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制度
香港政治制度是指由1842年开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统治下殖民地时期和1997年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的香港政治,贯切其中的最大特色是殖民地时代创立的行政主导制:香港总督由英国委任[1],身兼政府首长[2]、驻军统帅[2]、(实际上只是咨询机构的)立法机关主席[3],是英国君主在香港的全权代表,掌控行政权、立法权、军队统帅权,唯独需派人担任法官[4]。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属香港政府为争取民心,试图组织民选议会,但周恩来担心香港成为如新加坡一样有自治权的自治领(Dominion)反对而作罢[5],原先的议会被降格为打点市容的市政局。到殖民地时代末期,香港立法局部分议员是由间接民选产生,但只负责被动盖章和进諌[6]。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中国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其宪制性文件,而政制的其中一部份是香港政治委任制度。
殖民地建立初期,香港政制全由英国人发展及管理,后来渐有本地华人参与。香港的主权归属问题在20世纪末受到国际关注,中国和英国经过近20年磋商,最后在1984年签定《中英联合声明》,决定于1997年进行主权移交,结束香港一百五十多年的殖民地历史。
主权移交后,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以一国两制形式平衡两地之间政治、经济和社会上的差异。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争议,多数涉及在宪制性文件《基本法》的架构下,香港民主发展的方案和步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2021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香港选举制度发生极大改变,部分人认为一国两制正式迈向一国一制[7][8]。
殖民地时期
编辑香港原属广东的一部分,满清时期属新安县管辖。自1842年起,清政府于鸦片战争战败后被逼与英国先后签署《南京条约》、《北京条约》把香港岛及九龙半岛的统治权永久割让和授予英国,1898年更签署《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把新界租给英国,为期99年。
香港殖民地成立后,其政治制度主要根据《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两份文件建立。开埠初期至八十年代初港督的权力很大,是英国皇室在香港的全权代理人。港督之下有行政局和立法局:行政局是协助港督决策的机构,所有重要决策均由港督会同行政局作出;立法局名曰立法,但其实只是港督的谘询机构,因所有立法局议员都是由政府委任,所以政府在立法时有绝对的控制权。由于当时港督有权力去委任行政局及立法局的议员以及法官,加上港督也是行政局及立法局的当然主席,因此港督以政府首长之名控制行政、立法及司法权力,并非三权分立。到殖民时代后期,港督只保留政府首长一职;立法会主席由间接民选产生的议员选出;但首席大法官依然由港督委任。此制度基本上于香港主权移交后依然保留。
早期香港政治制度由英国人全权控制,到了1884年,首位华人(伍廷芳)被委任为立法局议员;至1926年,首位华人(周寿臣)被委任为行政局议员。
在太平洋战争中,英、华共同抗日而产生出本土归属感。香港重光后,总督杨慕琦于1946年5日为争取香港市民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支持;同时洗擦统治不善令殖民地沦陷的耻辱,杨慕琦于同年8月28日发表一份政治制度改革方案,史称《杨慕琦计划》。计划内容主要是建立一个由民选议员组成的香港议会,但由于英国内部担心此举将会选出亲中反英的议会,故计划并未得到广泛认同。1949年,中国大陆政治局势的变化,促使计划的搁置。计划中的正常议会被逼降格为打点市容的市政局。
1960年代,香港的市政议会:市政局首次实行选举,让合资格的选民选出代表他们的议员,参与决定市政政策,但由于选民资格具一定门槛,一般大众没有选举权。
1970年代,前港督麦理浩推出在香港推行代议政制的概念,让市民有参政的权利。另一方面,英国政府的殖民地部也开始逐渐放宽对香港的控制,使香港政府有著更大的权力,例如政府财政自主、港元汇率自主等。殖民地的权力接近主权国家。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戴卓尔夫人访京,香港前途谈判正式展开。由于英国不想放弃统治香港,而中国则坚持收回主权,故双方最初的谈判非常激烈。英方坚持与清朝签订的条约有效,故香港岛与九龙半岛的主权属于英国;中方则坚持不承认不平等条约。英方后来让步,提出主权换治权,即英方承认中方拥有香港主权,换取中方让英方在1997年后继续管治香港。最后,英方让步,承认中方拥有香港主权,并承诺在1997年后结束在港的统治。经过22轮的谈判,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英国首相戴卓尔夫人作为中英双方代表在1984年12月签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中英联合声明》)。
1982年,香港正式推行代议政制,成立区议会。1985年,区域市政局成立,实行类似市政局的选举制度。同年9月,立法局开始进行间选。
1991年,立法局开始有地区直选的议席。亦有人认为1980年代英国政府知道有可能要将香港交还中国,才开始在立法局中引入直选。到了1992年,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推出政改方案,大幅增加立法局的直选议席。1995年殖民地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有20个地区直选议席,是最多的一届;另有功能组别30席,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的10席;官守和委任议席全部取消。中国对此不满,使得之后“直通车”被取消,临时立法会等事件。当中的“直通车”安排是指最后一届所有民选议员任期跨越1997年6月30日至任期完毕。
宪制文件
编辑《香港基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由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颁布。《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体制,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门的职权和组成方法,被称为香港的小宪法。
政治体制
编辑香港在1997年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体制曾经被认为是三权分立,但设计成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制衡力较大(所谓行政主导),例如根据《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立法会议员在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时,须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这些限制在主权移交之前是没有的,亦是造成“立法会有票无权、政府有权无票”的主因。至于司法部门则相对较为独立。
2020年8月31日,时任教育局局长杨润雄于宣布全香港学校下月复课的记者会上,回应有通识科教科书出版社,接受当局谘询计划后,删走书上有关香港实行三权分立的内容时,表示香港无论主权移交前及移交后,都没有三权分立制度,此点需要在教科书上说出[9]。翌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于记者会上公开表示完全支持杨润雄的说法,指香港无三权分立。强调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和制衡,但都是要经行政长官向中央负责。形容香港的三权关系是各司其职,希望可以互相配合[10][11][12]。
行政长官
编辑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是香港的行政部门首长。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提名,选举委员会选出,国务院总理任命。现任为李家超(2022年7月1日宣誓就任)。
行政会议
编辑行政会议,在香港主权移交前名为行政局,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最高官方机构,但不论如何决策的权力还是在行政长官身上,类似智囊团,现由14个正式成员及15个非正式成员组成。
行政机构
编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机关,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权。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政府总部辖下的十三个决策局及57个部门,以及律政司和数个独立政府部门组成。
立法机构
编辑香港立法会是香港的立法机关,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每四年改选一次。
自第2022年起立法会共有90名议席,其中20席经地区直选产生,30席经功能组别选举产生,其馀40席由选举委员会界别选举产生。主席由互选产生,现任为梁君彦。
选举权
- 《基本法》第二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地区直接选举:18岁以上,在香港出生或居住超过7年的人士并通常居于香港。
- 功能组别选举:约200,000个团体选民或个人选民(占少数)。
司法机构
编辑香港的司法机构由香港的各级法院组成,负责香港的司法工作,聆讯一切刑事及民事诉讼,独立于行政及立法机构。最高上诉法院是香港终审法院。香港司法机构的首长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现任为张举能。
地区行政
编辑香港共分为18个行政区域,大部份政府行政部门均在各区设有办事处,以地区为行政单位。区议会是每区民选的议会,负责就区内事务向政府提供意见,但没有立法权,因香港并没有地区性的法律。时任行政长官曾荫权于2005年10月任内首份施政报告内宣布将会增加区议会的权力,让他们负责管理地区性的文娱康乐设施,如图书馆、大会堂、游泳池等。
在这之前,包括文化、康乐、公共卫生、食肆牌照管理等市政服务由同样是民选的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负责。因前行政长官董建华推行市政服务改革,两个市政局于2000年1月1日解散,服务由政府接手。
1997年后政治背景及现况
编辑1997年7月1日,香港的主权正式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结束香港长达150多年的英国殖民统治,成为中国主权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1984年中英双方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1997年后的香港除了国防和外交以外,享有高度自治权。根据香港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所规定,香港在主权移交后的50年内享有独立的政治、经济、司法及生活,并可以继续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与国际事务及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
行政长官
编辑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由1997年7月1日起履新,他由400位经中国政府指定的选举团成员选出。2002年他在没有对手挑战的情况下,获得全体选举委员会支持连任,原来任期直至2007年6月30日为止(《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只能连任一次),但他于2005年3月以健康为由辞职,同时获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其职位由原政务司司长曾荫权署任,直到2005年6月2日,中国中央政府同意曾荫权辞任政务司司长,以准备参与7月的特首选举,并由财政司司长唐英年署任行政长官直至曾荫权当选为止。在没有对手挑战的情况下,6月21日曾荫权获任命为行政长官,即日就任,6月24日赴京正式宣誓就职。
立法会
编辑根据《香港基本法》,2007年以前香港立法会由直选议员和间选议员组成。在特区成立后的第一届立法会选举中, 20名议员是由地区直选通过普选产生。而间选议员中, 分别有30人经功能团体及个人选出和再有10人经800人所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之后, 在第二届立法会选举中,有24名议员是经由地区直选通过普选所产生,而间选议员中,30人是经功能(职业)团体及个人选举产生,另外6人经选举委员会选出。2004年、2008年的选举中,选举委员会所产生的6席被取消,由地区直选取代。由于有投票权选举间选议员的人士,同时可选出直选议员,因此被批评选举不公正,不够民主。
根据中英双方最初的协定,最后一届立法局应根据基本法选出,并可过渡成为香港特区政府第一届立法会。1992年上任的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扩大功能组别的定义,变相令差不多全香港的市民成为新九组的合资格选民。中国政府强烈反对彭定康的政改方案,指斥违反基本法,于是刹停“直通车”,成立临时立法会取代立法局。第一届特区立法会在1998年才选出。
2005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动解释《香港基本法》第45条,称香港任何政治制度的改革都必须由非民选的行政长官提案并得到中国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才能实行,等于间接否决香港于2007年和2008年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
根据香港基本法,政府所提出之草案只须立法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便获通过,但立法会议员所提出之草案必须经直选和间选两组议员分组投票,两组均过半数赞成才获通过。亲北京势力自主权移交后控制了间选的大部分议席,而直选所采用的比例代表制使部分直选议席也落入亲北京人士中,故政府法案往往较议员草案易获通过。所以,立法会被在地区直选得票及议席过半的泛民主派(有称为“反对派”)视为难以制衡政府行政权力,但非建制阵营都积极参加每届立法会的选举,希望夺得立法会的控制权。
最近一次立法会选举为2021年香港第七次立法会选举。根据香港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90人(第七届增额20席),其组合成份如下:
届别 | 功能团体选举 | 选举委员会选举 | 分区直接选举 |
---|---|---|---|
第一届 | 30人 | 10人 | 20人 |
第二届 | 30人 | 6人 | 24人 |
第三届 | 30人 | --- | 30人 |
第四届 | 30人 | --- | 30人 |
第五届 | 35人 | --- | 35人 |
第六届 | 35人 | --- | 35人 |
第七届 | 30人 | 40人 | 20人 |
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尚待决定,第四届选举沿用了第三届的做法。
1998年及2000年的选举被亲政府阵营描述为公开、公平以及具代表性。但亲民主阵营则描述为不公平,因为有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投票权。在此两次选举中,亲政府人士赢取了大部份的间选议席(事实上,有三分之一的间选议员是功能团体协调出来,没有经过选举投票),民主派人士以及无党派人士则赢取了大部份的直选议席。
高官问责制
编辑前特首董建华于任内大幅改组政府架构,于2002年7月1日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公务员队伍至今仍保持其一贯政治中立。高级公务员(常任秘书长、署长及处长等)仍备受政治压力,经常要到立法会推销及解释政策,并接受议员质询。
2007年10月17日特区政府发表《进一步发展政治委任制度报告书》,设立副局长及政治助理等政治委任职位,协助局长处理政治事务。建议于立法会通过,并于2008年进行委任。
地区政治
编辑香港的地区政治于香港特首董建华任内亦受到特区政府的压制。首先是政府在十八区的区议会中插入大量委任议员。其后在1999年政府以市政服务混乱及架床叠屋为由,解散了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把三层的议会架构简化成为只有两层的议会,并把政府内原来的对应部门市政总署及区域市政总署解散,重组成为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及食物环境卫生署,但政府没有按照原来承诺,加强区议会的权力。2002年,时任行政长官的董建华为了提高其施政效率,决定实施问责制,在公务员体系之外设置了直接对其负责的“三司十一局”问责官员。曾经有公务员批评这种措施一度使公务员队伍的士气受到影响。
主权移交后的政治议题
编辑居港权争议
编辑1997年7月10日,临时立法会通过《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被指内容与《基本法》不符并引发诉讼。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的判决引缓《基本法》作出合宪性审查,确定该修订条例违宪。同年5月,特区政府指终审法院的判决将引致未来10年有167万人可从中国大陆移居到香港,为社会带来沉重的人口压力、拖慢香港发展以知识型经济为本的转型和令香港的生活质素倒退[13]。政府指出未来10年需要额外兴建数目庞大的学校、公屋和医院等基建设施和负担福利开支,涉及额外7100亿港币财政预算,并且每年需要额外330亿作营运开支[14]。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应透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基本法》以平息争议,特区政府却选择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22条和第24条作出的解释,在出生时父或母都未成为香港居民的人士就没有居港权,特区政府认为此解释使有权来香港的人数减至20万。
虽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最终解释权,但香港大律师公会认为人大释法有损香港的法治及司法独立。当时一批大律师(包括其后自2005年起出任律政司司长的黄仁龙)[15]佩戴黑纱,从终审法院大楼游行到中区政府合署,抗议人大释法[16],亦有评论认为人大释法的做法只是把当初订立《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造成的责任推卸给法院。
香港的人权
编辑香港市民的人权主要受《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两方面保障。
基本法第23条
编辑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开始就《香港基本法》第23条,有关叛国、颠覆,及分裂国家等罪行进行谘询。由于这项法例的立法时机正值香港经济社会各方面的低潮时期,大部分香港市民感到无助和忧虑。另外,公众对法例中将可能引进内地法例中“国家安全”的概念而感到非常不安,因为香港市民的“国家认同”还存在分歧。由于忧虑言论自由因此受压,与不满自回归后持续6年的经济不景和SARS前后政府施政失当,特区政府和各高官的民望持续下滑。
是次在香港市民的压力下,令特区政府尴尬地终止23条的立法进程,令中国政府十分关注;而有人觉得这损害了《中英联合声明》、《香港基本法》与前中国领导人邓小平所制定的“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原则。
行政长官任期和普选
编辑至2003年尾,下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成为新一轮政治争拗的焦点。根据《基本法》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会由普选产生,但并未明确的订立具体的方案和时间表。不过,基本法附件一第七节亦说明了选举条例可以在2007年或以后被修改。争拗后来引发了2004年2月内地报章一系列的评论,指香港的权力中心只可由“爱国者”担当。
中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4月6日颁布对基本法附件1及附件2的解释,并明确表示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修改选举条例的建议必须得到人大的支持。2004年4月26日,中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等于间接否决了于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及2008年立法会选举实行普选。
泛民主派认为中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释法及决定严重的妨碍了香港的政制发展;中国人大常委会亦因未谘询香港人便强行决定香港政制发展,而被大肆抨击。同时,亲政府阵营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顺从基本法中的立法原意,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并且希望这个决定可以终结各界对于香港政制发展的争拗。
及后,到2005年3月10日,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宣布因病辞职,各界为下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而争论不休。特区政府、大陆学者及亲北京阵营提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继续董建华馀下任期,并提出基本法中有相关立法原意。而民主派及社会舆论则普遍认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根据基本法及普通法原则所示开展新一个五年任期及要求2005年特首选举全面普选,并指责政府强定两年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时任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则表示,若民主派向高等法院进行司法复核,特区政府可能会寻求全国人大再度释法,将补选的行政长官两年任期合法化。
最后,特区政府于2005年4月6日决定提请中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将补选的行政长官两年任期合法化。泛民主派群起反对,并指责特区政府破坏法治。其后独立民主派立法会议员陈伟业及一名普通市民程乐荪于2005年4月13日向高等法院入禀就下一任行政长官任期作司法复核,但此举无助阻止人大释法。2005年4月23日,人大常委会开会,并将释法问题列入讨论议程。
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大常委会对释法问题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一致通过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馀下的任期,为本次释法事件一锤定音。
立法会议席全面普选
编辑2003年及2004年的七一大游行
编辑特区政府不能防御SARS,而且疫症爆发反应怠慢,导致市民对董建华政府缺乏信心;加上政府提出就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市民忧虑会失去言论自由。在不满和忧虑的社会气候下,2003年7月1日,数以十万计的市民上街参加了第一次七一大游行。举办单位最初想租用维多利亚公园(维园)的全部四个足球场做游行起点。但其中两个已被亲中团体租用举办足球赛及嘉年华庆祝回归。游行举办单位民阵原先估计会有20,000人参与,最后的数字高达300,000(警方估计)或500,000(民阵估计),甚至1,000,000。普遍认为有五十万人参加游行,差不多是香港总人口的十分之一。游行路线由铜锣湾的维园,经金钟及中环到政府总部。由于人数众多,到晚上十时仍有游行人士在维园出发。
2004年,另一个相似的游行示威发生,与前一次的路线相同,都是从维多利亚公园出发,经过轩尼诗道、金钟以及中环,到达中区政府总部。是次游行主因,乃由于游行人士不满人大常委会否决在2007年及2008年分别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而“爱国”争论及多名电台“名嘴”相继封咪,亦使人忧虑言论自由受损。根据组织者估计,游行人数达53万,而警方给的数字是大约20万。是次出现较低的数字,可能由于当时是有史以来最热的7月1日,高达摄氏34度。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很多人深宵观看2004年欧洲国家杯葡萄牙对荷兰的比赛。与2003年的游行相比群众怨气的下降,或与香港经济开始慢慢显出复苏的迹象以及23条立法暂被撤销有关。
然而中国政府官员和亲北京势力却对这年游行口号有不少批评。其中“还政于民”特别具争议,因为它暗示了主权移交后人民的政治权利遭剥夺,甚或人民从来就没有享受过此权利。组织者曾考虑过更改标语,但是这引起了更多的批评,因为这被看作讨好中国中央政府。组织者指示游行者穿著白色衣服,作为民主的象征。此外,与前一年不同,游行在足球场八成满后开始,结果游行提早一个小时开始。从前一年中学习到游行管理经验,使2004年游行更畅顺。游行于当日晚上八时许和平结束。
是否实行三权分立
编辑2015年9月,时任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基本法研讨会上发表演讲,指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处于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国中央政府之下、香港特区三权之上[17]。
2017年7月,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发布新版“新闻报导禁用词和慎用词”,规定大陆媒体不得将香港和澳门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必须使用“行政主导”[18]。8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评论文章,指出三权分立令政府未能及时应对社会经济问题,会窒碍政府施政,更是导致西方国家“普选民主走进死胡同”[19]。
政党及压力团体
编辑- 参见:香港政党
随著1980年代,代议政制在香港出现,使香港的政党政治得以萌芽,不少政党成立以涉足香港政治;然而,香港目前的政治制度为有限的民主。香港的政治势力大致可分为三派:争取香港拥有更多民主的民主派,争取香港拥有更大自治权的自决派及本土派,以及拥护香港特区政府及中共中国政府的建制派。由于建制派和民主派的分歧日益扩大,两者之间的中间派应运而生。
政党政治对香港政治造成一定的影响,打破了昔日香港总督的绝对行政主导。随著民间声音进入议会,使议会的讨论更能反映普罗大众的意见。虽然现今的香港政治制度中,行政部门仍对立法部门的制衡力较大,未能做到真正的三权分立,可是代议政制及政党政治整体而言,仍对香港的民主进程作出一定贡献。
其他政治及压力团体
编辑- 泛民会议友好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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