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东京地方裁判所/存档一

建议改名:“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地方法院”

2014年至2022年讨论

东京地方裁判所” → “东京地方法院”:汉语名称叫“法院”,根据命名常规,应当使用常用名称。--侧耳倾听 2014年5月10日 (六) 20:37 (UTC)

(+)支持,裁判所让我想到中世纪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5月11日 (日) 07:18 (UTC)
(-)反对,“东京地方法院”是网上误传,日本根本没有东京地方法院,正确名称是“东京地方裁判所”--太刻薄留言2014年5月13日 (二) 05:46 (UTC)
(:)回应 没有误传,本来“裁判所”对应的中文就是“法院”,“东京地方法院”就是它的中文常用名称,大部分的新闻报道等资料也是如此表述的。--侧耳倾听 2014年5月13日 (二) 06:02 (UTC)
(+)支持,应该使用中文,中文中没有“裁判所”一词。--Aronlee90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5:20 (UTC)

 未完成,无共识。--Towatw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7:51 (UTC)

(※)注意,此“无共识”的结论已过时,该用户的页面已不存在。Lvhis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23:48 (UTC)
这不是推翻已结束讨论之理由;当事人只是改名了而已。我已经将今年同性质之话题另开章节,请诸位之后将讨论存档至该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9月26日 (一) 17:30 (UTC)
请提供@Towatw改名为Hwg9b5hy13n的证据,谢谢。另外,用户@Hwg9b5hy13n 似乎2017年9月15日之后没有维基百科之活动。--Lvhis留言2022年9月27日 (二) 03:30 (UTC)
[1]。--绀野梦人 2022年9月27日 (二) 07:05 (UTC)
您给的这个链接Global rename log,只看到“Previous username: Towatw”,没看到用户名Hwg9b5hy13n的任何信息,当然也没看到两个用户名有什么联系。请复查,谢谢。--Lvhis留言2022年9月27日 (二) 18:50 (UTC)
您或许看到的是上方筛选器的键入内容,请查看最下方日志正文(只有一条所以容易被忽略):
2017年10月1日 (日) 16:25 Matiia (讨论|贡献) 已全域重命名Towatw至Hwg9b5hy13n (per ticket:2017081410011728)--Teetrition留言2022年9月28日 (三) 00:07 (UTC)
看到了,谢谢提示!我会前去与用户@Hwg9b5hy13n沟通。--Lvhis留言2022年9月29日 (四) 20:54 (UTC)
如果阁下查阅此讨论页面之编辑历史,就可以非常轻易地看出来是怎么回事。另外,当事人活跃与否,并不影响先前讨论之结果;至于社群未来之共识是否会有所改变,则与此无涉。(考虑到我个人对此议题并不非常熟悉,就暂时不参与了,交由诸位先进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9月28日 (三) 18:07 (UTC)
讲用户@Towatw/Hwg9b5hy13n“无共识”的结论已过时,主要是这个讨论现在已被激活,有新内容新证据,重新接续。当时提到“该用户的页面已不存在”,是我重新激活本讨论时想找@Towatw沟通但发现其用户页已被删除无法沟通(抱歉当时没有去查阅讨论页编辑历史)。其实当时@Towatw的“无共识”的结论不太恰当不太严谨。@Whisper of the heart/侧耳倾听 开的这个讨论并主张移动改名,@苏州宇文宙武支持,一个用户反对,但其反对理由被@侧耳倾听 回应反驳后没再回复,当时参与讨论者少,此种情况应属于“弱共识”而不是“无共识”。现在这个已经不重要了:讨论现已被激活并重新/正在接续。我会去@Hwg9b5hy13n用户讨论页沟通。围绕@Towatw当时判断的我们的这些留言与这个条目命名移动的讨论主题没有直接关系,我会视与@Hwg9b5hy13n用户沟通的情况,最终会将这部分留言折叠。--Lvhis留言2022年9月29日 (四) 21:18 (UTC)
已逾四天未获用户@Hwg9b5hy13n的回应,可合理推定/断定该用户默认同意上述处理建议,无异议,故有关部分即被折叠。--Lvhis留言2022年10月4日 (二) 01:00 (UTC)
既然讨论接续,若能得出显明之共识,那先前讨论之结果自然就归于过去,无需特意做什么处理。我尊重阁下折叠后续之讨论,但不认同将结案操作本身也一并折叠的行为,该操作哪门子“与讨论主题无直接相关”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0月27日 (四) 18:42 (UTC)

2022年讨论

条目讨论页面讨论

(+)支持,“裁判所”为日本语中文的翻译为“法院”。根据中文维基命名常规NC:USECHINESE和有关来源[2][3][4],该条目应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反对意见无根据。Lvhis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23:48 (UTC)
(&)建议:应移至互助客栈:条目探讨进行讨论,此讨论以涉及所有有关裁判所条目移动。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2日 (五) 00:29 (UTC)
(:)回应 先解决这个条目再说。其他条目也要遵循中文维基命名常规NC:USECHINESELvhis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00:20 (UTC)
(-)反对:裁判所不一定仅限于日文:
  • 学术单位:
    • 中央研究院《日本1952年到2015年民事诉讼的实证描述与解释》[5]、《警察勤务辖区与贿赂罪的职务上行为--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17年3月11日判决解说与借镜》[6]
    • 国立政治大学《日本国最高裁判所之研究》[7]
    • 国立台湾大学《家庭裁判所之研究》[8]、《论日本家庭裁判所》[9]、《国家重建脉络下的司法回应:分析日本最高裁判所内阁令第325号案》[10]、《概述日本家庭裁判所近况-并述及在吾国成立家事法庭之私见》[11]
    • 国立东华大学《论国民法官制度下之第二审死刑量刑审查:日本法的借镜与反思》[12]
    • 中国政法大学《日本宪法学上的宪法裁判论及其在两岸之影响》[13]
  • 政府单位:
    • 司法院《日本最高裁判所及各级法院实务运作实况》[14]、《日本裁判所对特许厅商标处分之审查-以商标审决取消诉讼为中心》[15]、《日本最高裁判所实务运作-以刑事诉讼案件死刑辩论为中心》[16]、《日治时期法院制度》[17]、《司法研究年报第26辑第15篇日本智慧权裁判所调查官制度之研究》[18]、《如何提高我国最高法院法律审之功能-以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例有关事实摘取之研究为中心》[19]、《家事调查官相关制度》[20]、《台湾司法的源流与演进》[21]
    • 法务部《日本检察及法科大学院制度考察报告》[22]、《韩、日司法官训练制度考察报告》[23]、《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与检察审查会制度之日本考察》[24]
    •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日本战后司法改革有关裁判所组织架构变迁之研究》[25]
    •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浅谈日本最高裁判所“个别意见公开制度”──以刑事领域中“防止冤罪”之功能为例》[26]
    •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司法官进用制度之比较法研究——以日本为中心》[27]
    • 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28]
  • 其他法学单位:
    • 全国律师联合会《日本最高裁判所制度之研究》[29]
    • 司法改革基金会《日本裁判员制度的施行与课题──制度介绍与三年回顾检讨义》[30]、《东京地裁旁听记》[31]、《气骨之判决》[32]
    • 法操Follaw《【他山之石】买电视不看也要收费?--NHK强制收费问题》[33]
  • 其他非法学单位:
    • 凤凰网〈你也许不服,但江歌案凶手可能不会死刑〉[34]
    • 新浪网〈江歌案11日开庭 江母:刑案结束对陈世峰提起民诉〉[35]
    • 澎湃新闻〈江歌案宣判·特稿|致命邂逅〉[36]
    • 日本经济新闻〈日本男星山口达也酒驾被罚35万日元〉[37]、〈收购日企接"包袱":一半海水一半火焰〉[38]
--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2日 (五) 00:29 (UTC)
(:)回应 你举的例子只能说明有些地方没有把日语翻译成中文,不能作为在中文维基违反命名常规NC:USECHINESE的理由。下面用户Kethyga给了更多的来源,包括日本媒体的中文版。如果你是来自日本的维基编辑参与者,在中文维基条目命名问题上注意不要违反维基方针中立观点WP:NPOVHOW,“东京地方法院”已完全是“可查证的可靠来源中找到的常见中文名称”。Lvhis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00:43 (UTC)
(:)回应 此处使用裁判所并非未翻译,是因法学用语中裁判所是指日本战前内地及战后时期的司法制度,法院是指日本战前外地的司法制度;且此条目是法学相关条目,要称名称错误应举法学相关来源,而非以传媒来源来指正法学及法务来源。--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05:43 (UTC)
(:)回应 你的这种说法仍然是日本语中的解释,缺乏中文语言翻译解释可靠来源的支持,而且没有任何中文维基规则的支持。再重复一次:如果你是来自日本的维基编辑参与者,在中文维基条目命名问题上注意不要违反维基方针中立观点WP:NPOVHOW,另外注意在条目命名上这种违反维基方针中立的观点POV是否有利益冲突的问题(见WP:CONFLICT)。在中文维基就要遵守中文维基的方针和规矩。Lvhis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19:03 (UTC)
(:)回应《日本战后司法改革有关裁判所组织架构变迁之研究》中便有相关名词的翻译及使用,且该书除了是官方司法部门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出品,更是国立台湾大学天主教辅仁大学等大学课程指定用书,表该词汇在官方及学术等机构皆属中文使用词。--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19:47 (UTC)
(+)支持,应该是有足够的可靠中文来源使用东京地方法院,新华社[39][40]、日本共同社[41]日经中文网[42]德国之声[43]英国广播公司[44]、政府部门[45]等。--Kethyga留言2022年9月2日 (五) 00:39 (UTC)
关于非传媒来源,中国大陆读秀里的著作类查到“东京地方法院”2695条,“东京地方裁判所“398”条。也没有明显看出法学类的只用“裁判所。”--Kethyga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3:00 (UTC)
(:)回应当中是否有明显繁简差异,如果有应采繁简转换,且同时也需讨论裁判所一词的使用,如最高裁判所等。--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6:13 (UTC)
繁体文献似乎没有比较统一的专著检索入口。Google Books以繁体東京地方法院检索结果,见 [46],也很难说港台学界更倾向于“东京地方裁判所”。--Kethyga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6:59 (UTC)
(!)意见我认为该议题已需至互助客栈讨论,而非在以单一条目讨论结果推及各条目。--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6:38 (UTC)

:(※)注意我先将其移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讨论。--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7:47 (UTC)

(:)回应并且(※)注意:你以断章并且改动讨论题目的方式把有关讨论移到"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那里,很不诚实、很不礼貌!行为有点恶劣!我已把原有关讨论和正确排版以及题目完整地恢复到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有关讨论章节处。--Lvhis留言2022年9月5日 (一) 00:59 (UTC)

(关于互助客栈讨论,参见下方同名章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17日 (六) 15:27 (UTC)

日本国首相官邸官方网站中文版
  1. https://www.kantei.go.jp/cn/98_abe/actions/202008/_00010.html 关于广岛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理由等的记者会 2020年 8月 12日
  2. https://www.kantei.go.jp/cn/97_abe/statement/201603/1216489_11149.html 大津地方法院对高滨核电站的3号、4号机组做出了停运的暂时处分决定 2016年 3月 10日
  3. https://www.kantei.go.jp/cn/98_abe/actions/201902/_00033.html 最高法院长官大谷直人 2019年 2月 24日
  4. https://www.kantei.go.jp/cn/96_abe/statement/201406/0624kaiken.html 关于宪法解释,最高法院拥有确定最终解释的权利 2014年 6月 24日

日本国首相官邸官方网站中文版大量使用“法院”,罕有使用“裁判所”。--RZuo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14:01 (UTC)

补充:
所以,纵观日本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机关,仅首相官邸官网有中文版,并大量使用“法院”。--RZuo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13:01 (UTC)
(~)补充 请使用Google站内搜索,1和3项有中文内容,如法院 site:courts.go.jp,其中多页“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官网中文版本)。不过现意义不大,讨论中已经提过。PDF中是两种写法都有出现、权威性一般(宣传小册)。法务省的难民认定申请书中国语版的栏位,日文“裁判所名”对应中文为“法院名称”(注:此处未限定为日本的法院)。--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13:56 (UTC)
原来又是 User:AT 这Special Bureaucrat把这一页又移到日文标题“东京地方裁判所”,一点也不意外。
日本首相官邸网站的成系统的中文译名、日本法院网站的标准中文译名都不用,中文维基就是被这些SB主宰。
日文用汉字,不代表日文名词等于中文名词,中文维基标题当然不能用日文名词。
按照热爱中华文化的香港人的理论,粤文也是中文,那为什么使用汉字而且属于中文的粤文的专有名词大戏煲仔饭不是中文维基条目标题呢?粤文名词不算中文名词,日文名词反而算中文名词?韩文名词大韩民国大统领为什么又不算呢?--RZuo留言2022年11月15日 (二) 23:16 (UTC)

互助客栈讨论

东京地方裁判所” → “东京地方法院”:汉语名称叫“法院”,根据命名常规,应当使用常用名称。--侧耳倾听 2014年5月10日 (六) 20:37 (UTC)

(+)支持,裁判所让我想到中世纪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5月11日 (日) 07:18 (UTC)
(-)反对,“东京地方法院”是网上误传,日本根本没有东京地方法院,正确名称是“东京地方裁判所”--太刻薄留言2014年5月13日 (二) 05:46 (UTC)
(:)回应 没有误传,本来“裁判所”对应的中文就是“法院”,“东京地方法院”就是它的中文常用名称,大部分的新闻报道等资料也是如此表述的。--侧耳倾听 2014年5月13日 (二) 06:02 (UTC)
(+)支持,应该使用中文,中文中没有“裁判所”一词。--Aronlee90留言2018年7月13日 (五) 15:20 (UTC)
(+)支持,“裁判所”为日本语中文的翻译为“法院”。根据中文维基命名常规NC:USECHINESE和有关来源[47][48][49],该条目应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反对意见无根据。Lvhis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23:48 (UTC)
(&)建议:应移至互助客栈:条目探讨进行讨论,此讨论以涉及所有有关裁判所条目移动。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2日 (五) 00:29 (UTC)
(:)回应 先解决这个条目再说。其他条目也要遵循中文维基命名常规NC:USECHINESELvhis留言) 2022年9月3日 (六) 00:20 (UTC
(-)反对:裁判所不一定仅限于日文使用。关于日本司法机关(如最高裁判所东京地方裁判所……等)命名。@Kethyga:、@Lvhis:、@AT:、@Sanmosa:、@Yumeto:、@Suicasmo:、@SickManWP
改称“法院”
学术单位:
政府单位:
中华民国总统府〈针对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汉生病(痳疯病)患要求赔偿诉讼,判决25名台湾原告胜诉一事,总统表达欣慰之意〉[50]
中国政府网〈东京地方法院驳回侵华日军遗弃毒气弹受害者诉求〉[51]
其他法学单位:
其他非法学单位:
新华社〈日本法院判决东电4名前高管就福岛事故作出巨额赔偿〉[52]
日本共同社〈详讯2:东京法院判东电前高管向公司赔偿13万亿日元〉[53]
日经中文网〈东京法院认定戈恩是瞒报薪酬案件的主犯〉[54]
德国之声〈慰安妇索赔案东京法院回避事实〉[55]
英国广播公司〈福岛核泄漏事故:日本法院判东电前高管赔偿900多亿美元〉[56]
沿用“裁判所”
学术单位:
中央研究院《日本1952年到2015年民事诉讼的实证描述与解释》(日本台湾交流协会资助)[57]、《警察勤务辖区与贿赂罪的职务上行为--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17年3月11日判决解说与借镜》[58]
国家教育研究院〈四日市哮喘诉讼〉[59]、〈类似高中生泼粪的暴力事件在日本也层出不穷〉[60]
国立政治大学《日本国最高裁判所之研究》[61]
国立台湾大学《家庭裁判所之研究》[62]、《论日本家庭裁判所》[63]、《国家重建脉络下的司法回应:分析日本最高裁判所内阁令第325号案》[64]、《概述日本家庭裁判所近况-并述及在吾国成立家事法庭之私见》[65]
国立东华大学《论国民法官制度下之第二审死刑量刑审查:日本法的借镜与反思》[66]
中国政法大学《日本宪法学上的宪法裁判论及其在两岸之影响》[67]
政府单位:
日本最高裁判所〈面向无法接受调停或裁定等确定的抚养费支付的人〉[68]及〈家事案件指南适用于利用家事裁定及家事调停的人〉[69]
中华民国总统府〈总统接见韩国前宪法裁判所所长尹永哲〉[70]
司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请求确认选举权判决译介与省思》[71]、《日本最高裁判所及各级法院实务运作实况》[72]、《日本裁判所对特许厅商标处分之审查-以商标审决取消诉讼为中心》[73]、《日本最高裁判所实务运作-以刑事诉讼案件死刑辩论为中心》[74]、《日治时期法院制度》[75]、《日本最高裁判所关于大阪泉南石绵国赔判决译介》[76]、《司法研究年报第26辑第15篇日本智慧权裁判所调查官制度之研究》[77]、《如何提高我国最高法院法律审之功能-以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例有关事实摘取之研究为中心》[78]、《家事调查官相关制度》[79]、《台湾司法的源流与演进》[80]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日本战后司法改革有关裁判所组织架构变迁之研究》[81]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浅谈日本最高裁判所“个别意见公开制度”──以刑事领域中“防止冤罪”之功能为例》[82]
立法院《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 院总第 887 号 政府提案第14717号之1301》[83]
中华民国法务部《日本检察及法科大学院制度考察报告》[84]、《韩、日司法官训练制度考察报告》[85]、《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与检察审查会制度之日本考察》[86]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司法官进用制度之比较法研究——以日本为中心》[87]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国家/地方政府基本资料〉[88]
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本处呼吁国人赴日求职应慎选合法人力资源中介公司〉[89]
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那霸分处〈驻地基本资料〉[90]
中华民国教育部〈混合裁判〉[91]、〈参观〉[92]
原住民族委员会《原住民族法学》[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会见日本最高裁判所长官寺田逸郎〉[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朝鲜国家概况〉[95]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公证申办须知〉[96]
中国驻名古屋总领事馆〈申请离婚〉[97]
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一卷)》[98]
其他法学单位:
全国律师联合会《日本最高裁判所制度之研究》[99]
司法改革基金会《日本裁判员制度的施行与课题──制度介绍与三年回顾检讨义》[100]、《东京地裁旁听记》[101]、《气骨之判决》[102]
法操Follaw《【他山之石】买电视不看也要收费?--NHK强制收费问题》[103]
其他非法学单位:
中央社〈疫情延烧 日本离婚调解拟全程采视讯方式〉[104]、〈日本人伦悲剧 疑母亲弃养导致17岁兄虐死6岁妹〉[105]
自由时报〈日版MeToo/性侵不起诉 民事判赔 还女记者公道〉[106]
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二二八与校园:事件中的建国中学〉[107]
凤凰网〈你也许不服,但江歌案凶手可能不会死刑〉[108]
新浪网〈江歌案11日开庭 江母:刑案结束对陈世峰提起民诉〉[109]
央视网〈代理律师: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12月31日开庭宣判〉[110]
澎湃新闻〈江歌案宣判·特稿|致命邂逅〉[111]
曾朴孽海花》〈第十六回〉、〈第二八回〉
日本经济新闻〈日本男星山口达也酒驾被罚35万日元〉[112]、〈收购日企接"包袱":一半海水一半火焰〉
BBC〈日本媒体呼吁中国尊重日本司法程序〉[113]
FRI〈协助戈恩逃离日本 美国籍泰勒父子认罪〉[114]

[115]

--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8:02 (UTC)
(:)回应 你举的例子只能说明有些地方没有把日语翻译成中文,不能作为在中文维基违反命名常规NC:USECHINESE的理由。下面用户Kethyga给了更多的来源,包括日本媒体的中文版。如果你是来自日本的维基编辑参与者,在中文维基条目命名问题上注意不要违反维基方针中立观点WP:NPOVHOW,“东京地方法院”已完全是“可查证的可靠来源中找到的常见中文名称”。Lvhis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00:43 (UTC)
(:)回应 此处使用裁判所并非未翻译,是因法学用语中裁判所是指日本战前内地及战后时期的司法制度,法院是指日本战前外地的司法制度;且此条目是法学相关条目,要称名称错误应举法学相关来源,而非以传媒来源来指正法学及法务来源。--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05:43 (UTC)
(:)回应 你的这种说法仍然是日本语中的解释,缺乏中文语言翻译解释可靠来源的支持,而且没有任何中文维基规则的支持。再重复一次:如果你是来自日本的维基编辑参与者,在中文维基条目命名问题上注意不要违反维基方针中立观点WP:NPOVHOW,另外注意在条目命名上这种违反维基方针中立的观点POV是否有利益冲突的问题(见WP:CONFLICT)。在中文维基就要遵守中文维基的方针和规矩。Lvhis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19:03 (UTC)
(:)回应《日本战后司法改革有关裁判所组织架构变迁之研究》中便有相关名词的翻译及使用,且该书除了是官方司法部门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出品,更是国立台湾大学天主教辅仁大学等大学课程指定用书,表该词汇在官方及学术等机构皆属中文使用词。--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19:47 (UTC)
(:)回应 日本在二战战败之前,作为日本帝国具有日本本土和海外殖民地,在日本本土称法院用的是纯日本语“裁判所”,而在海外殖民地,如台湾,可能的原因之一是部分地适应当地的原有语言习惯(中文语言)把当地的法院称为“法院”。日本二战战败之后,已经没有海外殖民地,只剩本土,你提的理由已不存在,已经过时,而且无意义。回到中文维基命名常规NC:USECHINESE和维基方针中立观点有关条目命名的WP:NPOVHOW,“东京地方法院”即是中文名称,而且足够常见。你所谓的“法学用语”既不是常见的依据,更不是中文的。即使是中文的“东京地方法院”和日文的“东京地方裁判所”都有中文机构使用,在中文维基条目命名时,中文的优先!在中文维基条目命名时坚持POV并有Wikipedia:利益冲突之嫌,对中文维基的编辑来说是非建设性的!--Lvhis留言2022年9月5日 (一) 01:32 (UTC)
(+)支持,应该是有足够的可靠中文来源使用东京地方法院,新华社[116][117]、日本共同社[118]日经中文网[119]德国之声[120]英国广播公司[121]、政府部门[122]等。--Kethyga留言2022年9月2日 (五) 00:39 (UTC)
关于非传媒来源,中国大陆读秀里的著作类查到“东京地方法院”2695条,“东京地方裁判所“398”条。也没有明显看出法学类的只用“裁判所。”--Kethyga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3:00 (UTC)
(:)回应当中是否有明显繁简差异,如果有应采繁简转换,且同时也需讨论裁判所一词的使用,如最高裁判所等。--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6:13 (UTC)
繁体文献似乎没有比较统一的专著检索入口。Google Books以繁体東京地方法院检索结果,见 [123],也很难说港台学界更倾向于“东京地方裁判所”。--Kethyga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6:59 (UTC)
 谢谢您 Kethyga您做的各种来源的搜索查找工作!结果已经很显而易见:名称“东京地方法院”不仅是中文的,而且是常见常用的!Lvhis留言2022年9月6日 (二) 02:51 (UTC)
(!)意见我认为该议题已需至互助客栈讨论,而非在以单一条目讨论结果推及各条目。--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6:38 (UTC)
(:)回应并且(※)注意:你以断章并且改动讨论题目的方式把有关讨论移到此处,很不诚实、很不礼貌!行为有点恶劣!现在我先把原有关讨论和正确排版以及题目完整地恢复到这里。Lvhis留言2022年9月5日 (一) 00:54 (UTC)
除了不应该断章不应该改动题目,还应该通知原有的发起者参与者@Whisper of the heart、@苏州宇文宙武、@Aronlee90。--Lvhis留言2022年9月12日 (一) 00:20 (UTC)

个人感觉:“裁判所”是“法院”在日语中的写法、同义词。正文中写两者都对,有时取决于强调其作用还是取特定单位之专有名称。条目名方面,使用中文、常用称呼更好,如“东京地方裁判所(日语:東京地方裁判所)是日本地方裁判所之一”改为“东京地方法院(日语:東京地方裁判所)是日本地方法院之一”似乎不错,最高裁判所改为日本最高法院也未尝不可(暂未了解使用率;有文献《日本最高法院法官之国民审查制度及启示》如此称呼)。有编者提出的法学用语中日本的“法院”与“裁判所”概念有别,仍需探究是否普适,以及该如何表述,如正文阐明是否更佳。  吐槽 有时无需过分追求原词原字来达成本义,很多地区词转换就是这样,知道是同个事物即可。--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8:52 (UTC)
关于U:赤羽苍玄提出法学用语中“法院是指日本战前外地的司法制度”,我目前认为这是日本语中的用语习惯(因为裁判所法),并非法学界、中文语境中的注意事项。日本智慧财产专业法院以及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争讼制度【在“东京高等裁判所”(译成中文为“东京高等法院”)】。【裁判所(法院)】-日本辩护士(律师)联合会。日本的法院(裁判所)-大江洋平法律事务所。法院は最高法院である大法院(日本の最高裁判所に当たる)……。是同义词、专有词的关系,仅是特定语境(日语)下要用特定的习惯性/规范性称呼,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译者无需照搬。--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9:12 (UTC)
(:)回应 基本同意您的意见!“裁判所”是纯日文,有哪个中文是官方语言的地方把“法院”称为“裁判所”?大概没有。查《日汉字典》日语“裁判所”翻成中文就是“法院”或“法庭”。“东京地方法院”即是中文名称,而且足够常见,即使中文的“东京地方法院”和日文的“东京地方裁判所”都有中文机构/媒体使用,在中文维基条目命名时,中文的优先。--Lvhis留言2022年9月5日 (一) 01:48 (UTC)
又及:@YFdyh000 阁下您的意见根据我的理解,您是(+)支持将命名改为中文的“东京地方法院”的,我仅在此明确一下。谢谢。--Lvhis留言2022年9月6日 (二) 03:01 (UTC)
Talk:最高裁判所以前也类似的讨论,我认为可能源于日中汉字同源,导致了将日文汉字和用词直接引用到中文环境中,成为了中文用语。所以不存在“翻译”问题,因为被直接借用了。按照这种情况的话,按照命名常规的话,优先挑选常用的。——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2年9月4日 (日) 09:19 (UTC)
日本外务省”、“外务省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以作为参照。--Mosowai留言2022年9月6日 (二) 02:16 (UTC)
无必要,本身是全汉字,也不会产生误解。厚生劳动省也没有叫做日本卫生劳工部。--Uranus1781留言2022年9月6日 (二) 11:25 (UTC)
同一意见,不认为有切实必要去变更熟知日文化中文为所谓规范中文。--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6日 (二) 11:38 (UTC)
这要看哪个是中文下常用名称,而不是原文汉字且无误解即可沿用。--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6日 (二) 16:06 (UTC)
我在第一次看到“裁判所”这个名称时,以为是与足球裁判相关的机构。所谓不会产生误解,完全是会几句日语的人所放的屁。->>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9月6日 (二) 22:44 (UTC)
依据WP:CIVIL有关“客观的编辑态度”及WP:POV,本地编辑应着重于改进避免扩大可能限于地域中心之单一偏好,议案适宜以提升维基目标内容多元化质素为己任,“常用度”之理解迥异于个别讨论方面呈现之问题,亦需要同好多加留意审视。--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00:34 (UTC)
(:)回应 @Ohtashinichiro/Vocal&Guitar 根据我的理解您是(+)支持将命名改为中文的“东京地方法院”,我仅在此明确一下。另外,用户 @Mosowai举的“外务省”的例子在此没有参照意义,用户 @Longway22/约克客好像不了解中文维基的命名常规NC:USECHINESE,该常规是此讨论所必须的和基础的。Lvhis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18:59 (UTC)
这不是也不存在命名地域中心的问题,而是牵涉WP:命名的多项命名原则。上面讨论中也指出并非特定地点偏好称其为“法院”。--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00:50 (UTC)
汉语中的日语借词,情况不一,各借词在各地认可度不一。高原站 (日本)是否、难道该称本名高原駅/高原驿,也是不产生误解的汉字。  吐槽 道之驿又是否该称“道駅”,更多元化和贴近本源,且在中文非正式语境中常见,唯不符“使用中文”。如果没有良好收录在词典,仅凭汉字,恐怕难以认定属于中文。--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01:10 (UTC)
(:)回应 @Longway22/约克客,在命名问题上首先要熟知中文维基命名常规NC:USECHINESE,在此谈及WP:POV时,要特别了解具体方针WP:NPOVHOWLvhis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18:59 (UTC)
关于我发现教育《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混合裁判〉条目中使用如此解释“以外人加入本国裁判所担任裁判官,对于裁判的民刑诉讼案件,不论其为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本国人、本国人与本国人的诉讼,均有裁判的权力,其法典及制裁等由缔约各国混合颁订,称为‘混合裁判’。”。[124]--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05:45 (UTC)
(:)回应 你找出来的这个解释非常不常用,没有广泛意义!不要回避中文维基命名常规NC:USECHINESE和重要方针WP:NPOVHOW!由于我提到你涉嫌有利益冲突(WP:CONFLICT)还有你的违反维基讨论页指引的行为,你的意见已经没有意义。Lvhis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18:32 (UTC)
(:)回应原来准备反方资料就需利益回避,要不文学者编生物学,化学者编历史学,又是否要派出所改为捕快衙门,生物改为官品、社会学改为群学、逻辑改为名学、动员令改为动兵令、玉子烧改为鸡蛋煎。且我准备的资料皆是司法、法务、学术、法学相关部门及组织,却可称是资料方资料瑕疵所以不算数,十分令人莞尔。--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19:11 (UTC)
这似乎就是一例日语借词,使用率似乎很低,且只是单纯提及证明中文里偶有出现“本国裁判所”用法。"混合裁判" site:tw[125][126]。如果要凭此证明常用,《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中“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也能用。但这种用法有地域和语境的局限性,我不认同这是常用的中文,也无关日本法院/裁判所的常用写法。--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7日 (三) 20:06 (UTC)
回应上方并有关不当之指称,社区审视时应同时(※)注意WP:WORLDVIEW有关列明,即该议案基础本身及部分观点等是否也有一定的“地域和语境的局限性”,例如强调中文与否是否也会造成一定局限意义?认为不宜回避本地处境本身可能具有之瑕疵,需要慎重对待不同背景表述等之理解偏差,维持本地构筑之包容度&广度。--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9日 (五) 08:57 (UTC)
@Longway22/约克客:在讨论中文维基条目命名时,最重要的和要(※)注意的常规和方针是NC:USECHINESEWP:NPOVHOW!有常用常见的中文“东京地方法院”不用,偏用日语汉字“东京地方裁判所”,在中文维基命名中是最大的POV!这种POV在中文维基命名中是不可接受的!上面 @YFdyh000解释的也非常对。Lvhis留言2022年9月9日 (五) 22:45 (UTC)
请阁下控制发言措辞,本编不期望在此指出阁下之繁复留言可能正非适切且和恰当、或尤为需要引用其他单独向阁下作出劝告。并请其他编辑自由参与讨论及友善共议。--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0:14 (UTC)
这里讨论的是中文维基条目命名问题,阁下曲解了维基有关方针,你引的WP:WORLDVIEW是"中文维基百科的内容方针",(※)注意:是内容方针,即使其中提到条目命名,也明确说明“条目的命名仍应该采用中文可靠来源中最常使用的名称”。这里讨论的是条目命名,应该遵循和使用的是维基百科的五大支柱之一的WP:NPOV中的《达到中立》(WP:NPOVHOW),其特别列出《条目命名》并指向主页面Wikipedia:命名常规,表明“应使用在可查证的可靠来源中找到的常见中文名称”,(※)注意:常见中文名称。在Wikipedia:命名常规中,特有一节《使用中文》(NC:USECHINESE),言明“在中文维基百科,条目的标题通常是中文标题”。如果阁下在这里有关条目命名是否该采用中文“东京地方法院”的讨论中愿认真正确地遵循和应用最恰当的维基有关方针及常规,我自然不必反复提及这些重要且恰当且必须的有关方针及常规了。--Lvhis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23:43 (UTC)
(※)注意请留言各位注意必要留言适切考虑处理认知差异及围绕有关争议本身,切勿为诉诸或单一重复乃至仅使议题本身被规避,欢迎其他编辑或利用者们善于发现并提出更多具价值的观点和疑问。--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0:19 (UTC)
请阁下(※)注意在讨论留言中不要规避该议题有关条目命名是否该采用中文“东京地方法院”时所应该遵循和使用的最恰当的维基有关方针及常规,如我上述留言所述。--Lvhis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23:50 (UTC)
  • (+)支持法院--苞米(☎)💴 2022年9月8日 (四) 07:36 (UTC)
  • 使用常用名称即可。另外,举一些反例,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日维叫ja: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终审法院也叫ja:香港终审法院最高法院 (中华民国)也是ja:最高法院 (中华民国),而不是叫“最高人民裁判所”、“香港终审裁判所”或“最高裁判所”。因此,如果东京地方裁判所在中文语境是常用名称的话,理应沿用,反之则应采东京地方法院作为条目标题。—AT 2022年9月10日 (六) 10:27 (UTC)
    目前Google搜索“东京地方裁判所”,基本上不显示中文的结果,即使条目名用日语名称,也应该强调在中文圈的用法。--Kethyga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0:42 (UTC)
    Remind theWP:WORLDVIEW :P--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0:57 (UTC)
    文中也写了“不过,条目的命名仍应该采用中文可靠来源中最常使用的名称”。--Kethyga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1:02 (UTC)
    阁下适宜避免孤立引用单一语句仅为诠释阁下单一观点,注意WP:WORLDVIEW还有很多内容需要阁下理解,如允许本编也会同时强调更关联WP:NPOV(上位)、即核心内容方针之一,当中有指出“相辅相成”之脉络引思、尤如中文字汇之相当辅成为日文携同并驾,并为至要的是必要联系彼此去理解相关立意,方可体察所谋之道得。--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1:20 (UTC)
    可这个是讨论的条目命名,当然适用Wikipedia:命名常规方针。--Kethyga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1:28 (UTC)
    建议阁下重新理解案内各方和整体所有point--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2:25 (UTC)
    阁下反复提及但曲解了维基有关内容的方针WP:WORLDVIEW,我只好把我对你前面留言的回复复贴在这里,注意其中包括提及维基百科的五大支柱之一的WP:NPOV:“这里讨论的是中文维基条目命名问题,阁下曲解了维基有关方针,你引的WP:WORLDVIEW是"中文维基百科的内容方针",(※)注意:是内容方针,即使其中提到条目命名,也明确说明“条目的命名仍应该采用中文可靠来源中最常使用的名称”。这里讨论的是条目命名,应该遵循和使用的是维基百科的五大支柱之一的WP:NPOV中的《达到中立》(WP:NPOVHOW),其特别列出《条目命名》并指向主页面Wikipedia:命名常规,表明“应使用在可查证的可靠来源中找到的常见中文名称”,(※)注意:常见中文名称。在Wikipedia:命名常规中,特有一节《使用中文》(NC:USECHINESE),言明“在中文维基百科,条目的标题通常是中文标题”。如果阁下在这里有关条目命名是否该采用中文“东京地方法院”的讨论中愿认真正确地遵循和应用最恰当的维基有关方针及常规,我自然不必反复提及这些重要且恰当且必须的有关方针及常规了。--Lvhis留言) 2022年9月10日 (六) 23:43 (UTC)”Lvhis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00:09 (UTC)
    避免地域中心,要不要避免“原产地中心”?如果中文世界通行称呼与产地之意有别,要用中文称呼,而非从原意直译。--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10日 (六) 19:48 (UTC)
    条文本意非常清楚是针对中文世界自身之方面,基于条文精神、其他任何演绎必须非常之谨慎,包括当中专门说明之系统性偏见章节等列明,应当为尤注意——始终认为本地维基人适宜铭记一点,依据维基相关基石和既已引用之条文、于编辑和重审有关不同背景知识并理解不同义理非常重要,也应为有关专案理解之核心,不宜轻易摒弃。
    另不再回复Lvhis发表之内容,除非确实有可继续延展之课题补充。其他编辑可另行继续讨论。--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06:44 (UTC)
    阁下不回复是因为阁下无法回复:讨论条目命名,阁下特意避开中文维基有关条目命名的方针和常规WP:NPOVHOWNC:USECHINESE,绕着用有关内容的方针而且还片面曲解,此行为系命名中的POV。--Lvhis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23:10 (UTC)
    阁下如此只能作出告诫,请勿进一步造成可能需要告诫阁下之举动。也请参与讨论各方注意以上。--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2日 (一) 02:26 (UTC)
    YFdyh000您问的非常对,根据中文维基有关条目命名的方针和常规,简单讲在条目命名中就是中文优先,对此回避或否定属违反维基基石的POV。--Lvhis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23:18 (UTC)
  • 根据赤羽苍玄列出的大量来源,可见“东京地方裁判所”一词仍然常用,(-)反对更名。——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9月11日 (日) 04:51 (UTC)
    --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05:43 (UTC)
    感谢YFdyh000阁下补充内容。不过以语文关联度及亲和度等方面说,举证可能有所瑕疵。本案一点着重于之为中日两个语文,其两者范畴间关联度众所周知(希望常识无需再补充举例细说)非常紧密之,在此相较等式之牵涉前设下、如引入英文或韩文方面直接说明翻译事宜——个人相信基于本案特质,亦属于语文间亲和关联之转换事宜,理解上或并非适切,英文本身相隔度自不用多言,而韩文以地域中心度而定语文关联度、较中日文冲突度不单止略有高出且有直接潜在利益冲突风险,两种方面说都不算较好之等比化例证说明。
    而基于之前引用之规例,至于常用与否关键点不是仅限于在线或某些特定权威发布之范畴,整合之方面牵涉为包括本地不同编辑或使用者、必要乃至目前可能之关联所有可接触相应用语之维基(国际&中文两“范”先)使用范畴内任何成员,对于相应概念之理解。这些系需考虑并应谨记之。--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06:58 (UTC)
    前面维基人Kethyga还查到<“东京地方法院”2695条 vs“东京地方裁判所“398”条>,如果都逐条列出来,赤羽苍玄所列的还称不上“大量”。有日本媒体的中文版也明确翻译成“东京地方法院”(见日本共同社[127]、日经中文网[128])。--Lvhis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23:37 (UTC)
  • (-)反对改动,日本各级司法裁判机关依“裁判所”原字不但名从主人,字词意涵毫无理解困难,也是学习法律者所熟知的专有名词。台湾读者所见皆应依原词,台湾人对中国若要对该国读者另设转换无意见。--WildCursive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23:16 (UTC)
Wildcursive对于使用“裁判所”或“法院”暂且不予置评,但直接沿用“裁判所”并不算名从主人,名从主人要求提供中文名称,然而“裁判所”在此并不是中文,因为它念作“さいばんしょ 、saibansho”,而不是“cáipànsuǒ”。汉字并不一定是中文。-游蛇脱壳/克劳 2022年9月13日 (二) 23:12 (UTC)
非常赞同您的解释!这个条目的命名,根据最适用的中文维基有关条目命名的方针和常规WP:NPOVHOWNC:USECHINESE,以及有关维基人所作的有关来源搜索,“东京地方法院”是常见常用的正确的中文命名。上面那个用户WildCursive不理解中文命名的“名从主人”,而且留言中有明显违反维基方针WP:BIAS POLITICS和指引MOS:两岸的POV用语。--Lvhis留言2022年9月14日 (三) 00:24 (UTC)
Lvhis阁下正在无视所有与阁下立足不相合之意见,且正可能孤立引用方针无视整体精神与不同平衡意见,请阁下正视相应意见并撤销有关移动提案--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5日 (四) 01:12 (UTC)
用户Longway22/约克客请(※)注意,目前该命名移动讨论仍在进行中,你有什么权利要求撤销该移动请求??且不说迄今支持移动的参与讨论者居多数,其支持的意见都完全符合相关的中文维基的方针和命名常规。恰恰是你无视这些合理的意见,回避重要的关键的中文维基的方针和命名常规,曲解与命名问题并非直接相关的方针,有时搬弄与本讨论内容无关的词藻。奉劝阁下端正参与维基讨论的态度,如果对中文维基有关命名的方针和常规不熟悉,请虚心学习熟悉。另外,本讨论仍在进行中,阁下不要在有关条目做破坏性编辑,也不要到其他用户讨论页进行骚扰。--Lvhis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00:20 (UTC)
反对lvhis之无理指控,并请诸议案参与人或阅者(※)注意,本案情况在此,遗憾认为,不同编辑意见于合理规程内与lvhis主导议案之沟通正处于无效情况,个人并已作出多番劝谕和告诫,以准备对其正无视议案各不同意见而繁复拒绝合作并可能正触及WP:OWNER、不利社区编辑协作之潜在问题,预备既定程序之检视考虑。
而基于该案之意见可见、相应提请并未达成适切之共识条件,议案应予以撤销,在此宣告,其他参与人等是否有异,谨候。--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09:54 (UTC)
踊跃参与讨论如果算触及WP:OWNER,那阁下的作法不也一样?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2年9月16日 (五) 11:26 (UTC)
@Longway22/约克客,好大的口气!你有什么资格“在此宣告”??讨论还在进行中,赞成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的不仅占多数,且理由合情合理合乎最贴切的中文维基的方针命名常规等等规则,你害怕了?你的做法恰是典型的违反WP:OWNER!--Lvhis留言2022年9月17日 (六) 02:28 (UTC)
诸君共鉴,见12接近相应UTC时间之记录。--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2:26 (UTC)
@Longway22/约克客,维基人Milkypine/窝法乙烷质问你问到点子上了,你答非所问。你有什么资格禁止此讨论、撤销此“议案(借你用词)”??!!你的这种行为恰是把此条目或此条目之名视为己有,阻挠广泛和踊跃的讨论,典型的违反WP:OWNER,可谓俗话“贼喊捉贼”!!你的破坏行为已导致对你的警告升级!讨论中有不同意见不妨碍形成共识,好好学习有关中文维基的方针指南常规等等规则,理顺你的逻辑。--Lvhis留言2022年9月17日 (六) 02:20 (UTC)
咨询前曾监视之管理意见,可认为lv阁下如已述,议案之已超出提案人单独申请移动范畴、但其未能合理处理之,即时提请相应程序作出单独检视。周知。--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7日 (六) 02:59 (UTC)
"管理意见"?是哪个管理员的意见吗?如是,哪个管理员?报上名来,维基的管理员没有凌驾维基方针指南的权利,不能滥权;如果参与了移动讨论或争论,就不能在有关讨论和条目移动中行使管理员权限,仅是普通维基编者。Or,还是你捏造出来个"管理意见"?你现在的行为已是十足的破坏,已举报你的破坏。--Lvhis留言2022年9月17日 (六) 17:05 (UTC)
看它的陈述方式,这文章该不会是写给刚刚归化日本籍的华裔日本人看的吧!?若是,说穿了就是日本人写给日本人看的文章,对于中文圈没太大参考价值;若不是,这两篇文章是透过哪些内连,从首页连到的呢?它原本打算写给什么族群看呢?-游蛇脱壳/克劳 2022年9月21日 (三) 06:57 (UTC)
请避免系统性偏见。--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21日 (三) 07:51 (UTC)
@Longway22君:敢问偏见何在?-游蛇脱壳/克劳 2022年9月22日 (四) 18:11 (UTC)
另外,“常用名称”优先于“名从主人”。-游蛇脱壳/克劳 2022年9月21日 (三) 07:01 (UTC)
如果说“常用名称优先于名从主人”,那查尔斯三世应移动至查理三世、Facebook应移动至脸书、内阁总理大臣移动至日本首相,此理由与阿米巴杰利蝾螈何异。--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21日 (三) 08:54 (UTC)
  1. 如果您认为该方式属官方且正当,该网站中文结果中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总计约3条。但地方法院 site:courts.go.jp也有三四条,如[132]。数量较少,译本官方性、代表性是否有限。
  2. 以子站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来说,其中文页面标题图像logo和全部内容,均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恐怕更加官方、名从主人,无法再官方。中文文献对译法认可,人民法院报PDF)、[133][134]名古屋国际知识产权法人
  3.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日本国宪法(暂译),只提法院而未记裁判所,也可印证是日本官方认可译法之一。
  4. 所以,优先使用原名而非译名,只因原文均为汉字(日本汉字)?NC:USECHINESE并不是“使用汉字”。“裁判所”是否足够中文和常用,仍可商议,但“法院”在此景中是对应译法和同义词我想无需质疑。
--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21日 (三) 13:24 (UTC)
我想再次提醒和强调这个讨论是关于具体条目《建议改名:“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地方法院”》,首先应聚焦于此,先解决这个条目命名问题。已列出的证据明确显示“东京地方法院”是日语“东京地方裁判所”常见的正确的中文译名,即便是用Google翻译,立刻翻译出来的中文是“东京地方法院”,Google翻译看似是机器翻译的结果,但这种专用名词的翻译其背后是大量人工的对有关资料的搜集和归纳。用户@赤羽苍玄为了把问题搞复杂,阻挠该条目正确地移动使用正确的中文命名,列出的理由和例子很多与“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地方法院”没有直接关系。就拿他刚举的“日本最高裁判所”网站提供的中文版中的一份文件的例子,首先这是“日本最高裁判所”而不是本条目的“东京地方裁判所”,再者更重要的是,“日本最高裁判所”网站的中文翻译对于中文语言来说没有权威性,或是中文功底不行没能正确地完全翻译过来,或是如@游蛇脱壳/克劳棣阁下所说 “是日本人写给日本人看的文章,对于中文圈没太大参考价值”,@YFdyh000阁下列出的四点理由更加充分了,中文为母语的文献如“人民法院报”的翻译才是最权威最官方的中文译名。我之前提到过用户@赤羽苍玄在该条目(或该类条目)命名上可能有利益冲突,如果是来自日本的用户,母语是日语,在中文维基条目命名中极力坚持用日语,包括做出违反维基讨论页规则的行为(把该讨论移动在此客栈时断章、改题目,结果会误导其他参与者),就不足为怪了;但有利益冲突,就应该回避,拒不回避,其意见只能视为“无意义”。--Lvhis留言2022年9月22日 (四) 02:12 (UTC)
如果说人民法院报的翻译是权威且官方的,那我也可以说司法院的翻译是权威且官方的,何况就最高检察署于最高法院《检察官刑事大法庭言词辩论意旨书》〈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号〉[135]、〈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号〉[136]及〈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号〉[137]等皆有使用,故想藉抹他人为所谓的“日本分子”来铲除异己的意图是不成立的,且此处为维基百科非南京少拿那套先扣“精日”再说的逻辑来进行讨论。
。--赤羽苍玄留言2022年9月22日 (四) 04:40 (UTC)
首先,你的行为及你的用户名不能排除你有利益冲突的问题,你至今都没解释检讨你违反维基讨论页规则的劣行,再写一遍:维基讨论页规则,少离题扯什么“南京”。第二,你只热衷于举一些个例,完全躲避中文维基百科有关条目命名的常规和方针,@Kethyga阁下给的检索的结果,@YFdyh000阁下给的检索结果,我提到的Google翻译的结果,都坚实地证实了“东京地方法院”是常用常见正确翻译过来的中文专用名词,就是一些日本媒体面对广泛的中文读者也正确地翻译成“东京地方法院”。你举的个例,极大多数都是局限在某个曾是日本殖民地的地域,有历史原因受日语影响重,中文的翻译不准确,相对于正确翻译过来的“东京地方法院”,这种直接用日本汉字的用法不常用不常见,按照中文维基百科有关条目命名的常规和方针,就不能采用你举的个例;坚持采用你举的个例直接用日本汉字而顽固否定常见常用的中文译名的作法,更是违反维基五大支柱之一NPOV,“以某个地域为中心”的表现。你的有利益冲突的意见视为“无意义”本可不回复,现仍然回复了你。--Lvhis留言2022年9月23日 (五) 19:37 (UTC)

(!)意见:不反对更名,但如更名应在正文中指出裁判所一译法为别称(而非仅指出“裁判所”是日语)(如“又称……”“又译……”句式)。在此阐述几点意见和理由:

  • “法院”一词更利于一般常人理解且其与“裁判所”同义。至于赤羽苍玄所指日语中二者区别,窃以为过于琐碎不足以影响条目整体命名,在相关的条目正文中表述即可。
  • 大众传媒选用一般常人更易理解的“法院”一词不足为怪,学术界对“裁判所”虽多有使用,但法院一词用量似乎更多。(虽然我个人平日翻译日本法及案例时会采用“裁判所”一词)
    在中国知网以“东京地方法院”和“东京地方裁判所”关键字、全文模式查找中文期刊后,前者结果3962条,后者结果为1703条。专在法学核心刊物中全文查找前述关键字结果亦为“东京地方法院”为多。惟须注意虽然前者结果为多但差距并非悬殊。
  • 窃以为不能言“裁判所”是纯粹日文。汉字文化圈由于共用汉字之特征而导致其内部语言互相翻译(如中日、中韩互译)时会体现与圈内外语言互译时(如中英互译)不同的特点和译法。日译中直接照抄汉字的零翻译现象并不少见。例如日本现任首相岸田文雄在非汉字文化圈国家会以其发音转记,英语为Kishida Fumio;而中文会直接照搬汉字而不进行发音转记。先前有编者提出的厚生劳动省,其不译作日本卫生福利劳动部亦是同理。在中文中使用“岸田文雄”和“厚生劳动省”时,此二词均为中文。不涉及日语主宾谓语序及汉字意义有别时(如“安全維持”应译作“维护安全”而非“安全维持”),零翻译不能称为错误。( π )题外话:试再举一例,日本的“株式会社”一词通常亦采零翻译处理且尊重原文本来的前置或后置。例如株式会社小学馆并不翻译成“小学馆股份有限公司”。而此例与“裁判所”相似的是,对于一般民众而言“株式会社”一词并不常见/常用。
    “裁判”在中文语境中除运动体育赛事中之裁判外,法院所作出的裁判之裁判一义亦非常常见(例如中国的裁判文书网)。而“所”表示某机构或场所亦为中文常用义。亦即,不能认为“东京地方裁判所”是错误翻译而暗指“东京地方法院”是唯一正确翻译。
    如果诸位编者认同此意见,使用“裁判所”还是“法院”便不再是使用中文的问题。而依使用常用名称,使用“法院”是符合原则的。
  • 紧接上一点,虽然WP:ENWP!,但WP:ENWIKISAIDGOOD。日韩维基对于法院和裁判所的处理是可以参考的。正如先前已有编者指出,日维对于中国法院仍沿用“法院”一词,韩语维基对日本法院仍使用“裁判所”一词,这一点可供参考。
  • 诸位编者指出的各用例中,除传媒文本外,各用例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官方,还请各位编者再行审视。虽然根据之前我的论述,这一点并不算太重要。
    例如前述人民法院报之“法院”用例,该文为国家法官学院的胡云红的文章投稿,人民法院报不过为刊载刊物。而台湾检察机关之辩论意旨书亦为个人作品,其如何用词正如我更喜欢用“裁判所”一般,是个人偏好而无太多参考价值。日驻华大使馆之宪法暂译文本、日本最高裁之手册文本、日本知产高裁中文官网之官方性质我个人较为认同。
  • ( π )题外话:纵览全文个人难以认为赤羽苍玄阁下的言论具有利益冲突,我认为其意见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如果仅以用户之用户名偏日式、了解日本情况并坚持自身论点而认为其具有利益冲突则我难以认同,如我忽视了其他要素还请指出。忽视论点本身的内容而指他人具有实际内容之发言无意义对我而言难以认同。--Teetrition留言2022年9月24日 (六) 06:24 (UTC)
(+)赞成。明确一下,我对更名总体来说是{{弱支持}},仅是明确和反驳某些观点和理据以免结论有误。讨论应尽量避免诉诸人身。--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24日 (六) 12:37 (UTC)
对于@Teetrition阁下和@YFdyh000阁下二位有关非命名内容的意见我非常理解。用户@赤羽苍玄把此讨论从条目讨论页移到这里时,断章,擅自把前面讨论发起者、支持命名移动者的意见都删掉,擅改讨论题目,让人看起来该讨论是他发起的,很不诚实也非常不礼貌,误导客栈这里的参与者,正是WP:TPG中“不能接受的行为”“别人的意见”所指的违规行为,根源是严重的POV。
@Teetrition阁下有关此条目命名的检索结果、分析是很有建设性的。虽然我对阁下的“使用‘裁判所’还是‘法院’便不再是使用中文的问题。而依使用常用名称,使用‘法院’是符合原则的。”中的“不再是使用中文的问题”有保留意见,但结论似是殊途同归,即,使用“东京地方法院”是符合原则的;改名后正文中有关叙述,也基本同意阁下的建议。@YFdyh000阁下多次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对此讨论非常有益,在下对二位表示感谢。--Lvhis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00:33 (UTC)
(※)注意quote@Teetrition阁下之表述一个是日韩维基对于法院和裁判所的处理是可以参考的,同时倾向参考驻华大使馆之宪法暂译文本、日本最高裁之手册文本、日本知产高裁中文官网之为相应对照文本——含赤羽苍玄所提交之最高裁判所相关中文指引版本(见讨论记录上)之地方裁判所及宪法裁判法院等表述,即仍合乎有关本案共识需求之合并考虑各种个案及衡平文明区别之、避免地域中心之立论方向。--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00:46 (UTC)
(※)注意 再次提醒和强调这个讨论是关于具体条目《建议改名:“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地方法院”》,首先应聚焦于此,先解决这个条目命名问题,问题一个一个的解决,不应失焦。另外,你可能漏读了前面的一些意见:@Kethyga阁下给的检索的结果,@YFdyh000阁下给的检索结果,我提到的Google翻译的结果,再加上@Teetrition阁下检索的结果,都坚实地证实了“东京地方法院”是常用常见的中文专用名词,就是一些日本媒体面对广泛的中文读者也正确地翻译成“东京地方法院”。撇开符合中文维基百科有关条目命名的常规要求的“常用常见”,片面举一些大多数是局限在某个曾是日本殖民地的地域的个例,有历史原因受日语影响重,直接沿用日语汉字,相对于完全正确翻译为中文的“东京地方法院”,不常用不常见,反复坚持这些个例,无视“常用常见”的中文专有名词,恰是“以某个地域为中心”。
还要提一下你捏造“管理意见”的前科;现在讨论条目命名,应紧扣中文维基百科有关条目命名的常规NC:USECHINESENC:COMMON,也不要失焦。--Lvhis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03:32 (UTC)
重申反对Lvhis相关指称之可能抵触既已前声之相关说明。建议其他编辑继续尽可能及补充共议,完备议程之共识形成。--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2:32 (UTC)
你所谓的“前声之相关说明”是什么?用白话说出来,不要搬弄词藻。你之前干扰阻挠讨论,属破坏行为,切勿再犯。你给@克劳棣阁下空泛泛地甩了一句“请避免系统性偏见”,人家问你“敢问偏见何在?”你还没回答呢。--Lvhis留言2022年9月27日 (二) 19:00 (UTC)

补充(!)意见:个人重新检视华文司法建制变迁之如清末新政&立宪运动,察延续之

  • 刑部法部时有关官制设立之草案、已有以裁判所指称司法机构之表明:

...谨案各国所谓司法独立机关者为裁判所而非司法部者...

——阁部院(法部)官制草案,1907年
  • 大理院之奏章有关上奏审判权限釐定办法,其内既以裁判所指称司法机构之:

...其裁判所之等级大都分之为四英美德法诸国均取四级裁判所

——大理院,光緖三十二年(1907)九月二十日
  • 及至中华民国后,不同专家论说等亦多番使用“裁判所”之,如周鲠生论及领事裁判权事务、比照

埃及混合裁判所英语Mixed Courts of Egypt会审公廨间异同等内多用该定语之——其他采用裁判所表述各笔内容之人等,有钱智修汤象龙等之,不谨枚举。——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01:57 (UTC)

(!)意见 整理古籍及法条之“裁判所”用法虽有助益,但我有疑问,这是否是中文维基条目所需的现代标准汉语中通行和常用的用法。如有现代词典之解释和推荐,或许更有帮助。裁判所作别名看来不成问题,但作主名称的常用度目前有争议。--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12:16 (UTC)
议案认为首要一个争议点事实上是否存有所谓中文与否之,而需注意有关上述补充之时间段严格意义上均在二十世纪以降,相信足以判读。而常用度问题如上引述其他几位阁下之意见,可一并个人补充之作进一步判读。--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13:14 (UTC)
(!)意见:再提醒一下Google翻译(即Google线上辞典)的结果:日文“东京地方裁判所”→ 中文“东京地方法院”,就连一些日本媒体的中文版也译成中文“东京地方法院”,你还提出一个“是否存有所谓中文与否之”如此离谱的问题!加上多人检索的结果,“东京地方法院”比直接沿用日本汉字的“东京地方裁判所”常用。--Lvhis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04:02 (UTC)
阁下之说明前后已恰恰反映出如议案所示、及阁下开案初既已表示之争议核心。其他参与人或阅者等有否补正共识形成之意见?议案仍需与各异议达成适当共识点之。--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2:37 (UTC)
这个讨论不是本编开的,是@Whisper of the heart/侧耳倾听阁下开的,本编只是重新激活接续而已。讨论至此,多人检索的结果,“东京地方法院”比直接沿用日本汉字的“东京地方裁判所”常用,仅从这个角度已完全符合中文维基百科有关条目命名的常规NC:COMMON,你的留言也没有提出证据推翻多人检索的结果。共识的形成参见维基百科:共识,讨论中请持建设性态度,不要为了反对而反对。--Lvhis留言2022年9月27日 (二) 19:16 (UTC)
(+)赞成:依Teetrition阁下9月24日的总结意见同意。裁判所一词早已在中文世界流传,就如宗教裁判所、宪法裁判所等,或许不如法院广泛通用,但应该接受其客观存在一定使用比例的现实。Cherjau留言2022年10月1日 (六) 12:34 (UTC)
Teetrition阁下9月24日的意见中,按中文维基百科有关条目命名的常规中的原则使用常用名称NC:COMMON),本条目可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但更名后“在正文中指出裁判所一译法为别称(而非仅指出“裁判所”是日语)(如“又称……”“又译……”句式)”,您是赞成和同意这个意见吗?--Lvhis留言2022年10月1日 (六) 23:33 (UTC)
是的。Cherjau留言2022年10月2日 (日) 15:32 (UTC)
 谢谢您--Lvhis留言2022年10月2日 (日) 17:42 (UTC)
  • 这个讨论,仅自重新激活接续讨论以来时间已不短,参与者也不算少。现在,可以自本讨论最初开启至今而做一小结。参与者中支持本条目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为多数(10位),主要理据根据充分来源“东京地方法院”为日语“东京地方裁判所”的中文翻译,而且不同的参与者用不同的检索方法,结果“东京地方法院”比直接沿用日本汉字“东京地方裁判所”,使用频率更高更常用常见,改为“东京地方法院”完全符合中文维基命名常规NC:USECHINESE使用中文》和NC:COMMON使用常用名称》;参与者@Teetrition更强调依据NC:COMMON《使用常用名称》而改名,提议更名后在正文中指出“裁判所”是日语的同时,也应指出裁判所亦为一别称译法,此提议获得数位支持改名者的赞成。参与者@游蛇脱壳/克劳棣虽表示对改名暂不置评,但对反对改名者的一些理由提出了反驳,可视为对改名的间接支持。
参与者中明确反对本条目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的为少数(4位),其主要理由是罗列出一些仍使用“东京地方裁判所”的个例,多集中在某个地域,没有提出证据推翻支持改名者“东京地方法院”比直接用“东京地方裁判所”更常使用的检索结果,反对改名者中主要参与者还犯了WP:TPG讨论页指引中“不能接受的行为”;参与者@Longway22/约克客虽对改名没明确表示反对,但多次留言中显示倾向反对改名,不过也没有提出证据推翻支持改名者“东京地方法院”比直接用“东京地方裁判所”更常使用的检索结果,另外也曾犯WP:TPG讨论页指引中“不能接受的行为”。
综上,本条目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即是本讨论多数参与者的意见,更是这些支持改名的意见完全符合中文维基有关的命名常规和方针,至此可认为已形成维基定义的共识:本条目应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改名后在正文中亦同时指出“东京地方裁判所”在一些地方也是直接沿用的别称译法。此讨论上次最后的留言为本编3天前2022年10月2日 (日) 17:42 (UTC)的留言,再稍静候个合理的时间,即可移动条目完成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
--Lvhis留言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
反对lvhis继续以其单一意向而歪曲解释、并可能不尊重所有提案参与人之共议并UTC记录之为反复可能人身攻击并未有合适遵从异议,且议案并非简单投票点票等单一程序、该案不应由利害单一意向人径自总结,在此基于相关议案可能无法维持适合比例之结案或悬峙,恳请曾施行中立之@Iokseng或再咨其他可施行中立之代权人、代为拟结议案之整体反映,避免偏颇及WP:OWN等之。--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6日 (四) 00:14 (UTC)
未看出歪曲解释、不尊重、OWN等,未看懂“UTC”、“人身攻击”等反对理由。有附理由非“简单投票点票”,目前来说,只能参照WP:共识寻求大多数同意的解决方案。邀请未参与者合理,如能总结更多意见自是更好,但总结应足够令人信服,不然只是增加一则个人意见而已。--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6日 (四) 03:30 (UTC)
@Longway22/约克客,你对本编的小结罗列出空洞的“歪曲解释、不尊重、OWN”等等,@YFdyh000阁下对你的质问非常恰当。本编的小结根本不是“简单投票点票”,支持改名和反对改名的理由都归纳列出,大多数支持改名并非仅因为“大多数”,更因为其理由完全符合中文维基有关的命名常规和方针。说到“尊重”,你首先要尊重多数参与者完全符合中文维基有关的命名常规和方针的意见。你有干扰阻挠破环此讨论、违反WP:TPG讨论页指引的前科,指出这点是实事求是,非“人身攻击”;现在提醒你,不要以空洞、无中生有的理由企图阻挠符合WP:共识的共识,坚持此种行为也是不可接受的。--Lvhis留言2022年10月6日 (四) 23:35 (UTC)
(!)意见:个人认为“裁判所”和“法院”的使用是个人翻译和使用偏好,很难看出地域倾向。阁下“在一些地方”之用词似无依据且无必要。--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6日 (四) 09:19 (UTC)
《Google翻译》由日语翻译为中文的结果已不是个人翻译或偏好,不过阁下认为“在一些地方”的描述不妥,如改为“在某些情况下”如何?--Lvhis留言2022年10月6日 (四) 23:00 (UTC)
或许我应该换个说法,我未反对“法院”更为常用,但使用“裁判所”是个人翻译风格和个人使用偏好,难以看出地域倾向(阁下之前所说的使用裁判所“极大多数都是局限在某个曾是日本殖民地的地域”,由于中国大陆仍有许多“裁判所”的用例,所以我认为这一地域倾向的“在一些地方”的说法是不成立且可能涉及原创研究的)。
“在某些情况下”亦表意不明,“某些情况”是哪些情况?直接表示是别称即可,如:东京地方法院,又称东京地方裁判所(日语:東京地方裁判所)是日本地方法院之一……--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09:48 (UTC)
好吧,暂同意这样描述。当然“又称东京地方裁判所”实际是直接沿用了日本汉字。更名后正文首段有关的描述阁下如觉需要修改可直接修改。--Lvhis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21:35 (UTC)
如果东京地方裁判所条目要改名的话,不知道最高裁判所地方裁判所 (日本)裁判所法,乃至Template:日本裁判所里面所有的条目的要怎么处理?很显然这次的讨论不仅和东京的法院的命名有关,还关乎到本站所有日本的法院条目之命名(甚至可能牵涉到其他国家,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裁判所),而对于这一点我的观点是要么都用“法院”要么都用“裁判所”,尽可能保持统一性,如果只有东京改了其他类似的条目名没改我就反对更名,其他的我没有什么意见。--🔨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01:40 (UTC)
--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08:08 (UTC)
  • 先前查过一个日本政府官方的中文资料,那里面如此写:“根据《裁判所法》(法院法)的规定”,“法院法”这个称呼不是没有,不过到底要不要改还是看哪个更常用(这个我具体就没去查了)。看到上面举出的韩国大法院的例子,同意不同国家各自单独考量更为妥当。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如果日本的法院相关条目统一维持使用裁判所,那么就能确保标题的完全统一性,不过如果最终的结论是要改成法院,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可能会留下少数不统一的(比如YFdyh000主张维持名称的裁判所法),我也知道会有这样的情况,当然具体是要用“法院”还是用“裁判所”我不想发表意见,所以我是说“尽可能”。如果东京的法院最后要改名,毫无疑问日本其他地方的法院肯定也要改名字,至于其他层级的日本法院(例如最高裁判所、家庭裁判所之类的),个人认为八成可以仿照地方级别的法院一起改(我上面提供的日本政府官方中文资料里面“裁判所”只出现一次,但“法院”出现29次)。--🔨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08:46 (UTC)
  • 另外我还发现一个问题,就是简称,刚刚翻到家庭裁判所调查官条目,导言有这样的描述“也有人使用家裁调查官かさいちょうさかん)的称呼”;还有最高裁判所在日本也有“最高裁”的简称,显然这些和“法院”的字眼是不对应的,不知道类似这样的要怎么处理?--🔨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08:50 (UTC)
    这些用“也称”、“(也)简称”即可,地方裁判所 (日本)现在就有“亦缩写为地裁”。比如“家庭法院调查官(日语:家庭裁判所調査官かていさいばんしょちょうさかん,也称家裁調査官、家事调查官)”未必不可[139][140]。目前争执是条目名称和序言第一个词汇是否要“中文化”。--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09:07 (UTC)
    前面的讨论也提到如果要改名,要如何表述,上面一度出现用“在一些地方……”“在某些情况下……”的主张,个人认为全称的导言表述可能也影响简称的表述,所以我提出来。--🔨留言2022年10月10日 (一) 09:42 (UTC)
    我曾建议的正文中“在一些地方……”“在某些情况下……”的描述,@Teetrition阁下提出异议后已经放弃了,就无需再提了。问题一个一个地解决比较好,如@YFdyh000阁下所说,不宜捆绑。这个条目目前的命名已经明显违反中文维基命名常规NC:COMMON使用常用名称》等,应该先改掉。至于其他的,日本驻华大使馆的中文介绍日本司法系统是用的是法院[141][142][143]。但还是不要捆绑,使问题复杂化,每个条目或许有每个条目各自的特点。--Lvhis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00:21 (UTC)
    不认为现在捆绑其他的日本法院条目算是使问题“复杂化”,不如说现在就决定要不要一起改,可以避免以后出现新的争议和不便之处,一劳永逸,打个比方(注意是打个比方),你今天只改了东京不改别的,我明天就可以以“双标”为由改回去,还可以继续你来我往。另外,东京地方法院在Template:日本裁判所导航模板里有列出,有的读者或编者可能会要在这个模板里面的条目之间跳转,称呼上的不统一不仅对阅读体验带来些影响,也会给维护带来不便(比如链入页面的修改)。当然,不同层级不同功能的确实要看各自的具体情形(虽然个人认为像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这样的,八成也会和东京地方法院一样以常用性原则之理由一并改掉),不过和东京地方法院同级的其他地方法院,将来要创建条目的话,果然还是统一内链明显好过不统一。--🔨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01:38 (UTC)
    不应该捆绑,标准只有一个:中文维基命名常规NC:COMMON《使用常用名称》,不存在“双标”。这个条目用“东京地方法院”完全符合这个常规,先改过来。用其他条目可能存在的问题来否定,不合乎文维基命名常规。--Lvhis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22:45 (UTC)
    现案部分争议已涉及到对相关称谓定义之潜在捆绑和统一,认为有关议案到现阶段、亦应充分重新审视整个讨论内所提出之各种异议意见,必须厘清相应如有意采取任何规制化一统化之单一行为、其延续影响是否适切,应当在意图改变前重视议案内各异议等意见所反映之潜在共识,避免进一步制造社区编辑之阻碍,相信有关共识之基础亦在于此为其一。--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02:47 (UTC)
    说白了,如果这次只改了东京的法院的条目名字其他的不处理,命名内链不统一的问题再摆在台面上也只是时间问题而已,迟早还是要讨论并处理的。--🔨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07:17 (UTC)
    解决问题一个一个来,这个条目用“东京地方法院”完全符合中文维基命名常规,先改过来,先解决,之后其他条目再一个一个来解决,不是不处理。多个检索的结果显示应该用“东京地方法院”,《Google翻译》也是翻译成“东京地方法院”,维基百科很重视Google的信用,如关注度的检索。Google的结果实际显示中文主流用“东京地方法院”,而这里中文维基百科条目却用“东京地方裁判所”,使中文维基百科在此有违主流。--Lvhis留言2022年10月11日 (二) 23:04 (UTC)
    (统一回应)你用Google翻译“东京地方裁判所”,结果中文显示“东京地方法院”,我也用Google翻译“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我还特意选的自动探测语言),结果中文也分别显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看到之前有用户提到根据Google检索结果中国的外交部多以“最高法院”来称呼日本的最高法院,那同样的道理,假若根据Google检索结果,放眼整个中文世界,用“最高法院”指代日本的最高法院多过“最高裁判所”,那么本站用最高裁判所称呼日本的最高法院也同样有违主流,根据常理进行简单推断,假若“东京地方法院”的在中文世界的使用多过“东京地方裁判所”,那么日本其他的地方法院,乃至更高层级的日本法院,在中文世界里大致上也是“XX法院”多过“XX裁判所”(可能唯独裁判所法是例外),如果这样的推断是正确的,你说不要“捆绑”,到最后可能也不得不“捆绑”了,处理完东京之后就把其他的放在那里不管,这就是典型的为“双标”指控递刀子,既然说“标准只有一个”,那么如果到时候决定这篇条目改成法院,其他类似的能改成而且适合改成法院的,不管是分批搞还是一次性搞,到最后的最后都应该统一改成法院。诚然,当前用裁判所的条目不少,一个一个处理是需要时间的,反正目前本站的日本地方法院条目只有东京的被创建了,嫌一下子搞那么多麻烦,至少先把其他49个地方法院的内链全部由“裁判所”改成“法院”,统一地方法院的叫法,其他层级的,包括家庭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后要么再开话题进一步讨论后再处理,要么不讨论直接处理。--🔨留言2022年10月12日 (三) 01:25 (UTC)
    命名的标准,还是中文维基命名常规,具体每个条目,皆用此同一个标准,符合这个标准并达成维基定义的共识的,就先改过来;饭要一口一口的吃,阁下提到的多个涉及日本"XX裁判所"的条目,在下还是认为一个一个的解决,第一步总得先迈出去,不能因为有好多步,第一步就不迈。目前有关这个条目的改名已是多数参与者据理同意,符合维基定义的共识,阁下如果愿意积极地去把其他您所提及的条目都改为“XX法院”,我不会持异议。阁下之前提到的“你今天只改了东京不改别的,我明天就可以以‘双标’为由改回去,还可以继续你来我往”,这种情况不会允许发生:除了“双标”根本不存在之外,讨论形成维基定义的共识后的改名,随便再改回去,就成为违反共识的破坏了,即,按维基的规则不允许随便找个理由再改回去。第一步迈出去了,后面的步子才会跟上来。--Lvhis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02:10 (UTC)
    如果最终的结论是要修改此条目的命名并且无进一步的合理异议,那么第一步就先试着改掉50个日本地方法院的命名,其他人把东京改掉的同时,我就调整其他49个地方法院的内链(反正本站现在都没创建条目)。至于其他层级的,现在不改,不管是以后再开话题进一步讨论还是不经讨论直接改,要处理终归是时间问题。--🔨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03:06 (UTC)
    阁下的这个计划,在下无异议。本条目这个讨论符合维基定义的共识已经形成,再耐心等候一个合理的时间(不会太长),本条目的改名移动就会实施。您的那个计划,反正合理的根据也是有的,包括日本官方日本驻中国大使馆用中文介绍日本司法系统,《Google翻译》的有关结果等。--Lvhis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22:49 (UTC)
    既如继续以个别意见之将单一定义作潜在捆绑和统一化行动,仍应判别相关认受性和合理性等,非可径自施行而有碍维基社群等之相依常识惯例。--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14日 (五) 00:00 (UTC)
    @Longway22/约克客,目前的讨论仍是本条目《建议改名:“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地方法院”》,符合中文维基命名常规、符合维基定义的共识已经形成,你的意见才是无视/不尊重多数有理有据意见的“个别意见”,而且是@Liu116阁下所述的“无进一步的合理异议”即非合理异议。对于此种“个别意见”并且是非合理异议,这是最后一次回复。--Lvhis留言2022年10月14日 (五) 21:54 (UTC)
    阁下不要借刀杀人,Liu116阁下打头第一句是如果、即假定为先并无断言。--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15日 (六) 01:23 (UTC)
    对于其他49个地方法院的内链,东京的地方法院如何命名我就如何调整内链,至于东京本身,其他人要怎么动我无所谓,我只关心条目命名和内链的统一。--🔨留言2022年10月14日 (五) 00:17 (UTC)
    阁下的计划有其合理性,尽管已超出了本条目本讨论的范围。贵计划实施中如有具体条目遇到讨论,自然是在那个具体条目讨论页中进行,当然提出异议者须有合理的理由,譬如为何其意见要比《Google翻译》等来源更具有权威性。本讨论就本条目改名所达成维基定义的共识自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小结以来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唯一一个表达异议的只是空洞地反对,迄今也没给出其意见为何要比诸如《Google翻译》等来源更具有权威性的理由,为何具有不尊重/无视多数参与者达成的维基定义共识的资格;该客官曾犯有WP:TPG讨论页指引中“不能接受的行为”,阻挠破坏本讨论,还曾对本条目有破坏性编辑行为,经举报后才收敛;因此其反复重复无合理性、对维基编辑无建设性的所谓“异议”,可以完全无视。--Lvhis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8:51 (UTC)
    毕竟同属于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关注各条目命名统一性的问题自有合理之处,这次的讨论不探讨,等到条目移动后终究也还是要探讨的,当然我到时修改内链之前也会力求谨慎,再多多进行查证。--🔨留言2022年10月17日 (一) 00:23 (UTC)

  总结:上面@Liu116阁下的留言距今已逾7天,现距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小结也已有20天,本讨论《建议改名:“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地方法院”》由多数参与者形成的符合维基定义的共识业已确定,该共识的理据建立在多种检索结果以及《Google翻译》的结果,完全符合中文维基命名常规(NC:COMMON《使用常用名称》+NC:USECHINESE《使用中文》),最近7天对此共识无异议,因此本条目应该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应完成相应的移动;更名后正文中对直接采用日文汉字“译法”的“东京地方裁判所”也予以列出。Lvhis留言2022年10月25日 (二) 17:20 (UTC)

(+)支持更名为“东京地方法院”,惟应适当注明别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0月26日 (三) 01:27 (UTC)

条目名已经由管理员移动。我准备先观察上几天,确保稳定无进一步合理异议再统一其他地方法院的内链。--🔨留言2022年10月27日 (四) 00:48 (UTC)

很粗暴的结案,如果单看持各方意见的人数,支持者7人(Aronlee90、Lvhis、Kethyga、YFdyh000、苞米、Cherjau、Ericliu1912),反对者5人(赤羽苍玄、WildCursive、Uranus1781、Longway22、BlackShadowG),是哪门子“多数参与者的意见”?(2014年的讨论已经无共识结案,不能作为2022年提案的共识的依据)显然需要更多编者的参与,否则仍然是无共识。
此外,讨论中没有考虑到此条目的命名会直接影响大量其它条目的命名,Template:日本裁判所有数十个页面,均采用“裁判所”结尾的方式命名。其它条目的命名同样应使用常用名称,即使“东京地方裁判所”可改成“东京地方法院”,也不代表其它日本的裁判所都有“法院”的常用名称。根据命名一致性要求,日本的裁判所的命名格式应该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其它的日本裁判所都使用“裁判所”命名,那么“东京地方裁判所”也应该保持一致,使用“裁判所”命名。
所有,这里讨论就不能仅限于“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命名,而是需要明确:日本的司法机关是否要全部从“裁判所”改成“法院”?,除非在这点上有明确的共识,否则单独针对“东京地方裁判所”改名是不合理的。--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0月29日 (六) 09:27 (UTC)
Template:日本裁判所里面的内链和条目名称,我是有准备改的,但出于可能有其他人再提出异议,我这里是选择先观望上几天再去改地方法院的内链,反正我只管命名一致性不管别的,到底是用裁判所还是用法院我无所谓,东京的法院确定要用什么命名,我就往哪个方向修改,只要这个讨论被认定为无共识,那就将条目改回原来的命名。--🔨留言2022年10月29日 (六) 16:05 (UTC)
“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命名不能决定其它司法机关的命名,相反,是“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命名需要与其它司法机关的命名一致,所以这边需要确定是否日本的所有“裁判所”都能改成“法院”,否则为了保持命名一致性,“东京地方裁判所”不能单独修改。--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0月30日 (日) 03:13 (UTC)
(!)意见 目前对尽改为弱支持,“裁判所”在中文语境均能称法院(法条除外),且中文文献中似乎更常见。中文文献中的“地方裁判所”,有时是“未翻译”的原名,有时额外加注“法院”(性质)。如果确认繁体地域常用“裁判所”,可以地区词转换。或者条目名不移动、仅地区词转换,也可考虑。--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3:25 (UTC)
繁体地区似乎亦并非常用裁判所,粗略使用"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tw"東京地方法院" site:tw在Google上做搜索,亦是法院结果为多(换成hk亦同)。个人觉得地区词转换行不通。根据之前各位检索结果和自身经验,个人浅见(暂时没有做具体统计),“法院”和“裁判所”并非地域差异,而是受众和执笔人身份差异。面向大众的传媒可能偏向使用大众更易理解的“法院”;而法学学界,特别是有留日经验的学者,在其论文或专著中可能更偏向使用“裁判所”。--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6:36 (UTC)
"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tw17,900个结果,"東京地方法院" site:tw4,630个结果,并非法院结果为多……当然我也同意阁下关于受众和执笔人身份差异的观点,如果如此,似乎在维基百科更应该使用在法学学界的论文或专著中常用的“裁判所”。--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0月30日 (日) 07:35 (UTC)
Google的语言设置会对搜索结果造成差异。我将语言设置为日语时能得到和阁下一样的答案,惟请注意"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tw中存在日语结果。推荐阁下使用浏览器无痕模式访问google的com站点,将语言设置为中文,并在搜索工具中选中“中文网页”,相信阁下能得到我最初的结论。--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7:54 (UTC)
(~)补充前述观点:个人愚见,同时受视野和阅历所限,列举一二位我知道的在专著里用“裁判所”的大陆学者:刑法领域的张明楷教授,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李扬教授。同时根据我之前在CNKI的检索,使用“裁判所”的法学学者亦有存在。--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7:17 (UTC)
“相反,是‘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命名需要与其它司法机关的命名一致”这点我不得不同意,我这个月开始参加这个讨论的时候就提到这不仅仅是东京法院条目命名的问题,有人说不要捆绑,我也说最后可能也不得不捆绑了,因为都是同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照常理,如果中文圈称呼“东京地方法院”多过“东京地方裁判所”,那么其他的日本法院在中文圈的称呼情况大致上也会是“XX法院”多过“XX裁判所”。现在的情况来看我是无法执行将所有的日本裁判所条目标题及内链都统一改成法院了,再继续慢慢讨论吧。--🔨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00:01 (UTC)
2014年那个所谓的“无共识结案”不恰当不严谨:@Whisper of the heart/侧耳倾听 开的这个讨论并主张移动改名,@苏州宇文宙武支持,一个用户反对,但其反对理由被@侧耳倾听 回应反驳后没再回复,当时参与讨论者少,此种情况应属于“弱共识”而不是“无共识”。讨论被激活而接续,之前的讨论意见应该包括进来。截止2022年10月25日 (二) 17:20 (UTC)的讨论有新内容新证据,形成的共识也不是只数人数,而是列出双方的理由,用中文维基命名常规来衡量判断,符合维基定义的共识;另外总结前留有足够的时间,根本谈不上“很粗暴的结案”,总结后告知管理员提出请求,管理员执行的条目改名移动。其他条目是否都改成“法院”,具体条目具体分析,按中文维基命名常规办,特别是NC:COMMON《使用常用名称》和NC:USECHINESE《使用中文》。如果单纯以命名一致性要求,为何要以不符合中文维基命名常规命名的条目绑架符合符合中文维基命名常规条目的命名?--Lvhis留言2022年10月29日 (六) 17:59 (UTC)
首先,2014年讨论已经“无共识”结案,即使阁下认为是“弱共识”也无法改变曾经的讨论结果,已经存档的过时讨论不能作为今年的讨论的判断依据。
你说你“列出双方的理由”,但你在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结案中根本没有总结反对方的意见,而是一再声称没有提出证据推翻支持改名者“东京地方法院”比直接用“东京地方裁判所”更常使用的检索结果,且一再无视赤羽苍玄列出的大量可靠来源。通知管理员的时候你直接宣告已形成共识,该条目应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选择性无视反对意见,把无共识的讨论宣告为有共识让管理员执行,让管理员做出错误的操作,显然这样的结案没有效力。
命名一致性是命名常规的一部分,跟你引用的NC:COMMON有同样的地位,“以不符合中文维基命名常规命名的条目绑架符合符合中文维基命名常规条目的命名”这样的发言没有合理性,违反命名一致性就是违反命名常规。除非有共识说明描述日本的司法机关都是使用“法院”而不是“裁判所”,其他日本的司法机关都全部从“裁判所”改成“法院”,否则“东京地方裁判所”就需要与其它司法机关的命名保持一致,保留“裁判所”的命名。选择性无视部分方针和反对意见,恕我必须谴责阁下的这种行为。--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0月30日 (日) 03:07 (UTC)
2014年所谓“无共识”的判断不恰当不严谨我已列出了具体理由,2014年的讨论也没有存档,随便一个维基用户给了一个不恰当不严谨的“无共识”就成了金科玉律了?况且我还努力去找了这个用户沟通。赤羽苍玄列出的来源我在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小节中已经提到“主要理由是罗列出一些仍使用“东京地方裁判所”的个例”,我在2022年9月11日 (日) 23:37 (UTC)回复过你:“前面维基人Kethyga还查到<“东京地方法院”2695条 vs“东京地方裁判所“398”条>,如果都逐条列出来,赤羽苍玄所列的还称不上“大量”。有日本媒体的中文版也明确翻译成“东京地方法院”(见日本共同社[81]、日经中文网[82])”。不是我无视,而是你无视其他参与者多种检索结果以及《Google翻译》的结果。有关命名的一致性,注意不要违反维基百科的重要方针:维基百科上的条目不能作为维基百科的可靠来源和依据。统一改为“法院”还是仍然维持“裁判所”,要靠正确的检索结果和具有中立权威性的《Google翻译》的结果。还有,日本官方推荐的中文介绍Web Japan 《Japan Fact Sheet · 政府机构 · 最高法院》里面“最高法院”“地方法院”“简易法院”用的全都是“法院”。你现在以不合理的理由想推翻已有的共识,并妄称“管理员做出错误的操作”,才是“粗暴”。管理员不瞎不傻,不是我随便一个请求就可以让其“做出错误的操作”的!--Lvhis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18:53 (UTC)
无论你觉得2014年的结案合不合理,已经结束的讨论不能作为新的讨论的共识的依据,别忘了共识是可以改变的,今年的讨论可以取代过去的意见。我不会指责你们正方的观点,但你一再无视反方观点的举动我必须谴责。比如赤羽苍玄列出的来源被你称为“个例”并无视,Kethyga列出的来源你就做出完全相反的举动,这样做合理?再者NC:COMMON要求列出可靠来源中最常用的名称,Kethyga列出的书籍网站上搜索得到的结果,无法保证结果都是可靠来源,而赤羽苍玄列出的政府和学术机构的来源显然都是可靠来源,阁下多次引用NC:COMMON,却完全忽视了这一点。
然后,Google翻译是具有中立权威性的?这恐怕是我今年看到的最让人无语的发言了。机翻工具还变成“中立权威”了,阁下要不试试完全使用Google翻译这个“可靠来源”翻译一篇完整的条目试试?
在通知管理员时,你在讨论仍存在大量反对意见的前提下,直接向管理员请求移动,还妄称“已达成共识”,正是“粗暴”的做法。--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0月31日 (一) 13:41 (UTC)
通知涉事管理员@Iokseng,望阁下对此具争议性的移动做出相关说明与解释。并强烈请求在达成共识前移回原先的名称。--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0月31日 (一) 13:51 (UTC)
首先补充一点,我讲的Google翻译是对专有名词的翻译,之前我也提到过,这种对专有名词的翻译看似是机器翻译,但背后是大量的人工检索和归纳的结果。你拿翻译整篇条目的局限性来反驳,不是一回事。你称“讨论仍存在大量反对意见”,你怎么无视讨论中存在更大量的支持意见呢?赤羽苍玄的意见不仅仅只有我反驳,也有其他参与者反驳,并且赤羽苍玄还有WP:TPG讨论页指引中的“不能接受的行为”。管理员@Iokseng对这个旷日持久的讨论不陌生,不是我单单在移动请求时的简述就可通过而完成移动的。你想推翻现在的共识的理由没有合理性。--Lvhis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22:58 (UTC)
[Google翻译]对专有名词的翻译看似是机器翻译,但背后是大量的人工检索和归纳的结果[原创研究?][来源请求]?请阁下提供来源,并告诉我Google翻译的“人工检索和归纳”的作者是谁?是否有相关工作的经历和声誉以证明是相关领域的专家?“人工检索和归纳”了哪些来源?这些来源是否可靠?如果都没法提供,很遗憾,那Google翻译的专有名词就是不可靠来源。这里是维基百科,声称来源“权威”是要讲证据的,而不是Google说它自己可靠就是可靠。(刚好我今天在读en:Shinto shrine,随便找了几个专有名词去Google翻译,没一个翻译对的
你称“讨论仍存在大量反对意见”,你怎么无视讨论中存在更大量的支持意见呢?我没有无视讨论中的任何支持意见,但讨论中同样存在大量的反对意见时,你就声称“达成共识”;指控赤羽苍玄违反讨论页指引不代表你能无视他的所有合理意见;通知管理员时你直接叫他移动,甚至没让他来判断共识并结案,这就是刻意误导。本身无共识的讨论你称其有共识,再来指控我“推翻现在的共识的理由没有合理性”,试图歪曲解读我的行为不可取。--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1日 (二) 13:14 (UTC)
看来你认为Google翻译对专有名词的翻译是机器工具,那你提供来源告诉我这个纯机器翻译根本不依靠人工的机制和来源?回到你所称“Kethyga列出的书籍网站上搜索得到的结果,无法保证结果都是可靠来源”,那你把“东京地方法院”2695条中哪些是不可靠来源找出来,也把“东京地方裁判所”398条中哪些是不可靠来源找出来;还有@Teetritin用另一种方式搜寻,结果“东京地方法院”为3962条,“东京地方裁判所”为1703条,你也把这两者中的不可靠来源找出来;提醒你要逐一列出具有说服力的具体结果时,采取的方式不能导致互助客栈讨论页以及任何讨论页被炸板霸版。赤羽苍玄列出的来源我查过,很多不是与“东京地方裁判所”直接相关,所以我一直强调“这个讨论是关于具体条目《建议改名:“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地方法院”》,首先应聚焦于此”。赤羽苍玄意见的不合理性,不是只有我指出来,其他参与者也给予了反驳,你为什么无视?还有我在管理员讨论页提出移动请求,是请求,不是命令式的通知,作为旁观者中立的管理员对此请求没那么轻率,而且之前反对改名的@约克客曾暗示他跟管理员沟通过,后来“小结”之后,他又明确提出找管理员@Iokseng。现在这个符合维基意义的共识的建立和条目改名移动在程序上根本没问题,不是你说“本身无共识”就可以推翻的;不合你的意见了,就抬扛(如“搜索得到的结果,无法保证结果都是可靠来源”),还很不尊重旁观者的管理员,这才是真真的粗暴!之前我按程序请求了,现在你不是也已经“通知”“涉事”管理员吗?“误导”根本就是子虚乌有。--Lvhis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23:08 (UTC)
举证责任倒置?谁说的,谁举证。你说Google翻译有人工的机制和来源,举证责任就在你这边。此外我上面也回应过了,即使确实有“人工的机制和来源”,如果没有列出进行“人工检索和归纳”的作者和检索的来源,同样没法将该工具视为可靠。同样的,你们一方引用搜索结果作为译名的依据,自然也需要考虑该论据受到质疑时给出的解释,现在是你们需要举证检索结果中可靠来源的占比和数量,“谁说的,谁举证”。
此外,我不认为赤羽苍玄意见有“不合理性”,有相反的观点不能代表可以把一则意见宣布为“不合理”。而且阁下多次指控其“利益冲突”并称你的有利益冲突的意见视为“无意义”本可不回复不文明的行为(我可以肯定阁下在指控他人“利益冲突”时连WP:COI的前几句都还没看过)。而且我必须再重申一遍,讨论本身同时存在大量支持和反对意见,没有达成共识,阁下声称有共识并请求管理员移动就是“误导”,所有我也再次请求通知该管理员请求审视这边的讨论。现在阁下还来指控我“抬扛”之类乱七八糟的东西,子虚乌有且毫无意义。--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2日 (三) 12:36 (UTC)
Google翻译的作者是Google团队。罗列具体的来源,持支持意见的参与者包括我也列举了,只不过不是以故意多占版面的形式罗列。“谁说的,谁举证”,是你提出来和主张的“搜索得到的结果,无法保证结果都是可靠来源”,那举证不可靠来源在里面占多少、对搜索结果有多大影响的责任恰恰是在你,举证责任倒置的正是你!你坚持管理员被“误导”了,是对管理员很粗暴地不尊重:我上面已给你列出来管理员并不是对此讨论毫不知情的实例,管理员对我的请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不是那么容易被误导的!--Lvhis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00:19 (UTC)
“Google团队”?那你倒是告诉我“Google团队”“检索和归纳”了哪些来源啊?可不可靠?Google翻译能不能作为可靠来源但凡有参与过译名讨论的编者心里都有点数。自己引用搜索结果作为译名的依据,我告诉你“搜索得到的结果,无法保证结果都是可靠来源”,证据就是Google检索机制就是如此,这一点就已经足够说明仅凭不加筛选的Google结果无法作为NC:COMMON的依据。现在,如果你们还想引用Google搜索结果作为依据,该举证的就是你们。如果想以逻辑谬误的方式来辩论,没有任何意义。
你将无共识的讨论声称达成共识,就已经是在试图误导管理员了。我不确定管理员是否有参阅过这里的讨论,是否被“误导”,所以才请求管理员来说明。如果这就是所谓的对管理员很粗暴地不尊重,你试图误导管理员是对他的尊重?--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3日 (四) 10:21 (UTC)
@BlackShadowG,你前面屡次肯定地称管理员被误导了,现在又说“不确定”“是否”被“误导”,有点前后矛盾了。你不客气地“通知”“涉事”管理员已经过去有几天了,所谓“误导”根本不存在已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当然也根本不存在我“试图误导管理员”。
有关的搜索工具,对两个被搜索的专有名词的搜索机制是平等的,在判断哪一个更常见更常使用,是目前可实用的,当然或许不是完美无缺,但比起一条一条地寻找和罗列,要可靠得多,尤其是对于大量的超过成百上千上万使用来源频率(常见度)的比较。对此条目命名的搜索,不是我做的,也不是只有一个参与者、只用一种搜索方式做的,这就说明对这种方式的搜索和结果的认可有其广泛性。如果你不认可,你能举出还有比这种方法更好的方法吗?别给我说一条一条的罗列出来更好,如果坚持这点,那就等同于把超过成百上千上万搜出来的结果一条一条的找出来列出来,在实际中能做到吗?你要觉得能做你就做,但不要在维基百科炸板和霸版。
赤羽苍玄违反讨论页指引的背后原因之一是他心虚,否则不会做出违反讨论页指引的“不能接受的行为”。--Lvhis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23:27 (UTC)
前面屡次肯定地称管理员被误导了,我是肯定地称你在试图误导管理员,向管理员将无共识的讨论声称达成共识是不可取的。我说过了,常用名称是可靠来源中的常用,搜索结果不是可靠来源就没法证明可靠来源的常用,常常会有名称在论坛等不可靠来源常用,而可靠来源不使用的情况。至于赤羽苍玄相关的指控,上面回应过了,指控他违反讨论页指引不代表可以无视他的意见。--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4日 (五) 10:51 (UTC)
首先根本不存在我“试图误导”,我在给(与你同一反对立场@纽约客特别提名的)管理员提出请求/申请时,给了这个讨论的内部链接,管理员很方便很容易简单点击就可查看所有讨论内容;真正试图误导的现实例子就是赤羽苍玄违反讨论页指引的“不能接受的行为”。其次,你妄称我“试图误导”,而管理员又完成了改名移动,那就是说我的“试图”得逞了,管理员被误导了,这个逻辑不是很严密吗?而你不客气的“通知”“涉事”管理员的留言内容,就是指称管理员被误导了,错了。这个讨论形成维基意义上的共识,不是突然就定义的,有着充足的时间充分的讨论,旁观者清看得很明白,你称“无共识”的个人意见,否认不了共识已经建立的事实。
你说“常用名称是可靠来源中的常用,搜索结果不是可靠来源就没法证明可靠来源的常用,常常会有名称在论坛等不可靠来源常用,而可靠来源不使用的情况”,误区就在于由于偏见你看不到有关的搜索工具和结果对两个被搜索的专有名词的搜索机制和条件是平等的。你所支持的赤羽苍玄的方法,是片面偏见的方法,只搜索一个专有名词,然后罗列出来;而其他不同的参与者用不同的搜索方式,对所争议的两个专有名词都公平、平等地搜索,得出的结果比赤羽苍玄的方法可靠多了,公平多了。你称搜索结果里有不可靠来源,你只指你不喜欢的“东京地方法院”的搜索结果,你为何不提“东京地方裁判所”的搜索结果里是不是也有你指称的不可靠来原呢?(插个题外话:有一门科学叫数学,数学里有一个分支叫概率)。你如坚持你的观点,那就把超过成百上千搜出来的结果一条一条的找出来列出来,两个专有名词的搜索结果各有多少可靠来源/不可靠来源,你能做到吗?说你抬扛你还不服气,抬扛的意思就是无理抬扛。你不认搜索结果没关系,多数参与者和旁观者认可就可以了。
上面讲的是来源的数量,再讲讲可靠来源的质量,日本官方有关的中文版本把“裁判所”翻译成“法院”:日本国首相官邸网站中文版关于广岛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理由等的记者会 2020年 8月 12日)(大津地方法院对高滨核电站的3号、4号机组做出了停运的暂时处分决定 2016年 3月 10日)(最高法院长官大谷直人 2019年 2月 24日)(关于宪法解释,最高法院拥有确定最终解释的权利 2014年 6月 24日);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推荐的介绍日本的概况(Web Japan 编《Japan Fact Sheet · 政府机构 · 最高法院》)。--Lvhis留言2022年11月4日 (五) 23:33 (UTC)
你试图误导管理员的证据就是你把无共识的讨论说成有共识,无论是持各观点的编者的数量,还是各方列出的观点都说明了讨论未达成共识,旁观者清也看得很明白,不是你一句“已达成共识”,忽略反方意见就能改变的。
搜索引擎方面的问题我不知道要重复多少遍,常用名称是可靠来源中的常用,如果搜索的范围都不能限定在可靠来源,那么常用名称就无从提起。即使搜索机制相同,所有来源的搜索结果中“东京地方法院”大于“东京地方裁判所”,也不代表 可靠来源的搜索结果中“东京地方法院”大于“东京地方裁判所”。如果阁下觉得能够代表,那就是典型的区群谬误。至于你想无理指控我“无理抬扛”,试图无视我的观点,我倒是不在乎,反正我也不指望你能遵守WP:AGFWP:CIV
关于你列出的中文来源,那我也同样可以列出使用“裁判所”的日本官方的中文来源: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保密合同条款清单(用于保密合同(新材料))条款清单(用于保密合同(AI))合作研究开发合同的范本都要求把日本的司法机构写成“XX裁判所”,日本驻华大使馆“强化情谊纽带计划”(“京都地方裁判所(法院)”)、2012年第一批中国社会科学青年学者访日代表团 日程(“访问京都地方裁判所(法院),法庭旁听 ”)、第一批中国社会科学青年学者访日代表团 访问日程 2015 年 6 月 10 日(周三)~6 月 17 日(周三)(“最高裁判所视察(东京都)”),最高裁判所知道吗? 离婚时的养老金分割制度中 家庭裁判所的程序中署名就是“最高裁判所”,全文中也只用“裁判所”一词。这些来源在下方讨论。--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6日 (日) 12:49 (UTC)
对于无根据的断言有关的搜索机制和结果是“区群谬误”等,已在下面一并回复。--Lvhis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8:22 (UTC)
(※)注意 个人不赞成Google结果数和Google翻译具有高可靠性。不过,个人依旧坚持,中国大陆来源中,法院似乎更为常见、反对者没有给出可靠依据反驳这点。对港澳台等等地区,个人暂且认为存争议,所以不坚持更动。--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10:25 (UTC)
Google搜索以及其他搜索工具的可靠性对于超过成百上千上万使用来源的比较,比一条一条地寻找和罗列,要可靠得多。阁下见我上面对@BlackShadowG的回复。--Lvhis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23:32 (UTC)
  • (-)反对,那么香港的“裁判署”是否中文?“裁判所”不是中文?那么“皇居”是否中文和应该改作“皇宫”?就算有可查证来源也不成立,界线何定?如果不是针对东京地方裁判所,那么整个讨论的标题就很令人误会了。--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0月29日 (六) 16:12 (UTC)
    看中文语境中的常用和官方(名从主人)称呼。--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29日 (六) 23:04 (UTC)
    现在议案反映问题明显反映有关强推解读是已无视名从原则--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1:57 (UTC)
    NC:名从主人,“机构、组织、公司等:如果该机构、组织、公司或其上级机构、组织、公司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日文资料和部分中文资料中的“裁判所”究竟是否算作中文常用名称,仍为争议。但官方资料中采用“东京地方法院”作中文常用称呼,不在少数东京都网站声明厚生劳动省服务条款东京晴空塔日本华侨报文章中,地方法院、地方裁判所混用。某交通教材中译本称各地方法院当代日本与东亚研究 第5卷第4号2021年8月均称地方法院。就部分文献惯以原始汉字称呼,仍应研讨常用性。上方讨论某人提过若干“裁判所”来源,似乎多数为台湾繁体文献,该词可能存在地域性偏好。包括所称“中国政法大学”来源,指向实则台湾的《东吴法律学报》。site:cn.nikkei.com 东京地方法院为例,我见830条结果,site:cn.nikkei.com 东京地方裁判所则不到十条(与字形简繁无关)。--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3:09 (UTC)
    依据议案现处于共议共识之情况下,反对阁下单一孤立地引用机械数据、是以无视如赤羽苍玄阁下、BlackShadow阁下及个人等各编辑人于案内多次提出之不同意见和论据论述等,仍建议阁下排除可能具先验认知之中文中心取向、尝试与异议方面取得适当共议基础之。--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3:22 (UTC)
    议案必须排除单一之中文或日文间按所谓主次强弱作先导,关键点在于不以先验先设之称呼使用,由最基本之概念重新厘清内涵更为至要。--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3:25 (UTC)
    综观以上讨论,无法看到充分理据证明只有“法院”绝对符合“名从主人”原则和“常用”原则,也没有充分理据证明“裁判所”不符合这两个原则。提出移动条目为“法院”的一方,对很多使用“裁判所”的中文可查证来源提出质疑,但这些质疑大多是出于个人意见和臆测(例如武断地认为所引使用来源不具代表性)。目前只能看到有些中文可查证资料采用“法院”,有些采用“裁判所”,无法同意基于假设和主观意愿作结论。如属必要,较可行的处理方是使用地区字词转换把内地简体由“裁判所”转作“法院”,否则应维持原状。--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0月30日 (日) 09:52 (UTC)
    (?)疑问 目前讨论,是否对简体中文下转换为“法院”无争议?序言等方面可能会有一些麻烦,也许不阐述“别名”仅{{lang-ja}}最简单。对“裁判所”是否为常见(且最优先)的中文称呼、名从主人称呼,目前仍有争议。--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17:40 (UTC)
    条目中暂且改为简繁地区词转换,请发表意见,是否适用日本各法院条目。“裁判所法”建议不转换,“日本裁判所”我持中立(条目有介绍相当于,但那个条目也可能适合部分转换),某些涉及原名处也许应不转换。未来可以弄到公共转换组(不确定是否要新建)。条目名我不反对移回。“日本根本没有东京地方法院”意见已显不成立。--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17:57 (UTC)
    暂且用简繁地区词转换可以,但不要改条目正文中的“东京地方法院”。建立在多种检索结果以及《Google翻译》的结果并完全符合中文维基命名常规(NC:COMMON《使用常用名称》+NC:USECHINESE《使用中文》)的共识、管理员被告之后无异议而移动改名,不是个别马后炮的不合理的反对意见随意就可推翻的。--Lvhis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19:02 (UTC)
    我认为此讨论应一并至少处理三个问题:其一,这不是单纯东京地方裁判所条目的问题,而是日本各级裁判所应否一并修改的问题;其二,条目中对“裁判”的提述应如何处理,例如“东京裁判所”(东京法院?)、“《裁判所法》”(《法院法》?),“东京地方裁判所新厅舍”(东京地方法院新大楼?);其三:其他被指是日本词汇的用语应否一并取缔,如“判事/裁判官”、“佥事”、“辩护士”等。维基百科不同于单独的新闻报导和文章,条目与条目之间有广泛的连贯性,不对等的处理方法恐怕将对读者造成很大困扰。--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0月30日 (日) 19:35 (UTC)
    假若(注意我说假若)这个讨论到最后要用地区词解决的话(前提是至少一个繁体地区确实是提及“XX裁判所”多过“XX法院”),那么东京地方法院可能也要依据命名常规的先到先得原则改回原来的名字了,到时我也无法更动其他既有的日本裁判所标题和内链了……--🔨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00:10 (UTC)
    @Clithering阁下提的问题,涉及到条目命名,首先按照中文维基命名常规的NC:COMMON《使用常用名称》和NC:USECHINESE《使用中文》的要求办,内容中的用语,可能灵活范围大一些,但至少得让中文读者易懂吧,譬如“佥事”?--Lvhis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22:31 (UTC)
    还是觉得 “东京地方法院,又称东京地方裁判所(日语:东京地方裁判所)”,这样稍微好点,没必要用 NoteTA,因为有大量繁体地区使用 地方法院,简称 地院,比如 [144](台湾高等法官的论文。)
    针对 Clithering,虽然 成田国际机场的日文“成田国际空港” 都是汉字,词典里也能查到,但是类似的条目都统一成了 “机场”。--Kethyga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00:36 (UTC)
    (-)倾向反对地区词转换方案同时坚持我当初方案(即移动到法院并注明裁判所是中文别称),正如我在之前发言中的谷歌检索结果,繁体地区似乎仍是法院多过裁判所(欢迎以新证据反驳),若确无证据证明用词具有地域倾向,地区词转换方案不可行。--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01:10 (UTC)
    ( ✓ )同意Teetrition的方案。尽管中文译名出于各种现实中的原因没有做到尽数覆盖所有的官方文献,但可以说主体事物已经给出了NC:名从主人所要求给出的译名;没有看到明显的简繁地域偏好差异;"需要改的范围大"并非有力的不改的原因。题外话:不仅是日维,田中信行《现代中国法》・高见泽磨《要说中国法》・蔡秀卿《台湾法入门》都直接以"〇〇法院"等当地汉字名称称呼各级法院;在描述抽象的外国审判机关时,则以"裁判机関"(而非"裁判所")称之。--Betta call Hal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05:51 (UTC)
    我也同意@Teetrition的方案,所以命名移动时基本就是按其方案修改的正文首段。@YFdyh000提了个“暂且改为简繁地区词转换”,并立刻修改了正文,我强调了“暂且”。即是这样,过两天恢复@YFdyh000“暂且改为简繁地区词转换”之前的版本吧。--Lvhis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21:58 (UTC)
    “空港”似乎不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因为按常理如非全部,绝大多数中文来源都会使用“成田机场”而不是“成田空港”;但“裁判所”在中文来源的使用起码在香港(和台湾?)属于十分普遍(政府机关例子:内地香港台湾;新闻例子:内地香港一香港二台湾)。--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0月31日 (一) 13:42 (UTC)
    阁下这种列举个例的方法意义不大,上面@Teetrition作过Google谷歌检索,结果是“法院”居多。另外阁下给的香港的例子里面都是香港的“OO法院”呀,包括“裁判法院”,根本没有涉及日本的司法机构呀。这里是有关把本条目命名由日语的“东京地方裁判所”改为中文的“东京地方法院”的讨论,已完成共识由管理员完成了移动。阁下的异议似乎没在点子上。--Lvhis留言2022年10月31日 (一) 22:16 (UTC)
    光看Google检索结果意义不大,上面已经提到Google检索会包括NC:COMMON不适用的不可靠来源。“裁判所”的使用显然台湾就有不少,仅在政府网站就能找到一堆:[145][146][147][148][149][150][151][152]。--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1日 (二) 13:32 (UTC)
    个人猜测由于台湾日治时期,台湾政务和司法界可能更偏好日语原文,如[153]的东京拘置所、日本法曹协会等。上方Clithering也提到香港和台湾较为普遍,所以个人之前才提议按地区词处置,因为香港、台湾等地何为常见用词目前争执不下、无有结论(不过已有其他几名编者反对这样做)。而中国大陆常用“裁判所”的来源并不算多,更名提议目前也未见明显的中国大陆用户反对(如有遗漏请海涵)。"裁判所" 东京地方 site:www.news.cn可见,仅有那一条新闻用了裁判所,地方法院明显更多一些。--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15:03 (UTC)
    @BlackShadowG 你的“搜索得到的结果,无法保证结果都是可靠来源”属于抬扛,那你把“东京地方法院”2695条中哪些是不可靠来源找出来,也把“东京地方裁判所”398条中哪些是不可靠来源找出来;还有Teetritin用另一种方式搜寻,结果“东京地方法院”为3962条,“东京地方裁判所”为1703条,你也把这两者中的不可靠来源找出来;提醒你要逐一列出具有说服力的具体结果时,采取的方式不能导致互助客栈讨论页以及任何讨论页被炸板霸版。--Lvhis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23:16 (UTC)
    指控我“抬杠”毫无意义,上面回应过了,“谁说的,谁举证”,引用搜索结果作为译名的依据,自然也需要考虑该论据受到质疑时给出的解释,现在是你们需要举证检索结果中可靠来源的占比和数量。--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2日 (三) 12:40 (UTC)
    “谁说的,谁举证”,是你提出来的“搜索得到的结果,无法保证结果都是可靠来源”,那举证不可靠来源在里面占多少、对搜索结果有多大影响的责任恰恰是在你!--Lvhis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00:22 (UTC)
    在上面回应过了,我不想把这种毫无逻辑的争论再分成两处。--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3日 (四) 10:23 (UTC)
    提供一下个人检索结果
    "東京地方法院" site:.edu.tw 700条
    "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edu.tw 300多条
    "東京地方法院" site:.hk 75条
    "東京地方裁判所" site:.hk 65条--Kethyga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15:33 (UTC)
    关于使用 裁判所 或者 法官,可以看一下 大谷直人 这个条目,如果不熟悉日语词汇的人完全是一头雾水,是否应该提换成其他汉语名词?--Kethyga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14:58 (UTC)
    感谢阁下上面检索的工作和结果!您提到的这个条目,我认为里面应该换成对应的汉语名词,中文维基百科的对象首先是广大的中文读者。--Lvhis留言2022年11月4日 (五) 00:15 (UTC)
    重申WP:WORLDVIEW及含引用WP:NPOV之,这里“是一个国际协同运作计划”,即使用者之并不以地缘限制之,而如本案内各方多番指出之,其他因素必须一并考虑。--约克客留言2022年11月4日 (五) 01:49 (UTC)
    疑似误用方针,是都应该用标准中文,而不是“方言”乱舞。另外我想吐槽,您的诸多发言,由于文法,我很难阅读理解。--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4日 (五) 04:23 (UTC)
    (※)注意:这位@Clithering阁下的反对意见与“东京地方裁判所”改为“东京地方法院”关系不大,或者说跑题了。他给的一个香港的例子里面都是香港的“OO法院”,包括“裁判法院”,根本没有涉及日本的司法机构,反而是反驳他自己意见的证据。这位的反对意见应该无意义。--Lvhis留言2022年11月4日 (五) 00:08 (UTC)
    两天前有位维基用户@RZuo在本条目的讨论页留言他查找日本国首相官邸网站中文版的结果,现转贴如下:
    @RZuo阁下称“日本国首相官邸官方网站中文版大量使用“法院”,罕有使用“裁判所”。”--Lvhis留言2022年11月4日 (五) 00:28 (UTC)
    我给出的香港司法机构例子有“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事上田丰三先生访问香港司法机构”一句(见第153页)。另外,日本首相官邸网站中文版也有以下结果:然后,众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最高裁判所长官、战殁者遗属代表等分别致追悼词,列席人员进行了献花最高裁判所。--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1月5日 (六) 17:04 (UTC)
    • 能证明存在使用,但哪种更常用和得当,依旧相持不下。
    • (~)补充 少年审判通訳ハンドブック 中文版中,第89页起就“法律関系用语”有陈列许多。其中非括号部分,可能是对应中文汉字(非日文汉字)写法,而括号部分是中文(汉语)概念通称。
      • 其中哪些算中文中已常见的借词,哪些不算,可能不容易判断。如“检事(检察官)”,前者已有很多人了解(可能因为相关作品),所以作品名如《逆转检事》未被翻译,更原汁原味。但“检事正(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次长检事”等称呼,恐怕能理解的人就少了,此时应作翻译解释,而不建议原字+括号备注,因为那不是中文表达方法。
      • 其中就“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等,均有标注,既裁判所=法院。
    • ( π )题外话 根据首相官邸官网、Google搜索,“原子能规制委员会”似乎更加常见,当前原子能管制委员会命名也许并非常用称呼、“管制”含义有差异,且“规制”也属中文词汇。
    --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5日 (六) 17:33 (UTC)
    这个回复昨天因维基过滤器故障贴不上来,耽误了一天今天才贴上来: ‎@Clithering,你这种列举个例的方法,四天前我就指出来,意义不大。现在建立起来的条目名“东京地方裁判所”改为“东京地方法院”的共识,不仅符合中文维基百科命名常规里的NC:USECHINESE《使用中文》,还符合NC:COMMON《使用常用名称》。之前不同的参与者用不同的搜索方法,“东京地方法院”比“东京地方裁判所”更常用:2695条 vs 398条,或3962条 vs 1703条。如果局限于用繁体字,并局限于香港、台湾,我做了一下Google搜索,结果如下:
    香港:
    "东京地方法院" site:.hk 1400条
    "东京地方裁判所" site:.hk 1220条
    台湾:
    "东京地方法院" site:.edu.tw 691条
    "东京地方裁判所" site:.edu.tw 313条
    显而易见在这两个使用繁体字的地方"东京地方法院" 比"东京地方裁判所"更加常用。
    日本首相官邸网站中文版@RZuo查找的结果据他说“大量使用“法院”,罕有使用“裁判所””,“罕有”是少有的意思,不是“没有”;你举了个使用“最高裁判所”的个例,还可能是在“少有”的范围内,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你给的“香港司法机构例子有“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事上田丰三先生访问香港司法机构”一句(见第153页)”,我这里从你给的链接看不到第153页,直接搜索这句话才看到搜索结果的提示中有,这还是个个例。
    你反对的是条目名“东京地方裁判所”改为“东京地方法院”的共识,但你给的个例都与“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地方法院”无直接相关。--Lvhis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01:47 (UTC)
    同样可以列出使用“裁判所”的日本官方的中文来源: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保密合同条款清单(用于保密合同(新材料))条款清单(用于保密合同(AI))合作研究开发合同的范本都要求把日本的司法机构写成“XX裁判所”,日本驻华大使馆“强化情谊纽带计划”(“京都地方裁判所(法院)”)、2012年第一批中国社会科学青年学者访日代表团 日程(“访问京都地方裁判所(法院),法庭旁听 ”)、第一批中国社会科学青年学者访日代表团 访问日程 2015 年 6 月 10 日(周三)~6 月 17 日(周三)(“最高裁判所视察(东京都)”),最高裁判所知道吗? 离婚时的养老金分割制度中 家庭裁判所的程序中署名就是“最高裁判所”,全文中也只用“裁判所”一词。
      总结:应该说日本官方有同时使用“裁判所”和“法院”两词。--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6日 (日) 12:52 (UTC)
    (※)注意:想说日本官方有同时使用“裁判所”和“法院”两词,用不着“总结”。日本方面有时直接用自己语言日本汉字“裁判所”一点都不奇怪,而翻译成中文的“法院”就是彻底规范的翻译,就是在直接用“裁判所”时,有时还得加上括号(法院)。
    你在上面的留言我仅在此处一并回复:对于较大的数据进行比较,搜索当然比一条一条的找要可靠;如果你断言这种搜索的结果是“区群谬误”,那你得证明这种搜索的结果对于被搜索比较的两个对象在搜索条件上有着极大的不对称,如对对象A包含不可靠来源的概率要远远大于对象B。按你的逻辑,要比较A和B哪个更常用,就得一条一条的找出来、列出来,你觉得应该这样做你就去做,现在你没做,就别断言现在的搜索的结果是“区群谬误”。另外你指的“旁观者”大概是管理员(现在还是行政员)@AT吧?他把这个条目名移动退回去了,@AT在涉及与日本有关的条目上有不中立、偏向日本方面观点的历史,几年前2018年在《钓鱼台列屿》条目上涉入了编辑和争议,当然当时只能以普通编者的身份,不能使用管理员的特权和身份,最终他的编辑和意见也没通过,见此纪录。这次@AT回退移动的理由是“命名一致性维持原状”,回避了命名常规的NC:COMMON《使用常用名称》和NC:USECHINESE《使用中文》。--Lvhis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02:32 (UTC)
    “@AT在涉及与日本有关的条目上有不中立、偏向日本方面观点的历史”?那我是不是可以说“Lvhis在涉及与日本有关的条目上不中立,无视日本方面观点的历史”?“最终他的编辑和意见也没通”这是因为您与我观点回异导致无法达成共识而造成的,同理这次议题如果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也应该维持原状。“回避了命名常规的NC:COMMON《使用常用名称》和NC:USECHINESE《使用中文》”常用名称可以多于一个,从您举出的数据也可以得知两者的常用程度其实相差不大,至于是否中文则显然在这次讨论没有定调,而且一个条目标题理应尽可能满足更多的命名常规的要求,命名一致性也是要求之一。最重要的还是此议题尚未达成共识,因此移回原标题是惯常且合理的做法。谢谢。--AT 2022年11月7日 (一) 09:30 (UTC)
    我在有关条目上不中立和您在有关条目上不中立是不一样的,因为我只是普通维基编者,您是管理员,如果您在有关条目上不中立并涉入其编辑和移动,您就不能行使管理员的权利,只能跟我一样只拥有普通维基编者的权利。这个条目的讨论《建议改名:“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地方法院”》已经达成维基意义的共识,现在积极反对的只有一两个人。说到命名一致性,为什么一定要符合命名常规的命名统一到不符合常规的命名,而不是反过来呢?希望所涉及的维基条目命名离真实中文语言环境不要太远,离太远对中文维基信誉的影响肯定不会是正面的。--Lvhis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9:21 (UTC)
    我没有行使任何管理员的权限,因此您的指控完全不成立。至于共识,显然地讨论仍在继续,那当然也就谈不上已经达成共识。“为什么一定要符合命名常规的命名统一到不符合常规的命名,而不是反过来呢?”这一点您说的很对,问题在于到底哪一个才是符合常规的命名,在未有明确结论前,维持原状才是上策。--AT 2022年11月8日 (二) 04:39 (UTC)
    这条目的命名只有行使管理员的权限才能移动,之前经过讨论并留有足够和合理的静待时间之后,向持反对意见者提议的管理员@Iokseng提出移动请求,等于是讨论双方都认可、信任、同意管理员@Iokseng是中立的,由他介入决定是否移动,他移动后的状态才是现状。您如果不行使管理员的权限,您是移动不了的。您单方面行使管理员的权限否定了管理员@Iokseng的移动,我认为是不恰当地使用了管理员权限,说重一点有点滥权,您可以不承认,但事实的纪录在那里。关于哪一个才是符合常规的命名,仅就哪一个更常用来说,不止一个搜索方法得出的结果都是一个指向,多数参与者都同意。在英文维基也有条目命名的争议讨论,没有人否定使用搜索方法,如有不同意见,只是局限在在搜索时如何限定搜索条件。这里只有一个人完全否定搜索方法,又不提出(也提不出来)建设性的其他的更好的方法,很无理。当然,如果您也否定搜索方法,那就再加上一个,不过您就不是中立的,而且涉入了争议讨论。--Lvhis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00:59 (UTC)
    WP:移动不是管理员的权限好吗?您要不要再重新学习一下到底什么是管理员权限?实际上,当时状态只要是自动确认用户也能够移动,根本不需要管理员权限,滥权什么的更是完完全全的误解。“之前经过讨论并留有足够和合理的静待时间之后,向持反对意见者提议的管理员@Iokseng提出移动请求”明显没有基于WP:7DAYS进行公示,哪来什么“足够和合理的静待时间”?“关于哪一个才是符合常规的命名,仅就哪一个更常用来说”就是不能“仅就哪一个更常用来说”啊,其他要求都要考虑的好吗?而且,常用程度除非存在相当差距,否则略多或略少没什么分别,这时候更应考虑其他要求,尽量以能满足更多要求的名称来命名才是理想做法。--AT 2022年11月10日 (四) 13:48 (UTC)
    而且,Iokseng移动的理由是“互助客栈的共识”,然而显然地根本没有形成共识,所以他的移动完全就是受到误导而已。在这方面,您有非常大的责任,请您自省。--AT 2022年11月10日 (四) 13:54 (UTC)
    WP:移动自动确认用户也能够移动是一般的条目移动,这个条目自动确认用户已经不能移动(WP:移动#无法移动的情况),只有管理员才能移动。您说“当时状态只要是自动确认用户也能够移动,根本不需要管理员权限”,那您把该条目回退到“当时状态”,如果我能移动,就是您说的对,否则,就是我说的对。
    您提到了WP:7DAYS,太好了,您仔细看了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小结至2022年10月25日 (二) 17:20 (UTC)的总结所有留言事件记录了吗?那个小结就等于公示,小结之前2022年9月27日 (UTC)至小结的2022年10月5日 (UTC)有8天没有新的反对意见;而总结中开头就是“上面@Liu116阁下的留言距今已逾7天,现距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小结也已有20天”,小结之后最后的留言是@Liu116于2022年10月17日 (一) 00:23 (UTC)的留言,而总结是该留言8天后的2022年10月25日 (二) 17:20 (UTC),这8天中无异议,才去请求管理员移动,在程序上根本没问题。移动后有人异议,那是另外一回事。您如果没仔细看这些纪录而错误地断言,您应该自省。--Lvhis留言2022年11月11日 (五) 23:37 (UTC)
    就算我是管理员,如果处于您提到的无法移动的情况下也会卡一下,在删除目标页面后才能移动。然而,这次移动没有这样的问题,因此不是只有管理员才能移动。至于移回后状态未必与当时的情况完全一致,如果您想测试,可以自己移动一下其他页面(例如用户空间),再移回看看是否可行。况且,您称这个移动是基于“已经达成维基意义的共识”和“之前经过讨论并留有足够和合理的静待时间”,这显然都并非事实,所以您以此指控我滥权的论点完全站不住脚。
    另外,您所谓的小结根本不等同于公示,首先7DAYS清楚提到“公示时,应在讨论串声明公示期于当时开始与公示期的长度(公示期的长度须至少为7日,如未声明公示期的长度则默认为7日),并在讨论串声明后的1日内于{{Bulletin}}的“公告”栏位加入连结宣告提案正在进行公示。”,相关小结完全没有做到任何一点,从头到尾只是时间上超过7天,但是均没有启动到正式的公示程序,所谓总结也就更明显了,异议一大堆,连公示的基础也不存在。因此,此讨论尚未形成共识,请求管理员移动本身也缺乏共识依据,移动后有人异议显然也是同一回事,由始至终都在说条目标题的问题,还能有哪些“另外一回事”?最后,也恳请您仔细阅读7DAYS的条文再来发言,谢谢。--AT 2022年11月13日 (日) 11:19 (UTC)
    移动其他页面不用测试,我移动过其他页面,自动确认用户就可以移动,但这个条目页面就不可以移动,只有管理员才能移动,您以“移回后状态未必与当时的情况完全一致”拒绝移回您移动前的状态直接测试,您的“不是只有管理员才能移动”的说法不能成立,您是在找借口躲避。
    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的小结基本等于公示,WP:7DAYS中提到“互助客栈中的提案仅在7日内无新留言时或已讨论达30日后”,该小结发布时不仅满足了之前的7日,而且还满足了“或已讨论达30日后”,这个讨论被重新激活接续讨论始于2022年9月1日 (四) 23:48 (UTC),小结的时间是2022年10月5日 (三) 23:53 (UTC),已达34天完全满足了“讨论已达30日后”,小结开头就说明“这个讨论,仅自重新激活接续讨论以来时间已不短”。关于公示期的长度,小结的结尾提到“再稍静候个合理的时间 ......”,而之后静候“无正当合理异议”的时间也已超过7天,满足了“如未声明公示期的长度则默认为7日”,如果加上这7天之前有一原有的持反对的参与者重复旧的观点非合理建议但被其他参与者反驳的时间,已是逾20天。时间上的程序没有问题,内容上,维基百科:共识反复提到并请务必注意“共识并不强求一致同意,惟共识仍应采纳多数人的正当合理意见”,2022年10月25日 (二) 17:20 (UTC)的对20天前的小结即公示的总结确定共识的建立完全与此相符合。管理员@Iokseng接到我的请求后判断“互助客栈的共识”是正确的。由于不熟悉,我欠缺了“于Bulletin的“公告”栏位加入连结”,但小结代表的公示其后长达20天的时间已可弥补这个瑕疵,不是原则性的失误,所以管理员@Iokseng的判断仍是正确的,共识已经建立,依此共识移动条目改名是正确合理的,而您轻率否定这个共识是不正确的。--Lvhis留言2022年11月13日 (日) 21:29 (UTC)
    “但这个条目页面就不可以移动,只有管理员才能移动”那可能是指现在的状态吧?这跟当时的状态当然是有分别的啊。如果您现在尝试移回被卡的话,我也会卡,但这不代表之前我移动时有卡到。也就是说,自动确认用户能够在A移至B后,将B移回A,您现在说的是从A移至B,再从B移回A后,再次移至B,两者是不一样的。既然您可以移动其他页面,又能移回原标题的话,那就代表我说的没错啊。
    说到底就是时间上满足,但是程序上不满足。不存在所谓“但小结代表的公示其后长达20天的时间已可弥补这个瑕疵”,在相关小结,您甚至连公示二字也没有说,这也能叫公示?没公示就没有共识,不是说时间长没人回应就等于有共识。没有完全基于7DAYS规定的所谓“共识”是毫无效力的。--AT 2022年11月14日 (一) 03:42 (UTC)
      吐槽 共识效力不能完全取决于是否遵循了7DAYS流程,只是遵循该流程得出的结论说服力可能高一些。--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14日 (一) 05:39 (UTC)
    7DAYS还能不当一回事啊,那就请@YFdyh000说说Lvhis的小结是否等于共识。--AT 2022年11月14日 (一) 10:04 (UTC)
    “没有完全基于7DAYS规定的所谓‘共识’是毫无效力的。”,单吐槽这点的误导性。基于7DAYS但可推翻的共识很多,不基于的共识更多,7DAYS不是万能药。--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14日 (一) 10:45 (UTC)
    @YFdyh000:基于7DAYS的共识当然可以推翻,但是不代表不遵守7DAYS也可以形成共识,更不代表小结可以等同公示,甚至是共识。现在的问题是Lvhis指小结能视为共识(或公示),而您的吐槽完全没有针对到问题的重心。请问您这算是在支持Lvhis的说法吗?无论是否,请您正面回应。谢谢。--AT 2022年11月14日 (一) 14:47 (UTC)
    公示是否叫“公示”,我没意见,您可认为是不反对。当前问题是公示结论存在争议,流程也有瑕疵,比如未置入公告栏,点票和认定意见有效性最好有避嫌/复核。排除这两点,小结似乎做到充分时间来发表意见。刚注意到相关规则在一年前修订,按方针来说未满足这个形式化的要求。--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14日 (一) 16:36 (UTC)
    @AT,您当时能移动,因为您有管理员权限,系统可能已默认。证明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回退到当时的状态,不难做到。其实管理员@Iokseng判断共识成立移动为“东京地方法院”时,为了确定该移动不会被随便改动,我曾尝试过,结果是我这样的自动确认用户是不能移动的。还有,管理员@Iokseng按共识完成移动4天后,原有参与者中有一持反对意见者挑战共识,要求“涉事”管理员移动回去,如果像您所称,这个自动确认用户就不用找管理员,他自己就可以移动,但这没有发生,这也说明您所称不合事实。您如果坚持不回退到当时的状态进行测试,我(恐怕不止我)只能认为您不诚实。
    关于这个共识的建立,基本上满足了WP:7DAYS的要求,小结中虽然没有出现公示二字,但另起开头(不是对任何留言的回复)的形式,里面的内容,完全符合公示,实质就是公示;而且,小结之后也有对其反对和支持的反应,这也是公示后可以出现的后续反应之一。公示的目的就是公而告之,小结全部做到了,后面的“总结”就是对这个小结之名的公示做的总结。您吹毛求疵否定这个共识,是您的偏见,我觉得您已经陷入到这个条目命名的争议中、明显选边站了,从这点讲,您干扰和移动管理员@Iokseng完成的移动是非常错误的。--Lvhis留言2022年11月15日 (二) 03:20 (UTC)
    又:WP:7DAYS里突出和重视的是公而示之的时间长度,"为确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时间得悉提案并发表意见",所以其简捷链接可以是WP:7DAYS,另外,下面“非方针指引相关提案简易规定”里面也有简化公示的条件,而这里非方针指引相关、只是具体条目命名的讨论共识的建立,并没有完全简化公示过程,如上已述,小结的形式,里面的内容,之前和之后的时间长度,后续的反应,完全符合非方针指引相关讨论经公示建立共识的实质要求,“确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时间得悉提案并发表意见”,并且采纳了小结公布之后反对方提出的建议,向管理员@Iokseng提出请求、判断、决定是否移动。您在2022年11月10日 (四) 13:48 (UTC)提到WP:7DAYS之时以及之前,您显然没有仔细查看这里有关的留言记录,我在2022年11月11日 (五) 23:37 (UTC)给您的回复中详细回顾了有关的时间长度,此后停顿了一天,您可能这时才回头细看有关讨论纪录,在2022年11月13日 (日) 11:19 (UTC)的回复中对小结代表的公示及其后共识的建立过程挑刺否定。其实您先前已经有偏见了,您在2022年11月7日 (一) 09:30 (UTC)的留言针对讨论中两个命名的搜索结果说“从您举出的数据也可以得知两者的常用程度其实相差不大”,2022年11月10日 (四) 13:48 (UTC)的回复称“常用程度除非存在相当差距”,更是显出已深陷讨论争议:有关搜索结果或是2695条 vs 398条,或是3962条 vs 1703条,在您那里这样还可谓“两者的常用程度其实相差不大”?还不是“相当差距”?这是先有了偏见,您选边站了,才不恰当的使用了管理员的权限,干扰和移动了其他管理员对共识已建立正确的判断和正确的移动,您的这种干扰和移动是错误的。
    之前我已讲了,您坚持不回退到“当时的状态”进行测试,只能认为您不诚实。您坚持不纠正您的错误,只能请其他管理员在这个条目上纠正您的错误。--Lvhis留言2022年11月16日 (三) 23:35 (UTC)
    “您当时能移动,因为您有管理员权限,系统可能已默认。”没有这回事。管理员没有那么神通广大,请不要通过忆测来发言。
    “就是回退到当时的状态,不难做到。”我已经强调移回不能保证能够回到当时的状态,如果您要测试的话,请尝试移动其他页面。
    “为了确定该移动不会被随便改动,我曾尝试过,结果是我这样的自动确认用户是不能移动的。”不可能。如果您还记得的话,请说明一下当时移动失败的理由。
    “原有参与者中有一持反对意见者挑战共识,要求“涉事”管理员移动回去,如果像您所称,这个自动确认用户就不用找管理员,他自己就可以移动,但这没有发生,这也说明您所称不合事实。”要求管理员移动跟无法移动是两回事。
    “基本上满足了WP:7DAYS的要求,小结中虽然没有出现公示二字,但另起开头(不是对任何留言的回复)的形式,里面的内容,完全符合公示,实质就是公示”您认为而已。我也曾经在其他讨论作类似小结,从来不会自以为是公示。而且,也改变不了您没有放上公告板的事实,程序上存在明显缺陷。
    “您吹毛求疵否定这个共识,是您的偏见,我觉得您已经陷入到这个条目命名的争议中、明显选边站了,从这点讲,您干扰和移动管理员@Iokseng完成的移动是非常错误的。”正好相反,我对此议题没有持有既定立场,完全是根据方针维持原状。您意图误导Iokseng此讨论存在共识才是问题所在。再说您看看这串讨论中有谁认同您的小结是公示或共识?我倒是看到Liu116说:“支持AT暂且移回原来的标题”,管理员Ericliu1912也说道:“不过若社群无法在命名之议题上达成共识,那大概还是依据“先到先得”原则维持最初使用之名称为宜。”如其说我吹毛求疵,会不会是您想瞒天过海呢?
    “在您那里这样还可谓“两者的常用程度其实相差不大”?还不是“相当差距”?”我这样说因为您提到的
    “"东京地方法院" site:.hk 1400条
    "东京地方裁判所" site:.hk 1220条
    台湾:
    "东京地方法院" site:.edu.tw 691条
    "东京地方裁判所" site:.edu.tw 313条
    ”至于“有关搜索结果或是2695条 vs 398条,或是3962条 vs 1703条”似乎是简体结果,这样的话两者确实存在明确差距,可以考虑添加转换。然而,在繁体方面差距不大,基于先到先得和命名一致性,而且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维持原标题没有任何问题。
    “您坚持不回退到“当时的状态”进行测试,只能认为您不诚实。”我也再说一次您要测试当时的状态只能够通过移动其他页面来验证,就算移回也不会是当时的状态。现在问题很简单,就是您移动任何一个页面,然后移回就能够测试到是否无法移回,这跟从A移至B,再从B移回A后,然后再次移至B不是同一回事。
    “您坚持不纠正您的错误,只能请其他管理员在这个条目上纠正您的错误。”我将此话原原本本还给您。--AT 2022年11月17日 (四) 23:04 (UTC)
    "我已经强调移回不能保证能够回到当时的状态,如果您要测试的话,请尝试移动其他页面" --不合理,任何其他条目页面的状态更不能/根本不能保证与该条目页面当时的状态相同。现在不指望您能诚实地回应这个问题,就按照你给的说法和逻辑,你是以自动确认用户/普通维基编者的权限和身份移动的本条目命名,“没有滥用管理员权限”。
    “如果您还记得的话,请说明一下当时移动失败的理由。” --我当然记得,但你也从没说明为什么“不能保证能够回到当时的状态”,坚持拒绝测试,我没有必要应你的要求费时说明,而且你已是以自动确认用户/普通维基编者的权限和身份参与现在这个讨论争议,说明与否已经不重要了。
    该条目有关管理员按建立的共识移动为“东京地方法院”,4天后及更多天以后,持反对意见的自动确认用户一直没有直接移动,你的回应是“要求管理员移动跟无法移动是两回事”--因以上所述,现在这个佐证可以暂时放在一边。
    “...您没有放上公告板的事实,程序上存在明显缺陷。”--我之前的回复提到因不熟悉有瑕疵,"但小结代表的公示其后长达20天的时间已可弥补这个瑕疵,不是原则性的失误,所以管理员@Iokseng的判断仍是正确的,......"。而且您在否定这个共识移动条目时,根本没仔细查看讨论的全部,有偏见先入为主先实行了移动,我回应您详述了小结至总结的有关过程,您才回过头去细看,而后吹毛求疵挑刺,给自己因偏见干扰和移动了其他管理员对共识已建立正确的判断和正确的移动找理由,此点后面还有进一步的证明。
    “我对此议题没有持有既定立场,完全是根据方针维持原状。您意图误导Iokseng此讨论存在共识才是问题所在。”“如其说我吹毛求疵,会不会是您想瞒天过海呢?”--您如果对此议题真没有持既定立场,就不会不仔细看此讨论的全部特别是关键的部分而妄做移动。我向给管理员@Iokseng请求移动时,给了这个讨论的链接,而且据持反对者之前的留言,暗示管理员Iokseng一直在关注这个讨论,而后在实质为共识的小结之后明确提出要找管理员@Iokseng,我如果“意图误导”“瞒天过海”,还会采纳反对者的意见去找管理员@Iokseng吗?人家没那么容易被误导的。
    --我做的限于繁体并限于港台地方的搜索已是共识和正确移动之后的2022年11月7日 (一) 01:47 (UTC),距共识的确定和正确移动的2022年10月25日 (二) 17:20 (UTC)已有13天之久,您据此而不是根据公示实质的小结之前的“搜索结果或是2695条 vs 398条,或是3962条 vs 1703条”,否定共识去移动条目,坐实了您是根本没仔细查看讨论的全部,是持有既定立场、有偏见、先入为主而实行了移动。
    ““有关搜索结果或是2695条 vs 398条,或是3962条 vs 1703条”似乎是简体结果”--不对!这两个搜索并没有排除繁体、仅限于简体,搜索结果具有广泛性。再者,我后来做的限于繁体并限于港台地方的搜索,有关台湾方面的691条 vs 313条,相差两倍多,还不是“相当差距”?还“其实相差不大”?有关香港方面的虽然没有倍数级的相差,但也是"东京地方法院" 明显多于"东京地方裁判所";如果以繁简差别循“先到先得”,那繁体的"东京地方裁判所"即使不是100%的使用,起码也得是压倒性地比繁体的"东京地方法院" 常用,而这里情况却相反,因此“先到先得”在此不适用。
    “我倒是看到Liu116说:......,管理员Ericliu1912也说道:......”--那是因为他们认为你是管理员行使了管理员权限被误导了,管理员Ericliu1912曾明确说支持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您至今在这条目和讨论中的表现已是确凿的争议参与者,您在此只是普通维基编者,不能滥用管理员权限,这一点必须澄清;您对管理员@Iokseng所判断的“互助客栈共识”的反对和否定只是一个普通维基编者的反对意见。
    您最后把我的话“原原本本还给”我,您和我在此条目和讨论中都是普通维基编者,您愿还您就还。--Lvhis留言2022年11月18日 (五) 21:28 (UTC)
    我姑且说明一下,我并没有“被误导”,很明显条目改了名字之后有部分用户跳出来提出异议,甚至不同人对“大量”和“个例”的理解似乎都出现了偏差,从谨慎的角度而言,回滚到讨论前的状态有其合理性,大多数中立的用户都不会对这样的做法持异议,我先前也提到现在的状况我已经无法执行把其余日本法院条目的内链进行统一修改的操作。--🔨留言2022年11月19日 (六) 05:09 (UTC)
    您澄清没被有被误导,明白了。您的意见是“回滚到讨论前的状态有其合理性”,我的意见是当时共识的建立程序上虽有小瑕疵,但关键部分如充足的时间长度、公开、向正反两方都同意的管理员提出请求由其判断等,整体上原则上是符合维基共识要求的,您也是看到公示实质的小结后参与和表达意见的。如果要回退移动,就是要推翻已建立的共识,那应该经讨论建立新的要回退的共识后,才去回退移动,顺序上不应倒过来,所以@AT的回退移动是错误的。现在的状况,特别是@AT错误的回退移动,您确实无法把其余日本法院条目的内链进行统一修改。说到“统一”,还是那句话,要符合命名常规的命名统一到不符合常规的命名,是错误的,应该反过来。另外,“先到先得”在这里不适用,理由我在上面已述。--Lvhis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0:57 (UTC)
    你说这个讨论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其他的部分编者似乎并不这么认为,不管他们是对是错,很显然你们间对于共识的理解似乎出现了偏差,反对移动的人上个月的时候有数日没有进一步回应,并不代表他们一定就没有任何可以反驳的空间,也许他们那个时候在忙别的事情,而既然这个问题本身争论不小,也无法确认他们有没有反驳空间,那么这个“共识建立程序上的小瑕疵”也有可能会引发不小的问题,就更应该注意谨慎,所以我认为AT君的回滚操作并没有问题,没有AT君的回滚操作,现在这状况我照样不会统一修改内链,因为先前我就说过我会在执行统一修改之前力求谨慎。至于不能“统一到不符合常规的命名”的问题,这个就要看这个讨论能不能得出一个能让更多人接受的结论,我已经说过到底用哪个命名我是无所谓的。现在能做的,只有继续针对日本司法系统到底是统一用“裁判所”还是统一用“法院”这个问题本身进行进一步讨论,这个争议本来就已经纠缠很久了,再搞出新的争议的话就更难得出让更多人能接受的结论。--🔨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3:02 (UTC)
    这个共识整体上原则上是符合维基共识要求、经正反两方都同意的管理员判断认可的。你说“反对移动的人上个月的时候有数日没有进一步回应,并不代表他们一定就没有任何可以反驳的空间,也许他们那个时候在忙别的事情,而既然这个问题本身争论不小,也无法确认他们有没有反驳空间”,这个在WP:7DAYS里很清楚地划定了时间长度即合理的反驳空间,共识的建立不能无限期地等下去,"在忙别的事情"不能成为错过规定时间长度/合理反驳空间的理由;还有,这个方针里反复提到并请务必注意“共识并不强求一致同意,惟共识仍应采纳多数人的正当合理意见”。统一修改有关的条目命名应该谨慎,也是我一直的态度,但总得有个起始点,有个开头,这在那个实质为公示的“小结”后我们的讨论中我表达了,你也没有反对。如果没有@AT的错误移动操作(带有误导性),其他条目正确的统一改名本应会一步步的推进。至于哪个命名会为更多人接受,就本条目来说,建立的“互动客栈共识”反映的是,“东京地方法院”为更多人接受,其理由完全合乎中文维基命名常规。--Lvhis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22:34 (UTC)
    注意我说的“这个“共识建立程序上的小瑕疵”也有可能会引发不小的问题”这里,我肯定可不是在说“共识可以无限期等待”、“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什么的,也没有说要为当时可能在别的事情的他们留出更多时间,我主要是在说,既然这话题争议不小,也吵了那么久,任何一点程序上的小瑕疵都可能会带来不小的风险,就更要避免瑕疵,上个月那个时候我没有进一步异议的时候,可没有看到有人提出繁体方面搜索数据差距不大的论点,可看到现在的情况,我也不得不同意当时具体的流程操作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话止于此,其他的不进一步回复了。--🔨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01:22 (UTC)
    WP:7DAYS里对非方针指引相关的提案的规定还是有一定空间的。@AT他所称的以自动确认用户(即普通维基编者)的权限和身份移动时,连带瑕疵的程序也没走,根本没有仔细查看这个讨论的关键部分。他提出的繁体方面搜索数据差距不大的观点,我已据事实反驳后也没再有回应。仅作这两点澄清。--Lvhis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3:50 (UTC)
    将条目从A移至B,若B为至A的重新导向且只有1笔历史,任何自动确认使用者都能成功移动,日志是“X已移动页面A至B并覆盖原有重新导向”;否则非管理员会看到“由于以下原因不能移动页面……”,管理员会看到“目标页面‘B’已存在。您是否要删除该页面以完成移动?”,勾选下方“是的,删除该页面”方可移动,日志是“X移动页面A至B”。--绀野梦人 2022年11月19日 (六) 06:24 (UTC)
    我在测试时就是看到“由于以下原因不能移动页面……”,结果就是移动失败,无法移动。@AT不承认使用了管理员权限,又拒不回退到当时状态测试,不跟其纠缠这个问题了,他在这个条目和讨论中就是普通维基编者,再次明确这一点。--Lvhis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0:21 (UTC)
    这里要澄清一下,我在此话题中一直是以普通编者的身份参与讨论的,而且个人管理员的身份亦不代表什么。我个人支持移动条目,但同样尊重程序正义及社群共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1月19日 (六) 14:08 (UTC)
    谢谢您的澄清。关于程序,当时共识的建立程序上虽有小瑕疵,但关键部分以及整体上原则上是符合维基共识要求的,又是向正反两方都同意的管理员提出请求由其判断,管理员Iokseng的判断“互助客栈共识”是正确的,据此移动当然也是正确的。另外,“先到先得”在这里不适用,因为使用繁体的主要地域,"东京地方裁判所"远少于繁体的"东京地方法院"的使用。--Lvhis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1:13 (UTC)
    所以你认为日本官方在中文来源中使用“裁判所”一词就是“直接用自己语言日本汉字”,使用“法院”一词才是翻译?不认为这种看法是可取的,把日本汉字直接认定为不是中文没有合理性,日文汉字显然可能可以直接作为中文使用,比如皇居
    我没兴趣接触钓鱼台列屿这种敏感信息,只想提醒,重复提及2018年的辩论没有意义,不要一直提醒我们,你的“对手”没有“赢”。--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7日 (一) 11:55 (UTC)
    (?)疑问:我在之前的讨论中也持“裁判所”亦为中文的观点。
    同时,查看页面历史得知,NC:COMMON方针在修改为现行“条目命名应该尽量使用可靠来源中人、物或事项的常见的名称”之前为“尽量使用人、物或事项的最常见的名称”,除了新增了可靠来源的要求之外(本笔编辑差异讨论),“最”字亦被删除(本笔编辑差异希望诸位提供相关讨论)。这是否意味着只要两个名称均为常用,讨论谁更为常用意义不大?
    另外,个人浅见,谷歌搜索的统计方式虽然不符合可靠来源标准,但当两个名称均被可靠来源使用且常用时,包括非可靠来源的统计似乎也能作为有力的参考?其能够反映一般人的使用习惯。或许可靠来源标准意图避免的是未有在可靠来源中使用的称呼被作为条目标题而非本案所涉之争议?--Teetrition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5:11 (UTC)
    @Teetrition,您讲的有道理。反对搜索统计方式的人片面强调搜索包括不可靠来源,故意无视搜索包括更大量的可靠来源。除了反对,又提不出更好的检查何者更为常用的建设性意见,很无理。--Lvhis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9:43 (UTC)
    @BlackShadowG,重复一下我回另一人的内容:日本首相官邸网站中文版@RZuo查找的结果据他说“大量使用“法院”,罕有使用“裁判所””,“罕有”是少有的意思,不是“没有”;你举了个使用“最高裁判所”的个例,还可能是在“少有”的范围内,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有关是“直接”,还是“翻译”,你看看你自己给的例子“裁判所(法院)”。
    提2018年的讨论只是说明现在做回退移动的管理员在类似条目有过不中立的历史,至于你觉得被提醒了什么“对手”没有“赢”,还“一直”,那是你过敏了。--Lvhis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9:35 (UTC)
    所以RZuo列出的一堆来源是“大量使用”,我列出的一堆来源就成了“个例”?你也看看你自己说的话像不像双重标准。
    2018年的讨论中你“赢”过AT一次不代表他就有不中立的历史,而且诉诸动机没有意义,他对钓鱼台列屿持什么观点都不能代表其回退移动的行动不合理。--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8日 (二) 11:53 (UTC)
    我已经很清楚地讲明“@RZuo查找的结果据他说”,你们到底谁查找的是“大量”,你不服你找他讨论去。哪个命名更常用,更广泛的不同的搜索的结果已经很明确,你不承认,无根据妄言否定,又提不出建设性的更好更可行的方法,实则无理纠缠。你顾及的是你的观点,不是维基条目命名的质量。另外树了个与条目讨论无关的“赢”什么的靶子自己在那里反复攻击,无聊。你的留言不值得回复,这是最后一次。--Lvhis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00:20 (UTC)
    同样是一堆来源,RZuo说自己找的来源是“大量”就是大量,我没说自己找的来源是“大量”就成了“个例”了是吧。给你列出方针和来源,结果你不仅试图无视我的意见,还无理妄称我无根据妄言否定无理纠缠。呵呵,连点基本的逻辑和常识都没有,跟你争论简直是浪费时间,我的留言你爱回不回。--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2年11月10日 (四) 11:57 (UTC)
    支持AT暂且移回原来的标题,显然现在你来我往还在继续,甚至对于这个讨论是否达成共识这一点不同人也有不同理解,既然这样那么还是应当继续讨论,等到大家都认为已经达成共识的时候再改(具体用哪个反正我是无所谓的),所以我就说嘛,这不止是东京地方的问题更是牵涉到整个日本司法体系的问题,同属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先前就说过就算不想捆绑到最后也不得不捆绑,现在的讨论情况果然证明了这一点。--🔨留言2022年11月8日 (二) 00:20 (UTC)
有一说一,虽然我个人支持将此条目更名为“东京地方法院”,不过若社群无法在命名之议题上达成共识,那大概还是依据“先到先得”原则维持最初使用之名称为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1月7日 (一) 13:02 (UTC)
(▲)同上。若最终如此,仍希望能推进简繁转换做法落地。--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3:05 (UTC)
该议题涉及的不只是一个条目,而是所有相关条目中带有“裁判所”的字句。如果确定改用“法院”,则应将所有相关的内容一并修改,例如所有的“家庭裁判所”都须改作“家事法院”。没有一半改一半不改的。因此,建议先将所有相关议题都讨论完再作出决定。--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01:14 (UTC)
“家法院”或“家法院”亦有讨论空间,粗略检索后,在“东京”等地域限定后应为前者为多。--Teetrition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01:28 (UTC)
我觉得“家庭法院”应为受日语原文影响的用法(在日语中,家事是指“家务”),中文通用“家事法”。没理由在将“裁判所”本土化为“法院”的情况下,却仍保留“家庭”的日语用法。另外在中文语境下,看到“家庭法院”,我更觉得像是“家庭内部为解决争议私设的‘法庭’”。--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02:13 (UTC)
相关中文文献中,个人感觉“家庭法院”多一些。不过“家事法院”在香港和台湾似乎有同类机构(家事法庭、家事事件法),且可能理解会方便少许(理由同上),以及也有中文文献以此称呼日本的家庭法院。从文献常用性和便于搜索角度,个人目前倾向“家庭法院”,并在序言中强调阐明“家事”本质。--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02:33 (UTC)
这样的话,我觉得至少应在香港及台湾繁体中加入将“家庭法院”转为“家事法院”之转换。--Mosowai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20:23 (UTC)
(?)疑问:那么日本各大高速公路的“自动车道”、JR的全名“XX旅客铁道”是否也应该改名?毕竟还有关西机场自动车道这种奇葩存在。--owennson聊天室奖座柜2022年12月3日 (六) 04:18 (UTC)

(*)提醒 诸位:@AT将条目名移动回“东京地方裁判所”据他称是以自动确认用户(即普通维基编者)的权限和身份移动的。他在否定管理员判断的“互助客栈共识”做此移动时,没仔细查看讨论的全部,客观上表现出系因偏见和持既定立场实行了移动;他在本条目和讨论中已是争议参与者,因而只是普通维基编者,他对管理员@Iokseng所判断的“互助客栈共识”的反对和否定,只是一个普通维基编者的反对意见,特此澄清和提醒。--Lvhis留言2022年11月24日 (四) 04:12 (UTC)

  公示:此讨论虽然从互助客栈移回到本条目讨论页,但整体回顾支持改名者仍为多数,且理由理据合理,合中文维基命名常规之理,应视为共识成立,现按WP:7DAYS程序要求公示如下:

支持将“东京地方裁判所”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者11人(Whisper of the heart、苏州宇文宙武、Aronlee90、Lvhis、Kethyga、YFdyh000、苞米、Teetrition、Cherjau、Ericliu1912、RZuo]);

倾向支持者1人(克劳棣)。

反对改名者8人(太刻薄、赤羽苍玄、WildCursive、Uranus1781、Longway22、BlackShadowG、Clithering、AT)。

中立3人(Liu116、Mosowai、Owennso)。

支持者的理由理据:根据充分来源“东京地方法院”为日语“东京地方裁判所”的中文翻译,除了列出具体的一些使用“东京地方法院”的来源外,不同的参与者也用不同的检索方法,结果显示“东京地方法院”比直接沿用日本汉字“东京地方裁判所”,使用频率更高更常用常见,认为改为“东京地方法院”完全符合中文维基命名常规NC:USECHINESE《使用中文》和NC:COMMON《使用常用名称》;并同意更强调依据NC:COMMON《使用常用名称》而改名,改名后在正文中亦同时指出“东京地方裁判所”在一些地方也是直接沿用的别称译法。另外,限于繁体并限于港台地方有关“东京地方法院”vs“东京地方裁判所”的搜索,结果显示有关台湾方面的,前者是后者的两倍多,有关香港方面的虽然没有倍数级的相差,但也是"东京地方法院" 明显多于"东京地方裁判所",因此“先到先得”在此不适用。

参与者@游蛇脱壳/克劳棣虽表示对改名暂不置评,但对反对改名者的一些理由提出了反驳,可视为对改名的间接支持或倾向支持。

反对者的理由:主要以罗列的方法列出一些仍使用“东京地方裁判所”的来源,没有提出证据推翻支持改名者“东京地方法院”比直接用“东京地方裁判所”更常使用的检索结果;有的彻底否定检索方法,但没提出用何种方法可广泛地判断哪个命名更为常用;有的对支持者的检索结果没认真细看,误认为“差距其实不大”,支持者对其反驳后没有再回应。另外还有反对者曾有WP:TPG讨论页指引中“不能接受的行为”。

中立者的主要理由:针对日本司法系统到底是用“裁判所”还是用“法院”,涉及多个条目,如改名应统一改名。(对此支持者中提出统一改名也应有起始点,有个开头,此条目既可作为起点开头。)

综上,对本条目改名为“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地方法院" )的共识,特此公示,并于{{Bulletin}}的“公告”栏位加入连结宣告正在公示,公示期为7日,截止期为2022年12月27日 (二) 22:00 (UTC)。

Lvhis留言2022年12月20日 (二) 21:50 (UTC)

严正(-)反对上述游戏规则曲解共识,不排除合规继续社群协作、提请对应机制跟进有关持续之情状--约克客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2:25 (UTC)
鉴于10月至11月期间各反对意见所提出之理由,加之本人还有其他事情需要忙,本人已经决定即便本条目改名,一段时间内暂不执行任何针对其他日本法院条目的改名及修改内链操作,直到争议真正意义上解决为止(当然这里指的是参与讨论的所有人都认为的解决)。--🔨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2:33 (UTC)
(-)反对:该“公示”未准确反映本人及@Ericliu1912君的立场,可能造成误解。参见先前讨论,本人主张,该议题应与所有相联议题一并讨论以达成共识,而非先移动条目“走一步看一步”,更未赞成“起始点”一说。“起始点”应为适用于所有有关条目的统一的共识,而非以单一条目的移动造成既定事实。若该统计是关乎是否首先移动该条目,本人及Eric君则不应归为“赞成”及“中立”,而应归为“反对”(Eric君先前讲明该条目目前宜维持初名);若该统计不是关乎是否立即移动该条目,则其结果不可适用于该条目在所有讨论结束前的移动。请管理员留意,本人从未赞同“走一步看一步”的做法。这样会导致条目内内容名称混乱,违反WP:命名一致性,给读者带来困惑。本人阅读所有讨论后亦不同意“已达成共识”一说。在此澄清。--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5:29 (UTC)
讨论显然没有共识,也欠缺绝对判断基础。同以往看法,我个人支持更名,但并不认可任何在讨论存档后径行解读结果之操作。在此情况下,反对强行更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21日 (三) 05:52 (UTC)
由于有多个用户提出程序争议(包括支持提案者、未参与讨论者及对提案曾表达中立者),有关公示也明显不符合共识方针要求的达成共识,故先行撤下公示公告。--西 2022年12月21日 (三) 11:13 (UTC)

提请检视用户Lvhis对东京地方裁判所之更名活动

现移动更名裁判所为法院案之提案人Lvhis,似乎未有理会互助客栈扩大讨论下既成之共识不通过情状,单方面再度自行公告合理化移动案意图,或有游戏规则曲解共识等,按本地衡常机制、惯例及共议目标等现紧急在此留案,寻求社群与社区合规检视及达成适当共识之。叩谢。--约克客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2:34 (UTC)

这个只能建议再找一两个中立管理员来把关评判一下了,毕竟AT移回来的时候,人家拿AT个人背景及立场说事。而且不管我们怎么说,人家都硬是一口咬定已经达到共识。--🔨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3:03 (UTC)
本人认为其所作之“公示”语调明显不中立,未有不偏不倚地总结讨论结果,亦未有准确反映本人及其他用户的立场。其统计将“是否赞同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变更名称”与“是否应立即移动该条目”混为一谈。本人已于Talk:东京地方裁判所页面作出澄清。管理员AT君以WP:命名一致性暂且移回完全合理,其因此受到的攻击完全是不公正的。本人建议先就所有有关“裁判所”及相联日本法律术语提出讨论并达成共识后,再决定该条目及其他相联条目的命名。--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5:39 (UTC)
题外话,“命名一致性”这原则基本上不可能不跟“常用名称”原则冲突,我甚至不知道当初是怎么能够通过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21日 (三) 10:51 (UTC)
命名一致性原则部分情况下还是有用的,比如flagIOC这样的模板就是自动生成固定格式的内链。--🔨留言2022年12月22日 (四) 12:28 (UTC)
命名一致性概念翻译自英维(1),本地明显过度解读,在当地只是作为通用参考规则之一,这里变成了技术要求。废除和修订的声音从制定之后就有不少(1·2·3·4)。至于之前怎么通过的,大概就是有些人没看到,类似虚构格式手册的情况 --Nostalgiacn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14:28 (UTC)
简而言之,本地机制之所谓强制力全凭个案情况、当期特定取态之等因素,如衡常化之格局是以持久助推某些与维基目标不相称之结构固化,就是需要多加注意啲--约克客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1:35 (UTC)
任何共识都可以修改,现实也不可能出现万世不易的规则和机制。具体到命名一致性这个情况,个人很奇怪为何这个机制明显存在问题,但是每次废除和修订提出之后都没有作出修改。--Nostalgiacn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6:09 (UTC)
对于命名一致性的原则,如果将来要讨论修订,还是希望尽可能往优化的方向而非完全废除的方向讨论,至少我是反对完全废除的,基于flagIOC系列模板的存在。--🔨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7: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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