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
领土(英语:Territory),亦称疆域,是指主权国家所管辖的地区范围[1],通常包括一个该国国界(边境)内的陆地(即领陆)、内水(包括河流、湖泊、内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有时亦会包括领海。[2]
领土与国家存亡有密切关系,因为领土是国家的一部分,形成国家的必要条件,国家行使主权的地域及显示出国家独有的主权的方式。[3]
起源
编辑领土的起源可追溯至公元前,当时人类逐渐由游牧转至农耕,并由氏族转至部落,拥有独自的首领。部落拥有自己的农田、活动范围,且阶级制度开始形成,渐渐形成势力范围。势力范围是一个部落的管控地区,领土的基本概念形成。后来,势力范围便转变成领土,部落转变成国家,首领转变成皇帝或君主,领土正式形成,成为国家的一个象征。[3]
领土在初时定义模糊,且疆界不清,难以考察国家的实际领土。直至近几百年,领土疆界才逐渐清晰。[4]
国家领土
编辑国家拥有的领土理论上是不可分割、不可侵犯的。[5]国家在其领土上有完全的主权和管辖权,且其他国家理论上无权干涉。[6][7]领土大小也象征着国家的强弱,如冷战时两大国美国与苏联也是领土超过9,000,000平方公里的国家。又如殖民时代英法等欧洲列强殖民领土都象征帝国强弱。[8][9][10]领土拥有权纠纷甚会直接导致战争,致使国家灭亡。[11]
每个国家都拥有不同大小的领土,其现今的领土视乎不同因素,如地理、历史、民族等。[12]
没有领土的国家称之为流亡政府,如二战时期戴高乐领导的自由法国政府等等。[13][14]而圣座亦是一个典型例子。圣座于1870年教宗国被吞并至1929年因签订《拉特朗条约》而成立梵蒂冈期间都是一个没有任何领土的流亡政府。[15]
以下为一个国家在不同种类的领域中所拥有的主权:
外层空间 (包括地球轨道、月球、所有天体和其轨道) | |||||||
国家领空 | 领海领空 | 毗连区空域 | 国际空域 | ||||
领陆表面 | 内水水面 | 领海水面 | 毗连区水面 | 专属经济区水面 | 国际水域表面 | ||
内水 | 领水 | 专属经济区 | 国际水域 | ||||
底土 | 大陆架表面 | 扩展大陆架表面 | 国际海底表面 | ||||
大陆架底土 | 扩展大陆架底土 | 国际海底底土 | |||||
构成
编辑领陆
编辑领陆是指国家拥有的陆地领土,包括国界范围内的大陆部分和所属岛屿以至其底土。主权国家在领土中有绝对操控权,对所属陆地地表以下深度无限的地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领陆是国家领土组成的基本部分。领空、领水和底土也是由领陆洐生而来的。[17]:89
领水
编辑领水即国家拥有的水系领土,包括河流、运河、领海(包括内海)与湖泊(或内陆海)。[17]:89
内水
编辑内水是一个由一国领土完全包围的封闭性湖、河、内海,都被称为内水。海岸边缘沿岸国所属岛屿外缘,与海岸国海岸的连接线内侧都属于内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边一侧的注口连线内侧也算内水。由内水起算12海里,为领海。主权国家对其内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辖权,外国船只在领海中允许的无害通过权,在内水里是不允许的。[18]
海湾则另有特别规定。所谓湾乃指两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点)所圈围的大于半圆的水域。若此水域离陆皆不超过24海里,则全部视为内水。[19]
河流
编辑河流在主权国家领陆内便自动转变为该国家的领土部分,主权国家在这些河流中有绝对操控权。例如长江和黄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17]:89
- 国内河流
国内河流(internal river)是发源地和河口都在一国境内的河流,也称为内河。国内河流完全处在所在国管辖之下,除经国家同意,外国船舶无权进入和航行[17]:90。例如法国的塞纳河、卢瓦尔河、加龙河,意大利的台伯河,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的所有河流等[20]:11。
- 界河
河流在主权国家领陆之间称为界河(boundary river)。界河主权属于拥有疆界的两个或以上的主权国家。例如黑龙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17]:90
- 多国河流
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例如中国的元江流入越南为红河。多国河流分属于沿岸国所有,各国对流经本国境内的河段享有主权。由于多国河流涉及各沿岸国的共同利益,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时必须顾及其他各段沿岸国的利益,不得滥用,比如上游国家不得故意使河流改道。[17]:90
- 国际河流
一些跨国河流会被承认为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任何国家都能自由通商,自由航行,如欧洲的多瑙河。[17]:90
湖泊或内陆海
编辑湖泊或内陆海在主权国家领陆内便自动转变为该国家的领土部分,如贝加尔湖属于俄罗斯。[18]
湖泊或内陆海在主权国家的边疆,便会分由不同国家管理,如里海、咸海、五大湖等。[18]
运河
编辑运河不管由谁挖掘,运河在主权国家的领陆内便属于该国家的领土。主权国家在这些运河中有绝对操控权。例如巴拿马运河由美国挖掘,但主权属于巴拿马共和国。[17]:91
领海
编辑领海是一个从领海基线,即沿岸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或者岛国群岛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国视实际状况可能另有规定。一国主权及于领海及其上空和底土。要注意的是,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海。[21]同样,国家拥有对海洋的制海权不代表国家拥有该片海域。公海没有被任何主权国家拥有,因此船只能自由航行。[22]
领空
编辑领空是一个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水的上空部分,主权国家在这些领空中有绝对或部分操控权。主权国家可以划分禁飞区,甚至禁止任何他国飞机进入领空。[23]
底土
编辑底土是一个主权国家领陆的地底部分,主权国家在这些地下土中有绝对操控权。主权国家能自由地开发底土的地下资源,如煤、石油等。有时领海地底属于底土。[24][25]
领土取得方式
编辑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都有自己的领土,但国家领土很少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某种原因,国家可以取得新的领土,也可以失去领土。国家领土变更是指由于某种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国家领土增加或丧失从而使领土面积发生变化[17]:91。依国际法,领土之取得有以下方式。
传统
编辑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20]:67[26]:176-185[17]:92
先占
编辑先占(occupation)意指一个国家对无主地行使有效占领而取得领土主权[17]:92。例如俄罗斯先占西伯利亚。
先占的构成要件有两项。一为正式占有,即一个国家做出占有该领土的意思表示,例如透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将该领土置于其国家主权之下。二为行政管理,即占领的形式必须是“有效占领”,有效占领的方式如建立行政、立法、司法机构,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等。[17]:92
现代先占几乎不可能发生,因为除南极洲以外(部分国家对其宣称拥有主权),世界上所有领土都已被不同国家所拥有[27]。然而,一种可能的情况是,一国放弃某领土,进而使该领土成为无主地,如此他国便可对其进行先占。
时效
编辑时效(prescription)意指一个国家长期、和平地在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且他国不持续抗议或不提出反对主张,以致于在历史发展下产生了普遍信念,认为事物现状符合国际秩序,因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20]:91[17]:92然而,自从国际法学问世以来,一直有法学家反对以时效作为领土取得方式。[20]:91
时效的应用必须是对着本来属于他国主权之下的领土,如果是对着无主地,那便是先占(occupation),而不是时效的开始。另一方面,占领国行使的必须是主权权利,如果仅是行政性质的权利,那便是临时管理,因此交战国于军事占领区行使的,承租国于租借地上行使的,无论经过多久都不能取得领土主权。[26]:181
时效的完成必须不受干扰以及经过一段连续的必要岁月。如果他国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主权的实际行使就不是不受干扰的,也就未产生所需要的认为事物现状符合国际秩序的普遍信念。[20]:91至于连续的岁月应该多长才算原主权国已正式抛弃其权利和名义,有的国际法学者认为应该要“超出记忆”(going beyond memory),有的国际法学者则认为不能硬性规定,须视个别情况而定。1897年,英国与委内瑞拉两国在其边界仲裁条约《华盛顿条约》中,则订明英、委边界土地的时效期限为五十年。一般说来,如果事实主权已与国际秩序相调和,时效期限应可缩短,如果仍未调和,时效就需要较长的岁月。近年交通方便,各国对其领土的每一角落都能控制,放弃领土主权的时效期限应可短于五十年了。[26]:181-182
由于借由时效取得领土主权的实例,从来未曾有过,所以许多法学家不承认时效是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虽然帕尔玛斯岛仲裁案曾被当作适用时效原则的一例,但该案仲裁员胡伯(Max Huber)并不明示其裁定是基于时效原则,何况完成时效所须的时日又无国际法规则加以规定。[26]:182
1959年,在荷兰与比利时两国将其边界纠纷诉诸国际法庭仲裁的“边境地案”(The Frontier Land Case)中,国际法庭的判决就排斥时效的概念,否决荷兰以时效取得领土主权的诉求,并把争议的边界判给了比利时。[26]:182
现今不论成文法或习惯法,对于时效的期间并无具体规定,有说30年、有说50年、或100年、或完全否定时效的概念,至今仍没有定论。在早期的国际习惯上(如果两国间的问题有条约规定,则可不依照国际习惯、判例、学说),任何国家若确信其国土被敌意占有,便有责任提出正式抗议(不必兴讼,但该抗议需备案);若超过了时限下不作抗议或兴讼,便不能宣称该占有为非法,占有国便自然成为合法拥有者(起源于早期列强为争夺瓜分殖民地利益所设下的规则,然而近百年来此规则已不被普遍接受)。时效是一个具争议性的领土获取方式,因此其在现实中实行的可能性不大。
添附
编辑添附(accretion)是指一国领土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而增加。[17]:88
添附有两种情况,即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自然添附是指由于自然的作用使国家领土增加,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屿、废河床等。人工添附是指通过人为作用使领土面积扩大,如围海造田、筑堤等。[17]:88
无论是自然添附或人工添附都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按国际惯例,添附使领土面积增加,国家无须宣告,也无须其他国家承认。但人工添附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界河的沿岸国在改变其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时不得使邻国领土的自然状态遭受不利;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17]:88
割让
编辑割让(cession)是指一国的领土依据条约移转给另一国。割让可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17]:93
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武力胁迫的结果,即一国通过武力以签定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领土无代价地移转给自己。传统国际法上的割让,严格意义上是指这类割让,当时战争是解决国家争议的合法手段,强制性割让也是取得领土的合法方式[17]:93。历史上的例子有:1870年普法战争,法国割让阿尔萨斯与洛林两省给德国;1842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割让香港岛给英国,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四年再度割让九龙半岛,1894年甲午战争后,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而赎回)、台湾岛及附属岛屿、澎湖群岛给日本;1905年日俄战争,俄罗斯割让库页岛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岛屿给日本;1898年美西战争,西班牙割让菲律宾、波多黎各、西印度群岛、关岛给美国[28]:181。由于现代国际法已废除了国家的战争权,强制性割让也随之失去其合法性[17]:93。
非强制性割让是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和平移转部分领土,这在现代国际法上是合法有效的方式。其形式有购买、赠与、交换:[17]:93
- 购买(purchase),即国家向领土原持有者购买领土。例如1803年美国以一千五百万美元向法国购买路易斯安那;1867年美国以七百二十万美元向俄罗斯购买阿拉斯加;1899年德国以二千五百万比塞塔向西班牙购买加罗林群岛;1916年美国以二千五百万美元向丹麦购买西印度群岛。[20]:71[28]:181[17]:93
- 赠与(gift),即一国赠送领土给另一国。例如1850年英国赠与伊利湖中的马蹄礁(Horseshoe Reef)给美国;1866年奥地利将威尼斯赠与法国,法国再转赠与意大利。[20]:71[28]:181
- 交换(exchange),即国与国以各自的领土进行交换。例如1875年日本与俄罗斯签订条约,以库页岛换取俄罗斯的千岛群岛;1890年英国与德国签订《黑尔戈兰-尚西巴条约》,以黑尔戈兰岛交换德国的尚西巴群岛;[28]:1811960年中国与缅甸签订条约交换部分领土。[17]:93
征服
编辑征服(conquest)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部分或全部,战后经由兼并(annexation)而取得领土的主权。[20]:84[17]:93
依据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征服国正式表示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须放弃收复失地的企图;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征服国须对该国的全部领土实行有效的控制,同时战败国及其盟国须放弃一切抵抗。[17]:93
现代国际法严格禁止侵略战争,因此以征服取得被征服者的领土主权,是无效的、非法的。例如1990年,伊拉克武力侵占科威特,并将其兼并,宣布其为伊拉克的第19个省,联合国不仅宣布伊拉克的行为无效,而且授权其成员国对其进行制裁。[17]:93
其他
编辑公民投票
编辑公民投票(referendum),简称公投,即由公民投票决定领土属于何国,或是否要独立建国[26]:185[17]:94。例如1919年《凡尔赛条约》规定德国萨尔地区交由国际联盟托管十五年后再由当地居民决定其归属,后来当地居民举行公民投票,结果为回归德国;1961年英属喀麦隆举行公民投票,结果北部居民决定与尼日利亚合并,南部居民决定与喀麦隆合并;1967年直布罗陀举行公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1989年纳米比亚举行公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17]:94;2014年克里米亚举行公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
实例
编辑提议成立的国家 | 公投年份 | 独立前所属国家 | 是否多数赞成独立 | 是否独立 | 是否得到中央政府承认 | 备注 | 地图 |
---|---|---|---|---|---|---|---|
蒙古 | 1945 | 中华民国 | 是 | 是 | 是 | 经1945年公民投票而独立的 蒙古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于1946年1月公告表示接受公投结果,承认外蒙古独立。[29]蒙古人民共和国之主权独立地位就此确立并逐渐获得国际承认。 | |
阿尔及利亚 | 1962 | 法国 | 是 | 是 | 是 | 经1962年阿尔及利亚独立公投而独立的 阿尔及利亚。 | |
黑山 | 2006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是 | 是 | 是 | 经2006年公民投票而独立的 黑山。 | |
南苏丹 | 2011 | 苏丹 | 是[30] | 是 | 是 | 经2011年公民投票而独立的 南苏丹。独立成功,2011年7月9日获得独立,并加入联合国。 | |
顿涅茨克 | 2014 | 乌克兰 | 是[31] | 事实上[32] | 否 | 经2014年顿巴斯地位公投而独立并组建新俄罗斯联邦的 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 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一个事实上独立的公投,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独立没有得到乌克兰政府的确认。 | |
卢甘斯克 | 2014 | 乌克兰 | 是[31] | 事实上[32] | 否 | 经2014年顿巴斯地位公投而独立并组建新俄罗斯联邦的 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 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一个事实上独立的公投,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独立没有得到乌克兰政府的确认。 | |
克里米亚共和国
|
2014 | 乌克兰 | 是 | 是 | 否 | 经2014年公民投票而独立并加入俄罗斯联邦的 克里米亚共和国和 塞瓦斯托波尔。 |
领土受到暂时控制
编辑在特殊情况下,领土可能只受到暂时控制,而没有被控制者真正取得。
租借
编辑租借(lease),即在不同情况下(如战败),将领土在一个有效期内租借予别国,借地国拥有该地区的行政权以治理该地区(如警察权),但租国仍保留主权(只是已经丧失当地的行政权),称为租借。例子如清朝租借新界予大英帝国。[33][34]
共管
编辑共管(condominium),即一片领土受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管理,形成没有国家拥有对该领土的绝对主权。例子有20世纪初的英埃共管苏丹(英国与埃及共同管治)。[35]
托管
编辑托管(mandate),战败国将殖民地交给战胜国(如日本二战战败后期将领土暂时交予美国管理)或其他原因,暂时将领土交予别国,称为托管。接受托管领土的国家职责在于保护该领土或协助其独立,而且不会拥有对该领土的绝对主权,该国家要在一些情况下(如托管期限结束),放弃该领土。[36]
军事占领
编辑军事占领(military occupation)只是对占领地进行暂时的管理,并不能取得占领地的领土主权。[37][26]:181[17]:93
国际管理
编辑即领土受国际管理,没有主权国家拥有该领土,称为国际托管。南极洲便是一例子。南极洲因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体系》冻结一切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并禁止新的领土要求,所以没有任何一国对南极洲拥有主权。而且,《南极条约体系》亦列明要求缔约国对各自派出的观察员和科学家行使管辖权,即受国际管理。[38]
类型
编辑不同类型领土的示例包括:
- 属地
- 海外领土
- 首都领地
- 争议领土,两个或多个敌对政府声称拥有主权的地理区域。例如,克什米尔的领土被印度和巴基斯坦政府宣称拥有主权;对于卷入争端的每个国家,整个领土都被视为现有国家的一部分。另一个例子是中华民国(通常被称为“台湾”),其主权地位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争议和领土主张。
- 联邦领土,见澳大利亚行政区划和加拿大行政区划
- 海洋领土
- 军事占领,即处于未获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外部势力军事控制下的地区。当前的部分例子是被俄罗斯联邦占领的克里米亚;东耶路撒冷、加沙地带、戈兰高地和被以色列国占领的西岸;西撒哈拉,部分被摩洛哥王国占领。被占领土的其他例子包括被伊拉克短暂入侵后的科威特国1990 年、2003 年美国入侵后的伊拉克、二战后的德国和1999 年后的科索沃。
- 无组织的领土,没有“正常”构成的政府体系的土地区域。这并不意味着该领土根本没有政府或它是无人认领的领土。实际上,这些地区总是人烟稀少。
未来
编辑在未来,领土可能不只包括在地球上。领土可能扩展至月球、行星、太阳系甚至是银河系。但在现代,根据《外层空间条约》,这些天体暂时不会成为任何一国的领土。[39][40]
领土争议
编辑领土争议,是指两个国家或以上对同一块土地均宣示主权而引发的纠纷。[41]主权国与主权国之间的领土纷争,通常是因归还领土主权、时效、先占等原因而引发出来的。[42]
部分领土争议列表
编辑非洲
编辑- 哈拉伊卜三角区:埃及和苏丹
- 休达、梅利利亚及西属主权地:西班牙和摩洛哥
- 印度礁、欧罗巴岛、新胡安岛和格洛里厄斯群岛:法国、马达加斯加和科摩罗
- 马拉维湖沿岸:马拉维和坦桑尼亚
- 马约特:法国和科摩罗
- 欧加登:埃塞俄比亚和索马里
- 特罗姆兰岛:法国、毛里求斯
- 查戈斯群岛:英国、毛里求斯
- 西撒哈拉:摩洛哥、撒拉威
美洲
编辑- 阿克塞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
- 藏南地区:印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突厥斯坦州: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
- 不丹北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不丹
- 东耶路撒冷:以色列、联合国和巴勒斯坦
- 戈兰高地:以色列和叙利亚
- 克什米尔:印度和巴基斯坦
- 朝鲜半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
- 南千岛群岛:俄罗斯和日本
- 独岛(日称:竹岛):大韩民国和日本
- 中沙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和菲律宾
- 西沙群岛:中华民国、越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称:尖阁诸岛):中华民国、日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南沙群岛: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 菲律宾(部分)、马来西亚(部分)、文莱(部分)和印尼(部分)
- 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中国大陆: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 Biersteker, Thomas; Weber, Cynthia. State Sovereignty as Social Construct. Cambridge 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4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ISBN 9780521565998.
- ^ Krasner, Professor Stephen D. Problematic Sovereignty: Contested Rules and Political Possibilities. 2001: 6–12 [2013-11-17]. ISBN 978023112179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14).
- ^ 3.0 3.1 sovereignty (politics).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5 August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03).
- ^ Stallybrass, William Teulon Swan. A society of states: Or, Sovereignty, independence, and equality in a league of nations. 1918.
- ^ Talmon, Stefan.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Monographs in International Law Ser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50. ISBN 9780198265733.
- ^ Newton, Kenneth. Foundations of comparative politics: democracies of the modern worl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 ^ C-26/62 Van Gend en Loos v. Nederlanse Administratie Der Belastingen. Eur-Lex. [2007-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3-21).
- ^ Peace, War, and the European Powers, 1814–1914. Books.google.com. [2011-06-12].
- ^ Ideolog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orld. Books.google.com. [2011-06-12].
- ^ The Transformation of European Politics, 1763–1848. [2011-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6-08).
- ^ Power Transitions as the cause of war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Mälksoo, Lauri. Illegal Annexation and State Continuity: The Case of the Incorporation of the Baltic States by the USSR. M. Nijhoff Publishers. 2003: 193. ISBN 9041121773.
- ^ Nolan, Cathal J. The Greenwood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ume 4. 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 2002: 1559.
- ^ Princeton University WordNet.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 ^ Robert Araujo and John Lucal, Papal Diplomacy and the Quest for Peace, the Vatican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from the early years to the League of Nations, Sapienza Press (2004), ISBN 978-1-932589-01-6, p. 16. See also 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1979) p. 154.
- ^ Peace Palace Library - Research Guide.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0).
- ^ 17.00 17.01 17.02 17.03 17.04 17.05 17.06 17.07 17.08 17.09 17.10 17.11 17.12 17.13 17.14 17.15 17.16 17.17 17.18 17.19 17.20 17.21 17.22 17.23 17.24 17.25 17.26 17.27 李广民; 欧斌. 國際法. 北京市: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年. ISBN 7302125694.
- ^ 18.0 18.1 18.2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3-16).
- ^ U.S. Vice President announces contiguous zone.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2).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劳特派特修订; 王铁崖、陈体强译. 奧本海國際法. 上卷 第二分册. 北京市: 商务印书馆. 1989年. ISBN 7-100-00644-9.
- ^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3-16).
- ^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r the Sea: Continental Shelf.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3).
- ^ U.S. airspace, as described in the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Manual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3-02-07.
- ^ Håkansson, Inge; Reeder, Randall C. Subsoil compaction by vehicles with high axle load—extent, persistence and crop response. Volume 29, Issues 2–3. Soil and Tillage Research: 277–304. March 1994 [October 11,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3).
- ^ Adams, Fred; . Moore, B. L. Chemical Factors Affecting Root Growth in Subsoil Horizons of Coastal Plain Soils. Vol. 47 No. 1. Soil Science Society of America Journal: 99–102. January 1983 [October 11,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0).
- ^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陈治世. 國際法. 台北市: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95年5月15日. ISBN 9789570501889.
- ^ Occupation and other forms of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territory (PDF).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10-13).
- ^ 28.0 28.1 28.2 28.3 赵明义. 當代國際法導論. 台北市: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1年9月1日. ISBN 9789571125862.
- ^ 国民政府发表公告承认外蒙独立,中央日报(上海版)1946年1月6日,第2版
国民政府发表公告承认外蒙独立(1946年1日5日)
(中央社重庆五日电)国府于一月五日发表承认外蒙独立之公告如下:外蒙古人民于民国卅四年十月廿日举行公民投票,中央曾派内政部次长雷法章前往观察,近据外蒙古投票事务人员之报告,公民投票结果,已证实外蒙古人民赞成独立,兹照国防会最高委员会之审议,法定承认外蒙古之独立,除由行政院转饬内政部将此项决议正式通知外蒙古政府外,特此公告。 - ^ South Sudan backs independence – results.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09).
- ^ 31.0 31.1 In eastern Ukraine, polls close amid allegations of double-voting - CNN.com. CNN. 11 May 2014 [30 September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4).
- ^ 32.0 32.1 Russia Praises Ukraine's Autonomy Law for Rebel Areas. WSJ. 17 September 2014 [30 September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22).
- ^ WorldStatesmen—also by concession holder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or by country for non-colonial territories
- ^ Chisholm, Hugh, ed. (1911).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11th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 Select DEFRLUBEDELU.PDF (Map of condominium boundaries). [2013-0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 ^ Legal Consequences for States of the Continued Presence of South Africa in Namibia (South West Africa) notwithstanding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76 (1970) (PD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1 June 1971: 28–32 [28 August 20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5年1月6日).
- ^ 劳特派特修订; 王铁崖、陈体强译. 奧本海國際法. 下卷 第一分册. 北京市: 商务印书馆. 1989年: 第322页. ISBN 7-100-00645-7.
- ^ 维基文库:《南极条约体系》
- ^ 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isarmament Affairs. [2013-04-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01).
- ^ Azerbaijan improves legal framework for space cooperation. 13 May 2013 [2013-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13).
- ^ USState Department/ FloridaState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Border Studies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8-09-24.
- ^ Lectur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y Malcolm Shaw entitled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Principles Relating to Territorial Disputes: The Acquisition of Title to Territory and Settling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Lecture Ser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来源
编辑- Benton, Lauren. A Search for Sovereignty: Law and Geography in European Empires, 1400–190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ISBN 978-0-521-88105-0.
- Philpott, Dan. Sovereignty.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13-1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8).
- Prokhovnik, Raia. Sovereignties: contemporary theory and practice. Houndmills, Basingstoke, Hampshire New York, N.Y: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ISBN 9781403913234.
- Prokhovnik, Raia. Sovereignty: history and theory. Exeter, UK Charlottesville, VA: Imprint Academic. 2008. ISBN 9781845401412.
- Thomson, Janice E. Mercenaries, pirates, and sovereigns: state-building and extraterritorial violence in early modern Europ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ISBN 978-0-691-02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