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17年4月

建议太平洋台风季热带气旋条目的注䆁、强度比较表改用模板

金庸与琼瑶不是远亲,而是连亲戚都不是

第四女主角?

‎二二八事件修编讨论

弃用“文物保护单位”等模板的坐标参数,改建议使用Coord|display=title

对于“阻断服务攻击”的部分内容提出疑义

请留意该位编辑的新条目或在旧条目加入之内容很多都有侵权问题,请帮忙检验。--Nivekin请留言 2017年4月1日 (六) 16:56 (UTC)

(愚人节玩笑)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目发生编辑战

  • 一位用户执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目加入幽默内容,遭到另一位用户回退,该用户再次回退,反复多次,发动编辑战。
  • 稍早相同的事情发生在中华民国条目。
  • 中国台湾的条目也是,请多加关注。

以上有签名的留言由R963402017年3月31日 (五) 18:32 (UTC)留下

Shame on me..-小烈 (找我?) 2017年3月31日 (五) 18:52 (UTC)
这算不算是破坏行为呢?还是当popups或者链接提示都是废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4月1日 (六) 02:12 (UTC)
你无不无聊?别人好心关注发生了什么样的编辑战,你却害人家登出!愚他人者自己才是愚人。-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1日 (六) 05:28 (UTC)
(※)声明为影响他人进行维护,在此道歉。已移除所有连向登出页面之连结。—以上有签名的留言由R963402017年4月1日 (六) 05:57 (UTC)加入。
这个玩笑有点玩过头了-_- --S.K 234 2017年4月2日 (日) 11:20 (UTC)

Apple Watch有必要分拆成两个条目吗?

Apple Watch Series 2根本没多少内容。或者至少Apple Watch不应该只是单纯的消歧义页吧,主体内容应该放在那里。--小烈 (找我?) 2017年3月31日 (五) 02:10 (UTC)

只要长度合适,就可以不拆分。Bluedeck 2017年3月31日 (五) 20:05 (UTC)
提Apple Watch的时候通常都是指的原版(也称为Series 0)不是指之后发布的Series 1和Series 2……这几个页面都把Series 1和原版搞混了。--Skyfiler留言2017年4月2日 (日) 21:38 (UTC)

此条目内容已经陈旧,乐线软件已经“正式”重返台湾市场。

--223.137.198.227留言2017年4月5日 (三) 12:49 (UTC)

人物勋衔信息的格式

请关注太平洋台风季热带气旋条目相关的若干讨论

这不是愚人节玩笑请原谅我囧—以上有签名的留言由R96340对话)于 加入。 2017年4月6日 (四) 08:42 (UTC)

请求帮忙删除重定向

请帮忙删除艾诺克·强森艾诺克·L·强森这两个重定向,因为已经没用了--Fireboyma留言2017年4月6日 (四) 14:32 (UTC)

需要报存废。——꧁༺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6日 (四) 15:12 (UTC)

岩崎家

要不要限制一下{{艺人}}系列模版“昵称”、“绰号”参数的使用

热带气旋强度

关注一个IP

101.9.164.3,这个IP在大规模删改关于民进党的争议的条目。我不清楚这种条目的情形,不过还请注意一下,不要是破坏或者非中立行为。----Ayışığı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7:33 (UTC)

过去计划被放弃兴建、施工一半被放弃兴建、放弃兴建后又恢复施工并竣工落成,这三种情况哪一种可被允许撰写此条目?

关于单曲模版样式的最新改动

刚刚发现歌曲条目里的单曲模版也再次被改了, 不仅图片大小变得更小, 而且销售认证跟排行榜的文字也从靠左变成置中了。但这样的改动感觉还没原来的样式好, 像其他语言维基的模版都没有这样改成置中的,感觉很奇怪。其实只要跟从专辑模版的样式就已经足够了,现在这样看来有些画蛇添足。--Hikki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9:52 (UTC)

是指{{Infobox single}}吗?——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4月10日 (一) 01:57 (UTC)

二二八事件“伤亡人数整理表”之修正表决

让消歧义模版支持跨语言链接

条目欠缺,需要帮忙

Simon 1996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2:25 (UTC)

条目中,"野狼"一字全被改成"破车",是破坏吗?~~香港地,香港人!Dalistationery 2017年4月11日 (二) 04:44 (UTC)

政府资料开放授权条款模板

为了方便根据政府资料开放授权条款转移内容到维基百科的编辑,建立{{OGDL}}(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来追踪管理、引据出处。请协助修正不完善之处,谢谢。 --Robert Huang 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9:33 (UTC)

这个模板是专门用来给中华民国政府使用的?——꧁༺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2:40 (UTC)
这个开放授权条款是否适用于中华民国所有的政府网站(即如果某个政府网站并未包含此授权条款文本,此授权条款是否仍适用于该网站的内容)?另外,如果政府网站转载第三方创作的内容,此开放授权条款则不适用于这些内容。这一点需在模板中注明。--Wcam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2:51 (UTC)
例如立法院网站的这个著作权声明[1]明确说了“不可变更、发行、播送、转卖、重制、改作、散布、表演、展示或利用本网站上局部或全部内容及服务以赚取利益”,这个开放授权条款是否仍然适用?--Wcam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3:03 (UTC)
维基百科允许把上面的内容以商业为目的使用。——꧁༺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3:11 (UTC)
所以我认为并非所有的政府网站内容都可依据政府资料开放授权条款转移到维基百科。{{OGDL}}模板上应该指出这一点。--Wcam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3:46 (UTC)
参见“Wikipedia talk:版权信息#以下版权声明适用的内容是否可供维基百科使用?” --Mewaqua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6:52 (UTC)
我现在注意到政府资料开放授权条款政府网站资料开放宣告不是完全相同的协议,前者只适用于放在政府资料开放平台(data.gov.tw)上的内容[1]。因此模板文档中的举例云林县虎尾镇公所 2017 镇长简介应当适用《政府网站资料开放宣告》而非《政府资料开放授权条款》。--Wcam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4:57 (UTC)
如果此模板建立,请于维基共享资源建立相对应之授权模板,以利移动至共享资源。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7年4月12日 (三) 09:11 (UTC)
阁下可能混淆了。{{OGDL}}是用于条目讨论页的,用于档案的模板暂时还没有。类比{{VOA}}用于条目讨论页,{{PD-USGov-VOA}}用于档案描述页面。--Wcam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7:16 (UTC)

拜占庭皇帝条目标题该如何命名?

遍观其他语音拜占庭皇帝条目,基本都以教名+序号+姓氏或绰号为标题。以约翰五世_(拜占庭)为例,他统治时,使用的称号为约翰·帕莱奥洛戈斯,日后的西方学者为方便研究,给他加上序号五世,自此西方学界普遍以约翰五世·帕莱奥洛戈斯称呼之,如爱德华·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史》。约翰五世·帕莱奥洛戈斯本身就比约翰五世_(拜占庭)更合适,诸如此类如约翰一世·齐米斯基斯胜过约翰一世 (拜占庭),尼基弗鲁斯二世·福卡斯胜过尼基弗鲁斯二世,但近日Zhxy_519等因此类条目标题命名产生分歧,为规范命名,形成共识,欢迎就拜占庭皇帝命名进行讨论。本人倾向于教名+序号+姓氏或绰号的命名方式,各位意向如何?--Djdddnk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04:59‎ (UTC) —以上未加入日期时间的留言是于2017年4月10日 (一) 08:42 (UTC)之前加入的。

  • 已经形成的命名形式不会因为你一个人想改就改,你都创建了几个傀儡了。劝你一句,不要执着。233。----Ayışığı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6:45 (UTC)
    • 这种条目命名形式已经不是只有在下一个人觉得有问题。而且何为“已经形成的命名形式”不能改变,既然这种标题不尽合适,已经形成了改动又有何妨?阁下将阿历克塞五世·杜卡斯移动到阿历克塞五世 (拜占庭帝国)也是业已形成的命名形式吗,有哪个拜占庭皇帝用(拜占庭帝国)括起来的,而且此人没有同名人物,不需要加括号。--Djdddnk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2:51 (UTC)
      • 不是你先随便移动导致现在只能加括号了吗?你不经过讨论移动又是怎么回事呢?还有这些条目一个个都只有几句话,你花一辈子和人争一个命名,怎么不去好好写文章。唉。----Ayışığı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3:46 (UTC)

学校条目中删除大学排名

Special:用户贡献/39.9.68.26Special:用户贡献/27.246.64.83]删除大学排名,例Special:Diff/43947590,并与User:Bengg731,发生编辑争议.IP以移除大量广告删除条目内容,并试问是否应除条目中的大学排名?-- Willy1018(留言) 2017年4月10日 (一) 23:42 (UTC)

至少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这两种排名是可以保留的。--M940504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4:08 (UTC)

关于桃园捷运机场线车站条目

合并经常一起使用的两个模板

上面这两个模板都是告诉编者WP:虚构格式,而条目一旦从虚构世界角度描述作品,它通常就必定需要扩充现实世界视角的内容,这是一体两面的,所以我想可以合并。 -KRF留言2017年4月7日 (五) 03:06 (UTC)

这跟我们同时有“需补充来源”跟“无来源”是很像的情况。实际上“无来源”的条目我们也可以直接挂“需补充来源”,根本不需要挂“无来源”;只是两者表达出的严重程度不同,所以分了两个模板。挂了{{in-universe}}是很严重,整个条目视角都不对了;而{{Real world}}则仅仅是建议多扩充现实视角--Liaon98 我是废物 2017年4月14日 (五) 14:04 (UTC)

MOAB

单位价格多少?官方有没有数据提供的?简单说,方舟子挖坑了,造成现在估计外面所有的数据都是错的   囧rz...

现在小编真好做,上了权威媒体就是可靠来源了   囧rz... --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07:59 (UTC)

(~)补充MOAB:GBU-43/B大型空爆炸弹。维基百科巡查员Richard923888执行编辑~\(≧▽≦)/~ 2017年4月15日 (六) 15:08 (UTC)

西班牙君主命名问题

Felipe作为西班牙君主名曾有一段时间常按照约定俗成的传统译名翻译为腓力,用于非君主贵族时翻译为费利佩。随着费利佩六世的即位,部分用户对西班牙先前君主译名产生分歧,有用户将腓力二世 (西班牙)腓力三世 (西班牙)移动至费利佩二世 (西班牙)费利佩三世 (西班牙)Zhxy_519君觉得不妥又将费利佩二世 (西班牙)费利佩三世 (西班牙)移动至腓力二世 (西班牙)腓力三世 (西班牙)。至于费尔南多和费迪南等翻译问题也值得讨论。新译名虽然更接近本国发音,但传统译名使用范围更广。传统译名虽然使用普遍,但中文维基六个西班牙Felipe国王条目有两个以传统译名腓力为条目名称,而又四个以新译名费利佩为条目标题,这样难以追溯本源,有费利佩六世却没有费利佩二世、三世,有腓力二世却没有腓力一世,条目命名之混乱加剧读者疑惑。本人倾向于使用新译名,以追溯本源,为形成常规,避免无所谓的关于西班牙君主译名的混战,欢迎各位讨论。--Djdddnk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2:47 (UTC)

建议增开“剧透提醒”的模板消息提醒

—以上未加入日期时间的留言是于2017年4月16日 (日) 16:42 (UTC)之前加入的。

你的名字全台票房2.5亿与2亿的争议(已解决)

台湾人籍贯问题

用户,由于台湾已经取消身份证上面的“籍贯”。所以,不能加入籍贯在此类条目中。然而,我认为籍贯这个东西和法律没有什么关系,不管台湾取不取消籍贯。某个人一定有“籍贯”的。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7日 (五) 17:45 (UTC)

不是每个人都有“籍贯”,籍贯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洋人可就没这玩意了。如果某人崇洋,声称自己没有籍贯,那照理该人的条目就不该写籍贯。 ---KRF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3:19 (UTC)
按照籍贯的定义:“籍贯主要指自己家族开始发生繁衍的主要地域。”这个是客观属性的吧,就像出生地一样。不能因为某种因素阻止这个属性在某个地区的流行就否认这个人不具有这个属性吧。——꧁༺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3:34 (UTC)
“主要指自己家族开始发生繁衍的主要地域”,这也难精准定义,在台湾是随人喜好写,很混乱。籍贯在早期有身份证时是指祖籍,像是闽南裔、客家裔通常写福建、广东---但这点有错,因客家也有来自闽西、闽南也有来自潮汕,是因为日本人为了好划分,将客家一律都列为粤籍,就当成广东来的。也有的本省人根据“主要指自己家族开始发生繁衍的主要地域。”就拿姓氏堂号写陕西、山西等;还有的是根据传说(如彰化县的陕西村,明明闽南裔却也写陕西等)。或汉化的平埔族原住民怕人笑就写大陆北方省分等,像是台湾北投汉化的凯达格兰族翁姓家族,就说““先人是在汉朝时,逃避兵祸由陕西南下,再造木筏漂流到台北。”,因此填上陕西....。也有因要考公务员考试而冒充是中国大陆少数省份。因为太混乱、造假,在1985年就有议员建议取消改写出生地,但被骂为台独、汉奸等。--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3:51 (UTC)
不能硬是把一个与当事人无关的文化的产物套用到该人身上。例如,我不会说一个一辈子没听过天干地支的西班牙人的生肖是属蛇,尽管客观上、他的出生年份的确会使他属蛇,但那也不是他的文化。同样的道理,我也不会把挪威的跨性别者称为海吉拉,尽管该挪威跨性别者在生理特征上和另一名被称为海吉拉的印度跨性别者完全相同。-KRF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4:02 (UTC)
很奇怪,台湾人的籍贯一定是中国大陆的某个地方吗?某位台湾人的籍贯不能是苗栗吗?如果有可靠来源报导某位台湾人的籍贯是苗栗,那么应该可以写籍贯吧!?-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8日 (六) 11:01 (UTC)

洪秀柱的籍贯写浙江人好想也没有什么问题,(~)补充但是现在常常都是在一些地方迁居后定居后常常会比当地人更当地人,所以用籍贯的话会不适合不准确,现在也都流行国际移民,那移民之后其实也没有籍贯--Btooombtooom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2:54 (UTC)

过去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上“本籍”,如果是台湾早期闽粤移民后裔,那正常来说会是“台湾省OO县/市”之类的(本籍和一些政治权利有关,中华民国政府可没这么随便就给台湾省民变福建广东籍的)。--Luuva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8:43 (UTC)

以前政府很随便给你填籍贯,如板桥林家身份证都填龙溪,其他本省人也是填广东等[2][3][4]、连李敖也是乱填[5]。--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8:22 (UTC)

所以说台湾人没有籍贯这个说法咯?——꧁༺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8:26 (UTC)

有,但有岐义,如“所居之地”、“祖籍”,而被学者抱怨。[6]。要取消也被骂台独[7]--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8:44 (UTC)

一般人对“籍贯”的用法很模糊,他可能是身份证上写的“本籍”,也可能是指追溯来源的“祖籍”;很难去翻每一个人的旧版身份证出来看到底写什么,但前者基本上是类似这样。这种官方户籍资料上的本籍并没有追溯祖先来源,而是以父亲本籍为准。按照[8] 所述,虽然中华民国来台一开始在统计上直接将日本统治时期的种族“福建/广东”之分改成籍贯来用;但后来1956年户口普查的“籍别”就变成省籍了,而“祖籍”则是需要另外调查的另一项资料。--Luuva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9:06 (UTC)
年长一辈很爱问,大概就是找同乡的概念。不过台湾年青人几乎没人在问这个,但是还是很多年轻人的条目也可以被挂上XX裔台湾人的分类,我都不知道怎么查证的。对年轻一辈来说就是出生地而已。Zenk0113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5:48 (UTC)

Wmoov的网页结连

User:Helloroy正于不同电影条目中加入Wmoov的网页结连[9],可能有广告宣传的问题,请大家留意。@Helloroy:--Nivekin请留言 2017年4月20日 (四) 05:28 (UTC)

我原意是想补充更多参考资料,因为我发现外部链接有YAHOO,DOUBAN等网站链接,而WMOOV也是香港很普遍的电影网站而没有在其中所以想加回而已,另外我也创建了Wmoov条目,我不认为这可以有广告宣传效果。无论如何我是新用户,有很多不会及做不好的地方,请多指教。 :)--Helloroy留言2017年4月20日 (四) 06:19 (UTC):
其实YAHOO等网站链接也有宣传的问题。每一个连结提供的都是一模一样的资料,那为什么要有那么多?--Nivekin请留言 2017年4月20日 (四) 06:35 (UTC)
了解。之前比对过WMOOV的资料比YAHOO香港更要详尽些,例如海报,片种,简介内容等,所以心想WMOOV也可以作一个外部链接给人参考吧。看管理员你们的喜好吧,抱歉麻烦到你们了--Helloroy留言2017年4月20日 (四) 15:19 (UTC)。:::

关于遇到完全不理讨论的用户该如何应对

对于Rockwoodtp这个新用户(今年3月才注册的)。我、Carrotkit和N-C16都认为是User:Dragoon17cc的傀儡。因为现在查核还在进行中,暂且不说这件事。

该用户Special:用户贡献/Rockwoodtp在仅有的几次编辑中作出了大量撤销本人编辑的操作。根据Antigng的说法,在没有确认是傀儡前要当其实个新用户。这点我也接受,遇到争议了就去和Rockwoodtp讨论,可是他至今为止对本人多次留言只回复过一句“英文版没有挂国旗,而且中文版本身一直都没有挂国旗,本人发现自你加入后才系所有条目乱挂国旗.挂国旗有什么作用?太多国旗只会令人眼花”,此外,再无其他讨论。
与此同时,他依然在撤销本人的操作,比如向上航空,一句话完全被他改的不通顺,本人撤销他的操作给出理由“不通顺”后,他直接回复“你才是机器翻译”,对此Antigng的说法还是讨论,如果没回复,再发去讨论。但问题是这么显而易见的问题,真的还有讨论的必要么?另外,如果他一而再再而三无理撤销本人操作,也不参与讨论,按照Antigng说法需要每次都讨论,真的是这样的话,本版块就将充斥本人提出的讨论了。另外,这样的话,我也没兴趣和时间来发出这么多的讨论,如果真有这么多,也是对本版块的一个变相干扰。请问大家有什么注意吗,针对这样的用户?--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11:33 (UTC)
向上航空母公司为以色列航空的,创立于2013年11月,在2014年3月30日开始运营往返欧洲的廉价航班。  谁会明白这句说什么,什么叫作为其母公司以色列航空的一部分,从2014年3月30日期运营。???中文不行,英文又不行,假装会多国语言—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Rockwoodtp对话贡献)加入。

请关注Special:用户贡献/218.250.217.137在2017年4月7日的编辑

请关注Special:用户贡献/218.250.217.137在2017年4月7日的编辑,硬是要在台湾行政区划条目用“光复台湾”、“日本殖民时期”等不中立的词语,撤销后又来。-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7日 (五) 13:48 (UTC)

关于管理员立场不中立问题

管理员Outlookxp说我的用词不中立,霸权管理不让编辑,还封我IP,以下分别是出现在金山区 (台湾)新北市桃园市基隆市的状况,我请大家评理讨论,到底谁不中立?

1*在我方历史认知中:我认为清朝比清国更适合,因为更符合我方历史观,不管大陆台澎金马港澳,都用的是清朝,而清国一词是日本的用词及立场,这里是中文维基,不是日文维基。为何管理员要用日本人的用词?

2*在历史时期字眼,管理员删除殖民字眼,而用日本时期,但历史事实就是日本对台湾殖民统治,台湾从来不属于日本本土,只是日本的殖民地,我用日本殖民时期错在哪里?

3*在中华民国时期,我已经用括号写出1945年(民国34年),管理员还是要禁用民国纪年,但讽刺的是,其他用日本天皇纪年的eg大正9年(1920年),却没有问题,而且还是用括号括著西元年,请问公平吗?

4*管理员禁用光复台湾字眼,说不中立,我想:请尊重历史事实,不管你认不认同,中华民国仍然统治台澎金马,台湾光复节依然存在,台湾从日本的殖民地变成中华民国的一省是历史事实,请问用光复字眼哪里有错?

退一步讲,如果不是因为双重标准的话,为何以下的没有事?为何只针对中华民国呢?

“清国政府以消极的制度治理台湾,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清国政府?日本人吗?消极的制度治理台湾?证据呢?这种偏颇的没有问题?

“二战结束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代表同盟国接管台湾”←接管台湾?不要把野史当正史,开罗宣言清楚明白说明日本投降后,日本必须归还从中国掠夺的领土,包括东北及台澎,接管不改反而删除光复?这种偏颇的没有问题?

“由于周边地区的矿业在日本的积极开发下逐渐发达,基隆也成为了台湾矿产主要的输出港口。”←明明是日本殖民者积极掠夺台湾的林木及矿产资源,却只字不提,媚日吹捧殖民政府,这种偏颇的没有问题?

“基隆在同年3月8日受中华民国陆军整编第21师与宪兵第4团等军队自中国抵达到台湾,在不分青红皂白的情况下展开二二八事件的血腥镇压屠杀与清乡”←这个更不用说了吧,这种偏颇的没有问题?管理员无视这些问题,反而只针对中华民国 --119.236.173.205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7:49 (UTC)

我可不是因上述理由封你,为何不让人看这个你所作所为[10]?之前其他台湾维基人也有跟你说也回退你[11][12][13],我也有说[14][15],你置之不理继续,就像你之前就是不与人沟通被封过[16][17][18]。至于你说“接管台湾?不要把野史当正史”,知道台湾史的台湾维基人不太会认同,请见1949年1月12日老蒋的信[19]--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08:46 (UTC)
(1)战后当初台湾人并非理所当然是中国人,战后当初台湾也不是理所当然是中国(中华民国)的一部分,台湾不是被外族占据的、中国固有的国土,所以“光复”与“日据”两词不中立,这只是当初中华民国把台湾人洗脑成“堂堂正正”的中国人的用词。 (2)战后当初中华民国这个“祖国”对待台湾“同胞”并没有比“外族”日本还仁慈,不然怎会有二二八事件与白色恐怖?所以如果中华民国对台湾的统治是“治理”,那么日本对台湾的统治也是“治理”,请不要用“殖民”矮化日本的统治,因为中华民国比所谓的殖民者还恐怖。 (3)在下认为“清朝”与“清国”都不够精确,应该用“清治”,就好像在下坚持用“日治”一样。 (4)在下并不反对“1945年(民国34年)”(不论谁在括号内)的写法。-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8日 (六) 10:44 (UTC)
问题不是出在管理员的问题,而且这和条目探讨完全无关。 4279计算过程 2017年4月8日 (六) 11:32 (UTC)
@克勞棣:@Outlookxp:@119.236.172.124:这里是互助客栈的条目探讨,但是标题是"关于管理员立场不中立问题",后来却又变成讨论历史,也许这个讨论应该移到其他地方。 4279计算过程 2017年4月8日 (六) 11:59 (UTC)

(*)提醒

  • 方针WP:共识说:“如果你的编辑被回退了,请尝试作出一次妥协性的编辑,其中应设法回应其他编者提出的问题。……如果一次编辑已被回退,而你随后的编辑也未逃此运,请在讨论页添加新的话题去讨论这个问题。”因此如果其他编者二度不认同自己的编辑,那么接下来的做法应该是到讨论页开题取得共识,而非一直与对方进行编辑战。
  • 方针WP:ASF说:“所谓“事实”,是指“不涉及严重争议事物的一段信息”。”因此如果一个历史话题涉及严重争议,它在维基百科上就不能被形容为“历史事实”。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3:08 (UTC)


光复与接管用词

Outlookxp你果然还继续封我IP,请记住你是封杀不了我的。

言归正传,所以你现在完全现形了,就是一个双重标准的管理员,立场完全偏颇。你不用浪费时间修订历史,我已经列举了在金山区 (台湾)新北市桃园市基隆市的状况,如果我改的没有错,干嘛封我?

真想不到你只回我一个这么少,而且你这个理据还这么弱,果然还真的证明你立场不中立,把野史当正史,怎么不回我对你的其他指控呢?

对于你的回复:

  • 第一,1945年(民国34年)中华民国光复台湾,从日本的殖民地变为中华民国的一省,你用1949年(民国38年)一张来自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纸,这不是野史什么才是野史?用这张纸来说明接管台湾?是不是有点儿戏,让我想起最近的流行句:用X朝的剑去斩Y朝的官,哈哈
  • 第二,见字如见人,从那张纸的潦草钢笔字迹,肯定有问题,蒋公公认字迹清晰易读,那张纸的字迹乱的不堪入目,对蒋公有点常识的人都觉得有问题吧,这是其一;其二,蒋公大多用毛笔书写,偏偏一张来自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纸,用的是一张不堪入目的钢笔字。从你采用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立场,而抹杀中华民国官方立场,就证明你立场偏颇,非常有问题。

--119.236.172.124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0:50 (UTC)


克劳棣,(1)历史事实就是历史事实,你说的完全是个人观点,你说台湾人并非理所当然是中国人,跟那些说中华民国是流亡政府有什么分别?你认同也好不认同也好,历史事实不容篡改。(2)这种事每个政权都有发生,国民政府在大陆也有清党杀了不少共党,韩国也有光州事件,美国也有肯特州立大学屠杀,所以就因此而否定全部?还有你说的日本,日本殖民台湾是事实,用殖民是矮化日本的统治?你没有事吧?????(3)我不反对清治,反对用日本人用的清国字眼。(4)OK,所以也可以回复我的民国纪年吗?--119.236.172.124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1:08 (UTC)
我没有否认台湾人是中国人(中华民国人),我说“台湾人并非理所当然是中国人”言下之意是“台湾人现在是中国人(中华民国人),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日本没有战败,台湾人现在就很可能是日本人了,然后我一样会认为台湾人并非理所当然是日本人。历史事实不容窜改,但什么是您所谓的历史事实?另外,做了些什么才算殖民?-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8日 (六) 11:38 (UTC)
Outlookxp 我又让你失望了,我还是可以换IP,我说过你是封杀不了我的,有本事就公开在这里反驳我嘛,不要像小人一样做这些小动作,如果你还是不断封我IP,就再次证明你的人格有问题,也在此请问大家,哪里可以去投诉这位滥权公器私用的管理员?--119.236.174.31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8:38 (UTC)
克劳棣 所以说到底你还是用你自己观点说如果日本没有战败。。。。。。怎样怎样。。。。。。历史有如果吗?历史事实就是中华民国政府统治台澎金马,宪法依然是一中宪法。什么才算殖民?日本掠夺台湾林木和矿产资源已经很简单了吧,再用一个更生活的事例:日据时代米都是用配给的,汉人种的稻米只能配给到几两,因为配给的米不够吃,种的稻米都给了日本人吃,汉人只能吃地瓜签。注脚引用自:
https://mobile.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51502841536338&id=100000298961841&p=30 --119.236.174.31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8:56 (UTC)
IP君,你说“日据时代米都是用配给的...汉人只能吃地瓜签”这样写,让我想到以前说“台湾人穷到只能吃香蕉皮”的宣传。因施食米配给制度是皇民化运动时期,不是所有的日本时代。这也是台湾高中生、警专考生的基本知识[[20]]。--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11 (UTC)
TEntEn4279 就是因为Outlookxp说我的历史用词不中立,所以我才在这里质问,你可以往上看我的points,Outlookxp现在除了不让我编辑和封我IP,还有在讨论吗?
Btooombtooom 不准用民国纪年,是需要谁同意? 在中文维基用日本人的用词清国,请问又是谁的共识?管理员无视正史事实反而取信野史扭曲历史,到底谁在动摇维基百科中立原则和威信?请认真看我最初的points,其他的我就不多重复了,中文维基不需要一个双重标准的管理员--119.236.174.31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8:38 (UTC)


IP君:您看不出我的重点不是前半句“如果日本没有战败……”,而是后半句“……我认为台湾人并非理所当然是日本人”吗?同样地,台湾人也并非理所当然是中华民国人,历史只是恰好制造了机会让日本与中华民国先后统治台湾而已;所以,这不是“光复台湾”。-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9日 (日) 05:20 (UTC)


Outlookxp 我再次你失望了,我又换IP了,你还是不死心要封杀我吗?我给你的预言就是屡战屡败,哈哈--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6:32 (UTC)
Matt Smith 回应你两个方针
  • 第一,编辑战不是我发动的,是Outlookxp死咬我不放,你看他不断封我IP就知道了吧。第二,如果依照你说的逻辑,以原编者立场的话,我也是其他编者,也不认同原编者的编辑,所以我才这里公开让大家讨论,看看谁不中立,谁的立场偏颇,谁是双重标准。
  • 在我上面申述的理据论点中,请指出那些是涉及严重争议,我们再来讨论好吗?--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6:32 (UTC)
  • 根据方针的规定,阁下的编辑被回退了两次以后,阁下应该到讨论页开题取得共识,而非继续恢复自己先前的同样的编辑。继续恢复自己先前的同样的编辑,这样就构成了编辑战。
  • 阁下提到的“开罗宣言”、“台湾光复”等等都涉及严重争议,请阁下查看那两个条目便知。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2:13 (UTC)
Matt Smith
  • 如果我改的没有错,被别人改回两次,又当何定论?就用我自己例子,我用1945年(民国34年)结果被人删除民国纪年,可笑的是其他日本天皇纪年就没有问题,请问这又是什么共识?
  • 所谓严重争议只不过就是民间不同立场的人质疑,不代表就真的是事实,如果真的有争议,可以公开要求中华民国政府废除光复节,说是因为开罗宣言有争议,台湾不是光复而是接收,然而现在中华民国政府官方立场并没有改变,就是依据开罗宣言,光复节依然存在,所以如果民间有人有质疑就不用,那么统独议题更争议,是不是中华民国政府也要改为外来政权或流亡政府?--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1:18 (UTC)
  • 这个问题就要请阁下在讨论页开题之后询问回退者了。根据方针,在讨论页寻求共识才是妥善的做法。
  • 一件事情只要存在显著争议,维基百科对于这件事情的叙述就无法偏袒任一方,只能以中立的口吻来叙述。中华民国政府的立场不是维基百科的立场,维基百科的立场是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一方。中华民国政府的名称不用改,它就叫作中华民国政府,除非是在专门叙述中华民国政府本身的合法性,那么才要注意中立的问题。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1:39 (UTC)

──────────────────────────────────────────────────────────────────────────────────────────────────── @Matt Smith

  • 所以这就是我要带出的问题,也让大家公开讨论
  • 这就出现两个问题,首先,如果你认为民间对开罗宣言、台湾光复都涉及严重争议,不能用;同样标准,相对比较,民间对中华民国政府的争议不会比前者小,不只这样,中共甚至全世界大部分国家都说台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从来不会称呼中华民国政府,最多只会叫台湾当局,我认同维基百科的立场是中立的立场,不会偏颇,所以我不理解为何前者就采信民间争议,相对后者争议较大的有很大区别。这就带出我讲的第二个问题,双重标准的问题,不能用光复台湾,反而可以用接管台湾,请问这是哪里来的中立口吻来叙述?还有其他例子,极具争议性,如果按照你的标准,容许我重贴最初的贴文,请问为何以下的例子没有事?

“清国政府以消极的制度治理台湾,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清国政府?日本人吗?消极的制度治理台湾?证据呢?这种偏颇的没有问题?

“二战结束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代表同盟国接管台湾”←接管台湾?不要把野史当正史,开罗宣言清楚明白说明日本投降后,日本必须归还从中国掠夺的领土,包括东北及台澎,接管不改反而删除光复?这种偏颇的没有问题?

“由于周边地区的矿业在日本的积极开发下逐渐发达,基隆也成为了台湾矿产主要的输出港口。”←明明是日本殖民者积极掠夺台湾的林木及矿产资源,却只字不提,媚日吹捧殖民政府,这种偏颇的没有问题?

“基隆在同年3月8日受中华民国陆军整编第21师与宪兵第4团等军队自中国抵达到台湾,在不分青红皂白的情况下展开二二八事件的血腥镇压屠杀与清乡”←这个更不用说了吧,这种偏颇的没有问题?管理员无视这些问题,反而只针对中华民国 --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7:22 (UTC)

克劳棣 发生了就是发生了,所以我才说你可以不认同,但不能因为反对而无视历史事实,我举一个简单例子,你并非理所当然是你父母的儿子,历史只是恰好制造了机会让你的父母结婚生子,生下你而已,你长大后可以讨厌父母,可以跟他们断绝来往,但不能否认你不是你的父母亲生养育长大的。--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6:32 (UTC)
IP君,回复他人建议您使用{{ping|要回覆的人的用戶名}},这样被回复的人才会收到通知。(像我就因为没有被ping所以收不到通知,不能ping你是因为IP用户不能被ping。) 4279计算过程 2017年4月9日 (日) 07:04 (UTC)

IP君,被封禁请在个人讨论页用申诉,而不是换IP继续。用词的共赏Btooombtooom也给你看了。还有老蒋的手信你认为是假的,欢迎去提报提供的政府是伪造文书。如果你不满意我的处理,欢迎去找其他管理员封禁我或互动客栈发起罢免。--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08:17 (UTC)

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光复:失去再收回。”,所以1945年之前中华民国曾经统治台湾,后来从日本手中失去了,于1945年收回?这是历史事实?那么日本在1895年光复台湾也是事实?更别说中华民国接收台湾尚有于法无据的争议。我从未否定中华民国自1945年起确实统治著台湾,我的意思是统治就仅仅是统治,不是光复,日本统治过台湾但没有光复台湾,中华民国也一样。-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9日 (日) 09:52 (UTC)
@TEntEn4279: 谢谢指教--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0:59 (UTC)
@Outlookxp: 申不申诉,不用你指指点点,我只知道有人敷衍回复,还不断封我IP。我质问你那么多points,而你只回一个,还是这么弱的理据,除了野史当正史,用X朝的剑去斩Y朝的官外,还有钢笔字迹,我在这里再补充,大家可以先看看我找到的两种蒋公手令格式类型,再去看看那张来自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纸,到底孰真孰假。这是一种蒋公亲笔手令:http://web.ffjh.tyc.edu.tw/cojinhui/481.ht70.jpg 这是另一种蒋公手令副本录底:http://i.epochtimes.com/assets/uploads/2017/01/1701030724552378.jpg

--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0:59 (UTC)

@克勞棣: 请你先理清基本常识,中华民国推翻清朝,所以中华民国政府是延续著代表中国的政权,甲午战争因为清朝战败,所以把中国的领土割让给日本。二战因为日本战败,所以日本归还给中国,而当时代表中国的就是中华民国政府,所以中国失去台湾后再收回,就是光复没有错呀。另外就是不要把日本统治台湾和中华民国统治台湾画上等号,日本把台湾当殖民地,台湾人民是二等公民,地位连朝鲜人都不如。中华民国政府光复台湾后,就是与其他省份同等待遇的国民,佃农不再饿肚子,知识分子地位提升,所以二者不一样--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0:59 (UTC)
但是日本只是放弃统治台湾,并没有表明要把台湾交给哪个国家吧!?“暴民”与“政治犯”被杀死、处死,变成死人后,确实是不用再饿肚子……。日本统治台湾和中华民国统治台湾的确不能画上等号,你被路人捅一刀你愤怒,但你被父母捅一刀,除了愤怒以外,更多的是痛心与绝望,所谓“祖国”就是这样“与其他省份同等待遇”吗?-游蛇脱壳/克劳
克劳棣 请你先理清基本常识,日本是战败国,中国是战胜国,日本是基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接受无条件投降,战败国接受战胜国所有要求条件,日本当时哪里还有话语权,全部都要概括承受,之后在正式的中日和约也提及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是中国国籍。政府犯过错我知道我明白,228事件本省外省都有死人,我之前也提过大陆各省也有死人,韩国和美国也都有类似杀人事件,但就因为这样否定一切?如果不是与其他省份同等待遇,李登辉会做到市长省主席?在日本殖民时期有可能让汉人当官吗--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2:24 (UTC)
 
蒋中正电责陈诚发言失当页1
  • IP君,你的见解真独特,这交拟稿件是来是国史馆[21]。欢迎招开国际记者会控告国史馆收藏的蒋中正总统文是假的、学术与政治大丑闻,说吴密察馆长与员工认不出钢笔字迹与公手令格式,以及近代史学家也未抓出、维基管理员也没看出,只有你看得出来。以及台湾媒体报导配合造假[22],顺便去Wikipedia:当前的破坏控告上传者Kencola、维基编辑者一同造假。--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3:44 (UTC)
@Outlookxp: 我承认我犯错,这一点我向你致歉,我收回假的这是真的,但请问这个从哪一点证明到中华民国不是光复台湾,而是接管台湾?--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4:49 (UTC)
  • 通常这些问题应该先在个别条目的讨论页进行讨论,若讨论无果再移动到互助客栈这里进行讨论。但既然阁下已经在这里开题了,那么干脆就直接在这里进行讨论吧。
  • 虽然具有争议的事物无法用来当作断言事实的依据,但对于事物本身的名称,维基百科的方针规定可以名从主人,因此“中华民国政府”这个写法没问题。“光复”一词直接断言领土主权的归属,因此不中立;“接管”一词没有断言领土主权的归属,因此中立。至于阁下额外列举的四个例子,敝人可以就敝人目前的知识范围参与讨论,但超出敝人目前的知识范围的事情还必须请回退者来说明回退原因:
  1. 这些历史知识的问题,敝人目前不太有能力说明,必须请回退者来说明。
  2. 如刚才所述,具有争议的事物无法用来当作断言事实的依据,因此“开罗宣言”、“光复”无法用来当作断言“领土主权的归属”的依据。
  3. 这些历史知识的问题,敝人目前不太有能力说明,必须请回退者来说明。
  4. “不分青红皂白”这个口吻是有点偏颇,阁下可以把它修改得中立一些。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0:00 (UTC)
Matt Smith
  • 谢谢你的体谅,个别条目的讨论页是不是指与管理员之间的私讯?如果不是的话烦请教我如何在个别条目的讨论页进行讨论,麻烦了。
  • 以名从主人逻辑,就是主人说了算,叫首尔不叫汉城,就是韩国政府说了算,叫中华民国政府不叫外来政权流亡政府,也是中华民国政府说了算。开罗宣言:中华民国政府和当时的各同盟国政府七十余年来,没有一个否定中华民国是依据开罗宣言光复台湾,为何有些人却用民间争议去否决?“光复一词直接断言领土主权的归属,因此不中立;接管一词没有断言领土主权的归属,因此中立。”←如果你认同名从主人,中华民国的立场就是光复台湾,台湾领土主权的归属是属于中华民国政府,而用接管一词就是采信民间的台湾地位未定论,这叫名从主人?既不符合历史事实,又不中立。
  • 谢谢,我改过又被人删,说我是傀儡破坏,真好笑,希望我再编辑不会又被人针对。--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4:22 (UTC)
  • 个别条目的讨论页即是指那些条目自己的讨论页,例如金山区 (台湾)新北市桃园市基隆市等等条目的讨论页就是Talk:金山区 (台湾)Talk:新北市Talk:桃园市Talk:基隆市。新增话题的方式即是点击右上方的“新增话题”,与阁下在这里新增这个话题的方式一样。
  • 据敝人了解,美国和英国这两个同盟国并未承认中华民国“依据开罗宣言光复台湾”,反而表示开罗宣言没有法律效力、无法转移领土主权,关于这个领土主权的详细资料,阁下可以在相关条目或Google上面查到。所谓“名从主人”是指人事物本身的名称的问题,这与“某一方对于某件事是什么样的立场”没有关联。中华民国的立场确实是光复台湾,维基百科在叙述中华民国的立场时也可以如此叙述,但维基百科本身对于此立场不表示同意或反对。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5:02 (UTC)
Matt Smith
  • 可能因为我没有建立账号的原因吧。我看不到右上方的新增话题,我在这里新增话题的方式是直接按编辑。
  • 又是两个问题,首先,中华民国依据开罗宣言光复台湾,不需要美国和英国这两个同盟国承认,台湾原本就是被割让的中国领土,战胜国之一的中国要战败国之一的日本归还台澎给中国,需要其他战胜国承认?我先前说同盟国没有一个否定中华民国是依据开罗宣言光复台湾,就是指同盟国中没有一个说中华民国非法占据台湾,或台湾不应属于中华民国领土。第二,如果质疑开罗宣言法律效力,波茨坦公告为何在第八条表明要实施开罗宣言,因此同盟国与日本都接受了开罗宣言,而且美军可是依据波茨坦公告解除日军武装和以占领军身份占领日本,如果有人连波茨坦公告都质疑说没有法律效力的话,美军1945年占领日本是不是非法?最后就是日后正式的中日和约也说明澎湖、台湾人都是中国国籍。
  • 依照此逻辑,所以在中文维基里的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行政区划下的版面内容,叙述历史不能用中华民国立场的光复这个用词?反而用不认同中华民国立场,相反对立面的接管这个用词,你认为妥当吗?--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6:23 (UTC)
  • 这些关于光复的理据和说法其实在许多文献中都已经探讨过了,在网络上都可查到,虽然站在阁下目前的想法觉得失去再归还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国际法的角度认为领土的割让必须透过法律条约来进行才合法,就像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必须透过法律契约来进行才合法。关于同盟国的立场,事实上根据文献纪载,同盟国美国和英国都说过台湾不是中华民国领土,也说过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只是意向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同盟国占领日本是依据国际法(海牙公约),而非依据波茨坦公告。《中日合约》没有说台湾人的国籍都是中国国籍,而是说将台湾人视为(deem)具有中国国籍。
  • 是的,不能直接了当地说“台湾光复了”,而是应该说“中华民国政府认为台湾光复了”以表示那是中华民国的立场。“接管”一词的意思是接收并管理,是中立词语,没有断言领土主权的归属,因此不是“光复”的对立词语。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08:47 (UTC)
Matt Smith
  • 容许我COPY两条来自中日和约的内容说明:

第4条 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①甲午战争中国战败,日本战胜,中国被迫签署不平等条约,割让中国领土予日本,此后中国还有跟日本签了不同的不平等条约,二战中国战胜,日本战败,日本无条件投降,接受同盟国所有条件,包括中国的要求,日本归还中国的领土予中国。因此日本承认自1941年12月9日前的所有对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这个已说明台湾恢复原本属于中国领土的事实,也符合你指的国际法,完全合法。 第10条 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 ②你说:“中日合约没有说台湾人的国籍都是中国国籍,而是说将台湾人视为(deem)具有中国国籍。”←请看清楚,事实是中日合约有说澎湖、台湾人都是中国国籍。也没有你讲的视为字眼。

  • 你搞错了,同盟国占领军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是依据波茨坦公告,而东京审判才是依据国际法(海牙公约)。
  • 不要光看字面意义,接管一词明显就是采信民间的台湾地位未定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主张就是台湾不属于中华民国,哪里来的中立?如同支那一词,你光看字面当然没有问题,由CHINA音译而来,但当日本以歧视中国称呼中国为支那,支那一词就变为中国人的贬义称呼。另一个例子就是在中文维基里的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行政区划下的版面内容,叙述历史的内容也提及清国,清国一词本来也没有问题,但清国是日本用词,就是不妥,所以要用大陆台澎金马港澳惯用的清朝。因此接管一词并不中立。--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10:09 (UTC)
①所谓的条约废除而恢复领土之说,日方在数十年前就已经指出不符合国际法了,这在中日和约条目的“台湾主权归属问题”段落里有写。②中华民国政府翻译的中文版的确没有“视为”一词,因为它的翻译方式有问题,它翻译的是“应认为包括”,这种奇怪的字词排列连中文文法都不符合。对于《中日和约》的解释有歧异时,要以英文版为准,英文版的“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就是“应被视为包括”。
  • 准确地说,同盟国是依据《一般命令第一号》第一条和第十条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而占领之行为本身的法源依据则是《海牙公约》第四十二条。
  • 阁下认为接管一词是采用某一方的理论,这是阁下个人的观点,目前社群对于接管一词尚未有争论。阁下若认为该词不妥,当然也可以提出来与大家一起讨论。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11:17 (UTC)
Matt Smith
  • ①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解释权不在日本一方,而在中国一方,日本作为战败国,只有接受与不接受的权利。你完全引用日方的观点,如同当时香港一些人引用英方观点,称中国把九龙及香港岛是永久割让英国,新界才是租借,新界可以归还中国,九龙及香港岛不用归还中国一样,结果是无论原殖民者(英日)怎么说,解释权在中国一方。②有了中文,说中文不对,然后用英文,这又不是文字游戏问题。和约主要是为了解决日本的战后地位问题,与厘清战争责任所衍生的国际法律问题,中日和约主要内容就是中日和解恢复正常关系,日本负起战败的战争责任,日本把台澎主权归还中国,人民归中国籍。如果台湾不属于中国,日本大可不必把台澎写入中日和约,就像对待朝鲜承认朝鲜独立就可以了,或是直接用对待美国一样,用信托统治也可以,为什么都没有?就是因为台湾主权归属中国。
  • 准确地说,是美军依据美国政府《一般命令第一号》第一条和第十条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而美国政府又是依据同盟国的波茨坦公告派美军作为同盟国占领军。恕我愚钝,可否列出《海牙公约》第四十二条全文内容?
  • 承认台湾属于中华民国的人,认同中华民国立场的,用光复台湾;不承认台湾属于中华民国的人,认同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用接管台湾,这是事实呀,难道不是吗?光复字眼有争议,接管字眼就没有争议?不是双重标准吗?--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12:25 (UTC)
  • ①解释权不在中方或日方,而在国际法,日方所述是国际法,而非自己的观点。②对于《中日和约》的解释有歧异时,要以英文版为准,这是《中日和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每个人愿意如何解读《中日和约》都是他个人的正当权利,但和约中没有说的事情不应写入条目中或作为编写条目的依据。
  • 敝人尊重阁下个人解读历史文件的权利,但不拟在此继续深入讨论。关于《海牙公约》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在军事占领条目的第一段“军事占领与战争法”里有写。
  • 之所以用“接管”,是为了要在争议话题上保持中立,而不是为了“不承认台湾属于中华民国”。“接管”在目前的维基社群来看没有争议,阁下若认为不妥,可以另开新话题进行讨论。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13:24 (UTC)
Matt Smith
  • ①就是国际法确定了强加他国的不平等条约无效的法理基础,避免受害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受侵害。所以才说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解释权不在日本一方,而在中国一方,废除不平等条约通常多由受害国提出,像日本英国这些国家自然不会主动跟你说要放弃他们的殖民地,当中国要求归还原本的领土,日本英国有说过违反国际法不归还吗?或是日本英国先放弃主权再让殖民地独立?②就如同你说的:“每个人愿意如何解读《中日和约》都是他个人的正当权利,和约中没有说的事情不应写入条目中或作为编写条目的依据”英文版中写的就是Chinese nationality,如同你的逻辑,就算有你质疑的deem,根据不同人的解读,deem解做认为(我查的字典)也好,deem解做视为(你的解释)也好,合约没有说台湾地位或主权未定论,但却有写Chinese nationality。
  • 引述你指的海牙公约:“陆上战争的法律以及惯例”,《海牙公约》第四章的“第三节敌对国领土上的军事当局”。第42条 领土如实际上被置于敌军当局的权力之下,即被视为被占领的领土。占领只适用于该当局建立并行使其权力的地域。←明显就是战争期间交战国双方占领敌对地方的法律以及惯例,不是战后同盟国占领军的依据,东京审判才是依据海牙公约审判在交战中犯了战争罪行的人。
  • 你说接管不是光复的对立面,我不是举证了吗?你说接管在目前的维基没有争议,我不是说过用接管台湾字眼的就是有争议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用词吗?如果台湾地位未定论是有争议的,台湾地位未定论论述的接管台湾哪里是没有争议?哪里有中立?--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1日 (二) 17:55 (UTC)
  • ①请问阁下的这个说法是来自于有关国际法的可靠来源(参考文献)吗?若不是,那么根据方针,这就是阁下的原创研究,对于条目的编辑或讨论没有实质助益。而且根据敝人从可靠来源所得知的资讯,1895年的情况不是像阁下所说的那样。②条约中写Chinese nationality也好,写Chinese citizenship也好,那都不是重点,重点是“deem”这个法律词汇。
  • 《海牙公约》第42条当然是指战争期间对于敌国领土的占领。1945年日本投降时只是“停战”而已,停战期间仍然属于战争期间。要等到签订和平条约以后才算战争结束。
  • 阁下认为接管是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用词,这只是阁下个人的想法。敝人已说明过,使用接管一词未必像阁下所言是为了“不承认台湾属于中华民国”,也可能是为了要在争议话题上保持中立。目前只有阁下反对该词的使用而已,社群中尚未对该词的使用发生歧见。如果阁下不认同该词的使用,可以另辟新段落与大家一同讨论。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02:08 (UTC)
Matt Smith
  • ①首先,联合国宪章: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的武力或威赫之下签订的条约无效。其次,中英的两次鸦片战争发生的时间比中日甲午战争更早,英国归还中国领土主权的时间也比日本归还中国领土主权的时间更晚,国际法对于废除不平等条约是溯及既往。②我就是认同你说:“没有说的事情不应写入条目中或作为编写条目的依据”所以中日和约没有说台湾地位未定论,而且清楚写出了Chinese nationality,如果你一定要deem这个法律词汇解释,作为你质疑的理据,我可以引用《英汉法律词汇》: deem 认为适宜 ←请问从哪里让你理解为:“中日合约没有说台湾人的国籍都是中国国籍”?

来源: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glossary/en?_lang=zh-Hant-HK&p1=1&ENG_EXPRESSION=deem&p0=1

  • 投降后还叫停战?仍然属于战争期间?你搞错了吧,投降是投降,就是战争已经结束,停战是停战,战争还未结束。引用你提及过的海牙公约有关陆战的法规与习惯:第四章的投降协定和第五章的停战协议,两者不要搞混哦。
  • 接管是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用词,不是我个人的想法,是事实好吗?就是因为台湾地位未定论有争议,所以接管才有问题,在争议话题上不能保持中立,如果你还要说没有问题,还原你最初说过的话:“如果其他编者二度不认同自己的编辑,那么接下来的做法应该是到讨论页开题取得共识”我依照你的逻辑,我既然在讨论页开题就是对该词的使用发生了歧见,我就是你所指的不认同原编者的其他编者,如同我反对用日本人的清国用词和其他points一样,难道说我指责清国是日本人的用词,也只是我个人想法?--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04:12 (UTC)
  • ①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都是1945年以后的当代国际法的情况,而1895年时是古典国际法的情况,不能混为一谈。如先前所述,在国际法中并不能借由废除条约而自动恢复以前割让出去的领土。中英之间的情况是英国后来自愿转移领土,与中日之间的情况不同。②根据《中日和约》的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应该查“deemed”比较符合,查询的结果为“当作”,与敝人所说的“视为”并无冲突。台湾人是“被视为具有中国国籍”或“被当作具有中国国籍”,而非“具有中国国籍”。
  • 投降只是停战,和平条约签订之后才是战争的结束,这只不过是基本的国际法常识,在许多可靠来源中都查得到,《中日和约》的序言以及第一条就有提到,Outlookxp贴给阁下的来源的倒数第三段也有提到。
  • 既然阁下不认同该词语的使用,那么敝人建议阁下另开新段落进行讨论。若要直接在此段落进行讨论也行,但是毕竟此段落不是单一为了讨论该词语而开辟的,而且也已经掺杂了许多其它的话题,所以若直接在这里讨论,可能会使还没参与进来的用户们看得很混乱,不如另开新段落来得清晰。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06:06 (UTC)
Matt Smith
  • ①你有没有看清楚我上面刚说过,国际法对于废除不平等条约是溯及既往,不会因为1945年以后的国际法处理不了1945年以前的情况,我之前已经提供了事例证明,而至于你说:“在国际法中并不能借由废除条约而自动恢复以前割让出去的领土”,也请提供事例说明。中英与中日同样因中国在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中战败,签订不平等条约割让中国土地予英国及日本,同样中国要求英国及日本归还原本属于中国主权的土地,我看不出哪里不一样。②谢谢你的提醒,不能只看单字,因为一个DEEMED让你解读台湾人非“具有中国国籍”,是不是又违背了你说:“每个人愿意如何解读《中日和约》都是他个人的正当权利,和约中没有说的事情不应写入条目中或作为编写条目的依据”,你有解读中日和约的权利,但不可以让你把和约中没有说的事情(台湾人非具有中国国籍)当作真的一样,反而和约中有说的字眼:Chinese nationality,却让你漠视。
  • 你好像搞不清什么是交战状态停战,什么是战争状态停战,从一开始你说:“同盟国占领日本是依据国际法(海牙公约),而非依据波茨坦公告。”我已经纠正你不可能是海牙公约,我已对你说明东京审判才是依据海牙公约,海牙公约是约束交战国之间的军事行动,海牙公约规范的交战状态中的停战协议,是透过敌对双方之双边协议而中止军事行动。若并未规定期限,只要军队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事前警告,并符合停战协议之条款,敌对双方得随时重新战斗。而日本接受同盟国波茨坦公告,因此同盟国占领军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此后你觉得双方还是交战中吗?日军还会重新战斗?
  • 随便,要说的也都说过了,我一再举例,你一再无视,我没有账号,如果要开个别条目的讨论页eg接管台湾,那就要麻烦你了。--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09:07 (UTC)
  • ①请问阁下举例的事例本身有提到英国转移领土的原因是废除了不平等条约吗?如果没有,那么这种说法是阁下的原创研究,对于这个讨论没有实质助益。关于在国际法中并不能借由废除条约而自动恢复以前割让出去的领土,敝人先前已经指出来源了,就在中日和约条目的“台湾主权归属问题”段落里,日方对于和约第四条的说明就是了。②并不违背,敝人强调的是不能把个人的解读写入条目或作为编写条目的依据,敝人没有违背这一点。阁下一直把眼光放在Chinese nationality这个字眼并没有意义,deemed这个字眼才是关键。
  • 关于停战、战争状态,敝人所言是依据可靠来源,请问阁下所言是依据可靠来源吗?如果不是,那么对于讨论就没有实质助益。维基百科的编写和讨论是依据可靠来源,而非原创研究。
  • 阁下可以创建账号。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09:53 (UTC)
Matt Smith
  • ① 有的,我引述过英方在中英谈判时,英方称中国把九龙及香港岛是永久割让予英国,新界才是租借,所以新界可以归还中国,九龙及香港岛不用归还中国一样,而中国是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内容,香港岛,九龙及新界全部归还中国。哈哈,你是在搞笑吗?这叫作事例说明?还在引述日方对于和约第四条的说明?你是装作看不见吗?国际法对于废除不平等条约是溯及既往,不会因为1945年以后的国际法处理不了1945年以前的情况,中英的两次鸦片战争发生的时间比中日甲午战争更早,英国归还中国领土主权的时间也比日本归还中国领土主权的时间更晚,不管在中英还是中日,问题是相同的,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英国日本都是放弃对自己殖民地的主权,之后中国恢复对其行使主权。②相同逻辑,我也可以说你一直把眼光放在deemed这个字眼并没有意义,Chinese nationality这个字眼才是关键。
  • 我不是讲过了吗?

我认为:“同盟国占领军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是依据波茨坦公告,而东京审判才是依据海牙公约。”你认为:“同盟国占领日本是依据国际法(海牙公约)。” 首先是海牙公约,因为内容太长,我不在这里引用,你可以去看海牙公约主要内容,其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就是通过审判武装冲突时违反战争法或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其中依据的就是海牙公约。 那我们再看看波茨坦公告其中几条:(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获准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海牙公约有关陆战的法规与习惯:第四章的投降协定和第五章的停战协议,我还叫你两者不要搞混。又要我讲多一次,海牙公约规范的就是交战过之间军事交战行动,海牙公约规范的交战状态中的停战协议,是透过敌对双方之双边协议而中止军事行动。若并未规定期限,只要军队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事前警告,并符合停战协议之条款,敌对双方得随时重新战斗。 维基百科中解释停战协定是指交战团体之间为了暂时停止敌对行为而缔结的协定。停战协定必须由作战各方缔结,它禁止任何作战方进行进攻,也说明了规定停战协定的国际法是1907年的海牙公约。 所以事实就是在同盟国占领军依据波茨坦公告占领日本,当占领军解除日军武装时和占领日本后,日军军事交战行动已经结束。

  • ①请留意,英国是在法律协议《中英联合声明》中声明将领土转移给中国的,而不是像阁下所说的中英废除了不平等条约而自动转移领土的。只要是符何方针WP:可靠来源之定义的来源就可以引用,敝人引用的日方来源中提到“此类条约废弃的效果,在国际法上为非常重要的问题,国际法学者的一致见解亦如上所示”,这样就足矣。②阁下想要把眼光放在哪个字眼是阁下的自由,敝人无权干涉。
  • 阁下想要如何解释历史文件或国际公约是阁下的自由,敝人无权干涉,但这样的解释若没有可靠来源能够佐证,就只是原创研究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2:42 (UTC)
Matt Smith
  • ①请留意,你已经时序错乱了,不要倒果为因,先是英国要求中国继续承认不平等条约,保持英国对香港的主权,中国拒绝承认不平等条约,依据就是国际法确定了强加他国的不平等条约无效的法理基础,避免受害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受侵害。于是英国决定放弃对香港的主权,中英谈判才正式开始,之后才有中英联合声明。关于你指的在国际法中并不能借由废除条约而自动恢复以前割让出去的领土,你引用所谓的只不过是日本外务省官员的讲话,这样当然不足矣,这叫哪里来的事例?我都举了香港殖民地事例,你可否举出一个殖民地事例?这就是为什么我质疑你偏信日方。②回想你自己最初说过的话:“每个人愿意如何解读《中日和约》都是他个人的正当权利,和约中没有说的事情不应写入条目中或作为编写条目的依据”←你有你的自由,我有我的自由,但明显这个所谓自由是双重标准,有没有人把和约中没有说的事情写入条目中或作为编写条目的依据,人在做,天在看。
  • 我引述了海牙公约,波茨坦公告和维基百科中解释停战协定的内容,全部都是可靠来源,清清楚楚说明能够佐证,不要当作看不到。--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9:20 (UTC)
  • ①时序并没有问题,无论中英在签订法律协议之前如何谈判、如何沟通、互相开出什么条件、有什么争执、谈判了多久……,总而言之,“英国把领土转移给中国”是法律协议所起的作用,而不是所谓废除不平等条约所起的作用;阁下说英国把领土转移给中国是废除不平等条约所起的作用,这在维基百科的方针来看就是原创研究。关于日方来源一事,无论可靠来源是谁的讲话,只要此来源符合维基百科的方针WP:可靠来源的定义就没有问题,方针就是这么规定的。
  • 阁下的确是有尝试引述那些可靠来源,但阁下引述出来的结论在那些来源中并不存在,因此是原创研究。波茨坦公告只是意向声明,表达了未来应该要采取哪些行动而已,而真正在未来下令执行那些行动的文件并不是波茨坦公告,而是《一般命令第一号》。换个方式说,根据方针,阁下对于波茨坦公告的描述不应该是“同盟国占领军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是依据波茨坦公告”,而应该是“波茨坦公告表达了同盟国占领军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的意向”。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2:01 (UTC)
Matt Smith
  • ①这就更加证明了我说的话,你在倒果为因,英国把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全部归还给中国,前提就是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就是依据国际法确定了强加他国的不平等条约无效的法理基础,避免受害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受侵害。英国是先主动放弃对香港的主权,中英谈判才正式开始,中英谈判期间,英国一直以为放弃了香港的主权,可以换得香港的治权,结果仍然被中国拒绝,之后才有港人治港。关于你指的:“在国际法中并不能借由废除条约而自动恢复以前割让出去的领土。”你引用所谓的日本官员讲话,没有一个殖民地事例举证,所以你举证不了任何事例去证明你引述日本官员的话是对的,这就是不符合可靠来源,这就是为什么我质疑你偏信日方一面之词。②回想你自己最初说过的话:“每个人愿意如何解读《中日和约》都是他个人的正当权利,和约中没有说的事情不应写入条目中或作为编写条目的依据”←你有你的自由,我有我的自由,但明显这个所谓自由是双重标准,有没有人把和约中没有说的事情写入条目中或作为编写条目的依据,人在做,天在看。
  • 首先,你说不存在就不存在?讲了好多次海牙公约是约束交战国之间的军事行动规范,东京审判也因此依据海牙公约审判在交战状态中犯了战争罪行的战犯,这叫做引述出来的结论在那些来源中并不存在?你要不要去查看东京审判?第二,我没有否认一般命令第一号,我也说过是美军依据美国政府一般命令第一号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而美国政府又是依据同盟国的波茨坦公告派美军作为同盟国占领军。再看看你否定波茨坦公告的理由:“表达未来应该要采取哪些行动而已。”←原来你把波茨坦公告看的这么不重要。历史事实是:日本接受的是同盟国波茨坦公告,因此无条件投降,而不是美国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号。美国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号是基于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双方不再是交战状态,麦克阿瑟在1945年9月2日的受降仪式上发布予日方代表,再由日本大本营对所有日军发布的军事命令,指示解除日军武装。--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3:32 (UTC)
  • ①阁下或许还不明白敝人的意思,说得更明确一点,无论中英双方的谈判前提是什么,“英国把领土转移给中国”是透过签订法律协议才发生的;换句话说,“谈判前提”不具有转移领土的法律效力,“法律协议”才具有转移领土的法律效力;阁下一直强调中英双方的谈判前提并没有意义,因为那无法发挥转移领土的作用。关于日方来源一事,阁下还未完全理解方针WP:可靠来源的意思,该方针没有规定引用可靠来源时必须一并举例事例,只要来源是可靠的就可以用来作为编辑或讨论的依据。②敝人知道“人在做,天在看”。
  • 当然不是敝人说不存在就不存在,而是在那些来源中本来就不存在。阁下应该是还没有完全掌握方针WP:原创研究才会不明白敝人的意思。这么说吧,阁下一直坚称“同盟国占领军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是依据波茨坦公告”,那么请问波茨坦公告或其它任何来源中有那样说吗?若有,请节录字句。另外,请问阁下所说的“原来你把波茨坦公告看的这么不重要。历史事实是……”这整段话是引用自可靠来源吗?若不是,那么就是原创研究,没有实质意义。发表原创研究,人人都会,但原创研究并没有公信力。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4:40 (UTC)
Matt Smith
  • ①看来是你不明白,我简单的说更明确一点,中英联合声明不是英国把中国领土归还给中国的法律协议,而是中英双方对香港作出的各项承诺,请你搞清事实。另外第二点,真是好荒谬,依照你的逻辑,不用举证事例就可以把一个人的话当作可靠来源,偏信这个所谓的东西没有争议?如果日本官员或者哪位现任民国政府官员也说过台湾地位未定论,是不是你也把台湾地位未定论认定是可靠来源而没有争议?
  • 我现在就把波茨坦公告有关内容列出,看看说明的还不够吗?:第七条:为此日本当权政府必须停止运作。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中的诸内容必须得以实施,并且日本的主权须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以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第九条:日本军队须要完全解除武装。第十条:公告声明战胜国不打算奴役日本民众或殖民日本本土,但发动战争者须要接受国际审判,新的日本政府必须是民主的,保证言论、思想和宗教的自由和尊重人权。第十一条:日本的民用工业可以保留,但能够建立侵略力量的工业须要被禁止,日本依然可以参加世界贸易。第十二条:在日本达到这些条件后,占领军将被撤回。第十三条:最后公告呼吁日本政府命令其军队无条件投降。

我说你:“原来你把波茨坦公告看的这么不重要。”源自你说:“波茨坦公告只是意向声明。” 我说:“所以历史事实是:日本接受的是同盟国波茨坦公告,因此无条件投降,而不是美国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号。美国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号是基于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双方不再是交战状态,麦克阿瑟在1945年9月2日的受降仪式上发布予日方代表,再由日本大本营对所有日军发布的军事命令,指示解除日军武装。”←可以查看维基百科波茨坦公告一般命令第一号,看看到底日本是不是因为接受波茨坦公告,而无条件投降,还是日本因为一般命令第一号而接受投降,看看是不是源自维基中文的来源。--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5:26 (UTC)

  • ①请看《中英联合声明》第二条。②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出版或发表的来源就是可靠来源,维基百科的方针就是如此。若要判定一个来源有没有争议,要看有没有其它来源提出相反论述。
  • 阁下列出的波茨坦公告的内容都是在说“未来应该如何”,是一种对于未来的期许,而不是说“现在就必须立刻如何”。“波茨坦公告只是意向声明”,这可不是敝人说的,而是同盟国美国说的。关于阁下所说的“所以历史事实是:日本接受的是同盟国波茨坦公告,因此无条件投降,而不是美国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号……”,波茨坦公告一般命令第一号等条目可没有那样说。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08 (UTC)
Matt Smith
  • ①我看的很清楚,也早已知道,包括其他条,都是中英双方对香港作出的各项承诺,而不是什么法律协议,请你搞清事实。②官员在国会的发言就100%有公信力?你是不看新闻的呢?还是怎样?这种东西哪里算是可靠来源?相反的论述我讲过,我也用了香港殖民地例子,相反你却举证不了任何一个殖民地例子。
  • 先有波茨坦公告要日本投降,才有日本同意投降的终战诏书,日本投降后再有一般命令第一号。你竟然说:“在波茨坦公告和一般命令第一号等条目中可没有那样说。”←真是本末倒置。日本方面投降的终战诏书,就是日本昭和天皇表示接受同盟国的波茨坦公告,同意无条件投降的诏书。源自:“朕旨使帝国政府,对美、英、中、苏四国,通告受诺其共同宣言。”--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31 (UTC)
  • ①阁下不愿承认第二条涉及领土变更,敝人也没办法。②WP:可靠来源是维基百科的方针,阁下若有不满,请向维基百科抗议。
  • 准确地说,对于波茨坦公告,日本所做的动作只是接受。至于日本表示愿意无条件投降,是隔天的《终战诏书》才有提到。至于日本正式无条件投降,是签署《降伏文书》的时候。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8:20 (UTC)
Matt Smith
  • ①你搞清楚,我不是不愿承认,而是我说过好多次,英国放弃香港岛,九龙和新界的主权,英国全部归还给中国,就是因为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依据国际法确定了强加他国的不平等条约无效的法理基础,避免受害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受侵害。中英联合声明不是法律协议,中英联合声明是中英双方对香港作出的各项承诺,请你搞清事实。②你还是回避,官员在国会的发言就100%有公信力?你却举证不了任何一个殖民地例子证明是可靠来源。
  • 接受也好,表示愿意也好,你也承认先有波茨坦公告要日本投降,才有日本接受投降的事实,因此先前我说:“所以历史事实是:日本接受的是同盟国波茨坦公告,因此无条件投降……”你说:“在波茨坦公告和一般命令第一号等条目中可没有那样说。”←就是本末倒置。--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8:56 (UTC)
  • ①阁下提到“就是因为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依据国际法确定了强加他国的不平等条约无效的法理基础”,请阁下提供这两句话的可靠来源,若无来源就是原创研究,没有实质意义。某个可靠来源:“……撒切尔夫人指中国视《声明》为有法律效力的协议……”。②敝人没有在回避什么,维基百科的方针规定国会出版的来源是可靠来源,这样就够了,敝人也无须举任何例子。
  • 敝人当时引用阁下所说的“所以历史事实是:日本接受的是同盟国波茨坦公告,因此无条件投降,而不是美国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号……”,并非在单指阁下的这前面四句话,而是还包括阁下的后面五句话“……美国政府的一般命令第一号是基于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双方不再是交战状态,麦克阿瑟在1945年9月2日的受降仪式上发布予日方代表,再由日本大本营对所有日军发布的军事命令,指示解除日军武装。”敝人所表达的重点是,阁下所声称的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国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之依据,在波茨坦公告一般命令第一号等条目可没有那样说。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12:21 (UTC)
Matt Smith
  • ①197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获得在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中国在第二年,即1972年3月8日,已通过驻联合国代表黄华致信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声明:“香港、澳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 引用来源:《香港基本法问答》 作者:王镓禹 出版社: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 ISBN:9789620437342

你引用:“撒切尔夫人会见两局议员时的讲话重点。会面主要目的是增强港人对《声明》的信心,撒切尔夫人指中国视《声明》为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表明如中国违反《声明》,英国在1997年后亦有权提出,而且强调会毫不犹豫地提出。”在同一版面也提到:“中国有官员指出《声明》已经失效,香港特区官员亦附和表示《声明》已经完成历史任务。”以事实说明,就是当年香港社会恐惧共产党,所以才会有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作出各项承诺,撒切尔夫人去香港的用意也是一样,安抚人心。中英联合声明已经完成历史任务,而非什么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如果英国真的认为中英联合声明是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大可以用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向中国追究,甚至诉诸国际。

  • 到底是你真的看不懂还是装傻?波茨坦公告的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我已经贴过,你还是睁眼说瞎话:“条目可没有那样说。”一般命令第一号我也解释过,先有波茨坦公告要日本投降(A),才有日本接受投降的终战诏书(B),然后再有麦克阿瑟在1945年9月2日的受降仪式上发布一般命令第一号予日方(C),再由日本发布命令,其内容为解除日军武装的指示。我说你本末倒置,就是因为你无视ABC时序,用时序最后的东西质疑最初的东西,如果没有同盟国的A要日本投降,哪里会有日本接受投降的B?如果没有日本接受投降的B,哪里会有美军命令日本解除日军武装的指示C?

另外驻日盟军总司令也清楚说明:随着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二战正式终止。根据《波茨坦宣言》,盟军(事实上只有美军)于日本建立进行接管的总司令部掌管日本的军事占领,而英联邦占领军则进行中国地方和四国地方的占领任务。--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20:03 (UTC)

  • ①总而言之,香港的领土变更是法律协议《中英联合声明》所起的作用,而非阁下所谓的废除了不平等条约所起的作用。阁下所谓的废除了不平等条约所起的作用,这只不过是原创研究,讲明白了就是阁下自创的理论,没有参考价值。阁下必须找到某个可靠来源明确提到香港的领土变更是废除了不平等条约所起的作用,然后再引用于此,才有参考价值。敝人劝阁下先浏览一下方针WP:非原创研究,若有不懂的可以提问,否则我们只是在这里兜圈子。
  • 阁下尝试以ABC时序来主张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国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的依据,这是阁下自创的理论,也就是原创研究,波茨坦公告一般命令第一号等条目并没有那样说。阁下必须找到某个可靠来源明确提到那个ABC时序以及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国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的依据,然后再引用于此,才有参考价值。请先了解方针WP:非原创研究,否则我们难以进行讨论。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1:32 (UTC)
Matt Smith
  • ①奇怪哎~你要求我提供这两句话的可靠来源:“就是因为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依据国际法确定了强加他国的不平等条约无效的法理基础”,我找到给你后,你当做看不见,还讲什么总而言之!如果中国在联合国发表的声明不是可靠来源,什么才算是可靠来源?是你无视我提供的参考证据,你自己在这里兜圈子。如果你还是继续质疑,你自己可以去维基百科的香港回归看呀,我之前说过的内容都在香港回归可以找到,里面还提到: 中国享有香港主权,只是没有行使而已。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称:“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意思是即使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以前中国一直无容置疑地拥有香港主权。←所以已经说明中英联合声明不是英国转移领土的法律协议,中国根本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因此中英联合声明是中英双方对香港作出的各项承诺,请你搞清事实。
  • 你又再次无视我提供的事例,不要再睁眼说瞎话了,波茨坦公告并没有那样说?你要不要自己去维基百科的波茨坦公告公告全文再看一次,我已经在这里贴过很多次,你不信可以自己在维基百科查嘛。驻日盟军总司令清楚说明:随着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二战正式终止。根据《波茨坦宣言》,盟军(事实上只有美军)于日本建立进行接管的总司令部掌管日本的军事占领,而英联邦占领军则进行中国地方和四国地方的占领任务。←如果维基百科中的内容都说明了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国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的依据,你还继续说没有参考价值,那么不理性讨论,兜圈子是你。--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2:59 (UTC)
  • 阁下若想证明自己的理论,就请去找一个明确写道“香港转移是废除不平等条约所起的作用”这些相关字句的可靠来源,然后把连结贴在这里,否则阁下说再多也没有实质意义。
  • 方针WP:可靠来源说:“维基百科不能引用自己本身的条目文章来当作来源”,因此阁下不能直接把条目本身拿来当作来源。请阁下去找一个可靠来源,然后把连结贴在这里。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3:45 (UTC)
Matt Smith
  • ①太夸张了吧!你以为你是谁?你是维基百科的判官?明显你就是双重标准,彻彻底底的严人宽己,对我就要求:要找一个明确写道“香港转移是废除不平等条约所起的作用”这些相关字句的可靠来源,对你自己就连一个基本事例都找不到,就说你自己的是对的。我提供这么多事例,已经清楚说明英国放弃香港岛,九龙和新界的主权,英国全部归还给中国,就是因为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依据国际法确定了强加他国的不平等条约无效的法理基础,避免受害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受侵害。中英联合声明不是法律协议,中英联合声明是中英双方对香港作出的各项承诺,你还装傻?出版书的内容你当做看不到,维基百科清楚说明的内容你也无视,不要再兜圈子了。
  • 你逻辑有问题吗?按照你的话所有维基百科的内容都不能拿来当作来源,那你自己为何要引用?--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4:02 (UTC)
  • 判官不是敝人,而是维基百科的方针。维基百科看的是来源。有来源才有讨论空间,没来源就无法讨论。人人都可以自创理论(即原创研究),但这难以说服对方,这就是为什么维基百科不看原创研究,只看可靠来源。另外,敝人也劝阁下不用再花时间在香港的问题上了,纵使阁下真的找到了明确写道“香港转移是废除不平等条约所起的作用”这些相关字句的可靠来源,也只能说明中英的情况,而无法直接拿来套用在中日的情况,因为一套用就成了原创研究了。
  • 敝人先前提及的条目,例如开罗宣言台湾光复,在那些条目中都有佐证敝人的言论的相关来源。另外,敝人也劝阁下不用再花时间在波茨坦公告的问题上了,纵使阁下真的找到了明确写道“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国解除日军武装和占领日本的依据”这些相关字句的可靠来源,又能怎么样呢?对于这个段落的讨论有什么帮助吗?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4:35 (UTC)
Matt Smith
  • ①原来讲这么多都是废话,出版书的内容你当做看不到,维基百科清楚说明的内容你也无视,不要再兜圈子了。终于看清你就是双重标准,如果你觉得我引用维基百科中的内容不是可靠来源,你不相信用维基百科中的内容,你有本事可以去删掉我引用的维基百科中的内容嘛,或者在那一段注释原创研究,不是可靠来源,又或者把你不信的内容都改为有争议,你敢不敢?不要再睁眼说瞎话,硬拗兜圈子。
  • 又怎样?装傻呀?因为波茨坦公告第九条重申《开罗宣言》中的诸内容必须得以实施,并且日本的主权须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以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所以你才一而再否定它啊。--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6:33 (UTC)
  • 阁下一直强调的“香港转移是废除不平等条约所起的作用”,这种字句在阁下引用的条目中根本没有,敝人要怎么删呢?若真的有,请阁下指出来是在哪一段,敝人一定去删。
  • 因为已经有许多可靠来源否定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了,所以维基百科无法偏袒那两个文件(当然也不能偏袒否定方),这就是方针WP:中立的观点的宗旨。因此阁下一直强调那两个文件是没有意义的,只是白费时间。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6:53 (UTC)
插句话,为什么中国战败可以不承认不平等条约,日本战败就该任凭处置,不能有一点自己的意见?-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14日 (五) 07:25 (UTC)
通常战败国都是任凭处置的。不平等条约照理来说是不能不承认的,但中英的情况或许是由于时代变迁、国际局势不同了,因此英国自愿妥协而交出领土。--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8:19 (UTC)
中国战败签了很多不平等条约,赔款割地。日本战败没有战争赔款,没有割地。请问你想带出的比较是什么?--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9:11 (UTC)
Matt Smith
  • ①请你道歉,“香港转移是废除不平等条约所起的作用”←这是你自己的用语,不要强加予我,我质疑你像个判官,就是因为你要求别人,要找出你自己的用语的事例,真是荒谬。我自己说的是:“英国把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全部归还给中国,前提就是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就是依据国际法确定了强加他国的不平等条约无效的法理基础,避免受害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受侵害。”←而我有三个分别是出版书和维基百科中的内容去证明我的话,首先是书:【197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获得在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中国在第二年,即1972年3月8日,已通过驻联合国代表黄华致信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声明:“香港、澳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 引用来源:《香港基本法问答》 作者:王镓禹 出版社: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 ISBN:9789620437342】,香港回归里面提到:【中国与英国终就香港问题展开正式谈判。中国拒绝继承《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三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生效的国际条约,虽然《南京条约》与《北京条约》规定大清国将香港岛、鸭脷洲与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及昂船洲交予英国永远统治,中国拒不承认香港为英国领土,因此要求英国将香港岛、九龙同新界一并交还。】和【 中国享有香港主权,只是没有行使而已。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称:“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意思是即使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以前中国一直无容置疑地拥有香港主权。】
  • 你说已经有许多可靠来源否定波茨坦公告,既然你相信这些来源,你就找给大家看看,找出一个真正日本接受投降的来源嘛,不然的话就是你在浪费时间,在这里公开否定维基百科波茨坦公告内容。--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09:05 (UTC)
  • 敝人是被阁下搞混了,敝人之前问阁下“请问阁下举例的事例本身有提到英国转移领土的原因是废除了不平等条约吗?”然后阁下回答“有的,我引述过英方在中英谈判时……”。如果阁下一开始的意思不是那样,就不要那样回答。虽然阁下找出了三个来源来佐证自己对于中英的情况的解释,但是就如敝人先前所述:“另外,敝人也劝阁下不用再花时间在香港的问题上了,纵使阁下真的找到了明确写道“香港转移是废除不平等条约所起的作用”这些相关字句的可靠来源,也只能说明中英的情况,而无法直接拿来套用在中日的情况,因为一套用就成了原创研究了。
  • 否定波茨坦公告的意见在开罗宣言条目里的反对方意见就有了:“1971年4月28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布瑞在记者会上表示,美国认为台湾地位未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同盟国的意向声明,从未正式执行。”其来源就在该意见的结尾处。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4日 (五) 10:39 (UTC)
Matt Smith
  • ①首先请你搞清楚,我的用词是英国把香港归还给中国,你的用词是英国把领土转移给中国,虽然两个用词的立场分别很大,我不会因为这样而龟毛到不回答你,但不代表我认同你用的用词,其次是你不断否定先有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所以英国放弃对香港的主权,才有日后的中英联合声明。这些我都有举证,但你全都无视,反而是你又重新回到原点,说法律协议才具有转移领土的法律效力,我才回答你:“中英联合声明不是英国把中国领土归还给中国的法律协议,而是中英双方对香港作出的各项承诺,请你搞清事实。”另外,我也说过:“中英与中日同样因中国在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中战败,签订不平等条约割让中国土地予英国及日本,同样中国要求英国及日本归还原本属于中国主权的土地,我看不出哪里不一样。”
  • 首先,在你引述的是将开罗宣言视同条约的正反方的观点,有正反两方,你就只用反方?其次,反方观点说从未正式执行?那就请你找出一个正式执行过日本接受投降的来源嘛,不然的话就是你在浪费时间,在这里公开否定维基百科波茨坦公告内容。--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02:29 (UTC)
  • 以后若不认同用词就请顺便说一声,才不会产生这种误会。其次,敝人从未否认“先有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所以英国放弃对香港的主权,才有日后的中英联合声明”,敝人强调的是:“香港转移”不是“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发挥的效力,而是“《中英联合声明》”发挥的效力。阁下个人看不出中英的情况和中日的情况哪里不一样,是因为阁下目前对于详细的来龙去脉、法律文件、国际法还不够了解。
  • 阁下先前是请敝人找反方观点给大家看看,那么敝人当然就是找反方观点给大家看看,而不会多此一举找正方观点。顺代一提,敝人个人认为所谓正方观点并不符合国际法,因此敝人不采用所谓正方观点。敝人也没有义务要找出所谓正式执行过的日本接受投降的来源,因为维基百科的方针没有规定敝人必须那样做。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04:27 (UTC)
Matt Smith
  • ①那我就顺便说一声,我不认同你的用词:“香港转移不是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发挥的效力。”但我会回答你的质疑观点:促使英国放弃主权,归还香港给中国的,就是因为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中国的依据就是国际法,所以中英谈判谈的不是香港主权归属,谈的是怎样确保香港能继续维持繁荣稳定的问题,英方最初也是希望继续保留治权,最后英方也放弃治权,中方放弃直接管理,中英双方同意港人治港。我也说过:中英联合声明只是中英双方对香港的各项承诺,原因是当时香港社会恐惧共产党的统治,所以才需要中英联合声明安抚人心。因为在中英联合声明之前,英国已经主动放弃对香港的主权,所以香港回归中国,是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发挥的效力,而不是什么中英联合声明。②中英与中日的关系,你质疑我对详细的来龙去脉、法律文件、国际法还不够了解,相反我也质疑你也不够了解,你连国际法对于废除不平等条约是溯及既往,这种基本的常识你都不知道,你竟然反过来说我不够了解。
  • 很好,我们的讨论就是给大家看看,孰对孰错,所以不要再兜圈子找借口,什么义务不义务。反方观点说从未正式执行?那就请你找出一个正式执行过日本接受投降的来源嘛,你没有义务找还是根本找不到?连你自己认同的反方观点都没有来源支持,何以说服人要否定波茨坦公告?--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11:17 (UTC)
  • ①阁下所说的“但我会回答你的质疑观点:……”这一整段,除非有可靠来源这样说,否则就只是原创研究。②一样,除非有可靠来源支持,否则阁下所言只是原创研究。
  • 敝人不太确定阁下想要说什么。敝人找出的反方意见,这个意见本身就是发表在来源上面的,无需其它来源支持,敝人建议阁下仔细阅读方针WP:可靠来源。敝人无意说服阁下否定波茨坦公告,敝人之所以提到有反对方否定波茨坦公告,是为了向阁下说明维基百科不能在正反意见并存的情况下偏袒任一方,然后进而向阁下说明阁下一直强调波茨坦公告对于条目之编辑或讨论而言没有意义。--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12:04 (UTC)
Matt Smith
  • ①你是装傻还是怎样?无视我之前的引述来源,不要紧,再给你看一次:我有三个分别是出版书和维基百科中的内容去证明我的话,首先是书:【197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获得在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中国在第二年,即1972年3月8日,已通过驻联合国代表黄华致信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声明:“香港、澳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 引用来源:《香港基本法问答》 作者:王镓禹 出版社: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 ISBN:9789620437342】,香港回归里面提到:【中国与英国终就香港问题展开正式谈判。中国拒绝继承《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三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生效的国际条约,虽然《南京条约》与《北京条约》规定大清国将香港岛、鸭脷洲与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及昂船洲交予英国永远统治,中国拒不承认香港为英国领土,因此要求英国将香港岛、九龙同新界一并交还。】和【 中国享有香港主权,只是没有行使而已。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称:“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意思是即使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以前中国一直无容置疑地拥有香港主权。】②又是装傻还是怎样?无视我之前的引述来源,这是你自己说的:“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都是1945年以后的当代国际法的情况,而1895年时是古典国际法的情况,不能混为一谈。”←国际法对于废除不平等条约是溯及既往,不会因为1945年以后的国际法处理不了1945年以前的情况,这种事例还用一一列出?中国对外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哪一个不是在1945年前签订的?中英的两次鸦片战争发生的时间比中日甲午战争更早,英国归还中国领土的时间也比日本归还中国领土的时间更晚,不管在中英还是中日,问题是相同的,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英国日本都是放弃对自己殖民地的主权,把中国的领土归还给中国。
  • 呵呵,那就奇怪了,你否定波茨坦公告,你相信反方观点说从未正式执行,然后又找不到一个正式执行过日本接受投降的来源,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日本因什么投降的历史就真空了,真正的历史是日本不会凭空投降,日本投降因为日本昭和天皇表示接受同盟国的波茨坦公告,同意无条件投降的诏书。源自:“朕旨使帝国政府,对美、英、中、苏四国,通告受诺其共同宣言。”--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6日 (日) 01:33 (UTC)
  • ①方针WP:非原创研究说:“切勿超越来源中的表达”、“简而言之,我们应该照着来源写”。阁下所说的那一整段话之中有许多句子已经超越了阁下引用的三个来源中的表达,例如“中国的依据就是国际法”、“所以中英谈判谈的不是香港主权归属,谈的是怎样确保香港能继续维持繁荣稳定的问题”、“中英联合声明只是中英双方对香港的各项承诺”、“所以香港回归中国,是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发挥的效力,而不是什么中英联合声明”。换句话说,如果来源中没有那样写,阁下就不能那样说。②敝人未曾看到阁下有引用什么来源来佐证自己的这段话,若真的有来源,请阁下引用。
  • 敝人建议阁下先仔细了解方针WP:中立的观点WP:非原创研究,否则阁下难以遵循方针来进行讨论。敝人当然知道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但接受了又怎么样?阁下想表达什么?已经有来源指出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只是口头答应而没有法律约束力、波茨坦公告不能处理领土,因此阁下一直紧抓着波茨坦公告也没有意义。(~)补充:敝人之所以说阁下一直紧抓着波茨坦公告没有意义,是因为在波茨坦公告之效力的问题上存在着正反两方的观点,所以维基百科的条目的写法不能偏袒任一方,此即为方针WP:中立的观点的宗旨。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6日 (日) 02:57 (UTC)
Matt Smith
  • ①你真的不可理喻,这是大家公开讨论的地方,不是我在编辑维基百科条目,请你先认真读完,再有不同意或不相信的地方可以指出来问我源处,而不是一味指责我用自己的语句,请你搞清楚,如果我不能用我自己的话陈述事件,但你自己却都一直在用转移等字眼,证明你也用你自己的语句跟我讨论,如果都不能用自己的语句表达的话,那你还好意思双重标准吗?我就逐一回答印证来源,“中国的依据就是国际法”←联合国宪章: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的武力或威赫之下签订的条约无效。“所以中英谈判谈的不是香港主权归属,谈的是怎样确保香港能继续维持繁荣稳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香港主权,只是没有行使而已。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称:“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意思是即使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以前中国一直无容置疑地拥有香港主权。“中英联合声明只是中英双方对香港的各项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作出承诺。“所以香港回归中国,是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发挥的效力,而不是什么中英联合声明”←197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获得在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中国在第二年,即1972年3月8日,已通过驻联合国代表黄华致信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声明:“香港、澳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②我对你的质疑尽量回答,我问你要来源你就找借口说没有义务,检讨一下你自己是不是双重标准。“中英的两次鸦片战争发生的时间比中日甲午战争更早,英国归还中国领土的时间也比日本归还中国领土的时间更晚,不管在中英还是中日,问题是相同的,中国不承认不平等条约,英国日本都是放弃对自己殖民地的主权,把中国的领土归还给中国。”←请你找出哪一句是你不相信的,不要浪费我时间。
  • 好笑,原来日本根据波茨坦公告投降是你所说的口头答应而没有法律约束力?那就请你看看你自己引用的WP:中立的观点WP:非原创研究,不要双重标准,你偏信反方观点但又拿不出来去证明你相信的让日本投降的正式执行的东西。我当然知道有正反两方的观点,所以才有我与你的讨论,但我看到的是你不断双重标准兜圈子,我逐一回答引述,但你无视我的回答,或者就是说没有义务找来源,太好笑了。--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6日 (日) 05:43 (UTC)
  • ①敝人使用的“转移”一词并未超越来源中的表达,无论来源表达的是“割让”或“交还”,这些都是属于转移。虽然阁下目前认为自己的言论没有超越那三个来源中的表达,但事实上都已经超出了,而且阁下引用的文字连“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都没提到。如果阁下不相信敝人,大可另开新话题向其他用户求证。②日本究竟有没有将领土“归还中国”,这是有争议的,因此维基百科不对此问题下定论。
  • 当然不是敝人说的,而是来源说的,请看清楚敝人前一次的留言:“已经有来源指出……”。顺代说明,所谓“没有法律约束力”是就领土问题而言。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6日 (日) 07:21 (UTC)
Matt Smith
  • ①依据你自己所说:“我们应该照着来源写”的标准。←意思就是可以不用一字不变照抄嘛,所以我用归还一词也没有超越我的来源中的表达,并且我上次已经回应你的质疑,逐个写出来源。还有就是不要再睁眼说瞎话,你在4月12日问过我有关国际法的可靠来源,我在当日已回复你源自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而且之后我提过不止一次,是你装作看不到,搞清楚好吗,还有什么疑问吗?②如果不认同日本归还中国,就请提供举证事例,如同我之前说过:“如果日本不是把台澎归还给中国的话,日本大可不必把台澎写入中日和约,就像对待朝鲜承认朝鲜独立就可以了,或是直接用对待美国一样,用信托统治条文也可以,为什么都没有?就是因为台湾主权归属中国。”所以如果你要否定,请提供反证,如同我用朝鲜为例,日本直接承认朝鲜独立,或者像冲绳给美国信托统治,反而中日和约中就有提及台澎。更加重要的是,英国和日本都是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殖民地的主权,但随着战后国际法说明了不平等条约的无效,所以英国和日本都失去对殖民地主权的合法性,因此中英与中日是一样的。
  • 你相信反方观点的来源,但没有提供事例去说明举证,那就叫无可查证,说白了就是讲空话。什么叫:“所谓没有法律约束力是就领土问题而言”???原来在你眼中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可以拆开来解读???你认同的就有法律约束力???你不认同的就没有法律约束力???--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6日 (日) 10:42 (UTC)
  • ①“源自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阁下自己说的,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本身从来没提到中英的情况。阁下若想主张关于中英的情况的国际法是源自于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必须找到有这么说的可靠来源才行。②不用花时间举证事例了,关于此事的正反两方的来源在网络上多得数不胜数,阁下随便搜寻一下就有了,或者在维基百科上的有关台湾主权的条目中也都能找到。阁下所谓的“如果日本不是把台澎归还给中国的话,日本大可不必把台澎写入中日和约……”这一整段,是阁下自己的原创研究。维基百科不看原创研究,只看可靠来源。
  • 这里是维基百科,在这里做事情要按照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做,方针要求的是可靠来源,而非所谓举证。关于法律约束力一事,这当然不是敝人说的,而是反方的可靠来源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之行为在领土问题上没有法律约束力。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6日 (日) 11:23 (UTC)
Matt Smith
  • ①哈哈!我笑到差点喷口水!你是没有基本常识呢还是真的无知?你完全不懂什么是国际法,你先前不知道国际法对于废除不平等条约是溯及既往,现在居然要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内容写中英的情况,哈哈哈哈!!!笑死我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这些国际法是开放供国家签署的,但就算没有签署的国家也具有约束力,因它已成为国际间的习惯法。你不相信的话可以自己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查证嘛,内容清清楚楚:该公约将几个当代国际法的基石编成法典。它将条约定义为“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又订明“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该公约已被公认为有关条约的形成和影​响的权威指南。大多数国家,无论有否加入公约,均以它为“各条约的条约”。②又再兜圈子说我原创研究?请问日本承认朝鲜独立不是历史事实吗?←旧金山和约日本政府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请问日本把冲绳给美国信托统治不是历史事实吗?←旧金山和约日本政府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这两个例子说明,如果日本认为台湾不属于中国,可以承认台湾独立,也可以说把台湾交给中国托管统治,请问有吗?历史事实是台澎在中日和约中。
  • 一个无可查证讲空话的反方观点,叫可靠来源?你脑袋有事吗?你这个双重标准可以做的不要再难看一点?在上个论点我提供国际法来源,你居然无知到要国际法内容提及中英的情况才能符合你心中的可靠来源,相反对你自己呢?好一个严人宽己!所以最后就是荒谬嘛,如果你还相信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可以拆开来解读的话。
  • ①其实敝人觉得阁下比较好笑,因为阁下的理据几乎都是原创研究,根本无法用在维基百科。无论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什么,阁下都只能说“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而不能说“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因此中英的情况是……”,后者是原创研究。②阁下提到的旧金山和约的条款都是事实;但阁下在最后所说的关于台湾的事情,是阁下自己的推论,也是原创研究。
  • 来源只要符合维基百科的方针WP:可靠来源的定义,就是可靠来源。请阁下阅读方针WP:文明和态度指引WP:礼仪,谨慎发言。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02:53 (UTC)
Matt Smith
  • ①哈哈,你还是想做判官吗?我印证事例,你就说我原创研究,你相信一个无可查证讲空话的反方观点,就叫可靠来源?除了说明你是双重标准外,又再一次证明你睁眼说瞎话,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内容不是我自己编造的,你自己查维基也可以查证,联合国宪章: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的武力或威赫之下签订的条约无效。←国际法就是大家遵守的公约, 如果你刚才无视,请你再读一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这些国际法是开放供国家签署的,但就算没有签署的国家也具有约束力,因它已成为国际间的习惯法。你不相信的话可以自己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查证嘛,内容清清楚楚:该公约将几个当代国际法的基石编成法典。它将条约定义为“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又订明“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该公约已被公认为有关条约的形成和影​​响的权威指南。大多数国家,无论有否加入公约,均以它为“各条约的条约”。国际法确定了强加他国的不平等条约无效的法理基础,避免受害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受侵害。请你告诉我中英的情况在哪里不适用?②台澎没有被承认独立叫推论?台澎没有被信托统治也是叫推论?讲出历史事实你还叫推论,真不知你的逻辑何在。
  • 哈哈,不要回避装看不见嘛,我提供国际法来源,你居然无知到要国际法内容提及中英的情况才能符合你心中的可靠来源,相反对你自己呢?一个无可查证讲空话的反方观点,叫可靠来源?好一个严人宽己!--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04:10 (UTC)
该说明的,敝人都已经说明了。阁下若对方针还有不懂之处,尽管礼貌发问,在此发问或在敝人的讨论页发问皆可。遵守方针才能顺利编辑,否则编辑什么条目都会被回退,进而耽误宝贵时间,这样对阁下没有帮助。另外,再次提醒阁下遵守方针WP:文明和态度指引WP:礼仪,切莫轻易出言不逊,否则对阁下自身在维基百科上的活动没有帮助。--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05:43 (UTC)
Matt Smith

请你不要装傻,不要回避装看不见嘛,我已引用维基百科里面的内容回答你的问题,请你告诉我中英的情况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哪里不适用?台澎没有被承认独立叫推论?台澎没有被信托统治也是叫推论?我有印证事例,你就说我的是原创研究推论,你却相信一个无可查证讲空话的反方观点,就叫可靠来源?怎么不先检讨一下你自己严人宽己的双重标准?虽然你一味说我原创研究推论,但我一一回答,然后你就找下一个理由,反而我问你问题,你就回避装看不见,或是说无义务,最后你居然无知到要国际法内容提及中英的情况才能符合你心中的可靠来源,那就请你去查一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内容,哪一条有符合你指明一定要提到某一个国家名称及情况,请你证明你的神逻辑嘛,不要兜圈子。--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06:27 (UTC)

必须要有可靠来源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适用于中英的情况,那么维基百科才能这么写,这是方针规定的,阁下若不相信敝人,大可去问向其他懂得方针的用户(例如管理员、巡查员、回退员、拥有荣誉奖励的用户等等)求证。旧金山和约确实没有承认台澎独立,旧金山和约也确实没有让台澎被信托统治,请问阁下想借此表达什么呢?--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06:50 (UTC)
Matt Smith
  • 无知不是罪,可悲的是死鸭子嘴硬,世界大多数国家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包括中国,英国和日本。维基百科的联合国宪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就是可靠来源清楚说明:联合国宪章: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的武力或威赫之下签订的条约无效。你不断地无视我的印证,就更加显示出你心知理亏,一直回避我的问题,请你用你双眼认真读一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这些国际法是开放供国家签署的,但就算没有签署的国家也具有约束力,因它已成为国际间的习惯法。你不相信的话可以自己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查证嘛,内容清清楚楚:该公约将几个当代国际法的基石编成法典。它将条约定义为“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又订明“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该公约已被公认为有关条约的形成和影​​响的权威指南。大多数国家,无论有否加入公约,均以它为“各条约的条约”。国际法确定了强加他国的不平等条约无效的法理基础,避免受害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受侵害。请你告诉我中英的情况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哪里不适用?
  • 我有印证事例,你就说我的是原创研究推论,你却相信一个无可查证讲空话的反方观点,就叫可靠来源?怎么不先检讨一下你自己严人宽己的双重标准?虽然你一味说我原创研究推论,但我一一回答,然后你就找下一个理由,反而我问你问题,你就回避装看不见,或是说无义务,最后你居然无知到要国际法内容提及中英的情况才能符合你心中的可靠来源,那就请你去查一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内容,哪一条有符合你指明一定要提到某一个国家名称及情况,请你证明你的神逻辑嘛,不要兜圈子。
  • 台澎没有被承认独立,台澎没有被信托统治,台澎写入中日和约里面,而你说我推论,请问我推论了什么?--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11:45 (UTC)
  • 敝人提醒阁下注意自己的用字遣词,莫轻易冒犯他人。关于这部分,敝人该说的都说了,阁下若不认同,可以去向其他用户求证,省得我们一直耗费时间。
  • 不是阁下自己印证了就算数,这个印证还必须被出版或被发表在可靠来源上面才符合维基百科的方针。
  • 旧金山和约没有写台澎独立、旧金山和约没有写台澎被交予信托统治、中日和约有写到台澎,这些都是事实,没有人会质疑。但如果阁下想藉这些事实推导出和约里面没有写的事情,这样就是原创研究。敝人应该说明得很清楚了。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12:28 (UTC)
Matt Smith
  • 先回答问题嘛,国际法内容条文全都解释过,请你告诉我中英的情况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哪里不适用?相同标准,你若不认同,先可以自己去查证我提供的来源,再去向其他用户求证。
  • 我提供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内容的来源还解释的不清楚吗?你如果觉得印证不算数,那就请你去查一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内容,哪一条有符合你指明一定要提到某一个国家名称及情况,请你证明你的神一般的逻辑嘛,不要兜圈子。另外你否定我的印证事例,你说我的是原创研究推论,你却相信一个无可查证讲空话的反方观点,就叫可靠来源?怎么不先检讨一下你自己严人宽己的双重标准?
  • 中日和约有写台澎及对不平等条约的无效,没有写承认台湾独立,没有写台湾交给中国托管,所以我说台湾属于中华民国是推导出的原创研究?--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19:24 (UTC)
  • 适用与否不是你我在这里说了就算数,必须要有可靠来源说适用才行,这是方针规定的。
  • 敝人所言皆是方针的规定,阁下若对方针不满,请到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反应。
  • 是的,这种推导就是原创研究。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01:45 (UTC)
Matt Smith
  • 先回答问题嘛,国际法内容条文全都解释过,请你告诉我中英的情况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哪里不适用?相同标准,你若不认同,先可以自己去查证我提供的来源,再去向其他用户求证。原来在你眼中维基百科的内容不是可靠来源,而且还可以依自己的意愿把波茨坦公告的内容拆开来解读,哈哈。
  • 又是装作看不见,回避问题,请你去查一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内容,哪一条有符合你指明一定要提到某一个国家名称及情况?如果没有的话何以根据你神一般的逻辑质疑我。
  • 你以为你是谁?你是判官?原来在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政府被你认为不是历史事实,而是原创研究,哈哈。--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05:38 (UTC)
  • 阁下问敝人也无济于事,无论敝人个人认为适用或不适用,维基百科都要求必须有可靠来源说适用才能写在维基百科上。
  • 敝人不是在质疑阁下,而是在向阁下说明维基百科的游戏规则。
  • 敝人从未说目前处在台澎的中华民国政府不是事实。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07:04 (UTC)
(~)补充:在此引用一下管理员Antigng先前关于方针的说明:“我发现上面的讨论偏掉了,这里不是百家争鸣的学术场所,不应该说“我对某一次文献的解读是...”,而应该列举讨论可靠的二次文献对这些一次文献的解读。”--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07:39 (UTC)
我们不是判官,依维基分针要以二次文献,不是自行解读一次文献,这是原创研究。如以下英国政府对条约的看法,属二次文献,就是国际政治上对台湾统治权有保留的态度,参见书籍The U.S.-Taiwan-China Relationship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Eden先生,英国外交部长,1955年2月4日表示如下:
"In [the Fall of] 1945,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mosa was taken over from the Japanese by the Chinese forces at the direction of the 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Allied Powers; but this was not a cession, nor did it in itself involve any change of sovereignty. The arrangement made with Chiang Kai-shek put him there on a basis of military occupation pending further arrangements and did not of themselves constitute the territory Chinese. Under the Peace Treaty of April, 1952, Japan formally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but again this did not operate as a transfer to Chinese sovereignty, whether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to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authoritie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re therefore, in the view of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territory the de jure sovereignty over which is uncertain or undetermined."
1945年秋天,在同盟国统帅的指示下, 中国人从日本人手中接管福尔摩沙岛的行政,但这不是领土割让, 也不意味着任何主权的改变。这与蒋介石的安排, 他在台湾是一个军事占领,要等未来进一步的安排, 这样的情况并不使台湾成为中国的。1952年4月的和平条约, 日本正式放弃他对福尔摩莎和澎湖的所有权、权利等等, 但这又不是把主权过户给中国, 无论是共产党的中国或是国民政府的中国。所以福尔摩沙、 澎湖在英国女皇政府的见解里面,主权状况是未确定或未决定的。
-- Historical and Legal Asp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Taiwan (Formosa)
III. Refutation against PRC and ROC,
因国际上有所争议,所以用词需保持中立立场。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08:22 (UTC)
Matt Smith
  • 别想用无济于事回避问题,是你自己质疑:“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本身从来没提到中英的情况”,之后我把国际法内容条文全都解释过,请你告诉我中英的情况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哪里不适用?相同标准,你若不认同,先可以自己去查证我提供的来源,再去向其他用户求证。
  • 又是装作看不见,回避问题,你自己的规则就是严人宽己的双重标准,挑出质疑的是你,那就请你去查一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内容,哪一条有符合你指明一定要提到某一个国家名称及情况?如果没有的话何以根据你神一般的逻辑质疑我。
  • 中日和约有写台澎及对不平等条约的无效,没有写承认台湾独立,没有写台湾交给中国托管,你自己说台湾属于中华民国是原创研究,那就请告诉我你认为的历史事实是什么?你所谓的可靠来源是什么?

真是好好笑,你找出的理据都是片面之词,没有一个事例印证,就像你这次说一个英国官员对条约的看法,你就把他当作宝,这个例子就如同你先前引用的美国官员说波茨坦公告从未正式执行一样,那就请你找出一个正式执行过日本接受投降的来源嘛,连你自己认同的反方观点都没有来源支持,那就是查无可证说空话,就像这位英国官员一样,既然台澎不是独立,也不是托管,如果真像英国官员的观点所说主权状况是未确定或未决定的,那就符合联合国大会1514号决议,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那何故英国从未在联合国会议中控告中国军事占领或非法侵占台湾?--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11:04 (UTC)

  • WP:非原创研究:“无论使用何种类型的来源,都不应描述来源中没有明确提及的结论,否则就是原创研究。”阁下若对方针有什么不满,请去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反应。
  • 同上。
  • 因为有来源主张“台湾属于中华民国”,因此这句话不是原创研究,但依维基百科的方针WP:ASF来看,这句话只是观点而非事实,敝人在上面转贴的英国外相的言论也是观点。敝人转贴英国外相的言论是要提醒阁下,在台湾的领土主权的问题上存在着正反两方观点,因此维基百科的条目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偏袒任一方。
--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11:26 (UTC)
Matt Smith
  • 哈哈,这里就是公开的讨论的地方,我针对的是你神一般的逻辑,不要一副官腔回避问题装看不见,有本事就回答我嘛,你真的把自己当做判官?是你自己质疑:“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本身从来没提到中英的情况”之后我把国际法内容条文全都解释过,请你告诉我中英的情况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哪里不适用?相同标准,你若不认同,先可以自己去查证我提供的来源,再去向其他用户求证。
  • 又是装作看不见,回避第二个问题,你自己的规则就是严人宽己的双重标准,挑出质疑的是你,那就请你去查一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内容,哪一条有符合你指明一定要提到某一个国家名称及情况?如果没有的话何以根据你神一般的逻辑质疑我。
  • 没有事例印证的观点就是无可查证的片面之词,说白了就是胡说八道,eg你先前引用的美国官员说波茨坦公告从未正式执行和英国官员的观点所说台澎主权状况是未确定或未决定的,这些明显就是无事实根据。相反我举出的事例全都有印证,但你硬是要找出质疑的地方,当我每次回答完然后反问你神一般的逻辑后,你又回避问题选择性失明。--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00:31 (UTC)
这些事情在上面都说明过了,敝人不再重复。如果阁下仍然愿意参与维基百科,那么请抽空阅读三大核心内容方针:WP:中立的观点WP:可供查证WP:非原创研究,这样对于阁下才有帮助。如对方针有不懂之处,请尽管发问。--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02:24 (UTC)
Matt Smith
IP君与Matt Smith对于国际法的辩论争议不下。建议问@Antigng:或其他管理员对于此项国际法讨论是否有涉及WP:中立的观点WP:可供查证WP:非原创研究方针的看法。--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02:57 (UTC)
敝人与他的讨论应该可以说是告一段落了。IP人士确实不断尝试用自己的理解来解释国际法,但敝人对他的回应其实只是以方针作为重点,甚少谈到国际法。--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06:54 (UTC)
关于阁下指责敝人用官腔讲话,敝人会仔细想想这一点;至于其它的指控,请阁下保持WP:文明WP:礼仪。--Matt Smith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06:54 (UTC)
Matt Smith

那你好好想清楚吧,OH NO!刚说完又来了?--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12:51 (UTC)

IP君:容我再发表一点意见:①“光复”除了前面辞典说过的“失去再收回”还隐含“重见光明”的意思[23][24],问题是中华民国在战后初期有让台湾人重见光明吗?“走了狗,来了猪”的说法是怎么来的?所以中华民国就算是合法统治台湾,那也只是“统治”而已,而不能称“光复”。②前面您说过:“(二二八、白色恐怖)这种事每个政权都有发生,国民政府在大陆也有清党杀了不少共党,韩国也有光州事件,美国也有肯特州立大学屠杀,所以就因此而否定全部?”,但也不能因此就肯定全部吧?而且那么在下也可以说:掠夺殖民地物资、杀害殖民地人民,很多国家都有发生, 不是只有日本才有殖民地,不应因此否定全部。不管为了什么目的,八田与一鸟居龙藏伊能嘉矩石川钦一郎矶永吉等人对台湾做出贡献都是事实。既然日本殖民台湾是事实,日本统治台湾也是事实,那就应该采较中性的统治才是。③总之,狗去猪来,如果中华民国好意思说自己是在治理台湾,甚至光复台湾(让台湾重见光明),那么日本为什么就不是在治理台湾呢?-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17日 (一) 13:14 (UTC)
克劳棣
  • ①首先,你引用的网址都是正面评价光复台湾。其次,先说那种称呼,那是外省人与本省人磨合,引发省籍矛盾产生的排外情绪所产生的言辞,省籍生活文化差异是经过慢慢磨合才会消除矛盾,如同原住民之一的西拉雅族人称汉人为Taian或Tayan,汉人称原住民咕噜咕噜,香港人把外地人叫X灿,XX哩等等,上海人把外地人叫X巴子,各地都会有这种情况,最后所谓的番薯仔和芋仔还有分彼此吗?所以你的论点还是把日本殖民台湾和中华民国统治台湾画上等号,这一开始就是错误的,台湾是中国自己的国土,而日本是把台湾当作殖民地而已,因此如果要画上等号去比较,你不应该用统治去比较殖民,而应该用殖民比较殖民才对,香港正好经历过英国和日本的殖民,完全可以比较英日两者的分别。②我不是叫你肯定全部,也不是要否定全部,但基本事实的东西是不会改变的,日本从不把台湾当作本土对待,你可以认同你举例的日本人对台湾的贡献,从那些人的故事更加证明日本殖民时期台湾人没有地位的事实,因此你也可以反思,为何日本殖民时期找不出一个有地位的台湾人做纪念。如同你第一点说本省人叫外省人X,不代表中华民国政府会像日本殖民者一样叫台湾人做清国奴,相反光复台湾后,台湾本省人地位提升,本省精英人才辈出(议员,市长,县长,省长,副总统)。日本是台湾的宗主国,台湾这个殖民地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所有权力,完全受宗主国的日本人控制,台湾这个日本人的二等公民何以能接受美化日本殖民,而把殖民字眼删除。③论点如上,再加上我之前举的日本殖民时期,汉人种的米都是给日本人吃,佃农根本吃不饱,而中华民国政府减低田租,保障农民收入,切实扶植自耕农,使其有自己的田地可以耕种。这些差异分别就不再多讲。--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7日 (一) 19:24 (UTC)
为何日本殖民时期找不出一个有地位的台湾人做纪念?没有为何,因为事实上就是有,黄土水陈进蒋渭水邓雨贤林玉山陈澄波杜聪明等等。-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18日 (二) 01:45 (UTC)
克劳棣

这就更加证明台湾人在日本殖民时期是没有地位,黄土水←雕刻家、陈进←画家、蒋渭水←医师和反抗日本殖民领袖、邓雨贤←作曲家、林玉山←画家、陈澄波←画家、杜聪明←医师。他们不是艺术家就是医师,这些人的故事就见证了日本是台湾的宗主国,台湾这个殖民地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所有权力,完全受宗主国的日本人控制,日本殖民时期的台湾人一直都是次等公民。--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05:38 (UTC)

在下完全看不出来阁下是如何由在下的回应推论“这就更加证明台湾人在日本殖民时期是没有地位”、“这些人的故事就见证了日本是台湾的宗主国....日本殖民时期的台湾人一直都是次等公民。”。是阁下说为何日本殖民时期找不出一个有地位的台湾人做纪念?在下就找出几位值得纪念的日本殖民时期有地位、值得纪念的台湾人作为反例,他们在自己的领域里是很受尊敬的,还是阁下认为艺术家与医师没有地位?次等公民会获颁京都帝国大学医学博士学位吗?-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19日 (三) 03:46 (UTC)
克劳棣

看来你是搞不清二等公民与一等公民的身份之别,你认为日本殖民者会因为他们是艺术家和医师,而把他们当作是日本的一等公民?日本人会给予这些人拥有对台湾这个殖民地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权力?如果有这样的事例,请说明哪一个台湾人拥有对台湾这个殖民地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权力。二等公民不是奴隶,不管是艺术家,医师或者佃农都应该受人尊敬,但不代表因为他们在自己的领域里受人尊敬,就可以当作他们可以与日本人平起平坐,事实在日本殖民时期台湾人一直都是二等公民,永远不能享有日本人同等的权利和地位。--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05:24 (UTC)

廖西东(廖了以的祖父),曾任台中厅葫芦墩区区长与改制后的台中州丰原郡丰原街街长。另外请见1935年台湾市会及街庄协议会员选举(有提到台北市第一高票的蔡式谷)(当然,当选者中还有很多没有维基条目的台湾人)。-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19日 (三) 06:41 (UTC)
克劳棣

你好像还是没有搞清楚我的问题,哪个台湾人与日本人一样拥有对台湾这个殖民地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权力?所以最厉害的就只有这些?你认为他们是吗?先不说这个街长官职和那些议员的职权有多大,就以他的家族与日本人的人脉关系就明白之间的分别。日本殖民40年后的1935年选举,一半开放选举,另一半仍是官方派任,台中市台湾人与日本人比例为5:1,但有选举权者日本人占2000多人;台湾人占1800多人。而全台400万台湾民众里面,合乎资格公民者仅为28000人,这些就更证明了日本殖民台湾时期一等公民与二等公民的差别,这就是为什么我告诉你不能把日本殖民台湾和中华民国统治台湾画上等号,因为日本作为殖民者,日本人就是一等公民,台湾人一直就是二等公民,日本是台湾的宗主国,台湾这个殖民地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所有权力,完全受宗主国的日本人控制。--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12:51 (UTC)

①我漏看了,但您也漏看了:在当选席次方面:市会议员日本人占51﹪,台湾人49﹪;而在街庄协议会日本人仅占8﹪,台湾人92﹪。另外,条目并没有说当时在台日本人有多少人,合乎公民资格者又有多少人。②看来您是指“整个”台湾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权力,那请问本省人明明比外省人多很多,但“光复”后多少年才产生第一位本省籍台湾省主席谢东闵(谢东闵管的也不是整个台湾,因为首都台北市于1967年升格直辖市,已不归省主席管了,市长也是官派的)(失去了选举市长的权利,看来升格也未必是好事,甚至可以说是一项美丽的阴谋)?还有“光复”后多少年才产生第一位本省籍总统李登辉(李登辉尚且不是国民大会直接选为总统,而是小蒋做到死才轮到他副总统继位的,而且当时的李登辉是国民党的)?再说轮到李登辉当总统时,中华民国已经处决了多少被安上莫须有罪名的台湾“政治犯”?③我当然不能把日本殖民台湾和中华民国统治台湾画上等号(以同样标准去评比),因为“祖国”对待台湾不能只比“殖民宗主国”好一点点、好一些些,而是要好很多很多才是。-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19日 (三) 13:53 (UTC)
克劳棣

①首先回答你,日本殖民时期的协议会职权为单纯咨询机关,协议会并不能决议地方公共事务;如施政计划、经费预算与相关赋税等。协议会制度规定:官员可向协议会咨询,而邀其决议,惟此咨询决议并非强制,所以协议会并非真正民意代表机关。条目并没有说当时在台日本人有多少人,我用Google找到了当时在台湾的日本人与台湾人的人口比例差距有多大。来源:[25]②看来你又回到了把日本殖民台湾和中华民国统治台湾画上等号做比较,我还是那句话,两者不能比较,台湾是中国自己的国土,而日本是把台湾当作殖民地。不过你要知道历史,我可以简单讲:1945年10月25日才在台北举行受降典礼,1946年台湾已经有第1届村里长选举,第1届乡镇市区民代表选举,县参议员选举和省参议员选举。1947年台湾人参选第1届国大代表选举,1948年第1届立法委员选举和第1届总统选举。1950年第1届县市长选举。1951年第1届临时省议员选举等等。这些事例说明台湾人民与大陆各省人民一样,同样享有平等的地位。中华民国的总统也是经过军政,训政和宪政,做事就是一步一脚印,不能一步登天,相反有些事例就永远不可能发生,例如日本殖民时期会不会产生二等公民的谢东闵做台湾总督。还是那句话,那些事世界各政权都做过,难道日本杀的台湾人很少吗?所以我不是叫你肯定全部,也不是要否定全部,但基本事实的东西是不会改变的,日本从不把台湾当作本土对待,日本殖民时期的台湾人一直是二等公民,所以不要把它与中华民国相比。③多与少在于你心中的那把尺,希望你多去听听台湾老人家的故事,多看看亚洲各地曾经被日本殖民过的地方对日本殖民的看法。--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19日 (三) 19:03 (UTC)

亚洲各地曾经被日本殖民过的地方在日本殖民者走后也经历过二二八事件与几十年的白色恐怖吗?还有世事多变,很少有事情是不可能发生的;它不发生,通常只是因为时间还不够久;1950年代的台湾人也认为蒋中正至死都无法收复大陆是不可能发生的,“伪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席次也是不可能发生的,“中”美断交也是不可能发生的,以及电话可以照相而且还不需要装底片当然更是不可能发生的!-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20日 (四) 17:37 (UTC)
克劳棣
  • 我不敢说你孤陋寡闻,但如果要讨论,请用常识来讨论,东南亚各国军政府独裁统治不是什么新的新闻吧,他们反共立场鲜明,杀的共产党人和政治犯不会比蒋中正少。红色高棉这么有名的历史你也不可能不知道吧。马来西亚的五一三事件和印尼的建国五原则青年团,对华人的伤害也绝不比日本人小。
  • 世事再多变,但基本事实的东西是不会改变的,宗主国就是宗主国,殖民地就是殖民地,日本从未把台湾当作本土看待,台湾一直都是日本的殖民地,所以永远不会改变台湾人在日本殖民时期是二等公民的事实。--119.236.173.143留言2017年4月21日 (五) 01:38 (UTC)

其他用词

(*)提醒楼主WP:RLWP:CONWP:BIAS_POLITICSWikipedia_talk:台湾维基人Wikipedia:格式手册/避免使用的字词#海峡两岸政治Wikipedia_talk:台湾专题#ROC,ROC-TW,一定要互换?,大量修改类似内容请先达成共识后再进行,感谢--Btooombtooom留言2017年4月8日 (六) 12:54 (UTC)

@218.250.218.240:端看您在金城武中的编辑,國語改成國語完全是错的(类似(新手)破坏)(改得更不准确),中國大陸改大陸违反地域中心,台日改成中日不准确,台語改成閩南語违反先前讨论的结果(无共识);基隆市中抗战胜利的用法也是地域中心,民国的用法也是地域中心日治改成日本殖民、日據也没有附上为何更改的理由和合理解释,因此综合以上还有各种可能有争议的贡献才(理所当然)会被认为是破坏,建议您在做出编辑时可以在编辑摘要中加入为何做出这种更改的原因。其他你举的那些例子,什么清国什么光复的因为找不到你说的(也许你可以贴连结),所以在这里暂时无法置评。--Btooombtooom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3:39 (UTC)
  • Btooombtooom,我说这不是中文维基的第一次。Copyangry7fcvc就是坚持这样替换[26],也有尝试想罢免我[27]。IP君,我向你推荐你找他来罢免我。--Outlookxp留言
@Btooombtooom: 感谢你认真回应讨论,国语与[[国语]的分别就是加了注释,你觉的有比没有好,OK。中国大陆改大陆是违反地域中心?我看维基百科中的说明通称大陆或中国大陆或内地,中文维基中所有大陆或内地是不是都要改中国大陆?台日改成中日不准确?台湾是国家吗?台湾是国籍吗?台湾的新竹人和福建的金门人结婚生的儿子算不算闽台混血儿?台语改成闽南语这个问题,如果是台语的话,这个名词本身就有问题,Outlookxp之前说过可以用台湾闽南语,我不反对。抗战胜利的用法是地域中心?两岸前年都庆祝抗战胜利,请问违反了那个的规条?民国的用法也是地域中心?请问政府废除民国纪年了吗?如果维基要一致用西元纪年,为何日本天皇纪年有没有事?改成日本殖民时期理由不就是依照历史事实,合理解释请看我与克劳棣讨论对话。清国与光复其实就是我列举的那几个连结,我查看后发现清国一词已由编者No1lovesu改回清朝,光复就是全部已被管理员删除,所以你找不到。 --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4:49 (UTC)

大陆与中国大陆用词

“中国大陆改大陆是违反地域中心?”:当然是!大陆又不一定是中国大陆,也可能是美洲大陆、非洲大陆.....,当你写的大陆是指中国大陆就改成中国大陆,当你写的大陆是指美洲大陆就改成美洲大陆......,为什么还能推论“中文维基中所有大陆或内地是不是都要改中国大陆?”?-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9日 (日) 15:37 (UTC)
克劳棣 维基百科中的说明通称大陆或中国大陆或内地,但你说写的大陆是指中国大陆就改成中国大陆,因此依照这个逻辑,所以推论中文维基中所有写大陆或内地的字眼版面是不是都要改中国大陆?另外请看清楚我讲的是混血儿,ok?--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5:54 (UTC)
根据WP:避免地域中心的精神,大多数华人圈以外的人士不可能看到“大陆”这一词就联想到“中国大陆”,因此这是地域中心。——꧁༺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6:14 (UTC)
“所以推论中文维基中所有写大陆或内地的字眼版面是不是都要改中国大陆”,说得一点都没错。中文维基是用中文书写的世界性百科全书,不是华人的百科全书。--Antigng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6:16 (UTC)
星耀晨曦 Antigng 谢谢指教,同样换个角度,所以推论中文维基中所有写中国指中国大陆的字眼版面,是不是都要把中国改中国大陆?--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6:37 (UTC)
这个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中国的古代。可没有中国大陆这一说,有也只是地理上。——꧁༺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4月9日 (日) 17:15 (UTC)
星耀晨曦 这个肯定不会误会啦,我当然指的是近代两岸分治后的情况。所以如果一样相同标准,我觉得OK,相反不准用大陆,一定要改中国大陆,但其他用中国,又不用改中国大陆,就是双重标准。--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0:33 (UTC)
“中国大陆”、“台湾”,这是标准用法,其他用法如“中共国”、“台湾省”、“台湾国”都是不合适的。--Antigng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1:06 (UTC)
Antigng 请看清楚我上面说的,如果先前定义:凡是用大陆,内地指中国大陆的,一律改为中国大陆,那么同样,凡是用中国指中国大陆的,是不是用同样标准,一律改为中国大陆?--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1:27 (UTC)
是。--Antigng留言2017年4月10日 (一) 11:37 (UTC)

台日与中日用词

“台日改成中日不准确?台湾是国家吗?台湾是国籍吗?”:台湾不是国家,而香港也不是,可是有港英关系港美关系港泰关系,双边关系并不限于国家对国家。-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9日 (日) 15:35 (UTC)
IP君,你说“台日改成中日不准确?台湾是国家吗?台湾是国籍吗?”XX混血的称呼又不限于两国间、一国内的区分,如原(原住民)汉(汉族)混血、英(英格兰)爱(爱尔兰)混血,混血会是用区分,而不是你举例的来分。台日混血,是因为有台裔。台裔这是美国政府都用[28]台裔可算是属于华裔的一种;台日混血,算是属于中日混血、华日混血的下分类阿。--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1:21 (UTC)
Outlookxp 首先混血儿不是单由裔来区分,还有其他如:国籍,种族或民族等等。如同你说台裔属于华裔的一种,港裔也是一样,只是汉族的下分类。其次,混血儿名称要对等,原(原住民)汉(汉族)混血儿←民族对民族;英(英国)日(日本)混血儿←国籍对国籍;而你说的台(华裔)日(日本)混血儿←种族对国籍,就是不对等也不合适,所以应该改为中日混血儿。--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9:43 (UTC)
IP君你说“混血儿名称要对等”的见解,当然,“台”“日”的混血是“台裔”、“日裔”阿,不是对等吗?因阁下把“日”都视为国籍。再你说英(英国)日(日本)混血儿是国籍对国籍,为何不视为英裔对日裔?那你要如何解释英苏混血,你会解释英国是国家,苏尔兰不是,所以不对等吗?这是因为你都把“日”都视为国籍,又说因台湾不是国家,认为不对等,所以否认“台日”之词认为不精确,哪么像是“台X”(X为国家名等)的台湾与日本关系台湾与欧盟关系‎、台湾与法国关系‎,你是否认为这些分类与条目也不对等、不精确也要反对?还有一个条目叫郑英通商,这是否也不对等?--Outlookxp留言
Outlookxp 如果你不认为是国籍,而是民族,那么台日混血儿一样有问题,日本不是民族,日本有不同的民族,金城武的父亲是冲绳人,冲绳大多是琉球族,所以对等的是:台琉混血儿。为何不视为英裔对日裔?如同我刚才解释,如果你把英视为英裔(英格兰民族),就不能把日视为日裔,因为日本不是民族。英国是国家,苏尔兰不是国家,英(英格兰)苏(苏格兰)混血儿←民族对民族。最后你指的就是涉及政治问题,如果克劳棣提过的,有港英关系港美关系港泰关系,双边关系并不限于国家对国家。--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09 (UTC)
IP君,我认为你若建议金城武改“台琉混血”,这我赞成,比“台日混血”更精准。精准度“台琉混血”>“台日混血”>“中日混血”。--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24 (UTC)
Outlookxp

既然你同意用台琉混血,我也不反对。--218.250.218.240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40 (UTC)\

感谢有共识。--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45 (UTC)

我发现上面的讨论偏掉了,这里不是百家争鸣的学术场所,不应该说“我对某一次文献的解读是...”,而应该列举讨论可靠的二次文献对这些一次文献的解读。--Antigng留言2017年4月13日 (四) 06:36 (UTC)

此条目的“技术特点”段落被反复无理由加入大段无来源、疑似宣传的内容,讨论页试图交流无效。在下已删除两次,故置于此请求进行讨论。--Tiger留言2017年4月21日 (五) 13:38 (UTC)

羽毛球人物相关条目,最近常由同一人添加大量疑似原创研究的非客观叙述,大部分都很难找到来源,并且不看叙述的正确性,用字遣词很多也难以理解。某幻留言2017年4月21日 (五) 14:43 (UTC)
补充,类似问题条目:维克托·阿萨尔森卡罗列娜·马琳普萨拉·文卡塔·辛德胡安东尼·金廷...等。某幻留言2017年4月21日 (五) 14:46 (UTC)
@Terry850324:如果确实不应加入这些内容的话,麻烦阁下去回退一下。--Tiger留言2017年4月21日 (五) 15:46 (UTC)

维基百科有声条目播放器模板是否应该置顶

我认为有声条目的播放器应放在条目的最顶而不应该放在条目最尾,在此询问意见确立有声条目模板放置位置。维基百科巡查员Richard923888执行编辑~\(≧▽≦)/~ 2017年4月15日 (六) 04:33 (UTC)

虽无规定,如果与章节相关,可以放在章节内混排居右吧,好像有这种用法。放在“外部链接”章节,好像只是个传统,并可能是考虑到类似{{Commons}}。如果统一放在顶部,加上信息框,可能较长吧。--YFdyh000留言2017年4月21日 (五) 20:51 (UTC)

条目“红色通缉令”中涉及的100名涉嫌犯罪人员身份证信息、护照等是否合适?

条目“红色通缉令”中涉及的100名涉嫌犯罪人员身份证信息、护照等[29],全部完完整整复制自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除照片外),是否合适?是否违反“不要包含原始资料的副本”这个规则?我认为应该把该段落恢复到此版本,如何?--112.5.234.116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03:07 (UTC)

向上航空中哪句话是否通顺的?

关于本人和Rockwoodtp编辑争议

@暖城2016-02-05:两句都不好,在下认为阁下的版本有英式中文之嫌。在下认为应是“向上航空为其母公司以色列航空的一部分,创立于2013年11月”或“向上航空创立于2013年11月,为其母公司以色列航空的一部分”(去掉“作”字,增加逗号)。-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4月22日 (六) 09:40 (UTC)
@克勞棣: 恩,你建议不错。个人觉得没有作的那个更好:“向上航空为其母公司以色列航空的一部分,创立于2013年11月”。--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09:43 (UTC)

建议改名:S7航空→西伯利亚航空

阿联酋航空官网上用的是西伯利亚航空,见阿联酋航空官网--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11:16 (UTC)

使用中文名:奔向天空航空

天巡中使用奔向天空航空一名,见天巡。根据使用常用译名的原则,该用中文名——奔向天空航空。--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11:22 (UTC)

在作家传记条目的作品列表可以详细到什么程度?

如题,像如月群真这样的写法可以吗?算不算爱好者内容或过度细节? -KRF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8:17 (UTC)

那啥,我昨天应该解释的很清楚了(其实这种事你们应该直接来问我)--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08:00 (UTC)
请问您的解释在哪里?翻译自日文条目不能表示没有问题吧,姑且不论日文ACG条目一向有这种类似的问题,问译者本人是不见得会察觉的,所以我才提到这儿来啊 -KRF留言2017年4月15日 (六) 09:08 (UTC)
编辑注释啊。日文版有没有问题,你们可以自己过去看一下啊,人家一路绿灯(一个模板都没有)。@YFdyh000: 我倒要顺便问一问了,为什么人家原版可以一路绿灯通过,到了中文译版还得挂上一堆模板?人家那边无论人手还是管理员等项,我记得是远高于中文的就是。--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08:00 (UTC)
人多和条目品质高并没有必然关联,来自翻译也不能表示条目没问题。日文版不挂问题模板,要么是它疏忽了、要么是规定不同,无论如何中文版是不会照搬的。现行中文条目没有任何来源是事实,既然如此挂上无来源的模板绝无疑义;身为作家条目,作者生平和创作经历只写了两行显然不够;连结至该页面的条目只有两条,理所当然需要更多;作品名称里当用书名号,此外还有一些格式上的问题。挂上那几个模板都是非常合规定的。 -KRF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13:09 (UTC)

清华大学的重定向条目

清华大学(繁体字)条目本作为清华大学(简体字)的简繁重定向,Tart将其改为向国立清华大学的重定向,使相同标题链接指向不同页面,私觉不妥,但是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故提出讨论。由于该重定向页的讨论页被自动导向清华大学(简体字)的讨论页,不得不直接在此处提出。

--Yangwenbo99自由理性 2017年4月22日 (六) 16:28 (UTC)

这是在说什么?--Tp0910留言2017年4月23日 (日) 18:14 (UTC)

被破坏,已修复。Zest 2017年4月23日 (日) 18:32 (UTC)
无人处理,被偷渡一天有余。--Tp0910留言2017年4月23日 (日) 23:36 (UTC)

Tifo

足球场的巨型横幅Tifo怎么翻译,可以翻译吗?还是直接用英文。--Fxqf留言2017年4月24日 (一) 08:12 (UTC)

有关车站条目内结构图的连结

最近港铁的该批连结遭一个IP用户(202.75.86.64)大规模删除,请问应否算是破坏?--owennson聊天室奖座柜2017年4月21日 (五) 07:41 (UTC)

@owennson:沟通先。- 执行编辑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4月24日 (一) 11:49 (UTC)

印尼星翼航空命名

引用用户瑞丽江的河水的原话:小弟认为以原文查询最易找到的中文译名最合适,故使用谷歌搜索Aviastar查出的印尼星翼航空为Aviastar在条目中的译名(星翼航空)。附知@瑞丽江的河水:--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07:43 (UTC)

(+)支持 本人根据命名方针,的确用印尼星翼航空合适。--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4月22日 (六) 07:43 (UTC)
(-)反对查“印尼星翼航空 -wikipedia”、“印尼 Aviastar -wikipedia”出来的结果……——Artoria2e5 讨论要完整回复请用ping 2017年4月24日 (一) 14:44 (UTC)

台南捷运的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