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 (香港)

香港反腐敗機構

廉政公署[2](英语: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直译为“独立反腐败特派委员会”),简称“廉署”,香港市民一般俗称为“老廉”、“廉记”,于1974年2月15日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现改名为《廉政公署条例》)成立的香港独立调查机构,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前中文名称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机构独立及直接向香港政府首长(香港主权移交前为香港总督,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负责的纪律部队及执法机构,以肃贪倡廉为目标,一直以来透过执法、预防及教育“三管齐下”的策略打击贪污[3]

廉政公署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廉政公署标志
廉政专员胡英明
副廉政专员
兼执行处首长
丘树春
部门资讯
成立日期1974年2月15日
所属部门法定独立机关,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口号香港 胜在有你同ICAC(2006年至11年,2014年至今)
香港 一直胜在有你同ICAC(2012年及13年)
廉洁香港 有你同ICAC(2004年)
合力打击 贪污绝迹(1998年至2001年)
香港 胜在有ICAC(1995年至1998年,2002年至04年)
守法规 重廉洁(2003年起出现于有关选举的广告中)
守法循规 维护廉洁选举(出现于2003年以前有关选举的广告中)[1]
总部 香港香港岛东区北角渣华道303号廉政公署总部大楼
联络资讯
网站www.icac.org.hk
于2007年年底启用的廉政公署总部大楼(第四代)。

廉政公署现雇有职员约一千四百多人,几乎全部以约聘形式受聘,其中逾半数职员已在廉政公署服务超过十年。[4]

廉政公署首长为“廉政专员”,属于非公务员类别的公职人员,薪酬相等于首长级薪级第8点(政策局常任秘书长职级)。执行处首长亦兼任副廉政专员。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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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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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专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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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坚守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 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
  • 不惧不偏,大公无私执行职务
  • 绝对依法行事
  • 不以权位谋私
  • 根据实际情况严守保密原则
  • 为自己的行为及所作的指示承担责任
  • 言行抑制而有礼
  • 在个人及专业修养上力求至善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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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十八小时内对贪污举报作出回应。
  • 两个工作天内对非贪污性质举报作出回应。
  • 两个工作天内对要求提供防贪意见的人士作出回应。
  • 两个工作天内对要求提供倡廉教育或资料的人士作出回应。[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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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以亲身到廉政公署24小时举报中心或设于多个地区的分区办事处,亦可透过热线(852)2526 6366或邮递作出举报。由1974年至2008年年底为止,廉政公署共接获182,378宗举报(不包括与选举有关的投诉),其中104,962宗与贪污有关,而在该等与贪污有关的举报中,共有49,432宗涉及政府雇员。[6]

廉政公署(香港)现时作出以下服务承诺:[7]

  • 48小时内对市民的贪污举报作出回应。
  • 两个工作天内对非贪污性质举报作出回应。
  • 两个工作天内对要求提供防贪意见、倡廉教育或资料的人士作出回应。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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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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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至1970年代,香港人口快速增加,香港经济开始发展迅速。面对这些转变,港英政府既要专注维持社会秩序,同时亦积极为香港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但是,香港社会的资源因为人口不断膨胀而未能够赶及实际需求,从而助长了贪污的歪风。为了维持生计及尽早获取公共服务,普罗大众均被习惯贿赂作为途径,并且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除了众所周知的皇家香港警队之间的贿赂,比较具体的例子包括消防人员先收钱才开水喉灭火救护人员先索取“茶钱”才接送病人到医院、病人在医院内要给工人“打赏”才可以获得合理的服侍;此外,一般公共服务,例如轮候公营房屋和申请入读官立学校等,也得要贿赂负责的公职人员,其申请才可获得相应安排[8]

由于贪污歪风盛行,公职人员将索取“茶钱”及“利是”当作一般程序的手续费。而在港英政府各部门之中,又以皇家香港警队的贪污情况最为严重:这支被形容为“世上用钱所能买到的最佳部队”的警队在六七暴动中立功,获得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在1969年授予皇家名衔;却有不少警务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警权苛索款项,贪敛得来大笔财富,并且包庇各种非法罪行,严重威胁香港治安,市民苦不堪言[9]

葛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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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香港警务处早于1952年2月就成立了“反贪污部”,专责处理香港市民对警务人员的贪污投诉,及调查内部的贪污问题;但是鉴于内部贪污严重,如果对某人员作出调查,有机会连调查员自己也被揪出来。因此,警务处反贪污部的实际效用极其有限,其办案表现也被外界讥讽为“只打苍蝇、不打老虎[10];不少警务人员亦因为各种原因,对贪污妥协,加入行贿和受贿的行列。

香港总督戴麟趾在平息六七暴动后全方位检讨社会政策,意识到贪污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原有《防止贪污条例》的不足,于是在1971年5月制定《防止贿赂条例》,加重针对贪污的罚则、扩大惩治范围、以及赋予反贪污部更大的权力去侦查贪污案件[11]。然而其时的反贪污部仍是在皇家香港警队体制之内,警务处“自己查自己”及“自我结案”,警队的贪污恶习依然未有得到纠正。尽管英国朝野日益关注香港的贪污情况,戴麟趾任内肃贪的力度始终有限;他接受英国电视台访问,被记者问及香港的贪污问题时,更被批评为“像一根图腾柱僵硬地坐在摄影机前,言语唐突,态度暧昧”[12]

1971年10月麦理浩接任香港总督,随即著手处理贪污问题,而他在肃贪倡廉方面最大的贡献是一手创立专门扑灭贪污罪行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这个于1974年设立的反贪机关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可避免调查工作及执法行动受到被调查的政府部门、特别是来自警队的干扰及阻拦。总警司葛柏贪污案为廉政公署成立的开端[13]。自《防止贿赂条例》生效后,警务处反贪污部在1971年开始注意到葛柏拥有大批来历不明的财富,遂对他暗中展开调查[8]。可是由于证据不足,反贪污部最初的调查工作停滞不前;此时葛柏也意识到警队已经对其财产展开调查,于是申请在1973年7月提早退休[8]

在麦理浩的指示下,时任皇家警务处处长薛畿辅亲自主持调查葛柏案。在1973年4月,薛畿辅接获情报,葛柏被发现拥有的财富多达430多万港元,相当于他在警队任职21年来所得收入的六倍[9][8]。时任律政司何伯励在薛畿辅要求下,也首次引用《防止贿赂条例》,于6月4日要求葛柏在10日内交代其财产来源[10][8],否则会对其作出拘捕。葛柏自知即将被拘捕,便立即申请提早多一个月,在1973年6月退休,企图在专案组搜集到足够证据前离开香港。虽然警队始终未能获得充分证据去证明葛柏来历不明的款项是由贪污所得,但是薛畿辅决定先发制人,在同年5月勒令葛柏停职接受进一步内部调查。同年6月8日,葛柏在停职接受调查期间,运用其高级警务人员取得的进出启德机场禁区的权力,绕过出境监察,从香港乘坐飞机经新加坡潜逃往英国,一时间引起香港社会的哗然,积聚已久的民怨爆发,有市民上街发起“反贪污、捉葛柏”的大游行,要求港英政府缉拿葛柏归案[8]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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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平息民愤,总督麦理浩立于1973年6月13日会同行政局,宣布委任最高法院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就葛柏潜逃一事展开调查,以及就香港的贪污问题和相关法例进行研究[8][9]。百里渠在7月4日向麦理浩提交关于葛柏潜逃的报告书,是为《百里渠爵士调查委员会第一次报告书》;10月11日,他再发表《百里渠爵士调查委员会第二次报告书》,该报告批评港英政府部门贪污问题普遍,导致香港市民对港英政府失去信心,但没有建议需要设立独立部门调查贪污。在百里渠撰写报告期间,坊间舆论要求港英政府尽早缉拿葛柏归案之声不绝,可是由于英国没有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内有关“收入与官职不相称”的罪名,以致港英政府无法引渡葛柏返港受审,激起公众反响[14]。1973年8月26日,大批学生和市民在铜锣湾维多利亚公园举行“反贪污,捉葛柏”集会,但是警方事后却票控部份参与集会的人士,继而引发更多香港市民在9月16日举行“贪污有罪,集会无罪”的示威集会,声援之前被检控的集会人士,事态反映出公众对港英政府打击贪污不力的不满[14]

虽然百里渠发表的第二份报告书未有明确建议港英政府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反贪部门,但麦理浩了解到由警务处反贪污部调查贪污有机制上的缺陷,无法根治贪污问题,所以早在葛柏潜逃英国不久,便著手招揽人手筹组一个独立于各政府部门的反贪污机构[8],取代在警队架构内的反贪污部。1973年10月17日,麦理浩在立法局宣读任内第二份《施政报告》,正式提出设立一个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独立于政府架构,专责处理贪污罪行的专员公署[14][15]。该公署名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邀请到前民政司姬达出任首任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和前军情五处和香港警队政治部主管彭定国出任首任执行处处长[14]。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于1974年2月成立[11],随即从警队接手调查葛柏案及将其拘捕归案。在麦理浩要求下,英国政府同意只要香港方面提供葛柏有贪污的证据便可以协助拘捕,同年4月29日英国警方拘捕葛柏,在英国法院的引渡聆讯裁定葛柏需要接受引渡,其提出的上诉亦被驳回,内政大臣罗伊·詹金斯在12月批出引渡令,葛柏于1975年1月7日由廉政专员公署人员押解回香港接受审判。有关行动赢得舆论普遍称誉[8],葛柏最终被法庭裁定一项串谋贿赂和一项受贿罪罪名成立,判监4年及充公其中25,000港元贿款[8]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成立初期,民众本来没有抱有太高的期望,缘于过去港英政府有关反贪污的行动都以失败终结,但是由于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并且独立于公务员体系,以致很快就在民间建立声誉及威信。

警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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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雷厉风行的行动下,廉政公署于成立首10个月,所接获涉及贪污的投诉多达5,958宗[16],而且又针对油麻地果栏案等多宗涉及警队的贪污个案展开调查,大量警务人员受到牵连或者被邀请协助调查[8][17]。廉政公署的调查行动对警队构成沉重的压力,不少警察索性提早退休,当中有一部份移民到如台湾以及外地等与香港没有引渡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以逃避日后的追查,个别警务人员甚至因为畏罪或者担心被廉政公署查问而自杀,引起警队内对廉署调查手法和作风的不满[18]

1977年10月28日,数千名警务人员及家属到香港警察总部操场集会,宣泄对廉政公署的不满,以及要求警务处处长施礼荣主持公道,向香港总督加以反映。集会过后,数十名警务人员走到廉政公署位于金钟夏悫道10至12号和记大厦的执行处总部大肆捣乱,又殴伤了约5名廉政公署人员[9][17]。事件被形容为警廉冲突,英文舆论更指出事件是警察叛乱(Police Mutiny),一度引起公众担心香港治安会否出现动荡。警廉冲突发生后,廉署内部主张继续原有的调查工作,外间也有意见认为,如果香港总督本人是殖民地出身的官僚,大有可能拒不退让,甚至出动驻港英军,维持香港治安[9]

为了顾全大局,麦理浩经慎重考虑后决定让步,他在1977年11月5日发出一项局部特赦令,宣布除了已经被审问、被通缉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14]在11月7日,他向立法局强调有关特赦令只此一次,下不为例,表明不会再作任何让步,同时,立法局又修改《警队条例》,授予警务处处长权力,可以即时开除任何不服从警队命令和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的警务人员[14]。局部特赦令的颁布是一项富争议性的决定[16]。一方面,绝大部份警务人员不再被追究,从而立即有效地平息警队内的不满情绪,而他此决定亦普遍获得舆论的赞扬;但是另一方面,廉政公署的士气在短期内大受打击,一直主张维持强硬立场的廉政专员姬达在1978年7月黯然离开廉署,虽然姬达旋即获得麦理浩委任为布政司,但是两人关系始终蒙上阴影[9]。根据曾经出任麦理浩私人秘书的苗学礼忆述,颁布局部特赦令是麦理浩任内所作最困难的决定之一[19],而麦理浩晚年则认为,警务人员出现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局部特赦令的颁布具一定程度的重要性[20]

姬达卸任廉政专员后,麦理浩在1978年7月委任了资深殖民地官员陆鼎堂接掌,设法重新整理廉政公署肃贪倡廉的形象,以及改善警廉关系[21]。同年12月,麦理浩设立独立运作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受理公众有关廉政公署在行政方面的投诉,对廉政公署作出监察[14]。此外,廉政公署还继续追缉在逃人士和冻结他们涉及贪污的资产,使他们不能够返回香港和动用被冻结的资产。在众多在逃人士当中,较知名的包括涉及贿款数以亿计的吕乐韩森蓝刚颜雄探长等,以及香港艺人曾志伟的父亲──前总警长曾启荣等。

香港主权移交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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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权移交后,廉政专员成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必须由连续在港居住满15年及没有外国居留权之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出任,并需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7条订明廉政公署独立运作,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也改名为《廉政公署条例》。

成立至2013年年底,立项共约240,000份档案。2011年年底,因应审计报告,廉政公署于实施档案管理强制性规定前,按照其自行制订的档案管理政策及程序,销毁了共78,000份档案,当中包括约51,000份结案业务档案,其馀则主要为过了保存期限,而且无运作需要及历史价值的行政档案[22]

2013年,廉政公署首次在各香港大学举办招募讲座,期望吸引人才投考[23]

获外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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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成立后,对香港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廉政公署多年来致力打击贪污,在警廉冲突后继续扮演肃贪倡廉的角色,先后侦破了黎民祐贪污案、油麻地果栏案香港电话职员贪污案、中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盗窃硬币和行贿等的大型案件[8],使香港成为国际透明组织认定最廉洁的国家和地区之一[24],亦有其他国家和地区仿效香港成立反贪污部门,例如澳门廉政公署中华民国法务部廉政署大韩民国国家清廉委员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及毛里求斯廉政公署等。

改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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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梁振英涉嫌收取澳洲企业款项事件曾荫权涉贪案等事件,有政党及民间声音认为,《防止贿赂条例》及《廉政公署条例》均需要作出修订。

2012年,民主党向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书中,建议[25]

  • 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将行政长官纳入规管范围﹔
  • 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的规定,应与政治问责官员和公务员所受规限一致,并将规限公务员的申报和接受利益的条文应适用于行政长官﹔
  • 行政长官需公布所有接受利益的资料,包括提供利益人士的身份、涉及利益的详情、估计价值﹔
  • 立法会委任退休终审法院法官, 负责审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的特别许可申请。

公民党于其发表的2018-19年度公民党施政报告意见书中,要求修订《防止贿赂条例》,将行政长官纳入第3及第8条规管,以及修订《廉政公署条例》,确保廉署不受干预地独立运作。[26]

社民连主张修改《防止贿赂条例》,将法例涵盖行政长官[27]

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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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葛柏案[28]
  2. 黎民祐贪污案
  3. 油麻地果栏案[28]
  4. 中华巴士员工贿赂及盗窃车资案[28]
  5. 佳宁集团诈骗案[28]
  6. 海外信托银行事件[28]
  7. 26座问题公屋丑闻[28]
  8. 香港电话公司[28]
  9. 香港联合交易所新股上市贪污案[28]
  10. 律政高官胡礼达受贿案[28]
  11. 盗用信用卡资料案
  12. 1998年世界杯外围赛假球案
  13. 律师林炳昌艾勤贤冼锦华
  14. 程介南以权谋私案
  15. 产业署总产业经理岑国社以权谋私案
  16. 谢霆锋顶包案
  17. 李继雄诈骗案
  18. 梁锦濠舞弊案
  19. 梁广昌诈骗案
  20. 圆洲角短桩案[28]
  21. 冼锦华免费嫖妓案
  22. 舞影行动
  23. 威远行动 (陈志云案)
  24. 麦当劳总经理刘士盛贪污案
  25. 季候风
  26. 浪花行动
  27. 新地风暴
  28. 曾荫权疑似渎职事件
  29. 麦齐光涉贪案
  30. 2011年香港区议会选举种票风波
  31. 造马案
  32. 马会会籍贪污案[29]
  33. 考试局助理高级科目主任麦长华偷试题及评卷参考案
  34. 现代教育补习名师萧源贿赂考评局职员以获取文凭试保密试题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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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获得《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此3条条例赋予权力。

法例 内容简介
廉政公署条例
  • 订明廉政专员的职责。
  • 界定廉政公署调查工作的范围、规定处理受疑人的程序及处置与罪行有关连的财产。
  • 赋予廉政公署搜查、捡取证物,以及从疑犯收取非体内样本作法证科学化验的权力。
  • 赋予廉政公署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
  • 授权廉政公署调查包括公务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而触犯的勒索罪,以及调查与贪污有关或由贪污引致的罪行。
防止贿赂条例
  • 授予廉政公署调查权力,例如查阅银行帐目,扣留及审查商务和私人文件,查证企图利用迂回手法掩饰的财务交易,以及揭露贪污嫌疑犯所隐藏的资产。
  • 廉署有权要求受疑人提供其资产、收入及支出的详细资料。
  • 赋予廉政公署扣留旅行证件和限制处置财产的权力,防止贪污分子试图逃离香港、或设法清洗黑钱以避免法庭充公其以不正当手段敛得的财产。
  • 授予廉政公署把调查资料保密的权力。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 确保公共选举得以公平、公开和诚实地进行,防止发生选举舞弊。
  • 适用于行政长官、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区议会、乡议局议员、乡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会委员及村代表选举。

其调查对象于成立初期限制于公务员,后来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30]

另外《廉政公署条例》也规定除了行政长官,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辖。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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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自成立之始就制定了一套整体策略,透过3个部门以防止、教育及调查,三管齐下的方式执行打击贪污,3个部门分别是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首长为廉政专员,执行处首长兼任副廉政专员。

  • 执行处:接受市民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
  • 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
  • 社区关系处: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的工作。[31]

廉政公署有约1,400名人员,几乎全部以合约形式被聘请,其中逾半人员服务了逾10年。

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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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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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总部,廉政公署在屯门杨青路有训练学校。凡加入廉政公署的人都会在学校和总部受训。

监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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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廉政公署的运作由4个独立谘询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成员为社会知名人士,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4个谘询委员会分别是:[32]

谘询委员会 当然委员 职责
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 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主席
社区关系市民谘询委员会主席
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主席
行政署署长
廉政专员
廉政公署执行处首长
  • 监察廉政公署在执行职务、人手编制及行政事务上的政策,以及提供意见。
  • 就廉政专员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8(2)条所考虑采取的行动提供意见。
  • 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廉署对下属采取的纪律处分。
  • 审核廉政公署每年的开支预算。
  • 在廉政公署年报呈交行政长官前予以审阅。
  • 每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向行政长官反映,有关廉署运作或所面对的任何问题。
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 律政司司长或其代表
警务处处长或其代表
行政署署长或其代表
廉政专员
  • 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调查工作。
  • 调查所得到的资料,向廉政专员建议那些资料应送交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其他机构或个别人士;或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关资料于委员会开会前因有需要而经已递交,则委员会在其后会议中,须就该行动进行审议。
  • 向行政长官反映任何值得关注的执行处运作或该委员会所面对的任何问题,并提交年报,内容须向公众发表。
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 警务处处长或其代表
行政署长或其代表
廉政专员
  • 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防贪研究的优先次序及审阅所有完成的防贪研究报告。
  • 向廉政专员建议应予以审查的项目及审查的先后次序。
  • 研究根据审查结果而作出的建议,并就进一步行动向廉政专员提供意见。
社区关系市民谘询委员会 廉政专员
  • 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推行倡廉教育,以及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打击贪污。
  • 听取及要求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报告为达致上述目标而进行的工作。
  • 监察公众对廉署工作的反应以及对贪污所持的一般态度。

除此之外,现时仍有其他组织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外部及内部运作,分别是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以及监察廉署内部运作的L组。

投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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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运作于廉政公署,监察及复检所有涉及对廉政公署及廉政公署人员的投诉。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主席由行政会议成员出任,其他委员包括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贤达。任何市民如对廉政公署人员的行为或廉政公署的运作常规或程序有任何不满,均可以向委员会投诉[33]

内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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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内部有一个调查及监察单位,名为L组。廉政公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L组均会进行调查。有关廉政公署人员的所有刑事投诉,不论是否涉及贪污指控,均须知会律政司司长

历任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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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廉政专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由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国籍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出任,经行政长官提名,并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任职或免职。

 
廉政公署西九龙办事处
 
廉政公署沙田办事处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 (1974年2月15日-1997年6月30日)[34]
  • 姬达爵士  (1974年2月15日-1978年7月3日)
  • 陆鼎堂爵士 (1978年7月4日-1980年11月10日)
  • 卫理钦   (1980年11月11日-1984年12月31日)
  • 班乃信   (1985年1月1日-1988年2月28日)
  • 谢法新   (1988年2月29日-1991年11月30日)
  • 欧亮贤   (1991年12月1日-1992年11月28日,首位在任内离世的廉政专员)
  • 施百伟   (1993年2月22日-1996年1月21日)
  • 梁文建   (1996年1月22日-1997年3月31日,首位华裔廉政专员)
  • 任关佩英  (1997年4月1日-1997年6月30日,首位女性廉政专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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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专员 (1997年7月1日至今)
  • 任关佩英  (1997年7月1日-1999年7月11日)
  • 黎年    (1999年7月15日-2002年6月30日)
  • 李少光   (2002年7月1日-2003年8月4日)
  • 黄鸿超   (2003年8月25日-2006年10月30日)
  • 罗范椒芬  (2006年10月31日-2007年6月30日)
  • 汤显明   (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 白韫六   (2012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 胡英明   (2022年7月1日-)

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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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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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获得聘请的新入职员工级别为助理廉政主任级或者廉政主任(乙/丙)级。

助理廉政主任需要接受为期13星期的初级入职课程,内容涵盖反贪教育、防贪工作、法律条文及相关事项、传媒沟通和演讲技巧等。加入执行处的人员更会接受调查技巧、认知面谈技巧、电脑、对抗管理及枪械使用等训练;此外,亦有倡廉教育及防贪工作等训练。有关人员在服务的第一个合约期内,必须继续参加另外两项入职课程,内容以工作经验为基础。

至于直接入职的廉政主任(乙/丙)的入职课程为14星期,课程部分内容与助理廉政主任的入职课程相同,另外独有领导及管理技巧的训练。

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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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亦会参与不同的持续训练及进修课程,课程内容包括:领导才能、谈判技巧、督导管理、危机处理及决策、传媒沟通技巧、指挥课程、公共事务知识、变革管理、管理策略、署内跨部门实习、借调其他香港政府部门培训或者实习等。此外,署方亦有安排人员参加其他在香港举行的外间课程、研讨会及会议,亦有派遣人员前往中国大陆及海外接受专业及管理培训。

总调查主任指挥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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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0年代末,廉政公署开始举办总调查主任指挥课程,此课程至今已经发展成为在国际执法机构中极具声望,且能够提供国际视野的重要领袖及管理培训课程。于2009年11月27日,为第29期总调查主任指挥课程结业礼,除有来自香港本地多个政务和执法机构的人员外,亦有来自海外的多个反贪污、执法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在内的共27名学员。于该届课程中,除7名香港廉政公署人员外,学员还包括3名来自中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员和澳门廉政公署的代表。此外,美国财政部税务局和不丹反贪污公署更是首次派员参加课程。其他参加课程的海外高级官员,包括欧洲反欺诈办公室、世界银行英国严重及有组织罪行调查局新加坡贪污调查局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澳洲海关、澳大利亚联邦警察西澳洲反贪灭罪公署及印尼灭贪署。至于其他香港学员,有来自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香港海关惩教署香港消防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35]至2009年,廉政公署的编制有1,384个职位。

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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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执行处是香港5支获得授权拥有及使用枪械的部门之一,人员于入职时需要接受基本枪械训练。然而,能够佩枪执勤的人员仅限制于证人保护及枪械组人员,署方亦无规定调查人员必须成为枪械组人员,接受更为严格的枪械训练及成为配枪人员纯属个人决定。除了学习使用枪械,执行处枪械组人员需要接受武器使用的训练,并且据情况配备胡椒喷雾伸缩警棍以应付日常的任务。迄今廉署人员未曾在行动期间开枪。

廉政公署于成立时的制式手枪为史密斯威森军警十型左轮手枪,其后多次更换。至2005年年底,署方斥资40万港元将制式枪械更换为格洛克19半自动手枪

公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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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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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5月18日,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成立了廉政之友ICAC Club),主要鼓励香港市民透过积极参与倡廉活动,深入认识廉政公署的工作,并身体力行,协助推广廉洁信息,共同维护一个廉洁公平、安定繁荣的社会。

廉政之友每年都分别在一月、五月及九月期间,定期出版《“廉政之友”资讯站》号刊,汇报活动详情或宣传廉署即将举办的活动,以保持与会员的联系。除派发给所有会员外,通讯亦会上载于廉政公署官方网站[36]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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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以及调查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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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廉政专员直接及仅向香港政府最高负责人负责,故此经常被质疑滥用职权。公众及舆论时有批评廉政公署经常高调地作出拘捕,然而最终无证据证实该人士涉及贪污舞弊。近年,廉政公署调查手法备受争议,最为轰动的有林炳昌案件等。争议源于香港主权移交后,社会廉条洁风,故此对廉政公署造成了生存压力,其作风及调查手法愈见越界,屡受非议。过去除了有人员因为教唆证人或者作出假口供而被判处入狱外,亦有人员被法官谴责严重冒犯法院及公众良知(2010年5月,上诉庭判处两名涉嫌行贿房屋署官员的男子上诉得直,不但撤销原审的定罪及刑罚,更颁令永久搁置聆讯,上诉庭狠批廉政公署偷录案中被告与代表律师的保密对话,做法并非法治社会中执法机构应有的行为,直指廉政公署冒犯了法庭及公众的良知)。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委员张文光表示,廉政公署近年为急于求成令疑犯入罪,行事的确过火,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义[37]。前廉政公署执行处副处长徐家杰表示,1980年代英国伦敦警察厅曾经爆出过连串的诱逼作供、“砌生猪肉”及滥用私刑丑闻,部分资深警官出走到来香港加入廉政公署,播下调查案件时急功近利的种子[38]。其中严重案件包括:

  • 1999年,助理调查主任刘伟添在调查建筑外墙工程时,被疑犯暗地里录音了一段前者诱使及威吓他招认罪名的对话,证明了其于法院上的作供与事实不符。2002年10月,被警务处起诉为妨碍司法公正发假誓,于2003年4月4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狱9个月,成为廉政公署成立以来首宗人员被判处入狱的案件。[39]
  • 2009年,3名调查员在调查香港首宗“窝轮天王”造市案中,涉嫌教唆污点证人张青浩作供,证人暗中录音了他们6次的会面对话,[40]并且于出席法庭接受审讯首天临时拒绝作供,随即被廉政公署剔除在特赦名单之上,并且控告其4项串谋诈骗罪,审理期间,张青浩的代表律师交出上述的录音,并且示意申请终止聆讯(张青浩其后于2011年5月31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狱25个月)[41]。录音中纪录了两名疑犯著张青浩于作供时,讹称在赛马澳门博彩时输钱,从而解释其犯罪得益的1,000万港元去向;又教唆张青浩否认与廉政公署有秘密协议。录音亦纪录了两名疑犯与张青浩在另外两次会面时,向张青浩张重新提及案件中所涉的金额,又向张青浩播放证物录影带、其他证人的口供、又播放跟踪队拍摄的影片,教导张青浩辨认案中人士,更为张青浩于法院上的应对及盘问作准备,借此提高其可信性。此外,其中两名疑犯没有将与张青浩的会面活动记录在人员日志中,刻意隐瞒有关会面[42]。2010年11月19日,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廉政公署总部大楼拘捕上述3名疑犯,并且落案起诉之其于2009年调查窝轮天王吴镇涛造市案时,涉嫌教唆污点证人张青浩作假证供,企图妨碍司法公正。案件于2012年4月13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总调查主任曹永年作假口供,故意撒谎自辩。总调查主任曹永年及高级调查主任陈启鸿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助理调查主任欧剑锋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43]。其中总调查主任被裁定罪名成立,成为廉政公署成立以来最高级的人员。案件将于同月30日宣布判决[44][45][46][47][48][49][50],案中的总调查主任曹永年及高级调查主任陈启鸿各被判处监禁30个月,助理调查主任欧剑锋被判处监禁18个月[44][51][52]
  • 对于2012年4月因为于窝轮造市案中教唆污点证人,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3名调查人员事件,有退休调查人员坦言调查人员教唆证人作供事件并非新事,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质疑廉政公署“密密实实”的传统及文化。前廉政公署执行处副处长徐家杰直言,近10年听闻过不少类似的案件,高层人员多会将之掩盖。他认为廉政公署的文化存有问题,过于封闭,仍然停留于1970年代的密实气氛,高层人员面对公众及传媒的机会不多,又认为监察廉政公署的人员为门外汉,未能够作有效监察检讨[53]

超规格宴请中国大陆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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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审计署报告揭发汤显明在任期间的廉政公署,以“分拆帐单”及改作“宣传费用”入账手法,支持2010年11月初以及12月初的两“超标”晚宴,宴请中国大陆官员代表团魏宏曹建明等,“走精面”(走捷径)绕过申领酬酢开支规管指引。[54][55]

李宝兰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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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7日,廉政专员白韫六因为李宝兰的“差劣表现(Poor performance)”停止署任李宝兰为执行处首长,由时任执行处处长(私营机构)的丘树春出任执行处首长,李宝兰其后提出提早解除合约,自行离职[56][57]。被指李宝兰“爱将”的执行处首席调查主任高迪龙亦随后在11日辞职[58]。事件引起大批廉署人员不满、令士气低落,并杯葛当时周年晚宴[59][60]。有立法会议员质疑事件另有内情。立法会议员梁家杰表示,事件“非政治干预莫属”[61]何俊仁涂谨申则质疑李宝兰被停止署任与她调查特首梁振英涉嫌收取澳洲企业款项的案件有关[62][63]。白韫六则指梁振英无给意见、无参与决定,并以涉及个人私隐为由未有交代为何认为李宝兰工作表现不达要求、是否曾犯错等[64]。前副廉政专员及执行处首长李铭泽表示,事件“耐人寻味”。他指根据1994年廉政公署权责检讨委员会报告书,列明只要是处长级以上的委任(首长级第三级D3或以上),都要先谘询港督、即现时特首的意见。白韫六只是将“知会”梁振英而后者没有表示意见是“没有依法办事”[65]。梁振英则在7月14日的立法会答问大会中强调“特首不可能干预廉署工作”,又指“行政方便”的署任不需特首批准[66]

被指听命政府作政治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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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廉署上门拘捕身为前廉政公署调查主任、前立法会议员以及元朗721袭击事件受袭者的林卓廷,指林涉嫌于网上披露元朗721袭击事件受查人资料,并会即日提堂。

林当时开直播[67]并向拘捕他的廉署人员指出:“你我都在学堂出身,清楚知道条例,今时今日廉署这样演绎,纯粹是政治理由。今日对我拘捕,明显系廉署沦落,进一步印证香港沦落。”另一名前议员谭文豪也表示,当日为打击警队贪污歪风而成立的廉署,今日要听命政府对异见者作政治检控很是讽刺。[68]

网上舆论方面,有网民指出当日警察未有即时派员遏止白衣人士向市民施袭,事后廉署虽成立专责小组跟进,但并无积极调查,至今仍未拘捕任何警务人员,而林作为当次事件受害者之一反被拘捕,遂使廉署的行径显得荒谬。

亦有网民指出警员于记者的直播镜头展示记者身份证,廉署却未对警员作出调查执法,有欠公平,也有网民更调侃“原来廉署还未结业”,只是角色和功能已不如前。[69][70]

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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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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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的巴士车身广告以咖啡为主题

“廉记咖啡”泛指由廉政公署调查人员免费提供予疑犯咖啡,意指某人被廉政公署调查。例如“廉记请饮咖啡”,意指廉政公署对其调查。另外,在廉政公署售卖的咖啡亦因而同样被称为“廉记咖啡”,于1970年代售价为1元1角港元,于2014年则为9港元[71],于2019年则为12港元。

事缘于殖民地时期,廉政公署于成立不久时,从英国加拿大引进了一批资深警务人员,由于文化关系[72][73],还有希望被询问者“提神”,他们在访问证人或与嫌疑人谈话前,都会问他们“是否想喝杯咖啡?”(Would you care for a cup of coffee?或Would you like some coffee?)。久而久之,“廉记咖啡”一词成为了接受廉政公署调查的代名词[74]

上环永和街有一间冰室以“廉记咖啡”为噱头,在餐牌上写明售卖“廉记咖啡”,其公司标志与廉政公署徽章如出一辙[75][76]

雪糕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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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糕佬”是香港人对廉政公署男性人员的俗语称呼,同时可以指向贩卖雪糕雪糕车车主。此称呼本无贬义成分,从前一般用于草根阶层。现时,此名予人比较粗俗的感觉,一般只出现于口语[77]网络或者香港报章[78][79][80]

尤其在香港主权移交前,廉政公署职员在盘问疑犯时,习惯将问话房(现时的录影会面室,俗称雪房)内的空气调节调至最低,近乎冻僵,使到疑犯感觉处于雪柜内,情况尤同冷冻成为了雪糕,故此廉政公署人员被称以雪糕佬[81][82][83][84][85][86]

相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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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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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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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与香港城市大学创意媒体学院合作制作了一系列推广廉洁的 立体动画卡通片系列“神探智多多”,以智多多为主角,向儿童青少年宣扬诚实、公平、正义及守法等正确价值观,阐述廉洁的重要性。[87]

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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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广廉洁的风气及增加公众对廉政公署的认识,廉政公署自1975年起先后联同本地电影公司、香港电台电视部无线电视制作了多套单元剧电视剧,首套电视剧为于1975年制作的《静默的革命》、其后有1981年的《廉政先锋》;近年的电视剧包括《廉政行动1992》、《廉政行动1994》、《廉政行动1996》、《廉政行动1998》、《廉政追击》、《廉政行动2004》、《廉政行动2007》、《廉政行动2009》、《廉政行动2011》、《廉政行动2014》、《廉政行动2016》、《廉政行动2019》、《廉政行动2022》及《廉政行动2024》,剧集内容皆由真实事件改编。

无线电视亦自行制作以廉政公署为题材之原创电视剧,计有《廉政英雌》、《廉政行动组》、《廉政追缉令》及《廉政狙击》等。

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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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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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廉署简讯》:-1979-1980年
  • 《正路》:-1982年
  • 《金钱以外》:-1983-1989年
  • 《丰盛人生》:与无线电视联合制作。-1986-1989年
  • 《廉政透视》: 香港电台亚洲电视) 介绍廉政公署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权力等由陈启泰主持。-2006年
  • 《廉政四十年》:香港电台电视节目《铿锵集》-2014年2月9日
  • 《廉政革命35》:香港电台制作特备节目。
  • 《廉政公署》: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城市大学媒体及传播系联合摄制。作为纪念四十周年特辑。于2014年2月14至17日17:30于CNC中文台(香港为NOW TV 369频道)首播。由资深传媒人,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吕宁思主持。另加章颖智解说。广东话版本由郑子诚配音。英语版由BEN PELLETIER配音。
  • 《【“到廉署喝咖啡” ——麦理浩】》:香港卫视 香港故事 。“到廉署喝咖啡” 令贪腐分子闻之丧胆,“香港,胜在有ICAC” 成为社会荣耀。从金钱帝国到廉洁社会,麦理浩从零打造“廉政公署”。-2018年1月12日
  • 《【“追龙”警匪勾结现实写照——五亿探长雷洛】》:香港卫视 香港故事 。他构建香港警匪勾结的架构,权倾一时,收钱无数,号称五亿探长;廉署来袭,终结旧时代,海外通缉34年,一代枭雄终是隐姓埋名,客死异乡。-2018年1月15日
  • 《职场特工》: ViuTV节目以轻松跳脱的手法拍摄,透过四位艺人在廉署“实习”的亲身体验及跟廉署人员学习过程中的互动,呈现廉署多元化的肃贪倡廉工作和专业的反贪团队,令观众更具体看到廉署最真实的一面,提升对廉署的认同与信任。-2017年12月16日到2018年2月16日( 第一集到第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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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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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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