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香港協助移交逃犯至中國大陸、澳門及臺灣與協助其他司法管轄區凍結或沒收財產之法例修訂
(重定向自香港逃犯條例修訂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英语: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Legislation (Amendment) Bill 2019),民间及媒体报导俗称“逃犯条例”、“引渡条例”、“送中条例”等,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交香港立法会审议的一法律草案,以向中国内地澳门台湾司法管辖区移交嫌疑人和进行法律协助。本条例的修订是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爆发的导火线[1]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香港立法会徽标
香港立法会
本条例草案修订《逃犯条例》,以使凡香港与任何其他地方就一般性质的移交安排所没有涵盖的特定情况作出特别移交安排,该条例即适用于有关安排;订定就特别移交安排而言,由香港作出的移交所涵盖的罪行范围,限于37项现时适用于一般性质的移交安排的罪行(仅以该等罪行于该条例中现有的描述为基础);以及订定按照属订明安排的移交安排认证的文件,须当作已妥为认证;修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以使该条例适用于香港与任何其他地方之间的协助请求;以及订定以下事项:协助请求如关乎香港与任何其他地方双方之间所作出,并属订明安排的相互法律协助安排所涵盖的刑事事宜,只可依据该等安排提出。
考虑机关香港立法会
立法历史
法案公布日期2019年3月29日
呈交者时任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
首读2019年4月3日
相关法例
逃犯条例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
现状:已撤回

此提案源于潘晓颖命案,由中共中央纪委倡议、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推动[2][3],林郑月娥声称制定该条例的初衷是为了填补香港法律的缺陷和漏洞,并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理解、尊重和支持[4][5],惟此草案在香港社会被认为会削弱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作为独立司法管辖区的地位而备受争议[6],国际社会及媒体对相关条例的关注和评价使得本次修例发酵成为受全球关注事件[7][8]。大量市民在6月9日游行抗议后,政府仍决定在6月12日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进行二读,警方与包围立法会大楼阻止条例二读的示威者因此发生严重警民冲突,亦由此产生撤回修例、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释放示威者、实施双普选及林郑月娥下台的“五大诉求[9],由于政府方面拒绝回应,示威逐渐演变为多次爆发警民冲突的暴力场面[10][11][12][13][14],警方在元朗袭击事件及对连串示威的处理手法也引发更多争议[15],中国内地的官方媒体亦作出评论[16],使社会不同意见群体的严重对立[17][18][19],导致泛民主派本土派为首的社会矛盾[20],使得香港多个行业被波及,林郑月娥的民望及特区政府的公信力也严重受损[21],民生经济亦受到损害[22][23][24]

2019年9月4日下午,林郑月娥在征得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批准后[25],宣布将在立法会在10月复会后动议撤回条例修订草案[26],但示威的焦点已经落在追究警方的武力使用[27]和实施双普选的议题上[28],由条例修订而引发的争端并未成功得到平息[29][30]。10月23日,香港立法会召开大会[31],会议中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提出动议[32],恢复二读辩论《逃犯条例》修订,并就此正式宣布撤回修例[33]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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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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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年,《天津条约》第21款规定香港殖民地政府须将逃到香港的中国犯人送至大清。1889年,香港殖民地政府订立《华人引渡条例》[34],规定过往12个月中未在香港殖民地住满6个月的中国籍犯人,可经裁判法院审讯后引渡到大清;亦订立《改订香港提犯章程》作为港英政府和清政府互相引渡的具体安排[35]中华民国外交部曾据此条例向香港殖民地政府提出过引渡要求。《华人引渡条例》最后一次被引用是于1930年,后因其根据的《天津条约》被认为是不平等条约,而一直被中国政府拒绝援引[36]。香港回归后,英治时期的《华人引渡条例》因为不符合基本法,而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37]

198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法律专责小组提交报告,建议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院管辖应以属地原则处理,指出:“如犯罪者,不论是香港居民还是内地公民,在香港作出犯罪行为,便应在香港受香港刑法检控和审判;如犯罪行为在内地发生,犯罪者,不论是香港居民还是内地公民,须在内地受内地刑法检控和审判。”[38]小组成员之一李柱铭,在1998年立法会会议中,重申香港特区政府应坚持属地原则,“违法行为必须在犯事地区的法院审讯,及逃犯须移交到犯事地区处理”,并指中国大陆和香港的移交疑犯问题是“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课题”[39]。英国对在全球任何地方干犯谋杀的英国公民有司法管辖权,但香港未有跟随。香港由于履行国际公约,而对若干项控罪有域外法权英语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例如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违反《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及劫持人质条例》(《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和《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所订罪行者,不论其国籍和犯案地点,都可以在香港审理[40][41]

根据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英国在1992年为香港制订引渡协议及现行《逃犯条例》时,强调“只与司法制度、刑罚制度、人权状况达标的政府建立引渡关系”,即使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此等必要人权标准仍然适用[42]。英方立法原意并不视没有订立引渡协议为“漏洞”,有研究认为这表示了英方忧虑引渡及不信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外,中方在1988年亦向英方承认引渡等法律未发展完善,建议实施初期只限于民事和商贸合作方面[43][44]。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生效前夕,英方关切港府试图与内地达成引渡协议一事。英国外交大臣国会报告,期望任何结果应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司法程序;已向中国大陆当局和香港特区政府表明观点,即任何安排必须使得所有有关人士都能接受。英国议会对于此敏感争议,建议外交部应鼓励引渡协议双方确保任何协议都有适当的保障措施,防止人权受到侵犯[45]

自香港回归后,香港和中国大陆警方曾经互有通报在各自司法管辖区受到强制措施的陆港居民情况。大陆警方应港府请求,于境内通缉抓捕嫌疑人,并以驱逐出境方式向香港警方移交了约170名嫌疑人[46]。香港较少向大陆移交嫌疑人,例子有2008年持美国绿卡之前八九学运领袖周勇军,被港方驱逐出境至深圳[47]

2019年6月4日六四事件三十周年当日,英国人权组织香港观察(Hong Kong Watch)创会成员、曾在香港主权移交前夕担任英国外交大臣马尔科姆·里夫金德在《南华早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逃犯条例》修订是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承诺。他亦表明当年中英谈判时双方代表皆有意识地在中港两地法制之间建立鸿沟,强调法例是提供了防火墙,而不是存有“漏洞”[48]

台湾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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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7日,台湾发生潘晓颖命案。受害者潘晓颖与疑犯陈同佳均为香港人,两人以情侣关系在台湾旅游。案发当日,他们在酒店因女方怀有第三者胎儿而争执,男方勒毙女方后,将尸体装入行李箧并弃置在台北捷运竹围站周边草丛。其后,陈同佳独自返回香港,而受害者的亲戚因联系不到潘晓颖,而向香港警方报案[49]

香港警方调查发现,陈同佳返港后曾用女方提款卡提取现金。同年三月,警方以涉嫌盗窃罪拘捕陈同佳,香港以洗黑钱罪名控告陈同佳[50]。陈同佳在盘问中承认杀害女友及弃尸[49]

命案发生后,士林地检署先后在2018年3月、4月及7月透过陆委会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请求[51],告知已掌握关键证据及情报,希望与港府协商如何处理陈同佳案,但陆委会在2019年4月指出港府不但从未回应台方提出的司法互助请求,也拒绝进行会商[52]

由于香港与台湾并无司法互助安排或移交逃犯协议,而且现有《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部分”(中华民国政府统治之台澎金马被香港特区《释义及通则条例》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间的移交逃犯及相互法律协助要求,因此香港政府无法以相关条款引渡疑犯陈同佳至台湾受审。然而有政党提出以“日落条款”方式修订《逃犯条例》,只针对处理台湾杀人案,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有关建议并不可行,政府不会接受[53]。此外,该案件是发生在香港以外之地方,律政司无法以谋杀罪或误杀罪控告疑犯,只以盗窃罪及洗黑钱罪检控[54]。虽然根据林郑宣称;香港对谋杀案没有域外司法管辖权,但英国案例法一直存在对本国人在外地受刑事侵害具司法管辖权,此外,根据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第153P条,香港永久居民在境外性侵犯儿童,例如嫖雏妓和非礼儿童,可在香港被起诉[55]。2007年,一钢琴教师因在广州非礼未成年学生,而在香港被判监4年[56]。2011年,一孤儿院创办人因在云南非礼及与未成年院友性交,而在香港被判监8年[57][58]

2019年2月13日[59],香港政府宣布提交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草案[60],坊间一般通称为逃犯条例修订。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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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逃犯条例》,以使凡香港与任何其他地方就一般性质的移交安排所没有涵盖的特定情况作出特别移交安排,该条例即适用于有关安排;订定就特别移交安排而言,由香港作出的移交所涵盖的罪行范围,限于37项现时适用于一般性质的移交安排的罪行(仅以该等罪行于该条例中现有的描述为基础);以及订定按照属订明安排的移交安排认证的文件,须当作已妥为认证;修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以使该条例适用于香港与任何其他地方之间的协助请求;以及订定以下事项:协助请求如关乎香港与任何其他地方双方之间所作出,并属订明安排的相互法律协助安排所涵盖的刑事事宜,只可依据该等安排提出。[61]

修订《逃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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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61]

(a) 任何移交逃犯安排(移交安排),如非香港与中国其他部分作出者,均可根据《逃犯条例》予以执行;
(b) 为执行该等安排,必需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逃犯条例》第3条作出命令(第3条命令),以使《逃犯条例》就该等安排而适用。

草案第3条修订《逃犯条例》第2(1)条,以区分以下两类安排:[61]

(a) 一般性质的移交安排——就该等安排而言,关乎中国其他部分的例外情况予以保留(见经修订的移交逃犯安排的定义);
(b) 关乎藉任何现正生效的第3条命令实施的一般性质的移交安排所没有涵盖的特定情况的移交安排——就该等安排而言,关乎中国其他部分的例外情况予以取消(见新订特别移交安排的定义)。
现行条例第2(1)条节录 修订后会在该条下按笔划数顺序加入以下法条
移交逃犯安排(arrange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指符合以下规定的安排—
(a) 适用于—
(ⅰ) 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任何部分除外)的政府;或
(ⅱ) 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任何部分除外);并且
(b) 是为移交因涉及违反香港或该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缉以作检控、判刑或强制执行判刑的人而作出的;
特别移交安排(special surrender arrangements)指符合以下规定的安排——
(a) 该等安排适用于——
(ⅰ) 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或
(ⅱ) 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及
(b) 作出该等安排,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移交因涉及有关罪行而被追缉以作检控、判刑或强制执行判刑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特定人士;而有关罪行是指符合以下两项者——
(ⅰ) 属违反香港或该地方的法律的罪行;及
(ⅱ) 不属以下情况的罪行:就该罪行而言,本条例中的程序凭借根据第3(1)条作出而现正生效的命令适用于香港及该地方。

第2(1)条除此以外有其他语句上修改。[61]

草案第4条在《逃犯条例》中加入新订第3A条,以订定机制,使《逃犯条例》就特别移交安排适用,而无需作出第3条命令或其他附属法例。就此等情况而言,由香港作出的移交所涵盖的罪行范围,限于只纳入《逃犯条例》附表1中37项(而豁除其他9项)现时所描述的罪行。纳入该等罪行仅以其现有的描述为基础,而当中4项进一步受到限制:在其关乎上述9项被豁除项目的范围内,予以豁除。此外,有关罪行须属可循公诉程序审讯,并可就其判处超过3年的监禁或任何较重的惩罚者。另一方面,就一般性质的移交安排而言,透过第3条命令以使《逃犯条例》适用的现有制度(包括涵盖的罪行),并无改变。[61]

在第3条后加入新的第3A条如下:[61]

3A. 移交逃犯的特别安排
(1) 如已有就某人作出的特别移交安排,则就该人而言,本条例中的程序适用于香港及该等安排所涉及的香港以外地方,而如该等安排载有任何条文,以在该等程序之上,进一步限制可移交该人的情况,则该等程序适用时须受该条文所规限。
(2) 在符合第 (3) 款的规定下,如由行政长官发出或根据行政长官的权限发出的证明书(证明书﹚述明以下事项,则证明书是该等事项的确证——
(a) 已有就某人作出的特别移交安排;及(b) 就该人而言,本条例中的程序适用于该等安排所涉及的香港以外地方,以及(如适用的话﹚该等安排载有条文,以在该等程序之上,进一步限制可移交该人的情况,而该等程序适用时须受该等条文所规限。
(3) 证明书须附有所提述的特别移交安排的文本。
(4) 凡就特别移交安排断定某罪行是否有关罪行——(a) 第 (5) 款取代第 2(2) 条而适用;及(b)第2(3)条适用,犹如当中提述“第(2)款”之处,是提述“第3A(5)条”一样。
(5) 就本条例而言,如属以下情况,则任何人所犯的违反订明地方的法律的罪行,即属违反该法律的有关罪行——
(a) 根据该法律,可就该项罪行判处超过 3 年的监禁或任何较重的惩罚;及
(b) 有关方面就该人的某行为而寻求移交该人到该地方,而假使该行为是在香港发生的话,构成该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即会构成符合以下说明的罪行——
(ⅰ) 属指明的附表 1 罪行;
(ⅱ) 在香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及
(ⅲ) 在香港可就其判处超过 3 年的监禁或任何较重的惩罚。
(6) 在第(5)款中——指明的附表1罪行(specified Schedule 1 offence)指属附表1指明的任何类别的罪行,但以下罪行除外——
(a) 该附表第 10、11、12、14、21、27、35、36或 40 项所描述的罪行;或
(b) 该附表第 41、42、45 或 46 项所描述的罪行(仅限于该项关乎(a)段所述的罪行时)。

所谓附表一的罪行涵盖以下(于第3A(6)条明订豁免的9项罪行用黑体标出),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现时签订的长期移交协定中,并非全部涵盖《逃犯条例》下的46项罪类。例如和芬兰的协定涵盖21项罪类;加拿大是27项;荷兰是30项;澳大利亚是31项;德国是46项。附表1本身还有其他标号改动。[61]

  1. 谋杀或误杀(包括刑事疏忽导致死亡);构成罪行的杀人;意图谋杀而袭击。
  2. 协助、敎唆、怂使或促致他人自杀。
  3. 恶意伤人;残害他人;使人受到严重或实际身体伤害;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威胁杀人;不论是以武器、危险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顾后果地危及生命;与不法伤害或损害有关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强奸);性侵犯;猥亵侵犯;对儿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为;法定的性罪行
  5. 对儿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6. 绑架;拐带;非法禁锢;非法关禁;买卖或贩运奴隶或其他人;劫持人质。
  7. 刑事恐吓。
  8. 与危险药物(包括麻醉药、精神病科药品,以及在非法制造麻醉药及精神病科药物时所用的先质及必需的化学品)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与贩毒得益有关的罪行。
  9. 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或金钱利益;盗窃;抢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启及进入);盗用公款;勒索;敲诈;非法处理或收受财产;伪造账目;与涉及欺诈的财产或财务事宜有关的任何其他罪行;与非法剥夺财产有关的法律所订的任何罪行。
  10. 破产法或破产淸盘法所订的罪行。
  11. 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包括由高级人员、董事及发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与证券及期货交易有关的罪行。
  13. 与伪制有关的罪行;与伪造或使用伪造物件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14. 与保护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15. 与贿赂、贪污、秘密佣金及违反信托义务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16. 伪证及唆使他人作伪证。
  17. 与妨碍或阻碍司法公正有关的罪行。
  18. 纵火;刑事损坏或损害(包括与电脑数据有关的损害)。
  19. 与火器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20. 与爆炸品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21. 与环境污染或保障公众卫生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22. 叛变或于海上的船只上所犯的任何叛变性的作为。
  23. 牵涉船舶或飞机的海盗行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25. 危害种族或直接和公开煽惑他人进行危害种族。
  26. 方便或容许任何人从羁押中逃走。
  27. 与控制任何种类货物的进出口或国际性资金移转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28. 走私;与违禁品(包括历史及考古文物)的进出口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29. 关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诈方式取得或使用护照或签证)。
  30. 为了经济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进入某司法管辖区。
  31. 与赌博或奖券活动有关的罪行。
  32. 与非法终止怀孕有关的罪行。
  33. 拐带、遗弃、扔弃或非法羁留儿童;涉及利用儿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与卖淫及供卖淫用的处所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电脑的罪行。
  36. 与财政事宜、课税或关税有关的罪行。
  37. 与从羁押中非法逃走有关的罪行;监狱叛乱。
  38. 重婚。
  39. 与妇女及女童有关的罪行。
  40. 与虚假或有误导成分的商品说明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41. 与管有或淸洗从触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获的得益有关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检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据多边国际公约被移交的罪行;由国际组织的决定所订定的罪行。
  44. 串谋犯欺诈罪或串谋诈骗。
  45. 串谋犯或以任何种类的组织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协助、敎唆、怂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实之前或之后的从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图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草案第5条修订《逃犯条例》第10(4)条,以使该条既适用于一般性质的移交安排,亦适用于特别移交安排。[61]

现行条例第10(4)条 修订后的该条
负责交付拘押的法院就该名被逮捕的人行使第(3)款所授予的权力时,须顾及在订明安排的条款中为该目的而指明的限期(如有的话),而—
(a) 该等订明安排的条款是在根据第3(1)条就该等安排而作出的命令内叙述或载录的;及
(b) 就该人作出的移交要求是依据该等订明安排而提出的。
负责交付拘押的法院就该名被逮捕的人行使第(3)款所授予的权力时,须顾及就该人提出的移交要求所依据的订明安排的条款中,为该目的而指明的限期 ( 如有的话 )。

草案第6条在《逃犯条例》第23条中加入新订第(2A)款,以订定按照《逃犯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 “订明安排” 认证的文件,就根据《逃犯条例》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而言,须当作已妥为认证。[61]

现行条例第23(2)条:[61]

如任何支持文件或其他文件—
(a) 看来是由发出该文件的订明地方的法官、裁判官或人员所签署的;及
(b) 看来是由该地方的主管当局盖上正式印鉴的,即须当作已妥为认证。

修订后会在该条之后加入新的第23(2A)条如下:[61]

此外,任何支持文件或其他文件,如看来是按有关订明安排所订的方式而签署、核证、盖印或以其他方法认证的,即须当作已妥为认证。

修订《刑事互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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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任何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如非香港与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作出者,均可根据《刑事互助条例》予以执行。[61]

草案第8条修订《刑事互助条例》第2(1)条(见经修订的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的定义),而草案第9条则废除《刑事互助条例》第3(1)条,以取消关乎中国其他部分的例外情况。[61]

现行条例第2(1)条有关内容 修订后删除了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句如下
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arrangements fo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指 ——
(a) 适用于 ——
(ⅰ) 香港政府与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的安排;或
(ⅱ) 香港与香港以外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的安排;及(由1999年第71号第3条修订)
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指 ——
(a) 适用于 ——
(ⅰ) 香港政府与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安排;或 (ⅱ)香港与香港以外地方的安排;及(由1999年第71号第3条修订)

废除的第3(1)条:[61]

本条例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间在刑事事宜上的协助的提供或取得。(由1999年第71号第3条修订)

草案第10条在《刑事互助条例》第8条中加入新订第(3)款,以订定以下事项:如某刑事事宜是双边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属《刑事互助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订明安排”者)所涵盖的,则关乎该事宜的协助请求,只可依据该等安排提出。[61]

在第8(2)条以后加入的第8(3)条:[61]

如——
(a) 由香港以外某地方根据第 (1) 款提出的请求,关乎某刑事事宜,而就该刑事事宜而言,本条例凭借根据第 4(1) 条作出的有效命令,适用于香港与该地方之间;及
(b) 有关订明安排,是由香港与该地方双方之间作出的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则该项请求只可依据有关订明安排而提出。

八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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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于5月31日的讨论文件,法案在附件一“《逃犯条例》的人权及程序保障”中列举了八不移交条目。[62][63][64]

  1. 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不移交。
  2. 一罪不得两审。禁止控方在某人已经被判定无罪或被定罪的情况下,以同一罪行再次检控该人。
  3. 政治罪行不移交。关乎政治性质的请求,不移交。
  4. 基于政治等其他动机的请求,不移交。涉及因政治意见、国籍、种族、宗教而蒙受不利或被检控/惩罚者的请求,不移交。
  5. 死刑不移交。
  6. 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则不予移交。
  7. 已移交人士不可再被移交至第三方。
  8. 缺席情况下被定罪,不移交。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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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文件的附件二中补充或强调两个不移交:[62]

  1. 如移交要求涉及的刑事罪行并非发生于请求移交国境内,而根据被请求移交国的法律,后者对这种刑事罪行并无域外管辖权,则可不作移交。
  2. 基于人道主义因素,如被要求移交者的年龄、健康和其他个人情况,可考虑不移交。

前期公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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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4日至3月4日,保安局就草案展开为期20日的公众咨询[65]。据保安局称,共接获约4,500份书面意见,当中约3,000份表示支持,约1,400份不同意,其余的只表达意见或提出其他方案 。公众的支持理据为,认为该草案可以填补法律漏洞、不希望香港成为“逃犯天堂”。而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不信任内地司法制度、认为可供移交的罪行涵盖太广[66][67]

建制派议员在保安局提出修例建议后积极呼应。保安局前局长、新民党议员叶刘淑仪认为,修例是明智之举,倘若失败,是鼓励港人在大陆、澳门及台湾犯事后潜逃香港。对于其他议员的疑虑,叶刘称此次修例仅是更改法例适用地区,原有的人权保证并无改变,即牵涉政治宗教等个案不移交,相信香港社会的高透明度不会轻易将政治犯移交内地[68]。港区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表示,使凶犯逍遥法外不公道,修例能较全面的解决现有司法困境;他亦强调,现时法例规定是否引渡由香港法庭把关,应对香港司法制度有信心[69]

2019年3月底,在商界压力下,香港特区政府让步,选择性地从提议中取消了9项可移交的经济犯罪,导致原有移交目的地不能引渡此9项控罪之被告。此招致了一些激烈的批评,如泛民议员毛孟静称,“为何可以只是因为你想安抚某个社团,就如此区别对待法律呢?”,并批评这种行为“令人作呕”[70]

民主派议员从草案提出后就积极反对。泛民的杨岳桥建议政府单独放宽对台湾的引渡限制,并称在这一问题上,港人不信任大陆司法制度[71]。民主党主席胡志伟更以“吴三桂”炮轰特首林郑月娥,认为他向大陆开后门破坏法制;同党议员涂谨申担忧港府滥用条例,发生类似铜锣湾书店事件导致港人被送交内地;同党元老李柱铭在报章撰文指,特区政府无理由放弃原则,让内地可以名正言顺提出移交逃犯的要求[72]。民主派召集人毛孟静则忧心这成为一只特洛伊木马[73],斥责中国共产党让在香港的人士都陷入可能被引渡的危机[74]。自由党荣誉主席田北俊在出席电视节目时表示,商界对于修例担忧。因草案内容包含数项商业罪名,同时得知该法例通过后会设置追溯期,令到商界担忧过去十数甚至廿几年的罪案。他指出,商界人士不会涉及危害国家主权情事,所以对于逃犯条例“紧张过廿三条”[75]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在接受电台访问时表示,单次移交方式在引渡中属于非常例外,且仅限于与有可能达成长期引渡协定的地区,在尚未有该等协议之时,暂时单次移交的安排。他同时指出,港府所谓的司法漏洞并不存在,因为这是该条例修订时就已经考虑到的特殊安排,而不是存于法条文本的漏洞[76]。大律师公会亦于3月4日发布了意见书。书中指出港府使用行政命令形式取代现有立法会监督,恐降低引渡中的保障,令人面临受到包括极权或专制国家在内的引渡指控;该草案有广泛深刻影响,或者有损香港作为自由、安全城市的法制声誉。但公会强调,他们明显不希望香港成为来自任何地方的逃犯的庇护所;而在1997年修订的逃犯条例和刑事互助条例有充足理由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部分。进一步的,如果港府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表明现时中国的其他部分满足了可供签订引渡和刑事互助协定的司法体系要求,就应当考虑与这些司法管辖区订立有关协定,而不是单次移交安排。同时,公会亦强调了现时香港社会对此案和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大陆人权纪录的严重关切。此等移交安排不会真正的保障个人和罪犯所享有的最低权利,只能损害港府之国际形象。意见书同时表达了对于嫌犯移交内地、移除立法会对单次移交监督、港府担忧案情走漏、延迟立法会审查程序、只针对台湾修法、修法容许法庭的域外审判权利诸事项的意见[77]

对于以上所列意见建议,保安局做出了部分回应。首先,从咨询所收集意见可见,支持的较反对为多,因可加强制度,堵塞漏洞。其次,对于罪类涵盖太广的担忧,尤其是涉及与内地有商业联系的人,政府在草案中主动剔除了9项商业有关罪类;行政机关与法庭在处理逃犯移交请求时,会恪守“双重犯罪”之原则和条例关于个人权利之保障(详见第3A条)。如有需要,政府亦会考虑加入更多保障或条件。最后,对于关注个案方式是否取代长期移交逃犯移交协定或现行安排。对此,他们强调,个案方式移交只是长期安排之补充,只有在没有适用的有关安排时才会用使用,“香港政府的首要政策目标,仍是争取与其他地方订立打击罪案的长期安排”[78][79]

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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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大律师公会建议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及《侵害人身罪条例》,扩展香港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至香港永久居民在境外杀人,容许在香港调查及审讯外地杀人案的疑犯[80]。4月,陈云提倡“港捕港审”,在香港成立中港合议庭审理所有在港被捕人士案件[81]田北辰陈弘毅倡议“港人港审”,并先与台湾签订单次协议处理潘晓颖命案[82][83]杨岳桥亦建议修改《侵害人身罪条例》,仿效港人在外地性侵犯儿童可在香港审判,令如港人在境外涉嫌干犯谋杀罪或误杀罪,亦可在香港审判[84]尹兆坚则建议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以达致同样目标[85]香港律师会赞成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纳入谋杀和误杀,并引入追溯条款,扩大香港法庭便域外司法权,以审理台湾杀人案[86]

7月18日,张超雄公布他已提出另一条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草案[87],以加入台湾[88],但同日傍晚,他称为免运动失焦及造成争议而撤回草案。

修订条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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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读及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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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草案在立法会大会首读及展开二读。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给立法会的报告中表示,修例目的是处理去年发生的台湾杀人案和堵塞现时的法规漏洞。现行法例中以个案方式移交逃犯不可行,立法会审议会惊动逃犯、导致案情外泄。在特区政府和法院的把关下,若不合证据等都不会移交逃犯。在李的报告期间,民主派议员共计11次提出规程问题,提问是否撤回条例、质疑李的发言涉嫌违反基本法等等。同时,议员与立会主席梁君彦多有交涉。惟李本人对均未做出澄清,只是表示会在法案委员会解释。最后,李在多次打断下结束报告,主席宣布议案完成首读及二度辩论中止待续,交内会决定后续事项[89]

内务委员会成立法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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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会主席李慧琼在4月12日的内务委员会向在座议员作了关于逃犯条例修例的报告。报告指,主席向政务司司长转达了受害人家属希望立会尽快修例的期望,司长在回应,当局已经在拟议的草案中豁除9项罪类,重申政府会继续聆听社会各界对于该案的意见建议。主席代未能出席此次会议的内务委员会副主席向议员报告:副主席近月收到了各界对于修例的建议关切,他向政务司司长表示希望当局重新考虑是否有其他方案处理台湾杀人案。毛孟静在会议上发言,政府未就公众的诸多疑惑作清楚解释,亦不满政府在听取咨询后只安排与商界会面。黄碧云请政府解释为何没有广泛详细开展咨询。林卓廷不认同政务司司长所指之法院审查角色,认为香港法院只会考虑有否表面证据陈述及支持文件是否完备。主席表示,他会代此三位议员向政务司司长反映。接下来,法律顾问向诸议员作该案简报,建议设法案委员会详细审议。随后,石礼谦议员、张宇人议员、黄定光议员及胡志伟议员认为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员会,在场议员表示赞同,并有十余名议员表示加入该法案委员会[90]

法案委员会审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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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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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条例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根据议事规则,委员会主持由年资最高的议员,即民主党涂谨申担任。会议原先的议程为选出委员会主席,泛民主派提出规程问题,要求先行在会上讨论。涂谨申开放讨论,表示要参考议员意见作出决定。建制派议员则批评泛民主派拉布”;当中工联会郭伟强议员更批评涂谨申“扮垃圾”,质疑他主持会议不力。涂谨申以言论属冒犯为由,要求郭收回此言论;但郭没有收回,涂谨申最终逐其出会议厅。最终,历时两小时的第一次会议未能选出法案委员会主席[91][92]

4月30日:第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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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谨申继续担任主持人并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开始前,涂谨申表示会按《议事规则》主持会议及尽快选出委员会主席。不过会上民主派继续“拉布”[93]热血公民郑松泰在会议尚余约30分钟时,指涂谨申为律师或涉利益冲突,不适合担任主持。最后在立法会法律顾问建议下暂停会议15分钟。复会后会议原定时间结束,涂谨申宣布2小时的会议结束,仍未选举主席[94]。公民党郭荣铿一度建议加开会议15分钟,以进入选举主席程序,但被涂谨申拒绝。

建制派要求更改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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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由于法案委员会经两次会议仍未能选出正、副主席。40名建制派议员联署提出召开内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向法案委员会提出指引改由建制派最资深议员经民联石礼谦,取代民主党涂谨申主持法案委员会选举主席程序。泛民主派批评会议欠法律和议事规则基础。但内会主席李慧琼认为会议符合议事规则,期间有4名泛民议员被逐离场。最终在泛民议员高声抗议下,大比数通过发出由石礼谦主持选举主席的指引[95]。当晚,法案委员会秘书发信书面通知议员,要求在5月6日中午12时前就内会指引表态,又称倘过半数委员支持采纳指引,指引将被视为获采纳,惟前立法局主席黄宏发认为按内会守则条文,书面表决须无人反对方能通过,有人反对则须开会讨论[96]。结果有36人同意,24人反对。

5月6日上午,12名民主派议员到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办公室等候,要求见面,惟等了45分钟对方仍未出现,议员们自行离开[97]。当日中午,石礼谦宣布将原定当日下午举行的修订《逃犯条例》的法案委员会会议延至5月11日。

5月6日:第三次会议(民主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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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当日下午4时半的会议,政府及秘书处未有代表出席,立法会官方亦没有提供直播。民主派议员认为根据议事规则,以书面形式通过内会指引必须0票反对,因此不承认石礼谦有权主持会议及更改会议时间,坚持在原定时间开会。最终会议在仅有民主派议员出席下推举出民主党涂谨申担任法案委员会主席,公民党郭荣铿则担任副主席。立法会议员、建制派“班长”廖长江批评泛民召开的会议只是“议员的集会”,没有合法性及合理性,不是正式的立法会会议[98]。涂谨申则坚持他合法当选主席,并称若下一次会议遭到阻挠可能会报警处理[99]。前立法局主席黄宏发认为涂谨申的做法合宪,因为法案委员会已成立,只是未选出主席,根据议事规则,主持选举者就是委员会内最资深的议员,也就是涂谨申[96]。前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则认为内委会指引已经生效,涂谨申无权召开当日会议[100]。前内务委员会主席刘健仪亦认为秘书处已经发出会议改期通知,因此会议无效;但以书面方式“考虑”内会特别会议指引,而非开会讨论,或违议事规则[101]

5月11日:第四次会议(民主派)/第三次会议(建制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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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条例法案委员会冲突
逃犯条例修订的一部分
 
日期2019年5月11日 (2019-05-11)
地点
起因建制派“场外投票”指示石礼谦为委员会主持,引起民主派不满秘书处越权
方法肢体阻拦、争抢话筒
结果
  • 建制派和民主派各自召开会议,互不承认对方合法性
  • 内务委员会最终通过撤销法案委员会
冲突方

建制派


  香港立法会

立法会秘书处
领导人物
人数
43名议员
25名议员
伤亡

涂谨申决定于5月11日再次召开会议,会议时间比石礼谦所订的早30分钟,而石礼谦表示不会提早开会[105]。5月10日下午起,数名泛民主派议员通宵留守会议室1及2A,以免秘书处阻挠泛民主派开会[106]

翌日上午8时半,泛民主派在会议室1召开会议。9时正,多名建制派议员进入会议室,护送他们称获内委会授权主持会议的石礼谦进入会议室[106]。期间,议员间发生冲突。建制派议员在数分钟后离开会议室1,一度转往休息室逗留一个多小时,之后便进入会议室4闭门商讨对策。期间,朱凯廸与区诺轩守在会议室4门外,呼喊“非法会议 马上停止”等口号[107][108][109]

最终,石礼谦与建制派议员在11时45分于会议室2开会。石询问是否有议员提名主席,表示已接受谢伟俊提名[110]。而大批泛民主派议员进入会议室,提名梁美芬锺国斌,以防止自动当选。石礼谦在数分钟后步出会议室并会见传媒,指情况危险,所以暂停会议,同日不会再重新召开会议[111]

会议中的冲突导致多人受伤。泛民主派方面,范国威议员从会议桌堕地,须由救护员送往玛丽医院治理,送院时意识朦胧。主持民主派会议的涂谨申报称身体不适[106] 陈志全指自己弄伤颈部[112]朱凯廸则称自己在冲突期间,遭谢伟俊从后熊抱,导致左膝擦损[113]。范国威其后报警,要求警方彻查建制派议员怀疑袭击民主派议员[114]

至于建制派议员,麦美娟称自己的右手被压到,暂时无法用力。陈恒镔指范国威走上会席位,飞身扑上其肩膀使其受伤,并批评对方“之后受伤又赖其他人”。葛珮帆则指,会议上有人三番四次扑向她,令颈及头部都感到痛楚。三人在下午前往湾仔警署报警,称有人袭击他们[115]

事后7名民主派前议员被控“袭击、妨碍或骚扰在会议厅范围内的议员”罪,当中梁耀忠承认当日在立法会1号会议室内袭击、妨碍或骚扰在会议厅范围内的议员葛珮帆,被判即时监禁两星期。而涉袭击周浩鼎的控罪则获撤控。[116]

5月14日:第五次会议(民主派)/第四次会议(建制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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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会议召开前一晚(即5月13日),立法会的会议室被锁上铁链,令民主派议员无法如同上次会议般提早入内留守。当晚,公民党谭文豪议员及民主党许智峯议员在会议室1门外通宵留守霸占位置[117]。至翌日早上8时,会议室重新开放,民主派议员随即登上主席台,涂谨申不久后以主席身份,于8时15分召开第五次会议[118]。至会议开始15分钟后,建制派议员随即进入会议室,准备出席建制派由石礼谦主持的会议。在大批记者包围下,石礼谦一直未能进入会议室,更一度折返休息室,最终于12分钟后再度进场,在会议室走廊宣布建制派会议开始后19秒[119]就以环境恶劣为由宣布结束[120]。而民主派会议则于9时结束,主席涂谨申在其后表达希望与建制派和林郑月娥进行三方会谈[121]。这次会议中,双方议员并未有如同前一次会议般发生激烈冲突,当石礼谦离场时,建制派议员皆跟随他的行动,未有与主持会议的民主派议员发生冲突[121]

在双方会议皆结束后,石礼谦去信内务委员会主席李慧琼,指他连续召开两次会议也不能选出主席,故不欲再召开新一次会议。他因而寻求内会为下一步指示作决定,并认为自己无能力继续主持会议[122],但傍晚则否认曾经讲过不再主持会议[123]

民主派及建制派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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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于多次会议后仍维持各自抗衡的局面,为寻求平息风波的机会,两派别于5月16日早上曾短暂会面20分钟。建制派派出廖长江麦美娟陈克勤张宇人,而民主派则派出毛孟静杨岳桥胡志伟梁继昌会面。在会上,民主派提出两项条件,包括要求建制派游说政府撤回修例,及承认涂谨申召开的会议是合法,且承认他为合法合宪的法案委员会主席[124]。但建制派并不接受这些条件,廖长江更在会后指民主派只是宣泄立场,难以与对方达成共识。他怀疑民主派并无诚意与他们谈话,形容会面“只是一场骚”。[124]

而民主派则在会后表示,对建制派完全无提出新意见感奇怪,并指出他们对是次对话充满诚意,反驳廖长江的指控[124]

法案委员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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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例引发了社会各界大规模反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办)先后表达对修订《逃犯条例》的支持,其中香港中联办发出紧急通知,召集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在5月17日到其西环办公室接收“重要指示”,要求各界全力支持林郑月娥政府,又呼吁“爱国阵营”(指香港建制派)制造支持政府的舆论声势,包括在报章卖广告、撰文、街边宣传等[125]。中联办主任王志民又言,修例为大国博奕,真正对手是西方势力[126]

5月20日,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正式去信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李慧琼,要求立法会在6月12日就修订《逃犯条例》恢复二读[127]。此举将绕过被指失效[128]的法案委员会并直接提交上大会审理[129]。5月24日下午2时30分,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该建议。在会议开始前,民主派议员继续抗议行动,包括于主席台前展示抗议的横额、在会议厅内叫口号及冲击主席台等[130]。民主派抗议过程中,毛孟静、区诺轩及朱凯廸因冲击主席台、许智峯因阻碍其他议员发言而被驱逐离场。最终,在晚上7时许,“不反对6月12日恢复二读”及“撤销成立法案委员会的决定”两项议案在建制派议员的支持下获得通过[130],意味着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要求正式落实。但一直反对将修订直接提交上大会审议的田北辰,则在“恢复二读”议案中投反对票、在“撤销法案委员会”议案中离席,是唯一与其余建制派取态不同的议员[131]

政府再度调整修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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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上午,立法会建制派39名议员联署去信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就草案提出两项建议。第一,提高移交门槛,将可判处最高刑罚由3年增至7年或以上。第二,向香港政府提出引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必须要由当地的中央机构提出[132]

结果,政府在建制派议员联署的同日傍晚,便表示接纳他们就修例内容提出的建议,宣布对修例内容作出三方面共六项修订[133][134]

  • 缩小“特别移交安排”的适用指控范围:
    • 政府认为修例原意是针对没有长期协议的个案式移交,应该只处理特别严重的罪行。因此,将移交门槛由原建议可判处最高刑期超过3年,提高至不少于7年。
  • 启动“特别移交安排”时加入更多限制:
    • 针对社会关注逃犯被移交后在审讯中的权利,政府在协定中加入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有律师代表、盘问证人权利、不能强迫认罪、上诉权等符合一般人权保障的要求。同时,即使法庭提出移交命令,行政长官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为最终决定,不作移交。(不会写入法律,故不可司法复核人权保障)
    • 请求移交逃犯的一方须保证,该人士所犯的罪行是在有效追诉期内。同时,该方需保证被引渡人士,不是处于可免于起诉和惩罚的状态,例如被特赦。
  • 加强保障疑犯利益:
    • 香港政府应只处理请求移交逃犯的一方的“中央政府”提出的请求。例如香港政府在面对中国内地提出移交要求时,只会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不处理其他下级机关所提出的要求。同时,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上,包括刑事调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关的协助要求,香港政府亦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 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当地定罪后,可申请回港服刑,令他们在熟悉的环境服刑,有助囚犯更生和其家属探望。但因中港双方没有移交囚犯回港服刑的安排,政府在草案通过后会与中方洽谈相关安排。
    • 政府以个案方式商讨移交后的探望问题,例如安排驻当地领事及官员探望。

此修订后,5月31日,林郑月娥及李家超被问到此次修法能否处理台湾命案时,拒绝回答谁是台湾“中央机构”[135]。李家超又指新闻界以至法律界不了解《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作,同日30名法律界选举委员邀请林郑月娥公开会面,让政府官员有机会“启蒙及开导他们的误解”,但政府拒绝会面[136]

6月3日,新民党议员叶刘淑仪质疑,有师奶联署反对移交,是否因怕丈夫在大陆包二奶而被移交,“好似香港几百万人都好恐惧或者有危险”[137]

恢复二读草案并加快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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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在6月6日下午举行会议后,议会阵线朱凯廸、范国威、公民党谭文豪、民主党许智峯和邝俊宇都拒绝离开会议厅,声言要留守至6月9日的民阵游行或12日恢复二读之日。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表示,行管会召开紧急会议,通过授权秘书处劝谕议员自动离开[138],否则今日会采取适当行动,安全地执行行管会的决定[139][140]。最终,五人先后被抬离现场[141],清场行动在同日晚上约8时半结束。

6月9日,民阵举办“守护香港反送中”大游行,游行由下午2时许持续至当晚10时,报称有103万人参加游行,人数创下1997年主权移交以来的历史新高,而政府在同日晚上11时07分发出新闻稿表示《条例草案》将如期在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并表明《条例草案》已有效释除疑虑,且“受各持份者欢迎”[142]

6月10日,立法会行管会宣布即时关闭示威区并要求警方巡逻,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同日表示将会预留61小时讨论议案,预料同月20日表决[143][144]

另一方面,政府总部东翼前地(公民广场)亦于6月11日下午6时起关闭,直至另行通知。而添马公园连接立法会煲底的通道亦用铁马封闭,并有多名警员驻守。警方启动代号“踏浪者”(Tiderider)的行动,已调动5,000警力保护立法会大楼、政府总部及港岛各处、速龙小队合共1,000人率先驻防,直至法案通过。而且军装或便装均会佩枪[145]

政府串同民建联、工联会等立法会中的亲政府派系[146],企图利用大量警力的掩护下在6月12日将条例在立法会二读并强行通过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引发民众发起包围立法会,导致6.12金钟冲突,警方发射催泪弹橡胶子弹阻止民众集结,冲突持续至傍晚,使立法会取消当日会议,令恢复二读的程序押后[147]

政府暂缓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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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星岛日报报道,分管香港事务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港澳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韩正近日南下深圳,并曾与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商讨修例事件,林郑在衡量各种因素后,决定推迟立法进程,暂缓修例,令政府有足够时间重新咨询,向公众作更多解说。林郑于14日深夜召开全体司局长会议,商讨有关决定,并会在15日早上会晤全体建制派议员交代决定及作出解释,然后即会向公众作出宣布。报道同时引述消息人士表示,今次决定是希望有关《逃犯条例》的修订能够回归理性,让政府有时间听取民意,但强调并非撤回条例草案,有关堵塞漏洞的工作会继续[148][149]

6月15日,特首林郑月娥在记者会宣布,特区政府决定暂缓修例工作,以便做更多解说,听更多意见。同时,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会致函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收回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预告,立法会修例的工作会暂停;并补充不设立暂停时限,待日后征询意见后才会继续下一步工作[150]

6月16日晚间8时29分,当日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游行尚未完结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新闻稿,表示已停止立法会大会对修订《逃犯条例》工作[151],同时行政长官承认由于政府工作上的不足,令香港社会出现很大的矛盾和纷争,令很多市民感到失望和痛心,行政长官为此向市民致歉,并承诺会以最有诚意,最谦卑的态度接受批评,加以改进,广大市民服务[152]。不过,该新闻稿并未有回应游行举办方民阵提出的五大要求:撤回修订逃犯条例、不检控示威者、追究警方开枪责任、不将示威行动定性为暴动,以及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下台,引起市民不满。立法局主席黄宏发指,议事规则没有“暂缓”,只有押后或撤回[153]

政府回应时的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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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首度表示暂停审议条例,其后的多次特首记者会和政府新闻稿亦使用了不同字眼[154]

日期 场合 中文字眼 英文字眼 来源
6月15日 特首见记者 “暂缓” "Suspend" [155][156]
6月16日 政府新闻稿 “已停止” "Has suspended" [157][158]
6月18日 特首见记者 “即时停止” "Immediately stopped" [159][160]
6月21日 政府新闻稿 “完全停止”“自动失效” "Put a stop", "Will lapse" [161][162]
6月27日 律政司声明 [163][164]
6月29日 政府新闻稿 [165][166]
7月1日 政府新闻稿 “已停止”“自动失效” [167][168]
7月2日 特首见记者 (将失效)(将死亡) "Will expire", "Will die" [169][170]
7月9日 特首见记者 “寿终正寝”(已死亡) "Is dead" [171]
8月6日 政务司长见记者 “已划上完整的句号” [172]
9月4日 特首电视讲话 “正式撤回”/“正式宣布撤回” "formally withdrawn" [173][174]
10月23日 保安局长立法会发言 [175]

不过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64条(1),正式且法律上的字眼就只有“撤回”和“押后”,惟政府当时仍然未有以该两字词去宣布逃犯条例修订的状态。林郑月娥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亦多次强调字眼上没有补充[176],呼吁社会不要再斟酌[177]。民阵在7月9日当日批评林郑使用“寿终正寝”四字乃“有法不依”[178]

政府宣布撤回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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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31日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爆发、历经158日后,2019年9月4日傍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发表电视讲话,宣布正式撤回《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179],并将于立法会复会后由保安局局长“动议撤回”[180]。不过拒绝接受民间“五大诉求”里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等其他四项诉求,只表明会提出另外三项行动,包括委任前教育署署长余黎青萍及资深大律师林定国加入监警会;她与所有司局长会走入社区与市民对话,及邀请社会领袖、专家及学者,就社会深层次问题进行独立研究及检讨[181]

“动议”字眼一度引发争议,有怀疑指动议撤回是不符合立法会议事规则,或是恢复二读后修例会突袭通过。而特首办回应查询指保安局局长会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64条,宣布撤回条例草案,且过程不涉及投票或辩论。[180]

2019年9月28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南华早报》引述消息指,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正式撤回条例草案前,曾经请示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并得到其批准,引起外界对中共直接插手香港事务的质疑。[25]

2019年10月16日,立法会复会,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原定在当日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后宣布撤回条例草案,但由于议员和会议秩序问题,立法会主席宣布休会,导致撤回条例草案延后。[182]

2019年10月23日,香港立法会召开大会[31],会议中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提出动议[32],恢复二读辩论《逃犯条例》修订,并就此正式宣布撤回修例[33]

社会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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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发起反对逃犯条例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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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3月15日开始[183]、6月9日大规模爆发的社会运动[184]。此次运动并无统一的领导和组织,示威者以游行示威集会静坐堵路纵火唱歌、呐喊、连侬墙、“三罢”(罢工罢课罢市)行动等一系列行为以反对《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185]

网民众筹在全球多份主要报章与网媒刊登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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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峰会日本大阪举行,网上众筹小组以“Freedom Hongkonger”发起众筹,在6月27至29日在全球多份主要报刊登公开信,期望国际社会关注《逃犯条例》争议

6月25日,网民以Freedom Hongkonger名义发起众筹300万港币,藉2019年二十国集团大阪峰会,于全球多份主要报章刊登公开信,呼吁国际社会及G20峰会领袖关注香港“送中”条例争议及警察滥暴等问题,最后在9小时内筹得670万元,总共有2万2千多人捐款,平均每人300元[186]。刊登广告的报章包括英国金融时报美洲版和亚洲版头版、《卫报》;美国纽约时报》、加拿大环球邮报》、日本日本时报》、《读卖新闻》、《朝日新闻》、澳门爱瞒日报》(网上版)、德国南德意志报》、《Politico Europe英语Politico Europe》欧洲网络版、台湾苹果日报》、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人报》、大韩民国朝鲜日报》、《东亚日报》、《韩国日报》、法国世界报》、《巴黎人报》、意大利晚邮报》及瑞典每日新闻报》。在德国居住,有参与登报过程的香港人“石贾墨”在facebook上载 《南德意志报》政治版全版广告和公开信,形容是“创造历史”,要“Credit要畀晒每一个人”[187][188][189]。加拿大报纸Westmount Independent主动为香港人免费刊登广告。

G20期间,有示威者在澳大利亚大堡礁海底拉开横额[190]。在峰会中,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英国首相特雷莎·梅及美国总统唐诺德·特朗普有当面向习近平提及香港议题,包括希望维持一国两制及遵守中英联合声明[191]

8月12日,Freedom Hongkonger再次发起众筹100万美元(780万港元)于全球登报,最终筹得共186.6万美金。在8月19日和20日于全球11个国家共14份报章刊登广告。包括美国《纽约时报》、英国《伦敦标准晚报》 、《泰晤士报》、《City AM》、加拿大《环球邮报》、日本《日経新闻》、韩国《京乡新闻》 、西班牙《世界报》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 、台湾 《自由时报》、法国《世界报》、瑞典《每日新闻报》、《每日工业报》和丹麦《贝林时报》[192]

自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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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6月15日、29日和30日有人跳楼自杀后,涉轻生案件有上升趋势。在7月3日至少有两宗企图自杀事件,在facebook表达对社会不满,多名网民及泛民主派立法会议员赶到金钟太古广场海富中心寻人,最后寻获事主[193][194]

7月3日凌晨,28岁的麦小姐在长沙湾住所堕楼身亡。记者在房间发现她留下的字句,写有“不是民选的政府是不会回应诉求”、“什么也改变不了的无力感令人煎熬”等字句,并摆放了眼罩、生理盐水和相机[195]

7月5日凌晨,一名23岁青年在社交平台Facebook发帖,先写上“对不起。香港人加油”。其后在另一篇帖文向母亲道歉,并指自己“好攰,我真系撑唔住”后便告失踪。帖文引起大量网民关注,艺人杜汶泽更直播自己驾驶寻找事主,并且落泪。最后在屯门富地路发现事主,并陪同他送院治理[196]

7月22日,一名姓范的26岁男子因同家人政见不合发生争执而被赶出家门,他的朋友一度在所住的沙田广源邨广柏楼高处找他,但为时已晚,最后在大厦高层后楼梯高处堕下昏迷,救护员将他送往威尔斯亲王医院抢救不治。现场地面遗下大滩血渍,而警方在后楼梯检获啤酒罐。事后又市民到邨内献白花默哀。[197]

撒玛利亚防止自杀会指6月9日至7月3日期间共接获42宗因为反对修订《逃犯条例》事件而求助的个案,较以往每月有关事件的个宗多30几宗,以年轻男士的求助数字较高。总干事曾展国担心事件会引起模仿效应,认为社会和家长应该多聆听和了解青年人的心声[198]

绝食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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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教育界及文艺界有多人在6月11日-12日发起绝食抗议修例

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学系教授何式凝香港教育大学社会科学系讲师黎明,导演应亮及湾仔区议员杨雪盈等13人在6月11日凌晨起于立法会大楼附近绝食24小时[199]

7月3日早上10时,5名分别为2男3女的市民在海富中心行人天桥底发起绝食行动,要求政府回应4大诉求。当中包括来自粉岭北马屎埔的陈伯和好邻舍北区教会传道堂主任陈凯兴。有热心市民送上牛奶给他们[200]。绝食人士在7月10日晚上7时30分举行记者会。当中有人最长已经绝食逾177小时[201]

 
5名市民在金钟海富中心发起绝食行动,要求政府回应4大诉求。

罢课罢工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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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超过60间店铺向传媒宣布,于6月9日游行当日罢市一日,以抗议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及参与示威[202]

有逾400间公司,包括商店、网店和餐厅等响应在6月12日草案二读当日罢市罢工,包括客货车应用程序CALL4VAN、100毛、GLO Travel、渣哥一九九六和阿布泰国生活百货等,店铺种类涵盖食店、书店、零售、工程及媒体公司等。[203][204][205]

新巴职工会宣布按章工作[206]。自由党党魁锺国斌认为罢工和罢市仅属表态,不会伤害港府,但会伤害自己,形容是“自己揾自己笨(自找麻烦)”[207]

而在6月11日,多间中学学生扬言会于6月12日策动罢课,反对修订《逃犯条例》,包括林郑月娥的母校及福建中学[208],教协亦呼吁教师于当日罢课一日[209]教联会批评,罢课行动干预校园,是一种极度无耻和不道德的行为[210]

另外,有建制圈子流传一则短讯,呼吁支持者周三下午五时发起罢市罢工,支持政府修改《逃犯条例》[211]

为免两派于“三罢”当日在立法会集会时出现混乱,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宣布立即关闭立法会示威区[212],俗称“公民广场”的政总东翼前地亦被关闭[213]

6月12日,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呼吁仍有课堂的大专院校教师配合展开罢课,并提供日后补课安排;中学教师全面展开罢课,并与校方商讨,订出罢课具体安排;小学教师则回校罢教,在课堂上以客观原则向学生解释现在发生的事件;幼稚园及幼儿园教师则回校紧守岗位,照顾年幼学童,并呼吁校方理解罢课罢教是教育界在此艰难时刻的重要决定,并请支持校长和教师的选择。而家长方面,教协则呼吁家长请自行决定是否让子女回校,学校会有老师在校照顾学生[214][215]

不同界别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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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和部分地产商支持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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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的会议上,约数十名支持修例的“政中香港人”及珍惜群组成员到立法会外示威。“政中香港人”发言人林伟康表示,修订《逃犯条例》目的为堵塞法律漏洞,批评民主派议员阻挠修例。示威期间,双方一度对骂[216]

5月10日,多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及商人如黄英豪陈勇曾智明等和一批自称来自工商界、专业界别和基层的市民,宣布成立“保公义撑修例大联盟”,发起“护港安全修例大联署”活动,呼吁市民支持修订《逃犯条例》[217],并声称截至6月10日(即69“反送中”大游行翌日)已收集超过82万个签名要求尽快修例[218]前线科技人员分析其源代码后认为联署造假,联署数字在凌晨12点至早上6点以每分钟8至10个之速度增长,其余时候都是以每分钟约60个之固定速度增长[219][220]

5月11日的会议上,支持修例的团体,包括保卫香港运动、珍惜群组等20人到立法会外请愿,有人手举“不做逃犯天堂支持修改条例”、“鱼目混珠假会议后果严重乱香港”等标语,支持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抗议反对派举行“非法”会议[221],期间保卫香港运动的傅振中及民阵陈皓桓曾一度面对面争执[222]

5月14日,双方再次多度互相挑衅互骂,批评对方“收钱示威”。多个亲中团体如保卫香港运动、珍惜群组等批评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是“冒牌主席”,斥涂涉伪造文件、“开假会”,是知法犯法、违反议事规则,故集会抗议他们的暴力行径,形容他们行为卑鄙无耻,开了极坏先例。他们重申修例是堵塞法例漏洞,彰显公义,促请立法会尽快选出法案委员会主席,尽快审议条例[223]

5月15日,有自称“新界各界”的团体在新界东一带挂置多个影响交通安全及违反《路旁展示非商业宣传品管理计划实施指引》的宣传横额,横额的背景是早前立法会《逃犯条例》法案委员会开会时议员争执的混乱情况,内容是“守护法治,强烈谴责议会非法暴力,全力支持修订逃犯条例”,下款为“新界各界”,且没有标示横额编号[224]

数间香港地产商,包括长实信和新鸿基、嘉华均表示支持或以中立方式不反对《逃犯条例》修订。其中长和系李泽钜称“我们于每一个国家都是守法的公民,并非一个逃犯”[225]。信和黄永光认为《逃犯条例》的修订能进一步彰显香港法治和自由的核心价值[226]。新地表明继续大量投资内地业务。而吕志和称“大家都公正守法”[227]

支持条例和警察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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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下午,工联会会长吴秋北率领工联会支持修订《逃犯条例》关注组及保公义撑修例大联盟约20人[228],游行到美国领事馆表达不满,谴责美国干预香港内部事务、诋毁“一国两制”、包庇罪犯,游行成员高举“美国包庇罪犯”、“保公义、撑修例、护法治”等手牌示威,更制造美国总统特朗普的道具,要求美国为言论道歉,不要包庇罪犯及干预香港内部事务[229]。他们再于6月12日再次发起游行抗议,指责美国政府干涉香港内部事务[230]

6月22日傍晚6时半,正义联盟等“爱字头”组织举行“支持香港警察祝福香港晚会”,约有300人参与,以中年人、长者以及中国游客为主。正义联盟主席及发言人李偲嫣在台上表示“要丢了香港的垃圾!”,并要求尽快订立《辱警罪》[231]

6月28日,约200名市民由中环遮打花园游行到英、美、德、欧盟等外国驻港总领事馆,强烈抗议外国干预香港事务[232]

6月30日下午,立法会议员何君尧添马公园发起“撑警队,护法治,保安宁”集会,支持警察执法。集会人士穿上白衣或蓝衣,手持“阿Sir、Madam我撑你”、“支持警方严正执法”等标语[233]。大会官方称有16.5万人参加。除了政界人士,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全国政协委员谭锦球、特区政府警务处前处长邓竟成、警务处前副处长任达荣、香港“保公义撑修例大联盟”召集人黄英豪、工联会会长吴秋北等人外,艺人谭咏麟锺镇涛亦有现身支持。参加者主要以退休警察、中老年人为主。[234]

不过集会期间,撑警人士拆毁反修例人士在政总外及连侬墙上所设的反修例标语,散满一地。当有反修例示威者重新拾起时,却被高声指骂和高举手机拍照,情况一度混乱。其后有警员护送离开。而用作悼念6月15日在金钟堕楼不治死者梁凌杰,以及在6月29日堕楼身亡教大女生卢晓欣的凭吊区亦遭到破坏[235]

此外,多个前线摄影记者在采访期间遭撑警人士粗言秽语被骂、遮挡镜头和吐口水。有两名年轻记者怀疑遭人袭击,警方事后拘捕一名61岁女子,涉嫌普通袭击[236]。香港记者协会及香港摄影记者协会严厉谴责事件[237]

根据新华社的消息,在7月20日有超过30万的市民在添马公园举行“守护香港”集会,以“反暴力、撑警队、护法治、保安宁”作为诉求,有多位名人和影星出席[238]

8月17日,香港部分撑警和建制派组织在金钟添马公园发起大规模撑警集会。多个著名建制派组织、政党如香港青年关爱协会工联会民建联等都有到场参与。这次集会也是目前为止本次反对修例示威中规模最大的集会之一。大会宣称有超过47.6万名民众参与。锺镇涛霍启刚陈百祥等亲自到场参与。 此外,在全球各地,如英国伦敦、爱丁堡、曼彻斯特;美国纽约、旧金山;法国巴黎;德国柏林、科隆;澳大利亚悉尼[239]、墨尔本[240]、堪培拉、珀斯、阿德莱德、布里斯班[241]加拿大温哥华;日本大阪;菲律宾马尼拉;立陶宛维尔纽斯等地,均有大规模的华人、华侨、留学生和市民游行,以声援香港政府[242][243]

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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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实践培育基金在5月6日举办“《逃犯条例》修订:危机四伏”论坛,邀请学者、商界及传媒代表,以及立法会议员出席,探讨各界对修订的疑虑、建议及展望
 
6月6日,法律界以徒步静默方式,发起反对《逃犯条例》修法的“黑衣游行”,有逾2500人参加

香港大律师公会就《逃犯条例》修订事宜,先后发出2篇声明驳斥政府提出的论点。他们指,在台湾表明不会接受在“台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提下交换逃犯后,香港政府无理由急忙立法,理应展开全面咨询。同时,就政府认为须堵塞目前无法处理港人在外地犯法的问题上,他们指政府可以修订香港刑事法例,令香港法院有权审讯香港居民在外地干犯的刑事罪行,毋须修订《逃犯条例》。另外,就政府指过往《逃犯条例》不包括内地是漏洞一说,他们反驳该安排乃是基于内地保障人权的纪录恶劣,是经过慎思而故意剔除内地,政府官员“漏洞说”属误导[244]

香港大律师公会执委石书铭批评,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记者会上,未有交代对内地司法与人权的看法。他忧虑一旦通过修订逃犯条例后,被移交至中国大陆之被告的人权会得不到保障。他亦认为,田北辰提出的“港人港审”方案可行,既可扩大本港司法管辖权,又能处理台湾杀人案,不会违反刑事法不得具追溯力原则[245]。5月15日,香港大律师公会12名前任及现任主席联署声明,十分遗憾香港政府在未作恰当咨询下,一意孤行地计划通过《逃犯条例》修订,以至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否决外界提出可以解决“台湾杀人案”(指潘晓颖命案)的方案。声明指出,目前香港与其他地区签订引渡协议,必须先行确定该等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可与香港兼容,程序公平程度可媲美香港。声明质疑,若《逃犯条例》修订一旦获得通过,上述传统保障将被绕过,因为根据香港政府的修例建议,未来只要特首一纸证明,即可启动引渡移交程序,移送被告到一个未能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地区受审[246]。此外,声明亦批评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后香港法官会把关”的说法实属误导,因为现时法庭审理引渡申请时,无权考虑提出申请的地方有何法律制度和程序,无权盘问证人,修订《逃犯条例》不会改变法官此权限[247]

属建制派的重要学者陈弘毅撰文指,香港人担心行政长官难以拒绝内地移交逃犯要求,法庭亦难审视中国大陆的法治是否符合人权。他认为,中港之间难以引用英国及加拿大相关的一次性移交逃犯协议。他建议,若政府坚持要继续修例,要加入三项保障,包括将涉及罪行收窄至最严重罪行及提高涉罪刑期门槛、撤回追溯期及“港人港审”,即不会移交港人到内地[248]。保安局局长在5月30日的记者会上作出让步,接受建制派建议将移交逃犯的最高刑期门槛由3年提高至7年[249],令妨碍司法公正、重婚、走私等都可以有机会免于引渡[250]

陈文敏表示,条例应该列明“被移交人士如果不能在目的地获得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亦不应移交”,他强调既然港府声称要跟随联合国引渡条约范本,就要写入此条文[251]

罕有接受传媒访问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指,他破例接受传媒采访,只因他认为此事件对香港法治影响是“比以往10多年来更严重”。他反驳郑若骅在记者会上的论点,认为在域外法权中加入谋杀案是绝对合理。同时,他就郑若骅指加入谋杀罪于域外法权有追溯力问题,指根据《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表明如相关行为,如谋杀,在香港属于犯罪,不会受人权法案影响,故此追溯力并没有问题。如果在香港追溯域外杀人是违宪,追溯旧有台湾杀人案而引渡被告同样是违宪。他对当时的困局提出三个解决方法,包括只将台湾纳入引渡地区、扩大域外法权至可以审讯谋杀案件及设“日落条款”,当处理台湾杀人案后,法例即失效[252]

行政会议成员兼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支持扩大移交逃犯范围至中国大陆,认为如有合法制度,铜锣湾书店事件便可由法庭控制和保障,令他们有“更少借口”去做“愚蠢”和不合法的事情[253]

三名匿名法官罕有地接受路透社访问,谈及香港时政,三人表示很多法官都认为修例不可行[254],又感到极度不安,忧虑如尝试拒绝引渡会受到北京政府的政治压力,如通过引渡会被指是北京傀儡,影响司法独立形象[255]

6月5日,亲建制[256]中联办[257]香港律师会罕有就政治议题发表措词强硬的11页立场书,批评修例问题极多,表示今次修例影响深远而且重大,应该向持份者和社会先作广泛咨询,不应仓卒立法[86];又指法官无权受理辩方证据,只能决定被引渡者是否有嫌疑,更指出特首是不经民主普选产生的政治委任官员,在此政治安排下特首的启动引渡证书不是任何保障[258],条例容易用作政治迫害和压制言论自由;并且强调有需要对香港的引渡安排作出全面检视和更新,但过程需时,在有关工作未完成之前,如果由未有长期引渡协议司法管辖区,提出紧急移交请求,律师会不强烈反对以“单次个案”方式处理,但认为这只是临时安排,不能取代长期移交协定[259]。另外,法庭可以作出否决引渡请求权力颇为有限,更指法庭一方根本没有权力接纳被引渡一方(即辩方)提出证据,只能确认是否表证成立,故律师会建议条例让法庭有更多权力[260]

法律界在6月6日发动黑衣游行[261],抗议修例,参加者包括前广管局何沛谦[262],有部分法官甚至表示是次修订逃犯条例比二十三条立法更为凶狠[263]。对于李家超说中国大陆司法独立排前三份之一,查锡我担心李家超“踩到”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因为习近平曾经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上明言反对司法独立[264]。郭荣铿估计有约2500至3000人出席,为回归以来数人数最多的一次。警方则称只有880人参与[265]

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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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香港政府宣布《逃犯条例》草案中将剔除原有建议中九类罪行,当中包括涉及破产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环保公众卫生、虚假商品说明等。香港总商会认为港府做法能有效释除市民忧虑[266]。及后同年5月,香港总商会与保安局李家超会面,总商会主席夏雅朗及理事林健锋表示促请政府把修例中罪行刑期超过3年即可移交上调至刑期逾7年才可移交。香港总商会亦要求,内地必须只限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最高机构”,才有权提出引渡。同时,亦欢迎政府提出的修订,认为政府着力回应社会对条例的疑虑[267][268][269][270]

刘銮雄解散名下338间公司,又言正因为香港有法治,他才在香港结婚生育,如果条例修订通过,自己将被逼流亡海外[271]。其在4月1日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挑战《逃犯条例》修订草案是否合宪,又要求法庭声明草案没有提及追溯期,所以无权追溯旧有案件,排期在6月21日审理[272]。不过刘銮雄在5月29日撤回申请[273],声明表示支持政府施政,希望减少争拗[274]

2019年5月8日,国际商会香港区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Hong Kong)去信公民党议员郭荣铿,表明反对政府修例,对政府提出的建议感到惊讶及失望,认为修例通过后,港人有可能会失去自由、财产,甚至性命。他们认为政府须全面咨询公众[275]

纺织及制衣业界立法会议员锺国斌接受访问时表示担心修订《逃犯条例》,因美国对港实施的《美国-香港政策法》令香港与内地城市有所分别,故香港一直未有卷入中美贸易战之中。若此法因修例而被取消,他相信会影响香港之国际独特地位与价值,令香港陷入困境[276]。亦有商界担心因“包二奶”,以事实婚姻被控告重婚罪,而被引渡至大陆[277]

自由党荣誉主席田北俊接受访问时表示,中联办和港澳办都已经表态支持修例,意味修例是“硬任务[278]”和“中央指示[279]”,预计建制派将会全部归队支持修订《逃犯条例》[280]。田北俊认为,民阵6月9日反修例游行人数重要,因为北京会留意人数,判断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日后被引渡人数[281]。田北俊不认为争议撕裂社会,因为大部分市民都是反对修例[282]

经民联地产界议员石礼谦对修订有保留,质疑行政长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可否违背其中央机关引渡要求[283]。香港中小型企业联合会创会会长佘继标指,香港中小企在中国大陆发展要配合国情,贿赂受认可为不明文规定,否则厂房、楼宇都起不到出来,又言港商过往在大陆买地建厂,土地大幅升值了,担心会被堆砌《逃犯条例》包含之罪名,被逼贱价卖地;他又批评李家超答非所问[284]。中小企代表沈运龙反对无限追溯期,认为追溯期必须有限[285]

自由党党员吴龙飞发起“全港业主联署反对修订《逃犯条例》”,认为条例通过后会让港人对楼市前景感到非常忧心,甚至失去“亚洲国际城市”光环。截止13日上午11时许,已有126名本港业主参与联署[286]

6月11日傍晚,高银金融突然发公告,指独立非执行董事、立法会议员石礼谦等3名独立董事认为“近期发生的社会矛盾和经济不稳定”,而且会对楼市有负面影响,决定挞订上月以111.24亿元投得九龙启德第4C区4号商业地皮。发展局表示为个别事件,不会评论[287]

6月13日,中央投标委员会宣布由于通往“政府总部投标箱”的公众通道受阻塞,原定在14日截标的启德全维港景的“百亿”地王将延迟截标[288]

6月14日,亚太区最大物流地产平台ESR Cayman以香港现时市况为由,暂时搁置被视为香港今年最大规模的上市计划[289]。其后,和黄中国医药科技亦推迟在香港的上市计划。

7月3日,合和实业董事局主席胡应湘指事件不只是政治问题,亦可能跟住房问题相关。当政府未能满足市民的住屋需要,就会产生不满[290]

7月,香港零售管理协会(HKRMA)表示,该协会多数会员表示在过去一个月内公司的销售额都出现下滑。历峰集团的报告显示接连不断的反送中抗议使其香港地区销售额下降[291]

学界及教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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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洛认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刊物《求是》撰文表明决不能走西方“三权鼎立”、“司法独立”之路,如果香港政府说中国大陆有司法独立,就是诋毁大陆[292]

四个民主派教育人士组织(进步教师同盟、学术自由学者联盟、全民教育局、高教公民)发表声明,认为中国大陆的司法制度并不完善,令普遍港人缺乏信心。同时,认为政府以台湾杀人案为由展开修例程序,为消费死者及其家人之举。因此,他们认为教师面对公义受压时不能哑忍,为了令下一代不会陷入被引渡至中国大陆的危险,要求政府收回法案[293]

教协亦于6月5日发表调查结果,指有超过八成受访会员不同意修例[294]

联署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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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政府修例,自5月下旬起,香港的大专院校及中学开始掀起一阵联署反对修订逃犯条例的风潮。所有大学、部分大专院校及超过300间中小学的老师、职员、校友、学生发起联署,反对修订逃犯条例,亦有师生未有联署。 [295][296][297]。截至5月30日,已至少有约330间学校[298]、组织及团体发起不同的联署。当中包括多名高官和关键人物的母校:林郑月娥(嘉诺撒圣方济各)、李家超(九华)、郑若骅(嘉诺撒圣玛利)、陈维安(男拔)、廖长江(英华)、石礼谦(圣若泽)、汤家骅(皇仁)及台湾杀人案女死者潘晓颖(圣士提反)。而部分被视为有亲建制背景的学校如福建中学教联会黄楚标中学,亦有学生和旧生发起联署来反对修订逃犯条例[299]。截至6月1日凌晨,已经有至少327间本港和海外的大专、中小学的师生和校友发起联署,超越2012年逾250间大中小学学生和校友发起的反对国民教育科联署;单计本地中学已有近350间,占全港中学7成[300]。另外,由市民于5月中旬发起的美国白宫联署,在三十日联署限期内突破10万人联署,令白宫须在两个月内回应该联署的诉求[301]

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教协)对是次联署风潮发表声明支持。他们指出,联署是校友师生自发行动,显示他们关注社会事务,应予以肯定。同时,他们批评教联会在无证据下将联署抹黑为政治操作,甚至“利用师生”,极不尊重联署校友和师生,对此表示遗憾[302]

而曾经表态支持修例的建制派教育组织教育工作者联会(教联)则发表声明谴责联署将政治操作带入校园,指出联署发起者利用师生作政治表态,严重破坏校园运作[303][304]。同为建制派的香港校董学会亦指责有人企图以校友名义发动联署骑劫学校,鼓动示威游行向政府施压[305]。另外,教育局委任的家庭与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主席汤修齐和十四区家长教师会发表联署声明,关注有政治团体针对中学生作单一政治宣传,以及呼吁中学生参与街头抗争。他们认为,学生应在校园客观理性学习,不应受个别政治团体针对性政治宣传打扰,担心他们若被误导参与抗争行动,将前途尽毁、抱憾终生[306]

联署行动亦引发“假冒联署”的争议。保良局罗氏基金中学的校长及一名教师,发现有人冒认他们签署该校的联署声明。因此,他们在5月29日因名字被盗用而报警。该校校方强调,报案只是针对怀疑伪造或使用虚假文书,并指他们已向学生交代及解释伪造或使用虚假文书乃刑事罪行[307]。另外,建制派立法会议员张国钧亦表示自己在母校东华三院邱子田纪念中学的联署中亦同被冒认身份联署。他表示会向发起联署的人士查询,希望对方能够删除自己的名字。同时,他对出现冒认联署一事,认为情况奇怪。他讉责有人胡乱盗用别人的名字,壮大联署的声势,并对此感到遗憾[308]

宗教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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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督教协进会发表声明,指条例不少内容和细节都值得商榷,而且台湾亦表明即使通过修例也不同意移交陈同佳。协进会认为,政府应审视此项修订的理据和是否迫切,在社会未有充分讨论和共识之前,应暂缓修订条例。他们指,政府理应先个别处理台湾杀人案,再重新进行广泛及有充份时间的咨询,才是合宜的做法[309]

天主教香港教区宗座署理汤汉枢机呼吁教友在各弥撒中,为社会因政府建议修订《逃犯修例》所引起的恐慌和撕裂,以及为市民的安全和自由祈祷。汤汉呼吁教友祈祷,希望有关政府人员,以谦卑和虚心聆听的态度,实事求是,保障市民的安全及自由[310]

5月17日,循道卫理联合教会香港堂表示中央和特区政府似乎无意就修例寻求更多共识,亦无意延后或撤回,修例对香港将造成相当大损伤,港人无力感只会更深[311]

5月21日,金巴仑长老会香港区会发表声明,呼吁政府应谦卑向市民解释修订内容、给予足够咨询;在未得到广泛社会共识之前,应暂缓修订《逃犯条例》[312]

6月7日,香港主要宗教团体之一的香港浸信会联会罕有开腔,声明逃犯条例修订本身是“邪恶”,当“刀剑快将临到”之时,守望者若不发出警告,就是“共犯”。浸信会要求政府撤回修订《逃犯条例》,并全面咨询。声明指出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原则下,香港特区政府应致力捍卫香港的人权及法治基础,保障港人利益[313]

6月8日,甚少就政治议题表态的基督教宣道会香港区联会亦发声,呼吁政府暂缓修例[314]

6月11日,一直未有就逃犯条例修订表达明显立场的天主教香港教区表示要求当局不要仓卒修例,并请信徒为香港社会祈祷[315]香港圣公会大主教邝保罗亦于同日发表牧函,称理解政府原意是为了填补法律漏洞,此举郤引起社会激烈争议,触发各方深度不安与忧虑,呼吁各界无论是反对或赞成修例,都应放缓步伐,讨论如何解决争议,并希望社会各界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尤其是青年人,更不应以身试法,以违法手段表达立场[316]

6月12日,佛教天主教孔教回教基督教道教在内的六宗教领袖亦发表声明,教界对修例深表关注,又指“逃犯条例”引起社会激烈争议,并出现重大分歧;呼吁政府以及市民大众应以克制、和平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法。六宗教领袖又认为,大众在合法的情况下举行游行集会活动,有向政府表达意见的权利,值得尊重;同时期望政府能与市民相互理解,以真诚态度沟通,达致共识[317]

6月16日,约30名佛教徒于添马公园发起“六字大明咒”共修活动。发起人表示,不少佛教徒都很关心社会,所以希望在民阵大游行前,组织独立的佛教徒,为社会祈求祥和、平安[318]

除以上多个宗教组织外,神召会、五旬节圣洁会、播道会信义会都先后发动联署反对修例[319]

设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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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香港设计师创作多件抗议《逃犯条例》修订的作品,向对条例草案表达不满。作品以平面设计为主,创作人多于Facebook上标注了“#香港设计师反对逃犯条例修订”,参与者包括黄炳培黄倬咏孙鸿杰等香港平面设计师[320]

6月7日,约50名香港设计师参与捷克布拉格主办的国际舞台设计展时,表明反对香港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呼吁参展的79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士,关注香港的人身和创作自由。出席国际舞台设计展的香港舞台技术及设计人员协会主席徐硕朋,在其中一个活动举起人纸便条纸,呼吁全球同业为香港人集气加油,祝福香港的创作自由[321]

网络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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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YouTuber大J上载影片,呼吁观众参与民阵6月9日反修例游行[322]

渔农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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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渔农界议员何俊贤香港渔民团体联会于6月9日号召20艘渔船,在维港发起海上巡游,以支持政府修例[323]

其他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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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马界发表反对修例声明,为其首次就政治议题发表联署声明[324]

媒体报导偏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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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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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网民因反对无线新闻就《逃犯条例修订草案》之报道手法,于2019年7月10日手持自制标语及海报到《港姐佳丽见面会》会场外抗议

无线电视虽然没有就《逃犯条例》修订风波作出任何立场,惟《东张西望》主播林泳淘因3月底在Instagram呼吁参加3月31日第一次反对修例游行后,自4月没再在《东张西望》出现,直至6月1日才“复出”[325]。在《逃犯条例》修订风波中,无线电视被反对修例一方指责其报道偏袒政府以及制作“假新闻”,引起市民不满[326]

在7月10日,2019年度香港小姐佳丽会晤新闻界期间,约有20名网民到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外聚集,并手持自制标语及海报到场,有参与者认为电视台的新闻扭曲受访者之立场,故到场表达不满,并抵制电视台的所有节目及活动,而有关的行动将持续进行,直至电视台能客观持平报道新闻为止,而抗议人士亦一度呼喊“无线新闻,出卖港人!撤回广告,有你着数!”之口号,以呼吁广告商勿再斥资于无线电视投放广告[327]。在活动进行期间,电视台及商场加派保安驻守,亦有警车停泊于场外戒备[328]

通讯事务管理局截至6月至今收到大概12000宗涉及无线电视的投诉,主要涉及《逃犯条例》修订和其他有关事件的新闻报道,而无线电视亦因此被多个品牌撤回广告。无线电视于7月11日发表声明,对其中一个品牌宝矿力发表撤回广告言论感极度遗憾,但无线电视发言人于7月10日接受《环球时报》访问时,表示宝矿力讨好示威者向暴力低头。无线电视亦因此向新闻部员工加薪,以稳定军心[329]

宝矿力撤回在TVB的广告的消息一出后,大批中国大陆网民便到宝矿力的新浪微博洗版”,认为宝矿力水特是支持“港独”、要求对方“滚出中国”[330]。前行政长官、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谴责称“宝矿力黑白不分”,呼吁全国消费者全面抵制宝矿力[331]

香港电台、有线电视、商业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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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约30人到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递交请愿信,不满及抗议3个传媒在报道冲突时有不实,煽动青年,他们拉起横额及展示标语牌,内容大致指香港电台、有线电视、商业电台“巅倒黑白”、“心怀不轨”。请愿者发言人指,过去两个月来,反修例引发的连串冲突及暴力事件,令香港市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如堵路及不合作运动,令到广大市民上班受阻,生计大受影响,作为负责任的传媒,应该将事实公平,公正及公开地如实报道,而不是偏袒一方,黑白不分[332]

8月13日,大约30名市民到香港电台电视大厦抗议,不满港台的报道偏颇。发起人表示,他们是自发到场,不满港台是政府部门,用公帑运作,但却播放“反共讯息”,报道偏颇,个别记者如利君雅出席政府记者会期间,向特首林郑月娥提问时并“不尊重”,例如要求林郑月娥“讲人话”等。港台发言人表示,已清楚知悉请愿人士的意见[333]

修例前相关各方之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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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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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立法院通过提案,要求香港逃犯条例修订只加入台湾[334]。此外,港府提出修例草案后,陆委会表示不会在“台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提下作任何关于嫌犯移交之安排[335]。5月9日,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质疑香港政府若修法,将来台湾人赴港恐重演李明哲事件,担忧香港一国两制及法制受损,又强调不会在香港政府逃犯条例修法前提下与港府协商;就算修法通过,赴港或在港台湾人被移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威胁未排除前,政府也不会同意港女命案凶嫌移交。中华民国政府又指出,台湾方面在潘晓颖命案发生后就用尽一切努力处理,然而港方均不回应台方于2018年3月、5月及12月共3次司法请求,例如提供疑犯资料、证据交付、代为讯问等。此外,美国英国加拿大政府及国际商会、团体也相继对修法表达关切,担心修法后恐将使得在港人士被移送到人权状况有争议的中国大陆,导致个人人权、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副主委兼发言人邱垂正说,尽管各界对修法表示疑虑及关切,然而香港政府依然一再坚持修法,且无视各方所提供的“能够兼顾人权保障、彰显公义”的相关建议,不禁令人质疑修法是否真如外界的传言,是别有政治图谋。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副主委兼发言人邱垂正指,香港中联办和港澳办先后公开支持修订逃犯条例,不但无法缓解各方疑虑,更证实了民众的忧虑恐惧确实存在[336]

5月9日,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声明:不会在逃犯条例修法前提下与港府协商;即使修法通过,赴港或在港国人被移送到中国大陆的威胁未排除前,政府也不会同意港女命案凶嫌移交。[337]

5月17日,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港澳处处长杜嘉芬回应修例直上立法会大会时形容是“暗渡陈仓”[338]、“罔顾民意”[339],质疑香港“全面被中共管治”[340],不排除在香港通过修例后发出旅游警告[341]

6月11日,台湾19个人民团体联署要求政府制裁香港警察及公务员,其入境申请要依照大陆人民标准[342]

6月13日,总统蔡英文表示,《逃犯条例》侵害人权,也侵犯了中华民国的主权,拒绝以修法为前提的个案移交,双方合作打击犯罪,不能以侵害人权的法案为前提“我们不会接受,也不愿成为这个恶法的帮凶。”[343]

6月15日,中华民国外交部长吴钊燮推特上发文,对香港追求人权与自由所受到的攻击感到难过,呼吁林郑月娥必须听取人民声音,并负起完全责任;痛骂港府再次用台湾当借口是“不道德、无法接受、也可耻”,呼吁港府应拥抱民主、站在历史对的一边[344][345]

6月15日,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声明:港府暂缓“逃犯条例”修订案是悬崖勒马。台湾不可能同意侵害人权自由及国家主权的“逃犯条例”。“逃犯条例”企图将台港司法互助问题纳入一个中国框架,侵害台湾主权、侵害人权自由,台湾反对“逃犯条例”披着司法外衣的政治图谋[346]

6月15日,中华民国法务部驳斥香港政府:香港政府以回应台湾所提司法互助与遣送嫌犯的请求做为借口,骤然提出一个引发国际间高度质疑之逃犯条例,其修例方向逾越单纯之台港间个案司法互助及逃犯移交,法务部不予苟同,亦绝不可能基于该逃犯条例,与香港进行任何逃犯移交事宜。15日香港政府又以台湾不接受该逃犯条例引渡人犯做为口实暂缓修例云云,意图模糊该条例违反人权疑虑之焦点,妄扯台湾之个案争议,其推诿、卸责之举,法务部严正驳斥。只有在确保人权及坚持平等、尊严、互惠之基础上,才足以推动建立双方司法合作机制。若舍此不为,罔顾民意,恣意妄为,即无从进行任何司法合作[347][348]

6月17日,立法院各党团通过决议,针对香港“逃犯条例”修订案发表共同声明,声援香港人民的民主自由诉求,谴责港府武力对待群众运动,呼吁港府应撤回“逃犯条例”修订案草案[349]

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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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公安部前副部长陈智敏称,从中国大陆逃到香港的重要罪犯达300多人,全部“有名有姓”[350]

5月8日,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回应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研究报告时表示,香港事务完全是中国内政,反对外国势力干涉香港事务,有关组织对中国一向充满偏见,他们的所谓报告和说法不值一驳[351]。5月10日,新华社报导香港逾22万市民联署支持修订《逃犯条例》[352]。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回应传媒提问时表示,支持香港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与内地、澳门及台湾建立完备的区际司法协助关系,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353]

5月14日,香港中联办主任王志民主持中联办领导班子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议中提到逃犯条例,认为香港特区政府提出修订条例“既有法理依据又有现实迫切需要”,认为修例是“落实基本法的应有之义”,又说“香港广大市民一定能够在了解事实‘真相、真情、真理’中,拒绝和抵制别有用心的‘蛊惑谣言’和‘人为制造的恐慌’”[354]

5月15日,香港中联办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先后表达对修订《逃犯条例》的支持。民主思路召集人汤家骅是日带同30名党友访京拜访港澳办,当他们与港澳办主任张晓明会面时,张晓明主动提及支持港府修订《逃犯条例》并称修例“涉及中央和香港关系,合适、合理、合法”、“有迫切性”[355]。而中联办更一度发出紧急通知,召集一群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在5月17日到中联办于西环的办公地点接收“重要指示”,要求各界全力支持香港政府,又呼吁“爱国阵营”(指香港建制派)制造支持政府的舆论声势,包括在报章发“懒人包”卖广告、撰文、街边宣传等。有获邀出席的建制派人士称,由于特首林郑月娥提出修例事件引发了大规模的反对行动,修例事件已涉及政府的“管治威信”问题,导致中央插手事件[125]

5月17日,下午时份,王志民及7名香港中联办副主任相约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等,在中联办召开了历时1小时45分钟“工作会议”。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引述王志民称中共中央支持修订逃犯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中央政府全力支持港府依法修例填补法律漏洞,谴责反对修例的言论是“煽惑人心、造谣”,并认为在被召来开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政协委员当中,有部分人“糊涂”,不清楚中央态度[355]。同一场合中,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黄友嘉指中联办称,欢迎就修订提意见,但不包括引入“港人港审”或暂缓修订条例,尤其是王志民在会上明言“港人港审”不可行,只可以就“微调”给予意见[356]。示威者则在中联办门口不满“西环下圣旨”[355]

5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会见香港福建社团联会访京团的时候表示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就修订《逃犯条例》展开工作[357],修例亦合乎基本法[358],希望社会各界理性讨论[359],并且赞扬林郑月娥敢于担当[355]

5月22日,中联办副主任陈冬在历时约一个半小时的第二场宣讲会上,会见约260名社团或组织的领袖,表示要统一战线,全力支持港府,而各界领袖的表现如何、能否推动修例通过,将会成为今年“加分位”。港区人大代表叶国谦还引述陈冬说,希望大家做到习近平要求的“四个带头”:带头凝聚人心、向社会解释修例情况、澄清误解和别有用心者对条例的抹黑、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355]

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耿爽主持例行记者会,有记者就2019年6月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游行提问,耿爽回应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继续坚定支持香港特区政府推行《逃犯条例》和《刑事互助条例》的修订工作[360]

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BBC接受访问时说,中央政府从未要求香港特区政府修改逃犯条例,但不会主动要求特区政府撤回条例,并称特区政府就修例征求民众意见,支持修例比反对多;香港总有内部及外部势力挑起事端[361][362]

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就美方对香港特区政府推进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不负责任言行”,紧急召见美国驻华使馆临时代办傅德恩提出严正交涉[363]

6月15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以及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对林郑月娥宣布暂缓修例工作的决定表示支持、尊重和理解[364][365]

6月16日,香港中联办仍然紧急召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会面。中联办主任王志民在会上指修例原意正确,但有外国势力不断干预和抹黑,称暂缓修例有利于日后继续修订工作,有利纾缓社会矛盾,有利揭露反对势力真实目的是反对政府。他更不点名批评个别建制派“争曝光”,在林郑月娥宣布暂缓一事上“出风头”[366]

9月6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与德国总理默克尔会谈时,回应香港修例风波,中国希望香港避免出现动荡[367]。李克强说:“中国政府坚定不移维护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而且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止暴制乱、恢复秩序”[368]。这是自6月开始反修例示威持续3个月以来,中国最高层领导人首次正式回应香港修例风波[369]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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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提案修订《逃犯条例》后引发社会广泛争议,人们忧虑修例后香港居民的基本人权将无法得到保障,有多个问题亦因此在澳门呈现或被重提,包括:“澳门政府是否应重新考虑或何时会重提2015年具有争议性且于2016年撤回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目前对该法案的研究进度如何”、“与香港和中国内地商讨协议的情况如何”、“澳门政府会否照搬香港的一套”,以及“当局又会如何避免香港政府在修例时遇到的极大争议”等。此外,有意见提倡“澳人澳审”,规定应由中国内地委托澳门法院审判澳门居民的犯罪行为,以取代移交逃犯。澳门律师公会会长华年达认同其可行性,并指出外国亦有同类个案。他亦表示澳门谈及有关议题仍言之尚早,律师公会会继续留意香港的情况,亦认为政府如在提案前先公开咨询是个好方法,但难言是否会有效益[370][371][372]

澳门媒体《讯报》有评论声称,由于澳门有不少金融和航运业务都依赖香港,故若《逃犯条例》的事件不能被妥善处理,澳门的经济将会有重大影响[373];亦有评论批评,由建制派组成大多数的香港立法会不再维护港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不再以香港的长远利益为优先,只会“盲目地跟从和支持中央政府,损害一国两制[372]”。

有在6月9日前往香港参加游行的澳门人认为“覆巢之下必无完卵”,因香港的修例与同属“一国两制”框架下的澳门是“唇亡齿寒”的关系,故澳门人基于责任或道义上都需要与香港人一起发声,以守护自由空间,又表示如果香港失守,澳门一定尾随其后[374]

澳门民主派立法会议员苏嘉豪对香港的形势表示非常关心和痛心,他形容港澳关系唇亡齿寒,澳门不可能独善其身,又呼吁香港政府撤回逃犯条例草案。民主政治组织澳门民主发展联委会发声明稿促请香港当局撤回逃犯条例的修订,并吁请中央政府紧守一国两制的承诺,该会表示反对暴力,但当香港政府漠视100多万人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进行的游行示威,市民则只能令部分人感到和平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已经无法阻止恶法的通过,改而采用更激烈的行动,而这种冲突并不利于市民、警方以至整个香港社会。该会又指警方“滥用暴力”,“以对人身体有重大伤害的武器来对付示威者[375][376]”。

国际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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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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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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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欧洲联盟代表欧洲28个成员国[注 1],透过其驻港澳办事处11名代表与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会面,表示关注及担忧香港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并罕有地[377]向香港政府正式发出外交照会[注 2]以示抗议[378][379]。特首林郑月娥回应指听不到对方对修例有什么实际忧虑,对方只是宣示立场,失去具体讨论空间[380]

欧洲议会在7月18日通过决议案,除了敦促港府撤回修订逃犯条例,以及直选行政长官与立法会以改革选举制度,亦促请欧盟成员国禁止向香港出口“人群管制装备”及“非致命武器”[381],是香港首次被欧洲议会通过列入武器禁运地区[382]

七大工业国集团(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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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七大工业国集团(G7)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中英联合声明》的存在与重要性,并呼吁避免暴力[383][384]

The G7 reaffirms the existence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1984 Sino-British agreement on Hong Kong and calls for avoiding violence.

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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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组织“香港监察”在网上刊登一封由来自6个国家(英国美国德国马来西亚[385]加拿大奥地利)的15名国会议员联署信,要求港府撤回修订,他们认为台湾杀人案可以根据法律学者及立法会议员提出的替代方案处理,以便有更多时间考虑是否需要修例[386]。信中又指现有的引渡条例有助捍卫法治,确保中港法律差异体制间设有保障[387]

全球多个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英国德国等17个城巿(包括多伦多温哥华卡尔加里纽约洛杉矶三藩巿华盛顿波士顿芝加哥墨尔本悉尼布里斯班珀斯堪培拉伦敦柏林东京)的公民社会团体,已表明于6月9日在当地发起“全球反送中游行集会[388][389]澳大利亚珀斯率先于6月8日举行首场海外反送中游行[390]

英国在6月25日宣布暂停向香港出口防暴装备,直至港府彻底释除违反人权及基本自由的疑虑[391]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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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指,密切关注香港政府修例。他们指,若持续破坏一国两制,将影响香港在国际事务中的独特地位。声明强调,他们在2018年发表的“中国人权报告”中,列出多宗中国大陆法律制度侵犯人权和行为的个案,显示中国大陆在尊重法治方面普遍倒退。他们又指香港多个民间组织及协会,包括大律师公会,香港美国商会等,都表明反对修例,认为当局应该尊重不同政见及言论自由。美国国务院指,香港必须尊重《基本法》所列明,港人拥有的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权利,希望法院和法官能够按照传统,作出独立和公平判决[392]。6月11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摩根·奥塔格斯指“一国两制”持续被侵蚀,威胁到香港国际上长期拥有的特殊地位。据《路透》引述国务院官员补充,奥特加斯所指的特殊地位即被称为《香港关系法》的《美国-香港政策法》[393]

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USCC)发表8页研究报告,指《逃犯条例》一旦通过,北京在港影响力会增加,加速侵蚀港人治港[394]。他们更认为,修例会对美国构成极大风险,有机会违反《美国-香港政策法》多项重要条款。例如美国海军在香港港口泊岸,或会面临被拘留或逮捕的风险[395]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8名参议员和众议员联署向特首林郑月娥发信,促请撤回修订《逃犯条例》,警告一旦外国公民被置于引渡到中国大陆之风险中,美国与其他跨国企业有可能会选择将其总部从香港搬迁到亚太区内另一城市[396][397]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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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外交部次长Niels Annen认为逃犯条例修订不论对香港还是德国而言都有巨大影响,指香港政府今次修例对“一国两制”在香港实施有极大冲击,担心外商包括德国商人在香港的营商环境会急剧转坏,忧虑香港通过修例后的前景,他亦指逃犯条例修订可能影响德国与香港签订的移交逃犯协议,甚至可能取消协议[398]墨卡托中国研究中心学者指,立法会议员被取消资格,令香港司法制度在国际上失去声誉[399]

加拿大及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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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全球事务部发言人Guillaume Bérubé在4月18日接受环球邮报采访时表示“严正关注”香港逃犯条例修订,并表示会放加拿大公民人身安全在首位[400]。香港保安局回应时则强调,修例建议绝不影响香港与加拿大现行移交逃犯的协定[401]

英国外相杰里米·亨特及加拿大外长方慧兰罕有发表联合声明,忧虑修订逃犯条例会损害港人权利和自由,波及大量居港的英及加公民,并影响国际声誉[402]

英国首相特雷莎·梅表示香港的引渡条例需要符合《中英联合声明》[403]。6月17日第十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揭幕,特雷莎·梅与中国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会面,其间提及近日香港的反修订《逃犯条例》示威活动,强调必须尊重具法律约束力的《中英联合声明》,保障香港的权利和自由[404]

6月25日,英国外相杰里米·亨特在国会答辩时说,英国要求香港就6.12冲突进行独立调查,在调查有结果及解决英国对香港人权的关注前,英国不会批准再向香港出口人群管制设备。他又透露,有直接向林郑月娥表达英国对6.12冲突的关注[405],并认为“香港发生的一切,是对中国未来走向的试金石”[406]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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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会晤前来大阪出席20国集团(G20)峰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习近平时,当面向对方提到香港的反修例争议。其表示,一国两制下香港自由繁荣很重要[407][408]

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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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行政长官李家超接受now新闻台节目《大鸣大放》专访,表示目前社会的共识是集中经济发展下,任内肯定不会再推动修订逃犯条例,重点是为基本法23条立法。[409]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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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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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政府签订《中澳引渡条约》,然而至今仍然未完成本地立法,条约无法执行,因为澳大利亚方面忧虑中方无法保证疑犯引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后不会受到“不公或压迫”或其他不人道对待[43]

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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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金京烨是在韩国出生的新西兰永久居民,他涉嫌2009年在上海杀害一名20岁中国大陆籍女子后潜逃到新西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后寻求新西兰当局引渡疑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受审,新西兰在2015年表示同意。 前司法部长亚当斯(Amy Adams)曾两度下令将该疑犯引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但疑犯的律师强调,难以确保当事人在当地得到公平审讯,要求法院复核政府的决定。新西兰上诉法院基于不信任中国大陆的人权纪录及司法制度,下令新西兰政府重新考虑,若然政府坚持必须上诉至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法官温克尔曼(Helen Winkelmann)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与新西兰不同,表示“新西兰有责任根据国际法,拒绝将一个人送到一个他们将有很大风险会受到‘虐待’,或无法获得公平审讯的国家。”[410][411]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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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澳门特区政府制订《刑事司法互助法》,容许特区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协助及授权下,与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刑事司法互助,然而该法律没有将中国内地、香港及台湾包含在刑事司法互助当中。2015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完成讨论具有争议性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并交给澳门立法会审议,其中较为重要的争议点是“如何确保澳门人的权益”,然而该法案并没有充足的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政治性质的罪行以及地澳门居民不移交等。此外,当年政府没有就法案公开咨询,在社会上亦没有广泛的讨论[370][412]

2016年6月,澳门政府突然主动撤回法案,并作出以下解释:“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法案需要在充分考虑这些差异,以及维持自身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之间寻求平衡点……澳门与内地、香港特区仍就刑事司法协助进行协商,特区政府认为仍需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进行深入研究。”该法案内容一直不为大众所知,人们只能从当年行政会介绍法案的有关报道去了解[370][412],且当局更拒绝依法向议员提供法案内容,澳门立法会主席也声称议会当年未有存档故无法提供[374]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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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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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的游行和示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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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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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从香港被带至中国大陆的人士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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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包括当时尚未退出欧盟的英国
  2. ^ 外交照会是外交上的正式文件,通常是两个邦交国在交涉中,一国就某一事件的意见、态度或需要通知的事项,正式知会另一国的对等机构,也称“通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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