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刪除方針之擴充


當今快速刪除方針內,並無規範用戶是否得以刪除其討論頁,而僅能刪除自己的用戶頁或其子頁面。

至於使用者名稱方針:「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使用者頁面和使用者討論頁」,使用者頁面指引:「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使用者頁面和相關的討論頁。這樣的情況通常發生在一個長期做出貢獻的使用者決定要離開百科時。」,故用戶應有權向管理員要求刪除其討論頁,像用戶頁一樣。

然而,在某次存廢討論中,有多位用戶主張不得要求刪除自身之討論頁。故今日在此交由社群討論,並望若共識決定允許刪除討論頁則增設相關快速刪除方針、若共識決定不允許則刪去後二者之敘述,以期避免二方針之衝突與造成用戶之混淆。在此並邀請曾參與該次存廢討論之用戶@AntigngCosine02D2513850Carrotkit淺藍雪:@James970028:前來討論。以上。-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2:58 (UTC)

先解決未經討論擅自修改方針的行為吧。--Antigng留言2016年2月6日 (六) 13:02 (UTC)
@Antigng:那是「指引」不是「方針」,而指引不得違背方針。-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3:06 (UTC)
「允許刪除User talk頁」和「不允許快速刪除User talk頁」兩件事並不矛盾。--Mewaqua留言2016年2月6日 (六) 13:03 (UTC)
@Mewaqua:我並未說他矛盾,只是這二者有潛在之衝突,應該要解決的。另外任何自動確認用戶本就有權提刪任何頁面(頂多被快速保留)。-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3:06 (UTC)
(~)補充快速刪除方針:「管理員可直接刪除符合下列準則而又掛有快速刪除模板的頁面或檔案。若頁面不符合下列快速刪除準則,就應提案一般頁面存廢討論或檔案存廢討論。」,如不得快速刪除之,則該用戶無法「要求」管理員刪除。-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3:10 (UTC)
(!)意見,「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快速刪除」,對自己的用戶討論頁提出存廢討論一樣視為要求管理員刪除,還有「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也不代表管理員就必須接受刪除的要求,故此敝人看不出此案例和此兩條例出現潛在衝突。--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3:48 (UTC)
@Cdip150:私以為,「對自己的用戶討論頁提出存廢討論」並非要求管理員刪除,而是交由社群討論,管理員只是社群共識執行者。另即便未有衝突,這已造成許多用戶之誤解,有需要釐清之。-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4:00 (UTC)
由於存廢討論中最終執行刪除者是管理員,故此在存廢討論提出刪除要求一律都視為是對管理員提出的,也應理解為管理員在聽取社群意見後才決定是否接受其要求。其實,WP:UP所訂的可以免討論快速刪除的本來就只有User頁,而沒有User_talk頁。--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4:31 (UTC)
沒錯。所以這次我想要讓社群討論是否應增設此理由,以及若不應增設則要如何修飾那二邊之語句以防誤會。-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4:40 (UTC)
User_talk頁應因應各個不同情況而作出不同的刪除或保留的決定,故不應該有速刪理由。縱然如此,那二邊亦毋須特別修改,敝人不認為所謂的誤解是因為條文寫得不好,那二邊本來就沒有「只要一有人要求就必定能刪除User_talk頁」之意思。--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5:10 (UTC)
我傾向保留,理由同Lu君所言,除非維基允許註銷帳戶,否則我看不到刪除的必要--淺藍雪 2016年2月6日 (六) 23:27 (UTC)
認同不列入刪除範圍,因為用戶討論頁也一般用戶評價和了解該用戶的編輯情況、交流情況等涉及用戶編輯質量的依據,如果刪除只能通過管理員,手續變得繁瑣,不利於評價。建議直接清空即可。除非永久退出,不得繼續使用該帳戶,可以通過存廢討論提請。——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2月7日 (日) 09:23 (UTC)
即使永久退出也不應該提刪用戶討論頁,因為這些討論頁面有研究價值。比如某永久退出用戶曾經制定過一個方針,或者打過一場大的編輯戰,要了解方針制定時的討論或編輯爭議當然需要翻一下當時的討論頁。--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2:45 (UTC)
(!)意見,目前的中文方針和指引如下:如無特殊情況或違反維基相關規定情況下,可以刪除討論頁。目前的英文方針和指引如下:如無特殊情況和原因,不得刪除討論頁。

在下認為,為保護用戶個人隱私,用戶在永久隱退時應可以提交刪除自身用戶頁及任何子頁面和討論頁的申請,如無特殊理由,應當一律予以刪除。特殊理由包括Antigng君提出的「重大編輯戰歷史」「方針討論」等,然而應當傾向於將值得保留的內容統一重命名歸檔,而將不需保留的其他內容一併清除。 望指教。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42 (UTC)

(-)反對。不允許刪除,但可以存檔。如有特殊情況才可以刪除,如用戶存在期特別短,討論也上根本沒什麼內容等。一般來說不允許刪除,因為他會參與一些討論,考古工作會需要。--Gqqnb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1:29 (UTC)

禁止提刪用戶討論頁

即修改用戶名方針「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一句,刪去用戶討論頁五字。甚至可以反過來加入「您不可以刪除你的用戶討論頁」。--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4:15 (UTC)

(-)反對,仍應該允許可以提出用戶討論頁的刪除請求,但是是否刪除應個別地在存廢討論中評估,而不應該一刀切地把全部User_talk都不能刪。--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4:54 (UTC)
(-)反對,不能這麼一刀切地改,比如由拿用戶討論頁打廣告的spambot創建的用戶討論頁肯定適用g11;某個用戶如果創建了另一位用戶的討論頁(非本地創建,系統未自動創建討論頁),並在討論頁上暴露後者的隱私,後者當然可以提出刪除。應該嚴格限制刪除用戶討論頁,而不是禁止。--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03 (UTC)
(:)回應「您不可以」,不代表其他用戶不可以--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16 (UTC)
第二種情況下「您可以」--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20 (UTC)
不應剝奪用戶自己本身的提刪自己User_talk的權利,如果自我提刪者的理由不夠有力,自然會有人在存廢討論給出(○)保留意見。--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5:22 (UTC)
有甚麼理由可以讓用戶自己提刪自己User_talk呢?如果根本不存在這樣的理由,不如直接禁止。--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27 (UTC)
比如其他用戶創建的,侵犯隱私權的討論頁。--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32 (UTC)
極不贊成直接禁止,雖然敝人未想到有甚麼好理由,但也不能確定「根本不存在這樣的理由」,靠大家在提刪個案發生時才按著不同情況來決定去留是最好不過,這種存廢討論的過程是不應該免除的。User_talk不應該有絕對的(×)快速刪除的理由,但同時也不應該有絕對的(○)快速保留的理由。--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5:38 (UTC)
話說回來,「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這句根本沒有意思,因為用戶本來就可以去AFD要求刪除任何頁面,只是會不會受理而已。--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6:20 (UTC)
這句話是要避免「您的帳戶已不可能被刪除」被錯誤理解為「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也不可能被刪除」。--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6:28 (UTC)
也對。那要不要寫清楚「您可以通過wp:頁面存廢討論來請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我覺得「請求」比「要求」語意貼切些。--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6:36 (UTC)
可以。--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6:46 (UTC)
其實我要說的就是這個,感謝Temp3600幫我說清楚了。但是用戶頁部分已有O1所以不須透過wp:頁面存廢討論,而僅限討論頁部分。所以可能二者的差別也要說明清楚。或許可以改成「您可以通過提報wp:快速刪除來請求刪除您的用戶頁、通過wp:頁面存廢討論來請求刪除您的用戶討論頁」。各位覺得這樣如何?-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新年快樂!2016年2月8日 (一) 05:41 (UTC)
也可。--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8日 (一) 06:29 (UTC)
翻譯 "Editors seeking privacy per WP:Courtesy vanishing / right to vanish can usually have their accounts renamed and their user pages (and in exceptional cases user talk pages) deleted." --Antigng留言2016年2月8日 (一) 09:35 (UTC)
希望隱退的用戶可以要求管理員替自己更名及刪除自己的用戶頁,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刪除用戶討論頁。--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8日 (一) 15:35 (UTC)
(:)回應,恕在下拙見,無法理解閣下您請求阻止討論頁刪除的真正意圖所在,請明示。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23 (UTC)
  • (!)意見,如果通知及對話的對象用戶明確,大部分用戶都會寫在對方的討論頁。如果用戶討論頁被刪除,留言討論的用戶將不能查閱自己的貢獻,在用戶的 我的編輯 不會顯示,貢獻記錄會被編入已刪除。
此外,大部分通知及警告半自動編輯,都會編輯在對方的討論頁,例如我發出通知,警告對方不要破壞條目,是不會編輯在我的討論頁,然後 ping對象用戶 去閱讀的我的討論頁,目前通用的做法都是發在對方的討論頁。
其他用戶如要查閱過往的討論,出現編輯爭議的來龍去脈,該用戶有多少DYK,收了多少警告,都在用戶討論頁反映。對於為什麼這用戶成為管理員,那用戶為什麼被視為破壞/擾亂的用戶,為什麼被封禁/解除封禁,都涉及查閱用戶討論頁,所以用戶討論頁對百科的管理是甚為重要。--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19:19 (UTC)
  • 用戶討論頁應避免刪除,即使退出維基百科也不是刪除討論頁的必然理由。如果有用戶認為用戶討論頁必須刪除,可以提交存廢討論決定是否刪除,但僅限於沒有任何可回退的版本,或該討論頁的初期版本已經違反收錄準則。
至於部分用戶提出涉及私隱資料、誹謗內容、侵權或打廣告等,可以交由修訂版本刪除處理。
用戶討論頁不是某用戶的私人頁面,而且包含很多值得其他用戶參考的訊息。對於不當編輯可以比照人物條目,如馬英九、蔡英文等在世條目,都不會因為某次編輯出現誹謗內容,而令整個頁面連根拔起,只會刪除個別版本。如果有用戶仍然執意在討論頁加入侵犯私隱、誹謗、廣告內容,可以限制該用戶編輯,或保護該討論頁。--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5:29 (UTC)
(-)反對,應視具體情況,當出現用戶討論頁技術錯誤時,就需要進行相關操作。--Nbfreeh 2016年3月8日 (二) 13:29 (UTC)

用戶討論頁子頁面速刪問題

上面關於用戶討論頁刪除與否的問題看起來已經差不多達成共識了(只差可能有些小細節還可以微調)。另外我最近發現部分用戶對於用戶討論頁子頁面是否適用O1速刪有爭議。有人認為反正「刪了存檔並不會抹除原始討論頁上的編輯歷史」所以可行,但亦有人認為「照方針來說你哪怕G10了都不能O1」。我個人對這點並不採任何立場,但還是覺得討論一下可能比較好,以避免日後的爭議。在此ping@AntigngJimmy XuDreamLiner:。-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新年快樂!2016年2月13日 (六) 02:35 (UTC)

可提刪不可速刪--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17日 (三) 16:30 (UTC)
  • 已經速刪了的,某種程度是方針不明確做成,不追究了。修改方針後,刪除討論頁及討論子頁都須要提交存廢討論。另外,討論頁及子夜的內容可以複製,但不可以移動到用戶頁,然後快速刪除。
還有一種類似情況,是移動討論頁,並刪除重定向。曾經發現有用戶移動討論頁,並刪除重定向頁面原有的目標頁面標註,於是在下向管理員提出此問題[1]。最後,另一位管理員不久就把這些變動還原了。--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2日 (一) 10:43 (UTC)
(+)支持-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4日 (三) 00:03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閣下舉我的案例於此不妥,本人是重新存檔後再刪除,不存在普通用戶無法查閱歷史的問題。--天天 (留言) 2016年2月27日 (六) 17:13 (UTC)
@DreamLiner:這就是我為何要舉此例的原因。當不存在「普通用戶無法查閱歷史」情形時,我認為也沒有不給刪的道理,但現在的方針就是不許。所以我原想增加此部分,但討論到後好像忘了這部分的討論了,謝謝提醒。所以我還是覺得一般用戶討論頁與存檔頁似乎應該分開處理較妥。-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8日 (日) 03:31 (UTC)
@Temp3600:我是在說這個。-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9日 (一) 16:27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我仍然建議提刪,讓用戶自己說服社群為何要調整討論頁存檔會較恰當,畢竟看存檔比看編輯紀錄方便,用戶應給出合理解釋。--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37 (UTC)
好吧,那我對這部分暫無意見。但不知天天對此有何看法?- 和平、奮鬥、救地球!2016年3月2日 (三) 07:40 (UTC)

結論

總結一下以上討論:

修改用戶名方針

「但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詳情請參閱Wikipedia:用戶頁),或以前述方法要求更改用戶名稱。」一句,改為「但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及其子頁,或以前述方法要求更改用戶名稱。若希望刪除用戶討論頁,則可於頁面存廢討論作出請求。詳情請參閱Wikipedia:用戶頁

修改「當沒有明顯的違反百科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由於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個人信息的時候,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用戶頁和相關的討論頁。」一句,改為「當沒有明顯的違反百科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由於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個人信息的時候,你可以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用戶頁,或者於頁面存廢討論請求刪除用戶討論頁。」

如何定義「管理需求」?--淺藍雪 2016年2月28日 (日) 17:12 (UTC)
其實我也不知道,這只是從舊例抄下來的。--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8日 (日) 18:21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如你是在說這個,那我真的是抄的,實在不知道有什麼需求....--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4 (UTC)
@Temp3600:不是在說這個。-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9日 (一) 16:26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那請問你是在說那項未有共識?--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8 (UTC)
@Temp3600:我上面已經ping了,沒收到?(就在上方不遠處)-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9日 (一) 16:30 (UTC)
……,你可要求快速刪除你的用戶頁。討論頁記錄了討論和決策的制定過程,一般不可被刪除。如果討論頁上暴露了用戶隱私或其他不適合的內容,可刪除修訂版本。如你認為確實有特殊情況需要刪除討論頁,須進行存廢討論。--Gqqnb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1:52 (UTC)
這個也不錯,我試試合併進去。--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10:22 (UTC)

修改快速刪除方針

維基百科:使用者頁面有以下一段: 請只對您自己的用戶頁和子頁面提報,而且,只有您有刪除你自己的用戶頁的真正理由,才可把他們提出快速刪除。

如果一個頁面先前在其它名字空間,而被移動到用戶名字空間的子頁面,那麼就不能這樣處理,必須要在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列出。相反,如果您已經把他們移回,那麼就一定要像以上那般提報快速刪除。

故應修改O1,改為「從其他名字空間移動來的頁面必須經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刪除。」

在「破壞類型」中「移動頁面的破壞」加上「另外,利用移動,將頁面搬到用戶名字空間再提請速刪的做法亦屬破壞。」

希望大家可以達成共識。@Cdip150和平奮鬥救地球Thomas.Lu淺藍雪Antigng:--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3日 (二) 18:14 (UTC)

基本上(+)支持,然我覺得「另外,利用移動,將頁面搬到用戶名字空間再提請速刪的做法亦屬破壞。」可略修為「另外,利用移動,將頁面搬到用戶名字空間再提請O1速刪的做法亦屬破壞。」,因為有時可適用G10。「當沒有明顯的違反百科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由於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個人信息的時候,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用戶頁。」可修為「當沒有明顯的違反百科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由於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個人信息的時候,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用戶頁,或者於頁面存廢討論請求刪除用戶討論頁。」(要不然人家可能按第一項的詳情點進去看,卻沒看到用戶討論頁刪除相關說明)。題外話:上面的ping不知為何又沒通知到我了  囧rz...-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4日 (三) 00:03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G10:對於用戶子頁面:請使用{{d|O1}}」,我覺得用戶子頁面本身就不應用G10提刪。第二項贊成,已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5:49 (UTC)
再PING @Cdip150Thomas.Lu:--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5:09 (UTC)
ping@淺藍雪Antigng:--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5:10 (UTC)
  • 可以加入於方針。因為這種做法,如同先破壞一個正常的頁面,再提報刪除,只是形式轉變為,把原本不適合速刪的頁面,移動到可以速刪的區域。對於這種移動,基於對用戶的善意推定,例如未有細閱方針而進行不當移動,因此對於初次的違規移動,除了替其還原移動外,用戶應獲得警告,如果發出最後警告後仍繼續不當移動,才會被限制編輯。--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8:19 (UTC)
  • 此外,故意干擾討論頁被移動後產生的重定向都是破壞,例如清空原本指向討論頁的重定向,令關聯頁面不能通過重定向連往該討論頁,妨礙用戶查閱。如果頁面命名有誤而必須移動,應提報不留重定向,用戶不應通過自行把重定向頁面的語法刪除,使重定向失效。--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8:19 (UTC)
這項可加入至破壞性重定向。--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5:53 (UTC)
WP:POINT#欺騙維基系統的描述有點空泛,對特定的違規操作缺乏提醒作用。即使不為此不另立條文,也須要寫入WP:POINT#示例明確這是不容許的做法,告誡用戶不應隨意刪改指向討論頁的重定向。--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21 (UTC)
另立條文於方針會較清晰。--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46 (UTC)
那麼敝人認為應該改為這樣:「另外,胡亂將頁面移動到用戶名字空間的做法亦屬破壞。」不祇速刪用戶頁,有些人故意把條目移動到自己的用戶頁空間,然後祇對留下的重定向提刪,幾乎是變相令某條目不再存在。改為這樣的話就能涵蓋更多不當行為。--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28日 (日) 06:43 (UTC)
這或可考慮修訂前句,「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無關係的名稱取代原來的頁面名稱,令其他人找不到該頁面」改為「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無關係的名稱取代原來的頁面名稱,或胡亂將頁面移至其他名字空間,令其他用戶找不到該頁面」。--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8日 (日) 18:25 (UTC)
這個很好。--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29日 (一) 06:32 (UTC)
@AntigngCdip150:兩項文字修訂已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52 (UTC)
另特邀@ATDreamLinerJames970028OutlookxpKuailong:五位前來看看,給點意見。--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55 (UTC)
對結論無任何反對意見,且特支持以移動頁面來進行表面上合法的快速刪除者,視作破壞者,這已屬遊戲維基規則。期盼此方針指引修改案盡速通過,以防止更多鑽漏洞的情形發生。--火車書呆 · 2016年2月28日 (日) 16:24 (UTC)

結論的結論

上述提議全部通過,並將於不日內修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4:51 (UTC)

同意。--Antigng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4:53 (UTC)
修改前請Template:Bulletin一週,此後若無任何重大意見方才落實。--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29日 (一) 15:05 (UTC)
@Temp3600AntigngCdip150:上面還有不同意見(結論的前段),請注意。-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9日 (一) 15:11 (UTC)
在最後的最後,想請@Bluedeck:再複檢一次。--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7 (UTC)
我也同意更新。既然街燈提議展示,那就展示著,無妨。不過,
  1. 對於本來就符合其他快刪標準的頁面,不應只因其被移動到用戶空間就要求提刪。
  2. 我要重申我對這種漏洞修補方案的擔憂:o1的執行人員從此將有責任在o1前完整瀏覽歷史以確保用戶並非在提刪別的名字空間移動過來的頁面。這將本來最易做且不易出錯的管理工作的難度提升了數個數量級。我眼中更美觀的方法是修改AF101,直接禁止非用戶名字空間頁面移入用戶頁。
Bluedeck 2016年3月4日 (五) 05:32 (UTC)
1我希望借管理員的自由裁量來解決,當作是用戶「不小心用錯了速刪理由」。但嚴格而言,用戶為何不直接提請速刪,而要多此一舉去移動頁面呢? 2則需要大家再作討論。--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5日 (六) 10:55 (UTC)
修改完畢。--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9日 (三) 13:54 (UTC)

破壞模板與使用說明

我在想破壞警告的模板是不是要把維基百科使用說明:目錄連結加進去,Wikipedia:參與貢獻好像不夠……
討論:台灣維基社群 Taiwan Wikipedia Community - Facebook -- 林博仁留言2016年7月7日 (四) 16:58 (UTC)

解決破壞方針不自洽的問題

  1. 中文維基百科現行的破壞方針不自洽。
  2. 什麼是破壞?方針開宗明義地解釋了「破壞是通過增刪修改內容,故意危害維基百科的完整性與正確性」的行為。構成破壞有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有明顯的惡意,二是當事人的編輯對維基百科的內容(可以是廣義的內容,包括討論頁面和方針頁面)有明顯的損害。從這裡可以看出,破壞與否是針對內容而言的。這與「擾亂」本不相同,後者還包括一些在短時間內對維基百科的內容沒有損害,但是長時間來看會妨礙維基百科運作的行為。
  3. 為什麼要區分破壞和擾亂這兩個概念?很明顯是因為處理破壞者和處理非破壞擾亂者的手段是不同的,如果把非破壞擾亂者當成破壞者處理,會造成一系列的問題。en:WP:VAND:"If an editor treats situations which are not clearly vandalism as such, it may harm the encyclopedia by alienating or driving away potential editors."
  4. 但是,2009年對此方針(當時是草案)的這筆編輯則是完全混淆了「破壞」和「擾亂」這兩個概念。在這筆修訂中,User:Jimmy Xu依據另一位用戶的要求,把原本不屬於破壞的「持續對其他用戶進行不文明行為」、「固執己見」、「持續干犯其他方針與指引之破壞」加入了「哪些行為屬於破壞」章節。當時那位用戶給出的理由是「以與維基百科:封禁方針維基百科:回退不過三原則等既有的正式方針統一標準」,但是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邏輯上說,「破壞不被允許」不能推導出「非破壞就一定被允許」,不屬於破壞,但屬於擾亂,不文明......一樣不被允許。大家可以想一想為什麼在英文維基百科人身攻擊不是破壞(除非往條目中加入人身攻擊的內容),固執己見不是破壞,持續違反其他方針不是破壞,而是擾亂?因為這些行為並沒有直接地、明顯地降低維基百科上內容的質量,但是卻妨礙了維基百科的正常運作。
  5. 修改以後破壞方針便不再自洽了。且不論破壞的定義名不符實,就以我熟悉的編輯戰為例,破壞方針上面說「編輯戰不是破壞」,下面卻說「持續編輯戰和3rr」是破壞,更嚴重的是,編輯戰方針規定回退明顯的破壞不是編輯戰。想像一下如果有兩根老油條打起編輯戰來,根據破壞方針,他們都在破壞,但是編輯戰方針規定回退破壞不是編輯戰,所以他們的行為都不是編輯戰,多麼可笑。破壞和擾亂這兩個概念的濫用也導致了新用戶的誤解,最近的一個例子可以看此處

因此上,我建議回退這筆修訂。

--Antigng留言2016年9月25日 (日) 09:14 (UTC)


請教達師,很久以前沒通過,當時考量的理由是?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9月28日 (三) 03:03 (UTC)

已更新,請複查。--Antigng留言2016年10月2日 (日) 15:35 (UTC)

@Antigng:是否順便把Wikipedia:當前的破壞改成Wikipedia:當前的破壞與擾亂?不然擾亂既然不屬於破壞又被提到該頁,很容易讓人覺得擾亂也是破壞--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10月5日 (三) 09:47 (UTC)
建議另外開一個討論,個人支持樓下的提議。--Antigng留言2016年10月5日 (三) 10:17 (UTC)
誰是樓下?--Temp3600留言2016年10月8日 (六) 19:39 (UTC)
@Temp3600在您留言前幾個小時被存檔的東西。-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2016年10月10日 (一) 08:19 (UTC)

什麼是破壞?

  • 明知條目缺關注度,但阻撓提報,如刪除關注度模板、刪除提報頁面的記錄、在存廢討論發表對人不對事的意見、將提報人禁封等。為什麼要做出種種?因為破壞者找不到任何合理保留條目的理由,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將提報人禁聲。這些破壞者包括普通用戶,亦有所謂的巡查員及回退員,但最恐怖的是他們當中不乏管理員,而且亦有很多管理員袖手旁觀,似乎是默許他們的行為。--14.0.153.202留言2018年3月1日 (四) 08:06 (UTC)
  • SiuMai,你的提刪本來沒有問題,但你自己的貢獻卻表示「此使用者目前已被封鎖。 以下為最近的封鎖紀錄以供參考:2015年11月25日 (三) 06:54 T.A Shirakawa管(對話 | 貢獻) 已封鎖 SiuMai(對話 | 貢獻) 期限為 無限期 (停用帳號建立) (遊戲維基規則:嚴重阻礙維基百科的正常運作,未與他人妥善溝通並堅持自己的看法,擅自解讀方針並且遊戲維基百科,違反開放性決議因此永久封禁。) 」,你的IP編輯實在太明顯了,基本上可憑維基百科:持續出沒的破壞者/User:SiuMai的編輯傾向  一望而知(以確認為傀儡或真人傀儡:SiuMai/blocked proxy:SIUmai/blocked proxy/blocked proxy:User:SiuMai所使用的代理伺服器/確認為傀儡或真人傀儡:Wikipedia:持續出沒的破壞者/User:SiuMai use proxy/確認為傀儡或真人傀儡:Wikipedia:持續出沒的破壞者/User:SiuMai use proxy & WP:NPA, WP:CIV/blocked proxy:確認為傀儡或真人傀儡 SIUMAI/確認為傀儡或真人傀儡:Siumai blocked proxy)為由封禁),如果你認為T.A白河的決定不合理,請在UT:SiuMai掛申訴模板如下:
{{封禁申訴|你的理由}}

以上感言,還望燒賣君銘記。— 2018年3月1日 (四) 12:40 (UTC)

略略翻查了SiuMai的貢獻和其傀儡IP的編輯,印象中SiuMai在未被T.A Shirakawa永封之前,鮮有人身攻擊其他用戶的舉措,可以說,SiuMai的人身攻擊在被T.A Shirakawa永封之後才出現的,至於為何SiuMai會和T.A Shirakawa積怨,可能是因為T.A Shirakawa是日本名字,而其是日本公路編輯者,SiuMai卻針對日本與台灣公路設施條目,還有ACG作品內人事物的獨立條目等可能容易不滿足關注度要求的條目,可以說,SiuMaiT.A Shirakawa可以以「仇敵」來形容,再者SiuMai又稱「執行跟Jimmy達成的共識」[18](事實上亦獲當事人Jimmy和其他管理員證實(見User_talk:T.A_Shirakawa/存檔10#給您的燒賣!)),卻被T.A Shirakawa以「多年來未與他人妥善溝通,擅自解讀方針並且遊戲維基百科,違犯維基媒體基金會的開放性決議,因此視為擾亂者」被永封(見Wikipedia:當前的破壞/存檔/2015年12月#SiuMai(討論_·_貢獻_·_封禁日誌))(而永封理由為「遊戲維基規則:嚴重阻礙維基百科的正常運作,未與他人妥善溝通並堅持自己的看法,擅自解讀方針並且遊戲維基百科,違反開放性決議因此永久封禁。」,由此,本人認為T.A Shirakawa永封SiuMai的做法是有商榷之處,如果要SiuMai再作申訴,可能真的要如SiuMai的傀儡IP所言「除非那位皇民誠心道歉及辭任管理員」了。--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3月5日 (一) 06:38 (UTC)
Mewaqua,一,不能確定IP位址幕後用戶是誰,無法討論。二,很難定性上述的為騷擾和跟尾。--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3月6日 (二) 07:07 (UTC)
那幾個IP就是WP:SiuMai,喜歡提刪條目的長期破壞者只有他。但中文維基在處理違反行動規則的編輯者方面仍有不足,不知道條目貢獻不是免死牌。--Lanwi1(留言) 2018年3月8日 (四) 03:37 (UTC)
關注度指引在中文維基都實施幾多年了,很遺憾到今時今日還有人將提刪與破壞劃上等號,而且發表這言論的居然是個管理員。--177.234.155.116留言2018年3月8日 (四) 05:28 (UTC)
WP:SiuMai又來了,繞過封禁提刪是違規行為,若想提刪請先提出解封主帳號請求。你以為管理員有特權啊?--Lanwi1(留言) 2018年3月8日 (四) 06:39 (UTC)
Lanwi1SiuMai繞過永封的原因如下:
「「未與他人妥善溝通」只是禁封的籍口,真正玩弄維基指引的是那位皇民。申訴其實早已送出,申訴理由不再在這裏盡錄,只是管理員都官官相衛,沒有人有勇氣指正這個小人。」
「問題源於不合理的禁封(基本上是莫須有),之後發生的事情不能完全怪罪於被禁封的人,請參考維基百科:錯告與誣告#尋求平反和一般的爭論不同。」
除非那位皇民誠心道歉及辭任管理員,否則繼續使用IP亦無不可。

第三個原因為SiuMai繞過永封的最主要原因,以上。--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3月8日 (四) 07:08 (UTC)

WP:SiuMai違反Wikipedia: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了。--Lanwi1(留言) 2018年3月8日 (四) 07:13 (UTC)
Lanwi1,一,提刪本身不等同破壞,和應就條目而論,對事(條目)不對人,二,你肯定User:Yhinz17#RiceRice(SiuMai)騷擾紀錄所說的203.189.174.3、219.77.66.234及218.103.151.213是SiuMai?三,SiuMai曾稱「執行跟Jimmy達成的共識」[19](事實上亦獲當事人Jimmy和其他管理員證實(見User_talk:T.A_Shirakawa/存檔10#給您的燒賣!)),你如何看待這問題?--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3月8日 (四) 07:22 (UTC)
非當事人的我則不是很清楚。不過我認為WP:SiuMai鑽了中文維基不禁止IP提刪這個漏洞。--Lanwi1(留言) 2018年3月8日 (四) 07:45 (UTC)
中文維基不禁止IP提刪??--M.Chan 2018年3月8日 (四) 08:15 (UTC)
指不禁止IP掛{{Notability}}。--Lanwi1(留言) 2018年3月8日 (四) 08:20 (UTC)
小躍Thomas.LuB dashStevenK234TimChen(因為[20]),北極企鵝觀賞團Billytanghh(因為[21]),Antigng胡蘿蔔(因為[22]),Altt311WQLAndyAndyAndyAlbert1233(因為[23][24]),Innocentius(因為[25][26]),Wpcpey(因為[27]),屈原蟲瑞麗江的河水(因為[28])等其他用戶,請參與此事。--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3月8日 (四) 08:32 (UTC)
 
您正在使用的IP位址被判定用於代理工具,因此這一IP已經被封禁。

為防止破壞,維基媒體基金會禁止使用部分代理工具來編輯維基百科

為什麼?

您當前訪問維基百科使用的IP被我們判定為代理(包括突破網絡審查)工具所使用的IP。因代理工具可以隱藏用戶的真實IP,使破壞者可以以人工或程序對維基百科進行破壞,故禁止使用公共代理工具進行編輯。

怎麼辦?

  • 直接訪問維基百科,不經過代理服務。
  • 如果您在中國大陸而須使用代理伺服器,建議您優先參照使用說明:如何訪問維基百科中「Hosts文件」一節的方法來直接訪問維基百科。在正確配置後,即使關閉代理伺服器您也可以訪問維基百科。若此方法無效,您可以再考慮點擊這一連結申請維基百科的「IP封禁例外」權限。帶有此權限的用戶可以在使用代理的情況下訪問維基百科。
  • 如果您相信自己並未運行或使用代理,那很可能是因為上一個從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分配到此IP位址的用戶運行了代理。那麼請在您的討論頁使用{{unblock}}模板申請解除封禁。極少數情況下,您的網絡設備或服務提供商可能未進行正確配置,或已被惡意軟體(如病毒)入侵。
  • 如果您沒有任何其他方式來編輯維基百科,或有特殊需要,請您申請IP封禁例外
  • 您如果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可至IRC聊天頻道或QQ群(群號170258339)尋求其他編者的幫助。


--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3月9日 (五) 09:47 (UTC)

如果可以的話,可以直接把SiuMai本人(不是用戶頁)在三維空間內刪走。[開玩笑的]至於除了這個方法以外的方法,則恕本人完全想不到,而過濾器會使很多無辜的維基人中槍。— 2018年3月19日 (一) 10:46 (UTC)

是否將WP:NP半保護

半保護是為了阻止破壞,目前SiuMai是繞過查封提關注度。提關注度當然不是破壞,不應該造成提報頁面的半保護,但是繞過查封算不算呢?每次SiuMai繞過查封都會導致一波IP遭到查封,而SiuMai自己被IP查封之後立刻跳走,導致查封不僅無效,還傷及無辜,因此是否採取這個策略呢?Bluedeck 2018年5月4日 (五) 04:16 (UTC)

是否將所有日本公路設施條目半保護?

基於SiuMai在掛WP:NP之前多數先在日本公路類條目掛上關注度模版,本人建議將所有日本公路類條目半保護+設置過濾器阻止IP用戶在WP:NP掛關注度,以防SiuMai的傀儡破壞和擾亂性提報。--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5月5日 (六) 10:43 (UTC)

User:MCC214SiuMai這個人不是您想制止就制止得到的,以前SiuMai就在半保護期間,用註冊傀儡繞過永封(見Category:SiuMai的維基用戶分身+Jru24),所以半保護與否是沒有分別的,再者現在不保護,或者您會抓得到他的傀儡IP,但如果半保護,以後SiuMai註冊一個傀儡用戶,再去提報,您就難抓了(因為牽涉到要提報CU,除非此傀儡可以根據其編輯傾向直接鴨子),而且一旦半保護的話,SiuMai會駡人「哈日」和意圖非法保存缺乏關注度的條目的。」今日自打嘴巴?日本公路類條目多不勝數,用過濾器阻止匿名用戶掛關注度和阻止將普通條目改重定向已經足夠。--M.Chan 2018年5月5日 (六) 11:09 (UTC)

如何區分是違反Wikipedia:可供查證,還是依「假文獻」去認定是鬼祟破壞

我想請問維基百科,當我們不知道有人捏造來源,在閱讀條目時所見到來源之中,並不知道有哪些是虛設文獻,暫且不討論內容是不是杜撰的,光看這些來源文獻只是長得像與其它無異,就很平常樣子都有提供作者名、文獻名、出版年份等一一列出,然而從網路連線到圖書館系統查詢,怎樣也查不到,我就感到很懷疑,這種該如何區分是違反Wikipedia:可供查證,還是依「假文獻」去認定是鬼祟破壞?比如說:條目送肉粽為例,在這筆差異編輯可見以下來源:

這來源在沒經過查詢之前,其實是不知道的,我們只知道條目有陳列來源,看上去一切都很正常的;可是,經一查之後,發現再怎麼查都查不到,就會開始感到懷疑,縱使網路也有人引用,也不見得對方一樣有查證,可能只是出處照抄去陳列而已。

此外,就我知道的而言,藉冒充來源去寫出來的內容,來源可以是假的,卻不能等於可證明內容也是假的,因為有的人是從不明之處抄襲,就是為了不想讓人查出來,於是便造假出處,又或者他有個人考量(可能涉及利益),也會這麼做的,所以我不會指控或篤定地認為內容是杜撰,只能依對方給出的文獻是我查不到,因此去懷疑來源造假之可能性。--114.26.138.1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16:12 (UTC)

試試圖書館?如果沒有的話,就懷疑吧。所以引用寫得清晰點(有完整isbn等編碼、url等)會好很多。——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6日 (一) 00:34 (UTC)
應該是假的,見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6年3月#如果某個「來源書籍」幾乎查不到任何可靠資訊,是否可認為是「偽造來源」? --Mewaqua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0:31 (UTC)

這種算不算破壞

某君把「台」變為「臺」、「大陸」變「內地」、「朝鮮」變「北朝鮮」、「南韓」變「韓國」,現在這些算破壞嗎?

有例子:例1例2例3例4例5 Silvermetals留言2017年5月16日 (二) 21:04 (UTC)

算繁簡與地區詞破壞,請君警告後保持關注,必要時提報VIP。Kou Dou 2017年5月17日 (三) 00:13 (UTC)
他轉換過IP,追查有點難度。Silvermetals留言2017年5月17日 (三) 13:50 (UTC)
理解。敝人已回退您列舉的此君全部操作,餘下反破壞應該衹能通過將頁面加入監視列表的方式來進行了。Kou Dou 2017年5月18日 (四) 00:51 (UTC)

把條目裡不該不轉換的字詞設定成不轉換,算不算破壞。

例如這一則,在 會使用-{}-包夾或隔開詞彙的情況下,我預設對方知道字詞轉換和公共轉換組等功能,那麼反覆地將一些本來會透過轉換功能轉換的詞彙改成無法轉換的詞彙,而且不是為了修正系統轉換錯誤、或者沒有說明轉換的理由,此一情況算不算WP:繁簡替換? -KRF留言2017年5月21日 (日) 01:59 (UTC)

該轉換而不讓系統轉換,算破壞。-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21日 (日) 05:47 (UTC)

修改破壞方針

此增修內容原為逆襲的天邪鬼於2016年9月29日逕自追加,嗣後經編輯者本人主動於近1年後撤回「破壞」;然查該編輯內容確符中文維基百科習慣,且確有效助於辨認何種行為並非破壞,故提案修改本方針

現行條文

== 哪些不是破坏行为 ==
下列事項不屬於破壞行為,儘管有時有人這樣認為。這些應當被區別對待:

新用戶的試驗:
新用戶點擊「編輯本頁」按鈕看是否真的可以編輯頁面,於是寫入一些東西試驗。這不是破壞!與之相反,對這些人要熱情鼓勵,引導他們至沙盒(例如:使用test模板),使他們能繼續練習。
學習維基的標記語言和格式:
有些用戶需要一段時間學習標記語言和維基內容的格式,在這段時間裡,他們可能進行一些試驗。與其將其歸入破壞行為,不如給他們一些積極的幫助,並引導他們閱讀Wikipedia:如何編輯頁面等幫助文章。
違反中立的觀點
我們很多人可能很難理解維基百科這一方針,即使很多維基老手偶爾也會加入不適合中立觀點的內容。其實,我們所有人都或多或少的被自己的信仰所影響,這方面不算破壞,應該尋求討論,以修正描述的傾向。
勇敢的編輯
維基人經常為改進文章而對其做改頭換面的編輯,因為維基百科就是這樣鼓勵我們的。有時候一個人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撰寫的內容被徹底刪除或改寫,或者轉移到討論頁,很容易聯想到破壞,但這些編輯行為不是破壞。
不可預料:
有的人用一種不尋常的編輯方法,也不算是破壞。打個比方,不熟悉現代標準漢語的用戶,可能會在擴充條目時會有些許文法上的問題,使得一般用戶不易理解。
如:「拉麵興於日本,始由明治時代開港時,於橫濱出現的中國人街的中華料理店」,這不能看作是古怪的破壞或是機器翻譯條目,只是新手,要友善地告訴他如何更適當的潤飾文字,不要全盤否定以及打擊。
固執己見:
一些用戶不能或不願同別人達成共識,甚至不顧其他所有人的反對,頑固地進行編輯。這的確令人遺憾,但不是破壞行為,請參考Wikipedia:爭議的解決
騷擾或人身攻擊:
維基百科有明確的Wikipedia:不要人身攻擊的方針,而騷擾其他維基人也是不允許的。儘管有些騷擾行為是破壞,例如破壞用戶頁或在條目內加入人身攻擊其他用戶的內容,但有些騷擾行為卻不一定是破壞。

提議條文

== 哪些不是破坏行为 ==
下列事項不屬於破壞行為,儘管有時有人這樣認為。這些應當被區別對待:

新用戶的試驗:
新用戶點擊「編輯本頁」按鈕看是否真的可以編輯頁面,於是寫入一些東西試驗。這不是破壞!與之相反,對這些人要熱情鼓勵,引導他們至沙盒(例如:使用test模板),使他們能繼續練習。
學習維基的標記語言和格式:
有些用戶需要一段時間學習標記語言和維基內容的格式,在這段時間裡,他們可能進行一些試驗。與其將其歸入破壞行為,不如給他們一些積極的幫助,並引導他們閱讀Wikipedia:如何編輯頁面等幫助文章。
違反中立的觀點
我們很多人可能很難理解維基百科這一方針,即使很多維基老手偶爾也會加入不適合中立觀點的內容。其實,我們所有人都或多或少的被自己的信仰所影響,這方面不算破壞,應該尋求討論,以修正描述的傾向。
勇敢的編輯
維基人經常為改進文章而對其做改頭換面的編輯,因為維基百科就是這樣鼓勵我們的。有時候一個人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撰寫的內容被徹底刪除或改寫,或者轉移到討論頁,很容易聯想到破壞,但這些編輯行為不是破壞。
不可預料:
有的人用一種不尋常的編輯方法,也不算是破壞。打個比方,不熟悉現代標準漢語的用戶,可能會在擴充條目時會有些許文法上的問題,使得一般用戶不易理解。
如:「拉麵興於日本,始由明治時代開港時,於橫濱出現的中國人街的中華料理店」,這不能看作是古怪的破壞或是機器翻譯條目,只是新手,要友善地告訴他如何更適當的潤飾文字,不要全盤否定以及打擊。
刪除自己對話頁上的留言:
刪除甚至清空自己對話頁上的留言是允許的行為,不應視為破壞。如果討論頁過長,可按照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將其刪除、存檔或進行總結。但是,請避免只因為是對自己行為的批評而刪除討論,這麼做只能使他人重複這樣的批評,而且使自己像一個忽視批評的人。
固執己見:
一些用戶不能或不願同別人達成共識,甚至不顧其他所有人的反對,頑固地進行編輯。這的確令人遺憾,但不是破壞行為,請參考Wikipedia:爭議的解決
騷擾或人身攻擊:
維基百科有明確的Wikipedia:不要人身攻擊的方針,而騷擾其他維基人也是不允許的。儘管有些騷擾行為是破壞,例如破壞用戶頁或在條目內加入人身攻擊其他用戶的內容,但有些騷擾行為卻不一定是破壞。

主要酌增第六子章節「刪除自己對話頁上的留言」,有關細部條文請參上開對照。歡迎提出意見。-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7月22日 (六) 18:41 (UTC)

(-)反對加入「刪除自己對話頁上的留言」會更難解決拒絕溝通的問題。我見過一部分喜歡移除甚至清空自己對話頁上的留言且不存檔的用戶,其中容易違反Wikipedia:文明的占絕大多數。現在中文維基百科在處理拒絕溝通方面仍不健全,讓一部分用戶鑽了漏洞。拒絕溝通是維基百科最大的破壞者的特徵之一。--Lanwi1(留言) 2017年7月22日 (六) 23:30 (UTC)
(+)支持:1、根據破壞的定義,破壞是指通過增刪或修改內容,故意危害維基百科的完整性與正確性。清空討論頁面,無論最後被認定為文明與否,都不會影響到維基百科內容的完整性與正確性。根據這個定義,刪除自己討論頁面的留言當然不歸「破壞方針」管。這也就是為什麼「騷擾或人身攻擊不一定是破壞」。2、根據討論頁指引,「以上方針並不限制用戶在自己的討論頁移除留言,但慣常的做法是將討論頁存檔」,無論VAND方針里有沒有這一條,清空自己的討論頁都是不僅不是破壞,還是允許的。那些反覆回退用戶清空討論頁的人也都將因此被我當作編輯戰處理。3、「清空自己討論頁與否」和「CIV」沒有任何關係,討論頁是用戶的個人信箱,用戶收到罰單,可以選擇丟棄,也可以選擇存檔,討論頁亦如是。--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2日 (六) 23:43 (UTC)
(:)回應:拒絕溝通雖然不歸「破壞方針」管,但歸「行為方針」管。您認為刪除他人對自己的批評不違反方針嗎?--Lanwi1(留言) 2017年7月23日 (日) 04:19 (UTC)
反過來說,批評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讓人看,教育人。他看過了,懂了,刪不刪又有什麼關係呢?這就像罰單一樣,發出去了,人罰款也交了,有必要強迫他必須把罰單留著不扔掉嗎?--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3日 (日) 08:10 (UTC)
那麼這樣如何知道他是不是累犯?累犯比初犯惡意重大。他看過了,可能還是不懂,也可能懂了依然明知故犯。以罰單為例,繳完罰款當然罰單可以扔了,但電腦紀錄起碼一段長時間是不應該刪除的;再說人一輩子只會闖紅燈唯一一次嗎?-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7月23日 (日) 08:20 (UTC)

--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3日 (日) 09:01 (UTC)

討論頁的編輯歷史除非是刪除頁面,否則是永遠存在的。--A2093064#Talk 2017年7月23日 (日) 08:28 (UTC)
在下雖然認為直接刪除對自己的批評而不存檔有所瑕疵,不過並不認為社群該禁止這麼做,且此一直為社群共識與慣例,同Anitigng所說,現行的討論頁指引即敘明「以上方針並不限制用戶在自己的討論頁移除留言,但慣常的做法是將討論頁存檔」,能佐證本提案符合社群長久習慣並具備充分合理性。需注意的是,本提案旨基於社群慣例修改破壞方針,提案條文強調「刪除甚至清空自己對話頁上的留言是允許的行為,不應視為破壞」,僅止於「不應視為破壞」,並不修改或衝突其他方針--包含各行為方針在內的方針,想見此點閣下應與在下持相同觀點。-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7月23日 (日) 07:59 (UTC)
方針不是完美無缺的,警告不是罰單而是記錄。長久習慣不一定是好習慣。雖然在Wikipedia:破壞可以加入「刪除甚至清空自己對話頁上的留言不應視為破壞」,但WP:TPGWP:USER有漏洞而不適宜。--Lanwi1(留言) 2017年7月23日 (日) 12:04 (UTC)
欣慰閣下認同於破壞方針加入「刪除甚至清空自己對話頁上的留言是允許的行為,不應視為破壞」等內容。-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7月23日 (日) 12:30 (UTC)
「警告不是罰單而是記錄」是錯誤的,警告不是為了機械地完成警告的義務,留下幾個警告記錄,然後「名正言順」地封禁用戶。警告本來的目的就是要讓用戶意識到,並確保用戶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不合適,讓用戶停止自己的行為。記錄的功能自然可以由系統提供的「頁面歷史」完成。這就和交警給違章者開具並郵寄罰單,不是為了留下案底,而是為了告知用戶需繳納罰款,是一樣的。--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3日 (日) 12:33 (UTC)
對偶爾違規的沒什麼問題,您能保證累犯不違規嗎?--Lanwi1(留言) 2017年7月23日 (日) 13:32 (UTC)
我認為這樣處置不算是嚴重的破壞(理解WP:破壞的含義),但是可能是不文明的的行為,有拒絕溝通的傾向,尤其是警告的行為仍在繼續的情況。事後也建議和其他討論一樣存檔處置(雖然存檔也不是強制要求)。對於IP用戶討論頁,由於IP對應的編輯者並不一定是永久地實際擁有該討論頁,所以應該無權完全處置該討論頁,而然對於這些討論頁的處置延續的也是普遍接受的存檔做法。——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7月24日 (一) 01:01 (UTC)
(-)反對:用戶討論頁清空卻又不存檔是應該被禁止的,任何警告都應該有一個子頁面原封不動的存檔一整組以便作為警告次數的封禁理據,以及封禁時長的判斷依據。 4279 2017年7月23日 (日) 04:27 (UTC)
過往的警告在編輯歷史裡全都查得到,未必需要存檔才能作為理據。--Tiger留言2017年7月23日 (日) 13:10 (UTC)
IP用戶的討論頁呢?燃⁠燈 談笑風生 2017年7月23日 (日) 15:11 (UTC)
@燃灯:30天內無編輯的IP用戶,其討論頁(如有)會由機器人執行自動存檔,並根據快速刪除方針O3提刪,其他編輯同樣可以至存檔頁查詢警告,如警告被移除抑可查詢該頁面編輯歷史。-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7月23日 (日) 16:44 (UTC)
是的,但這麼一來,普通用戶就看不到IP過去的所作所為了。30天這個門檻是假設IP用戶30天無編輯就已經金盆洗手的意思嗎?燃⁠燈 談笑風生 2017年7月23日 (日) 18:32 (UTC)
@燃灯:閣下可能有所誤會,任何用戶(甚至包含IP用戶)都可以查看IP用戶討論頁存檔,並不僅限於特殊權限者。-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7月23日 (日) 19:07 (UTC)
主要是機器人刪了之後還不在原處留一個存檔連結,會感覺很麻煩。另,上面那個IP用戶將自己的對話頁警告刪除,被撤銷後又再一次刪除。這種情況下,機器人還能完成存檔嗎?--燃⁠燈 談笑風生 2017年7月23日 (日) 19:14 (UTC)
IP和普通用戶不同,需要存檔並刪除就是因為同一IP會先後被不同人使用,避免匿名用戶莫名其妙地看到自己被警告,也防止其他用戶產生誤解。--Tiger留言2017年7月23日 (日) 23:11 (UTC)
@燃灯:機器人存檔是藉由移動頁面所產生之存檔頁(或合併編輯歷史至既有的存檔頁),故不會遺失編輯歷史。-Jack.T 2017年7月24日 (一) 14:25 (UTC)
(+)支持,用戶有權處置討論頁所有內容。若多番獲得警告後清空頁面,管理員依然能稽查頁面歷史作出相應處置。--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7月23日 (日) 17:49 (UTC)
傾向於(+)支持;但如果考慮到用戶有權處置用戶頁、用戶討論頁的內容,如此界定看上去有點多餘。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7月24日 (一) 08:27 (UTC)
(+)支持,之前沿用這麼久了都沒有異議,應該就繼續維持逆襲的天邪鬼的版本。 4279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0 (UTC)
(+)支持,刪除討論頁上的留言只是代表「已閱」,雖可能讓他人不爽,但不應被認定為破壞。--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3:58 (UTC)
(+)支持,用戶應有權處置自己的相關頁面,清空或刪除內容並不影響編輯歷史。-Jack.T 2017年7月24日 (一) 14:25 (UTC)
(=)中立,雖然用戶有權刪除甚至清空自己對話頁且不被視為破壞,但處理拒絕溝通問題仍缺乏方針支持。--Lanwi1(留言) 2017年7月24日 (一) 15:08 (UTC)
(+)支持,合理。話說,那如果是提刪呢?(雖然管理員還是看得到)—— 烈羽 2017年7月25日 (二) 10:28 (UTC)
(=)中立,用戶可刪除其討論頁內容將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影響討論進度,且自行移除亦容易造成誤判。--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8日 (五) 17:08 (UTC)

即起公示七日。-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7月30日 (日) 09:07 (UTC) 本案通過。-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6日 (日) 07:53 (UTC)

請問刪除大量內容要分類在破壞的哪呢?

題目即為標題,裡面似乎沒有寫到是屬於一般破壞者還是超級破壞者 --Z7504留言2017年8月8日 (二) 05:35 (UTC)

有必要區分嗎?手動大量刪除內容=>一般破壞者,利用程序編寫的機器人大量刪除內容=>超級破壞者。--A2093064#Talk 2017年8月8日 (二) 13:34 (UTC)

破壞

請問以下行為算不算破壞:

  • 大量建立缺乏關注度的條目,
  • 將大量草稿放入分類之中,
  • 防礙提刪以上的條目或草稿。

--219.77.55.7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15:59 (UTC)

  • 以上行為本身和破壞都沒有直接的邏輯關聯。換言之,可能是破壞也可能不是。創建無關注度且明顯人身攻擊/惡作劇的條目是破壞,但是創建他自己認為符合要求但實際上不符合要求的條目,不是。動用腳本將所有草稿放入快速刪除的分類,並且口出狂言要令快速刪除癱瘓,是破壞,而只是在創建大量合格且主題類似的條目的草稿時忘了注釋掉分類,則不是。創建了惡作劇條目/草稿為了避免刪除,想盡一切辦法讓管理員看不見,是破壞,而在刪除討論根據方針據理力爭,不是。--Antigng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16:08 (UTC)
WP:SiuMai,不提刪就沒法呼吸了?你提刪的都是Antigng所說的「創建他自己認為符合要求但實際上不符合要求的條目」。--Lanwi1(留言) 2017年9月26日 (二) 17:10 (UTC)

修改破壞方針

本討論已經結束。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修改一,刪除「破壞者級別」一節

我認為這一節需要刪除,一方面是因為它存在一些小問題,例如「使用髒話辱罵他人」可能不屬於破壞,但這不是重點。重點在於這一章節沒有用,常見破壞類型下一節有,也比這一節全面得多,我們通過這幾條不甚全面的規則判斷用戶屬於「一般破壞者」或「超級破壞者」,但是方針中並沒有論述這種判斷的意義。在沒有找到意義的情形下,我認為這一節應當刪除。--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08:33 (UTC)

英文版亦已刪除本段落,而且將破壞者稱為"超級"只會長他人志氣。--Temp3600留言2017年10月7日 (六) 19:19 (UTC)

修改二,修改「破壞類型」一節

現行條文

下面列出維基百科最常見破壞類型

清空頁面:
將已創建好的頁面完全刪除或將部分資料移除(例如[39]),有些人會用一些褻瀆的言語將原來頁面覆蓋(如[40])。
過度擴充頁面:
加入過多重複的、無意義的內容。(例如[41])。
廣告性破壞:
在文中持續進行廣告或自我宣傳。但非為廣告目的之編輯內容(如有可靠來源評述的經典廣告詞或書評等)不在此限。
機器人破壞:
指以腳本或者「機器人」來試圖破壞或者插入廣告的形式修改「眾多」(成百上千)的條目、空白,或者商業連結。(如WP:BOTVAND
稚氣的破壞:
在文中加插塗鴉(例如[42])、或把某些內容替換為某些言語(例如[43])。
無聊破壞(整段刪除):
用戶有時候會創建一些笑話條目(壞笑話bad jokes)或者用看似有道理的無聊東西取代或者擴充原內容(例如Mr. Pelican Shit[44])。
鬼祟破壞:
指那些很難被發現的破壞者。發布假消息,竄改數據,細看才能發現的掉包和排版錯誤(例如[45])。
隱藏可複製內容破壞:
隱藏一些可複製的內容至頁面,當複製粘貼的時候,隱藏的內容也會粘貼進去,如[46]。注意:你也不能通過這個方法起到版權保護的目的!
添加過於冗長的注釋:
添加內容很長的注釋內容,不會被複製,但是會影響編輯,如[47]
引人注目的破壞者(整段刪除):
加入一些攻擊性文章,使用敵意帳號,和將文章改成笑話,引起維基人的關注。(參見Wikipedia:不要人身攻擊
用戶頁破壞:
惡意修改或移動他人(特別是管理員)的用戶頁。(參見Wikipedia:不要人身攻擊
圖片破壞:
上載有版權的圖片,使用惡意的卡通GIF文檔等等。(例如[48]
模板破壞:
把上述破壞信息加入模板。
移動頁面的破壞:
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無關係的名稱取代原來的頁面名稱,或胡亂將頁面移至其他名字空間,令其他用戶找不到該頁面;或者採用手工剪貼條目內容方式移動條目(警告用模板:{{subst:Uw-c&pmove}})。事實上,維基百科只容許自動確認用戶移動頁面,而且必須列出移動的原因。無法一般移動的頁面應該至Wikipedia:移動請求申請。另外,利用移動,將頁面搬到用戶名字空間再提請速刪的做法亦屬破壞。
破壞性重定向:
將一些頁面重定向至一些令人反感的圖像或頁面,或重定向到一些錯誤的頁面。(例子:Autofellatio redirect vandal[49])此外,故意干擾頁面被移動後產生的重定向亦為破壞,例如清空原本指向討論頁的重定向,令關聯頁面不能通過重定向連往該討論頁等。如果你發現頁面命名有誤而必須移動,應於移動後直接把舊頁面提刪或速刪,用戶不應自行把重定向頁面的語法刪除,使重定向失效。
破壞性連結:
重寫頁面,使內裡的超連結看起來和原來的一樣,但連結至錯誤的版面,如[50],就像這樣:[[盤尼西林|香港]](看起來它連至香港條目,但事實上卻連結至盤尼西林條目。)
未說明理由擅自加入警告模板:
未說明理由擅自將警告模板(諸如{{vfd}}、{{copyvio}}、{{substub}}、{{notchinese}}等)加入頁面(如[51]),企圖使管理員將這些條目刪除。
移除警告模板:
警告模板(諸如{{vfd}}、{{copyvio}}等)移除,以阻止管理員將有問題的版面及條目修改或者刪除。
破壞他人留言:
擅自刪除或修改別人在討論頁中有簽名的留言及評語,歪曲其意思。除了含有人身攻擊或侵權的討論留言我們需要將其刪除外,請尊重任何一位維基人在維基百科討論中的意見。
破壞正式方針:
對不同意的維基百科正式方針內容不經過討論直接刪除或者改動。但是,對方針正常的文字修改不是破壞。
侵權性破壞:
將明知有版權的內容加入維基百科,而違反維基百科版權方針的行為是破壞。但因為用戶可能不知道所添加的內容侵權或者不明了維基百科反對侵權的方針,所以只有當用戶被告知相關反對侵權方針內容之後仍重複侵權行為才是侵權性破壞。
編輯摘要破壞:
在編輯摘要內寫入令人反感的內容(如[52])。
創建新用戶破壞:
用一些令人反感的名字建立新用戶也被視為一種破壞,即使這用戶或許不會被使用,參見:Wikipedia:用戶名
繁簡破壞:
無正當理由下,故意將頁面的原始碼全部或部分替換成繁(簡)體,在收到其他維基人提示後不作出合理的解釋並依舊進行手工繁簡替換的行為,會被視作破壞。但是,為了修正系統轉換錯誤或繁簡混雜造成的連結錯誤而將相應內容替換成繁(簡)體的行為不是破壞。(參見Help:中文維基百科的繁簡處理
請注意:若您的瀏覽器安裝了同文堂等繁簡轉換軟體或可以中文繁簡轉換的行動應用程式,請在編輯時將其關閉或移除。
地區名稱破壞:
刻意將原有的翻譯名稱、轉換標籤內容進行替換、取代、刪除動作,保留下某地區的名稱,經勸阻無效者,會被視為破壞。經討論取得共識後的作業則不在此限。(參見Help:進階繁簡處理
遊戲維基規則:
遊戲維基規則是為了反對維基百科政策,而使用維基百科規則。通常這類行為是擾亂性,甚至破壞性的。一個簡單的例子就是每天回退一個條目的編輯三次,而不違反任何規則以保持「清白」。這樣做就是在沒有違反維基百科原則的情況下對維基發展進行擾亂(如Special:用戶貢獻/HistshinSpecial:用戶貢獻/Naruto239377)。
頁面顯示破壞:
添加一些影響頁面顯示的內容,如[53]
鬼祟頁面顯示破壞:
添加特定的代碼使一些按鈕和連結等內容無法使用而不影響顯示,如[54]
不當簽名(整段刪除):
使用違反維基百科:簽名格式要求的簽名。
提議條文

常見的破壞性編輯通常具有以下一個或多個特徵:

清空頁面:
在無任何理由的情形下,將已創建好的頁面中具有百科性的內容完全刪除或部分刪除(例如[55]),抑或將這些內容替換為明顯無意義或攻擊性的內容(如[56])。如果用戶提供了合理的理由解釋該清空操作,或是透過檢查被移除的內容本身可以顯而易見地看出移除內容的合法理由,這一操作不應被視為破壞。例如,清空生者傳記中無來源或少來源的負面內容。為了排除用戶存在善意的可能性,在採取進一步的管理措施之前,通常應以{{uw-test1}}或{{uw-delete1}}警告清空頁面的用戶。
過度擴充頁面:
惡意加入過多重複的、無意義的內容,使得頁面無法正常顯示,甚至由於過長而無法加載。(例如[57][58])。善意地往頁面中添加大量的內容不應當視作破壞,雖然在這樣做之前,最好先考慮頁面是否存在分拆的可能性。
廣告性破壞:
在文中持續進行廣告或自我宣傳。但非為廣告目的之編輯內容(如有可靠來源評述的經典廣告詞或書評等)不在此限。
機器人破壞:
指以腳本或者「機器人」來試圖破壞或者插入廣告的形式修改「眾多」(成百上千)的條目、空白,或者商業連結。(如WP:BOTVAND
稚氣的破壞:
在文中加插塗鴉(例如[59])、惡作劇冒犯性內容完全無意義的內容(例如[60])。這種類型的破壞很常見,然而往條目中加入隨機排列的字符串的行為卻有可能是新用戶的編輯測試。後者雖然不允許,但並不屬於破壞。
惡意創建頁面(整段增加):
創建明顯惡作劇壞笑話bad jokes)、明顯攻擊性以及其他有意摻雜了明顯不準確內容的頁面。然而,「創建的頁面符合刪除的標準」並不意味著「創建的行為一定屬於破壞」。很多頁面雖然不是破壞的產物,也由於不合方針要求需要刪除甚至快速刪除。例如,新用戶在不了解編輯守則的情形下,可能會善意地創建空頁面、含有無意義文字的測試頁面,這都不屬於破壞。創建無關注度但不含有上述明顯惡意內容的條目也不屬於破壞。應與創建這些頁面的用戶展開充分的溝通,很多時候,只要這些用戶理解了我們的編輯規則,即使他們不願意按照這些規則編輯,他們也會停止違規行為並離開這裡。
鬼祟破壞:
指那些很難被發現的破壞者。發布假消息,竄改數據,細看才能發現的掉包和排版錯誤(例如[61])。
隱藏可複製內容破壞:
隱藏一些可複製的內容至頁面,當複製粘貼的時候,隱藏的內容也會粘貼進去,如[62]。注意:你也不能通過這個方法起到版權保護的目的!
添加過於冗長的注釋:
添加內容很長的注釋內容,不會被複製,但是會影響編輯,如[63]
用戶頁破壞:
惡意修改或移動他人(特別是管理員)的用戶頁。(參見Wikipedia:不要人身攻擊
圖片破壞:
以破壞性的方式上傳或使用文件,例如往條目中加入完全不相關的圖片。(如[64]然而,維基百科不審查內容,即使用戶上傳/使用的部分文件具有冒犯性,只要這些文件具有百科全書性,並且使用在合適的地方,這種上傳/使用就不屬於破壞。
模板破壞:
把上述破壞信息加入模板。
移動頁面的破壞:
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無關係的名稱取代原來的頁面名稱,或胡亂將頁面移至其他名字空間,令其他用戶找不到該頁面;或者採用手工剪貼條目內容方式移動條目(警告用模板:{{subst:Uw-c&pmove}})。事實上,維基百科只容許自動確認用戶移動頁面,而且必須列出移動的原因。無法一般移動的頁面應該至Wikipedia:移動請求申請。另外,利用移動,將頁面搬到用戶名字空間再提請速刪,企圖令不應被刪除的條目遭到刪除的做法亦屬破壞。
破壞性重定向:
將一些頁面重定向至一些令人反感的圖像或頁面,或重定向到一些錯誤的頁面。(例子:Autofellatio redirect vandal[65])此外,故意干擾頁面被移動後產生的重定向亦為破壞,例如清空原本指向討論頁的重定向,令關聯頁面不能通過重定向連往該討論頁等。如果你發現頁面命名有誤而必須移動,應於移動後直接把舊頁面提刪或速刪,用戶不應自行把重定向頁面的語法刪除,使重定向失效。
破壞性連結:
重寫頁面,使內裡的超連結看起來和原來的一樣,但連結至錯誤的版面,如[66],就像這樣:[[盤尼西林|香港]](看起來它連至香港條目,但事實上卻連結至盤尼西林條目。)
未說明理由惡意加入刪除性模板:
未說明理由惡意地刪除性模板(諸如{{vfd}}、{{copyvio}}、{{substub}}、{{notchinese}}等)加入不符合模板所列情形的頁面(如[67]),企圖使管理員將這些條目刪除。
移除刪除性模板:
刪除性模板(諸如{{vfd}}、{{copyvio}}等)移除,以阻止管理員將明知有問題的版面及條目修改或者刪除。然而,不熟悉刪除流程的新用戶也可能善意地將頁面中的刪除性模板移除,這不屬於破壞。在採取進一步的措施前,通常應與移除刪除性模板的用戶展開溝通,以排除用戶存在善意的可能性。
破壞他人留言:
擅自刪除或修改別人在討論頁中有簽名的留言及評語,歪曲其意思。除了含有人身攻擊或侵權的討論留言我們需要將其刪除外,請尊重任何一位維基人在維基百科討論中的意見。
破壞正式方針:
對不同意的維基百科正式方針內容不經過討論直接刪除或者改動。但是,對方針正常的文字修改不是破壞。
侵權性破壞:
將明知有版權的內容加入維基百科,而違反維基百科版權方針的行為是破壞。但因為用戶可能不知道所添加的內容侵權或者不明了維基百科反對侵權的方針,所以只有當用戶被告知相關反對侵權方針內容之後仍重複侵權行為才是侵權性破壞。
編輯摘要破壞:
在編輯摘要內寫入令人反感的內容(如[68])。
創建新用戶破壞:
用一些令人反感的名字建立新用戶也被視為一種破壞,即使這用戶或許不會被使用,參見:Wikipedia:用戶名
繁簡破壞:
無正當理由下,故意將頁面的原始碼全部或部分替換成繁(簡)體,在收到其他維基人提示後不作出合理的解釋並依舊進行手工繁簡替換的行為,會被視作破壞。但是,為了修正系統轉換錯誤或繁簡混雜造成的連結錯誤而將相應內容替換成繁(簡)體的行為不是破壞。(參見Help:中文維基百科的繁簡處理
請注意:若您的瀏覽器安裝了同文堂等繁簡轉換軟體或可以中文繁簡轉換的行動應用程式,請在編輯時將其關閉或移除。
地區名稱破壞:
刻意將原有的翻譯名稱、轉換標籤內容進行替換、取代、刪除動作,保留下某地區的名稱,經勸阻無效者,會被視為破壞。經討論取得共識後的作業則不在此限。(參見Help:進階繁簡處理
遊戲維基規則:
遊戲維基規則是為了反對維基百科政策,而使用維基百科規則。通常這類行為是擾亂性,甚至破壞性的。一個簡單的例子是:反覆創建同一惡作劇條目,該條目標題被白紙保護後,繞過保護在其他標題下繼續創建同樣的惡作劇條目。
頁面顯示破壞:
添加一些影響頁面顯示的內容,如[69]
鬼祟頁面顯示破壞:
添加特定的代碼使一些按鈕和連結等內容無法使用而不影響顯示,如[70]
  • 提出這樣的修改,主要是因為該章節中部分案例與方針的原則不甚相符。眾所周知,破壞的定義是通過增刪或修改內容,故意危害維基百科的完整性與正確性。然而,現行版本的破壞方針中,很多案例過於寬泛,某個用戶的行為符合這些案例的特徵,並不見得該用戶一定是在故意危害維基百科的完整正確性。下面我將依次分析每一處修改:--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08:45 (UTC)

1

「下面列出維基百科最常見破壞類型。」->「常見的破壞性編輯通常具有以下一個或多個特徵:」修改的理由:這一章節描述的是破壞的常見特徵,畢竟,看起來是鴨子,聽起來是鴨子,走起來是鴨子的東西還可能是機器鴨子,直接斷言符合這些特徵的行為就是破壞其實並不合適。--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08:53 (UTC)


2

「將已創建好的頁面完全刪除或將部分資料移除」、「有些人會用一些褻瀆的言語將原來頁面覆蓋」->「在無任何理由的情形下,將已創建好的頁面中具有百科性的內容完全刪除或部分刪除」、「抑或將這些內容替換為明顯無意義或攻擊性的內容」,並增加相關說明,何種行為不屬破壞。修改的理由:原有方針過於寬泛,刪除內容存在多種可能性,存廢討論重定向條目,那也是一種刪除,但是顯然不是破壞。所以在這裡明確,「無理由地」刪除「百科性的」內容才有可能是破壞。如果刪除理由已給出或理由顯而易見,則不是破壞。此外在採取進一步行動之前,應當予以溝通,確保用戶的刪除行為的確沒有善意。--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08:59 (UTC)


3

「過度擴充頁面」一節強調「惡意地」添加「重複的、無意義的內容」,目的是「使得頁面無法正常顯示,甚至由於過長而無法加載」才可能屬於破壞。並強調善意添加大量合法內容不屬於破壞。--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09:04 (UTC)


4

「稚氣的破壞」、「無聊破壞」、「引人注目的破壞者」三節所列內容存在一定的重複,擬將其合併為兩節「稚氣的破壞」和「惡意創建頁面」,有些未合併的內容則是與其他章節重複,例如「使用敵意帳號」和「創建新用戶破壞」重複。合併以後在原有方針的基礎上強化了一些內容:一是新用戶的編輯測試不屬於稚氣的破壞,儘管表現形式相似。這也是為了與方針中下一章節「哪些不是破壞行為」中的「新用戶的試驗」相符。二是強調了創建需要刪除甚至快速刪除的頁面不一定是破壞,只有那些具備明顯惡意的頁面創建才能被認定為破壞。--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09:15 (UTC)


5

「圖片破壞」一節中「上載有版權的圖片」與「侵權性破壞」一節重複,且在該章節中敘述得更加明確,予以刪除。「使用惡意的卡通GIF文檔等等」歸納為「以破壞性的方式上傳或使用文件,例如往條目中加入完全不相關的圖片」,並強調「即使用戶上傳/使用的部分文件具有冒犯性,只要這些文件具有百科全書性,並且使用在合適的地方,這種上傳/使用就不屬於破壞。」--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10:00 (UTC)


6

「未說明理由擅自加入警告模板」、「移除警告模板」兩節有兩處修改,一是修改措辭。原方針是「警告模板」,但實際上方針給的例子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uw系列用戶警告模板,而是會導致刪除的notability,afd,substub等模板,故將其改為「刪除性模板」。原方針是「擅自」,但是我們的方針表明一個帳戶只能代表一個個體,而不能代表一個團體,故,無論何種編輯行為本質上都是「擅自」。這裡擬將其改為「惡意」,以強調方針的基本要求。二是要求用戶甄別「新用戶由於不熟悉流程誤刪模板」與「蓄意刪除模板,企圖令明顯不合適的內容長時間留在本站內」這兩種表現相似而實質不同的編輯行為:「然而,不熟悉刪除流程的新用戶也可能善意地將頁面中的刪除性模板移除,這不屬於破壞。在採取進一步的措施前,通常應與移除刪除性模板的用戶展開溝通,以排除用戶存在善意的可能性。」--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10:12 (UTC)


7

「遊戲維基規則」一節中的案例(踩3RR的線)非常不合適。破壞方針的導言就說了,編輯戰不屬於破壞,在這裡斷言踩3RR線的編輯戰屬於破壞,那就與導言自相矛盾了。此外方針原文「這樣做就是在沒有違反維基百科原則的情況下對維基發展進行擾」本身也有問題,因為即使不過3RR線,也是違反了編輯戰方針,「在沒有違反維基百科原則的情況下」根本不對。因此我乾脆換了一個繞過白紙保護創建惡作劇條目的例子:「反覆創建同一惡作劇條目,該條目標題被白紙保護後,繞過保護在其他標題下繼續創建同樣的惡作劇條目。」--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10:17 (UTC)


8

移除不當簽名一節。「簽名不當」和「故意危害維基百科的完整正確性並無直接的關聯」,有些不當簽名,比如在簽名中設定人身攻擊內容然後瘋狂地往條目里簽名,抑或是蓄意偽造他人簽名,確實沒有任何善意可言,但是另一些不當簽名,比如長度過長或者有語法錯,則與「蓄意破壞」有著天壤之別。既然「簽名不當」的情形非常之多,整個地將其列為破壞的一種情形並不合適。注意刪除這一節並不會導致原本可以封禁的嚴重簽名問題不再能夠透過封禁解決。事實上,WP:SIGN已闡明:「當您在處理存在問題的簽名時,請有禮、妥善地與用戶溝通,以免局勢激化為糾紛。如果用戶堅持拒絕合作,用戶可能被管理員封禁以免擾亂。」--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10:23 (UTC)


討論區

不知道各位對這八處修改的意見如何?--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10:23 (UTC)

(&)建議加入「移除維基百科:關注度/提報的記錄,以阻止條目的提刪。」--112.119.12.241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10:47 (UTC)
WP:SiuMai,不提刪就沒法呼吸了?人家不會接受你的無理要求。--Lanwi1(留言) 2017年10月2日 (一) 17:11 (UTC)
我認為沒有問題。謝謝安亭修復了很多語句不通和前後矛盾的地方。Bluedeck 拉斯維加斯槍擊案 2017年10月3日 (二) 05:30 (UTC)
看起來你們很喜歡在「破壞」這個詞語上面較真。這不要緊,這個詞語的概念已經歪到西天,而且已經無法準確地描述心智不全者、智障、搞事者和頑固分子對維基百科的負面影響,早就需要換個新詞語來描述那些損毀者和他們的損毀性編輯了。--175.167.138.68留言2017年10月6日 (五) 04:23 (UTC)
的確,「破壞」一詞在不同的中文語境中具有不同的涵義。「破壞電力設備罪」和「城市受到颱風破壞」,都是破壞,然而兩者含義並不相同,前者強調了故意損壞而後者只是客觀地描述了受到損害的事實。那麼,維基百科定義的「破壞」,是哪一個意思呢?眾所周知,WP:破壞英文叫en:WP:Vandalism。"vandalism"這個詞不僅僅描述了遭受損壞的客觀事實,後者被稱為"damage"。柯林斯詞典是這樣定義vandalism的:
由此可見,vandalism是指「故意破壞」,而不是「損壞」、「毀壞」。「這個詞語的概念已經歪到西天」顯然不符合實際情況。--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7日 (六) 13:10 (UTC)
我對第一到七節沒有異議。然而,將第八節刪掉,會否令人誤會方針的法源減弱了?--Temp3600留言2017年10月7日 (六) 19:17 (UTC)
「然而,將第八節刪掉,會否令人誤會方針的法源減弱了?」您可以這麼理解。但是順著您這樣的思路,我可以說原先強化法源並不合適。在「不當簽名」未被列入破壞類型的情形下,從「不當簽名」到封禁是這樣一條路:封禁方針:持續干犯其他方針或指引;而在簽名指引中則明確地定義了什麼樣的「干犯行為」嚴重到了需要封禁。把「不當簽名(違反簽名指引)」加入了破壞類型的行為,固然強化了法源,然而同時也將將簽名指引的差異化要求「短路」掉了。這絕不是我們希望看到的事情。--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8日 (日) 13:18 (UTC)

公示一周。--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10日 (二) 10:58 (UTC)

已公示7日且期間無有效反對意見或有效反對意見已被妥善解決,此案通過並已完成修訂。——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17日 (二) 12:06 (UTC)

修改封禁方針內容或更改破壞方針標題

現行條文

封禁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防止維基百科遭到持續或嚴重破壞,而絕非懲罰用戶...
===封禁的用途和目的===
所有封禁均用作避免維基百科受到破壞,或減低潛在問題發生的機會...在某些情況下,管理員會延長封禁期限,以避免維基百科受到破壞及鼓勵用戶停止干擾維基百科,重新開始對維基百科作出貢獻。
===防止破壞===

提議條文

封禁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防止維基百科遭到持續或嚴重傷害,而絕非懲罰用戶...
===封禁的用途和目的===
所有封禁均用作避免維基百科受到傷害,或減低潛在問題發生的機會...在某些情況下,管理員會延長封禁期限,以避免維基百科受到傷害及鼓勵用戶停止干擾維基百科,重新開始對維基百科作出貢獻。
===防止干擾===


  1. 為什麼要把導言和「封禁的用途和目的」一節中的「破壞」修改為「傷害」呢?眾所周知,中文維基百科的封禁方針基本上翻譯自2006年的英文方針。從中可以明顯地看出,「破壞」一詞翻譯自「damage」。問題在於,在中文維基百科上,有另外一個詞「vandalism」翻譯為了破壞。這就會導致歧義,令人誤以為只有應對符合破壞方針定義的破壞行為時,才適用封禁。這一觀點自始至終都是錯誤的。事實上,在2006年版的封禁方針中,有這樣的表述:「封禁一般用來應對破壞,由管理員決定並實施。管理員也有權在本文中提及的其他情況下實施封禁,請詳見『需要封禁的情況』一節。」它清楚地表明了封禁可能適用於非反破壞的其他情形。在現行的破壞方針中,列出了很多需要封禁的情形,其中一些情形,比如「持續的擾亂性編輯」很可能、「編輯戰」一定不屬於破壞方針定義的破壞,但依然適用封禁。為了消除這一不正確的歧異,有必要將「破壞」修改為「傷害」或「損害」。
  2. 將需要封禁的情形一節中「防止破壞」改為「防止干擾」也是同理。它對應的英文原文是「disruption」,而不是「vandalism」,前者通常被翻譯為「擾亂」,後者才應翻譯為「破壞」。(見擾亂性編輯)事實上,「防止破壞」這個標題是名不副實的,因為下面列的七類編輯,只有兩類可能符合破壞方針關於破壞的定義。

以上修改是否妥當? --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2:55 (UTC)

(+)支持微小改動,無甚問題。--Temp3600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4:04 (UTC)
「造成嚴重負面影響」--Tiger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0:05 (UTC)
沒壞別修?--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2月12日 (二) 14:35 (UTC)
@Lnnocentius,問題在於它壞了而且壞得很嚴重。隨便舉個例子,User_talk:Wing/檔案30中,蘋果派如是說:「維基百科:封禁方針『封禁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防止維基百科遭到持續或嚴重破壞,而絕非懲罰用戶。』維基百科:破壞『破壞是指以降低維基百科全書質量為目的而故意增刪或修改內容的行為,例如故意把正常內容替換成猥褻的、誹謗的、或者其他不相關的內容。』依Codename_Protector的行為,被封禁一年,完全是不合理的。」他很明顯地將封禁方針的導言和破壞方針聯繫了起來。--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4:49 (UTC)
在下理解。damage的破壞是客觀存在的,vandalism是故意(主觀)的。--雲間守望者傳奇未了 2017年12月13日 (三) 17:22 (UTC)

分段

從以上討論可以看出,大部分用戶均反對使用「傷害」一詞。因此,我認為有必要重新一個問題:

  • 應當將「破壞」修改為以下詞...
  1. 受損
  2. 毀損
  3. 損害
  • 還是根本不應該修改?

--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6:22 (UTC)

即使某些用戶將破壞和封禁直接聯繫起來,在下依舊不認為這是一個問題。現行方針已指出:「以避免維基百科受到破壞及鼓勵用戶停止干擾維基百科」,而且現行受到封禁的用戶亦不僅是破壞用戶--這已經足夠了。與其糾纏在微小的改動,不如遵循「沒壞別修」理論。--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2月13日 (三) 16:27 (UTC)
@Lnnocentius通常說來,標題/導言的可見性要比內文強,如果出問題的地方在內文尚可「沒壞別修」,但是問題出在導言上,即使內文有所澄清,仍然可能無法避免潛在的誤導。另外,封禁不是小事,如果封禁方針具有誤導性,那麼很難認同「不認為這是一個問題」的結論。您說,「而且現行受到封禁的用戶亦不僅是破壞用戶」,如果那些不是破壞的編輯戰/進行不文明行為的用戶以「我沒破壞,不合封禁方針,封禁管理員濫權慣了,經常封禁非破壞者,請正義的管理員維護方針!」為由申請封禁申訴,而處理的管理員又誤解了封禁方針,將會出現何種結果?--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6:31 (UTC)
看下面的留言,可能還真是壞了。須知封禁不僅局限於破壞,長期的擾亂也是封禁的原因之一。然而,既然大部分人對方針的理解無誤,我還是看不出更改的必要。處理的管理員誤解方針是他的事情,而社群要做的就是糾正這個想法。--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2月15日 (五) 16:16 (UTC)
沒壞,別修。--雲間守望者傳奇未了 2017年12月13日 (三) 17:22 (UTC)
就是壞了,曾經有某人咬著這方針不放。--PatrollerAAAA討論|留名2017年12月14日 (四) 02:20 (UTC)
如果按閣下說的話還有點道理啊。damage是破壞,是客觀上的破壞,不是惡意的vandalism。如果對於大部分的損毀性質編輯採用AGF,那就應該只有惡意破壞被封禁。這一點來說,要麼毀損,但是在下依然更支持暫時沿用「破壞」。--雲間守望者傳奇未了 2017年12月14日 (四) 15:21 (UTC)
封禁和善意推定沒有必然的關聯。WP:AGF說,「違反方針之舉,如使用傀儡、違背共識等等,可能是善意或惡意犯下的。我們有處理所有這些的流程,反覆違反方針的用戶無論惡意與否,都會被封禁。」封禁是阻止不恰當行為的最後手段,即使編者的動機是良善的,但是如果其他一切方法都解決不了他持續嚴重違反方針的行為,而封禁能解決,那最後還是要封禁。「辨別用戶的行為是否屬於破壞」的意義在於,如果用戶的行為本身即不懷好意,那麼通過提醒,溝通阻止用戶不當行為的可能性就不大,這時候應直接回退並警告,無效則封禁。如果用戶行為的動機是良善的,就應該首先採取提醒、溝通的措施,嘗試解決問題。--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05:38 (UTC)
(+)支持修改為「損害」。--4Li 2017年12月13日 (三) 19:38 (UTC)
傷害也沒差,但是損害更好。沒壞別修用在這上是很奇怪的道理。Bluedeck 2017年12月13日 (三) 20:18 (UTC)
維持現狀,不修改,沒壞不用修,且所列舉的那幾個詞都不如「破壞」好。--dqwyy (talk) Ohtori Chihaya 2017年12月14日 (四) 02:33 (UTC)
「造成負面影響」,其實是最貼近原意的表述。烏拉跨氪 2017年12月14日 (四) 10:14 (UTC)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達師 - 345 - 5742017年12月17日 (日) 03:29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既然達師閣下刪了我的留言,我重新表達一下,以表示我剛剛那句發言和討論有關。如果按照「造成負面影響」,烏拉跨氪發布的虛假截圖也對社群造成了負面影響。如果這個方針改成這樣,他早該被永豐了。--雲間守望傳奇未了 2017年12月17日 (日) 04:56 (UTC)
想不到竟然使用河蟹掉別人發言的辦法,但沒用的,烏拉夸克管理員,偽造微信聊天對話,被人識破,是破壞維基,是毀損維基,是傷害維基。Juncta In Uno Omnia留言2017年12月18日 (一) 00:51 (UTC)
「損害」也不錯。--J.Wong 2017年12月14日 (四) 10:20 (UTC)
  • (-)反對修改。「破壞」已約定俗成。--CHEM.is.TRY 2017年12月14日 (四) 19:07 (UTC)
  • (-)反對修改。「破壞」才能被封禁。模糊的定義會擴大權力尋租的空間。Juncta In Uno Omnia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01:33 (UTC)
  • 根本毫無關係,首先無道理習非成是。「破壞」有明確定義,而其他行徑明明有其他方針指亦需要封禁,但《封禁方針》卻指只有「破壞」才可以封禁,根本就與其他方針有所矛盾。其次,什麼情況可以封禁而會較少爭議,《封禁方針》已經清楚訂列,不明白有什麼擴大權力空間。麻煩Chemistry君及Gszq君更清楚闡明反對理由,而非捕風捉影。--J.Wong 2017年12月15日 (五) 02:13 (UTC)
  • (-)反對修改。我也認為不應該對已約定俗成且運行正常的方針作出改動,因為會引發更大的爭議,除非是在必要的情況下。--No1lovesu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06:57 (UTC)
    • 不認同導致「『破壞』才能被封禁」這種誤解的方針是「運行正常」的;「會引發更大的爭議」這個理由我比較感興趣,我想了解一下您認為這個修改會引發什麼爭議。--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07:29 (UTC)
      • 因為「損害」、「傷害」和「造成負面影響」都沒有明確標準,而且都是個人判斷,修改後造成不明確的定義,有可能導致權力被不正當地使用。現在的方針沒有明顯問題,運行正常,修改反而會造成不必要的問題,我是這樣認為的。--No1lovesu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07:52 (UTC)
        • 但是,(客觀的)破壞也沒有明確標準,「嚴重」、「持續」也沒有客觀標準。如果要把現行方針中的「破壞」理解作WP:VAND(主觀的破壞),那依然沒有客觀的標準。VAND的定義是,通過增刪或修改內容,故意危害維基的完整正確性,何種行為屬於「危害」,什麼是「正確」,全都是主觀的概念。畢竟,方針是給人看的,要想避免主觀的概念,是不可能的。--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09:41 (UTC)
  • 重申反對習非成是,《封禁方針》與其他方針有所矛盾,是理所當然應該解決,而非視而不見,表示「運作正常」。不過,亦明白反對方有所憂慮。或者可以參考英文維基百科,整段更新,包括「首段」及「用途與目的」,或者可以釋除疑慮。--J.Wong 2017年12月15日 (五) 08:17 (UTC)
  • 傀儡也不屬破壞,難道就不修改,每個傀儡帳號都出來求解封?--PatrollerAAAA討論|留名2017年12月15日 (五) 08:25 (UTC)
  • 《封禁方針》除與其他方針有矛盾,亦自相矛盾。一面說「唯一目的在阻止破壞」,一面說「管理員可能封禁一個用戶以保護維基媒體基金會、維基百科用戶或者社區。保護目的的封禁用於應對以下行為:人身攻擊、誹謗、法律威脅、洩漏個人隱私等等。」凡此種種,均為《破壞方針》所定義為「非破壞」行為。--J.Wong 2017年12月15日 (五) 08:30 (UTC)
  • (-)反對修改。「封禁僅能用於預防破壞而絕非懲罰用戶」,這是必須堅守的原則和底線,其他方針或者條款如果與此原則相悖,應該進行修改以適從之,而非本末倒置顛覆這一原則。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維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7年12月15日 (五) 10:59 (UTC)
    • 根本無理取鬧。若然如此,亦必會與基金會所訂全域方針抵觸。--J.Wong 2017年12月15日 (五) 12:47 (UTC)
      • 「其他方針或者條款如果與此原則相悖,應該進行修改以適從之」,可以大膽地暢想一下其他方針會怎麼修改哦:
        1. WP:SOCK:「如果某人被發現操縱傀儡,其傀儡帳號應被永久封禁。」 -> 「如果某人被發現操縱傀儡,除非其傀儡帳戶做出了破壞,否則即使操作傀儡帳戶的目的是繞過封禁,傀儡帳號都不應該被永久封禁。」 原理:違反方針地操作傀儡有很多可能性,但絕大多數不屬於破壞方針定義的破壞行為。例如,用戶不理解投票規則,只是想讓自己的觀點更有說服力,於是開了個傀儡重複投票。
        2. WP:3RR:「如果你違反了回退不過三原則,在你24小時內第四次回退後,管理員就可對你執行為期24小時的封禁」 -> 「如果你違反了回退不過三原則,哪怕回退100次,只要您的行為不屬於明顯破壞,而屬於編輯爭議,管理員都不能你執行封禁」:原理:破壞方針列明,編輯爭議不屬於破壞。
        3. WP:HAR:「如果『跟隨在另一位用戶之後的舉動』伴隨著偏見、人身攻擊、屢次無視已達成之共識、或其他擾亂行為,這可能成為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可能導致對騷擾者的封禁以及其他編輯限制。」 -> 「如果「跟隨在另一位用戶之後的舉動」伴隨著偏見、人身攻擊、屢次無視已達成之共識、或其他擾亂行為,這可能成為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但是,只要相關用戶的行為不涉及條目內容,都不能封禁騷擾者或對其施加其他編輯限制。」原理:破壞的定義是故意危害維基百科的完整性與正確性,如果不涉及條目內容,則破壞無從談起。

--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13:12 (UTC)

  • (-)反對修改。目前方針運行正常,想挑事也不是這麼玩的,所謂「擾亂」就常常被當做濫權的藉口(見我簽名後綴)。這裡要吐槽下拿基金會唬人的某個人,算你厲害了,認識基金會的人了。基金會這次為了安慰你們,做點表面文章罷了。不過即便如此,基金會這麼玩,早就已經丟人現眼得嚴重咯,你們如果希望基金會名譽掃地,就繼續搬基金會出來,不過據我所知,基金會還是要點臉的,不會一再地做那種「自擺烏龍」的事情。回歸正題,目前的方針雖然不盡如人意,但請不要越改越離譜。有的人,真有空的話,多寫點條目,或者搞搞線下聚會什麼的。一年前,折騰封禁方針,結果搞得一場投票,最後還是不達目的不了了之。人啊,要心胸寬廣一點,不能不達目的就鑽牛角尖。(南京大屠殺公祭日,你哀悼了嗎?你反思了嗎?) —— 黑暗雄鷹·給我留言·請關注管理人員和資深用戶的人身攻擊行為 2017年12月16日 (六) 04:11 (UTC)
    • 如果方針不完善,那麼什麼都可以被當作藉口,「闡釋觀點」可以,「擾亂性編輯」可以,「破壞」又何嘗不可以?甚至——封禁本身都可以。想要杜絕此類行為,就更加應該想辦法消除方針中的漏洞。--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16:20 (UTC)
沒辦法,天冷了就開始「關軒蓄碳氧,把酒啖頭孢」的事兒也不是一年兩年了,只是可憐那些被燒的炭。昔年染指逐元祐,今日焚屋作道光。惟願小鷹不上島,東風卷進太平洋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12:02 (UTC)
還有那些酒精、頭孢和透析膜(中毒送醫院之後發現腎損傷的話)--雲間守望傳奇未了 2017年12月16日 (六) 16:09 (UTC)

貴用戶群組這種扎堆投一致票的習慣,真的不怕被人舉報到基金會一鍋端嗎? —52.192.47.155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18:35 (UTC)


霧島君所言甚善:「『封禁僅能用於預防破壞而絕非懲罰用戶』,這是必須堅守的原則和底線」,然而由於封禁方針的漏洞,有些人持續打擦邊球,管理員執行方針時遭到某群組用戶干擾與阻撓,未能達到防止爭議升級以致破壞社群和諧的目的。望社群引以為鑑。--4Li 2017年12月16日 (六) 21:58 (UTC)

無所適從

  • 上面反對方才義正嚴辭說︰「「封禁僅能用於預防破壞而絕非懲罰用戶」,這是必須堅守的原則和底線,其他方針或者條款如果與此原則相悖,應該進行修改以適從之,而非本末倒置顛覆這一原則。」
  • 但一轉頭就「(封禁日誌);04:29:11 . . 霧島聖(討論 | 貢獻 | 封禁)封禁了李4(討論 | 貢獻),到期時間為1周 (帳戶創建停用) ‎(無禮的行為、攻擊別人)」
  • 而《破壞方針》如是說︰「哪些不是破壞行為︰騷擾或人身攻擊:維基百科有明確的Wikipedia:不要人身攻擊的方針,而騷擾其他維基人也是不允許的。儘管有些騷擾行為是破壞,例如破壞用戶頁或在條目內加入人身攻擊其他用戶的內容,但有些騷擾行為卻不一定是破壞。 」
  • 天呀,我好亂呀,究竟要如何理解呀!--J.Wong 2017年12月17日 (日) 04:44 (UTC)
回去重看WP:VIP裡頭是怎麼提的。昔年染指逐元祐,今日焚屋作道光。惟願小鷹不上島,東風卷進太平洋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5:01 (UTC)
雖說「僅能用於預防破壞而絕非懲罰用戶」,但是在實際執行上,查封有著不可否認的deterrent的效果。這也是查封期間漸進的原因之一。回到此VIP提報,3RR是構成的有可能,CIV也是構成的,因此此查封理由奏效。Bluedeck 2017年12月17日 (日) 05:03 (UTC)
親,固執己見也並非破壞喔。不信你自己去看看《破壞方針》。--J.Wong 2017年12月17日 (日) 05:07 (UTC)
破壞維基百科人之間基本的合作,才是李4被封的原因。他毒害(poison)站內討論氣氛的行為,早已屬於對維基百科的damage。我相信,從李4案中,也可以看出英語維基百科原文用damage的用意——有些行為,不是vandalism,也屬於客觀上的破壞(damage)。因此,破壞一詞,決不能換成其他的詞語,以致被過度解讀,再導致權限濫用。不得不說,當年翻譯方針,詞還真是選對了。--雲間守望傳奇未了 2017年12月17日 (日) 05:29 (UTC)
在講正事之前,我先說一句:如果要用到「因而」、「因此」、「所以」這樣表示因果關係的詞語,最好打起十二分的精神來。很多的邏輯謬誤都來自不恰當的歸因。
上面王君的留言裡邊就有這樣一個「因而」。那麼,他想表達什麼樣的因果關係呢?因為「有些行為,不是vandalism,也屬於客觀上的破壞(damage)」,所以「破壞一詞,決不能換成其他的詞語」。但是,這裡的因和果沒有邏輯關聯,將它們放在一起犯了不相干謬誤
為了避免謬誤,我嘗試將上面的這個因果關係「正規化」一下:因為「目前封禁方針用了『破壞』一詞,而『破壞』一詞將客觀的破壞包括在內」,所以「方針中的破壞一詞決不能換成其他的詞語」。
這個正規化以後的命題對嗎?很不幸,還是錯誤的。如果這個命題成立,那它的逆否命題也應當成立。但是,如果破壞一詞替換為「損害」,我同樣可以說「損害一詞將客觀的破壞包括在內」。所以逆否命題不成立,進而導致原命題也不成立。

--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7:17 (UTC)

所以把Demage翻譯成破壞,然後又有《破壞方針》,然後新人覺得混淆也是很好囉?--J.Wong 2017年12月17日 (日) 05:36 (UTC)
既然已經到了連參與討論的用戶都自相矛盾的程度,所謂沒壞不要修的觀點想必是站不住腳的。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17日 (日) 05:40 (UTC)
@WQL:閒話莫扯,言歸正傳,請問閣下前後兩次發言

之間的自相矛盾之處如何調和?--4Li 2017年12月17日 (日) 06:57 (UTC)

之前討論的詞語用啥,現在我的想法是想要通過重新定義一個詞的方式來更好地做出解釋。總之,閣下眼中我前後矛盾和在下想法的微妙轉變有關。而且,我有一個想法是沒有變的:重要的方針儘量別改,要改不能改的太大,步子太大容易XX。最後提醒各位,有關WP:用戶權限級別頁面中有關封禁的論述和封禁方針是不符合的。--雲間守望傳奇未了 2017年12月17日 (日) 10:02 (UTC)
@Wong128hk囧王你想太多了,而且說話語氣麻煩注意下(是不是更習慣說文言文?:P),我只是覺得既然「破壞」用了這麼久改了大家肯定不習慣,而且容易使老維基人搞混。上次的FA改名也是,隨隨便便都通過了,無語。--CHEM.is.TRY 2017年12月17日 (日) 09:55 (UTC)
不習慣也沒辦法,有問題就要修改。共識方針就有訂明共識是會不斷轉變,方針指引作為明文共識,自然亦會改變。而且這次小修改根本不會影響日常運作,不明有什麼好不習慣。--J.Wong 2017年12月17日 (日) 10:33 (UTC)
首先我覺得沒問題,不需要修改。而且「不習慣也沒辦法」這個根本不算是反駁理由。然後很多小修改當初大家都以為不會影響日常運作,後面問題才出來(比如愚人節改首頁)。--CHEM.is.TRY 2017年12月17日 (日) 12:02 (UTC)
這個二級標題上下各處已經展示了現行方針多個自相矛盾之處。希望您正視問題的存在。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18日 (一) 06:00 (UTC)
上面我沒說清楚,我同意閣下的「另外建議考慮改變行文,而不是集中於單個詞的修改」,僅反對單純改掉「破壞」一詞。--CHEM.is.TRY 2017年12月18日 (一) 12:10 (UTC)

無話可說

從種種情況看,既然幾位大佬不顧反對,也要強推這件事,那麼也沒什麼可說的了。然而,顯然地,3RR和人身攻擊,都是破壞,我的封禁處理也是貼合了封禁方針的原則,也說明了目前方針原則的合理性。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維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7年12月17日 (日) 06:43 (UTC)

顯然地,「編輯戰也不算破壞。」——這句話白紙黑字地寫在破壞方針的導言(而不只是正文)裡邊。--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7:03 (UTC)
下列事項不屬於破壞行為……騷擾或人身攻擊」。--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12月17日 (日) 07:09 (UTC)
綜合上面幾位意見,在下有個新的提案(並不是「強推」原提案),即不動封禁方針,而把3RR、違反CIV、人身攻擊、騷擾、傀儡也加入WP:破壞中,何如?--4Li 2017年12月17日 (日) 07:16 (UTC)
絕對不行,即使不修改封禁方針我也絕對不可能接受對破壞方針的這種修改。這些行為都與破壞的定義不相符。破壞的定義是,透過增刪或修改內容,故意危害維基百科的完整正確性。方針還強調了,只要用戶懷有善意,那他的行為就不屬於破壞。3RR、違反CIV、傀儡都往往不是出於「故意危害內容的完整正確性」的目的。我經常拿編輯戰舉例子:如果編輯戰是破壞,那麼編輯戰就不是編輯戰,為啥?因為回退破壞不是編輯戰啊。--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7:20 (UTC)
更多的理由寫在Wikipedia talk:破壞/存檔1#解決破壞方針不自洽的問題這裡。感興趣的話您可以好好研究一下。--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7:26 (UTC)
「如果編輯戰是破壞,那麼編輯戰就不是編輯戰,為啥?因為回退破壞不是編輯戰啊」這個羅素悖論我服了(真心的,待會收進安亭語錄中,沒意見吧?)。那似乎只能按照原來的提案把封禁方針中的「破壞」換成別的詞。想問不情不願的@霧島聖:閣下有什麼更好的方法嗎?--4Li 2017年12月17日 (日) 07:35 (UTC)
上面提到了,還有另一個方法,把「破壞方針」更名為「惡意破壞方針」,再建一個消歧義頁面區分主、客觀破壞。但是我相信這樣的工作量更大,也更不容易被接受。上次的FA更名後來引起了很多非議。--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7:41 (UTC)
所以什麼硬推啦?此提案根本平常不過。封禁方針本身已明列什麼時候封禁會遇到較少爭議,管理員封禁時亦需要解釋理據。不知怎麼會成為反對者所謂無限擴權。猶像今日修訂通過,明日就可以任意妄為。真確如此?明顯不是。在下,乃至其他支持修訂者都有提出其他方案,包括首二段重整。反對一方縱有回應,亦理據薄弱,繼續自說自話。明明已清楚展示問題何在,卻一直說沒有問題,沒有問題,沒有問題。猶似「沒有問題」說多了,就會真的「沒有問題」……麻煩反對一方別只顧反對,也想一想這個問題應該如何解決,別再說「沒有問題」,上面已清楚鋪陳問題何在。--J.Wong 2017年12月17日 (日) 07:53 (UTC)
霧島聖作為管理員,我想應該了解投票不能代替討論的道理。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17日 (日) 08:20 (UTC)
也許唱《四郎探母》。昔年染指逐元祐,今日焚屋作道光。惟願小鷹不上島,東風卷進太平洋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10:38 (UTC)
請勿惡意推測他人動機。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17日 (日) 15:52 (UTC)
霸王硬上弓,好可怕喲。基金會內幕哦,好可怕哦。全世界都是要迫害你們哦,好可怕哦。我才無話可說。烏拉跨氪 2017年12月17日 (日) 16:17 (UTC)
你會P圖嘛,當然不需要說話。封禁方針對這個有監管,把造謠的P圖貼到維基百科頁面了,就是破壞。你們再怎麼詆毀攻擊上海人都無用,你們的黨魁Addis先生還是千方百計要把自己假扮成「上海人」。Juncta In Uno Omnia留言2017年12月18日 (一) 00:53 (UTC)
請勿人身攻擊。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18日 (一) 06:00 (UTC)
勿吵。爾其益共識成。--安迪4討論|留名2017年12月18日 (一) 05:59 (UTC)
嗯,聽您的。烏拉跨氪 2017年12月18日 (一) 16:20 (UTC)

問題在哪裡?我曾經在IRC和J Wong聊天的時候提到damagevandalism的區別,當然這也是大部分英漢詞典可以查到的。英語原文damage本應翻譯成破壞(而且顯然是客觀實在的破壞),但是現在的情況是破壞一詞在維基百科有別的意思(指故意的破壞,即vandalism)。此外,「人身攻擊」等違反WP:CIV的內容原本也的確被列為vandalism(當然,方針去年被改了)。所以,這些問題算是歷史遺留問題。之前,我在上面的討論串裡面反對,主要還是擔心換詞之後遠離原意,遭到濫用。在下看到某管理員用戶了,不言而喻。顯而易見,改的動機可能是好的,但是如果直接換詞語,很難找到一個比破壞更加貼合原本意義的。而漢語微言大義,一些被提議的詞語,存在無限延伸的可能(如果只是「造成負面影響」,抑或是「傷害」,維基百科未有與這些詞有關的方針,如何定義?對這兩個詞語,在下(-)反對)。理論上,後果可能包括由於不同管理員不同理解造成的封禁車輪戰、執行標準嚴重參差等。在下目前的想法有點轉變,請不要說什麼前後矛盾了。如果在方針頁面上以{{noteTag}}注釋這個詞的具體意義,並指出其與Vandalism的一些區別,以便和其他方針自洽,同時不做過大修改,似乎可以接受的?--雲間守望傳奇未了 2017年12月19日 (二) 17:00 (UTC)

這個方案我也考慮過,即以注釋標明這裏的"破壞"應作damage義,而非其餘維基頁面中的"破壞",並指出維基人正尋求更妥當的翻譯。--Temp3600留言
問題描述部分王君講得不錯。但是因為「維基百科未有與這些詞有關的方針」所以修改會導致「可能包括由於不同管理員不同理解造成的封禁車輪戰、執行標準嚴重參差等」我不認同。畢竟,破壞有主觀的有客觀的,而且不服從量子力學規律——不可能處於「主觀和客觀的疊加態」。這裡破壞必須理解為客觀的,否則與其它方針矛盾。然而,客觀的破壞也沒有方針定義,所以說上述問題如果存在的話,那也不是由修改造成的,而是客觀的「破壞」一詞本身就蘊含的。即使不修改,而是注釋出來「此破壞乃damage的翻譯,與VAND無關」,那依然會存在「不同管理員理解差異」的問題。--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21日 (四) 16:08 (UTC)

無可奈何

分段2

事情要往下走。有沒有壞這件事我想上面已經提供了悖論和實際案例,問題應該集中在怎麼修上。

查《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6版,vandalism:a crime of destroying or damaging something, especially public property, deliberately and for no good reason,「故意破壞公共財物罪、恣意毀壞他人財產罪」。可見不論如何將vandalism翻譯成「破壞」從語氣上和含義上都輕了太多。而damage(n,v)翻譯成「損害、傷害;損壞、破壞」。

因此現在的提案最大的問題是,中文本來就以「破壞」來對應damage,但是提案非要換一個詞,而非要繼續用一個有問題的「破壞」和vandalism的對應。所以一勞永逸的解決方式是把Wikipedia:破壞改為Wikipedia:惡意破壞,而Wikipedia:封禁方針不變;改變Wikipedia:封禁方針會產生詞義與通常詞義不符的情況。(這裡沒有在說disruption的問題,disruption該改還是要改)

而另一方面,一部分持反對意見的用戶(也包括提案者)認為「破壞」已約定俗成、已長期使用,社群存在慣性不應修改(有一些人的發言並非針對改變vandalism的對應詞;但他們想表達的應該是這個意思)。

因此事情應該是二選一,兩者都可以把邏輯說通;相對成本而言改Wikipedia:封禁方針小,改Wikipedia:破壞成本很高;但是改Wikipedia:封禁方針的話,語義和日常用語不符。而沒有「不改」這個選項,因為「不改」已經引發了問題。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23日 (六) 15:02 (UTC)

而沒有「不改」這個選項,因為「不改」已經引發了問題。」這看起來有點欽定的感覺啊--Techyan留言2017年12月24日 (日) 05:00 (UTC)
上面已經描述了方針的顯著漏洞,我不妨在此重複一遍。據Wikipedia:封禁方針#防止破壞:編輯戰是破壞。據Wikipedia:編輯戰#什麼是編輯戰:回退破壞不是編輯戰。而如果編輯D1是編輯戰,那麼回退D1的D2也是編輯戰(同樣據Wikipedia:編輯戰#什麼是編輯戰)。那麼如果D1是編輯戰、編輯戰是破壞,那麼D1是破壞;由於D2是回退D1,那麼D2是回退破壞,也就不是編輯戰。因此D2既是編輯戰又不是編輯戰,既是破壞又不是破壞。如此巨大的矛盾,您是打算讓它永遠如皇帝的新衣,視而不見?那以後一切3RR封鎖就都需要指望WP:GAME來兜底了(WP:GAME自身也是承認規則有問題的;如果想要純正的皇帝的新衣,那麼連WP:GAME都不要用,3RR方針撤銷更好一些)。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24日 (日) 06:59 (UTC)
《破壞方針》連入有33873頁,但扣減用戶討論頁28907頁,及{{rules}}連入259頁,要修改應該是4707頁。至於是否多,就留待各位討論了。而個人覺得修改《破壞方針》標題亦非完全不可取。--J.Wong 2017年12月24日 (日) 05:11 (UTC)
如果變更vandalism對應的中文詞,我們可能不需要建立一個policy about damage,或者說目前的Wikipedia:破壞只需要重定向到Wikipedia:惡意破壞即可;但是成文方針及操作指南等仍然需要徹底改動以避免後遺症。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24日 (日) 07:01 (UTC)
承接上面提議為《封禁方針》「破壞」一詞加註,另一個提案為將《封禁方針》用途定義由「封禁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防止維基百科遭到持續或嚴重破壞,而絕非懲罰用戶。」改為「封禁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制止用戶持續或嚴重地違反方針,而絕非懲罰用戶。」。另外,仍然建議首段及次段重新翻新。不過,先看看諸位意見如何。--J.Wong 2017年12月24日 (日) 07:46 (UTC)
    • (!)意見,咬文嚼字沒意思,說來說去還不如論證一下哪些實際案例是「損害」可以應用,而「破壞」不能應用的。--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5日 (一) 04:54 (UTC)
      • 上面說了半日,然後好像大家沒說過話一樣。(茶 --J.Wong 2017年12月25日 (一) 05:11 (UTC)
      • 上面「無所適從」段落提到的實際例子,未知戰車閣下如何理解呢?--J.Wong 2017年12月25日 (一) 05:16 (UTC)
        • 不認爲這些例子能說服我覺得這種改動是必要的。--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5日 (一) 05:21 (UTC)
        • 如此這般會引人誤會,原來也沒必要修改……反正共識毋須完全同意。--J.Wong 2017年12月25日 (一) 05:26 (UTC)
        • 閣下也給點誠意吧……大概這裡也沒人說一句︰「這些理據沒能說服我有不修改的理由。」吧?這對討論沒有好處。--J.Wong 2017年12月25日 (一) 05:35 (UTC)
          • 如果閣下能提出具體、已經發生的例子,讓人信服某些做出應該封禁的舉動,而且這些舉動因爲屬於「損害」而不是「破壞」,使得這些人沒有受到封禁,我個人覺得討論可以繼續下去。之前的討論,連篇累牘,但都是在談一些虛無飄渺的理論,可以說是疊床架屋。人的時間是有限的,我希望提案者最開始就能提出簡單明快的提案和讓人信服的論據,而不是寄希望於提出問題後社群幫他改方案。--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5日 (一) 05:43 (UTC)
          • 上面就說了「破壞」一詞已經有《破壞方針》作出明確定義,有很多行為未必屬於「破壞」,但一直以來社群共識都認為是需要封禁,例如編輯戰。霧島聖這個例子已經確確切切反映問題所在,一面說除破壞以外都不應封禁,另一面所用封禁理由就是《破壞方針》明確定義為非破壞。上面A4君表示曾有人因此含糊定義而與管理員爭吵,根本是可想而知。定義含糊,自然會引發爭議。所以這是虛無飄渺?那上面所謂已經習慣不是更虛無?--J.Wong 2017年12月25日 (一) 15:06 (UTC)
            • 1、拿大壩比喻,沒壞別修,不是大壩沒有決堤就不要修,而是大壩沒有任何危害運行安全的損傷,則不要修。不能因為大壩有條大裂縫,但是沒有決堤,就可以高喊「沒壞別修」然後無視裂縫的存在。修改規則也是如此,一條規則有邏輯問題,那就猶如大壩有裂縫,只要有風浪,那大壩就隨時會垮。即使目前沒有濫用的案例,那也不意味著規則的改動是不必要的。2、很不幸,上述的「即使」也是不成立的。一部法律沒有被公權力濫用,但導致普通民眾的誤解,那也是有問題的法律。現在的封禁方針就如同這樣一部導致誤解的法律。誤解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我身邊的例子就有:User_talk:Galaxyharrylion的封禁申訴,其中提到:「同封禁理由?這是什麼拒絕理由?總之,本人會注意言行,但沒有破壞,封禁為了預防破壞,廣雅範濫用傀儡還是我舉報並揭發的,所以,永久封禁這麼報復啊?」這很明顯就是對方針的誤解。--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25日 (一) 16:10 (UTC)
              • 個人認爲兩位閣下的理由都很充分,但這樣做的結果終究屬於擴大入刑範圍,個人不能同意此提案的初衷,所以還是(-)反對。個人(&)建議這樣的問題應該是從別處進行修改,而不是動第一段。最後奉上一些個人見解:正是因爲編輯戰等不算破壞,所以受到的懲罰才相對較輕。--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6日 (二) 02:40 (UTC)
                • 然而,封禁編輯戰參戰用戶的目的只能是防止進一步的損毀,因為封禁「絕非懲罰用戶」。--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12月26日 (二) 02:48 (UTC)
                • 戰車君︰想請問會有什麼現時不能封禁,但如果將封禁用途定義改為「封禁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制止用戶持續或嚴重地違反方針,而絕非懲罰用戶。」就可以封禁呢?別處又是何處呢?可否指明?或者在下的確思慮不周,所以如果真的有所擴大,請閣下務必指出。當然擴大未必是壞事,但請列出來。如果的確不妥,可以再想辦法堵塞。--J.Wong 2017年12月26日 (二) 07:18 (UTC)
                • 「正是因爲編輯戰等不算破壞,所以受到的懲罰才相對較輕」這句話總體方向上是對的,細節問題我不挑了,比如封禁不是懲罰。但是,刑法涵蓋了嚴重程度不同的罪行。不能因為「故意犯罪」量刑較重,就將過失犯罪排除在刑法之外吧?--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1:59 (UTC)
樓上有人提到「形成共識無需所有人同意」,又有人提到「投票不能代替討論」。但是現在怎麼改沒有形成共識,請務必記得不要擅動。否則的話,客觀上說,後果很難預料。--雲間守望中國大陸維基人用戶組 2017年12月25日 (一) 11:51 (UTC)
雲間守望君、達師君、Antigng君︰所以對在下上列封禁用途定義修訂提議,有何看法?--J.Wong 2017年12月25日 (一) 15:17 (UTC)
是否需要我提醒J.Wong閣下,人沒有ping全?已經代替閣下ping了。@霧島聖techyanantigngJsjsjs1111Shwangtianyuan@AsharaDayne飞贼燕子Erquanmen鱼头炮AndyAndyAndyAlbert@PhiLiP乌拉跨氪--雲間守望中國大陸維基人用戶組 2017年12月25日 (一) 15:33 (UTC)
@WQL我在假期可以不要找我嗎?另外,似乎不關我事。--安迪4討論|留名2017年12月26日 (二) 13:45 (UTC)
「事情要往下走...因為『不改』已經引發了問題。」這正是我想說的。「封禁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制止用戶持續或嚴重地違反方針,而絕非懲罰用戶。」也可以接受,當然我認為依照封禁方針的內文,「方針」處應為「方針或指引」。--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25日 (一) 15:59 (UTC)
如果添加指引則或者範圍會過大,建議將下面「需要封禁的情況」之中,「持續的干犯其他方針與指引」改為「持續的干犯其他方針」,以貼合此用途定義。個人比對過前述段落及管理員常用封禁理由下拉列表,在下以為此修改應該可行。亦應該足夠應付目前及可預見將來所需。--J.Wong 2017年12月26日 (二) 07:30 (UTC)
如此修改姑且能把邏輯說通,但確實有放大之虞,我想類似於違反WP:NC之類是不應招致封禁的。另,現實情況下確實不能排除一些指引導致封禁的情況,尤其是態度指引。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26日 (二) 08:04 (UTC)

個人意見如下:「破壞」(vandalism)一詞具備主觀意圖,特別是惡意的意圖;而「損毀」(damage)則是不區分善意和惡意的後果,這一後果並不必然由「破壞」導致。試舉兩例:1) 新用戶A在不了解wiki語法的情況下修改了條目內容,導致排版錯誤;2) 由善意用戶B維護的機器人帳號C發生故障,改動了一大批條目的內容並導致了排版錯誤。依慣例,社群對於這兩例事件的處理次序理應如下:1) 首先由社群的某一成員在用戶A的討論頁留言善意提醒和引導。如果用戶A屢次忽略提醒並持續該行為的話,管理員依然會將他封禁;2) 用戶B首先收到通知,告知其機器人故障。如果用戶B忽略該通知並保持機器人運行的話,管理員亦有權緊急封禁機器人。

然而,上述兩例事件,即便發展到了封禁這一步,是否應該被定性為破壞?我覺得不是的,至少從善意推定的角度上來說,是不完備的。對於新用戶,我們可以善意假定用戶A並不熟悉MediaWiki的操作——包括接收提醒和查看討論頁這些操作——當該用戶沒有意識自己的行為對維基百科造成了損毀的情況下,他/她的行為不應被定義為破壞。對於機器人帳號C,我們可以善意假定用戶B當時並不在線因此無法聯繫上(雖然說機器人運行時主人在線及時響應是一種負責任的體現,但是做不到這一點不應該被苛責也更不應該被視為惡意),由於用戶B並不知曉其機器人造成了損毀,機器人和用戶B的行為均不構成破壞。

那麼,是否對用戶A和機器人C的封禁是不合理的呢?顯然不是。無論行為是無意、故意或善意、惡意的,其造成的後果「損毀」已經產生;在用戶/機器人持續錯誤行為的情況下,管理員實施封禁是合理的:避免更大範圍的損毀。從這一角度上說,封禁的確是可以用於並且已經被廣泛用於防止損毀的——無論是善意或惡意的損毀。同時,正因為「損毀」是囊括善意和惡意的,封禁方針才闡明封禁「絕非「用於」懲罰用戶」:用戶B並不因為他/她的機器人發生故障而被封禁;而當用戶A在受到封禁後表示自己意識到了其造成損毀的行為,並保證不再持續這一行為後,管理員即可為其解封。

以上。--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12月25日 (一) 17:35 (UTC)

個人觀點,「損毀」(damage)聽上去很嚴重,損傷以致毀滅。「毀損」可能好一點點。「毀壞」也許比較客觀、無關故意,損傷導致出現問題。如果偏向善意,依舊堅持「損傷」(因為均可修補。品質上的受傷、傷害),人身攻擊等行為稱「侵擾」。--YFdyh000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6:02 (UTC)
同意「侵擾」。damage的用詞由於與一般用詞有偏差,可能還需更廣泛討論。 --達師 - 370 - 608 2018年1月3日 (三) 14:01 (UTC)
侵擾的詞源和用例都傾向軍事。其實還是那句話,現在我是看出來了,瞎改造成濫用權限的事情,還真的就是一念之間。歷史性用法,原來我還想著改個啥的比較好,但是考慮到濫權風險……我寧願看到Simon 1996橫行,也不願看到第二個被維基凌遲的人。--雲間守望 2018年1月5日 (五) 15:00 (UTC)
這不是一個不可兼得的事情。disruption翻譯成破壞的地方在封禁方針只有兩個章節名稱,沒有涉及特別指明的定義,章節內部都有細節條文,修改不用像damage那麼謹慎。 --達師 - 370 - 608 2018年1月6日 (六) 08:32 (UTC)
  • 上面一再見到濫權風險……首先,必須指明是維基百科方針指引是遵守其背後理念,而非照本宣科,這點《維基百科釋義》已經清楚講明。《遊戲維基百科規則指引》亦是說類似東西。所以,維基百科方針指引不是那種可以抽一兩句出來,然後就可以任意解讀。所以就算真的將那個「破壞」改成「毀壞」也好,「方針指引」也好,甚至乎「侵擾」也好。不會變成那種今日不可封禁,然後修訂通過以後,管理員就可以援引那句然後肆意封禁。拜託,嚴謹是好事,但過猶不及,絕非好事。《封禁方針》是整部理解,上上下下尚有條文如︰「封禁應是阻止上述問題的最後手段,只用於應對以較溫和的方法不能解決的問題和持續違反方針的行為」、「在執行封禁前,管理員必須確認該用戶已明白(或已被告知)相關的方針和指引(警告是其中一個方式),並已給予足夠時間讓他停止不當的行為。」、「在維基百科,封禁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因此社群均認為封禁一個用戶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包括可供查證的證據、合理判斷及所有支持該封禁的因素。」及「在執行封禁時,管理員必須給予一個具體原因,讓被封禁的用戶知道自己被封禁的原因。」《管理員離任方針》指明「不合理的封禁用戶或者以封禁相威脅。」為解任條件。請適可而止。--J.Wong 2018年1月6日 (六) 09:58 (UTC)

與本討論主題無關,本框內討論文字已關閉,相關文字不再存檔。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達師 - 370 - 608 2018年1月12日 (五) 05:53 (UTC)

User:Lnnocentius以冷靜為由提封禁,嚴重違反WP:封禁方針

User:Bluedeck參與罵戰,在本人的討論頁鬧場,卻主導批准,同樣嚴重違反WP:封禁方針#封禁不適用的情況

User:Zenk0113User:AndyAndyAndyAlbertUser:Bluedeck連續不斷在本人的討論頁強行加入毫無證據的攻擊性內容。而我在自己的討論頁一提到鬧場者的名字,User:Bluedeck就立刻將我封禁。本人用戶討論頁的鬧場事件發生時不但在場,而且也是鬧場者的User:Bluedeck自己動用管理員權限,完全違背WP:封禁方針,明顯造成利益衝突。把原告打成被告。三人鬧場組之一的User:Bluedeck竟聲稱他不是當事人而是執行者。竟聲稱不處理前因後果。實際上他是三人鬧場組當中的當事人。

根據封禁方針,「提議的同時亦應提供充分的證據」,但User:Lnnocentius所提議的理據完全是偽造。完全沒有任何一項證據足以封禁本人。封禁方針寫道,封禁是用來防止「持續的人身攻擊」,而本人是正在受到持續的人身攻擊的當中,竟然被鬧場者User:Bluedeck封禁。

再根據封禁方針,「封禁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社群均認為封禁一個使用者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包括可供查證的證據」,而User:LnnocentiusUser:AndyAndyAndyAlbertUser:Bluedeck三人已經過數日的查察,完全拿不出「刪除可靠來源資訊」以及「原創研究」的證據。

User:Zenk0113竄改「存檔至」模板,誤導機器人存錯,誤存到草稿去。證據在此鏈結。而直到數日後的今天,他依然沒有解釋為何他竟然做出這種鬼祟編輯竄改破壞。

本人在互助客棧揭發User:Zenk0113鬼祟編輯竄改破壞,本人身為揭發者,竟遭受User:Zenk0113的報復行為,不斷在本人的用戶討論頁加入人身攻擊的內容。而且不但User:Zenk0113他自己到本人討論頁鬧場、他鬧場時User:AndyAndyAndyAlbertUser:Bluedeck竟也參與針對揭發破壞者的報復鬧場。本人僅僅是建議,不須在本人用戶討論頁進行討論,到另一位三人鬧場組之一的相關者的用戶討論頁去進行討論,竟然就被鬧場者之一的User:Bluedeck無警告立即封禁。而無警告立即封禁也是完全違反WP:封禁方針,他無視方針上寫道要給用戶一段時間。

更可惡的是,我是完全表達出了順應WP:討論頁指引的意願,而正當我們還正在討論是否符合指引,以及如何順應指引來更改的時候,User:Bluedeck是我和他討論到一半的時候我給封禁的。只因為我提及了竄改破壞者兼鬧場者的名字,User:Bluedeck立刻放棄了和我進行一半的討論而封禁我。根據封禁方針,「封禁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防止維基百科遭到持續或嚴重破壞,而絕非懲罰使用者。」

User:Bluedeck身為管理員,不但沒有阻止被揭發者User:Zenk0113的報復鬧場,還以管理員之身親自陪同User:Zenk0113,兩人在本人討論頁的編輯情形完全重疊,一個是管理員、一個是被揭發者,編輯歷程的時間區段互相重疊。管理員不但沒有阻止鬧場,還參與鬧場成為鬧場者。做出最壞的示範,最惡劣的示範,管理員親身參與了被揭發者對揭發者的報復性人身攻擊的整個過程,並且違背WP:封禁方針,自己執行批准了自己參與的鬧場事件。User:Bluedeck身為鬧場者之一竟然不避瓜田又李下,自我批准,其封禁判斷完全視方針為無物。

而本人根本從未做出對維基百科有毀害的行為,更加沒有破壞。完全沒有任何理由遭受任何封禁。

該封禁的查封ID是#248193。--Fauzty留言) 2018年1月5日 (五) 11:10 (UTC)
— User:Fauzty

除非管理員無視方針的時候,封禁方針對管理員有處罰的規定,不然現狀就是完全無視方針。--Fauzty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14:47 (UTC)

請不要拿您的案例來參與討論。本案中管理員的操作無誤,您上方所陳述的不是曲解就是誤解,詳見Bluedeck 2018年1月8日 (一) 15:38 (UTC)

無誤?從一開始,無警告封禁從一開始就是個錯誤了。更不用說錯上加錯再加錯,錯了三次。--Fauzty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16:28 (UTC)

對於非VOA,在封禁之前至少發一個和封禁行為直接相關的高層級措辭警告,這個是Techyan可以改進的地方。我希望更多的人這麼做。
— User:Bluedeck

我又不是Wikipedia:純破壞用戶,那你無警告封禁是什麼意思呢?無警告封鎖用戶頁是什麼意思呢?意思就是完全無視方針。--Fauzty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16:28 (UTC)
還是說,你寫這話的意思,是「我希望更多的人這麼做(但其他人去做就好,不包括Bluedeck我自己)」?--Fauzty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16:30 (UTC)
我認為,對於非VOA,在封禁之前至少發一個和封禁行為直接相關的高層級措辭警告,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措施。在查封您的時候,這個想法仍在我腦中盤旋。之所以沒有送GMAE警告後再查封,原因有幾個。第一、此前您已經收到關於編纂留言的警告,但從您的行為和發言看來,警告非常無效。第二、您編纂留言的行為和理由構成GAME的定義,這本身是GAME行為的一種,對此的警告是對GAME的警告的子集。第三、GAME的手段呈現方式過多,無法用警告堵死。但是由於我決定您的編纂留言行為和沖刷討論頁行為的本質都是GAME,因此沒有對後者進行警告。實際上,查封您的時候我還考慮了另一個問題,所謂的「數案並審」的問題,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我才認定查封是合適的。Bluedeck 2018年1月8日 (一) 21:48 (UTC)
在方針版的討論中,談論「管理員無視方針」並不合適。事實上,如果有完善的方針,管理員還會無視,那麼沒有方針或方針有漏洞,出現問題的機會將更大。--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1:39 (UTC)

由於與本章節主題無關,本框內討論文字已關閉,相關文字不再存檔。
如有異議,請諮詢互助客棧或其他管理員。執行人:達師 - 370 - 608 2018年1月12日 (五) 05:54 (UTC)

假如發生無視方針情事時相應規定

這個討論串應該可以關閉了

爭執許久,並未有形成共識的趨勢,反而是關係越來越複雜,版面越來越長,整體仍然處於無共識的狀態。WP:太長不看,連篇累牘的討論對後來者也是一個巨大負擔,此次討論不如關閉,俟下次有關人士再拿出更能讓人滿意的提案和理由後再重新提案。-- 西門豹治鄴·入報河伯 2018年1月10日 (三) 16:19 (UTC)

通常需要等一段時間,如果沒有新意見,討論才可以關閉。--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16:41 (UTC)

Wikipedia:不是繁簡破壞添加至Wikipedia:破壞

回應創建者的請求(per IRC),希望社群的各位討論Wikipedia:不是繁簡破壞是否適合添加到Wikipedia:破壞的繁簡破壞一節以及Wikipedia:繁簡處理之中,以及是否有需要修繕的地方並進行相應的修改。--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5月5日 (六) 04:58 (UTC)

建議調整層級一用戶警告模版措辭

 完成:公示7日期間並無任何異議,故通過--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18年9月5日 (三) 02:59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目前,所有層級一用戶警告模版的第一句話就是「您好,歡迎來到維基百科」,私以為這句話並不恰當,建議改為「您好,感謝參與維基百科」。理據如下:

  1. 無意犯錯並不是新註冊用戶獨有的現象,有一定編輯經驗的編者很可能會對某一個方針缺乏了解,例如我寫了大概十個條目的時候還是不清楚關注度是啥、有些註冊好幾年的用戶還是不知道個別MOS規定。在這些情況下,「歡迎來到維基百科」顯然是不適當的用語,只會令對方感到奇怪,沒有任何友善的感覺。
  2. 有些用戶會使用警告模版來警告犯下大錯的老手,這時候「歡迎來到維基百科」就顯得很具冒犯性了。我經常看到有些新用戶與老用戶發生衝突,然後新用戶給老用戶發了「歡迎來到維基百科」的警告,令老用戶感到非常不明所以,甚至認為對方存心輕視自己。可見,「歡迎來到維基百科」這句話造成的誤會十分嚴重。

如果改成「感謝參與維基百科」,則可以避免上述兩個問題。而且,不管在任何情況下,「感謝參與維基百科」都有正面、欣賞和友善的語氣,符合善意推定原則,不管新手、老手都會感到受落,減輕敵對和衝突氣氛。這句話也不會有「對不當編輯予以肯定」的嫌疑,因為這裡感謝對方的原因是因為對方參與維基百科,而不是感謝對方的違規行為。綜上,提議作出此項調整,謝謝。--⌬胡葡萄 2019年4月就是香港高考了,這個用戶現在還沉迷維基! 2018年8月16日 (四) 07:5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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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不符合標點符號規範

使用的維基娘的圖片的文字說明末尾不應該加句點。

「存在於圖表中的短語式說明文字,其中部內容可用逗號,但末尾不用句號。就算是有些時候說明文字內容比較長,在前面的語段中已出現句號,最後的結尾處仍不用句號。」(引自:維基百科:格式手冊/標點符號

警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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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有一封新的訊息:

各位好,又是我MeritTim。純粹問個很傷心的問題。
當遇到破壞的時候,如果假定善意看待對方並不是有意破壞(事實上也如此的話),是不是使用警告模板要循序漸進呢?還是一次就要宣示自己的威嚴——來個這樣的警告呢?

 
這是對閣下的最後警告!
如果閣下再次破壞維基百科,就會被即時禁止編輯

訊息發送人:MeritTim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11:55 (UTC)
  • 我是覺得啊,最推薦的做法是先對話,無效後再發警告模板;次一級好的做法是在發警告模板時詳細而具體地列出自己發警告模板的理由。不可以在發警告模板時僅使用模板默認的文字,而不和被警告人溝通。這原本是最起碼的溝通常識,然而有些活躍於站務的維基人,例如MCC214就沒有做到這點。不做必要的溝通很多時候是很有害的,先不說基本的告知義務問題,如果不嘗試用別人易於理解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想法,很多時候根本不知道自己其實想錯了。 --Ujui Uju Mandan留言2019年4月18日 (四) 02:14 (UTC)
如果直接給別人掛上這樣的模板就是WP:BITE的感覺啊。--zy26 was here. 2019年4月18日 (四) 02:52 (UTC)
  • WP:BITE限定的是新手。所以WP:BITE並不能阻止人給特定維基人打上老手標籤,然後假設該「老手」什麼都知道,然後在不做正常溝通的情況下指稱人知法犯法,加以莫須有的罪名。問題的根源還是溝通。正常的溝通來自於溝通意識和溝通技能:要認識到溝通的重要,並且努力掌握必要的溝通技能。我並不是在說特定某個維基人有這種問題,長期以來做出過這樣行為的維基人並不稀少。翻看一下過去的爭議較強的封禁案例,幾乎都有這類問題:被封禁者確實做錯事了,但是封禁的理由常常非常詭異,於理不通。 --Ujui Uju Mandan留言2019年4月18日 (四) 07:24 (UTC)
User_talk:UjuiUjuMandan頁頂內容:「我從不刪除留言,但MCC214目前是唯一例外:我認為他尚不具備與我以及很多人對話的資格,因此其留言基本沒有價值。在2019年12月12日之前,MCC214凡有留言一律刪除。(拒絕此人留言一年。)」,這算想和人溝通嗎?--MCC214#ex umbra in solem 2019年4月18日 (四) 10:50 (UTC)
  • (!)意見:日後修改模板時,可注意模板的使用情況,並善用Template:沙盒。發起人並非有意破壞,亦非破壞者,不需用上第四級警告,「閣下最近對XXX模板的更改導致 (...) ,敬請留意」的提醒已然足夠。 - まっすろな未來 2019年4月18日 (四) 11:20 (UTC)
  • (:)回應:首先感謝各位的回答,我認為WQL的態度很好,還願意和我溝通。至於這個問題我並沒有針對誰,只是純粹有疑問而已,因為看過很多類似的事情發生,真的不希望再有相同的事情發生,希望這次討論不會傷了大家的和氣。
  • @UjuiUjuMandan閣下的觀點我認同,好的溝通能有效解決事情;反之,可想而知。
  • @zy26的確要好好對待新手,但有時老手也會有失誤的時候,最重要的還是假定善意。
  • @MCC214我不喜歡管私事,但既然對方不想和閣下來往,那也是對方的選擇,我們不能強求對方接受我們,但就像UjuiUjuMandan說的,最重要的還是溝通,我覺得閣下不妨解開這個心結吧!好好傾聽對方想要的是什麼,如果對自己沒壞處,豈不是多了一個朋友嗎?
  • @まっすろな未来關於這點我下次會注意的,畢竟是我引起誤會的,我不會找藉口說服自己是受害的一方,畢竟對方也是出自於好意才對我發出模板,我總不能不真定善意吧?—以上留言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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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破壞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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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Diff/56862340,有人對於「破壞正式方針」段落有誤解,擬如此修改讓意義更加明確。

現行條文
破壞正式方針:
對不同意的維基百科正式方針內容不經過討論直接刪除或者改動。但是,對方針的正常文字修改不是破壞。
提議條文
破壞正式方針頁面
對不同意的維基百科正式方針頁面內容不經過討論直接刪除或者改動。但是,對方針頁面內容的正常文字修改不是破壞。

--Xiplus#Talk 2019年11月15日 (五) 07:52 (UTC)

(+)支持:修訂版很不錯。--蟲蟲飛♡♡→♡℃留言 2019年11月17日 (日) 00:3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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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諸君使用WikiLoop Battlefield進行破壞行為的監控

親愛的諸位關心中文維基百科的志願編輯同仁們,

大家好!

我是名為」WikiLoop Battlefield"的一個維基百科頁面破壞行為審閱和撤回工具的作者。此項工具最近新增對中文和法語、德語的三個維基百科的支持功能。現在邀請諸君前來嘗試,網址是http://battlefield.wikiloop.org:當您將語言修改為您所講的語言(暫時支持英文、中文、法語或者德語)並選擇」下一個「的時候就會開始監控相關維基百科語言的版本。反饋意見歡迎提到Github issues。本人能夠流利使用英文和中文交流,其他語言,本人可以藉助機器翻譯進行交流。

新笨驢(Xinbenlv)留言2019年12月12日 (四) 22:30 (UTC)

可以撤銷嗎?

@192.69.89.242 這個編輯很明顯破壞這個頁面:[72],但我已經撤銷幾次,請問我可以再次撤銷嗎?盼望 --Geographyinitiative留言2020年9月7日 (一) 17:33 (UTC)

修飾「繁簡破壞」方針語句

結案:

「多次違反WP:VCC且無視警告的用戶也可以被封鎖,因此沒有必要將破壞方針擴展到包含WP:VCC」,依提案人請求結案。--Súper Wáng Adios Diego 2020年12月9日 (三) 12:0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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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方針WP:破壞#繁簡破壞沒有明確包括手動轉換異體字(例如將「台」轉換為「臺」)。為了防止該方針有漏洞可鑽,敝人建議稍微擴充該項目:

現行條文

無正當理由下,故意將頁面的原始碼全部或部分替換成繁(簡)體,在收到其他維基人提示後不作出合理的解釋並依舊進行手工繁簡替換的行為,會被視作破壞。……

提議條文

無正當理由下,故意作出將頁面的原始碼全部或部分替換成繁(簡)體等違反《繁簡處理指引》的行為在收到其他維基人提示後不作出合理的解釋並繼續進行操作者會被視作破壞。……

歡迎提出建議。--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02:35 (UTC)

(※)注意:擴大「繁簡破壞」的適用範圍,對於新手是不好的,因為一旦被認定為破壞,管理員封禁可以無須警告,因此不建議擴大範圍。--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9日 (三) 03:08 (UTC)
當新手做出破壞時,通常會先被警告吧?假如對方無視警告、一犯再犯,才會被封禁。--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04:27 (UTC)
(!)意見:現行條文已經很清晰,而且比修訂條文更好,看不到有甚麼修訂意義,詳見現行條文:「無正當理由下,故意將頁面的原始碼全部或部分替換成繁(簡)體,在收到其他維基人提示後不作出合理的解釋並依舊進行手工繁簡替換的行為,會被視作破壞。但是,為了修正系統轉換錯誤或繁簡混雜造成的連結錯誤而將相應內容替換成繁(簡)體的行為不是破壞。(參見Help:中文維基百科的繁簡處理)」--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9日 (三) 05:16 (UTC)
「做出…的行為者,將會被視作破壞」,似乎不太對?感覺應該是「…的行為將會被視作破壞」。因為破壞也是行為的一種,要不然應該改成「破壞者」。--安憶Talk 2020年12月9日 (三) 05:24 (UTC)
(&)建議:沒見過有人誤解了現行方針,建議提案人舉出案例,才能瞭解問題所在。--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9日 (三) 05:30 (UTC)
#手動轉換異體字算不算繁簡破壞?,不夠清楚?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9日 (三) 05:49 (UTC)
(?)疑問:「為了修正系統轉換錯誤」才不算「破壞」,「台」和「臺」的轉換是屬於「修正系統轉換錯誤」嗎?--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9日 (三) 07:41 (UTC)
(:)回應:敝人發起建議的原因是,假如對方以「異體字不是繁/簡字」為由否認違反WP:繁簡破壞,敝人這下子就不知該怎麼回應。有鑒於此,敝人建議方針明文規定手動轉換異體字也屬於繁簡破壞。--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06:35 (UTC)
關鍵是這個修改是否屬於「修正系統轉換錯誤」?方針的精神在於避免因為某些用戶執著於繁簡字而發生的編輯戰,修訂條文反而令用戶多了爭論是否符合WP:繁簡破壞而去轉換字體,和現行條文只容許「修正系統轉換錯誤」,兩者意思有了很多的出入。--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9日 (三) 07:43 (UTC)
敝人舉例的情況是沒有必要轉換卻又故意轉換的情況,也就是違反WP:VCC的情況。--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09:08 (UTC)
了解,如果閣下的意思是持續違反WP:CST也會被封禁,那麼就不用修改破壞方針了。--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09:27 (UTC)
對,違反WP:CST是可以封禁的,但要先警告;但用戶破壞,而且有目的地進行,可以不警告。兩者輕重有別。--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9日 (三) 09:34 (UTC)
Ok,謝謝。那麼本案就取消吧。--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11:04 (UTC)

(*)提醒:多次違反WP:VCC且無視警告也可以被封禁,因此沒有必要將破壞方針擴展到包含WP:VCC。本案已取消。--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11: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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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機應用程式故障的情況下手動轉換章節標題的正當性

幾天前有用戶把雅加達輕軌大雅加達輕軌中「營運」一節的標題改為「-{zh-hk:營運;zh-cn:運營;zh-tw:營運}-」,我以為是地區詞破壞,因此全部回退。後來此人表示,其使用的iOS應用程式不支援{{NoteTA}}轉換章節標題(好像是),因此才作出這種操作。我是Android用戶,無法查證,但我認為,這種bug理應到這兒反饋(沒信心寫英文也可以到WP:VPT找人幫忙),為了適應閱讀習慣而作出如此操作是本末倒置的行為,而且有人管的話,問題也不會永遠存在。如果這樣做沒問題,別人也可以照辦煮碗,比如把帶有「數字」、「數位」、「數碼」的章節標題手動轉換。

考慮到對方可能不熟悉方針,掛上EWIP似乎是在挑釁,掛到RFPP和VPT又未必能評論這種行為的正當性,因此轉到這邊。出於技術原因的手動繁簡或地區詞轉換可以接受,但是因個別介面故障而進行這種改動的合理性好像沒有人討論過。因此想先請社群裁斷這種操作是否正當。--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 2020年12月28日 (一) 18:39 (UTC)

我認為不應當認可手動轉換章節標題的正當性,他這樣做會讓連到章節的內部連結失效,不過我覺得不用特別去追究他的行為。我已經請他就相關問題到WP:VPT求助。至於以後發生同類事件,我認為應該先請他們自行回報到WP:VPT或Phabricator,在請他們這樣做後他們還是依然故我,就根據一般連結破壞和地區詞破壞的情況處理。春卷柯南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9日 (二) 00:0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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