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申请解除权限/存档/2017年

滥用权限

  • Tomchiukc讨论 | 贡献
    状态:   除权
    需复审或解除之权限:巡查豁免者
    理由:今日发现此用户在去年创建之鸥蛤科完全未翻译,遂检查其所创条目,又发现该用户创建新页面后大量使用{{inuse}}模板而不删除。因为其持有巡查豁免权,故巡查员难以发现这些条目问题,故其创建的条目不符合“无须巡查”。
    Nbfreeh 2017年4月15日 (六) 11:24 (UTC)
增一理据:该用户所创条目多有来源问题,并不合方针要求。而分类也亦有许多不合要求处。--Nbfreeh 2017年4月15日 (六) 11:27 (UTC)
除权。--1=0欢迎维基人加QQ群170258339 2017年4月15日 (六) 11:47 (UTC)
@Richard923888没有滥用权限或没有逾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而不使用权限应不构成除权条件。--A2093064#Talk 2017年5月3日 (三) 04:36 (UTC)
不符合滥权条件。-  Neville Wang  2017年5月3日 (三) 04:41 (UTC)
未符权限解除方针,除非滥用权限、被封禁、六个月以上无编辑或请辞,否则恕无可受理,驳回。--J.Wong 2017年5月3日 (三) 06:58 (UTC)
修正了,肃静。-Neville Wang 奈威 2017年5月7日 (日) 18:25 (UTC)
(~)补充 回退员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回退不属于明显破坏的行为。--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5月7日 (日) 18:26 (UTC)
修。正。了。-Neville Wang 奈威 2017年5月7日 (日) 18:27 (UTC)
尽管如此,此用户之前的行为已经违反规则。否则如果本人不提报,他的行为可能会不了了之。--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5月7日 (日) 18:29 (UTC)
《回退功能方针》订曰,回退功能是用以应对明显非建设性编辑,破坏是其中一种。考虑到回退对象为其本人,并无任何其他编者因为是次回退而蒙受不公,例如编辑战中因为回退速度更快而得到优势之类,而且该回退并无违反其他原则,遂驳回所请。--J.Wong 2017年5月8日 (一) 07:45 (UTC)
  • 一、就回退一而言,此处所论者为回退当刻,即该次经回退而移去者,本处均会一并考虑,而不会分拆处理。再者,就算有英文,如果合适,阁下亦可先行使用“<!-- 需隐藏原码 -->”加以隐藏,并劝喻对方加以翻译。该次编辑并非明显破坏,而且该等格式,至今都未有完全恢复。二、回退二,基于最后辩解,考虑到对方删除大量内容时有责任留下理由,对方未有如此确实有机会引起误判。不过,阁下此处是辩解,所以应该直接向管理员解释,而毋须理会IP君晓不晓相关方针或指引。三、翻查过往案例,新任并非必然不会处以解任。而且有大量案例可以佐证,包括︰二○一六年解除权限申请§Qinyongr,一六年二月取得权限,六月除权,理由为行为不当,违反方针;二○一一年权限解除申请§Fu ht,一一年七月取得权限,八月停权,九月除权,理由为滥权;二○一○年权限解除申请§Evo101469(Suzuki1314),一○年五月取得权限,七月除权,理由为滥用权限;二○一○年权限解除申请§Onlymyself65536,○九年十二月取得权限,一○年一月除权,理由亦为滥用权限;二○一一年权限解除申请§佛道儒墨,十月三日取得权限,同日除权,理由是出错。从此等案例可知,只要所犯严重,新手并非合理抗辩理由。相信前车之鉴,讯息已经够清楚。四、有鉴于回退一,已经即时道歉,惜未完全修复,而回退二,则的确有机会误判,不过正如前述,两者都应该有更好处理,故仍略感草率,而且都有违反《回退功能方针》,对方针指引,仍有欠熟悉,然而,愿意承诺改善,现据本方针改之为停权两周,五月二日起计,五月十六日复权。期间,请多加了解方针及指引。另外,提醒Howbunbun君,若然某行为导致封禁,根据本方针,封禁管理员会提案至此,其他管理员会复核被禁者所持权限,而未有于该事件中使用权限并非必然无事。--J.Wong 2017年5月2日 (二) 17:13 (UTC)
  • 雾岛圣讨论 | 贡献
    状态:   驳回
    需复审或解除之权限:管理员
    理由:在其他管理员操作全保护后,无视保护精神及讨论精神利用管理员权限用回到编辑战前的罐头言论加入编辑战,因编辑行为类似,鸭子测试后可能互为傀儡
    101.10.96.50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06:57 (UTC)
  • Techyan讨论 | 贡献
    状态:   驳回
    需复审或解除之权限:管理员
    理由:在其他管理员操作全保护后,无视保护精神及讨论精神利用管理员权限用回到编辑战前的罐头言论加入编辑战,因编辑行为类似,鸭子测试后可能互为傀儡
    101.10.96.50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06:57 (UTC)
那会研究后提请紧急除权,已经多次就内容做讨论但相关参与人等不是做出离题讨论就是完全相应不理,看不出来哪边胡乱指控了,所有的一切都太过相似和巧合,时间点也是。--101.10.96.50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07:31 (UTC)
本处恕不受理管理员除权申请,如有需要,请按相关方针提案。--J.Wong 2017年5月26日 (五) 07:33 (UTC)
(!)意见:今天在给一位新当选的行政员祝贺的时候,后然发现有IP检举其他用户,结果我回头去那个条目瞧了一眼,发现事实是IP用户在破坏条目,然后还固执己见地要把别人封禁掉,于是进行了回退,我必须指出的是:两位管理员将条目恢复到编辑战前的做法符合方针,对于IP用户持续地骚扰用户予以谴责。黑暗雄鹰·给我留言·条目数量骤减8000+ 2017年5月26日 (五) 07:44 (UTC)
  • Kou Dou讨论 | 贡献
    状态:   警告
    需复审或解除之权限:回退权
    理由:使用回退权限回退非明显非建设性编辑。([50][51][52][53]
    Antigng留言2017年7月12日 (三) 06:32 (UTC)
  • 敝人长期以来恪守回退权守则,然今天为图简便犯下错误,回退后发现不妥便立刻停止,在此表示深切悔过。Kou Dou 2017年7月12日 (三) 06:34 (UTC)
    • 另外,本页顶部指出“决定投诉成立与否请考虑以下原则”,共四则;敝人虽然犯错,但自认不适用四则当中任何一则,非蓄意、今日前无多次误用、未固执己见;你未基于善意推定在讨论页提示,更不知敝人有否悔意。贸然提报,不妥。Kou Dou 2017年7月12日 (三) 06:41 (UTC)
        1. 首先,这是决定您是否能顺利地被除权的准则,不是提报的准则。“当任何依据权限申请方针获得权限的用户有滥用权限的嫌疑,任何用户均可以在下方举报。”
        2. 第二,您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触犯了以上标准中的第二条:“如果用户粗心大意多次误用或乱用权限,或别人要求他回避(因涉利益冲突)时他还执意行事,虽然他未必是恶意,但可能证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运用手上的工具,也应该除权。”今日前无多次误用但今日多次误用,仍然是多次误用。--Antigng留言2017年7月12日 (三) 07:04 (UTC)
      • 提案者亦非无理,的确《回退功能》规定回退只可用于明显破坏,而上列者则并非明显破坏。回退过于草率。然而,考虑到对方同期亦确有毁坏之举,而可信Kou Dou君并非蓄意,并确有自制,唯不足,且初犯,乃予以警告,并留作纪录。请往后妥善使用权限,短期内再次违反方针,将可能会判以除权。--J.Wong 2017年7月12日 (三) 10:02 (UTC)

此乃编辑争议,内容属结构性根本误导错误。本人未有独揽编辑权。其可能为210.6.10.XXX分身。--Howbunbun留言2017年7月13日 (四) 04:24 (UTC)

无违反3RR. 昨日两次,今日两次。 新增模版有明显非建设性,存在谬误,而且放搒后进行,明显有政治目的,依WP:VIP方针不受理。--Howbunbun留言2017年7月13日 (四) 16:24 (UTC)

争议刚刚已解决。已达成共识。对于因此引起的不便,谨此致歉。--Howbunbun留言2017年7月13日 (四) 07:16 (UTC)

Howbunbun君,IP君,两位请以沟通及协作解决争议,请善用讨论页,勿当编辑摘要作讨论场所。
Howbunbun君,正如上次权限复核所讲,就算无使用权限,如有理由相信是蓄意违反方针指引,一样可以招致除权。3RR不是一个限额,遇有观点冲突请以沟通解决。不是说每廿四小时两次就不违反相关规定。机会已经给过,如果再有,则休怪不留情。作为一个回退员,应该熟知各项方针,包括《扰乱方针》、《编辑战方针》及《游戏规则方针》,应该不会给出以上回复。就此及是次行为,必须严正警告。如再有类似行径,参与编辑战,必予以除权。--J.Wong 2017年7月13日 (四) 07:38 (UTC)

--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4:06 (UTC)

  • 第一,很明显在条目中所证实职务担当的来源中未写出“门面”这个内容(见[55]),所以才根据相同的编辑而确定这个行为是明显架空来源的破坏性编辑,而并非是在循环论证;第二,这条新闻中的内容是形容性内容,而职务一般都是官方指定的,因此并不能将这种形容性内容算进去,如果这样那岂不是说个什么就是什么了吗,就如同Special:Diff/45614631里面的“腹肌担当”一样;第三,在下无法证实这位阁下所说的学历是否属实(在下也尝试在韩网中搜寻,但未有结果(见[56]),但却可以确定职务一定是错误的(有来源佐证),故推断此用户为破坏,我承认判断上可能有一丝不严谨,但也是人之常情,显然对于加入错误内容的编辑自然会认为他所做的其它编辑有很大的可能也有相同的问题。--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4日 (一) 04:28 (UTC)
    1、“很明显在条目中所证实职务担当的来源中未写出‘门面’这个内容”可供查证要求用以查验的可靠来源存在,只要这样的来源存在于世界的某个角落,即使这样的来源没有被引用,那么相应的内容依然符合“可供查证”的要求。所以,仅仅查验文中的来源,是不够的。2、“所以才根据相同的编辑而确定这个行为是明显架空来源的破坏性编辑”这是站不住脚的,您如何知道新用户是在故意架空来源,而不是他在不知道WP:列明来源的情形下做出的善意编辑?3、“如果这样那岂不是说个什么就是什么了吗”,可靠来源说什么就是什么,在维基百科上本来如此。4、“但却可以确定职务一定是错误的(有来源佐证)”,又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没有找到来源佐证职务是正确的”不等同于“有来源佐证职务一定是错误的”。5、“我承认判断上可能有一丝不严谨,但也是人之常情”您的常识会欺骗您。--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4:45 (UTC)
    1,开什么玩笑,“存在于世界的某个角落”是要我翻遍世界的意思?不根据官方来源,而是翻遍世界来证实一个非官方的东西?2,他到现在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供查证的来源,而且我还在他用户页上警告过了,然而他还执意添加这个,这不是破坏还能是新用户不知道?3,说什么是什么也要看是怎么说的,“xx很帅,堪称门面”这种带有主观性的评价性新闻也能算?至少要是“xx在团体中担当门面”这种客观性报道才行,而且还有什么“腹肌担当”、“吃货担当”这种毫不相关的东西本就不该收录;3,记得阁下不是一直之前一直坚持有来源不一定是对的,没来源不一定是错的,但维基只要求可供查证,而不是谁对谁错吗?怎么现在又用完全相反的立场辩论?5,这个我承认,但维基显然不应该太过于强人所难,回退员也是人,有一些问题维基也提倡用常识解决,这之中无可避免的可能会犯一下错误,但也是应算作合理范围之内的失误,否则每一个都极其严谨的仔细判断要耗费多少时间?阁下看我的编辑记录应该知道在下于维基上花费了多少时间吧,难不成还要让我24小时不睡觉挨个核对吗?阁下是想让在下挂掉吗?--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4日 (一) 05:20 (UTC)
    1. 您当然没有义务翻遍全世界的来源,正如您没有义务撰写维基百科一样。但是,您如果要去判断一个内容是否可供查证,正如您现在做的那样,那么单看文中的来源,是不够的。
    2. “他到现在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供查证的来源,而且我还在他用户页上警告过了,然而他还执意添加这个,这不是破坏还能是新用户不知道?”不仅有可能,而且可能性还相当之大。“维基百科的门槛是可供查证,不是真实正确”、“绝大多数来源都非可靠来源”这一点对新手来说是非常难以接受的,单单一个警告模板,如果让新手理解这样复杂的问题?退一步说,就算新手理解您的警告模板中描述的问题,您给他的所有留言都没有告知他,他必须在内文引用来源,您甚至没有告诉他,如何使用{{cite}}模板。如何排除因为不知道必须列明来源,抑或是不会使用模板而导致的问题呢?
    3. “这种带有主观性的评价性新闻也能算”我们的中立性原则要求条目平等反映可靠来源中的重要观点,不要求可靠来源本身是中立的。
    4. “记得阁下不是一直之前一直坚持有来源不一定是对的,没来源不一定是错的,但维基只要求可供查证,而不是谁对谁错吗?怎么现在又用完全相反的立场辩论?”。我在先前的讨论中,强调的是“与内容相关的来源不存在->维基百科一定不能收录”。但是,您现在想要论证的,不是相应内容是否可以被维基百科收录,而是用户是否在故意破坏。您论证的逻辑是“此内容没有来源->此内容被来源证明是错误的->用户插入错误信息,是在故意破坏”。而我做的事情是,证明第一个箭头不成立,从而驳斥您的观点。
    5. 维基百科当然不强迫人参与。但是,这不是参与者可以混淆“编辑战”与“反破坏”的理由。如果您认为逐个核对太累,那么还不如少处理甚至不处理,而不是随便处理,把一般性编辑当成破坏,还以超过3RR的方式动用回退权限回退。

--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5:42 (UTC)

  • 1,在下当然知道不能只看条目中的来源,很显然我是找了,但没找到,那么就可以说内容不实或者至少不可查证,那么移除内容是理所当然的事情;2,此用户的问题在于无法沟通,我在第一次移除内容的时候就已经说明了,然而此用户依旧执意回退,甚至变化不同的IP及用户回退且未付有任何理由,哪怕他在摘要说了任何一句话我都不会继续进行回退,因此很明显是他拒绝沟通,最后甚至把我提报到VIP,显然此用户对在下是存在敌意的,在这样一个状态下,个人认为很难沟通,或者沟通的效果甚微,在VIP的提报内容就足够证明了;3,维基百科不是爱好者的聚集地,显然不能什么东西都往里面写,尤其本身有官方资料佐证的内容为什么还有找评价性内容佐证;4,此内容明明有正确的来源,阁下却总咬着“一定有潜在的来源”不放,如果这么说那么胡编乱造的也能说有潜在来源能找到,实际上根本没有但却能一直放到条目里面?作为经常处理这类条目信息的编者,可以很明确的告诉阁下,如果条目中有这些内容但没有附来源,那么通常10个职务里有9个都是错误编造出来的,这些大部分都应算为鬼祟破坏,而非阁下所说的一般性编辑,Joshua Zhan阁下和Techyan阁下对相关问题的严重性也比较了解;5,上面在下也说了,3RR只是计算失误导致多了一次,还有在下不认为这是编辑战,很明显这是鬼祟破坏,而且同类型的破坏很多,情况比阁下想象中的要严重(上面我已经举了几个例子,注意这和还仅仅是8月以来的就这么多),如果按阁下所说,就看着他们改来改去不管吗,而且在下绝不是随便处理,阁下认为的一般性编辑实际本质上就是鬼祟破坏。--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4日 (一) 06:50 (UTC)
    1. 您当然可以“理所当然地”“移除(未列明来源的)内容”,但是,您不能够理所当然地认定对方的行为是“这个行为是明显架空来源的破坏性编辑”,您也不能理所当然地在一个问题上反复执行回退操作,您更不能理所当然地使用回退权限
    2. 且不论您沟通的方式根本不对(WP:EW指出遇到编辑战时,避免通过编辑摘要交流)。就算对方拒绝沟通,这也不是您违反编辑战方针乃至3RR方针的理由,您应当尝试这个页面中提到的各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第三方介入。
    3. 您声称“此用户依旧执意回退”,那我要说,编辑战是双方的,只要您停手,编辑战就打不起来,所以您们双方都有责任。您说“甚至变化不同的IP及用户回退且未付有任何理由,哪怕他在摘要说了任何一句话我都不会继续进行回退,因此很明显是他拒绝沟通,最后甚至把我提报到VIP”,那么我们换位思考一下:那位新手的内容被他人回退,理由是“移除来源中未有提及之内容”,他可能会想“明明我印象里这人就是这个职务,本来就还没毕业,什么来源里没提到啊”。然后执行回退,没想到被反回退好几次,还吃了一个他看上去莫名其妙的警告,如果您是他,请问您是什么想法?
    4. 维基百科当然不是爱好者网站,所以它只收录有可靠来源的内容,而不是小道消息或未经报道的闲言碎语。
    5. 还是回到最基本的问题。破坏的定义是通过增删或修改内容,故意危害维基百科的完整正确性。所以“这些大部分都应算为鬼祟破坏”其实并不成立。您需要论证对方的编辑存在恶意,方能证明他在破坏。
    6. 您的问题并不只是3RR多算了一次,事实上,3也不是编辑战的定义,只要是编辑战,那就是不允许的,不是说不过3就允许。
    7. “而且同类型的破坏很多”依然是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您说“同类型的破坏”,就已经断言了此编辑为破坏,但是这个断言恰恰是需要论证,也是您无法论证的。
    8. “如果按阁下所说,就看着他们改来改去不管吗”,当然不是,正确的管法是:当您发现对方不同意您的编辑,您应当去对方的讨论页详细解释问题之所在,与对方展开沟通,如果无效还要尝试WP:争议的解决。编辑战无助于解决问题,只会激化矛盾。

--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7:34 (UTC)

1,在下已经说了,这不是编辑争议,这是鬼祟破坏,鬼祟破坏不适于3RR;2,可能存在沟通不到位的问题,但如上一个问题所说,这不是编辑争议,是破坏;3,当然的确可以单方面停手,但依旧如上所说,这是在执行反破坏,的确可以换个角度想,但在下只是按流程办事,如果换做我,我不可能做出相同的事,本人一直认为敝人是个严谨的人,在编辑维基之初从来都是仔细阅读方针与指引,在了解相关问题之前绝不会轻易做出实验性编辑,而本人最看不惯的就是这种初出茅庐就肆意妄为、毫不谦虚、态度恶略之人;4,然而阁下前面的那个来源(门面珍)基本上就是没有收录价值的闲言碎语,很明显它与官方来源所写之严谨程度相去甚远;5,的确完整性被破坏了啊,如果维基充斥着无法被证实的内容,那么自然是危害维基百科的完整正确性,就如我上面给出的那几个例子一样,阁下如何判断那些内容的孰是孰非?6,任如上,这是破坏,破坏不适应于3RR;7,这岂不是又绕回去了?我说来源里没有,阁下说一定藏在世界的某个角落,我说找了也没有,然后阁下说“可以“理所当然地”“移除(未列明来源的)内容””,OK,到重点了,我移除了没有来源的内容,他却又执意添加回无来源内容,那么在无共识的情况下再次将未经证实的内容添加回去这个动作本身是不是就应该算作破坏?8,然而这么做通常不会得到理会,因为他们很清楚自己所说的与事实并不相同,显然沟通他们一定会站在下风,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沟通,反而更乐意将相关问题提到VIP,以达到为了阐述观点而扰乱维基的目的。--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4日 (一) 08:14 (UTC)
  • 啊,一看就知道问题出哪里了。这样,我先回答问题5和7:
    • “的确完整性被破坏了啊”,这是对WP:VAND最常见的误解,可能还没有之一。WP:VAND说,破坏是指“通过增删或修改内容,故意危害维基百科的完整正确性”,不是“通过增删或修改内容,在客观上危害到了维基百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换言之,要断言一个人的行为是破坏,就必须要求这个人有主观上的恶意。破坏方针还说,“尽管有些维基人的行为可能违反维基社群的共识或守则,但只要他们怀有改进维基百科的善意,那就不算破坏。”这句话的意思是,哪怕一个用户把整个世界弄得一团糟,只要他做出这样的行为是在怀有善意的基础上,那也不属于破坏。所以单纯论证“的确完整性被破坏了啊”是不够的,您必须论证他这样的行为本身具有恶意,后者恰恰是您始终无法论证的。明白了破坏的定义,“无共识的情况下再次将未经证实的内容添加回去这个动作本身是不是就应该算作破坏”这个问题也不难回答,答案当然是不一定。如果加入的内容,是个人都知道有问题,比如三字经,那当然是。如果加入的内容,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对方觉得是正确的,那么同样有很大的可能性,这样的编辑不符合破坏的定义。
    • 如此一来,您的1,2,3,6都站不住脚。此外,在3中,“在编辑维基之初从来都是仔细阅读方针与指引,在了解相关问题之前绝不会轻易做出实验性编辑”只是您的个人看法,绝不是维基百科的要求。事实上恰恰相反,我们鼓励新手勇敢地编辑条目
    • 4、我们通过来源判断什么是琐碎信息,什么不是,而不是先认定一些信息属于琐碎信息,再去排除来源。
    • 8、首先我必须指出“他们很清楚自己所说的与事实并不相同,显然沟通他们一定会站在下风,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沟通,反而更乐意将相关问题提到VIP,以达到为了阐述观点而扰乱维基的目的”实际上并不成立。退一步说,就算它成立,“拒绝沟通”也不属于破坏,看看破坏方针怎么说的:“哪些不是破坏行为:一些用户不能或不愿同别人达成共识,甚至不顾其他所有人的反对,顽固地进行编辑。这的确令人遗憾,但不是破坏行为,请参考Wikipedia:争议的解决。”言下之意是,您应当尝试Wikipedia:争议的解决,而不能将这样的编辑以违反编辑战、超过3RR、动用回退权的方式进行回退。

--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8:38 (UTC)

  • 好吧,只能说维基对破坏门槛的定义过高,而且从某种程度上并不利于维护(ps第二个定义倒是有点像It's gonna be awesome(无奈),即便行为本身没有破坏,但却造成了错误,而且还不能改正错误(无奈,对方自己觉得是正确的然而实际是错误的也不能改正(继续无奈,至于第3点个人认为至少也要粗略的了解一下维基的编辑守则、格式手册之类的吧,关于第四点来源里的那句话“肩膀男神—门面珍”确实连个准确的定义都没有;第8点虽然这种行为不算破坏,如果太过分的话还是会算作扰乱的。最后,在下已经充分了解阁下所说内容,相信阁下也应该了解在下所做之事并非恶意为之,在下保证下次不再犯同样问题,并对所造成的后果表示歉意。--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4日 (一) 09:40 (UTC)
  • 驳回。未见在对Datou 1996编辑未定性的情况下移除其回退权之必要;未见明显的破坏性用法。对防弹少年团之编辑属反破坏,非编辑战。--Techyan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10:40 (UTC)
@AT您这样还不如直接封禁...-- Stang 2017年8月19日 (六) 11:33 (UTC)

见“如果是我的编辑侵犯版权,刘少奇这个条目大量引用原文,为什么不算侵犯版权?”撤回早前判断,决定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3日 (三) 15:08 (UTC)

(:)回应: 接受,已更改申请内容。这样是否合规?--废科举留言2017年8月28日 (一) 08:15 (UTC)

  • Aa128050479讨论 | 贡献
    状态:   撤权
    需复审或解除之权限:巡查豁免
    理由:有侵权内容。经查此用户自早期有人提醒后至今年七月尚有被警告,八月主要于用户页编辑而8/3到今较少巡查员巡查用户页,而此用户亦于用户页编辑,故刚好没被巡查到,昨今日我巡查全部的用户页(参见巡查日志)内容尚有侵权内容,认定不该受与巡查豁免。
    Zest 2017年9月6日 (三) 04:20 (UTC)
条目品质普遍尚可,惟就其用户讨论页看来确有不少侵权状况,故在下决定依申请解除权限方针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6日 (三) 04:40 (UTC)
未见严重滥用权限。条目“无来源”不等于素质低劣,且未见条目大量遭提删。曾提删之叶安婷、林芷薇、欣赏皆获保留。--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0日 (日) 11:45 (UTC)
@Wong128hk
1) Howbunbun在香港专上教育与223.16.173.104进行编辑战期间,为规避WP:3RR及违反方针导致除权,于是首次登入回退后改用IP继续互相回退,同时登入要求保护条目[65]。管理员发现回退员Howbunbun参与编辑战,导致要全保护条目一个月[66],而不是只是针对IP之间编辑战的半保护。
2017年8月18日于香港专上教育,Howbunbun与223.16.173.104进行的编辑战:
223.16.173.104讨论 | 贡献)于2017年8月17日 09:46,加入内容的编辑[67]
Howbunbun讨论 | 贡献)于2017年8月17日 15:10,调走原103.17.72.126的政府公帑资助自资院校的内容[68] [69]
Howbunbun讨论 | 贡献)于2017年8月17日 15:16,删除223.16.173.104的编辑[70]
202.45.55.36讨论 | 贡献)于2017年8月18日 05:16,删除223.16.173.104的编辑[71]
202.45.55.100讨论 | 贡献)于2017年8月18日 06:56,删除223.16.173.104的编辑[72]
202.45.54.143讨论 | 贡献)于2017年8月18日 05:16,删除223.16.173.104的编辑[73]
Howbunbun讨论 | 贡献)于2017年8月17日 12:19,投诉User:Z7504、223.16.173.104、210.6.10.68、210.6.10.67[74],Howbunbun在当前的破坏鱼目混珠一并针对User:Z7504、210.6.10.68、210.6.10.67后来被其他用户直指投诉不当[75]
Howbunbun讨论 | 贡献)于2017年8月17日 12:58,以法律威胁要求保护条目[76]
敝人不认同223.16.173.104的做法,更不希望是有人故意令条目半保护,然而,Howbunbun作为回退员在首次回退到自己的版本后,不但没有就编辑争议与223.16.173.104沟通,反而动用香港教育大学提供的浮动IP打编辑战,202.45.55.36讨论 | 贡献[77]202.45.55.100讨论 | 贡献[78]202.45.54.143讨论 | 贡献[79],这是“打维基规则的擦边球”,维基百科:傀儡指出“在非登入状态下进行编辑以误导他人”都是滥用分身,不登入的正常编辑并不一定犯规,但不登入用IP去3RR就如同利用傀儡打编辑战是违规。Howbunbun登入回退后,再多次用IP回退,之后又用Howbunbun的身份要求保护条目及封禁多位编者,在编辑战中同时扮演注册用户及IP身份,显然有违傀儡方针,管理员可以提交用户查核检查。行政员在7月对Howbunbun发出除权严正警告,已向Howbunbun提醒“遇有观点冲突请以沟通解决”,惟Howbunbun仍然无视管理员的劝谕,更在后来的编辑战动用IP规避限制,管理员察觉后决定全保护条目。
2) Howbunbun在香港公开大学近期8月28日的连续三笔编辑及编辑摘要[80],表明要画蛇添足发起挑衅,蓄意挑战方针指引。
Howbunbun在香港公开大学的近期编辑如下:
内容:“更是大英帝国香港成立的最后一间大学,亦是第七间取得大学地位的大学(较岭南大学早)。”
摘要:“请恕本人画蛇添足,如果你不希望本人再于此条目画蛇添足,请停止这类在其他大学条目加入古怪用语、小动作,例如在港大条目加入大英帝国等言论,互相尊重。你可以自行回退我这笔编辑”
2.1)Howbunbun在编辑摘要叫人回退自己加入有关岭南大学内容,显然Howbunbun意识清楚自己的“画蛇添足”内容不应添加在香港公开大学页面,明白自己当时在公大条目所干的属于损毁性编辑。
2.2)Howbunbun在公大页面的编辑摘要宣称“例如在港大条目加入大英帝国等言论”,Howbunbun不满意港大编者的编辑,应通过在讨论页与港大的编者讨论,而不是跑去把玩其他大学的页面,违反维基百科: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Howbunbun为阐释个人立场利用公大条目添加“画蛇添足”的岭大内容来宣扬自己观点。
2.3)Howbunbun声称“例如在港大条目加入大英帝国等言论”是“古怪用语、小动作”,在香港大学条目以“更是大英帝国在东亚成立的唯一一间大学”的陈述是否破坏,可参考以下编辑历史:
于2017年6月11日,218.255.247.126的版本[81][82],有解释其修改原因是完整句子,这IP同日在浸会大学也有编辑[83],可见并非“古怪用语、小动作”。
“成立之初,更是英国在东南亚唯一的大学”由Dr.Holmes于2015年8月7日编辑[84]
大家可见这种香港大学的陈述存在已有两年多,港大成立于1914年之前,当时仍属殖民主义时期,可善意推定编者用全名大英帝国是着眼于1912年成立当时的历史背景,之后条目经多位编者及多笔编辑都未见异议,所以不算Howbunbun宣称的“古怪用语、小动作”。况且,Howbunbun即使不满香港大学是英帝国当时在东亚唯一的大学,也应在香港大学通过讨论寻求共识修改,但Howbunbun反而跑去公开大学针对岭大添加“画蛇添足”,无视管理员曾经提醒的扰乱方针文明方针
2.4)Howbunbun在公大页面添加针对岭大的“画蛇添足”内容,又在编辑摘要叫人回退这三笔连自己都认为是垃圾内容,Howbunbun自知所添加的内容及留言都具有挑衅性。Howbunbun以留言及编辑行动恐吓其他编者不要在大专院校条目编辑,否则会继续以“古怪用语、小动作”的“画蛇添足”把玩条目,这行为和泼粪恫吓人家无异。Howbunbun在香港专上教育近期又曾经动用IP打编辑战,Howbunbun叫人回退其加入的挑衅言论,惟回退后如有编辑再次加入该等内容,势必在公大页面引起编辑战,Howbunbun的用意不言而喻。因此敝人发现Howbunbun的针对性“画蛇添足”后也不作立即回退,先由管理员过目。
3) Howbunbun近期9月10日在香港教育大学就该校出现侮辱性的大字报作出恶意回退WP:3RRWP:OWN被封[85],但涉嫌不当使用回退权取消非破坏编辑,及在编辑摘要针对香港公开大学作出严重诽谤
内容:请见香港教育大学编辑历史,大量删除包括注册编辑的有来源内容。
摘要:唔知系咪公开大学(的学生)揾人去香港教育大学贴海报呢,城大昨日也有不知名校外人士入去贴野,话恭喜蔡若X的儿子死亡,如果比人发现系贵校的人相信会好震撼
白话:不知是否公开大学(的学生)找人去香港教育大学贴海报呢,城大昨日也有不知名校外人士入去贴东西,说恭喜蔡若X的儿子死亡,如果给人发现是贵校的人相信会好震撼(为方便两岸人士把粤语翻译,错译请指正)
Howbunbun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去诬蔑公开大学派人栽赃教育大学嫁祸,这就是含血喷人,已经构成诽谤。Howbunbun的言论已经违反文明方针人身攻击方针,Howbunbun已经不止一次人身攻击[86],管理员已经发出过最后警告[87][88],今次情况更为严重,Howbunbun一方面在编辑的内容宣称在教育大学张贴侮辱副局长丧子海报的人物是不明人士[89],意图淡化事件,另一方面在编辑摘要宣称是公开大学学生栽赃,Howbunbun等同自打嘴巴,承认自己一直恶意攻击公开大学,
4)Howbunbun近期9月10日涉嫌不当使用回退权取消非破坏编辑[90] [91] [92]。虽然有自行撤销,但是注册编辑Wpcpey的内容在下一笔编辑照旧被全删还原为Howbunbun主张版本,况且回退功能明显不应轻易使用于非破坏编辑,Howbunbun已经误用于非破坏编辑被严厉提醒及停权两周[93],再次在编辑战背景中使用,这是有误用甚至是滥用回退员的回退权限, 1.蓄意犯规、2.草率行事,最少符合其中一项。
(总结)维基百科的额外权限仅应授予可信用户,并且必须遵守维基百科各项方针指引,除权方针列出除权考虑原则 1.蓄意犯规、2.草率行事、3.执于己见、4.没有悔意,Howbunbun的上列行为已经“蓄意犯规”,管理员曾于Howbunbun讨论页警告不应人身攻击、滥用编辑摘要[94],上月除权严正警告,管理员再次强调“就算无使用权限,如有理由相信是蓄意违反方针指引,一样可以招致除权。”“机会已经给过,如果再有,则休怪不留情。作为一个回退员,应该熟知各项方针,包括《扰乱方针》、《编辑战方针》及《游戏规则方针》,应该不会给出以上回复。就此及是次行为,必须严正警告。如再有类似行径,参与编辑战,必予以除权。”,Howbunbun仍旧三番四次违反方针,编辑战中动用IP,无理指责香港大学的编辑是“古怪用语、小动作”,对香港大学的陈述不顺眼竟然跑去公开大学添加针对岭南大学的“画蛇添足”,在公开大学的编辑摘要叫人回退蓄意挑起冲突,以上种种不单是蓄意犯规,更是“没有悔意”,Howbunbun作为回退员,4月已被管理员提醒不应违反多项方针[95],5月滥用权限被停权两周,7月因为编辑战被管理员警告[96],又因为3RR游戏维基规则被行政员严正警告,Howbunbun在香港专上教育已经长期垄断条目的编辑及扭曲来源发表原创研究[97][98][99][100][101][102][103],在Template:香港大专院校编辑战[104][105][106],不但用IP规避3RR以为可保留回退权,最近还跑去其他高等院校挑起冲突,Howbunbun多次警告后继续违反多项方针,重犯机会极高,Howbunbun每次被邀请就其行为解释都只会谩骂其他编辑企图转移视线。回退权只授予可信编者以便维护百科,不应被视作特权身份象征,对于Howbunbun不知悔改仍然畜意违规,维基百科没理由对Howbunbun特别容忍,更何况管理员在本年7月尾已对Howbunbun强调“机会已经给过,如果再有,则休怪不留情。”--210.6.10.174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13:57 (UTC)

回应:

1)不同意,调走原103.17.72.126的政府公帑资助自资院校的内容是合理的,210.6.10.XXX克意明显做了一个布局较差的版本,刻意在不该的位置扩充胡言乱语,或者把内容在不该地方显示,例如把参考总表放入大量不当内容/克意失实/无意义的比较,或者混合小看似有建设性的内容,作为用户的我在处理IP用户分身和这类编辑显得十分无力,这是游戏维基规则,回退就是垄断条目,再屡次向:@Wong128hk投诉,不信就请看看[107]和条目编辑的历史,什么仔细阅读每一句被回退的句子,再评价Howbunbun的回退合不合正常人对编辑方针的理解。

引述: Z7504恢复了一个明显更差的版本,有大量无来源的评论/比较,甚至是形同胡言乱语的“六十间大学出生率比例”、“在大学以及出生人口的比例”之类,又例如“香港三间设有医学院的大学”也是错的。--Mewaqua留言2017年8月18日 (五) 13:47 (UTC)

2)210.6.10.XXX是公开大的,详情可以看看[108][109],那间大学不重要,重要之处在于用语和曾被本人举报滥用傀儡封禁用户Together as one[110](见讨论页最底,你就明白)相近和[111](见讨论页最底,你就明白)一致,他亦多次向管理员投诉本人,210.6.10.XXX是浮动IP这点:@Wong128hk可以做证,本人便多次被这类自编自导自演地捡举了很多次。,另外,本人指正他使用很多组IP他就是说“没有禁止使用多重IP”,而这个IP因技术问题无法封禁[112],而他使用多于一组IP和Howbunbun编辑战,这本身己经对Howbunbun不公平。

近期,多间院校出现了很多古怪阵述,即如本人早前所述,香港专上教育经常受破坏,一堆IP经常进行扰乱性编辑,及大量移走内容不解释,并宣称无注册用户,而用词却相近,破坏八大、教资会条目,高度规律地调用多个IP在和香港专上教育及其有关条目,轮班编辑,不定期恶搞不同条目 弄完一个转IP再被坏下一个 多次警告无效 并抵触游戏维基规则[113][114][115][116][117][118][119]},:@Together as one和:@Happyknow被证实傀儡被封后仍未改善,因此本人处理较为敏感,如有得罪,请见谅!

3)

至于教大情况,作为编者,看到这样的编辑摘要,明明得知未有证实谁张贴,只能说正常人看到这样的表达,都会认为有诽谤或人生攻击或胡言乱语,是可以快速回退。

2017年9月8日 (五) 13:50‎ 219.76.15.1 (对话)‎ . . (43,001 个字节) (+1,000)‎ . . (内容扩充、增加来源 香港教育局强烈谴责香港教育大学攻击蔡若莲言行歹毒冷血。)[120](早期编辑摘要),教大何时被谴责?当然是胡言乱语。

内容扩充、增加来源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谴责在香港教育大学张贴的标语极为凉薄,教育局局长杨润雄表示若他们将来成为教师,令人担心。(后期编辑摘要)

下面那一行,手机中括号粗体是看看不到的,当然会再回退

(目前 | 先前) 2017年9月9日 (六) 13:18‎ Howbunbun (对话 | 贡献)‎ . . (47,683 个字节) (-662)‎ . . (请停止诽谤 现时没有证据证明张贴者与教育大学有任何关连 否则树仁 公大 中大 和IVE 的 争议事件 将大幅增加)

然后,他又指责本人阻止“别人”编辑,在本人处理手法挑错处......面对这种玩弄行为,只能说无奈了

上文所指是一种情况,至于和编者另一种情况会在周内再说明。

--Howbunbun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16:23 (UTC)

如果管理员无异议,我不补充资料了,让事情告一段落。至于对新闻题材/争议事件,本人认为依方针,即维基百科不是新闻报导那一条,本人不反对在院校条目加入争议事件,但内容要合适。

引文:“一宗事件的源由、过程概要和后续后果可以是合适的”

引文:“不应该提供突发新闻讯息”

至少不应该成了每天更新什么人说了什么话的琐事日志

例如,香港大学条目每件争议事件一般为一两行[121],教大单一事件在本人节缩前却曾达十五行。这显然不合理,似乎有意放大人物不成熟的行为。

本人亦不鼓励维基及院挍变得政冶化。当然,如何之处,本人愿意商讨。

--Howbunbun留言2017年9月14日 (四) 12:11 (UTC)

第一项已退回,但是第二项改写不足。--AT 2017年9月13日 (三) 04:42 (UTC)

理据不足,驳回申请。——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1月15日 (三) 13:37 (UTC)

方才发现厄尔·亚历山大杰西·麦金尼泰米尔·加齐戈登·莫尔的提删人似乎都是阁下,而且阁下并未待模板悬挂三十天即以“知名度不足”为由提删(又或者在一些条目中移除模板的似乎即是阁下),而提删后又自行投下保留票,就这点在下感到非常困惑,能否请阁下解释?——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1月11日 (六) 04:49 (UTC)

在我的多个条目最初被Nivekin挂关注度模板后,尝试与他讨论,讨论中他说“面部模特是否等如演员,在存废讨论时才谈吧。[125][126]”使我意识到他根本无心理我或者条目,只想等30天后存废讨论,我无奈只好自己主动提交存废讨论,以获得更多人的关注和有效的讨论。我当然不想删除我自己的条目,所以又投下保留票,为此我已经因扰乱维基收到惩罚封禁24小时。--Jasonnn~zhwiki留言2017年11月11日 (六) 05:54 (UTC)
大部分条目在标记时就属于存在问题,部分在之后有改善的话则不成问题。另外提报者并没有主动与提出疑问者讨论,有自作主张的行为。——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11日 (六) 04:38 (UTC)
我想指出 Cwek 也就是 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不是第一次“大量无理提删,拒绝沟通,强行按自己个人意志歪曲方针”[128]--Jasonnn~zhwiki留言2017年11月11日 (六) 05:54 (UTC)
拒绝沟通?连问都不问我怎么回事就自己认为我挂错了?看看我早期工作的人,一挂都肯问为什么挂这个。——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11日 (六) 06:06 (UTC)
还有那位批量建立有问题条目的,之后巡了一轮之后也发了一次提醒注意内容问题。而且当时还涉及多次封禁混淆问题,bluedeck也做出了解释。请问拿错误的警告作为对我的质疑。——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11日 (六) 06:13 (UTC)
  • 北极企鹅观赏团讨论 | 贡献
    状态:   驳回
    需复审或解除之权限:回退权
    理由:讨论页面是有经过允许变更的,也许我编辑时没有注意到百科的限制,但这位百科用户总是做毫无意义的回退,如果是这样,那这位应该被限制回退功能,因为他不能毫无理由做回退。稍微看过他的讨论页面,大多数人对于此位百科人都有纷争,是否应该限制此人任意做回退的动作? from Ninatung
    B dash留言2017年11月16日 (四) 02:16 (UTC)

他又的确是添加了一些不明所以的括号,有做出了一些无意义的翻译,建议先予讨论沟通。Pigppp留言2017年11月16日 (四) 07:30 (UTC)

驳回,错误提报。--A2093064Xiplus 2017年11月17日 (五) 02:35 (UTC)
  • Dabao qian讨论 | 贡献
    状态:   驳回
    需复审或解除之权限:回退权
    理由:执于己见,编辑战,威胁警告他人,不礼貌,讽刺挑戏,控制页面内容。
    请检查他所有编辑过的和回退的历史。最新犯规在爸爸去哪儿5发现他的踪迹。只允许自己想要的内容改编不听取他人意见不断退回别人的编辑,在他人私底下讨论区/私信调戏如:语文差死了等等和有本事就xXx 等等 出言不逊。已多次自己经历和看到别人被他不礼貌对待。恶意控制某些页面讯息,不断回退别人事实的编辑,打编辑战,只留下自己想要的内容,没有理由回退他人编辑并且警告别人。目前发现此人最喜欢控制湖南台的综艺节目页面,偏袒和隐藏事实争议讯息,请管理员仔细调查并解除此人权限,因为已多次发现此人作恶。谢谢。—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75.144.249.221对话贡献)加入。
  • 查阅300笔编辑,未见滥用回退权,其他使用的是非回退权的普通功能,条目上有编辑争议可至互助客栈讨论。--米莉娅诺朵卡 2017年11月19日 (日) 07:47 (UTC)
  • 如欲申请解除其回退权,请先为其申请持有回退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1月19日 (日) 08:54 (UTC)
行为不当,有违方针,但有所考虑,则警告而暂不除权。--小火车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4:29 (UTC)
Passport required.

- Passports and other documents accepted for entry must be valid for the period of intended stay.

Passport Exemptions: - Passengers with a British emergency or temporary passport.

Visa required, except for Passengers with a British passport with nationality of British Citizen shown on the bio-data page for a maximum stay of 180 days.

Visa Issuance:

Visa required, except for Passengers traveling as tourists can obtain a visa on arrival at Yerevan (EVN) for a maximum stay of 120 days. Payable in local currency only. They can apply to extend their stay.

据此,只有英国公民才有免签证,因此回退后版本的出现与资料来源不符的问题。

49.130.130.173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5:58 (UTC)

  驳回,理由同上。另请您遇到类似问题后先与相关用户沟通。-- Stang 2017年12月15日 (五) 01:29 (UTC)

(:)回应:回退权限不就是用来大量回退错误或有争议性编辑?否则回退权限有什么用?请问什么时候曾经告知我回退权如何运用?--老陈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04:56 (UTC)

(:)回应:谢谢提醒![132][133]等等移改模板位置的编辑难道不是“明显非建设性编辑”?--老陈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05:48 (UTC)

过去已经警告仍严重滥用回退员回退权限,惟考量被报告人具备一定经验,相信其仍有改进空间,采停权3个月处置。期限一至,请通知恢复权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26日 (二) 09:11 (UTC)


  • 螺钉讨论 | 贡献
    状态:   撤权
    需复审或解除之权限:巡查豁免者
    理由:螺钉在DYK评审中数次说谎,在未作调查的情况下随意回应他人的意见。
    例1:Talk:义兵运动:“朝鲜义兵是在很偏僻没有名字的地方建军校” (2017年12月6日 (三) 14:12 (UTC))
    例2:Talk:义兵运动:关于李相卨的名字,螺钉误写为李相卤。在被质疑后,一度声称卨“这个字过于偏僻,字典里查不到”(2017年12月7日 (四) 05:10 (UTC)),在被指明是卨字后,又两次坚称“资料来源里并非“卨”字”(2017年12月7日 (四) 06:07 (UTC))(2017年12月7日 (四) 06:21 (UTC)),直到看到充分证据之后才默默地修改。
    例3: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全州市:在被人说到全州市条目体育一节内容少时,螺钉声称“该市没有知名职业球队”。(2018年1月28日 (日) 04:28 (UTC))
    我在例1例2事件时已在DYKC劝告过此人,并且在他讨论页留言,但他从未对自己说谎做伪证的问题给予答复,讨论页留言被直接删除。故而可以证明此人在说谎做伪证这件事上蓄意犯规(敷衍别人的意见),草率行事(在被指出问题时急于回应而不专注于解决问题),执于己见并且没有悔意(既没有承认自己的问题,而且在被明确指出后再犯。)
    犬风船时间就是金钱,我的朋友。 2018年1月29日 (一) 06:57 (UTC)

这和巡查豁免的关系在哪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29日 (一) 07:06 (UTC)

  • WP:权限申请#巡查豁免权:“授权者需肯定获权者为可信用户。”在评审中对意见敷衍并且说谎,意味着对编辑内容并不负责任,缺乏最基本的诚信。那么没有理由推测其人会遵守维基百科基本方针,负责任地编辑。那么其编辑内容不应获得巡查豁免。--犬风船时间就是金钱,我的朋友。 2018年1月29日 (一) 07:16 (UTC)
  • (+)支持,如果上述属实,的确不应该豁免巡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29日 (一) 07:27 (UTC)
  • 等待回复当事人回复。 --Kuailong 2018年1月29日 (一) 18:23 (UTC)
  • (:)回应: 这里所列错误都是在讨论中,本人被深入问及文章中没涉及的问题时,因资料信息有限,本人了解不够详尽,回答有不精确之处。文章本身依据资料来源是没有错误的。李相卨的名字只是敲错字而已,资料来源里也是错别字。生僻字。 ——螺钉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13:02 (UTC)
    • 这也是谎言。首先那是条目评审,所有的问题都是针对文章内容,如果你没有查阅相关资料,应当回答“此处细节不了解”,而不是在未查阅资料的情况下坚持错误观点企图搪塞别人的评审意见,妨碍对条目质量的改善。不知道士官学校的位置,就说士官学校在没有名字的地方;写错了字就说这个字在字典上查不到;不知道全北现代这支球队就说全州没有知名职业球队。显然这是违反维基百科三大方针的。其次,李相卨的名字既然是错字,为什么你数次坚称没有错误?请问你的理由是什么? --犬风船维基百科的翻译水准近似于二流汉化组时间就是金钱,我的朋友。 2018年1月30日 (二) 14:07 (UTC) 2018年1月31日 (三) 01:59 (UTC)
      • (+)支持:螺钉兄应该直面自己的错误。编辑者是人、不是神,都会出错,Inufuusen兄以前也曾对我条目里的错别字进行过指正,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感谢人家帮助提高了条目质量,而不是撒谎狡辩、不懂装懂,所以别人才会对你的内容诚信有所怀疑。以今天刚发生的全州市DYK评选为例,主场位于全州市的全北现代是两夺亚冠的豪门,您竟然都不知道,这是您自己对条目了解的不全面,甚至可以说是孤陋寡闻了,在这种情况下本身就应该对该条目进行谨慎编辑。但不知道也就算了,竟然张口就下定义,说“该市没有知名职业球队”、这些都“不是重要内容”,这难道不是一个很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很难用“资料信息有限”来解释,谷歌全州市的职业球队,第一个出来的就是“全北现代”,[135]。再结合Inufuusen兄指出其以往的错误,确实可以发现螺钉兄多次存在不懂装懂的行为,其所编内容在诚信方面很值得怀疑,故支持取消其巡查豁免权。最后建议螺钉兄,写条目之前还是要先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不懂就乱写乱说的话,百度百科显然更适合您。--火器营蓝翎长 2018年1月30日 (二) 15:05 (UTC)
  • 根据上面提供的相关讨论,所涉用户的问题确实存在。巡查豁免权的持有者应对条目质量有所坚持,对于条目质量问题态度马虎要不得,故暂时除权作为提醒。--Kuailong 2018年1月31日 (三) 02:36 (UTC)
    • @Kuailong方才想将此案标记之“完成”根据方针修正为“撤权”,不过在下注意到阁下使用的用词为“暂时除权”,请阁下确认阁下所欲做出之处置是为“撤权”(永久性,但可再度申请)或是“停权”(设定一定期限暂时除权)中的何者?——Aotfs2013 留于 2018年1月31日 (三) 14:43 (UTC)

逾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未完成,授权未满6个月。--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8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8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8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8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Stang 已经除权。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以上各项已处理。--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6月15日 (四) 19:15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小火车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车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车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车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车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车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车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车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车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车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解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30日 (三) 04:36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4日 (一) 09:26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5日 (二) 10:2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7日 (四) 02: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0日 (日) 11:14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0日 (日) 11:14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1日 (一) 01:52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3日 (三) 04:1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0:2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0:2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0:2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6日 (六) 00:26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6日 (六) 00:26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7日 (日) 02:57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9日 (二) 01:41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2日 (一) 23:31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2日 (一) 23:31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2日 (一) 23:31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11日 (三) 23:29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26日 (四) 23:19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26日 (四) 23:19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29日 (日) 23:2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29日 (日) 23:20 (UTC)
  Done 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48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已除权。--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权。--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权。--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权。--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权。--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权。--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权。--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封禁或除权用户覆审

  • Galaxyharrylion讨论 | 贡献
    状态:   除权
    需复审或解除之权限:巡查及回退
    理由:多次诽谤用户,委屈事实,而且多次因扰乱被封禁
    Tink3470留言2017年3月12日 (日) 15:23 (UTC)
    虽然用户并非因为滥用此列两项权限而招致封禁,然而核禁管理员亦表明用户一再违反方针,而且所犯相同,符合上列考虑原则。巡查员及回退员属管理人员,过程之中,经常会接触到其他用户,故新页面巡查方针亦要求巡查员须善意推定及待人以礼,而用户则未能遵从此项规定。有鉴于其行为反复不息,屡劝不改,而扰乱及违反善意推定,均属严重,失信于社群,遂予决除权,并禁止用户再次申请权限,为期一年,由封禁日起计,即届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J.Wong 2017年3月12日 (日) 16:41 (UTC)
  查封已经由查封管理员退回。Bluedeck 快速存档 2017年5月24日 (三) 12:10 (UTC)
  同前。Bluedeck 快速存档 2017年5月24日 (三) 12:11 (UTC)
follow-up:此用户本月25日再次遭查封,其查封原因是违反协作方针,无需对其巡查豁免除权,因此上述决定不改变。Bluedeck 快速存档 2017年5月26日 (五) 20:18 (UTC)
封禁与上述权限无关,驳回。-- Stang 2017年8月22日 (二) 11:57 (UTC)
封禁被撤销。——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3日 (三) 15:15 (UTC)
已解封。--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0:07 (UTC)
封禁无关于此。——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28日 (一) 04:32 (UTC)
封禁已撤销。--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31日 (四) 15:28 (UTC)
已封禁一周,暂不除权,如解封后再持续不当行为将考虑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2日 (六) 07:18 (UTC)
已解除封禁。--小火车留言2017年9月25日 (一) 12:53 (UTC)
封禁与此权无关。——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28日 (四) 05:42 (UTC)
前者无关、后者尚无需要。——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28日 (四) 16:57 (UTC)

-- 已经解封,暂时不用因为这个理由除权。--云间守望 · 留言 2017年10月8日 (日) 11:20 (UTC)

除权。——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28日 (六) 13:34 (UTC)
警告。——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41 (UTC)

请辞或弃去无用权限

 完成-- Stang 2017年8月21日 (一) 12:13 (UTC)
  • Formuse讨论 | 贡献
    状态:   完成
    需复审或解除之权限:巡查权、回退权
    理由:不再参与此类工作。
    Formuse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08:01 (UTC)
  •  完成,感谢您任内的贡献。--Antigng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08:03 (UTC)
  • Panzer VI-II讨论 | 贡献
    状态:   驳回
    需复审或解除之权限:IP封禁豁免权、移除回退权、巡查权
    理由:该用户当时维基管理员后多次回退他人编辑内容,且省去许多有用信息,不予以加上,有滥用职权之嫌隙,并且其贡献大部分只限于回退内容,未对中文维基百科有很大贡献,无需太多特权。

请辞或弃去权限须由当事人提出。——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2月30日 (六) 16:5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