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存档/2015年9月

Bluedeck在话题“参考来源”中的最新留言:9年前
  • Wikipedia:优良条目/2015年9月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根据往年优良条目存档惯例,以及优良条目评选存档说明,任何优良条目入选后,就会列入相应日期存档页面,按时展示。并没有任何规则和惯例,允许任何人自行决定哪个条目放在前面,哪个放在后面。但这位用户认为他高大上,有充足的理由这么做,新入选的条目他说要哪天展示就哪天展示,那我奉陪。新入选的GA,就要“将条目首段内容和一张图片放至Wikipedia:优良条目/存档最后空白日期处(这一步可能需要管理员权限)。”有什么地方允许“自行调整”?
    • (:)回应:既然不是规则,只是惯例,那我做的事就没触犯规定,你也好意思当破坏举报?更何况编辑战是你先挑起的,谁才自以为高大?再者,优良条目评选存档说明哪里提到“按时展示”的文字规定?“没地方允许”,又有什么地方不允许?DYK就有“避免同类型的条目连续上首页”这类的具体机制,反而你指控我触犯的,却是个连成不成文都不知道的东西。—Howard61313留言2015年9月1日 (二) 03:35 (UTC)
  • (!)意见:两人都是资深维基人,没做新人的榜样就罢了,竟都具体违反3RR,建议同时封禁1至3天,并请双方都冷静下来。--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ping我看不到)留言2015年9月1日 (二) 05:58 (UTC)
  • 发现人:7留言2015年9月1日 (二) 03:31 (UTC)
  • 处理:

(※)注意此用户继续加入内容并坚称真实,请求管理员辨识,在下不再回退。--Nbfreeh留言2015年9月3日 (四) 10:28 (UTC)

  • [[弗朗索瓦·巴鲁安马修·李卡德埃曼努尔·马克宏塞纳-圣但尼省等众多法语相关条目]] 
  • 此人是个非常顽固的编辑者,自认为自己“懂法语”,无视外国人名的音译标准,持续不断将法语相关条目中的中文译名“纠正”为令人莫名其妙的“正确译名”,(例如把“巴鲁安”改为“巴焕”[3][4],“利昂内尔·若斯潘”改为“廖奈了·绕司班”[5],“马克隆”改为“马控”[6],“马修·李卡德”改为“马局·李卡尔”[7],“塞纳-圣但尼省”改为“塞纳-圣德尼省”[8])。他曾在2014年1月收到其他编者的劝告,但他回复称“你们问问自己真正懂得外文吗???”,[9]然后继续从事这类破坏。
    此外,他在“千克”条目中曾先后两次加入评论性文字,辱骂中国政府“傻B逻辑”、“愚蠢至极”[10][11],受到警告后回复称“谁对谁错,要让广大的读者去评论,真理只有一个,不是哪个人能说了算!”[12]
    此人曾因“多次加入与主题无关且不中立的评论,不适当移动条目”而被封禁过。[13]
  • 发现人:122.90.97.182留言2015年9月5日 (六) 04:05 (UTC)
  • 处理: 封禁一星期。--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5年9月5日 (六) 04:42 (UTC)
  • 洗脑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编辑战,无故回退、把适合百科的用语改成主观语气、涉违反Wikipedia:NPOVWikipedia:POINT基本方针“避免偏颇:所有条目请以中立的观点撰写,公正地表述一个主题的不同观点。”及编辑摘要中的定性式语言:"有削弱语气之嫌"、"读起来感觉非常奇怪"、"你径自改成“没有出现”目的何在"、"你到底在做什么呢?"
  • 发现人:lyl留言2015年9月7日 (一) 17:21 (UTC)
  • (!)意见:此提报人lyl即香港用户Lauyulam)被封禁结束后至今才解禁5天[20],就挟怨报复,制造无中生有的理由对本人进行不实提报,这并非一个正常的维基百科用户该有的作为,请管理员往后密切关注此香港用户Lauyulam在维基百科的活动。--Barter84留言2015年9月8日 (二) 13:52 (UTC)
  • (!)意见User:Barter84屡次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多次与其他用户发起编辑战,把有证据的指控(见上)歪曲为“制造无中生有的理由对本人进行‘不实提报’”,侮辱本人为“非一个正常的维基百科用户”并挟怨报复叫“管理员往后密切关注此香港用户Lauyulam在维基百科的活动”,这就是“一个正常的维基百科用户该有的作为”?
  • (!)意见:任何用户,不论有否被封禁过,皆有权提报怀疑编辑战,而且证据确凿,非“无中生有”--lyl留言2015年9月8日 (二) 14:04 (UTC)
  • 处理:
  • 坚果手机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破坏条目 和 滥用侵权模板!Jimjianghk 于8月30日将上述条目整体替换为侵权模板,尤其是竟然在模板中宣称商品的“规格参数表”都侵权,何其荒谬!此外,Jimjianghk 又在8月30日当日将上述条目的创建者和维护者添加到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因为上述条目并不构成对参考来源的侵权事实,且8月30日当日就已说明条目不构成侵权,但 Jimjianghk 却至今仍不回应... )

@AntigngCjackhCosine02

@Solomon203T.A ShirakawaTechyan

请尽快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页面移除被错误添加的条目...

(:)回应
本页面是举报符合用户WP:破坏WP:3RR之用,
依据WP:破坏:“破坏经常是指通过增删或修改内容,故意危害维基百科正确性完整性
尽管我不知道究竟是不是故意,但我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属于“危害维基百科正确性完整性”。因为我用很多时间在创建和完善基本条目后,又在发布会结束之后,多花费那么多时间添加规格参数和校正规格参数表中的参数错误和模板的语法错误以及后来又参考官网的技术规格页面进一步逐一核对并重写规格参数表模板中的很多参数是在提升条目的正确性完整性,只是想要保证规格参数表都尽可能地完整和准确无误,但是此用户却将这些提升误报到了Wikipedia:当前的破坏,并对整篇条目使用侵权模板和宣称原本属于公有领域规格参数表都侵权,所以才觉得非常委屈... 并在这里说明。
阁下若要探讨条目是否侵权,应转到侵权讨论。
因为上面已经说过了,8月30日当日就在WP: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Talk:坚果手机以及Wikipedia:当前的破坏都说明了,但是由于此用户至今并未回应,所以才转到这里说明。
编辑前不是都有一个模板提示了?
请问是指那个条目的编辑?如果是User:Jimjianghk所提及的2014年鲁甸地震,那篇条目中从来也没有被添加过任何侵权模板,添加的那些公有领域文字也从未被回退过。如果是坚果手机,侵权模板也是在8月30日由此用户添加的,而在这里说明的就是对整篇条目添加此模板是不合理的。--Kitiiy留言2015年9月7日 (一) 18:27 (UTC)
 不予封禁:未违规,维基百科采用GFDL跟CC-BY-SA 3.0版本的版权协议,我们不能因为您一个人阐释观点而违反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首先维基百科的服务器所在地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准据法就是美国佛州的法律,因此两岸三地的法律作为参考用途,除了合理使用图片条款两岸三地的情况一致之外,文章并没有包含在内。加上为了避免维基媒体基金会受到侵权官司的风险,我们禁止任何网络上有版权(Copyright)的文字,这是基于维基百科以及相关的协作计划的立场,因此我们无法同意您的请求,请先阅读著作权资讯以及小周的维基攻略再来思考为何维基百科不能接受有版权所有的文字。如果您是版权文字的所有人,请寄信至志工回复团队,由志工确认之后填写回报单就可以使用有版权的文字与图片。--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5年9月6日 (日) 18:58 (UTC)
(:)回应
@AntigngCjackhCosine02DreamLiner
@JimjianghkShizhaoSolomon203T.A ShirakawaTechyan
不予封禁:未违规
??- 因为从来也没有说过要封禁此用户,只是在说明此用户对整篇条目使用侵权模板并在模板中宣称连商品的规格参数表都侵权是非常草率和不合理的(请参见下面的回复),而且由于昨天已在User:DreamLiner的提示下在此用户的讨论页添加过警告模板和警告文字了,并且近日此用户也不再这样草率地添加侵权模板了,就已经说明至多仅适用于警告,不知道为什么还要在此提及“封禁”而不是“警告”。
首先维基百科的服务器所在地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准据法就是美国佛州的法律,因此两岸三地的法律作为参考用途,除了合理使用图片条款两岸三地的情况一致之外,文章并没有包含在内。
没想到对中国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事实的法律认定竟然要依据美国法律?... 但即使是这样,任何国家的著作权法也应该都是大同小异,至少Twitter的微博也同样可以转发(Retweet[1])、引用[1]和评论[1],很多媒体或其他类型的网站也转载或引用了直接来自新闻发布会或间接来自其他媒体网站的时事新闻,甚至是在互联网上已发布的原创内容... 还有Blogger等网站的博客,以及同样服务器在美国的FC2上甚至更宽松,也从来没有遇到过此类问题... 所以即使是美国的著作权法也应该有类似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尽管并不熟悉美国法律,但是我知道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认定商品的规格参数表中的那些原本属于公有领域的简单的名词和数字都构成侵权,仅此一点就可以确定对整篇条目使用侵权模板并在模板中宣称商品的规格参数表都侵权,是非常草率和不合理的。如果您熟悉美国法律并能说明规格参数表中那些简单的名词和数字不属于公有领域,请在此说明,否则请尽快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页面移除被错误添加的条目...
维基百科采用GFDL跟CC-BY-SA 3.0版本的版权协议,我们不能因为您一个人阐释观点而违反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
这不是“一个人阐释观点”,“观点”是指“对事物的主观看法”,而这里是在说明可能被遗漏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至少对整篇条目使用侵权模板并在模板中宣称商品的规格参数表都侵权,是非常草率和不合理的,除非您可以证明连规格参数表中的那些简单的名词和数字都不属于公有领域
加上为了避免维基媒体基金会受到侵权官司的风险,我们禁止任何网络上有版权(Copyright)的文字,这是基于维基百科以及相关的协作计划的立场
除了依据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公有领域规格参数表中那些仅由简单的名词和数字所构成的大量文字,条目中还包含很多并非来自参考来源的文字,例如条目中的第一段话以及条目章节(例如:“发售”、“硬件配置”等章节),所以无论如何对整篇条目使用侵权模板并在模板中宣称商品的规格参数表也侵权,都是非常草率和不合理的。
因此我们无法同意您的请求,请先阅读著作权资讯以及小周的维基攻略再来思考为何维基百科不能接受有版权所有的文字。
请参阅上面的回复,因为条目中还有很多是可以依据任何国家的著作权法都确定为属于公有领域的文字... (例如规格参数表就是您所提到的小周的维基攻略中所说的“数据”)--Kitiiy留言2015年9月7日 (一) 18:27 (UTC)
(:)回应:看到管理员白河在User talk:Wing页面的回复并提到此页,刚刚发现管理员可能是误会了,因为我并没有说确定条目中没有“疑似侵权”之处,也没有说要在条目中添加潜在的“疑似侵权”的文字,但由于原条目中至少还包含确定是属于公有领域规格参数表中那些仅由简单的名词和数字所构成的大量文字以及很多并非来自参考来源的文字,所以即使所提报的其余部分文字都有版权,对整篇条目使用侵权模板并在模板中宣称商品的规格参数表都侵权也是非常草率和不合理的,而移除被错误添加的侵权模板后,如果有可以确定为是“疑似侵权”的文字当然是要重写删除了。而且作为妥协,移除模板之后的编辑(37106091),除了由User:Jimjianghk所提报的规格参数表(由于都是属于公有领域的简单名词和数字而无法修改)以及罗永浩先生的微博引用以外,已经完全重写了由User:Jimjianghk所提报的那部分“疑似侵权”文字,并进一步大幅提升了条目,如果仍然认定还有“疑似侵权”内容(例如微博引用),就删除吧,但是请不要再添加那个侵权模板了,好像确定整篇条目都侵权似的。--Kitiiy留言2015年9月9日 (三) 17:39 (UTC)
(:)回应:刚刚查阅了合理使用准则的“方针”一节,维基百科上是允许“合理使用”类似微博的“非自由文字”的,而且这些“非自由文字”必须要通过引号等形式标明引用并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
依照本指引,条目可以从版权媒介中逐字摘录简短的原文,采用引号或其他适当的手段(如{{cquote}})加以限定并列明原始来源或作者。
而且不要说“此方针尚未达成共识”,因为英文版的方针上也有这样的文字。--Kitiiy留言2015年9月10日 (四) 13:01 (UTC)

参考来源

  将关注此用户,另页面已被保护。--Lakokat 2015年9月12日 (六) 15:52 (UTC)

(:)回应@Carrotkit你先想想之前提报破坏没成功的原因吧!因为你我之间的冲突只能算是“编辑争议”,并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还有我也不懂为何有那三位“不支持”就不行了?我只是按照WP:BIAS所规定的进行编辑罢了,难道这也要那三位的许可?如果广泛一点要找到支持我行为的讨论也不是找不到。而且在上次的事情中抵制这样做的也只有你和Owennson两位。es91213留言2015年9月18日 (五) 14:07 (UTC)

@Kuailong:该IP用户加入赞成某议案议员的名单,却不加反对议员,违反WP:NPOV,之前已有前科。-- Billy talking to HK People贡献 2015年9月18日 (五) 14:14 (UTC)
(:)回应:你真的很好笑耶!条目都已经被保护,请问我要怎么编辑啊???你有嘴巴说别人先说说你自己吧,不要只会睁眼说瞎话,而且破坏的是你自己好嘛,谁规定说戏剧简介中一定最后要加接档剧名这几个字,你可以看《雨后骄阳》、《夜市人生》他们有加的接档这几个字吗?--Naturenice留言2015年9月24日 (四) 01:29 (UTC)
是否为Wikipedia:持续出没的破坏者/110.29台湾相关不实资料破坏?--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5年9月28日 (一) 03:59 (UTC)
这家伙总算被全网段长期封禁了。--LHD留言2015年9月28日 (一) 05:00 (UTC)
  • 我删除我的留言,却将其存档,已犯我之,要求删除其存档,另外我只是考虑 此举而非威胁 建议封禁,严重要求删除本人删除的留言-存档
  • 发现人:Ason826(保持理性) 2015年9月28日 (一) 12:21 (UTC)
  • 处理:

有骨气~ Ason826(保持理性) 2015年9月28日 (一) 12:25 (UTC)

@Ason826:请注意,维基百科不是给您这样胡闹的,这些人并未违规,您的编辑将永远留存于历史中。我相信管理员会做出明智的回应。--火车书呆  · 2015年9月28日 (一) 12:41 (UTC)
@Ason826:请注意,维基百科不是给您这样胡闹的,这些人并未违规,您的编辑将永远留存于历史中。我相信管理员会做出明智的回应。--火车书呆  · 2015年9月28日 (一) 12:40 (UTC)
(!)意见:查编辑历史,Cbliu和Nbfreeh与此事无关,还请管理员留意。另请楼上诸君原谅我将留言移到上方,以便管理员回复。--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5年9月28日 (一) 12:48 (UTC)
  • 处理:

(*)提醒 看来我之前声明没什么用,建议管理员,删除关于我的留言存档,纪录翻一翻不就好了? 我已经很善意推断 Ason826(保持理性) 2015年9月28日 (一) 12:17 (UTC)

@Ason826:请注意,维基百科不是给您这样胡闹的,这些人并未违规,您的编辑将永远留存于历史中。我相信管理员会做出明智的回应。--火车书呆  · 2015年9月28日 (一) 12:41 (UTC)

(※)注意 我是不想浪费时间在这里,所以统一在这里澄清,我说的存档,非纪录,不管上述说些什么,我仍然在说的,非纪录是存档,还我清白,关于Cbliu,Nbfreeh,的存档事件,如过是我误会我道歉,若无,要求其道歉,不管是谁在背后恶意行动,我只要求删除我删除的留言-存档,建议封禁,关于做出恶意行为的人,为何能当一些职位呢?真是令人意外,如果有什么要根我说的请务必在星期二中午前寄至我的电游 Ason826(保持理性) 2015年9月28日 (一) 13:06 (UTC)

(:)回应:@Naturenice:是Naturenice你先破坏,不是我呀!是你不跟我沟通!你删除了接挡的剧集!及煲剧2台不设粤语配音版,因高清翡翠台准备播放后,会设粤语配音版,因怕观众不明白,所以我要注明,配音版及原音版,我先注撤销你写内容!要封都是封你先,因为你在这里破坏!--Daystar TV留言) 2015年9月

29日 (二) 02:35 (UTC)

(:)回应:@Daystar TV:我在写编辑理由时,就已经算沟通了好嘛,还有真是不好意思耶!该剧早在三立首播时我就有参与编辑,我不是现在才编辑的,请你不要在那边“装作不知道”,还有作品变迁及电视模板资讯框既然已经有了接档戏资讯,为何上面简介还要重复?(你可以看雨后骄阳夜市人生)你不要跟我说什么三立有写,其他的一定也要写,没有规定一定要在上面简介结尾加什么接档戏,那是IP用户自己想加而加上去的,还是说你刚加入维基百科你不懂维基百科规则,建议你先去看一看吧,不要只会在那边当“嘴炮王”,不顺你的意,就说别人在破坏,刚加入维基百科不先摸索清楚规则,只会在那边嘴炮,我看你自己才是破坏者,等你熟悉了之后再说我吧!--Naturenice留言2015年9月29日 (二) 10:06 (UTC)
(:)回应:@Naturenice:三立所有都有写,你讲这两套电视剧是属于台视,不是三立!你很喜欢破坏!去台视破坏,不要三立破坏!破坏王!Daystar TV留言2015年9月29日 (二) 10:06 (UTC)
可怜之人必有可恶之处。--火车书呆  · 2015年9月28日 (一) 07:37 (UTC)

(*)提醒 我说我只是考虑,非一定做,此举非威胁,再来,一定要存档?纪录翻翻不就好了?这样气氛不太好喔!

(※)注意 在处理此之前,望管理员查处我此文是否有威胁采用法律处理?我是否在不合理状况下清空某存档(该存档纪录者我删除的留言) 声称存我的留言为破坏?难道我不能删我的留言?Wiki何项规定不得删除我自己留的留言?纪录翻一翻不就好了,我已申请巡查员,某人却用此脏事来反对我成员巡查员!这是多么可笑之事! Ason826(保持理性) 2015年9月28日 (一) 13:1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