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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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英語:drugs)指可以出於娛樂用途等非醫療目的,使人產生依賴性、反覆使用、成癮的精神活性藥物或麻醉藥物。毒品是一個在中文語境中特有的詞彙,其他語言如英文稱為禁藥(英語:prohibited drug)。砒霜、二氯松、氰化物等劇毒物質屬於毒物,而非毒品。
同一物質,以毒品或娛樂性用藥稱之時,表示為非法使用;以管制藥物稱之時,表示在醫用條件下可以合法使用該物質。許多被世界各國立法限制視為毒品的藥物並沒有生理的成癮性(例如LSD)。但是沒有生理成癮性並不代表沒有心理成癮性,而心理成癮性不一定比生理成癮性更易處理,甚至可能更難藥物戒斷。除此之外,禁止這些藥物的另一大原因是其具有致幻效應而可能導致使用者的行為變得無法預測。儘管如此各地的法律依然有諸多不同處,比如煙草製品和酒精飲品因為純度或是放鬆作用,通常不被視為嚴格的毒品,但因其原材料的一些成份已經符合毒品的定義,故在部分國家喝酒也有不合法或是被列管的狀態。[1][2]
由於戒毒困難,再加上即使以司法手段強行取締,藥物濫用依舊很普遍,而且濫用藥物可能屬於無被害人犯罪,因此一些地區實施毒品除罪化和合法化,僅進行行政開罰,以節省司法與監獄管理成本的問題,並取得將影響限制在某些範圍的效果[3];但另一方面,一些藥物確實會對社會第三方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危害,而且以司法手段打擊藥物濫用也可能是有效的,在美國,毒品戰爭也使得使用非法藥物的總人數下降了至少40%,根據一項受到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贊助的研究,在1979年,美國總共有兩千五百萬人使用非法藥物;而在1999年,則有一千四百八十萬人使用非法藥物[4]。而根據聯合國於2023年發表的報告,全球於2021年吸毒人數超過2.96億,比過去10年增加23%。[5]
毒品上癮也被認為跟人類神經的犒賞系統有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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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主要產地
編輯- 金三角:位於緬甸、老撾和泰國交界處,主產海洛英,主要銷往東亞和大洋洲國家;
- 金新月:位於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交界處,主產海洛英,主要銷往俄羅斯、歐洲國家和伊朗;
- 銀三角:位於哥倫比亞、厄瓜多爾和秘魯交界處,主產可卡因,主要銷往美國、加拿大和歐洲國家;
- 黑三角:位於尼日利亞和加納交界處,主產大麻。[7]
使用方法
編輯危害
編輯毒品除了造成身體危害外,還有容易防範的共用針具及難以防範的危險性行為、會大幅增加愛滋病病患人數、吸食毒品的金錢消耗造成的犯罪率上升、吸毒者轉為販毒者增加毒癮人數及吸食毒品後精神狀態不佳增加的社會危險。販售毒品還是阿富汗塔利班和蓋達組織、黎凡特地區的伊斯蘭國、意大利的黑手黨、俄羅斯和墨西哥的黑幫、哥倫比亞的反政府武裝重要的收入來源,對於相關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和平與穩定造成了極大的困擾。
在戒毒困難的情況下,許多國家的政府乾脆提供免費針具給吸毒者,至少可以大幅降低愛滋病造成的巨額成本;荷蘭在禁止搖頭丸的情況下,同時允許公開販售測試搖頭丸成分的產品,在無法全面禁止搖頭丸的情況下,讓使用者自行淘汰品質差的搖頭丸。有不少國家也會提供免費或低價美沙酮代替鴉片類毒品,瑞士甚至直接提供海洛英給成癮者,減少吸毒者的經濟負擔及衍生的犯罪問題[10]。
毒品也具有反社會性,根據朱學恆分享的其和社工洽談的經驗,毒品循環會迫使毒品使用人重複的偷、騙、搶金錢,並讓身旁的家人及親友對其失去信心,最後遠離成癮者[11]。
長期使用毒品會造成對毒品的耐受性,也就是說身體需要使用更大的量,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當不再使用該毒品後,身體會出現戒斷症狀(脫癮反應)。海洛英可以給人帶來強效的鎮痛效果,因此若長期使用海洛英,停用24小時內,就會出現海洛英戒斷症狀,如:流眼淚、流鼻水、打哈欠、全身骨頭痠痛像螞蟻在咬、腹瀉、嘔吐、焦慮不安與失眠等症狀。並非所有毒品都會導致戒斷症狀。
在成功戒除毒品之後,身體的戒斷症狀也會消失,而對毒品的耐受性會逐漸回復到未吸食前的劑量。此時,若依然照着戒除前的大劑量吸食,可能因吸食過量暴斃[12]。
另外,酒精及二手煙等合法藥物及其副作用,對社會的危害高於不少被視為毒品的藥品,所以許多國家都會對煙酒的危害提出警告,像在一些國家,香煙包裝盒會印製被煙草污染的肺部、牙齒等圖片用來提醒煙草使用者;也有一些國家提倡使用含有尼古丁的貼片或口香糖,可以減少二手煙對他人危害,也可以讓煙癮者解癮時僅受到尼古丁的危害、而不會受到煙草內其他物質的傷害;另一方面,酒精會影響人的認知功能,並間接造成治安的危害,酗酒會導致更多暴力行為,約30%的聚眾鬥毆、搶劫、尋釁滋事等都與酗酒有關[13],而即使沒有出現其他暴力行為,喝酒開車也會使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幅上升,而這些危害也使得一些國家將酒和煙視為毒品。
政府管制措施及藥品清單
編輯對販毒罪設置死刑的部分國家
編輯中華民國
編輯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義: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 第1級:海洛英、嗎啡、鴉片、可卡因及其相類製品。
- 第2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LSD(搖腳丸、一粒沙)、配西汀、潘他唑新(速賜康)及其相類製品。
- 第3級:FM2、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K他命及其相類製品。
- 第4級:速可巴比妥、阿普唑侖、佐匹克隆、蝴蝶片、地西泮(安定、煩寧)、硝甲西泮(一粒眠)、勞拉西泮及其相類製品。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中華民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以下為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對毒品的分類,最新版本為2002年1月23日修正。
(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體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處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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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體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處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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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體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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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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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至第357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有關毒品犯罪的刑事規範。
下列法規和目錄規定了毒品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 |
《麻醉藥品品種目錄》 (2013年版)[15] |
《精神藥品品種目錄》 (2013年版) |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16][17][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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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屬性 | 毒品 | 醫用麻醉藥品 | 醫用精神藥品 | 非醫用麻醉和精神藥品 |
數量 | 6 | 121 | 68(一類) 81(二類) |
134 |
最後修訂日期 | 1980年1月1日 | 2014年1月1日 | 2014年1月1日 | 2021年7月1日 |
制定者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 |
詳細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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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上述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鹽和單方製劑 2.上述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學異構體及酯、醚 3.品種目錄有*的麻醉藥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及使用的品種
第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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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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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上述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鹽和單方製劑(除非另有規定) 2.上述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學異構體及酯、醚(除非另有規定) 3.品種目錄有*的精神藥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及使用的品種
待更新
管制藥品合法化爭論(部分藥物)
編輯部分國家認為施用(吸食)毒品成癮是醫療問題,而不採用刑事措施,而是進入醫療院所戒治,讓販毒無利可圖,就可以有效解決毒品與監獄擁擠問題,還比。另外,部分主張毒品除罪化之主張,是部分毒品的危害,實為政府的禁制政策所致,故有以提供安全、乾淨、衛生的方式,或是用有條件開放,而以社會其他力量解決之,[19]。溫哥華採用"指定地點,安全針具" (Insite)的方式,讓毒品成癮者有安全衛生的地方可以使用,減少因共用針具所造成的感染。[20]
然而,一個用以支持以替代措施取代禁制政策的實驗,也就是老鼠樂園實驗,其後續實驗的結果不一致,一些研究重現了最初進行老鼠樂園實驗的亞歷山大教授的成果,但其他的一些研究則出現不一樣的結果,無法達到科學原則上的可重複性,介紹毒品成癮,而提及此實驗的Kurzgesagt影片,也遭到下架[21]。換句話說,由於實驗結果難以重現之故,因此有理由認為老鼠樂園的實驗結果,不能拿來反對毒品禁制政策;此外一些統計數據顯示,葡萄牙毒品除罪化後,吸毒人口不降反升,像例如歐洲藥物管理局加強與歐洲毒品與毒癮監控中心的數據指出,盡管葡萄牙在毒品除罪化後,在2000年到2005年間,問題用藥者數量下降,但總吸毒人數上升;[22]而另一篇不同來源的數據也指出,葡萄牙毒品除罪化後,青少年吸毒率也上升。[23]
品種合法化
編輯- 目前世界各地都有毒品合法化的爭論,其中在全世界幾乎是合法毒品的有煙草及酒精,而大麻在有些國家也是等同合法。
- 供應毒性較低的毒品予以成癮者比較沒有爭議,最主要的例子是利用尼古丁貼片或口香糖來協助戒煙(相較於香煙的其他成分,尼古丁雖然成癮性強,但對身體的傷害少一些)及利用美沙酮替代海洛英。
- 毒品的合法與否,其實跟近代當權者及主流社會是否使用有關,社會邊緣人使用的都很容易被列為毒品,而主流社會及當權者會使用的煙酒就不會被列為毒品。
管制下的合法化
編輯- 爭論的內容除了是否合法外(例如大麻),也有使用場合的爭論(例如煙草)。
- 其中大麻引起的爭議最多,如大麻的傷害是否比煙酒輕微。有些人認為大麻比煙草安全,但也有人指出吸大麻煙對身體的傷害比吸煙大[24])、會傷害大腦(但也有人指出酒精也會傷害大腦),還有人以統計數據指出吸大麻者容易嘗試更危險的毒品(但也有人認為大麻合法化可以有效減少這問題)。[來源請求]
- 許多研究結果顯示,對於一些疾病的治療,大麻的副作用比起許多合法藥物只低不高(前提是不採用點燃的方式吸食大麻)。
- 也有人指出,毒品所造成的問題中,有一部份必須歸咎於將毒品視為非法的後果,如果毒品合法化並善加管理,則問題會少很多。(如頒佈禁酒令反而會幫助黑幫、也會增加假酒。喝酒也有導致暴力犯罪[13]及酒駕肇事的問題,所以應該只針對酒駕及酗酒等有害行為禁止及輔導)持這種主張的包括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貝克[25]。
- 煙草一直是一種高成癮性、又會傷害旁人的毒品,可是因為大量的使用者而使得管制嚴格程度遠低於其害處,香煙因此而成為肺癌誘發因子普遍傷害性強捍的毒品之一;近來美國主流社會、高學歷者及當權者的抽煙率已經大降,煙草已經漸漸的成為一般民眾普遍使用的成癮娛樂用品,因此對於煙草的限制已經越來越嚴格。
- 荷蘭可以合法擁有少量毒品 。荷蘭對消費和持有大麻的政策可追溯到1976年。當時,荷蘭把毒品分為硬毒品和軟毒品。硬毒品如海洛英、可卡因和安非他命,它們對公眾健康構成難以承受的威脅;軟毒品如大麻。這一政策的目的是向人們提供一個有管理的出口,減少人們接觸街頭軟硬毒品販的機會。起初,人們可以合法擁有30克以內的大麻。現在,荷蘭有關毒品的法律中允許吸食者合法擁有5克毒品[2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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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貝克,提出使毒品合法化作為毒品問題的解決之道。貝克教授在他的文章《越來越多人能夠接受毒品合法化的想法了》以及《應該讓毒品的使用合法化嗎》中,用美國當初以修改憲法的方式來結束禁酒政策的做法類比,認為應該沿用解除禁酒令的模式,讓毒品的使用合法化。同時,再利用課稅和重罰雙管齊下的辦法,將吸毒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範圍。《毒品合法化悖論--質疑毒品交易市場化理論》,http://news.sohu.com/67/35/news145713567.shtml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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