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組成[1][2]。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均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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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體 | 人民代表大會制 |
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成日期 | 1949年10月1日 |
國家元首 | |
國家主席[參 1] | |
現任 | 習近平[參 2] |
副職 | 韓正 |
任命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立法機關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類型 | 一院制 |
委員長 | 趙樂際 |
行政機關 | |
政府首腦 | |
職銜 | 總理 |
現任 | 李強 |
國務院 | |
現屆 | 第十四屆國務院 |
首長 | 李強 |
副首長 | 丁薛祥、何立峰、張國清、劉國中 |
司法機關 | |
最高人民法院 | |
院長 | 張軍 |
最高人民檢察院 | |
檢察長 | 應勇 |
監察機關 | |
國家監察委員會 | |
主任 | 劉金國 |
軍事機關 | |
中央軍事委員會 | |
主席 | 習近平 |
備註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憲法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設有常務委員會;主要行使立法權,並選出國家代表(國家主席)、行政機關(國務院)、軍事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為禮儀性和象徵性虛位國家元首[註 1],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合行使國家元首職權,但不領導其它國家機關[5]。現任國家主席為習近平,因同時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央軍委主席而為最高領導人[6]。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首腦為國務院總理李強,國務院總理主持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結構採分權制,依照憲法分別在各省級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行政區(地級市、自治州)、縣級行政區(縣、縣級市、市轄區、旗)、鄉級行政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7],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7]。選舉採分階段進行,在鄉鎮級、區縣級舉辦直接選舉[8][9]。當選的鄉鎮級、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選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7][10]。在實踐中,中央政府能夠通過官員任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也具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11]。根據英國廣播公司的報道,民意調查顯示,2003至2009年間約有80%至95%的公民對於中央政府的表現感到滿意[12]。
歷史
編輯1921年7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上海舉行。宣告了中國共產黨的正式成立。1927年8月7日,在共產國際的幫助下,中共中央在湖北漢口召開八七會議,總結了同年四一二事件以來的革命失敗經驗,確立了實行土地革命和武裝起義方針,反對政治上的右傾機會主義;並逐步開闢根據地,稱為「蘇區」,開始了中國共產黨最初的執政經驗。
1949年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勝利前,各地解放區已建立起相應的地方政府體系。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9月30日,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選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員。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及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等機構組成(後增設國家計劃委員會),各機構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建國初期,全國被分為六個大行政區,分別由華北、東北人民政府,西南、中南、華東、西北軍政委員會管轄,同級設立了中共中央大行政區局和解放軍大軍區,以加強對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領導。
1954年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央人民政府結束,其法定職權分由全國人大、國家主席、國務院、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就地方而言,各地在建國後逐步脫離軍事管制狀態,撤銷軍事管制委員會,設立地方人民政府作為其行政機關,各地方設立人民法院、人民政府人民檢察署作為審判和檢察機關。行憲後,人民政府又改為人民委員會繼續作為行政機關。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則成為國家權力機關,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則分別為審判和檢察機關。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隨着劉少奇被打倒,國家主席長期缺位,地方的革命委員會取代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作為集黨、政、軍一體的地方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被解放軍軍管,工作受阻。這一政府組織形式在稍後的七五憲法中確立下來,1975年憲法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檢察機關的人民檢察院被撤銷,改由公安機關行使檢察權;國家主席和副主席被廢除,相關權力改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行。
1978年憲法恢復了人民檢察院建制,並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會和革命委員會是基層政權組織,又是集體經濟的領導機構。」
現行的1982年憲法則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現行《憲法》第九十五條還載明,「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八二憲法恢復設立國家主席和副主席職務。
現行憲法另行設置了地方民族區域自治機關,《憲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1997年香港回歸和1999年澳門回歸後,分別設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享受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政府行政受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範。
中央國家機構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與現今國際社會主要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用議行合一制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是其執行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編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據現行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最高立法權、最高決定權、最高任免權和最高監督權,並有議決憲法和基本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宣布特赦、全國總動員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有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及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一般法律案、法律解釋案,審查預算案、特赦案、條約案,於全國人大閉會時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宣布特赦、全國總動員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職權。在大部分時間內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職權。
國家主席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1954年至1975年間及1982年至今設置,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禮儀性」和「象徵性」的虛位元首[13],本身不領導其它國家機關,不掌握實際權力[6]。國家主席是國家機構之一,處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地位,意義上是國家的最高代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中國國家元首的職權,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從事國事活動和負責外交禮節,但不負責包括行政和軍事等具體工作[14]。如果國家主席出現喪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罷免的情況下,國家主席的職責由國家副主席代理。如果情況嚴重到國家主席和副主席都無法履行職權時,得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行使其職權,直至選出新任主席,或者現任主席能夠重回崗位。八二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可以連任一次,2018年修憲後取消連任限制。
國務院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並經全國人大任命,是最高國家行政首長。[15]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國務院總理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行使行政職能。國家基本計劃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論是對外政策、國際條約、法律和國務院令,重要財政事項,還是榮譽稱號、人民警察警銜和海關關銜的授予,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項都由國務院及其總理進行。目前,國務院下設國務院辦公廳和25個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1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資委)、16個直屬機構,4個辦事機構和若干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中央軍事委員會
編輯《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委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最高統率者。
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成立後,「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基本相同,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產生或罷免。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或罷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目前,中央軍事委員會下設中央軍委辦公廳和6個部、2個委員會、3個辦公室、審計署和機關事務管理總局。
國家監察委員會
編輯國家監察委員會為最高國家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
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最高人民法院為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死刑覆核權,處理抗訴、申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置院長、副院長,組成15人的審判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下轄12個審判庭,派出6個巡迴法庭。
最高人民檢察院
編輯最高人民檢察院為最高法律監督機關,掌理檢察權、公訴權、死刑執行監督權。最高人民檢察院置檢察長、副檢察長,組成檢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下轄10個檢察廳。
地方各級國家機構
編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轄區、不設區的市、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16]。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16]。選舉採分階段進行,在鄉級、縣級行政區舉辦直接選舉[17][18]。當選的鄉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選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16][19]。
行政區類型 | 國家權力機關 (立法機關) |
行政機關 | 監察機關 | 審判機關 | 檢察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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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行政區— | |||||||||
省 自治區 |
省級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
人民政府 | 監察委員會 | 高級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 省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 | ||||
直轄市 |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
人民政府 | 監察委員會 | 高級人民法院及 若干中級人民法院 |
市人民檢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 ||||
特別行政區 | 立法會[註 2] | 特別行政區政府 | 廉政公署 |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澳門) |
律政司(香港) 檢察院(澳門) | ||||
—地級行政區— | |||||||||
地級市 自治州 |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
人民政府 | 監察委員會 | 中級人民法院 | 人民檢察院 | ||||
地區 盟 |
省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 行政公署 (省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
監察委員會 | 中級人民法院 | 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分院 | ||||
—縣級行政區— | |||||||||
市轄區 縣級市 縣(旗) 自治縣(自治旗) 特區 林區 |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 |
人民政府 | 監察委員會 | 基層人民法院 | 人民檢察院 | ||||
—鄉級行政區— | |||||||||
鎮 鄉(蘇木) 民族鄉(民族蘇木) |
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主席團) |
鄉級人民政府 | 縣級監察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註 3] | 派出人民法庭[註 4] (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 |
派出檢察室[註 5] (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機構) | ||||
街道 |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 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
縣級監察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註 3] | 派出人民法庭[註 4] (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 |
不適用 | ||||
縣轄區 |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 區公所 (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
未知 | 派出人民法庭[註 4] (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 |
區人民檢察院[22] (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機構) |
行政區劃
編輯中國行政區劃以省、地、縣、鄉四級架構為主[23],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全國一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333個地級行政區、2,851個縣級行政區和39,945個鄉級行政區[24]。其中,省級行政區分別是23個省份;為少數民族設立的5個民族自治區;為高發展地區設立的4個直轄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以及為香港和澳門所設立的、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25]。不過台灣省和福建省的金門、馬祖地區均由中華民國實際管轄[26],西藏自治區的藏南地區由印度實際控制,海南省三沙市的部分島礁由中華民國、越南、馬來西亞、汶萊和菲律賓控制。中國政府將中國劃分為東北、華北、華東、華中、華南、西南、西北等地區,將瀋陽市、南京市、武漢市、深圳市、成都市和西安市列為區域中心城市[27],並將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廣州市和重慶市列為國家中心城市[2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圖 | 層級 | 編號、名稱、簡稱、省會或首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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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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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 | ||||||
直轄市 | ||||||
特別行政區 |
評論
編輯正面觀點
編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治理下,中國大陸經過改革開放之後的三十年經濟高速發展(世界最長持續年均增長率近10%的國家)[30],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世界第一大工業國、世界第一大農業國(2013年淨進口糧食7000萬噸)和世界第二大服務業國(2013年數據),而且利用政策避免了許多新興國家的發展隱患[31]。調查顯示,目前中國公眾對中央政府的滿意度很高[32]。
在外交上,1949年後的中國大陸變得更為獨立自主,雖然在長達20多年的時間裡遭受到美國及蘇聯兩大國的封鎖,卻依然被視為冷戰中少數幾個獨立於兩陣營外的國家中最重要的一個;隨著經濟實力的發展中國大陸也日漸成為全球受矚目的大國之一,區域與全球影響力不斷上升。軍事上中國大陸也取得長足發展,國防安全不再是重大威脅。
1949年以前中國大陸的文盲率高達80%,至今下降至約3.58%。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中國大陸人民的平均壽命僅為35歲,至今達到73歲,比較第三世界國家平均為高約10歲,部分沿海都市人均壽命更接近發達國家水平[33]。中國大陸的城鄉醫療保健系統主要集中在疾病的預防上。中國大陸於1950年代末基本消滅血吸蟲病,但是近年又有死灰復燃趨勢[34]。於1994年基本杜絕絲蟲病[35],於1995年杜絕脊髓灰質炎[36]。中國政府正在計劃在短期內根治麻風病,在來年杜絕碘缺乏症。雖然人口的壽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於1970年代以來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中國大陸的人口增長率正在穩步下降[37]。因此,中國大陸很大程度的解決了人口過剩和營養不良的問題。
2020年7月8日,美國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阿什民主治理與創新中心發布報告《理解中共韌性:中國民意長期調查》顯示,在受到調查的超過3.1萬城鄉居民中,對中央政府表示滿意的居民占86.1%,不滿意的占4.3%;對地方政府表示滿意的居民占70%,不滿意的占26%[38]。愛德曼公關歷年調查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曾三次居「全球信任度調查報告」最高信任度[39]。
負面觀點
編輯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政府官員與民眾之間的矛盾被認為是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40]。2013年11月12日,中國高票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任期自2014年至2016年。中國常駐聯合國副代表王民在選舉結束後表示,中國政府高度重視促進和保護人權並取得了顯著成績,同時積極開展人權領域國際合作。[41]
部分媒體和非政府組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存在的偏見和歧視被公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受到大量負面觀點的重要原因。這些偏見和歧視使得他們不去調查事實,而是傾向於用刻板印象和想象力描繪出他們所認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必須注意,這樣的評論和報道是有失偏頗的,其負面評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亟待客觀審視。[42]
美國私人非政府組織《人權觀察》指出,中國政府目前面臨的人權問題包括發展權、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議定書問題、司法獨立、酷刑、集會與結社自由、維權人士問題、言論表達和網絡自由、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權利、宗教信仰和家庭教會問題、律師權利、農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問題、訪民與黑監獄問題、非政府組織管理、計劃生育與艾滋病、殘疾人權利和精神衛生、強行拆遷及環境保護等[43]。人權觀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國內,中國共產黨因為害怕政治自由撼動它的政權,建構出一個奧威爾式的監控國家,以及精密的互聯網內容審查系統,監測並壓制所有公開的批評言論。在海外,中國利用它日益增長的經濟實力打擊批評者,對人權保障體系發動自該體系於20世紀中期形成以來前所未見的強烈攻勢」[44]。
參見
編輯註釋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自1954年開始設立,其功能為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的劉少奇遭到拘禁後,該職位曾長期空缺、爾後更一度遭到廢除(參見:國家主席存廢之爭),直到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獲得確立。重新設立的主席職位並未擁有實際權限,而只是具有禮儀性和象徵性功用的虛位元首,但實際上憲法中沒有任何關於國家元首的規定[4]。
- ^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僅為立法機關,並非國家權力機關。
- ^ 3.0 3.1 機構設置依地區差異而有所不同,鄉級行政區派駐監察機構名稱有監察組、監察專員辦公室、監察辦公室、監察室等,作為縣級監察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與鄉級行政區紀委合署辦公。
- ^ 4.0 4.1 4.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20]。」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未對基層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設置作出規定。199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第二條規定,「鄉鎮檢察室是縣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派駐鄉鎮的工作機構。」但在鄉鎮設置檢察室至今沒有從法律層面的依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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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進一步強化了黨的領導地位的憲法權威,有利於增強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堅持黨的領導、維護黨的領導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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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美國教授還指出,由於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是一黨專政,共產黨的總書記這個角色遠比「國家主席」要重要得多;另外,共產黨從來沒有明文規定說總書記有任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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