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行政区划

概述

清朝作为一个统治广阔领土和众多民族的王朝,以“因时顺地、变通斟酌[1]”的思想来设计地方行政制度。对于东北故地,设立驻防将军分管,辅以郡县制;对于汉地,明朝遗留的两京十三省被改造为十八省;对于蒙古,原有的千户万户等单位被重新组织为;对于新疆,主要沿用和改造了原有的伯克制,并派遣驻扎大臣带兵坐镇;对于西藏,则基本保留原有的谿等行政单位。

晚清官员、学者屠寄所著并于清宣统二年(1910年)经清朝政府审定发行的《中国地理教科书》的“中国总论”一节中将清朝中国总分为五大区:内地(京畿及十八省)、关东(三省)、西域(新疆省)、北藩(内外蒙古)、西藩(青海西藏)[2]

疆域

编辑

1636年,皇太极改后金为大清,此时清朝领土大致沿明长城以北分布,包括今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

1644年,清军入关,此后直到1683年消灭位于台湾的明郑势力,清朝基本完全占领了明朝原有的领土。在此期间,清朝在东北的黑龙江流域与俄罗斯帝国开战,最终签订《尼布楚条约》将边界定在外兴安岭。

1690年起,清朝正式与中亚的准噶尔汗国开战,历经康雍乾三代,直到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乱,清朝完全控制天山南北的准噶尔故地,领土范围达到鼎盛——北至外兴安岭萨彦岭;南至千里石塘万里长沙;西至葱岭拉达克;东至库页岛

1842年,清朝西疆的拉达克被纳入英属印度势力范围,原隶广东省东莞县香港岛也在《南京条约》中割让给英国。清朝从此多次割地赔款、转让租界治权,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1858年起俄国通过《瑷珲条约》等一系列条约夺得外东北外西北,以及1895年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夺得台湾(含澎湖厅)。

晚清经学部审定发行的地理教科书《蒙学中国地理教科书》简述了清末中国领土的四至,以及重要的分界标志和邻国:“中国之西界,踞亚洲之中枢,与英、俄两国属地相接。其地地势坟起,若覆笠然。故山水大干,皆发原于此焉。东隔东海,与日本国相望。南临南海,接法属之安南,及英属之缅甸。西南隔大山,与英属之印度分界。自西而北而东北,包中国之三面者,皆俄国之属地也。唯东北部之南境,隔鸭绿江,与朝鲜国相连”。[3][4]

1912年清朝颁布《退位诏书》,宣告灭亡。诏书中写道“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全国行政区划示意图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朝官方全国地图
宣统三年(1911年)全国行政区划示意图

沿革

编辑

汉地

编辑

清代山海关以内、长城以南的汉族地区被称为“汉地”、“关内”或“内地”。汉地的行政区划承袭明代“省—府(州)—县”的层级体制。一级政区为布政使司,通称“行省”或“省”。二级政区为府、直隶州。府管辖的州(散州、属州)不再领县,形成了单式的三级制。清代初年,原为临时差官的巡抚取代布政使,成为一省的长官。在一些民族杂居之处及战略要地,设置了新型政区“”,分为省直辖的直隶厅和府辖的散厅。少数直隶厅下辖县。

明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派出的差官“道员”,在清代也保留下来。道员的统辖区域是“道”,介于省与府之间,有分巡道、分守道、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等名目。清初的道并不是行政区,道员亦无品级。乾隆以后,定道员秩品为正四品,分巡道、分守道的职权也渐趋一致。有的道下直接领县。有人认为清末的道实际上已成为省、府之间的行政区划[5]

清代汉地政区的层级关系为:

 
 
 
 
 
 
 
 
布政使司
(省、行省)
 
 
 
 
 
 
 
 
 
 
 
 
 
 
 
 
 
 
 
 
 
 
 
 
 
 
 
 
 
 
 
 
 
 
 
 
 
 
 
 
 
 
 
 
 
 
 
 
 
 
 
 
 
 
 
 
 
 
 
 
 
 
 
 
 
 
 
 
 
 
 
 
 
 
 
 
 
 
 
 
 
 
 
 
 
 
 
 
 
直隶州
 
 
 
 
 
 
 
 
 
 
直隶厅
 
 
 
 
 
 
 
 
 
 
 
 
 
 
 
 
 
 
 
 
 
 
 
 
 
 
 
 
 
 
 
 
 
 
 
 
 
 
 
 
 
 
 
 
 
 
 
 
 
 
散州
 
 
 
 
 
散厅
 


行省

编辑

在行省设置方面,基本沿袭明代所置的两京与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广、四川、云南、贵州。顺治元年(1644年)定鼎北京,以盛京为留都[6]。二年(1645年)改北直隶直隶省,改南直隶江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广为湖北、湖南二省。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省正式分为江苏、安徽二省。康熙七年,陕西省(此时陕西省不仅包括今日陕西省,亦包括甘肃省)正式分为陕西、甘肃二省,自此形成了“汉地十八省”的格局。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明郑末代国主郑克塽清朝将领施琅投降,原隶属明郑的大员地区并入福建省,隶属于台厦道。光绪十一年(1885年),分福建省台湾府台湾省。两年后正式建省,称“福建台湾省”。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因甲午战争战败,台湾省被割让予日本,遂被废除。光绪三十年十二月(1905年1月),分江苏江宁、淮安、扬州、徐州四府及通州、海州二直隶州置江淮省,旋即裁撤。此后至清末,内地仍为十八省,与东三省新疆省合为二十二省。

1911年初之清朝各省
省名 首府 首长[注 1] 备注
直隶省 保定天津[注 2] 直隶总督
山东省 济南 山东巡抚
山西省 太原 山西巡抚
河南省 开封 河南巡抚
奉天省 奉天 东三省总督 1907年裁盛京将军辖区设省。
吉林省 吉林 吉林巡抚 1907年裁吉林将军辖区设省。
黑龙江省 龙江 黑龙江巡抚 1907年裁黑龙江将军辖区设省。
江苏省 江宁[注 3]苏州[注 4] 两江总督江苏巡抚 清朝惯例总督与巡抚同驻一城,唯江苏省例外。
安徽省 安庆 安徽巡抚
江西省 南昌 江西巡抚
福建省 福州 闽浙总督
浙江省 杭州 浙江巡抚
湖北省 武昌 湖广总督
湖南省 长沙 湖南巡抚
陕西省 西安 陕西巡抚
甘肃省 兰州 陕甘总督
新疆省 迪化 新疆巡抚 1884年裁伊犁将军辖区设省。
四川省 成都 四川总督
广东省 广州 两广总督
广西省 桂林 广西巡抚
云南省 云南 云贵总督
贵州省 贵阳 贵州巡抚

冲繁疲难

编辑

清代的府、州、厅、县,按照“冲、繁、疲、难”的考语分为不同等次。考语字数越多,地位就越重要。一般以四字俱全者为“最要缺”,三字者(冲繁难、冲疲难、繁疲难)为“要缺”,二字者(冲繁、繁难、繁疲、疲难、冲难、冲疲)为“中缺”、一字或无字者为“简缺”[7]

  • 冲:地当孔道者为冲
  • 繁:政务纷纭者为繁
  • 疲:赋多逋欠者为疲
  • 难: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为难

土司

编辑

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肃等省设有土司,分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和长官司(长官为武职),与土府、土州、土县(长官为文职)。土司的长官以当地各族头人充任,可以世袭,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颁给印信,归所在地方之督抚、驻扎大臣管辖。宣慰等司的长官隶属于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隶属于吏部[8]。雍正年间,云南、贵州、广西等省的土司开始改行流官制,史称改土归流。光绪、宣统之际,赵尔丰出任川滇边务大臣,四川西部的藏人土司、西藏东部的宗也开始改土归流。

东三省

编辑

东北为清朝龙兴之地。顺治年间入关后,以驻防八旗留守盛京沈阳。康熙至乾隆年间,逐渐形成三个将军辖区:盛京(奉天)、吉林黑龙江,地位异于内地之行省。将军之下设专城副都统分驻各城,并管理各城的临近地区。副都统下有总管统领各旗。在汉民聚居之处,置府、州、县、厅,如同关内。居于黑龙江嫩江中上游的巴尔虎达斡尔索伦(鄂温克)、鄂伦春锡伯等族,编入八旗,由布特哈总管呼伦贝尔总管管辖。黑龙江、乌苏里江下游及库页岛赫哲费雅喀、库页、奇楞等渔猎部落则分设姓长、乡长,由三姓副都统管辖。

光绪末年的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之役日俄战争严重动摇了清朝在东北地区的统治,迫使其废除满洲的旗民分治制度,设立行省。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废除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地将军衙门,改设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随后裁撤各城副都统、总管,改为府、厅、州、县。宣统三年(1911年),奉天省领八府、八厅、六州、三十三县;吉林省领十一府、一州、五厅、十八县;黑龙江省领七府、六厅、一州、七县[9]

藩部

编辑

清代蒙古、西藏、青海、新疆与黑龙江布特哈达呼尔索伦鄂伦春等族)被称为藩部,由理藩院管理。

蒙古

编辑

明清之际,蒙古分为众多部落(蒙古语称为“艾马克”),部落首领为“部长”(鄂拓克)或“汗”。清太宗时,依照满洲八旗的组织形式,将蒙古各部落编为,完成建旗划界后,因各旗牧地固定,“旗”成为蒙古地区的基本行政单位,其长官为扎萨克总管。旗下设“佐”(苏木),相当于。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纳入统一的行政体系之中。在地域上,蒙古地区大致分为察哈尔内札萨克蒙古西套蒙古外札萨克蒙古(包括土谢图汗部赛音诺颜部车臣汗部札萨克图汗部)、科布多唐努乌梁海

清代蒙古又分为内属蒙古外藩蒙古。内属蒙古包括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唐努乌梁海、阿尔泰乌梁海等部,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员(一般为总管)治理,与内地的无异。外藩蒙古各旗则由当地的世袭札萨克管理,处于半自治状态。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为一,设正、副盟长,掌管会盟事宜,对各旗札萨克进行监管。清代的盟是监察机构,并不能视为一级政区。

外藩蒙古又按其归附清朝的先后分为内札萨克蒙古外札萨克蒙古。内札萨克蒙古又被称为内蒙古,于天命至康熙初年陆续归附清朝。乾隆以后定为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设六盟。内札萨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还保留了一定的兵权。康熙中期以后归附清朝的各部落称为外札萨克蒙古,包括漠北的喀尔喀四部、西套蒙古二旗、青海蒙古各部、科布多各札萨克旗、新疆旧土尔扈特部中路和硕特部。外札萨克各旗无兵权,隶属于当地的将军、都统驻扎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其中喀尔喀四部后来演变为外蒙古

青海

编辑

清代的青海不包括今西宁海东黄南以及青海省边缘的部分地区。统辖青海地方的官员为西宁办事大臣,常驻西宁(属甘肃省)。青海大致以黄河为界,分为青海蒙古玉树等四十族土司。黄河以北主要为蒙古人,有和硕特辉特绰罗斯(准噶尔)、土尔扈特喀尔喀五大部落。雍正三年(1725年),编青海蒙古为二十七旗,后增至二十九旗,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会盟。另有察汉诺门罕牧地,实际上单独为一喇嘛旗。道光三年(1823年),分黄河以北二十四旗为左、右翼二,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

黄河以南主要为藏人,设有四十个土司,其中以玉树土司最大,故称玉树等四十族土司。土司以下有土千户、土百户。嘉庆、道光年间,藏人不断越过黄河向北迁徙,形成了环青海湖一带的环海八族

西藏

编辑

西藏在清代又称“唐古忒”、“图伯特”,分为喀木)、阿里四部,以及霍尔三十九族地区。西藏地方的行政长官为驻藏大臣,驻喇萨,会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办理藏内政务。其政令由噶厦(西藏官府)执行。西藏的基层政区是,大致相当于内地的县,但规模很小。一些贵族、寺庙的庄园领地称为“谿卡”,地位比宗低或者平级。宗的长官为“宗本”,谿的长官为“谿堆”,一般由噶厦委派,也有的由特定寺庙委任。后藏札什伦布附近的几个宗,由班禅直接管理。

那曲地区昌都地区北部的各部落统称霍尔三十九族,简称三十九族,为蒙古人后裔,由驻藏大臣的属员夷情章京管辖。驻扎于达木(今当雄)的达木蒙古八旗,每旗设一佐领,不设总管,直属于驻藏大臣。

新疆

编辑

清代新疆分为天山北路的准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统属于伊犁将军。其中的蒙古游牧地区实行盟旗制。维吾尔布鲁特塔吉克等族地区则实行伯克制。蒙古旧土尔扈特部中路和硕特部设立旗、盟:旧土尔扈特部为南北东西四路乌讷恩素珠克图盟,和硕特部为巴图塞特奇勒图盟。凖部地方设乌鲁木齐都统,统辖乌鲁木齐(迪化州)、库尔喀喇乌苏吐鲁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镇西府)等城。其中迪化州、镇西府由新疆与甘肃省双重管辖。塔尔巴哈台由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管辖。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参赞大臣、领队大臣管理。回部设总理回疆事务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统辖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等城。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府、厅、州、县体制。

新疆建省前的区域划分
将军 都统、参赞大臣 办事大臣、领队大臣 辖区
伊犁将军
伊犁参赞大臣 伊犁领队大臣(五员)[10] 伊犁
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 塔尔巴哈台领队大臣(两员)[11] 塔尔巴哈台
乌鲁木齐都统 乌鲁木齐副都统(乌鲁木齐领队大臣) 乌鲁木齐迪化州
哈密办事大臣[12] 哈密
吐鲁番领队大臣 吐鲁番
巴里坤领队大臣 巴里坤镇西府
古城领队大臣 古城
库尔喀喇乌苏领队大臣 库尔喀喇乌苏
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
(喀什噶尔参赞大臣[12]
直辖 喀什噶尔
英吉沙尔领队大臣 英吉沙尔
叶尔羌办事大臣[12] 叶尔羌
和阗办事大臣[12] 和阗
阿克苏办事大臣 阿克苏
乌什办事大臣 乌什
库车办事大臣 库车
喀喇沙尔办事大臣 喀喇沙尔

藩属国

编辑

清朝共计有过大约19个藩属国(非同时期)[13]

属国在列强势力开始进入远东后尽数独立出清朝或是遭列强占领;中亚的属国先后被俄罗斯帝国占领,南亚的属国及缅甸则成为大英帝国保护国,安南、南掌则成为法国的保护国,而暹罗后也脱离属国;东亚部分,琉球被日本占领;朝鲜则在甲午战争后宣布独立为大韩帝国

地区 今属于 开始年份 结束年份 备注
朝鲜 大韩民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636年 1895年 1636年,后金攻占朝鲜全境,朝鲜国王李倧投降,改向后金朝贡,成为清朝的附属国。
1895年4月,中日甲午战争清朝战败,签订《马关条约》,日本控制下的朝鲜政府宣布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琉球 日本国冲绳县鹿儿岛县奄美群岛 1652年 1879年 琉球原为明朝的藩属国,后为清朝所灭,于是1652年琉球成为清朝的属国。同时是日本萨摩藩、江户幕府朝贡属国,两属地位
1879年,日本在两次琉球处分后吞并琉球王国并设为冲绳县,琉球国自此正式灭亡,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暹罗 泰王国 1652年 1851年 清史稿记载:“顺治九年(1652年)十二月,暹罗遣使请贡,并换给印、敕、勘合,允之。自是奉贡不绝。”
咸丰元年(1851年),太平天国起事,路截暹罗进贡使者,暹罗王怒,便不再向清朝进贡。
安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1660年 1885年 顺治十七年(1660年)正式归化于清朝。
虽然清朝在1885年中法越南战争获胜,但在6月签订了《中法新约》,仍然放弃了对越南的宗主权,越南成为法国殖民地,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南掌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730年 1893年 清雍正八年(1730年),位居今老挝北部而与中国接壤的琅勃拉邦王国来贡,清室仍以“南掌”称之。有清一代,南掌实指琅勃拉邦王国,而非原来的澜沧王国。
1893年老挝被法国殖民者占领成为法国的保护国,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缅甸 缅甸联邦共和国 1769年 1886年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开始来贡。
光绪十二年(1886年),三次英缅战争后中国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缅甸条约》,放弃缅甸宗主国地位,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廓尔喀 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 1791年 1908年 1791年廓尔喀第二次入侵西藏失败(乾隆十全武功最后一件)后开始向清朝每五年朝贡一次。
1908年尼泊尔彻底被英国控制,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廓尔喀是清朝最后一个藩属国。
哲孟雄 印度共和国锡金邦 1791年 1861年 即锡金王国。1861年成为英国保护国,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浩罕 哈萨克南部 1774年 1876年 1760年浩罕头目额尔德尼归附中国,1774年正式成为属国,1876年被俄罗斯帝国吞并,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乌兹别克东部
塔吉克部分
吉尔吉斯部分
哈萨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847年 1847年哈萨克汗国最后一位可汗克涅萨热因内贼的出卖壮烈牺牲,哈萨克汗国覆灭,终止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安集延 乌兹别克斯坦东部 永乐八年(1410年)始随哈烈使臣至明朝朝贡,明朝灭亡后向清朝进贡。
坎巨提 巴基斯坦吉尔吉特-巴尔蒂斯坦罕萨山谷一带 1761年 1892年 1761年起坎巨提成为清朝的朝贡国。1891年,坎巨提被英国军队占领,次年成为英属印度的一个土邦,即“棍杂土邦”,但仍保持中国的属国地位。1892年,中英达成共识,清廷承认坎巨提为“两属之国”。中华民国成立后,坎巨提停止向中国进贡。
苏禄国 菲律宾苏禄群岛 1726年 1885年 清史稿记载:“雍正四年(1726年),苏禄国王毋汉未母拉律林遣使奉表,贡方物。定期五年一贡,贡道由福建。”
1885年,英国西班牙德国签订了1885年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Protocol of 1885),承认西班牙在苏禄群岛的主权。

领土变迁

编辑

获取领土

编辑

失去领土及租借地

编辑

本表以各地区首次被割让或租借之时间顺序排列。本表仅列出在清朝时开始的领土管辖变化,包括仍保有主权的租借地,而民国及之后开始的领土变迁(如黑瞎子岛[注 5])不列入在内。若清朝开始的领土管辖变化在之后的朝代中亦有变迁,仅列出截止最后与清朝继承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变迁。如香港、澳门主权移交列入于内,而外东北割让予帝俄后不再追踪(因为之后此地不再与中国有关联)。另外政权的整体领土变迁,比如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亦不列入于内。

地区 今属于 大约面积(平方公里) 事件日期 获取方 事件 类型 备注
道光年间
香港岛 香港特区香港岛全境 78.65 1842年 大英帝国 南京条约 割让 1842-1941割让予英,1941-1945日占,1945-1997再次归英,1997年7月1日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岛原属广东省宝安县,乃英属香港之最初部分。
1941年 日本帝国 二战香港保卫战 占领
1945年 大英帝国 香港重光 恢复管治
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主权移交 主权移交
拉达克 印度拉达克中央直辖区 59,146 1842 大英帝国 森巴战争 占领 原属于西藏阿里地区,位于清朝西藏的最西端。1842年克什米尔森巴部落入侵西藏。战争始于森巴吞并拉达克王国,继而入侵阿里藏军收复阿里后,在拉达克境内被森巴军击败,于是双方议和。西藏与克什米尔达成协议,划定拉达克与古格普兰之边界,自此拉达克地区脱离阿里三围。此战之后,拉达克随着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沦为英国属地,逐渐成为英属印度的一部分。

包括班公错西半部。

咸丰年间
黑龙江以北 俄罗斯阿穆尔州大部分地区 约60万[14] 1858年 俄罗斯帝国 瑷珲条约 割让 原清朝黑龙江省北部,清朝吉林省北部。
北界为外兴安岭,原本最东段的清俄边界。包括庙街
此条约后中国在黑龙江以北的领土几乎全部被割让,仅剩江东六十四屯以及海兰泡 ,但在1900年仍被俄罗斯帝国占领,见后。
不包括黑瞎子岛[注 5]江东六十四屯以及尼布楚
此事件是中国近代以来土地失去最多的一次割让。
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部分
俄罗斯犹太自治州全境
九龙 香港特区九龙全境,以及昂船洲 47 1860年 大英帝国 北京条约 割让 1860-1941割让予英,1941-1945日占,1945-1997再次归英,1997年7月1日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龙原属广东省宝安县,乃英属香港两次拓展的第一次。
包括昂船洲昂船洲原为九龙半岛西面的岛屿,但经过1995年填海后已与九龙半岛连成一片,成为当中一部分。
1941年 大日本帝国 二战香港保卫战 占领
1945年 大英帝国 香港重光 恢复管治
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主权移交 主权移交
乌苏里江以东 俄罗斯滨海边疆区全境 约40万[15] 1860年 俄罗斯帝国 中俄北京条约 割让 清朝吉林省大部分。包括海参崴双城子伯力以及库页岛
不包括黑瞎子岛[注 5]以及俄罗斯萨哈林州之南千岛群岛

至此中国不再为日本海以及鄂霍次克海(古称“北海”)沿岸国家,吉林省也从中国海岸线最长的省份变成内陆省,并丢失原中国第一大岛屿库页岛至今。

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部分
俄罗斯萨哈林州库页岛全境
同治年间
外西北 哈萨克斯坦部分地区 约44万[16] 1864年 俄罗斯帝国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割让 包括哈萨克斯坦最大城市兼前首都阿拉木图
斋桑泊阿拉湖伊塞克湖巴尔喀什湖等湖泊也位于这一地区。
吉尔吉斯斯坦部分地区
塔吉克斯坦部分地区
土库曼斯坦部分地区
乌兹别克斯坦部分地区
光绪年间
澳门 澳门特区全境 11.6(1912年) 1887年 葡萄牙王国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租借 1557年葡萄牙人明朝租借,直至1887年,葡萄牙与清朝签订有效期为40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1999年12月20日葡萄牙将澳门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1999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主权移交 主权移交
台湾 福建台湾省全境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约3.6万 1895年4月17日 大日本帝国 马关条约 割让 包括今中华民国实际控制的大部分领土,但不包括金门马祖地区以及东沙群岛等南海岛屿。
1895年,清政府因在甲午战争战败,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台湾割让。1945年,日本投降,丧失台湾澎湖主权,中华民国政府根据《一般命令第一号》接管台湾和澎湖群岛,后因第二次国共内战迁台并统治至今。
澎湖群岛全境 1945年9月2日 中华民国 二战日本战败 占领
关东州旅顺大连 辽宁省大连市南部 3,462[17] 1895年4月17日 大日本帝国 马关条约 割让 1895年割让予日,1895-1898清朝收回,1898-1905俄租,1905-1945日租,1945-1955苏占,1955年收回。
1895年4月17日甲午战争清朝战败,《马关条约》割让辽东半岛予大日本帝国。 6日后,俄罗斯德国法国以提供“友善劝告”为借口,使日本把辽东半岛交还给大清帝国(三国干涉还辽)。
1898年3月27日,帝俄三国干涉还辽有功,迫使清政府与之签订了《旅大租地条约》,租借该地,并将旅顺港改为亚瑟港,大连改为达里尼,设置关东州管辖该地区。
1904年日俄战争,次年日军夺取该地,沿用关东州行政区划,并旅顺、大连两地改回原名。
1945年,二战日本战败,根据雅尔塔协定,旅顺港由苏联占用
1954年,赫鲁晓夫访华,提出归还此地,翌年,苏联将旅顺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此“关东”乃“山海关以东”,与日本关东地区无关,但是是日本关东军的名称来源。
包括今大连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长海县
不包括瓦房店市普兰店区庄河市
1895年4月23日 大清帝国 三国干涉还辽 主权移交
1898年3月27日 俄罗斯帝国 旅大租地条约 租借
1905年 大日本帝国 朴茨茅斯和约 租借
1945年 苏联 二战日本战败
雅尔塔协定
占领
195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赫鲁晓夫1954年访华 主权移交
刘公岛 山东省威海港附近 3.15 1895年2月17日 大日本帝国 甲午战争 占领 1895年2月17日日本军在甲午战争后期登上了刘公岛,接收了岛上的所有军事设施、大量的军备物资,并俘获了北洋舰队残余港内的十艘军舰。经营近20年的北洋舰队就此终结。
1898年,英国租借威海卫,该岛也包括于内。1930年10月,中国收回除刘公岛外的威海卫,而该岛为英国海军续租10年。在民国政府准备收回该岛前的1938年被日军再次占领。而中国政府再次控制该岛则要到1945年二战结束后才得以实现。
1898年 大英帝国 订租威海卫专条 租借
1938年 大日本帝国 日本侵华 占领
1945年 中华民国 二战日本战败 主权移交
新界 香港特区新界全境 952 1898年 大英帝国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割让 1898-1941租借予英,1941-1945日占,1945-1997再次归英,1997年7月1日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界原属广东省宝安县,乃英属香港两次拓展的第二次。

包括大屿山

1941年 大日本帝国 二战香港保卫战 占领
1945年 大英帝国 香港重光 恢复管治
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主权移交 主权移交
威海卫 山东省威海市全境 746 1898年 大英帝国 订租威海卫专条 租借 1898年,英国租借威海卫。1900年,设威海卫行政长官署,属英国殖民部。1930年10月,中国收回除刘公岛外的威海卫,置威海卫行政区,直属国民政府行政院。
包括刘公岛
1930年10月1日 中华民国 (需补充)
胶澳 山东省青岛市市区 552(1912年) 1898年 德意志帝国 胶澳租借条约 租借 1898-1914租借予德、1914-1922日占。
包括青岛市环胶州湾地区。
1914年11月 大日本帝国 青岛战役 占领
1922年12月10日 中华民国 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主权移交
广州湾 广东省湛江市市区 约1,300 1899年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中法互订广州湾租界条约 租借 1899年由法国向清政府租借,直到二次大战时的1943年被日军占领,1945年日本投降后,由法国主权移交至中华民国。
广东省省会广州市无关。
1945年10月19日 中华民国 二战日本战败 主权移交
海兰泡以及江东六十四屯 俄罗斯阿穆尔州海兰泡以及附近 海兰泡:320.97

江东六十四屯:约2800

1900年 俄罗斯帝国 义和团运动 占领 黑龙江省黑河市主城区,今黑河市仅余黑龙江南岸部分,北岸成为俄罗斯远东地区阿穆尔州首府海兰泡
1858年《瑷珲条约》后清朝在黑龙江以北仅剩的领土,但在1900年义和团运动中俄国趁中国无暇兼顾东北情势,派兵予以占领,至此中国丧失所有黑龙江以北的领土,并持续至今。
清政府以及民国政府皆不承认俄国对此地的统治。199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划定边界,签订《中苏国界东段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放弃该地之治权,注意此时苏联尚未解体。
1991年 苏联 中苏国界东段协定 放弃治权


与领土相关的条约

编辑
  •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划定外东北边境。
  • 1727年(雍正五年),中俄签订《恰克图界约》、《恰克图条约》,划定乌里雅苏台(外蒙古地区)边境。
  •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南京条约》搁置。)
  •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签订《瑷珲条约》,中方割让按《尼布楚条约》规定原属中国的黑龙江以北约60万平方公里土地。(1999年中共再度确认。)
  • 1860年(咸丰十年),英法联军之役后签订中英、中法《北京条约》,将九龙半岛南部割让给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北京条约》搁置)。同年中俄《北京条约》签订,将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的约40万平方千米的土地割让给俄国。(1999年中共再度确认。)
  • 1864年(同治三年),中国与俄国签定《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将外西北(包括巴尔喀什湖之东南、伊犁以西、以及喷赤河以东的新疆帕米尔等地区)的44万平方公里割让给俄国。(1999年中共再度确认。)
  • 1881年(光绪七年),中国与俄国签定《伊犁条约》。
  • 1885年(光绪十一年),中国与法国签定《中法新约》,划定滇越边境。
  • 1886年(光绪十二年),中国与英国签定《中英缅甸条款》,划定滇缅边境。
  • 1887年(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中国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1999年政权移交)
  • 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中国与日本签定《马关条约》,将台湾以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二战后由中华民国政府实际统治至今。
  •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中国与英国签定《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将香港附近新界等地租借给英国99年(1997年租约期满,收回。)
  • 1911年(宣统三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南方各省及外蒙古等行政区相继宣布独立,但清朝灭亡前仍未承认这些地区的独立。

参见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除江苏省外,其余总督驻在省不列巡抚。
  2. ^ 1870年起直隶总督兼任北洋大臣,一年三季常驻天津,仅冬季驻保定。
  3. ^ 两江总督、江宁布政使驻此。
  4. ^ 江苏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驻此。
  5. ^ 5.0 5.1 5.2 1929年中东路事件时,苏联军队进占该岛,属民国时期之领土变迁,故不列入在内。2004年,中俄两国重新勘定国界,将黑瞎子岛一分为二,其中西部将主权移交至中国。

参考文献

编辑
  1. ^ 道光帝《御制大清一统志序》
  2. ^ 1910年《中国地理教科书》第25页
  3. ^ 地理书写与国家认同:清末地理教科书中的民族主义话语. [June 8, 2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05). 
  4. ^ 庄俞,蒋维乔. 中国近现代教育资料汇编1900-1911(第44册). 海豚出版社. 2015: 535–536. ISBN 9787511026880. 
  5. ^ 《清代政区沿革综表》王钟翰序
  6. ^ 《大清一统志》盛京
  7. ^ 《中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147页
  8. ^ 《清史稿》土司传
  9. ^ 《清史稿》地理志二、三、四
  10. ^ 锡伯营领队大臣、索伦营领队大臣、察哈尔营领队大臣、厄鲁特营领队大臣、惠宁城领队大臣各一员。
  11. ^ 协办领队大臣、专理游牧领队大臣各一员。
  12. ^ 12.0 12.1 12.2 12.3 设协办大臣一员。
  13. ^ 清朝20个藩属国结局:10个消亡,1个坚持朝贡到1935年. 搜狐. [2021-0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4). 
  14. ^ 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沙俄侵华史·第二卷》. 北京市: 人民出版社. 1976年10月: 第81页、第133页、第137页、第166页、第215页、第223页、第224页、第227页至第228页. 
  15. ^ 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沙俄侵华史·第二卷》. 北京市: 人民出版社. 1976年10月: 第81页、第133页、第137页、第166页、第215页、第223页、第224页、第227页至第228页. 
  16. ^ 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沙俄侵华史·第三卷》. 北京市: 人民出版社. 1976年10月: 第2页至第4页、第258页、第282页、第334页. 
  17. ^ 大连市史志办公室. 《大连市志·民俗志》. 北京市: 方志出版社. 2004年: 第332页. ISBN 9787801923950. 

书籍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