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专制

(重定向自專制皇權

君主专制,又译为君主专政君主独裁,为通过专制主义统治的君主制,将国家的统治权力集中在君主一人身上,也包括绝对君主制在内。

这是标识目前政体的地图,其中与君主有关的政体,分别用靛紫色青紫色红色标识,靛紫色区域实行君主专制青紫区域实行双系统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红色区域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西方政治学传统中,绝对君主制使用于指16世纪至18世纪间在欧洲发展的君主政体,其特色为君主为国家主权的体现。对于欧洲之外的传统独裁君主政体,则称为专制主义。受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汉译名词影响,君主专制并没有特别去区别是指绝对君主制或专制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流的马列主义史观中,也没有特去区分译名,无论是中国或欧洲的专制君主制,一律统称为君主专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的马列主义史观中,君主专制接续在封建主义之后。在欧洲封建主义时期,君权大多数情况下受制于封建制度和封建法律、贵族阶层的政治权力、圣职者的宗教权力与资产阶级的经济权力,如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前的君权;而文艺复兴时期以后,天主教教权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得欧洲各国国王有机会收拢权力,加强专制[1]。在中国,接续在周朝封建制度之后,出现的秦汉帝国,开始了中国的君主专制[2][3]

在西方历史中,主张采用君主专制的代表人物有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俄国皇帝彼得一世中国明朝以后,皇帝加强中央集权,不仅亲理国政,又可以直接判处大臣死刑,历史学家钱穆认为此时的中国才正式成为西方意义上的君主专制政体[4],例如明朝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废除宰相,集政务大权于一身,到了明成祖以后才重新设置正五品的内阁大学士作为皇帝的秘书官[5]清朝皇帝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设立军机处作为皇帝的执行机关,所有政令皆由皇帝直接发布[注 1][6]。在19世纪后,受民主思潮的冲击,采用绝对君主制的国家逐渐减少[7],目前仍然采行绝对君主制的国家如下:沙特阿拉伯阿曼文莱卡塔尔阿联酋[8][9]斯威士兰

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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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学界层将霍布斯等人对国家主权属于绝对、单一、不可分割、转让、不能被限制的看法,称为绝对主义(absolutism);同时,对absolute monarchy与despotism这两个术语进行区别应用。前者主要被用来描述近代欧洲的君主制,并不带有明显的批判意味;后者则专用于描述亚洲等东方社会的君主制。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家庭、国家和私有制的起源》中,讨论欧洲时,就使用德语:absolutemonarchie,而《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就使用德语:despotismus[10][11]

1868年,日本学者加藤弘之在《立宪政体略》中,将君主制度分为君主擅制与君主专治。君主擅制,是“君主以天下为一己之私有,而擅制亿兆,生杀予夺之权,唯心所欲之政体”;而君主专治为“君主私有天下,其一人专礼乐、征伐之权,其臣民不得参与国事。与君主擅制稍有不同的只是习俗自然成为法律,此则对君权稍有所限制而已。”。擅制与专治,在日文发音相同,都是せんせい。1874年,尾崎三良《君民同治论》中,将政体分为四类:君主专裁、君民同治、贵显共和及百姓共和。君主专裁是指“政事多出于君主之专断,以是或目之为专制之国体,以是知其为长君主之私欲、助其无道的阶梯。”在这个时期,这些日本学者的著作中,虽然其思想来源自孟德斯鸠,但他们没有明显把这些名词,与英语:absolute monarchy或英语:despotism其中之一对应起来。

1866年,福泽谕吉译《西洋事情》,将despot意译为立君独裁。于1876年,日本学者何礼之将经英译本,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译为日文《万法精理》,首次将三种分类中的英语:Despotism译为专制政治、专制,这个译名开始被固定下来。之后,独裁与专制(英语:Despotism)这些译名传入中国。

清朝末年,经梁启超等人转介日本译语,专制、专制君主、君权专制或君主专制这些西方政治学术语开始在中国流行[12][13][14][15],但是跟日本情况相同,也不一定会把这些名词是对应到英语:absolute monarchy或英语:despotism区分出来[16]

在20世纪后,日本学者开始遵循欧洲传统,将英语:absolute monarchy译为专制君主制,或绝对君主制,与专制主义区分开来[17]。因专制君主制,易与专制(英语:Despotism)混淆,直译为绝对君主制是目前较通行的。香港台湾学者则多采用直译,将absolute monarchy译为“绝对君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习惯上并不区分absolute monarchy和despotism,统一翻译以“君主专制”,并根据上下文,常将英语:absolute monarchy译为君主专制制度、专制君主制等,而将英语:despotism译为专制、专制主义。举例来说,例如在翻译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时,《共产党宣言》:“在这个阶段上,无产者不是同自己的敌人作斗争,而是同自己的敌人的敌人作斗争,即同专制君主制的残余、地主、非工业资产阶级和小资产者作斗争。”,其“专制君主制”,译自英语:absolute monarchy。北大教授刘北成等人采取19世纪欧洲学者的观点,认为“绝对主义”(absolutism)或“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不同于“专制主义”(despotism),也不属于封建主义的范畴;刘北城主张将absolute monarchy(德语dieabsolute monarchie)直译为“绝对君主国”,以免与“专制主义”(德语:despotismus;英语:despotism)相混淆[18]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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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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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君主一般也是专制政体,但是受教会、市镇与贵族权力的制约,其君主无法过于违反封建制度和法制,此时还没有形成君主专制政体华勒斯坦在1974年出版的《现代世界体系》中提出,欧洲中世纪后期,君主利用世界体系带来的财源,建立国家官僚体系与常备佣兵,因而开始宣扬绝对君权,藉以将原本散在贵族、教会与市镇的权力,收纳到作为国家化身的君主手中;这种权力的绝对化,最终在欧洲产生了君主专制国家,例如在黎希留主教过世后,路易十四自命为国家的代表与化身,不但反过来控制教会,而且长期停开三级会议,一般认为在路易十四之后,法国成为君主专制政体。华勒斯坦认为,世界经济体系的扩张为君主专制职称庞大的国家官僚机构提供了经济基础;而国家官僚机构,反过来支持世界经济体系的扩张[19]。还有学者认为,君主专制政体的发展可能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20]

启蒙运动时期,君主专制政体逐渐传播到欧洲各地。英国的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支持君主专制政体。在法国,君权神授说则是君主专制政体的主要理论依据。菲尔默在其《君权论英语Patriarcha》一书中认为,人类生来就不是自由的,而是隶属于父亲,一个父亲,对于他们子女的生命、自由及财产享有完全的权利,而借由“父权”衍生出“父亲身份的权力”进而可以推及“君权”。根据《圣经》的权威,菲尔麦认为,亚当生来就是父亲,也是全世界的君主,君主对国家的权力来自神的赋与,因此必然享有对臣民的绝对权力;菲尔麦根的由《圣经》出发的主张也用被来为奴隶制合法的辩护。在启蒙运动时期,这些认为国家与君主的权力绝对不受限的学说,结合各国的资本主义改革,从略带贬义的“专制主义”发展成为了带有褒义的“开明专制”;然而迅速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一些传统的君主专制国家开始倾向于进行议会制改革,并逐渐演变成了宪政国家。英国政治学家洛克在《政府论》的上篇针对菲尔麦无限抬高君权的主张进行了批判[21],在下篇则提出他的主张,以人类的自然权利说,支持英国的议会民主。对此,施米特在1928年的著作《宪法学说》中认为,现代议会制的形成,是因为资产阶级既反对绝对君主制,又反对绝对民主制,因此融合了贵族制的特征,最终建立了议会制国家[22]

同一时期的欧洲大陆上,经过激进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国变成民主共和国,民主共和浪潮扩散到欧洲各地。

至20世纪之后,欧洲各国大多都已实行民主共和制或是君主立宪制,君主专制制度基本在欧洲消失。

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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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时期阿拉伯世界的君主也都享有无上的权利。阿拉伯帝国哈里发鄂图曼帝国苏丹,同时也将自己看做是伊斯兰教的首领。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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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将秦朝之后的中国传统王朝都认定是绝对君主制。如金观涛等认为,中国在战国后期,形成绝对君主制之后,进入超稳定结构[23]

但是这个看法在学界仍存在争议。法国孟德斯鸠认为中国是专制主义(despotism),之后成为欧洲汉学界的主流见解。如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认为中国属于专制统治,魏特夫则将中国归类为东方专制主义

但这些学者认为中国与欧洲的历史发展方式不同,对于传统中国是否为绝对君主制,则持保留看法。在中国也有类似见解,如学者钱穆认为中国朝代虽可说是专制,但王权仍未绝对,不能说是绝对君主制。在《国史大纲》中,钱穆认为中国至元、明、清三代时,才发展为绝对君主制。在1942年论文〈论宋代相权〉中,提出宋朝削弱相权,为进入绝对君主制的前导[24]。其弟子余英时,提出在明太祖宰相之前,中国帝王权力,受到相权和官僚限制,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并非绝对君主制[25]。但在明太祖借胡惟庸案中书省丞相之后,皇帝权力变得绝对,在此之后,直到清朝灭亡为止,中国才是绝对君主制[26]

秦朝统一中国后,废除了周天子封建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其统治核心是皇帝制度。纵观中国古代专制王朝和皇位的继替,大致有两种类型:同姓相继皇位继承──世袭型,异姓相代改朝换代──更替型。[27]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的重要特点是,皇位世袭显示权力不可转移,和皇权至上显示地位至上。秦始皇以皇权为中心建立中央政权组织,设三公九卿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三个最高官职,通称“三公”。丞相乃百官之首,帮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亦是副丞相;太尉负责全国军务,不常设。丞相之下还设有诸卿,分管各项事务,属中央职能部门。[28]

汉朝初期沿袭秦制,丞相(或称相国)位高权重,统领政务。汉武帝重用身边工作的人,即内廷尚书,让他们处理机要工作,以此来削弱相权。西汉末年不再设立丞相职务,改设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形成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的三省体制,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个省的长官,即尚书令中书令侍中都是宰相,相权分散,三权制衡,削弱了相权,保证了皇权至上。隋唐时期确立并完善了三省六部制,之后的朝代基本延续了这种制度。宋朝初期,设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长官称“同平章事”,为制约宰相,又增设副宰相参知政事,主管财政大权的三司使和主管军令的枢密使,以此维护皇权独大,但宰相仍有一定权力。至南宋时期三省合一,丞相兼任枢密使,相权提升。元朝时期,设中书省作为行政中枢,不设门下省,尚书省时设时不设,仅元世祖时期与元武宗时期有设置,所以门下省与尚书省的权力皆交给中书省[29],中书右丞相和左丞相乃宰相。元中后期,宰相权大,甚至可左右皇位继承。[30]

明朝初期,承袭了元朝的政治制度,设中书省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由左右丞相统管六部。但是鉴于元朝后期,宰相权力过大,以致皇权不稳。所以明太祖朱元璋借胡惟庸案裁撤中书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管全国行政事务,并且直接对皇帝负责,自此真正的宰相制度废除,进一步加强君主专制。[31]明成祖时期,开始出现内阁,后来内阁地位提高,作为秘书的大学士有提皇帝批奏折的拟票权,首席大学士称为“首辅”,部分首辅权大,但大学士本身仍是五品官职,需兼任其它官职提升地位。[32]清初,仿明朝制度,设内阁,置六部,但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凌驾内阁六部之上,甚至制约了皇权。康熙时期,以南书房为皇帝秘书处,政出南书房,与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三权鼎立,相互制衡。雍正帝军机处军机大臣,架空议政王大臣会议,全国军政大权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殿阁大学士则沦为虚职,君主专制更进一步加强。

1911年10月爆发辛亥革命,1912年2月12日,隆裕太后代表6岁的皇帝溥仪颁布《宣统帝退位诏书》,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33]

相关历史事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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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发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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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绝对君主制的事件。

拥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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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拥护绝对君主制的相关战争事件。

限制、改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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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绝对君主制而发生的事件,包括革命改革政治运动社会运动,也有失败之例。

当代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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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以前实行君主专制的国家,如约旦科威特摩洛哥已转向君主立宪制。然而在这些情况下,君主仍然保留庞大的实权,甚至在某些时候议会对政治的影响力被认为可忽略不计。[34][35][36]

不丹,于2003年举行议会选举和2008年国民议会选举后,政府从绝对君主制转向君主立宪制。

尼泊尔在立宪和专制之间经历了几次更替,这些动荡与尼泊尔内战毛派叛乱和2001年尼泊尔王室血案有关,尼泊尔君主制于2008年5月28日被废除。[37]

汤加国王在2010年之前拥有立法议会的多数控制权。[38]

列支敦士登正朝着扩大君主权力的方向发展,经2003年列支敦士登修宪公投后,列支敦士登亲王得以扩权,英国广播公司将亲王描述为“再次的绝对君主制”。[39]

现行君主专制国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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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照片 政府首脑 备注 国旗 国徽 国家宗教
  沙特阿拉伯 国王萨勒曼·本·阿卜杜勒-阿齐兹   首相穆罕默德·本·萨勒曼 王储兼任内阁首相(大臣会议主席)。     伊斯兰教
  阿曼 苏丹海赛姆·本·塔里克   苏丹本人兼任 苏丹兼任首相和国防、外交、财政大臣。     伊斯兰教
  文莱 苏丹哈桑纳尔·博尔基亚   苏丹本人兼任 苏丹兼任首相、国防大臣和财政大臣,英联邦成员国。     伊斯兰教
  卡塔尔 埃米尔塔米姆·本·哈迈德   首相穆罕默德·本·阿卜杜勒拉赫曼 卡塔尔埃米尔任命卡塔尔首相,首相多为埃米尔王室家族成员出身。     伊斯兰教
  斯威士兰 国王:姆斯瓦蒂三世   首相拉塞尔·德拉米尼 国王在斯威士兰被视为国家元首或父亲,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斯威士兰在获得独立后设立首相职务,辅以国王执政,但事实仍是首相多由王室成员担任,且国王有绝对权力罢免首相及解散议会。     基督教

近代废除君主专制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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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 称号 政府首脑 当时旗帜 当时国徽 之后旗帜 之后国徽 现今旗帜 现今国徽 末代专制君主
  清国 皇帝 内阁总理大臣                 溥仪
  满洲国 皇帝 国务总理大臣        
  韩国 皇帝 内阁总理大臣          

 

 

 

李坧
  越南帝国 皇帝 内阁总长             阮福晪
  俄罗斯帝国 皇帝 大臣会议主席             尼古拉二世
  保加利亚王国 沙皇 大臣会议主席             西美昂二世
  法兰西帝国 皇帝 总理             拿破仑三世
  德意志帝国 皇帝 帝国总理             威廉二世
  奥匈帝国 皇帝 首相             卡尔一世
  奥斯曼帝国 苏丹 大维齐尔             穆罕穆德六世
  巴西帝国 皇帝 首相             佩德罗二世
  中非帝国 皇帝 总理             博卡萨一世
  利比亚王国 国王 首相             伊德里斯一世
  阿富汗王国 国王 首相             穆罕默德·查希尔沙
  伊朗王国 沙阿 总理             穆罕默德·礼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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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太祖中书省丞相后,此后再无宰相一职。但明成祖后,明朝内阁正五品大学士作为皇帝的秘书官,内阁首辅明中叶时,权力可媲美宰相。清朝雍正帝军机处,架空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但军机大臣与唐宋元时期的宰相权力相比,相关职权只是皇帝的执行官,并无独立决策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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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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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辞源》〈专制〉:“政令之权,全出于一国之君者,曰专制,参看专制政体条。”〈专制政体〉:“国家之元首有无限权力,可以独断独行者,谓之专制政体,为立宪政治之对。”1915年出版。
  14. ^ 孙文《孙文全书》〈民权主义〉:“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
  15. ^ 牟宗三认为,中国人民长期处在君主专制下做为大皇帝之从属心态很深。参见牟宗三讲演,〈中国文化大动脉中的现实关心问题〉,《中国文化的省察》,第98页,ISBN 957-08-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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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瞿菊农叶启芳译,约翰·洛克《政府论》上第二章〈论父权与王权〉:“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重要论点是,‘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这是他的绝对君主制立脚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绝对君主制被抬到这样一个高度以至它的权力超出一切权力之上,可以说‘昂首天外’;它高出人世间的一切东西,达到了人们连想都想不到的程度,甚至连约束无限神祇的誓约也不能局限它。”,收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商务印书馆。
  22. ^ 刘锋译,卡尔·施米特著《宪法学说》:“近代宪政国家,是受宪法法制制约的君主制国家(立宪君主国)或受宪法制约的民主制国家(立宪民主制国家)。但是,正如马上就会看到的,近代“宪政国家”甚至还利用了贵族制的形式要素。我们不能说,在欧洲为法治国而斗争的资产阶级,最终更偏爱两项政治形式原则中的一项(同一性或代表)。资产阶级反对一切类型的国家专制主义,因而就既反对绝对君主制,也反对绝对民主制。既反对极端的代表,也反对极端的同一性。资产阶级超越了真正具有法治国性质的、单纯的适度“节制”要求,力图确立特定的政治体制。就此而言,它的目标是“议会制”。这种制度是自由市民阶级真正的政治要求,其基础是君主制、民主制及贵族制的形式和结构要素的独特结合、平衡和相对化。”,台湾联经出版,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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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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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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