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无连入模板删除门槛

根据删除守则-删除理由9,多余、无用的模板应当删除。但是,无连入的模板是否必然是多余无用的呢,比如近期进入存废的这几个模板。不仅判断这些模板是否多余无用有主观性存在,据信还有过去的提删者错误地将重要模板误以此据提删的情况。删除守则的核心思想是删除是最终手段,而绝大部分删除标准都是某一页面的存在对维基百科的百科性是否有害。我们观察一下14则删除标准。其中,标准1、2、3、4不言自明;标准5、6、7、8严重损害百科性质;标准10干扰主名字空间索引;标准11就是WP:NFCC;标准13曾有历史共识;标准14就是WP:NOT。总之,标准9和其他标准相比,似乎是一个过于严格的标准,因此我希望修改“多余无用”模板的删除标准,改为“多余无用,且影响其他模板命名或者百科运作的模板”。

PS. 维基百科的删除操作并不是实际上从服务器中删除数据,而是增加一笔删除记录,因此不予删除并无服务器磁盘负荷之问题。

以上,Bluedeck 刘晓波 2017年7月15日 (六) 06:49 (UTC)

支持。——杰里毛斯留言2017年7月15日 (六) 07:32 (UTC)
(+)支持。--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7月15日 (六) 08:04 (UTC)
(+)支持,另外那些模板好像都是被B dash提删的。 4279计算过程 2017年7月15日 (六) 08:56 (UTC)
应允许依据共识已停止使用或替代的模板被提删。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7月15日 (六) 09:02 (UTC)
已停用的模版会不会具备历史参考价值呢?比如,访问页面历史时,可能会调用到目前无连入的模版。因此,我希望只有当模版造成了一些问题时,才来删除。Bluedeck 刘晓波 2017年7月15日 (六) 21:40 (UTC)
(+)支持,本人弄模板的,对此表示支持,正如这个模板,也是被B dash提删的,理由也是“无引用页面”这么牵强,根本不是提请删除一个模板的理由,完全不看该模板在现在,抑或将来有没有建立该模板的必要性,要不是燃灯打捞,可能早被删掉了。只能说,“无引用页面”这种“莫须有”的理由,不应该成为是否删除的标准,就算当成标准,都不应当成唯一标准。而且“该模板在现在,抑或将来有没有建立的必要性”,也应成为判断是否删除该模板的标准。“无引用页面”,大大影响用户创建、翻译模板的积极性。 -- 约翰同志 - 条目裱糊匠留言2017年7月15日 (六) 11:16 (UTC)
虽然我觉得纯粹以“无引用页面”为由来提删无引用的模板缺乏考量。但是如果允许用户不受限制的创建用不到的模板也是一个问题。模板建起来就是给人用的,如果模板没有链入而且模板看不出有什么用途的我觉得可以删除这些模板。——꧁༺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7月15日 (六) 11:28 (UTC)
支持调高标准,但觉得此提案新增的内容“影响百科运作”太过模糊。我个人看法是提删者必须明确指出此模板功能是什么(可避免造成这种提删),为什么不再使用,以及更明确的删除理由(保留会导致误用已弃用模板之类的)。--A2093064#Talk 2017年7月15日 (六) 12:38 (UTC)
大家说到这里了,在这里@B dash:依照目前些微的共识,判断模板是否有用途后再提删,就不要以“无引用页面”作为模板提删理由,避免造成存废讨论多出太多多数人认为不适当的提删。 4279计算过程 2017年7月15日 (六) 12:46 (UTC)
@Bluedeck:那么你认为,在社群决议禁止使用某模版后,应采用何种技术手段禁止之?--Temp3600留言2017年7月22日 (六) 17:48 (UTC)
禁止使用模板,出现过这种情况吗?完全禁止一个模板在任何地方使用?如果是因为这个模板使用之后对百科有害,那么按照修改之后的规则,还是可以删除的。如果无害,那么为什么会禁止使用呢?如果是deprecation,那么重定向就好了啊。Bluedeck 刘晓波 2017年7月22日 (六) 23:11 (UTC)
重定向是弃用模板的功能被完全被重定向目标的模板取代,但若是无法全部取代,就不应该重定向。--A2093064#Talk 2017年7月23日 (日) 01:17 (UTC)
只要是可以删除的模版就是可以重定向的(如果有功用相似的目标页面的话,不论参数兼容与否)。因为删除模版的前提就是要取消全部连入,而取消了全部连入的模版是没有参数兼容性问题的。甚至,可以将欲删除的模版重写为wrapper模版,保留参数兼容性的同时采用新模版的内部机构,例如 nosign 和 unsigned。Bluedeck 刘晓波 2017年7月23日 (日) 02:47 (UTC)
您说的是被另一模板取代的情况,就没有模板是弃用而且没有其他模板取代的情况吗?--A2093064#Talk 2017年7月23日 (日) 04:50 (UTC)
@Bluedeck:例如,英文版已决议删除Template:Maintained,认为没有任何编辑可以突出个人贡献。如中文社群同样认为应停用此模版,阁下认为应如何处理?--Temp3600留言2017年7月23日 (日) 16:38 (UTC)
如果社群认同maintained模版的使用会突出个人贡献而决议停用,那么这个模版显然符合“多余无用,且影响其他模板命名或者百科运作的模板”(也就是修改之后的标准)。说白了,这个修改是不想仅仅因为多余无用而删除模版,但是如果模版不仅仅是无用,还有其他删除理据的话,仍是完全可以删的。Bluedeck 刘晓波 2017年7月23日 (日) 23:13 (UTC)

废弃草稿提删

请问废弃草稿应过多久才提删?--B dash留言2017年7月20日 (四) 02:52 (UTC)

(:)回应 It's is said to be six months.(6个月) =)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7月20日 (四) 02:54 (UTC)

对于用来提ep的保护页面的草稿,通常只是一次性用途,如果编辑请求被接受的话我觉得提删快点也没事,但没被接受的话也许可以留久一点供后人参考。一般内容页面的草稿一个月真的太短,我还是支持六个月。 --砜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谱 2017年7月20日 (四) 03:07 (UTC)
@WhitePhosphorus:EP的话合并历史不就好了。--A2093064#Talk 2017年7月20日 (四) 03:17 (UTC)
很多管理员操作不规范嘛,比如咱。 --砜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谱 2017年7月20日 (四) 03:18 (UTC)
中位数3个月又如何?--B dash留言2017年7月20日 (四) 04:58 (UTC)
很多portals已经两三年未更新了。--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7月20日 (四) 07:34 (UTC)
相关的内容可能是en:WP:G13。--A2093064#Talk 2017年7月20日 (四) 05:59 (UTC)
如果是完全空白的草稿呢。就是给新人建立的草稿。——꧁༺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7月20日 (四) 06:21 (UTC)
参见先前讨论:Wikipedia_talk:存废复核请求#草稿可以永久存放不删除吗?。--A2093064#Talk 2017年7月20日 (四) 09:33 (UTC)

两件事情。第一,用户User:B dash未公告相应方针的修改,擅自地修改了删除方针的内文,这不符合修改方针的程序。第二,我(-)反对删除废弃的草稿,因为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位用户向我们论证过,为什么需要删除废弃草稿。没有论证必要性,自然就不需要谈什么修改方针了。--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5日 (二) 09:27 (UTC)
(+)同意Anti-GNG的说法。=)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7月30日 (日) 05:14 (UTC)

提案:存废讨论中的意见应提出非删不可的理由后才可受理讨论。

看见许多存废讨论中的删除理据与WP:删除守则里面的规范不甚相符。有鉴于任意删除或以一些不严重的、杂七杂八的理由删除条目友爱维基百科的长远发展,因此提案往后于存废讨论中应加上非得删除本条目的理由:才可处理。且每一位维基百科人包含管理员必须依照删除守则行事,谢谢!=)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9日 (三) 03:58 (UTC)

(~)补充存废讨论中的讨论者若投下删除票(×)删除则应提出非删除不可的理据。谢谢!=)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9日 (三) 04:04 (UTC)


举例:
现行: 安非他命
(×)删除删除理据:非百科全书内容;列表内容过于狭窄,关注度存疑;格式混乱;仅根据一个来源稍加整理复制而来。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未来:
安非他命

(×)删除删除理据(非删除不可的理由):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参与讨论者)

-end.

(!)意见:例如“非百科全书内容”使得条目违反WP: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亦即删除守则第四条“没有相关内容或百科性介绍的宣传与垃圾讯息”,足以提删了。--Tiger留言2017年8月9日 (三) 04:14 (UTC)

WP:快速保留可以阻挡一部分破坏的提请,另外讨论是重点,提删不是一提就删,而且管理员也可以依据讨论情况自行决定。不合适的提删理由不见得能蒙运过关。——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8月9日 (三) 04:14 (UTC)

(-)反对:阻碍删除无用条目。--胡萝卜 热烈庆祝化学成为动员令主题 2017年8月9日 (三) 04:25 (UTC)

(:)回应在下已于删除守则的理由中补充请删除者详述删除理由,请各位查照。--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9日 (三) 04:30 (UTC)
(!)警告:请勿在未有充分共识的情况下修改方针,已回退。--胡萝卜 热烈庆祝化学成为动员令主题 2017年8月9日 (三) 04:37 (UTC)
 了解,  谢谢你 原来仅是增添括号与加粗有那么严重。--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9日 (三) 04:39 (UTC)

提议修改WP:删除守则

现行条文

删除理由

快捷方式
WP:删除守则

删除理由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原因(若能改善违规部分使页面仍有价值,建议先改善而不删除整个页面):

  1. 符合快速删除守则任一标准的内容
  2. 侵害版权或其他违反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的材料
  3. 破坏,包含煽动性重定向、诋毁目的的页面、胡言乱语、鬼扯
  4. 没有相关内容或百科性介绍的宣传与垃圾讯息(并非关于广告相关主题的条目)
  5. 内容分歧(同一事物重复创建条目,除非合并或重定向更合适)
  6. 没有可靠来源支持的条目,包括新词、原创理论与推论、以及自成恶作剧(并非阐述著名恶作剧的条目)
  7. 彻底尝试后仍无法由可靠来源查证的条目,尤其是不符合相关关注度指引且已经挂相应模版30天的条目
  8. 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条目
  9. 多余、无用的模板
  10. 过度分类的维基百科分类
  11. 未使用、淘汰、或违反合理使用方针的图像
  12. 不符合条目、模板、维基计划、用户名字空间使用目的的页面
  13. 挂有小小作品模版30天未改善的条目
  14. 任何不适合百科全书的内容

提议条文

删除理由

快捷方式
WP:删除守则

删除理由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原因(若能改善违规部分使页面仍有价值,建议先改善而不删除整个页面):

  1. 符合快速删除守则任一标准的内容提删除者需详述标准,不应以此一句话要求删除。
  2. 侵害版权或其他违反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的材料
  3. 破坏,包含煽动性重定向、诋毁目的的页面、胡言乱语、鬼扯
  4. 没有相关内容或百科性介绍的宣传与垃圾讯息(并非关于广告相关主题的条目)
  5. 内容分歧(同一事物重复创建条目,除非合并或重定向更合适)
  6. 没有可靠来源支持的条目,包括新词、原创理论与推论、以及自成恶作剧(并非阐述著名恶作剧的条目)
  7. 彻底尝试后仍无法由可靠来源查证的条目,尤其是不符合相关关注度指引且已经挂相应模版30天的条目(提删除者需详述如何彻底尝试
  8. 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条目
  9. 多余、无用的模板(提删除者需详述如何多余无用
  10. 过度分类的维基百科分类(提删除者需详述何以过度分类
  11. 未使用、淘汰、或违反合理使用方针的图像
  12. 不符合条目、模板、维基计划、用户名字空间使用目的的页面
  13. 挂有小小作品模版30天未改善的条目(若存有对应外语条目,则提删除者需详述为何不协助扩充
  14. 任何不适合百科全书的内容(提删除者需详述何以不适合百科全书的理据,不应以此一句话要求删除

#挂有小小作品模版30天未改善的条目(提删除者需详述为何不协助扩充

—以上未加入日期时间的留言是于2017年8月9日 (日) 08:42 (UTC)之前加入的。


其实基本上没有修改什么,只是让原本句子的意思完整表达尔。=)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9日 (三) 04:46 (UTC)

意见区

 了解,  谢谢你,草案已依照各位的意见修改。此草案的提出是希望让值得收录的内容较容易被保存下来。=) 在下发现很多时候,一个值得保留的条目会因为几个人的吱吱喳喳就被删除了。即便表面上看似共识,实际上却不见得符合删除方针。--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9日 (三) 07:41 (UTC)
法条更多是你们所说的“指引”,而非实际规则。”,这很共识(笑)。——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8月9日 (三) 09:38 (UTC)
  • (!)意见 “提删除者需详述如何彻底尝试”即是什么呢?“我用了1小时27分锺搜索个2,738个页面;578个期刊;90,365份报导文章都没有发现可靠来源”?--Nivekin请留言 2017年8月9日 (三) 06:44 (UTC)
“彻底尝试”本来就存在于句子中 XD 在下只是提醒常被忽略的要求尔。关于这个四个字的具体要求可能要请教维基百科的前辈了。--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9日 (三) 07:41 (UTC)
我觉得至少得证明提删者曾经努力过。毕竟条目编辑者可是花了不少时间编辑。--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9日 (三) 08:16 (UTC)
怎么感觉是“搜得还不够,继续搜,搜不到就别删了,我的条目都是宝贝,搜不到是你能力不足”。  囧rz...——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8月9日 (三) 08:19 (UTC)
“毕竟条目编辑者可是花了不少时间编辑。”,和WP:MERCY有什么区别?——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8月9日 (三) 08:25 (UTC)
没那么夸张啦XD 阁下多虑了。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9日 (三) 08:24 (UTC)
不多虑,因为给我的感觉就像“My precious.”。——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8月9日 (三) 08:29 (UTC)
差点把My precious 与 My pleasure 相混淆了!感谢阁下给在下上了一堂英文课!^_^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10日 (四) 05:07 (UTC)
我的假设是条目编辑者不但花了不少时间编辑,而且明白维基百科是什么,也知道维基百科的条目需要具有哪些条件,因此若编辑被提删,有一定编辑经验的条目编辑者应该会有能力提出理由说明条目符合相关标准,说服其他人不删除此条目,或是将条目改善到不用删除的程度(也有可能会有其他人参与条目改善,不过求人不如求己,可以自己动手改善还是自己动手比较好)。不觉得可以因为“条目编辑者花了不少时间编辑”就可以有比较低的标准。而且我们讨论的是条目存废讨论、不是新条目推荐、也不是优良条目或是特色条目评审,若无法将条目改善到不用删除的程度,这个条目可能真的暂时不适合放在维基百科中。--Wolfch (留言) 欢迎参与今年的动员令 2017年8月9日 (三) 15:06 (UTC)
“‘彻底尝试’本来就存在于句子中 ”,那是在删除方针中每一项都有列呢?还是只有某一项有此要求呢?--Wolfch (留言) 欢迎参与今年的动员令 2017年8月9日 (三) 09:46 (UTC)

提案I:WP:删除守则增列“对于删除与否无共识,或在删除与保留彼此呈现拉锯在误差范围内的条目,应予以保留”

如题,这可以确保中文维基百科的长远发展。= )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12日 (六) 09:06 (UTC)

(+)支持提案人票。 = )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12日 (六) 09:10 (UTC)
(-)反对,多余,WP:删除守则已经说了:“删除或保留意见如果争持不下,管理员应当考虑进行无共识保留……”--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7年8月12日 (六) 09:14 (UTC)
但该句话不够明确 (decisive) ,还是有很多类似的条目被删掉。QQ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12日 (六) 09:17 (UTC)
(?)疑问请明定“误差范围”。--A2093064#Talk 2017年8月12日 (六) 13:26 (UTC)
差距在总投票数的95%并无条件进位后的到的值以内。=)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12日 (六) 15:10 (UTC)
(:)回应存废讨论不是单纯数票数。--A2093064#Talk 2017年8月13日 (日) 01:15 (UTC)
也来说一下,如果User:Cdip150所说“删除或保留意见如果争持不下,管理员应当考虑进行无共识保留……”,那我们根本用不着要求修改方针。请你看看删除分子所作所为,请问哪里有意见争持不下,就无共识保留了?何况“任何维基人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再次提出相关请求。”删除分子可以永无止境地利用“时机成熟”的理由不断借关注度攻击任何一个条目,把保留主义者折腾个半死,哪怕是非常多人看的条目。--owennson聊天室奖座柜2017年8月13日 (日) 07:49 (UTC)
(+)同意--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14日 (一) 17:37 (UTC)
上面好像已表示过支持了--Wolfch (留言) 欢迎参与今年的动员令 2017年8月15日 (二) 04:14 (UTC)
(-)反对, 删除与否无共识的, 目前已由管理员决定是否可以暂时保留, 至于在误差范围内改为保留票的, 不支持--Wolfch (留言) 欢迎参与今年的动员令 2017年8月15日 (二) 04:17 (UTC)

提案II:WP:删除守则“删除或保留意见如果争持不下,管理员应当考虑进行无共识保留……”

僵持不下的定义为:一个月后两者差距在六票以内;一个月中若两者差距曾超过十票则可直接做删除或保留的决定。--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12日 (六) 09:51 (UTC)

存廢討論常有一群不懂方針的人和新手在引導風向

出处是谁我忘了,但确实如此,在下参与存废讨论也仅仅四个月,存废讨论算是最多新手参与站务的地方,管理员的判断就显得重要,投票不是依票数,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管理员有自己的判断,还有你的数据根本不合维基常态数据,为何删一个条目要差距十票以上,看看新条目候选和优良条目的票数,因此我提议It's gonna be awesome创重定向和修改方针要20个维基资深主编同意方可建立重定向。--Zest 2017年8月13日 (日) 04:24 (UTC)

Hihi 因为我怕少于十票会被说太少。不好意思。= )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13日 (日) 04:28 (UTC)
还有在下的重点是,满多管理员直接依照票数来作为社群共识的依据。所以在下才会提案的。=)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8月13日 (日) 04:30 (UTC)
被大量执行的错误行为强化到方针里面,那不叫众望所归,那叫错上加错。--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3日 (日) 04:36 (UTC)
被大量执行的所谓“错误行为”正好证明了社群对该大批条目有一定共识认为应该存在,何来错上加错?--owennson聊天室奖座柜2017年8月13日 (日) 07:55 (UTC)
我觉得更像是管理员不想判断不想得罪人,干脆按照投票再剃掉一些没评论的票,直接判断结果就行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8月14日 (一) 11:37 (UTC)

意见区(摇滚区? Rock n roll)

删除方针第九号模版删除标准修订

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oldid=46487692#23e5596e6249058158e8555d0ec87baad5a5b7b3d05d8328c060a1b407ab9806

据此,修订了模版删除标准:

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pedia:删除方针&diff=46487722&oldid=45581304

请知悉。

Bluedeck 拉斯维加斯枪击案 2017年10月7日 (六) 20:08 (UTC)

高无连入模板删除门槛

修改删除方针

现行条文

== 投票时间 ==
...略...

提议条文

== 投票时间 ==
...略...

提案二

现行条文

== 投票时间 ==
...略...

要请求永久删除一篇文章,请并列出您认为该文章应该删除的理由。在经过一段适当的时间后,维基管理员将根据一致意见对页面进行相应的操作。

提议条文

== 讨论时间 ==
...略...

要请求删除一个页面,请提交删除理据。经过上列讨论时间以后,管理员将依据共识进行相应操作。除非共识相当明确或符合快速保留指引存废讨论关闭指南,否则管理员未应提早结束讨论。

(+)支持:现在删除方针的系统,真的很多坏处和漏洞…… Ginkos520isthebest留言2017年11月1日 (三) 09:06 (UTC)

我认为 Ginkos520isthebest留言2017年11月1日 (三) 09:11 (UTC)

关于快速删除方针删除方针的修改争议

近日,Nevermind3017阁下径自就快速删除方针删除方针做出修改(Special:Diff/47054327Special:Diff/46980381),不过Wong128hk阁下则认为此已涉及改变共识的呈现,因而导致两造对对方的数次回退;在下认为,既然对方针的修改方式已有争议,依照共识方针规定:

方针与指引反映既定共识,并应保持其稳定性与持续性。因此,在方针的修改上,维基百科要求比其他页面更高的参与度和共识。重大修改应首先在互助客栈和讨论页提出,并提供足够长的时间以确保议题能在实施前充分讨论。小修改可以直接编辑,但亦应经过严格子细的检查,并在编辑摘要、对应的讨论页或互助客栈解释自己的更改。任何使用者都有权回退无任何解释且涉及实际内容的更改。在修改方针时,应缓慢而保守。积极谋求他人看法与同意的编辑,更容易为社群所接受。

不论是否有对方针有实质性的改动,都应该回归原貌,并基于一般方针修改程序,交由社群共识。故将此案提报至此,除希望请两造停止回退外,也希望社群能对方针的修改发表意见,欢迎参与讨论。——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1月22日 (三) 10:34 (UTC)

--175.167.138.187留言2017年11月22日 (三) 11:10 (UTC)
没必要修改,从格式手册上来说超出了加粗使用的范围,再者这样加粗有可能隐含强调论点,可能会导致解释上的偏差。——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22日 (三) 12:17 (UTC)
安亭这个花式删除…………--HAL Le Révocateur 2017年11月23日 (四) 06:13 (UTC)
大家好, 关于以上讨论
依照共识方针规定:
方针与指引反映既定共识...
  • ...重大修改应首先在互助客栈和讨论页提出...

>>> 并非"重大修改"

  • ...小修改可以直接编辑,但亦应经过严格子细的检查,并在编辑摘要、对应的讨论页或互助客栈解释自己的更改。

>>> 删除方针中第一次是忘了于编辑摘要解释,但被W君回退后已经补回 ("调整格式、排版 修饰语句"); 至于快速删除方针的修改则是一开始已经有写明是添加"小小作品范例", 及后更再澄清修改目的为"让事情更易懂"

  • 任何使用者都有权回退无任何解释涉及实际内容的更改。

>>> 那两个更改 1. 既有解释; 2. 并不涉及实际内容

  • 在修改方针时,应缓慢而保守...
>>> 被回退那么多遍, 自是缓慢, 只敢动一下粗体, 加个已有例子连结, 当属保守。最后搞了一通, 结果都还是没改成, 当是保守之最了。
敬希谅解。Nevermind3017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5:06 (UTC)
“被回退那么多遍, 自是缓慢”在下完全看不出“被回退”就是“缓慢而保守”的表现,抑不代表“缓慢而保守”就可以在无共识、有争议的情况下对方针径自改动;如果来往回退可称“缓慢而保守”,是否大部分的编辑战都可以符合这一要件?——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1月23日 (四) 17:01 (UTC)
我认为对于小小条目的解释并没有需要,因为有链接过去;而加粗的内容均为注意不要顺便决定删除,意有强调之意,实际上并无此需要。——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24日 (五) 00:45 (UTC)
我没有所谓。但既然有其他用户反对,就别改了吧。--Temp3600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8:32 (UTC)
加粗字体的使用应尽量克制。维基称“页面”不称“文章”。每个方针里的用语都是和其他方针、指引有关联的,修改应慎重,一个词(比如“页面”一词)的修改很可能牵涉很多问题。另外既然引起了较大争议,那似乎就并不属于可直接编辑的小修改。还是应尊重社群共识,毕竟现存的文字都是由社群共识拟定的,且已经过多年实践。Sgsg留言2017年11月27日 (一) 12:26 (UTC)

删除方针#提请删除 语句改善

不允许IP提删的原因是啥

相关页面︰删除方针页面存废讨论档案存废讨论关闭删除讨论指南。--J.Wong 2017年11月6日 (一) 04:42 (UTC)

最近我看有IP提了DRV,所以我想好奇怪,我们不允许IP提删,但是IP可以提DRV嘛?

要我说的话,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就符合提删的资格了,所以我觉得IP提删也没什么不行的。

(2017年11月7日 (二) 05:53 (UTC)加注:之前VFD是投票制,IP匿名导致无法计票所以不许投票,现在VFD不按投票决定了,该理由消失,所以才出现上面这个问题)

Bluedeck 2017年11月6日 (一) 04:21 (UTC)

没啥意见,反正就算规定IP不能提删,该捣乱的还是捣乱。反而言之就算开放IP提删,能够提供贡献的匿名用户照样也没问题。--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1月6日 (一) 04:59 (UTC)

  • 这点我中立偏反对,IP可以CSD可以DRV,再AFD却只能意见,再说AFD不是投票,我相信管理员们一定有眼睛,看到只投保留没有理由不可能不会判断,再说一个投票新用户看到自己的票被划掉就很容易再投一次,投来投去划来划去,到底是投票还是讨论,AFD拿理据和来源出来讲嘛>///<--米莉娅诺朵卡留言2017年11月6日 (一) 05:49 (UTC)
删除方针有提及IP和未确认的不能投票,可能是延续人事管理的投票基准,就是未确认用户不能参与管理表决(但可以参与讨论)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6日 (一) 06:01 (UTC)
那既然vfd已经不再是按投票决定了,这个禁止似乎是没用了?Bluedeck 2017年11月6日 (一) 06:42 (UTC)
虽然不是绝对地数票数,但初始时还是用要表达“删除”或相关的动作表述,还是涉及投票,而且一直都是允许发表讨论,管理员在处理时可以考虑IP的论述而不需看其投票。——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6日 (一) 08:24 (UTC)
充其量只是模板问题,一个ip不用模板说出意见还会被划票吗?,在我看来是多此一举,ip提出的资料来源不是资料来源吗? 只需要看留言是否提出留删理据即可。--米莉娅诺朵卡留言2017年11月6日 (一) 08:44 (UTC)
程序仪式的问题,就像美国国会宣读表决时AYE或NAY,有“删除”和只是意见还是有不同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6日 (一) 09:30 (UTC)
既然AFD不按投票决定,那么是否使用投票模版就不应该有不同。如果实际上出现了不同,可能说明处理VFD的管理员实际上还是重视了附带投票的意见。这并不是投票模版造成的问题。如果管理员从头到尾无视模版,只将模版当作一般意见看看待,就不应该有这个问题。Bluedeck 2017年11月8日 (三) 19:57 (UTC)
  •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个别哈日的管理员连提报页面都多次上锁,容不下IP用户挂模板提报,说穿了根本就是要“保护”明显未符合《收录准则》条目的下三流技俩。词穷理屈之下反过来一招莫须有,卑P5得很。--159.8.69.149留言2017年11月6日 (一) 06:16 (UTC)
楼上159.8.69.149疑似Wikipedia:持续出没的破坏者/User:SiuMai。全维基应该只有这家伙会将错全部怪到所谓的“哈日管理员”,似乎从未想过为何没有其它维基人认同此想法。--M940504留言2017年11月6日 (一) 14:07 (UTC)
我也觉得没有必要,存废讨论不是数票数,纯粹形式问题,完全可以取消这个限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1月7日 (二) 02:21 (UTC)
问题是管理员质素参差,不排除部分更有隐藏的动机,否则不会平日懒得打理,到特定类别的条目存废讨论时,便第一时间跳出来忽略所有既定方针指引,根据票数多寡釐定共识,就算保留理据多薄弱都会以“无共识”或“暂时保留”匆匆结案。--88.202.177.250留言2017年11月7日 (二) 02:36 (UTC)
不给IP在ADF提删其中一个主因,是防止有人如阁下使用proxy一样,避免有人用傀儡大量提删以瘫痪存废讨论,及扰乱百科的运作。--Thomas.Lu留言2017年11月7日 (二) 02:45 (UTC)
WP:NOT是维基五大支柱之一,有用户创建数以千计不合格的条目你不管,反而去怪罪提删这些条目的人?这逻辑太过本末倒置了吧!--195.181.172.206留言2017年11月7日 (二) 02:59 (UTC)
有理,但是只需要限制下方投票即可吧,发起人毕竟只能有一个。--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1月7日 (二) 04:14 (UTC)
请勿混淆视听,鱼目混珠。五大支柱之一的“维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书”,其链接正正就是WP:NOT。--88.202.177.250留言2017年11月7日 (二) 06:39 (UTC)
(+)支持允许lP用户提删及投票,反正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现时IP用户可以提存废复核,可以速删,但不能提删,感觉很矛盾。--M.Chan 2017年11月9日 (四) 05:59 (UTC)
Wikipedia:投票不能代替讨论只是论述。实际上因为中文维基的参与讨论人数较少,所以反而难以像英文维基一样完全用讨论替代投票。--M940504留言2017年11月10日 (五) 08:24 (UTC)
应该放开。不合理的提删会快速保留,而讨论结束之后管理员看的是意见而不是投票结果,限制提删和投票已经没有必要性。--175.167.130.105留言2017年11月15日 (三) 03:52 (UTC)
  • 禁止IP用户提删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IP用户很可能并不熟悉维基百科的方针,而“自动确认用户”的门槛虽然不能保证用户熟悉方针,但至少可确保其有一定资历和经验。此外,现时存废讨论也是禁止IP用户投票,但意见仍可参考,这已足够保障IP用户的权利。无论是人事任免还是各级条目推荐候选,IP用户均没有提名权,禁止IP用户提删也是很自然的事。现在问题反而是性质相近的存废复核,不知为何一直均容许IP用户提出申请。本人认为最理想做法应该在维持禁止IP用户提删的同时,提高存废复核的资格至“自动确认用户”,使两者资格一致。不过,上面的讨论似乎倾向支持增加IP用户的权利,故本人提出节衷方案建议:IP用户可于存废讨论提删及于存废复核提交申请,但在24小时内必须得到至少一名“自动确认用户”附议,否则申请自动失效。这可确保有关申请获得有一定资历的用户背书。--Kevinhksouth (Talk) 2017年11月25日 (六) 01:35 (UTC)
  • 可能是考虑到存废处理压力。不反对开放提删,但应有计划(至少指引)应对大量或扰乱性存废讨论带来的压力和问题。修改想法见下一节。--YFdyh000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0:06 (UTC)

修改并升格“关闭讨论的适用”为指引;修改“删除方针#投票人资格”

  1. 删去“由非自动确认用户提交的请求。”
  2. 改为“重复提交的讨论,包括并入当日或昨日的同类存废讨论。”
  3. 明显为扰乱的存废讨论。
  • 1. 满足目前讨论的部分共识。2. 使合并讨论得到共识;考虑到跨日期(服务器时区)的合并。3. 雪球法则
看了讨论,不反对。--Temp3600留言2017年11月27日 (一) 13:51 (UTC)
现行条文
  1. 删除请求判定无效:
    1. 由非自动确认用户提交的请求。
    2. 重复提交的讨论。
    3. 已处理的有共识结论的讨论删除请求,在一个月内,并且没有新的合理理由下又再次提交。
    4. 应在维基共享资源提请的删除。
提议条文
  1. 删除请求判定无效:
    1. 重复提交的讨论包括并入当日或昨日的同类存废讨论
    2. 明显为扰乱的存废讨论。
    3. 已处理的有共识结论的讨论删除请求,在一个月内,并且没有新的合理理由下又再次提交。
    4. 应在维基共享资源提请的删除。
现行条文

对任何页面提请投票表决中,每位用户均必须符合自动确认用户资格

提议条文

在任何页面或文件的存废表决中,每位用户均必须符合自动确认用户资格

制作了比较。对存废表决加了限定,以免宽泛到资格表决。欢迎继续发表意见。--YFdyh000留言2017年11月28日 (二) 18:12 (UTC)

  • 不同意最后一句的“存废表决”,因为存废讨论不是投票,没必要禁止IP用户参与,何况本来就有不少IP用户参与存废讨论(如上面讨论所述)。另外,上面的讨论有提到防止傀儡绕过封禁提删扰乱的问题,而这个现象不一定是“明显扰乱”(明不明显有没有客观的标准?)。因此建议相对应地增设“绕过封禁的傀儡提删无效”。--1.164.124.136留言2017年11月29日 (三) 00:57 (UTC)
第一条这个,严格来说重复提交的意见应该也是应该作为存废讨论的意见的,而不是无效。重复提交有可能是捣乱,也可能是同一时间不同用户提交或操作失误/网络问题等同一用户提交了多次,也可能是被人删去了存废讨论模板而重复提交。无效的应该只是提交删除这个动作,不应该包括提交时的意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1月29日 (三) 02:30 (UTC)
  • YFdyh000君︰所以是否过于仔细?如果两日之后才发现重复呢?所以不可以关闭了吗?本身“重复提交”已经是关闭理由,确立以后自然会成为方针依据。此例子根本大可不必。--J.Wong 2017年12月9日 (六) 11:51 (UTC)
  • 有考虑过,但近日或几日就太含糊了,理据也不充分。执意提交就要扰乱、共识或者勇于编辑出马了。增补的内容属于“重复提交”的范畴(用了逗号),可以算是举例和细化解释,借此题寻求达成共识。--YFdyh000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12:18 (UTC)
  • 此处“重复提交”,或者可能解释不止一个,但其中之一行之有效,亦为社群所信纳,就是之前尚有同条目存废讨论尚未结束,则即属重复提案。或者是七日内,或者已经进入积压。而根据《删除方针》,最长是开放五个星期。即所谓重复提交,早就有时间点定义,即五个星期内。然而,时间并非重点,重点在之前是否尚有未结束同条目提案。所以此处再添加子句,作用有限,亦徒添混乱。--J.Wong 2017年12月10日 (日) 00:25 (UTC)
  • (-)反对,此提案没有多少positive,正面的帮助。按照我个人的经验,IP用户提删以无理取闹为主,少部分真有价值的,现在也会有符合资格者进行补报,IP用户本身也可以将情况告知其他自动确认用户。而明显为扰乱这一条,主观因素太强,也不合适:-- FV4101 Charioteer·基本法 2017年12月14日 (四) 08:17 (UTC)
  • (-)反对,大部分IP用户提删均为扰乱,这样做极有可能增加ADMIN的工作量。--William is Wikipedia! 2017年12月14日 (四) 10:48 (UTC)
  • (-)反对。换个角度说说这个事。现在大部分的IP都是浮动的,而现在存废讨论是怎么认定不同IP间到底是不是同一人的呢?IP最后一组怕是变了一个数字都不算是一个人;一群人共用一个IP也算一个人。怕不是AFD要成各路IP狂欢的天堂了。--Techyan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18:15 (UTC)
  • (-)反对,同楼上,无法确认多个IP用户是否同一人。允许非自动确认用户提删会损害正当性和公平性,遵守行动规则比提删更重要。--Lanwi1(留言) 2017年12月15日 (五) 18:45 (UTC)
  • (-)反对,搞事的提案一定反对。另外最近搞事的提案特别多啊,看来有些人按耐不住了。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2017年12月17日 (日) 03:13 (UTC)
  • (-)反对,提删涉及删除页面,明显涉及维基百科的管理,而本提案允许利用IP提删,将为扰乱AFD大开方便之门,对百科的管理造成严重危害,恕不容IP参与维基百科的管理操作。大家在讨论中都对IP的特性有所了解,一个IP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多人共用一个IP,而使用多重IP又可扮演多个人,维基用户也难以与可不断转换的IP进行讨论,这类IP更可以拒绝沟通逃避责任。在本提案就有疑似被因扰乱而封禁的某君操纵来自不同国家的多重IP影响讨论,可见这类多重IP在AFD也可扮演不同身份进行大量提删,以至把多个符合快速保留的页面都拿去提删,瘫痪存废讨论,注册用户都还可查问原因及必要时封禁,但匿名用户换个IP就可避开封禁。一旦IP可以提删,可预期当发生争议时,注册用户及被封禁用户都可以利用IP作报复性提删,透过匿名提删逃避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利用IP针对对方创建的页面提删势成为报复的新途径。用户利用IP以匿名方式参与维基是自己的选择,因此也应接受维基百科对匿名用户的限制。--Thomas.Lu留言2017年12月18日 (一) 03:02 (UTC)
  • (-)反对,坚决反对IP用户提删。IP用户无法确定是否为同一人,也无法有效讨论。若同一人用不同IP扮演不同角色,特别是在删除条目中发挥更大作用,这将引起极大混乱,危害注册用户的正当权益及存废讨论的管理秩序。注册维基用户并不用花一分钱,IP用户既然不肯注册,逃避了注册用户的责任,就绝不能坐享和注册用户同样的权利。Sgsg留言2017年12月23日 (六) 12:14 (UTC)
我觉得上面反对的人中,不少人把提删和投票混为了一谈。IP提删无所谓IP用户是否为同一人。存废讨论关注的是页面本身,而不是提删的是谁。只要不是胡乱提删,就不会造成任何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2月25日 (一) 01:35 (UTC)
上面已有提述匿名用户可以用多重IP进行扰乱性提删及不断转换IP避开封禁,如有人利用IP以匿名方式针对正在参与新条目推荐(DYK)的条目作出扰乱性或报复性提删,已经足以拖垮DYK的正当进行,这必然引起更大争议。--Thomas.Lu留言2017年12月26日 (二) 03:14 (UTC)
用多重IP进行扰乱性提删及不断转换IP避开封禁的问题,即使不允许IP提删,也仍然无法避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2月26日 (二) 03:20 (UTC)
提删与DYK是个好问题。目前规则就此种情况,似乎只有“快速保留”一途。也许DYKN或存废讨论应做补充性规定,例如存废讨论期间不计入“修订期”,但又可能牵扯到争议性条目登陆DYK的问题。目前来说,自动确认用户即可执行此种报复性扰乱,不算很高的门槛。--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日 (二) 02:13 (UTC)

改变投票制度

于存废讨论,现时条目有较多(○)保留票也可删除,故我认为较多(○)保留票必须保留,否则投票便不是民主的了。3ATENU留言2018年1月20日 (六) 13:34 (UTC)

建议修改条目提删权限的指引

  • (+)支持:以前一般用户提删一个条目,管理员都会约束一下;现在,任何人都可以对任何条目提删,以致存废讨论每天都积压大量存废讨论,大大增加了管理员的工作量。我建议维基应该订立新的指引,只容许得到维基信任的用户才可以提删。如巡查豁免者、巡查员等权限的获得是由于过去良好的编辑纪录,并被认为对维基较熟悉,只给予这些得到维基信任的用户提删权,可以避免条目大量地被无理提删,也可减少管理员的工作量,而且根据《删除方针》,维基倾向保留更多的条目。
  • (~)补充:允许自动确认用户提删,门槛太低了。一个新注册的用户只须过七天就可以任意提删,一个只有七天编辑经验的用户对维基有多认识呢?而事实上很多滥删的用户,由于没有明显痕迹破坏,管理员也不便封禁。--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14:12 (UTC)
  • 我所指“得到信任者”包括:巡查豁免者、巡查员、回退员、大量讯息传送者、管理员、行政人员等,这些权限的获取都证明用户得到维基的信任。其实IP 封锁例外者,我觉得某程度上也是被一定程度上获得信任才可以获得。--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3日 (二) 01:19 (UTC)
  • 从制度上看,我还未有特别权限,而且对维基文化及要求还在摸索中,因此我觉得如果这个指引落实,我不介意失去提删权。当我越来越得到维基的信任时,自然会得到更多权限。--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14:21 (UTC)
  • (~)补充:而且像我这样对维基还不完全了解,应该学习怎样建立条目,而不是提删。维基有很多巡查员及管理员,他们都很有心贡献维基,而且对维基很熟悉,一个条目应否被删去,难道他们不会发现吗?--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14:27 (UTC)
    • 建立合格条目比提删难多了。正确的提删不会造成太多干扰,参与流程还有助于教导维基新人。巡查员会关注新条目,而陈旧条目、页面有可能质量不佳,新人提删很合理。“一个条目应否被删去”真的有时被漏掉,有些是巡查员疏失,有些是维护性模板被摘掉没人发现。--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15:55 (UTC)
  • 个人认为两者(新手提删vs疏漏)发生率相当。“有些用户每天大量提删条目”,这不是新用户,并且此类用户出现率与编辑数无关联性。假设一个编辑10w+的用户(乃至管理员)提删条目,是否能说明他的提删更有道理,更低处理难度,更符合方针、共识呢,不一定。如果只担心积压问题,可以限制每个用户的提删量,或准许大批量提删(同类/超过一定数量)时直接关闭处理,要求转至客栈讨论。“维基倾向保留更多的条目”不正确(见分类:认为条目品质先于数量的维基人的数量),是建议拯救而非删除。“事实上很多滥删的用户,……”是经验丰富的用户,只是见解不同。--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00:24 (UTC)
  • 你说得对,那些滥删的是经验丰富的用户。正因为他们有“滥删”等不良纪录,因此很难取得维基的信任,而没有得到更多的权限,如“巡查员”等。这正是我想提出的,只容许得到维基信任的人提删。老实说,一个用户能够做到“管理员、巡查员等”实在不容易,一则要有良好的编辑纪录,二则有社群的支持,而且对维基的方针及要求有更深入而准确的理解,本人是相信由这些已得到维基信任的人去处理提删等工作,对维基会更好。--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02:16 (UTC)
  • 我觉得一个普通用户只须参与存废讨论、投票,已经可以对提删有影响,从中又可以更了解维基的要求。有些用户注册后,就是要提删他们不喜欢的条目,成功删除条目后,他们就从此不再编辑维基,完全消失于维基;有时他们大声喊出来,运用语言艺术,有时也会影响了管理员的判断,否则存废复核怎么会积压那么多没处理的个案。管理员是一份义工,这些滥删的行为其实大大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量。--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02:23 (UTC)
  • 个人觉得存废讨论中被快速保留,或者很多保留票,或者极具争议,或者提删者提删后,就从此消失而不再编辑的、或者引发真人傀儡,连群结队提删的都属此类。--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03:33 (UTC)
  • 你过度解读了我的意思。其实你想提删一个条目,可以与管理员或巡查员沟通,如果他们同意你看法,自然会提删,何必一定要自己去删呢?多写几个条目,贡献一下维基不好吗?--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04:44 (UTC)
  • (!)意见:建议登入后才发言。--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04:48 (UTC)
  • (:)回应:现在只要用户有七天的编辑经验就可以任意提删条目,以致存废讨论积压大量个案,大大增加管理员的工作量。本提案正是动议希望只由巡查员等得到维基信任的人提删,其他用户如果想提删某条目,可主动联络他们,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条目被滥删。--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02:45 (UTC)
    • (:)回应:你不觉得是本末倒置吗?大量提删,某程度上是因为有大量不合格的条目。在限制提删的同时,如果不限制创建条目,问题将会如雪球般愈滚愈大。--202.155.246.98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02:54 (UTC)
    • 这个想法是WP:NOHARM。同样想法可套用到普通用户应该不能创建条目,给巡查员和存废讨论造成很大负担。--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03:41 (UTC)
    • (:)回应:维基的《删除方针》规定删除是最后手段,维基应尽量保留条目,因此维基的方针是倾向于“保留”条目。现在只有管理员才可以删除条目,因为删除对百科全书有深远的意义。“提删”同样有很大影响,很多条目被删去其实存在很多争议,而且不同人对指引和方针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从百科全书使用者来说,内容的丰富对使用者是好的,因此既然只有管理员才可以删除条目,我动议“提删”也由得到维基信任的人去处理,如巡查员等。--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04:30 (UTC)
  • 《删除方针》原文:“管理员始终应该为他们拥有的权力负责,如果存在疑问,则不要删除。”“我们应该尽量保留所有合乎百科全书条目的文章,删除投票应该是最后的选择。”--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05:30 (UTC)

(※)注意:YFdyh000是巡查豁免者、IP 封锁例外,其实也是得到维基信任的人。我的提案是动议得到维基“信任”的人才可以提删,但YFdyh000为了普通用户的提删权据理力据,这是真心为维基好的用户,由这些用户拥有提删权,我觉得较恰当。--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05:35 (UTC)

  • 对这个说法是赞同的,但提高提删门槛只能降低处理量,而不影响老用户做批量提删(很难执行剥夺提删权,会再掀纷争)、管理员的争议处理(需管理员自律或规范),以及无权提删也许抑制讨论、增加矛盾,以及质量把关减少。--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05:56 (UTC)
  • “约束提删行为”一直只能和只有劝导,并且谁都可以。所举的例子是指不符资格就会直接关闭讨论了,虽然页面最终被删除,但流程与此提删无关,目前也无义务要求管理员就此种情况自行重发提删。--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02:32 (UTC)

(※)注意:我要强调的是,我本人也是普通用户,如果这个提案得到支持,我也会失去提删权,但我不介意。根据《删除方针》原文:“管理员始终应该为他们拥有的权力负责,如果存在疑问,则不要删除。”“我们应该尽量保留所有合乎百科全书条目的文章,删除投票应该是最后的选择。”维基方针是倾向于保留更多的条目。我看到维基有很多珍贵的条目被无理提删,如最近多大量有关地理知识的条目不断被提删,即使管理员于存废讨论中保留了条目,还是有很多人不断提删。这种滥于提删的情况对维基长远发展有很坏的影响。--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07:07 (UTC)

(-)反对:此举相当于剥夺用户的权利,滥提删的只有个别的用户,情况也不是严重(并不是涉及太多用户),若个别用户滥提删,已经构成破坏。而且,显示合理提删中多也没有特别权限,若然禁止他们提删,将会导致不合格的条目泛滥(没有人提删它们),才真正对维基长远发展有很坏的影响。--【和平至上】💬📝 2018年1月31日 (三) 10:02 (UTC)
  • 得到维基信任的用户其实很多,如巡查豁免者、IP 封锁例外等;我也是普通用户,如果提案实施了,我也失去提删权,但我觉得如果我们想提删一个条目,可以与巡查豁免者、IP 封锁例外等用户沟通,他们很乐意帮助我们的。--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13:41 (UTC)
拓展确认这东西都被否决了很多次了吧?况且IP封禁例外是有实际需要才申请,有许多资深用户都不会去申请,而且现在滥提删的大多是资深用户,他们要申请IP封禁例外也是绝对可以的,因此这提案根本无法杜绝这问题。--【和平至上】💬📝 2018年1月31日 (三) 23:54 (UTC)
    • (※)注意:“得到维基信任”与“有经验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得到更多的权限才是“得到信任”的最客观证据,这些用户包括巡查豁免者、IP 封锁例外等,人数其实很多。很多用户即使编辑数过万,但由于编辑纪录不好,很难得到更多权限,因此本提案强烈建议只由“得到信任的人”才可提删。--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01:38 (UTC)
  • 如上所述,如果有管理员频发争议性提删,应该被WP:REVOKE吗,或者一个禁制令机制,两者都易构成很大争议的讨论。“IP封禁例外”获取要求似乎不是很高。有此权限的用户更易受到骚扰。普通用户提删构成影响(删除),多是主题、内容或存废有争议或缺乏关注,限制提删可能使存废讨论的参与度、认知度进一步降低。--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10:13 (UTC)
IP封禁例外申请需符合“编者正常(非代理服务器)的IP受到IP范围封禁的影响,而此IP所在的范围正是他经常用作编辑之用,及这个封禁并非编者自身过失所造成的。”的条件,即使虽然用户是受信任的,但若没有需要,一般是不会有IP封禁例外的。--【和平至上】💬📝 2018年2月4日 (日) 06:01 (UTC)
  • 如此说IP封禁例外应不算得到维基信任者,巡查豁免者应算得到信任吧?--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4日 (日) 09:12 (UTC)
  • 维基有一个严谨的监察制度,一个用户能得到维基较多权限,除了要良好的编辑纪录,更要熟悉维基,由此类人进行提删,我觉得较合适,正如只有管理员有“删除”权一样。既然维基对“删除”的决定那么审慎,“提删”也应审慎。--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4日 (日) 09:18 (UTC)
  • 有些管理员的处理手法虽然非得到所有人认同,但我还未看过有管理员破坏,或恶意提删。维基在权限给予的制度上,有一定的客观性。即使是IP封禁例外,我觉得他们的编辑纪录一定要良好,才能得到此权限。维基对一个用户的信任是要经过长时间的监察。--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5日 (一) 02:55 (UTC)
阁下提这个提案,是为了“减少管理员的工作量”,但我认为此举恰恰会增加管理员和“受信任者”的工作量,因为这种本来由其他用户做的工作落入了少数人的手里。这样岂不是本末倒置?——【和平至上】💬📝 2018年2月5日 (一) 13:48 (UTC)
  • 维基《删除方针》是倾向于保留更多条目。得到信任的用户很少滥删条目。有些在社会上受争议的人物,或政治人物的条目每每被反复提删。即使管理员已结案保留,仍被多次重复提删。类似滥于提删的行为绝少出现于“得到信任”的用户。因此,本提案正是减少一些恶意提删的行为,从而减轻了管理员的工作量。--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5日 (一) 14:33 (UTC)

(※)注意:有很多用户注册后的第一个编辑动作就是要提删现实中受争议人物的条目,提删成功后,该用户就停止编辑。一个用户如果要得到“信任”,必须小心每一个编辑,这当然包括提删的动作,否则你不良的编辑纪录将令你失去很多权限。--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5日 (一) 14:38 (UTC)

重复提删其实应该可以直接结案(上次为无共识除外),用不了管理员多少时间,反倒是如要管理员要协助用户提删,工作其为繁复。--【和平至上】💬📝 2018年2月6日 (二) 08:12 (UTC)
多不等于滥删。那些没有被直接结案,就是因为有争议或讨论空间,而不是滥删。难道以后要100%会被删的条目才能提删?--【和平至上】💬📝 2018年2月8日 (四) 10:06 (UTC)
  • 由于维基《删除方针》是倾向于保留条目,删除应是最后手段。有很多用户注册后的第一个编辑动作就是要提删现实中受争议人物的条目,提删成功后,该用户就停止编辑。本提案动议由得到“维基信任”的用户去提删,较能配合方针。一个用户如果一直未能得到维基信任,而由他们去提删,本人觉得不合适。正如“删除”只能由管理员一样,维基对“删除”是抱非常审慎的态度,本人觉得“提删”也应由得到信任的人去处理。--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8日 (四) 12:29 (UTC)

虽然明白屈原虫对大量提删、滥用提删程序的情况痛心疾首,但建议你应提出更实际的建议(例如“信任”的门槛是什么),不然这个讨论只会沦为泛泛而谈,不会有结论的。(更何况一般人不喜欢被削权的)以下是对上面讨论的一些意见:

  1. 提高提删的门槛是否能解决上述大量提删、滥用提删程序的情况心存疑问。因为上个月短时间的观察,存废讨论里大部分是关于关注度模板到期的提删。就算提高提删的门槛,能导致条目被提删的模板还是任何人能挂。所以认为检讨挂这些会导致提删的模板的门槛,才能从根本减少滥用。
  2. 和平至上提出滥用提删程序应视为破坏,但实际上某位已被永久封禁的用户,至今仍缠扰著这个提删制度而未被管理员正视。其使用的方法就是挂关注度模板这种IP用户都能轻易完成的编辑。
  3. 屈原虫提到2016年以前的情况,估计跟某位已被永久封禁的用户有关系(2015年底被永久封禁),也跟参与讨论的用户人数锐减有关(虽然以前也没多少人参与)。
  4. 至于提删的结案方式,估计现在会参与处理的管理员比以往少了很多,故按观察出现以下情况:
    1. 会真正验证关注度的用户应该是没有;
    2. 管理员只会按(i)是否有人要求保留、(ii)条目现有版本是否有可靠来源作证来决定去留
    3. 部分条目曾有社群共识处理暂未能符合关注度的条目的方法,但现有管理员没有留意,直接删除条目。也可能导致大量条目被删除的错觉。
  5. 对于一些编者不活跃的被提删条目,条目提升责任落在提出保留的用户且限7天内解决这个比特色条目更严格的要求/问题好久以前已经存在。

--Altt311留言2018年2月10日 (六) 12:54 (UTC)

(-)反对,首先让我归纳一下提案人的论点:
  1. “任何人都可以对任何条目提删,以致存废讨论每天都积压大量存废讨论,大大增加了管理员的工作量。”
  2. “而且根据《删除方针》,维基倾向保留更多的条目。”
  3. “一个只有七天编辑经验的用户对维基有多认识呢?而事实上很多滥删的用户,由于没有明显痕迹破坏,管理员也不便封禁。”
第一点:的确有人提删会增加管理员的工作量,但是并非合适理据来限制谁有权去提删。要做的应该是促使更多管理员多花点时间来处理积压,而且所谓积压往往是因为难以下判断才导致,也就是说,相对于其他有明显结论的页面来说,相对地有讨论的必要。因此,单以减低管理员的工作量来抹杀这些价值,对于改进维基百科来说并无益处。
第二点:删除方针虽然明言删除是最后的选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维基倾向保留更多的条目。反之,符合删除方针的页面就是应该被删去,千方百计让某些页面能够保留下来精神可以有,但不是盲目认为能够保留就应该保留。简单来说,例如视关注度指引为无物,强调应该收录,却无或无法提出实质理据。
第三点:的确如此。然而,新用户对页面提出质疑,个人认为可以当作一个新视点,或许这样的质疑能够直击用户看不到的盲点,就算不符合条件,管理员也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来处理,补底来说还有存废复核,不成问题。这里说的“滥删”相信是指“滥提”?如果无故大量提删且劝喻无效的话,根据POINT等原则,封禁绝对是无需犹豫,没有什么不便。
以上。—AT 2018年2月10日 (六) 16:07 (UTC)
  • (!)意见:我同意不符合维基要求的条目应被删去。但事实上积压那么又多有争议的提删,明显属于滥于提删,因为《删除方针》明显指出,如果存在疑问,就不要删去;那么多提删有“争议”,其实“争议”即存在疑问,为何还要提删?我怀疑有人根本想积累更多编辑数,就通过提删去积累。--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1日 (日) 05:50 (UTC)
  • (~)补充:何谓得到“信任”者,我觉得最起码是“巡查豁免者”,这类用户其实为数很多。一个新用户如果发现有条目须被删去,在管理员留言页一留言,我不认为管理员会视若无睹,不处理。何须自己去挂关注度模板?--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1日 (日) 05:56 (UTC)
    • 积压的原因有很多,是否需要删去,有时就要通过讨论来解决,这不能称作滥用。以提删来积累编辑次数的话,效果更是奇差,不太可能。我不知道您说的起码是指巡查豁免者和管理员,还是其他什么的,如我上述所说,巡查豁免者不代表他有能力判断页面是否适宜删除,也不代表以条目为主的他们就一定有意愿去做站务工作。每提删一个页面就去找管理员,就真的变成了“大大增加了管理员的工作量。”而且,管理员之间也有微妙的分工,专注于封禁、反破坏也有,或是更改首页资讯也有,甚少接触存废讨论的管理员一旦遇上新用户的“求助”,未必能够即时采取最佳方案来应对。另外,挂关注度模板与提删又是两回事,现行制度下IP可以挂关注度,但是不能提删。—AT 2018年2月11日 (日) 06:29 (UTC)
  • 我所指“得到信任者”包括:巡查豁免者、巡查员、回退员、大量讯息传送者、管理员、行政人员等,这些权限的获取都证明用户得到维基的信任。其实IP 封锁例外者,我觉得某程度上也是被一定程度上获得信任才可以获得。--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1日 (日) 07:11 (UTC)
  • Altt311提到连挂“关注度板模”也应被限制,我非常同意。他看得很仔细,这是存在的问题。看来这个议案不容易通过。我个人看法是:对于一个普通用户来说,多参与存废讨论及投票,多建立条目,对维基已是很大贡献。明显不符合收录标准的,巡查员在条目建立之初已发现,何须刻意自己不断在提删?维基每天都有大量条目被提删,又不断讨论争论,这可能是维基好玩的地方。--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1日 (日) 07:19 (UTC)
  • (!)意见:这种滥于提删的行为有时也吓怕了很多用户。很多资讯,维基查不到,一般用户想建立,但也担心被删去,就索性放弃。在存废讨论过程中,讨论变争论的每每是一些具争议条目。虽然《删除方针》规定存在疑问,就应保留。但争论还是不断,我看过不少用户页面有中伤的留言。这种争论其实都是由条目的主删与主留意见分歧促成。这种争论其实可以减少。--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1日 (日) 07:41 (UTC)
    • 提出关于“关注度模板”的事情,除了前述原因外,也因为挂模板的该次编辑所受到的关注比存废讨论低很多。按正常程序挂模板,30天之后就能提删,而提删以前曾有机器人协助提删,现在有自动确认用户自愿每天进行提删,故不会不符合提删程序。故认为“任何人都能挂‘关注度模板’”这个动作才是现在提删程序的漏洞。另外,主删/主留、质量派/数量派的分歧很难被解决,尤其是现在近一百万个条目里,保守估计有约一万条冲量派以机器人建立的小小条目,按常人标准大部分都不应存在于此,但也能留存到现在了--Altt311留言2018年2月17日 (六) 19:18 (UTC)
  • (!)意见:AT提到了一些原则,但跟我实际观察有些落差,还请指教。
    • 现在已经有用户自愿每天进行关注度提删,这就代表挂模板以后不愁没人提删,那请问怎能分开不谈呢?
    • 我不想针对特定用户,但现在那位已被永久封禁的用户依然缠扰与永久封紧原因相关的条目,那不是违反POINT和GAME指引吗?但为什么他仍能在关注度提删横行无忌?
    • 在我曾经介入讨论的几个条目中,有一两个根本就有来源的,结果还是被提删了。而且同时同一天关注度提删有10-20个同类形条目被提删。想请问如何证明不合理地大量部署这些提删行为有被制止?
个人认为这个提案很难取得共识,但仍然乐观其成,希望这个讨论能成为检讨提删方针和制度的其中一个起点,令方针能与时并进,继续完善—Altt311留言2018年2月17日 (六) 19:18 (UTC)
  • 完全同意Altt311的观点,这个滥于挂“关注度”模板及“提删”的问题确实很严重,亟须解决。例如,我看到大量地理知识的条目虽已有足够来源,但仍被不断被提删。再者,不同用户对指引及方针的解读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这些差异令大量条目在争议中被删去。--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9日 (一) 01:55 (UTC)
      • 由谁挂关注度模板并不是重点,重点应该放在页面上。假设有人绕过封禁,创建了一篇无特别问题的条目,那是否因为创建者违规,所以条目也不能留下?并非如此。SIUMAI被永封并不仅仅因为他大量挂关注度模板,还有其他原因,其他人挂没有问题,但是换了他挂就有问题的话,并不合理。另外,如果您认为来源足以反映关注度而又被删掉的话,请在存废复核提出。有来源不等同就是有关注度,对于被指缺乏关注度的条目,有极度充足的时间让用户去找来源,管理员也会再确认,亦有存废复核,不成问题。我倒是认为不少用户抱着“自己觉得有意义”的心态来要求保留,缺乏方针指引依据的同时,更反过来指责提删(或挂关注度模板)、删除相关条目的用户的做法是视规定如无物或不了解规定,并不可取。—AT 2018年2月19日 (一) 16:38 (UTC)
  • (?)疑问:SIUMAI被永封不是由于滥于挂“关注度”模板,是否意味一个用户滥于挂“关注度”模板是不会被约束?这是本提案关注的问题之一。--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2:51 (UTC)
  • (?)疑问:另一疑问,如果一个用户滥于提删,是否也不会被约束呢?--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2:54 (UTC)
    • 本来,用户挂关注度模板或提删就没有限制次数,除非相关条目是明显符合关注度,而且屡劝不听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违规。像N君一样多年积极参与提删关注度不足条目和小小作品的用户来说,难道又有问题吗?要注意的是多不等于滥,肯带头动手反而应该得到认同,而非限制其行为。另外,我以前也说过,关注度的存废讨论是一个大家一起来确认的过程,而不应该视为负面行为,正如大家不会视大量创建条目为负面一样,提出或删除不符规定的页面同样也是在改进维基,只是切入点不一样而已。维基现在的页面存废制度,至少有两名或以上的管理员把关,不服存废讨论结果的话,可以在存废复核提出,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不会构成“滥”的问题。—AT 2018年2月20日 (二) 03:09 (UTC)
  • (!)意见:维基通过讨论达成共识的原意很好。但易地而处,如果我是管理员,看到存废讨论大量积压,如何处理呢?管理员其实是义工,大量提删个案积压,在繁忙的工作后,如何抽空处理呢?要客观合理地判断一个存废个案须要认真分析,个案太多,有时只能看看投票人提出的理据,再看看条目上的来源,谁会每个个案都会仔细寻找来源?再者,一个只大七天编辑经验就可提删,门槛是否太低呢?又例如,有人把大量有关地理知识的条目同时间于存废复核要求删去或合并,谁有空去处理呢?谁会逐个条目合并或删去呢?我相信能够做到管理员是对维基有心奉献的人,但这样大量的个案如何去处理,有时个案太多,也容易误判,其实有很多问题。--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3:24 (UTC)
    • 其他管理员如何处理存废积压,我不清楚。我自己是通过巡查员时代的经验累积,可以做到快速判断页面应该怎样处理,因此不成问题,加上在其位谋其政,既然是管理员,就请学会处理本来就繁重的站务工作,而且积压是因为愿意处理的管理员太少,而非提删的人太多,不认同有积压就可以限制用户提删的权利。至于是否自动确认用户就一定缺乏判断能力,显然并非如此,门槛高低,实质因人而异,巡查豁免者等是否就对判断条目去留有经验也是未必。有人提出来而没有人处理的话,就等到有人处理为止,问题不会因为不说就不存在。误判的话,存废复核就好了,追求存废100%通过,并无任何实际意义。—AT 2018年2月20日 (二) 03:50 (UTC)
  • 你是经验丰富,而且非常理性的管理员。事实上一个条目被无理删去,不是每个条目都有人会去申请复核,如Antigng认真地观察条目是否恰当地处理,然后又去申请复核的用户,其实很少。一个条目每次编辑后,都有巡查员去查看,然后标记“已查阅”,如果条目有问题,巡查员真的会看不到吗?--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4:22 (UTC)
维基是一个共笔网站,需要大家通力合作,我自己删除关注度不足的条目的同时,亦同时尝试让可能符合关注度但被删除的条目能够还原,不愿申请复核是用户自己的问题,与人无关,如果希望保留还原,而且又有理据的话,尽管提出便可。另外,反过来说,一旦由巡查员标记了的页面,如果其实是有问题的话,更难发现,巡查员的技巧、经验,亦因人而异,有时看不到不足为奇,退一步来说巡查员认为没有问题的页面就100%无误吗?显然并不一定。—AT 2018年2月20日 (二) 04:52 (UTC)
  • (~)补充:我观察过N君的编辑动作,他不是滥删,而是曾认真审阅条目,也曾搜寻相关来源,并曾仔细阅读来源。由N君等得到维基信任的用户去处理提删,能令存废讨论较恰当地处理。把滥于提删的数字减去一半,管理员有较多空间去认真审阅,误判机会也会大大地减少,对维基是好。--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4:27 (UTC)
没需要,首先现在存废提出的门槛就是自动确认,假设自动确认用户对方针等的理解程度较好,避免了IP用户等恶作剧或无理的提删行为。其次如果明显恶意的提删,如果全保留意见的话,也可以参照SNOW进行保留,所以剩下者则说明本身的确存在需要存废讨论的地方,如果批量的话更加说明这些批量类型条目的存在是否有不妥。如果人为划分的话,是否可以借助资格审查来演变成社群精英化或者偏见分化?所以我认为有问题的提删本身能很快地解决,并不需要划资格线。当然管理员之间最好就这些操作上建立统一的基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2月24日 (六) 01:49 (UTC)
  • (!)意见 我在维基中文版算是新人,但以我在日语版的经验,提删积压原因一般不是数目太多,而是参与讨论的人数不足。对处理提删的人来说,有更多人讨论,社群倾向保留还是删除就更明显,这才是减轻处理提删工作量应有的方向。如果是滥用提删的问题,那应该是警告或封禁那些不遵守方针的用户。另外,如提删后讨论人数不足(如只有2人),个人认为正确做法应为“暂缓处理,直至有足够人数参加讨论”。--ネイ留言2018年2月25日 (日) 12:59 (UTC)
Altt311,“在我曾经介入讨论的几个条目中,有一两个根本就有来源的,结果还是被提删了。而且同时同一天关注度提删有10-20个同类形条目被提删。想请问如何证明不合理地大量部署这些提删行为有被制止?”,有来源不等如有关注度,如果SiuMai提报关注度的条目改由N君,本人或其他用户做,都是会被挂上去的,“我不想针对特定用户,但现在那位已被永久封禁的用户依然缠扰与永久封紧原因相关的条目,那不是违反POINT和GAME指引吗?但为什么他仍能在关注度提删横行无忌?”,此乃对人不对事,对人不对条目,事实上,SiuMai永封原因并非因为提报关注度,而是因为SiuMai在提删结果出来之前就做了重定向[1],所以才被T.A Shirakawa封禁的。--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什么? 2018年2月27日 (二) 07:37 (UTC)
惟有在此呼吁一下SiuMai,请在UT:SiuMai挂申诉模板如下:
{{封禁申訴|你的理由}}

又或经e-mail向管理员申诉。SiuMai,你知道什么叫以傀儡IP绕过永封呢?真的想继续进行维护提删,就用回User_talk:SiuMai作封禁申诉!我们亦有傀儡政策,别再违反!--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什么? 2018年2月27日 (二) 10:48 (UTC)

实际上,T.A Shirakawa(T.A白河)并没有封锁你的讨论页[2](停用账号建立)只是不容许你使用SiuMai所在的IP建立账户,T.A白河并没有禁止你用自己讨论页申诉!(如被封禁用户认为封禁并不合理或有所疑问,可要求管理员或社群对封禁作出复核。如要提出复核,请把封禁申诉连同对封禁决定的疑问或要求复审的理由(详细请参照模板的使用说明)置于自己用户讨论页顶并于页中展开讨论。模板会把用户分入Category:封禁申诉中让其他用户得悉。)。--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什么? 2018年2月27日 (二) 10:55 (UTC)
想起SiuMai以前的法文签名Liberté ou La Mort和Qui cherche trouve,如今......。--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什么? 2018年2月27日 (二) 11:04 (UTC)
(!)意见 这里是“建议修改条目提删权限的指引”。关于单一用户的事情,本人认为并不是“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应讨论的范围。--ネイ留言2018年2月27日 (二) 16:47 (UTC)

征求意见:是否应当完全废除存废讨论中的投票制度

一方面,删除方针指出,存废讨论不是纯粹的投票,另一方面,存废讨论依然需要“投票”、“投票权”、“划票”等纯投票才有的概念。因此,我想征求社群对以下问题的答案:

--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03:25 (UTC)

  • 其实目前只是说“投票”,但最终看的还是意见而不是票数。(+)支持完全取消投票的说法,以免造成误解--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29日 (一) 03:30 (UTC)
  • (+)支持:投票不能代替讨论,论点优先于人数。--M.Chan 2018年1月29日 (一) 03:51 (UTC)
  • (-)反对(=)中立,无需硬性规定,投票表示能快速确定结果,但最终处理结论管理员应根据投票和讨论中的意见决定。又不是不存在投票与处理结果不合的情况。——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29日 (一) 05:30 (UTC)
  • (!)意见,在AFD的(×)删除/(○)保留功用只是方便归纳参与者的意向,并不是纯粹投票,没有附上理据的纯粹删除或保留的表态应被忽视,但在统计取态上仍有价值。--Thomas.Lu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05:33 (UTC)
  • 支持。理由和书生一样,避免被误解。不过仍可用投票模板表达意见,就像现在这个讨论一样。—— 烈⁠羽⁠(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05:43 (UTC)
  • (-)反对完全废除,已经有了wp:投票不能代替讨论。-- ρ α ν ζ ε υ!·Ϟ Ϡ 2018年1月29日 (一) 07:25 (UTC)
  • 个人认同Thomas.Lu君所述,此等标志应该只是用以方便编者表达及总结立场。反而是方针里面那些“划票”、“投票资格”似乎会令用户误会。反正既然之前社群能够通过提案,将“删除投票”改名为“存废讨论”,已经如此大费周章,共识应该已经相当明确,就是存废讨论决定一定是要建基于讨论所得共识,而非投票。所以此命题其实不复在,除非连前人如此大费周章去张罗也不承认。“存废讨论不存在投票制度,没有可以废除的对象。-KRF留言) 2018年1月29日 (一) 08:30 (UTC)”--J.Wong 2018年1月29日 (一) 09:56 (UTC)
    • 说了这么多,意思就不就是维持现状足够了吗?为了追求政治正确而进行某些讨论根本就属于浪费大家的时间。-- ρ α ν ζ ε υ!·Ϟ Ϡ 2018年1月29日 (一) 10:10 (UTC)
      • 现状是方针中规定了投票资格和什么票有效,这与“存废讨论基于讨论”的精神是矛盾的。--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10:16 (UTC)
        • 不要谈政治正确。如果取消了投票资格和什么票有效,那VFD很快就会陷入混沌状态。此前允许ip用户提删的提案基本是全票否定,这实际上反而是很能提升秩序的务实措施。所以还是(-)反对为了政治正确搞这一提案。不管是不是符合所谓的精神,没坏就不要修。-- ρ α ν ζ ε υ!·Ϟ Ϡ 2018年1月29日 (一) 13:22 (UTC)
            1. “如果取消了投票资格和什么票有效,那VFD很快就会陷入混沌状态”,逻辑上这是不可能的。现在有投票资格,但是IP用户一样可以编辑存废讨论。IP用户和合资格用户待遇的唯一的区别不过是IP用投票模板时,他的意见会被划去,但是划去仍然会保留在页面里。何况,只要IP不用模板,手写保留/删除,他的意见就会原原本本地留在那里。现在存废讨论是讨论而非投票,不管意见有没有划去,有没有投票模板,都不会影响管理员判断,换言之,IP用户只要讲的有理,管理员都会采纳。废除投票资格,带来的唯一差别就在于IP用户投的票不会被划去。如果说这笔修改会引起存废讨论的混乱,那么我要说现在维基百科的存废讨论早就应该混乱了。实际上,我们并没有看到存废讨论出现混乱。
            2. 放开IP用户提删和废除投票的限制有本质的不同。不开放IP用户提删,IP用户的提删会被立即关闭,其提出的所有意见都作废。但是不开放IP用户投票,就算IP用户投票,他提出的意见也不会作废,甚至这些意见的地位不会有任何变化。因此,放开IP提删确实需要考虑它带来的额外成本,但是放开IP用户投票则没有任何这样的成本。

--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14:33 (UTC)

这不是一个确切的、有条文的提案,仅仅是一个征求意见。其他用户的意见会帮助我我完善删除方针的修订草案。--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08:59 (UTC)
  • 不涉及IP用户提删我倒是不太能理解。原本投票的话,IP会被划票,IP提删的话,票会被划去,所以不成立。既然不用投票制,所有留言都只是意见的话,那“提删”本身也是一种意见,只是第一个表达而已,不明白为何容许IP用户表达意见的同时,却不允许其“第一个”表达意见的逻辑在哪?。—AT 2018年1月30日 (二) 10:44 (UTC)
    • 正如我上面说到的,IP的票被划以后,他的留言并没有被隐藏,不过是加了一个框而已。他的意见对结案的管理员仍然有参考价值,而且依照现在的方针,这价值不会因框的存在而改变。但是IP提删的话,整个讨论就被关闭,他的意见是完全作废的。提删是开启一个程序,而投票是参与一个已经开启的程序,两者还是有差别的。拿英文维基为例,那边很明确是共识制,没有投票资格一说,但是那边从技术上限制了IP用户开启存废讨论,因为那边开启存废讨论需要在WP名字空间下新建页面,IP用户则没有这个权限。--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11:03 (UTC)
      • 换言之,如果通过,改动就只有无需划票?—AT 2018年1月30日 (二) 14:14 (UTC)
        • 我觉得这个提案的根本在于重申提删讨论不是投票的事实。——꧁༺星耀晨曦༻꧂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14:18 (UTC)
          • 就是这个意思。只是不知为何一大票人全都理解错了?另@AT,改动的实际影响就是不用划票(IP提删仍然不允许),以及把删除方针里的投票字眼尽量去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31日 (三) 02:28 (UTC)
            • “废除投票制度”和“再次重申投票不能取代讨论”是两码事吧?或者说现在看上去好像在投票,实际只是点有效的(包括符合资格的、明确有条理地表达意见的)倾向意见数?——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31日 (三) 02:41 (UTC)
              • 存废讨论多少年都没点过数了,不管是票数还是倾向意见数。只要说的有理就行,不管是否符合资格。这个讨论串如果通过的话,除去没了划票以外,对实际的存废讨论操作和流程没有任何其他改变。“废除投票制度”的确是说的有些严重了。在存废中本就没有投票制度。只是目前的方针中还存在一些投票的字眼,未免引起误解和歧义,现在讨论是否不要用“投票”这种字眼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31日 (三) 02:52 (UTC)
                • 问题症结在于管理员质素参差,不排除部分更有私心或心存侥幸,就算理据明显不合理也会草草结案。虽然可以存废复核,但此举未免费时失事。建议多次胡乱结案者应该予以停职,情况严重的话可以考虑褫夺管理员的权利。--202.155.246.98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03:27 (UTC)
          • 我对提案的理解是将存废讨论完全变成意见讨论版,但仍不允许IP用户开新题。“投票字眼尽量去掉”结果将是共识不确切,而且尽量或彻底去掉就要做我上面说的充分禁止投票模板的使用或背景效果,弊端很大、作用很小,申明投票不能代替讨论就已足够。如果修改,WP:JUSTAVOTE等也要修改,“请对需要采取的行动做出建议”是否不再要求呢,结果大家来表达多重看法和个人见解,无法确定共识。--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03:52 (UTC)
    • (+)支持如果不改动ip用户及非确定用户的提删限制,我支持取消投票制度。--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05:53 (UTC)
    • (-)反对准确来说投票制度在存废讨论就不是完整的。投下票了,关键还是后面的意见。如果意见不合情理,管理员也是可以有很大自己的判断空间的。投票只是使得共识更容易得出,也让人一眼看出他的立场在哪里,也就是所谓“归纳参与者意向”,不需要完全废掉。--云间守望 2018年2月1日 (四) 05:13 (UTC)
      • 你说的这不叫投票啊,“归纳参与者意向”与数人头的投票完全两码事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2月1日 (四) 06:59 (UTC)
        • @ShizhaoAntigng目前存废讨论确实不是投票啊,也没有数人头,投票在存废讨论的概念只是归纳意见,这是现删除方针不够阐明的共识。提案阐述模糊乱,如标题和正文说“完全废除投票制度”、概念,最早写着“投票权的限制和划票也将不复存在。”,后面说“本提案不改动提删的限制”。个人归纳整理:
        • 提案的目的是Wikipedia:删除方针的文辞修订,修改如“投票人资格”、“投票结果”等说法(新说法未定);提删资格不变(自动确认用户;资格不符依旧直接关闭);不限制(完全不限制?)使用投票模板,创建者、IP用户、非自动确认用户意见均不划票(且不做任何标记?)。遗漏:未限制和要求一人只发表一次意向,因此可能重复发表意向、使用零次或多次投票模板,以及模糊或冲突的意向。
        • 除了删除方针和模板-资格不符的文辞修订,不认为其他修改有必要。-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08:35 (UTC)
        • Shizhao,我所以讲不是完整的投票制度啊。云间守望 2018年2月2日 (五) 14:43 (UTC)
  • 其实现时已经不是以票数决定页面存废,这个提票相当于废除投票权及划票机制。--M.Chan 2018年2月3日 (六) 03:57 (UTC)
  • (-)反对,本来就不是投票,(○)保留/(○)暂时保留/(×)删除只是用来标记这则意见的倾向,方便共识的统计,这也是为何Special:Diff/13577561这则编辑要拿掉(○)保留/(○)暂时保留/(×)删除以外的模板中相似的颜色,避免总结共识时弄错。-- 宇帆(2/28加入维基将满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联络2018年2月4日 (日) 04:16 (UTC)

在下的思考

先声明,这只是个不负责任的留言,因为在下不敢保证下次上维基瞧一瞧VPP是什么时候,因此在下面的回应在下将有很大机会不会回应或是不会在短时间内回应。

久违地看了一下VPP,稍微整理一下思绪,在这个提案中,正方应该是希望彻底避免存废讨论被认为是投票的状况发生吧?而欲移除过去“存废讨论”被称为“删除投票”时的象征,包括“投票”、“投票权”、“划票”等;而反方意见则较多元,包括如质疑此案是否将让IP使用者取得提删权、不再使用投票的象征模板将导致归纳意见稍微困难等,这些都是反方所担忧的;这样的统整如果有误,还请不吝指教。坦白说,在双方的意见皆表露出维基人特有的理性时,在下对于此提案会发展成这样的状况令在下感到有些不解,当然很大程度要归咎于@Antigng,Antigng总爱把简单的事情说的太复杂,如果在下没记错,这样的状况也是被其所认知的。

在下以为,如果,我们不要像Antigng一样忽然间就要求把“投票”、“投票权”、“划票”的概念抽除,而是将它们替换成“表达意见”、“表达意见的权利”、“划除意见”的概念,是否更有助于讨论进行呢?

在旧概念中 在新概念中
称作“投票”。只有具备“投票权”者才能“投票”,但只要没有“投票(使用{{support}}等模板表态)”,任何使用者表达意见都是受到允许的。 称作“表达意见”。任何人使用者均能表达意见,当然其意见中仍然能透过{{support}}这样的模板为自己的意见归纳整理,使用这样的模板仍然是十分有助于共识凝聚的解决方案。
称作“投票权”。投票权告诉了所有人哪些人可以“投票”;不过,在现有的概念中,“投票权”还代表了提请投票的资格,两者受到互相连结。 当“投票”的概念修正为“表达意见”,“投票权”的定义将不再被需要,在本就没有表达意见门槛的“存废讨论”中,不再有必要的“投票权”将消失,而取代“投票权”在提请投票的资格的角色将会是“提请讨论权”,仍然仅有符合原先条件的使用者拥有该权利。
称作“划票”。没有投票权的使用者在“投票”中“投票”,其所投下的票将会被划除。 当“投票权”的概念不再存在,任何使用者的意见都不再有被“划票”的需要。

现阶段,在超过一票或未具“投票权”的状况下,“投票”将会被“划票”,而当我们把“投票”的概念换成了“表达意见”,把“投票权”的概念换成了“表达意见的权利”,使用这样的概念诉说此案的改变将会是什么样的状况呢?第一,我们不再需要设定“投票权”,因为现阶段的存废讨论本就允许不具“投票权”的使用者参与其中,仅是无法“投票”及“发起‘投票’””,而存废讨论本就不基于票数建立结果,而是根据共识;第二,我们不再需要作出“划票”,因为“投票”已经改变成了任何人都能参与的“表达意见”,“投票权”的概念不复存在。然而,针对反方的疑虑,第一,这也不动摇“提请讨论资格”的存在,不具资格的使用者(匿名使用者(非注册账户或未登入的账户)或新建使用者(未符合“注册满7天、编辑次数达50次”条件))依然不得提出讨论(在现有的方针中叫做提请投票);第二,这不代表不能继续使用包含{{support}}在内的模板,事实上这些表态模板确实是表达意见的良好方式之一。

再次归纳:

  1. 原本所有人就能“表达意见”的存废讨论将不再“需要”“投票”;
  2. 更广泛的“表达意见”将取代“投票”的功能,“划票”这个工作将在存废讨论中走入历史;
  3. 像以往“投票”时一般使用{{support}}这样的模板仍然是个很棒的手法,新的概念将不影响它们的使用;
  4. 提出讨论的门槛并没有被改变,依然仅有自动确认使用者得以提出讨论,原本就是任何人都能表达意见的门槛也是如此;
  5. 唯一改变的门槛是被称为“投票权”的投票门槛,没有了“投票”,使我们不再需要“投票权”。

总的来说,在理想的状况下,将这些概念调换,将显著助于目前仍然被持续误解的“存废讨论是投票”的状况减少,也能确立了本就拥有表态资格而无投票资格的使用者参与存废讨论的权利,虽然工程称不上小,但长期而言,在下认为确实能够对于其所带来的影响有所期待。在这次的意见中,在下使用了相对复杂的方法去重复解释了一个应不复杂的概念,但在下并不清楚这样的方法是否反而将导致表达未能足够使各位理解在下的看法,还请见谅;提出这样的思考是希望借由在下的参与,将能够有助于讨论进行,不知其他人的看法如何?——Aotfs2013 留于 2018年2月7日 (三) 00:04 (UTC)

补充一点:在旧概念中,没有投票权的使用者在“投票”中“投票”,其所投下的票将会被划除,但是其在投票时发表的合理意见仍然是有效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2月7日 (三) 02:30 (UTC)
思路和归纳是接受的,而尚未解决的问题:去除投票权和划票是否会催生扰乱,包括不划票/标注原作者、非自动确认用户以及无签名的意见,以及是否和如何约束表态模板的使用、滥用(目前会标注重复投票)。“提请讨论权”无意见。--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7日 (三) 10:06 (UTC)
(:)回应
  1. “去除投票权和划票是否会催生扰乱”:不会,见“2018年01月29日, (9日前), 22:33 (UTC+8)”我的流言。
  2. 具体来看,提案不影响“无签名的意见、标注原作者”的补签名,无论存废讨论是否投票,只要在讨论页就可以补签。“非自动确认用户”的问题1月29号的留言中我已经讲清楚了。
剩下一个问题“如何约束表态模板的使用、滥用(目前会标注重复投票)”。这个问题我要详细阐述:
  1. 首先承认这种担心乍看不无道理,在存废讨论中,我们时常看到新用户创建的条目被提删后,反复地投保留、保留、保留。但是,我们并不能简单地断言:如果废除划票这样的现象会变得更严重。存废讨论并不是本站最激烈的讨论,互助客栈的很多讨论远比存废讨论要激烈,但是我们很少看到有用户,包括新用户滥用(+)支持之类的表态模板。我认为其中可能的原因在于,新用户误以为存废讨论是数票数,票多保留的概率大,因此才会不停地投票,如果他知道投票投再多也不过是简单的意见,他也许就不会这么做。从这个意义上说,弱化“投票”这个概念反而有利于避免新用户滥用表态模板。
  2. 另一方面,如果说废除投票和划票会导致滥用表态模板的问题无法解决,那么我要说,即使有划票也不解决问题。滥用表态模板带来的问题是占用版面,导致归纳共识变得困难。划票以后,用户的意见仍然在那里,没有删去,困难并没有降低多少。此外,在现行的划票制度下,想绕开划票滥用表态模板也不是难事(声明:切勿照做,否则后果自负),比如在一个留言中大量使用一种表态模板。真遇到了恶意滥用表态模板的情况,划票完全不起作用,非得{{deltalk}}不可。
  3. 此外,保留划票机制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究竟划哪一票,是选时间早的、还是理据不充分的?如果是后者,又有谁来判断理据的合法性?如果两票冲突,又该怎么划......这所有的麻烦在“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的大背景下都显得十分突兀。

--Antigng留言2018年2月7日 (三) 15:57 (UTC)

关于扰乱,个人的一个理解和担心是,划票的说明有劝阻、警示的作用(同时具“投票权”负面作用),也可能有助于理解性质(如IP用户“意见仍可参考”)和判断共识(包括处理者和其他人),是否要因涉投票、计票概念而完全取消标识,而不是改造模板文辞。是否新设提醒模板(文本)以助提醒和标识表态有关问题,或者每次人工撰写提醒。--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8日 (四) 00:52 (UTC)
1、没有什么比用户警告模板具有更好的劝阻、警示效果。使用警告模板和使用划票模板,花费的人工是一样的,然而前者的效果更佳。废除划票机制并不意味着废除用户警告模板,因此完全不必担心对于滥用表态模板的行为无法劝阻、警示。2、依照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的原则,所有的意见都属“可参考”,划票与否都不会改变它的性质。至于“判断共识”的问题,我上面提到了,“划票以后,用户的意见仍然在那里,没有删去,困难并没有降低多少”。--Antigng留言2018年2月8日 (四) 06:43 (UTC)

最后意见发表时间已逾七日。归纳以上讨论,建议于存废讨论之中,终止使用划票模板,表态模板诸如{{support}}理应可以继续使用。至于方针之中,诸如“投票”、“投票权等相关字眼”则理应移除,以防误会。Antigng君,请按此修改草案。其他用户如仍有意见,欢迎继续提出。--J.Wong 2018年2月16日 (五) 01:34 (UTC)

  • (-)反对如此归纳出的“共识”,关于是不是用划票模板,之前的讨论并没有出现共识,但J.Wong似乎按照自己的胃口来“归纳”出符合自己兴趣的“共识”,我个人认为这个提案应该是以无共识结才正确。-- ρ α ͷ ζ ε υ!·Ϟ Ϡ 2018年2月19日 (一) 08:43 (UTC)
  • 早前草案已按此修改。--Antigng留言2018年2月19日 (一) 14:41 (UTC)
    • 观乎上列整个讨论而言,均未见有用户就废除划票模板作出反对。如果有什么论点,则不妨列于此,以供各位讨论。其他两点亦是按现行情况作出描述,上列讨论之中,亦未见有异议,或合理地反驳正方论点。--J.Wong 2018年2月19日 (一) 15:16 (UTC)
      • 我的意见已经在上面表明了,而提案人至今没有给我,也没有给其他反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比如YFdyh000的意见)。特别对划票来说,我的意见就是,现行制度没有问题,在实践中workable,而且效果很好,划票可以排除一些明显的干扰信息(比如缺乏经验者的意见,或者明显胡闹的意见)。无论如何,希望能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否则我不会改变反对态度。提案人应该自己想出好的解决方案,而不是要求他人多么积极的讨论。如果能给出值得参考的意见,我个人可以讨论。最后,对Jwong的意见是,反对意见合不合理,不是根据阁下个人的胃口而定的,也没有方针支持目前的反对意见就不合理。-- ρ α ͷ ζ ε υ!·Ϟ Ϡ 2018年2月21日 (三) 14:37 (UTC)
      • 但如果已经不是投票,请问阁下凭什么去划开某些用户的意见呢?共识依据又是什么呢?--J.Wong 2018年2月23日 (五) 10:38 (UTC)
(!)意见能否以无权表达意见作为划分?正如有很多会议列席者都无权表态,只可以旁听。因为非确定用户是未得到信任的用户,无权表态也理所当然。现在投票制实际上不看票数,只看意见;但无权投票者的意见又可以被接纳,这是制度上的矛盾。--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23日 (五) 12:35 (UTC)
不能。共识方针从来没有说过某个用户可以“无权表达意见”。只要意见有道理,不管它是管理员给出的,还是被封禁的用户给出的,分量都应该是一样的。--Antigng留言2018年2月23日 (五) 12:48 (UTC)
现在IP用户及新用户都尚有权在存废讨论之中发表意见,阁下意思是他们连意见发表权也要取消啦?--J.Wong 2018年2月23日 (五) 12:54 (UTC)
  • 另一建议是以划线方式标注:“此用户非确认用户,但意见仍可参考”,这种处理方式的意义有点像投票制,令结案的管理员会特别注意。(按:维基对不同用户的意见的参考价值有异,编辑纪录越良好的用户,意见的可信性越高。)--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23日 (五) 14:40 (UTC)
没有,事实并非如此,管理员应该看论点,以及看是否符合现行方针及指引,而不是看发言者参与了多久。--J.Wong 2018年2月23日 (五) 15:01 (UTC)
  • 我忘记在哪里看过相关的指引:一个用户的编辑会随着不良纪录而贬值,在存废讨论中,管理员会考虑一个用户的编辑纪录是否良好,而管理员会对ip用户的信任度较低。现在的投票制对非确认用户以横线标示,我估与这个指引的立法精神是吻合。虽然实际执行时,不是每位管理员会注度用户的编辑纪录,但我觉得这个标注对管理员对判断用户意见时有一定参考价值。否则这句“这个用户没有投票权,但意见仍可参考”有何意义呢?--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23日 (五) 15:29 (UTC)
“否则这句“这个用户没有投票权,但意见仍可参考”有何意义呢?”没有意义,上面几位管理员就此发表意见时都已经表明没有义意了。在下并非唯一。--J.Wong 2018年2月23日 (五) 16:17 (UTC)
  • (+)支持:重看提案,非常支持通过。新方案可避免以多人支持就是共识的错觉,也可令管理员更注意讨论的理据多于人数。--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14:11 (UTC)
  • (+)支持正名。1.既然早已非计票,支持更改“投票”字眼为“表达意见”或“讨论”。2.划票制改与不改皆可,只要标示字眼改成“此非确认用户,无损其理据”即可。3.其他可依旧。4.另,可考虑加入“望更清晰理据”标示,用于只投票而语焉不详者。118.143.147.130留言2018年2月23日 (五) 16:23 (UTC)

用分段架空反对意见,是无效的

用分段架空反对意见是无效的。所有反对意见仍然存在,请勿掩耳盗铃。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2月24日 (六) 16:03 (UTC)

警告⚠,如果因为藐视其他用户反对,而发生编辑战,后果由肇事者承担。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2月24日 (六) 16:17 (UTC)

  • 所以请问阁下有什么反对意见?要反对什么?阁下上面未曾参与过讨论。请问对此有何意见?--J.Wong 2018年2月24日 (六) 19:18 (UTC)
  • 看了一圈,大概只有Panzer VI-II还在一直反对。但是了解存废讨论过程的用户很容易看出他的反对意见很多是来自于自己对存废讨论的错误理解做出的。但是他关于划票的意见我认为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所以我觉得可以在方针中不提划票之事即可,是否要划去他人的讨论,采用其他方针的共识就好,没有必要(或暂时不必要)在本方针中说明。另,即使反对意见存在,也可以修订不反对的那部分。再另,@Galaxyharrylion,请不要诉诸威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2月26日 (一) 01:44 (UTC)
  • @Shizhao个人认为存废讨论的“投票”直接视为“表达意见”亦可,改动可以减到最低。— 2018年2月27日 (二) 11:08 (UTC)
  • 说白了有的人就是要把存废讨论变成互煮客栈一样,没有了投票标记,到时候好浑水摸鱼,明明自己的提删没半点道理,最后可以仗着滥权封禁绝招,把讨论引导到他们滥权管理员想要的方向,河蟹掉他们滥权管理员不想看到的页面。正如Shizhao要铲除的一个记录中国大陆维基百科活动发展历史的页面——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8/02/09#Wikipedia:中国大陆维基人用户组/发展历程
  • 存废讨论一直都没有投票制度,一直都是讨论而已,投票模板只是帮助用户清晰表达意见,压缩诸如Shizhao等滥权管理员权力寻租的空间。既然本身不是投票,自然无“投票”可废除。这个提案,无病开刀,自残?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2月27日 (二) 12:22 (UTC)
  • 所以少数人支持就是共识?所以管理员判断=正确?呵呵……阁下那么信任某些管理员,那么请问他们身高几尺?长相如何?受教育水平怎样?性格特点?姓氏名谁?何许人也?……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2月27日 (二) 13:38 (UTC)
  • 我个人的理解是,维基定义“共识”:不是人数多一方的意见就是共识,而是理据较充份的一方,又能适当地妥协到反对方的意见,因此不是看人数的多少。现时的投票制正是容易令人有人数多就是共识的错觉。--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27日 (二) 14:25 (UTC)
  • (~)补充:社会上有很多受争议的政治人物条目,很容易有一大群人去结队提删,维基就是想避免这种情况,所以才有“共识”不等于“人数多”这个方针。简单而言,就是看谁讲得有道理。--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27日 (二) 14:32 (UTC)

(+)支持—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5.89.35.232对话贡献)于2018年3月16日 (五) 12:22 (UTC)加入。

(+)支持存废的投票制度只是一种民意调查,取消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Yya45对话贡献)于2018年3月17日 (六) 04:04 (UTC)加入。

删除方针

请留意Bluedeck及其疑似的真人傀儡正在大量地将已经提删或已经删除的条目用他编写的程式备份到Bluedecklibrary的个人沙盒之中。未知有没有触犯删除或傀儡方针或沙盒使用的原意(编写将会成为条目的内容)。--14.0.155.239留言2018年3月27日 (二) 06:45 (UTC)

修订删除方针

这个章节标题叫做修订,而不是修改或修正,这表明本案引入的改动非常之多。修订后的删除方针草案和现行删除方针的差异如此链接所示

第一部分:导言的修改

现行条文

在维基百科的日常操作中,每天要删除很多条目。任何用户都可能清空一个页面,但是页面原来的内容还将存在于页面的历史中,其他人仍可以浏览,如果他们愿意也可以恢复到以前的版本。然而当页面被删除时,不但会删除当前版本,同时还会删除以前所有的版本。

只有管理员能够删除和恢复系统中的页面。由于我们当前的管理员必须运用他们最佳的判断来做出删除决定。您可以期待管理员们按照下面详述的过程来帮助他们做出决定。

删除的页面可以由管理员恢复,如果且仅如果在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上面得到支持,或页面是没有按照过程,而是进行快速删除的。如果删除决定是随便做出的,很容易失去线索。因此,永久性删除一个条目的决定不会轻易做出,必须按照下面的删除过程进行。

如果一个条目再三地被无关联的编辑者重新创立,这就应该被看作需要这个条目的证据。管理员始终应该为他们拥有的权力负责,如果存在疑问,则不要删除。

一般来说,只有新建的错误页面(例如一段随便输入的文字)才会被删除,另外,如果一篇文章全部侵犯了版权,经过确认后也会被删除。我们应该尽量保留所有合乎百科全书条目的文章,删除投票应该是最后的选择。在把文章进行删除投票之前,请仔细考虑是否应该把文章列入到Wikipedia:值得关注的页面中。

所有的删除操作都会被记录到删除日志中。

提议条文

在维基百科的日常操作中,每天要删除很多页面。任何编者都可能清空一个页面。页面被清空后,原来的内容还将存在于页面的历史中,其他人仍可以浏览,如果他们愿意也可以恢复到以前的版本。然而当页面被删除时,页面的当前版本和以前所有的版本都无法被公开地查阅。只有拥有管理员权限的用户能够删除页面、查阅和恢复被删除的页面。所有的删除/恢复操作都会被记录到删除日志中。

管理员应依照本方针执行删除/恢复操作。删除决定不应轻易地做出,如果社群对一个页面是否应当删除存在争议,则该页面通常不应删除。我们应该尽量保留所有合乎百科全书目标的页面,删除应该是最后的选择。在把页面提交付删除流程之前,请仔细考虑其他非删除的手段是否能改善页面。

本方针不涉及对页面历史中部分内容的删除,这种删除由修订版本删除方针规范。

  • 修改的原因:现行方针的导言1、缺乏条理,第一段讲删除操作的技术效果,最后一段也讲技术效果,中间讲方针要求;2、内容啰嗦重复,如“由于我们当前的管理员必须运用他们最佳的判断来做出删除决定。您可以期待管理员们按照下面详述的过程来帮助他们做出决定”和“永久性删除一个条目的决定不会轻易做出,必须按照下面的删除过程进行”和“管理员始终应该为他们拥有的权力负责,如果存在疑问,则不要删除。”;3、包含很多不合时宜的要求,例如“如果一个条目再三地被无关联的编辑者重新创立,这就应该被看作需要这个条目的证据”。事实上,条目被创建的次数和条目是否合乎方针要求没有逻辑关联,这一不合适的条款甚至引发了一个不恰当的DRV;4、语焉不详,例如“或页面是没有按照过程,而是进行快速删除的”。
  • 修改后的方针导言简化为三段:第一段讲删除的技术意义;第二段讲删除的方针要求;第三段明确了本方针的适用范围。
    1. 第一段大致与现行方针的第一、第二和最后一段相近,在这三个段落的基础上补充了管理员有权“查阅”被删除的页面,并将现行方针的表述“管理员”修改为“拥有管理权限的用户”,这是为了将行政员、查核员和全域管理员,监管员以及基金会职员包括进来,毕竟,他们也有权限封禁用户。
    2. 第二段则参考了英文维基现行方针的导言,在现行方针的基础上删去了“如果一个条目再三地被无关联的编辑者重新创立,这就应该被看作需要这个条目的证据”、“一般来说,只有新建的错误页面(例如一段随便输入的文字)才会被删除”两个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表述,而“如果一篇文章全部侵犯了版权,经过确认后也会被删除”在现行方针正文第一章有描述,毕竟侵权条目的删除和其他的删除没有那么的不同以至于需要在导言特别指出。“删除的页面可以由管理员恢复,如果且仅如果在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上面得到支持”属于细节,下放到修订后的方针的最后一章叙述。此外,“我们应该尽量保留所有合乎百科全书条目的文章”中“条目的文章”改为“目标的页面”,毕竟删除方针也是管非主名字空间的页面的。将“删除讨论”改为“删除流程”,再配合第三部分的修改(里边定义了删除流程),明确了速删、侵权、提删之前都需要考虑其他手段是否能改善页面。
    3. 第三段一目了然。

--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7日 (六) 15:55 (UTC)

为什么不再提及DRV了?--Temp3600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05:28 (UTC)
@Temp3600,因为具体的存废复核流程是细节性的内容,不必在导言提及。导言只需要交待删除/反删除需依方针,强调删除要慎重即可。现在这部分内容被转移到草案的最后一段:“一名管理员通常不应在未有存废复核的情形下恢复另一名管理员删除的页面,除非这种删除的理由或流程完全不合乎本方针要求,和/或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例如:Wikipedia:首页被删除)。”--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1:00 (UTC)
大致同意此部分修改,唯建议将“拥有管理权限的用户”改回“管理员”,毕竟有本地有权限删除、查阅及恢复页面用户技术上也只有管理员,无必要刻意扩大描述范围。--J.Wong 2018年1月28日 (日) 12:32 (UTC)
但是还有全域用户可能有权限删除条目,谁也无法保证删除相关的基金会行动不会在本站发生。修改草案客观地描述“拥有管理权限的用户”有权删除页面,但方针只管本地的管理员——“管理员应依照本方针执行删除/恢复操作”,基金会行动本地方针也管不到。我觉得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表述。--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2:39 (UTC)
改为管理人员也可以的。其实已删内容有必要只供管理人员查看吗?--M.Chan 2018年1月30日 (二) 11:26 (UTC)
如果已删内容任何用户都能看到的话,那就不叫删除了。--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11:49 (UTC)
其实现时亦可以透过已删内容查询看到已删内容,并且可以有助亦删后重建及存废复核。我认为如果没有符合《修订版本删除方针》,不该删除。--M.Chan 2018年1月30日 (二) 13:21 (UTC)

第二部分:“或许不需要提交删除的条目问题”的修改

现行条文

如果一个页面没有符合上述可以快速删除的要求,不把投票提交七天进行充分的讨论,您不能删除这些文章。但是,有一些页面完全没有删除的必要,我们将会保留他们,请对下列建议进行考虑:

  • 不要把一个有发展潜力的小作品/小小作品提交删除,而应该把没有意义的条目提交删除。
  • 不要把将需要很多功夫进行编辑的文章删除,而应该把他们列在值得关注的页面中。或者添加一个警告,例如“中立性有争议”。
  • 请勿提删重定向页,除非所引起之不便多于好处。
  • 列出您认为将永远不会变成百科全书条目的页面,例如一些更适合于字典的条目。
  • 不要把原内容的条目提交删除,而是用外部链接的方式,并注明小作品。
  • 不要把带有倾向的文章提交删除,而应在文章上部注明“中立性有争议”。
  • 把您认为没有用处的孤立图像列入投票中。
  • Wikipedia:不适合维基百科的文章中有详细列表。
提议条文

编辑和讨论

如果一个页面能透过编辑和讨论得到改善,应当展开讨论,勇于编辑进而改善页面,而不需要将它删除。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如果页面被破坏且页面存在非破坏的版本,只需回退页面至非破坏的版本而不需要将它整体删除。另一个例子是,如果某个条目是小作品,但有关注度,其内容也符合其他方针的要求,只需按照关注度来源扩充即可改善,同样不需要删除。

关于条目内容的争议很少会通过删除条目的方式解决。方针与指引页面的内容存在争议时,也很少会通过删除页面的途径解决争议。遇到内容争议,通常应于讨论页发起讨论,并遵循解决争议的流程。如果一个页面仅仅因为内容争议而被提交至存废讨论,该存废讨论通常会被直接关闭,有关讨论将被转移至页面对应的讨论页或互助客栈。如果一位活跃用户的用户页上存在着不合适的内容,而通过直接与该用户沟通能够让该用户自行移除不合适的内容,删除用户页就不是必要的。

如果一个条目具有关注度,但含有违反内容方针(例如中立的观点可供查证)的内容,除了将它提交存废讨论之外,也可以考虑移除条目中违反内容方针的内容,或是按照下一小节中给出的建议,给条目挂上维护模板。

挂维护模板 如果一个条目存在问题,可以给它挂上维护模板,从而使其他编者留意条目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改善。例如,对于没有其他问题的小小作品,可先挂{{substub}}模板;如果一个条目完全未翻译,而其内容并非来源于其他维基计划,且未违反其他的方针指引,可先挂{{notchinese}}模板。常用的维护模板列于此处

移动、合并与重定向

如果一个页面的内容本质上没有导致删除的问题,而标题不合乎要求(例如,名称不符命名常规或其他专题指引的要求,但内容合适的条目;适合一个名字空间的内容被错误地放在了另一个名字空间中的情形),可以直接将它移动到合适的标题下,或是提出移动请求(对于无移动权限或有争议的情形),而不需要将它提交到存废讨论,更不需要删除。

如果关于同一主题的页面被重复创建,可以将不符合命名常规的页面合并到符合命名常规的页面。如果这些页面都符合命名常规,可以将新页面合并至旧页面。执行这些简单而无争议的合并并不需要通过存废讨论。如果某个页面的内容不适合独立存在(例如,缺乏独立的关注度),但可以合并到其他既有页面中,删除这个页面就不是必要的。这些类型的合并可以透过一般的讨论来实现,也可以作为存废讨论的结果来执行。出于对原作者署名权的尊重,合并内容时建议在编辑摘要中注明内容的来源页面或其原始作者;完成合并后,移走内容的页面的编辑历史应当保留,不得删除。

如果某个页面的内容完全不合适(无论合并与否都不适合维基百科),但是它的标题符合重定向的要求,删除它一般是不必要的——任何编者都可以直接清空该页面并将其改为重定向。但是,如果这样的重定向行为会导致争议,通常应于相应讨论页发起讨论,也可以考虑将页面提交至存废讨论,但须注明讨论的目标是“重定向”。

转移至其他维基计划 如果一个页面的内容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要求,但是符合维基百科的任一姊妹项目(维基新闻除外,因其与本站在版权协议方面不兼容。除非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否则不应将本站的任何原创性内容转移至维基新闻。)的收录要求,在删除、重定向或合并该页面之前,可以考虑将这些内容跨维基导入至这些项目。跨维基导入可以由拥有跨维基导入权限的用户完成。例如,一个纯词语解释而没有百科性内容的条目可以跨维基导入至维基词典,一个只包含原始文献的条目可以跨维基导入至维基文库。

  • 修改的原因:现行方针叙述“或许不需要提交删除的条目问题”时同样毫无条理可言,部分内容还与“删除的理由”以及第三部分重复(如“把您认为没有用处的孤立图像列入投票中”、“Wikipedia:不适合维基百科的文章”),部分内容不合适(如“不要把一个有发展潜力的小作品/小小作品提交删除,而应该把没有意义的条目提交删除”与“删除的理由”矛盾)。
  • 修订后的方针主要参考英文维基的现行方针,并删去了一些不适合本站的条款(比如,中文维基没有条目孵化器)。由于修订后这一节内容大幅增加,将其独立为一个章节“删除之外的其他选择”。修订后的方针中,依次叙述了能透过编辑讨论、挂模板、移动合并重定向和跨维基导入解决的问题或许不需要寻求删除的手段。--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7日 (六) 16:13 (UTC)
  • 大致同意此部分修改。唯建议段落名改为“其他选择”,以及“挂维护模板”一段可以多添加例子。--J.Wong 2018年1月28日 (日) 12:55 (UTC)
跨wiki的部分,是否需要说明一下跨wiki导入需要有导入权限才可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29日 (一) 01:40 (UTC)
条文已更新。--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01:53 (UTC)
建议加入“重要度和条目品质都不足以成为删除理据”。--M.Chan 2018年1月30日 (二) 11:26 (UTC)
条目品质有时候确实是删除理据。比如G13G11归根结底都是品质太差了。是否需要删除的关键在于这种品质是否能通过非删除的手段有效地提高,如果暂时搁置问题不改善后果是否严重。直接说“条目品质”不是删除的理据并不合适。--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11:32 (UTC)
Michael Chan只是为了忽略关注度指引而说这句话,事实上,为何会有可供查证方针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之维基百科不是新闻报导方针关注度指引?基于Wikipedia:太平洋台风季专题/编辑指南/常规之建立条目的时机论述Wikipedia_talk:关注度_(热带气旋)#意见区Weather Synchronize的论述,Wikipedia_talk:关注度_(热带气旋)#缺乏关注度的热带气旋条目保留与否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7/09/25#热带风暴玉兔_(2013年)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7/09/25#台风娜基莉_(2008年)有人所说“玉兔是有少许独特性,但作为零影响的短命远洋风暴,条目应该也保不了。况且温带气旋变热带气旋已有2008年台风白海豚的先例。”“圣帕有吹袭日本,但条目没有描述对日本破坏,应该影响甚微。”“根本没办法扩充,刷字数也不行,零影响兼太弱,没救。”“英文版连条目都没有。不是说要看齐,但想从英文版拿资料来改善中文版都不行。除非找到珊瑚带来的破坏,否则它即使曾达台风强度也没用。远洋风暴真的很难写⋯⋯”“又是想改善也做不到,远洋风暴是很麻烦的事,没充足资料和内容根本不宜开条目。”“还可以做到些什么?又是没什么可以扩充,撑不起独立条目。”“一个台风级热带气旋,还要曾吹袭日本,竟然写得如此垃圾级,不可救药。况且又是没英文版供应资料。”“可以做的根本有限,远洋风暴条目很难事后补救⋯⋯”“没救了,找到多些资料也扩充不了多少。远洋风暴要么即时写好,否则别指望事后补救是可以起死回生。”(虽以关注度不足为由提删,但意见仍有参考价值),基本上如果这样就足以成为删除理据。--MCC214强烈要求维基百科条目品质优先于数量我做了什么? 2018年2月1日 (四) 08:45 (UTC)
维基百科早就没有了“重要度”一说,如果加入“重要度和条目品质都不足以成为删除理据”,那么就必须要阐述何为重要度。但是既然没有“重要度”一说,就没有必要加入“重要度”这个说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2月1日 (四) 02:13 (UTC)
MCC214君,重要度和关注度根本是两回事,我指的是。--M.Chan 2018年2月1日 (四) 08:51 (UTC)
维基百科早就没有了“重要度”一说。--MCC214强烈要求维基百科条目品质优先于数量我做了什么? 2018年2月1日 (四) 10:03 (UTC)
那么这个算是什么?--M.Chan 2018年2月1日 (四) 10:05 (UTC)
维基百科早就没有了“重要度”一说,况且天秤君在Wikipedia_talk:关注度_(热带气旋)#意见区当中回应林天蓬“撰写再多能影响关注度?”时说“当然可以,正因为在内容上有丰富内容和来源,才能显现该条目的阅读价值,那就是关注度了。”和说“收录所有热带气旋”的话,那还要关注度干嘛?”。--MCC214强烈要求维基百科条目品质优先于数量我做了什么? 2018年2月1日 (四) 10:11 (UTC)

本人建议加入“如果该条目品质被判定为差劣,而该条目长期(一个月或以上)不能得以改善就足以成为删除理据”,因为只有速删方针有G13G11,但删除方针却没有相关条文,那显然不合理。--MCC214强烈要求维基百科条目品质优先于数量我做了什么? 2018年2月2日 (五) 05:47 (UTC)
如果是这样的话,恐怕整个维基都可以删了,因为维基百科永远不会是高质量的。--M.Chan 2018年2月2日 (五) 06:53 (UTC)
这没有意义。维基百科没有最后期限。“但删除方针却没有相关条文”,完全错误。WP:DP#REASON第一条即“符合快速删除守则任一标准的内容”--Antigng留言2018年2月2日 (五) 07:09 (UTC)

第三部分:步骤

现行条文

标识被删除页面

在删除所请求删除的内容之前,应该在相应的页面上方添加删除标签:

例如,可输入(或直接复制后粘贴到条目最顶部)

{{Vfd|你的删除理由}}

请注意:复制粘贴后请将“你的删除理由”六个字替换为需要删除的实际理由

显示效果为:

更多备注,请参见: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

提请删除 若要请求删除某个页面(例如某个条目)或某个档案,请将其妥当填入相应的请求列表(步骤遵循相应页面的操作指引):

请列明您认为应该删除的有效理由。维基人将发表与探讨有关意见,并最终由管理员根据达成的共识做相应处理。

建议登录用户采用Twinkle工具以利维护作业。

请求格式

标记页面需要删除讨论的标志后,页面的删除讨论提示会有一个提报新页面提报新文件的链接,点击后即有相关的指示指导你完成删除请求。在侵权删除标志中,也有提示如何提交侵权请求的指导。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Wikipedia:文件存废讨论列出更具体的应当遵循的请求格式,请参照其进行。

投票格式

当投票时,请包括您的看法原因,同时使用~~~~(四个波浪线)签上您的名字。下面的词组是建议使用的: ...

例如:

*{{vd}},因为……。--~~~~

注意与[[文章]]合并,然后删除不是一个好的投票意见。

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列出更具体的应当遵循的投票格式,请参照其进行。

讨论时间

在投票期间应当保留,各投票的一般期限为:

要请求删除一个页面,请提交删除理据。经过上列讨论时间以后,管理员将依据共识进行相应操作。除非共识相当明确或符合快速保留指引存废讨论关闭指南,否则管理员未应提早结束讨论。

投票人资格 为确保投票的公正性,匿名用户(非注册账户或未登入的账户)或新建用户(未符合“注册满7天、编辑次数达50次”条件)不能参与任何投票,包括提请投票及表决。任何不合资格的用户所发起的提请投票将会被即时终结,涉及的条目会被快速保留。

对任何页面提请投票表决中,每位用户均必须符合自动确认用户资格(任何符合“注册满7天、编辑次数达50次”的用户),其投票方被认为有效。页面的最初作者(即第一位编辑者)不需要满足上述要求,但是只能投一票。另外,提案人应表明其删除意向。

投票结果

7天后,管理员会根据讨论结果决定如何处理。处理方针大致如下:

  • 页面被提出存废讨论而没有反对意见,将作删除论。
  • 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管理员会阅读删除及保留双方的理据,再参考维基百科现有方针及指引,决定是否需要删除。
  • 提出意见的用户明确表示支持删除或保留,虽然有助管理员确定意见,但这并不代表删除讨论是纯粹的投票。维基百科最注重的是达成共识
  • 如果删除及保留各方意见理据均合理,管理员会参考哪方意见是大多数(例如2/3),作为参考。
  • 页面当初被提报存废讨论的理由,如果经过充分修改,导致当初提出删除理由不复存在,管理员会将之保留。

删除或保留意见如果争持不下,管理员应当考虑进行无共识保留,亦即页面暂时维持现状,管理员暂时关闭相关讨论,并予以标识为“无共识保留”。这并不代表对现状的认可,而是把争议留给各方继续讨论,以达成共识。任何维基人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再次提出相关请求。

无共识保留的页面可能列入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积压投票Wikipedia:文件存废讨论/积压投票讨论继续,并在下列日期最早者,并仍无共识时,予以关闭并保留:

  • 删除投票讨论已开始足5周;
  • 最后意见发表已逾1周。

并在有关条目、文件、模版等讨论页添加{{Oldafdfull|提交日期|無共識}}

页面通过有共识的保留,除非情形有特别改变、或是有新的合理理由,1个月内不应该再次提交删除,否则这些请求将会以快速保留作结。至于有共识的删除,用户亦不应该反复创建,而应该前往Wikipedia:删除检讨讨论。

关闭投票

关闭投票用于结束一个投票,通常在投票期限结束并得到处理后关闭。但也有提前关闭的情况,具体关闭投票的方法和规范见Wikipedia:关闭删除投票

可以快速删除的页面与文件

参见Wikipedia:快速删除

提议条文

在维基百科上,有三种删除流程(快速删除存废讨论侵权处理),而存废复核旨在复核上述三种流程产生的结果。 快速删除

快速删除旨在加快处理明显不适合维基百科的页面或文件,以省去存废讨论的时间。如果一个页面符合快速删除方针所列明的任一快速删除准则,它可以经快速删除的流程删除,而无需讨论。

侵权处理

由于法律原因,如果一个页面所有修订版本的内容都不符合维基百科的版权要求,该页面将被提报至侵权处理页。若在提报后的七日内被提报的页面未完成授权,也没有被重新撰写,该页面将被删除。

存废讨论

存废讨论是讨论页面存废的场所,不符合上述两类流程的条件的页面或文件需要分别通过页面存废讨论和文件存废讨论方能删除。任何编者都可以在存废讨论中发表自己对于被提删页面的观点和处理意见,但只有自动确认用户可以发起存废讨论。任何不合资格的编者提出的存废讨论将以快速保留关闭。发起存废讨论时,须在页面顶部标记存废讨论模板(因页面被全保护而无法标记的除外),并将页面提报至当日的存废讨论页面。如可能,应通知条目的创建者。存废讨论中,建议使用投票模板表达观点,以方便归纳共识。然而,存废讨论并非简单的投票,因而强烈建议参与讨论的编者阐释自己的观点,并援引有关的方针及指引。

除共识相当明显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外,存废讨论通常应持续七日。七日后,若对于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定向)有共识,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有经验的编者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在页面讨论页记录讨论共识(除非共识为删除)并执行共识。若此时对于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并无共识,存废讨论将继续进行,直至有共识结案,或是持续无法达成共识(存废讨论持续五周或最后留言已过一周)时,存废讨论将以无共识结案,提删页面将被暂时保留。删除决定不应轻易地做出,当且仅当有明确的删除共识时,页面方能被删除。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另一方面,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删除,除非先前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否则同样不建议重新创建该页面。如认为存废讨论的决定有误或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依下一章节所述的流程,将页面提报至存废复核请求。对于无共识结案的存废讨论,可以在时机成熟时重新提出请求。

存废复核

若认为上述三类删除流程的处理结果有误,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旧有的删除流程需要重新审视,可以将有关页面提交至存废复核。编者不应仅因不满处理结果,而以相关删除流程中的旧理由提交存废复核案。在提交页面至存废复核之前,若相关删除流程的执行者仍然活跃,建议先与执行者沟通讨论,如沟通无效再行提报。另一方面,一名管理员通常不应在未有存废复核的情形下恢复另一名管理员删除的页面,除非这种删除的理由或流程完全不合乎本方针要求,和/或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例如:Wikipedia:首页被删除)。

  • 修改的原因:现行方针1、覆盖面不全,对快速删除、侵权处理一带而过,对存废复核完全没有交待;2、包含过多的技术细节。技术细节是说明页的内容,而不是方针的内容——毕竟没有人会觉得用一个显示效果“不一样”的模板是在违反方针;
  • 修改后的方针主要参考英文维基现行方针,并保留了中文方针的特色,比如自动确认才用户有权提删或投票。修改后的方针首先开宗明义地说明了中文维基有三种删除流程、一种复核流程,然后依次叙述了快速删除、侵权处理、存废讨论和存废复核的要求。修订版大大简化了存废讨论相关的内容——这一部分内容分为三段:第一段讲述存废讨论如何开启,如何参与;第二段讲述存废讨论如何结案;第三段讲述结案后重新提案或重新创建页面的问题。至于具体用什么模板,由于与信息页重复皆删去。此外还修改了一些细节问题,比如有共识保留1个月不提删改为6个月。毕竟存废讨论也要1周,涉及关注度的讨论已经需要一个月了。如果是一个月不提删等于有共识保留后可以立即挂关注度再走一遍关注度流程。--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7日 (六) 16:33 (UTC)

以上修改妥否?请社群审议。--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7日 (六) 16:38 (UTC)

不太建议删除技术内容,以免引起争议。如果真要删除,可考虑找个子方针页面放着。--Temp3600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1:15 (UTC)
方针不应该规范技术内容。技术随时都可能变化,正如上面说的,谁都可以做一个比现在的{{oldafdfull}}更好的模板,然后使用它,而不被视作违反方针。同样地,谁都可以做一个比Twinkle更好的工具,有什么必要在方针中“建议”使用Twinkle?--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1:21 (UTC)
如果社群普遍认为Twinkle的效果和结果较好,写在方针有何不可。WP:CCCWP:5P5,不影响其他人使用更好的工具。维护性模板涉及工具和机器人的识别、社群认可和共识,不能因更好而肆意改之用之。--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1:39 (UTC)
社群普遍认为Twinkle效果好是一种共识,这没有错,但是它距离方针级别的共识还距离。方针级别的共识理应是最强、最稳定,最不容易变化的。而技术细节方面的共识恰恰是容易随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虽然有时候也很强烈)。正因为如此,有关技术细节的共识可以写入信息页,说明页,而无须写入方针。毕竟,每引入一些新的技术上的小改动,就要求耗费时间修改方针,这是不必要的。--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1:52 (UTC)
因此目前是“建议采用”。如果Twinkle效果变差,修订或忽略方针应该会很快且无争议,写在方针不会带来多少麻烦。如果有合适的地方和方式彰显,不反对换地方。--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4:29 (UTC)
事实上,原先方针中那些技术性的内容WP:AFD页面全有,而且更加清楚和明白。--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4:35 (UTC)
或者跟从英文维基百科,设置“存废程序指引”?--J.Wong 2018年1月28日 (日) 14:39 (UTC)
很不幸,中文维基也有——Wikipedia:删除指南。--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4:51 (UTC)
  • 两建议一疑问︰建议︰参考英文版《删除方针》同段落加入“位置”、“提案办法”、“如有异议”及“再提案”细节。另一建议︰将“援引有关的方针”改为“援引相关方针指引”。疑问︰“更新草案2018”之中为什么要将无共识期限由“删除投票讨论已开始足5周最后意见发表已逾1周(较早者为准)”改为“存废讨论持续五周,且最后留言已过一周”?--J.Wong 2018年1月28日 (日) 13:33 (UTC)
    • 按照我的理解,“删除投票讨论已开始足5周最后意见发表已逾1周”与“较早者为准”是矛盾的,应该是这个“或”字用错了?如果是或的话似乎说不通,这样的话如果一个条目被提删,随即条目创建者投保留,但是在一周的期限内没有其他的留言,然后条目就被无共识保留?无论是中文维基还是英文维基目前对这种情况的惯常做法都是延长讨论时间(至少延长一周)。--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3:53 (UTC)
    • 照原来方针,只要状况是无共识,那七日后至五周内都可以结束讨论。现在就变成强制开启达五周才可以无共识结束。感觉上期限太长。所以由第十四日起至三十五日期间,随时都可以结束提案,只要讨论已经静止一周以上。而五周就作死线。--J.Wong 2018年1月28日 (日) 14:17 (UTC)
  •  完成,已增加“提案流程总览”章节。由于模板的限制,不能列于上方。--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6:29 (UTC)
  • 稍为修改草案,主要是添加指引为援引对象,及删去总览表格中,存废复核期限。此期限与实况并不一致。另外,就该表格“如有异议”一栏,多次提到讨论页,其实是指?--J.Wong 2018年1月28日 (日) 16:58 (UTC)
既然存废讨论不是投票,那么没必要在这里反复说“投票”了吧?划去“(俗称“投票”)”,“一名编者只能在一个讨论中投一票(包括傀儡用户的投票在内),不合资格的编者的投票,不含任何理由的投票和重复投票将被划去。”。这句话似乎也应该修改一下。不要强调投票,而要强调合理的观点表达。“一名编者只能在一个讨论中投一票”,那么“因为....应该删除或合并,blablka”这算是一票还是2票?比如“blablabla,所以保留或合并都可以,但是不应该删除”,这应该算几票?以及其他可以想到/想不到的各种组合的例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29日 (一) 01:56 (UTC)
@Shizhao:1、想不到有什么简明扼要的词能代替“投票”,您有什么建议吗?(像原子轨道->原子轨函那样)2、可以修改为:在一个存废讨论中,一名编者只能在一笔留言中“投票”(使用傀儡并不能绕过此原则),不合资格的编者的“投票”,不含任何理由的“投票”,同一用户作出的重复或矛盾的“投票”将被划去。这样就避免了“应该删除或合并”可能算两票的情形。当然,具体的表述形式还依赖于第一点钟关于“投票”的修改。--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02:24 (UTC)
我也是想不出来用啥词为好....但总觉得用投票可能会引起误解。“同一用户作出的重复或矛盾的“投票”将被划去。这样就避免了“应该删除或合并”可能算两票的情形”:问题在于存废讨论不是算票数,至少在我而言,“删除或合并”这种类情况只是表明对条目的删除和合并该用户都没意见,但到底应该删除还是合并,则需要结合其他用户的观点以及现有的方针指引来判断。而且划去矛盾投票也难以实际做到,矛盾的话,以哪个为准呢?划去哪个留下哪个?--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29日 (一) 02:38 (UTC)
其实我心目中理想的情况是完全抛弃投票制的影子,不用划票也不管投票权限,全当讨论处理。但是这样激进的做法社群是否能接受我就不知道了,或许应该在下边问一下。--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03:12 (UTC)
其实存废复核也会删除页面的。建议将“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的“6个月”改为永久,并删“页面被提出存废讨论而没有反对意见,将作删除论。”--M.Chan 2018年1月30日 (二) 11:26 (UTC)
共识是可以改变的。--MCC214强烈要求维基百科条目品质优先于数量我做了什么? 2018年2月12日 (一) 11:38 (UTC)
1、“6个月”改为永久不合适。除去新证据会随时间的变化、方针条文会随时间的变化,社群对“一个页面是否符合某个方针中某个主观的条款”的态度也会随时间缓慢变化。拿本站作为例子,09年后关注度指引从未有过大幅更新,然而2010年左右存废讨论对飓风条目的看法和现在也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此间也没有什么新证据出现。这种变化的典型时间尺度为年,因此确定“6个月”作为冷静期是合适的。2、“页面被提出存废讨论而没有反对意见,将作删除论”新版本已经不提了。毕竟,如果一个页面以不合方针的理由提交至存废讨论,然后这个讨论被忽略了,自始至终没有人投保留票,只有提删时那错误的反对票,这页面也不应该删除。在新版本中,一切以共识为准。--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11:42 (UTC)
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存废复核。--M.Chan 2018年2月13日 (二) 08:43 (UTC)
依下方讨论,除一名用户外,其他所有用户都赞成或不反对取消划票或投票权的限制,但大部分用户皆反对废除投票模板的使用,不少用户认为投票模板能方便归纳共识。因此,条文更新为:“存废讨论中,建议使用投票模板表达观点,以方便归纳共识。”不再提及投票权的限制和划票机制,但仍然提及投票模板的使用。--Antigng留言2018年2月4日 (日) 09:00 (UTC)

讨论区

(※)注意,为了观看更好的排版效果,直接参看oldid=48038262(快捷进口)的版本。——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28日 (日) 01:42 (UTC)
  • (-)反对,就只看了第一段,原来的有效内容没了,比如存废复核。光说无端删除有效内容这一点,这提案就应该打回去重新改。部分章节也没有原来直观,让人摸不着头脑。-- ρ α ν ζ ε υ!·Ϟ Ϡ 2018年1月28日 (日) 14:04 (UTC)
    • 如果您看了第一段发现有效内容没了,您应该做的是往下看。事实上,关于存废复核的内容在最下边。--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4:37 (UTC)
      • Whatever,这应该是你作为提案人的工作,而不是只告诉我一个很宽泛的解决方案。-- ρ α ν ζ ε υ!·Ϟ Ϡ 2018年1月28日 (日) 15:12 (UTC)
        • 我作为提案人的工作是提出草案,确保草案没有任何漏洞,这是我要解决的问题。“只看第一段,发现东西丢了”,对我来说不是一个问题,因为:1、丢的内容可能在其他地方;2、就算是真的从方针中丢了,也可能是因为这样的内容本身不合适。只有“合适的内容从整个方针中丢了”对我来说才算是一个问题。既然连问题都不是,那就更没有解决方案。--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5:19 (UTC)
          • 你不要扯这些有的没的,我告诉你的是你作为提案人要方便大家审阅,而不是跟你清谈大道理。我提的问题你要解决就解决,不想解决完全可以不回答。至于阁下有没有遵守方针,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ρ α ν ζ ε υ!·Ϟ Ϡ 2018年1月28日 (日) 15:23 (UTC)
            • 对于完全删除新建的方针条文,同时列出删除的内容和新建的内容已经是可以做到的最好的呈现方式了。这个讨论的主题是方针的修订,如果您事实上没有对方针修改稿文本提出意见,我自然可以不作回应。我的目标是解决对方针修改稿文本的质疑。--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5:30 (UTC)
    • 为兼顾内容的直观性,已加入“提案流程总览”一节。--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16:32 (UTC)
  • 首先还是感谢阁下的辛苦工作。但再次审阅修正案,感觉还是有太多不能认同的地方。比如说,存废复核前和执行人沟通,至少在个人看来,于现在的社群氛围下基本无意义可言,可以说完全是属于多此一举。比如说,存废讨论强制五周关闭(如果确实处于棘手情况,应该是再延长讨论而不是强行关闭掩盖问题)。只是提了两个问题,其他问题也还不少,比如说新提案有的地方不及原来条文直观,有的地方又不必要的啰嗦。提案人如果想要这个提案通过,建议再回去重新改一下,再把提案拆分成多个小提案较好。-- ρ α ν ζ ε υ!·Ϟ Ϡ 2018年1月29日 (一) 02:27 (UTC)
    • 五周是目前方针已划下的死线,所以与提案无必然关系。而个人觉得如果一个页面讨论五周仍无结果,管理员亦认为无共识,那暂且结束亦未必是坏事。反而,继续下去就会虚耗社群精力。所以个人不太赞成容许社群无了期讨论下去。--J.Wong 2018年1月29日 (一) 02:48 (UTC)
    • 1、强制五周关闭来自现行的方针。目前草案的版本并未对此作出改动。至于现行方针中这一点是否合适,我认为是合适的。按照经验,如果一个存废讨论能持续五周不停,那么基本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很难在存废讨论页面达成共识,这时候关闭讨论是明智的。关闭存废讨论并不意味着不能继续讨论,如果想讨论的话,可以于条目讨论页或互助客栈继续。顺便一提,现行英文维基的规则是最多relist三次,每次七天,所以实际上是四周关闭。这一点在那边也没有引起多少争议。
    • 2、依据争议解决的流程,遇到争议建议依次考虑双方解决争议,不可行再寻求第三方意见。本提案并不强制要求存废复核之前与执行的管理员沟通,而只是“建议先与执行者沟通讨论,如沟通无效再行提报”,而且已经加上了限定条件“相关删除流程的执行者仍然活跃”。对于寻求存废复核的用户而言,如果执行者不活跃,他可以直接提报,如果执行者活跃,但是经常拒绝沟通,他同样可以不按照建议,直接提报。如果执行者活跃,且善于沟通,那么与执行者沟通会有三种情况:一是执行者错判了,他自己就会纠正;二是用户发现自己的提案实际上没道理,就放弃了;三是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除了最后一种可能性,其他所有的情况都至少不会延长存废复核处理的时间,直接沟通解决问题还会缩短存废处理的时间。虽然“沟通但是无效”最后一种可能性延长了存废复核的时间,但是这样也会使得用户更为清晰地了解矛盾的焦点,提案的质量也会有所提高。总之,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个建议都不是“基本无意义可言”的“多此一举”。
    • 3、新提案有“何种”不直观、啰嗦的地方,需具体地指明。
    • 4、如果这个提案是修房子,确实可以继续拆分成修窗修门修立面修屋面,如果只修门不修窗,那也是装修。但是,这个提案是拆房子然后新建,门窗都是新的,很难继续拆分下去,如果只砌墙不打地基,那根本盖不成房子。--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03:01 (UTC)
      • 你的理论很看上去很复杂,但实际上站不住脚。你如果真的有心,完全可以分成每个部分(比如存废、存废复核、不应该删除)讨论,而不是一次堆这么多东西起来。-- ρ α ν ζ ε υ!·Ϟ Ϡ 2018年1月29日 (一) 07:24 (UTC)
        • 分成“存废”、“存废复核”...等实际上做不到。就拿“存废”来说吧。旧版本从“标识被删除页面”到“关闭投票”都是在讨论页面的存废,但是,其中“提请删除”、“讨论时间”两个小节又把“侵权处理”牵扯进来了。如果单把存废拿出来,改成新条文,不管侵权,那么原方针中讲侵权处理的东西就真的丢掉了。--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07:30 (UTC)
  • (~)补充,最后,WP:太长不看,提案人一次提这么多内容,而且对差异的变更也没有做出容易分辨的差异标注,不是一个好的行为。-- ρ α ν ζ ε υ!·Ϟ Ϡ 2018年1月28日 (日) 14:06 (UTC)
  • @Antigng另外Wikipedia:删除方针#投票结果所写的“页面通过有共识的保留,除非情形有特别改变、或是有新的合理理由,1个月内不应该再次提交删除,否则这些请求将会以快速保留作结。”早已名存实亡了!--MCC214强烈要求维基百科条目品质优先于数量我做了什么? 2018年1月30日 (二) 06:43 (UTC)
    • 这一规定本身没有任何不合理之处,有共识保留+情况未发生变化,在1个月(6个月,对于修改稿)内以相同理由提删的必要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06:52 (UTC)
  • (-)反对:我觉得原文无须修订,很多指引可以提醒管理员自律,如:“管理员始终应该为他们拥有的权力负责,如果存在疑问,则不要删除。”。--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12:29 (UTC)
    • 原版本这句话有两个问题,一是原版本说“为他们拥有的权力负责”,然而维基百科是协作计划,所有用户都是志愿者,没有人会为什么站内的任何东西负责,取消管理员的资格与封禁都不是惩罚,其他用户也没有权力和能力强迫某个管理员回退自己的不当操作;二是“存在疑问”含义不明,没有主语。
    • 在草案中这句话被改写成了“管理员应依照本方针执行删除/恢复操作。删除决定不应轻易地做出,如果社群对一个页面是否应当删除存在争议,则该页面通常不应删除。”比起“负责”来,“遵守方针行事”更为确切,且不与本站的运作机制冲突;“存在疑问”的主语也明确为“社群”。--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12:55 (UTC)
  • (:)回应:我觉得原文的传意效果较佳,一位较理性的管理员读后会更白维基的基本方针是倾向保留更多条目,而且“负责”提醒管理员在作出删除条目时,应深思熟虑,其实是一篇很好的文字。--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13:03 (UTC)
    • 说“某人要做什么,为某事负责”,如果不这样做,那就得向他问责。但是维基的运作模式注定了不可能有问责的机制。方针文本这样写可谓名不副实。“删除决定不应轻易地做出”已经提醒了参与存废讨论的用户和管理员删除的决定应当在深思熟虑后作出。因此,我不认同原文传意的效果更佳。--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13:10 (UTC)
  • “负责”二字与“问责”是不同吧?我觉得原文的原意处处提醒管理员在做出删除决定时要深思熟虑,而不是删错了要有什么后果。修订后的文字就失去了原文的意思。--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13:21 (UTC)
客观上,对于管理员来说,“负责”提醒他自律,在新版本中,规定“管理员遵守删除方针”同样提醒他自律,因此修订没有带来差别,新版本还更加具体;对于普通用户来说,“负责”提醒他们如果谁做错了可以向他问责,这就有问题,新版本则避免了这一问题。因此,我认为新版本更加合适。--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13:27 (UTC)
  • (!)意见:这句话也很有深意:“如果一个条目再三地被无关联的编辑者重新创立,这就应该被看作需要这个条目的证据。”这句话很有科学思维。维基现在正默守于“来源”,维基要求条目的来源背后的精神也在于希望条目真正有人看。很多评论都批评维基用户很多时过于主观,自己找不到来源,就把条目删去。如果一个条目不断有无关联的用户建立,这是从侧面论证条目有关注度,管理员在决定删除时应更加小心,确保删除决定没有错。整篇《删除方针》字字珠玑,写得非常好,不知作者是谁?--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13:12 (UTC)
    • “如果一个条目再三地被无关联的编辑者重新创立,这就应该被看作需要这个条目的证据”这是完全错误的,应当予以彻底删除。维基百科上的内容严格遵守内容方针、版权方针等方针。条目的删除与保留都应该基于方针,而不应该在于“条目是否有人看”,是否有大众关注度(注意维基百科上,GNG指多方独立可靠二次文献的有效介绍,而不是大众关注度)。条目是否被无关联的编者反复建立,与条目是否合乎方针要求,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毕竟,维基百科之于大众,只是一个普通的网站,没有必然要求是一部百科全书,大众欢迎的,维基百科很可能不欢迎。狠多不适合百科的内容,例如有大众关注度但没有可靠来源的明星,配音演员,爱好者内容都可能被“无关联的编者反复建立”。在一次(负面)新闻事件后,甚至很多恶作剧、讽刺的页面都会被无关联的编者反复建立(比如所谓唐山条约)。--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13:23 (UTC)
  • 我觉得这句与关注度要求没有矛盾,因为“证据”二字只是提醒管理员会否条目有来源,只是还未有人认真去找,在删除条目时应更加小心。由于管理员是最高权力的用户,除了自律,已经没有人约束了,这篇文章用意正是提醒管理员要深思熟虑及自律。--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13:34 (UTC)
  • 按照词典的解释,“证据”指“证明事实的根据”,“XX的证据”当然指“证明XX的根据”。而依上述,“无关联的编者反复建立条目”根本就不能成为“证明需要条目”的根据。因此,“如果一个条目再三地被无关联的编辑者重新创立,这就应该被看作需要这个条目的证据”一定是错误的。--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13:39 (UTC)
  • “需要条目的证据”与“符合收录标准”不完全相同吧?前者是侧面证据,后者是直接证据。关注度指引也建议用google、百度等搜寻器搜寻相关主题,看看网络上的关注度,但这只是参考而已。“多个无关联的用户再三重建”也可被视为参考用的证据,对一位新上任的管理员来更是重要的指引,因此应该保留这句。--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14:47 (UTC)
这是删除方针。在删除方针里边讲“需要条目的证据”就是“不该删除的证据”。英文原文:"If an article is repeatedly re-created by unassociated editors after being deleted, this may be evidence of a need for an article."条目是否被反复建立和是否条目合乎方针要求连相关关系都没有,更不要说因果关系了。用Google搜索的目的不是看主题在网络上的关注度作为参考,而是想办法通过搜索引擎寻找可靠来源。普遍说来“大众关注度”和“维基百科定义的关注度”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将这些与删除没有必然联系的东西作为判断条目是否应该存在的证据,哪怕是所谓“侧面证据”、参考,在我看来都是在误导“一位新上任的管理员”。--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15:03 (UTC)
  • 既然英文维基也保留了“需要这条目的证据”这句,为何中文维基要刻意删去?这句说话其实很有科学思维,而且这句也可引发管理员作更深入的分析和思考。旧版《删除方针》行之有效,而且与英文版维基相吻合,看不到有任何修改的理由﹗--屈原虫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23:58 (UTC)
  • 上述链接是2005年版的英文维基删除方针,目前英文维基早已删除了这一条款。至于此条款是否行之有效,我想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8年1月#魏鹏展这个讨论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在这个讨论中,某个新用户竟然论述“Ihatesmoker 不认识魏氏,我也不认识魏氏”,并以此为由声称管理员违反了“如果一个条目再三地被无关联的编辑者重新创立,这就应该被看作需要这个条目的证据。”--Antigng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01:16 (UTC)
  • (!)意见:《删除方针》原文很明显倾向于保留更多的条目,修订后的文字其实也把维基的方针的倾向也改了,维基有主留和主删两派,因此我觉得大家可以思考一下是否要更改现在的方针倾向。--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04:58 (UTC)
新版本中“删除决定不应轻易地做出,如果社群对一个页面是否应当删除存在争议,则该页面通常不应删除。我们应该尽量保留所有合乎百科全书目标的页面,删除应该是最后的选择”已经清楚地阐明了维基百科应慎重对待删除。而旧版本中“管理员始终应该为他们拥有的权力负责”恰恰没有阐述“维基方针倾向于保留更多的条目”。因此,我不认为修订“其实也把维基的方针的倾向也改了”。此外,方针不可以没有节制地强调某一个观点,如果可以没有节制的话,方针的条文应该怎么写:“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管理员一定要按方针、按方针、按方针删除页面”,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Antigng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05:06 (UTC)
这一条修订感觉挺好。原来的“如果一个条目再三地被无关联的编辑者重新创立,这就应该被看作需要这个条目的证据。”不够好,去掉挺好。@屈原蟲“尽量保留所有合乎百科全书目标的页面”未支持主删派,因为“百科全书目标”要求关注度可供查证,内容写很差(无可靠来源、有效介绍)是不符要求的案例,而是否“合乎目标”会有不同理解。--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10:05 (UTC)

公示第二部分

由于对修订案第二部分(即“删除之外的其他选择”一节)没有反对意见,现将此部分修改交付公示。如有反对意见请尽快提出。--Antigng留言2018年2月11日 (日) 08:15 (UTC)

  • 照个人理解︰此动议是指“更新草案2018”第二大段“删除之外的其他选择”。--J.Wong 2018年2月11日 (日) 08:35 (UTC)
  • 基本无意见。文辞:“一个简单的例子是”那句逗号分段有点多,“整个地删除”能否改为“整体删除”。“被合并的页面”->“移走内容的页面”。建议在“出于对原作者署名权的尊重,”增加对编辑摘要的要求,即注明内容转移的来源/目标页面。--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11日 (日) 09:30 (UTC)
    • 条文已更新。同时加入“出于对原作者署名权的尊重,合并内容时建议在编辑摘要中注明内容的来源页面或其原始作者;完成合并后,移走内容的页面的编辑历史应当保留,不得删除。”此处为建议而不是强制,因为1、编辑摘要没法修改;2、可以在讨论页注明内容来源,补救未写编辑摘要的失误。--Antigng留言2018年2月11日 (日) 16:36 (UTC)
  • 仍然建议加入“除符合《快速删除方针》、《小小作品指引》外,条目品质及重要度都不足以成为删除的理据”因为一年之内有很多这样的删除建议。--M.Chan 2018年2月12日 (一) 06:41 (UTC)
    • WP:DP所列“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条目”、“新词、原创理论与推论、以及自成恶作剧”不都是品质问题吗?“条目品质”不足以成为删除理据口子开得太大了。--Antigng留言2018年2月12日 (一) 06:47 (UTC)
    • 首先,反对提案人这种没有取得共识之前就开始“公示”的做法。方针的修改需要得到广泛,实际上根本没有几个人赞成第二部分。而且,第二部分里面也有问题,我也提过。无论是做法本身(在没有广泛共识的前提下开始“公示”,而且还是提案人自己开始“公示”自己的提案,怎么想都不妥),还是提案内容,都是(-)反对。如果之后有了广泛共识,我个人没意见重新进入公示。-- ρ α ͷ ζ ε υ!·Ϟ Ϡ 2018年2月13日 (二) 15:28 (UTC)
      • 1、您没有指出第二部分具体何条款有何问题。2、依WP:CON:“在方针的修改上,维基百科要求比其他页面更高的参与度和共识。重大修改应首先在互助客栈和讨论页提出,并提供足够长的时间以确保议题能在实施前充分讨论。”此修订的第二部分在送交公示之前,已经历了足够长的时间供其它用户讨论,而没有任何一位用户对修订条文表达反对意见。这不就是WP:CON方针所言“不会存在任何反对意见”,共识的理想情况吗?“根本没有几个人”的论点则与Wikipedia:共识#形成共识的误区和错误之“人多嘴杂”矛盾。--Antigng留言2018年2月14日 (三) 14:22 (UTC)
  • (+)支持:重看第一至三部分,内容思考得很周密,非常支持通过。--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5日 (四) 06:45 (UTC)
  • “跨维基导入”是否改为“跨维基迁移”更为合适?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2月15日 (四) 16:47 (UTC)
  • 还有一点就是“(维基新闻除外)”要通过正文或者脚注解释原因,在经过作者同意按CC-BY的情况下可以转移至维基新闻。没有其他问题了,(+)支持第二部分通过。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2月25日 (日) 07:09 (UTC)
  • “对于完全未翻译的页面,可先挂模板。”——实际上现在已经有A6,实际操作也是走A6居多,这里明显舍简就繁。
  • “如果一位活跃用户的……不是必要的”——如何定义“能够”?实际上这种沟通通常是无效的,为了政治正确在条文里加一个这种东西完全是滚雪球。
  • 表点符号,比如“无用,多余的”,请修改。
  • 顺便提一个老问题,内容比例失当且庞杂,这一点至今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复。
等待满意的答复。-- ρ α ͷ ζ ε υ!·Ϟ Ϡ 2018年2月25日 (日) 14:10 (UTC)
  • A6仅限于复制自其他维基计划且未翻译的内容,逻辑上这不会带来问题。如果您认为这会在感官上给人带来“不能使用A6”的错觉,那么这句话可以该为:“对于完全未翻译但没有其他问题的非现代标准汉语页面,若该页面的内容不是来自其他维基计划,可先挂{{notchinese}}模板。”
  • 这里强调的应是结果而不是可能性,即如果透过沟通,用户移除了不合适的内容,则删除就不是必要的。如果认为有歧义,可以改为:“而通过直接与该用户沟通让该用户自行移除了不合适的内容”。从我的观察来看,“沟通通常是无效的”这一点并不成立。大多数的纯破坏用户在收到uw-vand4之前尚且会停止破坏行为,有些还会自行回退做出的破坏。对于活跃的用户,更没有理由认为沟通通常起不到效果。事实上,依据用户页指引,“如果维基社群要求你去除一些你页面中的内容,你应该积极地予以执行。当然如果你不予以合作,管理员们也会移除那些不适合的内容(如果只有一部分内容不适合)或移除全部页面(如果整个页面都不适合)。”沟通被认为是移除他人用户页内容的恰当手段。在沟通无效的情形下,可动用管理权限。
  • 条文已更新。
  • 第二部分内容虽然“庞”,但我认为一点也不“杂”。事实上这一段非常有条理:首先叙述可以直接编辑、沟通讨论解决的问题页面不需要删除;然后叙述可以暂时挂模板请求改善的页面,不需要立即删除;之后依次叙述1、内容无问题,仅标题有问题的页面 -> 移动;2、内容有问题,不适合独立存在、但适合合并的页面 ->合并;3、内容有问题,且连合并都不适合,但标题适合重定向 -> 重定向;最后叙述如果真的要删除,但删除的内容符合其他维基计划的收录标准,可在删除前跨维基迁移页面。上述内容已基本涵盖常见的删除之外的其他选择;在依次叙述它们的同时,每一节都给出了2-4个例子,因而我不认为存在内容比例失当的问题。

--Antigng留言2018年2月25日 (日) 15:43 (UTC)

对一、三部分中反对意见的统一回应

草案一、三部分在讨论中收到了一些反对意见,现将这些反对意见,和提案人不采纳的建议归纳总结如下:

反对意见/不采纳的建议 提案人的回应
“管理员始终应该为他们拥有的权力负责”强调了管理员自律,不应删除 1、“负责”不合乎本站的运作机制,这里没有用户有义务参与任何事务;2、修改草案中要求管理员依本方针行事,更能提醒管理员自律,且这种要求更加务实;3、即使是方针也不能反复累赘地强调某个特定的观点。
“如果一个条目再三地被无关联的编辑者重新创立,这就应该被看作需要这个条目的证据”非常科学,不应删除 条目被无关联的编者建立,在逻辑上推不出维基百科需要这个条目。我们对编者、读者没有审核机制,编者完全可能期待在本站找到一个实际上不适合百科全书的页面。
草案第一部分中诸如DRV的内容不再提及,这不合理 这部分内容属具体细节,因而在第三部分详细介绍
方针中描述技术、操作的内容不应该被删除,这样修改以后方针不直观 1、技术性、操作性的内容容易变化,而方针则适合放置稳定的内容;2、WP:AFDWP:CLOSEAFD等页面对技术性内容的描述更完整,更全面,当然也更直观,这些页面中的内容同样代表一定的共识。方针中放置这些内容,还不完整,在我看来属多此一举。
提交存废复核前建议于执行人沟通的条款在现有社群背景下多此一举 1、这只是一个建议,没有强制性,提交人可以自行判断是否沟通,如果遇到拒绝沟通/不常在线的执行人,完全可以选择不沟通;2、如果执行人善于沟通且时常在线,沟通能大大加快存废复核的处理速度,因此这是一个好建议。
存废讨论的冷静期应由6个月改为永久,到时候若共识出现变化应走存废复核 方针不是完全客观的,维基人对方针的尺度的把握也会随时间缓慢变化。因此过去有共识删除/保留的页面依然可能在未来否决删除/保留。这种变化虽然缓慢,但是一直在发生。有时候这种变化会涉及大量的条目,例如中文维基的热带气旋,英文维基的政治人物条目,将冷静期改为永久,且完全依赖存废复核是不现实的。

以上。--Antigng留言2018年2月19日 (一) 15:11 (UTC)

  • (!)意见:这个建议很好:“存废讨论的冷静期应由6个月改为永久,到时候若共识出现变化应走存废复核”如果能依此建议修改是非常好,可以避免条目被无止境地重复提删,但若不修改,也同意Antigng的原方案通过。--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9日 (一) 16:27 (UTC)
  • (+)支持:重看提案理据,基本上同意通过。--屈原虫留言2018年2月19日 (一) 16:29 (UTC)
  • 我看过有用户说“这只是‘或许不需用提交删除的问题’”,和“1个月内不可以再提交删除,即是1个月后可以再度行提删”,有没有辨法解决?--M.Chan 2018年2月20日 (二) 10:21 (UTC)
    • (:)回应,在草案中,阐述一般原则的时候是这么说的“如果一个页面能透过编辑和讨论得到改善,应当展开讨论,勇于编辑进而改善页面,而不需要将它删除”,既然一般原则如此,我想违反一般原则需要一个很好的理由才行。关于页面在一个月之后再行提删的问题,草案是将这个期限延长到了6个月。彻底解决是不现实的,因为这意味着将期限改为永久,而这又与CCC矛盾。--Antigng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14:12 (UTC)
    • (-)反对,不能接受提案人的解释,认为这并没有消除我对可能的负面影响的顾虑。在提案人提出能说服我的论据或者修改方案后,我不会改变反对的态度。我的观点仍然是那样,改好提案是提案人的义务。-- ρ α ͷ ζ ε υ!·Ϟ Ϡ 2018年2月21日 (三) 14:41 (UTC)
      • 个人认为就是这个方针主体有问题,相比现在已经work well的删除方针无明显优势,反而有许多我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复。而且,我个人相当反对先通过,再改细节这种做法。方针要通过就一次把所有事情做好。-- ρ α ͷ ζ ε υ!·Ϟ Ϡ 2018年2月22日 (四) 03:42 (UTC)
  • 目前侵权提报页面的名称是“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这意味着侵权提报页面是页面存废讨论的一个分支,或者说我们似乎还是认为侵权提报也是存废讨论(而非速删或类似于en:WP:PROD的流程)。如果方针按照现在的草案修改,会有这个问题。现在的{{main|Wikipedia:侵犯著作权}}是不合适的,方针体系上两者没有上下级关系,可能需要改用seealso。另外,我对于这个方针要不要做技术性说明(这里指mediawiki的,不是社群流程的)是存在顾虑的:实际上关于删除的技术性说明数量远不止新的首段第一段就能涵盖的,过多则显得太长,过少又使得部分信息缺失,比如说现在没有页面负责介绍反删除的功能。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2月25日 (日) 07:29 (UTC)
    • “{{main|Wikipedia:侵犯著作权}}” -> “{{seealso|Wikipedia:侵犯著作权}}”条文已更新。反删除的技术说明我考虑翻译en:Wikipedia:Viewing_and_restoring_deleted_pages,并作为“参见”放在方针尾部,不知是否可行?“认为侵权提报也是存废讨论”,那么就在草案中将“存废讨论”改为“存废讨论(非侵权处理)”,是否合适?--Antigng留言2018年2月25日 (日) 15:48 (UTC)
      • 想不好。“疑似侵权”和“存废讨论(非侵权)”?这个地方因为实际上还是两种几乎无关的流程,硬要合在一起,既要名又要实,也挺麻烦的。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3月8日 (四) 07:32 (UTC)
      • 达师君,首先,无论用“{{main|Wikipedia:侵犯著作权}}”抑或“{{seealso|Wikipedia:侵犯著作权}}”,在下均不认为此等模板会令不同方针出现上下级关系。此等模板应该只用于指示主要内容何在,而非指示孰方针为主,孰方针为次。不过既然已改,那就算了。另一个问题,其实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绝对值得,亦应该从存废讨论独立出来。除了都是七日为期,几乎两者都没什么共通点。但既然一直置于存废讨论下,似乎亦没什么问题,那继续如此摆放亦不见得会有什么大问题。所以阁下上面最后意见是提议此页改名?Antigng君︰如此一来,不如将英文版《删除方针》“Other issues”段落亦翻译过来?因为修订版本删除,如今《删除方针》修订草案亦未有涵盖。—J.Wong 2018年3月10日 (六) 10:22 (UTC)
        • 独立出来是有成本的。社群需要花时间适应,而且相应工具,特别是WP:TW都需要修改。(否则TW会把提删请求报到一个重定向页面)至于这样的成本是否大于收益,个人认为如此。--Antigng留言2018年3月10日 (六) 11:20 (UTC)
        • 疑似侵权独立这件事影响非常大,可能比这次修订所做的所有修改加起来还要重大。所以从讨论的角度说,现在把这件事掺进来,很可能对其他修改造成很大影响。本人对于是否独立没有任何偏向。但如果和我上方所述,不要改名字,又要事实上独立,那么方针上会有问题,从提案本身的角度来说,最好能想办法圆滑地处理,这样是否独立也可另外讨论。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3月12日 (一) 13:09 (UTC)
  • @AntigngWong128hk用{{NoteTA}}把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的标题改成“Wikipedia:疑似侵权讨论”就成了?— 2018年3月11日 (日) 06:21 (UTC)
  • 达师君,其实个人不是好明问题何在。“不要改名字,又要事实上独立,那么方针上会有问题”请问问题何在?请回应在下(“无论用“{{main|Wikipedia:侵犯著作权}}”抑或“{{seealso|Wikipedia:侵犯著作权}}”,在下均不认为此等模板会令不同方针出现上下级关系。此等模板应该只用于指示主要内容何在,而非指示孰方针为主,孰方针为次。”)。--J.Wong 2018年3月12日 (一) 15:24 (UTC)
    • 如果在删除方针里侵权处理和非侵权处理是两个章节,那么侵权处理和非侵权处理是相互平行的两种流程,因而侵权处理的页面和非侵权处理的页面也应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页面,而非现时存在的主页面与子页面的关系。至于您对{{main}}的意见,我想指出:当“指示主要内容何在”时,{{main}}下面的文字实际上是该“主要内容”的简略,而详尽版本则在{{main}}所指向的页面,换句话说{{main}}所指向的页面是使用{{main}}的章节的扩充或者详述,因而{{main}}呈现了主次或者母子关系;而{{seealso}}则是提示“更多信息”所在,是平行的关系。具体到本案,Wikipedia:侵犯著作权不只和删除方针相关,因而不应使用{{main}}。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3月14日 (三) 03:36 (UTC)
  • 达师君,个人还是觉得问题复杂化了。平行流程不代表要各样安排都要一样。置于子页是纯粹因为历史原因,或者方便浏览或找寻。当初原因亦已难以稽查,纠结无益。至于{{main}},个人仍然维持之前看法,即此模板只是用来指示该段落主要内容何在。诚然应该以内容来判断主次关系,而非单单用一两个模板。就算方针优先于指引,指引或方针亦常见以文字形式正式规范主次关系。如此,看出主次关系会比单纯依靠一两个模板更好。要纠结下去,《权限申请方针》、《新页面巡查方针》、《回退功能方针》等是否又起了主次方针关系?只有在方针指引内容互相抵触之时,方会需要理会主次关系。所以最重要还是确保方针没有“打架”。没“打架”就不需要理会是否主次。正如《编辑战方针》与《回退不过三方针》不相抵触,就算《编辑战方针》之中,是用{{main}}还是用{{seealso}},也不会是问题。其中主次其实相当明显,但没人会在意。当然,如果到最后仍然要纠结,个人附议Sanmosa君,用{{NoteTA}}或者{{DISPLAYTITLE:}}将侵权页标题更改,简单又快捷。--J.Wong 2018年3月14日 (三) 04:20 (UTC)
  • 正在撰写Draft:Wikipedia:查阅和还原被删页面。--Antigng留言2018年3月20日 (二) 15:23 (UTC)
  • 继续撰写中……--J.Wong 2018年3月28日 (三) 06:56 (UTC)

关于IP用户或未确认用户的删除提请

现在操作上,IP用户不允许提删(按照快速保留处理),“投票”只视为意见(理论上需要统计结果,管理员可以无视其投票标记)。如果投票不能取代讨论,也就是说IP用户可以不需要表达“投票”标识,只有意见也可?是否影响到IP用户或未确认用户的提删权?另外推测,管理员是否在处理存废时,是先看投票标识的比数,在相持不下或者意见较多时再分析意见来看倾向?——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2月24日 (六) 01:42 (UTC)

上文已述。发起讨论和参与讨论是两回事;管理员从来也不会因投票标识的比数接近0或100%而直接结束讨论。--Antigng留言2018年2月24日 (六) 02:38 (UTC)
至少我是先看一眼比数,大概了解一下这个讨论的大致倾向;然后再细看具体的理由,看哪些意见更有说服力。如果比数一边倒,如果需要做出与倾向不同的操作的话,就会更慎重一些。--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2月26日 (一) 01:27 (UTC)
  • “如果比数一边倒,如果需要做出与倾向不同的操作的话,就会更慎重一些。”是投票制最大的问题,因为容易令管理员以人数多就是“共识”的错觉。如果删去投票制,管理员会更留意理据多于人数。--屈原虫留言2018年3月9日 (五) 15:18 (UTC)

分段

页面存废讨论还是投票

似乎一直在强调页面存废讨论是讨论而不是投票,那么本人建议不要在顶上挂“正在进行投票,欢迎您提供意见并参与投票”等字样。而且,若是讨论的话,自然就不存在“投票者在讨论发起时需为自动确认用户资格者”之类的限制了。“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既然不是投票那当然能发表意见,除非禁止IP参与讨论。--Yangfl留言2018年5月18日 (五) 16:34 (UTC)

(+)支持:但建议要标明IP用户(作者除外)所使用的意见模板,避免傀儡扰乱。--【和平至上】💬📝 2018年5月21日 (一) 13:02 (UTC)
(?)疑问--是否设计一新的说明模板即可?提案者的意思,似乎是说明模板有误导。依照现行运作情况,是否“自动确认用户才可投票”,但“非确认的新用户或IP”可以讨论但投票仅具参考价值?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8年5月26日 (六) 01:51 (UTC)
需要想想通过之后要怎么处理,如果没有新的模板,那应该就是直接把{{invoting}}移除而已。--Xiplus#Talk 2018年5月27日 (日) 14:22 (UTC)

(&)建议⧼把“投票”改为“讨论” ,其他句子保留⧽--屈原虫留言2018年5月27日 (日) 11:09 (UTC)

整理一下上述意见:

  1.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不再提及投票字样,各日期讨论记录不使用invoting模板。
  2. 傀儡发言用Votevoidh标示,IP发言不标示(除非伪造签名)。表明意见仍沿用当前模板。
  3. 其余提删资格等不变。--Yangfl留言2018年5月31日 (四) 14:50 (UTC)

修订删除方针

有关存废讨论结案问题

方针小修改‧删除方针

已通过:
经公示,先修订后审议完成,视为通过。--J.Wong 2018年7月21日 (六) 08:13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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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存废讨论投票无效模板的相关规定

现在不允许在WP:AFD区使用投票无效模板后,一部分IP用户会在讨论区反复发表同一观点的留言,如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8/08/03#青春爱消遣以及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8/07/11#KC地产集团,这样不仅使得讨论区排版混乱,反复出现的投票模板也会使其他投票者和结案的管理员困惑,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我建议增加以下规定:某一用户(IP地址)反复使用投票模板时,其他用户可删除出现多于一次的投票模板,而保留其他意见,不知各位意下如何?--クオン·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条目拯救愿望单提交) 2018年8月13日 (一) 11:02 (UTC)

提案取消Special:滥用过滤器/142

首先我先声明我并不反对ip/新用户在AFD发表意见,但这一改革就使得重复投票/傀儡投票“冇王管”(前者例子后者例子)这件事我在当时早已提过。虽然例子中的两项条目最终仍然删除,但实难保结案人员不受这些傀儡投票误导,所谓的“共识”亦容易错判。而且现时条文亦明文规定不可删票,故提案取消此过滤器。-AINH留言明日大屿,后日大镬 2018年10月25日 (四) 10:12 (UTC)

  • 我记得我说过类似的话,如果是结案人是管理员,他们的经验丰富程度绝对不是智障笨蛋,连洗票的用户都没能察觉的话有问题去DRV甚至去RFDA,而非管理员结案不妥就撤销,就算他么投了票被画票后他们也会继续投,而且版面非常难看,尤其是那个划票框,更何况该页面不是投票,哪有划票一说,那些投票模板只有意见表达的功能。-Zest 2018年11月4日 (日) 15:02 (UTC)


研究增设过滤器,阻止曾被存废复核通过还原或存废讨论予以保留的条目再挂上{{notability}}或提删。

已通过: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如题。可以减少因为部分用户不满DRV结果而再次提删。3ẤṬḔṆỦẄ1留言2018年8月7日 (二) 08:30 (UTC)

现行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

提议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

比较好--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 [试用小工具]2018年9月8日 (六) 18:02 (UTC)
  • 比较
的提案。--203.72.63.253留言2018年9月10日 (一) 09:42 (UTC)
--203.72.63.253留言2018年9月10日 (一) 09:56 (UTC)

善后讨论

已通过:
已公示七天,有关《通用关注度指引》条文修订已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8年12月2日 (日) 09:53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 UT:Wong128hk3ẤṬḔṆỦẄ1(支持明日大屿计划)留言2018年10月15日 (一) 12:58 (UTC)
  • 我发现目前通过的版本并不是宇帆的版本,目前的版本有优待无共识条目的危险。我就这一点要求重新讨论。如果短期内无人回应,我将把条文改成宇帆的版本。--Temp3600留言2018年10月15日 (一) 18:29 (UTC)
  • 已回退《删除方针》修订,原因︰以最终公示所标记为准,当时并无将相关修订交付公示。而《关注度指引》修订指出条目如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删,且最终获得保留或存废复核复还,则不应再次依关注度程序提删。这与《删除方针》并不相抵触。该句是大原则,适用于所有提删。而此次讨论只触及关注度,而未曾详细论及其他提删原因。贸然删去六个月之期,实属不周不智。要解决所谓抵触问题,一、于《关注度指引》相关修订中移去“及提删”或二、于《删除方针》相关条文加入“(关注度例外)”。--J.Wong 2018年10月15日 (一) 19:50 (UTC)
@Temp3600请问对于J.Wong的“于《删除方针》相关条文加入“(关注度例外)”修订建议有没有异议?--屈原虫♡♡→♡℃留言 2018年10月20日 (六) 12:19 (UTC)
现就J.Wong“于《删除方针》相关条文加入“(关注度例外)”的修订建议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屈原虫♡♡→♡℃留言 2018年10月21日 (日) 03:35 (UTC)
@Temp3600你是怎样理解“无共识保留”?根据〈删除方针〉,“无共识保留”与“保留”是两个很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双方各有理据,讨论五个星期后仍然无法完全说服对方,管理员基于“删除是最后手段”,因此暂时保留,留待更佳的时候继续讨论,因此以上的提案不适用于“无共识保留”;“保留”是指保留方有充份理据反驳删除方,双方讨论七天后,管理员可以闭关讨论,根据刚通过的指引,用户不能再提删于存废讨论,只能到存废复核提出。现在提案讨论的与“无共识保留”豪无关系,你如果对已通过的提案有异议,可另外提案讨论。--屈原虫♡♡→♡℃留言 2018年10月21日 (日) 11:20 (UTC)
  • 所以这个到底要不要用@@
所以这个到底要不要用@@,我已经说很多遍了 = =   囧rz……-- 宇帆留言欢迎签到缈子偶素化铼合镓铼钨(ReMuGaReW2018年10月21日 (日) 12:30 (UTC)
@A2569875上面的讨论很乱,我无法理清头绪,但根据J.Wong的判断(如果我没有理解错},阁下的新增建议未明确说明公示,然后讨论关闭了,所以若要加上以上讨论,要另行提案。现就J.Wong“于《删除方针》相关条文加入“(关注度例外)”的修订建议公示七天,阁下有没有异议?--屈原虫♡♡→♡℃留言 2018年10月21日 (日) 12:40 (UTC)
@屈原蟲这东西,我在2018年8月24日 (五) 06:54 (UTC) ,也就是2个月前就提出了耶,是IP用户没搞清楚扰乱讨论。-- 宇帆留言欢迎签到缈子偶素化铼合镓铼钨(ReMuGaReW2018年10月21日 (日) 12:43 (UTC)
我不太能理解关注度与存废复核的关系?为何再次挂关注度模板,要先去存废复核讨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0月23日 (二) 02:27 (UTC)
避免多此一举,按照逻辑的话,如果曾经被提报关注度并且关注度转提删但通过的话,如之后需要重新提报关注度,应该先按照存废复核处理,不用再挂一次关注度标记,了。我认为这句话应该优先加入到WP:关注度的处理手法当中,删除方针不一定需要加或者只是随带提及。——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10月23日 (二) 02:43 (UTC)
(※)注意讨论仍在进行中。-- 宇帆留言欢迎签到缈子偶素化铼合镓铼钨(ReMuGaReW2018年10月26日 (五) 13:16 (UTC)
@屈原蟲Wong128hkTemp3600-- 宇帆留言欢迎签到缈子偶素化铼合镓铼钨(ReMuGaReW2018年10月26日 (五) 13:18 (UTC)
现在的最佳做法建议为修改/改善条文并重新公示。而非盲目存档,眼不见为净,但争议未解,这对解决问题一点帮助也没有。-- 宇帆留言欢迎签到缈子偶素化铼合镓铼钨(ReMuGaReW2018年10月26日 (五) 13:27 (UTC)
上面通过的指引涉及修改过滤器,我没有修改权限,否则我可以帮忙改一下。其他管理员如果有空,希望也能帮忙处理一下。--屈原虫♡♡→♡℃留言 2018年10月26日 (五) 13:32 (UTC)
所以宇帆君提案是打算修改哪个方针?《关注度指引》抑或《删除方针》?--J.Wong 2018年10月27日 (六) 00:37 (UTC)
(&)建议:修改《删除方针》较好。--屈原虫♡♡→♡℃留言 2018年10月27日 (六) 12:36 (UTC)
( ✓ )同意3ẤṬḔṆỦẄ1(请多多关注爱•回家之开心速递同行评审)留言2018年11月4日 (日) 00:17 (UTC)
关注度指引那边也最好提及一下。-- 宇帆留言欢迎签到缈子偶素化铼合镓铼钨(ReMuGaReW2018年11月10日 (六) 11:48 (UTC)
现行条文

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复还)的条目,由于关注度不会随时间而减少,因此不应再次挂上{{notability}}及提删。如果你认为在存废讨论中提交的来源不足以证明关注度,请提交存废复核。

提议条文

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复还)的条目,由于关注度不会随时间而减少,因此不应再次挂上{{notability}}及提删。如果你认为在存废讨论中提交的来源不足以证明关注度,请提交存废复核。所有绕过存废复核而挂上关注度模板或提删皆会被自动过滤器阻止。

(+)支持:提案非常好,有效阻止滥于提删。--虫虫飞♡♡→♡℃留言 2018年11月23日 (五) 04:40 (UTC)
(+)支持:提案非常好……不过小小的问一句,技术跟上了吗?--仍然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 2018年11月23日 (五) 11:30 (UTC)
@CopperSulfate技术当然可以跟上,但一定要由管理员才能修改过滤器。--虫虫飞♡♡→♡℃留言 2018年11月23日 (五) 14:40 (UTC)
修订条文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8年11月25日 (日) 11:50 (UTC)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关于过滤器阻止曾被存废复核通过还原或存废讨论予以保留的条目再挂上notability或提删无效

经研究及咨询其他两位管理员过滤器的问题,认定这是技术上不可能达成的,因此该指引修改无效,已撤销。--Xiplus#Talk 2018年12月13日 (四) 00:48 (UTC)

很好奇,连技术上都完不成,先前达成共识所做的讨论都说了些啥?--👼㊙️偶㊗️💯于元旦前夕💖必来中文维基百科报到的维基爱好者乛◡乛留言2018年12月13日 (四) 01:15 (UTC)
甲方的需求,乙方的菜刀。(笑)——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12月13日 (四) 01:28 (UTC)
甲方的需求,乙方的菜刀。(笑)--四海同台梦想舞台Rowingbohe祝您编安(签名/留言2018年12月13日 (四) 09:07 (UTC)
甲方的需求,乙方的菜刀。(笑) Stang 2018年12月14日 (五) 09:45 (UTC)
人类🤖的本质就是复读机😂。--XL-028留言2018年12月14日 (五) 11:52 (UTC)
很重要所以说三次[开玩笑的]--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12月14日 (五) 12:07 (UTC)
真惨。--Ngguls2018年12月15日 (六) 13:55 (UTC)
哀。—— Eric Liu留言留名学生会 2018年12月21日 (五) 07:3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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