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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bot在话题“互动禁制疑问”中的最新留言:10天前

重修封锁方针及禁制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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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封锁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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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公示期结束,期间无反对意见,通过方针修订。--西 2023年4月23日 (日) 03:2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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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读本站封锁方针发现极严重翻译腔及欧化汉语问题,且遗漏关于多项实际有执行但没写在方针内的资讯(例如封锁开放代理)或需要但不存在明确指引的资讯(如解除封锁相关指导),故建议完全重修封锁方针以改善以上情况。重修方针草稿置于User:LuciferianThomas/专案/重修封锁方针。 望社群各成员协助复查并给予意见。--西 2023年3月1日 (三) 03:32 (UTC)回复

仔细看了一下,解决了旧的问题,然后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很多句子您翻译进去的句子也是翻译腔和繁冗的,但我没有时间一一指出。另外,“手段”没有贬义。《汉语大词典》中“手段”有四个义项,此处是义项2,“为达成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而非带贬义的义项3。--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05:02 (UTC)回复
比如说:“封锁功能是管理员权限当中最具影响力的,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能够佐证其执行的封锁的依据”:“封锁功能是管理员权限当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不是“最具影响力”的呢,感觉很主观。“必须”就是“必须”,“能够”就是“能够”,什么是“必须能够”呢。“佐证”就是提出证据证明,那后边“依据”不就重复了。
“承诺停止不当行为并能展现已明白错误之处和汲取教训或已停止不当行为一段时间的用户可能可获解除封锁”,请问如何句读。
“如执行了一个可能具争议性的封锁”:“一个”是典型的翻译腔,然后“可能具争议性”句意上也不是很清楚。
“保护目的的封锁用于应对以下情形”:什么是“保护目的”?
““严重扰乱”包括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及影响让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行为”:为什么不能放到下边去呢。
“管理员可在发现被封锁用户操控其他账号绕过封锁编辑的情况下重设封锁时长;被封锁绕过封锁期间若继续有可致封锁的编辑行为,管理员亦可考虑延长封锁时长。”其实可以分成好几个小句的,不需要一句过的。不过我觉得这段内容全部都应该归到傀儡去就是了。--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07:27 (UTC)回复
正是需要社群协助复查。
  • “手段”:我指的是negative connotation,虽然不是在此使用情况下带有贬义,但也可以被借来说是那个贬义的意思就变成讽刺,改成“技术措施”就没有这个问题,也是最factual的说法。
  • 封锁功能是管理员权限当中最具影响力的。”删了
  • “承诺停止不当行为并能展现已明白错误之处和汲取教训或已停止不当行为一段时间的用户可能可获解除封锁”改了。
  • “如执行了一个可能具争议性的封锁”是旧版本已存在的问题,我没注意到这个。改成了“执行可能具争议性的封禁时”。
  • “保护目的”亦是旧版本已存在的问题,指的是“保护用户或社群”的标题。改成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为重译版前面已经有说明了封锁在什么情况下保护用户和社群。
  • ““严重扰乱”包括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及影响让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行为”不写在下面是因为下面的是“不适合维基百科[...]的行为”的例子,而这个是定义。
  • “管理员可在发现[...]考虑延长封锁时长。”问题似乎不是很大。re“这段内容全部都应该归到傀儡”,其实应该两边都写(
如发现更多问题欢迎再次提出。--西 2023年3月1日 (三) 07:46 (UTC)回复
“防止扰乱”:扰乱一词一般特指POINT(即“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可能会导致误解。不过暂时没想到更好的词。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3月1日 (三) 10:54 (UTC)回复
全文所用扰乱是文字上的意思。基础方针得常人看得懂,不应有暗含意义,故扰乱一次不会作POINT的意思(除非全写)。--西 2023年3月1日 (三) 11:02 (UTC)回复
那您为什么要突然去定义什么是“严重扰乱”呢。而且您这一句也不像是定义,而像是严重扰乱的一些例子。不论什么是“严重扰乱”根本和封禁方针的实行没有关系吧。--Ghren🐦🕘 2023年3月1日 (三) 13:26 (UTC)回复
“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及影响让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行为”非具体例子,仅是定义何谓“可致封锁的严重扰乱行为”,给了定义再给符合此描述的具体方针例子,怎么没关系了?--西 2023年3月1日 (三) 14:11 (UTC)回复
您给我的留言感觉就是完全没在读旧版方针和我参照的英语版方针,这个也是旧方针已经存在的内容,我只是在paraphrase一下翻译腔和整理语序,怎么又成了我的问题了?英语版方针原文:A user may be blocked when their conduct severely disrupts the project; that is, when their conduct is inconsistent with a civil, collegial atmosphere and interferes with the process of editors working together harmoniously to create an encyclopedia.--西 2023年3月1日 (三) 14:15 (UTC)回复
倒是修了个小笔误,“…协作氛围及影响其他参与者协作…”。--西 2023年3月1日 (三) 14:23 (UTC)回复
本来想不要把一句没有句读写很长,既然阁下看不懂那改成管理员可因用户作出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或影响其他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扰乱行为而实施封锁。--西 2023年3月1日 (三) 14:34 (UTC)回复
(1)“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属严重扰乱的行为”里面的“破坏”建议改成“故意破坏”,以减少歧义。(2)“不限期封锁”后面加上“(又称永久封禁)”,因为永久封禁这个词语仍然相当常用。--GZWDer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10:05 (UTC)回复
(1)破坏定义已包含故意的意思。(2)加了,并改了一点字眼。--西 2023年3月3日 (五) 10:21 (UTC)回复
但是有些人认为“破坏”来对应damage,所以这里用“故意破坏”可能会好一些。--GZWDer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11:57 (UTC)回复
非建设性编辑如何?--西 2023年3月3日 (五) 12:17 (UTC)回复
“非建设性编辑”比“故意破坏”要广。--GZWDer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12:59 (UTC)回复
加了。--西 2023年3月4日 (六) 01:02 (UTC)回复
"以下列出部分被认为需要对账户作出封禁的行为"比新的一句好。轻微的扰乱,如果不断重犯也可能被封。另外蓄意触发过滤器有什么问题?--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6日 (四) 14:45 (UTC)回复
蓄意触发过滤器是指撞过滤器找漏洞。“以下列出部分被认为需要对账户作出封锁的行为”感觉每段都能用,所以避开了。我大可直接移除严重两字,不过晚点再弄。--西 2023年3月17日 (五) 01:45 (UTC)回复
  • (!)意见:敝人对路西法阁下所提供之草案全文表达微调意见,恕直接大块呈现:
  • 第一部分“首段”提议条文:
“管理员可在接纳使用者申诉、认为封锁缺乏适当依据、不再合适等情况下解除对使用者的封锁(参见 § 解除封锁)。封锁与禁制有所不同:禁制是褫夺使用者在维基百科全站或若干部分之编辑权的正式措施,并不直接阻止使用者编辑页面,但禁制也可以透过封锁来执行。”个人认为标明红色的该句具体语意似对一般读者不甚明朗,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详阅禁制方针。
  • 第二部分“原则”提议条文:
“封锁应当具有遏制效果,以防止维基百科受破坏及扰乱,..........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锁。
被封锁使用者可发起封锁申诉(参见 § 解除封锁)。解除封锁的请求同样应以遏制、阻却破坏性编辑和扰乱行为,或尝试引导善意的建设性编辑作为考量。承诺停止不当行为,并能对相关规范展现具诚信之适当理解的使用者可能可获解除封锁;同样地在解除封锁后持续出现相同不当行为的使用者,其封锁申诉很可能会被拒绝以作阻吓作用并强调行为不当和改善的必要。”。
  • 第三部分“常见的封锁原因”提议条文:
“执行可能具争议性的封锁时,则应以适当方式(如管理员布告板)通知其他管理员进行复检。管理员应当在对于新使用者需多加注意:..........但需注意使用者在被充分提醒或警告后持续不当编辑仍可被封锁,此并不代表“不清楚维基百科的规则”可当作开脱责任的借口而用户拒绝或显为不当理解相关规范亦非规避封禁等裁处的理由。”个人认为由于封锁是否具争议性须视情形而定,亦可能因各种用户的主观认知而有所差异,若要有争议总会有争议,难以一概而论;考量管理员本身应已具备之能力和机动性,可选择适当的不同处置作为,达成风险降低或错误修正效果。另微调字面。
  • 第四部分“保护使用者或社群”提议条文: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其他可能危害使用者安全的行为;..........持续在生者人物条目加入未能以可靠来源佐证,或显可合理查知推定其为虚伪,或已经公开证实为不实陈述之诽谤内容;....”。此项所欲保护者为条目在世主角之生者法益,但是诽谤一词涉事复杂,且各国或地区的法律标准、名目不一,即便可靠来源亦可能对公众人物构成诽谤,又或者负面和争议讯息经可靠来源报导散布亦仍可能涉及诉讼争议,是否诽谤又须经法律认定,因此“未能以可靠来源佐证”或“可能存在诽谤”两种情形在认定时可能出现矛盾,比如“能以可靠来源佐证”却也“可能存在诽谤”,又或者传主主张其为诽谤并诉诸法律,此时又该如何认定?极端而言,若传主大量兴讼,使相关载述事件皆进入法律程序,此时关于事件的公开传述是否“可能存在诽谤”?以上情形,除已超出一般善意用户之通常思虑和负荷能力,亦恐损及平台立意和公众利益,而若无所设限也失去原先规范立意。因此,于此若未明指规限范围,可能易生各种争议,尤以若平台遭不当利用为甚。个人建议直接明指在此规范者为“未经可靠来源传载,或显明可合理查知其具备虚假陈述”之诽谤疑虑者即可。
  • 第五部分“防止扰乱”提议条文:“在一般情况下,使用者在首次被封锁前会收到数次警告,但执行封锁时仍应当在被封锁使用者的对话页提供适当说明或理据以减少争议”。
  • 第八部分“绕过封锁”之“代替被封锁使用者作出编辑”提议条文:
“任何使用者不得代理或代表被封锁使用者编辑,除非该等编辑明显有益于维基百科且代为编辑的使用者有合理且独立的原因作出该等编辑。模仿被封锁使用者编辑行为的新使用者(尤其是仅作此类编辑的使用者账号)将可被视为傀儡或真人傀儡视具体情事施以与其所模仿使用者同等的适当裁处。”个人认为“方向”一词指涉过广且难以界定,即便换为“编辑内容、行为或倾向”也是相当容易误解;若实务上遇此类“疑似代理”行为,仍须就具体的编辑行为或内容检视其是否为“协助”或“代理”被封锁用户进行编辑。
  • 第十一部分“封锁指导”之“教育使用者”提议条文:
“所有维基人应尽力在采取封锁措施前优先考虑教育使用者遵守方针指引,并在其作出与方针指引精神相违背的编辑时予以提醒或警告。请欢迎且不要伤害其他新手,并假定其有改善维基百科的意图。较有经验的维基人(包括管理员及一般使用者)应于发现新手犯错时予以提醒或警告。使用者可使用一系列的警告模板用以发送简单的罐头提示,但按情况量身编写的讯息更佳。封锁应为最后的手段,管理员应当在封锁违规的使用者前确认有关使用者知晓或已获告知相关的规范,并已给予足够时间让其停止不当行为。仅用于明显破坏、人身攻击或规避封锁等被禁止行为的账号不在此限并可直接封锁。”。
  • 第十二部分“解释封锁原因”之提议条文:
“.......因此必须基于可查的证据及合理判断,经详细考虑才执行。所有封锁的理据可在复审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
知会使用者 管理员必须在执行封锁时具体提供适当明确的理据。封锁理由应避免使用内部术语以确保被封锁的使用者能理解相关理据。.........
附加资讯 执行封锁的管理员可考虑加入以下资讯以协助复审者检视裁处:......”。“判决”一词似过于正式,且对于站务行权恐生争议。
  • 第十三部分“执行封锁”之提议条文:
釐定封锁期限 .......,因此封锁期限应根据使用者是否可能重复不当行为而定。再犯者可被假定可能再次或频繁出现同类扰乱行为而可被施予较长的封锁以阻截扰乱及减低维护工作的负担。简而言之.....”。
  • 第十四部分“解释封锁原因”(此段重复?)
  • 第十五部分“不限期封锁”之提议条文:
“不限期封锁(或称永久封锁)是指无失效时限的封锁,通常用于防止严重扰乱维基百科正常运作的行为,或严重违反维基百科相关适用规范的行为。不限期封锁或适合用以阻止持续的不当行为,但仍需注意同样不应作惩罚之用。不限期封锁并不代表永恒不可变,而仅代表未有订立封锁时长,封锁不会自动过期解除。被不限期封锁的使用者在合适的情况下可获解除封锁,并在使其获得社群适当观察警醒的情况下继续编辑,以确保该使用者未来不再违反维基百科的不同规范。”。
  • 第十六部分“设定封锁选项”之提议条文:
账号建立......,则应使用此封锁选项。此封锁设定会经自动封锁及IP硬封锁而套用于在受影响IP地址登录未申获IP封锁例外的使用者之上。
传送电子邮件....,则可使用此封锁选项。此封锁设定会经自动封锁及IP硬封锁而套用于在受影响IP地址登录未申获IP封锁例外的使用者之上。
编辑自己的讨论页封锁选项会剥夺被封锁使用者使用其使用者讨论页的权利,此使其无法经使用者讨论页进行封锁申诉。此选项在大部分情况下不应使用,仅应需组织被封锁使用者显为滥用自己的对话页(包括但不限于:对社群进行各种威胁、恫吓、骚扰;试图公开他人个人资讯;刻意提供具误导性之虚伪、不实陈述;以及多次重复申诉而无新申诉理据等滥用讨论页情况)下使用此封锁选项。
封锁使用此IP地址的登入使用者.....,此选项禁止未申获IP封锁例外的使用者账号在被封锁的IP地址及区段上使用被封锁功能如编辑、建立账号及使用电邮联系功能。”。
  • 第十七部分“封锁机器人”之提议条文:
“未经审核批准或豁免审核运行的机器人账号,或使用者名称因可能被误会为机器人而违反使用者名称方针的账号可被即时不限期封锁;若机器人操作者被封锁,.....”。
  • 第十八部分“标记使用者页面”之提议条文:
“若使用者因滥用傀儡或被确认为他人的傀儡而被永久封锁,或在被永久封锁后被查出滥用傀儡或被确认为他人的傀儡,请务必以Template:略(对于滥用傀儡的使用者)或Template:略(对于傀儡账号)替换原有的使用者页面内容(如已建立使用者页面)或建立使用者页面(如未建立使用者页面),并对之进行永久全保护;需拒绝承认的情况不在此限。”。
  • 第十九部分“解除封锁”之提议条文:
封锁申诉 作为封锁申诉的一部分,社群可参与申诉讨论,执行封锁的管理员则可能按情况被要求检视参与申诉讨论提供更多资讯。.........社群并未制定针对同一封锁的申诉次数上限,但持续滥用申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社群进行各种威胁、恫吓、骚扰;试图公开他人个人资讯;刻意提供具误导性之虚伪、不实陈述;以及多次重复申诉而无新申诉理据等情况)则可导致管理员禁止使用者使用其使用者讨论页的权限,但使用者仍可透过封锁申诉邮件列表(unblock-zh@lists.wikimedia.org)进行申诉。...........
临时性质的解除封锁......,违反以上条件可处以额外制裁。除非讨论共识推翻原先裁处的封锁,否则讨论结束后应当恢复裁处结果
有条件解除封锁 管理员具有封锁条件生效时长的决定权,但原釐定封锁期限不超过一年者,其解除封锁条件的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一年;原釐定封锁期限超过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锁),其解封条件的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三年、解封条件约定之再犯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五年。若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包含社群观察期,釐定观察期限为三个月起算,不得超过被封锁使用者实际获处之解封条件时长。若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内含要求显有违被封锁用户参与初衷和能力,或无涉其违规情事或公开申诉内容,或违反公序良俗者,自始无效。.........违反解除封锁条件或再作出可致封锁行为的使用者可重新封锁并被进一步制裁。”。--Kriz Ju留言2023年3月7日 (二) 23:44 (UTC)回复
感谢Kriz Ju的详细校对。除最后“有条件解除封锁”一段的建议变更有点不够直白(如或违反公序良俗者,自始无效)和稍嫌过于复杂的时间规定,我觉得其他变更意见都相当合理,我已按照您的大部分意见更新方针草案(Special:Diff/76259540),但有以下几点说明:
  • 在香港的各种正式条文中比起“遏制”更常用“阻吓”(见吓阻理论的地区词转换),故保留使用-{zh-hk:阻嚇;zh-hant:嚇阻;zh-hans:威慑;}-的用词;
  • “裁处”同上,香港似乎完全没用这个词,“处分”应该更多地区使用。
请理解我的选词想法。--西 2023年3月8日 (三) 01:14 (UTC)回复
原意见补充说明(恕直接借了套用)
  • (!)意见:关于“有条件解除封锁”的构想,敝人纯粹补充说明如下:以“吓阻破坏”兼具“导引行为”作为宗旨,在管理员封禁用户后,若能有措施引导用户重回社群甚而持续贡献,对于管理员(封禁发挥实质效果,而非一封了事)、有心用户(了解问题所在、重返社群并持续获得乐趣)、社群(未失去可能的贡献用户、改善风气(会否反而失去乐趣(笑)?))以及平台(社群规范得以发扬、社群发展得以良性循环、平台获得贡献)而言,将可能达成多赢局面。
管理员使用“有条件缓封禁”方案时,通常或许是用于“较活跃用户”裁定较长时间封禁的情形,内含要素说明如下:
  • A.原釐定封锁期限:管理员封禁时设定的封禁时间长度。
  • B.解封条件的釐定时长:被封禁用户获得解封后,裁以各项代替原封禁的“禁制”处分之时间长度。
  • C.解封条件约定之再犯釐定时长:管理员与被封禁用户沟通协商时,约定的解封方案中,可提出若用户再犯,将受何种裁处,处分中自然很可能包含封禁或各种禁制;若用户在“社群观察期”中,再违反相同规范将获裁处的时间长度。
  • D.社群观察期:用户获得解封后,持续活动时,属于“解封约定的观察改善期间”
  • E.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内含要求:用户获得解封后,持续活动时,所履行的解封条件,包含各种调整、承诺、贡献、改善等。
  • F.时间釐定长度:
  • 关于“釐定封锁期限不超过一年者,其解除封锁条件的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一年”:原封禁时间若仅数个月甚至更短,个人认为替代的禁制时长衡酌后,亦不应超过一年,一样一年内(比如:原封禁 3 个月、改处XX禁制 4 个月;原封禁 2 周、改处XX禁制 1 个月);个人认为应比原封禁时间略长,毕竟用户已获解封,部分禁制时间应较原封禁处分略长,用户仍可于平台活动,处分实已减轻。
  • 关于“釐定封锁期限超过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锁),其解封条件的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三年”:原封禁时间若超过 1 年(比如 1 年又 1 小时),个人认为替代的禁制时长衡酌后,大概最多 3 年;一个处分 3 年,已经可以经过一个人的学生时期阶段了;而不限期封锁亦同,既然管理员愿意先解封,用户也同意 3 年的裁处,继续使用这个账号参与,时间再拉长,个人认为实质效益不大。
  • 关于“解封条件约定之再犯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五年”:管理员与被封禁用户沟通协商时,约定的解封方案中,可包含上方提及的“社群观察期”(D),此时通常会同时提出“解封条件约定之再犯釐定时长”(C);此两者必须同时并存,否则不成立。换言之,必有观察期、才会开出再犯的处分,两者不可单独存在,否则难以衡量、无意义、不合理,故不成立(比如:只有(D),然后呢?期间再犯又如何?又或者只有(C),单次处分后的观察时间无限延长、处分约定永远跟随该用户,个人认为比例过头,且对该用户可能造成永久污名化,此种仿佛强制性的“社会信用标签”作法,对于用户的参与和平台应维护的现代精神,敝人认为不妥适(更何况已有封禁日志、贡献报告等诸多可查记录,若用户再犯另行处分即可;当然社群是否信任该用户又是一回事)。“(C)+(D)”形成一个“缓封禁期间再犯的处分约定”,之后若用户再犯,或可减少争议。而一个处分 5 年,已经可以经过一个人的相当人生阶段了,事实上个人不认为会有多少人受此时长的封禁后,仍愿意苦苦守着这个账号(笑),因此已经几乎很接近永久封禁的状态,时间再拉长似无实质效益。若真的再有严重违规,直接永久封禁即可。
  • 关于“社群观察期,釐定观察期限为三个月起算,不得超过被封锁使用者实际获处之解封条件时长”:也就是观察期至少 3 个月起算,不会更少,可以加长,但不论多长,不可超过“解封条件的釐定时长”(B)(比如:代替原封禁的解封条件是改处XX禁制 4 个月(B),结果观察期 3 年,显为失当;又或者(B)是 6 个月,观察期 2 年,也太长;如果是(B)是 10 个月,观察期 3 个月,又或是 6、7、8、9 个月,皆可)。为何呢?
个人认为用户实际受到的替代处分也代表其违规情事之严重性,以及阻止其持续违规所裁量赋予的“阻却时长”,敝人认为“观察期”应短于违规用户实际获处生效的“阻却时长”,除了代表社群对于违规用户在观察期过后赋予的一种“善意信任”之外,也标志着用户在实际获处时长的剩余时间里,一方面需要自行注意、自我约束,二方面也代表在社群观察期过后,“(C)+(D)”已不存在,此时违规用户的行为、心理或客观事实,已不存在对于原先“解除封锁条件方案”所带来的任何进一步或额外的压迫、吓阻、威慑、承诺、威迫等影响;换言之,违规用户在观察期过后的行为表现,或可假定为“真实自由的行为表现”,因此该用户之后是否遵循或违反规定,已很接近其“自由意志”下的行为表现,端看其自行选择,亦难谓受到什么不当影响,也才能发挥对其自我约束之期许。再者,窃以为也正好作为其逐步重获于本站之完整用户权利、各方面行为和心理的“认知缓冲期”。反过来说,(D)设定的时间长度,也代表管理员留下多少“禁制期结束前的缓冲期”给违规用户,这也是管理员行权的考量空间。
  • 关于“若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内含要求显有违被封锁使用者参与初衷和能力,或无涉其违规情事或公开申诉内容,或违反维基百科: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等本站宗旨和规范者,自始无效。”:条文略作异动。此部分来自“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内含要求”(E),当然不得违反用户参与的初衷、条件、能力(比如对方偏好写条目,却要求去反破坏;对方偏好维护条目,却要求创建条目;对方擅长技术工程,却要求明确扩编改写条目;对方完全不懂技术,却要求去写代码;对方完全不懂特定外文,却要求去翻译合宜可读的特定外文条目等)。这当中所谓“本站精神”,最为显著的一点就是“不强迫任何人参与”,因此任何条件皆不得超出本站内容范围(比如:缴交罚金或捐献、上传自拍(别人的也不行)、提供任何个人资讯(别人的看情形(误))、支援或参与站外活动、自行生出优良或典范条目、想办法拿到站内荣誉、选上管理员、想办法去推广本站、翻译 28 篇条目、上传 500 张摄影作品......等任何额外报酬或劳务,或比例显然失当的编辑类型和要求);因此,当解封的协商条件违反平台精神和违背用户个人意愿时,自然无效,而用户的参与意愿为首要考量。
最后,此部分内容会否反倒促使管理员滥权呢?社群可监督、违规用户可申诉、亦可不同意任何条件,管理员自不宜滥开条件,亦不可为了逼迫他人贡献、投入、“导正”而“强迫劳动”,这也考验管理员的行权手法(不然直接维持封禁即可)。
个人意见,纯补充供参。--Kriz Ju留言2023年3月9日 (四) 21:03 (UTC)回复
感谢Kriz Ju君解释您在“有条件解除封锁”一段的建议条文。有条件解除封锁乃是完全原封不动引入自英文维基百科的en:WP:CONDUNBLOCK,但在考量后我还是觉得您的建议增修不适合采用:
  • 原釐定封锁期限超过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锁),其解封条件的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三年、解封条件约定之再犯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条件解除封锁包括改为不限期局部封锁或禁制取代不限期封锁,但此建议修改条款阻碍了此类下修措施。
  • 若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内含要求显有违被封锁用户参与初衷和能力,或无涉其违规情事或公开申诉内容,或违反维基百科: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等本站宗旨和规范者,自始无效。解除封锁条件是一种禁制措施,解除封锁条件不能要求用户做什么,只能要求用户不可以做什么,似乎没必要写进去。管理员使用此功能来要求用户做什么的话,相信社群也不可能会接受。
--西 2023年3月10日 (五) 07:26 (UTC)回复
[1]。改了一下。--Ghren🐦🕖 2023年3月10日 (五) 11:29 (UTC)回复
我稍后参考来改善一下。--西 2023年3月11日 (六) 02:30 (UTC)回复
  Special:Diff/76320848。--西 2023年3月12日 (日) 04:21 (UTC)回复
  • 在回退被封禁用户编辑上,修正错字及移除破坏的编辑等都应该保留,比改版的可被保留要强。旧版明显不鼓励机器人全面回退被封禁用户的编辑。--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6日 (四) 15:07 (UTC)回复
    这是有意为之。阁下需注意那不是指任何被封锁用户而是被封锁用户绕过封锁使用其他账号或IP作出的编辑。实务上,应对一些破坏性编辑远多于建设性编辑的LTA时,几十甚至几百则编辑难以一一检查,批量回退对于反破坏而言更具效益。我主张的是除了LTA删除明显违反BLP内容等编辑应毫无疑问地保留外,容许回退员批量回退后,任何用户仍可以个人身份再次移除破坏及修正错字的编辑。从应该保留(不能回退)变成可被保留(可被回退也可再恢复)就是在反破坏及保留善意编辑的平衡。--西 2023年3月17日 (五) 01:11 (UTC)回复
  • 封锁->封禁?
这是要整个方针更名?--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6日 (四) 15:02 (UTC)回复
  • 否,纯粹是我开页面的时候的用语习惯。字词转换有“简体:封禁;繁体:封锁”的规则,所以不需移动方针页面;内文被重新翻译的部分的源代码都用了我的习惯地区用词“封锁”(除非是复制贴上),但有字词转换所以不影响简体显示“封禁”;有些章节标题我改了繁简是避免出现整个标题都是繁体但却用了“封禁”,为了连结的便利就改成了繁体的“封锁”。--西 2023年3月17日 (五) 01:00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我想问一下重修封锁方针的提案现在是不是已经没有争议了?如果是的话,我觉得可以先处理重修封锁方针提案的公示程序,毕竟整个讨论都持续超过一个月了,根据规定提案已获讨论达30日后可予公示,而无须7日内无新留言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4日 (二) 15:45 (UTC)回复

  • 修订封锁方针部分已达成一定共识,以目前草案版本  公示7日,2023年4月12日 (三) 04:38 (UTC) 结束。更新简要:
    1. 修葺内容严重翻译腔问题;
    2. 扩充执行封锁、解除封锁两段规定和指导;
    3. 增加有条件解除封锁一段。
以上。--西 2023年4月5日 (三) 04:38 (UTC)回复
通过,已取得社群共识,七日公示完成无异议,提案获得通过。--西 2023年4月11日 (二) 16:21 (UTC)回复
不好意思,公示期的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三)04:38(UTC),所以重开讨论。 -- 月都 2023年4月11日 (二) 23:21 (UTC)回复
啊,深夜的时候看的时间,小工具给我转到“今天”,我以为过了(囧--西 2023年4月12日 (三) 01:24 (UTC)回复
  • 全文:disrupt是指妨碍某些事情,特别是系统、程序、特定事件,正常或预期进行;绕过封锁的编辑,不一定使维基百科混乱,甚至带来建设性贡献,干扰维基百科运作较为切合。
  • 序言:应该简短,提议删除的内容没有涵盖所有的封锁选项。
  • 原则:管理员的角色,只是维持正常运作和保障安全Wikipedia:通用行为准则,利用职权对用户的心理操纵、采取恐吓或威胁手段、打压出于个人反感的异己,上述已被视为不可接受的行为,适用于维基媒体的全域范围。
  • 原则:解除封锁可被解读为相反,已有章节叙述。
  • 常见原因:提议删除的内容重叠于防止干扰教育用户
  • 防止干扰:垃圾内容不是常见的封锁原因;蓄意触发过滤器,有可能是基于测试;胁迫其他用户,属于保护用户及社群的范畴。
  • 纯粹干扰:自动确认用户资格,中文维基百科编辑50次,英文维基百科编辑10次,所以两者不能直接比较;参考英文版本的WP:VOA,没有警告的情况通常是违反用户名方针。
  • 纯粹干扰:显然不是建设百科全书,判断封锁的参考概念,从来是封锁方针的延伸论述;古老方针的主观用字,并没有加以说明,未满一年就被删除,比如好坏的编辑、优秀和麻烦的贡献者;对读者来说是雾撒撒,基本上可以方针或指引替代。
  • 绕过封锁:由用户查核员确认,避免模仿者造成的冤案。
  • 不适用封锁的情况:利益冲突,已移动至封锁指导;冷静和记录性封锁,取重点并移动至原则。

-- 月都 2023年4月11日 (二) 23:21 (UTC)回复

注:月都君建议修订在User:月都/Edit3816页,似是忘了给连结啊  囧rz……
(:)回应如下:
  1. “扰乱”主要用于描述对秩序的破坏,而“干扰”则多用于技术领域。不论是否构成破坏,绕过封锁进行编辑违反了维基百科的傀儡方针,可能会对网站的管理和运作造成困扰,仍是属于对秩序的破坏;连您自己给出的词典连结也是提供“扰乱”的翻译。还有一点,“干扰”本身不是维基百科的固有术语,在维基百科的运作上没有明确定义,不宜使用社群没有惯常使用的用词。
  2. 阁下的版本有更多的语句和用词的问题:
    • 危害用户的安全、名誉、财产、法律威胁:“安全”、“名誉”、“财产”均为用户自己的,“法律威胁”跟这些是不同类型的概念,故不适合以顿号连接;
    • 添加违反生者传记的内容:“生者传记”这个词本身没有办法“违反”;
    • 无礼的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必然无礼,完全冗余的文法;
    • 过度回退的编辑战行为编辑战基本上就是过度回退,也同样是冗余文法;另一理解方法是编辑战不单只过度“回退”(只要是不断覆盖另一编者的编辑就是编辑战),也同样是不准确的说法;
  3. “显然不是建设百科全书”基本上是约定俗成的封锁理由和概念,且不只包含“只用于破坏的账号”。
  4. “由用户查核员确认,避免模仿者造成的冤案”不可能所有滥用账号都得通过用户查核确认,尤其是 一望而知者,严重延误反破坏效率。
--西 2023年4月12日 (三) 05:51 (UTC)回复
话虽如此,已参照部分意见修订方针草案。--西 2023年4月12日 (三) 06:31 (UTC)回复
我说得不太清楚,指的是只针对主账号,延长时间需要CU,或提供其他理由;不管是分身或模仿,鸭子就足以被封锁。 -- 月都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回复

回退被封锁用户的编辑 参见强制删除傀儡建立页面的讨论,鼓励用户可以回退,容易产生歧义,认为may就是must; 无需额外提供理由,适用于明显破坏,不适用于编辑争议,否则难以形成共识。 -- 月都 2023年4月12日 (三) 16:04 (UTC)回复

草案原文就是“可考虑对”。--西 2023年4月12日 (三) 22:42 (UTC)回复
请问“可考虑对”在哪处? -- 月都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回复

最后意见已处理且三天未再回复,以修订方针草案最新版本76774608重行  公示7日,2023年4月23日 (日) 01:57 (UTC) 结束。--西 2023年4月16日 (日) 01:57 (UTC)回复

  • 全文Special:Diff/76856914/76936251
  • 原则deterrence是指防止人群做某些事情的行动;deter是指防止某人做某些事情,或让某人对做某些事情失去热情,方法是使该人难以做某些事情,或如做某些事情将有坏结果的威胁。说到底还是用于阻止损害维基百科的情况,没有比实现这个最终目标更为重要,也容易想到恐吓和威胁别人。
  • 防止扰乱Wikipedia_talk:垃圾内容#有关Wikipedia:垃圾内容的提议,我认为 SoapEL 足以应对,不然可考虑讨论后合并。
  • 防止扰乱:蓄意触发过滤器,请问是指防滥用过滤器自动封禁?我曾看见以纯破坏用户为由,封锁一些只触发过滤器,但是没有贡献记录的LTA。
  • 纯粹扰乱:显然不是在建设百科全书,不可否认是约定俗成的理由和概念,但内容可以方针或指引取代;未必是无限期封锁,因为中英维的自确是50和10的差异,当然管理员可视情况而定。Not→为了获取赞许/推销/战斗;Civil→排斥或拒绝合作;Game→专注获得权限或奖励/只编辑用户页;Sock→双面人;Block→没有金盆洗手。
  • 回退被封锁用户的编辑:调整了首句。
  • 记录警告:apology是指道歉,acknowledgement是指书信声明或官方承认。

-- 月都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回复

公示期结束,期间无明显反对意见;回应月都君的建议和疑惑:
  1. “吓阻/阻吓/威慑”一词本无恐吓之意,要这样说的话,维基百科的警告讯息指明用户“可能会被封锁”一向被人拿捏来说是恐吓和威胁,但社群显然一向不接纳此类看法,所以同样理论“吓阻/阻吓/威慑”一词确实有“执行措施阻止再犯”的意义,确无问题。封锁意义本来就是防止现在及未来再发生同类的扰乱行为,完全符合deter的定义。
  2. WP:扰乱性编辑原理一样,虽然WP:垃圾内容非正式指引,但实际上不是仅有“广告宣传”和“外部链接”才能构成垃圾内容,而列出垃圾内容仅有给读者更字面的理解和方便管理员引用。
  3. 早有过滤器自动封锁,不会删除此文句。
  4. 除了纯粹破坏用户外还有大量其他NOTHERE的情况,先前已说明过,不会再重复。
  5. “回退被封锁用户的编辑”的修改文句明显不通。
由于仅有字面上的歧义而无实际上对方针修订所大量新增的内容有其他反对意见,故先行通过处理。月都君两次都在七天公示期最后24小时才提出意见,为了一些小问题阻挠提案通过并造成冗长辩论,这些问题不但不影响方针的执行和草案新增内容的通过,甚至包含不少对方针指引的错误理解(如用户查核和傀儡调查)和明显错误文法,我无法为了这些小的文字问题而一再拖延新增条文的通过。如有其他微小修订请另外提出。--西 2023年4月23日 (日) 03:20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重修禁制方针

编辑
已通过:
公示结束,重修禁制方针提案通过。--西 2023年5月12日 (五) 04:09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由于近期有用户在处理持续出没的破坏者时出现误会一事,建议在禁制方针正式引入本地全站范围禁制供社群正式制裁用户剥夺参与本站编辑权利,类同全域禁制的本地版;建议添加该项而不并入不限期封锁是鉴于不限期封锁并不代表禁止编辑,有不当用户名软封锁和机器人出错的封锁等。此外,建议将“编辑禁制方针”更名为“禁制方针”,互动禁制和电邮禁制不是编辑权的一部分而是行为的制裁。--西 2023年3月1日 (三) 03:32 (UTC)回复

首先中文版和英文版ban的概念不同,英文版的ban是根据社群共识的正式行为(site ban强于indef block),中文版是一种一种比block弱的管理手段(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9年3月#建议编辑禁制);此外“根据社群共识所执行的编辑禁制”中文版有显著的反对意见例如这个场景)。--GZWDer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03:17 (UTC)回复
感谢阁下指出过往讨论,我也有研究过,但编辑禁制方针本来就是社群明确反对及后慢慢达成共识而通过的最佳例子社群讨论过并不代表不能再讨论,且在上次讨论后经历过不少大事,社群的看法很可能有改变的情况。只要讨论制定得宜,过往讨论并不能做为不改变的原因。请阁下容我完成新建议版本的编写再提出更对意见,此仅为占位讨论串,您也可以看到我连条文都还没提出。--西 2023年3月3日 (五) 04:12 (UTC)回复
过往社群屡次反对社群禁制措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担忧制度被滥用打压异见社群,但经历OA2021后社群的环境是显然可见地改善了。
即使是OA2021发生当下,社群内亦没有出现夺权或打压的情况,最终讨论出来也只有有限度制裁措施,试图完全打压整个社群(例如要求正式制裁WMCUG)的提案完全没能通过,最终只是有限度地移除特定连结和挂模板告知OA2021;OA2021后基本上再未出现管理员操控打压特定社群并包庇特定用户的情况。这些证明了:
  1. 滥用制度打压异见社群并非源自权限而是源自人的问题,要用“担忧被用作打压异见社群”这点来说那您维连封锁权限都不能有;及
  2. 现时中文维基百科各立场社群显然比以前的更平衡和互相制约、更能求同存异,再出现同样程度的集团式操控社群的机会不大。
在社群已经恢复正常的情况下,我觉得现在是适合探讨重整禁制制度的合适时机,但基于过往社群讨论的考量,确实可以在以英维版本作为基础重修的同时制定更能防止集体滥用程序的情况发生。--西 2023年3月3日 (五) 09:22 (UTC)回复
社群正常也不意味着未来不分裂。甚至可能在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Shizhao的时代(约2010-2011年)社群已经出现了拉帮结派问题(虽然和后来的问题不是一回事)。--GZWDer留言2023年3月3日 (五) 10:00 (UTC)回复
还是那句,功能、程序设计再好也还是可以被人滥用,我们该做的是排除被滥用的机会而非为了不被滥用而不改善。--西 2023年3月3日 (五) 10:03 (UTC)回复
基于个人遭遇部分同好之遭遇后续等多方实例,个人不能苟同路西法阁下的两个分项结论,制度被滥用之情况函待继续跟进,实际情况仍可能需要更多审慎和深入的研判商定,所以,应当对大幅修订之过程进行更为严格和负责的分拆和分项检视,并保证每一项都可以包括日落条款或保险机制等必要制衡其效力之元素,确保所谓改善过程是真正改善到社区及社群体验。--约克客留言2023年3月13日 (一) 02:46 (UTC)回复

重修禁制方针条文已准备完毕并存于User:LuciferianThomas/专案/重修禁制方针。重修方针概要:

  • 方针更名“编辑禁制方针”→“禁制方针”以更广泛包含不属编辑的可被禁制扰乱行为。
  • 由于MediaWiki软件已于2019年引入局部封锁,故管理员不再需要通过“禁制”来限制用户在特定页面或命名空间的编辑,但仍给管理员保留针对编辑争议采取局部封锁无法取代的主题、互动禁制及回退限制。
  • 正式引入全站范围禁制,预设于绕过封锁的用户及全域锁定用户适用(如持续出没的破坏者等),适合用于拒绝承认的情况。
  • 将回退限制(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写入禁制方针。
  • 引入社群禁制程序,容许社群在达成广泛共识下实施禁制,但仍需由管理员结案。程序规范较严谨,主要是确保社群广泛知晓有禁制讨论;然后现在大家都知道试图操控社群的后果和向T&S检举方式,如果再发现那种团伙式违背维基百科理念及方针指引而包庇违规者或操控社群的情况那大家都知道该怎么做。
    • 此部分保留空间给无法设立ArbCom的中文社群通过全站共识达成ArbCom的管辖权效果。

社群与其永远活在过去的阴影下,不如尝试在现在恢复正常的时刻将合适的措施重新引入。--西 2023年3月8日 (三) 15:49 (UTC)回复

通知曾参与讨论的其他用户:@GZWDerKriz Ju魔琴Ghren,希望几位能协助复查用词字句等并提供完善措施防止滥用。--西 2023年3月8日 (三) 15:54 (UTC)回复
抱歉,结果还是重ping了……--西 2023年3月8日 (三) 17:02 (UTC)回复
先不说几次在《维基百科:可靠来源/布告板》有意图以人数“达成共识”、夺取话语权(此问题非仅有本人如此认为),单论上次本人之被封禁某几位事关者要么无视要么强词夺理就是给不出非双标的合理解释,这次直接要把“集体独裁”合法化?并且个别用户明显违反方针、破坏扰乱却毫无惩治措施(可能其为IP豁免用户所以无法禁制IP)的明显对比,可见目前社群不适合“引入社群禁制程序”。--MINQI留言2023年3月8日 (三) 18:22 (UTC)回复
共识确实不是强求一致同意,但我并不否认阁下举出的案例中的共识形成或有缺陷,后来共识方针修订的WP:7DAYS条款也开始令在客栈的同类情况被阻止,有outstanding且未解决的意见则必须暂停公示。多数人暴政或许是维基百科共识制度的本质缺陷,但若不引入社群禁制制度则此权仅落入管理员手中而社群难以推翻,更容易形成小数人暴政。我大可要求管理员结案时概括并衡量所有反对意见,在结案时要求公示,但还是那句:制度会不会被滥用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与其让管理员有社群无法控制的权限,而社群又不接受ArbCom这类小数人暴政,倒不如将禁制权参考英文维基百科下放社群。--西 2023年3月9日 (四) 00:02 (UTC)回复
我问一个最简单的问题:如何确定“广泛共识”的定义?即什么是“广泛共识”?--MINQI留言2023年3月9日 (四) 01:27 (UTC)回复
如同提案条文所述:社群共识禁制不是投票,管理员结案时必须考虑各论点的方针指引依据及强度作出判断,此系包含考虑一切异议者所提出的理据及异议是否足以推翻其他支持意见或引致较轻裁定;单纯!VOTE一个{{支持}}不是意见而只是立场,清楚说明为何支持,有论点的才是有效意见。--西 2023年3月9日 (四) 02:43 (UTC)回复
嗯,由第一段第一句读起来的感觉就很糟糕。太长,而且不停用分句来补充资讯。然后后面的内容就没有时间仔细看了。您维的方针、指引和现实生活中较为相似的文体是章则条例,这些文体是点列式的。您维的习惯虽是段落式,句子不需要这样长的,也不需要一环套一环的。例如这句:“禁制为用户造成极端或顽固问题(如严重扰乱行为)并对其他编者造成困扰的情况下,在其他制裁措施无法处理下才应考虑采用禁制作为制裁用户的措施。”,那可能写成“当用户造成极端或顽固问题(如严重扰乱行为),并对其他编者造成困扰时,在其他制裁措施无法处理下可采用禁制以制裁用户”。另外,有些程度字眼用得不准确,“应”这个字的约束程度较重,在章则这个文体,和这个情况下是不能接“考虑”的。“考虑”那就是还有弯可以转,那接“应”有什么用。
然后有些句子读不通,什么“双向互动禁制并既往不咎通常可以快速而又轻易地阻止争议进一步升级及引起更多扰乱。”;连续使用几个“且”,“任何用户不得代理或代表被禁制用户编辑,除非该等编辑明显有益于维基百科且代为编辑的用户有合理且独立的原因作出该等编辑。”、“任何用户均可回退违反禁制作出的编辑且无需额外提供理由且不受回退不过三原则所规限,但需注意并非所有由被封锁用户绕过封锁作出的编辑都需要被回退,一些明显有益的编辑例如修正错字及回退明显破坏的编辑等可被保留”等等。比较忙,就不一一细检当中用词字句问题了,读得懂就行。--Ghren🐦🕐 2023年3月10日 (五) 17:37 (UTC)回复
有打算稍后再整理文句,内容比较重要。--西 2023年3月11日 (六) 02:29 (UTC)回复
  • (!)意见:敝人综合表达如下:
  • “页面禁制”提议条文:“页面禁制禁止使用者编辑特定或多个页面(不限命名空间)的禁制措施。.......需注意局部封锁(相较于一般封锁,使被封锁用户XXX....)并不代表使用者被页面禁制,但页面禁制可透过局部封锁执行;......。”。由于就条文观之,“局部封锁”一词似乎较难理解其具体效果,以及与“页面禁制”之间的差异何在,个人建议或可考虑将“管理行动禁制”段落的“局部封锁”连结说明改为在此置入,并于内文略作简要说明,或提供注记之类。
  • “实施禁制”的“社群共识禁制”提议条文:“未参与讨论的管理员对于禁制提案可在达成明确共识时结案,取获得广泛共识的特定禁制措施予以执行。需注意社群共识禁制不是投票,管理员结案时必须考虑各论点的方针指引依据及强度作出判断;除雪球法则不过的情况下,非管理员无权关闭禁制讨论。”
  • “实施禁制”的“管理行动禁制”提议条文:“1.使用者间出现编辑争议或其他形式的冲突争端可实施主题、互动禁制和回退限制;....。”。
  • “禁制复核”的提议条文:“使用者应于申诉时具体说明申诉原因,并根据实际需求提供所需理据。若禁制措施经由社群共识产生,开启禁制复核讨论时应当通知所有曾参与该禁制讨论的使用者,并由未参与先前禁制讨论的管理员审视各方理据结案。”。汇整相关内容。
个人意见,供参。--Kriz Ju留言2023年3月10日 (五) 19:47 (UTC)回复
已依据GhrenKriz Ju两位的意见调整建议条文语句:Special:Diff/76320507,请两位或其他用户不吝指教。--西 2023年3月12日 (日) 03:49 (UTC)回复
(!)意见:敝人斗胆再提一笔:“用户应于申诉具体说明申诉原因,并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因应违规事由所需理据,例如用户自被禁制或封锁后所汲取的教训、若被撤销禁制会如何改变待人处事或如何认为禁制有不公平之处。”个人仍建议删除后面的列举示例,原因如下:
1.前文已概括基本含意。
2.由于违规样态复杂,建议授予管理员依实际情形和需求判断的空间,究竟需要何种理据,视情况而定。
3.通常避免列举例证,例证亦很可能列举不完。
4.列举例证后,若有超出条文字面所述,或刚好吻合字面用字者,可能徒生无谓争议(比如:违规用户主张“上面没说要这个啊”、“条文没答应管理员可以要求这个,滥权了吧?!”、“不是只要心得说明而已吗?”、“上次某人做了OO只被封XX而已,我怎么这么久?不公平!”、“他也没被封啊,怎么能封我?”等等)。
5.个人另有一主观想法,字面明文所举内容,有种威权下的道德教育或教化的浓厚教条感,可是事实上“违规”不限于待人处事如何,且个人认为平台无任何道德或额外义务“教化”或“教训”用户的为人处事,亦不需强求用户为人如何,也不须奢求用户皆为好人好事代表,规范所要求的仅为“适当合宜、不造成他人困扰且不伤害他人的行为而已”,而非诉诸品德教育或道德感化(“维基感化院”?(笑)),也不是在不违规或不妨碍社群以及其他用户的前提下,以高压体系监管他人性格德行甚而系统化,彷若畜牧豢养用户于此,仅做“生产”或追求何种成效之用。吾人是否需要建立何种“美丽新世界”呢(笑)?
个人意见,供参。--Kriz Ju留言2023年3月12日 (日) 20:24 (UTC)回复
  Special:Diff/76333943--西 2023年3月13日 (一) 01:09 (UTC)回复
  • 反对任何以社群共识禁制用户的程序。司法权由少数官僚掌管,与社会经众议而控制的立法权分开,是阻止Trial of Socrates英语Trial of Socrates一类以雄辩、黑箱政治诱导群众作出决定的安全网。如果认为某君违反方针,完全可以通过现有的程序,提出事实,要求处理。现在的问题反而是AN3的程序水平相当低下,提出者很多连具体的diff link 都没有给出,管理员没有维持讨论秩序,导致双方在提报区混战,管理员冷处理案子,欠缺具体的提报处理程序等。arbcom的人选是社群中的精英,由他们来当法官,至少判案书条理分明,立论清晰。由社群来搞,只会变成批斗大会。说不定连批斗的大字报都贴不出来,只有几十行"赞成",变成打内战了。--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3日 (一) 18:02 (UTC)回复
    上面已经说过单单的“赞成”不能视作有效“意见”,一个没有半点方针指引基础的提案就算有几百个“赞成”也没用。禁制讨论不是投票,而是以论点质量而坐判定,这点在上方回复MINQI的时候说过了,恕我只能视作重复且已回应的反对论点。
    其次,英文维基百科的社群禁制并非必须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跟阁下的论点显然有所矛盾;在您指出程序水平低下的ANM诚然也是一种不成文、不规范的社群禁制。
    阁下既然指出既有程序混乱,何不提出改善新制度的程序防止出现阁下指出的状况呢?我早已预料社群禁制有可能需要煮一阵子,但我绝对欢迎并希望各位用户能协助订出一个更详细的社群禁制规范以防止“混战”情况出现。需记得最终判断的仍是管理员,此提案仅是希望将整个程序具体化、规范化。
    当然,此提案我可以再单独分出此部分讨论,反正我对于重新恢复禁制原有效力、引入全站禁制和完善处理被禁者编辑的规范等部分更为着重。--西 2023年3月14日 (二) 01:47 (UTC)回复
    "论点质量而坐判定"能做到当然是很好。但我按个人经验,中维人员缺乏这样的讨论能力,如果希望在较短的期限(比如说,一个月)达成有意义讨论的就更少。以下随手仅举数例:
    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奶头乐[锚点失效]在五个月的混战后仍无所得,milky的疑问未获回应;
    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22年6月#王士俊_(崇祯进士)混战后一无所得;
    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存档/2022年12月#Invictus1995冷处理;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2/12/04#大韩航空642号班机空难连事件是否存在也都未能确认;
    当然,也有不少可算是"提出有效观点后达成共识的例子"。然而,大部分例子要不是事件本身因简单而不存在争议,要不提出有用意见的人根本就是管理员,甚至是管理员的结案词,结果还是依赖管理员的圣裁。幸或不幸,目前管理员团队已集中了中维内说理能力较强的用户。
    英维当然好得多。我随便翻了这年的en:Wikipedi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Archive333#Systematic deletion flags, flag templates and additional information (blocking edits),即使是明显违反现存社群共识的情况,讨论者先引用在讨论页针对内容本身的讨论(那项讨论本身也很长,有十多人参与),再引用了相关专题小组的讨论,后来的讨论者再对该用户的行为整体作出评价,论证为什么ban是必要手段。我敢说这个讨论的细致程度远超AN3,恐怕某些RFA的讨论也没有如此详尽的说理。如果说搬英维的方案,那得先搬英维的用户过来。--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4日 (二) 15:52 (UTC)回复
    我相当认同您对于中维人的讨论能力的担忧,但同时考量到没有一个更好规范的制度强制中维人提出有意义的意见,中维人整体而言难以进步。与其程序和人员素质都在故步自封,倒不如写出更好的程序和指导以提升中维讨论素质;与其说管理员冷处理,倒不如让社群推一些充足共识的提案给管理员结更好。--西 2023年3月14日 (二) 16:03 (UTC)回复
    提升社群论述能力非一日之功,无共识而依赖管理员裁断的现象仍将长期存在。如果要说可以从手的方向,可以先规定提报者至少必须附上diff连结,还有选一些人,给予他们整理an3讨论的权利,维持一下讨论秩序。总之就是精英化,让有能力的人不必在泥浆中混战。--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4日 (二) 16:33 (UTC)回复
    可,我稍后试着再草拟一份社群禁制讨论指导(当然也适用于现行的AN3及ANM)。--西 2023年3月15日 (三) 00:54 (UTC)回复
    想问一下@Temp3600君:除社群共识禁制外,您对于封锁方针修订及禁制方针剩余的修订(方针更名、局部封锁移出禁制、全站范围禁制等)有无其他意见?整理出社群禁制讨论指导后,您又有无可能改变对于该程序的意见?我期望的是让社群通过社群禁制程序等逐步改进以慢慢达成可建立一个具代表性的ArbCom的程度。--西 2023年3月16日 (四) 01:28 (UTC)回复
    这个更改涉及的条文很多,今晚我先看了一部分。如果我认为某一项修订影响重大,但未见讨论,我将会提出分柝该部分的修改。
    社群禁制的本质问题在于新程序有什么好处,以至必须独立分家出来。此外,我反对任何通过"社群共识"逼使管理员封人的程序。法无禁止即自由,必须先立法后封人,也就是说,先有了不准做某事的共识,才谈得上违反社群共识; 而不能是翻旧账,在作出共识的时候将还没立法时候的旧例子翻出来封人。社群众人更积极参与封禁讨论,提出事证等本身当然是好事。--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6日 (四) 15:24 (UTC)回复
    用一个更"哲学"的说法,就是社群共识本身也应被其他权力制衡。--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6日 (四) 15:25 (UTC)回复
    我什么时候说过可以用原先不存在的共识(如方针指引)来禁制人了?社群共识的基础必须是现存方针指引,但有时候一些行为方针无法全部明确定义(如WP:GAMEWP:POINTWP:CIV等,很多条文都是类似“包括但不限于”)。这些是已长久存在的方针,但管理员虽然可能有自己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有违此类方针有个人看法,即使有方针基础也缺乏社群认同特定行为是否属于该等方针所指的不当行为。此并非“法无禁止”(确实有禁止游戏规则、阐述观点而扰乱及不文明行为等),但特定行为是否触犯方针恐怕永远无法每次都讨论加入方针,社群禁制正应是用在这些情况。--西 2023年3月17日 (五) 00:24 (UTC)回复
    现存的ANM布告板实质上也是社群禁制的制度:用户提出请求、其他用户辩论是否违反上述方针,管理员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封锁,只是现存ANM制度毫无规范而已。--西 2023年3月17日 (五) 00:28 (UTC)回复
    灰色地带的部分我不认同。既然此前并没有关于某项灰色地带行为是否违反方针的共识,那就必须先讨论,达成共识后才谈得上“违反方针”。别人完全可以反驳,他既然较早前没有被封(如在某次AN3讨论中过关),那就说明这类行为在管理员的眼中没有突破底线。这一点在我上面引用的英维讨论有明确反映出来——英维社群为了纠正他的行动,第一件事是先在条目讨论页达成共识,指出那些条目应怎样写,下一步才是他因继续违反了这一项新达成的条目共识而被禁制。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7日 (五) 10:10 (UTC)回复
    清楚明白理解。若将本地社群禁制程序重写为现状(AN3+ANM+VP)而加以规范,其余执行权不变,阁下是否认同?--西 2023年3月18日 (六) 01:42 (UTC)回复
    顺道作一点补充︰我上面在讨论的问题,现实来说是法律的解释权应由那一个机构行使的问题。在大部分国家,这属于宪法法庭及其他法院的职能。有一些国家有不同的制度,但就我看来,实施前者制度较为优胜。就维基百科的情况来说,WMF固然拥有Terms of Use的最终解释权,但中维的日常争议仍需由本地人员负起这份职责。考虑到中维没有ARBCOM的现实,这份职能由管理员们--即社群中较熟识方针,说理能力较好的用户负责,较为适合。
    回到正题: 社群通过an3/VIP/VP,在封锁有关的讨论发表观点,讨论某种行为本身、条目内容的写法,都是社群行之有效的程序,并应予以规范化。然而,社群即使达成共识,也不能向某用户指名施加处分。
    又例如,社群对某些事务,常会先通过讨论,达成一项采用投票制来决定讨论结果的共识,并接着举行投票,某些图示、翻译名称就是这样决定的。但是,社群不能以共识决,决议举辧投票来决定某名用户是否违反方针。如afd一样,封锁讨论只能是讨论,不能通过共识改采投票制或其他制度。--Temp3600留言2023年3月18日 (六) 11:16 (UTC)回复
已依据Temp3600君意见修订方针(76577204),请诸位Kriz Ju、​MINQI、​GhrenGZWDer协助复查并发表意见。另外我有意在修订方针以外增加一非方针效力的社群共识(不写入上述方针):过往社群经常将不当使用进阶权限(如回退权、巡查权以至管理员)仅通过请求解除权限程序处理,经常变成有上述权限只除权而无其他处理(即只除权不禁制封锁)。希望达成共识:在请求解除权限的同时可依其不当行为提报至对应布告板而不属一案两审(甚或将滥用权限的提报统一送往管理员布告板),并可在除权同时施予适当的封锁或禁制(如有需要)。--西 2023年3月30日 (四) 01:11 (UTC)回复
提醒/疑问:“社群全局禁制”是不是该写为“全局禁制”?另提醒在“回退被禁制用户的编辑”中应加入“不要改动被禁制用户用户页”,某位编者曾在本人禁制期内恶意改动本人用户页并拒绝道歉。其余无意见。另,关于“社群共识禁制”可写但加入“无共识”说法——本人依旧反对:因本人多次发现部分编者在“线下串联”针对其他编者不论是将其封禁或是“去除”其编辑(已涉及真人傀儡但因证据链不足无法提报或其他有效遏制),人数优势造成“社群共识”假象可能增加管理员压力以及寒蝉效应(不认同者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提出反对意见)。--MINQI留言2023年3月30日 (四) 10:24 (UTC)回复
我不是移除了整个社群共识禁制了吗?--西 2023年3月30日 (四) 13:00 (UTC)回复
还有,编辑用户页这个跟禁制无关,而是该用户显然不懂得规则,跟禁制没有关连我不会写进方针内。--西 2023年3月30日 (四) 13:30 (UTC)回复
1.抱歉看差;2.谢谢说明。--MINQI留言2023年3月30日 (四) 17:30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不好意思,整个讨论串实在有点乱,我不太能抓住两个提案的重点。我就先问这两个问题:禁制方针到底有没有新增“社群共识禁制”为禁制形式之一?封锁方针到底实际上新增了什么内容?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30日 (四) 11:19 (UTC)回复
社群共识禁制已去除,我没改讨论串顶端的留言;封锁方针主要是完善解除封锁相关规定及重整翻译腔问题。--西 2023年3月30日 (四) 13:03 (UTC)回复
在没有community ban的情况下User:LuciferianThomas/专案/重修禁制方针#全站范围禁制应该整段去掉:
  1. 英文版全站范围禁制和永久封禁是有不同(在没有社群共识或者ArbCom允许的情况下,管理员不得解封全站范围禁制的用户)。中文版没有“没有社群共识不得解封”这个条款。
  2. 3X也没有意义,因为在没有“没有社群共识不得解封”这个条款的情况下无论绕过多少次封禁的用户都没有区别。
  3. 全域锁定——更可笑的是:监管员方针要求不得绕过任何本地共识,也即某用户在多个计划被封禁后被全域锁定,然后有任何一个计划解封该用户,则监管员必须移除该用户的全域锁定,除非有共识使该用户社群全域禁制。也即,全域锁定根据方针可以被任何一个计划请求移除。
--GZWDer留言2023年3月30日 (四) 12:14 (UTC)回复
监管员方针所指“不应该凌驾于共识之上”但并无指明“本地共识”,关于阁下所指监管员必须在有计划解封该用户时解除锁定用户我是闻所未闻,经重新阅读监管员方针、全域锁定及全域禁制三个全域方针页面都完全没找到相关资讯,反而在搜寻有关解除锁定请求时多次看到监管员提出“最少六个月不使用傀儡和进行扰乱”“在(所有被封锁的站点,该案为enwiki+commons)都解封后才解锁”等与“单一维基解封”完全不同程度的要求,不知阁下的资讯何来?3X的意义在于屡次绕过封锁的用户可被社群正式视作褫夺编辑权限、不得进行任何编辑(而不会出现令人误会他们仍可编辑),跟是否没有社群共识不能解封完全没有关连。--西 2023年3月30日 (四) 13:27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我自己现在基本上不太反对你的提案,但我同样认为“全站范围禁制”的部分可以移除,就因屡次绕过封锁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的部分,我的理由和GZWDer的首两个理由基本一样,而就因全域锁定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的部分,我认为因全域锁定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本身毫无必要:如果因全域锁定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需要特别宣告,那宣告与否对该被禁制实体的实际效果仍然没有分别,宣告属于多此一举,而如果因全域锁定而进行的“全站范围禁制”不需要特别宣告,那就更没必要特别在禁制方针中规范了,因为这完全不会更动现行的处理程序。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30日 (四) 14:24 (UTC)回复
意义上有一定程度的不同吧。如用户在被本地封锁前已被全域锁定,本地一般不会采取跟进措施;然而全域锁定方针内并无正式规范如绕过锁定的本地处理、代理被锁定用户编辑等问题,虽然现有固然可直接当作被封锁用户一般处理,但正式而言不论是本地或是全域都没有明确的规范和定义,写入方针是期望能订明有关规范和处理。当然,全域“锁定”实际上对应的是本地的“封锁”,要的话也大可将全域锁定的处理列为被封锁用户一样处理(而非被褫夺编辑权限的被禁制用户)。“绕过锁定”现时不是本地经社群共识认可的封锁理由,保留被全域锁定用户应当被视作被封锁或被禁制用户处理条文一点我比较坚持,希望两位能理解。
3X方面,虽然确实本地没有了“没有社群共识不得解封”这个条款,在解除封锁/禁制方面无论绕过多少次封锁的用户没有实际区别,但同样在执行意义上亦有差异:禁制有褫夺编辑权限的意义,是对人不对事的措施,这是封锁所缺乏的。3X的部分我比较不坚持,我本来这里是想写LTA的,但想到LTA就被禁制好像不太恰当(例如助理不该持有禁制权),最后下笔是才直接套用3X取代。应对LTA就是得对人不对事(当然是指处理而非言语),如有其他替代方案或条文可达成“持续滥用傀儡/LTA就是被褫夺编辑权限”一点请提出,我觉得最需要有经社群讨论才能解除的禁制就是持续滥用傀儡的用户了。--西 2023年3月30日 (四) 15:04 (UTC)回复
首先,目前的m:GL根本不是方针。其次:“最少六个月不使用傀儡和进行扰乱”“在(所有被封锁的站点,该案为enwiki+commons)都解封后才解锁”等与“单一维基解封”完全不同程度的要求——(1)如果是被锁定用户首先向监管员提出解除锁定,以上是监管员给出的处理方案(对于用户主要在某个计划活动的情况,监管员通常会先要求使用邮件或UTRS等在本地申诉);(2)同时允许用户可以向任何本地计划申诉,本地管理员同意后向监管员提请解除锁定,此时监管员通常(也即除去被全域禁制或账户被盗等特殊情况)不可拒绝本地管理员发起的解除锁定请求。P.S. 如果用户账号于中文维基百科被不限期封锁,则傀儡已经可以直接封禁。--GZWDer留言2023年3月31日 (五) 13:40 (UTC)回复
您仍无提供证据说明您所指“任何一个专案解除封锁就可解除全域锁定”的说法,若阁下下次回复仍未能提供实质条文或案例,我将无法将此视作有效的反对意见。傀儡“可以直接封锁”并不代表正式褫夺其参与的权利,但我一直都不是在说封傀儡,而是该傀儡操作者(包括主账号及傀儡账号)都正式被维基百科社群“不欢迎参与”而不只是“需要封锁”。此系对待其编辑的态度,而非单纯“做事”。--西 2023年3月31日 (五) 14:17 (UTC)回复
(!)意见:敝人先单纯回应上方GZWDer君的意见。《全域锁定》(m:GL)虽然并非方针,但是“指南”,其定义为“解释并记录了当前最好的实践”,也就是“实务的指导或说明手册”。当中的“申请全域锁定的原因”章节中,也同样列出适用条件,当中包含“被全域禁制的账号(社区或者基金会)”,以及“为躲避全域或基金会禁制而创建的傀儡”,同样授权本地社群若有发现可到元维基向监管员提出通报申请。而个人目前大致阅览讨论的规范页面(主要中文版),确实也不知“任何一个专案解除封锁就可解除全域锁定”的规范从何而来,若非属实或明显偏误,请GZWDer君审慎发言。--Kriz Ju留言2023年3月31日 (五) 23:16 (UTC)回复
此外,关于《全域禁制》方针:在“执行全域禁制”一节中,已言明“不论使用什么账户,任何试图绕过执行中的全域封禁的行为均违反了使用条款。因此,该用户被封禁或活跃过的社群均应在显著的场所得到全域禁制决定的通知。监管员也处理请求,对已收到全域禁制令用户的傀儡账户执行锁定。”也就是遭全域禁制的用户,不论身在何处、或在哪个社群、平台、计划活动,理应获得同等禁制,甚至还需要特别在相关用户曾经活跃的维基平台或计划显著提醒社群,如果发现漏网之鱼的傀儡账户,也可以向监管员提请再将相关账号全域锁定。而不论是“取得全域禁制的共识”或是“撤销全域禁制决定”,都以在“元维基”开启讨论并达成共识为必要程序以及条件,所以通常若按照一般程序而言,皆以在元维基完成讨论和申请为主。另一方面,《监管员方针》里明指:“监管员不应该凌驾于共识之上,例如用户是否应该获取某个权限。他们的任务是在基金会目标的限制内,实现合理的社群共识。”意即在符合基金会目标、政策和规范的前提下,监管员可动用权限实现社群共识,权限行使亦仅应实现共识;而所谓“合理”的社群共识亦不得偏离、曲解、阻碍、妨碍、有害、侵蚀、扭曲基金会的精神、宗旨和目标,以不抵触为前提。而监管员方针谈到“监管员如果对是否应该执行一项操作有疑问,就不应该执行,除非出现紧急状况需要立即操作,或没有活跃的本地用户来执行对应操作。”综合而言,我认为这里的“共识”依照监管员的有效行权范围而定,包括整体(全域)以及个别(本地)社群,但一般而言,本地社群的共识通常归本地站务人员执行。前述所有规范皆与“任何一个专案解除封锁就可解除全域锁定”不相关。--Kriz Ju留言2023年3月31日 (五) 23:48 (UTC)回复
另外提出题外话,为厘清关键字差异,对于《全域禁制》方针双语条文对照,个人小有疑问:“Any attempt to circumvent an active global ban constitutes a violation of the Terms of Use, regardless of accounts used. Accordingly, local communities where the user is blocked or active should be informed in a prominent public venue about the decision.”;中文版是“不论使用什么账户,任何试图绕过执行中的全域封禁的行为均违反了使用条款。因此,该用户被封禁或活跃过的社群均应在显著的场所得到全域禁制决定的通知。”个人比对一下,此段的中文翻译似乎应为“全域禁制”而非“封禁”(?)。供参。--Kriz Ju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0:01 (UTC)回复
@Kriz Ju: 例如:[2]。--GZWDer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6:54 (UTC)回复
不确定该案例实际情形如何,所以例如如何呢?您可以直接言明。此外,相关方针等规范和流程已明确指明,虽然站务人员有裁量空间,个案通常亦不直接推翻通则。并非有个A出现,就代表A以外的标准全不成立。且您尚未对相关规范有何不妥,又或者您的说法依据何种规范或常规提供明确支持。即便真存在所谓一地解封、全域解封的例子,也跟规范如何无甚关系,又或者是个案或站务人员行权问题。--Kriz Ju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16:47 (UTC)回复
那我先问问监管员意见。--西 2023年4月4日 (二) 06:16 (UTC)回复
经电邮询问监管员:解除锁定无特定准则,是按案件处理,故并非一定一个专案解锁监管员就必须解锁。假若监管员判定被锁定用户适合回归维基百科而解除锁定,那么确实是经过详细考量而非“一个专案解封就必须解锁”那么随便。对3X及GL者全站禁制属于形式措施,旨在明确“此非惩罚而是不接受任何编辑”而不只是“你这个账号编辑不了,不要创新账号了”,既然3X和GL都是有明确标准,且GL的解除并非流于程序和表面而是经监管员考量才会解锁的,那么自然就不存在“无意义”的问题。现时中文维基百科本地没有相关正式规则处理全域锁定用户编辑,故订立GL全站禁制有一定意义。--西 2023年4月5日 (三) 04:32 (UTC)回复
(1)全域锁定是可以解除的,那么解除全域锁定后禁制是否依然存在?(2)方针没有明确管理员能否直接解除禁制——目前执行禁制可以不需要任何讨论,那么解除也应该如此。--GZWDer留言2023年4月5日 (三) 06:15 (UTC)回复
关于全域锁定:解除全域锁定后当然不适用禁制,如果禁制仅是因全域锁定而生效,那么解除全域锁定则当然失效。但这个解除锁定只是非常edge的edge case,基本上不预期十年会有超过三个在本地有其他执行需要的案例。全域锁定禁制旨在表达不容许其在中文维基百科绕过锁定而编辑
关于解除禁制规范User:LuciferianThomas/专案/重修禁制方针 § 禁制复核有指明:若禁制措施经由社群提报产生,开启禁制复核讨论时应当通知所有曾参与该禁制讨论的用户,并由未参与先前禁制讨论的管理员审视各方理据结案。基本上与现今之{{unban}}申诉无异,但需通知其他提报的用户而已。由于不是共识制,所以不需“有共识”才能解除禁制;而且管理员自己实施的禁制固然不属于“经由社群提报产生”。倒是修了一下不需发AN,在自己讨论页就行。--西 2023年4月5日 (三) 08:46 (UTC)回复
(1)BANREVERT段落提到“被禁制用户建立的页面应被快速删除”,但是社群已经多次讨论相关话题。另见Wikipedia_talk:编辑禁制方针/存档一#反对编辑禁止方针中有关条款成为正式方针。(2)我反对BMB——这是一个非常强的标准,英文版禁制是比封禁强的的手段,而且目前英文版禁制的使用范围已经远远广于2010年加入BMB条文的范围(例如w:WP:CTw:WP:3Xw:WP:CONDUNBLOCK等),其中CONDUNBLOCK和CT的显著部分只是预防措施,而3X的大部分都是明显违反规则的编辑而非“即使被禁制用户是出于善意作出改善维基百科的编辑,容许其在这些范围编辑已足以构成扰乱及问题编辑的风险”;中文版禁制通常是比封禁弱的手段,更不需要此条文,况且用户是否符合此标准难以判断,也不是一个管理员能判断的。(3)“开启禁制复核讨论时应当通知所有曾参与该禁制讨论的用户”——英文版无此条文,我这里提出几点质疑(但不反对):如果禁制是很多年以前,曾参与该禁制讨论的用户可能和现在活跃的用户是不同的群体;另外注意WP:CANVASS。--GZWDer留言2023年4月6日 (四) 12:43 (UTC)回复
回应(1):直译忘了改,稍后改成与封锁方针提案对齐,应为其他用户可考虑对被封锁用户所建立的页面提出快速删除或存废讨论(例如是原先因造成某些问题而被禁制,绕过或忽视禁制而再创建有问题条目虽不符合本地快速删除标准,但可按禁制前所定共识提请存废删除)。
回应(2):我已多次重申新版本不再是原先“比封锁弱的措施”。页面封锁或命名空间封锁不再需要以禁制形式呈现(已有局部封锁功能),那就该顺势把BAN的要求改严谨一些。BMB意义在于明言不接受被禁制者(尤其为滥用傀儡者或GL的LTA)特定类型或所有编辑,避免有用户再觉得可以直接恢复他人移除被禁制用户所添加之内容,或“这些人是可以编辑的”的错误观念。例子如基金会行动前针对某用户车轮战所涉及的问题。可添加要求,管理员在禁制理据当中必须清楚指出被禁制者如何会符合“容许其编辑已有扰乱风险”。
回应(3):针对社群提报的禁制复核通知执行者和讨论参与者理应是正常不过的事情,复核理论上是原先提报讨论的延伸而非新讨论,参与过讨论的一般会比单一个uninvolved管理员对事件更清楚,也提供管理员更多观点才考虑是否接纳禁制申诉。
望阁下后续讨论时可摒弃“禁制比封锁弱”的观念,局部封锁出炉后都不需要在禁制记录上记下封锁(日志)可处理的问题,这个提案已经完全不是那个级别的东西了。--西 2023年4月6日 (四) 13:38 (UTC)回复
首先,既有禁制方针里面的一些类型局部封锁无法实现(例如局部封锁技术上并不能实现1RR之类的封锁),而这些类型的禁制不应视为强于全站封禁,或者说存在某些类型的禁制比封锁弱。另外,英文版从未规定用户不得恢复他人移除被禁制用户所添加之内容,甚至这些内容一旦被恢复就不是被禁制用户进行的编辑从而不能再回退。确实某些用户容许其编辑已有扰乱风险,但是大部分被封禁用户都无需考虑此点。因此我建议把相关段落改成如此:
===可禁制情況===
社群在發現某用戶反覆破壞、參與編輯戰、反覆创建某個或數個頁面或主题或反覆与其他用户產生争执时,可經商議後托管理员代行此權。有时,即使被禁制用戶是出於善意作出改善維基百科的編輯,容許其在這些範圍編輯已足以構成擾亂及問題編輯的風險,例子如為達成其所認為的改善而編輯戰。此时,管理員可以在禁制理據當中指出被禁制者如何會符合「容許其編輯已有擾亂風險」;对于这些用户,不論其在被禁制範圍內編輯的好壞,所有的編輯行為都是被禁止且零容忍的。

--GZWDer留言2023年4月6日 (四) 16:02 (UTC)回复

阅,但现在在弄其他东西,晚点再想想。我觉得您的版本很可能可以写进去。--西 2023年4月7日 (五) 00:51 (UTC)回复
差点忘了。能否请您再重复一次,这是要取代BMB一段吗?--西 2023年4月8日 (六) 16:03 (UTC)回复
是的--GZWDer留言2023年4月8日 (六) 17:55 (UTC)回复
我看到您自行改了,我先忙其他事情,或许这周内再回来处理这个提案。--西 2023年4月26日 (三) 06:09 (UTC)回复
已依阁下建议调整该段文字;回应英文版从未规定用户不得恢复他人移除被禁制用户所添加之内容,甚至这些内容一旦被恢复就不是被禁制用户进行的编辑从而不能再回退:我上面留言的意思是“有些用户以为可以没有后果地直接恢复被禁制者编辑”,不是不能移除而是不能以“这些用户是可以编辑”为原因直接恢复内容。--西 2023年5月2日 (二) 00:11 (UTC)回复

由于讨论已持续超过三十天且所有争议已回应和解决,谨此就将草案版本77079659取代现行禁制方针文本一案  公示7日,2023年5月12日 (五) 03:35 (UTC) 结束。--西 2023年5月5日 (五) 03:35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编辑禁制方针更名为禁制方针

编辑
已通过:
公示结束通过并已由管理员KirkLU完成移动。--西 2023年4月22日 (六) 01:11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一个不太成熟的小建议(?):编辑禁制方针改名为禁制方针挺合理,现在的禁制其实已经包括了不是编辑禁制的部分(如,电邮禁制),或可分案把改名部分先通过?--KirkLU (A) 2023年4月13日 (四) 08:51 (UTC)回复

支持。通知一下其余参加者@GZWDerGhrenKriz JuMINQISanmosaSanmosa。--西 2023年4月13日 (四) 09:53 (UTC)回复
(=)中立对此改名无异见。--MINQI留言2023年4月13日 (四) 10:37 (UTC)回复
这我本来就没意见啊,可以的话直接proceed也是没问题的。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13日 (四) 11:40 (UTC)回复
(!)意见。--Kriz Ju留言2023年4月13日 (四) 12:41 (UTC)回复
已经将上述内容单独分立出章节了,没问题的话即时开始计算共识7日。--KirkLU (A) 2023年4月15日 (六) 00:40 (UTC)回复

  公示7日,直至2023年4月22日 (六) 00:40 (UTC)结束。--西 2023年4月15日 (六) 01:34 (UTC)回复

公示期结束,编辑禁制方针更名提案通过。劳烦管理员@KirkLU移动维基百科:编辑禁制方针维基百科:编辑禁制纪录页面(移动保护,无法自行执行)。--西 2023年4月22日 (六) 00:46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论“扰乱”

编辑
未通过: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此修正案将可能的危害行为一并归类为“扰乱”,我认为在修正案中使用该词将造成站务使用方面之歧义:本站使用扰乱一词或给出定义的,除了扰乱性编辑还有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其中Wikipedia:扰乱更重定向至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定义解释亦不相同(即Point和Disrut的区别)。另从语感方面,“扰乱”一词要比“干扰”等严重的多:既能使其“乱”的程度,则有后果严重化的假设推定,但很多时候并不如此,或者程度并没有这么严重。另根据2016年10月2日通过的社群共识,已认定纯粹的破坏行为和扰乱行为不能混为一谈,此提案使用该词汇,直接将不文明、破坏一并归类为“扰乱”显然有藐视往年共识之嫌。综上,本人(-)反对使用扰乱一词代指所有危害维基百科建设之行为。可考虑使用“滋扰”“危害”或“干扰”等词。——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1:10 (UTC)回复

两个提案的“扰乱”都刻意没有提供连结,WP:扰乱重定向是因历史遗留的问题而指向WP:POINT,两草案全文的扰乱性编辑全是指WP:DISRUPT,不提供连结仅是因未正式立为指引;为免误导两提案的适当部分已补回WP:DISRUPT连结。两方针的有关部分英文原文均作“disrupt”,依照社群习惯及过往共识(包括Wikipedia talk:扰乱性编辑 § 建议更名为‘扰乱性编辑’WP:POINT)翻译为“扰乱”,请另开讨论推翻该翻译共识,此非此提案应当讨论的问题;且不乱就没有封锁、禁制的需要,正是因为乱了内容、程序或方针指引的执行才会需要封锁。--西 2023年4月17日 (一) 12:26 (UTC)回复
我举出此两个案例只为证明“扰乱”的概念在本站有歧义,而在此歧义之下需对其概念作出慎重的解释(但就方针草案的解释及用词而言,我是不认可的),以避免逻辑不自洽。另英维作法本来也就不用照单全收,且需要考量到的一点,英维站点的WP:DISRUPTWP:DBLOCK均对什么是“DISRUPT”作出了意义阐释,拥有真正的方针效力;在英维的“Disput”并未在本站获得全盘接受(更遑论无论是扰乱性编辑、还是路西法人给出的草案现在都尚未通过),也即译法有共识,此译法下的定义也仍然没有获得共识;且上述回应仍未考虑到2016年的共识;也既然如此,那就请发起讨论论证推翻破坏非扰乱,扰乱非破坏的讨论。——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2:58 (UTC)回复
好吧,我收回我上述关于“译法有共识”的言论。我认为每个方针草案的定义和用词本也就是不相关的不同个案,对不同个案的用词的使用有看法,也自然现需要重新讨论一遍。而非一个方针使用了“扰乱性(英维为“Disruptive editing”大约和“扰乱”又有不同之定义)”或“扰乱”,也就认为这是一种翻译上的共识,进而得套用在不同但相似的个案。——WMLO留言)。 2023年4月17日 (一) 13:17 (UTC)回复
该讨论主旨是回退将扰乱行为定性破坏的方针修改,排除3RR、GAME、POINT等不属于“破坏”的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指明这些是“扰乱”行为。WP:DISRUPT首段也明言:扰乱性编辑[…]是一种可能长期大范围地干扰条目提升或百科全书建设的编辑模式。扰乱性编辑通常不被认为是破坏,但破坏具有扰乱性质。不论是扰乱性编辑指引草案或您所引述的讨论,封锁方针提案当中将破坏、编辑战、GAME、POINT和干犯其他方针指引等行为并列为“扰乱”均与该二文本的定义完全相符。另外WP:DISRUPT并非因定义或对扰乱性编辑的描述有问题而未能通过,而是因对这些编辑的处理未本地化,请勿扭曲成“扰乱未被社群全盘接受”的说法(否则原先封锁方针有同样的内容,只是用词不同,显然不是“未被社群接受”的问题)。既然完全符合本地“扰乱性编辑”指引草案的定义,也实际与英维en:WP:DISRUPT定义相同,那我看不到任何造轮子再另外翻译的理由。--西 2023年4月17日 (一) 13:26 (UTC)回复

这就是中维传统,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694264546119528908/answer/3778893905.html 我曾参考百度知道…无论选择哪个词汇,始终带有主观和概括性,每个人感觉的乱是不一致,这样可能成为争议,我认为可以详细说明,WP:POINT算是详细的了,让编者知道您的反对理由。(例如:扰乱讨论→离题、无关、重复提出话题)-- 月都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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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WP:BA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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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BANEX 英文维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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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必须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提议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注 1]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例如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互动禁制的行为采取行动(但通常不能超过一次,且应仅提及违规事实);及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应该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注释

  1. ^ “非常显而易见”:即任何有理智的人都无法不同意的情况。

看了WP:VPO的相关讨论,我认为有必要修改禁制方针,使方针更合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16日 (三) 16:02 (UTC)回复

现行方针甚至比如互动禁制的对方如果到你的讨论页骚扰,你不能提报对方,否则就是违反禁制。新修订的方针则允许你对对方违反禁制提报一次。--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16日 (三) 16:13 (UTC)回复

建议同时引入en:WP:CTBE以对应单向互动禁制时骚扰被禁制用户的情况。--Mys_721tx留言2023年8月19日 (六) 17:59 (UTC)回复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24日 (四) 09:37 (UTC)回复
是否可以公示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27日 (日) 16:08 (UTC)回复
Ping之前在WMLO案参与讨论的用户:@Mys 721txDewadipperCangjie6Mafalda4144Longway22Hoben7599SanmosaNewbambooBlackShadowGLuciferianThomas,如有打扰还请见谅。--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5日 (二) 03:47 (UTC)回复
我没有意见。——Aggie Dewadipper 2023年9月5日 (二) 06:55 (UTC)回复
谢谢,没有意见。但比较在意这样WMLO君可以提前解封吗?--Mafalda4144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08:41 (UTC)回复
(+)支持,而且认为应解除User:WMLO的无理封禁,以及凭着个人对规则的极度(节删)、反常识的离谱解读而对User:WMLO实行无理封禁的User:Mys 721tx必须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并郑重向User:WMLO道歉,否则User:Mys 721tx应当遭受弹核或滥权审判。Cangjie6留言2023年9月6日 (三) 19:38 (UTC)回复
Mys 721tx的操作在方针上是没有问题的,有问题的是方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7日 (四) 01:18 (UTC)回复
已节删非常显然的人身攻击,亦请阁下停止对管理员假定恶意。管理员已清晰提供理由的封锁即非“无理”,请撤回肆意指控。一般而言是法无禁止即可行,但禁制方针本质就是相反,禁制方针未有明确容许的行为就是被禁止的(使用布告板提高对方在本站原先并未明确容许),苗君以此判定封锁不可能视为游戏规则、肆意解读方针甚至滥权,反而是按章办事的表现;后续讨论中认为可以加这个豁免是后来的社群诠释,此亦不能改变苗君执行封锁之时确实未有这条豁免的事实,不可能以此认为苗君滥权。--西 2023年9月7日 (四) 01:23 (UTC)回复
补充一句:在User_talk: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封禁申诉中足以见到,即使根据未修定的原条文,不认同User:Mys 721tx的解读与执行的,认为User:Mys 721tx的解读是无理、执行是滥权的维基人,不只我一个,甚至不只两三个,是有一定数量的。个别编辑/管理员/有权者以个人说法去为User:Mys 721tx荒谬的言与行怎么文饰、怎么护短都好,一切自然地看在地球村的睽睽众目中。--Cangjie6留言2023年9月10日 (日) 09:24 (UTC)回复
不反对。对第一条的修订的意见:请善用脚注。--西 2023年9月5日 (二) 04:06 (UTC)回复
已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5日 (二) 04:18 (UTC)回复
作为原提议人表示(+)支持。--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9月10日 (日) 13:22 (UTC)回复

  公示 7 日:自 2023年9月16日 (六) 16:02 (UTC) 开始公示,于 2023年9月23日 (六) 16:02 (UTC) 结束公示。(提醒:部分公示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栏,请协助更新。公示期间如有反对意见则此公示无效。)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11:04 (UTC)回复

仍然有两个(?)疑问
  • 如果赋予其中一方“要求”的权利,是否应该同时给予另一方“自辩”的权利?以及这样是否抵触互动禁制的本意?
  • 目前存在不通过提报页面就能完成提报的方法,即向管理员邮件列表发送检举邮件,这样是否能够达致相同的效果?如果能,则是否应该用其替代草案中的“要求”一句?
--🎋🎍 2023年9月12日 (二) 16:06 (UTC)回复
  • 这份草案来自BlackShadowG翻译enwiki,故而我没有多做修改,实际上也有Mys 721tx所说的问题:单向互动禁制时骚扰被禁制用户,被禁制用户无法以条文的“要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互动禁制的行为采取行动”请求管理员采取行动,但后来我认为“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例如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这里改为“例如”允许了单向互动禁制时骚扰被禁制用户,被禁制用户请求管理员采取行动。因此的“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自然也包括自辩的权利。
  • “但通常不能超过一次”限制了提报只能一次,也给了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条件的权利,因此个人认为不超过一次没有抵制互动禁制本意。这里是否应该明确任何“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通常不能超过一次,提请社群讨论。
  • 不是所有人都使用邮件。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17:10 (UTC)回复
可见修改案仍有模糊之处,建议在厘清"通常不能超过一次"和"应仅提及违规事实"的范围后再修改方针。-Mys_721tx留言2023年9月12日 (二) 17:13 (UTC)回复
承蒙诸君参与讨论,作为当事人业已解封。看到此讨论,容本人发表一些针对当事管理员处理行为的意见。规则只是原则,既然只是原则,那么就要在必要时刻依照常识行事。从此案的讨论来看(无论是讨论页还是客栈),均体现出一点:即但凡具备点常规认知的管理员,就不应执行此种法条的错误阐释。管理员也只能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行事,进而协调社群:其中例子可见“用户讨论页选择性移除言论构成曲解讨论”的规则,就是由管理员Xiplus做出符合社群认知的解释后,而后所形成的良性定例修改。否则此规则若按修订前的字面解释,别人是有权选择性移除的。
反观,User:Mys 721tx是以个人的违背常理的不当解读在伤害普通用户权益后,把这个问题丢给社群处理;相当于其肯定法条的错误阐释的同时,又在浪费社群的时间告诉他何为“常识“。此类讼棍或扰乱性封禁本就不应被提倡,更不应免其责任。此案所引起的方针修改,我不会否认修改尝试本身的作用,但我得说,如果“公理”必须要靠轻辱用户的过程才能得以实现,那么我没有自信向周围的人推广这个站点。另对比目前版本方针的“封禁应当有威慑作用”的条文,也不免让人觉得为社群感到耻辱,请问是在威慑什么?用这种个人扭曲的反常识事物对普通用户所作的“威慑”,我只会称之为暴政路西法人停止为暴政辩护。谢谢。——WMLO议程表 2023年9月16日 (六) 11:02 (UTC)回复

WP:BANEX 仅限一次版

编辑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注 1];例如:
    •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互动禁制的行为采取行动[注 2];及
    •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方针指引而直接对自己造成影响的行为采取行动[注 3]
  3. 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应该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注释

  1. ^ “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即同一件事只能提出一次
  2. ^ 提及对方时建议以差异链接取代对方的用户名
  3. ^ 例如被其他用户骚扰

根据上面的意见做了调整。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18:13 (UTC)回复

可考虑设立标准报告模板以确保报告仅提及某一页面中有违反互动禁制之事实而完全避免提及另一用户。-Mys_721tx留言2023年9月12日 (二) 18:19 (UTC)回复
同意。--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18:23 (UTC)回复

这样的模板如何:

==<nowiki/>= 請求檢視疑違反互動禁制的編輯 ===
* [[Special:Diff/00000000]]
* {{pagelinks|1=User talk:Example}}
* 违反互动禁制。
* 发现人:XXXXX

增加了一条“提及对方时应尽量以差异链接取代对方的用户名”。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18:39 (UTC)回复

这里征求意见:
是用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例如

允许所有争议解决,每件事只限一次。
还是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即为

只允许提出对方违反禁制,和自己受到对方行为的直接影响的争议解决。--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18:51 (UTC)回复
建议整个AN3/ANM改按事件作标题,“某某页面编辑争议”“User:某某行为不当”,此案所辖情况就“请求检视疑违反互动禁制的编辑”。然后像英维那样开分段给涉事用户做“一次陈述”(不论是什么情况的提报,途人有问题就再分段提出,由此可维持讨论秩序,互动禁制的用户则可避免直接回应对方,只作出自己视角的陈述。--西 2023年9月14日 (四) 08:01 (UTC)回复
赞同,这个要另立规范AN3/ANM提报流程。--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4日 (四) 13:14 (UTC)回复

(!)意见参照现有个案问题,应当重视监查条款之实际运用是否得当,认为修正条款,需按照社区争议应对之流程、梳理本地重大争议或非常典型之个案作为修正案一部分,辅助社区和代权人理解适用条款时需要留意之问题,并依据案情争议程度确立扩大讨论、复核和程序检讨等机制,避免相关内容引用存在之主观化和非公正、缺乏制衡等问题。——约克客留言2023年9月13日 (三) 04:08 (UTC)回复

@BlackShadowGNewbamboo想咨询原提案人及有表达疑问用户的意见,新提案是否可行,是否应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4日 (四) 06:12 (UTC)回复

“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是否意味着双方仍然能在同一个提报串下多次互相回应?这点需要解释清楚。--🎋🎍 2023年9月14日 (四) 15:12 (UTC)回复
可以增加一个词明确一下:
  • 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讨论(可以发几次)
  • 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只能发一次)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4日 (四) 15:21 (UTC)回复
我希望社群能确认选择哪种版本: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讨论即为

只能提出对方违反禁制,和自己受到对方行为的直接影响的争议解决的讨论,但可以多次回应。
或: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例如

可以提出任何争议解决,但只能作出一次陈述,不能多次回应。--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4日 (四) 15:29 (UTC)回复
一点意见:
  1.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注 1],且应仅提及争议本身,即为:
    •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互动禁制的行为采取行动[注 2];及
    •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方针指引而直接对自己造成影响的行为采取行动[注 3]
    • 在遭到以上二点所述之指控时为自己作出辩解,且应仅阐明自己的行为如何不违反编辑禁制。

注释

  1. ^ “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即同一件事只能作出一次陈述,不能多次回应,亦不能增删修改陈述内容
  2. ^ 提及对方时建议以差异链接取代对方的用户名
  3. ^ 例如被其他用户骚扰
--🎋🎍 2023年9月14日 (四) 16:01 (UTC)回复

参考Newbamboo意见修改: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注 1]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注 2],且应仅提及争议本身,即为:
    •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互动禁制的行为采取行动[注 3];及
    •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方针及指引而直接对自己造成影响的行为采取行动[注 4];及
    • 在遭到以上二点所述之指控时为自己作出辩解,且应仅阐明自己的行为如何不违反方针及指引。
  3. 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应该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注释

  1. ^ “非常显而易见”:即任何有理智的人都无法不同意的情况。
  2. ^ “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即同一件事只能作出一次陈述,不能多次回应,亦不能增删修改陈述内容。
  3. ^ 提及对方时应尽量以差异链接取代对方的用户名。
  4. ^ 例如被其他用户骚扰等情况。

  公示 7 日:自 2023年9月21日 (四) 16:37 (UTC) 开始公示,于 2023年9月28日 (四) 16:37 (UTC) 结束公示。(提醒:部分公示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栏,请协助更新。公示期间如有反对意见则此公示无效。)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4日 (四) 16:37 (UTC)回复

@桐生ここ:我对于目前版本不太放心。“即”字论为限定解释,应该考虑设置不兜底条款,即以常理为基础而非规则性的硬式。比如我在互助客栈的讨论中,为了检讨Mys 721tx的滥权言行,不可避免地提及那互动禁制用户的名字(好了,我现在作为互动禁制一方又在“间接提及”用户了。根据上方“即字论”的严苛定义,您们是否又觉得需要被提报到管理员布告板了?届时再增加一堆规定?再次通过轻辱用户的过程实现公理?然后再谓之管理员“按章办事的体现”“错的是方针,不是管理员”之类?)施行过于严格的定义反而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对目前版本表示(-)强烈反对。如有必要,至少应将两个版本(即现行的版本和@User:BlackShadowG君提供的英维译本)一并列出得到社群倾向性共识后施行方为佳。——WMLO议程表 2023年9月18日 (一) 06:27 (UTC)回复
请参考历史讨论,有“即为”和“例如”两种版本,当时仅Newbamboo有表达意见,认为应限定为“即为”,没有其他人表达意见,因此就采取该方案公示。
请社群重新讨论并确定: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且应仅提及争议本身,即为

还是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且应仅提及争议本身,例如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8日 (一) 09:22 (UTC)回复
( π )题外话:WP:IBAN的“直接或间接于本站内提及或评论另一方”的“提及”是否只代表提到该用户名。--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8日 (一) 09:34 (UTC)回复
同样认为经过多次修改的版本反而不如最初翻译自英维的版本:
  1. 但通常不能超过一次”变成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还加上了不能增删修改陈述内容的规定,我认为这只是画蛇添足。首先中维本身在站务上就不如英维活跃,如果第一次陈述未得到社群相应,再进行陈述显然是合理的。此外,举报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继续提供事件的细节,或者为其叙述增加更详细的内容,这也没有理由被禁止。直接限制只能陈述一次的做法,无异于鼓励在官僚体系下照本宣科地执行规条,这个条文明显忽略了常识的重要性
  2. 且应仅提及违规事实”变成了“且应仅提及争议本身”,这里反而把应该清晰化的语言模糊化了。“仅提及违规事实”代表着举报人只应该说明对方做出了什么违反编辑禁制的行为(例如:“A回退了我的编辑”、“A在某页面指责我的行为”),但变成“仅提及争议本身”就可以进行很广泛的解释了,可以把整起争议甚至禁制本身是怎么回事都添油加醋地解释一遍(例如:“A做过什么什么样的行为,与我的立场有什么什么样的不同,因为什么什么不当行为被禁制。现在他回退了我的编辑,这不仅违反了什么什么方针,我还相信这是受到什么什么立场的驱使,他屡教不改,我建议管理员施以不限期封禁”没错,这也半句不离争议,都是有关“争议本身”的发言),我相信这不是社群希望看到的。
  3. 还有上方WMLO君指出的,把“例如”变成“即为”,我实在看不懂这样做的必要性在哪里,难道社群没有常识来辨别什么是“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必须要方针来框定哪些内容属于这些情况?上方WMLO引用了Wikipedia:规则只是原则这篇论述,我觉得很应景,摘取其中一句话:“在任何情况下,方针指引都不是用于精确定义原则。阅读这些方针指引页时,应该使用常识来理解,必要时忽略这些规则”,显然这样的条文已经是把常识的重要性给忽略了。
  4.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方针及指引而直接对自己造成影响的行为采取行动;及在遭到以上二点所述之指控时为自己作出辩解,且应仅阐明自己的行为如何不违反方针及指引。,先不提“其他用户违反互动禁制的行为”/“其他用户违反方针及指引而直接对自己造成影响的行为”有多少差别,还专门给出一条可以自辩的规定……嗯,我更加认为这个条文在默认社群没有常识来判断何为“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了,还需要明确框定这种情况。
综上,我必须明确(-)反对这个版本的条文,并强烈请求回滚至最初的英译条文。目前的版本做出过于严格和死板的规定,简直是在鼓励照本宣科地执行规条,完全忽略在解决问题时常识的重要性。再次引用这句话:“在任何情况下,方针指引都不是用于精确定义原则。阅读这些方针指引页时,应该使用常识来理解,必要时忽略这些规则”--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9月18日 (一) 13:50 (UTC)回复
Ping之前参与讨论的用户:@Mys 721txDewadipperCangjie6Mafalda4144NewbambooLuciferianThomas,如有打扰请见谅。--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8日 (一) 18:16 (UTC)回复
补Ping @Longway22。--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8日 (一) 18:35 (UTC)回复
谢谢black阁下之总结陈词,认为确实需要检讨很多方面之问题,社区在该案应当考虑以上因素和见解。--约克客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2:05 (UTC)回复
一、使用“即为”是为了防止规则过于模糊而遭到随意解释,若真有不得已的情况,那上面提到的IAR已经足以弥补,故(-)反对将即为改成例如。
二、若每件事可以进行多次陈述,无异于让双方可以继续进行无意义互动,完全违背互动禁制的本意,故(-)强烈反对允许进行多次陈述和增修。--🎋🎍 2023年9月19日 (二) 04:42 (UTC)回复
感谢BlackShadowG君及Longway22阁下的补充意见,而本人的意见已经在上方陈述过,不在此赘述。(+)支持BlackShadowG提供的英维译本。至于那个严苛限定的条文,说的未免狠一点,这只会醖酿出一群法匠阻碍社群公理之实现。——WMLO议程表 2023年9月19日 (二) 05:08 (UTC)回复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一条下似乎为解决互动禁制的问题而设立,但对于其他类型的禁制是否适用?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9月20日 (三) 02:49 (UTC)回复
另,提报对方可以强制规定用固定连结(在功能区有),或者d:zh:U:。但需不需要第三人通知对方?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9月23日 (六) 07:45 (UTC)回复
我们先确认一点,就是现行方针的确需要修正,确保可以向管理员提报不违反禁制。具体方针细节的争议,双方是否可以提供一个折中方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20日 (三) 04:32 (UTC)回复
事实可能需要修正之关键不是条文框架,而应当是约束代权人或其他关联代权行为之中,所显而易见违背基本操守、违背公义等等之活动或表征,
而且同时应考虑提报机制本身是否具备充足因素保证争议不被利益关联第三方诉诸妨害,如利用机制漏洞及社区实际局限等,而反复、重复提报所有与单一方相左者:或仅有单纯与单一方就个案存有不统一意见者,或未有支持单一方诉诸不友好对待与其冲突方者,或与单一方有所冲突方者间达成共识者等等。
另外,如该议案提交中典型之施行禁制争议个案可见,本身背景亦属本地实际长期未能有效处理诸多个案问题之争议一环,重点本身如社区资源可见,是禁制之赋予,即为弥补社区自治力等无法有效应对争议或系统问题,所采用之折中手段。而有关禁制关联衍生之问题,如个案可见,即为受禁制表面限制下,基于施行折中方案前同一类本地未能解决问题因素,而重新提交之情况,
如此应检视相关既定已形成所谓折中方案本身,是否仍可维持有效避免扩大维基本地局限问题。
如果仅就个案情况而言,必须关注之因素是折中替代处理实际采编活动争议之,单纯禁制发生采编活动争议是否具备有效性、建设性,和其他效益影响等叠加,必要是适用重新检讨禁制施行程序(替代直接梳理采编争议或其他方案),而非仍着眼于完善表面文章治理。--约克客留言2023年9月21日 (四) 03:59 (UTC)回复
基本上反对这项修订。修补漏洞然后制造另一个漏洞。
无可否认,确实现行方针未有向受互动禁制用户提供足够指引,指出当对方违反互动禁制时,应该如何回应,例如电邮管理员邮件列表。
但如果因此就容许受互动禁制用户于提报时,于站内提及及评论对方,那当其中一方违反互动禁制时,互动禁制就会即时形同虚设,随时令争议再起。
当要发出互动禁制,即是双方争议已经去到极度白热化,绝对不应该允许在站内有任何一丝互动之可能。
以上。--J.Wong 2023年9月23日 (六) 10:20 (UTC)回复
我仍不改变“不反对”修订之立场,但望社群复检当时社群引入IBAN时的讨论,考虑当初不将提报对方违反禁制列入可接受行为范围内的原因是否仍然适用。另,在读完当初引入IBAN的讨论后,更确定WMLO等人声称互相提报符合方针一说没有社群共识依据,本就未曾列入方针且有共识不采纳,单纯就是为了个别人士利益而扭曲方针,行为不可取。不否认社群在这段时间内达成新的初步共识,但此前绝无方针依据,请诸位坚称管理员操作“违反常识”的用户考量当初发言是否同时“违反有原因而通过的共识”。--西 2023年9月23日 (六) 14:34 (UTC)回复
由于目前已有依据此初步共识的“判例”,故争议点在于选择:
  1. BlackShadowG版(英文维基原版)
  2. Newbamboo版(限制提报陈述一次)
  3. Wong128hk版(维持现行方针并说明允许EMAIL)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23日 (六) 14:51 (UTC)回复
Wong128hk版的方案和我上一次讨论时提出的差不多,应该明确指引一条不会违反编辑禁制的渠道,但我绝对无法接受允许进行多次提报、陈述或增修的方案,原因和Wong128hk阁下在引入互动禁制方针时和现在的见解相同。另外就之前引起争议的事件而言,双方编辑禁制的原因就是因为在管理员布告版进行的无意义互动,那么继续试图在管理员布告版解决新的争议无异于缘木求鱼,故我认为之前引起争议的事件不足以作为考虑本修订案的依据。--🎋🎍 2023年9月24日 (日) 06:28 (UTC)回复
想再补充一点,请诸位好好想想为什么要有“互动禁制”,就是社群或管理员相信用户与受禁制者或受禁者与受禁者之间,已经无可能单靠正常交流讨论去排解纷争。既然已经无法透过讨论去排解纷争,还提供讨论空间或要求透过妥协、讨论去订定如何理解及执行方针,无异于缘木求鱼,为执行添加大量障碍。所以条文必须极之清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应该存在任何讨论空间。要照本宣科就照本宣科。--J.Wong 2023年9月24日 (日) 07:47 (UTC)回复
禁制方针本就应该是“法无容许即禁止”,不容得“我觉得这句应该这样解读”的说法,这次争议中显然很多人都无视了这条基本原则。当初修订禁制方针本就该将“禁制的意义”一段维持与英维相同的“禁制就是禁制”(ban means ban)。--西 2023年10月2日 (一) 03:08 (UTC)回复

WP:BANEX 电子邮件版

编辑
现行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即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必须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提议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等,即: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及
    • 使用电子邮件向管理员陈述情况。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必须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方针应该明确说明,例如互动禁制的对方如果到你的讨论页疯狂辱骂骚扰,你要怎么办?是否只能等着别人发现去提报。这次主要参考了竹生和Wong128hk的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3:29 (UTC)回复

但就现行条文而言,向管理员邮件列表寄送告状信已经是不违反禁制的渠道(虽然可能有不少人在遇到问题时可能不会想到有这样一条渠道),我的意见是在“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后面加入相关指引性文字,比如“若需要检举互动禁制的另一方违反禁制,您可以向管理员邮件列表寄送电子邮件或到管理员的对话页作出举报,但注意进行后者时仍需遵守禁制”之类的。--🎋🎍 2023年10月2日 (一) 13:34 (UTC)回复
@Newbamboo
如果不做更改,“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似乎没有必要保留,因为永远只能是“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
而且,“若需要检举互动禁制的另一方违反禁制”感觉有一种鼓励性质,而“到管理员的对话页作出举报”又涉及允许讨论页举报是否允许另一方在讨论下自辩。--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6日 (五) 15:17 (UTC)回复

现行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即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必须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提议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必须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即使用电子邮件向管理员陈述情况请求处理亦不违反禁制。

按照竹生意见重新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6日 (五) 15:32 (UTC)回复

  公示 7 日:自 2023年10月13日 (五) 15:32 (UTC) 开始公示,于 2023年10月20日 (五) 15:32 (UTC) 结束公示。(提醒:部分公示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栏,请协助更新。公示期间如有反对意见则此公示无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6日 (五) 15:45 (UTC)回复
语句不通顺。因理论上仅有互动禁制是连谈都不能谈,所以可以写明是互动禁制:用户受互动禁制时若遇其被禁止接触者行为不当(如骚扰、违反互动禁制等),为免冲突升级,不应经站内途径提报,而应该经unblock-zh电邮列表请求管理员处理;经电邮提出请求不视作违反禁制。--西 2023年10月7日 (六) 13:19 (UTC)回复
@桐生ここ???--西 2023年10月14日 (六) 17:52 (UTC)回复
模板……--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5日 (日) 01:35 (UTC)回复
现行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即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必须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提议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即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必须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用户受互动禁制时若遇其被禁止接触者行为不当(如骚扰、违反互动禁制等),为免冲突升级,不应经站内途径提报,而应该经unblock-zh电邮列表请求管理员处理;经电邮提出请求不视作违反禁制。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5日 (日) 01:38 (UTC)回复

  公示 7 日:自 2023年10月22日 (日) 01:38 (UTC) 开始公示,于 2023年10月29日 (日) 01:38 (UTC) 结束公示。(提醒:部分公示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栏,请协助更新。公示期间如有反对意见则此公示无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5日 (日) 04:30 (UTC)回复
说明:上方为自动公示模板,如有反对则公示无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5日 (日) 04:31 (UTC)回复

WP:BANEX修订公示

编辑
现行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即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必须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提议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即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必须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用户受互动禁制时若遇其被禁止接触者行为不当(如骚扰、违反互动禁制等),为免冲突升级,不应经站内途径提报,而应该经unblock-zh电邮列表请求管理员处理;经电邮提出请求不视作违反禁制。

@桐生ここ:所以说不要用自动公示模板,没人会记得。续维基百科讨论:禁制方针#修订WP:BANEX,讨论已满30天且已达成共识,因为未挂公告栏不符合公示要求,故重新  公示7日,2023年11月16日 (四) 15:19 (UTC) 结束。--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15:19 (UTC)回复

竹生版本可以在管理员的讨论页举报,是不是应该允许在管理员讨论页。--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9日 (四) 19:37 (UTC)回复
任何站内的公开指控都有引起蝴蝶效应的可能性,与堵截进一步冲突的原意相违背。--西 2023年11月10日 (五) 01:29 (UTC)回复
未绑定电邮也不期望绑定电邮的用户此路不通。->>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11月10日 (五) 03:11 (UTC)回复
同Ohtashinichiro。既然之前某案例管理员说明可以直接用讨论页联系管理员,故认为应允许。--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0日 (五) 08:23 (UTC)回复
用户可以自己经个人电邮发信,unblock-zh并无限制是只能通过EmailUser联络。如果这个会造成误会就换个连结即可。--西 2023年11月10日 (五) 13:11 (UTC)回复
透明度存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10日 (五) 08:01 (UTC)回复
同刘君,(-)反对。若能将电邮公开但只允许管理人员回复那可考虑。比如可以另开一个mailinglist专门处理这项事务并能有bot转发。-- )dt 2023年11月16日 (四) 00:52 (UTC)回复
现行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即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必须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提议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即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必须即时透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此外,使用电子邮件向管理员陈述情况,向管理员提出请求不违反禁制。用户受互动禁制时若遇其被禁止接触者行为不当(如骚扰、违反互动禁制等),可使用unblock-zh电邮列表请求管理员处理;您也可以到执行禁制的管理员对话页作出举报,但注意仍需遵守禁制(可使用差异链接代替被禁止接触者用户名)。

不是所有人都愿意使用个人信箱发送邮件,因此应该开放非邮件举报,如果你维有类似UTRS的系统倒是可以考虑。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17日 (五) 10:06 (UTC)回复

修改Wikipedia:禁制方针#管理行动禁制

编辑
现行条文

由于局部封锁于2019年4月17日引入维基百科,管理员应选择封锁作为管理行动采取的措施。管理员在上述情况以外采取禁制措施,应当在实施禁制令后至维基百科:管理员布告板通知社群。

提议条文

由于局部封锁于2019年4月17日引入维基百科,管理员应选择封锁作为管理行动采取的措施。管理员在上述情况以外采取禁制措施,应当在实施禁制令后至禁制纪录通知社群。

如题,根据实际情况微调方针。--东风留言2023年11月7日 (二) 10:53 (UTC)回复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1月7日 (二) 12:03 (UTC)回复
我觉得应该还是要在管理员布告板发布公告(处理子布告板结论也算),然后同时刊登在禁制纪录上比较好。也就是“应当在实施禁制令后在管理员布告板通知社群,并登记于禁制纪录中。”——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1月7日 (二) 12:09 (UTC)回复
现在回想,究竟我修订方针的时候在想什么,管理员理论上不应该在这四个情况以外实施禁制……吧?--西 2023年11月7日 (二) 18:13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上述情况”指的是用封禁功能执行禁制吧。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1月7日 (二) 18:23 (UTC)回复
不是,这句确实是回应上面四点管理行动的(上面四点以外)。我记起来了,这是针对如2021年Walter Grassroot一例禁制,不属传统的编辑禁制,则是需要在执行后通知。全站范围禁制虽然属于传统的编辑禁制,但上面四点也确实没有包含此种禁制中,到布告板通知为佳。--西 2023年11月8日 (三) 03:07 (UTC)回复
或许改成“管理员布告板禁制纪录”?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4:39 (UTC)回复
否。禁制记录真的只作公告之用,我当时定要在布告板通知特殊类型的禁制是因为容许社群讨论。这个开讨论的责任就该落在施行措施的管理员而不在社群身上。--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14:44 (UTC)回复
那改成“传统的编辑禁制”放在禁制纪录即可,不属于的放在管理员布告板?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9日 (四) 14:51 (UTC)回复
不论什么禁制都要放记录,不属于方针上述四类的就在记录的同时通知社群以供复核。当然,如果有关禁制措施是社群自己讨论出来的,那么没可能官僚到要求管理员还是再开讨论。--西 2023年11月9日 (四) 15:14 (UTC)回复
现行条文

由于局部封锁于2019年4月17日引入维基百科,管理员应选择封锁作为管理行动采取的措施。管理员在上述情况以外采取禁制措施,应当在实施禁制令后至维基百科:管理员布告板通知社群。

提议条文

由于局部封锁于2019年4月17日引入维基百科,管理员应选择封锁作为管理行动采取的措施,同时在行动后将有关内容登记于禁制纪录。管理员如在上述四种情况以外采取禁制措施,应当在实施禁制令后至管理员布告板通知社群。

调整。--东风留言2023年11月17日 (五) 05:41 (UTC)回复

误导性高。局部封锁不需记录于禁制纪录,但现在的语法看起来像是说局部封锁需要记录。--西 2023年11月19日 (日) 06:47 (UTC)回复

再修封锁及禁制方针

编辑

@路西法人抱歉,让您久等了;感谢您整理及草拟方针的努力,使条文变得没有那么杂乱。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回复

(+)赞成Special:Diff/76271880,如果给予新的理由或提议,应该可以重提过去的讨论。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回复

(~)补充:傀儡是有可能互相模仿,CU外不能100%肯定与主账号的关系,其后的中维破坏者多数已被鸭子封掉,社群是否掌握事情的全貌。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复

再修封锁方针

编辑

已更改提案;如有意见,欢迎在框内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


现行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锁。封锁应具有威慑作用,以防维基百科受破坏及扰乱,阻止当前持续的破坏行为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锁期限;封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锁仅可用于组织维基百科到破坏或扰乱,而绝非“惩罚”用户之用;封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锁。

提议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锁。封锁是预防性措施,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锁期限;封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锁仅可用于阻止维基百科到破坏或扰乱,而绝非“惩罚”用户之用;封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锁。

  • 某种程度上,路西法人是说对了,最终还是为了阻止再犯,意义是确实存在:阻吓或吓阻是指使人害怕而停止某种行为,威慑是指使用封锁来让人恐惧屈服。
  • Deter,尤其是指出阻止的方法,既可解为做某事将有坏结果的威胁;也可解为使某人难以做某些事情,对于破坏者设置自动封锁,技术上阻止24小时内继续编辑,事实上禁制时段视为不允许继续编辑。

Google Translate:

  • 阻吓 ⇒ deter
  • 吓阻 ⇒ deter
  • 威慑 ⇒ deterrence
  • deter ⇒ 阻止/吓住/威慑
  • deterrence ⇒ 威慑/妨碍物
  • 从2021年2月2日起,通用行为准则(UCoC)属于维基媒体方针:任何维基媒体项目的当地方针不得规避/削弱/忽视此方针。

参见UCoC章节3.2

当某人实际上或被认为具有权力/特殊权限/影响力的时候,对别人采取不尊重/残酷/暴力行为,就会构成滥用职权。在维基媒体的情境,它可能以辱骂或心理虐待的形式出现、以及可能与骚扰的部分重叠。

  • 公务、官方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获委任的公务人员、维基媒体基金会或分支的官方和工作人员,利用权威/知识/资源,以恐吓或威胁别人。
  • 滥用资历和权势:利用自己的职位或名誉来恐吓他人。我们希望在运动中具有丰富经验和权势的人表现得格外谨慎,因为他们的敌对言论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强烈反应。具有社群权威的人,拥有被视为可靠的特殊权限,不应滥用此权限来攻击反对者。
  • 心理操纵:恶意地使某人怀疑自己的知觉/感受/理解,以赢得辩论或强迫某人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
  • LTA:原因不在于罪大恶极,如何制造寒蝉效应,而是数个月来发生同类的事情,短期内较大可能继续破坏;不管一个人,还是一群人,只要通过鸭子测试,明显的模仿或分身均可被封锁。
  • 危险性:防止他们威胁用户的安全。
  • 吓阻理论,我认为词汇常用于刑罚,透过严惩他们来杀鸡儆猴;设置较长的封锁时间,因为较短的封锁时间,不足以防止同类行为。
  • 维基百科的警告讯息,起初是用于促进沟通协作,鼓励有成效或和睦相处的行为;指明用户可能会被封锁,目标不在于把贡献者吓跑,让他们有心理准备,预告是副作用较小的方案。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23:24 (UTC)回复

(-)强烈反对以上观点:
  1. UCoC明显不阻止依照方针指引作出防止破坏的吓阻性封锁,显然不属于“辱骂”、“心理虐待”、“骚扰”、“滥用职权”、“滥用资历和权势”、“心理操纵”任何一点,您引用了却完全没有说明如何违反了。请停止过度诠释UCoC。
  2. “我认为词汇常用于刑罚”不代表词汇就只能用于刑罚。
  3. 封锁方针指明封锁应具有吓阻性质跟警告讯息用什么语调完全无关。
请你说话不要一块一块,“设定较长的封锁时间,因为较短的封锁时间,不足以防止同类行为”连句子都称不上,我读你的留言读得很辛苦。--西 2023年5月18日 (四) 02:25 (UTC)回复
  • 我想说的是阻吓或威慑,不认为是一个较好的词汇,上方留言是我的重新翻译版本,意义上相对接近于英文版本。
  • 我认为阻止一词可以应对所有情况,LTA怎么吓他们也不肯离开,根本就不感到害怕。
  • 76937184/76937767,回应关于警告讯息的部分。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复
(!)意见:请问何谓“预防性措施”呢?--Kriz Ju留言2023年5月19日 (五) 21:00 (UTC)回复
预防性是指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情。 -- 月都补签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复
(-)反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是指什么?几率和可能性如何评估呢?什么条件可以被认为会发生何事?难以定义和评估。以此看来,个人反对。封禁不是用来消灭所有疑虑和可能性的,要这样说,把所有人都封禁自然也不会有破坏。下次请记得签名。--Kriz Ju留言2023年5月30日 (二) 16:35 (UTC)回复
当时赶着写,所以漏签了;我认为您说的蛮有道理,预测总会有不准确。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复
现行条文

防止扰乱

管理员可因用户作出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或影响其他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扰乱行为而实施封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属严重扰乱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用户在首次被封锁前会收到数次警告,但执行封锁时仍应当在被封锁用户的对话页提供适当说明或理据以减少争议;再犯者在被重新封锁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纯粹扰乱 以下账号均具有明显扰乱维基百科的可能性,可在无警告的情况下被封锁(一般为不限期封锁

提议条文

防止扰乱

管理员可因用户作出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或影响其他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扰乱行为而实施封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属严重扰乱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用户在首次被封锁前会收到数次警告,但执行封锁时仍应当在被封锁用户的对话页提供适当说明或理据以减少争议;再犯者在被重新封锁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纯粹扰乱 以下账号均具有明显扰乱维基百科的可能性,可在无警告的情况下被不限期封锁:

显然不是在建设百科全书,涵盖范围较广,英维没有补充,只说是它是常使用的原因,所以提议修改位置;纯破坏用户,常见程度较高。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23:33 (UTC)回复

如果是移动条文而不是整个NOTHERE删除就可以。另外可在无警告的情况下予以不限期封锁。--西 2023年5月18日 (四) 02:27 (UTC)回复

现行条文已被修改;如有意见,欢迎在框内提出。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复


原提议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锁。封锁是预防性措施,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锁期限;封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锁仅可用于阻止维基百科受到破坏或扰乱,而绝非“惩罚”用户之用;封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锁。

新提议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锁。封锁仅可用于阻止维基百科受到破坏或扰乱,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锁期限;封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锁。

以上。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复

( ! ) 将于七天后公示:如有意见,欢迎在下方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复
您移除“吓阻”我就继续(-)反对,封锁必须同时有强烈的吓阻及教育意识,缺乏任何一个作用均不可;阻止当前及未来扰乱行为正是吓阻。且阁下此部分修订方式极具误导性,“原提议条文”部分可让人以为是现今方针条文,以致他人没看清就不知道什么条文被移除了。--西 2023年6月19日 (一) 02:00 (UTC)回复
首先谢谢您提出意见,我明白您维护维基百科的善意;然而很抱歉地告诉您一个坏消息:当前仍然没有采纳您的提议,具体原因请见下方。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
现行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锁。封锁应具有威慑作用,以防维基百科受破坏及扰乱,阻止当前持续的破坏行为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锁期限;封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锁仅可用于组织维基百科收到破坏或扰乱,而绝非“惩罚”用户之用;封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锁。

提议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锁。封锁只可用于阻止维基百科受到破坏或扰乱,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锁期限;封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锁。

➕️ 吓阻的赞成理由:对于累次被封锁的维基人来说,设置较长封锁时间的原因是较短封锁时间不足以阻止同类行为。
➖️ 吓阻的反对理由:对于首次被封锁的维基人来说,设置较长封锁时间可能制造恐慌,被封锁者的情绪变得不稳定,因而做出激进行为。


➕️ 吓阻的赞成理由:对于曾经建设维基百科的参与者,他们会担心封锁带来的后果,那就是被禁止编辑维基百科,有助于打消他们扰乱维基百科的念头。

➖️ 吓阻的反对理由:对于持续破坏维基百科的参与者,他们会无视封锁带来的后果,任何禁制是家常便饭,自动封锁过期后继续捣蛋,相信其他方法不能阻止破坏行为,威吓可能让他们变得雀跃。


➕️ 吓阻的赞成理由:使用封锁来让人知道不可以扰乱维基百科,因此被视为有效的做法。

➖️ 吓阻的反对理由:教育用户可以使用提醒的方法,礼貌地指出您认为不妥当的地方。


👤 月都的综合意见:我认为阻止一词能够全方位应对所有情况,任何做法都是围绕着阻止的中心;此提案以讨论的理据作为主要考量,选择较为稳妥的方针条文。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

仍然(-)反对,一日移除“deter吓阻”一意而只剩“stop/block阻止”就仍然是与英维不一致(封锁的目的必定是一致)且剥夺了一定意思。还是那句,任何移除“吓阻”一词而没有适当同义词取代的提案就会无限期反对。--西 2023年7月1日 (六) 07:26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所言有理。我甚至觉得这部分完全没必要修改,我建议提案人不要继续浪费时间在这部分上。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29 (UTC)回复
我会说是热诚,大家都心系维基百科;至于不要继续浪费时间,向您说不好意思,因为我辜负您的期望没有做到。 -- 月都 2023年7月15日 (六) 00:01 (UTC)回复
  1. 回应Special:Diff/76259549吓阻理论的英文版本是Deterrence_(penology)Penology的中文版本是刑罚学;这里的方针以中文为准,deter/stop/block的翻译只供参考。
  2. 回应Special:Diff/77282709,即便不代表词汇只能用于刑罚,吓阻一词带有让人害怕的意思,最终目标是阻止某人做出扰乱维基百科的行为;威慑一词只有让人恐惧屈服的意思。
  3. 修订位于名为「原则」的章节,这里的原则是指所有封锁的基本准则,如果继续保留吓阻/威慑的相关同义词,那就是说基本上封锁必须有让人害怕/恐惧/屈服的效果,但有可能使得被封锁者感到惶悚不安,再加上被封锁本身带来不愉快情绪,因而造成混乱失控不是奇怪现象。
  4. 虽然您和我都希望维基百科不会变差,但是经过综合考量后,我认为需要剥夺在条文里吓阻或威慑的意思。
-- 月都 2023年7月15日 (六) 00:01 (UTC)回复
扭曲原意不可取。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5日 (六) 00:11 (UTC)回复
您说的有道理。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复
您继续吧,我继续维持我的反对意见。反正又不是只有我反对您。--西 2023年7月15日 (六) 01:41 (UTC)回复
就算您反对,还是希望您同意。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复
现行条文

防止扰乱

管理员可因用户作出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或影响其他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扰乱行为而实施封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属严重扰乱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用户在首次被封锁前会收到数次警告,但执行封锁时仍应当在被封锁用户的对话页提供适当说明或理据以减少争议;再犯者在被重新封锁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纯粹扰乱 以下账号均具有明显扰乱维基百科的可能性,可在无警告的情况下被封锁(一般为不限期封锁

提议条文

防止扰乱

管理员可因用户作出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或影响其他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扰乱行为而实施封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属严重扰乱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用户在首次被封锁前会收到数次警告,但执行封锁时仍应当在被封锁用户的对话页提供适当说明或理据以减少争议;再犯者在被重新封锁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纯粹扰乱 以下账号均具有明显扰乱维基百科的可能性,可在无警告的情况下予以不限期封锁:

参考路西法人的建议。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复

( ! ) 将于七天后公示:如有意见,欢迎在下方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复

  公示7天:修改防止扰乱章节的提议条文。 -- 月都 2023年7月28日 (五) 16:20 (UTC)回复

  通过。 -- 月都 2023年8月7日 (一) 11:23 (UTC)回复
现行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锁。封锁应具有威慑作用,以防维基百科受破坏及扰乱,阻止当前持续的破坏行为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锁期限;封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锁仅可用于阻止维基百科收到破坏或扰乱,而绝非“惩罚”用户之用;封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锁。

提议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锁。封锁只可用于阻止维基百科受到破坏或扰乱,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锁期限;封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锁。

封锁应具有【阻吓/吓阻/威慑】作用意思是让用户害怕后果而不做出破坏相关词汇倾向于惩罚的重心。为什么封锁不应该有惩罚的用途?在阻止用户损害维基百科的同时,思考对用户未来建设维基百科的影响。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复

仍然(-)反对。你把上面讨论折叠了不代表我和Sanmosa的意见就没了。你搬十万次还是一样的结果。--西 2023年7月18日 (二) 17:19 (UTC)回复

有关封锁应否具吓阻作用的意见,可参考User:月都/Edit3816。 -- 月都 2023年10月15日 (日) 08:08 (UTC)回复

  公示一周:修改原则章节的提议条文。 -- 月都 2023年10月24日 (二) 15:46 (UTC)回复
仍然反对,显然反复强推没有共识的提案,提案人以个人解读“吓阻等于惩罚”扭曲、超译方针条文原意。--西 2023年10月24日 (二) 16:15 (UTC)回复
“阻止当前及未来扰乱行为正是吓阻”请问为何使用带有歧义的词语,以及您认为吓阻的原意是什么。 -- 月都 2023年10月24日 (二) 16:53 (UTC)回复
吓阻就是“使人明知不想要的后果而阻止特定行为”,本就没有歧义。现实中套用于刑法,固然后果是惩罚形式,但因为此而将“后果”视同“惩罚”就成了滑坡谬误。维基百科的封锁并非惩罚,但仍然是后果,也实际是必须以封锁的后果使屡次违规者因不想被剥夺编辑权而停止不当行为。除了“阻”,封锁仍必然存在“吓”以告诫不应违规,只有阻没有吓就会导致不认知自己不当之处的情况。阁下解读“使人害怕”只是主观想法,客观表达就是“使人知晓情况而不愿意持续”,显然不存在问题。--西 2023年10月24日 (二) 17:53 (UTC)回复
“实际是必须以封锁的后果使屡次违规者因不想被剥夺编辑权而停止不当行为”有些人可能做到效果,然而遇到LTA就适得其反,对他们来说没有包袱。 -- 月都 2023年10月24日 (二) 22:30 (UTC)回复
“遇到LTA就适得其反,对他们来说没有包袱”,那连阻止破坏都是废话,实际根本没能阻止。能阻止就不会有LTA。根本从头到尾方针不是给LTA看的。--西 2023年10月25日 (三) 02:18 (UTC)回复
封锁还是可以暂时阻止破坏;我认为LTA也有改变的一天,与其设法排除他们,不如鼓励他们不再继续破坏。 -- 月都 2023年11月4日 (六) 08:00 (UTC)回复
所以跟“吓阻”有什么冲突?封锁仍然本质上是有此吓阻意义,对LTA没此意义不代表排除了他们。--西 2023年11月4日 (六) 09:03 (UTC)回复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理论上应当包括所有情况,因为“封锁应具吓阻作用”位于原则章节。 -- 月都 2023年11月4日 (六) 11:03 (UTC)回复
连怎么判断该不该吓阻也成问题:每个人的特质存在差异、封锁开放代理的原因,所以重点在于保护维基百科的目标。 -- 月都 2023年10月24日 (二) 22:30 (UTC)回复

移除“封锁应具有吓阻作用”的理据如下:

  • 即便阁下认为“使人害怕”只是主观想法,然而吓阻通常让人联想到“使人害怕来阻止”的意思。
  • 吓阻讲求编辑权限、使氛围变得不和睦,增加了冲突风险,导致社群离心离德;相反以鼓励方式,帮助维基人克服困难与正面地前进,容易取得别人的支持与谅解。
  • 如果想要“防止作用”,现行方针已有相关条文;如果想要提出申诉请求,建议参考封锁申诉指导,管理员禁止用户编辑的原因:为了防止维基百科继续遭到破坏及扰乱。
  • 方针与指引均由社群订立,志于列出最佳做法、阐明原则及解决纷争;争议解决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帮助编者和谐地编辑百科全书;共识最终将根据支持和反对该议题的论点质素所决定,并且理想情况是条文获得整个社群支持。

-- 月都 2023年11月4日 (六) 08:00 (UTC)回复

过度理想化。这里使用吓阻与社群沿用已久的“警告”一词情况完全相同,“警告”一词亦经常被人(尤其是新人)认为是“威胁”,但社群历久以来均不认同“警告”是威胁。威慑、吓阻等用词与“警告”性质亦是相同。始终封锁是执行方针的措施而非协作措施,是面向不遵守方针指引的用户,而不是面向有改善意图的用户。提醒、警告均以封锁的“令用户害怕后果”的效果而责令其停止行为。正是因为这是面对破坏及扰乱行为,所以更加不存在“鼓励”的情况。什么都那么正面能鼓励,那这个社群就乱了。--西 2023年11月4日 (六) 09:10 (UTC)回复
第一,即便阻止扰乱的目标一致,然而警告不等于封锁用途,从被封锁者的角度来看:这次封锁应该具有让我害怕封锁来防止扰乱的作用/这次封锁要让我不想被剥夺编辑权限来停止不当行为;第二,保护维基百科以及文明协作应当同时兼顾,无视任何一方不符合维基百科的福祉;第三,这不是说鼓励破坏/毋需阻止损害维基百科的行为,而是鼓励方式较容易取得别人的支持与谅解。 -- 月都 2023年11月4日 (六) 11:03 (UTC)回复
封锁是执行措施,不是协作措施,这是无可辩驳的。封锁本身就是阻止不当编辑行为,是阻止(不良)协作的措施。经验可鉴鼓励是半点皮毛都没用。--西 2023年11月5日 (日) 07:49 (UTC)回复
第一,“封锁是执行措施”这句话以WP:LOP来说没错,封锁用于保护维基百科免受损害;即便不是协作措施,也应当遵守文明协作规则,而非将它排除在外。第二,现行方针已有“阻止维基百科受到破坏或扰乱”的条文。第三,诉诸吓阻或威慑可能有短暂的效果,然而长远来说削弱协作精神,扩大管理员与被封锁者之间的鸿沟,造成双方精神上的负担;即便看起来接受了,恐怕不是心悦诚服。第四,鼓励方式提醒他们如何做得更好,这种做法较容易得到编者认可,凝聚一群志同道合的维基人、创造一个和睦共融的氛围,齐心协力写好百科全书。 -- 月都 2023年11月14日 (二) 23:03 (UTC)回复
不愿意理解违反维基百科规则就是会被封锁的用户本来就不是在协作。跟不是在协作或不打算协作的人谈什么协作?--西 2023年11月15日 (三) 01:01 (UTC)回复
尽管别人不合作也应克尽己任,做到“以礼待人,以理服人”,礼貌地释出协作的善意,解释相关行为不当的理由、给予讨论空间来解决纷争,互相聆听并回应彼此的需求,在可行情况下提供协助,上述的一切用来成就维基百科,愈来愈多这样的人有助于缔造和睦协作氛围。任何封锁的目标必然是降低扰乱风险,有些潜在妨碍公众阅读百科全书,牵连到接触世界各地知识的福祉;然而采取行动时将文明协作扣连起来,能够使维基百科福祉最大化。 -- 月都 2023年11月25日 (六) 08:00 (UTC)回复
幻想过度。非常显然与维基百科实际情况不对应,被一些人善待的扰乱者只有愈发猖狂的情况。随便列几个近期的大名字都是这样:Mosowai、Longway22、Wpcpey、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Q28(霜奶仙)、Cyron Choi(Seikan Tunnel)、Fumikas Sagisavas、Assifbus,这些都是屡屡被放过的扰乱者,不论社群给予多少改善机会,全部都未有改善,更有嚣张到叫嚣要社群封锁他们。实务上给予过机会解封的(如Dragon17cc等)都未见有改善行为的情况,我没看过您社群有多少个因长期扰乱被indef后解封的能维持正常贡献而不再重蹈覆辙。
请停止强推完全没有人支持的提案--西 2023年11月25日 (六) 08:13 (UTC)回复
首先参考避免冲突升级的方法,至少尽能力解决问题,双方都可以分享自己的想法,讨论有助于思考优缺点,效果相对威慑或阻吓持久,而非仗着高大的权势;“请停止强推完全没有人支持的提案”共识以有说服力的理由来作出决定,当然我有回复慢的问题。 -- 月都 2023年12月4日 (一) 22:56 (UTC)回复
封锁并不是解决冲突的方法,冲突亦并非封锁的原因,破坏、扰乱等行为更不属于“编者冲突”而是单方面问题,封锁和冲突解决无直接关联,勿再胡乱关联。共识仍是要求采纳多数人的意见,社群显然没有接受您的意见,请停止强推完全没有人支持的提案--西 2023年12月5日 (二) 03:04 (UTC)回复

再修禁制方针

编辑
现行条文

全站范围禁制 全站范围禁制褫夺在中文维基百科的一切编辑权利,被禁制人士不论使用任何账号或IP地址均禁止在任何情况下编辑中文维基百科的任何部分,依照 § 禁制申诉规范在其用户讨论页提出的申诉为唯一例外。全站范围禁制可用于以下情况:

  1. 屡次绕过封锁:全站范围禁制在用户主账号被不限期封锁,且用户查核最少三次确认滥用多重账号的情况自动生效。
  2. 全域锁定:全站范围禁制在用户账号于中文维基百科被不限期封锁,且因跨维基破坏或滥用多重账号而被全域锁定的情况自动生效;因账号被盗而被全域锁定者不在此限。
提议条文

全站范围禁制 全站范围禁制褫夺在中文维基百科的一切编辑权利,被禁制人士不论使用任何账号或IP地址均禁止在任何情况下编辑中文维基百科的任何部分,依照 § 禁制申诉规范在其用户讨论页提出的申诉为唯一例外。全站范围禁制可用于以下情况:

  • 全域锁定:全站范围禁制在用户账号于中文维基百科被不限期封锁,且因跨维基破坏或滥用多重账号而被全域锁定的情况自动生效;因账号被盗而被全域锁定者不在此限。

当前不允许绕过封锁,实际上相当于禁制;若想解除可提出封锁申诉,所以不建议提出禁制申诉。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23:24 (UTC)回复

离个题,我建议各位提案的时候在标题概括一下自己想做什么,不然存档到讨论页一排都是“建议修订xx方针”“再修xx方针”“建议修订xx方针 2”什么的  囧rz……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5月18日 (四) 01:15 (UTC)回复
我认为您的建议是值得考虑,如果太多或重写就会让标题冗长;此外,本来想原话题,编辑冲突只能想新话题。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复
封锁和禁制都是不允许绕过的,但封锁是针对账号,禁制是针对个人,所以实际上有更广的执行度。提出的理由跟上次提案通过前已被回应的理由相同,讨论过于近期,基本上是为无效论点。反而是这两种列明状况应走完整的社群共识解封而非单靠管理员解除,能列出来的两个情况都可严重了,仅仅一个管理员的判定未必足够。--西 2023年5月18日 (四) 02:32 (UTC)回复
节录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修订WP:BANEX建议引入CTBE的相关留言。--西 2023年10月2日 (一) 03:16 (UTC)回复
建议同时引入en:WP:CTBE以对应单向互动禁制时骚扰被禁制用户的情况。--Mys_721tx留言2023年8月19日 (六) 17:59 (UTC)回复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24日 (四) 09:37 (UTC)回复

见上方,提请讨论。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27日 (日) 16:08 (UTC)回复

原则上支持,但您维需先排除用户使用原就中性的词批评他人就被指控人身攻击的思想。建议先把什么才构成人身攻击厘清再说。--西 2023年8月27日 (日) 16:55 (UTC)回复
占位防存档。--西 2023年10月2日 (一) 00:58 (UTC)回复
似乎没什么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0 (UTC)回复
桐生君能否提供译本以供进一步讨论及公示?--西 2023年10月7日 (六) 13:44 (UTC)回复

一个问题

编辑

如何施行禁制?禁制是通过什么方式施行的?--GX01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1:01 (UTC)回复

@Gongxiang01方针里写了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5月25日 (六) 11:07 (UTC)回复
哪里?--GX01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1:08 (UTC)回复

互动禁制疑问

编辑

维基百科:禁制方针#互动禁制提到可以“参与同一个讨论”,但又说不能“于讨论中回应另一方”,那如果A与B是双向禁制,A发起的讨论,B能否直接参与讨论或者第一个发表意见。user:ATannedBurger认为是可以的,但最好只发表一次评论和立场,不要参与后续讨论。(Special:Diff/84729090/84729103)不知道其他人意见如何。—-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04:04 (UTC)回复

(!)意见:A与B有互助禁制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C条目的编辑争议?如是,为何A针C条目发起的讨论,B没有资格讨论?而且达成共识后可向管理员申请解除限制,可乐而不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09:18 (UTC)回复
维基百科:禁制纪录#实施中--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09:23 (UTC)回复
最后一个就是。--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09:24 (UTC)回复
应该不能直接参与/第一个发表意见(因为这会变成回复发起人),但是可以回复其他人?--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7日 (日) 09:27 (UTC)回复
第一个感觉的确会有违规疑虑,第二点应该没问题。--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09:29 (UTC)回复
翻阅之前讨论后,我发现当初互动禁制这个想法貌似是照抄英维翻译过来的,而英维解释IBAN这段话的原意为何貌似是某位(上古时期)英维管理员提出的个人意见。在阅读他当时的编辑摘要后,个人觉得该段文仅为表述("describe")互动禁制对管理员("our")代表的意思,而非一成不变(即互动禁制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您各位觉得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也罢,不过现在基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两种:在这边讨论出个共识并写入方针、明确规范互动禁制的定义,或赋予实施互动禁制的管理员更多解释权。若是后面这种情况,那我的想法已在先前的讨论中提出。-- )dt 2024年10月27日 (日) 17:34 (UTC)回复
站内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解读,自由雨日和你就已经有不同解读,所以最好讨论个共识并写入方针。--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22:20 (UTC)回复
本人的意见是,乙(B)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做法是闭嘴。虽然本人认为“参与同一个讨论”难以进一步定义(例如改成“参与同一个由第三者发起的讨论”就不妥),但运用常识应可得知,参与对方发起的讨论本质上就是危险的事。
另外想到一条问题。假设有一个独立于被互动禁制甲、乙两人之外的编辑丙,而丙在与甲或乙讨论时,说出一些有可能构成怂恿其中一人(或者两人)违反禁制的言论,那么当甲、乙其中一人(或者两人)违反禁制时,是否需要同时对丙作出处分?--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3日 (日) 16:51 (UTC)回复
怂恿违反禁制?--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3日 (日) 16:57 (UTC)回复
举例:丙直接在与甲的讨论中说出乙的名称、甚或语调激昂,令甲忍不住直接提及乙。--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1月3日 (日) 17:08 (UTC)回复
既然日期君提到了互动禁制,在下也想问一个相关的问题:假设甲和乙之间存在互动禁制,那是不是甲提出的改名请求乙都不能投票?📕📙📒📗📘赌博机构最坚定的反对者戒赌热线:2343-2255 2024年11月3日 (日) 17:5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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