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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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英语:Animal rights)是一个哲学思想。根据这种思想,许多或所有有知觉的动物都具有独立于它们对人类效用的道德价值,并且它们最基本的权利—例如避免痛苦—应该与人类的类似权利得到同样的考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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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特别是在流行话语中,“动物权利”一词经常与“动物保护”或“动物解放”被混合使用。更狭义地讲,“动物权利”是指许多动物拥有作为个体受到尊重的基本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免受折磨的权利,这些权利可能不应被(人类)总体福利的考虑所覆盖。[2]
在哲学领域对此有多种见解;一些见解立基于功利主义,另一些则从废奴主义等角度出发。
动物权利的倡导者反对仅基于物种成员资格来分配道德价值和基本保护—自 1970 年以来,这种想法被称为物种歧视,当时理查德·D·赖德 (Richard D. Ryder) 采用此术语[3]—认为这是一种与其他任何偏见一样不合理的偏见。[4]他们坚持认为动物不应再被视为财产或用作食物、衣服、研究对象、娱乐或其他工作用途。[5] 世界各地的多种文化传统,如耆那教、道教、印度教、佛教、神道教和万物有灵论,也支持某些形式的动物权利。
一些法律学者,如 Steven M. Wise 和 Gary L. Francione,支持将基本法律权利和人格扩展到非人类动物。 在论证人格时最常考虑的动物是其他人科动物。 一些动物权利学者支持这一点,因为它会突破物种障碍,但其他人反对它,因为它预示著心智复杂性的道德价值观,而不仅仅是感情。[6] 截至 2019 年 11 月,已有 29 个国家颁布了禁止类人猿实验的禁令; 自 2014 年以来,阿根廷赋予圈养猩猩基本人权。[7](参看类人猿人格权运动)
在灵长类动物之外,动物权利的讨论最常涉及哺乳动物的地位。 其他动物(被认为没有情感能力)受到的关注较少;昆虫相对较少[8](耆那教除外),而类似动物的细菌(尽管数量庞大)几乎没有。[9]
一些国家已经立法保障动物权利。1992年,瑞士法律上确认动物为“生命”(beings),而非“物品”(things);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由澳洲学者彼得·辛格建立,基地位于美国西雅图的“泛类人猿计划”,目前正在争取美国政府采纳其所提出的《泛人猿宣言》。在这份宣言中,“泛类人猿计划”提出由大猩猩、猩猩以及两个亚种的黑猩猩组成“平等群落”,呼吁各国政府令“平等群落”享有三项基本权利: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
该类概念的批评者称动物没有意识,无法签订社会契约,也无法做出道德选择。因此,他们不能拥有权利,将它们用于满足食物、娱乐和研究目的并没有错,尽管人们可能有责任确保牠们不会遭受不必要的痛苦。[10] 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为动物福利观点,并为世界上一些最古老的动物保护团体所维护。
与动物权利概念相近的社会运动有动物解放运动[11][12];该运动致力于改变将动物视为人类财产的观念;该运动不仅旨在为动物提供更好的条件[13],并透过给予非人类动物与人类同等的基本权利,将其纳入道德范畴之中。[14]该类想法声称动物在法律和伦理上都不应被视为人类财产或资源。[15]
概况
编辑动物权利的观点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动物应当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权利;动物的基本权利应当受法律保障。这些观点反对将动物当作一般财货或是为人类效力的工具。常有人将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主义相混淆,动物福利主义仅仅关心动物不受虐待,而不试图保障动物精神上的权利。
动物权利主义者主张动物享有应有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利、生育权利、生活权利、自由权利、流浪权利等),并不是主张动物与人类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比方说,他们不认为家禽需要享有选举权,因为动物未能认知何谓选举。
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拥有感知力(能够自知)的动物与其他更原始的动物应该被区别对待:只有拥有感知能力(或较强烈自我意识)的动物才享有对自己生命及肉体的支配权,而不考虑人类把它们看作什么用途。
另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将这种权利推广到所有动物身上,包括那些没有自我意识甚至没有进化出神经系统的动物。他们坚持认为,人类及其一些机构为了食用、娱乐、制作化妆品、制衣、进行科学实验等等目的,将动物商品化的行为,违背了动物支配生命的基本权利。
多数人认可大型猿类拥有高度智慧,能够判断自身处境以及行为动机,当自由受到限制时,它们会感到沮丧。相比之下,许多其他动物只拥有非常简单的神经系统,比如水母,只比一只机械手复杂一点,只能进行简单的应激反应,既无法中止也无法计划自己的行为,当然也不能判别自己是否自由。从生物学上的定义来看,水母毫无疑问属于动物,但从动物权利的观点来看,水母是否应被划归“蔬菜类”也未可知。就如何判定一个有机体是否属于应享有权利的“动物”,目前还没有一个被普遍认可的标准。
因此,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与堕胎权的争论很像)就因难以确定一个简单、一刀切的判别标准而困难重重,这一标准,即使在生物学实践中也很难确定,当然,生物学中充满了复杂而多样的渐变性。按神经生物学的标准,水母、农场饲养的鸡、实验室的小白鼠以及家养的猫分别分布在一张复杂、多维度的坐标图中,坐标图的一端标着“近乎植物”,另一端标着“高度智慧”。
然而也有认为,动物权利不应以智慧、感知、意识等作区分,否则就沦为以人的角度思考判断,有违非人类本位出发的基本概念法则。但凡动物,都应自然享有应得的权利及保障。即如处于永久植物人状态的植物人,被认为再无智慧、感知、意识,一样应自然享有应得的权利及保障。
哲学渊源
编辑古代已有一些和动物权利相关的概念出现,像例如佛教禁止杀生,也就是禁止杀害人和动物,受汉传佛教影响的地区甚至因为对动物的关怀而发展出放生的传统;犹太教和伊斯兰教虽然允许屠宰,但也对屠宰有一定的规范,而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的屠宰方法,被认为是为了减少动物的痛苦、让整个过程变得更加人道而订出的,伊斯兰教的《古兰经》也要求人们不得残忍对待动物[16]。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序言中,曾对动物权利的观念做了简述,他说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而又不像其他动物那样“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它们同样应该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这一点”,他特别指出“动物有不被虐待的权利”。
现代功利主义学说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是最早深入研究动物解放主义的学者之一,他在为扩大动物法律权利的必要性所作的演讲稿中写道:“这一天终将到来,人类以外的动物们将重获被人类暴政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从来不应剥夺。”他还指出,动物的缺乏理性在道义上不应构成对动物解放主义的阻碍,“长有几条腿、皮肤是否长有绒毛、骶骨孔是否闭合,这些都不能构成剥夺一个生灵享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的原因”“还有什么使动物解放不可逾越?动物是否拥有思考能力或是语言能力?成年的马或是狗,还有其他许多有灵性的动物,显然要比一周甚至一个月大的婴儿来得更有理性。从另一方面,这说法仍旧成立:问题不再是‘它们会思考吗?’或是“它们会说话吗?’而变成了“它们会感到难受吗?”为什么法律不能对一切生灵提供保障?总有一天,博爱将荫蔽所有生灵……”(边沁,1781)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认为在本质上其他动物与人是一致的,尽管动物缺乏思考能力。尽管他为人类食用动物的行为做出了功利主义的辩解,他仍旧呼吁给予动物道德关怀,同时,他反对对动物进行活体解剖。他的著作《康德哲学批判》中有大段对康德将动物排斥在道德体系之外的批评,言辞甚为激烈,其中包括那句有名的“那些不能对所有能看见太阳的眼睛一视同仁的伪道德,当被诅咒”。
动物权利的概念,出自一本1892年出版影响颇广的书《动物的权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作者是英国社会改革家Henry Salt。Henry Salt于1891年成立了人道主义者联盟,宗旨之一是取缔打猎运动。
当代动物权利主义的概念由S.Godlovitch,R. Godlovitch和J. Harris在1971年合著的《动物、人和道德》中被重新提出,书中旁征博引,雄辩地阐述了动物权利的观点。应该说,正是这部著作使得动物权利主义得以复兴,并鼓舞了后来的学者对其进行发展完善。普林斯顿大学人类价值中心的生物伦理学教授、受Ira W. DeCamp计划赞助的学者彼得·辛格就是在对这本书进行评论时,第一次提出了“动物解放”的概念。
彼得·辛格和Tom Regan是动物解放运动目前最著名的两位倡导者(尽管二人的观点有所不同);Gary L. Francione是另一位有分量的动物解放主义学者,他持一种近似废奴主义的观点,主张动物应当享有不被看作财货的基本权利;“关心家禽”组织的激进主义分子Karen Davis和人道对待动物协会的Ingrid Newkirk也对动物权利运动持有各自的理论体系。
彼得·辛格是当代动物权利运动的精神领袖,但他本人对保障动物精神地位的方法论出发点却不是维权,而是一种兼顾各方利益的功利主义。在他1975年出版的《动物解放》一书中指出,人类给予动物道德关怀的原因,既不是智力(对婴儿或智障患者也无智力可言),也不是道德(对罪犯或精神病患患无道德可言),或是其他一般人类所拥有的品质,而是否能够体验痛苦。因为动物也能体会痛苦,所以将动物排斥在道德关怀以外是一种“种族歧视”行为,在这里,他引用了英国哲学家Richard D. Ryder提出的“种族歧视”的概念。
彼得·辛格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对于感觉能力的动物的相同的利益,都应该给予平等的关心。而平等的关心前非等同对待的平等或权利的平等,而是依能力或利益的内涵作标准来决定如何对待不同的个体。保障动物的权益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促进最大的善和最小的恶,所以保障动物的权益的作用是提升动物的地位而非贬低人类的地位。
Tom Regan在著作《动物权利状况》和《空空的牢笼》中,从另一个角度对此做出了解释。他将人类以外的动物看作“生命的载体”,赋有与人类同样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未必要与人类的在程度上完全一致。这意味着这些动物与生俱来具有与人同等的重要性,而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用于达到目的的手段。他的这种观点,也被称为“直接责任”。对Regan而言,所有饲养食用动物、动物试验以及商业捕猎行为都应被禁止。Regan的理论中“生命的载体”并不包括所有的动物,但起码包括所有“一岁以上的哺乳动物”。
辛格主要致力于改善动物们的处境,在特定环境下,同意适当的将动物为人所用。而Regan主张将动物与人同等对待,并严格遵照康德哲学,认为动物决不能被仅仅当成某种工具而牺牲。当然,康德本人并不将动物纳入自己学说的的道德律中,他说人类应当慈悲,主要是要使人不致堕落于残忍,而并非是为动物福祉考虑的。
尽管在理论上有差异,辛格和Regan在实践上是一致的,比如他们都认为社会应当倡导素食主义,并废除不必要的动物实验。
Gary Francione在《动物权利导言》等中著作指出,如果动物被当作财货,那么任何赋权于动物的行为都将直接被这种所有权状况损害。他说,为你的财产争取与你自己同等的权利,这无疑很荒谬。如果不能获得与人同等的地位,动物什么权利都谈不上。不像Regan对“生命的载体”没有一个明确的判别标准,Francione将感知能力作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他认为在美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动物权利运动,有的只是动物福利主义。在为罗格斯大学动物权利法项目所作的研究中,他指出任何不以解放动物奴隶状态的动物权利努力都是徒劳的,那只会导致剥削动物的制度化,这些做法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不能丝毫改善动物所处环境。Francione称一个一边把猫和狗当成宠物豢养、一边屠杀鸡、牛、猪来食用的社会为“道德分裂”。
法律
编辑1992年,瑞士法律通过认定动物为“生命”(beings),而非“物品”(things);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德国议会上院投票决定将“和其他动物”的字样加入宪法中国家为后代保护自然生命基础的条款中。
在以色列,法律禁止在中小学上动物解剖课以及在马戏团进行驯兽表演。
在中华民国,政府颁布《动物保护法》,明令禁止任何人对动物有不当骚扰、虐待或伤害之行为。若故意伤害动物,使其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应依法追究刑责,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外,并得并科罚金。2007年,立法院决议修正《动物保护法》,将原本的第二十四及二十五条允许马戏团进出口保育类野生动物供作表演之规定删除。若违反规定,则可判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期,也可以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到一百五十万元的罚金。
不少国家和地区均设有保护动物的组织,但好些针对的仅属动物福利,并非主张动物权利。
例如在香港,有百多年历史的香港爱护动物协会,只是两岸三地大中华地区的一个动物福利组织。
“动物企业恐怖主义法”(AETA)是美国联邦法律(美国法典第18编 § 第43节),禁止任何人从事某些,“对动物企业以损害或干扰为目的的行为。”[17] 该法规涵盖任何“损害或导致任何真实或个人财产的损失”或“使人有理由担心”受伤的行为。该法修订了1992年“动物企业保护法”(Pub.L. 102-346),并赋予美国司法部更大的权力,以瞄准动物权利活动家。
实践
编辑在实践中,动物维权主义者通常参与对使用动物的行业的联合抵制,比如对西方国家中肉、奶、蛋产品主要生产者工厂化的农场及集约式农业的抵制。农场待屠宰动物的运输(包括活畜出口)已成为近年来各地动物权利组织行动的主要阻挠目标-这一点在英国尤为突出。
绝大多数动物维权主义者奉行素食主义。他们认为,既然一般人类一直认为自己是高等生物,那么就不应做出动物的捕食行为,否则与其他动物无异,而且肉食性动物不懂考虑动物外的食物,但人类是杂食性动物,可选择进食豆类或蔬菜类食物。
而他们也不穿戴皮质的服饰(包括皮鞋),不使用包含动物原料的化妆品、药品,甚至墨水和染料。需要通过动物实验的商品也尽量被避免。针对某公司的抵制也很普遍,例如宝洁,因在产品研制过程中进行多项动物实验,而遭致动物权利主义者对其出品所有产品的抵制(包括花生酱这样的食品)。
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动物实验会使动物生病甚至死亡,而且现时已有很多种类的物品,毋须再研制新的,因此实验对人类的好处并不存在或未能确定,另一方面实验肯定会对动物造成伤害,因此动物实验只是人类为自己利益而牺牲动物应有的生存权的错误行为。
此外,他们亦对明显损害动物权利的行为,包括皮草买卖、打猎、马戏团、马术竞赛、动物园及宠物买卖,表示强烈的反对。
大多数动物权利主义者致力于教化大众。一些组织诸如“人道对待动物公社”,频繁地试图通过媒体宣传动物权利主张。
美国的动物权利运动近来趋向于倡导素食化运动。每年在美国有98亿头/只动物遭屠宰食用,这个数字远远超过其他领域所用的动物数量。“素食者联盟”和“要爱心,不要杀戮”等组织致力于向消费者揭露工业化农场的内幕,劝导人们少吃肉。
一些生态恐怖主义分子选择投身于直接战斗,比如从实验室或农场"营救"动物,对这些场所进行破坏等等,这偶尔会引发暴力冲突。还有一种“公开营救”行为,营救者大摇大摆毫不掩饰的把动物带走。一些国家对有关行为加强了立法管制,但不少生态恐怖主义分子仍继续"解放"动物。
相关公约
编辑相关公约指动物权利,并非指生态保育
《世界动物权宣言》
编辑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于1978年10月15日选读《世界动物权宣言》,规范动物有其生存权,亦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权利。但此宣言并未有法律约束力。[18] s:世界动物权宣言
《动物五大自由》
编辑1960年代,英国大型的工业式农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引起各界对于动物福利的关注。而后英国政府为回应社会对于动物福利的诉求,于1967年成立“农场动物福利咨询委员会”(1979年改组为农场动物福利委员会),于1979年草拟了相关法规,而后此动物的五大自由便成为了英国动物福利法例根基,亦为欧盟农场动物福利政策立法的原则。
- 免于饥渴的自由:随时均可享有清水及足够维持健康及补充体力的食物。
- 免于因环境而承受痛苦的自由:提供舒适的环境,包括居所及栖息处。
- 免于痛苦或伤病的自由:防止伤病,或尽快诊断及给予治疗。
- 表达天性的自由:提供足够空间和合适设施,并让动物与同类作伴。
- 免于恐惧不安的自由:以合适的生存环境及方式对待动物,避免产生任何精神上的痛苦。
批评
编辑批评者认为动物权利的概念涉及对哲学上的道德评判,动物权利是要把人类变成动物以下的二等公民;动物需要的是改善福利,而不是争取权利;甚至有批评者认为动物权利是反人类的活动。
反对动物权利的观点也认为,动物,尤其是在人类饲养管领下的动物是人类的财产,人对于属于他的动物有权做他想要的使用,目前法律并没有所谓"动物法益"的概念,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在保护人类的利益,而动物权利充其量只是某些人类的价值观与信仰而已,法律规范并非用来保护或满足特定价值观与信仰而已,而是在不侵犯他人的前提下,尊重与保障每种价值观、风俗与信仰,要求他人尊重所谓"动物权利",反而是侵犯他人财产、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因此吃狗肉在此观点是符合自然法的,因此"虐待动物"除非是他人饲养管领或是牵涉生态健康保育的珍稀、濒临绝种的野生动物之外,并不侵犯他人的法益[19],虽然动物也会有"受伤"流血的生理反应,也会有维持生存的自然倾向,但所谓"受苦"感觉并不等同于人类意识感受到的痛苦,动物若有所谓"痛苦",也是人类以自身的感受,投射到动物身上,而假定动物有人类的意识,而推论出来的。
另外亦有批评者主张,关于动物权利的讨论通常仅将焦点放在脊椎动物,特别是哺乳动物,而忽略了"动物"一词的科学定义其实十分广泛,绝大多数动物界的生物类群可能从来没有进入过动物权利提倡者的视野,这些群体甚至对于某些生物是动物毫无认知与意识,尤其是那些造成人类经济与健康危害,或者外观缺乏可供人们进行拟人化情感投射之特征的类群(如节肢动物门、线虫动物门、软体动物门等等),这凸显了动物权利支持者在科学教育和基本知识的不足,同时使动物权利沦为人类依据自身利益与喜好主观认定的虚假议题,一旦人类面临自身的损害便会陷入双重标准。
清华大学教授赵南元一直致力于与中国动物权利主义者论战。他认为动物权利主义者的理论类似于佛教的教义,并且没有佛教的理论那么系统、那么能自圆其说。他还把动物权利主义者与恐怖分子相提并论,认为他们同样是为了一己的信仰,侵害他人权益。
随着民间的动物保护呼声和意识日益发展,各种有关动物权利、动物福利的机构、网站、网络社区等不断涌现,例如“拒吃猫狗肉”运动。在大陆最新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又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中,出现了对食用猫肉、狗肉给予行政处罚的条文,唯至当前为止尚未正式立法通过。
与此同时,不论动物权利、动物福利的动物保护者,一些行为也遭到批评。如何对待流浪动物,比如拦路阻止狗类贩卖车辆之类行为的动物保护者,在网络上会得到支持和辱骂的两极反应。再加上一些个别机构、组织、网站、社区爆出负面消息,或与宠物爱护概念混淆,因此不论形式主义的动物保护概念,在中国大陆并未获到广泛支持。
台湾相关团体
编辑学生社团
编辑2009 年:国立台湾大学首创全国第一个动物权大学社团:台大动物权利发展社
2014 年:国立师范大学创立动物权社团:动物阵线
2017 年:国立政治大学创立:政大动物之生 life for animals
2018 年:中国医药大学创立:中国医动物权利与环境保护推广社 cmu animal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18 年:国立政治大学附属高级中学首创在高中动物权利与传播媒体结合的相关社团:“动物权利传播社”。
社会人士
编辑吴智辉先生[20]于2015 年发起“纯素30天”体验活动[21]。而后发展为“动物知情权 Vegan3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成为台湾第一个在街头推广动物权的非营利民间组织。发起人吴智辉先生感召到各地许多具有相同理念的热血志工[22],在台湾各地进行街头推广活动。每个周末在台北西门町,都可以看到他们的身影;除了固定的街头推广以外,平日也会举办讲座、推广者内训、及Vegan纯素聚餐;“动物知情权 Vegan3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也举办年度大型活动,包含世界动物权日(NARD)[23]以及动物权游行[24]。
除了实体活动外,平日也透过线上影片的制作分享,希望让更多人能认识Vegan生活的美好,以及对动物和环境所带来的巨大帮助。
非营利组织
编辑2019年,包含全国55个动保团体所成立之台湾动物保护行政监督联盟联合发起“2020总统选举—动物保护立法承诺书”,共有八项诉求,分别是:一、支持“动物保护”入宪。二、动物非“物”,动物伤害慰抚金法制化。三、动物保护警察法制化。四、动物人道救援法制化。五、动物科学应用资讯公开与资源分享法制化。六、实验动物兽医专业养成法制化。七、畜禽鱼类友善生产系统法制化。八、蔬食推广法制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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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编辑- ARC中文动保小百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ARC网站(动物权利在中国)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SPCA 香港爱护动物协会[永久失效链接]
- 动物知情权 Vegan30 官方网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目前正在申请社团法人阶段:台湾友善动物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