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類型

是一种行政区划单位,通常运用于城市,有时会另称“建制市”以便与地理学或文化(约定俗成)上的都市区别。市建制基本反应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发展趋势。一个市通常会向下划分为数个行政区,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叙述汉字文化圈内之地区所定义的“市”。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规模的地方实施市制中国民国建立后亦跟进采用,目前已广泛于汉语圈使用。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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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单位‎
(虚级化)










相关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模板
中华民国公告疆域
简易版行政区划表
中华民国直辖市(粉红色)及市(紫色)分布图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尚未以“市”作为行政区划。民国2年(1913年),清朝行政区划留存的“府、州、厅”俱废,改制为;当时曾有部分地方的县推动市制,但皆被当时握有中央政权的北洋政府挡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复市制,但未广泛推行;亦在同年,广州市护法军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后,全国各地实施市制的风气渐盛,“市”才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划。政府播迁台湾之后又经数次修正法规,始成今日三种不同的级别“市”。

分类及现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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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制的法源依据为1999年通过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规定“市”依层级与权限不同而分为三个类型,均为地方自治团体:

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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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地方制度法》规定如下:

  • 人口聚居达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但县市合并后,实际执行上概以两百万人为门槛,然而台南市例外。)
  • 人口聚居达五十万人以上未满一百二十五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
  • 人口聚居达十万人以上未满五十万人,且工商发达、自治财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设施完全之地区,得设县辖市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设之直辖市、市及县辖市,得不适用上述之规定。[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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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初期维持民国时代省辖市中央直辖市,日后经过多次改制,“市”的层级已渐趋复杂。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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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市”分为以下类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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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较大的市,在法律中表现出两种概念,一种是表现在行政区域划分上,1954年《宪法》条文上首次写入,现行《宪法》(1982年颁布)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较大的市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按照现行区划的分类,较大的市层次上介于省(自治区)与县之间,属于地级市。另一种是表现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行政区类型上,1982年《地方组织法》条文上首次写入,《立法法》(2000年施行)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 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省级行政机构的领导。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副省级行政区分布图
 

香港、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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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由于其城邦特性导致辖区较其他同级行政区为小,因此并没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划。

香港只在某些情况下以“市”代指新市镇。不少新市镇都有固定范围的“市中心”(城镇中心英语Town centre),如沙田市中心屯门市中心天水围市中心;一些新市镇之内,但地理上与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马鞍山市中心

澳门在葡萄牙管辖时期,全境共划分为澳门市(即澳门半岛)、海岛市(即氹仔路环)两个市,1999年回归后废除。但和香港一样有着市中心(市区,葡萄牙语:Centro)的划定。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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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市

中古时期日本,在工商繁荣的人口聚集地设“”,农民居住的聚落则设“”。进入明治时期后,日本政府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郡区町村编制法日语郡区町村編制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设“区”。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市制,“市”做为行政区划开始出现,当时有首都东京等37个都市施行。二战结束前,日本亦在台湾桦太关东州外地实施市制(如“台湾市制”),但朝鲜没有实施市制,而是以“”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过《地方自治法》后,改以该法做为“市”设置的法源依据,并持续迄今。

日本自1889年实施市町村制度以来,政府方面一直鼓励市町村间的合并,其中首要的是合并升格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获得较多的资源与权力下放,所以市的数量越来越多,町、村的数量则逐渐减少。因为町、村常被鼓励合并到邻近的市里面,所以现在部分的市,城区范围可能不大,但却拥有幅员相对辽阔的乡村原野地带。

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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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方自治法》,“市”是次于都道府县的“地方公共团体”,乃第二级的行政区划,与同级。“市”的设置要有以下条件:

  1. 原则上,人口在5万以上者。
  2. 市区户口数目占全区域的六成以上。
  3. 从事工商业的人口必须占全部劳动人口的六成以上。
  4. 其他符合各都道府县内相关条例者。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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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根据地方自治权限的不同而分为四个类型:

  • 政令指定都市振假名せいれいしていとし),拥有最多的地方自治权限。类似中国的副省级城市
  • 中核市(振假名:ちゅうかくし),拥有次多的地方自治权限。
  • 特例市(振假名:とくれいし),拥有比一般“市”要多的地方自治权限。惟此制度已在2015年4月1日起被废除,现有之特例市则暂时以“施行时特例市”维持旧制。
  • 市(振假名:),拥有最少的地方自治权限。

大韩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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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特别市(韩语:특별시) - 属于第一级行政区。仅设有1个,即首都首尔特别市
  • 广域市(韩语:광역시) - 属于第一级行政区,人口达100万可设置。共设有6个。
  • 特别自治市(韩语:특별자치시) - 最新出现的第一级行政区。仅设有1个,即世宗市
  • 特定市朝鲜语특정시(韩语:특정시) - 属于第二级行政区,人口达50万可设置。共设有15个。
  • 行政市朝鲜语행정시(韩语:행정시) - 属于第二级行政区,是特别针对济州特别自治道设置。共设有2个,即济州市西归浦市
  • 市(韩语:) - 属于第二级行政区,置于之下,人口达15万可设置。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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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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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直辖市越南语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城庯直屬中央),属于第一级行政区。共设有5个。
  • 省辖市越南语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城庯直屬省),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共设有68个。
  • 市社越南语Thị trấn市社),与省辖市同属第二级行政区,中国大陆通常译作“县辖市”,共设有50个。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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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故目前的市之人口未满五十万者、以及人口未达十万人之县治成为县辖市者,并不符合目前的法规标准,因该两者的设置状况乃根据旧有法规(《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省县自治法》)而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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