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舉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4年2月24日) |
科舉是一種通過考試來選拔官員的制度,源自中國,並傳播至漢字文化圈其他國家。它是古代中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對中國社會和文化產生巨大影響,直接催生不論門第、以考試產生的「士大夫」階層。除中國科舉外,鄰近中國的亞洲國家如越南、朝鮮半島、琉球群島和日本列島也曾引入這種制度來選拔人才[1][2]。
科舉 | |||||||
越南語名稱 | |||||||
---|---|---|---|---|---|---|---|
國語字 | Khoa cử | ||||||
儒字 | 科舉 | ||||||
韓語名稱 | |||||||
諺文 | 과거 | ||||||
漢字 | 科擧 | ||||||
| |||||||
日語名稱 | |||||||
漢字 | 科挙 | ||||||
舊字體 | 科擧 | ||||||
|
科舉始於605年時的隋朝,由隋文帝首創[1],發展並定型於唐朝至武周,並更加完善(唐高宗創造「殿試」,由天子親自擔任考官,可使皇帝更加清楚有哪些優秀人才。武則天加大了此制度的規模),一直延續到清末,在1905年才被慈禧太后廢除;在越南更遲至阮朝末年的1919年才廢除,整個科舉共持續1300多年。此一制度讓平民當官的機會大增,甚至可以因此晉升貴族,亦扭轉了西周到隋朝以前「上者恆上,下者恆下」的不公平社會現象。
起源與成熟
編輯科舉制度起源於中國的隋代,秦代之前中國曾採用世襲制度取士。西周時,天子以及諸侯分封天下。《周禮》之下,社會階級分明。管理國家由天子、諸侯、卿、士分級負責。而各階層按倫常,依照血緣世襲。到了東周,制度開始崩潰,於是有「客卿」、「食客」等制度以外的人材,為各國國君服務。漢朝時封建制度逐漸被廢,皇帝中央集權得以加強。當時採用的是察舉制,由各級地方推薦德才兼備的民間人材。由州推舉的稱為秀才,由郡推舉的稱為孝廉。察舉制缺乏客觀的評選準則,雖有連坐制度,但後期逐漸出現地方官員徇私,所薦者不實的現象。
至三國時代,魏文帝時,陳群創立九品中正制,由中央特定官員,按出身、品德等考核民間人才,分為九品錄用。兩晉、六朝時沿用此制。是察舉制的改良,是將察舉之權,由地方官改由中央任命的官員負責。但是,這制度始終是由地方官選拔人才。魏晉時代,世族勢力強大,常影響中正官考核人才,後來甚至所憑準則僅限於門第出身。於是造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現象。不但堵塞民間人材,還讓世族得以把持朝廷人事,影響皇帝的權力。
到了隋代,為了改革九品中正制,隋文帝於開皇七年(587年)下詔各州每年推薦三人(制諸州歲貢三人),應考「秀才」。隋煬帝在大業元年(605年)設進士科取士,成為以後的科舉。唐朝繼承並發展這一制度。唐朝的科舉分為常科與制科兩類。武則天時,曾首創由皇帝主持,覆核進士資格的殿試;和取武將的武科舉(武舉)。但是,二者在唐朝時並未有成為定例。
唐代的科舉允許平民攜帶證件自由報考[3],但仍然留有一定的察舉制影子。例如:士子在應試前,流行把自己的作品呈送社會名流,希望名流能向主考推薦。叫作「行卷」。社會上有地位、有名望的人向知貢舉的官員公開推薦應試舉子,稱為「公薦」,而被薦的舉子能輕鬆及第[4]。除了武則天主政期間外,唐代的科舉沒有糊名(彌封)的習慣。考官在評卷時,考生的名聲往往是考慮因素之一。這樣做的原意跟舉察一樣,是希望可以兼顧人材在試場外的表現。但同時這亦無可避免造成不公平,出現士子與考官之間的利益瓜葛。到了唐末吏治敗壞時,弊病更甚。
宋代進一步改良唐朝的科舉制度,廢除行卷公薦之法,建立彌封謄錄製度[5][6],確立一套相當完整的體制。宋朝的科舉制度公平性大幅提升,許多大臣的子孫也未考上科舉,僅能擔任中低階官員。
各地情況
編輯受中國文化的影響,歷史上其他一些周邊的國家除了有學子赴中國參加科舉考試外,也在本國設立科舉制度。最先仿效中國設立科舉的是日本,但也是實行時間最短的[7]。由於具有平等精神的科舉制度與貴族傳統存在巨大衝突,因而在日本的影響遠不如其他地區。
越南的科舉制度,始自於1075年始,至1919年止,是全世界科舉制度最晚廢除的國家。除模仿中國科舉的形式和制度外,還有了本土化的特徵,如設置儒、佛、道三教考試[8]。
朝鮮的科舉制度始於高麗時代光宗9年(958年),至1894年止,科舉制在韓國歷史上存在了936年,是中國域外實行科舉制最長、也最為完備的科舉[7]。
琉球在第二尚氏王朝尚溫王在位期間始設科舉(稱為「科」)以選拔人才。不過琉球的科舉形式遠比中國簡略,不見有進士、狀元等記載,只是成績優異者可保舉做官。
中國
編輯秦朝以前,中國社會採用封建制度(分封制),選士也依靠世襲制度。漢代選拔民間人才採用的是察舉制,由各級地方推薦德才兼備的人材。由州推舉的稱為秀才,由郡推舉的稱為孝廉。察舉制缺乏客觀的評選準則,逐漸出現地方官員徇私,所薦者不實的現象。三國時代,魏文帝時,陳群創立九品中正制,是察舉制的改良,兩晉、六朝時沿用此制。由中央特定官員,按出身、品德等考核民間人才,分為九品錄用。世族勢力強大,常影響中正官考核人才,後來甚至所憑準則僅限於門第出身。於是造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現象。
為了改革九品中正制,隋文帝於開皇七年(587年)命各州「歲貢三人」,應考「秀才」。隋煬帝在大業元年(605年)設進士科取士,成為以後的科舉。在整個隋朝的三十八年內,總共舉行四至五次科考,總共取秀才、進士十二人。
唐朝繼承並發展這一制度。唐朝的科舉分為常科與制科兩類,常科每年舉行,制科則是皇帝臨時設置的科目。常科的考生有生徒和鄉貢,常科名目很多,依據應舉人的條件和考試內容分為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科。生徒是在國子監(國子學、弘文館、崇文館)、各地學館入學考試合格的學生。鄉貢則是通過府試、州試的人,又稱舉人;考頭名的稱解元。通過朝廷尚書省的省試者稱為進士及第,考頭名的稱狀元,其餘分甲第和乙第。除了每年的常科考試外,還有臨時不定期由皇帝親自主持的科舉考試,叫制科。這時科舉仍然留有一定的察舉制影子。考官在評卷時,考生的名聲往往是考慮因素之一。這樣做的原因跟舉察一樣,是希望可以兼顧人材在試場外的表現。但同時這亦無可避免造成不公平,出現士子與考官之間的利益瓜葛。到了唐末吏治敗壞時,弊病更甚。到了唐代後期,出身寒門由科舉入仕者漸多,與世族門蔭入仕者形成兩大官僚派系集團,互相傾軋,史稱「牛李黨爭」。
武則天主政時,曾首創由皇帝主持,覆核進士資格的殿試;和選拔軍事人才的武科舉。但是,二者在唐朝時並未有成為定例。
宋代進一步改良唐朝的科舉制度,確立一套相當完整的體制。宋朝的科舉制度公平性大幅提升,許多大臣的子孫也未考上科舉,僅能擔任中低階官員。皇帝欲加強對取士過程的控制,減少考官及士子聯黨結派的可能。自宋太祖開寶六年起,取錄的進士一律要經過由皇帝親自主持的最後一關殿試,名次也由皇帝親定。自此以後,進士都是「天子門生」,而不再是考官的門生。取士的數量大增,每科進士通常達數百人,並且放寬應考條件,不論財富、聲望、年齡皆可應考,對偏遠地方的考生更給予路費。自宋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起,定期開考,三年一科,之後為明、清二朝所沿襲,至科舉被廢為止,宋代的科考分為三級:解試(州試)、省試(由禮部舉行)和殿試。解試由各地方進行,通過的舉人可以進京參加省試。省試在貢院內進行,連考三天。為了防止作弊,考官俱為臨時委派,並由多人擔任。考官獲任後要即赴貢院,不得與外界往來,稱為鎖院。考生到達貢院後,要對號入座,同考官一樣不得離場。試卷要糊名、謄錄,並且由多人閱卷。而殿試則於宮內舉行,由皇帝親自主持及定出名次。自宋代起,凡於殿試中進士者皆即授官,不需要再經吏部選試。
元朝的科舉取士一共經歷四個階段:戊戌選試、延祐復科、至元廢科和至正復科。元太宗九年(1237年)農曆八月,根據耶律楚材的建議,窩闊台下詔書[9],對儒士開科取士。諸路考試,均於1238年(戊戌年)舉行,史稱「戊戌選試」。錄取東平楊奐等4,030人,皆為一時名士。[10]按照他們原來的打算,此後準備再辟舉場精選入仕。元世祖即位以後,圍繞科舉興廢問題曾展開反覆討論。其中比較重要的是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之議,其「事雖未及行,而選舉之制已立」。[11]但是終世祖之世,科舉制度始終沒有實行。元成宗、元武宗時,也一再議「科舉事」,但仍無結果。元仁宗即位後,為了整頓吏治,改革由吏入仕制度帶來的某些弊端,主張以儒治國,重新提出"求賢取士,何法為上"的問題。[12]皇慶改元(1312年)仁宗將其儒師王約特拜集賢大學士,並將王約「興科舉」的建議「著為令甲」(《元史》列傳第六十五王約)。皇慶二年(1313年)農曆十月,仁宗要求中書省議行科舉。元仁宗皇慶二年(1313年)十一月,元廷以行科舉詔頒天下。每三年舉行一次,分為鄉試、會試、殿試三道。最終確定程朱理學在今後600年裡的國家正統學說地位,因為後來的明清兩朝的科舉取士基本沿襲元朝的科舉制度及其實施辦法,並在其基礎上進一步加以發展、充實和完善。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八月,全國舉行鄉試,延祐二年(1315年)二月,在大都舉行會試,1315年三月,在大都皇宮舉行殿試(廷試),錄取進士56人,史稱「延祐復科」。制度基本沿襲宋代,用「經義」、「經疑」為題述文。科舉分為地方的鄉試,和在京師進行的會試及殿試,只考德行明經一科,[13]但分成左右榜。右榜供蒙古人、色目人應考,鄉試時只考兩場,要求相對較簡單。左榜供漢人、南人應考,鄉試時考三場,要求相對較嚴格。
明朝的科舉在元代萎縮的基礎上改良並得到發展,制度已完善,規模也增加,參加科舉的人數大增;但考核的內容卻開始僵化。明朝二百七十七年開科八十九次,取進士24,536人,正式由國家舉行的科考分為三級:鄉試、會試、殿試。
清朝科舉基本承襲明制。開國初時曾在順治年間兩次分滿漢兩榜取士;之後改為只有一榜。首崇滿洲是終清一朝所秉持的國策,滿人、蒙古人(旗人)入仕途徑比漢人更多、更易。譬如僅限旗人參加的繙譯科考試。因此不特別鼓勵滿人、蒙古人參加科舉。把科舉入仕之途留給漢人。滿人、蒙古人參加科舉雖然有較易考中的捷徑,但最後殿試頭三名習慣只授予漢人,即所謂「旗人不佔鼎甲」。但清朝二百六十七年間開科一百一十二次,進士二萬六千人;進士前三名中只有三人是滿人,其中兩人是順治分榜時所取,蒙古族只有一位阿魯忒·崇綺在同治乙丑(1865年)考中狀元。
明清的科舉與學校結合,故此在參加正式科考以前,考生先要取得「入學」的資格,即成為生員。入學有兩個途徑,一是通過稱為童試的縣、府、院三級考試。這是大部分士子所用的方法,被認為是入士的正途。另一方法是進入國子監,成為監生。監生中有皇帝恩準的「恩監」;因長輩曾為國建功而特準的「蔭監」;和最常見的方法:透過捐獻金錢財物而成的「捐監」。監生雖然亦可應鄉試、會試;但一般被認為是「雜流」,就算到了最後能考中進士,地位也比一般進士稍低。
越南
編輯越南的科舉制,最早始於李朝的仁宗太寧元年(1075年)。李朝的科舉制一共只舉行四次,人數也較少,未產生較大影響。其後陳朝太宗建中八年(1232年)時,再度實行科舉,其施行方式,是設立太學,由太學生參與考試,來取得進士資格,並與中國一樣,以三甲定高下。其後為了擴大科舉取士,陳朝睿宗於隆慶二年(1314年)正式創立進士科,讓更多的人能參與進士考試。
1397年,執政的胡季犛下令在越南的各府、各州開辦學校。諸路各府各設立一個學官,賜予官田(大府州賜十五畝、中府州十二畝、小府州十畝),以供學校使用。路官、督學官教育生徒,每年每季選出優秀者送往朝廷,由皇帝親自選拔合格者為官。胡季犛厭惡程朱理學,自行編纂《明道書》十四篇作為學習《詩經》的序言,以取代朱熹的《詩集傳》。並廢除科舉考試中的默寫,以討論政治的「策文」代之;又增設書算一場,以考察數學能力。不過這些改革由於1407年安南被明朝吞併而被廢止。[14]
後黎朝時,越南進一步模仿中國明清的科舉制度。明成祖永樂五年(1407年),又一度將安南收入版圖,這些都促成中國科舉制對其後的後黎朝越南重大的影響,包括鄉試、會試、殿試三級的考試方式。黎太祖黎利登基後在首都昇龍設立國子監。1430年,規定四品以下官員都必須參加科舉考試,文官考經史、武官考武經。全國各地則仿照中國科舉制度以選拔人才。此外又規定僧人和道士必須參加考試,以測試其對宗教典籍的瞭解程度,不合格者勒令還俗。[15]黎仁宗在位期間,朝廷下令廢除「論經義」(討論五經的意義)科目,改為考算術的科目;[15]但後來論經義科又被恢復。據《大越史記》中記載,洪德三年時的科舉分為四場,第一場題目出自四書,有八題,舉子選四題來做答;同時又有《論語》、《孟子》中各四題,「五經」中每經出三道題,舉子從中自選一題做答。第二場考制、詔、表各三題。第三場考詩賦。第四場則考策問,靠的是歷代政事的得失。當時的考試內容與中國的科舉內容大同小異。[7]
從1627年起,越南進入鄭阮紛爭時期。這個時期的朝廷重武輕文,科舉只有鄉試和會試。鄉試每三年在清化、宣光、諒山、安廣各府舉辦一次,會試在京畿地區每三年舉行一次。此時期的越南賣官鬻爵非常嚴重,根據1750年明都王鄭楹頒佈的法律,考生只要交錢就可以免除一次考試,科舉淪為了一種公開的買賣。[16]裕宗在位時(1705年-1729年),新設立武舉考試。
1788年,西山朝的光中帝阮惠統一越南之後,試圖用字喃來取代漢字的官方地位,下令凡是官方書信、公文都以字喃為主要文字。他還命令官員在科舉中以字喃出題。[17]阮惠之子阮光纘繼位之後,因政局動盪不安,科舉被停止。
阮世祖在1802年建立阮朝,於嘉隆六年(1807年)開鄉試,制度上則模仿中國清代科舉。之後的阮聖祖重視科舉,曾命派往清朝的人士多買書籍,頒布士林。並對實行的諸多改革,使之更趨於嚴密與規範[7]。明命三年(1825年),初開會試恩科,並定試法,在京城南部建造試場,分為內外場和甲乙二圍。按照當年應試的考生數來建造號舍。考試分四場。第一場考義經,第二場考詔、制、表,第三場考詩賦,第四場考策問或古文、今文。此外模仿清朝科舉也建立嚴格的考試紀律[18]。其後在明命十年(1832年)進一步引進八股文為主要的考試內容。不過,阮聖祖也認為當時的科舉制度陳舊迂腐,應該逐漸加以改進。自阮聖祖開始設置廷試(殿試)之後,終阮一朝,越南科舉從未出現狀元、榜眼、探花等名目。雖學者有不少認為這是阮朝的規定,但在阮朝相關法律典籍中從未發現相關的條文。[19]
越南科舉在正規性、權威性和滿足行政職位的要求、促進社會階層流動等方面皆遜於中國科舉,但在考試制度上與中國科舉是最為相似的[20]。而越南科舉也有自己獨創的制度,如太學生科、饒學試、四十分采點評卷法、「核」等等。
越南淪為法國殖民地之後,法國殖民者對科舉進行一系列改革,廢除科舉考試對八股、辭賦的考核,改為考核法語和越南語國語字的能力;同時增加越南史、中國史、算術、例律、西方史、地理等內容。從1904年(同慶十年)起,鄉試增加考核法語和越南語國語字互譯的題目,並成為定例。[19]1919年,阮朝最後一次舉辦科舉考試,其進士第一名為阮豐貽。[21]
朝鮮
編輯朝鮮的科舉制度始於高麗時代光宗9年(958年),光宗採用當時五代後周出使高麗的官員雙冀的建議,開始實施科舉[22]。主要是模仿唐朝的科舉制度[23]。到朝鮮王朝時期才正式實施。
高麗王朝的科舉制度是融會唐、五代、宋、元等諸朝的科舉制度而成。直接淵源於隋或唐的有禮部三場試、三條燭試(夜試)、試期在春三月(春試)、科目中的賓貢科、咒噤科等。源於五代、宋,間接淵源於隋或唐的有:主試機關在禮部,科目中的進士、明法、明書、明算、三禮、三傳等科,進士科分甲、乙第,重詩賦,明經有帖經、墨義,以及考試用糊名法等等。其直接淵源於宋,間接淵源於唐的有:武學及武舉、貢舉人的鄉飲酒禮、拜謁文廟之禮等。其直接淵源於元,間接淵源於唐者有:鄉試、會試、殿試三階考試的成立等。至於三年一開科、進士科及第除官地位較高等,則均見於宋制。而科目中的卜業、地理業、何論業、政要業等,考試過程中的國子監試,僧科的設立等則屬於高麗的獨創[24]。
朝鮮王朝繼續實行科舉制。朝鮮太祖元年(1392年)定科舉法,去掉「四書」「五經」作文,改試講論,實行數科之後,發現並不能選拔出「經學傑出之才」,於是在太宗七年(1407年)吉昌君權近上書請求罷講論而重開經書疑義,並建議設立考試詩賦、吏文、經典和漢語的「漢吏科」,與正科同榜唱名。當時分為大科、小科(文科)、武科及雜科(易學科、醫科、陰陽科、律科)。大科考試是成為兩班文武的必由之路,主要被兩班子弟壟斷。每三年舉行一次「式年試」屬於「大比之科」,此外還舉行各種不定期「別試」,相當於中國明清時期的恩科考試,每當皇帝登基、行幸、萬壽、太妃附太廟稱慶,冊封世子、世子行冠禮、世子入學稱慶等慶典時都會舉行,而且每十年會開一次「重試」,允許現任官員赴考。不定期有國王親臨考場的「親臨試」,該試再分成成均館儒生參加的「謁聖試」和在昌慶宮舉行的由官員參加的「春塘大試」。這些別試的科目少則錄取三名,最多時錄取四十名以上,通常錄取十多名。這樣,朝鮮的進士人數大大多於中國的進士人數。
雜科則沒有規定的階層,從賤民到貴族都可以參加,若賤民、白丁、常民,則被授與官職並升為中人階級,因此兩班貴族的庶子往往以考取雜科空缺為目標。少數表現極為優秀的更可成為兩班,例如宣祖至光海君時期的醫官許浚,本是兩班賤妾所生之庶子,為賤民出身,後來考醫科成為醫官,由於表現傑出而受賜扈聖功臣三位,晉身兩班行列。雜科中的醫科考試會在首都漢陽(今首爾)舉行,一般每五年一次,目的是要補充內醫院的大夫空缺,假如五年內沒有空缺,便不會舉行。醫科考有關「內景」(內科)、「外形」(外科)、「雜病」、「湯液」(藥學)、「鍼灸」等五科的知識。
關於科舉存廢利弊的爭論在朝鮮時有出現,歷史上甚至有「近來科弊,難以毛舉」[25]的說法。但是科舉制度也給朝鮮社會帶來正面的作用,使得「私門塞而公道開,浮華斥而真儒出」[26]。韓國學者李成茂指出:「隨著官僚制度的發展,在仕宦途中漸漸形成一道阻止常人晉升的堅固長城,而科舉則是助人突破這道長城升至高位的促進劑。科舉的這種獨特作用不以某個權勢人物或某種權力機構所左右,它依靠考試制度客觀地發揮著其作用,可以說這是科舉制度的一大長處。」[27]儘管改革和廢止的呼聲不時出現,但朝鮮的科舉制度從未間斷,如果不是因為日本的壓迫,朝鮮科舉還將延續一段時間[7]。
琉球
編輯早期琉球並無官方的教育機構,也沒有相應的考試選拔制度。各大士族都在自己的府邸裡設有私人教學機構,但不收家族以外的學生。1718年,程順則奉命在至聖廟中創立琉球歷史上第一個公共教育機構——明倫堂,為琉球的儒學教育奠定基礎。
琉球也定期向中國派遣官生(留學生),每次定額四名。不過由於當時琉球的教育水平較為落後,往往四個名額都被久米村出身的人物所佔據。
為了提高琉球人的教育水平,尚溫王於1798年(清朝嘉慶3年、日本寬政10年)接受國師蔡世昌的建議,在王府之北建立國學。國學中設講解師一員,按司奉行、親方奉行各一位,附設中取筆者各二名。又建鄉學三所,設講解師一員,又設奉行、中取等職以管理學務。國中士族子弟由鄉學選入國學。尚溫王作《國學訓飭士子諭》,說明琉球學習中華文化,開設科舉(稱為「科」)以選拔人才。不過琉球的科舉形式遠比中國簡略,不見有進士、狀元等記載,只是成績優異者可保舉做官。官生的四個名額也由國學中最優秀的人才中選出,其中對久米村人的名額被限制為兩名。
直到1879年日本侵略琉球,琉球國滅亡為止,國學科舉不斷。[28]
日本
編輯日本是最早仿行中國科舉的國家,同時實行科舉制時間也是最短的[7]。
日本在8、9世紀時開始仿照唐朝的科舉制度舉辦貢舉,701年的大寶令頒布後,貢舉制度確立,分為秀才、明經、進士、明法四科和醫、針二科,其中以秀才科為盛[29][30]。貢舉考試由掌管考察和任命官吏之職的式部省直接主持,每年一度,在十月、十一月間進行。考試的學生分為貢人和舉人兩種,由地方諸國貢送來參加科考的學生稱為貢人,依據天皇臨時制舉(依臨時需要而特別招收人才)或由大學寮經過寮試而來參加科考的學生稱為舉人[30]。來自大學寮的舉人不僅要通過國學的考試,還要經地方長官的推薦。考試內容大致同於唐朝科舉各科。明經科考試「試《周禮》、《左傳》、《禮記》、《毛詩》各四條,余經各三條,《孝經》、《論語》共三條」,在總計為十條的考試中,通十為上上,通八以上為上中,通七為上下,通六為中上。進士科考試「試時務策二條」和帖讀(七帖從《文選上秩》中選,三帖從《爾雅》中選)。帖策全通者為甲,兩策通及帖讀答對六帖者為乙,以外皆為不第。明法科考試與唐朝完全相同,內容為「試律令十條」,全通為甲,通八以上為乙,通七以下為不第[29]。
按照「選敘令」的規定,要在考試合格者中選拔人才敘位任官。其中以秀才科最高,明經科、進士科、明法科依次遞減[29]。總之,日本的貢舉在考試項目、評審標準、等第區分和及第授階方面都主要仿自唐朝。唐制考試內容較日制為難,錄取標準也比日制高,但日本更重視貢舉出身者[30]。
然而,日本實施科舉的時代,正處於貴族勢力上升的時期。具有平等精神的科舉制度與貴族傳統存在巨大衝突,因而難以在日本生根。自大寶令公布,實施貢舉後的一百年內,較受重視的秀才、明經二科的及第者只有數十個[31]。由於貴族干政、學官世襲,到10世紀以後,進士科已經廢絕,科舉基本上為貴族所把持,並且也不是依據才學高下,而是以資歷名望,致使科舉日漸流於形式化和世襲化。
11世紀以後,雖然在形式上還繼續實行式部省試,但除了文章試之外的諸科都已沒落。考生皆由權貴推薦,應考者幾乎是無條件及第,且不及第者可以改判及第,科舉制至此已完全異化。1177年,大學寮被大火焚毀,之後再未重建。到十五、十六世紀時,只剩下形式上的方略式。江戶時代貢舉已經絕跡。
考試內容
編輯中國的科舉最初分明經、進士兩科,雖然唐代大大增加科目數量,如秀才科等,但明經和進士仍是選拔官員的主要科目。秀才、明經、進士三科一同傳至日本。後來「秀才科」在中國被廢,保留明經、進士兩科,並傳至朝鮮、越南。朝鮮、越南等地又發展出當地特有的內容,如朝鮮有針對佛教僧侶的僧科,越南有考儒、釋、道三教內容的三教科,又有太學生科等。
文舉
編輯秀才科
編輯秀才科的考試方式主要為試方略策五條。所謂方略策,主要是論述聖賢治道、古今理體之類。其多屬務虛性的「空論」,既須要有博精的學識,又須要有明晰的思辨,既要文采可觀,又要理義精當。寶應二年,禮部侍郎楊綰在上疏請置「孝廉科」的同時,又提到秀才科問題,其《貢舉條目》為秀才科擬定的試製如下:秀才舉人,准舊格惟試方略策五條。望令精通五經,每經准孝廉例問義二十條。[32]但是由於政策沒有很好的落實,應試者也不多,後來便取消秀才科。
明經科
編輯明經科的主要考試內容包括帖經和墨義。帖經有點像現代考試的填充,試題一般是摘錄經書的一句並遮去幾個字,考生需填充缺去的字詞;至於墨義則是一些關於經文的問答。進士科的考試主要是要求考生就特定的題目創作詩、賦,有時也會加入帖經。
進士科
編輯武則天時代以後,進士科的地位慢慢超越明經[33],成為科舉中唯一的重要科目。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進士科考生需要發揮創意方能及第,而明經只需熟讀經書便能考上。而且進士科的評選標準甚嚴格,考上的人數往往只是明經科的十分之一。當時曾有一句說話:「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道出進士科的難度。歐陽脩稱:「東南俗好文,故進士多;西北人尚質,故經學多。科場東南多取進士,西北多取明經。東南州、軍進士取解,二三千人處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餘人,是十人取一;比之東南,十倍假借之矣。」
宋代大部份時間的科舉內容與唐代分別不大,但王安石執政時,曾對科舉制度進行改革,把帖經、墨義和詩賦等考試都取消了,改為以經義(解釋經書)、論(對時局的評論)和策(提出解決時弊的辦法)作為考試內容。然而,蘇軾等人對該項改革提出強烈的抗議,王安石辯解說:「西北人舊為學究,所習無義理,今改為進士,所習有義理。……今士人去無義理就有義理,脫學究名為進士,此亦新法於西北士人可謂無負矣。」
大科
編輯太學生科
編輯三教科
編輯武舉
編輯中國武周時武則天始創選拔武將的武舉考試,至清朝時改稱武科。中國歷史上武舉一共進行過約五百次,在朝鮮、越南亦有舉行。相對於文科舉,武科舉較為不受重視。歷朝的武舉時而廢止,時而恢復。而武舉出身者的地位亦低於文科出身的進士。唐代的武舉主要考核膂力和武藝兩大方面,包括舉重、騎射、步射、馬槍等;此外對考生形象亦有要求,要「軀幹雄偉、可以為將帥者」。宋代起規定武舉人不能只有武力,還須考戰策、兵法等,考核系統更加全面與規範化。宋代首位通過武舉考核的武狀元為薛奕,後在與西夏的戰事中陣亡。朝鮮、越南地區的武舉亦承襲中國武藝與策略皆考的模式。
雜科
編輯僧科
編輯僧科是朝鮮高麗時代至李朝初期所實施的僧侶考試制度。分為宗選與大選。宗選由寺剎主持,大選由國家主持。宗選合格始得參加大選。大選分為禪宗大選與教宗大選,前者在禪宗總本寺廣明寺,後者在教宗總本寺王輪寺。每三年舉行一次大選。禪宗大選考試的科目是:《傳燈錄》與《拈頌集》。階位有:大選、大德、大師、重大師、三重大師、禪師、大禪師。教宗大選考試的科目為:《華嚴經》與《十地經》,階位有:大選、大德、大師、重大師、三重大師、首座、僧統。王師或國師即由禪宗最高階位的禪師、大禪師或由教宗最高階位的首座、僧統中選任。此一制度,李朝也加以沿用,但其禪宗之階位為:中德、禪師、大禪師、都大禪師(或判宗禪師),教宗階位為:中德、大德、大師、都大師(或判教宗師)。
投機
編輯假冒出身
編輯假冒出身,是因為古時規定賤民或者次等人如艇蜑、奴婢、皂隸、優伶、娼妓等人的後裔,不能參加科舉考試或應考特定科目,故有人會假冒自己的出身,有幾種模式,例如要求良民收養自己為子,有些人會改寫祖先的經歷,甚至虛構自己祖先的姓名、虛構名人為祖先等。或者有人會假冒自己出身獲得門廕的世家大族,希望自己受到考官的賞識。
冒籍
編輯假冒籍貫,通稱為冒籍,由於科舉考試各地依照人口、族群分布、文風設定了錄取名額,所以每個士人必須要在本籍考試,以保障考試公平,但有許多人會設法到錄取機會更高的郡縣、行省赴考,如臺灣建省前,許多福建省泉州府、漳州府的士子都會設法以福建省臺灣府籍應考,以增加錄取機會。在外經商、遊幕、為官等必須寄居外地,稱為「寄籍」,「寄籍」的士子得以使用寄居地的籍貫應考,也有人會假冒自己「寄籍」外地,而在外地投考。
舞弊
編輯由於,科舉考試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一生的富貴榮華,因此不少人均企圖以作弊(包括武舉)以在科舉中取得好成績。最常見的作弊有三種:
賄買
編輯唐代武則天時代曾一度設立糊名的辦法,遮掩考生的名字以減少批卷者認出撰卷人的機會,也打擊干投行卷的作為,這作法在宋代以後成為定例。同時又發明謄錄的方式,由專人抄錄考生的試卷並以抄本送往評級。這樣批卷者連辨認字跡也不能。然而,考生仍可與考官約定,以特定的句子或字詞來作暗號,即所謂「買通關節」。為了減少這種可能,自宋太宗起訂立鎖院的制度。每次考試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為臨時委派,以便互相監察。當考官接到任命後,便要同日進入貢院,在考試結束發榜前不得離開;亦不得接見賓客。如果考官要從外地到境監考,在進入本省境後亦不得接見客人。賄買若然被揭發,行賄受賄者都可能被處死;而同場的考官亦可能被牽連受罰。
清兵入關初期,便曾發生了丁酉科考案(順治十四年),順天、江南、河南、山東、山西五闈弊案,最後以江南闈十六房主考全部斬立決,數十人被正法或貶徙尚陽堡、寧古塔。其間,數百名舉人在清兵夾帶下赴北京重考。是為中國科舉史上最大的科場舞弊案。有人認為這是清初嚴厲懲治科考作弊的具體舉措[34],也有人認為這是初入中原的滿族統治者以嚴刑酷法震撼漢族知識分子,從而達到鞏固統治的目的,所謂「朝廷有意與世家有力者為難,以威劫江南人也」[35]。
夾帶
編輯唐代的科舉考試已設有兵衛,以阻止夾帶作弊。但抄襲捉刀,屢有發生。例如賈島手持紙條,「巡鋪告人曰:『原夫之輩,乞一聯,乞一聯』!」[36]宋朝起,考試在貢院內進行,貢院內考生之間是以牆壁隔開的,稱為號舍。考生不可以喧嘩、離場,以防止傳卷或傳話。但是夾帶經文這作弊方法始終是屢禁不止,層出不窮。常見的方法有將經文藏在衣服鞋襪裡,或索性密寫在衣物、身體上。其他各式隨身物品,包括文具、食品、蠟燭等等都曾被用作夾帶。明清的科舉保安十分嚴格,要求達到「片紙隻字皆不得帶入試場」的程度。除了在進場前由兵衛仔細搜查外,乾隆時更曾下詔詳細限定考生帶入場各式物品的規格。例如:硯台、木炭、糕點的大小厚度;水壺、燭台的用料;以至毛筆、籃子的款式都有明限。此外對檢舉夾帶者有賞格,被發現者按刑律,除了取消資格外,更要帶枷示眾,發配充軍,還可能累及父、師。但科場舞弊始終未曾徹底有效地受到打擊。有傳說指一次會試中有舉人把夾帶的書本掉在地上,奉旨檢查的親王卻為他掩飾,說:「何以攜帳簿入場!」(為甚麼連賬簿都帶進考場來!)[37]2003年2月在蘇州又發現一本清代考生作弊的小抄書,厚0.4厘米,只有半個巴掌大,竟有9萬字的考試內容,一粒米就能蓋住六個字。[38]
代考
編輯代考在唐朝時頗為常見,詩人溫庭筠「多為鄰鋪假手」[39]。為了防止代考,需要考生交具鄉里保結,及提供詳細的體貌特徵的履歷。進場前考官會根據履歷驗明考生的身分。但是,代考作弊似乎亦沒有被完全杜絕,至清朝時仍間有揭發「請槍」代考。大部份的槍手都是經歷科場的高手,常有已是舉人出身者。例如民國初年的重要政治人物胡漢民,便是著名的代考「槍手」,胡漢民本身為舉人,曾在清末兩次代人參加鄉試,皆獲得中舉,並因而獲得巨額銀錢。[40]
處罰
編輯科舉作弊歷代皆有,各代處罰也都不輕,清朝之前,科場弊案的處罰是革職、流放[41]。趙翼嘆道:「納賄舞弊,僅至竄謫,科場之例,亦太弛縱矣!」[42]清朝首開「科場作弊者死」之先例。順治十四年(1657年),發生丁酉順天、江南科場舞弊大案,數十名考官被處斬,家產籍沒,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邊境。咸豐八年的戊午順天鄉試案,主考官柏葰是中國唯一處斬的一品大員,也是科舉史上死於科場案的職位最高的官員。
科舉名銜稱謂一覽
編輯- 進士:意即貢舉的人員。唐代科目中以進士科最被重視,明、清兩代,始以進士為考中者的名稱,凡是舉人(鄉試考中者)經過會試考中者為貢士,由貢士經過殿試錄取者為進士。在現代越南語中轉化為博士的稱呼。
- 狀元:科舉考試以名列第一者為元。唐代舉人赴京應禮部考試都須投狀,因此稱進士科及第的第一名為狀元,也叫狀頭。宋代以殿試首名稱狀元。明、清會試以後,貢士須作殿試,分三甲取士,一甲三名,第一名為狀元。
- 榜眼:科舉殿試一甲第二名稱榜眼。北宋初期,殿試錄取的一甲第二、三名都稱榜眼,意思是指榜中雙眼。明、清兩代專指第二名,第三名稱探花。榜眼授翰林院編修。
- 探花:科舉殿試一甲第三名稱探花。唐代進士曲江杏園初宴,稱「探花宴」,以同榜俊秀少年進士二三人為探花使,遍游名園,探采名花,探花之名始於此,宋代又稱探花郎。南宋以後,專指殿試一甲第三名。元、明、清三代沿襲不改。探花授翰林院編修。
- 傳臚:科舉殿試二甲第一名稱傳臚。原本亦可指三甲(賜同進士出身)第一名,但後來逐漸僅指二甲頭名而已。
- 貢士:古代向朝廷薦舉人才的制度。自唐以後,經鄉貢考試合格的叫貢士。清代,會試考中的為貢士。
- 會元:科舉制度中鄉試中式為舉人,舉人會試中式第一名為會元。
- 舉人:原指被推薦之人,為歷代對各地鄉貢入京應試者的通稱。明、清兩代,為鄉試考中者的專稱,作為一種出身資格,中了舉人叫「發解」、「發達」,簡稱「發」,習慣上俗稱為「老爺」。在現代越南語中轉化為學士的稱呼。
- 解元:唐代,舉進士者皆由地方解送入試,故相沿稱鄉試第一名為解元。宋以前稱解頭。
- 孝廉:漢代選拔官吏的科目之一,為士大夫的主要途徑。明清俗稱舉人為孝廉。
- 舉主與門生:漢代士人通過察舉和徵辟人仁做官、主持州郡察舉的列侯。刺吏、郡稱為舉主,被舉、被辟的賢士便成為舉主、府主的門生故吏,後科舉考試及第者對主考官亦自稱門生。宋太祖之後,進士由御前殿試取錄,進士從此成為「天子門生」;同時亦明文規定以後舉人不得自稱考官門生。
- 貢生:明、清時府、州、縣學的生員,凡已考選升入國子監肄業的稱為貢生。意思是以人才貢獻給皇帝。
- 秀才:別稱「茂才」。本是優秀人才的通稱。漢代以後,成為薦舉人才的科目之一。南北朝時,最重此科。唐代初期,設秀才科,後來漸漸廢去,僅作為對一般儒生的泛稱。明太祖曾採取薦舉的方法,舉秀才數十人,反以知府為官。明、清兩代,專門用來稱府、州、縣的學員。習慣上也稱為「相公」。在現代越南語中轉化為高中學歷的稱呼。
相關條目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編輯- ^ 1.0 1.1 吳新武. 科举源流及其文化视野. 2003年4月.
- ^ 中華孔子學會. 儒学与现代化: 儒学及其现代意义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4. ISBN 9787107112201.
- ^ 《新唐書》卷四十四:每歲仲冬,州、縣、館、監舉其成者送之尚書省;而舉選不繇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於州、縣。
- ^ 試談唐代科舉中的"公薦"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魯行經院學報.2002年第二期.
- ^ 《宋史》卷155:賈昌朝言『自唐以來,禮部采名譽,觀素學,故預投公卷。今有封彌、謄錄法,一切考諸試篇,則公卷可罷。』自是不復有公卷。
- ^ 第一篇 古代至清末陝西人事 第二章 選拔與培訓 第五節 宋金元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陝西省地方志辦公室.
- ^ 7.0 7.1 7.2 7.3 7.4 7.5 劉海峰,中國對日、韓、越三國科舉的影響,《學術月刊》,2006年12月刊
- ^ 羅長山,《越南科舉三教考試問題初探》,《東南亞縱橫》,1993(2)。
- ^ 《廟學典禮》卷一《選試儒人免差》:丁酉年(1237年)八月二十五日,皇帝聖旨道與呼圖克、和塔拉、和坦、諤嚕、博克達扎爾固齊官人每:「自來精業儒人,二十年間學問方成。古昔張置學校,官為廩給,養育人才。今來名儒凋喪,文風不振。所據民間應有儒士,都收拾見數。若高業儒人,轉相教授,攻習儒業,務要教育人材。其中選儒士,若有種田者,輸納地稅,買賣者,出納商稅,開張門面營運者,依行例供出差發,除外,其餘差發並行蠲免。此上委令斷事官蒙格德依與山西東路徵收課程所長官劉中,遍行諸路一同監試,仍將論及經義、詞賦分為三科,作三日程試,專治一科為一經,或有能兼者,但不失文義者為中選。其中選儒人,與各住處達嚕噶齊 、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當者。隨後照依先降條理,開闢舉場,精選入仕,續聽朝命。准此。」【其中,文中的「扎爾固齊」,元代文獻中常作「達魯花赤」,參見《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文中的「達嚕噶齊」,元代文獻中常作「達魯花赤」,參見《元史》卷九〇《百官志六》。】
- ^ 《元史》卷81《選舉志》一,第2017頁
- ^ 《元史》卷81《選舉志》一,第2018頁
- ^ 《黃金華集》卷43
- ^ 根據《元史》卷八十一《選舉》記載,仁宗皇慶二年十月,中書省臣奏:「科舉事,世祖、裕宗累嘗命行,成宗、武宗尋亦有旨,今不以聞,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經學實修己治人之道,詞賦乃摛章繪句之學,自隋、唐以來,取人專尚詞賦,故士習浮華。今臣等所擬將律賦省題詩小義皆不用,專立德行明經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然之。
- ^ 明崢,《越南史略》,129~130頁
- ^ 15.0 15.1 明崢,《越南史略》,191~192頁
- ^ 明崢《越南史略》,216頁
- ^ 明崢,《越南史略》,249頁
- ^ 《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十四:「先期鑄會試之印,建試場與京城內之南。分為內外場及甲乙二圍。照應試人數於圍內各造號舍、懸名簡。……試題第一場制義經五題、傳一題,第二場詔、制、表各一道,第三場排律詩一首、八韻賦一道,第四場策問一道、古文或十段、今文或三四段。試院設紅案,以備奉安御題。貢監行文墨卷,書吏謄錄硃卷,均用官令紙印紅格。入場日,號舍外,武士各一人,終日糾察。貢監行文,用真字不得草書。收卷以日暮為限。外場官各期收卷後,照次送彌封、撰號、謄錄、對讀。墨卷留試院,硃卷送同考。每卷二人合同點閱,分優、平、次、劣。外場官審閱定去取。」
- ^ 19.0 19.1 《中越文化交流史論》,186~188頁
- ^ Alexander Barton Woodside,Vietnam and the Chinese Model: A Comparative Study of Vietnamese and Government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8,Preface,PP.4—5.
- ^ 《國朝科榜錄·啟定四年己未科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柳壽恆:《迂書》卷一《論麗制》,朝鮮漢文古籍本:雙冀「即中國秀才,附商舶東來,官至翰林學士也。其法頗用唐制,以詩、賦、頌、策,取士兼取明經、醫、卜等業。所謂詩,即十韻排律之類。所謂賦,即八義賦之類。唐賦有官韻,其體如駢儷」
- ^ 。《高麗史》卷七四,《選舉志序》:「三國以前,未有科舉之法。高麗太祖,首建學校,而科舉取士未遑焉。光宗用雙冀言,以科舉選士,自此文風始興。大抵其法,頗用唐制。」
- ^ 高明士:《隋唐貢舉制度》,第361、370頁,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
- ^ ②《增補文獻備考》卷一八八《選舉考·科制》五,英祖五十一年趙思忠啟,漢城,東國文化社,1964。
- ^ 道成:《三峰集》卷十三《貢舉論》,漢城,韓國文集叢刊編委會,2003。
- ^ 李成茂:《高麗朝鮮兩朝的科舉制度》,第143—144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
- ^ 中山世譜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4-11-12.
- ^ 29.0 29.1 29.2 李卓、張暮輝,科舉制度與日本,《古代文明》,2007年04期
- ^ 30.0 30.1 30.2 高明士,日本沒有實施過科舉嗎,玄奘人文學報,第三期,2004年7月,pp.1-32
- ^ 《令集解》卷十七,選敘令,「秀才出身」條注。
- ^ 《唐代「秀才科」考辨》,陳飛
- ^ Guisso, Richard WL. Wu Tse-t'ien and the Politics of Legitimation in T'ang China. Bellingham: Western Washington, 1978.
- ^ 清世祖在順天鄉試案發後,他一再強調「朝廷選舉人才,科目最重,必主考、同考官皆正直無私,而後真才始得」、「開科取士,原為遴選真才,以備任使,關係最重,豈容作弊壞法」,並下令把定案結果「刊刻榜文,遍行嚴飭,使知朕取士釐奸至意」,「自今以後,凡考官、士子須當恪遵功令,痛改積習,持廉秉公」。
- ^ 《研堂見聞雜記》
- ^ 《唐摭言》卷12《輕佻》
- ^ 黃毓民中國歷史評說系列 2006-1-14
- ^ 人物往事:金榜题名──封建科举考试在中国的终结. [2007-08-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唐才子傳》卷8《溫庭筠》
- ^ 蘇文. 晚清民国人物另类档案. 中華書局. 2006. ISBN 7101049885.
- ^ 趙翼曾說:「唐時之科場處分本輕,至五代時,雖有科場處分,不過降秩而已,宋初因之。如宋真宗時,劉師道之弟劉幾道舉進士,暗托考官陳堯咨,於卷中為識號,遂擢第。已而事泄,帝詔幾道落籍,永不預舉;師道降忠武軍行軍司馬,堯咨降單州團練使。此為五代及宋科場處分之大概。惟王欽若知貢舉時,有任懿者,賄以白金二百五十兩,遂得中。後事泄,欽若反委罪於同知舉官洪湛,湛遂遭貶斥。」
- ^ 《廿二史札記·卷二五》
書籍
編輯- 劉學銚. 《中國文化史講稿》. 知書房出版集團. 2005: 349. ISBN 9789867640659 (中文(繁體)).
- 左言東:《職官與科舉》,《中國古代文化史講座》:《中國傳統文化經要叢書》,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6 ISBN 7-5633-3938-8
- 林白、朱梅蘇:《中國科舉史話》: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9 ISBN 7-210-02331-3
- 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12 ISBN 7-100-03956-8
研究書目
編輯- 高明士:《隋唐貢舉制度》(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
- 荒木敏一:《宋代科舉制度研究》(京都:同朋舍,1969年)
- 賈志揚:《宋代科舉》(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96年)
- 李弘祺:《宋代學校教育與科舉》(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5年)
- 王德昭:《清代科舉制度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
- 鄧嗣禹:《中國考試制度史》(台北:學生書局,1958年)
- 張希清:《中國科舉考試制度》(北京:新華出版社,1993年)
- 黃留珠:《中國古代選官制度述略》(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
- 李新達:《中國科舉制度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6年)
- 劉海峰等著:《中國考試發展史》(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
- 金諍:《科舉制度與中國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 劉海峰:《科舉考試的教育視角》(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
- 王炳照、徐勇主編:《中國科舉制度研究》(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
- 劉昕等主編:《中國考試史專題論文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 毛佩琦主編:《中國狀元大典》(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
- 吳宗國:《唐代科舉制度研究》(瀋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92年)
- 閻文儒、閻萬鈞:《唐代貢舉制度》(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
- 傅璿琮:《唐代科舉與文學》(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
- 趙子富:《明代學校與科舉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年)
- 商衍鎏:《清代科舉考試述錄》(上海:三聯書店,1958年)
- 宋元強:《清朝的狀元》(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
- 趙冬梅:《武道彷徨 歷史上的武舉和武學》(北京:解放軍出版社,2000年)
- Ichisada Miyazaki: China’s Examination Hell. Tokyo/New York 1976, ISBN 0834801043.
- John K. Fairbank: Geschichte des modernen China 1800–1985. Frankfurt am Main 1989, S. 35–40, ISBN 3423044977.
- Irma Peters: Nachwort zu Jingzi Wu, Der Weg zu den Weißen Wolken, Leipzig 1989, S. 801ff.
- Denis Crispin Twitchett: The birth of the Chinese meritocracy. Bureaucrats and examinations in T』ang China. London 1976.
- John W. Chaffee: Thorny Gates of Learning. A Social History of Examinations in Sung China. Cambridge 1985, ISBN 0521302072.
- 宮崎市定『科挙史』(平凡社東洋文庫、1987年) ISBN 4-582-80470-5
- 宮崎市定『科挙 中国の試験地獄』
- (中公新書、1979年) ISBN 4-12-100015-3
- (中公文庫BIBLIO、2003年) ISBN 4-12-204170-8
- 村上哲見『科挙の話 試験制度と文人官僚』(講談社學術文庫、2000年) ISBN 4-06-159426-5
- 李成茂 著\平木實、中村葉子 訳『韓国の科挙制度 新羅・高麗・朝鮮時代の科挙』(日本評論社、2008年) ISBN 978-4-535-58517-1
延伸閱讀
編輯[編]
外部連結
編輯- 余英時:〈試說科舉在中國史上的功能與意義〉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05)
- 李弘祺:〈中國科舉制度的歷史意義及解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廖咸惠:〈祈求神啟——宋代科舉考生的崇拜行為與民間信仰〉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04)
- Benjamin A. Elman著,吳薇譯:〈中華帝國後期的科舉制度〉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05)
- 艾爾曼(Benjamin Elman):〈清代科舉與經學的關係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艾爾曼(Benjamin Elman):〈艾爾曼論中華帝國晚期科舉的三重屬性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羅志田:〈科舉制廢除在鄉村中的社會後果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高明士:〈日本沒有實施過科舉嗎?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各代之科舉制度
- 魚躍龍門,一窺清代科舉大金榜 - 中研院數位典藏資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