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案件列表
本條目為國際法院曾發出過判決、諮詢意見、命令或目前仍在審的案件列表。截至2024年4月29日,共有195起案件曾交付國際法院進行審理或諮詢[1],其中有24起案件在審[2]。而截至2020年的數據顯示,國際法院已作出過135個判決,發表過28個諮詢意見[3]。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法院具有兩種職能:
- 依據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爭端解決職能,即處理訴訟案件)
- 對獲得正當授權的聯合國機關和有關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諮詢職能)
審理案件時適用現行的國際條約和公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以及作為輔助資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國具有最高權威的國際法學家的學說[3]。根據規定,只有國家才能成為訴訟案件當事方。法院只有在當事國接受其管轄時才有權審理有關案件,而在管轄權存疑的案件中,應由法院決定其管轄權。迄今為止,國際法院處理過的案件曾涉及陸地邊界、海洋劃界、領土主權、使用武力、違反國際人道法、干涉別國內政、外交關係、人質事件、庇護權、國籍、監護權、通行權、經濟權利等問題[3]。
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是有限的,根據規定只有聯合國成員國才有資格對另一個成員國提出訴訟。但是,某些聯合國機構能夠在法院啟動諮詢程序。目前有權請求法院發表諮詢意見的機構是聯合國的五個主要機關和聯合國系統內15個專門機構。原則上,法院發表的諮詢意見是諮詢性質的,因此對請求該意見的機構不具有約束力。但是,相關機構可以通過法律文書或規章事先規定法院的諮詢意見具有約束力。迄今為止,國際法院發表過的諮詢意見包括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在被占領的巴勒斯坦領土修建隔離牆的法律後果、接納一國為聯合國會員國的權限、執行聯合國職務時所受損害的賠償、西南非洲(與納米比亞)和西撒哈拉的國際地位、國際行政法庭的判決、聯合國某些行動的經費、聯合國總部協定的適用、人權特別報告員的地位、威脅使用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等[3]。
案件列表
編輯案件 | 案件名稱[註 1][4] | 當事國或國際組織 | 接收日期 | 審結日期 | 最終處理[註 2] | 其他國家參與 | 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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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國 | 被告國 | |||||||
1 | 科孚海峽案 | 英國 | 阿爾巴尼亞 | 1947/05/22 | 1949/04/09 | 實體判決 | [5] | |
2 | (科孚海峽案相關) | |||||||
3 | 接納一國為聯合國會員國的條件(《憲章》第四條) | 聯合國大會 | 1947/11/24 | 1948/05/28 | 諮詢意見 | [6] | ||
4 | 執行聯合國職務時所受損害的賠償 | 聯合國大會 | 1948/12/04 | 1949/04/11 | 諮詢意見 | [7] | ||
5 | 漁業案 | 英國 | 挪威 | 1949/09/28 | 1951/12/18 | 實體判決 | [8] | |
6 | 關於在埃及境內對法國國民和被保護人進行保護的案件 | 法國 | 埃及 | 1949/10/13 | 1950/03/29 | 訴訟終止 | [9] | |
7 | 庇護權案 | 哥倫比亞 | 秘魯 | 1949/10/15 | 1950/11/20 | 實體判決 | [10] | |
8 | 與保加利亞、匈牙利和羅馬尼亞的和約的解釋 | 聯合國大會 | 1949/10/31 | 1950/07/18 | 諮詢意見 | [11] | ||
9 | 聯合國大會關於接納一國加入聯合國的權限 | 聯合國大會 | 1949/11/28 | 1950/03/03 | 諮詢意見 | [12] | ||
10 | 西南非洲的國際地位 | 聯合國大會 | 1949/12/27 | 1950/07/11 | 諮詢意見 | [13] | ||
11 | 摩洛哥境內美利堅合眾國國民的權利案 | 法國 | 美國 | 1950/10/28 | 1952/08/27 | 實體判決 | [14] | |
12 | 對《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提出的保留 | 聯合國大會 | 1950/11/20 | 1951/05/28 | 諮詢意見 | [15] | ||
13 | 關於解釋1950年11月20日庇護權案判決的請求 | 哥倫比亞 | 秘魯 | 1950/11/20 | 1950/11/27 | 關於可否受理的裁決 | [16] | |
14 | 阿亞·德拉托雷案 | 哥倫比亞 | 秘魯 | 1950/12/13 | 1951/06/13 | 實體判決 | 古巴參加 | [17] |
15 | 安巴提洛斯案 | 希臘 | 英國 | 1951/04/09 | 1953/05/19 | 實體判決 | [18] | |
16 | 英伊石油公司案 | 英國 | 伊朗王國 | 1951/05/26 | 1952/07/22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9] | |
17 | 明基埃和埃克荷斯群島案 | 法國、 英國共同提交 | 1951/12/05 | 1953/11/17 | 實體判決 | [20] | ||
18 | 諾特博姆案 | 列支敦斯登 | 瓜地馬拉 | 1951/12/17 | 1955/04/06 | 實體判決 | [21] | |
19 | 1943年從羅馬運走的貨幣黃金案 | 義大利 | 法國 / 英國 / 美國 | 1953/05/19 | 1954/06/15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22] | |
20 | 貝魯特電力公司案 | 法國 | 黎巴嫩 | 1953/08/15 | 1954/07/29 | 訴訟駁回 | [23] | |
21 | 聯合國行政法庭的賠償裁決的效力 | 聯合國大會 | 1953/12/21 | 1954/07/13 | 諮詢意見 | [24] | ||
22 | 關於美國飛機及其機組成員在匈牙利所受對待的案件 | 美國 | 匈牙利人民共和國 | 1954/03/03 | 1954/07/12 | 訴訟終止 | [25] | |
23 | 關於美國飛機及其機組成員在匈牙利所受對待的案件 | 美國 | 蘇聯 | 1954/03/03 | 1954/07/12 | 訴訟終止 | [26] | |
24 | 與西南非洲領土的報告和請願書有關的問題的表決程序 | 聯合國大會 | 1954/12/06 | 1955/06/07 | 諮詢意見 | [27] | ||
25 | 1953年3月10日空中事件 | 美國 | 捷克斯洛伐克 | 1955/03/29 | 1956/03/14 | 訴訟終止 | [28] | |
26 | 南極案 | 英國 | 阿根廷 | 1955/05/04 | 1956/03/16 | 訴訟終止 | [29] | |
27 | 南極案 | 英國 | 智利 | 1955/05/04 | 1956/03/16 | 訴訟終止 | [30] | |
28 | 1952年10月7日空中事件 | 美國 | 蘇聯 | 1955/06/02 | 1956/03/14 | 訴訟終止 | [31] | |
29 | 某些挪威公債案 | 法國 | 挪威 | 1955/07/06 | 1957/07/06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32] | |
30 | 國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就針對教科文組織的指控所做的判決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 1955/12/02 | 1956/10/23 | 諮詢意見 | [33] | ||
31 | 西南非洲問題委員會可否舉行請願人聽證會的問題 | 聯合國大會 | 1955/12/19 | 1956/06/01 | 諮詢意見 | [34] | ||
32 | 在印度領土上的通行權案 | 葡萄牙 | 印度 | 1955/12/22 | 1960/04/12 | 實體判決 | [35] | |
33 | 《1902年關於監護嬰兒的公約》的適用案 | 荷蘭 | 瑞典 | 1957/07/10 | 1958/11/28 | 實體判決 | [36] | |
34 | 國際工商業投資公司案 | 瑞士 | 美國 | 1957/10/02 | 1959/03/21 | 關於可否受理的裁決 | [37] | |
35 | 1955年7月27日空中事件 | 以色列 | 保加利亞 | 1957/10/16 | 1959/05/26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38] | |
36 | 1955年7月27日空中事件 | 美國 | 保加利亞 | 1957/10/28 | 1960/05/30 | 訴訟終止 | [39] | |
37 | 1955年7月27日空中事件 | 英國 | 保加利亞 | 1957/11/22 | 1959/08/03 | 訴訟終止 | [40] | |
38 | 某些邊界土地的主權案 | 比利時、 荷蘭共同提交 | 1957/11/27 | 1959/06/20 | 實體判決 | [41] | ||
39 | 1906年12月23日西班牙國王做出的仲裁裁決案 | 洪都拉斯 | 尼加拉瓜 | 1958/07/01 | 1960/11/18 | 實體判決 | [42] | |
40 | 1954年9月4日空中事件 | 美國 | 蘇聯 | 1958/08/22 | 1958/12/09 | 訴訟終止 | [43] | |
41 | 巴塞羅那電車、電燈及電力有限公司案 | 比利時 | 西班牙國 | 1958/09/23 | 1961/04/10 | 訴訟終止 | [44] | |
42 | 貝魯特港口碼頭倉庫公司與東方廣播公司案 | 法國 | 黎巴嫩 | 1959/02/13 | 1960/08/31 | 訴訟終止 | [45] | |
43 | 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的組成 | 國際海事組織 | 1959/03/25 | 1960/06/08 | 諮詢意見 | [46] | ||
44 | 1954年11月7日空中事件 | 美國 | 蘇聯 | 1957/07/08 | 1959/10/07 | 訴訟終止 | [47] | |
45 | 柏威夏寺案 | 柬埔寨王國 | 泰國 | 1959/10/06 | 1962/06/15 | 實體判決 | [48] | |
46 | 西南非洲案 | 埃塞俄比亞 | 南非 | 1960/11/04 | 1966/07/18 | 實體判決 | [49] | |
47 | 西南非洲案 | 利比里亞 | 南非 | 1960/11/04 | 1966/07/18 | 實體判決 | [50] | |
48 | 北喀麥隆案 | 喀麥隆 | 英國 | 1961/05/30 | 1963/12/02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51] | |
49 | 聯合國的某些經費問題(《憲章》第十七條第二款) | 聯合國大會 | 1961/12/21 | 1962/07/20 | 諮詢意見 | [52] | ||
50 | 巴塞羅那電車、電燈及電力有限公司案(第二階段) | 比利時 | 西班牙國 | 1962/06/19 | 1970/02/05 | 實體判決 | [53] | |
51 | 北海大陸架案 | 西德、 丹麥共同提交 | 1967/02/20 | 1969/02/20 | 實體判決 | [54] | ||
52 | 北海大陸架案 | 西德、 荷蘭共同提交 | 1967/02/20 | 1969/02/20 | 實體判決 | [55] | ||
53 | 南非不顧安全理事會第276(1970)號決議繼續留駐納米比亞(西南非洲)對各國的法律後果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1970/08/05 | 1971/06/21 | 諮詢意見 | [56] | ||
54 | 對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管轄權的上訴案 | 印度 | 巴基斯坦 | 1971/08/30 | 1972/08/18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57] | |
55 | 漁業管轄權案 | 英國 | 冰島 | 1972/06/05 | 1974/07/25 | 實體判決 | [58] | |
56 | 漁業管轄權案 | 西德 | 冰島 | 1972/04/14 | 1974/07/25 | 實體判決 | [59] | |
57 | 申請覆核聯合國行政法庭第158號判決 | 聯合國行政法庭 | 1972/07/03 | 1973/07/12 | 諮詢意見 | [60] | ||
58 | 核試驗案 | 澳大利亞 | 法國 | 1973/05/09 | 1974/12/20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61] | |
59 | 核試驗案 | 新西蘭 | 法國 | 1973/05/09 | 1974/12/20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62] | |
60 | 巴基斯坦俘虜案 | 巴基斯坦 | 印度 | 1973/05/11 | 1973/12/15 | 訴訟終止 | [63] | |
61 | 關於西撒哈拉的諮詢意見 | 聯合國大會 | 1974/12/21 | 1975/10/16 | 諮詢意見 | [64] | ||
62 | 愛琴海大陸架案 | 希臘 | 土耳其 | 1976/08/10 | 1978/12/19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65] | |
63 | 大陸架案 | 突尼西亞、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共同提交 | 1978/12/01 | 1982/02/24 | 實體判決 | [66] | ||
64 | 在德黑蘭的美國外交和領事人員案 | 美國 | 伊朗 | 1979/11/29 | 1980/05/24 | 實體判決 | [67] | |
65 | 世界衛生組織同埃及之間1951年3月25日協定的解釋 | 世界衛生組織 | 1980/05/28 | 1980/12/20 | 諮詢意見 | [68] | ||
66 | 申請覆核聯合國行政法庭第273號判決 | 聯合國行政法庭 | 1981/07/28 | 1982/07/20 | 諮詢意見 | [69] | ||
67 | 緬因灣區域海洋邊界劃界案 | 加拿大、 美國共同提交 | 1981/11/25 | 1984/10/12 | 實體判決 | [70] | ||
68 | 大陸架案 |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馬爾他共同提交 | 1982/07/26 | 1985/06/03 | 實體判決 | [71] | ||
69 | 邊界爭端案 | 布吉納法索、 馬里共同提交 | 1983/10/14 | 1986/12/22 | 實體判決 | [72] | ||
70 | 尼加拉瓜境內和針對尼加拉瓜的軍事和準軍事活動案 | 尼加拉瓜 | 美國 | 1984/04/09 | 1986/06/27 | 實體判決 | [73] | |
71 | 申請覆核和解釋1982年2月24日對大陸架(突尼斯/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案所作判決 | 突尼西亞 |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 1984/07/27 | 1985/12/10 | 訴訟駁回 | [74] | |
72 | 申請覆核聯合國行政法庭第333號判決 | 聯合國行政法庭 | 1984/09/10 | 1987/05/27 | 諮詢意見 | [75] | ||
73 | 邊界和跨邊界武裝行動案 | 尼加拉瓜 | 哥斯達黎加 | 1986/07/28 | 1987/08/19 | 訴訟終止 | [76] | |
74 | 邊界和跨邊界武裝行動案 | 尼加拉瓜 | 洪都拉斯 | 1986/07/28 | 1988/12/20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77] | |
75 | 陸地、島嶼和海上邊界爭端案 | 薩爾瓦多、 洪都拉斯共同提交 | 1986/12/11 | 1992/09/11 | 實體判決 | 尼加拉瓜參加 | [78] | |
76 | 西西里電子公司(西電公司)案 | 美國 | 義大利 | 1987/02/06 | 1989/07/20 | 實體判決 | [79] | |
77 | 1947年6月26日《聯合國總部協定》第21節規定的仲裁義務的適用性 | 聯合國大會 | 1988/03/07 | 1988/04/26 | 諮詢意見 | [80] | ||
78 | 格陵蘭和揚馬延之間區域海洋劃界案 | 丹麥 | 挪威 | 1988/08/16 | 1993/06/14 | 實體判決 | [81] | |
79 | 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 | 伊朗 | 美國 | 1989/05/17 | 1996/02/22 | 訴訟終止 | [82] | |
80 | 瑙魯境內的一些磷酸鹽地案 | 瑙魯 | 澳大利亞 | 1989/05/19 | 1993/09/13 | 訴訟終止 | [83] | |
81 | 《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第六條第22節的適用性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 1989/06/13 | 1989/12/15 | 諮詢意見 | [84] | ||
82 | 1989年7月31日仲裁裁決案 | 幾內亞比紹 | 塞內加爾 | 1989/08/23 | 1991/11/12 | 實體判決 | [85] | |
83 | 領土爭端案 |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乍得共同提交 | 1990/08/31 | 1994/02/03 | 實體判決 | [86] | ||
84 | 東帝汶案 | 葡萄牙 | 澳大利亞 | 1991/02/22 | 1995/06/30 | 關於可否受理的裁決 | [87] | |
85 | 幾內亞比紹和塞內加爾間海洋劃界案 | 幾內亞比紹 | 塞內加爾 | 1991/03/12 | 1995/11/08 | 訴訟終止 | [88] | |
86 | 大貝爾特海峽通行權案 | 芬蘭 | 丹麥 | 1991/05/17 | 1992/09/10 | 訴訟終止 | [89] | |
87 | 卡塔爾和巴林間海洋劃界和領土問題案 | 卡達 | 巴林 | 1991/07/08 | 2001/03/16 | 實體判決 | [90] | |
88 | 洛克比空中事件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 |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 英國 | 1992/03/03 | 2003/09/10 | 訴訟終止 | [91] | |
89 | 洛克比空中事件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 |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 美國 | 1992/03/03 | 2003/09/10 | 訴訟終止 | [92] | |
90 | 石油平台案 | 伊朗 | 美國 | 1992/11/02 | 2003/11/06 | 實體判決 | [93] | |
91 |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適用 | 波赫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1993/03/20 | 2007/02/26 | 實體判決 | [94] | |
92 | 加布奇科沃-大毛羅斯項目案 | 匈牙利、 斯洛伐克共同提交 | 1993/07/02 | - | 正在審理[2] | [95] | ||
93 | 一國在武裝衝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 世界衛生組織 | 1993/09/03 | 1996/07/08 | 諮詢意見 | [96] | ||
94 | 喀麥隆和尼日利亞間陸地和海洋邊界案 | 喀麥隆 | 奈及利亞 | 1996/03/29 | 2002/10/10 | 實體判決 | 赤道幾內亞參加 | [97] |
95 | 以核武器進行威脅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 聯合國大會 | 1995/01/06 | 1996/07/08 | 諮詢意見 | [98] | ||
96 | 漁業管轄權案 | 西班牙 | 加拿大 | 1995/03/28 | 1998/12/04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99] | |
97 | 請求根據1974年12月20日法院關於核試驗(新西蘭訴法國)案的判決書第63段審查局勢的請求 | 新西蘭 | 法國 | 1995/08/21 | 1995/09/22 | 訴訟駁回 | [100] | |
98 | 卡西基里/塞杜杜島案 | 博茨瓦納、 納米比亞共同提交 | 1996/05/29 | 1999/12/13 | 實體判決 | [101] | ||
99 |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案 | 巴拉圭 | 美國 | 1998/04/03 | 1998/11/10 | 訴訟終止 | [102] | |
100 | 關於人權委員會特別報告員訴訟豁免權的分歧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 1998/08/10 | 1999/04/29 | 諮詢意見 | [103] | ||
101 | 請求解釋1998年6月11日對喀麥隆和尼日利亞間陸地和海洋疆界案(喀麥隆訴尼日利亞)的初步反對意見 | 奈及利亞 | 喀麥隆 | 1998/10/28 | 1999/03/25 | 實體判決 | [104] | |
102 | 關於利吉丹島和西巴丹島的主權歸屬案 | 印度尼西亞、 馬來西亞共同提交 | 1998/11/02 | 2002/12/17 | 實體判決 | [105] | ||
103 | 艾哈邁杜·薩迪奧·迪亞洛案 | 幾內亞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1998/12/28 | 2012/06/19 | 實體判決 | [106] | |
104 | 拉格朗案 | 德國 | 美國 | 1999/03/02 | 2001/06/27 | 實體判決 | [107] | |
105 | 關於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比利時 | 1999/04/29 | 2004/12/15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08] | |
106 | 關於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加拿大 | 1999/04/29 | 2004/12/15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09] | |
107 | 關於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法國 | 1999/04/29 | 2004/12/15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10] | |
108 | 關於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德國 | 1999/04/29 | 2004/12/15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11] | |
109 | 關於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義大利 | 1999/04/29 | 2004/12/15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12] | |
110 | 關於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荷蘭 | 1999/04/29 | 2004/12/15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13] | |
111 | 關於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葡萄牙 | 1999/04/29 | 2004/12/15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14] | |
112 | 關於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 | 西班牙 | 1999/04/29 | 1999/06/02 | 訴訟終止 | [115] | |
113 | 關於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英國 | 1999/04/29 | 2004/12/15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16] | |
114 | 關於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 | 美國 | 1999/04/29 | 1999/06/02 | 訴訟終止 | [117] | |
115 | 在剛果領土上的武裝活動案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蒲隆地 | 1999/06/23 | 2001/01/30 | 訴訟終止 | [118] | |
116 | 在剛果領土上的武裝活動案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烏干達 | 1999/06/23 | 2022/02/09 | 實體判決 | [119] | |
117 | 在剛果領土上的武裝活動案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盧旺達 | 1999/06/23 | 2001/01/30 | 訴訟終止 | [120] | |
118 |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適用案 | 克羅地亞 | 塞爾維亞 | 1999/07/02 | 2015/02/03 | 實體判決 | [121] | |
119 | 1999年8月10日空中事件 | 巴基斯坦 | 印度 | 1999/09/21 | 2000/06/21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22] | |
120 |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領土和海洋爭端案 | 尼加拉瓜 | 洪都拉斯 | 1999/12/08 | 2007/10/08 | 實體判決 | [123] | |
121 | 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案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比利時 | 2000/10/17 | 2002/02/14 | 實體判決 | [124] | |
122 | 申請覆核1996年7月11日對《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適用案(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訴南斯拉夫)的初步反對意見 | 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 | 波赫 | 2001/04/24 | 2003/02/03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25] | |
123 | 有關某些財產案 | 列支敦斯登 | 德國 | 2001/06/01 | 2005/02/10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26] | |
124 | 領土爭端和海洋劃界案 | 尼加拉瓜 | 哥倫比亞 | 2001/12/06 | 2012/11/19 | 實體判決 | [127] | |
125 | 邊境爭端案 | 貝南、 尼日爾共同提交 | 2002/04/11 | 2005/07/12 | 實體判決 | [128] | ||
126 | 在剛果境內的武裝活動案(新請求書:2002年)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盧旺達 | 2002/05/28 | 2006/02/03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29] | |
127 | 申請覆核1992年9月11日對陸地、島嶼和海洋邊界爭端案(薩爾瓦多訴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參加)所作判決 | 薩爾瓦多 | 洪都拉斯 | 2002/09/10 | 2003/12/18 | 關於可否受理的裁決 | [130] | |
128 | 阿韋納和其他墨西哥國民案 | 墨西哥 | 美國 | 2003/01/09 | 2004/03/31 | 實體判決 | [131] | |
129 | 法國國內的若干刑事訴訟程序案 | 剛果共和國 | 法國 | 2003/04/11 | 2010/11/16 | 訴訟終止 | [132] | |
130 | 白礁島、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權歸屬 | 馬來西亞、 新加坡共同提交 | 2003/07/24 | 2008/05/23 | 實體判決 | [133] | ||
131 | 在被占領巴勒斯坦領土上修建離牆的法律後果 | 聯合國大會 | 2003/12/10 | 2004/07/07 | 諮詢意見 | [134] | ||
132 | 黑海海洋劃界案 | 羅馬尼亞 | 烏克蘭 | 2004/09/16 | 2009/02/03 | 實體判決 | [135] | |
133 | 航行權利和相關權利爭端案 | 哥斯達黎加 | 尼加拉瓜 | 2005/09/29 | 2009/07/13 | 實體判決 | [136] | |
134 | 有關駐聯合國外交使節在東道國的地位案 | 多米尼克 | 瑞士 | 2006/04/26 | 2006/06/09 | 訴訟終止 | [137] | |
135 | 烏拉圭河紙漿廠案 | 阿根廷 | 烏拉圭 | 2006/05/04 | 2010/04/20 | 實體判決 | [138] | |
136 | 刑事事項互助的若干問題案 | 吉布提 | 法國 | 2006/08/09 | 2008/06/04 | 實體判決 | [139] | |
137 | 海洋爭端案 | 秘魯 | 智利 | 2008/01/16 | 2014/01/27 | 實體判決 | [140] | |
138 | 航空噴灑除草劑案 | 厄瓜多爾 | 哥倫比亞 | 2008/03/31 | 2013/09/13 | 訴訟終止 | [141] | |
139 | 請求解釋2004年3月31日對阿韋納和其他墨西哥國民(墨西哥訴美利堅合眾國)案所作判決 | 墨西哥 | 美國 | 2008/06/05 | 2009/01/19 | 實體判決 | [142] | |
140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適用問題 | 喬治亞 | 俄羅斯 | 2008/08/12 | 2011/04/01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43] | |
141 | 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問題 | 聯合國大會 | 2008/10/10 | 2010/07/22 | 諮詢意見 | [144] | ||
142 | 1995年9月13日《臨時協議》的適用 | 北馬其頓 | 希臘 | 2008/11/17 | 2011/12/05 | 實體判決 | [145] | |
143 | 國家的管轄豁免案 | 德國 | 義大利 | 2008/12/23 | 2012/02/03 | 實體判決 | 希臘參加 | [146] |
144 | 與起訴或引渡義務有關的問題 | 比利時 | 塞內加爾 | 2009/02/19 | 2012/07/20 | 實體判決 | [147] | |
145 | 民事和商事管轄權和判決的執行 | 比利時 | 瑞士 | 2009/12/21 | 2011/04/05 | 訴訟終止 | [148] | |
146 | 國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就針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案的指控作出的第2867號判決 |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 | 2010/04/26 | 2012/02/01 | 諮詢意見 | [149] | ||
147 | 關於外交關係的若干問題案 | 洪都拉斯 | 巴西 | 2009/10/28 | 2010/05/12 | 訴訟終止 | [150] | |
148 | 南極捕鯨案 | 澳大利亞 | 日本 | 2010/05/31 | 2014/03/31 | 實體判決 | 新西蘭參加 | [151] |
149 | 邊界爭端案 | 布吉納法索、 尼日爾共同提交 | 2010/07/21 | 2013/04/16 | 實體判決 | [152] | ||
150 | 尼加拉瓜在邊界地區開展的某些活動案 | 哥斯達黎加 | 尼加拉瓜 | 2010/11/18 | 2015/12/16 | 實體判決 | [153] | |
151 | 請求解釋1962年6月15日對柏威夏寺(柬埔寨訴泰國)案所作判決 | 柬埔寨 | 泰國 | 2011/04/28 | 2013/11/11 | 實體判決 | [154] | |
152 | 哥斯達黎加沿聖胡安河修建道路案 | 尼加拉瓜 | 哥斯達黎加 | 2011/12/22 | 2013/04/17 | 實體判決 | [155] | |
153 | 出入太平洋的協談義務案 | 玻利維亞 | 智利 | 2013/04/24 | 2018/10/01 | 實體判決 | [156] | |
154 | 尼加拉瓜與哥倫比亞在尼加拉瓜海岸200海里以外劃分大陸架的問題 | 尼加拉瓜 | 哥倫比亞 | 2013/09/16 | 2023/07/13 | 實體判決 | [157] | |
155 | 加勒比海主權權利和海洋空間受侵犯的指控 | 尼加拉瓜 | 哥倫比亞 | 2013/11/27 | 2022/04/21 | 實體判決 | [158] | |
156 | 收繳和扣押某些文件和數據的問題案 | 東帝汶 | 澳大利亞 | 2013/12/17 | 2015/06/11 | 訴訟終止 | [159] | |
157 | 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洋劃界案 | 哥斯達黎加 | 尼加拉瓜 | 2014/02/25 | 2018/02/02 | 實體判決 | [160] | |
158 | 關於就停止核軍備競賽和實行核裁軍進行談判的義務案 | 馬紹爾群島 | 印度 | 2014/04/24 | 2016/10/05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61] | |
159 | 關於就停止核軍備競賽和實行核裁軍進行談判的義務案 | 馬紹爾群島 | 巴基斯坦 | 2014/04/24 | 2016/10/05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62] | |
160 | 關於就停止核軍備競賽和實行核裁軍進行談判的義務案 | 馬紹爾群島 | 英國 | 2014/04/24 | 2016/10/05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63] | |
161 | 印度洋海洋劃界案 | 索馬利亞 | 肯尼亞 | 2014/08/28 | 2021/10/12 | 實體判決 | [164] | |
162 | 關於錫拉拉河水域地位和使用問題的爭端案 | 智利 | 玻利維亞 | 2016/06/06 | 2022/12/01 | 實體判決 | [165] | |
163 | 豁免和刑事訴訟案 | 赤道幾內亞 | 法國 | 2016/06/13 | 2020/12/11 | 實體判決 | [166] | |
164 | 某些伊朗資產案 | 伊朗 | 美國 | 2016/06/14 | - | 正在審理[2] | [167] | |
165 | 波蒂略島北部的陸地邊界案 | 哥斯達黎加 | 尼加拉瓜 | 2017/01/16 | 2018/02/02 | 實體判決 | [168] | |
166 |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適用案 | 烏克蘭 | 俄羅斯 | 2017/01/16 | 2024/01/31 | 實體判決 | [169] | |
167 | 申請覆核2008年5月23日對白礁島、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權歸屬(馬來西亞/新加坡)案所作判決 | 馬來西亞 | 新加坡 | 2017/02/03 | 2018/05/29 | 訴訟終止 | [170] | |
168 | 賈達夫案 | 印度 | 巴基斯坦 | 2017/05/15 | 2019/07/17 | 實體判決 | [171] | |
169 | 1965年查戈斯群島從毛里求斯分裂的法律後果 | 聯合國大會 | 2017/06/29 | 2019/02/25 | 諮詢意見 | [172] | ||
170 | 請求解釋2008年5月23日對白礁島、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權歸屬(馬來西亞/新加坡)案所作判決 | 馬來西亞 | 新加坡 | 2017/06/30 | 2018/05/29 | 訴訟終止 | [173] | |
171 | 1899年10月3日仲裁裁決案 | 圭亞那 | 委內瑞拉 | 2018/03/29 | - | 正在審理[2] | [174] | |
172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適用案 | 卡達 | 阿聯酋 | 2018/06/11 | 2021/02/04 | 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175] | |
173 | 關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管轄權的上訴案 | 巴林 / 埃及 / 沙烏地阿拉伯 / 阿聯酋 | 卡達 | 2018/07/04 | 2020/07/20 | 實體判決 | [176] | |
174 | 關於1944年《國際航空過境協定》第二條第二節規定的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管轄權的上訴案 | 巴林 / 埃及 / 阿聯酋 | 卡達 | 2018/07/04 | 2020/07/20 | 實體判決 | [177] | |
175 | 關於違反《1955年友好、經濟關係和領事權利條約》的指控 | 伊朗 | 美國 | 2018/07/16 | - | 正在審理[2] | [178] | |
176 | 美國使館遷移至耶路撒冷案 | 巴勒斯坦 | 美國 | 2018/09/28 | - | 正在審理[2] | [179] | |
177 | 危地馬拉的領土、島嶼和海域主張案 | 瓜地馬拉、 伯利茲共同提交 | 2019/06/07 | - | 正在審理[2] | [180] | ||
178 |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適用案 | 岡比亞 | 緬甸 | 2019/11/11 | - | 正在審理[2] | [181] | |
179 | 陸地和海洋劃界以及對島嶼的主權 | 加彭、 赤道幾內亞共同提交 | 2021/03/05 | - | 正在審理[2] | [182] | ||
180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適用案 | 亞美尼亞 | 亞塞拜然 | 2021/09/16 | - | 正在審理[2] | [183] | |
181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適用案 | 亞塞拜然 | 亞美尼亞 | 2021/09/23 | - | 正在審理[2] | [184] | |
182 | 根據《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提出的種族滅絕指控案 | 烏克蘭 | 俄羅斯 | 2022/02/27 | - | 正在審理[2] | [185] | |
183 | 國家的管轄豁免及國有財產限制措施問題 | 德國 | 義大利 | 2022/04/29 | - | 正在審理[2] | [186] | |
184 | 關於返還刑事訴訟中被沒收財產的請求 | 赤道幾內亞 | 法國 | 2022/09/29 | - | 正在審理[2] | [187] | |
185 | 薩波蒂約礁的主權案 | 伯利茲 | 洪都拉斯 | 2022/11/16 | - | 正在審理[2] | [188] | |
186 | 以色列在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上的政策和做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 聯合國大會 | 2023/01/19 | - | 正在審理[2] | [189] | ||
187 | 各國在氣候變化方面的義務 | 聯合國大會 | 2023/04/12 | - | 正在審理[2] | [190] | ||
188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適用案 | 加拿大 / 荷蘭 | 敘利亞 | 2023/06/08 | - | 正在審理[2] | [191] | |
189 | 關於侵犯國家豁免權的指控 | 伊朗 | 加拿大 | 2023/06/27 | - | 正在審理[2] | [192] | |
190 | 2020年1月8日空中事件 | 加拿大 / 英國 / 瑞典 / 烏克蘭 | 伊朗 | 2023/07/04 | - | 正在審理[2] | [193] | |
191 | 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公約規定的罷工權 | 國際勞工組織 | 2023/11/10 | - | 正在審理[2] | [194] | ||
192 |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在加沙地帶的適用案 | 南非 | 以色列 | 2023/12/29 | - | 正在審理[2] | [195] | |
193 | 關於違反有關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某些國際義務的指控 | 尼加拉瓜 | 德國 | 2024/03/01 | - | 正在審理[2] | [196] | |
194 | 墨西哥駐基多大使館 | 墨西哥 | 厄瓜多爾 | 2024/04/11 | - | 正在審理[2] | [197] | |
195 | 厄瓜多爾於2024年4月29日對墨西哥提起的訴訟 | 厄瓜多爾 | 墨西哥 | 2024/04/29 | - | 正在審理[2] | [198] |
各案件內容
編輯訴訟案件
編輯案件 | 案件名稱 | 當事國或國際組織 | 案情提要 | 投票結果 | 多數意見或處理結果 | 資料 | |
---|---|---|---|---|---|---|---|
原告國 | 被告國 | ||||||
1 | 科孚海峽案 | 英國 | 阿爾巴尼亞 | 1946年10月22日,兩艘英國驅逐艦在科孚海峽的阿爾巴尼亞領水觸水雷遭到損壞,艦上人員嚴重傷亡。英國政府認為阿爾巴尼亞政府對此負有責任,在與地拉那進行了外交通信後,將事情提交安全理事會處理。安理會於1947年4月9日通過決議建議兩國政府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據此,兩當事方簽訂了一個特別協定,請求國際法院對以下兩個問題作出判決: |
|
|
[199] |
2 | (科孚海峽案相關) | ||||||
5 | 漁業案 | 英國 | 挪威 | 挪威政府1935年7月12日的一項法令在該國北部的北極圈以北劃定了捕魚權為其本國國民保留的區域,禁止外國人捕魚。這導致1948年和1949年,大量英國拖網漁船被挪威政府扣押和沒收。英國請求國際法院說明這樣劃界是否違反國際法。英國堅決主張計算領水帶的基線必須是低潮線,且直基線必須有一個最長的限度,如海灣的封口線應符合10海里規則。 |
|
|
[199] |
6 | 關於在埃及境內對法國國民和被保護人進行保護的案件 | 法國 | 埃及 | 埃及政府對其境內的法國僑民或被保護人採取了一些針對財產或人身的措施,導致法國援引1935年《蒙特勒公約》對埃及提起訴訟。 | 由於埃及政府停止了有關措施,法國決定撤訴,埃及亦無異議。 | [9] | |
7 | 庇護權案 | 哥倫比亞 | 秘魯 | 1949年1月3日,哥倫比亞駐秘魯利馬的大使給予秘魯政黨美洲人民革命聯盟的黨首維克多·勞爾·阿亞·德·拉·托雷庇護。但阿亞·德·拉·托雷涉嫌在1948年10月3日煽動和指揮了一場武裝叛亂,叛亂在當天就被鎮壓,其後秘魯政府一直試圖在搜尋阿亞·德·拉·托雷但未成功。在給予該避難者庇護後,哥倫比亞大使要求發給一個安全通行證使被稱為政治犯的阿亞·德·拉·托雷離開該國,但秘魯認為阿亞·德·拉·托雷犯了普通罪行,無權獲得庇護,拒絕發給通行證。由於不能達成協議,兩國政府將與它們爭端有關的若干問題提交國際法院,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前兩項為哥倫比亞政府訴訟主張,後一項為秘魯政府反訴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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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11 | 摩洛哥境內美利堅合眾國國民的權利案 | 法國 | 美國 | 法國針對在法屬摩洛哥境內的以下問題對美國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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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13 | 關於解釋1950年11月20日庇護權案判決的請求 | 哥倫比亞 | 秘魯 | 哥倫比亞政府請求國際法院回答三個問題,以確定國際法院在1950年11月20日就庇護權案(即案7)所做判決是否被解釋為具有以下的意義: | 12:1 | 該請求是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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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14 | 阿亞·德拉托雷案 | 哥倫比亞 | 秘魯 | 國際法院在1950年11月20日就庇護權案(即案7)所做判決宣布後,秘魯要求哥倫比亞執行判決,並要求哥倫比亞終止不恰當給予的保護,交出該避難者。哥倫比亞答覆說交出該避難者是對上述判決的蔑視,也違反《哈瓦那公約》。因此哥倫比亞提起訴訟:
古巴政府申請參加此訴訟,儘管遭到秘魯反對,仍然被國際法院批准。因為古巴政府代表表示參加訴訟是基於必須對《哈瓦那公約》中的一個新問題做解釋這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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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15 | 安巴提洛斯案 | 希臘 | 英國 | 希臘船主安巴提洛斯在1919年曾與英國運輸部代表的英國政府訂立了一個購買9艘在建輪船的合同,但其後因遭到英國法院對其不利的判決而遭受重大損失。希臘政府收到他的請求書後,請求國際法院宣布安巴提洛斯對英國政府提出的索賠要求應按照根據1886年《英希條約》及其議定書以及1926年訂立的《英希協議》提交仲裁。英國方面堅持認為國際法院缺乏對該問題做決定的管轄權,但國際法院認定有管轄權決定英國是否有義務將關於安巴提洛斯的索賠要求的有效性的爭端提交仲裁。 | 10:4 | 英國有義務按照1926年《英希聲明》把安巴提洛斯的索賠要求根據1886年條約是否有效的爭端提交仲裁。 | [199] |
16 | 英伊石油公司案 | 英國 | 伊朗王國 |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和英伊石油公司簽訂過一項協議,但在1951年3月起,伊朗通過了一些法律,宣布在伊朗對石油工業實行國有化的方針並規定了執行這一方針的程序,這造成了伊朗和該公司之間的爭端。英國接過該公司提出的主張,憑藉外交保護權在國際法院提起訴訟,於是伊朗對法院的管轄權表示反對。 | 9:5 | 無管轄權:注意到伊朗依照《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所做的接受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國際法院只在爭端與伊朗接受的條約或公約的適用有關時才有管轄權。而伊朗堅持認為,根據該文本的實際措詞,管轄權限於在該聲明之後簽訂的條約。 | [199] |
17 | 明基埃和埃克荷斯群島案 | 法國、 英國共同提交 | 當事雙方依據1950年12月19日簽訂的特別協定提交至國際法院,以確定當事雙方中哪一個就這些群島的所有權提出了比較令人信服的證據。爭議中的埃克荷斯群島和明基埃群島位於英吉利海峽的澤西島和法國本土之間,其中埃克荷斯群島離澤西島3.9海里,法國大陸6.6海里;明基埃群島離澤西島9.8海里,法國大陸16.2海里,法國肖西群島8海里。 | 13:0 | 在兩群小島和礁石可被占用的範圍之內,這些小島和礁石的主權屬於英國。 | [199] | |
18 | 諾特博姆案 | 列支敦斯登 | 瓜地馬拉 | 弗雷德里希·諾特博姆出生於德國漢堡,在1905年時去危地馬拉並在那裡經商,之後便定居在該國。他有一個兄弟從1931年起就住在列支敦士登,諾特博姆曾拜訪過他幾次。1939年3月諾特博姆再次離開危地馬拉到歐洲,後在同年10月依靠捐款取得毛倫區公民身份後加入列支敦士登國籍。領取列支敦士登護照後,他在1940年初返回危地馬拉。後因德國與危地馬拉成為交戰國,1943年時諾特博姆因戰時措施被迫放棄財產並離開危地馬拉。後來諾特博姆在1946年試圖再次進入危地馬拉時被拒絕入境。
|
11:3 | 諾特博姆的入籍不是建立在與列支敦士登的任何實際的先前的聯繫之上的,它也絕不會改變在極其迅速的情況下被授予國籍的人的生活方式,諾特博姆要求入籍主要不是為了使他事實上是列支敦士登人的一員的身份獲得法律上的承認,而是要使他以中立國國民的身份取代其交戰國國民的身份,唯一的目的是進入列支敦士登的保護範圍之內。由於這些原因,國際法院認為列支敦士登的要求不能被接受。 | [199] |
19 | 1943年從羅馬運走的貨幣黃金案 | 義大利 | 法國 / 英國 / 美國 | 1943年,一批貨幣黃金被德國人從羅馬運走,後在德國被發現,但對於其中有一些原屬於阿爾巴尼亞的黃金的歸屬問題,意大利與英國發生了爭執。
意大利政府依據美英法三國政府於1951年4月25日在華盛頓簽署的聲明,將這兩個問題提交給國際法院處理。但在提交請求書之後,意大利對法院的管轄權感到有些疑問,因此請求法院作為一個先決問題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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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20 | 貝魯特電力公司案 | 法國 | 黎巴嫩 | 法國運營的貝魯特電力公司認為黎巴嫩政府採取的某些措施違背了黎巴嫩政府在1948年與法國達成的協議中作出的承諾,因此法國政府起訴至國際法院。 | 由於黎巴嫩政府和該公司達成了解決協議,該案撤銷。 | [23] | |
22 | 關於美國飛機及其機組成員在匈牙利所受對待的案件 | 美國 | 匈牙利人民共和國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美國與東方集團之間發生的航空糾紛。美國未確認這些國家是否接受管轄權,而是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1款「法院之管轄包括各當事國提交之一切案件」,聲稱國際法院有管轄權。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被告國政府表示無法服從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 [25] | |
23 | 美國 | 蘇聯 | [26] | ||||
25 | 1953年3月10日空中事件 | 美國 | 捷克斯洛伐克 | [28] | |||
26 | 南極案 | 英國 | 阿根廷 | 英國就南極洲某些土地和島嶼的主權爭端,向國際法院起訴阿根廷與智利。英國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1款「法院之管轄包括各當事國提交之一切案件」,聲稱國際法院有管轄權。 | 阿根廷告知法院,拒絕接受與此案相關的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 [29] | |
27 | 英國 | 智利 | 智利告知法院,拒絕接受與此案相關的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 [30] | |||
28 | 1952年10月7日空中事件 | 美國 | 蘇聯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美國與東方集團之間發生的航空糾紛。美國未確認這些國家是否接受管轄權,而是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1款「法院之管轄包括各當事國提交之一切案件」,聲稱國際法院有管轄權。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被告國政府表示無法服從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 [31] | |
29 | 某些挪威公債案 | 法國 | 挪威 | 法國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以及法國和挪威發表的接受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請求國際法院裁決挪威王國、挪威王國抵押銀行以及小農及工人住房銀行在1885年至1905年之間在法國和其他國家市場發行的某些債券,是以黃金規定借方的義務,而且借方只能用支付息票和償還債券的黃金價值的方法來清償債務。該案件主要爭議如下: | 12:3 | 法院不具有對此爭端作出判決的管轄權:挪威在接受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中有保留條項「本聲明不適用於與按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的理解基本上屬於國內管轄的問題有關的爭議」,排除了國際法院對法國政府提交的請求書向它提交的爭端的管轄權。 | [199] |
32 | 在印度領土上的通行權案 | 葡萄牙 | 印度 | 1954年7月,印度政府阻止葡萄牙在印度半島的領土中被印度領土包圍的兩個飛地,即達德拉和納加爾-哈維利之間,以及它們與達曼沿海區之間的交通往來,導致葡萄牙被置於無法對這些飛地行使主權的境地,因此葡萄牙政府對印度政府提起訴訟。印度針對葡萄牙政府的主張共提出6項反對意見,其中4項在第一階段被駁回,剩餘的2條意見被採納併入實質問題討論。而葡萄牙方面主要有3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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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33 | 《1902年關於監護嬰兒的公約》的適用案 | 荷蘭 | 瑞典 | 1954年4月26日,瑞典政府將一名在瑞典居住的荷蘭籍喪母未成年人瑪麗·伊麗莎白·博爾置於保護性撫養制度之下。1954年6月2日,荷蘭阿姆斯特丹州法院依據荷蘭法為瑪麗建立了監護,其後瑪麗的父親在瑞典起訴要求終止保護性撫養但被政府駁回。之後,瑪麗的父親被荷蘭法院解除了監護權,指定了一名女監護人代替他,而瑞典方面則撤銷了瑪麗父親的監護登記,但仍保留依據監護法指定的教父,並且瑞典最高法院最終也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保護性撫養措施。因此,荷蘭請求國際法院宣布瑞典的這一保護性撫養措施與根據該項公約對瑞典有約束力的義務不符,請法院判決該措施無效,命令終止這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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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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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34 | 國際工商業投資公司案 | 瑞士 | 美國 | 1942年,美國根據《與敵方貿易法》的規定處置了通用苯胺和膠片公司幾乎所有的股份。美方認為該公司雖名義上是由瑞士的巴塞爾化工公司控制,事實上的幕後老闆卻是德國法本公司。但瑞士政府稱巴塞爾化工公司與法本公司的關係已於1940年斷絕,改名為國際工商業投資公司後,其資產中最大的項目就是美國通用公司。1945年,瑞士已經根據與美英法三國之間的一項臨時協定凍結了住在德國的德國人的財產,而瑞士賠償辦事處在當時也已經調查過國際工商業投資公司的投資關係,確認過它的資產不需要被凍結。然而美國仍然認為該公司與法本公司有關,因此瑞士政府暫時凍結了國際工商業投資公司的資產。
1946年,盟國和瑞士在華盛頓締結的協定確認美國將解凍瑞士在美國的資產。1948年,瑞士覆審局取消了對國際工商業投資公司在瑞士境內的資產凍結,並照會華盛頓,要求美國將已在美國境內處置的財產歸還國際工商業投資公司,然而美方在7月26日拒絕了這項要求,認為瑞士覆審局的決定不影響在美國境內已處置的財產。同年國際工商業投資公司依據《與敵方貿易法》的規定在美國提起訴訟,但直到1957年都進展甚微。瑞士在1956年8月9日的一項照會中提議與美國進行仲裁,但被美國在1957年1月11日的照會中拒絕,且同時附有一份國際工商業投資公司已經敗訴的備忘錄。據此,瑞士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包含一主要意見與一備選意見:
美國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提出4項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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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請求書是不能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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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35 | 1955年7月27日空中事件 | 以色列 | 保加利亞 | 1955年7月27日,保加利亞防空部隊擊毀了一架以色列航空公司的客機。以色列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以及以色列和保加利亞對國際法院強制管轄的接受聲明提起訴訟。以色列在1956年發表接受聲明,而以色列認為保加利亞於1921年簽署了接受國際常設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且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5項發生轉移。另外由於機上有美國與英國籍乘客,故美英兩國也分別對保加利亞提起訴訟。 | 12:4 | 法院不具有管轄權:在保加利亞加入聯合國之日,即1955年12月14日之前,第36條第5項對該國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國際常設法院已於1946年解體,因此第36條第5項並不適用於保加利亞1921年的聲明。 | [199] |
36 | 美國 | 保加利亞 | 在開庭審理之前,美國告知法院,在進一步考慮之後,不繼續進行訴訟。 | [39] | |||
37 | 英國 | 保加利亞 | 鑑於1959年5月26日的裁決(案35),英國決定停止訴訟。 | [40] | |||
38 | 某些邊界土地的主權案 | 比利時、 荷蘭共同提交 | 在比利時巴埃勒-杜克區和荷蘭巴埃勒-納索區形成了若干飛地,其中在1841年《區備忘錄》中記述「宗德雷根A段」的91號和92號兩塊土地歸屬巴埃勒-納索區。但比利時政府認為根據1843年10月3日《邊界專約》所附邊界說明記錄中記載第91號和92號屬於巴埃勒-杜克區。荷蘭方面則提出三個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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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這兩片土地的主權屬於比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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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
39 | 1906年12月23日西班牙國王做出的仲裁裁決案 | 洪都拉斯 | 尼加拉瓜 | 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在1894年締結了《加默茲-博尼拉條約》,對兩國進行劃界。從太平洋海岸到特奧特卡辛特河口的邊界劃分進展順利,但從該地到大西洋海岸的邊界則無法在1901年時達成協議。因此,兩國依照條約找到西班牙國王為仲裁人,西班牙國王在1906年12月23日宣布了該項仲裁裁決。但尼加拉瓜外交部長在1912年對該仲裁裁決的有效性和約束性提出異議,引發雙方爭端。1957年,經美洲國家組織出面處理,兩國在華盛頓達成協議,同意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洪都拉斯請國際法院裁決並宣布尼加拉瓜有義務實施該仲裁裁決。而尼加拉瓜則請求法院裁決並宣布西班牙國王做出的決定不具有有約束力的仲裁裁決性質,無論如何都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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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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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1954年9月4日空中事件 | 美國 | 蘇聯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美國與東方集團之間發生的航空糾紛。美國未確認這些國家是否接受管轄權,而是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1款「法院之管轄包括各當事國提交之一切案件」,聲稱國際法院有管轄權。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被告國政府表示無法服從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 [43] | |
41 | 巴塞羅那電車、電燈及電力有限公司案 | 比利時 | 西班牙國 | 比利時對西班牙提起訴訟,涉及1911年在多倫多成立的上述公司於1948年在西班牙進行破產裁決。申請書指出,該公司的股本主要屬於比利時國民,聲稱已宣布公司破產和清算的西班牙政府的行為違反了國際法,西班牙對由此造成的損害負有責任,有義務為被清算的財產進行賠償。 | 在西班牙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初步反對意見後,陳述的時限確定之前,比利時期望在有關的私人利益集團的代表之間進行談判,因此通知表示不打算繼續進行訴訟,西班牙無異議。 | [44] | |
42 | 貝魯特港口碼頭倉庫公司與東方廣播公司案 | 法國 | 黎巴嫩 | 該案是黎巴嫩政府針對兩家法國公司採取的某些措施引起的。其後法國對黎巴嫩提起訴訟,認為這些措施違反了1948年《法國黎巴嫩協定》中的某些內容。 | 在黎巴嫩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初步反對意見後,舉行聽證之前,當事國告知法院已經達成了令人滿意的安排,故停止訴訟。 | [45] | |
44 | 1954年11月7日空中事件 | 美國 | 蘇聯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美國與東方集團之間發生的航空糾紛。美國未確認這些國家是否接受管轄權,而是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1款「法院之管轄包括各當事國提交之一切案件」,聲稱國際法院有管轄權。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被告國政府表示無法服從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 [47] | |
45 | 柏威夏寺案 | 柬埔寨王國 | 泰國 | 柏威夏寺位於柬埔寨與泰國交界的扁擔山脈上,爭端源於1904年至1908年之間,主持印度支那外交關係的法國與暹羅之間依據1904年2月13日的條約制定的邊界問題的解決辦法。在該地區,邊界線應沿分水嶺線劃分,而當時暹羅政府未掌握足夠技術手段,因此一組法國人員在1907年秋天繪製了一份顯示該寺在柬埔寨一側的邊界地圖,並在1908年送交暹羅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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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該地圖在開始時並沒有約束力,但暹羅政府以及後來的泰國政府在1958年於曼谷與柬埔寨進行談判之前,從未對附件一的地圖提出過任何疑問。由此得出的自然推斷是,泰國已接受附件一的地圖,而且法國和柬埔寨已對它的接受確信無疑,並且50年來泰國也一直在享受1904年條約給予它的利益。因此法院有義務宣布贊同附件一地圖在該有爭議地區所標明的邊界,而且沒有必要審議在地圖上標出的線事實上是否與真正的分水嶺線相一致。 | [199] |
46 | 西南非洲案 | 埃塞俄比亞 | 南非 | 埃塞俄比亞帝國與利比里亞共和國以前國際聯盟會員國的國家身份,提出關於南非共和國違反國際聯盟西南非洲委任統治書的各項指控: | 8:7 | 請求國並不具有,或者說不能認為請求國已經證實對其訴訟主張的標的具有任何法律權利或利益。 | [199] |
47 | 利比里亞 | 南非 | [199] | ||||
48 | 北喀麥隆案 | 喀麥隆 | 英國 | 英屬喀麥隆曾為德屬喀麥隆的一部分,德國根據《凡爾賽條約》放棄了它的權利,於是這部分領土被置於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制度之下。它被分為法屬喀麥隆和英屬喀麥隆,而後者又被分為作為尼日利亞一部分管理的北喀麥隆以及作為尼日利亞一個單獨省份管理的南喀麥隆。法屬喀麥隆在1960年1月1日獨立,並於同年9月20日成為聯合國會員國。而英國管理的領土則依據聯合國大會的建議舉行公民投票,結果南喀麥隆在1961年10月1日加入喀麥隆共和國,北喀麥隆在1961年6月1日加入剛獨立的尼日利亞聯邦。同年4月21日,大會認可公民投票的結果,終止對英屬喀麥隆的託管協定。喀麥隆對英國管理北喀麥隆以及組織公民投票的方式表示不滿後,投票反對通過這項決議。並在1961年5月1日致英國的一封信中提到關於實施託管協定引起的爭端,建議就將此爭端提交國際法院締結一項特別協定,但英國在26日做了否定回復,於是喀麥隆在同月30日向國際法院起訴,請求國際法院宣布在對英國管理下的喀麥隆領土實施託管協定時,英國不尊重由該協定產生的對北喀麥隆承擔的某些義務。 | 10:5 | 不能對喀麥隆聯邦共和國訴訟要求的實質問題做出判決:大會決議於1961年6月1日終止對北喀麥隆實施的託管協定,該決議具有法律效力。此後,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在也不能要求原先的託管協議可能給予它們的任何權利了。喀麥隆在提交請求書時行使了屬於它的程序權,但在6月1日以後,喀麥隆共和國就沒有任何權利要求法院在現階段,就影響該領土居民權利以及託管制度繼續發揮職能的普遍利益問題做出判決。 | [199] |
50 | 巴塞羅那電車、電燈及電力有限公司案(第二階段) | 比利時 | 西班牙國 | 於1911年在加拿大多倫多成立的巴塞羅那電車、電燈及電力有限公司主要為加泰羅尼亞地區提供電力生產和分配服務。該公司曾發行過一些英鎊債券為在西班牙營業的子公司向母公司匯款支付利息,但西班牙內戰後,西班牙外匯管制當局禁止匯出為恢復英鎊債券利息所需的外匯。1948年,西班牙雷烏斯法院受理3名西班牙持有人狀告該公司無力償付債券利息的訴訟後,判決該公司破產並沒收其資產,後來該公司在西班牙子公司都被西班牙人接收,股份也被轉交給新成立的加泰羅尼亞電力公司。其後許多公司和個人在西班牙針對此事發起了500多起訴訟,但均未獲勝訴。比利時聲稱西班牙國家機關對該公司犯下了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導致的該公司的股東,即比利時國民蒙受了損失,要求西班牙賠償損失。 | 15:1 | 比利時不具備對一家加拿大公司的股東就在西班牙採取的針對該公司的措施行使外交保護的起訴權。 | |
51 | 北海大陸架案 | 西德、 丹麥共同提交 | 北海的大部分海底為水深不足200米的大陸架,其中大部分界線已在有關沿海各國間劃定。然而,聯邦德國在與丹麥和荷蘭的協定中,未就鄰近海岸的部分邊界的延長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原因是: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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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
52 | 西德、 荷蘭共同提交 | [199] | |||||
54 | 對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管轄權的上訴案 | 印度 | 巴基斯坦 | 根據1944年在芝加哥簽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和《國際航空過境協定》,巴基斯坦的民用飛機有權飛越印度領土上空。1965年發生的印巴戰爭中斷了這種飛行,但1966年2月它們達成協議在1965年8月1日以前的同樣基礎上立即恢復越空飛行:
1971年2月4日發生印度飛機被劫持飛往巴基斯坦的事件後,印度中止了巴基斯坦民用飛機飛越其領土。同年3月3日,巴基斯坦指控印度違反兩項條約,向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提起控訴。印度對理事會管轄權提出了初步反對意見,但在同年7月29日理事會裁決其有管轄權。因此,印度於同年8月30日對此裁決提出上訴,認為其上訴權和國際法院受理上訴的管轄權也來自兩條約。而巴基斯坦提出反對意見認為國際法院無受理此上訴的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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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55 | 漁業管轄權案 | 英國 | 冰島 | 英國1972年4月14日對冰島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裁決並宣布:
冰島沒有參加任何階段的訴訟程序,也不接受英國方面提出的有關事實的任何陳述,任何指控或法律論點。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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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56 | 漁業管轄權案 | 西德 | 冰島 | 聯邦德國1972年5月26日對冰島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裁決並宣布:
冰島沒有參加任何階段的訴訟程序,也不接受德國提出的任何事實陳述或法律論點或理由。另外1974年1月14日,法院投票不把該案與英國訴冰島案合併,因兩個請求國的立場及意見有分歧,合併審理將不符合其願望。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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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58 | 核試驗案 | 澳大利亞 | 法國 | 澳大利亞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宣布在南太平洋繼續進行大氣層核武器試驗不符合國際法可適用的規則,並命令法國不得繼續進行此類試驗。
主要爭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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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澳大利亞的目的實際上已經達到,因為法國已承擔義務不再在南太平洋大氣層進行的核試驗。爭端因此已消失,訴訟請求不再有標的,無從做出判決。 | [199] |
59 | 新西蘭 | 法國 | 新西蘭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宣布法國在南太平洋地區進行核試驗,引起放射性微粒回降構成侵犯新西蘭按照國際法享有的權利,繼續此類試驗將侵犯這些權利。
主要爭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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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新西蘭的目的實際上已經達到,因為法國已承擔義務不再在南太平洋大氣層進行核試驗。爭端因此已消失,訴訟請求不再有標的,無從做出判決。 | [199] | |
60 | 巴基斯坦俘虜案 | 巴基斯坦 | 印度 | 1973年5月,巴基斯坦對印度提起訴訟,稱印度會將195名在1971年印巴戰爭或孟加拉國獨立戰爭中被俘的巴基斯坦戰俘移交給孟加拉國,並將對他們進行種族滅絕和危害人類罪的審判。印度表示,此案中法院的管轄權沒有依據,巴基斯坦的請求沒有法律效力。 | 在提出任何書面訴狀之前,巴基斯坦通知法院說已經開始進行談判,申請中止訴訟。 | [199] | |
62 | 愛琴海大陸架案 | 希臘 | 土耳其 | 希臘於1976年8月10日,就關於愛琴海大陸架的爭端對土耳其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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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國際法院對希臘政府提交的請求書無管轄權予以受理: | [199] |
63 | 大陸架案 | 突尼西亞、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共同提交 | 突尼斯與利比亞之間就佩拉傑地塊大陸架劃界問題存在爭議,且該大陸架上正在進行石油勘查與開發。
馬耳他曾於1981年提交參加訴訟的申請,但鑑於當事雙方都表示不贊同馬耳他的加入,法院未能批准。 |
10:4 | 國際法院指明兩段劃界線: | [199] | |
64 | 在德黑蘭的美國外交和領事人員案 | 美國 | 伊朗 | 因美國在德黑蘭的大使館和在大不里士和設拉子的領事館的情勢,以及美國在德黑蘭的外交和領事人員和另外兩名美國公民被抓和被扣作人質,1979年11月29日,美國對伊朗提起了訴訟。美國請求法院判定並宣告:
伊朗未參與訴訟程序,但其外交部長致信表明,國際法院不能也不應受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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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緬因灣區域海洋邊界劃界案 | 加拿大、 美國共同提交 | 美國與加拿大於1979年3月29日簽訂特別協定,將在緬因灣區域劃分大陸架與專屬漁區的單一海洋分界線相關爭端提交國際法庭。 | 4:1 | 考慮到新斯科舍海岸與麻薩諸塞海岸呈准平行狀,再考慮到兩國在緬因灣海岸線長度比約為美:加=1.38:1以及新斯科舍外海的西爾島,劃分美國與加拿大的大陸架與專屬漁區的單一海洋分界線。 | [199] | |
68 | 大陸架案 |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馬爾他共同提交 | 利比亞與馬耳他於1976年5月23日簽訂特別協定,同意將在兩國之間地中海大陸架的劃界爭端提交國際法庭。
意大利曾於1984年提交參加訴訟的申請,但鑑於當事雙方都表示不贊同意大利的加入,法院未能批准。但法院向意大利保證,對於意大利想通過參加訴訟得到的利益將給予保護,不會涉及意大利提出大陸架主張的區域。 |
14:3 | 為取得公平的結果,首先要在子午線13°50'和15°10'之間劃出一條中間線,其各點到馬耳他(菲爾弗拉島除外)和利比亞相關海岸低潮線的距離相等,繼而考慮兩國相關海岸線的長度,將這條線北移18',使其在約北緯34°34'處與15°10'的東子午線相交。 | [199] | |
69 | 邊界爭端案 | 布吉納法索、 馬里共同提交 | 上沃爾特共和國與馬里於1983年9月16日簽訂特別協定,同意把有關它們部分共同邊界劃界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的一個分庭裁決。需要提到它們之間存在於1959年-1960年的邊界線,原本只不過是法國兩塊海外領地(上沃爾特與法屬蘇丹)的行政界線。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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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
70 | 尼加拉瓜境內和針對尼加拉瓜的軍事和準軍事活動案 | 尼加拉瓜 | 美國 | 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對美國提起訴訟,聲稱美國在尼加拉瓜和針對尼加拉瓜進行軍事和準軍事活動,請求國際法院裁決並宣布:
薩爾瓦多曾於1984年提交參加訴訟的申請,但法院未能批准其立刻參加。而美國在反訴中也稱其主要是為了薩爾瓦多的利益,行使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與《美洲國家組織憲章》第21條所認可的集體自衛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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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申請覆核和解釋1982年2月24日對大陸架(突尼斯/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案所作判決 | 突尼西亞 |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 突尼斯1984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4為追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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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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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邊界和跨邊界武裝行動案 | 尼加拉瓜 | 哥斯達黎加 | 1986年7月28日,尼加拉瓜稱以哥斯達黎加和洪都拉斯為基地的武裝人員在它們與尼加拉瓜之間的邊境地區和尼加拉瓜領土上採取了一些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分別對兩國提起訴訟。 | 中美洲五國總統於1987年8月7日在危地馬拉城簽署《第二次埃斯基普拉斯會議協議》,因此尼加拉瓜中止針對哥斯達黎加的起訴。 | [76] | |
74 | 尼加拉瓜 | 洪都拉斯 | 14:0 |
尼加拉瓜在1992年5月通知法院,當事各方已達成庭外協議,不希望繼續進行訴訟。1992年5月27日,法院下達命令,中止訴訟程序。 |
[199] | ||
75 | 陸地、島嶼和海上邊界爭端案 | 薩爾瓦多、 洪都拉斯共同提交 | 薩爾瓦多與洪都拉斯於1986年5月24日簽訂特別協定,同意把兩國間陸地邊界的爭端、豐塞卡灣島嶼法律狀況的爭端以及豐塞卡灣內外海洋空間法律狀況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的一個分庭裁決,於1986年12月11日提交。兩國請求分庭:
尼加拉瓜於1989年11月17日提出要求允許參加的申請書,鑑於該國可能因就該案的實質問題所做的判決的一部分受到影響,分庭決定允許尼加拉瓜在某些方面參加該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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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西西里電子公司(西電公司)案 | 美國 | 義大利 | 1967年,美國雷西恩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了一家生產陰極線管等電子元件的公司,即設立在西西里島巴勒莫的西電公司,他們在當地的工廠雇有約900名員工。但此時西電公司已經長期虧損,經過在意大利國內尋找合伙人無果後,雷西恩開始計劃關閉並以有秩序清算,即集中或單獨拍賣的方式清理西電公司的資產,以儘量減少損失。1968年3月28日,該公司決定停止營業,但在與意大利官員會談中,該官員警告不能關閉工廠並解僱雇員。3月29日,西電公司遣散其員工。4月1日,巴勒莫市長發出命令,徵用西電公司工廠及其有關資產,但西電公司提出行政上訴。4月26日,西電公司提出宣布破產申請書。5月16日,巴勒莫法院判決其破產。1969年至70年,巴勒莫省長的裁決撤銷了徵用命令,巴勒莫法院也判令意大利與巴勒莫政府需要賠償徵用期間工廠停止使用所造成的損失。1985年11月,破產程序終結,但在變賣價值中,沒有剩餘額分配給股東雷西恩公司及其子公司。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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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格陵蘭和揚馬延之間區域海洋劃界案 | 丹麥 | 挪威 | 丹麥要求國際法院對在格陵蘭與揚馬延之間水域按國際法劃出丹麥與挪威的漁業區與大陸架區的單一分界線做出裁決,並提出下述訴訟主張:
挪威則要求法院判決並宣布,為了在揚馬延與格陵蘭之間的區域雙方的大陸架與漁業區劃界的目的,中間線即構成邊界線。 |
14:1 | 丹麥與挪威的大陸架和漁業區的劃分,應按下列基準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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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79 | 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 | 伊朗 | 美國 | 伊朗在1989年5月17日對美國提起訴訟,因為美軍文森尼斯號巡洋艦發射的導彈導致一架伊朗航空空中客車A300B在波斯灣上空失事,造成290名乘客和機組人員死亡。伊朗政府稱美國擊毀飛機造成人員死亡,卻拒絕賠償其所造成的損害以及對波斯灣上空空運的持續干擾,違反了1944年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和1971年《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蒙特利爾公約》。伊朗還聲稱,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在1989年3月17日關於該事件的決定中犯了錯誤。 | 雙方在1994年8月8日共同致信法院稱兩國政府已進入談判,可能會讓該案全面和最終地解決,要求法院「原狀延期」。1996年2月22日,雙方共同通知法院同意中止訴訟,因為它們已達成全面和最終的解決協議。 | [82] | |
80 | 瑙魯境內的一些磷酸鹽地案 | 瑙魯 | 澳大利亞 | 瑙魯就關於修復瑙魯獨立以前開採的一些磷酸鹽地的爭端起訴澳大利亞,瑙魯提出以下訴訟主張:
澳大利亞提出若干反對意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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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當事國於1993年9月9日交存了一份聯合通知通知法院:由於達成和解,雙方同意中止訴訟程序。 |
[200] |
82 | 1989年7月31日仲裁裁決案 | 幾內亞比紹 | 塞內加爾 | 1960年4月26日,法國和葡萄牙為了確定法共體內自治國塞內加爾和葡屬幾內亞之間的海上邊界,曾經過換函締結一項協定:雙方同意法國提出的以陸地邊界的延長線與低水位標誌(以羅索角燈塔為代表)的交叉點在240°劃一條直線構成。兩國獨立後,關於它們海域的劃界發生了爭端。幾內亞比紹堅持不參照1960年協議來劃定它們爭議中的海域,對該協定的有效性及該協定是否能對抗幾內亞比紹提出質疑。1985年3月12日,兩國簽訂仲裁協定,設立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於1989年7月31日宣布仲裁裁決:1960年4月26日締結的有關邊界的協定,在兩國之間在只涉及該協定所述的區域,即領海、毗連區和大陸架方面的關係中具有法律的效力,在240°劃的直線是一條斜航線。另外,仲裁庭認為沒有必要附一張表明邊界線走向的地圖。幾內亞比紹就該仲裁裁決是否存在和有效的爭端,於1989年8月23日向塞內加爾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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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83 | 領土爭端案 |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乍得共同提交 | 利比亞與乍得於1989年簽訂兩國之間《關於和平解決領土爭端的綱要協定》,之後兩國先後向國際法院遞送通知並提出訴訟主張。 |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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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
84 | 東帝汶案 | 葡萄牙 | 澳大利亞 | 葡萄牙就澳大利亞就東帝汶進行的某些活動對該國提起訴訟。 | 14:2 | 不可能裁決葡萄牙有關案件實質問題的要求,不論這些要求所提出的問題以及它們所應用的國際法規則多麼重要:法院必須裁決印度尼西亞的行為是否合法,以此作為裁決葡萄牙論點的先決條件。因此,印度尼西亞的權利和義務將會構成未經該國同意做出的一項判決的主題,這種判決會直接違反《法院規約》所載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則,即只有經一國同意,法院才能對其行使管轄權(案19:羅馬黃金案)。 | [200] |
85 | 幾內亞比紹和塞內加爾間海洋劃界案 | 幾內亞比紹 | 塞內加爾 | 雖然幾內亞比紹針對塞內加爾提出的關於1989年7月31日仲裁裁決的訴訟(案82)仍在進行中,但在1991年3月12日,幾內亞比紹又提出了針對塞內加爾提起訴訟的申請,其中要求法院作出裁決並聲明:根據海洋國際法和案件的所有相關要件,包括法院將來關於1989年7月31日仲裁裁決的案件的決定,劃定並在地圖上標明分別屬於幾內亞比紹和塞內加爾的各自所有領海的分界線。塞內加爾方面表示它對這一新要求的可受理性以及法院的管轄權均表示保留。 | 在法院院長於1991年4月5日與當事方代表舉行的會議上,當事方同意,除非法院在兩國之間待決的案中作出決定,否則不應對該案採取任何措施。在1991年11月12日案82作出判決後,雙方開始談判。1995年11月1日,兩國代表與法院院長會晤時,表示兩國政府已決定撤回訴訟。 | [88] | |
86 | 大貝爾特海峽通行權案 | 芬蘭 | 丹麥 | 芬蘭於1991年5月17日,因丹麥政府修建跨越大貝爾特海峽的公路和鐵路工程對丹麥提起訴訟。因為該橋梁,尤其是東海峽上空的吊橋建成的話,將導致淨空65米以上的船舶永遠無法出入波羅的海,影響芬蘭建造的鑽探船和石油鑽探設備的運輸。因此,芬蘭政府請求國際法院判決並宣告: | 17:0 | 在法院拒絕行使指示臨時措施的權力後,芬蘭在1992年9月3日致函提到爭端已獲解決,因此通知法院終止訴訟。丹麥亦無異議。 | [199] |
87 | 卡塔爾和巴林間海洋劃界和領土問題案 | 卡達 | 巴林 | 卡塔爾就其與巴林之間有關海瓦爾群島的主權、迪巴爾沙洲和吉塔特傑拉達沙洲的主權權利及兩國海域劃界的某些爭端向國際法院提交起訴書。卡塔爾請國際法院駁回所有相反的權利要求和訴訟主張,並按照國際法裁決和宣布:
巴林則請法院駁回所有相反的權利要求和訴訟主張,並裁決和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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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88 | 洛克比空中事件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 |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 英國 | 1988年12月21日,在蘇格蘭洛克比上空發生洛克比空難。1991年11月,蘇格蘭檢察總長控告兩名利比亞國民將一枚炸彈放置在泛美航空公司第103航班上,最後該枚炸彈爆炸導致飛機墜毀。英美兩國於1991年11月27日發表聯合聲明,令利比亞交出所有被控犯罪的被告受審、披露它對該事件知悉的一切情況並支付適當賠償。因對1971年9月23日《蒙特利爾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存在爭議,利比亞分別起訴兩國,要求法院裁決並聲明:
此外,利比亞在1992年3月3日要求指示臨時措施,責令英美兩國不得對利比亞採取旨在強制或迫使利比亞向國外任何審判機構交出被告個人的任何行動。但法院判定根據案件的情節,無須行使指示臨時措施的權力。 |
雙方代理人在2003年9月9日的信中聯合通知法院,利比亞和英國均同意在原告不得因同一訴因重新起訴的條件下中止訴訟程序。 | [201] | |
89 |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 美國 | 雙方代理人在2003年9月9日的信中聯合通知法院,利比亞和美國均同意在原告不得因同一訴因重新起訴的條件下中止訴訟程序。 | [202] | |||
90 | 石油平台案 | 伊朗 | 美國 | 美國海軍的戰艦分別於1987年10月19日和1988年4月18日,攻擊和破壞了伊朗國家石油公司為商業目的而擁有和開辦的三個離岸石油生產綜合設施。伊朗因此起訴美國,在請求書中指稱這些行為根本違反了1955年8月15日在德黑蘭簽署的《美伊友好、經濟關係和領事權利條約》的多項條款和國際法,並援引該條約第二十一條第2款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伊朗請法院駁回一切相反權利主張和意見,裁定並宣布:
美國反訴,請法院裁定並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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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91 |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適用 | 波赫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1992年1月9日,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塞爾維亞共和國,後稱塞族共和國宣布獨立。這一實體在國際上從未被認可為一個主權國家,但它對相當大的領土擁有實際上的控制,並擁有大量波斯尼亞塞族人的忠誠。波黑斷言塞黑政府與塞族共和國政府間有着密切的政治和經濟關係,與塞族共和國軍隊的管理及控制之間也有着密切的關係。波黑表示在衝突期間,在整個波黑地區的特定地區和羈押營發生了大規模殺戮受保護團體的成員的事實,包括薩拉熱窩、德里納河谷、普里耶多爾、巴尼亞盧卡和布爾奇科。尤其是在斯雷布雷尼察,前南問題國際法庭關於克爾斯蒂奇案和布拉戈耶維奇案的審判分庭均裁定,波斯尼亞塞族人在1995年7月接管了安全區之後殺害波斯尼亞穆族人逾7000人,史稱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殺。波黑在1993年3月20日曾請求法院指示臨時辦法防止事態擴大,並申請法院判決和宣告南斯拉夫曾經並且繼續違反由一系列國際條約規定的,其對波黑人民和國家所負的法律義務。
另外,在該案中波黑所依據的事實和事件是在塞爾維亞和黑山構成一個國家期間發生的。其中塞爾維亞已接受塞爾維亞和黑山與該國之間的連續性,並負起責任要兌現它因塞爾維亞和黑山所締結的國際條約而做出的承諾,包括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下的承諾。相反,黑山則不聲稱是塞爾維亞和黑山的延續國,而且波黑並未斷言黑山依然是該案中的一方,它僅強調了對塞爾維亞及黑山的若干聯合責任問題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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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92 | 加布奇科沃-大毛羅斯項目案 | 匈牙利、 斯洛伐克共同提交 | 1977年9月16日,匈牙利人民共和國與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簽訂了一份《關於建設和運營加布奇科沃-大毛羅斯大壩船閘系統》的條約。該攔河壩位於兩國國境,包括匈牙利應負責的杜納基里提水閘與大毛羅斯工程和捷克斯洛伐克應負責的加布奇科沃工程,旨在改善多瑙河布拉迪斯拉發至布達佩斯地段的水力發電、航運狀況以及減輕洪澇災害。
該項目在其後的十幾年內進展緩慢,到了1989年,該項目在匈牙利國內遭到猛烈抨擊,匈牙利政府在1989年10月決定放棄大毛羅斯工程。之後捷克斯洛伐克找到一個替代方案,就是在原址上游10公里處對多瑙河進行單方面改道,使得該段河道從其境內流過,後於1991年9月在此處開工建設加布奇科沃工程。1992年5月19日,匈牙利政府向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發出一份普通照會,提出自一周後起終止《1977年條約》,但同年10月15日,捷克斯洛伐克一側的工程完工並於23日開始截水。 1993年4月7日,匈牙利與斯洛伐克在布魯塞爾簽署《特別協議》,雙方同意制定並執行一個多瑙河臨時水管理制度,並將此案提起訴訟。同年7月,兩國聯合通報提起訴訟。 《特別協議》中要求國際法院裁定以下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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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雖有1997年9月25日之判決,但兩當事國尚未取得共識。 |
[201] | |
94 | 喀麥隆和尼日利亞間陸地和海洋邊界案 | 喀麥隆 | 奈及利亞 | 1994年,喀麥隆就主要涉及到巴卡西半島的主權問題對尼日利亞提起訴訟。喀麥隆在起訴書中指出,兩國間海洋邊界的劃界依然是局部的,儘管為完成劃界作出了許多努力,但當事雙方未能做到這一點。因此為避免兩國間發生進一步的事件,它請求法院確定兩國間超出1975年已定界線的海洋邊界線。
1994年6月6日,喀麥隆遞交一份補充起訴書以擴大爭端事由的範圍,以包括主要涉及喀麥隆在乍得湖地區部分領土主權問題的另一項問題。它請求法院確定地具體指明兩國間從乍得湖至海洋的邊界,並請法院將兩項起訴書合併,合為一案審理。喀麥隆要求法院判決並宣布:
尼日利亞政府請法院判決並宣布:
赤道幾內亞於1999年6月27日致函請求介入該案,以保護其對幾內亞灣的合法權益,法院同意。其後該國提出口頭意見,請法院裁決的尼日利亞和喀麥隆間的劃界務必只到該國比奧科島和大陸之間中線的北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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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96 | 漁業管轄權案 | 西班牙 | 加拿大 | 加拿大依據在1994年5月12日及以後修正的《沿海漁業保護法》各修正案及其條例採取了一些具體行動,包括於1995年3月9日在公海對懸掛西班牙船旗的「埃斯泰號」漁船進行追逐、登船檢查和扣押。因此西班牙對加拿大提出訴訟。西班牙援引雙方按照《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並要求:
加拿大駐荷蘭大使致函法院稱,按照加拿大政府的看法,根據它接受國際法院強制性管轄權所依據的1994年5月10日《聲明》第2(d)款,國際法院不具有處理西班牙起訴書的管轄權。 |
12:5 | 對西班牙提出的起訴書中所起訴的爭端沒有作出裁決的管轄權:加拿大的立法和條例授權的武力沒有超出公認的強制執行養護和管理措施的範圍,因此屬於加拿大聲明第2(d)款的規定範圍。 | [201] |
97 | 請求根據1974年12月20日法院關於核試驗(新西蘭訴法國)案的判決書第63段審查局勢的請求 | 新西蘭 | 法國 | 新西蘭政府提出了按照國際法院1974年12月20日關於核試驗(新西蘭訴法國)案的判決書第63段審查局勢的請求,表明這是因為法國總統於1995年6月13日向新聞界宣布法國將從1995年9月起在南太平洋的穆魯羅瓦和方加陶法環礁連續進行最後8次核武器試驗。因此新西蘭請國際法院裁決並聲明以下至少一項,並提出採取臨時措施以阻止法國進行核試驗:
澳大利亞、薩摩亞、所羅門群島、馬紹爾群島和密克羅尼西亞聯邦亦提出請求允許參加訴訟的申請,後四個國家亦發表參加訴訟的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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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98 | 卡西基里/塞杜杜島案 | 博茨瓦納、 納米比亞共同提交 | 博茨瓦納與納米比亞於1996年2月15日在哈博羅內簽訂特別協定,請求法院根據1890年7月1日《英德條約》和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確定納米比亞和博茨瓦納之間圍繞卡西基里/塞杜杜島的分界線和該島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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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
99 |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案 | 巴拉圭 | 美國 | 1992年,美國弗吉尼亞州當局拘捕了一名巴拉圭國民,安傑爾·弗朗西斯科·布雷亞爾。1993年,他被弗吉尼亞法院指控、審訊並宣判犯下了殺人罪,並被判處死刑,但沒有通知他其依據《維也納公約》第36條第1(b)款,有請求通知他為其國民的國家有關領事館他被拘捕和羈押的權利以及與領事館聯絡的權利。弗吉尼亞州政府也沒有通知巴拉圭領事官員他被羈押的事,這些官員只有在1996年,巴拉圭政府通過自己的渠道知道他在美國坐牢以後才能開始向他提供援助。後來聯邦法院否決了布雷亞爾援引《維也納公約》的權利,而弗吉尼亞法院確定1998年4月14日為行刑日期。據此,巴拉圭認為美國阻止其行使《維也納公約》規定的領事職能,並請法院裁決並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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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法院於1998年4月9日指示下列臨時措施:
在發布臨時措施後,美國仍然在1998年4月14日對布雷亞爾執行了死刑。因此巴拉圭在同年9月撤回了訴訟。 |
[201] |
101 | 請求解釋1998年6月11日對喀麥隆和尼日利亞間陸地和海洋疆界案(喀麥隆訴尼日利亞)的初步反對意見 | 奈及利亞 | 喀麥隆 | 由於在喀麥隆和尼日利亞間陸地和海洋邊界案(案94)初步反對意見的判決中,尼日利亞對某些內容不滿,因此請求法院裁決並宣布1998年6月11日的判決應按如下意思解釋。關於據稱尼日利亞須為某些被指控的事件承擔的國際責任:
喀麥隆則提出以下反訴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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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102 | 關於利吉丹島和西巴丹島的主權歸屬案 | 印度尼西亞、 馬來西亞共同提交 | 利吉丹島和西巴丹島地處西里伯斯海,遠離婆羅洲東北海岸,與其相隔大約15.5海里。利吉丹島大部分是沙地,離仙本那半島上最近的丹絨圖托普約21海里,無人永久居住。西巴丹島是一個火山島,離丹絨圖托普約15海里,離塞巴締克島東海岸42海里,在1980年代被開發成一個水肺潛水旅遊地前無人常住。印度尼西亞與馬來西亞於1997年5月31日在吉隆坡簽署了一份《特別協定》,其中請求法院根據雙方當事國提供的各種條約、協定和任何其他證據確定兩島的主權屬於哪一方。
菲律賓於2001年3月13日請求允許參與訴訟程序,但因未履行其義務使法院相信所指明的法定利益可能在該案的特定情況下受到影響,被法院駁回。 |
16:1 | 利吉丹島和西巴丹島的主權屬於馬來西亞:雙方提供的條約等資料均無法認定現在哪一方對兩島有明確的所有權,但馬來西亞及英國於1969年前在兩島上為管理和控制收集海龜蛋所採取的措施,設立鳥類保護區以及建造燈塔的行為都必須看作是對具體指名的領土在法規和行政上主張權力的實施行為,且印度尼西亞或荷蘭從未表達其不同意見。 | [201] | |
103 | 艾哈邁杜·薩迪奧·迪亞洛案 | 幾內亞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幾內亞公民艾哈邁杜·薩迪奧·迪亞洛於1964年定居於當時的剛果共和國。1974年他創立了一家進出口公司,即阿非利康-扎伊爾公司,在1979年又創立了另一家專營貨物集裝箱運輸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即阿非利集裝箱-扎伊爾公司。1980年代末,兩家公司與其業務夥伴的關係開始惡化,它們在當時任經理的迪亞洛的指揮下,採取了包括司法措施在內的各種措施,企圖收回據稱的債務。尤其是集裝箱公司與非那扎伊爾公司、殼牌扎伊爾公司、美孚石油扎伊爾公司以及扎伊爾國家運輸事務廳和傑卡敏均有爭端,這些爭端大部分都與據稱的違反合同排他性條款及暫停、不當使用或毀損集裝箱有關。1995年10月31日,扎伊爾總理發布了對迪亞洛的驅逐令,稱他的出現和行為已經破壞了扎伊爾的公共秩序,在經濟、金融和貨幣領域更甚,並依然如此。1996年1月31日,已經被捕的迪亞洛在金沙薩機場被扎伊爾當局起草了以「非法居住」為由的拒絕入境通知並正式將他經空路從扎伊爾逐回幾內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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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法院所定的六個月時限於2011年5月30日到期,當事各方尚未就問題達成協議,因此法院決定按照案情實質判決的結論,確定剛果因非法逮捕、拘留、驅逐迪亞洛而應繳付的補償金額。據此,幾內亞對四項傷害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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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拉格朗案 | 德國 | 美國 | 卡爾和瓦爾特·拉格朗是一對自幼定居美國的德國兄弟。他們在1982年在亞利桑那州因參與銀行搶劫未遂被捕,該事件中銀行經理被殺,另一銀行職員受重傷。1984年,亞利桑那法院判定他們犯有一級謀殺罪和其他罪行,判處死刑。因他們是德國國民,《維也納公約》規定美國主管當局應迅即通知拉格朗兄弟享有與德國領事館通訊的權利,但事實上德國領事館直到1992年才從由其他來源得知自己權利的拉格朗兄弟本人處獲悉此案。在該階段,由於美國法律的「程序性違約」原則,拉格朗兄弟未能通過聲稱其根據《維也納公約》享有的權利遭到了侵犯而對自己的定罪和判刑提出異議。最終卡爾於1999年2月24日被處決,而德國在瓦爾特即將被處決的前一天,即1999年3月2日將此案提交國際法院。次日法院發布命令指示在法院作出最終裁決之前不可行刑,但瓦爾特仍在同日被處決。德國以《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1項和《維也納公約關於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第一條為法院管轄的依據,請法院裁決和宣布:
美國則提出意見,請法院裁決和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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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105 | 關於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比利時 | 1999年4月29日,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提交起訴書,分別起訴北約10國違反了不使用武力的義務,轟炸了南聯盟領土。同一日,它還提出了要求指示臨時措施的請求,請求法院命令這些國家立即停止使用武力的行為,並避免利用(針對比利時呼籲「制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的行為針對南斯拉夫。作為法院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南斯拉夫針對10國援引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9日通過的《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九條,它規定締約方之間有關該公約的解釋、適用或履行的爭端應當提交國際法院。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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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對1999年4月29日塞爾維亞和黑山申請書中所提出的要求不具管轄權:訴訟提起之時,塞黑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也不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亦沒有因任何其他根據而成為該規約的締約國。根據《規約》第35條第1款規定,法院當時不對它開放。針對此類國家,《規約》第35條第2款提到現行條約另有特別規定的話可由安理會決定,但只適用於在《規約》生效之時生效的條約,不適用於那日期以後締結的任何條約,而《滅絕種族罪公約》於1951年1月12日才生效。針對兩國間條約,由於把管轄權由常設法院移交給國際法院的條件要以《規約》第37條為準,而其前提是《規約》第35條第1款成立,因此無法引用。 | [202] |
106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加拿大 | 15:0 | 對1999年4月29日塞爾維亞和黑山申請書中所提出的要求不具管轄權:訴訟提起之時,塞黑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也不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亦沒有因任何其他根據而成為該規約的締約國。根據《規約》第35條第1款規定,法院當時不對它開放。針對此類國家,《規約》第35條第2款提到現行條約另有特別規定的話可由安理會決定,但只適用於在《規約》生效之時生效的條約,不適用於那日期以後締結的任何條約,而《滅絕種族罪公約》於1951年1月12日才生效。 | [202] | ||
107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法國 | 14:0 | [202] | |||
108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德國 | 15:0 | [202] | |||
109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義大利 | 15:0 | [202] | |||
110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荷蘭 | 15:0 | 對1999年4月29日塞爾維亞和黑山申請書中所提出的要求不具管轄權:訴訟提起之時,塞黑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也不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亦沒有因任何其他根據而成為該規約的締約國。根據《規約》第35條第1款規定,法院當時不對它開放。針對此類國家,《規約》第35條第2款提到現行條約另有特別規定的話可由安理會決定,但只適用於在《規約》生效之時生效的條約,不適用於那日期以後締結的任何條約,而《滅絕種族罪公約》於1951年1月12日才生效。針對兩國間條約,由於把管轄權由常設法院移交給國際法院的條件要以《規約》第37條為準,而其前提是《規約》第35條第1款成立,因此無法引用。 | [202] | ||
111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葡萄牙 | 15:0 | 對1999年4月29日塞爾維亞和黑山申請書中所提出的要求不具管轄權:訴訟提起之時,塞黑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也不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亦沒有因任何其他根據而成為該規約的締約國。根據《規約》第35條第1款規定,法院當時不對它開放。針對此類國家,《規約》第35條第2款提到現行條約另有特別規定的話可由安理會決定,但只適用於在《規約》生效之時生效的條約,不適用於那日期以後締結的任何條約,而《滅絕種族罪公約》於1951年1月12日才生效。 | [202] | ||
112 | 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 | 西班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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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
113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英國 | 15:0 | 對1999年4月29日塞爾維亞和黑山申請書中所提出的要求不具管轄權:訴訟提起之時,塞黑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也不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亦沒有因任何其他根據而成為該規約的締約國。根據《規約》第35條第1款規定,法院當時不對它開放。針對此類國家,《規約》第35條第2款提到現行條約另有特別規定的話可由安理會決定,但只適用於在《規約》生效之時生效的條約,不適用於那日期以後締結的任何條約,而《滅絕種族罪公約》於1951年1月12日才生效。 | [202] | ||
114 | 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 | 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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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在剛果領土上的武裝活動案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蒲隆地 |
1999年6月23日,剛果民主共和國提交起訴書,分別起訴烏干達、布隆迪、盧旺達三國公然違背《聯合國憲章》和《非洲統一組織憲章》,對剛果民主共和國領土發動武裝侵略行為。
剛果要求法院裁決並宣布以下內容,並針對三國採取臨時措施,要求三國軍隊立即和完全地撤出剛果領土,並立即停止非法開採或搬出剛果的自然資源或資產、人員,並充分尊重剛果的主權、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
烏干達提出的以下反訴被法院接受: |
2001年1月25日,剛果民主共和國在信中提及《國際法院規約》第89條第2款,通知法院剛果希望撤訴並保留以後援用法院新的管轄權根據的權利。布隆迪其後不表示反對。 | [201] | |
116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烏干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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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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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2005年12月19日之判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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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盧旺達 | 2001年1月25日,剛果民主共和國在信中提及《國際法院規約》第89條第2款,通知法院剛果希望撤訴並保留以後援用法院新的管轄權根據的權利。盧旺達其後不表示反對。 | [201] | |||
118 |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適用案 | 克羅地亞 | 塞爾維亞 | 克羅地亞和斯洛文尼亞於1991年6月25日自行宣布從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中獨立,儘管它們的宣言到同年10月8日才生效。根據1991年3月進行的正式人口普查結果,在克羅地亞境內,儘管大約78%的居民屬於克羅地亞族,但也有很多少數族裔或少數民族,特別是約有12%的人口為塞爾維亞族,這些塞族人絕大部分生活在臨近波黑和塞爾維亞兩個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地區。在克羅地亞宣布獨立之後,克羅地亞政府與生活在其境內的塞族人之間的緊張關係開始加劇。不久,克羅地亞武裝部隊與反對其獨立的部隊,包括由克羅地亞境內塞族人成立的部隊及各種準軍事團體之間爆發武裝衝突。從1991年9月起,據克羅地亞稱由塞爾維亞政府控制的南斯拉夫國防軍開始插手對克羅地亞政府軍的戰鬥。到1991年晚些時候,南斯拉夫國防軍與塞族部隊控制了前克羅地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約1/3的領土,包括東斯拉沃尼亞、西斯拉沃尼亞、巴尼亞、科爾敦、利卡和達爾馬提亞地區。
1991年底至1992年初,國際社會支持的談判最終達成了《萬斯計劃》,並且部署了聯合國保護部隊。《萬斯計劃》對停火、塞族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部隊控制的克羅地亞地區解除武裝、難民回返以及為持久政治解決衝突創造有利條件做出了規定,而聯保部隊於1992年春部署在聯合國保護的三個地區,即東斯拉沃尼亞、西斯拉沃尼亞和克拉伊納聯保區,並分為四個作戰區:東部(東斯拉沃尼亞)、西部(西斯拉沃尼亞)、北部和南部(克拉伊納聯保區)。但《萬斯計劃》和聯保部隊的目標從未完全實現:1992年至1995年春,塞族共和國未解除武裝,衝突兩方均展開了某些軍事行動,而且為實現和平解決而做出的多次嘗試也以失敗告終。 1995年,在經過一系列軍事行動之後,克羅地亞成功奪回了其對先前已經失去的大部分領土的控制權。它在5月份通過閃光行動收復了西斯拉沃尼亞,又於8月通過風暴行動收復了克拉伊納。在1995年11月12日簽訂《埃爾杜特協議》之後,東斯拉沃尼亞於1996至1998年期間逐步重新融入克羅地亞。 克羅地亞於1999年7月2日就所謂涉嫌違反《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爭端向法院提出針對南聯盟的請求書,並援引《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九條作為法院的管轄權依據。而塞爾維亞反訴稱,克羅地亞本身對1995年在塞爾維亞克拉伊納共和國發生的違反《公約》行為負有責任。另外,在訴訟過程中,南聯盟直到2000年11月1日才由聯合國大會決定接納為聯合國會員國,後在2003年2月5日通知法院其國家名稱已改為塞爾維亞和黑山。而在黑山於2006年6月3日宣布獨立之後,塞爾維亞成為本案的唯一被告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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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1999年8月10日空中事件 | 巴基斯坦 | 印度 | 1999年8月10日,一架巴基斯坦飛機遭到印度方面毀壞。據此,巴基斯坦向國際法院遞交起訴書,要求法院判決並宣布:
印度以書信形式提交的反對意見包括: |
14:2 | 巴基斯坦用作依據的各條約均無法賦予法院對印度的管轄權,無權受理巴基斯坦的起訴。 | [201] |
120 |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領土和海洋爭端案 | 尼加拉瓜 | 洪都拉斯 | 尼加拉瓜與洪都拉斯曾將關於劃定邊界的西班牙國王阿方索八世於1906年12月23日做出的仲裁裁決爭端提交給國際法院(案39),國際法院在其1960年11月18日的判決中裁定,西班牙國王做出的仲裁裁決有效也具有約束力,尼加拉瓜有義務執行這一裁決。但由於兩國後來未能商定如何執行1906年的仲裁裁決,尼加拉瓜要求美洲和平委員會進行干預。該委員會隨後成立了一個混合委員會,完成了對邊界線的劃定並於1962年樹立了界碑。根據混合委員會裁斷,陸地邊界線始於科科河口的14°59.8'N, 83°08.9'W處,據此兩國在1963年到1979年之間友好相處。尼加拉瓜曾在1977年就有關加勒比海邊界線的問題發起一系列的談判,但這些談判並未取得進展。其後兩國關係惡化,兩國的外交記錄中記載了多次在北緯15°附近一國捕獲或襲擊另一國漁船的事件,因此兩國成立了一些混合委員會以期為這一局勢找到解決辦法,但幾經努力均未果。1999年12月8日,尼加拉瓜就加勒比海內分別屬於兩國的海洋區域劃界的爭端在國際法院對洪都拉斯提起訴訟,援引《波哥大公約》第31條以及兩國根據《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規定所做接受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為法院行使管轄權的依據。
與該案幾乎同時,因洪都拉斯欲批准1986年與哥倫比亞簽署的《關於海洋劃界的條約》,其中規定82°W以東的14°59'08"N緯度線為洪都拉斯與哥倫比亞之間的邊界線,因此尼加拉瓜於1999年11月29日向中美洲法院控告洪都拉斯,要求中美洲法院宣布,洪都拉斯試圖核准與批准的1986年條約違反了區域一體化的某些法律文書,包括《中美洲國家組織憲章特古西加爾巴議定書》。中美洲法院在2001年的最終判決中認為,洪都拉斯通過批准1986年條約侵犯了《特古西加爾巴議定書》的一些條款,除特殊情況外,這些條款規定了中美洲一體化體系的基本目標和原則,包括中美洲領土世襲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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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案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比利時 | 2000年4月11日,布魯塞爾初審法院的一名調查法官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剛果民主共和國時任外交部長阿卜杜拉耶·葉多迪亞-恩多貝西發出缺席國際逮捕令,指控他作為主犯或共犯犯有構成嚴重違反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罪行,並犯有危害人類罪。剛果因此宣稱比利時違反了一國不得在另一國的領土上行使其權力的原則,請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和宣布:
比利時政府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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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申請覆核1996年7月11日對《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適用案(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訴南斯拉夫)的初步反對意見 | 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 | 波赫 | 2001年4月24日,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提出訴訟,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61條,請求法院覆核1996年7月11日對《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適用案(案91)的初步反對意見所作判決。南聯盟請法院裁定並宣布: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政府稱考慮到波黑代表在訴訟程序書面階段和口述階段提交的所有材料,請求法院裁定並宣布:南聯盟於2001年4月23日提交的覆核1996年7月11日判決的請求書不可受理。 |
10:3 | 不接受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按照《國際法院規約》第61條提出的關於請求覆核法院1996年7月11日宣告的判決的請求書:不能確定南聯盟的請求是基於發現了在「判決宣告時為法院及聲請覆核之當事國所不知的事實」。 | [202] |
123 | 有關某些財產案 | 列支敦斯登 | 德國 | 1945年,德國的一個交戰國捷克斯洛伐克通過了一系列法令,即《貝尼斯法令》,並根據1945年6月21日的第12號法令沒收了包括列支敦士登大公弗朗茨·約瑟夫二世在內的列支敦士登國民的某些財產。1991年,布爾諾一家博物館將原屬於列支敦士登當朝大公家族財產的17世紀荷蘭畫家彼得·范·拉爾的一幅畫借給科隆一家博物館展出。之後列支敦士登大公漢斯-亞當斯二世向德國法院以個人名義提出起訴,以期該畫作為其個人財產物歸原主,但被依據《關於解決因戰爭和占領引起的問題的公約》第六章第3條,即德國法院不得受理涉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德國國外財產所採取措施的申訴或訴訟而駁回,其後漢斯-亞當斯二世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有關裁決的申訴也遭到駁回。因此列支敦士登於2001年起訴德國,稱德國於1998年及其後決定將列支敦士登國民的某些財產當作為賠償或歸還、或由於戰爭狀態,即第二次世界大戰而沒收的德國資產處理,但沒有保證對物主損失此項財產給予任何補償,並對列支敦士登本身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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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領土爭端和海洋劃界案 | 尼加拉瓜 | 哥倫比亞 | 尼加拉瓜與哥倫比亞兩國間在加勒比海海域存在所謂西加勒比領土所有權和海洋劃界有關的爭端,因此尼加拉瓜對哥倫比亞共和國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照《波哥大條約》第31條的規定,對當事雙方聲稱對除聖安德烈斯島、普羅維登西亞島和聖卡塔利娜島以外海洋地物擁有主權的爭端及當事雙方之間關於海洋劃界的爭端作出裁決的管轄權。其中,雙方就阿爾布開克礁、東-東南礁、龍卡多爾島、塞拉納島、塞拉尼亞島和新巴霍島高潮時仍高於水面一事達成一致意見,因此,作為島嶼,這些地物可以實效占有。但是,對這些島嶼原則上能否形成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且將這些權利擴展到方圓200海里的距離,以及對於基塔蘇埃尼奧的任何地物能否定性為島嶼,當事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另外,對於海域的劃定,在南北均涉及第三國的利益。北部有國際法院在2007年10月8日的判決中為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間確定的邊界,以及哥倫比亞與牙買加於1993年通過雙邊協定確定的一條海洋邊界,還有哥倫比亞-牙買加的共同制度地區,即哥倫比亞和牙買加商定共同開發而不是劃界的區域。南部有哥倫比亞與巴拿馬根據於1976年簽署並於次年生效的雙邊協定確定的邊界,還有哥倫比亞與哥斯達黎加於1977年通過雙邊協定確定的邊界,但該協定尚未獲得批准。因此哥斯達黎加於2010年2月25日,洪都拉斯於2010年6月10日請求允許參與訴訟程序,但因沒有表明它們擁有可能受到主要訴訟裁決之影響的具有法律性質的利益,而被法院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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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邊境爭端案 | 貝南、 尼日爾共同提交 | 貝寧和尼日爾分別是前法屬西非所轄的達荷美殖民地和尼日爾殖民地,從兩國於1960年獨立以後,關於萊泰島主權的問題就沒有解決。1994年4月8日,貝寧和尼日爾簽署協定,成立了一個聯合委員會來劃分其共同邊界。由於通過談判解決問題的努力沒有成功,委員會建議兩國政府訂立《特別協定》。根據《特別協定》,兩國政府同意向法院分庭提交一起有關兩國完整邊界的明確劃分問題的爭端。《特別協定》第2條要求法院:(a)決定貝寧和尼日爾在尼日爾河部分的邊界路線。(b)說明哪個國家擁有上述河流中的哪個島,特別是萊泰島。(c)確定兩國在梅克魯河部分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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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在剛果境內的武裝活動案(新請求書:2002年)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盧旺達 | 剛果民主共和國就盧旺達違反《國際人權憲章》,其他相關國際文書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強制性決議的大規模、嚴重和悍然侵犯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起訴盧旺達。剛果在請求書中稱由於盧旺達悍然侵犯《聯合國憲章》和《非洲統一組織憲章》所保證的剛果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在其領土上實施武裝侵略行徑,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遭到公然和嚴重的侵犯。剛果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1款,在其請求書中援引了1965年12月21日《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22條,1979年12月18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29條第1款,1948年12月9日《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九條,1946年7月22日《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第75條,1945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組織法》第十四條第2款和1947年11月21日《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第9條,1984年12月10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30條第1款,1971年9月23日《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蒙特利爾公約》第14條第1款主張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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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法院無管轄權受理剛果民主共和國2002年5月28日提交的請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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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申請覆核1992年9月11日對陸地、島嶼和海洋邊界爭端案(薩爾瓦多訴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參加)所作判決 | 薩爾瓦多 | 洪都拉斯 | 2002年9月10日,薩爾瓦多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覆核為審理陸地、島嶼和海洋邊界爭端案(案75)所設法院分庭於1992年9月11日做出的判決。因為薩爾瓦多發現了新事實,即其掌握的科學、技術和歷史證據可證明,與它所理解的1992年判決的實質相反,戈阿斯科蘭河曾經突然改過道,可能是1762年氣旋造成的。而從1980年代到下達1992年判決為止的幾乎整個時期,薩爾瓦多境內都在發生激烈的內戰,所以它不知今次提出的有關戈阿斯科蘭河河道的各種新事實並非是因為過失。因此,薩爾瓦多請求分庭駁回所有相反的要求和意見,並裁定和宣布:
洪都拉斯則認為薩爾瓦多提供的證據不能開啟覆核權。它只是在力求對先前已知事實做出的新解釋,要求分庭真正撤銷1992年的判決。而且薩爾瓦多提供的證據即使是新的而且得到了確認,對1992年判決來說也不具備成為決定性因素的性質,因此請分庭宣布不能受理薩爾瓦多提出的覆核請求。 |
4:1 | 無法受理薩爾瓦多共和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61條提交的請求:薩爾瓦多聲稱是第61條所說新事實的事實,對它力求覆核的判決來說不具有決定性。 | [202] |
128 | 阿韋納和其他墨西哥國民案 | 墨西哥 | 美國 | 針對被美國判處死刑的52名墨西哥國民,墨西哥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1款和《維也納公約》所附《關於強制解決爭端的任擇議定書》第一條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起訴美國,指控美國違反1963年4月24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除了請求法院指示臨時措施,確保美國在宣布最後判決之前不處決墨西哥國民塞薩爾·羅伯托·菲耶羅·雷納、羅伯托·莫利諾·拉莫斯和奧斯瓦爾多·托里斯·阿吉萊拉以外,請求法院裁定並宣布:
美國提出反對意見:鑑於美國在辯訴狀和訴訟程序中提出的事實和觀點,美國政府請求法院考慮到美國在行為方面已遵照法院對拉格朗案的裁決,不僅是對德國國民如此,而且根據院長在該案中的聲明對所有被拘留的外國國民都是如此,裁定並宣布駁回墨西哥的權利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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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法國國內的若干刑事訴訟程序案 | 剛果共和國 | 法國 | 2002年12月9日,剛果共和國對法國提起訴訟,要求法國司法當局取消由某些人權組織代表與巴黎重大訴訟法院共和國檢察官一起提出的,針對剛果共和國總統德尼·薩蘇-恩格索,剛果內政、公安和領土管理部長皮埃爾·奧巴以及剛果武裝部隊監察長諾貝爾·達比拉和總統衛隊指揮官布萊斯·阿杜阿可能犯下危害人類罪和在剛果境內針對剛果籍的個人實施酷刑的申訴。剛果在其申請書中表示,它將根據《法院規則》第38條第5款確定法院的管轄權,而法國在2003年4月8日的信中表示明確同意法院的管轄權根據《規則》第38條第5款受理。這是自1978年通過《法院規則》第38條第5款以來,一個國家第一次接受另一國的邀請,承認國際法院有對它提起訴訟的管轄權。另外,剛果的申請書中附有一項指示臨時措施的請求,即宣布法國司法當局應使巴黎重大訴訟法院共和國檢察官、莫城重大訴訟法院共和國檢察官和這兩法院的調查法官採取的調查與起訴措施取消。但法院認為法國方面的情況並沒有緊急到需要指示臨時措施,因此在2003年6月17日宣布無須為了指示臨時措施而行使《規約》第41條賦予它的權力。 | 剛果代理人參照《法院規則》第89條通知法院,剛果政府撤銷其提起訴訟的申請,而法國政府對剛果提出的停止訴訟無異議。 | [203] | |
130 | 白礁島、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權歸屬 | 馬來西亞、 新加坡共同提交 | 白礁島是一個花崗岩島,位於新加坡海峽東入口處,在新加坡以東約24海里,柔佛州以南7.7海里,民丹島以北7.6海里處,島上有一座建於19世紀中葉的霍士堡燈塔。中岩礁和南礁是距離白礁島最近的兩處海洋地物:中岩礁位於白礁島以南0.6海里,由兩個相距約250米的永久高出水面的小岩石群組成。南礁位於白礁島南南西方向2.2海里處,是只有在低潮位時才能看得見的岩層。1979年12月21日,馬來西亞印製了一張名為《馬來西亞領海及大陸架邊界圖》的地圖,將白礁島劃入馬來西亞領水。新加坡通過1980年2月14日外交照會,抗議馬來西亞對白礁島的主權訴求,並要求馬來西亞對1979年的地圖予以糾正。兩國隨後在1993-94年舉行了一系列政府間會談,但主權歸屬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由於雙邊談判缺乏進展,當事雙方同意將該爭端交由國際法院裁決,並於2003年2月6日在普特拉賈亞簽署了《特別協定》,其中要求法院確定白礁島、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權是屬於馬來西亞還是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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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黑海海洋劃界案 | 羅馬尼亞 | 烏克蘭 | 在黑海西北部距離多瑙河三角洲以東約20海里的地方,有一座名為蛇島的自然地標。羅馬尼亞和烏克蘭在該海域存在爭端,並於1997年6月2日簽署了《合作與睦鄰關係條約》和一項《補充協議》,致力於就確定單一海洋邊界,劃分兩國在黑海上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達成協定,但羅馬尼亞聲稱自1998年開始的談判尚無結果,尤其是對蛇島在劃界方面的作用。因此羅馬尼亞援引《補充協議》第4(h)條,即「如果爭端在合理期間內未得到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向國際法院提交該爭端,但不得遲於談判開始之後的兩年」作為法院的判決依據,對烏克蘭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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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裁定按照當事雙方在2003年《國家邊界制度條約》第1條中的商定,對羅馬尼亞和烏克蘭在黑海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進行劃分的單一海洋邊界應從點1(45°05'21"N, 30°02'27"E)開始,沿着烏克蘭環蛇島12海里的領海弧線直到點2(45°03'18.5"N, 30°09'24.6"E)。該弧線與羅馬尼亞和烏克蘭毗鄰海岸的等距線相交。從點2開始,這條邊界線應沿着等距線穿過點3(44°46'38.7"N, 30°58'37.3"E)和點4(44°44'13.4"N, 31°10'27.7"E),直到點5(44°02'53.0"N, 31°24'35.0"E)。從點5開始,這條海洋邊界線應繼續沿着羅馬尼亞和烏克蘭相對海岸的中值線向南,大地方位角為185°23'54.5",直到抵達可能影響第三國權利的地區。 | [203] |
133 | 航行權利和相關權利爭端案 | 哥斯達黎加 | 尼加拉瓜 | 哥斯達黎加和尼加拉瓜政府於1858年4月15日達成《界線條約》,確定了太平洋至加勒比海之間兩國的邊界線,其中規定在距尼加拉瓜古城卡斯蒂略維耶荷3英里處與加勒比海之間,兩國的邊界沿聖胡安河右岸。由於尼加拉瓜多次質疑該條約有效性,因此在1888年3月22日經由美國總統克利夫蘭仲裁,認定該條約有效,但哥斯達黎加作戰船隻無權在聖胡安河上航行,只有與以商業為目的航行相關的稅船可在該河上航行。1914年8月5日,尼加拉瓜與美國簽署《布里安-查莫羅條約》,給予美國通過聖胡安河建造和維護一條大洋間運河的永久和專屬所有權,導致哥斯達黎加向中美洲法院起訴尼加拉瓜,後該法院裁定尼加拉瓜沒有履行1858年條約和克利夫蘭裁決中界定的對哥斯達黎加的義務。1956年1月9日,哥斯達黎加和尼加拉瓜達成《弗尼爾-塞維利亞協定》,宣布兩國同意協助並促進交通運輸,尤其是經聖胡安河的運輸,並相互合作守衛共同邊界。到了1980年代,有關聖胡安河航行機制的各種事件開始發生,例如尼加拉瓜對哥斯達黎加在聖胡安河上的航行採取了某些暫時的特別限制以保障武裝衝突中尼加拉瓜的國家安全,引發哥斯達黎加抗議並暫時取消了某些限制。
1990年代中期,尼加拉瓜採取了進一步的限制措施,包括向聖胡安河上乘坐哥斯達黎加船隻的乘客收費,以及要求哥斯達黎加船隻在該河沿岸的尼加拉瓜崗位停靠等。1998年7月,尼加拉瓜開始禁止運載哥斯達黎加警察部隊人員的哥斯達黎加船隻在該河上航行。同年7月30日,尼加拉瓜國防部長與哥斯達黎加公共安全部長簽署了《夸德拉-利薩諾聯合公報》允許哥斯達黎加武裝警力船隻在該河航行,以補充該河哥斯達黎加岸的邊界崗位,但條件是船隻上的哥斯達黎加警員僅攜帶軍用武器,且必須提前通知尼加拉瓜政府,並由該政府決定哥斯達黎加船隻是否應由尼加拉瓜護航。同年8月11日,尼加拉瓜宣布《夸德拉-利薩諾聯合公報》在法律上無效,而哥斯達黎加不接受這一單方面聲明。因此,哥斯達黎加援引其1973年2月20日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所做聲明以及尼加拉瓜1929年9月24日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所做聲明,加上雙方於2002年9月26日簽訂的《托瓦爾-卡爾德拉協定》和《波哥大公約》第31條各款作為法院司法管轄權的基礎,就該國在聖胡安河上的航行權利和相關權利爭端對尼加拉瓜提出訴訟。哥斯達黎加要求法院裁定並宣布尼加拉瓜違反了其國際義務,使哥斯達黎加無法在聖胡安河上自由行使其航行權及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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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有關駐聯合國外交使節在東道國的地位案 | 多米尼克 | 瑞士 | 外交官羅曼·拉克斯欽自1996年3月以來,作為多米尼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代表團成員被派駐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世界貿易組織,但瑞士稱他是商人,無權擔任外交官,並有權撤回這名特使的委任。2006年4月26日,多米尼克國控訴瑞士涉及違反1961年4月18日《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46年6月11日和7月1日瑞士和聯合國之間的《聯合國總部協定》,1946年4月11日瑞士和聯合國之間的《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協定》、1946年2月13日《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以及國際法關於外交人員任命和撤回、外交豁免、國家平等及聯合國消極使節權的既定規則和原則。 | 2006年5月15日,多米尼克國常駐聯合國代表致函稱多米尼克總理提及《國際法院規則》第89條,通知法院多米尼克政府無意繼續訴訟瑞士,並請求法院做出將這些程序無條件中止的命令。 | [202] | |
135 | 烏拉圭河紙漿廠案 | 阿根廷 | 烏拉圭 | 烏拉圭政府於2003年10月批准了西班牙恩瑟公司在弗賴本托斯城附近的里奧內格羅省內修建一個紙漿廠的項目,又於2005年2月批准了芬蘭梅翠集團在烏拉圭的子公司在位於西班牙項目下游數公里處修建第二個紙漿廠,後第一家紙漿廠未建成,而第二家紙漿廠自2007年11月9日起開始運營。因此,阿根廷起訴烏拉圭違反1975年2月26日由阿根廷和烏拉圭在薩爾托簽署,並於1976年9月18日生效的《烏拉圭河規約》中規定的烏拉圭的義務。阿根廷在請求書中稱,這一違反源於授權、建設和投產烏拉圭河沿岸的兩家紙漿廠,並特別提到了這種活動對烏拉圭河的水質及受該河流域的影響。阿根廷解釋說,1975年規約是根據1961年4月7日在蒙得維的亞簽署,1966年2月19日生效的《劃分烏拉圭河上阿根廷和烏拉圭之間的邊界的條約》第7條通過的,它規定雙方建立一個涵蓋各種主題的河流利用制度,包括生物資源的養護和防止水污染。阿根廷因此要求國際法院:
烏拉圭則要求法院裁定並宣布駁回阿根廷所提交的請求,並肯定烏拉圭按照1975年《烏拉圭河規約》的規定繼續經營正在運行的紙漿廠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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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刑事事項互助的若干問題案 | 吉布提 | 法國 | 1995年,法國法官伯納爾·伯瑞爾在吉布提遇害。2006年,吉布提認為法國政府和司法當局拒絕執行關於將伯瑞爾遇害案的相關調查記錄轉交給吉布提司法當局的國際調查委託書,違反了吉布提政府和法國政府在1986年9月27日簽署的《刑事事項互助公約》和1977年6月27日簽署的《友好合作條約》。而法國司法當局向吉布提國家元首和高級官員發出作證傳票,違反了上述《友好合作條約》的規定以及1961年4月18日《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闡述的外交特權及豁免權原則和規則和依據習慣國際法制訂的國際豁免原則,特別是違反了1973年12月14日《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的有關規定。此外,法國還違反了對吉布提應承擔的其他國際義務,因此將《法院規則》第38條第5款作為法院管轄權依據,對法國提起訴訟。請法院裁決並宣布:
法國則請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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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海洋爭端案 | 秘魯 | 智利 | 秘魯和智利之間的陸上邊界由1929年《利馬條約》確定,但位於太平洋中的區域並未完成劃界,此處秘魯海岸線自雙方陸上邊界在海岸的起點朝西北延伸,而智利海岸線大體上自北向南延伸。1947年,雙方均單方面宣告將某些海洋權利延伸到自各自海岸線起200海里的範圍。在其後的幾年裡,智利、厄瓜多爾和秘魯通過談判簽訂了十二項文書。其中四項文書,包括《關於海區的宣言》,即《聖地亞哥宣言》,於1952年8月在開發和養護南太平洋海洋資源大會上通過。另外六項文書,包括《聖地亞哥宣言補充公約》、《關於簽署國海區的監督和控制措施的協定》以及《關於海上邊境特區的協定》,於1954年12月在利馬通過。最後還有兩項關於南太平洋常設委員會職能運作的協定繫於1967年5月簽署。為了解決海區歸屬問題,秘魯於2008年1月16日提起對智利的訴訟。所訴爭端具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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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航空噴灑除草劑案 | 厄瓜多爾 | 哥倫比亞 | 2008年3月31日,厄瓜多爾對哥倫比亞提起訴訟,稱哥倫比亞在靠近、位於和跨越兩國之間邊界的若干地點從空中噴灑有毒除草劑,對邊境厄瓜多爾一邊的居民、作物、動物和自然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而且還有在此後造成進一步損害的嚴重風險。 | 在雙方分別提交復辯狀後,兩國在2013年9月9日達成《關於全面並最終解決厄瓜多爾對哥倫比亞提出的所有主張的協定》,特別確立了一個哥倫比亞不得進行空中噴灑活動的禁區,並建立了一個聯合委員會來負責確保該區域外的噴灑活動不會導致除草劑飄入厄瓜多爾,並在未飄入的前提下,提供逐步縮小所述禁區寬度的機制,此外還規定了哥倫比亞噴灑方案的作業參數,記錄了兩國政府同意不斷交換相關信息,並建立了一項爭端解決機制。因此厄瓜多爾在2013年9月12日通知法院厄瓜多爾政府希望終止訴訟程序,其後哥倫比亞政府表示不反對。 | [205] | |
139 | 請求解釋2004年3月31日對阿韋納和其他墨西哥國民(墨西哥訴美利堅合眾國)案所作判決 | 墨西哥 | 美國 | 2008年6月5日,墨西哥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60條和《法院規則》第98條和第100條,請求國際法院解釋2004年3月31日對阿韋納和其他墨西哥國民案(案128)的判決第153(9)段:以14票對1票,裁定本案適當賠償包括美國以自己選擇的方式審查和重新考慮對上文第4、5、6和7分段所述的墨西哥國民的定罪和判決,同時考慮到違反《維也納公約》第36條和本裁決第138至141段所述權利。並要求法院指示臨時措施。同年7月16日,法院指示了以下臨時措施:以確保在法院宣布終局判決之前不處決墨西哥國民何塞·埃爾內斯托·麥德林·洛哈斯、塞薩爾·羅伯托·菲耶羅·雷納、魯本·拉米雷斯·卡爾德納斯、烏姆伯托·雷阿爾·加西亞和羅伯托·莫利諾·拉莫斯,除非按照2004年3月31日對阿韋納和其他墨西哥國民案的判決第138至141段對5名墨西哥國民進行審查和重新考慮。但何塞·埃爾內斯托·麥德林·洛哈斯於2008年8月5日在美國得克薩斯州被處決,因此墨西哥政府請求法院裁定並宣布,阿韋納判決第153(9)段規定的美國義務屬於結果義務,因為判決中明確表示,美國必須審查和重新考慮定罪和判決,但可以以自己選擇的方式,並依照上述結果義務:
而美國則請求法院按照墨西哥請求的那樣對判決進行解釋,即:阿韋納判決第153(9)段規定的美國義務屬於結果義務,因為判決中明確表示,美國必須審查和重新考慮定罪和判決,但可以以自己選擇的方式。但美國請求法院裁決並宣布對墨西哥的要求予以駁回,假如法院拒絕駁回請求,美國請求法院裁定並宣布對以下墨西哥的補充請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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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適用問題 | 喬治亞 | 俄羅斯 | 2008年8月7日至8日,格魯吉亞與俄羅斯在南奧塞梯展開武裝敵對行動。格魯吉亞在2008年8月9日針對外國記者舉行了一次新聞發布會,會上總統薩卡什維利發表了一份聲明,指責俄羅斯對格魯吉亞發動大規模軍事入侵,還指出俄羅斯軍隊在其控制的南奧塞梯所有地區實施種族清洗,並且還試圖從上阿布哈茲開始對格魯吉亞族實施種族清洗。次日,應格魯吉亞請求召開的安全理事會會議上,格魯吉亞代表稱俄羅斯意圖抹掉格魯吉亞的國家地位,滅絕格魯吉亞人民,而俄羅斯代表則稱由於格魯吉亞領導人正在實施的種族清洗政策導致有大量難民從南奧塞梯逃到俄羅斯境內。因此,格魯吉亞政府於2008年8月12日起訴俄羅斯,稱俄羅斯違反1965年12月21日《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通過其行使政府權力要素的機關、機構、人員和實體採取行動,並通過在其指導和控制下的南奧塞梯和阿布哈茲分裂勢力,對格魯吉亞共和國南奧塞梯和阿布哈茲地區的格魯吉亞族人及其他族裔群體發動襲擊並進行大規模驅逐,從而來實施、贊助和支持種族歧視行為。為確立法院的管轄權,格魯吉亞援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22條,該公約於1999年7月2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首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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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1995年9月13日《臨時協議》的適用 | 北馬其頓 | 希臘 | 1995年9月13日,馬其頓共和國與希臘共和國達成一項《臨時協議》,該協議第11條第1款規定:「本臨時協議一旦生效,第一當事國同意不反對第二當事國申請加入第一當事國作為成員的國際、多邊和區域組織及機構或成為其成員。不過,第一當事國保留反對第二當事國成為上述成員的權利,條件是在這種組織或機構里對第二當事國的稱呼將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817(1993)號決議第2段的規定不符」,而聯合國安理會第817號決議第2段是指:安全理事會建議接納申請國為聯合國會員國,但在該國國名所引起的分歧得到解決之前,為聯合國內部的一切目的,暫時稱該國為「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在《臨時協議》通過後,馬其頓被希臘已經是成員的若干國際組織授予了成員資格。應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邀請,馬其頓在1995年加入了該組織的和平夥伴關係,在1999年加入了該組織的會籍行動計劃。2008年4月2日至3日,在布加勒斯特召開的北約成員國會議上,審議了馬其頓的北約候選資格,但因希臘反對,馬其頓未獲允許就加入該組織進行談判。首腦會議結束時發布的公報指出,一旦就國名問題達成雙方認可的解決辦法,北約就會向馬其頓發出邀請。
2008年11月17日,馬其頓提交申請書,就1995年9月13日《臨時協議》的解釋和實施方面的爭端對希臘提起訴訟。而希臘於其後提出反對意見,聲稱法院對受理該案沒有管轄權,並且申請書不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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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國家的管轄豁免案 | 德國 | 義大利 | 在德國占領希臘期間,德國武裝黨衛隊於1944年6月10日在迪斯托莫村實施了迪斯托莫大屠殺,殺害了許多平民。希臘的一家初審法院在1997年對德國做出判決,判給大屠殺受害者親屬支付損害賠償。該判決於2000年被希臘最高法院確認有效,但希臘司法部長因沒有得到對外國執行判決所需的授權,因此不能在希臘執行這兩項判決。迪斯托莫案中的求償人隨後在歐洲人權法院對希臘和德國提出訴訟,但在2002年,後者援引國家豁免原則,認定求償人的申請不可受理。其後,希臘求償人尋求在意大利執行希臘法院的判決,且意大利法院認定,可以在意大利執行於1997年做出的第一份希臘判決。2008年12月23日,德國向國際法院提交訴請書對意大利提起訴訟。
希臘於2011年7月4日被法院允許作為非當事方參加該案訴訟,但參與範圍僅限於希臘法院作出的、被宣布可在意大利執行的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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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與起訴或引渡義務有關的問題 | 比利時 | 塞內加爾 | 侯賽因·哈布雷曾是乍得的一名叛亂首領。他在1982年就任乍得總統並連續當了八年,據稱他在此期間犯下了大規模侵犯人權行為,包括逮捕實際或假定的政敵、不經審判或在不人道的條件下進行拘留、虐待、酷刑、法外處決和強迫失蹤。在1990年12月1日下台後,他要求塞內加爾政府為其提供政治庇護,此後他就一直住在達喀爾。
自2000年1月25日起,一些乍得國民或移民比利時的乍得人在塞內加爾和比利時的法院提起若干訴訟指控哈布雷曾犯下的罪行,同時也在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及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法院提出起訴哈布雷的問題。2005年9月19日,比利時調查法官在哈布雷缺席的情況下發出國際逮捕令,要求逮捕作為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酷刑、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的行為人或共同行為人而遭到起訴的哈布雷,並要求從塞內加爾引渡他。國際刑警組織因此發出一份紅色通緝令,要求臨時逮捕他以便進行引渡。達喀爾上訴法院在2005年11月25日的判決中對比利時的引渡要求作出裁決,認為哈布雷作為前國家元首應享有管轄豁免,因此不能判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國家元首逮捕令的有效性。次日,塞內加爾將該問題提交非洲聯盟。 2006年7月,非洲聯盟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大會決定審議侯賽因·哈布雷案,認為其屬於非洲聯盟的職權範圍,因此授權塞內加爾共和國起訴哈布雷,並由一個塞內加爾主管法院代表非洲對其進行審判,同時授權向塞內加爾提供必要援助以便有效進行審判。比利時注意到此事後,就詢問塞內加爾決定將該案提交非洲聯盟,是否意味着不再打算把他引渡到比利時或由自己的法院來審判。其後比利時認為需要根據《禁止酷刑公約》第30條啟動仲裁程序,但塞內加爾並未回應仲裁,而是在2007年進行了立法改革,使其國內法符合《禁止酷刑公約》第5條第2款。2008年,塞內加爾又修訂了其《憲法》第9條,以便為其刑事法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提供一種例外情況。 鑑於塞內加爾遲遲不對哈布雷啟動起訴程序或將其引渡到比利時,比利時於2009年2月19日提交申請書,啟動在國際法院進行的訴訟。塞內加爾在國際法院表示在該案件解決之前不會允許哈布雷離開其領土,也同意由它審判哈布雷,但它也曾告訴非洲聯盟,它無法自己承擔審判的費用。2010年11月18日,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法院對哈布雷於2008年提出的申請作出判決,指出有證據顯示塞內加爾的憲法和立法改革可能侵犯哈布雷的人權,敦促塞內加爾遵守不溯及既往的絕對原則。2011年7月,非洲聯盟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大會第十七屆會議確認授權塞內加爾代表非洲審訊侯賽因·哈布雷,並敦促塞內加爾按照《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規定等迅速審訊哈布雷或將他引渡到願意對他進行審訊的任何其他國家。而比利時在2011年3月、9月和2012年1月三次向塞內加爾提出引渡哈布雷的要求,但塞內加爾法院均未受理。2012年1月,非洲聯盟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大會第十八屆會議指出盧旺達準備組織哈布雷的審判,並要求非洲聯盟委員會繼續與相關國家、機構以及塞內加爾和盧旺達協商,以確保迅速開始審判,並考慮實際的審判方式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和財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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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民事和商事管轄權和判決的執行 | 比利時 | 瑞士 | 比利時通過請求書對瑞士提起訴訟,爭端涉及1988年9月16日關於民事和商業事項管轄權和判決的執行問題的《盧加諾公約》的解釋和適用,以及關於行使國家權力,特別是在司法領域的一般國際法規則的適用,並涉及瑞士法院裁定不承認比利時法院的裁決而不暫停瑞士後來就同一爭端事由所提訴訟。 | 在瑞士提出初步反對意見後,比利時聯合國代理人於2011年3月21日的信件中,指出瑞士在其初步意見中表示,瑞士最高法院在其2008年9月30日的判決中提及比利時未來判決的不可識別性,而這並不具有既判案件的效力,對地方法院或聯邦最高法院本身也不具有約束力。因此,一旦比利時做出判決,將沒有辦法阻止其按照條約適用規定在瑞士得到認可。鑑於此項聲明,比利時與歐洲聯盟委員會協作,認為可以停止對瑞士提起的訴訟,而瑞士聯邦沒有反對此做法。 | [203] | |
147 | 關於外交關係的若干問題案 | 洪都拉斯 | 巴西 | 2009年10月28日,羅伯托·米切萊蒂政府的外交部長卡洛斯·洛佩斯·孔特雷拉斯任命的洪都拉斯駐荷蘭大使胡利奧·倫東·巴爾尼卡提出了一項針對巴西的訴訟,稱巴西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7款和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允許其駐特古西加爾巴使館的館舍被一些已經在其中逗留了一段時間的洪都拉斯公民用於進行明顯非法的活動。他要求法院判決並宣布,巴西應該停止這樣做。為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洪都拉斯援引了1948年4月30日簽署的《美洲和平解決條約》,即《波哥大公約》第三十一條。
2009年10月28日,洪都拉斯常駐聯合國代表豪爾赫·阿圖羅·雷納致函法院,何塞·曼努埃爾·塞拉亞·羅薩萊斯政府的外交部長帕特里夏·伊莎貝爾·羅達斯·巴卡在其中告知法院,胡利奧·倫東·巴爾尼卡、卡洛斯·洛佩斯·孔特雷拉斯和羅伯托·弗洛雷斯·貝穆德斯等大使都不是洪都拉斯在國際法院的合法代表,並任命愛德華多·恩里克·里納大使為洪都拉斯政府在國際法院的唯一合法代表,而胡利奧·倫東·巴爾尼卡同日向法院通報洪都拉斯政府已任命卡洛斯·洛佩斯·孔特雷拉斯為其代理。因此法院決定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另行通知,否則不會採取其他任何行動。 |
洪都拉斯外交部長馬里奧·米格爾·卡納瓦蒂在2010年4月30日的信中通知法院說,洪都拉斯政府不打算繼續進行該申請書提起的訴訟,並且撤回此訴訟。 | [203] | |
148 | 南極捕鯨案 | 澳大利亞 | 日本 | 國際捕鯨委員會在1982年修訂了《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附則》,通過了關於暫停商業捕鯨的禁令。日本對此項修訂提出了異議,但在1986年了撤銷了異議。在隨後的捕鯨季,日本開始實施日本鯨魚研究方案,並根據《國際捕鯨管制公約》第八條第一款,為該方案發放了特別許可證。1987年日本鯨魚研究方案的研究計劃稱該方案是對南半球小鬚鯨和南極海洋生態系統初步研究方案,目的是估算南半球小鬚鯨的種群數量,以便建立科學基礎,解決國際捕鯨委員會面臨的關於各方對暫停捕鯨持有不同觀點的問題。為此,日本擬議的年度致命性取樣數量是在南大洋的兩處管理區捕殺825頭南極小鬚鯨和50頭抹香鯨。此後,方案放棄了對於抹香鯨的致命性取樣計劃,並在實施日本鯨魚研究方案的最初七個捕鯨季將南極小鬚鯨的取樣數量減至300頭。日方解釋說,由於決定將樣本數量從825頭減至300頭,延長了研究時間,使其可以通過較少的樣本數量獲得準確的研究結果。從1995至1996年捕鯨季開始,南極小鬚鯨的年度最大樣本數量升至400頭,上浮10%。在實施日本鯨魚研究方案的18年裡,捕殺南極小鬚鯨共計6700餘頭。
2005年3月,日本向科學委員會提交了第二階段日本鯨魚研究方案,科學委員會於2006年12月對方案進行了最終審查,而日方在此前的2005年11月就啟動了這項新的方案。與日本鯨魚研究方案的情況一樣,日本向鯨類研究所發放了第二階段日本鯨魚研究方案的特別許可證。第二階段日本鯨魚研究方案計劃對南極小鬚鯨、長鬚鯨和座頭鯨三種鯨魚實施致命性取樣,該方案的研究計劃說明了方案設計重點,其中包括:(a)四項研究目標,即監測南極生態系統,建立鯨類物種的競爭模型和明確今後的管理目標,說明種群結構的時空變化,以及改善南極小鬚鯨種群的管理程序。(b)研究時間和研究地區,即以六年為一個周期,代表這是一項長期研究計劃,且沒有規定具體的終止日期,實施地區位於《附則》第7條(b)款設立的南大洋保護區。(c)研究方法和樣本數量,即綜合致命性取樣,包括南極小鬚鯨850頭、長鬚鯨50頭和座頭鯨50頭,以及非致命性方法,即活檢取樣、衛星標籤和鯨魚目測調查。(d)對於鯨魚種群產生的預期效果。研究計劃指出,根據當前豐量估算,各物種的計劃獲取量非常小,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澳大利亞因此對日本提出訴訟,指稱日本憑藉南極特別許可證,以第二階段日本鯨魚研究方案的名義,持續開展大規模捕鯨行動,違反了日方根據《國際捕鯨管制公約》承擔的義務。
日本辯駁了所有這些指控。
新西蘭於2012年11月20日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參加訴訟聲明,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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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邊界爭端案 | 布吉納法索、 尼日爾共同提交 | 布基納法索和尼日爾於1960年獲得獨立前,同屬原法屬西非殖民地。兩國於2009年2月24日在尼亞美簽訂《特別協定》,同意將它們之間關於一段共同邊界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兩國之間就聯合劃界成立了一技術委員會,且兩國已對以下邊界地段劃界工作成果達成的一致意見並記錄在案:北段從恩古爾馬高地至天文標記點冬冬為止,南段從博圖彎的起始處至梅克魯河為止。因此,在《特別協定》第2條中,兩國要求法院確定從天文標記點冬冬到博圖彎的起始處這一段邊界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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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尼加拉瓜在邊界地區開展的某些活動案 | 哥斯達黎加 | 尼加拉瓜 | 哥斯達黎加於2010年11月18日對尼加拉瓜提起訴訟,稱該國軍隊入侵、占領和使用哥斯達黎加領土,尤其是兩起事件:一次涉及興建一條跨越哥斯達黎加領土波蒂略島的區域的運河或稱渠道,另一次涉及疏浚聖胡安河以改善其適航性的某些工程。其中波蒂略島位於卡里洛島北端,聖胡安河和波蒂略/港頭潟湖之間,但尼加拉瓜認為該處為其領土。據此,哥斯達黎加指控尼加拉瓜違反了若干條約文書和國際法其他可適用的規則、某些仲裁裁決和司法判決規定的尼加拉瓜對哥斯達黎加的義務,諸如《聯合國憲章》和《美洲國家組織憲章》、1858年4月15日《哥斯達黎加和尼加拉瓜之間領土界限條約》第1、2、5、9條、1888年3月22日美國總統格羅佛·克利夫蘭簽發的仲裁裁決、愛德華·波特·亞歷山大分別於1897年9月30日和12月20日作出的仲裁裁決、1971年《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以及2009年7月13日國際法院在航行及相關權利爭端案(案133)中的判決。哥斯達黎加援引1948年4月30日《美洲和平解決條約》,即《波哥大公約》第三十一條,以及哥斯達黎加根據《國際常設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於1929年9月24日作出的聲明和尼加拉瓜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於1973年2月20日作出的聲明,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 | 17:0 | 2013年4月17日,國際法院發布命令,決定將該案的訴訟程序和哥斯達黎加沿聖胡安河修建道路案(案152)的訴訟程序合併。 |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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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決經過12個月仍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哥斯達黎加政府在2017年1月16日的信中,請法院裁斷因尼加拉瓜非法活動造成損害而應向哥斯達黎加作出賠償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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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2日,尼加拉瓜致函通知法院,稱該國已於同年3月8日將應付的賠償總額轉賬給哥斯達黎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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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請求解釋1962年6月15日對柏威夏寺(柬埔寨訴泰國)案所作判決 | 柬埔寨 | 泰國 | 1962年6月15日,國際法院在柏威夏寺案(案45)中作出判決,認定位於扁擔山脈東段柏威夏寺高地之上的柏威夏寺位於柬埔寨擁有主權的領土內,泰國有義務撤走駐紮柏威夏寺或其附近柬埔寨領土上的所有泰國軍方或警察人員,而且泰國有義務向柬埔寨歸還柬埔寨明確說明的,自1954年泰國占領柏威夏寺以來由泰國當局從該寺或該寺周圍地區移走的所有物體。在該判決作出之後,泰國撤離了柏威夏寺建築物,但建起一個帶刺鐵絲網將寺廟遺蹟與柏威夏高地其餘部分隔開,這道鐵絲網沿泰國部長理事會於1962年7月10日通過的一份決議所附地圖所繪分界線而設。在該決議中泰國部長理事會確定了其認為的要求泰國撤離的地區的邊界線,但在長時間內並未予以公開。由於爭端在柬埔寨申請將柏威夏寺遺址列入2007-0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之後再次激化,因此柬埔寨對泰國提起訴訟,其中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六十條和《法院規則》第98條,要求法院解釋在柏威夏寺案中作出的1962年6月15日判決書,並提出指示臨時措施的申請以使泰國入侵其領土的行為停止。雙方之間關於1962年判決的含義和範圍的爭端涉及三個具體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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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哥斯達黎加沿聖胡安河修建道路案 | 尼加拉瓜 | 哥斯達黎加 | 尼加拉瓜於2011年12月22日對哥斯達黎加提起訴訟,理由是哥斯達黎加侵犯尼加拉瓜主權,對其領土造成重大環境損害。尼加拉瓜稱哥斯達黎加正在沿聖胡安河兩國邊界的大部分地區進行重大施工,即修建道路,造成嚴重環境影響。尼加拉瓜在請求書中,保留了請求將該案中的訴訟和哥斯達黎加提起的關於尼加拉瓜在邊界地區開展的某些活動案(案150)訴訟合併的權利。尼加拉瓜援引1948年4月30日《美洲和平解決條約》,即《波哥大公約》第三十一條,以及哥斯達黎加根據《國際常設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於1929年9月24日作出的聲明和尼加拉瓜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於1973年2月20日作出的聲明,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五款,尼加拉瓜的聲明尚未屆滿前,應認為表示對於國際法院強制管轄之接受。哥斯達黎加在反對意見中稱合併這兩起案件的訴訟程序既不是時候也不公平,因為兩起案件之間沒有密切聯繫,尤其是哥斯達黎加訴尼加拉瓜案涉及的區域在地理上離該案標的物,也就是正在修建1856號路,即胡安·拉斐爾·莫拉·波拉斯路的洛斯奇萊斯縣到科羅拉多河三角洲一線很遠,僅憑它們均與全長超過205公里的聖胡安河相關這一點不足以作為合併審理的理由。』 | 16:1 | 2013年4月17日,國際法院發布命令,決定將該案的訴訟程序和哥斯達黎加沿聖胡安河修建道路案(案150)的訴訟程序合併。 | [205] |
153 | 出入太平洋的協談義務案 | 玻利維亞 | 智利 | 智利和玻利維亞分別於1818年和1825年從西班牙統治下獲得獨立,當時玻利維亞的太平洋海岸線長達數百公里。1866年8月10日,兩國簽署了《領土界限條約》,其中劃定了兩國相鄰沿海領土的邊界線。1874年8月6日簽署的《玻利維亞與智利邊界條約》確認這條線為邊界線。
1879年,智利對秘魯和玻利維亞宣戰,史稱太平洋戰爭,智利在戰爭中占領了玻利維亞的沿海領土。1884年在瓦爾帕萊索簽署停戰協定後,玻利維亞與智利之間的敵對行動結束。根據協定,智利除其他外繼續管制沿海地區,而玻利維亞失去了對其太平洋海岸的控制。 1895年,玻利維亞與智利簽署了一項關於移交領土的條約,卻從未生效。該條約包含玻利維亞重新獲得出入海洋的通道,前提是智利獲得對一些領土的主權。1904年10月20日,雙方簽署了《正式結束玻利維亞和智利之間太平洋戰爭的和平友好條約》。根據1905年3月10日生效的該條約,整個玻利維亞沿海領土成為智利領土,但玻利維亞獲得經由智利港口的商業過境權。此外,在1904年《和平條約》締結以後,兩國已作出過若干聲明,並就玻利維亞在太平洋問題上的處境交換過若干外交文書。 由於玻利維亞認為智利有義務就玻利維亞出入太平洋的主權通行權舉行談判而智利沒有履行這一義務,且在2011年和2012年拒絕和否認所稱的談判義務的存在,因此玻利維亞以《波哥大公約》第三十一條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起訴智利,在其訴訟請求和訴狀中請法院裁定並宣布:
智利則認為玻利維亞的訴訟主張的真正事由是領土主權和玻利維亞出入太平洋的權利的性質,而這些事項已藉由1904年《和平條約》中的安排得到解決,並仍受該條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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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尼加拉瓜與哥倫比亞在尼加拉瓜海岸200海里以外劃分大陸架的問題 | 尼加拉瓜 | 哥倫比亞 | 因國際法院在其2012年判決書(案124)中並未明確裁決已被受理的尼加拉瓜海岸200海里以外尼加拉瓜與哥倫比亞大陸架劃界問題,尼加拉瓜以《波哥大公約》第三十一條,即該公約的締約方承認法院必須在各類具有司法性質的爭端中行使管轄權,作為法院管轄權的根據起訴哥倫比亞:
哥倫比亞對法院管轄權提出了五項初步反對意見,而尼加拉瓜請求法院全部駁回各項初步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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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有2016年3月17日之針對初步反對意見的判決,尚未有關於實質內容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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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加勒比海主權權利和海洋空間受侵犯的指控 | 尼加拉瓜 | 哥倫比亞 | 因哥倫比亞不遵守2012年11月19日國際法院在領土和海洋爭端案(案124)中所作判決,尼加拉瓜以《波哥大公約》第三十一條,即該公約的締約方承認法院必須在各類具有司法性質的爭端中行使管轄權以及認為法院具有固有管轄權受理關於不遵守其判決的爭端,作為法院管轄權的根據起訴哥倫比亞,請法院裁定並宣告:
哥倫比亞對法院管轄權提出了五項初步反對意見,而尼加拉瓜請求法院全部駁回各項初步反對意見。法院在2016年3月17日判決可以接受哥倫比亞初步反對意見的一部分,即法院有管轄權可以裁斷關於哥倫比亞侵犯尼加拉瓜有關海區權利的指控的爭端,但據尼加拉瓜稱,法院在其2012年11月19日的判決書中已宣告這些海區屬於尼加拉瓜。2016年11月17日,哥倫比亞提出四項反訴,請法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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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收繳和扣押某些文件和數據的問題案 | 東帝汶 | 澳大利亞 | 東帝汶稱,澳大利亞的代理人於2013年12月3日根據1979年《澳大利亞安全情報組織法》第25條簽發的搜查令,從東帝汶的一名法律顧問在澳大利亞首都直轄區納拉邦達的營業場所拿走了一些材料,被沒收的材料包括東帝汶與其法律顧問就東帝汶與澳大利亞之間未決的2002年5月20日《帝汶海條約》所作規定的仲裁一案來往的文件、數據和書信等。據此,東帝汶就涉及澳大利亞沒收並扣押屬於東帝汶和/或東帝汶有權依據國際法予以保護的文件、數據和其他財產的爭端,對澳大利亞提起訴訟。東帝汶要求法院指示以下臨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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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2014年3月3日命令指示臨時措施:
2014年9月1日,東帝汶和澳大利亞雙方代理人聯名寫信請求法院暫停定於2014年9月17日開始的案情聽訊,使雙方能夠尋求友好解決。澳大利亞在其後又表示願意將訴訟所涉材料歸還克萊瑞律師事務所,因此它請求修改2014年3月3日命令所指示的第二項臨時措施,而東帝汶不反對為此目的適當修改該臨時措施。鑑於情況的變化,國際法院2015年4月22日命令指示臨時措施:
由於澳大利亞已於2015年5月12日歸還了2013年12月3日收繳的文件和數據,東帝汶在其後對國際法院指出它已成功實現了向國際法院提出請求書的目的,即澳大利亞歸還東帝汶的合法財產並間接承認其行動侵犯了東帝汶的主權權利,故希望終止訴訟程序。其後澳大利亞表示不反對該請求,但強調澳大利亞歸還這些材料是確認其致力於以建設性的積極方式和平解決爭端以便在雙方之間了結此事,並不應從澳大利亞的行動中引申出任何其他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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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洋劃界案 | 哥斯達黎加 | 尼加拉瓜 | 由於哥斯達黎加與尼加拉瓜海岸線的走向,兩國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擁有的海區範圍發生重疊,且兩國從未在這兩個水域進行過海洋劃界。在2002年至2005年期間以及2013年,兩國試圖以談判途徑解決這一問題但均失敗。談判期間,兩國曾提出不同的太平洋單一海洋邊界提案,以劃分其各自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但提案之間差異顯著,表明在太平洋海區存在重疊的主張。而關於加勒比海一側,兩國在談判中均側重於加勒比海一邊起始陸地界標所在地,並未能就海洋邊界起點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兩國之間在加勒比海海洋邊界問題上存在的爭端得到了確認,特別是在哥斯達黎加請求參加領土和海洋爭端案(案124)期間兩國表達的看法和立場、尼加拉瓜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劃界案後的來往信函、尼加拉瓜公布的石油勘探和開採資料、尼加拉瓜在2013年發布的宣布直線基線的法令,均確認兩國之間在加勒比海的海洋邊界問題上存在爭端。尤其是在該法令中,尼加拉瓜宣稱哥斯達黎加在加勒比海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是尼加拉瓜的內水區域,導致哥斯達黎加立即在2013年10月23日給聯合國秘書長的信中對這一侵犯其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行為提出了抗議。因此,哥斯達黎加認為外交談判未能通過協議確定兩國在太平洋和加勒比海的海洋邊界,且兩國已用盡解決其海洋邊界爭端的外交手段。特別是在2013年3月,它再次邀請尼加拉瓜通過談判解決這些爭端,但是尼加拉瓜雖然正式接受了邀請,卻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重啟其在2005年單方面放棄的談判進程。
2014年2月25日,哥斯達黎加提交請求書對尼加拉瓜提起訴訟,以求解決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洋劃界爭端。該國請法院根據國際法,確定分屬哥斯達黎加和尼加拉瓜的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所有海洋區域之間單一海洋邊界的完整走向,還請法院確定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的單一海洋邊界的精確地理坐標。哥斯達黎加請法院駁回尼加拉瓜提出的所有訴求,並
尼加拉瓜則請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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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日,國際法院發布命令,決定將該案的訴訟程序和波蒂略島北部的陸地邊界案(案165)的訴訟程序合併。 | [208] | |
158 | 關於就停止核軍備競賽和實行核裁軍進行談判的義務案 | 馬紹爾群島 | 印度 | 馬紹爾群島因被用作很多核試驗方案的場地,致使該國人民蒙受痛苦,具有關切核裁軍問題的特別理由。2014年4月24日,馬紹爾群島遞交請求書,分別對印度、巴基斯坦和英國三國提起訴訟,指控它們違反了有關習慣國際法規定的停止核軍備競賽和實行核裁軍的談判義務。馬紹爾群島援引當事方根據《國際規約》第36條第2款所作聲明,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之後,三國分別提出了針對法院管轄權或請求書的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對意見。它們主張雙方之間沒有爭端,理由是馬紹爾群島未曾啟動雙邊談判,也未曾將其請求書的主題事項即其主張通知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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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159 | 馬紹爾群島 | 巴基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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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馬紹爾群島 | 英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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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印度洋海洋劃界案 | 索馬利亞 | 肯尼亞 | 索馬里和肯尼亞均位於非洲東海岸的鄰國,其中索馬里位於非洲之角,肯尼亞位於其西南方,它們的海岸線均面向印度洋。兩國均於1982年12月10日簽署了於1994年11月16日起對締約方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根據該公約第76條第8款,打算確定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該公約締約國應將關於此類界限的信息提交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該委員會的作用是就確定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事項向各沿海國家提出建議。2009年4月7日,肯尼亞外交部長和索馬里國家規劃及國際合作部長簽署了《肯尼亞政府與索馬里過渡聯邦政府關於在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方面互無異議的諒解備忘錄》。基於此備忘錄,索馬里於2009年4月14日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了說明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2009年5月6日,肯尼亞將關於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劃界案交存大陸架界限委員會。2009年6月,肯尼亞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諒解備忘錄》,以便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登記公布。秘書處於2009年6月11日登記了《諒解備忘錄》,並在《聯合國條約匯編》中公布。隨後幾年,雙方都對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審議對方的劃界案提出後又撤銷了反對意見。
索馬里援引兩國所作的關於承認法院具有強制管轄權的聲明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於2014年8月28日對肯尼亞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根據國際法,確定劃分印度洋上屬於索馬里和肯尼亞的所有海域,包括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單一海上邊界的完整走向。而肯尼亞則提出兩項初步反對意見,一項涉及法院的管轄權,另一項涉及該請求書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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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關於錫拉拉河水域地位和使用問題的爭端案 | 智利 | 玻利維亞 | 錫拉拉河發源於距離智利與玻利維亞邊界東北幾公里處的玻利維亞領土內的地下泉水,流過邊界進入智利領土後接收多支泉水匯入,最後到達伊納卡利里河。錫拉拉河總長約8.5公里,其中約3.8公里在玻利維亞境內,4.7公里在智利境內。智利稱,一百多年間錫拉拉河水被智利用於不同用途,包括向安托法加斯塔市、謝拉戈達鎮和巴克達諾鎮供水。玻利維亞於1999年首次主張其水域為玻利維亞獨有,而智利稱該河的國際水道性質以往從未見諸爭端,並稱其一直願意同玻利維亞討論利用錫拉拉河水域的機制問題,但由於玻利維亞堅持否認錫拉拉河是國際水道並認為它對該水域擁有100%使用權,討論並未成功。智利於2016年6月6日就錫拉拉河水域地位和使用問題的爭端對玻利維亞提起訴訟,並表示兩國爭端涉及錫拉拉河的國際水道性質以及由此產生的各方在國際法下的權利和義務。智利請求法院裁定並宣告以下內容,並保留了在訴訟過程中補充、修改或擴大其請求以及若玻利維亞從事任何可能對智利目前利用錫拉拉河水域有不利影響的行為,則請求法院指示臨時措施的權利: | [208] | ||
163 | 豁免和刑事訴訟案 | 赤道幾內亞 | 法國 | 自2007年起,就某些非洲國家的元首及其家庭成員涉嫌挪用原籍國公共資金,並將非法所得收益投資於法國的行為,一些協會和個人向巴黎檢察官投訴。其後,法國法院宣布其中之一,即法國透明國際協會於2008年12月2日提出的投訴可予受理,並就被挪用公共資金的使用、共謀挪用公共資金、濫用公司資產、共謀濫用公司資產以及隱瞞上述各項罪行啟動了司法調查。而該調查特別側重於包括赤道幾內亞總統特奧多羅·奧比昂·恩圭馬·姆巴索戈之子,時任赤道幾內亞農業和林業部長特奧多羅·恩圭馬·奧比昂·曼戈在內的數人為在法國購置動產和不動產而進行籌資的方法,更具體涉及特奧多羅·恩圭馬·奧比昂·曼戈以何種方式購置了價值極高的各種物品以及位於巴黎福煦大街42號的一棟建築。儘管特奧多羅·恩圭馬·奧比昂·曼戈就針對他採取的措施提出異議,並多次援引他認為因自身職能而享有的管轄豁免,但他仍被起訴。此外,位於福煦大街的不動產被查封,其中的各項物品也被扣押。而在調查結束後,特奧多羅·恩圭馬·奧比昂·曼戈將被移送至巴黎輕罪法院,並將因1997年至2011年10月之間實施的被控罪狀接受審判,且審判將於2017年1月2日至12日舉行。
因此,赤道幾內亞於2016年6月13日就有關刑事管轄豁免權以及使館所在建築的法律地位的爭端,對法國提起訴訟。赤道幾內亞請求法院:
同年9月,赤道幾內亞要求法院指示採取臨時措施的請求,包括要求法國暫停針對赤道幾內亞副總統的所有刑事訴訟,確保位於巴黎福煦大街42號的建築被視為赤道幾內亞駐法國外交使團館舍並確保其不可侵犯性,並避免採取可能加劇或擴大已提交國際法院的爭端的任何其他措施,而該請求得到法院允許。法國則在提出反對意見後請法院裁定,對於赤道幾內亞提交的請求書,法院不具有作出裁決的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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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某些伊朗資產案 | 伊朗 | 美國 | 2016年6月14日,伊朗訴美國稱美國採取的一系列措施,違反了1955年8月15日在德黑蘭簽署的《友好、經濟關係和領事權利條約》,已經或正在對伊朗和包括伊朗國有公司在內的伊朗公司行使權利控制和享有其包括在伊朗境外或美國境內的財產的能力產生嚴重不利影響。伊朗認為,美國多年來採取的立場是指認伊朗是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伊朗則強烈反對這種指認。美國通過了一些立法和行政法令,造成伊朗和伊朗實體的一些資產和利益,包括伊朗中央銀行的資產和利益置於強制執行程序之下,即使已經認定持有這些資產或利益的獨立法律實體不是與強制執行請求有關的賠償責任判決的當事方,並且/或者這些資產或利益雖然由伊朗或伊朗實體持有,但從國際法角度並根據《友好條約》的規定,享有免受強制執行程序的豁免權。伊朗稱,這些法令造成的後果是針對伊朗和伊朗實體的一系列廣泛索償已經判定或正待判定,並且美國法院屢次駁回伊朗中央銀行根據美國法律和1955年條約援引這些財產享有豁免權的努力。伊朗還訴稱,在若干訴訟程序中,伊朗金融機構和其他伊朗公司的資產或已被扣押,或正在被扣押和轉移,或面臨被扣押和轉移的風險,並解釋稱,截至請求書提交之日,美國法院已經就伊朗被指控參與的多起主要發生在美國之外的恐怖主義行為,判處伊朗支付總共超過560億美元的賠償金。由於伊朗認為這些法規和裁判的頒布違反了《友好條約》的若干條款,因此,伊朗請求法院裁定並宣告:
美國請求法院支持其書面訴求等中就伊朗主張的可受理性和法院管轄權提出的反對意見,並拒絕受理此案。具體而言,美國請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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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有2019年2月13日之針對初步反對意見的判決,尚未有關於實質內容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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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波蒂略島北部的陸地邊界案 | 哥斯達黎加 | 尼加拉瓜 | 因尼加拉瓜在波蒂略島海灘上建立並運用一個新軍營,哥斯達黎加曾多次寫信給尼加拉瓜抗議該營地的建立,但是尼加拉瓜在2016年11月17日的回覆中不僅拒絕遷移營地,而且還對港頭至河口與加勒比海靠接的整個一段海岸提出了新的主權主張。哥斯達黎加稱該主張與2015年12月16日的法院判決(案150)完全不符,該判決宣告爭議領土是哥斯達黎加領土且已是既決事項。哥斯達黎加還認為,考慮到尼加拉瓜採取的實際和法律立場,進一步談判顯然徒勞無益。因此,哥斯達黎加就波蒂略/港頭潟湖地區邊界的精確界定和尼加拉瓜在波蒂略島海灘設立一個新軍營的有關爭端,於2017年1月16日提交請求書起訴尼加拉瓜。哥斯達黎加保留就尼加拉瓜已經或可能對其領土造成的任何損害尋求進一步救濟的權利,並請法院:
尼加拉瓜則請求法院裁定並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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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日,國際法院發布命令,決定將該案的訴訟程序和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洋劃界案(案157)的訴訟程序合併。 | [208] | |
166 |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適用案 | 烏克蘭 | 俄羅斯 | 2014年春天開始,在烏克蘭東部廣大地區發生了武裝衝突,特別是2014年7月17日,馬來西亞航空公司MH17號航班從阿姆斯特丹飛往吉隆坡途中,在飛越烏克蘭領土上方時墜毀,導致多人喪生。烏克蘭堅持認為俄羅斯未能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俄羅斯境內的公共行為體和私營行為體資助烏克蘭境內的恐怖主義,並且俄羅斯一再拒絕調查、起訴或引渡烏克蘭提請該國注意的其境內犯罪人,違反了《制止恐怖主義資助公約》。同一時期,在克里米亞也發生了一些事件,烏克蘭聲稱俄羅斯違反了《消除種族歧視公約》規定的義務,其行為包括有系統地歧視和虐待克里米亞韃靼人和克里米亞的烏克蘭族裔,壓制克里米亞韃靼人身份特徵的政治和文化表達,取締人民理事會,阻止克里米亞韃靼人和烏克蘭族裔聚會慶祝和紀念重要文化事件,並且壓制克里米亞韃靼語和烏克蘭語教育。對這些主張,俄羅斯都斷然否認其實施了上述任何違反行為。
烏克蘭於2017年1月16日起訴俄羅斯,稱其違反《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請求法院:
同一天,烏克蘭提出了關於一些指示採取臨時措施的請求,目的是在法院就案情實質做出裁判之前保障該國根據這兩項公約主張的權利。對此,法院作出裁決:關於克里米亞局勢,俄羅斯必須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不得對克里米亞韃靼人族群保留其人民理事會等代表機構的能力實行或施行限制,並確保該地有以烏克蘭語提供的教育,另外雙方應避免採取任何可能加劇或擴延提交法院的爭端或使其更難以解決的行動。2018年9月12日,俄羅斯對法院的管轄權和請求書的可受理性提出初步反對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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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有2019年11月8日之針對初步反對意見的判決,尚未有關於實質內容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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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申請覆核2008年5月23日對白礁島、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權歸屬(馬來西亞/新加坡)案所作判決 | 馬來西亞 | 新加坡 | 馬來西亞在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1月30日期間,在英國國家檔案館發現三份文件,即1958年新加坡殖民當局的內部通信,1958年由一名英國海軍軍官提交的一份事件報告以及1960年代海軍行動注釋圖。因此,馬來西亞於2017年2月2日,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六十一條提交請求書,申請覆核法院在2008年5月23日對白礁島、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權歸屬案(案130)所作判決。在該判決中,法院認定白礁島的主權屬於新加坡,中岩礁的主權屬於馬來西亞,而南礁的主權屬於其所在領水所屬的國家。此次馬來西亞尋求覆核法院關於白礁島主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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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於2018年5月28日致函通知法院,雙方當事國已同意終止該案的訴訟程序,且該信函的副本已送交新加坡代理人。新加坡於同年5月29日以信函確認其政府同意終止訴訟。 | [206] | |
168 | 賈達夫案 | 印度 | 巴基斯坦 | 庫勒布山·蘇迪爾·賈達夫曾是一名印度海軍的人員,他從軍隊退休後便去伊朗經營生意。2016年3月3日,巴基斯坦對外表示在俾路支斯坦省逮捕賈達夫並在3月25日正式告知印度當局,但印度表示有情報表明他是從伊朗被綁架,且直到逮捕他很久之後巴方才告訴印方他被拘留一事,並且巴方一直未能向被告人說明其權利。印度訴稱該國在該年3月25日及其後一再尋求對賈達夫進行領事探訪,但巴基斯坦當局違反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不顧印度一再請求,剝奪印度的領事探訪權。印度指賈達夫後來被巴基斯坦的一個軍事法庭判決死刑,而印方是從一則新聞中才獲悉該死刑判決。印度還稱,巴基斯坦於2017年1月23日請求該國協助調查賈達夫,並在同年3月21日以普通照會通知,將根據印方對巴基斯坦在調查程序中提出的協助請求所作反應來考慮對賈達夫的領事探訪。印度因此主張,把對調查程序的協助與允許領事探訪聯繫在一起,本身就是嚴重違反《維也納公約》。
印度於2017年5月8日起訴巴基斯坦,稱巴基斯坦違反《維也納公約》的行為妨礙了印度根據該公約行使其權利,並且剝奪了印度國民享有公約給予的保護,並依照法院《規約》第四十一條提出了關於指示採取臨時措施,以使巴基斯坦確保賈達夫不被處決,且不採取任何行動損害印度或賈達夫相關的權利的請求,法院同意。印度政府請求法院:
巴基斯坦則請法院基於巴基斯坦在書面訴狀和在這些聽審過程中提出的口頭陳述中所述的理由,宣布印度的申訴不可受理。更進一步或另一方面,巴基斯坦請法院駁回印度的全部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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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請求解釋2008年5月23日對白礁島、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權歸屬(馬來西亞/新加坡)案所作判決 | 馬來西亞 | 新加坡 | 馬來西亞和新加坡曾試圖通過合作進程執行國際法院在2008年5月23日對白礁島、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權歸屬案(案130)所作判決。為此,兩國成立了一個聯合技術委員會,該委員會除其他外,負責處理劃定兩國領水之間的海洋邊界。據馬來西亞稱,該委員會在2013年11月陷入僵局,而造成僵局的一個原因是雙方當事國未能就2008年判決中涉及南礁和白礁島周邊水域的判詞意義達成一致,具體是指法院認定白礁島的主權屬於新加坡以及法院認定南礁的主權屬於其所在領水所屬的國家兩部分。因此,馬來西亞於2017年6月30日,依據《法院規約》第六十條與《法院規則》第九十八條提交請求書,請求解釋法院在2008年5月23日所作相關判決。馬來西亞同時主張,哪個國家對爭議區域擁有主權的問題持續不確定,讓確保和平有序關係的任務變得複雜,加上考慮到該區域有大量航空和海上交通,申明迫切需要找到可行辦法解決這一爭端。馬來西亞請求法院裁定並宣告:
馬來西亞還主張,解釋2008年判決的請求是根據《法院規約》第六十條提出的,與2017年2月2日根據《規約》第六十一條規定提出的覆核同一份判決的請求(案167)是不同且相互獨立的,即使這兩個訴訟必然密切相關。 |
馬來西亞於2018年5月28日致函通知法院,雙方當事國已同意終止該案的訴訟程序,且該信函的副本已送交新加坡代理人。新加坡於同年5月29日以信函確認其政府同意終止訴訟。 | [206] | |
171 | 1899年10月3日仲裁裁決案 | 圭亞那 | 委內瑞拉 | 1899年10月3日,關於英屬圭亞那殖民地與委內瑞拉合眾國之間邊界由一個仲裁法庭完成裁決。據此,1900年11月至1904年6月間,英國-委內瑞拉聯合邊界委員會查明、勘定並永久固定了裁決所確立的邊界,之後該委員會成員於1905年1月10日簽署了聯合聲明。1962年,委內瑞拉質疑該裁決任意、無效,因此委內瑞拉和英國於1966年2月17日在日內瓦簽署了《關於解決委內瑞拉和英屬圭亞那之間邊界爭端的協定》,其中規定應訴諸一系列爭端解決機制,以最終解決爭議。但在圭亞那獨立後,委內瑞拉仍不停聲索並占領了一部分它認為有爭議的地區,所以圭亞那於2018年3月29日依照《日內瓦協定》授權聯合國秘書長的決定提交請求書,對委內瑞拉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1899年10月3日關於英屬圭亞那殖民地與委內瑞拉之間邊界的裁決有效且具有約束力。圭亞那請求法院裁定並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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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有2020年12月18日,法院就管轄權問題作出的判決,尚無實體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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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適用案 | 卡達 | 阿聯酋 | 2017年6月5日以來,由於卡塔爾與周邊國家之間發生外交爭端,阿聯酋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驅逐該國境內的所有卡塔爾人,禁止卡塔爾人進入或過境阿聯酋,針對卡塔爾和卡塔爾人關閉阿聯酋的領空和海港,干涉在阿聯酋擁有財產的卡塔爾人的權利,限制卡塔爾人發表任何被視為支持卡塔爾的言論或與針對卡塔爾的行動對立的言論,關閉了半島電視台媒體網絡的當地辦事處,切斷了半島電視台及其他卡塔爾媒體的節目傳輸訊號。因此,卡塔爾於2018年6月11日對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提起訴訟,稱阿聯酋頒布並實施了一系列明確基於民族血統而針對卡塔爾人的歧視性措施,至今仍然有效並導致了所謂侵犯人權的行為,指控其違反了1965年12月21日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兩國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
同一天,卡塔爾還提交了關於指示採取臨時措施的請求,請求在案件最終判決作出前,保護卡塔爾人及其家庭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享有的權利不再進一步遭受無法補救的損害,並防止爭端惡化或擴大。2018年7月23日,法院就指示採取臨時措施的請求發布命令,要求阿聯酋必須確保(a)被阿聯酋2017年6月5日採取的措施分開的包含卡塔爾人的家庭重新團聚。(b)受阿聯酋2017年6月5日採取的措施影響的卡塔爾學生有機會在阿聯酋完成學業,如果他們希望在其他地方繼續學習,也可以獲得教育記錄。(c)受阿聯酋2017年6月5日採取的措施影響的卡塔爾人可以訴諸阿聯酋的法庭和其他司法機關。且雙方應避免採取任何可能加劇或擴延訴至法院的爭端或使其更難以解決的行動。 2019年4月30日,阿聯酋對法院管轄權和請求書的可受理性提出初步反對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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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173 | 關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管轄權的上訴案 | 巴林 / 埃及 / 沙烏地阿拉伯 / 阿聯酋 | 卡達 | 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於2013年和2014年通過了一系列文書和承諾,合稱《利雅得協定》,其內容包括承諾停止支持、資助或窩藏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個人或團體,特別是恐怖團體。由於巴林、埃及、沙特阿拉伯和阿聯酋四國指卡塔爾未能遵守該承諾,因此它們為了促使卡塔爾遵守承諾,於2017年6月5日採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由於其中包括空域限制,導致卡塔爾根據《芝加哥公約》第八十四條向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提交針對上述四國的申請。四國於2018年3月19日對卡塔爾的申請提出兩項初步反對意見,認為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不具備裁決卡塔爾所提主張的管轄權,或者說卡塔爾的主張不可受理。
但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於2018年6月29日作出裁決,駁回了初步反對意見。四國認為,儘管它們在口頭髮言中澄清說事實上有兩項獨立的初步反對意見,但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的裁決僅提到一份初步反對意見,而且沒有就駁回初步反對意見說明理由。因此,四國於2018年7月4日向國際法院提交聯合請求書,援引《芝加哥公約》第八十四條,同時結合《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三十七條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對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在卡塔爾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八十四條針對四國提起的程序中作出的裁決提出上訴。四國請求法院裁定並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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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174 | 關於1944年《國際航空過境協定》第二條第二節規定的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管轄權的上訴案 | 巴林 / 埃及 / 阿聯酋 | 卡達 | 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於2013年和2014年通過了一系列文書和承諾,合稱《利雅得協定》,其內容包括承諾停止支持、資助或窩藏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個人或團體,特別是恐怖團體。由於巴林、埃及和阿聯酋三國指卡塔爾未能遵守該承諾,因此它們為了促使卡塔爾遵守承諾,於2017年6月5日採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由於其中包括空域限制,導致卡塔爾根據《國際航空過境協定》第二條第二節的規定向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提交針對上述三國的申請。三國於2018年3月19日對卡塔爾的申請提出兩項初步反對意見,認為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不具備裁決卡塔爾所提主張的管轄權,或者說卡塔爾的主張不可受理。
但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於2018年6月29日作出裁決,駁回了初步反對意見。三國認為,儘管它們在口頭髮言中澄清說事實上有兩項獨立的初步反對意見,但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的裁決僅提到一份初步反對意見,而且沒有就駁回初步反對意見說明理由。因此,三國於2018年7月4日向國際法院提交聯合請求書,援引《國際航空過境協定》第二條第二節,同時參引《芝加哥公約》第八十四條,結合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三十七條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對2018年6月29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在卡塔爾根據《國際航空過境協定》第二條第二節的規定針對三國提起的程序中作出的裁決提出上訴。三國請求法院裁定並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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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175 | 關於違反1955年《友好、經濟關係和領事權利條約》的指控 | 伊朗 | 美國 | 美國曾因《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即2015年7月14日由伊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加德國和歐洲聯盟就伊朗核計劃達成的協定而決定解除制裁和限制性措施。但在2018年5月8日,美國決定全面重新實施並強制執行直接或間接針對伊朗和伊朗公司和/或國民的制裁和限制性措施。伊朗聲稱美國實施5月8日的制裁以及業已宣布的進一步制裁,已經並繼續違反1955年8月15日在德黑蘭簽署並於1957年6月生效的伊朗與美國之間《友好、經濟關係和領事權利條約》的多項規定,因此在2018年7月17日援引該條約第二十一條第2款提交請求書對美國提起訴訟。伊朗請法院作出裁定、發布命令並宣告:
同一天,伊朗稱美國已開始執行5月8日制裁的某些內容,同時宣布將在90至180天內執行其他內容,因此請求法院指示採取以下臨時措施,法院針對藥品和醫療器械、食品和農產商品以及民用航空安全所必需的備件、設備和相關服務等商品的無阻礙流通作出指示,並敦促雙方應避免採取任何可能加劇或擴延訴至法院的爭端或使其更難以解決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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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有2021年2月3日,法院就初步反對意見作出的判決,尚無正式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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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176 | 美國使館遷移至耶路撒冷案 | 巴勒斯坦 | 美國 | 美國總統特朗普於2017年12月6日承認耶路撒冷為以色列首都,並宣布將美國駐以色列大使館從特拉維夫遷往耶路撒冷。美國駐耶路撒冷大使館隨後於2018年5月14日舉行開館儀式。巴勒斯坦國稱,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派遣國的外交使團必須設立在接受國領土上,但鑑於耶路撒冷的特殊地位,將美國駐以色列大使館遷往聖城耶路撒冷的行為違反了《維也納公約》。因此,巴勒斯坦於2018年9月28日起訴美國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巴勒斯坦援引《〈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關於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第一條作為法院管轄權的依據,因巴勒斯坦已於2014年4月2日加入《公約》,於2018年3月22日加入《任擇議定書》,而美國自1972年11月13日以來一直是這兩項文書的締約國。另外,2018年7月4日,巴勒斯坦根據安全理事會第9(1946)號決議和《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提交了一份聲明,承認國際法院有權解決《維也納公約》任擇議定書第一條和第二條所涵蓋的所有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爭端。巴勒斯坦在請求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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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
177 | 危地馬拉的領土、島嶼和海域主張案 | 瓜地馬拉、 伯利茲共同提交 | 伯利茲於1981年才從英國獨立,而危地馬拉認為該國領土的大部分都是通過其不承認的《威克-埃西內那條約》取得的,因此兩國之間存在領土與海域的爭議。2008年12月8日,兩國締結了《危地馬拉與伯利茲關於將危地馬拉的領土、島嶼和海域主張提交國際法院的特別協定》,隨後經2015年5月25日締結的議定書修正。根據該協定第1和2條的規定,雙方請求國際法院根據《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適用國際法規則,確定危地馬拉對伯利茲提出的關於陸地和島嶼領土以及與這些領土相關任何海域的任何和所有法律主張,聲明雙方在其中的權利,並確定各自領土和海域之間的邊界。協議中承諾,雙方應接受法院的裁判為具有最終效力和約束力的裁判,並承諾一秉誠意地予以全面遵守和執行。雙方特別商定,在法院作出判決之日起三個月內,雙方將商定一個兩國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範圍,以便根據法院的裁判劃定邊界。如果未能在三個月內達成此種協議,任何一方均可請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在與雙方適當協商後任命兩國委員會的成員,並規定其職權範圍。
根據該協定第7條,危地馬拉和伯利茲國內分別就下列問題舉行了全民投票:你是否同意,危地馬拉對伯利茲提出的關於陸地和島嶼領土以及與這些領土相關任何海域的任何法律主張應提交國際法院進行最終解決,並由國際法院最終確定雙方各自領土和海域的邊界?因危地馬拉與伯利茲分別在2018年4月15日和2019年5月8日舉行的全民投票顯示大部分民眾同意將爭端提交法院,因此危地馬拉在2018年8月21日,伯利茲在2019年6月7日正式將該協定及其議定書通知法院。 |
[207] | |||
178 |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適用案 | 岡比亞 | 緬甸 | 從2017年起,緬甸軍隊和緬甸其他安全部隊對羅興亞人群體進行殺害或傷害,造成許多羅興亞人流亡到國外成為難民。岡比亞稱這些行為違反了1948年12月9日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因此於2019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交請求書,對緬甸提起訴訟。岡比亞要求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和兩國同為締約國的該公約第九條確立法院的管轄權,請法院裁斷並宣布緬甸違反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的義務,必須立即停止任何國際不法行為,必須向羅興亞人群體成員中滅絕種族罪行的受害者履行賠償義務,必須承諾並保證不再發生違反該公約的行為。
同一天,岡比亞要求法院指示採取臨時措施,以保護羅興亞人群體和岡比亞根據該公約享有的權利。其後法院於2020年1月23日指示採取下列臨時措施:(a)緬甸應根據《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的義務在其力量範圍內採取一切措施,防止對其境內羅興亞人群體成員實施所有屬《公約》第二條範圍內的行為,特別是殺害該群體的成員,致使該群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群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生命,或者強制施行意圖防止該群體內的生育的辦法。(b)緬甸應確保其軍隊、可能由其指揮或支持的任何非正規武裝單位以及可能由其控制、指揮或影響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對其境內羅興亞人群體成員實施上述任何行為,以及共謀實施滅絕種族罪、直接公然煽動實施滅絕種族罪、意圖滅絕種族或共同實施滅絕種族罪的行為。(c)緬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與《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二條範圍內的行為指控有關的證據被破壞,並確保這些證據的保全。(d)緬甸應在命令發布之日起4個月內向法院提交一份報告,說明為實施本命令採取的所有措施,此後每6個月提交一次報告,直至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判為止。 2021年1月20日,緬甸對法院管轄權和請求書的可受理性提出初步反對意見。 |
該案有2022年7月22日,法院就初步反對意見作出的駁回判決,認定具有管轄權,但尚無正式判決。 | [210] | |
179 | 陸地和海洋劃界以及對島嶼的主權 | 加彭、 赤道幾內亞共同提交 | 2021年3月5日,法院依據2016年簽署,2020年3月生效的特別協定開始處理加蓬和赤道幾內亞之間的爭端。雙方在協定中請求法院認定雙方援引的法定所有權、條約和國際公約在涉及雙方共同海洋和陸地邊界的劃定,以及對姆巴涅島、科科特洛斯島和貢卡島的主權問題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特別協定指出,加蓬承認1900年6月27日在巴黎簽署的法國和西班牙在撒哈拉海岸和幾內亞灣的西非屬地劃界特別公約以及1974年9月12日在巴塔簽署的赤道幾內亞和加蓬陸地和海洋邊界劃界公約適用於該爭端,赤道幾內亞承認1900年6月27日在巴黎簽署的法國和西班牙在撒哈拉海岸和幾內亞灣的西非屬地劃界特別公約適用於該爭端。同時,加蓬和赤道幾內亞都保留援引其他法定所有權的權利。 | [209] | |||
180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適用案 | 亞美尼亞 | 亞塞拜然 | [204] | |||
181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適用案 | 亞塞拜然 | 亞美尼亞 | [204] | |||
182 | 根據《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提出的種族滅絕指控案 | 烏克蘭 | 俄羅斯 | 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以''去纳粹化''和''去军事化''為名對烏克蘭發起''特別軍事行動'',在軍事行動中造成大量平民傷亡。 | 2022年3月16日,國際法院作出臨時裁決要求俄羅斯立即停止在烏軍事行動。該案仍在審理當中。 | [204] |
諮詢意見
編輯案件 | 案件名稱 | 國際組織 | 問題概要 | 投票結果 | 多數意見概要 | 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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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接納一國為聯合國會員國的條件(《憲章》第四條) | 聯合國大會 | 因《憲章》第四條被要求以其在安全理事會或在大會的投票對接納一國為聯合國會員國一事表示其意見的一個聯合國會員國,在法律上有權依據該條第一項未明確規定的條件表示其同意接納該國嗎?特別是,當其承認有關國家符合該項中列出的條件時,這樣一個會員國可以把其他一些國家與該國一起被接納為聯合國會員國作為其投贊成票的附加條件嗎? | 9:6 | [199] | |
4 | 執行聯合國職務時所受損害的賠償 | 聯合國大會 | 該問題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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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8 | 與保加利亞、匈牙利和羅馬尼亞的和約的解釋 | 聯合國大會 | 1949年4月,在保加利亞和匈牙利遵守人權的問題被提交大會,大會通過決議對該指控嚴重關切,促請它們注意依照它們同盟國及參戰國簽訂的和平條約中它們所負的義務,但1949年10月22日,保加利亞、匈牙利和羅馬尼亞以它們沒有法律義務為理由拒絕委派代表出席解決爭端的條約委員會。第一階段中,聯合國大會提出4個問題,但對3和4並不要求國際法院立即予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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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第一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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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1950年5月1日,聯合國代理秘書長通知國際法院,他在諮詢意見發表的30天內未收到三國政府中任何一個已委派代表出席條約委員會的消息,另外美國政府與英國政府均提交了書面陳述,故進入第二階段。 | 11:2(第二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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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
9 | 聯合國大會關於接納一國加入聯合國的權限 | 聯合國大會 | 一國依照憲章第四條第二項加入聯合國,如因該國在安全理事會中未得所需多數票之可決或因一個常任理事國反對推薦入會之決議案故未提具入會之推薦時,其入會案是否因大會決議而生效? | 12:2 | 國際法院通過對第四條第二項的審查得出的結論被憲章的結構,特別是被已確定的大會和安全理事會之間的關系所確認:這兩個機構都是聯合國的主要機關,並且安理會不處於從屬地位。如果大會有權在沒有安理會推薦的情況下接納一國為會員國,安理會將被剝奪在行使聯合國組織的重要職能之一上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國際法院指出大會從未獲得權力改變以至推翻安理會的表決。 | [199] |
10 | 西南非洲的國際地位 | 聯合國大會 | 針對南非試圖使聯合國准許它把西南非洲領土兼併入南非聯邦,拒絕聯合國提出依照《憲章》第十二章的規定將西南非洲的領土置於託管制度之下的請求,聯合國大會在1949年12月6日通過決議,將下列問題送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西南非洲領土之國際地位為何及南非聯邦對於此項領土負有何種國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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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12 | 對《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提出的保留 | 聯合國大會 | 就《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而言,如某一國家批准或加入該公約,於批准或加入或簽署後繼以批准時附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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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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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21 | 聯合國行政法庭的賠償裁決的效力 | 聯合國大會 | 1953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下列問題送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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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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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24 | 與西南非洲領土的報告和請願書有關的問題的表決程序 | 聯合國大會 | 1954年11月2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下列問題送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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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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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30 | 國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就針對教科文組織的指控所做的判決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 1955年11月25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執行局通過決議,將下列問題送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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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31 | 西南非洲問題委員會可否舉行請願人聽證會的問題 | 聯合國大會 | 1955年12月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下列問題送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大會1953年11月18日第749A(VIII)號決議所設置之西南非洲問題委員會聽取請願人對有關西南非洲各項問題之口頭陳述是否符合國際法院1950年7月11日所提之諮詢意見? | 8:5 | 大會批准由西南非洲問題委員會為已提交請願書的請願人舉行的聽證會符合國際法院1950年7月11日的諮詢意見。 | [199] |
43 | 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的組成 | 國際海事組織 | 1959年1月19日,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大會通過決議,將下列問題送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1959年1月15日選出的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是否按照《關於建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的公約》所組成? | 9:5 | 公約第28(a)條明確寫道:「海上安全委員會應由十四名成員組成,由大會從成員,即對海上安全有重大利益的國家的政府中選出,至少八名應為最大船舶所有國」。法院認為在擬定該條時,不可能考慮除註冊噸位以外的任何標準。這一標準實際,確定和容易應用,所以最大船舶所有國是那些擁有最大註冊船舶噸位的國家。因此,大會不選舉註冊船舶噸位排在前八位的利比里亞和巴拿馬,就是不遵守該公約的第28(a)條。 | [199] |
49 | 聯合國的某些經費問題(《憲章》第十七條第二款) | 聯合國大會 | 1961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下列問題送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安理會和大會決議在剛果和中東開展的聯合國行動中,某些大會決議所核准的經費開支是否屬於《聯合國憲章》第十七條第二項含義範圍內的「本組織之經費」? | 9:5 | 根據《憲章》第十七條第二項,「本組織的費用」是為支付實施本組織宗旨的費用而支出的款項。安理會授權採取行動的費用屬於「《憲章》第十七條第二項含義範圍內的本組織的費用」。 | [199] |
53 | 南非不顧安全理事會第276(1970)號決議繼續留駐納米比亞(西南非洲)對各國的法律後果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1970年7月29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將下列問題送請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南非不顧安全理事會第276(1970)號決議繼續留駐納米比亞對各國有何法律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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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57 | 申請覆核聯合國行政法庭第158號判決 | 聯合國行政法庭 |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職員穆罕默德·法斯拉曾簽訂一項1969年12月31日到期的定期合同,由於該合同未能展期,他一再向聯合申訴委員會和聯合國行政法庭提出申訴。1972年4月28日,行政法庭在日內瓦的第158號判決中做出了裁決,駁回法斯拉的主張。法斯拉對此裁決提出異議,要求申請覆核行政法庭判決事宜委員會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聯合國秘書長於1972年6月28日致函國際法院,請求它提供諮詢意見。措詞如下:申請覆核行政法庭判決事宜委員會決定,按照《行政法庭規約》第11條的含義,有充分的根據可申請覆核行政法庭1972年4月28日在日內瓦做出的第158號判決。因此,委員會請求國際法院對如下問題提出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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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61 | 西撒哈拉問題 | 聯合國大會 | 聯合國大會要求國際法院對以下兩個有關西撒哈拉的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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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世界衛生組織同埃及之間1951年3月25日協定的解釋 | 世界衛生組織 | 世界衛生大會要求國際法院就1951年3月25日《世界衛生組織同埃及之間協定》的解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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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接受發表諮詢意見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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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66 | 申請覆核聯合國行政法庭第273號判決 | 聯合國行政法庭 | 愛爾蘭國民莫蒂謝曾先後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紐約聯合國總部和日內瓦聯合國辦事處工作,1980年4月退休。由於其不能提供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的大會第34/165號決議所規定的重新定居證明,秘書處拒絕支付回國補助金,其後莫蒂謝向行政法庭起訴。行政法庭在1981年5月15日的第273號判決中裁定,莫蒂謝有權按《工作人員細則》第109.5條(f)款的規定得到該補助金,儘管其離職時該規則已不再有效,並有權獲得補償。美國不接受該法庭的判決,因而向申請覆核行政法庭判決事宜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申請諮詢意見。
由申請覆核行政法庭判決事宜委員會提交國際法院的問題如下:聯合國行政法庭在莫蒂謝訴秘書長案的第273號判決中,關於1979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第34/165號決議對發給回國補助金需提出該工作人員在最後工作地點以外國家重新定居的證明,並不能立即生效的判斷,有無正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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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72 | 申請覆核聯合國行政法庭第333號判決 | 聯合國行政法庭 | 屬於蘇聯政府借調人員的弗拉基米爾·維克多洛維奇·亞基梅茨於1977年起在聯合國工作,他的合同經一次展期,定於1983年12月26日屆滿。1983年2月9日,他在美國請求庇護,並於次日將他的行動通知了蘇聯常駐聯合國代表,並聲明辭去在蘇聯政府中的職務。同日,他把在美國取得永居資格的意圖通知了秘書長。同年10月25日,他向所在單位的助理秘書長遞交了一份備忘錄,希望可以繼續延長他的任用合同,並希望能得到長期任用。同年11月23日,工作人員事務處副處長根據秘書長辦公室指示,表示無意在其任期屆滿之後予以展期。經申請秘書長覆核無果後,1984年1月6日,亞基梅茨向行政法庭起訴聯合國秘書長。行政法院於同年7月8日做出第333號判決,駁回其申訴。
申請覆核行政法庭判決事宜委員會對國際法院提出的問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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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77 | 1947年6月26日《聯合國總部協定》第21節規定的仲裁義務的適用性 | 聯合國大會 | 1987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反恐怖主義法》,宣布除特例外,在美國管轄範圍內設立與維持巴解組織辦事機構為非法。因此,該法案尤其涉及1974年聯合國給予巴解組織觀察員地位之後在紐約設立的巴解組織駐聯合國觀察員代表團的辦事機構。聯合國秘書長認為,該辦事機構的維持屬於1947年6月26日與美國締結的總部協定的範圍。在提到由秘書長提交的,為了防止關閉巴解組織辦事機構而與美國政府所進行的接觸與會談的報告時,大會向國際法院提出以下問題:根據秘書長報告中所反映的事實,美國作為《聯合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聯合國總部的協定》的締約一方,有無義務依照協定第21節參加仲裁? | 15:0 | 美國作為《聯合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聯合國總部的協定》的當事方,有義務按照該協定第21節的規定參加仲裁程序已解決它與聯合國之間的爭端。 | [199] |
81 | 《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第六條第22節的適用性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 1984年3月13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選舉由羅馬尼亞提名的一名羅馬尼亞國民杜米特魯·馬奇盧擔任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成員,任期3年。1985年9月,小組委員會第38屆會議通過決議,請馬奇盧編寫一份關於人權與青年的報告,預計在1986年召開的第39屆會議上提交。因該次會議延期至1987年召開,因此馬奇盧的任期被延長1年。
到該次會議於1987年8月10日在日內瓦召開時,馬奇盧並未提交報告,也未出席會議。8月12日,羅馬尼亞常駐日內瓦辦事處代表團來函稱馬奇盧因心臟病發作正在住院,因此小組委員會在9月4日通過決議,仍指名馬奇盧在1988年的第40屆大會上提交該報告。是次會議後,聯合國秘書處人權中心試圖聯繫馬奇盧,然而直到他任期期滿之後,他才與副秘書長取得聯繫,稱他在1987年12月1日以後就因為健康原因被迫從各種政府職位上退職,羅馬尼亞當局要求他自願放棄提交報告,也拒絕簽發旅行許可證讓他去日內瓦進行磋商。 1988年8月15日,因馬奇盧仍未出席第40屆會議,小組委員會通過決定,請秘書長與羅馬尼亞政府建立聯繫,並協助尋找馬奇盧,以便順利完成該研究報告。8月17日,主管人權事務的副秘書長通知小組委員會,稱秘書長辦公室在與羅馬尼亞常駐紐約聯合國代表團代辦接觸後,得知羅馬尼亞的立場是聯合國秘書處在干預該國的內部事務。9月1日,小組委員會通過決議,援引《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的適用性請秘書長再次與羅馬尼亞政府接觸。10月26日,秘書長按照該項決議向羅馬尼亞常駐紐約聯合國代表發出普通照會,請羅馬尼亞政府給予馬奇盧必要的方便,以使他得以完成委派給他的工作。 1989年1月6日,羅馬尼亞常駐代表向聯合國法律顧問提交了一份備忘錄,闡述了該國的立場,稱馬奇盧健康狀態不佳,已將他列入退職名單。而《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不適用於臨時報告員或是尚未開始進行或履行其使命的專家,並反對請國際法院對此案提出任何種類的諮詢意見。1989年5月24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通過第1989/75號決議,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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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第六條第22節對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特別報告員杜米特魯·馬奇盧的情況是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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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93 | 一國在武裝衝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 世界衛生組織 | 1993年5月14日,世界衛生大會通過第WHA46.40號決議,通過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向國際法院提出問題:鑑於對健康或環境的影響,一國在戰爭中或其他武裝衝突中使用核武器是否違背其按國際法包括衛生組織《組織法》應盡的義務? | 11:3 | 不能發表根據1993年5月14日世界衛生大會第WHA46.40號決議向它申請的諮詢意見:衛生組織未被授權就關於其職能範圍以外事項解釋其《組織法》徵求意見。 | [200] |
95 | 以核武器進行威脅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 聯合國大會 | 1994年12月1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49/75K號決議,通過聯合國秘書長向國際法院提交一個徵求諮詢意見的決定:決定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請國際法院緊急對下列問題發表諮詢意見:國際法是否允許在任何情況下以核武器相威脅或使用核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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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滿足提供諮詢意見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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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100 | 關於人權委員會特別報告員訴訟豁免權的分歧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 人權委員會於1994年任命馬來西亞的一位法學家達托·帕拉姆·坎馬拉斯瓦米為該委員會法官和律師獨立問題特別報告員,以調查針對法律人士獨立性的指控以及侵犯法律人士獨立性的事件。他先後就其受命進行的工作向委員會提交了四次報告,其中第三次報告記載有關於他在馬來西亞民事法院被起訴的未決案件的情況。該報告之後,委員會於1997年將其使用期限展期三年。
他在1995年11月接受《國際商事訴訟》雜誌採訪並發表了一篇文章後,馬來西亞兩家公司分別提起訴訟,向他索賠包括誹謗損害賠償在內的總額達3000萬林吉特的損失。聯合國法律顧問審查後確認,該文是他作為特別報告員的官方身份接受採訪的,導致其被起訴的言辭也是他以特別報告員身份在執行聯合國使命的過程中所講的,因此秘書長認為坎馬拉斯瓦米在這個問題上享有訴訟程序豁免。 儘管如此,馬來西亞外交部長拒絕按照聯合國敦促的方式積極協助該報告員。1997年6月28日,吉隆坡高等法院判斷秘書長的說明對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駁回被告訴求。同年7月,法律顧問要求馬來西亞政府對訴訟進行干預,然而隨後卻又多幾名原告對坎馬拉斯瓦米提告。1997年11月7日,秘書長通知馬來西亞總理,表示可能依照《公約》第30節的規定訴諸國際法院。1998年2月9日,馬來西亞聯邦法院駁回了坎馬拉斯瓦米准予上訴的請求,稱他不是國家元首或正式的外交官,只是一個無報酬的兼職情報提供者。 秘書長遂派遣一名特使前往馬來西亞進行談判,但無法達成庭外和解。馬來西亞最終表示它不反對通過理事會將該問題提交國際法院。1998年8月5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通過第1998/297號決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審議了秘書長關於人權委員會法官和律師獨立問題特別報告員的特權及豁免權的說明。考慮到在《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第30節的含義範圍內聯合國和馬來西亞政府之間在人權委員會法官和律師獨立問題特別報告員達托·帕拉姆·坎馬拉斯瓦米的訴訟程序豁免權的問題上產生了分歧。憶及大會1946年12月11日第89(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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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131 | 在被占領巴勒斯坦領土上修建隔離牆的法律後果 | 聯合國大會 | 2003年12月8日,聯合國大會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通過ES-10/14號決議,通過聯合國秘書長向國際法院提出一個徵求諮詢意見的問題:考慮到國際法規則和原則,包括1949年《日內瓦第四公約》以及安全理事會和大會有關決議,如秘書長報告所述,占領國以色列在包括耶路撒冷及周圍地帶的被占領巴勒斯坦領土構築圍牆,有何法律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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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141 | 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問題 | 聯合國大會 | 2008年10月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63/3號決議,其中闡述了要求法院提供諮詢意見的問題: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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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146 | 國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就針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案的指控作出的第2867號判決 |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 | 農發基金於2000年3月1日給予一名委內瑞拉國民安娜·特蕾莎·塞耶斯·加西亞一份兩年期定期合同,在農發基金為東道機構的全球機制擔任P-4職等方案幹事,為發展中國家調動和傳送財政資源。她於同年3月15日接受這份合同,還在後來得到兩次延長至2006年3月15日。此外,她的職稱自2002年3月22日起改為「拉丁美洲區方案主管」,並在不續約通知書中稱為「全球機制拉丁美洲區域室方案主管」。
2005年12月5日全球機制執行主任在備忘錄中通知她,締約方會議決定將2006-2007年全球機制預算裁減15%,由核心預算支付薪金的工作人員數目將減少,因此她的員額將被裁,合同在2006年3月15日到期後不會被延長。他表示可以給她一個從2006年9月15日為止的6個月諮詢員合同,以圖將她遷往他處,並為她尋找另一份適當工作,但她沒有接受這份合同。2006年5月10日,她要求啟動協調程序,但程序於2007年5月22日結束,沒有化解爭端。然後她根據《農發基金人力資源程序手冊》規定,就執行主任的決定向基金聯合申訴委員會提出上訴。2007年12月13日,聯申會一致建議恢復她的原職,並補償她損失的薪金、津貼和應享權利。2008年4月4日,基金總裁拒絕這些建議。因此她於同年7月8日向行政法庭提訴,要求法庭撤銷農發基金總裁拒絕接受控訴人上訴結果的決定,命令恢復她的職位和裁定各項金錢補償。法庭在其2010年2月4日的判決中裁定撤銷總裁2008年4月4日的決定,並命令賠償損失和支付其他費用。 2010年4月22日,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執行局通過決議,決定提出下列問題請國際法院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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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169 | 1965年查戈斯群島從毛里求斯分裂的法律後果 | 聯合國大會 | 2017年6月2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71/292號決議,其中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六十五條,通過聯合國秘書長請法院就下列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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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注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List of All Case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ce. [2018-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01).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Pending Case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2-02-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6).
- ^ 3.0 3.1 3.2 3.3 國際法院. 国际法院 (PDF).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15) (中文(中國大陸)).
- ^ 国际法院介绍.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3).
- ^ Corfu Channel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v. Alban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12) (英語).
- ^ Conditions of Admission of a State to 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Article 4 of the Charter).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Reparation for Injuries Suffered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1) (英語).
- ^ Fisheries (United Kingdom v. Norwa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1) (英語).
- ^ 9.0 9.1 Protection of French Nationals and Protected Persons in Egypt (France v. Egypt).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sylum (Colombia v. Peru).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4) (英語).
- ^ Interpretation of Peace Treaties with Bulgaria, Hungary and Roman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31) (英語).
- ^ Competence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for the Admission of a State to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0) (英語).
- ^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South West Af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0) (英語).
- ^ Rights of National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Morocco (France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Reserv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0) (英語).
- ^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20 November 1950 in the Asylum Case (Colombia v. Peru).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4) (英語).
- ^ Haya de la Torre (Colombia v. Peru).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4) (英語).
- ^ Ambatielos (Greece v. United Kingdom).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nglo-Iranian Oil Co. (United Kingdom v. Ira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Minquiers and Ecrehos (France/United Kingdom).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Nottebohm (Liechtenstein v. Guatemal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28) (英語).
- ^ Monetary Gold Removed from Rome in 1943 (Italy v. Franc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23.0 23.1 Electricité de Beyrouth Company (France v. Lebano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Effect of Awards of Compensation Made by the United Nations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25.0 25.1 Treatment in Hungary of Aircraft and Crew of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Hungarian People's Republi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26.0 26.1 Treatment in Hungary of Aircraft and Crew of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Voting Procedure on Questions relating to Reports and Petitions concerning the Territory of South West Af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28.0 28.1 Aerial Incident of 10 March 195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Czechoslovak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29.0 29.1 Antarctica (United Kingdom v. Argentin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30.0 30.1 Antarctica (United Kingdom v. Chil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31.0 31.1 Aerial Incident of 7 October 1952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Certain Norwegian Loans (France v. Norwa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Judg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of the ILO upon Complaints Made against UNESCO.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0) (英語).
- ^ Admissibility of Hearings of Petitioners by the Committee on South West Af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0) (英語).
- ^ Right of Passage over Indian Territory (Portugal v. Ind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9) (英語).
- ^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f 1902 Governing the Guardianship of Infants (Netherlands v. Swede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Interhandel (Switzerland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0) (英語).
- ^ Aerial Incident of 27 July 1955 (Israel v. Bulgar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39.0 39.1 Aerial Incident of 27 July 1955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Bulgar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40.0 40.1 Aerial Incident of 27 July 1955 (United Kingdom v. Bulgar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Sovereignty over Certain Frontier Land (Belgium/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1-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rbitral Award Made by the King of Spain on 23 December 1906 (Honduras v. Nicaragu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1) (英語).
- ^ 43.0 43.1 Aerial Incident of 4 September 1954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44.0 44.1 Barcelona Traction, Light and Power Company, Limited (Belgium v. Spai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1) (英語).
- ^ 45.0 45.1 Compagnie du Port, des Quais et des Entrepôts de Beyrouth and Société Radio-Orient (France v. Lebano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Constitution of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0) (英語).
- ^ 47.0 47.1 Aerial Incident of 7 November 1954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South West Africa (Ethiopia v. South Af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0) (英語).
- ^ South West Africa (Liberia v. South Af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Northern Cameroons (Cameroon v. United Kingdom).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Certain Expen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ticle 17, paragraph 2, of the Charter).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0) (英語).
- ^ Barcelona Traction, Light and Power Company, Limited (Belgium v. Spain) (New Application: 1962).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1) (英語).
- ^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Denmark).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Legal Consequences for States of the Continued Presence of South Africa in Namibia (South West Africa) notwithstanding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76 (1970).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0) (英語).
- ^ Appeal Relating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ICAO Council (India v. Pakista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7) (英語).
- ^ Fisheries Jurisdiction (United Kingdom v. Iceland).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Fisheries Jurisdiction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 Iceland).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pplication for Review of Judgment No. 158 of the United Nations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0) (英語).
- ^ Nuclear Tests (Australia v. Fran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Nuclear Tests (New Zealand v. Fran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Trial of Pakistani Prisoners of War (Pakistan v. Ind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Western Sahar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ra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Ira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6) (英語).
- ^ Interpretation of the Agreement of 25 March 1951 between the WHO and Egypt.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8) (英語).
- ^ Application for Review of Judgment No. 273 of the United Nations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0) (英語).
- ^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Canada/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Continental Shelf (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Frontier Dispute (Burkina Faso/Republic of Mali).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1) (英語).
- ^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pplication for Revis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24 February 198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 (Tunisia v. Libyan Arab Jamahiriy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pplication for Review of Judgment No. 333 of the United Nations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0) (英語).
- ^ 76.0 76.1 Border and Transborder Armed Actions (Nicaragua v. Costa 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3) (英語).
- ^ Border and Transborder Armed Actions (Nicaragua v. Hondura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El Salvador/Honduras: Nicaragua intervening).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Elettronica Sicula S.p.A. (ELSI)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Ital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pplicability of the Obligation to Arbitrate under Section 21 of the United Nations Headquarters Agreement of 26 June 1947.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0) (英語).
- ^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Denmark v. Norwa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82.0 82.1 Aerial Incident of 3 July 1988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Certain Phosphate Lands in Nauru (Nauru v. Austral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03) (英語).
- ^ Applicability of Article VI, Section 22,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3) (英語).
- ^ Arbitral Award of 31 July 1989 (Guinea-Bissau v. Senegal).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7) (英語).
- ^ Territorial Dispute (Libyan Arab Jamahiriya/Chad).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17) (英語).
- ^ East Timor (Portugal v. Austral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88.0 88.1 Maritime Delimitation between Guinea-Bissau and Senegal (Guinea-Bissau v. Senegal).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Passage through the Great Belt (Finland v. Denmark).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0) (英語).
- ^ Questions of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1971 Montreal Convention arising from the Aerial Incident at Lockerbie (Libyan Arab Jamahiriya v. United Kingdom).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Questions of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1971 Montreal Convention arising from the Aerial Incident at Lockerbie (Libyan Arab Jamahiriy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Oil Platforms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1) (英語).
- ^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Bosnia and Herzegovina v. Serbia and Montenegro).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7) (英語).
- ^ Gabčíkovo-Nagymaros Project (Hungary/Slovak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7) (英語).
- ^ Legality of the Use by a State of Nuclear Weapons in Arm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4-20) (英語).
- ^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 Nigeria: 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9) (英語).
- ^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18) (英語).
- ^ Fisheries Jurisdiction (Spain v. Canad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Request for an Examination of the Situ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63 of the Court's Judgment of 20 December 1974 in the Nuclear Tests (New Zealand v. France) Cas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Kasikili/Sedudu Island (Botswana/Namib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Paraguay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7) (英語).
- ^ Difference Relating to Immunity from Legal Process of a Special Rapporteur of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0) (英語).
- ^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1 June 1998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 Nigeria), Preliminary Objections (Nigeria v. Cameroo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Sovereignty over Pulau Ligitan and Pulau Sipadan (Indonesia/Malays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hmadou Sadio Diallo (Republic of Guinea v.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6) (英語).
- ^ LaGrand (Germany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03) (英語).
- ^ Legality of Use of Force (Serbia and Montenegro v. Belgium).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Legality of Use of Force (Serbia and Montenegro v. Canad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Legality of Use of Force (Serbia and Montenegro v. Fran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Legality of Use of Force (Serbia and Montenegro v. German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Legality of Use of Force (Serbia and Montenegro v. Ital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Legality of Use of Force (Serbia and Montenegro v.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Legality of Use of Force (Serbia and Montenegro v. Portugal).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Legality of Use of Force (Yugoslavia v. Spai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Legality of Use of Force (Serbia and Montenegro v. United Kingdom).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Legality of Use of Force (Yugoslavi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Burundi).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Ugand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0) (英語).
- ^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Rwand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Croatia v. Serb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01) (英語).
- ^ Aerial Incident of 10 August 1999 (Pakistan v. Ind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9) (英語).
- ^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 Hondura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rrest Warrant of 11 April 2000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Belgium).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pplication for Revision of the Judgment of 11 July 1996 in the Case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Bosnia and Herzegovina v. Yugoslavia), Preliminary Objections (Yugoslavia v. Bosnia and Herzegovin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Certain Property (Liechtenstein v. German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Frontier Dispute (Benin/Niger).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New Application: 2002)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Rwand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pplication for Revision of the Judgment of 11 September 199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El Salvador/Honduras: Nicaragua intervening) (El Salvador v. Hondura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vena and Other Mexican Nationals (Mexico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0) (英語).
- ^ Certa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France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Fran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 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Malaysia/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26) (英語).
- ^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Wall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24) (英語).
- ^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5) (英語).
- ^ Dispute regarding Navigational and Related Rights (Costa Rica v. Nicaragu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0) (英語).
- ^ Status vis-à-vis the Host State of a Diplomatic Envoy to the United Nations (Commonwealth of Dominica v. Switzerland).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Certain Questions of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Djibouti v. Fran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Maritime Dispute (Peru v. Chil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erial Herbicide Spraying (Ecuador v. Colomb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31 March 2004 in the Case concerning Avena and Other Mexican Nationals (Mexico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exico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Georgia v. Russian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29) (英語).
- ^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im Accord of 13 September 1995 (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v. Gree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the State (Germany v. Italy: Greece intervening).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2) (英語).
- ^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 to Prosecute or Extradite (Belgium v. Senegal).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26) (英語).
- ^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Belgium v. Switzerland).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Judgment No.2867 of 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upon a Complaint Filed against the 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Certain Questions concerning Diplomatic Relations (Honduras v. Brazil).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1) (英語).
- ^ Whaling in the Antarctic (Australia v. Japan: New Zealand intervening).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1) (英語).
- ^ Frontier Dispute (Burkina Faso/Niger).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Certain Activities Carried Out by Nicaragua in the Border Area (Costa Rica v. Nicaragu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 (Cambodia v. Thailand).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Construction of a Road in Costa Rica along the San Juan River (Nicaragua v. Costa 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Obligation to Negotiate Access to the Pacific Ocean (Bolivia v. Chil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0) (英語).
- ^ Question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Nicaragua and Colombia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 from the Nicaraguan Coast (Nicaragua v. Colomb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Alleged Violations of Sovereign Rights and Maritime Space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 Colomb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Seizure and Detention of Certain Documents and Data (Timor-Leste v. Austral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Obligations concerning Negotiations relating to Cessation of the Nuclear Arms Race and to Nuclear Disarmament (Marshall Islands v. Ind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Obligations concerning Negotiations relating to Cessation of the Nuclear Arms Race and to Nuclear Disarmament (Marshall Islands v. Pakista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0) (英語).
- ^ Obligations concerning Negotiations relating to Cessation of the Nuclear Arms Race and to Nuclear Disarmament (Marshall Islands v. United Kingdom).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 Keny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9) (英語).
- ^ Dispute over the Status and Use of the Waters of the Silala (Chile v. Bolivi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Immunities and Criminal Proceedings (Equatorial Guinea v. Fran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Certain Iranian Assets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 (Costa Rica v. Nicaragu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1) (英語).
- ^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nd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Ukraine v. Russian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英語).
- ^ Application for revision of the Judgment of 23 May 2008 in the case concerning 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 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Malaysia/Singapore) (Malaysia v.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英語).
- ^ Jadhav (India v. Pakista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5) (英語).
- ^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Chagos Archipelago from Mauritius in 1965.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5) (英語).
- ^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23 May 2008 in the case concerning 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 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Malaysia/Singapore) (Malaysia v.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5) (英語).
- ^ Arbitral Award of 3 October 1899 (Guyana v. Venezuel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01) (英語).
- ^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Qatar v. United Arab Emirate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27) (英語).
- ^ Appeal Relating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ICAO Council under Article 84 of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Bahrain, Egypt, Saudi Arabia and United Arab Emirates v. Qatar).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01) (英語).
- ^ Appeal Relating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ICAO Council under Article II, Section 2, of the 1944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Transit Agreement (Bahrain, Egypt and United Arab Emirates v. Qatar).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01) (英語).
- ^ Alleged violations of the 1955 Treaty of Amity, Economic Relations, and Consular Rights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01) (英語).
- ^ Reloc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Embassy to Jerusalem (Palestine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2) (英語).
- ^ Guatemala’s Territorial, Insular and Maritime Claim (Guatemala/Beliz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8) (英語).
- ^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The Gambia v. Myanmar).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4) (英語).
- ^ Latest developments | Land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Sovereignty over Islands (Gabon/Equatorial Guinea)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www.icj-cij.org. [2021-08-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7) (英語).
- ^ Latest developments | Proceedings instituted by Armenia on 16 September 2021 against Azerbaijan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www.icj-cij.org. [2021-09-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08).
- ^ Latest developments |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Azerbaijan v. Armenia)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www.icj-cij.org. [2022-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09).
- ^ Latest developments | Allegations of Genocide under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Ukraine v. Russian Federation)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www.icj-cij.org. [2022-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13).
- ^ Questions of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the State and measures of constraint against State-owned property (Germany v. Italy). www.icj-cij.org. [2024-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26).
- ^ Request relating to the Return of Property Confiscated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Equatorial Guinea v. France). www.icj-cij.org. [2024-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07).
- ^ Sovereignty over the Sapodilla Cayes/Cayos Zapotillos (Belize v. Honduras). www.icj-cij.org. [2024-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25).
- ^ Legal consequences arising from the policies and practices of Israel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 including East Jerusalem. www.icj-cij.org. [2024-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7-22).
- ^ Obligations of States in respect of climate change. www.icj-cij.org. [2024-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04).
- ^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anada and the Netherlands v. Syrian Arab Republic). www.icj-cij.org. [2024-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7-16).
- ^ Alleged Violations of State Immunities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v. Canada). www.icj-cij.org. [2024-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07).
- ^ Aerial Incident of 8 January 2020 (Canada, Sweden, Ukraine and United Kingdom v.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www.icj-cij.org. [2024-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07).
- ^ Right to Strike under ILO Convention No. 87. www.icj-cij.org. [2024-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07).
- ^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in the Gaza Strip (South Africa v. Israel). www.icj-cij.org. [2024-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31).
- ^ Alleged Breaches of Certai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in respect of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 (Nicaragua v. Germany). www.icj-cij.org. [2024-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7-18).
- ^ Embassy of Mexico in Quito (Mexico v. Ecuador). www.icj-cij.org. [2024-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27).
- ^ Proceedings instituted by Ecuador against Mexico on 29 April 2024. www.icj-cij.org. [2024-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7-08).
- ^ 199.00 199.01 199.02 199.03 199.04 199.05 199.06 199.07 199.08 199.09 199.10 199.11 199.12 199.13 199.14 199.15 199.16 199.17 199.18 199.19 199.20 199.21 199.22 199.23 199.24 199.25 199.26 199.27 199.28 199.29 199.30 199.31 199.32 199.33 199.34 199.35 199.36 199.37 199.38 199.39 199.40 199.41 199.42 199.43 199.44 199.45 199.46 199.47 199.48 199.49 199.50 199.51 199.52 199.53 199.54 199.55 199.56 199.57 199.58 199.59 199.60 199.61 199.62 聯合國. 国际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摘录 1948-1991 (PDF). 聯合國. 199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15) (中文(中國大陸)).
- ^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聯合國. 国际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摘录 1992-1996 (PDF). 聯合國.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15) (中文(中國大陸)).
- ^ 201.00 201.01 201.02 201.03 201.04 201.05 201.06 201.07 201.08 201.09 201.10 201.11 201.12 201.13 201.14 201.15 201.16 聯合國. 国际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摘录 1997-2002 (PDF). 聯合國. 200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15) (中文(中國大陸)).
- ^ 202.00 202.01 202.02 202.03 202.04 202.05 202.06 202.07 202.08 202.09 202.10 202.11 202.12 202.13 202.14 202.15 202.16 202.17 202.18 202.19 202.20 聯合國. 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 2003-2007 (PDF). 聯合國. 2010年.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15) (中文(中國大陸)).
- ^ 203.00 203.01 203.02 203.03 203.04 203.05 203.06 203.07 203.08 203.09 203.10 203.11 203.12 203.13 203.14 203.15 203.16 聯合國. 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 2008-2012年 (PDF). 聯合國. 2014年.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15) (中文(中國大陸)).
- ^ 204.0 204.1 204.2 204.3 204.4 204.5 聯合國. 国际法院的报告 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PDF). 聯合國. 2022 [2023-01-2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3年1月25日) (中文(中國大陸)).
- ^ 205.00 205.01 205.02 205.03 205.04 205.05 205.06 205.07 205.08 205.09 205.10 205.11 205.12 聯合國. 国际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 2013 - 2017 (PDF). 聯合國. 2019年.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15) (中文(中國大陸)).
- ^ 206.0 206.1 206.2 聯合國. 国际法院的报告 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PDF). 聯合國. 2018年.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年1月15日) (中文(中國大陸)).
- ^ 207.0 207.1 207.2 207.3 207.4 207.5 聯合國. 国际法院的报告 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PDF). 聯合國. 2019年.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年1月15日) (中文(中國大陸)).
- ^ 208.0 208.1 208.2 聯合國. 国际法院的报告 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PDF). 聯合國. 2017年.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年1月15日) (中文(中國大陸)).
- ^ 209.0 209.1 209.2 209.3 209.4 聯合國. 国际法院的报告 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PDF). 聯合國. 2021年 [2021-10-0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年12月11日) (中文(中國大陸)).
- ^ 210.0 210.1 210.2 210.3 聯合國. 国际法院的报告 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PDF). 聯合國. 2020年.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年1月15日) (中文(中國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