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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軍事法庭(英語:Military Court for the Trial of War Criminals),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於香港特設軍事法庭。法庭由駐港英國陸軍設立,法庭設於港九新界四個地方,在1946年至1949年之間,審判約200名日軍戰俘在香港保衛戰香港日佔時期期間對戰俘和平民所犯下的戰爭罪行。


First - silver mine bay 1946-03

1946年2月25日,盟國最高統帥部與各同盟國政府提名,任命11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1]:50中國美國英國蘇聯法國加拿大澳洲荷蘭印度紐西蘭菲律賓等對日相關之同盟國領地政府共同任命法官審理。辯護一方則由日本美國的律師組成。在本次審判中有28名大日本帝國軍政要人被指控犯有55項不同的戰爭罪行,包括但不限於:發動侵略戰爭謀殺虐待盟軍戰俘以及對占領區平民實行屠殺(見南京大屠殺)等戰爭罪行;其中被告更不乏政府高級領導人,有日本戰時總理大臣東條英機、前外務大臣東鄉茂德等。最終審判庭裁定被告的45項罪名成立,除兩名被告在審判期間死亡外,其餘所有被告都被判定至少犯有一項罪行。判決分別從7年監禁到死刑不等。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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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審判是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投降協定》和《莫斯科會議》、《波茨坦公告》等協定中再次強調的內容;

「...所有的戰犯,包括那些對我們的戰俘和平民施以殘忍手段之人,都應受到最嚴厲之制裁」。[來源請求]

故在9月11日,日本受降一周後,時任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下令拘捕39名戰爭犯嫌疑人,其中大部分是前首相東條英機及其戰時內閣閣員。東條在家中得知自己將被審判後曾試圖自裁,但在盟軍軍醫的搶救下得以存活。

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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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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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月19日,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在與同盟各國磋商後,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英語: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Charter, IMTFE Charter, Tokyo Charter),又稱「東京憲章」,規定法庭職責與權力範圍。同日,麥克阿瑟頒布《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通告》,正式宣布於東京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1]:50。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接受盟國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等28名日本甲級戰犯起訴,於5月3日展開審判程序[1]:50。東京審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對在日本政府策劃、準備、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中起重要作用、擔負主要責任的人物,進行的國際軍事審判。

指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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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戰爭犯的罪行分為甲級(A級)、乙級(B級)、丙級(C級)3種種類[2]。甲級罪行專為參與或謀劃開戰的罪犯而設,而相關國家的最高決策機關的成員也會被定甲級罪行。乙級罪行就是為有「計劃、命令、允許、或在指揮機關的上層未有盡力防止類似罪行」的罪犯而設。丙級罪行是為犯下傳統暴行或違反人道罪的罪犯而設。

在審判之前,法庭曾列出55條訴因日語訴因。然而,由於「日本、義大利德國三國共謀統治全世界」以及「侵略泰王國的戰爭」這兩點證據不足,43條訴因被排除在外,最終僅剩10條訴因:

訴因 罪行
1 作為領導人、組織者、煽動者或共犯,制定或執行共同計劃,或陰謀發動侵略戰爭和違反國際法的戰爭
27 無緣無故對中國發動戰爭
29 美國發動侵略戰爭
31 大英國協聯合王國在遠東和南亞的皇家殖民地和保護領、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發動侵略戰爭
32 對荷蘭(荷屬東印度)發動侵略戰爭
33 對法國(法屬印度支那)發動侵略戰爭
35 蘇聯發動侵略戰爭(張鼓峰事件
36 蘇聯發動侵略戰爭(諾門罕戰役
54 下令、授權和允許對戰俘和其他人進行不人道待遇
55 故意和魯莽地無視他們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暴行的責任

審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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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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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犯正式起訴。5月3日,法庭召開第一次公開會議,開始審理東條英機等戰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檢察官宣讀42頁的起訴書,歷數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

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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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審判從1946年5月3日開始、到1948年11月12日結束,前後持續兩年多,共開庭818次,出庭證人419名,書面證人779名,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從1948年11月4日起宣讀長達1231頁的判決書,到12日才讀完。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最終判處東條英機等7名甲級戰犯絞刑,木戶幸一等16名甲級戰犯無期徒刑,2名甲級戰犯分別被判處20年和7年有期徒刑。另外3名甲級戰犯,一名因患精神病被中止審判,另外兩名因在審判期間死亡免予追究。1948年12月23日凌晨,東條英機等7名戰犯被絞死在東京巢鴨監獄的死刑架上。

東京審判審理過程中,盟國並沒有以戰勝國的姿態對戰爭罪犯作出主觀、武斷的判決,而是以國際法為根據,在大量的人證、物證的基礎上,在給予戰犯以充分的自我辯護的基礎上作出法律判決。東京審判不僅從法律的角度認定了日本發動的對中華民國、東南亞和美英等國戰爭的侵略性和非正義性,而且通過審判日本主要戰犯,公開揭露了日本軍國主義者的戰爭暴行,尤其是八年抗戰期間在中華民國所犯下的罪行。 雖然在最終審判決定的討論上,印度法官代表拉達賓諾德·帕爾認為東京審判的依據屬於「事後法」,嚴重違反了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報復性審判,而不是公平正義的審判;其觀點得到法國法官代表亨利·伯納德、荷蘭法官代表伯特·羅林的支持,後兩者和拉達賓諾德·帕爾在最終的投票中投了反對票,但最終討論投票結果以6:5的微弱優勢決定為有罪判決。

西方媒體,特別是美國的媒體很快失去了報道東京審判的興趣,但是在中國、菲律賓、日本等地獲得了充分的報道。[3]:204-205

除東京審判外,盟國還在南京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貢伯力等地,對乙、丙級戰犯進行了審判。據統計,被盟國起訴的日本各類戰犯總數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處死刑者941人。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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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28個被告被審判,大部分是軍事或政治的領導者。永野修身松岡洋右於審判期間自然因素死亡。大川周明在審判期間因為精神衰弱而沒有被起訴。

東條英機等七名被告因為戰爭罪違反人道罪而判決絞刑。據法官梅汝璈回憶,當時以6票對5票的微弱優勢通過了死刑判決。這七人於1948年12月23日在東京都豐島區池袋巢鴨監獄執行死刑,七人的遺體於久保山火葬場日語久保山墓地火化後,骨灰被混合在一起粉碎,用飛機撒入橫濱以東30英里的太平洋中。另有16名被告被判決終生監禁小磯國昭白鳥敏夫梅津美治郎死於獄中。1952年日本眾議院通過「關於赦免戰爭受刑者決議」[4],全部受刑者於1956年3月前被合法假釋或刑期滿出獄。

被告人 職位類型 職位 訴因 量刑 備考
姓名 肖像
廣田弘毅
廣田ひろた弘毅こうき
  文官 內閣總理大臣(1936年-1937年)
外務大臣(1933年-1936年、1937年-1938年)
1,27,55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平沼騏一郎
平沼ひらぬま騏一郎きいちろう
  文官 內閣總理大臣(1939年)
樞密院樞相
1,27,29,31,32,36 終身監禁 1952年獲釋
星野直樹
星野ほしの直樹なおき
  文官 內閣書記官長日語内閣書記官長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8年獲釋
木戶幸一
木戶きど幸一こういち
  文官 內大臣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白鳥敏夫
白鳥しらとり敏夫としお
  文官 駐義大利大使 1 終身監禁 1949年死於獄中
東鄉茂德
東郷とうごう茂德しげのり
  文官 外務大臣(1941年-1942年、1945年) 1,27,29,31,32 監禁20年 1950年死於獄中
重光葵
重光しげみつまもる
  文官 外務大臣(1943年-1945年) 27,29,31,32,33,55 監禁7年 1950年獲釋
賀屋興宣
賀屋かや興宣おきのり
  文官 大藏大臣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松岡洋右
松岡まつおか洋右ようすけ
  文官 外務大臣(1940年-1941年) 1 判決前死去 1946年死亡
東條英機
東條とうじょう英機ひでき
  武官 內閣總理大臣(1941年-1944年)
陸軍大臣(1940年-1944年)
參謀總長(1944年)
1,27,29,31,32,33,54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荒木貞夫
荒木あらき貞夫さだお
  武官 陸軍大臣(1931年-1934年) 1,27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土肥原賢二
土肥原どいはら賢二けんじ
  武官 關東軍情報部奉天支部特務機關 1,27,29,31,32,35,36,54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橋本欣五郎
橋本はしもと欣五郎きんごろう
  武官 櫻會發起人 1,27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畑俊六
はた俊六しゅんろく
  武官 陸軍大臣(1939年-1940年) 1,27,29,31,32,55 終身監禁 1954年獲釋
板垣征四郎
板垣いたがき征四郎せいしろう
  武官 陸軍大臣(1938年-1939年) 1,27,29,31,32,35,36,54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木村兵太郎
木村きむら兵太郎へいたろう
  武官 駐緬甸方面軍司令官 1,27,29,31,32,54,55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小磯國昭
小磯こいそ國昭くにあき
  武官 內閣總理大臣(1944年-1945年)
朝鮮總督(1942年-1944年)
1,27,29,31,32,55 終身監禁 1950年死於獄中
松井石根
松井まつい石根いわね
  武官 中支那派遣軍上海派遣軍司令(1937年-1938年) 55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南次郎
みなみ次郎じろう
  武官 朝鮮總督(1936年-1942年) 1,27 終身監禁 1954年獲釋
武藤章
武藤むとうあきら
  武官 第14方面軍參謀長 1,27,29,31,32,54,55 絞刑 1948年12月23日處決
永野修身
永野ながの修身おさみ
  武官 海軍大臣(1936年-1937年)
軍令部總長(1941年-1944年)
29 判決前死去 1947年死亡
岡敬純
おか敬純たかずみ
  武官 海軍次官(1944年)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4年獲釋
大島浩
大島おおしまひろし
  武官 駐德國大使 1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佐藤賢了
佐藤さとう賢了けんりょう
  武官 陸軍省軍務局局長(1942年-1944年)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6年獲釋
嶋田繁太郎
嶋田しまだ繁太郎しげたろう
  武官 海軍大臣(1941年-1944年)
軍令部總長(1944年)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鈴木貞一
鈴木すずき貞一ていいち
  武官 內閣企劃院日語企画院總裁(1941年-1943年)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55年獲釋
梅津美治郎
梅津うめず美治郎よしじろう
  武官 關東軍總司令(1939年-1944年)
參謀總長(1944年-1945年)
1,27,29,31,32 終身監禁 1949年死於獄中
大川周明
大川おおかわ周明しゅうめい
  民間人士 思想家 免予起訴 在審判期間因為神經性梅毒導致精神疾病而免予起訴

參與本次審判的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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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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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國家 法官 身份背景 對審判結果的意見
姓名 原文
  中國 梅汝璈 律師國民政府立法院第四屆立法委員 贊同
  澳洲 威廉·弗拉德·韋伯 Sir William Webb 澳洲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團主席 不同意見
  加拿大 愛德華·麥克杜格爾 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加拿大魁北克省上訴法院法官 贊同
  法國 亨利·貝爾納 Henri Bernard 巴黎第一軍事法庭首席檢察官 反對
  印度 拉達賓諾德·帕爾 Radhabinod Pal 加爾各答大學法學院教授、副校長 反對
  荷蘭 伯納德·勒林教授 Professor Bert Röling 烏特勒支大學法學教授 反對
  紐西蘭 艾瑞瑪·諾斯克羅夫特 Erima Harvey Northcroft 紐西蘭最高法院法官 贊同
  菲律賓 德爾芬·哈那尼拉 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總檢察長;最高法院成員 不同意見
  英國 威廉·唐納·派屈克勳爵 The Honourable Lord Patrick 蘇格蘭高等法院法官英語senator of the College of Justice 贊同
  美國 約翰·派屈克·希金斯 John P. Higgins 麻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密朗·克拉默少將 Major General Myron C. Cramer 美國陸軍軍法處長英語Judge Advocate General's Corps
於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贊同
  蘇聯 伊萬·米歇耶維奇·柴揚諾夫少將 Генерал-майор Иван Михеевич Зарянов 蘇聯最高法院軍事審判庭成員 贊同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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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審判的首席檢察官約瑟夫·貝利·基南為美國籍,由美國總統哈瑞·S·杜魯門任命。

參與國家 檢察官 身份背景
姓名 原文
  美國 約瑟夫·貝利·基南 Joseph B. Keenan 美國助理總檢察長、美國司法部刑事司司長
  澳洲 艾倫·曼斯菲爾德大法官先生英語Alan Mansfield Mr. Justice Alan Mansfield 昆士蘭州最高法院高級裁判員
  加拿大 亨利·諾蘭准將英語Henry Grattan Nolan Brigadier Henry Nolan 加拿大陸軍副總檢察長
  中國 向哲濬 向哲濬 上海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
倪征𣋉 倪徵𣋉 重慶地方法院院長
  法國 羅伯特·L·奧內托 Robert L. Oneto 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檢察官
  印度 P·戈溫達·梅農英語Panampilly Govinda Menon P. Govinda Menon 印度最高法院皇家檢察官、法官
  荷蘭 W·G·弗雷德里克·博格霍夫-穆爾德 W.G. Frederick Borgerhoff-Mulder 荷蘭副檢察官
  紐西蘭 羅納德·亨利·奎利亞姆准將 Brigadier Ronald Henry Quilliam 紐西蘭陸軍副官長
  菲律賓 佩德羅·洛佩茲英語Pedro Lopez (legislator) Pedro Lopez 菲律賓副檢察官
  英國 亞瑟·斯特雷特爾·科明斯·卡爾英語Arthur Comyns Carr Arthur Strettell Comyns Carr 英國議員、大律師
  蘇聯 謝爾蓋·戈倫斯基俄語Голунский, Сергей Александрович Сергей Голунский 蘇聯外交部條約和法律司司長
亞歷山大·瓦西里耶夫俄語Васильев, Александр Николаевич (юрист) Александр Васильев 莫斯科檢察官
取代戈倫斯基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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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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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王彥平:〈國際刑事法院常設化之研究〉,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2. ^ 甲級、乙級、丙級為日文當初引介的誤譯。原意是分類,而非分級。見日暮吉延《東京審判》(八旗:臺北,2017)第一章第二節〈甲級與乙丙級之間〉
  3. ^ Brackman, Arnold C.; 梅小侃; 余燕明. 另一个纽伦堡:东京审判未曾述说的故事. 上海市: 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2017. ISBN 978-7-313-16046-1. OCLC 1003909379. 
  4. ^ 戦争犯罪による受刑者の赦免に関する決議. Wikipedia. 2021-10-16 (日語).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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