沉迷酒色的人留言 | 簽到)發表於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0 (UTC)[回覆]

根據WP:RFDA/A,聯署已有7人。解任案提出成功。——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18日 (日) 04:07 (UTC)[回覆]

@星耀晨曦可以發起解任投票了嗎?--沉迷酒色的人留言 | 簽到)發表於 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0 (UTC)[回覆]
似乎理論上可以了。——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2 (UTC)[回覆]
根據解任程序,聯署已經滿七人,現在進入答辯期。期限五天,答辯期結束後開始投票。請各位暫勿繼續在聯署區投票,謝謝。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4:56 (UTC)[回覆]
不用新開解任頁了麼。——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18日 (日) 06:22 (UTC)[回覆]
為了避免投票還沒開始就被人刷屏頁面,建議過兩天再連同答辯內容一起移動也不遲。先例也有這麼做的,符合方針,在客棧也更方便關注。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6:29 (UTC)[回覆]

答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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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是今次解任案的答辯區,請當事人在此就社群提出的濫用傀儡[30]、泄露私隱[31]玩弄規則[32]地域攻擊[33][34]破壞頁面[35]編輯戰[36]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37]無證據惡意推定用戶為傀儡[38][[39]]等情況進行答辯,謝謝!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5:03 (UTC)[回覆]

據我所知,所謂「私隱內容」,指的是「個人姓名、住址」等能精確將網絡上的某個帳戶與現實中某個實體相關聯的信息。而 Techyan 所說的推文里,並沒有包含任何能精確定位某個人的任何信息。郵箱地址其已在其它網站上直接 post 出來,因此此項截圖應不存在任何需要打碼的地方。
「破壞頁面」和「編輯戰」的封禁我至今仍對此表示懷疑。先不論封禁前是否有最後警告及回退是否達到三次,此次封禁最重要的一個基點是「我所移除的內容並非擾亂」。我曾對此三次詢問執行封禁的霧島聖,但其至今並未給出明確的答覆:前兩次均答非所問,第三次之後索性直接無視。復檢者天天也並未閱讀下方討論,用一句主觀且完全沒有證據的「閣下對方針的理解已經有非常大的偏失」直接拒絕了此次申訴。如有可能希望能在這裏再次確認下。
既然 Jimmy 認為我的操作屬於濫用傀儡,那我對此表示無意見。但請注意:在此前,Jimmy 已表示「User:范濫用多重賬戶一案自始至終均與該用戶之任何『舉報並揭發』無關」。Galaxyharrylion 至今仍然用他的舉報來指控我進行「地域攻擊」,並且屢次「無證據惡意推定 IP 為傀儡」,我認為是不恰當的。
所謂的「最後一日反對票拉人下馬」,我想,我並沒有傳說中的「一票否決權」。如果我投了反對票,而申請者因為此反對票而申請失敗,那只能證明在我的反對票之前已有足夠多的其他用戶投下的反對票。如果就此種情況說我拉人下馬,那這和「吃了 6 個包子,沒飽,吃到第 7 個包子,飽了,因此以後只決定吃第 7 個包子」有什麼差別?
最後想提醒下 Galaxyharrylion,請您使用中立性表述。請不要在您的行為,或者對您有利的行為前加上「合理」兩字(如「合理解封」),也請不要在您所反對的編輯前加上「濫權」兩字(如「濫權刪除」)。上面所提的 OS 問題我已再三解釋過,還請勿直接無視我的解釋繼續說我是濫用監督權。--廣雅 范 2016年12月18日 (日) 09:58 (UTC)[回覆]
(※)注意:被提出解任的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出現編輯戰行為並觸犯3RR導致再次被封禁。雖然當事人已經寫出答辯詞,但由於受到封禁的影響,為保證當事人為自己辯護的權力,遵循投票不能代替討論的論述,本次解任的投票部分將延後到范君的封禁結束之後再開始。--天天 (留言) 2016年12月18日 (日) 22:56 (UTC)[回覆]

請求管理員霧島聖說明封禁廣雅范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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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了以上討論段落,希望管理員霧島聖說明封禁廣雅范一事的始末。未經警告跟溝通,直接封禁另一名管理員,作法有待商確;再加上先前雙方曾有過衝突,很難脫離報私怨跟結幫派的疑問。希望霧島聖能夠說明此事。--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6年12月16日 (五) 15:47 (UTC)[回覆]

(!)意見--霧島聖、蘇州宇文宙武等人,經常是不回應用戶的答詢。不知道為什麼?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8日 (日) 09:40 (UTC)[回覆]
  • (:)回應,我提出的問題很明確,封禁主要目的不在於處罰,而在於溝通,可以用溝通解決的,不應該走向封禁。管理員封禁另一名管理員,看起來像是相互攻擊,而不是溝通,在作法上有疑問。此外,對於范的處置,跟先前對蘇州相較,霧島聖閣下的做法並不一致,有偏待的可能。因此在此提出討論。--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6年12月19日 (一) 16:06 (UTC)[回覆]

霧島聖12/18複查范,是否應對范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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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Antigng霧島聖Jimmy_XuKegns臺北時間12/18晚間,因為互助客棧上面的討論,對於「標題」產生爭議,而相互回退。

  1. 范、蘇州宇文宙武、Galaxyharrylion三人被封禁。從封禁、覆核過程,對社群很具有觀察的啟發性:
    1. 范:Antigng封禁一週→范申訴,霧島聖駁回並維持一週
    2. 蘇州宇文宙武:Antigng封禁一週→蘇州申訴,NBfreesh改31小時理由「 非嚴格觸犯3rr方針,但也希望之後不要有類似行為」)。
      1. 註:蘇州之前被Antigng以長期編輯戰封禁一個月,車輪戰解封---Nbfreesh縮減成一週,霧島聖解封,此為霧島聖管理員消失一陣子的原因事件。)
      2. (?)疑問-霧島聖之前車輪戰解封蘇州的理由是「封禁並非為了懲罰用戶」而未回應Antigng等其他管理員的完整事證、其他用戶的舉證;相較下,不知道為什麼「懲罰范」就那麼重要?
      3. (?)疑問-之前在Techyan選任管理員投票,蘇州爭議發言,范質疑擾亂而刪除(未經警告、也沒有3RR),霧島聖就封禁了范,而且也不考慮避嫌。(范當時也還沒投反對票,就遭封禁,結果還被說喜歡在最後一天投反對。)---在下不知道,諸位在聲討范的時候,是否有考慮過「標準一致」?
    3. Galaxyharrylion:霧島聖封禁3天(原是一週,3分鐘後直接縮減為三天)...(?)疑問-前面發生編輯戰,行政員Kegns出面提出理由刪除該等字眼後,編輯戰就停歇;Galaxyharrylion卻再次恢復該字眼,范因此去刪除而累積違反3RR。誰的責任多些?
    4. (?)疑問--范作為名譽當事人,在爭議中,其他人都可獲得減輕,結果出面覆核的是「跟他有嫌隙、兩次主張罷免他的管理員,也是封禁他衍生爭議的管理員」,這位管理員對其他人減輕,但覆核范時直接駁回。---無論這位管理員的斷事有無道理,難道不用「避嫌」?
  2. WP:管理員方針的「避嫌」,如何落實?這應該是一個管理員基本的自我把握,否則會減損公信。---「管理員不應該在一項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戶和管理員的雙重身份,而應該要麼使用普通用戶的身份,要麼使用管理員的身份,儘管用戶是同一個人。」
  3. 范提封禁申訴,結果「霧島聖」主動去覆核拒絕。在下對結果不表意見---疑慮的是程序與避嫌規範,霧島聖已經跟范之間有那麼多爭議。維基百科那麼多管理員,何以非要已經雙方顯有嫌隙的「霧島聖」主動去覆核?
    1. 4月解任案是霧島聖主持的;
    2. 之前Techyan選任管理員投票案(霧島聖提名主持),蘇州留言指控最後一天集體投票反對,范認為構成干擾因此移除蘇州留言,未3RR未獲警告就被霧島聖封禁(霧島聖是否應避嫌?這例子是爭議性封禁);
    3. 12月要求辭職案,霧島聖還是第一批留言的(管理員或一般用戶角色)。
    4. 是否還有其他事例?

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8日 (日) 14:34 (UTC)[回覆]

  • 剛看封禁日誌,蘇州君是31小時而非一周,不過避嫌是要求管理員以身作則,如果管理員不願避嫌,依照中文維基現在的規則,似乎也無可奈何?大概當年制定方針的維基人沒想到之後少數的管理員常犯此問題吧!(個人意見)--Tb095811zhwiki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14:45 (UTC)[回覆]
謝謝樓上提醒,原來蘇州已經申訴由Nbfreesh縮減為31小時。在下上面的說明已改。
(!)意見--在這種時候,發生這樣一個封禁案,看着幾位管理員的處事方式。在下覺得很有啟發性。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8日 (日) 15:03 (UTC)[回覆]
若是愣說避嫌的話,維基百科哪個管理員不認識另外一個管理員?又如何確保另外的管理員沒有私底下的關係?--Innocentius Aiolos 2016年12月18日 (日) 15:20 (UTC)[回覆]
(:)回應-我們無法知道私下關係。
  1. 就像有某用戶被封禁時,簡單申訴幾句,就總是會有幾位管理員快速出面解封或大幅減輕,引發爭議在所不惜;但我們也不能說他們私下就有關係。
  2. 但是,霧島聖 v. 范,近期多起事件,甚至這次罷免的原因事件,都已經跟霧島聖有關,如果這樣都還不用避嫌,那WP:管理員的「避嫌」條款等同廢除了。
  3. 我們再回憶過去,蘇州宇文宙武等用戶,近一年多來很喜歡隨意指控管理員「拉偏架」(不合己意的就貼上個標籤),即便沒什麼具體實證、面對反證也不說明...結果這些管理員卻還自己更謹慎注意避嫌、舉證(例如范、Antigng等人)。相較下,近期的個案是明顯具爭議及利害衝突,有些管理員是不是應該謹慎些?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8日 (日) 15:24 (UTC)[回覆]
乾脆讓監管員出面覆核算了。[開玩笑的]——꧁༺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18日 (日) 15:27 (UTC)[回覆]
(!)意見--感謝@Clear Sky CM940504提醒用戶。
另,依據「Galaxyharrylion指控范使用IP抱怨上海用戶」是「地域歧視性攻擊」,且不說范抱怨內容是否有歧視;相較之下,蘇州宇文宙武的作法不是更明顯嚴重嗎?蘇州宇文宙武不斷給用戶貼「FLG支持者」標籤(這不禁讓人聯想到共產黨扣人「右派、黑五類」就能引導群眾「往死裏打」),並攻擊「 FLG支持者就是長篇大論洗版」,是什麼用意呢?
(:)回應-@蘇州宇文宙武您好:
  1. 蘇州多次丟出對多位管理員及用戶的各種指控。在下幾次一一就事論事,點出事情值得商榷之處,這不正是任針對待您的指控與疑問嗎?但蘇州您往往拒絕回應、拒絕具體回應,而一再扣人「OO支持者」帽子,且不說關心人權議題是否等同FLG支持者;如果您認為這樣標籤化用戶合宜,那麼您是否歡迎大家稱呼您「共產黨擁護者」?
  2. 您抨擊在下「長篇大論洗版」,但在下主要是談論具體案情,反過來看,以4月罷免案來說,您作為罷免案指控者,違反程序突襲,且提出的證據都講不清楚,用戶拿出的反證比您的舉證還多,您的舉證明顯違反事實,而您至今拒絕回應。您是「丟出指控、丟出問題」的人,其他用戶具體一一回應您的問題,怎麼您還嫌棄呢?如果在下講的沒道理,歡迎您具體回應,彼此切磋。難道您不覺得問題能聚焦討論釐清,對社群是好事,也符合您要釐清管理員是否行事不當的初衷嗎?發生爭議時,詳細的說明過程,負責任地把事情釐清,難道不符合維基嗎?維基百科方針還要求管理員應準備證據及說理,來回應當事人呢。指控者,有基本的舉證說理責任、回應反證的責任。
  3. 在下提醒一句「過程比結果重要」,「范當不當管理員--不重要,范怎麼被拉下管理員--是社群大事」。如果過程疑義、理由不清,罷免結果對社群留下的是撕裂信任、對維基方針留下的是公信傷害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1日 (三) 03:39 (UTC)[回覆]
「FLG支持者」是標籤?連自己的立場都不敢承認,還談什麼中立?不要以為自己標榜「中立」就真的中立了,大家都能看到。FLG支持者還是糾纏着以前的問題(無論以前怎麼樣,跟現在有關嗎?),顧左右而言他,並且持續洗版長篇大論,其實我回復一個字都是多餘的。——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6年12月21日 (三) 06:29 (UTC)[回覆]
(!)意見--蘇州宇文宙武您好,您的回答又有明顯與事實不符的地方了
  1. 這次要求解職理由之一,就是在Techyan選任管理員投票時,蘇州您公開出來留言抨擊「最後一天集體投票」(根本沒這事,最後一天只有一票),范質疑您蘇州的發言涉及擾亂因此刪除,您又恢復並稱范「管理員濫權掩蓋」,結果范被霧島聖封禁。這怎麼會是您說的「糾纏着以前的問題」、「顧左右而言他」?您提出對用戶的指控,卻不願意回應其他用戶的質疑。
  2. 霧島聖幾次不避嫌處理范,是否適當?這當然要回溯討論霧島聖、蘇州您跟范之前出現了多次衝突,相關議題拿出來檢視。
  3. 您之前4月罷免范案件,突襲指控、涉及扭曲事實的問題拖了幾個月都不願具體回應,這次又出來講罷免,其他用戶不能提出疑問?
  4. 還是希望您別給用戶貼標籤,那跟大家目前的討論有何關連?您講了半天,還是拒絕對其他用戶的疑問做出任何具體回應。(3)請問您的個人頁推崇共黨,大家是否都可以稱呼您「共產黨擁護者」?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1日 (三) 06:49 (UTC)[回覆]

公告欄的「標題殺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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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標題殺人」的指控不成立,公告欄標題已經由第三方人士修改,繼續爭議已無意義

今天看到了Template:Bulletin最上方的一句「[討論] 濫用傀儡的范的解任案答辯已開始,請踴躍參與討論。」,很好地示範了所謂的「標題殺人法」。編輯記錄如下:[40]。--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6:46 (UTC)[回覆]

相關通告已被修改[41]。 --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05 (UTC)[回覆]
再次被修改回[42]。--A2093064#Talk 2016年12月18日 (日) 07:07 (UTC)[回覆]
無根據指控「殺人」,算至少半個人身攻擊。公告本應該突出重點。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08 (UTC)[回覆]
「標題殺人法」或「標題殺人」一詞早已被媒體廣泛使用(例如Facebook 將更新演算法剔除「標題殺人」與「垃圾內容」,這又是一場邪惡計劃嗎?,並無指控任何人進行真實的殺人行為的意思。--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14 (UTC)[回覆]
媒體用過了,你就可以在維基用嗎?央視大嘴報道可以公然辱罵,維基可以嗎?可見您對維基方針認知有較大偏失。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15 (UTC)[回覆]
參見在過往討論中由其他用戶提及的「標題殺人」。--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17 (UTC)[回覆]
條目中出現和針對條目的,不代表可以用這個詞來攻擊其他維基人,條目里可以有引用攻擊性語言,你就可以對用戶用攻擊語言嗎?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19 (UTC)[回覆]
如果閣下不滿意「標題殺人法」這五個字,本章節標題改用「引導性標題」代替可以嗎?--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7:33 (UTC)[回覆]

一個標題而已,能說明白事情就好。保持現在即可。這個討論就結了吧。--Techyan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08:20 (UTC)[回覆]

(!)意見--在下忍不住要再講話了。Galaxyharrylion是不是雙重標準、輕重失衡?
  1. Galaxyharrylion在上面對范的標題一直添加「濫用傀儡的范」,誤導用戶以為好像下面討論的人都贊同這標題一樣。
  2. 當其他用戶點出這涉及「標題殺人法」(引導性標題)的爭議,Galaxyharrylion卻又指控用戶是人身攻擊!?
  3. 「濫用傀儡的范」是「事實層面定性」,「標題殺人法」是「作法言論疑慮」,哪一種才是「人身攻擊」?應該不難判斷。如果Galaxyharrylion認為「標題殺人法」是人身攻擊,舉輕明重----為何Galaxyharrylion卻不惜編輯戰,跟蘇州宇文宙武一直堅持添加(引導性標題)「濫用傀儡的范」,而形成編輯戰?(即便連行政員Kegns都出手刪除那幾個字了)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8日 (日) 14:19 (UTC)[回覆]
(?)疑問--「涉嫌使用IP發言」與「濫用傀儡」,兩者哪個較中肯?與其在標題上爭執,不如好好說明清楚事實,而不是只說一半事實(說人濫用傀儡,但卻不把事情/IP的始末、情節程度一起交代)...這樣真的讓人對這些「指控」的信賴度降低。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8日 (日) 14:25 (UTC)[回覆]
回Galaxyharrylion:你在「有爭議的標題」加上別人的名字,但我沒有在章節標題加上你的名字。--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18日 (日) 14:54 (UTC)[回覆]
你說有爭議不代表就有爭議。廣雅范濫用傀儡是事實,標題自然是沒有爭議。你說我利用公告欄進行「標題殺人」是你的個人看法,自然是有爭議。我敢明明白白加入當事人的名字,因為我理直氣壯,所以說話自然敢光明磊落;你不加我的名字,證明你心虛,所以你才這樣偷偷摸摸。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1日 (三) 15:01 (UTC)[回覆]
賈誼有句話說得好,「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有幾位吃了一桌餃子的人現在也該看看我們是怎麼「消滅」這兩盤湯圓的。氣絕仇怨終須報,忠介清明塢不回。越士三人湔閩恥,建德城外艷陽暉留言2016年12月21日 (三) 16:43 (UTC)[回覆]
IP用戶以「討論結束為理由」隱藏了這個討論。但應該還沒有。要關閉討論,是否應問問參與的人?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18日 (日) 23:30 (UTC)[回覆]
標題殺人法的形容對象是公告欄,不是用來形容用戶,豈有人身攻擊可能?不要隨便無限放大維基百科的規則。--泅水大象訐譙☎ 2016年12月19日 (一) 04:14 (UTC)[回覆]
這是樁明顯「濫用公告欄」並「企圖引發編輯戰」的案例,沒什麼好隱藏的。--WildCursive留言2016年12月19日 (一) 07:04 (UTC)[回覆]
我已經向兩位台灣資深用戶解釋了誤會,不願再多說了。這個話題到此為止吧。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1日 (三) 15:02 (UTC)[回覆]

題外話,標題處出現的「 」是甚麼?--Zhxy 519留言2016年12月21日 (三) 17:23 (UTC)[回覆]

{{Intense_discussions}}有一個U+FFFC字符,已去除。--YFdyh000留言2016年12月21日 (三) 20:06 (UTC)[回覆]

禁止投票區表達意見-每逢范案,程序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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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見--范的封禁案,涉案的霧島聖管理員,范一直認為霧島聖未正面回答其問題(如范在答辯區所言)。其實,在下這次向霧島聖提問,霧島聖也未回答。且不說霧島聖至少兩次在范的案件中沒有避嫌,先請問---(1)霧島聖有沒有義務回答問題?尤其這問題,涉及范是否構成濫權或無理的編輯戰。---請問投支持票的用戶們,是否認為霧島聖應該回答問題?讓指控與答辯能釐清事實。(2)依據管理員及封禁方針,管理員有義務回應並舉證,霧島管理員不宜不顧方針、拒絕回應范的問題。如果屢屢拒絕、不正面回答,經屢勸仍不聽?(3)要罷免范,也要讓范心服口服吧。
另外,這次有用戶臨時提出「不能在投票區」發表意見。雖然在下初步想想,並不覺得顯不合理、是可以討論的,但這並非維基規定,變更應先經討論;否則,會有「個案性法規」而有「因人設事」的疑慮;一般在各國法規政策上,這樣在事件中臨時變更規定是禁止或不宜的。希望維基的罷免案,無論對象是誰,盡可能不要發生各種程序上爭議、或對當事人不利臨時變更或疑慮。因此,希望用戶先別逕自搬移他人留言。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04:47 (UTC)[回覆]
  • (!)意見--范的封禁案,涉案的霧島聖管理員,范一直認為霧島聖未正面回答其問題(如范在答辯區所言)。其實,在下這次向霧島聖提問,霧島聖也未回答。且不說霧島聖至少兩次在范的案件中沒有避嫌,先請問---(1)霧島聖有沒有義務回答問題?尤其這問題,涉及范是否構成濫權或無理的編輯戰。---請問投支持票的用戶們,是否認為霧島聖應該回答問題?讓指控與答辯能釐清事實。(2)依據管理員及封禁方針,管理員有義務回應並舉證,霧島管理員不宜不顧方針、拒絕回應范的問題。如果屢屢拒絕、不正面回答,經屢勸仍不聽?(3)要罷免范,也要讓范心服口服吧。
另外,這次有用戶臨時提出「不能在投票區」發表意見。雖然在下初步想想,並不覺得顯不合理、是可以討論的,但這並非維基規定,變更應先經討論;否則,會有「個案性法規」而有「因人設事」的疑慮;一般在各國法規政策上,這樣在事件中臨時變更規定是禁止或不宜的。希望維基的罷免案,無論對象是誰,盡可能不要發生各種程序上爭議、或對當事人不利臨時變更或疑慮。因此,希望用戶先別逕自搬移他人留言。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04:47 (UTC)[回覆]
(*)提醒-在下的留言被移除移動,在下已經表示「程序不宜臨時變更」。但DreamLiner仍移除逕自移動在下的留言,並稱在下不尊重程序---請DreamLiner為社群開示:(1)方針或哪個維基規範,禁止在投票區發表意見?(2)請問:4月份罷免案,是哪位用戶先在投票區發言的?(3)這次罷免案,有事先討論規則,禁止在投票區發言嗎?為什麼罷免案發起人一句話,就禁止其他人在投票區表意見的權利?(4)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投票過程中的討論也是相當重要的。(5)在下也提醒DreamLiner「是以一般用戶或管理員角色」在移除移動留言?
這項所謂「新規定」,是否是在Wetrace於支持區發表疑問之後,才有用戶提出來的?這時點合適嗎?
如果經過其他中立行政員或管理員同意,在下願意接受這項「臨時變更」的規定。但是,DreamLiner是明顯支持罷免的一方,而此時移除移動、禁止其他用戶在「支持區」發表意見,是否適宜?(@KegnsJimmy_XuAT和平奮鬥救地球OutlookXP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05:25 (UTC)[回覆]
(?)疑問--@DreamLinerLily135兩位好,(1)在下留言「被移動」,已修訂發言,(2)誠如DreamLiner所說,既然明知沒有共識,DreamLiner何以說在下不遵守程序?何以三位用戶未經他人同意接連移動在下留言?臨時突襲變更程序的,是誰?也再次請問DreamLiner是以「一般用戶身份」還是「管理員身份」移動在下留言,並指責在下「不遵守程序」?(3)這項程序何時形成的?DreamLiner認為「不遵守程序的是Wetrace」,就請DreamLiner管理員指出「Wetrace不遵守哪項社群共識程序」?
(?)疑問-為什麼范案兩次被罷免,在程序上都會被「突襲」或「創新」?為什麼范案,當事人的程序保護或社群討論,就出些問題?在下已經指出,「范當不當管理員是小事,范如何下來是社群大事」,也提出對程序規則的疑慮、對實體理由的疑慮,為什麼部分主張罷免的用戶,在程序上不能夠多聽異音,做到盡可能避免爭議?為什麼涉及范封禁案合理性的霧島聖管理員等相關人遲遲不能正面回答范與其他用戶的問題?----難道其他用戶在支持區表示意見,就會影響支持票嗎?如果表達的意見有問題、失實,歡迎指教。何必非要移動他人留言?
副知@KegnsJimmy_XuAntigng@Lanwi1AT和平奮鬥救地球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08:16 (UTC)[回覆]
這不是在下造成的,有人非要移動他人留言,但拿不出依據。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08:23 (UTC)[回覆]
@Wetrace我只是希望您不要誤會,DreamLiner並不是刪除您的留言,因為我不希望因為這個誤會被其他人放大檢視!Lily135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08:24 (UTC)[回覆]
(:)回應-(1)謝謝Lily135的提醒,在下一時筆誤寫成「移除」,已經改為「移動」;對於可能有些用戶因此誤會DreamLiner「移除他人留言」的,在下向表示DreamLiner歉意。但是,DreamLiner管理員說在下「不遵守程序」卻又說這項程序還沒有共識,不知道是什麼意思?如果按照蘇州宇文宙武對范的標準,蘇州這時是不是可能會跳出來說「管理員濫權掩蓋」?....在下不針對任何誰、也不認為DreamLiner此時已涉濫權(因為都還在交流過程),只是想點出過程中應盡量避免爭議。(2)誰要罷免范,在下尊重也管不着;但是,罷免范的過程,未來都可能發生在對每一人身上(各種人事或爭議處理);如果程序有問題、理據有缺失,就是在社群立下了一個「新低標」,未來每個人都可能因此受害。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08:28 (UTC)[回覆]

所謂「范濫用傀儡」,其實是「以未登入的IP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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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涉及任何傀儡投票或繞過封禁。--Mewaqua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14 (UTC)[回覆]

根據政策,任何相關人士不得透漏相關內容。--小火車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41 (UTC)[回覆]
但是透露是否真的濫用傀儡做出破壞編輯還是只是意外登出造成的編輯還是可以的。——꧁༺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26日 (一) 14:03 (UTC)[回覆]
在下在這次討論中,所感受到的,是明顯的標準差異。令人可嘆。一些人只想着投票,而對探尋事實是什麼,沒有興趣、也不斷迴避。@星耀晨曦,在下之前於客棧討論階段,對於主張罷免方用戶,提出多項疑問,但幾乎沒人具體回答。范就編輯戰爭議,向涉案執行管理員提問(方針明訂有義務回答,屢屢不理、也不聽勸告),也未獲回答。請問,這是哪門子的公平罷免程序?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2月26日 (一) 14:25 (UTC)[回覆]

濫用傀儡就是濫用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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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傀儡方針中:屬於濫用傀儡的行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40 (UTC)[回覆]

投票去除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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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這次投票是只有決定是否要去除管理員權限嗎?還是包括IP 封鎖例外、監督員的權限?Lily135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26 (UTC)[回覆]
管理員權限。如果要移除管理員權限的話,監督權限也必須一同移除(監督權限建立在管理員權限之上) 。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範濫用了IP封禁豁免權。——꧁༺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26日 (一) 13:34 (UTC)[回覆]
所以即使通過解任IP 封鎖例外也不會被移除?(問一下而已 沒別的意思)Lily135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44 (UTC)[回覆]
將解除的權限為管理人員權限,IPBE並非此類別權限。--小火車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48 (UTC)[回覆]
@Subscriptshoe9謝謝您的答覆!Lily135留言2016年12月26日 (一) 13:49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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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請代替我投下支持票,支持濫權的管理員解任。一個已經離開的維基人 留。 --59.115.169.203留言2016年12月28日 (三) 22:46 (UTC)[回覆]

你是誰?為何有此一答?--►不讓你們窩裏反的Ricknator11♥)◁ 2016年12月28日 (三) 22:50 (UTC)[回覆]
似乎沒有讓IP用戶投票的前例。——꧁༺星耀晨曦༻꧂留言|歡迎參與升級授權協議的討論2016年12月29日 (四) 00:10 (UTC)[回覆]
就像可以「為死去的同志們復仇」一樣,以一個IP為理由投票好像也沒什麼不妥……現在這樣子理由寫個「某某IP」就是。——Artoria2e5 保持討論完整,直接ping我回復 2016年12月29日 (四) 01:04 (UTC)[回覆]
都離開了,還在瞎逼逼什麼?如果不是被封的話,直接穿上馬甲去投票就是了。膽小鬼。——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2月29日 (四) 01:16 (UTC)[回覆]

拒絕。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12月29日 (四) 02:04 (UTC)[回覆]

哎,又是IP。。。galaxyharrylion留言2016年12月31日 (六) 08:3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