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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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圯弓杯嶵—Ccw77777 (留言) 2010年1月1日 (五) 10:55 (UTC)
- 維持原判,覆核理由無效。—Wcam (留言) 2010年1月1日 (五) 11:10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1月4日 (一) 11:3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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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希望恢復該條目的可編輯權利,在以後可重新按照維基的要求編輯該詞條,以達到有利於網民搜索知識的目的—Expo2010 scp (留言) 2010年1月4日 (一) 09:52 (UTC)
- 維持原判,廣告意味重,謹記維基百科不是進行廣告宣傳的場所。—Wcam (留言) 2010年1月4日 (一) 11:3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1月7日 (四) 06:5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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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希望能夠恢復北京大訊科技有限公司的條目,解決導致刪除的問題,提交關於本條目關注度的信息,另外,作為在全球範圍內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公司,希望維基百科能夠恢復相關條目。謝謝。—Bjdaxunkejicom (留言) 2010年1月7日 (四) 06:51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1月9日 (六) 06:5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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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不將此頁作跨名字空間重定向,而是恢復頁面的列表功能。由於歷史頁面可能有能夠利用的老資料,故提出申請。—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1月8日 (五) 22:59 (UTC)
- 已恢復,重要資料可做存檔—Wcam (留言) 2010年1月9日 (六) 06:5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1月9日 (六) 07:0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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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希望能夠恢復該條目,解決導致刪除的問題,提交關於本條目關注度的信息。另外,作為中國大陸公立高校的BBS大站,希望維基百科能夠恢復相關的條目。謝謝。—60.12.227.4 (留言) 2010年1月7日 (四) 03:47 (UTC)
- 維持原判,關注度不足,且經社群討論刪除。今後若關注度足夠,可重新建立—Wcam (留言) 2010年1月9日 (六) 07:03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14日 (四) 16:1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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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飄渺水雲間乃國立浙江大學學生之民間bbs系統,亦為該校最大bbs。成立十年來影響巨大,於2005,2006年間,同時在線人數逾萬,一度為大陸人數在線最多之校園bbs。今猶有七萬餘註冊帳號,三千以上同時在線人數。外部可通過連結1,連結2,以及近十telnet/ssh穿梭方式登錄,獲校內外嘉譽,乃浙大人心之所系。
次之,該BBS已有出版物《水雲文集》(出版社存檔),ISBN(書號):7-89490-328-0,亦有定期內刊傳於內外;於網上新聞/youtube之上,亦有其名;更有「毅行」活動(8000多人參加浙大「毅行」),乃杭城學生盛事。其實非默默無聞之網站也。 於百科之上,亦存有「日月光華BBS」,「飲水思源BBS」等諸多類似大陸校園bbs條目。今何獨刪此頁?望諸君明察,起廢存除,則吾輩幸甚。—purefire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15:47 (UTC)
- 君見非新議,斯文歷三論而刪,莫可輕言推翻,恕難從命,又文文獨立,勸君勿圖牽連他文。—J.Wong 2010年1月14日 (四) 16:15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17日 (日) 16: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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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1/08提請刪除,三票刪除,三票保留。其中User:愛學習的飯桶的保留票是針對我個人而非條目;User:祁勳而已經在後面說「若閣下的重點是「僧侶同性性行為」這一名詞非常用的既有名詞而不適合作條目,這我保持中立。」,另一個提出保留的用戶只是要求修改重新定向的內容。最後操作刪除的管理員User:Shizhao無視三個反對票的意見和理由,而決然採取保留。再次強調,「僧侶同性性行為」這個重定向並不是一個合適的概念。是否我可以因為User:Shizhao是中國人,所以我可以創建一個條目Shizhao,然後重定向到中國人?重定向本身就應當有功能性,在這點上這個重定向的意義不大;其次,境遇性同性戀或許題目正確,但是內容中絕大都是原創研究,在一個尚未清理內容的條目,就急於把所有有關無關的內容重定向到某處,這點上原作者的動機很難運用善意推定,所以請求管理員層決定刪除這個重定向。敝人佛教徒,同性戀在佛教中為禁,在沒有確實證據證明此類事情存在為一種有獨立意義的「行為」,我在此譴責任何侮辱佛教及試圖玷污其的用戶。—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1月16日 (六) 06:40 (UTC)—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1月16日 (六) 06:40 (UTC)
- 補充,軍營同性性行為、監獄同性性行為亦為錯誤的重定向,請求一併刪除。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1/08為原討論記錄。—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1月16日 (六) 06:42 (UTC)
- 境遇性同性戀,雜亂無比,所援之源,未證其物,文當大修。至於三轉,則當予刪,名為原創,又文非細紹,何必轉焉?徒教閱者失望歟。遂翻原判,並盡刪爾。Walter君,勸勿視之過私,莫失持平。—J.Wong 2010年1月17日 (日) 16:11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19日 (二) 07:0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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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這是隸屬於武漢市商務局的一個政府性質研究中心,不應按照廣告宣傳條例刪除。同時,詞條中陳述內容是基於媒體報道所寫的客觀性陳述,並無誇大和廣告宣傳之處。這個研究中心,較至於「微軟亞洲研究中心」的詞條,更加沒有廣告之意—Litsoft (留言) 2010年1月19日 (二) 02:49 (UTC)
- 維持原判,本欲復之,後交《存廢討論》,惟發之侵犯斯頁版權,乃距所請,維持原判。—J.Wong 2010年1月19日 (二) 07:02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1月20日 (三) 14:16 (UTC)
在精神科的診斷手冊中至少要有四個或更多的恐慌發作症狀,而且反覆發作,並與外界環境中的刺激等因素無關,以及最少需要發作兩次以上才能確定診斷為恐慌症。
原文造成誤解,已經差異化,請參照以下連結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81%90%E6%85%8C%E7%99%BC%E4%BD%9C&diff=prev&oldid=12142265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1%90%E6%85%8C%E7%99%BC%E4%BD%9C"—NUUMMB (留言) 2010年1月20日 (三) 13:48 (UTC)
- 存廢討論仍在進行中,請求無效。—Wcam (留言) 2010年1月20日 (三) 14:16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4:3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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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雖非原作編輯者,但認為有一定關注度,可重新編修條目,不至於刪除—Hands (留言) 2010年1月21日 (四) 06:56 (UTC)
- 維持原判,君所言者,難服人矣。君大可夫建而毋須復此。—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4:32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4:4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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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該條目中的內容完全與客運業有關,並提供相關資訊,但是它新的網站因為和新盈旅行社合併在一起,被Ellery以G11條目刪除,但網頁資訊仍有獨立,請再仔細詳看該爭議外部網頁連結是否有行銷之虞,或只是單純提供該客運的資訊,若沒有發生爭議請儘快恢復原有之條目頁面,http://www.singing168.com.tw/hotel/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10178—Best2684 (留言) 2010年1月21日 (四) 11:54 (UTC)
- 維持原判,文所載者,廣告也,全乎其調之過。—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4:4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5:15 (UTC)
請求撤銷對Technogym最後一次的快刪。 Technogym 在wikipedia上已經存在4個語言版本,西班牙語,英語,義大利語和葡萄牙語,請參考2。 Technogym的中文版條目,由於前幾位提交者沒有遵循維基百科的中立客觀原則,條目內容帶有廣告色彩,導致屢次快刪。 最後一次被快刪的內容是我按照客觀、中立原則編輯的,可能受到前面刪除記錄的影響,該條目再次被快刪,詳情可以參考我和Mys 721tx的對話頁。 Mys 721tx當前不是管理員身份,無法恢復條目。所以還請相關維基管理員幫忙,謝謝了,我會嚴格按照維基百科的方針政策編寫條目。 --Okyeshao (留言) 2010年1月22日 (五) 07:30 (UTC)
此文所載,當撮其史,而非遂年列之,斯等羅列,誠有廣告之虞,應盡免之,乃卻所請,維持原決歟。—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5:15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1月23日 (六) 05:45 (UTC)
這些條目均是在未對當事人發出討論進行回復之下擅自刪除。至於其不為侵權的理由,具已在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和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講得很清楚,我亦不想重複。管理員不是只會操作的機器,對於一用戶的無端侵權指控,如此忽略用戶花費時間做出的解釋,管理員只搪塞和附和說侵權、侵權、侵權或者根本對此討論置若罔聞,這種行為只能讓作為普通用戶的參與者感到噁心和反感。更何況硫酸鋁銨一條目在刪除前已被某管理員無理全保護,我的討論被完全無視,已是極其令人作嘔的管理員作風。其在全保護之後被刪除只能讓人更加感到噁心。總之,面對有用戶無理找茬和條目無故被管理員刪除,我將此視為對我改寫原文時所花費精力的侮辱,絕不會罷休。如果原始編輯不為恢復,我將停止參與維基,只剩失望。—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08:12 (UTC)
- 閣下可曾考慮過,您上面所提供的三個條目中,氟矽酸鎂、硫酸鋁銨已經由侵權拯救工作小組成員於臨時頁面完善、並由管理員在時間屆滿後轉移,不知道您所說的覆核是什麼意思?在下同時懇請閣下在主張權利時,也請至少尊重一下試圖幫助您的人。—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09年12月3日 (四) 08:19 (UTC)
- 我在這裡罵的是管理員把這些條目當做是「侵權」刪除的行為,覆核是指恢復至我最初的編寫版本。我欣賞和感謝您試圖挽救侵權條目的行為,不過我只是在爭取我的權利,用戶Symplectopedia和這些管理員這一個多星期(尤其是昨天)的作風和行為已讓我十分惹火。—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08:27 (UTC)
- 本人並無參看閣下之前與他人之討論,本人亦無意閱之,在下僅看連結並查核內容,察有否侵權。有些本人覺得無理,已沒作刪除,亦保留沒有侵權的內容。但此等條目,內容確實相同,而且不易相撞,誠很難相信這只是巧合。—J.Wong 2009年12月3日 (四) 09:20 (UTC)
- 不妨說來,哪些內容是屬於「確實相同」的非單純數據性質內容,不要只是指控「此等條目,內容確實相同」。—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11:14 (UTC)
- 硫酸氧鈦、二氯氧化鋯及偏鈦酸,請求無效,蓋無可復耳。此三提案,余以為有所不當,故未有受理。矽酸鉀亦然,本人僅合併兩頁之史,提案不效。至今覆核是文,發現與此之生產方法和用途兩節一致。先此為漏眼之過致歉,惟有鑒於Symplectopedia君已代為處理,而本人亦肯定其做法,故不予刪除。日前,本人所刪有︰氟矽酸鎂及硫酸鋁銨,俱有所侵權。氟矽酸鎂性質及用途兩節與此相同,其中最令人大惑不解,莫過於「有毒!」都如出一轍。硫酸鋁銨性質和用途兩段則與斯相合,非僅數據,而是連句子排位也一樣。至於磷酸二氫鋁,經恢復之。提刪理由不成立,製備和用途兩段與所供之鏈內容大相逕庭,性質一段,雖為相同,姑念此乃客觀數據描述,理應無侵犯版權之虞,故復之。惟請筆者也予以適度修改,免誤會再生。—J.Wong 2009年12月3日 (四) 16:04 (UTC)
- 上面的侵權指控我不接受。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版權保護的是想法的創新表達形式(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而不是想法或信息自身。我不知性質和用途兩段在改寫之後還有什麼創新表達可言。而且如果一句「有毒!」還要改寫,這簡直成為極端版權偏執而引出的鬧劇,未免太過可笑。—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23:58 (UTC)
- 硫酸氧鈦、二氯氧化鋯及偏鈦酸,請求無效,蓋無可復耳。此三提案,余以為有所不當,故未有受理。矽酸鉀亦然,本人僅合併兩頁之史,提案不效。至今覆核是文,發現與此之生產方法和用途兩節一致。先此為漏眼之過致歉,惟有鑒於Symplectopedia君已代為處理,而本人亦肯定其做法,故不予刪除。日前,本人所刪有︰氟矽酸鎂及硫酸鋁銨,俱有所侵權。氟矽酸鎂性質及用途兩節與此相同,其中最令人大惑不解,莫過於「有毒!」都如出一轍。硫酸鋁銨性質和用途兩段則與斯相合,非僅數據,而是連句子排位也一樣。至於磷酸二氫鋁,經恢復之。提刪理由不成立,製備和用途兩段與所供之鏈內容大相逕庭,性質一段,雖為相同,姑念此乃客觀數據描述,理應無侵犯版權之虞,故復之。惟請筆者也予以適度修改,免誤會再生。—J.Wong 2009年12月3日 (四) 16:04 (UTC)
- 不妨說來,哪些內容是屬於「確實相同」的非單純數據性質內容,不要只是指控「此等條目,內容確實相同」。—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11:14 (UTC)
- 本人並無參看閣下之前與他人之討論,本人亦無意閱之,在下僅看連結並查核內容,察有否侵權。有些本人覺得無理,已沒作刪除,亦保留沒有侵權的內容。但此等條目,內容確實相同,而且不易相撞,誠很難相信這只是巧合。—J.Wong 2009年12月3日 (四) 09:20 (UTC)
- 條目過於簡單,可以遷入維基詞典。如果能增加若干內容,可以保持為百科。--維基動力引擎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17:40 (UTC)
- 我在這裡罵的是管理員把這些條目當做是「侵權」刪除的行為,覆核是指恢復至我最初的編寫版本。我欣賞和感謝您試圖挽救侵權條目的行為,不過我只是在爭取我的權利,用戶Symplectopedia和這些管理員這一個多星期(尤其是昨天)的作風和行為已讓我十分惹火。—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3日 (四) 08:27 (UTC)
又來了不想理便不理、無人理便存檔完事的管理員作風,我不知這裡還要讓我等上幾個月才有管理員回復?—Choij (留言) 2009年12月15日 (二) 03:30 (UTC)
- 為解爭議,現再覆核此案。
- 氟矽酸鎂︰性質及用途兩段侵犯此頁版權。兩段內容幾乎如出一轍,僅有些微排版本的分別。回應Choji君存檔中留言,察爾以往所撰之文,「有毒!」絕非閣下會用之辭,另,閣下已為資深,亦當悉此不合本地風格。就算句子再簡單,亦無可能句句一樣,此非抄襲,當何謂之?
- 決︰推翻原來之恢復決定並刪除載有侵權內容的版本。
- 磷酸二氫鋁第一次提案︰非侵權,雖有句子上類似,但僅此而已。非可謂之侵權,否則實為版權偏執。
- 決︰維持原判,繼續保留。至於新一次提案則留待《侵權討論》處理。
- 硫酸鋁銨︰性質及用途兩段與此相同,是為侵權。同樣,就算句子再簡單,亦不可能句句相同。
- 決︰推翻原本恢復之決定並刪除載有侵權內容的版本。
- 矽酸鉀︰非侵權,雖句形類似,惟僅此而已,另寫法亦匱變之能,非可謂曰侵權。
- 決︰維持原判,繼續保留。
- 硫酸氧鈦︰非侵權,雖有類似,但僅此而已,非可謂曰侵權。寫法,亦乏變之能。
- 決︰維持原判,繼續保留。
- 偏鈦酸︰非侵權,雖有類似,惟僅此而已,且寫法亦欲變乏術,非可謂曰侵權。
- 決︰維持原判,繼續保留。
- 二氯氧化鋯︰非侵權,雖有類似,然僅此而已,且寫法也欲變匱術,非可謂曰侵權。
- 決︰維持原判,繼續保留。
- 以上。—J.Wong 2010年1月12日 (二) 10:22 (UTC)
- 如果寫法真的「欲變乏術」的話,那麼可以不寫。但是,絕對不可以抄襲其他網頁!--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2日 (二) 15:21 (UTC)
回應:
- 第一:氟矽酸鎂條目如何侵犯版權?剛才大致看了一下,完全相同的只有「不易潮解,但可風化而失去結晶水」、「相對密度1.788」、「溶於稀酸,難溶於氫氟酸,不溶於醇」、「有毒!」四句,其他語句俱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寫。以上數句基本上已經全部是很難改寫的數據和性質類型字句,哪裡有「侵犯版權」?請解釋清楚。
- 第二:「有毒!」一句是各化工詞典描述化學品毒性時非常常用的字句,用於警示化學品所帶的毒性,因此使用感嘆號作突出強調目的無可厚非。以這個感嘆號來斷定這就是「侵權」,一缺乏了解,二過於武斷。
- 第三:硫酸鋁銨條目與所給出網頁完全相同的只有「無色透明立方結晶或白色顆粒粉末」與「製革工業用作鋁鞣劑和皮張硝皮的後處理劑」兩句,其他內容均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寫。同第一點,以上數句基本已是很難改寫的數據和性質類型字句,哪裡有「侵犯版權」?請解釋清楚。
—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2日 (二) 15:40 (UTC)
- 除了完全相同的句子以外,也有幾乎相同、只有一兩個字不同的句子,如「造紙中用作紙張施膠的上漿劑」(原文為「造紙工業用作紙張施膠的上漿劑」)、「用作改善混凝土強度和硬度的硬化劑和防水劑」(原文為「主要用作改善混凝土硬度和強度的硬化劑和防水劑」)等。--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2日 (二) 16:02 (UTC)
- 致Symplectopedia君︰正因欲變乏術,即可謂人人所書盡同,又豈可輕言抄襲?未免過於武斷。況僅涉句一二,偶有雷同,亦屬可接受。
- 致Choij君,足下所言非實,在下覆核時,乃遂字比對,又豈止一兩句相類?反之,勿論排位句式,兩段皆與上所列如此一轍。數據文字反未涉及歟。
- 吾無奈出此下策︰
摘自閣下手筆 | 摘自此頁 |
【性質】六水合物為無色或白色無氣味針狀或菱形結晶。不易潮解,但可風化而失去結晶水。相對密度1.788。熔點120°C(分解)。加熱至80°C以上時脫水分解,並放出四氟化矽氣體。易溶於水,水溶液呈酸性。溶於稀酸,難溶於氫氟酸,不溶於醇。與鹼作用產生相應的氟化物和二氧化矽。有毒! 【用途】用作改善混凝土強度和硬度的硬化劑和防水劑。也用於矽石建築物表面的氟風化處理、織物防蟲、陶瓷製造。可用作殺蟲劑。 |
無色或白色菱形或針狀結晶。無味。相對密度1.788。不易潮解,但可風化而失去結晶水。80℃以上時脫水分解,並放出四氟化矽氣體。易溶於水,溶於稀酸,難溶於氫氟酸,不溶於醇。水溶液呈酸性,與鹼作用時生成相應的氟化物及二氧化矽。有毒!主要用作改善混凝土硬度和強度的硬化劑和防水劑。也用於矽石建築物表面的氟風化處 理、用於陶瓷的製造、織物防蟲。可用作殺蟲劑等方面。 |
摘自閣下手筆 | 摘自此頁 |
【性質】無色透明立方結晶或白色顆粒粉末,無臭、味澀。微溶於水,易溶於熱水,水溶液呈酸性。溶於稀酸和甘油,不溶於醇。加熱至120 °C時失去10個結晶水,至200 °C變為無水物(枯礬),繼續加熱至280 °C則分解。 【用途】*水處理時用作凝聚劑。製革工業用作鋁鞣劑和皮張硝皮的後處理劑。醫藥工業中用作收斂劑。染色工業中用作防染劑。造紙中用作紙張施膠的上漿劑。印染工業中用作媒染劑。食品工業中用作緩衝劑和膨鬆劑。 |
無色透明立方結晶或白色顆粒粉末。相對密度1.64。熔點93.5℃,無臭、味澀。微溶於水,20℃時溶解度15 g/100ml水,易溶於熱水,水溶液呈酸性。溶於稀酸、甘油,不溶於醇。在120℃時失去10個結晶水,加熱到200℃變成無水物(枯礬),280℃則分解。 污水淨化用作凝聚劑。製革工業用作鋁鞣劑和皮張硝皮的後處理劑。染料工業用作防染劑。造紙工業用作紙張施膠的上漿劑。玻璃工業用作黃色玻璃的著色劑。醫藥上用作收斂劑等。印染業用作媒染劑。另外,還用於顏料、電鍍、澱粉等工業部門。食品級產品用作緩衝劑、膨鬆劑等。 |
- *「污水」的「污」字也漏了……
污水的污是故意漏的。我想問的是,這些內容如何不為沒有「想法的創新表達形式」以值得一個字一個字的死扣?這完全都是數據性質的內容,死句型而已。隨便點進幾個隨機條目:
- 漫畫店——「漫畫店是專門售賣或出租漫畫的商店,有些會兼售漫畫的周邊商品,有些附設座位供人於店內打書釘,有些還會提供飲料、小吃等,稱為漫畫茶室。」;
- 武漢同濟醫院——「是一家集醫療、教學、科研於一體的綜合醫療機構,是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的附屬醫院之一,湖北省首批三級甲等醫院之一。」
- 要塞——「要塞是一個特別加固的、不動的軍事設施。今天要塞一詞一般指16世紀在歐洲特別流行的一種對抗炮兵的防禦設施。這種設施不但提供對當時炮兵的防禦,而且還使給防禦者提供射擊要塞周圍地區的條件。要塞一詞出現於16世紀初,它們漸漸地代替了歐洲的城堡。」
說上述條目的內容與某處相似倒還算合理,關鍵是連個「不易潮解,但可風化而失去結晶水」還要改寫,這不是版權偏執還是什麼?—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03:53 (UTC)
- 本人相信比對以後,無人會不同意,該等文字乃出於一轍,謂之抄襲,亦絕不為過。閣下一直強調此等文字均為數據性內容,莫能更也,惟閣下當悉文不可襲自他處,是為大忌。維基百科向求自由,其文乃可任人使用,君文卻可致使用者身陷版權爭議,乃至官司。敢問君何看待「信任」二字?—J.Wong 2010年1月13日 (三) 05:09 (UTC)
- 「文不可襲自他處,是為大忌」,這是何處的規定?英文en:Wikipedia:Copyrights說得很清楚了:「Note that copyright law governs the 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 not the ideas or information themselves.」,既然已經在上面承認這些均為「數據性內容」,那還如何有「想法的創新表達形式」(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而言?—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05:49 (UTC)
- 「Note that copyright law governs the 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 not the ideas or information themselves. Therefore, it is legal to read an encyclopedia article or other work, reformulate the concepts in your own words, and submit it to Wikipedia, so long as you do not follow the source too closely.」,上文同出於en:Wikipedia:Copyrights,勸君勿斷章取義,勿遺後者於不顧。君可閱後重撰,惟勿抄襲,亦勿過於相類,茲為原意,而非如君所言。教科書內,莫非「數據性內容」矣。倘照君言而行,吾等豈非可直抄無妨?又豈須辛勤如斯,為著百科添磚補瓦?君所言,合理乎?—J.Wong 2010年1月13日 (三) 06:05 (UTC)
- 這兩句有什麼矛盾麼?一句「不易潮解,但可風化而失去結晶水」我理解過了,請問如何能夠reformulate in my own words?能reformulate in my own words的我都已經reformulate過了,剩下的自然是無法再reformulate的,這不正好說明copyright law governs the 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麼?一句話能讓人無法reformulate,這句話裡面還有什麼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而言?這兩個有衝突麼?—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10:26 (UTC)
- 「不易潮解,但可風化而失去結晶水」可以改寫成「不具有潮解性,容易風化」。--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10:41 (UTC)
- 你的「改寫」完全是對原意的曲解。第一,原文為「不易潮解」,經過改寫便變成了「不具有潮解性」;第二,原文為「可風化」,經過改寫卻成了「容易風化」。原意是這種物質介於潮解與風化之間,但似乎更傾向於風化。經過你一改寫完全變成了這種物質只具有發生風化的傾向。—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10:46 (UTC)
- 難於潮解,但可風化後失掉結晶水。--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0年1月14日 (四) 18:37 (UTC)
- 「不易潮解,但可風化而失去結晶水」可以改寫成「不具有潮解性,容易風化」。--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10:41 (UTC)
- 這兩句有什麼矛盾麼?一句「不易潮解,但可風化而失去結晶水」我理解過了,請問如何能夠reformulate in my own words?能reformulate in my own words的我都已經reformulate過了,剩下的自然是無法再reformulate的,這不正好說明copyright law governs the 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麼?一句話能讓人無法reformulate,這句話裡面還有什麼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而言?這兩個有衝突麼?—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10:26 (UTC)
- 「Note that copyright law governs the 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 not the ideas or information themselves. Therefore, it is legal to read an encyclopedia article or other work, reformulate the concepts in your own words, and submit it to Wikipedia, so long as you do not follow the source too closely.」,上文同出於en:Wikipedia:Copyrights,勸君勿斷章取義,勿遺後者於不顧。君可閱後重撰,惟勿抄襲,亦勿過於相類,茲為原意,而非如君所言。教科書內,莫非「數據性內容」矣。倘照君言而行,吾等豈非可直抄無妨?又豈須辛勤如斯,為著百科添磚補瓦?君所言,合理乎?—J.Wong 2010年1月13日 (三) 06:05 (UTC)
- Choji君,勸君勿擾焦點,如我上所言,僅涉句一二,或偶有雷同,誠可納之。惟君所襲,乃全文成段,試問孰可苟同?難道整段皆不可易歟?非也,僅乎君願否為之。茲乃「不為」,斷非「不能」。—J.Wong 2010年1月13日 (三) 15:36 (UTC)
- 什麼「整段皆不可易歟」,我在上面已經表明得很清楚了,能夠改寫的都已經用my own words reformulate過了,剩下的只有不能reformulate的。不能再reformulate的自然是數據性內容,和已經reformulate過的內容在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和版權保護範圍以外。怎麼這裡還在指控「全文抄襲」麼?—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07:15 (UTC)
- 建議你去看en:Wikipedia:Close paraphrasing#Example,了解一下什麼叫用自己的話reformulate,以及怎樣reformulate。--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12:29 (UTC)
- 謝謝你支持我的觀點。不過你給出的連結只是essay級別,可能不夠說明這些內容不構成「侵權」。建議你再參考en:Substantial similarity。—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12:59 (UTC)
- 我哪裡支持你的觀點了?明明就是反對你的觀點嘛。在en:Wikipedia:Close paraphrasing#Example給出了一個只修改了幾個字、調換了某些字的順序的例子,以及一個完全重寫的例子。而你創建的這些條目就是只修改了幾個字、調換了某些字的順序。--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13:30 (UTC)
- 謝謝你支持我的觀點。不過你給出的連結只是essay級別,可能不夠說明這些內容不構成「侵權」。建議你再參考en:Substantial similarity。—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12:59 (UTC)
- 建議你去看en:Wikipedia:Close paraphrasing#Example,了解一下什麼叫用自己的話reformulate,以及怎樣reformulate。--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12:29 (UTC)
- 什麼「整段皆不可易歟」,我在上面已經表明得很清楚了,能夠改寫的都已經用my own words reformulate過了,剩下的只有不能reformulate的。不能再reformulate的自然是數據性內容,和已經reformulate過的內容在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和版權保護範圍以外。怎麼這裡還在指控「全文抄襲」麼?—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4日 (四) 07:15 (UTC)
- Choji君,勸君勿難人,重撰改寫,咸為爾責,今應塞責,而如斯矣。襲文許非誤,然爾以未克重撰,卻仍錄之,則大過也。現促君即重撰,否則當隨吾決。—J.Wong 2010年1月14日 (四) 15:53 (UTC)
- 我在「難人」?!你做人是不是太過分了?!沒有Symplectopedia這種垃圾整天跟蹤我的編輯記錄,版權偏執地一天到晚找茬,你以為我願意和有熱情時時刻刻跟著這裡無謂的討論是麼?!換作是你,試著我把你幾天的編輯都給你掛上這些莫須有的「侵權」模板,幾天之後刪除,我看你是不是一聲不吭,忍氣吞聲地認了?我到這裡要個解釋居然罵我在「難人」是麼?罷了,這種垃圾維基,不參與也罷。把這個討論關上吧,我走人。—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5日 (五) 03:40 (UTC)
- 孰是孰非,自在人心。其君田無茬,找茬人自無功而還,反之田中有茬,其人自來耳。勸君勿尤勿怨。自始迄今,吾無責汝,君勿誤解。既君決離,許吾執決乎?另,Symplectopedia君,可有異議乎?—J.Wong 2010年1月15日 (五) 09:31 (UTC)
- 我在「難人」?!你做人是不是太過分了?!沒有Symplectopedia這種垃圾整天跟蹤我的編輯記錄,版權偏執地一天到晚找茬,你以為我願意和有熱情時時刻刻跟著這裡無謂的討論是麼?!換作是你,試著我把你幾天的編輯都給你掛上這些莫須有的「侵權」模板,幾天之後刪除,我看你是不是一聲不吭,忍氣吞聲地認了?我到這裡要個解釋居然罵我在「難人」是麼?罷了,這種垃圾維基,不參與也罷。把這個討論關上吧,我走人。—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5日 (五) 03:40 (UTC)
- 「文不可襲自他處,是為大忌」,這是何處的規定?英文en:Wikipedia:Copyrights說得很清楚了:「Note that copyright law governs the 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 not the ideas or information themselves.」,既然已經在上面承認這些均為「數據性內容」,那還如何有「想法的創新表達形式」(creative expression of ideas)而言?—Choij (留言) 2010年1月13日 (三) 05:4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6:36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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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無理刪除—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10年1月31日 (日) 05:53 (UTC)
- 完成:沒有按照速刪流程操作--Liangent (留言) 2010年1月31日 (日) 11:05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6:52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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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多次被人刪除,已一再改善條目內容;最近一次完全跟照一些沒有被刪除的﹑合格的條目的形式﹑內容等去編寫,(如:筆克遠東),實在不明白為何一再被刪,或者,要刪除的人也至少留個言說明原因吧?希望能recover這個版面。—Bcihk (留言) 2010年1月31日 (日) 13:48 (UTC)
察被刪與現文大同小異,又值《存廢討論》,決待其議決,暫莫可受理,此案不效。—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6:52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7:28 (UTC)
- 狀態: 未完成狀態: 完成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覆核理由:此條目的提刪原因是「明顯、拙劣的機器翻譯」,在下已於2010年1月25日 (一) 16:07 全段改寫,並建議合拼至熱狗,請問為何還要全條刪除?—祁勳 (留言) 2010年2月1日 (一) 04:08 (UTC)
無效:沒有匹配的日誌項--Liangent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05:39 (UTC)- (!)意見:應為芝加哥式熱狗—Wcam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06:13 (UTC)
- 已修改--Liangent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15:29 (UTC)
確已遷善,既復,至於併否,吾以須再議。—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7:28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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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原存廢討論投票結果是保留一票,但被刪除,但原條目已有相當程度的內容,且在google做查詢,也有50萬筆搜尋結果,以過期關注度為由刪除,太過牽強,因此提請覆核。—Andyfang51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02:25 (UTC)
雖搜之,而得果上萬,惟莫紹之以詳,未足證其關注度。據例所定,文須得文,紹之以詳,又筆者須可靠而獨立。既未符之,莫可得復,維持原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00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06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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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以過期關注度為由被刪,似乎牽強,該溼地是台北縣極重要的一塊人工溼地,以google查詢也有幾萬筆的結果,而且,投票也是一票保留,不懂為何要逕行刪除,因此提交覆核。—Andyfang51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03:15 (UTC)
雖搜之,而得果逾萬,惟莫紹之以詳,未足證其關注度。據例所定,文須得文,紹之以詳,又筆者須可靠而獨立。既未符之,莫可得復,維持原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06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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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提刪理由是過期關注度,但湳仔溝是台北縣重要的水域支流,以關注度為由刪除實在牽強,google查詢有近17萬筆結果,且存廢討論有一票保留,這樣的結果還是被刪,覺得太牽強,因此提請存廢覆核。—Andyfang51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03:34 (UTC)
雖搜之,而得果逾萬,惟莫紹之以詳,未足證其關注度。據例所定,文須得文,紹之以詳,又筆者須可靠而獨立。既未符之,莫可得復,維持原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11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19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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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是這篇文章裡的人物之一,之前不知道這篇文章的存在,今天無意中看到,不知道具體討論了什麼事情,希望可以恢復,我想明白到底發生了什麼事—Dengyijie (留言) 2010年2月2日 (二) 14:51 (UTC)
文非百科,恰符既定,莫可復之,維持原決。—J.Wong 2010年2月4日 (四) 08:1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2月9日 (二) 16:48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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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條目被管理員誤判為侵權,當時我已在存廢討論指出,但條目最後仍被刪。Copyvio所示來源[1]內有「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文句,內容明顯是複製自中文維基百科,其所示之時間Wed Jan 27 15:26:24 2010, 美東為美國東部時間,比UTC晚。—Mewaqua (留言) 2010年2月8日 (一) 13:05 (UTC) 另外,該條目明顯是從en:Kawasaki C-2譯成的。--Mewaqua 2010年2月8日 (一) 16:12 (UTC)
- 已經恢復--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2月9日 (二) 02:1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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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能否將這篇文章發到我的郵箱,謝謝。郵箱zshj1985@126.com—Dengyijie (留言) 2010年2月18日 (四) 10:22 (UTC)
- 完成:已發送--Liangent (留言) 2010年2月19日 (五) 00:58 (UTC)
- 已經恢復--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3月5日 (五) 15:51 (UTC)
二零一零年二月六日存廢討論判定刪除,然以其由無理,茲請覆核。時援《快速刪除》︰「注意:如果你僅僅是把內容替換為 {{Delete}},在該頁面被刪除時,以前的內容將不會自動加到刪除日誌的摘要上。你不要刪除原頁面內容,以便幫助檢查被刪除的內容,而不需要查看頁面歷史。」而告刪,並言其相悖。惟此無理,上述者所限乃提刪者,而非管理員。況僅僅數行節錄,可資核查?誠未免荒謬。請翻原決,並復兩文。—J.Wong 2010年3月5日 (五) 09:22 (UTC)
- 沒看懂--Liangent (留言) 2010年3月5日 (五) 10:52 (UTC)
- 已恢復,J.Wong君所言有理。—Wcam (留言) 2010年3月5日 (五) 13:36 (UTC)
- (-)反對,舉一例:《利樂街》刪除日誌,如果一開始便被清空,將會把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2/01#利樂街的連接一併清除,這會使得一般用戶未能直接知曉為何觸犯WP:CSD#G5。—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0年3月5日 (五) 14:13 (UTC)
- (:)回應:此例即為「所限乃提刪者,而非管理員」,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2/01#利樂街的連接為提刪者所注,與使用此工具的管理員無關。且一般用戶可通過查看鏈入頁面而知曉為何被刪。—Wcam (留言) 2010年3月5日 (五) 14:24 (UTC)
- (:)回應,「所限乃提刪者,而非管理員」,此不合理也:先請提刪者不要清除,但管理員卻走去清除,不公也。如果先清空日誌,那麼「不要刪除原頁面內容」有何用處?(因為就算提刪者刪除原頁面內容,管理員也可以透過刪除貢獻查看) 日誌應清楚明示,如當有數個鏈入皆為頁面存廢討論,此即為麻煩。何不直接示出確實連接、而卻要其他人繞道?—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0年3月5日 (五) 14:43 (UTC)
- (:)回應:此例即為「所限乃提刪者,而非管理員」,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2/01#利樂街的連接為提刪者所注,與使用此工具的管理員無關。且一般用戶可通過查看鏈入頁面而知曉為何被刪。—Wcam (留言) 2010年3月5日 (五) 14:24 (UTC)
- 沒看懂,{{NotMandarin}}-- ※ JéRRy ~ 雨雨 ※ 2010年3月5日 (五) 15:27 (UTC)
- 譯:
「 | 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2/06判定刪除,但這個理由不合理,所以提請覆核。該討論援引了WP:快速刪除:「……」而提出刪除,並道出其相關理由。但這是不合理的,上面只是限於提刪者,並不限管理員。況且只是數行摘要,足以用來核查?這未免荒謬。請推翻原判,並恢復此兩頁。 | 」 |
- Cdip150君,凡因存廢討論而刪,均應於理由一欄寫道「存廢討論通過」,此應足以讓用戶知悉條目曾經提刪,並要多加注意。另外,《快速刪除》之所以要求用戶存留內容,乃欲方便管理員審核申請,而非讓其知悉曾否提刪。請再察下句︰「以便幫助檢查被刪除的內容,而不需要查看頁面歷史。」試問條目已刪,何來歷史?況日誌中,全為文字,又何來存廢討論鏈結呢?似乎君對此有所誤解。—J.Wong 2010年3月6日 (六) 03:23 (UTC)
1954年8月22日。而馬來西亞華校教師會總會,簡稱「教總」,成立於1951年 12月25日。這個條目會是「董教總」的子條目。—Ucscam (留言) 2010年3月6日 (六) 03:55 (UTC)
- 察已刪之物,僅見其內容匱乏,未符既定,恕難從命。—J.Wong 2010年3月6日 (六) 05:35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6:42 (UTC)
- 關注度也沒有不足,此外,討論者指,編輯「Shizhao」(即署名「百無一用是書生」) 聲稱條目「缺乏媒體關注度」,但香港配音員是幕後工作,沒有「新聞、書籍、學術、圖像」的紀錄,「沒有任何媒體報道」是極度正常的。討論者認為中文維基用這些藉口去提刪一個配音員的配音紀錄是不尊重有關行業的本質。--xxxx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21:34 (UTC)
- (!)意見 - 既然「沒有任何媒體報道」,關注度從哪裡得來?--Mewaqua 2010年3月13日 (六) 13:43 (UTC)
- (!)意見 - 更正,部分無線電視的劇集片尾名單亦有公開他們的名字,還有,請仔細地看了整個討論後再說吧!--xxxx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21:34 (UTC)
- 姑勿論《楊善諭》合則否,百科為文,當有正文略而紹之,始匹曰文,然察畢全文,僅有一句。如斯者,足乎?難道其可復焉?恕難從命,請回。—J.Wong 2010年3月13日 (六) 15:34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6:43 (UTC)
- 理由同上。--xxxx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21:34 (UTC)
- (!)意見 - 沒有記錯的話,有一次是某維基人話不編陳繼恆後,之後向其他一些維基人作人身攻擊而引起的.--馮淡水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5:29 (UTC)
- 拒君所請,其由若上。—J.Wong 2010年3月13日 (六) 15:48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6:43 (UTC)
- 理由同上。--xxxx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21:34 (UTC)
- 拒君所請,其由若上。—J.Wong 2010年3月13日 (六) 15:54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6:43 (UTC)
- 理由同上。--xxxx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21:34 (UTC)
- 拒君所請,其由若上。—J.Wong 2010年3月13日 (六) 15:5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6:43 (UTC)
- 理由同上。--xxxx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21:34 (UTC)
- 拒君所請,其由若上。—J.Wong 2010年3月13日 (六) 16:11 (UTC)
- 狀態: 發還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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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3月8日的提刪理由是「30天過期關注度」,討論傾向保留;3月16日有人再提刪,理由是「廣告」,尚在討論中,本人曾提出內容不似廣告。現以G11為理由快刪,似乎有點問題。可否待討論完結才決定是否刪除?—祁勳 (留言) 2010年3月19日 (五) 03:44 (UTC)
- 內容確非明顯廣告,乃發還重議。三月八日者早逾一週,三月十六日者則將近一週,故皆不重開,並置於今日。—J.Wong 2010年3月19日 (五) 11:45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28日 (日) 02:04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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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CSD G15 沒有對應內容頁面的討論頁 及 CSD G12 unambiguous copyright infringement。要求重新刪除此頁。—116.49.139.1 (留言) 2010年3月20日 (六) 01:16 (UTC)
- 茲非孤立,所援不當,又他山之例,非合於斯矣,遂所請全卻。—J.Wong 2010年3月22日 (一) 16:43 (UTC)
該條目不設討論頁,是為「沒有對應內容頁面的討論頁」也,貧道乃依字面解。若按閣下所想,則該例應改為「討論頁不對應內容頁面」。故按普通法原則,貧道應上訴得直。閣下用文言文回應,或許不熟語體文文法。至於CSD G12,乃官方所訂,中文維基亦適用也。中文維基訂定之快刪條款,應按英文官方為準,閣下之說法無視官方之存在,應引咎辭職以謝官方!該條目侵犯版權,不除不可!—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6.49.149.56(對話 貢獻)於2010年3月23日 (二) 10:47加入。
- 君或有所誤解,茲非討論頁,而乃內容頁,故曰所援不當。此文未見不清,君當然也。夫維基計劃,咸相獨立,未嘗相干,更無官方之說,許君誤解矣。今已列之於侵權核查頁。如斯者,悉按例處之。—J.Wong 2010年3月23日 (二) 16:09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28日 (日) 02:04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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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2],應該是該論壇抄襲本維基條目。小希~* (留言) 2010年3月22日 (一) 00:30 (UTC)—小希~* (留言) 2010年3月22日 (一) 00:30 (UTC)
- 請問閣下所列鏈結有何之用?—J.Wong 2010年3月23日 (二) 16:18 (UTC)
- 管理員以侵權為由刪除本頁面,而事實上是該網站抄襲本維基條目(比較一下發貼時間和8月13日的版本)小希~* (留言) 2010年3月24日 (三) 00:21 (UTC)
- 雖非侵權,然與《旋風管家角色列表》所載相同,故不復之矣。—J.Wong 2010年3月24日 (三) 09:43 (UTC)
- 根據討論頁,分割條目、翻譯日文版本。小希~* (留言) 2010年3月24日 (三) 12:44 (UTC)
- 如此何干?察《旋風管家角色列表》,今未宜分矣。—J.Wong 2010年3月24日 (三) 15:10 (UTC)
- 根據討論頁,分割條目、翻譯日文版本。小希~* (留言) 2010年3月24日 (三) 12:44 (UTC)
- 雖非侵權,然與《旋風管家角色列表》所載相同,故不復之矣。—J.Wong 2010年3月24日 (三) 09:43 (UTC)
- 管理員以侵權為由刪除本頁面,而事實上是該網站抄襲本維基條目(比較一下發貼時間和8月13日的版本)小希~* (留言) 2010年3月24日 (三) 00:21 (UTC)
- 請問閣下所列鏈結有何之用?—J.Wong 2010年3月23日 (二) 16:18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28日 (日) 02:04 (UTC)
- 狀態: 未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本來就符合關注度,被管理員無理刪除—某生 (留言) 2010年3月22日 (一) 06:22 (UTC)
- 依上所列,用戶不應僅因反對存廢討論結果而再以已載於討論之理由遞案於斯,遂告無效。—J.Wong 2010年3月23日 (二) 16:35 (UTC)
- 這就足以證明了管理員處理時根本沒有認真處理。某生 (留言) 2010年3月27日 (六) 17:12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3月28日 (日) 02:04 (UTC)
- 狀態: 未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該條目被不合理刪除,她在香港娛樂圈尚有一定知名度,她的演出資料亦會作隨時更新。—LimCl203 (留言) 2010年3月25日 (四) 10:24 (UTC)
- 已提出異議,對J.Wong處事提出嚴正抗議,並要求再重新覆核。 LimCl203 (留言) 2010年3月28日 (日) 09:20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J.Wong 2010年4月3日 (六) 06:56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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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無理刪除—Emcc83 (留言) 2010年3月31日 (三) 13:28 (UTC)
- 該條目經2010年3月23日存廢討論刪除,依上所列,「用戶不應僅因反對存廢討論結果而再以已載於討論之理由遞案於斯」。請提出新的理由證明應當恢復該條目。—Wcam (留言) 2010年3月31日 (三) 15:42 (UTC)
- 原條目討論意見是建議更改條目名稱,而管理員無理由刪除本條目(已對其投訴),屬違規操作,所以本人認為要求提供新的理由是不合適的。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1日 (四) 04:59 (UTC)
- 「建議更改條目名稱」是本人的提議,只是認為條目名有問題,沒有建議保留的意思。原提刪理由是過期關注度,故被刪是合理的—祁勳 (留言) 2010年4月1日 (四) 05:18 (UTC)
- 「若於2010年1月24日(本模板放置30天)後仍未有改善,可提報存廢討論,以取得共識決定是否保留。」本條目於1月24日前,增加過參考資料,24日後又增加圖集等內容。在此情形下,仍舊進行存廢討論本身就是個錯誤。提交存廢討論後,並沒有意見要求刪除本條目,所以本人認為管理員不僅沒有盡到管理的義務,還存在濫用職權刪除條目嫌疑。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1日 (四) 06:06 (UTC)
-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Wcam (留言) 2010年4月3日 (六) 09:21 (UTC)
黃金城 美女麻將 [3]—Extud (留言) 2010年4月2日 (五) 15:20 (UTC)
- 既有張雅婷,誠毋須立之,遂持原定。—J.Wong 2010年4月3日 (六) 07:0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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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侵權問題: 就我創建的頁面條目, 被維基人Wing 提出懷疑抄襲 vsuch.com 內的一篇文章, 該文章是取材自Bottega Veneta 公司向媒體發放有關品牌歷史的新聞稿, 原原本本的紀錄上載. 至於我所上傳的文章, 本人自己根據 US Wikipedia 上有關 Bottega Veneta 的內容, 翻譯成中文版本. 我跟另一維基人 祁勛 (他就我的條目作出覆改)提出理由, 他建議我到此要求批准保留我的頁面. 我的文章內容確實是自己翻譯的. 懇請閣下能予以保留. 謝謝.—Bvhk hongkong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04:14 (UTC)
- OTRS已經確認授權。--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0年4月15日 (四) 04:41 (UTC)
- 狀態: 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被懷疑抄襲複製其他網站的內容,但我是該文章外部原文本的版權所有者,而且另外網站的用戶也是使用同一個用戶名,請覆核。我向驗證條目版權的維基百科人「祁勛」或Nivekin請求幫助,此人並未及時回復我的問題,不抱著幫助用戶的態度,沒以正確的態度處理問題。我希望維基百科能予以幫助,節省投稿用戶時間。如果需要我授權給維基百科使用文章內容,請告知如何授權,或從哪裡找到授權文本。謝謝!
Pmet—Pmet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7:45 (UTC)
- 復於Pilip君。—J.Wong 2010年4月16日 (五) 23:07 (UTC)
- 狀態: 未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Syiswang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07:20 (UTC)
OK, I can't do this - I just can't understand what should I do here. My request is simple: please don't delete my pages for 瀋陽國際學校, both in English and Chinese. I am not a technical personal, so it is very hard for me to follow the rulls. If could help to make the change, please do. and I thank you for your help much! Syiswang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07:20 (UTC)syiswang
- Please provide the notability evidence of 瀋陽國際學校. You can read Wikipedia:關注度 or en:Wikipedia:Notability for more instructions. --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0年4月15日 (四) 04:39 (UTC)
- I can't read Chinese well enough to understand what to do. Thanks to the help from you, I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now. Please release the page so I can improve it according to wiki rules. Thanks! Syiswang (留言) 2010年4月15日 (四) 06:10 (UTC)
- Please provide some reliable sources on 瀋陽國際學校 which are published by third party here. Or I'll not undelete this article. --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0年4月15日 (四) 14:28 (UTC)
- The deleted revisions are not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of Notability.—J.Wong 2010年4月16日 (五) 23:24 (UTC)
- Please provide some reliable sources on 瀋陽國際學校 which are published by third party here. Or I'll not undelete this article. --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0年4月15日 (四) 14:28 (UTC)
因為當時討論仍未有共識就被刪去,因此懇請重建,謝謝!
連結如下: http://zh.wikipedia.org/zh-hk/Wikipedia:%E9%A0%81%E9%9D%A2%E5%AD%98%E5%BB%A2%E8%A8%8E%E8%AB%96/%E8%A8%98%E9%8C%84/2010/01/11#.E6.A5.8A.E5.96.84.E8.AB.AD :—xxxx (留言) 2010年4月16日 (五) 21:34 (UTC)
- 文未符規,論之所述,共識業成,未見疑處,恕難遂願。—J.Wong 2010年4月16日 (五) 23:38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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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此條目創建於2004年10月,根據2007年5月26日討論結果,已經確定保留,到2009年12月15日,該條目並無原則性變化,因此2009年12月22日的刪除操作應當撤銷。目前豆瓣等網站所引用的說明皆源自此條目。本人曾經是此條目的主要編輯者,如果需要補充資料或其它信息,可以在對話頁留言或者按照用戶頁所留信息給我發電子郵件。今年一月,User:purefire曾經在互助客棧提出疑問,但是沒有得到管理員的最後答覆。—藍色理想@ZJU113還我飄渺水雲間BBS條目! 2010年4月12日 (一) 07:29 (UTC)
- 據《關注度指引》,文須有文,述之其詳。唯察其史,並未見之。恕難從命。—J.Wong 2010年4月16日 (五) 23:18 (UTC)
我是浙大學生,支持恢復。這是浙大的一個論壇。HenryXVII (留言) 2010年4月17日 (六) 11:17 (UTC)
- 抱歉,一直未有看到閣下留言。請參閱關注度指引。總而言之,此文未符要求,遂未可復之。附筆︰中文無所謂標準與否。—J.Wong 2010年4月20日 (二) 07:36 (UTC)
- 我有以下疑問:一、是否存廢覆核為管理員一票制,只要一名管理員否決即可?二、關於關注度指引,飄渺水雲間BBS是CERNET現存最大的非官方BBS,Google有超過34萬相關連結(如果你能在這34萬中指出超過三十分之一的無關條目,我就撤銷我的覆核請求),請問如果證明這個條目關注度不夠?三、根據指引,需要覆核申請者提出覆核理由,但是管理員卻不需要舉證,僅憑唯察其史,就終止用戶的覆核請求,是否管理員也應該舉證?證明條目確屬關注度不夠?--藍色理想@ZJU113還我飄渺水雲間BBS條目! 2010年4月20日 (二) 08:29 (UTC)
- 抱歉,一直未有看到閣下留言。請參閱關注度指引。總而言之,此文未符要求,遂未可復之。附筆︰中文無所謂標準與否。—J.Wong 2010年4月20日 (二) 07:36 (UTC)
- 看了相關搜尋結果,我認為關注度足夠,支持恢復,但因為刪除討論時多數人支持刪除。所以建議如果能在增加引用相關媒體或其他來源的報導會更符合履核請求的要求。--ffaarr (talk) 2010年4月20日 (二) 08:52 (UTC)
- 考慮到新聞搜索的結果,該BBS在多個社會熱點事件中發揮了較大的影響,並且得到了多方可靠來源的持續有效關注(雖然單個事件構不成持續關注,但多個事件已能構成持續關注)。因此,我認為這篇條目滿足關注度指引的要求,故響應作者請求,予以恢復。但請作者及時改善條目,補充來源。--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0年4月20日 (二) 11:36 (UTC)
- 善哉。我會持續改進該條目。感謝!另,關注度條目討論至今,未有反對意見,我將加入討論的增加內容至主條目,如有謬誤,敬請斧正。--purefire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2:59 (UTC)
- 謝謝大家的支持,我也會幫助purefire改進條目質量的。--藍色理想 @ZJU113 2010年4月22日 (四) 05:00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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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這是一所成都很有名的小學,不少文學作品也提到過。而且刪除討論只有一個意見,而沒有人支持或反對,未達成共識,故望恢復。—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10年4月25日 (日) 13:34 (UTC)
- 相關紀錄伍翔
- 覆核理由:已從新編寫了一篇文章,存在TEMP里,請複查!!!--PmetPmet 2010年4月22日 (四) 05:00 (UTC)
- 侵權條目自有程序處理,未應干預。茲告無效。—J.Wong 2010年4月26日 (一) 06:40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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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他是我崇拜的建築師,可能還沒有很大的知名度,想讓更多人了解建築世界。—Diabloage50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2:31 (UTC)
- 請閱《關注度》,據此所定,文須得文,述之於詳,然察其史,並未見之。恕難遂願。—J.Wong 2010年4月27日 (二) 02:31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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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頁面存廢討論]的結果為保留至期限,而到期後未再討論即遭刪除。—Dodd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8:42 (UTC)
- 曾議其存廢於四月一日及四月十八日,首次乃因期之未至,而獲保留;及四月十八,再論,四月廿五,刪之。似未符君之所言,君有所誤解乎?—J.Wong 2010年4月26日 (一) 06:50 (UTC)
- 然四月二十五日並無再行討論,即遭刪除,且個人認為前刪除理由不甚恰當。故提恢復。--Dodd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1:09 (UTC)
- 君確有誤解。屆四月十八而再論。及七日,斯行其果,並無疑處。非無再議而刪之,君所述與實未符矣。何以言其由未妥?未妥安在?—J.Wong 2010年4月27日 (二) 02:17 (UTC)
- 18日提出討論,七日畢乃應於26日刪除,然未及26日即遭刪除,使余未及參與投票與討論。況「詩文學」本屬文學類小眾,又該條目又屬「現代詩」類,乃少數中之少數。然條目中本有報導引述等資料,自有關注度之證,難以認同因「關注度不足」之由提刪。故提覆核。--Dodd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19:26 (UTC)
- 曾議其存廢於四月一日及四月十八日,首次乃因期之未至,而獲保留;及四月十八,再論,四月廿五,刪之。似未符君之所言,君有所誤解乎?—J.Wong 2010年4月26日 (一) 06:50 (UTC)
- 及第七日,處之,素如斯矣。紅樓詩社者,組織也,非詩文學耳。察物之已刪,未見所援以。請閱《關注度》,悉例而知之未符矣。—J.Wong 2010年4月28日 (三) 03:09 (UTC)
- 狀態: 未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本人絕對沒有危害性、你們對本人的控告令本人萬分震惱!我做的條目是有意義的我只是想令別人記得曾經有一位名人叫莫錦貴、他的經歷能令人知道努力一定有回報!我的字句並無傷害性質!更無抄寫別人文章!最後轉載的部分也例明從香港雅虎轉載!我做的條目是有意義的,但你們令我感到很侮辱!請維基百科給我的新條目實行.—Interneter (留言) 2010年5月5日 (三) 10:19 (UTC)
莫錦貴這個條目沒有存在和刪除的記錄,請問您是否是指您的用戶討論頁的內容,如果是的話,那個頁面還在討論中,尚未刪除,請至存廢討論參與討論。--ffaarr (talk) 2010年5月5日 (三) 12:13 (UTC)
- 其存廢討論仍在進行,又無任何相關紀錄,遂告無效。—J.Wong 2010年5月9日 (日) 05:50 (UTC)
- 狀態: 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有{{Asia-scientist-stub}}、{{Africa-scientist-stub}}和{{Europe-scientist-stub}},卻因為一時沒有美洲科學家小作品,而刪除這個模板,實屬不智。—Quest for Truth (留言) 2010年5月8日 (六) 19:00 (UTC)
- 復而發還存廢討論。—J.Wong 2010年5月9日 (日) 06:44 (UTC)
- 狀態: 未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一行禪師(Venerable Thich Nhat Hanh)是當代一位旅居法國的越南佛教大師,畢生致力和平,及在世界各地(包括香港)提倡正念生活之藝術,為達賴喇嘛外在世界知名的僧侶,華文世界的維基百科應該記錄他對人類的貢獻。一行禪師的英、法、越著作甚多,其中文翻譯著作普稱作者為「一行禪師」,而非「釋一行」,故「一行禪師」的條目應該保留。—Lkmlkm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10:52 (UTC)
- 條目被刪不是因為人物不重要,而是撰寫時直接轉貼版權資料。--ffaarr (talk) 2010年4月30日 (五) 00:41 (UTC)
- 遠君所言甚是。倘若認為需要易名,請於其討論頁發起討論以求共識,後於WP:移動請求申請。—J.Wong 2010年5月9日 (日) 06:51 (UTC)
- 狀態: 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File:Cas.jpg原為民眾安全服務隊使用,user:Shizhao移動到File:CAS logo.jpg後忘了修改條目中的連結。見「File:Cas.jpg」的修訂歷史—L!tt|e+ung?\2o/O=] 2010年5月13日 (四) 22:00 (UTC)
- 已經恢復。看來是系統bug,移動後,在圖像描述頁不能顯示所使用的頁面,因此造成誤刪--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17日 (一) 03:04 (UTC)
- 狀態: 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File:Fuxing.jpg原為復興之路使用,user:Shizhao移動到File:Fuxing screenshot.jpg後忘了修改條目中的連結。見「File:Fuxing.jpg」的修訂歷史—L!tt|e+ung?\2o/O=] 2010年5月13日 (四) 22:33 (UTC)
- 已經恢復--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17日 (一) 03:13 (UTC)
- 狀態: 未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轉貼修改非原創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9%BA%E6%B0%A3%E4%BA%BA%E5%BD%A2—Cheau1123 (留言) 2010年5月15日 (六) 15:02 (UTC)
- 內容侵權,不能恢復--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17日 (一) 03:15 (UTC)
- 狀態: 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先前曾經對P-bot列出的來源頁面連結進行檢查,認為未有侵權。P-bot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機器人檢查/2010年5月5日列出的相似文句似乎是來自已經存在了三百多年的《明熹宗實錄》。—Mewaqua (留言) 2010年5月12日 (三) 14:10 (UTC)
- 復焉,確然如斯。—J.Wong 2010年5月17日 (一) 07:18 (UTC)
多項檔案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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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A (現為重定向頁或COMMON頁) 原為C條目使用,被移動到B後忘了修改條目中的連結。 見:Special:日誌/move/Shizhao
- A → B → C
- File:Friends.jpg → File:Friends titles.jpg(相關刪除紀錄) → 六人行
- File:Home Sweet Home.jpg → File:Home Sweet Home poster.jpg(相關刪除紀錄) → 家在台北
- File:Keyuan.jpg → File:Keyuan logo.jpg(相關刪除紀錄) → 科苑星空BBS
- File:LandRover.jpg → File:LandRover logo.jpg(相關刪除紀錄) → 路虎
- File:Logo7.jpg → File:Perosi Choir & Macao logo.jpg(相關刪除紀錄) → 澳門嚶鳴合唱團
- File:Populous.jpg → File:Populous poster.jpg(相關刪除紀錄) → 上帝也瘋狂3:開天闢地—L!tt|e+ung?\2o/O=] 2010年5月19日 (三) 03:41 (UTC)
- 已經全部恢復。造成困擾,十分抱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19日 (三) 14:45 (UTC)
- 狀態: 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看漏眼了,還有一個 File:Itc.jpg → File:ITC logo.jpg → 創新科技署—L!tt|e+ung?\2o/O=] 2010年5月21日 (五) 19:58 (UTC)
- 狀態: 請求取消
- User:Maxwell's demon/0.999...: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User:PV=nRT/0.999...:相關刪除紀錄·鏈入頁面
- 覆核理由:WP:CSD#R2:由條目的名字空間重定向至非條目名字空間,或將用戶頁移出條目名字空間時遺留的重定向。本頁面位於名字空間2(用戶)內,不在此條範圍之內。—達師 - 147 - 228 2010年6月6日 (日) 07:30 (UTC)
- 請細閱之,尤其後段,恰符二例,未見相悖,遂卻雅請。—J.Wong 2010年6月6日 (日) 08:17 (UTC)
- 不對。按後段,當是從0(條目)指向2(用戶)的重定向。這兩個重定向都是從2(用戶)指向0(條目)--達師 - 147 - 228 2010年6月6日 (日) 12:12 (UTC)
- 君所言有理,下誤解矣。復之,可也,唯此二渡均已棄而不用,敢問復而何用?還請述之。倘君欲成先例,以止往後誤刪者眾,則可止於此矣。—J.Wong 2010年6月6日 (日) 16:00 (UTC)
- 也罷。--達師 - 147 - 228 2010年6月7日 (一) 02:27 (UTC)
- 君所言有理,下誤解矣。復之,可也,唯此二渡均已棄而不用,敢問復而何用?還請述之。倘君欲成先例,以止往後誤刪者眾,則可止於此矣。—J.Wong 2010年6月6日 (日) 16:00 (UTC)
- 不對。按後段,當是從0(條目)指向2(用戶)的重定向。這兩個重定向都是從2(用戶)指向0(條目)--達師 - 147 - 228 2010年6月6日 (日) 12:12 (UTC)
- 請細閱之,尤其後段,恰符二例,未見相悖,遂卻雅請。—J.Wong 2010年6月6日 (日) 08:17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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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要求恢復20100525163307時的舊版本,書生以「Wikipedia:合理使用」的理由移除舊版本,但當中並無不符合之狀態,書生根本已濫用職權,來亂刪除,也不尊重上傳此檔案的使用者。——Mark85296341@留言-記錄 2010年5月30日 (日) 12:46 (UTC)
- 書生所為,在下理解,估計由於縮圖功能,該縮圖乃處於圖像頁,而模板則明言—「(圖可用以)論證和評注與該網站有關的問題」。試問焉有如斯?又,焉符《合理使用》?謝君閱之,若何?—J.Wong 2010年5月31日 (一) 15:43 (UTC)
- 一週既逾,未覆之有,乃卻所請。—J.Wong 2010年6月7日 (一) 09:27 (UTC)
- 書生所為,在下理解,估計由於縮圖功能,該縮圖乃處於圖像頁,而模板則明言—「(圖可用以)論證和評注與該網站有關的問題」。試問焉有如斯?又,焉符《合理使用》?謝君閱之,若何?—J.Wong 2010年5月31日 (一) 15:43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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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要求恢復20100525163456時的舊版本,書生以「Wikipedia:合理使用」的理由移除舊版本,但當中並無不符合之狀態,書生根本已濫用職權,來亂刪除,也不尊重上傳此檔案的使用者。——Mark85296341@留言-記錄 2010年5月30日 (日) 12:47 (UTC)
- 書生所為,在下理解,估計由於縮圖功能,該縮圖乃處於圖像頁,而模板則明言—「(圖可用以)論證和評注與該網站有關的問題」。試問焉有如斯?又,焉符《合理使用》?謝君閱之,若何?—J.Wong 2010年5月31日 (一) 15:46 (UTC)
- 一週既逾,未覆之有,乃卻所請。—J.Wong 2010年6月7日 (一) 09:27 (UTC)
- 看情況是被OS了,中文維基目前還沒有人有權限查詢OS日誌,也無權限查詢被OS的內容。如果需要查詢,請至元維基或IRC向監管員請求—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6月5日 (六) 00:17 (UTC)
- 非deleterevision (一個管理員權限)?-HW (討論 - 貢獻) DC8 2010年6月5日 (六) 06:00 (UTC)
- 非deleterevision,在本地沒有任何刪除日誌。-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6月5日 (六) 06:02 (UTC)
- 已發函查詢,請耐心等候。—J.Wong 2010年6月5日 (六) 06:09 (UTC)
- 編輯紀錄:
- 2010年5月22日 (六) 22:36 DerHexer (討論 | 貢獻 | 禁封) 小 (9,956位元組) (remove private information)
- Wikipedia_talk:管理員名單#Private_information
- —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 2010年6月6日 (日) 16:53 (UTC)
- 不是OS,OS的話,不會在歷史版本裡看到的,而且Special:Oversight里也沒有相關記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7:35 (UTC)
- 那到底是什麼?--達師 - 147 - 228 2010年6月7日 (一) 07:45 (UTC)
- 剛剛在我的用戶頁測試了一下,這個應該是通過特定版本刪除功能做的。在選定特定版本後,點擊「顯示/隱藏選定的版本」後,選擇「隱藏此版本內容」和「對管理員與普通用戶同樣應用這些設置」,然後執行刪除,就是這種結果。(我不太清楚其他管理員或者行政員是否有這個「對管理員與普通用戶同樣應用這些設置」的選項,還是這個是監管員的權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7:50 (UTC)
- 如果選擇了「對管理員與普通用戶同樣應用這些設置」,該刪除動作在日誌里不會出現,在Special:Oversight里也不會出現。不清楚其他權限是否能夠看到。也不清楚這種沒有記錄的日誌是特意這樣設置的,還是一個bug?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7:52 (UTC)
- 像是Hiderevision。執行操作的是一個監管員。--達師 - 147 - 228 2010年6月7日 (一) 08:00 (UTC)
- Hiderevision不就是os嗎?現在分開成兩種權限了?操作記錄在Special:日誌/suppress里。可能是有小bug,使用全部日誌方式找不到這個記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8:36 (UTC)
- 無錯,「隱藏管理員做出的修改(hiderevision)」就是監督員權限之一,而管理員所有乃「刪除及同反刪除頁面中的指定修訂(deleterevision)」,所以管理員及行政員並無選項「對管理員與普通用戶同樣應用這些設置」。
- 未知書生可否細察那幾個版本,後於此總括一下?—J.Wong 2010年6月7日 (一) 09:27 (UTC)
- 已向你發了郵件,請查收。因為涉及用戶隱私,請關閉這個討論--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12:33 (UTC)
- 已閱,並謹此簡列原因,該等版本牽涉某管理員所在地資料,實屬個人隱私,故獲隱藏,望此答覆可釋HW君疑慮。—J.Wong 2010年6月7日 (一) 14:45 (UTC)
- 呃……這個我用Google網頁快照看到了,我的好奇心真大--99.198.127.149 (留言) 2010年6月27日 (日) 06:47 (UTC)
- 像是Hiderevision。執行操作的是一個監管員。--達師 - 147 - 228 2010年6月7日 (一) 08:00 (UTC)
- 不是OS,OS的話,不會在歷史版本裡看到的,而且Special:Oversight里也沒有相關記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7日 (一) 07:35 (UTC)
- 非deleterevision (一個管理員權限)?-HW (討論 - 貢獻) DC8 2010年6月5日 (六) 06:00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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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之前未符合維基的格式,已經修正改善了阿.不知道那現在是那裡有問題??煩請知之.謝謝—Extud (留言) 2010年6月6日 (日) 19:41 (UTC)
- 未見相關刪除紀錄,請查看是否給錯了頁面—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6月6日 (日) 19:54 (UTC)
現在的頁面是這網址~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BC%B5%E9%9B%85%E5%A9%B7_(%E8%97%9D%E4%BA%BA)&action=edit 不知道為什麼一直被快刪.張雅婷目前也算知名的廣告模特兒,而且都算國際知名大廠的廣告.目前有桂格成長奶粉,HP 事物機,橘子工坊清潔劑,IKEA家俱,有巢氐房屋.等廣告在播出..能否告之格式外那裡有問題??謝謝—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Extud(對話 貢獻)於2010年6月7日 (一) 02:22加入。
網路搜尋 Serenagogo // serena 張雅婷 //serena anty 都可以找的到她的相關資料阿.—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Extud(對話 貢獻)於2010年6月7日 (一) 05:36加入。
- (!)意見新聞報道似乎不足—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6月7日 (一) 06:28 (UTC)
新聞報導大部是都是她所參與的活動..她有點像最熟悉的陌生人..她的廣告一直播.大家常看到.卻不知道她是誰??而且也沒有故意在炒新聞上媒體阿~~
http://vlog.xuite.net/_pub/play.php?media_id=SUdiUnpXLTIyNDY3NDEuZmx2 88水災華山 網路正妹 義賣/義拍
http://vlog.xuite.net/_pub/play.php?media_id=RzZ2SHNSLTI1MzQ2MDMuZmx2 SONY PS3開真車玩賽車 業者砸百萬改裝跑車當電玩 Extud (留言) 2010年6月7日 (一) 07:10 (UTC) EXTUD
- 察其內容,正文匱乏,反而點列之物,卻佔去其大份,失衡之餘,亦有廣告之虞。恕難從命。—J.Wong 2010年6月7日 (一) 09:57 (UTC)
藝人 有什麼正文可言..藝人不就是介紹她的作品.. 藝人模特兒會有什麼豐功偉業..所以.要看職業別吧... 那能否舉例..現在有的藝人,模特有什麼正文可言的 願告欲聞..謝謝 111.250.205.94 (留言) 2010年6月8日 (二) 05:50 (UTC) EXTUD
當然並非如此,而應有正文,君所提反該可免則免,或與正文達至平衡。斯列數例︰劉德華、容祖兒、曾志偉、王祖藍等等。敬謝閱納。—J.Wong 2010年6月8日 (二) 08:31 (UTC)
能否舉例一些年輕 剛出道不久的 模特兒阿...
而且您舉例都是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這樣也行喔 111.250.205.94 (留言) 2010年6月8日 (二) 08:36 (UTC)extud
- (!)意見:謹致部分IP用戶,維基百科的內容都有一套嚴格的規範,要證明某個條目有關注度,就得需要找到可靠的來源,不然現實中再怎麼知名也是口說無憑。而且,單純羅列數據也不會支撐起一個好條目,請各位FANS們考慮清楚。Zilong0419 (留言) 2010年6月9日 (三) 08:51 (UTC)
休息、塔 (古代)、古代塔、書寫、大於號、小於號、Wikipedia:移動戰、Wikipedia:對維基百科的批評、古埃及人、塔樓、台灣文字、政治分裂、太魯閣峽谷、糯米湯、建築產業、建築業、建築工人、古人、古人類、清單、一覽、一覽表、名單、橋塔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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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User:Ws227違反刪除規則,沒有先掛刪除模板,也沒有通知頁面創建者,擅自將這些頁面刪除[4],因此請求恢復。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6月11日 (五) 09:50 (UTC)
我是Multicharts中國的代理商沒有錯,這篇wiki主要是從英文版Wiki條目翻譯過來 http://en.wikipedia.org/wiki/Multicharts 目的只是要提供中文地區關於Multicharts這個商品的正確知識 Multicharts是國外很有名的程序化交易軟體 而且未來還會陸續補充及提供更多深入的知識,包含用來撰寫程序化交易的程序語言 Easy Language的相關知識 並非單純進行宣傳 所以我們不只提供中國地區的網址連結、也還提供繁體中文版的網址連結(事實上,我們和台灣代理商是有競爭關係的,但是我還是包含繁中版連結了)
如果說帶有網站連結的網址都會有宣傳之疑 難道 iphone的wiki頁面也不能提供Apple網站的連結嗎?
如果你們覺得我提供的網址有宣傳嫌疑,我調整了一些呈現方式 請看一下這樣可以嗎?—Alslp (留言) 2010年6月18日 (五) 02:56 (UTC)
- 今文未刪,恕無可受理。—J.Wong 2010年6月18日 (五) 03:1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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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原來該圖片由於模板不能合理使用非版權自由的圖片而被刪除,現相應模板已被修改為由冒險島和冒險島世界詞條直接調用圖片,請恢復,謝謝!—Gbcat (留言) 2010年7月21日 (三) 03:19 (UTC)
- 處理:請重新上傳,並正確填寫版權說明。--Wcam (留言) 2010年7月21日 (三) 04:26 (UTC)
- 已重新上傳。--Gbcat (留言) 2010年7月21日 (三) 05:52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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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未討論完成……管理員手快……—zy26 was here. 2010年7月23日 (五) 04:41 (UTC)
- 處理:由管理員自行判斷即使討論未完成也可以直接刪除--Istcol (留言) 2010年7月23日 (五) 17:38 (UTC)
- 第一,在存廢討論未完成,且有保留意見時,快刪不合適。第二,軟重定向的快刪準則按照Wikipedia:軟重定向的表述,不適用條目快刪的標準,而適用重定向快刪的標準。--用心閣(對話頁) 2010年7月27日 (二) 03:03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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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嘗試去編輯和新增該名目下的資料,不知道違反了維基哪條規定,而被刪除了.請回覆刪除的標準和原因.多謝.—Kelapa (留言) 2010年8月1日 (日) 02:48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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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原條目於2008年5月建立,2009年11月19日 被Alexsh以 (WP:CSD#G11: 明顯的以廣告宣傳為目而建立的頁面)速刪,但並不是經頁面存廢討論而刪除的。就條目本身,據我的記憶,原條目從2008年5月建立到2009年11月19日被速刪,曾經由多位活躍編者(可能包括Wing和PhiLiP等資深編輯)編輯過,應該是較為中立的版本, 而不會是明顯的廣告。如果確有一點廣告化,是否應該是修改而不是速刪。如果是刪除, 也應經頁面存廢討論為妥。雖然條目已重建,但總覺得Alexsh的速刪有欠公平。故建議恢復2008年5月建立的原條目,並將重建條目合併進去。請管理員覆查和考慮,謝謝。—Dshal (留言) 2010年7月30日 (五) 14:56 (UTC)
- 君所述者,廣告味甚重矣。恕難遂願。—J.Wong 2010年8月3日 (二) 10:21 (UTC)
- 奇怪,不是建議將重建條目合併進去嗎?--Dshal (留言) 2010年8月3日 (二) 14:30 (UTC)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1/today-show2.htm ,接者08月01日~08月04頁面被依此報導做了4次版本修正,但該報導僅憑單方爆料即予刊登,沒有做進一步地查證,很快的TVBS新聞於08月01日12:25做了澄清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01/8/2a9xv.html ,該報導指出警方也澄清,邊品憲的確都是以中文回答(爆料者說邊品憲故意講英文影響辦案),邊品憲也完全沒有做到筆錄,只是幫他朋友登記資料,警察只有問他,你是誰(自由時報爆料者完全不提真正打架做筆錄的朋友,居心可議),邊品憲的無名也做了澄清說明http://www.wretch.cc/blog/bbbppp/15153144 ,爆料者巧妙的利用會引起公憤的字眼與行為強加他人身上,編修者失察引用與事實不符的報導修正頁面內容,對邊品憲有欠公平。故建議恢復至2010年5月17日(一) 16:08建立的原條目,請管理員覆查和導正爆料文化,謝謝。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9%82%8A%E5%93%81%E6%86%B2&action=historysubmit&diff=13932330&oldid=13165528—118.160.172.24 (留言) 2010年8月6日 (五) 20:04 (UTC)
- 駁回,未見刪除紀錄-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8月7日 (六) 04:57 (UTC)
- 此處是頁面存廢覆核請求之所,如需討論條目內容請至條目之討論頁:Talk:邊品憲。先前已經移除條目中的不當內容。--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0年8月7日 (六) 10:26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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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有使用的模板—Liangent (留言) 2010年8月9日 (一) 07:46 (UTC)
- 《存廢討論》決刪於一月二日,然此模仍用於《壓縮軟體比較》,顯然有誤。又此模適用於眾文,而非一文。有鑒於此,翻原決並復之焉。—J.Wong 2010年8月9日 (一) 08:3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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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引用文字出處原始連結:http://www.silicon-power.com/info/info_index.php?includename=company&currlang=big5
這些文字內容以CC-BY-SA 3.0協議釋出版權 已按照維基規定修改過多次,煩請告知該如何修改才能符合規定 —61.67.145.125 (留言) 2010年8月6日 (五) 01:57 (UTC)
- 駁回;並無刪除紀錄。如欲錄入維基百科,請改來源之版權協議為CC-BY-SA 3.0,而非如今網頁所標註之All right reserved,否則勢難錄之。—J.Wong 2010年8月6日 (五) 06:24 (UTC)
- 您的意思是原始連結的網站必須標示CC-BY-SA 3.0 而非在我編輯的維基條目上嗎?謝謝61.67.145.125 (留言) 2010年8月12日 (四) 02:03 (UTC)silicon power廣穎電通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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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沒有通過正確方式轉移到zh-classical:大江時廣。恢復後導出再刪除,在zh-classical:找人導入。—Liangent (留言) 2010年8月12日 (四) 02:42 (UTC)
- 完成,已經臨時恢復並導入到zh-classical:大江時廣後,刪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8月12日 (四) 03:34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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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曾經用另外一個帳戶User:Sima's_Dog去創建一系列史書條目,後來發現其創建的條目贏世父被視為侵權刪除了,而且貌似是幾個月前事情。後來我調查原因,發現機器人把我文中引用的、作為參考部分的史記原文視為侵權依據([5]),比如「襄公二年,戎圍犬丘,世父擊之,為戎人所虜」之類的,相似的問題在召穆公中也出現機器人誤報。我一直用我自己的主號編寫大量明史人物條目(見User:Walter_Grassroot/achieve),直接翻譯文言文是我編輯的習慣,我相信這個只是典型的機器人辨別問題。謝謝。—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8月17日 (二) 01:13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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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引用的地址:http://www.qiumi.cc/about 沒有涉及到侵權,那個是球迷網官方網站的說明,而且已經加了引用說明了。望恢復,謝謝。—Zhuobing (留言) 2010年8月20日 (五) 07:08 (UTC)
- 未完成該頁面由相關版權所有人版權所有,未經許可是不得貼入採用CC-SA-BY3.0版權協議的維基百科中--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8月20日 (五) 15:28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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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沒有侵權,白河大又長期不在線。[6]明顯這網站倒過來抄襲維基百科,連結也一字不漏都抄過去,說我的條目侵權,毫無道理。現請管理員務必還我清白,我從未侵權,可查紀錄。另請白河大下次刪除前通知本人,及希望能為此事道歉。-張子房 (煮酒論英雄) 2010年8月23日 (一) 10:30 (UTC)—張子房 (煮酒論英雄) 2010年8月23日 (一) 10:30 (UTC)
- 完成,雖然在該網站稱是內容是2007年4月存檔,但明顯可見其網站連[編輯]和參考數字的鏈結也有,故應是該網站在後期抄維基百科。--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0年8月23日 (一) 10:42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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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所有資料皆為本人親手所打,無一抄襲,這個樂團雖不是國際知名,但是在所有內容上都是真實的,請求重新審核—Huangmengkai (留言) 2010年8月23日 (一) 20:17 (UTC)
- 未完成,該文在3月14日以關注度不足為理由被提刪,未見有足夠媒體報道-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8月23日 (一) 22:56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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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商業目的使用了其他來源的內容,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60.166.107.62 (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04:57 (UTC)
- 未完成如此「合理使用」已不合理-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9月1日 (三) 14:3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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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香港具有知名度之區議員。如內容有問題,應邀請試熟悉的維基人修正而非刪去。—Allen Uhomist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4:14 (UTC)
- 未完成該條目由於版權問題被刪。請考慮重寫相關內容--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9月2日 (四) 04:58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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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Free2010car09ad (留言) 2010年9月5日 (日) 08:16 (UTC)
管理員您好: 關於你們提到與某網頁內容類似一事,該網頁的內容也是本人所張貼,若有違反規定,本人深感抱歉,若本人對於內容日以修改,以介紹之方式來日以修改內容是否可以恢復本人所張貼之條目之內容。
- 該頁面尚未被刪除,WP:存廢符合處理已經被刪除的頁面-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9月5日 (日) 08:30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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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Friendliwenli (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01:30 (UTC)
「參與者事實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權協定下發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該版權協定並未限制其在這裡用GFDL的形式再度發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網時間有限,網站速度很慢,沒有及時回復。希望恢復有關頁面。
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 歡迎參與中文維基百科。您所發表的條目「《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智慧財產權案」可能轉貼了未經創用CC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協議(CC-BY-SA-3.0)或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FDL)協議發佈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如未獲原作者授權以CC-BY-SA-3.0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請您理解。 不過您還是能夠挽救那篇條目的。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內容。如果您持有異議或疑問,您可以到文章的討論頁、或當天的侵權審查頁提出說明。希望您創建新條目時能秉持原創或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切勿抄襲。謝謝您的參與,也期待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8月18日 (三) 10:25 (UTC) 「參與者事實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權協定下發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該版權協定並未限制其在這裡用GFDL的形式再度發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網時間有限,網站速度很慢,沒有及時回復。希望恢復有關頁面。
[編輯] 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 歡迎參與中文維基百科。您所發表的條目「物理學統一」可能轉貼了未經創用CC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協議(CC-BY-SA-3.0)或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FDL)協議發佈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如未獲原作者授權以CC-BY-SA-3.0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請您理解。 不過您還是能夠挽救那篇條目的。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內容。如果您持有異議或疑問,您可以到文章的討論頁、或當天的侵權審查頁提出說明。希望您創建新條目時能秉持原創或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切勿抄襲。謝謝您的參與,也期待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8月18日 (三) 10:28 (UTC) 「參與者事實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權協定下發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該版權協定並未限制其在這裡用GFDL的形式再度發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網時間有限,網站速度很慢,沒有及時回復。希望恢復有關頁面。
[編輯] 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 歡迎參與中文維基百科。您所發表的條目「超分子化學物理」可能轉貼了未經創用CC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協議(CC-BY-SA-3.0)或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FDL)協議發佈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如未獲原作者授權以CC-BY-SA-3.0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請您理解。 不過您還是能夠挽救那篇條目的。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內容。如果您持有異議或疑問,您可以到文章的討論頁、或當天的侵權審查頁提出說明。希望您創建新條目時能秉持原創或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切勿抄襲。謝謝您的參與,也期待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8月18日 (三) 10:30 (UTC) 「參與者事實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權協定下發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該版權協定並未限制其在這裡用GFDL的形式再度發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網時間有限,網站速度很慢,沒有及時回復。希望恢復有關頁面。
Friendliwenli (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01:30 (UTC)
- 查無此頁面--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9月1日 (三) 14:32 (UTC)
- 請向志願者回覆團隊系統發送郵件以證明您是版權所有者。-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9月2日 (四) 04:55 (UTC)
主題:Re請向志願者回覆團隊系統發送郵件以證明您是版權所有者
尊敬的維基網站:
將《物理學統一》、《物理學拓展》有關版權資訊及本人身份證信息提交(info-zh-hans@wikimedia.org),如需其它信息請及時聯繫本人。 維基網站是公開網站,本人歡迎公開核實驗證。 2010年5月本人製作完成《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智慧財產權案光碟,包含《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智慧財產權案、《物理學統一》、《超分子化學物理》等內容完整信息。 2010年6月14日本人親自將《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智慧財產權案光碟提交香港立法會,並得到蓋章確認回復。貴網站可以與香港立法會秘書處聯繫複製有關內容。
李文利敬上
Friendliwenli (留言) 2010年9月8日 (三) 08:10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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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此為本人一時興起的惡搞之作,據守則實不足以登百科大典,今日觀之,實是羞愧,還望速除之。—司徒伯顏 (留言) 2010年9月8日 (三) 22:57 (UTC)
- 是案非覆核,何以遞於斯?誠費解矣。現辦之於君,唯非先例焉。—J.Wong 2010年9月9日 (四) 08:23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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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著名計算機科學家 ( http://en.wikipedia.org/wiki/Jiawei_Han ),2009年 McDowell Award 獲得者 ( http://en.wikipedia.org/wiki/McDowell_Award )。另外,頁面存廢討論 ( http://zh.wikipedia.org/zh/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09/07/23#.E5.A4.A7.E5.A4.9A.E6.95.B0.E4.BA.BA.E3.80.81.E4.B8.80.E8.88.AC.E4.BA.BA ) 顯示,當時僅有二人參與投票並且沒有應有的合理的理由。—78.229.168.37 (留言) 2010年9月11日 (六) 13:31 (UTC)
- 已經恢復--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9月13日 (一) 03:46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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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資料已公佈 在趙婷網站上 http://tw.myblog.yahoo.com/zhaotingzhaoting-zhaotingzhaoting/
貼上本 著作 係採用創用 CC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NoDerivs 授權條款授權. 希望可以 覆核 謝謝 管理員—Chris913.tw (留言) 2010年9月12日 (日) 04:34 (UTC)
- 沒有找到該條目的刪除記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9月13日 (一) 03:46 (UTC)
- (*)提醒書生:他說的應該是趙婷。Zilong0419 (留言) 2010年9月15日 (三) 02:30 (UTC)
- 另外(:)回應Chris913.tw,CC-NC-ND的授權條款跟維基百科的CC-BY-SA並不相容,故無法全部將其資料引用到此。Zilong0419 (留言) 2010年9月15日 (三) 02:32 (UTC)
- 狀態: 已恢復未侵權之歷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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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常抱歉,在下沒有及時關注自己的討論頁。但是,零庫存因為「侵犯版權」被刪除是不大恰當的。在下的版本並沒有侵犯版權,侵犯版權的內容是在7月20日由220.196.55.52添加的。請複查並恢復在下的版本,謝謝。—小周(XiaoZhou)(留言) 2010年10月13日 (三) 12:20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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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因命名問題(類似數位相機照片的命名)被Commons禁止上載,故需要暫時回復圖片,以便人手上載Commons,謝謝。—Altt311 (留言) 2010年10月15日 (五) 03:07 (UTC)
- 已經恢復後重新上傳至commons:File:香雞排.JPG,再刪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0月15日 (五) 03:52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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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提刪理由不充分: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0/06。有人用了維基上某條目的內容作宣傳語, 反要刪除條目? 如若有證據指條目內容出自該新聞稿,則宜用懷疑侵權方式處理。—祁勳※留言 2010年10月14日 (四) 04:3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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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修改為百科全書之條目頁面,並將法條型式之內容列入維基文庫,如果已符合維基相關規定,請迅速移除條目頁首之警告訊息,謝謝.未修改前之版本比較鏈結<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7%A5%E6%9C%AC%E5%88%A9%E7%94%A8%E9%9B%BB%E4%BF%A1%E8%A8%AD%E5%82%99%E6%9C%8D%E5%8B%99%E5%BB%A3%E6%92%AD%E9%9B%BB%E8%A6%96%E6%B3%95&diff=14674602&oldid=14644919>—BILL CHEN (留言) 2010年10月18日 (一) 05:56 (UTC)
- 未完成:由於本條目目前並未被刪除,因此不需要在此提出,僅需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0/14#日本利用電信設備服務廣播電視法提出並討論即可。—Alberth2-汪汪 2010年10月18日 (一) 08:2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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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本作品採用創用CC組織Attribution 2.5 China Mainland許可協議進行授權。查看本許可協議的複製件,請訪問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2.5/cn/或寫信到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霍華德街543號5層創用CC組織(郵編 94105)索取。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0月27日 (三) 07:30 (UTC)—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0月27日 (三) 07:30 (UTC)
- 未完成無法確定您是版權所有人,且最後一次刪除是由於條目關注度不足-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10月27日 (三) 07:51 (UTC)
- 狀態: 原刪除理由為關注度不足,重建之頁面仍有相同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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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修改後的內容符合維基相關規則,刪去了多餘的宣傳語句並儘可能使用中立語態。但頁面仍被快速刪去。所以請管理員進一步審核。如該條目下內容中存有任何不當之處,請管理員列明詳細原因,指出不妥之處,編輯人會一一修改,直到符合標準。—124.126.198.113 (留言) 2010年10月26日 (二) 10:14 (UTC)
- 此前因為關注度不足而被刪除過,目前仍然同樣問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0月26日 (二) 12:08 (UTC)
- 未完成:原刪除理由為關注度不足,重建之頁面仍有相同之問題。—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4日 (四) 12:46 (UTC)
- 狀態: 待相關條目建立後再建立分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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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雖然目前該兩頁面分類尚未有子分類及條目,但這是即將發生並改變的頁面,建議恢復該頁面分類。—Dzb0715 ☆ ^_^ 2010年10月29日 (五) 15:07 (UTC)
- (!)意見:等相關條目建立之後再重新建立此分類也不遲。—Alberth2-汪汪 2010年10月29日 (五) 23:09 (UTC)
- 未完成:待相關條目建立後再建立分類即可。—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4日 (四) 12:46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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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不成立,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1/03進行中—祁勳※留言 2010年11月4日 (四) 09:26 (UTC)
- 原則支持此申覆,但是因為之前我已經是反對快速刪除並將之移送存廢討論,所以我當初是暫時迴避此申覆。申請者現在的建議是恢復條目重新由存廢討論處理嗎?—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0日 (三) 03:17 (UTC)
- 同意, 下同—祁勳※留言 2010年11月10日 (三) 03:52 (UTC)
- 完成已重新送交存廢討論。—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3日 (六) 07:2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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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速刪理由不成立,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1/03進行中—祁勳※留言 2010年11月4日 (四) 09:27 (UTC)
- 完成已重新送交存廢討論。—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3日 (六) 07:27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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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同上面的「維基人」,發表意見、投票等都請發到上面。—t8 2010年11月11日 (四) 23:33 (UTC)
- 未完成:一樣建議至互助客棧提出討論。—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3日 (六) 07:43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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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維基人」和「維基百科人」應重定向到「維基百科#參與計畫人員」。
英文的Wikipedian就重定向到了en:Wikipedia,Wikipedians重定向到了en:Wikipedians#Community,更加友好;德語也是重定向到de:Wikipedia#Autoren。法語、西班牙語等則是跨名字重定向到他們語言版本的Wikipedia:維基百科人。總之,沒有找到哪個語言版本是刪除留空甚至白紙保護的。
搜索一下(已經去掉了wikipedia.org和相關站點),「維基人」即使在維基項目之外也用得非常多。作為一個有一定知名度的詞語,重定向到「維基百科#參與計畫人員」是很合理的,也不違背自我提及。現在重定向到維基百科#參與計畫人員後,如果有人修改成跨名字重定向,你可以半保護或全保護。但總之,刪除留空白紙保護則不是一個好手段。
比如有用戶看到了「維基人」不知道是什麼,他就來這裡,進入「維基人」條目,你重定向到「維基百科#參與計畫人員」,這樣會更加友好。—t8 2010年11月11日 (四) 23:33 (UTC)
- 未完成:這個問題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中先後被提出三次(2009/06/19、2009/09/23、2009/11/29),就這三次的討論看來,刪除的共識是存在的;但是你的理由確實也是有某些道理,建議可以至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提出讓社群一起討論。—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3日 (六) 07:41 (UTC)
- 看了一下Special:已保護標題,有太多不該白紙保護的標題了,有很多比這個更應該取消白紙保護,有些在英文都有對應的條目或者重定向頁的。
- Alberth2等如果願意可以看看去重新審核一下Special:已保護標題,咱是累了。
- 有時候這個人確實有一定知名度,或者知名度差了一點可能是某一件事的一部分(可以重定向,重定向頁不要求知名度),或者未來可能會有「潛力」,就不應白紙保護。如果創建者把可能有知名度的條目寫得像廣告而且反覆創建,你最多可以去封IP啊,怎麼白紙保護條目呢。
- 用戶好端端地想建條目卻建不了(對於確實有知名度的,不是「搗亂」的),要進行繁瑣的申請,長久下去,誰還願意編輯你中文維基百科?如果中文維基百科這種排斥性的、違背「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精神的行為繼續蔓延,只怕編輯和瀏覽者會越來越少。—t8 2010年11月13日 (六) 18:45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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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請求取消白紙保護並重定向到李宇春。之前春哥被認為違反生者傳記,是「負面評價」,導致白紙保護。現在此理由已消失。「春哥」是大陸網友對李宇春的一個極其廣泛的戲稱,且未必是貶低,李宇春#中性魅力也提到,李宇春本人也不介意這種稱呼。現在連春哥教也出來了,「春哥」這個詞在大陸已經形成了一股強大的網絡文化,卻在維基百科被白紙保護,實在有點老古董了。—t8 2010年11月11日 (四) 23:33 (UTC)
Wikipedia:重定向#我們什麼時候刪除重定向?明確提出了個例子,和這裡及其相似:
例如將Dubya(因為布什經常愛說ya,ya,美國人為他起的綽號)重定向到布什可能有些人認為會是冒犯了,但可以產生意外連結並防止出現重複條目,對某些人也有幫助,就不應該刪除。
所以這個其實可以快速恢復,刪除和白紙保護完全違反規定。理由本身就不存在,本來就不是冒犯。就算確實是冒犯李宇春,按規定也應該保留。—t8 2010年11月13日 (六) 17:47 (UTC)
- 已經解除保護。但是之前的刪除和保護是因為多次刪除重建,故此不能恢復刪除的版本--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5日 (一) 03:19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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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本人來自北京,本人絕對是鄧之鑂的原創者,本人絕對沒有侵犯版權,鄧之鑂曾發表在:
- http://baike.baidu.com/view/1551270.htm 鄧之鑂_百度百科 (該文中有本人與文章主人公的合影照片)
- http://www.wikilib.com/wiki/鄧之鑂 (該文中有本人與文章主人公的合影照片、E-mail及行動電話號碼)
- http://www.dajingyu.com/wiki/鄧之鑂 (該文中有本人中有本人與文章主人公的合影照片、E-mail及行動電話號碼)
- http://wiki.keyin.cn/index.php/鄧之鑂 (該文中有本人中有本人與文章主人公的合影照片、E-mail及行動電話號碼)
- 懇望儘快查實,儘快在貴站通過恢復發表,謝謝!
- 本作品採用創用CC組織Attribution 2.5 China Mainland許可協議進行授權。查看本許可協議的複製件,請訪問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2.5/cn/或寫信到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霍華德街543號5層創用CC組織(郵編 94105)索取。
- 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1月16日 (二) 09:16 (UTC)—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1月16日 (二) 09:16 (UTC)
- 未完成:之前已經提過,最後此條目被刪除的原因是關注度不足,並非版權之問題;此外,如果同樣的內容曾經在發表在上述網站,現在可能反而會有版權之問題。-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6日 (二) 09:30 (UTC)
http://baike.baidu.com/view/1549638.htm 陳一白_百度百科
http://www.wikilib.com/wiki/陳一白 (文章中有本人E-mail及行動電話號碼)
http://www.dajingyu.com/wiki/陳一白 (文章中有本人E-mail及行動電話號碼)
http://wiki.keyin.cn/index.php/陳一白 (文章中有本人E-mail及行動電話號碼)
懇望儘快查實,儘快在貴站通過發表,謝謝!
<a rel="license" href="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2.5/cn/"><img alt="創用CC許可協議" style="border-width:0" src="http://i.creativecommons.org/l/by-sa/2.5/cn/88x31.png" /></a>
本作品採用<a rel="license" href="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2.5/cn/">創用CCAttribution-ShareAlike 2.5 China Mainland許可協議</a>進行許可。
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1月16日 (二) 08:11 (UTC)—WashingTong (留言) 2010年11月16日 (二) 08:11 (UTC)
- 未完成:本頁面尚未被刪除,建議先閱讀Wikipedia:版權常見問題解答。—Alberth2-汪汪 2010年11月17日 (三) 02:1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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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刪除者所持的理由是「曾經依存廢討論被刪除的重建內容」,但上一次存廢討論已經是早於一年前,有濫用有關理由進行速刪之嫌。希望能夠推翻速刪的決定,如要提刪應交到存廢討論處理。(詳見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林婉霞被「殺」案的討論。)—Hargau (留言) 2010年11月26日 (五) 10:4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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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早前之討論要求於12月31日提出恢復要求,或許管理員可留待十二月三十一日處理。—HW (留言 - 貢獻) 香港維基侵權案 2010年11月24日 (三) 11:58 (UTC)
- 未完成:建議等2011年再提請求,否則這請求掛在這邊一個月都不處理也不存檔是挺奇怪的。-Alberth2 汪汪 2010年11月26日 (五) 17:53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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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侵權頁面。—安可 留言請按此 2010年11月29日 (一) 04:02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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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侵權頁面—安可 留言請按此 2010年11月29日 (一) 04:02 (UTC)
20101118-Asian Taekwondo Union's News (Shocking Act of Deception by Chinese Taipei).jp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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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是維基新用戶,還不會使用維基電腦語法,我知道不是自動確認用戶不能表示保留或刪除,但可以表達意見跟留言。我是電腦語法寫錯了,應該申請恢復討論頁面,結果變成發表新的意見,我不知道也不敢隨意亂篩除新頁面與恢復舊意見,麻煩管理員協助,謝謝。很抱歉造成管理員的困擾。我會努力學習的。 留言者 K 2010年11月21日 (日) 17:52 (UTC)
- 請複查頁面名稱,未見此頁面-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11月24日 (三) 13:30 (UTC)
- 未完成:用戶應是針對File:20101118-Asian Taekwondo Union's News (Shocking Act of Deception by Chinese Taipei).jpg之存廢討論發表意見,目前討論仍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10/11/19在進行中,不需至此提出。-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1日 (三) 06:0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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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提供多個媒體訪問以證關注度, 包括 第一財經周刊:囧製片人—祁勳※留言 2010年11月10日 (三) 10:19 (UTC)
- 這篇報道說的是該片的製作人,而不是該片。而且一篇報道未免太弱,不是被新聞報道的所有人事物都有建立條目的必要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1日 (四) 03:53 (UTC)
- 如細看內容, 訪問內都是製作人談該片風格, 內容, 經營模式. 另[動漫新媒體拷問 持久收益模式缺失資本對接〔投資中國〕指一日一囧「一度引發了國內的「囧文化」熱潮」;病毒式傳播「囧」文化 創網絡營銷新模式專訪劉洋談的也是一日一囧的經營。—祁勳※留言 2010年11月11日 (四) 06:58 (UTC)
- 這篇報道說的是該片的製作人,而不是該片。而且一篇報道未免太弱,不是被新聞報道的所有人事物都有建立條目的必要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1月11日 (四) 03:53 (UTC)
- 未完成:提出超過兩週,至今仍未獲得管理員之處理。-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1日 (三) 06:0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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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非侵權頁面。—安可 留言請按此 2010年11月29日 (一) 04:01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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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未涉及侵權及廣告—SHE Tech. (留言) 2010年12月6日 (一) 03:50 (UTC)
- 未完成關注度不足之內容和自我宣傳內容可被視為廣告。另外請注意,帶有宣傳意味的用戶名是不合適的,請立即至WP:更改用戶名聯繫行政員進行更改否則可能招致封禁。-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12月6日 (一) 04:12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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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2/01內決定為保留, 是否誤刪?—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8日 (三) 18:28 (UTC)
- 狀態: 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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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違反R2提刪只用於條目的要求—HW (留言 - 貢獻) 香港維基侵權案 2010年12月16日 (四) 10:39 (UTC)
- (!)意見:就我的理解,R2似乎應該是適用於所有的重定向頁面?-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16日 (四) 14:31 (UTC)
- (*)提醒,方針如下,留意粗底線:
「 | R2. 跨名字空間重定向。
由條目的名字空間重定向至非條目名字空間,或將用戶頁移出條目名字空間時遺留的重定向。(有時新加入的維基人偶爾會在主條目空間誤建用戶頁。使用「移動」頁面工具將用戶頁移回用戶名字空間會保留頁面歷史,在刪除遺留的重定向頁前,考慮保留一到兩天。) |
」 |
- 現依方針,提請恢復,如非如此,應當討論。-HW (留言 - 貢獻) 香港維基侵權案 2010年12月18日 (六) 05:52 (UTC)
- (!)意見:R2上一行有提到「重定向頁 以下標準適用於所有的重定向頁面。」,此外,R2內的第一句話「由條目的名......」只是其中一項標準,因為後面還接著「或」,因此我認為應不只侷限於條目頁面。不過,我想可能還得重新找到當初訂此項標準時的討論,才能推出當時完整的想法;我也認同某些情況下跨名字空間的重定向應該是有意義的,或是直接在方針討論中重新探討此標準的範圍會比較有意義。-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19日 (日) 06:09 (UTC)
- 一、呈請者,請列明頁名。該頁無常,未宜置此,實有礙審核。敬請注意。二、快速刪除守則款R2,確應以條目空間為主。此款無疑僅適用於條目空間之重定向,未適他者。惟是案者,無確實所請,又所涉廣甚,乃緩是請,並促修是例。重定向之有誤者,絕未限於條目,何以僅賦權如是?誠無疑大增存廢討論之提案而無實義也。—J.Wong 2010年12月20日 (一) 06:57 (UTC)
- 狀態: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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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因為沒有此條目所以想重新創見—Fackyon (留言) 2010年12月26日 (日) 06:56 (UTC)
- 本頁非請求保護頁面,所謁無效,還請移玉辦之。—J.Wong 2010年12月26日 (日) 15:52 (UTC)
- 狀態: 發還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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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全國滑冰比賽冠軍, 已有新華網及新華社的報導—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24日 (五) 00:40 (UTC)
- 雖有援據,惟述僅略,難稱效存,乃卻是請。—J.Wong 2010年12月24日 (五) 08:53 (UTC)
- 請到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關注度: 運動員進行有關之討論。—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01:15 (UTC)
- 看了存廢討論程序,二個支持刪除者提出的時間較條目修改增加的時間為早。在程序上似不應直接決定刪除,且目前互助客棧已在重新討論,已恢復讓大家重新檢視。ffaarr (talk) 2010年12月31日 (五) 01:20 (UTC)
- 現問題似在何如定義《關注度指引》之「有效簡介」。縱援據在後,實亦無止之於有違「有效簡介」之《關注度指引》。奈復之矣。如斯者,則當發還,容定之合乎「有效簡介」與否於眾。—J.Wong 2010年12月31日 (五) 03:53 (UTC)
- 要不要再交存廢討論?—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07:45 (UTC)
- 詳細與否,人各有見,勢難如一,今發還之,望眾議爾而定其格,並成先例之可援者。—J.Wong 2010年12月31日 (五) 08:25 (UTC)
- 那最好交存廢討論重議〔我要投保留票,不便提刪,請那位幫忙提一下〕—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08:40 (UTC)
- 請到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關注度: 運動員進行有關之討論。—Nivekin※請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01:15 (UTC)
- 雖有援據,惟述僅略,難稱效存,乃卻是請。—J.Wong 2010年12月24日 (五) 08:53 (UTC)
- 發還重議的確比較合理,謝謝wong將之發還。ffaarr (talk) 2010年12月31日 (五) 14:3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