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權利

思想

動物權利(英語:Animal rights)是一個哲學思想。根據這種思想,許多或所有有知覺的動物都具有獨立於它們對人類效用的道德價值,並且它們最基本的權利—例如避免痛苦—應該與人類的類似權利得到同樣的考慮。[1]

動物權利

知名的積極行動主義者
格雷格·艾弗里Greg Avery
梅爾·布勞頓Mel Broughton
羅德·科羅納多Rod Coronado
約翰·費爾德曼John Feldmann)
巴里·霍恩Barry Horne
香農·基思Shannon Keith
羅尼·李Ronnie Lee
基思·曼Keith Mann
英格麗德·紐柯克Ingrid Newkirk
亞歷克斯·帕切科Alex Pacheco
吉爾·菲普斯Jill Phipps
亨利·斯皮拉Henry Spira
安德魯·泰勒Andrew Tyler
傑瑞·夫拉薩克Jerry Vlasak
保羅·沃森Paul Watson
羅賓·韋伯Robin Webb

著名團體
動物救助會 · 動物解放陣線(ALF)
英國廢除活體解剖聯盟(BUAV)
大類人猿計劃(GAP) · 狩獵破壞者
善待動物組織(PETA) · 醫師委員會
政黨 · 靈長類自由 · 海洋守護者
南方動物權利聯盟(SARC) · SPEAK
停止亨廷頓動物虐待(SHAC)
西部動物權利網絡(WARN)
農場動物權利運動(FARM)

問題
動物解放運動
動物企業恐怖主義法案
動物試驗
膽熊 · 流血運動
Covance公司 · 德瑞茲試驗
工廠化養殖 · 毛皮貿易
大類人猿研究禁令
亨廷頓生命科學(HLS)
實驗動物來源 · 半數致死量(LD50)
Nafovanny公司 · 公開營救
逆火行動 · 靈長類貿易
海豹捕殺 · 物種歧視

事件
布里奇 · 棕狗事件
劍橋 · en:Pit of despair
銀泉獼猴
不必要的小題大做

著名作家
斯蒂芬·貝斯特Steven Best
斯蒂芬·克拉克Stephen Clark
加里·弗蘭西恩Gary Francione
吉爾·蘭利Gill Langley
湯姆·里根Tom Regan
伯納德·羅林Bernard Rollin
理查德·萊德Richard Ryder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
斯蒂芬·懷斯Steven Wise

電影雜誌書籍
面具背後》(Behind the Mask
地球上的生靈》(Earthlings
方舟天使》(Arkangel
咬回去》(Bite Back
絕不妥協》(No Compromise
動物解放

相關分類
動物解放陣線 · 動物試驗
動物權利 · 動物權利運動
家畜 · 肉類 · 家禽

相關模板
農業 · 動物試驗 · 漁業


從廣義上講,特別是在流行話語中,「動物權利」一詞經常與「動物保護」或「動物解放」被混合使用。更狹義地講,「動物權利」是指許多動物擁有作為個體受到尊重的基本權利—生命權自由權和免受折磨的權利,這些權利可能不應被(人類)總體福利的考慮所覆蓋。[2]

在哲學領域對此有多種見解;一些見解立基於功利主義,另一些則從廢奴主義等角度出發。

動物權利的倡導者反對僅基於物種成員資格來分配道德價值和基本保護—自 1970 年以來,這種想法被稱為物種歧視,當時理查德·D·賴德 (Richard D. Ryder) 採用此術語[3]—認為這是一種與其他任何偏見一樣不合理的偏見[4]他們堅持認為動物不應再被視為財產或用作食物、衣服、研究對象、娛樂或其他工作用途。[5] 世界各地的多種文化傳統,如耆那教道教印度教佛教神道教萬物有靈論,也支持某些形式的動物權利。

一些法律學者,如 Steven M. Wise 和 Gary L. Francione,支持將基本法律權利和人格擴展到非人類動物。 在論證人格時最常考慮的動物是其他人科動物。 一些動物權利學者支持這一點,因為它會突破物種障礙,但其他人反對它,因為它預示著心智複雜性的道德價值觀,而不僅僅是感情[6] 截至 2019 年 11 月,已有 29 個國家頒佈了禁止類人猿實驗的禁令; 自 2014 年以來,阿根廷賦予圈養猩猩基本人權。[7](參看類人猿人格權運動

靈長類動物之外,動物權利的討論最常涉及哺乳動物的地位。 其他動物(被認為沒有情感能力)受到的關注較少;昆蟲相對較少[8]耆那教除外),而類似動物的細菌(儘管數量龐大)幾乎沒有。[9]

一些國家已經立法保障動物權利。1992年,瑞士法律上確認動物為「生命」(beings),而非「物品」(things);2002年,德國將動物保護的條款寫入憲法。由澳洲學者彼得·辛格建立,基地位於美國西雅圖的「泛類人猿計劃」,目前正在爭取美國政府採納其所提出的《泛人猿宣言》。在這份宣言中,「泛類人猿計劃」提出由大猩猩猩猩以及兩個亞種的黑猩猩組成「平等群落」,呼籲各國政府令「平等群落」享有三項基本權利:生存權個體自由權免受折磨權

該類概念的批評者稱動物沒有意識,無法簽訂社會契約,也無法做出道德選擇。因此,他們不能擁有權利,將它們用於滿足食物娛樂研究目的並沒有錯,儘管人們可能有責任確保牠們不會遭受不必要的痛苦。[10] 這種觀點通常被稱為動物福利觀點,並為世界上一些最古老的動物保護團體所維護。

與動物權利概念相近的社會運動有動物解放運動[11][12];該運動致力於改變將動物視為人類財產的觀念;該運動不僅旨在為動物提供更好的條件[13],並透過給予非人類動物與人類同等的基本權利,將其納入道德範疇之中。[14]該類想法聲稱動物在法律倫理上都不應被視為人類財產或資源。[15]

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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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權利的觀點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動物應當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權利;動物應當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權利;動物的基本權利應當受法律保障。這些觀點反對將動物當作一般財貨或是為人類效力的工具。常有人將動物權利與「動物福利」主義相混淆,動物福利主義僅僅關心動物不受虐待,而不試圖保障動物精神上的權利。

動物權利主義者主張動物享有應有的權利(例如生存權利、生育權利、生活權利、自由權利、流浪權利等),並不是主張動物與人類享有完全同等的權利,比方說,他們不認為家禽需要享有選舉權,因為動物未能認知何謂選舉

一些動物權利主義者認為擁有感知力(能夠自知)的動物與其他更原始的動物應該被區別對待:只有擁有感知能力(或較強烈自我意識)的動物才享有對自己生命及肉體的支配權,而不考慮人類把它們看作什麼用途。

另一些動物權利主義者將這種權利推廣到所有動物身上,包括那些沒有自我意識甚至沒有進化出神經系統的動物。他們堅持認為,人類及其一些機構為了食用、娛樂、製作化妝品、製衣、進行科學實驗等等目的,將動物商品化的行為,違背了動物支配生命的基本權利。

多數人認可大型類擁有高度智慧,能夠判斷自身處境以及行為動機,當自由受到限制時,它們會感到沮喪。相比之下,許多其他動物只擁有非常簡單的神經系統,比如水母,只比一隻機械手複雜一點,只能進行簡單的應激反應,既無法中止也無法計劃自己的行為,當然也不能判別自己是否自由。從生物學上的定義來看,水母毫無疑問屬於動物,但從動物權利的觀點來看,水母是否應被劃歸「蔬菜類」也未可知。就如何判定一個有機體是否屬於應享有權利的「動物」,目前還沒有一個被普遍認可的標準。

因此,關於動物權利的爭論(與墮胎權的爭論很像)就因難以確定一個簡單、一刀切的判別標準而困難重重,這一標準,即使在生物學實踐中也很難確定,當然,生物學中充滿了複雜而多樣的漸變性。按神經生物學的標準,水母、農場飼養的雞、實驗室的小白鼠以及家養的貓分別分佈在一張複雜、多維度的坐標圖中,坐標圖的一端標着「近乎植物」,另一端標着「高度智慧」。

然而也有認為,動物權利不應以智慧、感知​​、意識等作區分,否則就淪為以人的角度思考判斷,有違非人類本位出發的基本概念法則。但凡動物,都應自然享有應得的權利及保障。即如處於永久植物人狀態的植物人,被認為再無智慧、感知​​、意識,一樣應自然享有應得的權利及保障。

哲學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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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已有一些和動物權利相關的概念出現,像例如佛教禁止殺生,也就是禁止殺害人和動物,受漢傳佛教影響的地區甚至因為對動物的關懷而發展出放生的傳統;猶太教伊斯蘭教雖然允許屠宰,但也對屠宰有一定的規範,而猶太教和伊斯蘭教的屠宰方法,被認為是為了減少動物的痛苦、讓整個過程變得更加人道而訂出的,伊斯蘭教的《古蘭經》也要求人們不得殘忍對待動物[16]

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的序言中,曾對動物權利的觀念做了簡述,他說人類從動物進化而來,而又不像其他動物那樣「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動物也是有知覺的,「它們同樣應該享有自然賦予的權利,人類有義務維護這一點」,他特別指出「動物有不被虐待的權利」。

現代功利主義學說的奠基人傑里米·邊沁是最早深入研究動物解放主義的學者之一,他在為擴大動物法律權利的必要性所作的演講稿中寫道:「這一天終將到來,人類以外的動物們將重獲被人類暴政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從來不應剝奪。」他還指出,動物的缺乏理性道義上不應構成對動物解放主義的阻礙,「長有幾條腿、皮膚是否長有絨毛、骶骨孔是否閉合,這些都不能構成剝奪一個生靈享有與人類同等權利的原因」「還有什麼使動物解放不可逾越?動物是否擁有思考能力或是語言能力?成年的馬或是狗,還有其他許多有靈性的動物,顯然要比一周甚至一個月大的嬰兒來得更有理性。從另一方面,這說法仍舊成立:問題不再是『它們會思考嗎?』或是「它們會說話嗎?』而變成了「它們會感到難受嗎?」為什麼法律不能對一切生靈提供保障?總有一天,博愛將蔭蔽所有生靈……」(邊沁,1781)

德國哲學家叔本華認為在本質上其他動物與人是一致的,儘管動物缺乏思考能力。儘管他為人類食用動物的行為做出了功利主義的辯解,他仍舊呼籲給予動物道德關懷,同時,他反對對動物進行活體解剖。他的著作《康德哲學批判》中有大段對康德將動物排斥在道德體系之外的批評,言辭甚為激烈,其中包括那句有名的「那些不能對所有能看見太陽的眼睛一視同仁的偽道德,當被詛咒」。

動物權利的概念,出自一本1892年出版影響頗廣的書《動物的權利:與社會進步的關係》,作者是英國社會改革家Henry Salt。Henry Salt於1891年成立了人道主義者聯盟,宗旨之一是取締打獵運動。

當代動物權利主義的概念由S.Godlovitch,R. Godlovitch和J. Harris在1971年合著的《動物、人和道德》中被重新提出,書中旁徵博引,雄辯地闡述了動物權利的觀點。應該說,正是這部著作使得動物權利主義得以復興,並鼓舞了後來的學者對其進行發展完善。普林斯頓大學人類價值中心的生物倫理學教授、受Ira W. DeCamp計劃贊助的學者彼得·辛格就是在對這本書進行評論時,第一次提出了「動物解放」的概念。

彼得·辛格和Tom Regan是動物解放運動目前最著名的兩位倡導者(儘管二人的觀點有所不同);Gary L. Francione是另一位有分量的動物解放主義學者,他持一種近似廢奴主義的觀點,主張動物應當享有不被看作財貨的基本權利;「關心家禽」組織的激進主義分子Karen Davis和人道對待動物協會的Ingrid Newkirk也對動物權利運動持有各自的理論體系。

彼得·辛格是當代動物權利運動的精神領袖,但他本人對保障動物精神地位的方法論出發點卻不是維權,而是一種兼顧各方利益的功利主義。在他1975年出版的《動物解放》一書中指出,人類給予動物道德關懷的原因,既不是智力(對嬰兒或智障患者也無智力可言),也不是道德(對罪犯精神病患患無道德可言),或是其他一般人類所擁有的品質,而是否能夠體驗痛苦。因為動物也能體會痛苦,所以將動物排斥在道德關懷以外是一種「種族歧視」行為,在這裏,他引用了英國哲學家Richard D. Ryder提出的「種族歧視」的概念。

彼得·辛格的觀點,主要是認為對於感覺能力的動物的相同的利益,都應該給予平等的關心。而平等的關心前非等同對待的平等或權利的平等,而是依能力或利益的內涵作標準來決定如何對待不同的個體。保障動物的權益的最終目的,是希望促進最大的善和最小的惡,所以保障動物的權益的作用是提升動物的地位而非貶低人類的地位。

Tom Regan在著作《動物權利狀況》和《空空的牢籠》中,從另一個角度對此做出了解釋。他將人類以外的動物看作「生命的載體」,賦有與人類同樣的權利,儘管這種權利未必要與人類的在程度上完全一致。這意味着這些動物與生俱來具有與人同等的重要性,而不能僅僅被看作是一種用於達到目的的手段。他的這種觀點,也被稱為「直接責任」。對Regan而言,所有飼養食用動物、動物試驗以及商業捕獵行為都應被禁止。Regan的理論中「生命的載體」並不包括所有的動物,但起碼包括所有「一歲以上的哺乳動物」。

辛格主要致力於改善動物們的處境,在特定環境下,同意適當的將動物為人所用。而Regan主張將動物與人同等對待,並嚴格遵照康德哲學,認為動物決不能被僅僅當成某種工具而犧牲。當然,康德本人並不將動物納入自己學說的的道德律中,他說人類應當慈悲,主要是要使人不致墮落於殘忍,而並非是為動物福祉考慮的。

儘管在理論上有差異,辛格和Regan在實踐上是一致的,比如他們都認為社會應當倡導素食主義,並廢除不必要的動物實驗

Gary Francione在《動物權利導言》等中著作指出,如果動物被當作財貨,那麼任何賦權於動物的行為都將直接被這種所有權狀況損害。他說,為你的財產爭取與你自己同等的權利,這無疑很荒謬。如果不能獲得與人同等的地位,動物什麼權利都談不上。不像Regan對「生命的載體」沒有一個明確的判別標準,Francione將感知能力作為道德判斷的唯一標準。他認為在美國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動物權利運動,有的只是動物福利主義。在為羅格斯大學動物權利法項目所作的研究中,他指出任何不以解放動物奴隸狀態的動物權利努力都是徒勞的,那只會導致剝削動物的制度化,這些做法在邏輯上自相矛盾,不能絲毫改善動物所處環境。Francione稱一個一邊把貓和狗當成寵物豢養、一邊屠殺雞、牛、豬來食用的社會為「道德分裂」。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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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瑞士法律通過認定動物為「生命」(beings),而非「物品」(things);2002年,德國將動物保護的條款寫入憲法,德國議會上院投票決定將「和其他動物」的字樣加入憲法中國家為後代保護自然生命基礎的條款中。

以色列,法律禁止在中小學上動物解剖課以及在馬戲團進行馴獸表演。

中華民國,政府頒佈《動物保護法》,明令禁止任何人對動物有不當騷擾、虐待或傷害之行為。若故意傷害動物,使其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應依法追究刑責,除處有期徒刑拘役外,並得併科罰金。2007年,立法院決議修正《動物保護法》,將原本的第二十四及二十五條允許馬戲團進出口保育類野生動物供作表演之規定刪除。若違反規定,則可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期,也可以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金。

不少國家和地區均設有保護動物的組織,但好些針對的僅屬動物福利,並非主張動物權利。

例如在香港,有百多年歷史的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只是兩岸三地大中華地區的一個動物福利組織。

動物企業恐怖主義法英語Animal Enterprise Terrorism Act」(AETA)是美國聯邦法律(美國法典第18編英語Title 1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43節),禁止任何人從事某些,「對動物企業以損害或干擾為目的的行爲。」[17] 該法規涵蓋任何「損害或導致任何真實或個人財產的損失」或「使人有理由擔心」受傷的行為。該法修訂了1992年「動物企業保護法」(Pub.L. 102-346),並賦予美國司法部更大的權力,以瞄準動物權利活動家。

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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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動物維權主義者通常參與對使用動物的行業的聯合抵制,比如對西方國家中肉、奶、蛋產品主要生產者工廠化的農場及集約式農業的抵制。農場待屠宰動物的運輸(包括活畜出口)已成為近年來各地動物權利組織行動的主要阻撓目標-這一點在英國尤為突出。

絕大多數動物維權主義者奉行素食主義。他們認為,既然一般人類一直認為自己是高等生物,那麼就不應做出動物的捕食行為,否則與其他動物無異,而且肉食性動物不懂考慮動物外的食物,但人類是雜食性動物,可選擇進食類或蔬菜類食物。

而他們也不穿戴皮質的服飾(包括皮鞋),不使用包含動物原料的化妝品藥品,甚至墨水染料。需要通過動物實驗的商品也儘量被避免。針對某公司的抵制也很普遍,例如寶潔,因在產品研製過程中進行多項動物實驗,而遭致動物權利主義者對其出品所有產品的抵制(包括花生醬這樣的食品)。

動物權利主義者認為,動物實驗會使動物生病甚至死亡,而且現時已有很多種類的物品,毋須再研製新的,因此實驗對人類的好處並不存在或未能確定,另一方面實驗肯定會對動物造成傷害,因此動物實驗只是人類為自己利益而犧牲動物應有的生存權的錯誤行為。

此外,他們亦對明顯損害動物權利的行為,包括皮草買賣、打獵馬戲團馬術競賽、動物園寵物買賣,表示強烈的反對。

大多數動物權利主義者致力於教化大眾。一些組織諸如「人道對待動物公社」,頻繁地試圖通過媒體宣傳動物權利主張。

美國的動物權利運動近來趨向於倡導素食化運動。每年在美國有98億頭/隻動物遭屠宰食用,這個數字遠遠超過其他領域所用的動物數量。「素食者聯盟」和「要愛心,不要殺戮」等組織致力於向消費者揭露工業化農場的內幕,勸導人們少吃肉。

一些生態恐怖主義分子選擇投身於直接戰鬥,比如從實驗室農場"營救"動物,對這些場所進行破壞等等,這偶爾會引發暴力衝突。還有一種「公開營救」行為,營救者大搖大擺毫不掩飾的把動物帶走。一些國家對有關行為加強了立法管制,但不少生態恐怖主義分子仍繼續"解放"動物。

相關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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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公約指動物權利,並非指生態保育

《世界動物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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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於1978年10月15日選讀《世界動物權宣言法語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animal》,規範動物有其生存權,亦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權利。但此宣言並未有法律約束力。[18] s:世界動物權宣言

《動物五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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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英國大型的工業式農場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引起各界對於動物福利的關注。而後英國政府為回應社會對於動物福利的訴求,於1967年成立「農場動物福利諮詢委員會」(1979年改組為農場動物福利委員會),於1979年草擬了相關法規,而後此動物的五大自由便成為了英國動物福利法例根基,亦為歐盟農場動物福利政策立法的原則。

  1. 免於飢渴的自由:隨時均可享有清水及足夠維持健康及補充體力的食物。
  2. 免於因環境而承受痛苦的自由:提供舒適的環境,包括居所及棲息處。
  3. 免於痛苦或傷病的自由:防止傷病,或盡快診斷及給予治療。
  4. 表達天性的自由:提供足夠空間和合適設施,並讓動物與同類作伴。
  5. 免於恐懼不安的自由:以合適的生存環境及方式對待動物,避免產生任何精神上的痛苦。

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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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者認為動物權利的概念涉及對哲學上的道德評判,動物權利是要把人類變成動物以下的二等公民;動物需要的是改善福利,而不是爭取權利;甚至有批評者認為動物權利是反人類的活動。

反對動物權利的觀點也認為,動物,尤其是在人類飼養管領下的動物是人類的財產,人對於屬於他的動物有權做他想要的使用,目前法律並沒有所謂"動物法益"的概念,所有的法律規範都是在保護人類的利益,而動物權利充其量只是某些人類的價值觀與信仰而已,法律規範並非用來保護或滿足特定價值觀與信仰而已,而是在不侵犯他人的前提下,尊重與保障每種價值觀、風俗與信仰,要求他人尊重所謂"動物權利",反而是侵犯他人財產、生活方式與價值觀,因此吃狗肉在此觀點是符合自然法的,因此"虐待動物"除非是他人飼養管領或是牽涉生態健康保育的珍稀、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之外,並不侵犯他人的法益[19],雖然動物也會有"受傷"流血的生理反應,也會有維持生存的自然傾向,但所謂"受苦"感覺並不等同於人類意識感受到的痛苦,動物若有所謂"痛苦",也是人類以自身的感受,投射到動物身上,而假定動物有人類的意識,而推論出來的。

另外亦有批評者主張,關於動物權利的討論通常僅將焦點放在脊椎動物,特別是哺乳動物,而忽略了"動物"一詞的科學定義其實十分廣泛,絕大多數動物界的生物類群可能從來沒有進入過動物權利提倡者的視野,這些群體甚至對於某些生物是動物毫無認知與意識,尤其是那些造成人類經濟與健康危害,或者外觀缺乏可供人們進行擬人化情感投射之特徵的類群(如節肢動物門線蟲動物門軟體動物門等等),這凸顯了動物權利支持者在科學教育和基本知識的不足,同時使動物權利淪為人類依據自身利益與喜好主觀認定的虛假議題,一旦人類面臨自身的損害便會陷入雙重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動物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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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教授趙南元一直致力於與中國動物權利主義者論戰。他認為動物權利主義者的理論類似於佛教的教義,並且沒有佛教的理論那麼系統、那麼能自圓其說。他還把動物權利主義者與恐怖分子相提並論,認為他們同樣是為了一己的信仰,侵害他人權益。

隨着民間的動物保護呼聲和意識日益發展,各種有關動物權利、動物福利的機構、網站、網絡社區等不斷湧現,例如「拒吃貓狗肉」運動。在大陸最新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又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虐待動物法》中,出現了對食用貓肉狗肉給予行政處罰的條文,唯至當前為止尚未正式立法通過。

與此同時,不論動物權利、動物福利的動物保護者,一些行為也遭到批評。如何對待流浪動物,比如攔路阻止狗類販賣車輛之類行為的動物保護者,在網絡上會得到支持和辱罵的兩極反應。再加上一些個別機構、組織、網站、社區爆出負面消息,或與寵物愛護概念混淆,因此不論形式主義的動物保護概念,在中國大陸並未獲到廣泛支持。

台灣相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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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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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國立台灣大學首創全國第一個動物權大學社團:台大動物權利發展社

2014 年:國立師範大學創立動物權社團:動物陣線

2017 年:國立政治大學創立:政大動物之生 life for animals

2018 年:中國醫藥大學創立:中國醫動物權利與環境保護推廣社 cmu animal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2018 年: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首創在高中動物權利與傳播媒體結合的相關社團:「動物權利傳播社」。

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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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智輝先生[20]於2015 年發起「純素30天」體驗活動[21]。而後發展為「動物知情權 Vegan30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成為台灣第一個在街頭推廣動物權的非營利民間組織。發起人吳智輝先生感召到各地許多具有相同理念的熱血志工[22],在台灣各地進行街頭推廣活動。每個周末在台北西門町,都可以看到他們的身影;除了固定的街頭推廣以外,平日也會舉辦講座、推廣者內訓、及Vegan純素聚餐;「動物知情權 Vegan30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也舉辦年度大型活動,包含世界動物權日(NARD)[23]以及動物權遊行[24]

除了實體活動外,平日也透過線上影片的製作分享,希望讓更多人能認識Vegan生活的美好,以及對動物和環境所帶來的巨大幫助。

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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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包含全國55個動保團體所成立之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聯合發起「2020總統選舉—動物保護立法承諾書」,共有八項訴求,分別是:一、支持「動物保護」入憲。二、動物非「物」,動物傷害慰撫金法制化。三、動物保護警察法制化。四、動物人道救援法制化。五、動物科學應用資訊公開與資源分享法制化。六、實驗動物獸醫專業養成法制化。七、畜禽魚類友善生產系統法制化。八、蔬食推廣法制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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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eGrazia (2002), ch. 2; Taylor (2009), ch. 1.
  2. ^ Taylor (2009), ch. 3.
  3. ^ The American Biology Teacher.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iology Teachers. 1938 [2021-1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18) (英語). The foundation from which these behaviors spring is the ideology known as speciesism. Speciesism is deeply rooted in the widely-held belief that the human species is entitled to certain rights and privileges. 
  4. ^ Horta (2010).
  5. ^ That a central goal of animal rights is to eliminate the property status of animals, see Sunstein (2004), p. 11ff.
    • For speciesism and fundamental protections, see Waldau (2011).
    • For food, clothing, research subjects or entertainment, see Francione (1995), p. 17.
  6. ^ For animal-law courses in North America, see "Animal law courses"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0-06-13., Animal Legal Defense Fund. Retrieved July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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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Cohen, Carl; Regan, Tom. The Animal Rights Debate. Point/Counterpoint: Philosophers Debate Contemporary Issues Series. Lanham, Maryland: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1: 472001 [16 April 2021]. ISBN 97808476966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1). Too often overlooked in the animal world, according to Sapontzis, are insects that have interests, and therefore rights. 
  9. ^ The concept of "bacteria rights" can appear coupled with disdain or irony: Pluhar, Evelyn B. Human "superiority" and the argument from marginal cases. Beyond Prejudice: The Moral Significance of Human and Nonhuman Animals. Book collections on Project MUSE. Durham, North Carolina: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5: 91995 [16 April 2021]. ISBN 978082231648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1). For example, in an editorial entitled 'Animal Rights Nonsense,' [...] in the prestigious science journal Nature, defenders of animal rights are accused of being committed to the absurdity of 'bacteria rights.' 
  10. ^ Frey, R.G. Interests and Rights: The Case against Animals. Clarendon Press, 1980 ISBN 0-19-824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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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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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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