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舊址與遺址
本頁簡而言之:條目名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濫用「舊址」與「遺址」兩詞。如非必要,不應將兩詞用於條目命名。「戰役遺址」與「戰鬥遺址」兩詞可以「戰役戰場」與「戰鬥戰場」兩詞代替。 |
根據《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定義:
- 「舊址」一詞指「已經不存在或已遷走的某個建築的昔日地址」;而
- 「遺址」一詞指「過去人類活動的地方,留下遺物和遺跡;經發掘後,可供考古學家研究之地」。
然而,中國大陸的大量文物保護單位的官方名稱在不符合上述定義的情況下仍以「舊址」與「遺址」兩詞命名,而這種用法僅見於中國大陸。有鑒於這種用法是違背其自身詞義的,因此即使中國大陸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官方名稱以「舊址」與「遺址」兩詞命名,如果該文物保護單位並不符合上述定義,該文物保護單位的條目名稱仍不能以「舊址」與「遺址」兩詞命名,否則屬於濫用「舊址」與「遺址」兩詞。當然,即使該文物保護單位符合上述定義,如非必要,仍不應將「舊址」與「遺址」兩詞用於條目命名。
不適合用「舊址」的情況
編輯以下是部分不適合以「舊址」稱呼文物保護單位的情況:
不適合用「遺址」的情況
編輯由於上方對「遺址」的解釋很大程度上限縮了「遺址」一詞的定義,「遺址」的涵蓋範圍比起「舊址」一詞來得更窄。因此,大部分以「遺址」一詞命名的文物保護單位幾乎不可能是一般意義上的「遺址」。濫用「遺址」一詞的例子包括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的大山廟(官方名稱「大山廟遺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的寧德文廟(官方名稱「文廟遺址」)、山東省肥城市(泰安市代管)的陸房戰鬥遺址等,「遺址」一詞在這些例子中不是畫蛇添足,就是應用「舊址」一詞而不用的情況。
「戰役遺址」與「戰鬥遺址」
編輯「戰役遺址」與「戰鬥遺址」兩詞是濫用「遺址」一詞的一種特殊情況。「戰役遺址」與「戰鬥遺址」一般以戰役或戰鬥的名稱來命名,並位於戰役或戰鬥當時發生的地方,比如「平型關戰役遺址」以平型關戰役命名,而「陸房戰鬥遺址」則以陸房戰鬥命名。然而,「戰役或戰鬥當時發生的地方」這個意思顯然地是有一個專門的詞語來表達的,而這個詞語就是「戰場」。根據《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定義,「戰場」一詞指「兩軍交戰的場地」。由此可見,「戰役遺址」與「戰鬥遺址」實際上就是「戰役戰場」與「戰鬥戰場」的意思,因此一般而言「戰役遺址」與「戰鬥遺址」兩詞可以直接以「戰役戰場」與「戰鬥戰場」兩詞代替。
適合用「舊址」的情況
編輯以下是部分適合以「舊址」稱呼文物保護單位的情況:
-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舊址;
- 該址最重要的歷史為作為中華全國總工會的總部,而且至今仍存續的中華全國總工會現在的總部並不位於該址,因此「中華全國總工會舊址」一名可準確表達作為組織的中華全國總工會現時已不以上址為總部的意思,也不會使主題的歷史扁平化,而不用「舊址」顯然會與組織本身產生混淆。
- 同市黃埔區的黃埔軍校舊址;
- 該址只曾充當俗稱「黃埔軍校」的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的校舍,而且至今在臺灣仍存續的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的校舍顯然不可能還位於中國大陸,因此「黃埔軍校舊址」一名可準確表達作為組織的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現時已不以該址為校舍的意思,也不可能使主題的歷史扁平化,而不用「舊址」顯然會與組織本身產生混淆。
- 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的大山廟。
- 大山廟歷史上並無任何知名的非宗教用途,並曾於1952年被拆毀以興建茶廠,因此「大山廟舊址」一名可準確表達作為建築的大山廟的原身已不存在的意思[3],也不會使主題的歷史扁平化,而不用「舊址」可能會與其他的「大山廟」產生混淆。當然,這並不妨礙這個大山廟的條目選擇使用地名而非「舊址」一詞作消歧義。
適合用「遺址」的情況
編輯上方對「遺址」的解釋其實已經非常清楚地説明了適合用「遺址」的情況了,因此這裏舉出若干較知名的例子,以説明一般意義上的「遺址」到底應該是甚麽樣子的:周口店遺址、半坡遺址、南莊頭遺址。前述三個例子無一例外地都是史前時代的遺址。當然,這並不代表信史時代就不存在任何符合上方對「遺址」的解釋的地方,然而這種情況下不用「遺址」一詞通常並不會引申任何其他誤解,就好比秦始皇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