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体制

一党专政、一党专制国家

党国体制(简称党国),是一个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政治学名词,用来形容一党制政权下执政党掌握绝对权力,代表国家行使主权,并且全面控制国家机器。党国即以党治国,党国政体实现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党组织与政府的一体化,即党政一体的政党制度。1928年起中国国民党曾经长期垄断中华民国政权,1990年代台湾民主化后其党国体制才最终结束。

以党治国的意义 封面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书籍《以党治国的真义》

党国与宪政主义政体不尽相同,前者的主权较直属于党组织,甚至国家宪法亦清楚表明服务于党组织,而后者较直属于国民。党国体制下,国民若希望参政,得先成为党员甚至干部接受组织任命。“党大于国”是常见现象,政党领袖(党总理、党总裁、党主席、总书记、第一书记)的地位和权力凌驾于国家元首(总统、国家主席)和政府首脑(总理、行政院院长、部长会议主席)之上,排斥军队国家化而是党卫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统治中国大陆,奉行党领导一切,与大陆时期中国国民党的“党国”体制类似但也有差异[1]

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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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的党国体制起源于苏联一党制,列宁在1917年十月革命领导布尔什维克夺取政权后,作为第一个共产主义的国家,列宁政府为掌握国家权力,把一切权力移于苏维埃议会),再由共产党掌握最高苏维埃(国会)和人民委员会(政府),列宁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就此形成。

在苏联共产党形成一党制后,纳粹党在德国、法西斯党在意大利也分别形成一党制,成为20世纪前期以党领政的指标国家。然而,“党国”一词多用于特指中华民国在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的政治形态,其他一党制国家则用“共产主义国家”、“法西斯独裁统治”等称呼描述。[2][3]各类一党制国家之间的意识形态和执政方式也有巨大差别。

历史上党国多出现在战间期,包括但不限于奉行纳粹主义与法西斯主义的纳粹德国、奉行法西斯主义意大利王国、奉行军国主义大日本帝国以及以上国家所属傀儡国亦大多为党政一体的行政体制。而奉行三民主义中华民国政府在1928年训政时期开始时也曾经宣布实施党国体制,之后虽于1947年颁布《宪法》(施行宪政),但因国家处于内战状态,国民大会遂于1948年正式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限制宪法所保障的人民权利、扩大政府(总统)职权[4][5],因此中华民国直到1987年台湾解严才废除党国体制。以及例如苏联等,由共产党长期执政社会主义共和国实行,今主要包括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古巴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此外,在非共产主义国家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1963-2012年间的叙利亚宪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Syria中也自称社会主义国家)、南苏丹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以及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等,或是一党专大的威权国家等,也有类似体制出现。

中华民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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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祥国民军誓词,以“国民党之主义”为原则

党国体制在中国的出现,始于孙中山在当时中国从帝制走向共和后,面临国家被军阀势力割据,所提出的政治统一改革计划。其主张先由中国国民党代为行使政府统治权,训练人民参政[6],再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在此之前,暂时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做为国家最高法律。[7][8]

辛亥革命成功后,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北洋政府拥有政权,由于袁世凯政府主张中国应该要恢复帝制,才能使中国逐渐摆脱列强的干预,但民间议论纷起,曾经参与反革命的孙中山等国民党人发起二次革命,失败后流亡海外,并将国民党改组成以孙中山为领导核心的中华革命党。1917年,孙中山发起护法运动,在广州先后建立两个护法政府。但长期受制于军阀势力的干涉,加上受苏联共产党发动十月革命建立苏联的影响,使孙中山认为必须先以党全面掌握政权,国家才能得以与建设,其著之《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便是落实此想法的路线图。

1919年,中华革命党改组为中国国民党。1923年,孙中山决定与苏联共产党合作,在联俄容共的政策下,以苏共模式改造国民党。1924年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国民党陆续成立黄埔军校国民革命军以及国民政府,仿造苏共的民主集中制施行“民主集权制”,实行“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国民党也依据《建国大纲》,将建设国家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等3个阶段,先以党军统一全国,再以党机器统治国家、同时培养民众实施民主之能力,最终在全国完成地方自治推后才实施宪政,将国家治权交还人民。

国民党一全大会上,孙中山说:

1925年,孙中山逝世,其领导地位由蒋中正接续。1926年,国民政府发动北伐战争,一鼓作气将各地军阀消灭或收编,最终在1928年统一中国,进而暂时建立一党制的政治体制,此一党体制于1946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选举后结束。蒋中正对党与政府的关系定义得很清楚,他认为党和政府是密切连系的,同时也将党和政权的权责分得很明白:党没有独立指挥的权力,必须借由政府施政,“党对于政府有辅导扶助之必要,我们能够辅助政府,党才发生效力!”[10]亦即政府由党的人组成,但党在政府内部没有党组织,因此党一旦离开政权就难以成事,党对政府的控制力可说是当时所有政权最弱的;这点从他几次的短暂下野即可看出,身兼执政党总裁却没有直接干预中央政府。

蒋中正在演讲中对国民政府军官兵提及:“国家的军队,只知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只认帽徽领章。”[11]观点,军队服从中央政府而非党中央;党最多能指挥政府。因此,在训政时期,“党”和“政府”的关系应该是紧密连结、相互依托,党是不能架空或无视政府的,而必须拥护政府协助施政,“凡事于政府有利,于党也有利,于政府有害,于党也有害,政府失败,党也失败”[10],和中共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天差地别。

国民政府在1947年改组为行宪中华民国政府,经过1947年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后,由国民党执政,原有的党国体制随着中华民国宪法的颁布及民主选举的开始已经开始准备过度到民主宪政时期,然而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因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撤退台湾,国民党以“动员戡乱”的名义长期维持战时体制,并在台湾长期实施白色恐怖的政策,使得这个党国体制又继续延续。

时任总统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宣布废除中华民国的党禁与与解除台湾省戒严令是党国体制走入历史的开始,之后主政的李登辉继续推行一系列的民主改革,在2000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后首次政党轮替由民主进步党执政,之后中华民国迈入由国民党及民进党为主的两党制体制。[12][13]

2016年起,蔡英文政府持续推动党产条例[14]、国家人权博物馆组织法[15]促转条例[16]、政治档案条例[17]、威权时期国家不法权利回复条例[18]转型正义工程,持续修复党国体制造成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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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前,中国共产党在各地建立的政权,即是党政合一,“党领导一切”。地方行政中,以为例。一县之中,主管地方行政的,除县长外,亦有同时设置的县委书记。军队中,自三湾改编起,支部建在连上,确立党指挥枪。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并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创建了自己的一套党国体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体制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权全数由中共指挥控制,建立以中共中央为领导中心的党国体制,由首任党主席毛泽东一直延续至现任总书记习近平中央政府中,行政与决策事务由中共中央主要负责人总书记负责,即所谓一把手。国务院总理则是二把手,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各级行政区中,行政事务由相应的党组织负责人,党委书记负责,即所谓一把手。地方行政长官则是二把手,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各级党和国家机构党委为首。行政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小的行政单位,其事务仍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被取消,设立革命委员会,集党、政、军权力于一身。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在1978年曾提出解决党政合一和实行党政分开。他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过去“加强党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变成了‘一切统一口径’。”对此,必须进行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对于邓小平的主张,称之为党政分合[19]

2012年习近平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又回到“党领导一切”,更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习近平推动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被外界视为是中国政治结束党政分开,回归改革开放前“党政合一”的体制,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权力被削弱,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政府的领导。[20]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确认中国共产党的唯一领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后增加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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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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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黄信豪; 赖名伦. 菁英輪廓與黨國體制的存續:中共與國民黨的比較. 《政治学报》. 2015, 59: 1–28. doi:10.6229/CPSR.2015.59.01. 
  2. ^ 陈中平. 共產政權的四顆殘星. 天下杂志. [2012-06-28]. 
  3. ^ 吴友法. 论德国法西斯独裁统治的确立.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1994-11-06]. 
  4. ^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1条:“总统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
  5. ^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3条:“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得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
  6.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31条:“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
  7.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30条:“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8.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前言:“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既由军政时期入于训政时期,允宜公布约法,共同遵守,以期促成宪政,授政于民选之政府。兹谨遵创立中华民国之中国国民党 总理遗嘱,召集国民会议于首都。”
  9. ^ 組織國民政府案之說明 - 國父全集. [2016-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29). 
  10. ^ 10.0 10.1 〈党员的责任和地位与组织纪律之重要〉
  11. ^ 〈正式的军人〉
  12. ^ 作者:若林正丈著, 薛化元. 戰後臺灣政治史: 中華民國臺灣化的歷程. 国立台湾大学出版中心, 2016. 2016-04-01 [2023-02-28]. ISBN 978986350145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28) (中文(台湾)). 
  13. ^ 作者:金耀基. 百年中國學術與文化之變: 探索中國的現代文明秩序. 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 2020. 2020-11-04 [2023-02-28]. ISBN 978988867658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28) (中文(台湾)). 
  14. ^ 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台北市: 中华民国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 2006-08-10 [2024-11-07] (中文(繁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 
  15. ^ 立法院. 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台北市: 中华民国文化部. 2007-11-26 [2024-11-06] (中文(繁体)). 第二条(掌理事项) 
  16. ^ 立法院.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及相關法令. 台北市: 行政院推动转型正义会报. 2022-05-27 [2024-11-06] (中文(繁体)).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17. ^ 立法院. 政治檔案條例. 台北市: 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 2019-07-24 [2024-11-06] (中文(繁体)). 第一条、第八条 
  18. ^ 立法院.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台北市: 中华民国总统府. 2022-05-27 [2024-11-06] (中文(繁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三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19. ^ 准确把握“党政分开”内涵. 责编:朱书缘、赵晶. 人民网,来源:北京日报. 2013-03-25 [2019-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7) (简体中文). 
  20. ^ 学者称中国机构改革回归“党政合一”、国务院权力被削. BBC News 中文. 2018-03-21 [2018-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2). 

相关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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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师孟、林忠正、朱敬一、张清溪、施俊吉、刘锦添,《解构党国资本主义》,1997年第五版,翰芦出版,ISBN 957-97010-4-0
  • 潘小涛,《国情2》党国体制,2011年12月第三版,商业电台制作,经投资有限公司(圆桌文化)出版,春华发行代理有限公司发行,ISBN 978-988-8122-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