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案件列表
本条目为国际法院曾发出过判决、咨询意见、命令或目前仍在审的案件列表。截至2024年4月29日,共有195起案件曾交付国际法院进行审理或咨询[1],其中有24起案件在审[2]。而截至2020年的数据显示,国际法院已作出过135个判决,发表过28个咨询意见[3]。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具有两种职能:
- 依据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争端解决职能,即处理诉讼案件)
- 对获得正当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和有关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咨询职能)
审理案件时适用现行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作为辅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国具有最高权威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3]。根据规定,只有国家才能成为诉讼案件当事方。法院只有在当事国接受其管辖时才有权审理有关案件,而在管辖权存疑的案件中,应由法院决定其管辖权。迄今为止,国际法院处理过的案件曾涉及陆地边界、海洋划界、领土主权、使用武力、违反国际人道法、干涉别国内政、外交关系、人质事件、庇护权、国籍、监护权、通行权、经济权利等问题[3]。
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是有限的,根据规定只有聯合國成員國才有資格對另一個成員國提出訴訟。但是,某些聯合國機構能够在法院启动咨询程序。目前有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机构是联合国的五个主要机关和联合国系统内15个专门机构。原则上,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是咨询性质的,因此对请求该意见的机构不具有约束力。但是,相关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文书或规章事先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约束力。迄今为止,国际法院发表过的咨询意见包括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权限、执行联合国职务时所受损害的赔偿、西南非洲(与纳米比亚)和西撒哈拉的国际地位、国际行政法庭的判决、联合国某些行动的经费、联合国总部协定的适用、人权特别报告员的地位、威胁使用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等[3]。
案件列表
编辑案件 | 案件名称[註 1][4] | 当事国或国际组织 | 接收日期 | 审结日期 | 最终处理[註 2] | 其他国家参与 | 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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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 | 被告国 | |||||||
1 | 科孚海峡案 | 英国 | 阿爾巴尼亞 | 1947/05/22 | 1949/04/09 | 实体判决 | [5] | |
2 | (科孚海峡案相关) | |||||||
3 | 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条件(《宪章》第四条) | 联合国大会 | 1947/11/24 | 1948/05/28 | 咨询意见 | [6] | ||
4 |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所受损害的赔偿 | 联合国大会 | 1948/12/04 | 1949/04/11 | 咨询意见 | [7] | ||
5 | 渔业案 | 英国 | 挪威 | 1949/09/28 | 1951/12/18 | 实体判决 | [8] | |
6 | 关于在埃及境内对法国国民和被保护人进行保护的案件 | 法國 | 埃及 | 1949/10/13 | 1950/03/29 | 诉讼终止 | [9] | |
7 | 庇护权案 | 哥伦比亚 | 秘魯 | 1949/10/15 | 1950/11/20 | 实体判决 | [10] | |
8 | 与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的和约的解释 | 联合国大会 | 1949/10/31 | 1950/07/18 | 咨询意见 | [11] | ||
9 | 联合国大会关于接纳一国加入联合国的权限 | 联合国大会 | 1949/11/28 | 1950/03/03 | 咨询意见 | [12] | ||
10 | 西南非洲的国际地位 | 联合国大会 | 1949/12/27 | 1950/07/11 | 咨询意见 | [13] | ||
11 | 摩洛哥境内美利坚合众国国民的权利案 | 法國 | 美国 | 1950/10/28 | 1952/08/27 | 实体判决 | [14] | |
12 | 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提出的保留 | 联合国大会 | 1950/11/20 | 1951/05/28 | 咨询意见 | [15] | ||
13 | 关于解释1950年11月20日庇护权案判决的请求 | 哥伦比亚 | 秘魯 | 1950/11/20 | 1950/11/27 | 关于可否受理的裁决 | [16] | |
14 | 阿亚·德拉托雷案 | 哥伦比亚 | 秘魯 | 1950/12/13 | 1951/06/13 | 实体判决 | 古巴参加 | [17] |
15 | 安巴提洛斯案 | 希臘 | 英国 | 1951/04/09 | 1953/05/19 | 实体判决 | [18] | |
16 | 英伊石油公司案 | 英国 | 伊朗王國 | 1951/05/26 | 1952/07/22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9] | |
17 | 明基埃和埃克荷斯群岛案 | 法國、 英国共同提交 | 1951/12/05 | 1953/11/17 | 实体判决 | [20] | ||
18 | 诺特博姆案 | 列支敦斯登 | 危地马拉 | 1951/12/17 | 1955/04/06 | 实体判决 | [21] | |
19 | 1943年从罗马运走的货币黄金案 | 義大利 | 法國 / 英国 / 美国 | 1953/05/19 | 1954/06/15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22] | |
20 | 贝鲁特电力公司案 | 法國 | 黎巴嫩 | 1953/08/15 | 1954/07/29 | 诉讼驳回 | [23] | |
21 | 联合国行政法庭的赔偿裁决的效力 | 联合国大会 | 1953/12/21 | 1954/07/13 | 咨询意见 | [24] | ||
22 | 关于美国飞机及其机组成员在匈牙利所受对待的案件 | 美国 |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 1954/03/03 | 1954/07/12 | 诉讼终止 | [25] | |
23 | 关于美国飞机及其机组成员在匈牙利所受对待的案件 | 美国 | 苏联 | 1954/03/03 | 1954/07/12 | 诉讼终止 | [26] | |
24 | 与西南非洲领土的报告和请愿书有关的问题的表决程序 | 联合国大会 | 1954/12/06 | 1955/06/07 | 咨询意见 | [27] | ||
25 | 1953年3月10日空中事件 | 美国 | 捷克斯洛伐克 | 1955/03/29 | 1956/03/14 | 诉讼终止 | [28] | |
26 | 南极案 | 英国 | 阿根廷 | 1955/05/04 | 1956/03/16 | 诉讼终止 | [29] | |
27 | 南极案 | 英国 | 智利 | 1955/05/04 | 1956/03/16 | 诉讼终止 | [30] | |
28 | 1952年10月7日空中事件 | 美国 | 苏联 | 1955/06/02 | 1956/03/14 | 诉讼终止 | [31] | |
29 | 某些挪威公债案 | 法國 | 挪威 | 1955/07/06 | 1957/07/06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32] | |
30 | 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就针对教科文组织的指控所做的判决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1955/12/02 | 1956/10/23 | 咨询意见 | [33] | ||
31 | 西南非洲问题委员会可否举行请愿人听证会的问题 | 联合国大会 | 1955/12/19 | 1956/06/01 | 咨询意见 | [34] | ||
32 | 在印度领土上的通行权案 | 葡萄牙 | 印度 | 1955/12/22 | 1960/04/12 | 实体判决 | [35] | |
33 | 《1902年关于监护婴儿的公约》的适用案 | 荷蘭 | 瑞典 | 1957/07/10 | 1958/11/28 | 实体判决 | [36] | |
34 | 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案 | 瑞士 | 美国 | 1957/10/02 | 1959/03/21 | 关于可否受理的裁决 | [37] | |
35 | 1955年7月27日空中事件 | 以色列 | 保加利亞 | 1957/10/16 | 1959/05/26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38] | |
36 | 1955年7月27日空中事件 | 美国 | 保加利亞 | 1957/10/28 | 1960/05/30 | 诉讼终止 | [39] | |
37 | 1955年7月27日空中事件 | 英国 | 保加利亞 | 1957/11/22 | 1959/08/03 | 诉讼终止 | [40] | |
38 | 某些边界土地的主权案 | 比利时、 荷蘭共同提交 | 1957/11/27 | 1959/06/20 | 实体判决 | [41] | ||
39 | 1906年12月23日西班牙国王做出的仲裁裁决案 | 洪都拉斯 | 尼加拉瓜 | 1958/07/01 | 1960/11/18 | 实体判决 | [42] | |
40 | 1954年9月4日空中事件 | 美国 | 苏联 | 1958/08/22 | 1958/12/09 | 诉讼终止 | [43] | |
41 |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及电力有限公司案 | 比利时 | 西班牙國 | 1958/09/23 | 1961/04/10 | 诉讼终止 | [44] | |
42 | 贝鲁特港口码头仓库公司与东方广播公司案 | 法國 | 黎巴嫩 | 1959/02/13 | 1960/08/31 | 诉讼终止 | [45] | |
43 |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的组成 | 国际海事组织 | 1959/03/25 | 1960/06/08 | 咨询意见 | [46] | ||
44 | 1954年11月7日空中事件 | 美国 | 苏联 | 1957/07/08 | 1959/10/07 | 诉讼终止 | [47] | |
45 | 柏威夏寺案 | 柬埔寨王国 | 泰國 | 1959/10/06 | 1962/06/15 | 实体判决 | [48] | |
46 | 西南非洲案 | 埃塞俄比亞 | 南非 | 1960/11/04 | 1966/07/18 | 实体判决 | [49] | |
47 | 西南非洲案 | 利比里亚 | 南非 | 1960/11/04 | 1966/07/18 | 实体判决 | [50] | |
48 | 北喀麦隆案 | 喀麥隆 | 英国 | 1961/05/30 | 1963/12/02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51] | |
49 | 联合国的某些经费问题(《宪章》第十七条第二款) | 联合国大会 | 1961/12/21 | 1962/07/20 | 咨询意见 | [52] | ||
50 |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及电力有限公司案(第二阶段) | 比利时 | 西班牙國 | 1962/06/19 | 1970/02/05 | 实体判决 | [53] | |
51 | 北海大陆架案 | 西德、 丹麦共同提交 | 1967/02/20 | 1969/02/20 | 实体判决 | [54] | ||
52 | 北海大陆架案 | 西德、 荷蘭共同提交 | 1967/02/20 | 1969/02/20 | 实体判决 | [55] | ||
53 | 南非不顾安全理事会第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西南非洲)对各国的法律后果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1970/08/05 | 1971/06/21 | 咨询意见 | [56] | ||
54 | 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管辖权的上诉案 | 印度 | 巴基斯坦 | 1971/08/30 | 1972/08/18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57] | |
55 | 渔业管辖权案 | 英国 | 冰島 | 1972/06/05 | 1974/07/25 | 实体判决 | [58] | |
56 | 渔业管辖权案 | 西德 | 冰島 | 1972/04/14 | 1974/07/25 | 实体判决 | [59] | |
57 | 申请复核联合国行政法庭第158号判决 | 联合国行政法庭 | 1972/07/03 | 1973/07/12 | 咨询意见 | [60] | ||
58 | 核试验案 | 澳大利亞 | 法國 | 1973/05/09 | 1974/12/20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61] | |
59 | 核试验案 | 新西兰 | 法國 | 1973/05/09 | 1974/12/20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62] | |
60 | 巴基斯坦俘虏案 | 巴基斯坦 | 印度 | 1973/05/11 | 1973/12/15 | 诉讼终止 | [63] | |
61 | 关于西撒哈拉的咨询意见 | 联合国大会 | 1974/12/21 | 1975/10/16 | 咨询意见 | [64] | ||
62 | 爱琴海大陆架案 | 希腊 | 土耳其 | 1976/08/10 | 1978/12/19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65] | |
63 | 大陆架案 | 突尼西亞、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共同提交 | 1978/12/01 | 1982/02/24 | 实体判决 | [66] | ||
64 | 在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 美国 | 伊朗 | 1979/11/29 | 1980/05/24 | 实体判决 | [67] | |
65 | 世界卫生组织同埃及之间1951年3月25日协定的解释 | 世界卫生组织 | 1980/05/28 | 1980/12/20 | 咨询意见 | [68] | ||
66 | 申请复核联合国行政法庭第273号判决 | 联合国行政法庭 | 1981/07/28 | 1982/07/20 | 咨询意见 | [69] | ||
67 | 缅因湾区域海洋边界划界案 | 加拿大、 美国共同提交 | 1981/11/25 | 1984/10/12 | 实体判决 | [70] | ||
68 | 大陆架案 |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馬爾他共同提交 | 1982/07/26 | 1985/06/03 | 实体判决 | [71] | ||
69 | 边界争端案 | 布吉納法索、 马里共同提交 | 1983/10/14 | 1986/12/22 | 实体判决 | [72] | ||
70 | 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 | 尼加拉瓜 | 美国 | 1984/04/09 | 1986/06/27 | 实体判决 | [73] | |
71 | 申请复核和解释1982年2月24日对大陆架(突尼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案所作判决 | 突尼西亞 |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 1984/07/27 | 1985/12/10 | 诉讼驳回 | [74] | |
72 | 申请复核联合国行政法庭第333号判决 | 联合国行政法庭 | 1984/09/10 | 1987/05/27 | 咨询意见 | [75] | ||
73 | 边界和跨边界武装行动案 | 尼加拉瓜 | 哥斯达黎加 | 1986/07/28 | 1987/08/19 | 诉讼终止 | [76] | |
74 | 边界和跨边界武装行动案 | 尼加拉瓜 | 洪都拉斯 | 1986/07/28 | 1988/12/20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77] | |
75 | 陆地、岛屿和海上边界争端案 | 薩爾瓦多、 洪都拉斯共同提交 | 1986/12/11 | 1992/09/11 | 实体判决 | 尼加拉瓜参加 | [78] | |
76 | 西西里电子公司(西电公司)案 | 美国 | 義大利 | 1987/02/06 | 1989/07/20 | 实体判决 | [79] | |
77 | 1947年6月26日《联合国总部协定》第21节规定的仲裁义务的适用性 | 联合国大会 | 1988/03/07 | 1988/04/26 | 咨询意见 | [80] | ||
78 | 格陵兰和扬马延之间区域海洋划界案 | 丹麦 | 挪威 | 1988/08/16 | 1993/06/14 | 实体判决 | [81] | |
79 | 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 | 伊朗 | 美国 | 1989/05/17 | 1996/02/22 | 诉讼终止 | [82] | |
80 | 瑙鲁境内的一些磷酸盐地案 | 瑙鲁 | 澳大利亞 | 1989/05/19 | 1993/09/13 | 诉讼终止 | [83] | |
81 | 《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第六条第22节的适用性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1989/06/13 | 1989/12/15 | 咨询意见 | [84] | ||
82 | 1989年7月31日仲裁裁决案 | 几内亚比绍 | 塞内加尔 | 1989/08/23 | 1991/11/12 | 实体判决 | [85] | |
83 | 领土争端案 |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乍得共同提交 | 1990/08/31 | 1994/02/03 | 实体判决 | [86] | ||
84 | 东帝汶案 | 葡萄牙 | 澳大利亞 | 1991/02/22 | 1995/06/30 | 关于可否受理的裁决 | [87] | |
85 | 几内亚比绍和塞内加尔间海洋划界案 | 几内亚比绍 | 塞内加尔 | 1991/03/12 | 1995/11/08 | 诉讼终止 | [88] | |
86 | 大贝尔特海峡通行权案 | 芬兰 | 丹麦 | 1991/05/17 | 1992/09/10 | 诉讼终止 | [89] | |
87 | 卡塔尔和巴林间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 | 卡塔尔 | 巴林 | 1991/07/08 | 2001/03/16 | 实体判决 | [90] | |
88 | 洛克比空中事件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 英国 | 1992/03/03 | 2003/09/10 | 诉讼终止 | [91] | |
89 | 洛克比空中事件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 美国 | 1992/03/03 | 2003/09/10 | 诉讼终止 | [92] | |
90 | 石油平台案 | 伊朗 | 美国 | 1992/11/02 | 2003/11/06 | 实体判决 | [93] | |
91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 | 波黑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1993/03/20 | 2007/02/26 | 实体判决 | [94] | |
92 | 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 | 匈牙利、 斯洛伐克共同提交 | 1993/07/02 | - | 正在审理[2] | [95] | ||
93 | 一国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 世界卫生组织 | 1993/09/03 | 1996/07/08 | 咨询意见 | [96] | ||
94 | 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间陆地和海洋边界案 | 喀麦隆 | 奈及利亞 | 1996/03/29 | 2002/10/10 | 实体判决 | 赤道几内亚参加 | [97] |
95 | 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 联合国大会 | 1995/01/06 | 1996/07/08 | 咨询意见 | [98] | ||
96 | 渔业管辖权案 | 西班牙 | 加拿大 | 1995/03/28 | 1998/12/04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99] | |
97 | 请求根据1974年12月20日法院关于核试验(新西兰诉法国)案的判决书第63段审查局势的请求 | 新西兰 | 法國 | 1995/08/21 | 1995/09/22 | 诉讼驳回 | [100] | |
98 | 卡西基里/塞杜杜岛案 | 博茨瓦纳、 纳米比亚共同提交 | 1996/05/29 | 1999/12/13 | 实体判决 | [101] | ||
99 |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案 | 巴拉圭 | 美国 | 1998/04/03 | 1998/11/10 | 诉讼终止 | [102] | |
100 | 关于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诉讼豁免权的分歧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1998/08/10 | 1999/04/29 | 咨询意见 | [103] | ||
101 | 请求解释1998年6月11日对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间陆地和海洋疆界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的初步反对意见 | 奈及利亞 | 喀麦隆 | 1998/10/28 | 1999/03/25 | 实体判决 | [104] | |
102 | 关于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归属案 | 印度尼西亞、 马来西亚共同提交 | 1998/11/02 | 2002/12/17 | 实体判决 | [105] | ||
103 | 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案 | 几内亚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98/12/28 | 2012/06/19 | 实体判决 | [106] | |
104 | 拉格朗案 | 德国 | 美国 | 1999/03/02 | 2001/06/27 | 实体判决 | [107] | |
105 | 关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比利时 | 1999/04/29 | 2004/12/15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08] | |
106 | 关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加拿大 | 1999/04/29 | 2004/12/15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09] | |
107 | 关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法國 | 1999/04/29 | 2004/12/15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10] | |
108 | 关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德国 | 1999/04/29 | 2004/12/15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11] | |
109 | 关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義大利 | 1999/04/29 | 2004/12/15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12] | |
110 | 关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荷蘭 | 1999/04/29 | 2004/12/15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13] | |
111 | 关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葡萄牙 | 1999/04/29 | 2004/12/15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14] | |
112 | 关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西班牙 | 1999/04/29 | 1999/06/02 | 诉讼终止 | [115] | |
113 | 关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英国 | 1999/04/29 | 2004/12/15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16] | |
114 | 关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美国 | 1999/04/29 | 1999/06/02 | 诉讼终止 | [117] | |
115 | 在刚果领土上的武装活动案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布隆迪 | 1999/06/23 | 2001/01/30 | 诉讼终止 | [118] | |
116 | 在刚果领土上的武装活动案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乌干达 | 1999/06/23 | 2022/02/09 | 实体判决 | [119] | |
117 | 在刚果领土上的武装活动案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卢旺达 | 1999/06/23 | 2001/01/30 | 诉讼终止 | [120] | |
118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 | 克罗地亚 | 塞爾維亞 | 1999/07/02 | 2015/02/03 | 实体判决 | [121] | |
119 | 1999年8月10日空中事件 | 巴基斯坦 | 印度 | 1999/09/21 | 2000/06/21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22] | |
120 |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案 | 尼加拉瓜 | 洪都拉斯 | 1999/12/08 | 2007/10/08 | 实体判决 | [123] | |
121 | 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案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比利时 | 2000/10/17 | 2002/02/14 | 实体判决 | [124] | |
122 | 申请复核1996年7月11日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南斯拉夫)的初步反对意见 |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波黑 | 2001/04/24 | 2003/02/03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25] | |
123 | 有关某些财产案 | 列支敦斯登 | 德国 | 2001/06/01 | 2005/02/10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26] | |
124 | 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案 | 尼加拉瓜 | 哥伦比亚 | 2001/12/06 | 2012/11/19 | 实体判决 | [127] | |
125 | 边境争端案 | 贝宁、 尼日尔共同提交 | 2002/04/11 | 2005/07/12 | 实体判决 | [128] | ||
126 | 在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案(新请求书:2002年)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卢旺达 | 2002/05/28 | 2006/02/03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29] | |
127 | 申请复核1992年9月11日对陆地、岛屿和海洋边界争端案(萨尔瓦多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参加)所作判决 | 薩爾瓦多 | 洪都拉斯 | 2002/09/10 | 2003/12/18 | 关于可否受理的裁决 | [130] | |
128 | 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案 | 墨西哥 | 美国 | 2003/01/09 | 2004/03/31 | 实体判决 | [131] | |
129 | 法国国内的若干刑事诉讼程序案 | 刚果共和国 | 法國 | 2003/04/11 | 2010/11/16 | 诉讼终止 | [132] | |
130 | 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 | 马来西亚、 新加坡共同提交 | 2003/07/24 | 2008/05/23 | 实体判决 | [133] | ||
131 | 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修建离墙的法律后果 | 联合国大会 | 2003/12/10 | 2004/07/07 | 咨询意见 | [134] | ||
132 | 黑海海洋划界案 | 羅馬尼亞 | 烏克蘭 | 2004/09/16 | 2009/02/03 | 实体判决 | [135] | |
133 | 航行权利和相关权利争端案 | 哥斯达黎加 | 尼加拉瓜 | 2005/09/29 | 2009/07/13 | 实体判决 | [136] | |
134 | 有关驻联合国外交使节在东道国的地位案 | 多米尼克 | 瑞士 | 2006/04/26 | 2006/06/09 | 诉讼终止 | [137] | |
135 | 乌拉圭河纸浆厂案 | 阿根廷 | 乌拉圭 | 2006/05/04 | 2010/04/20 | 实体判决 | [138] | |
136 | 刑事事项互助的若干问题案 | 吉布提 | 法國 | 2006/08/09 | 2008/06/04 | 实体判决 | [139] | |
137 | 海洋争端案 | 秘魯 | 智利 | 2008/01/16 | 2014/01/27 | 实体判决 | [140] | |
138 | 航空喷洒除草剂案 | 厄瓜多尔 | 哥伦比亚 | 2008/03/31 | 2013/09/13 | 诉讼终止 | [141] | |
139 | 请求解释2004年3月31日对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案所作判决 | 墨西哥 | 美国 | 2008/06/05 | 2009/01/19 | 实体判决 | [142] | |
140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 格鲁吉亚 | 俄羅斯 | 2008/08/12 | 2011/04/01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43] | |
141 |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 | 联合国大会 | 2008/10/10 | 2010/07/22 | 咨询意见 | [144] | ||
142 | 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 | 北馬其頓 | 希腊 | 2008/11/17 | 2011/12/05 | 实体判决 | [145] | |
143 | 国家的管辖豁免案 | 德国 | 義大利 | 2008/12/23 | 2012/02/03 | 实体判决 | 希腊参加 | [146] |
144 | 与起诉或引渡义务有关的问题 | 比利时 | 塞内加尔 | 2009/02/19 | 2012/07/20 | 实体判决 | [147] | |
145 | 民事和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 | 比利时 | 瑞士 | 2009/12/21 | 2011/04/05 | 诉讼终止 | [148] | |
146 | 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就针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案的指控作出的第2867号判决 |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 2010/04/26 | 2012/02/01 | 咨询意见 | [149] | ||
147 | 关于外交关系的若干问题案 | 洪都拉斯 | 巴西 | 2009/10/28 | 2010/05/12 | 诉讼终止 | [150] | |
148 | 南极捕鲸案 | 澳大利亞 | 日本 | 2010/05/31 | 2014/03/31 | 实体判决 | 新西兰参加 | [151] |
149 | 边界争端案 | 布吉納法索、 尼日尔共同提交 | 2010/07/21 | 2013/04/16 | 实体判决 | [152] | ||
150 | 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开展的某些活动案 | 哥斯达黎加 | 尼加拉瓜 | 2010/11/18 | 2015/12/16 | 实体判决 | [153] | |
151 | 请求解释1962年6月15日对柏威夏寺(柬埔寨诉泰国)案所作判决 | 柬埔寨 | 泰國 | 2011/04/28 | 2013/11/11 | 实体判决 | [154] | |
152 | 哥斯达黎加沿圣胡安河修建道路案 | 尼加拉瓜 | 哥斯达黎加 | 2011/12/22 | 2013/04/17 | 实体判决 | [155] | |
153 | 出入太平洋的协谈义务案 | 玻利维亚 | 智利 | 2013/04/24 | 2018/10/01 | 实体判决 | [156] | |
154 | 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在尼加拉瓜海岸200海里以外划分大陆架的问题 | 尼加拉瓜 | 哥伦比亚 | 2013/09/16 | 2023/07/13 | 实体判决 | [157] | |
155 | 加勒比海主权权利和海洋空间受侵犯的指控 | 尼加拉瓜 | 哥伦比亚 | 2013/11/27 | 2022/04/21 | 实体判决 | [158] | |
156 | 收缴和扣押某些文件和数据的问题案 | 东帝汶 | 澳大利亞 | 2013/12/17 | 2015/06/11 | 诉讼终止 | [159] | |
157 | 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洋划界案 | 哥斯达黎加 | 尼加拉瓜 | 2014/02/25 | 2018/02/02 | 实体判决 | [160] | |
158 | 关于就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行核裁军进行谈判的义务案 | 马绍尔群岛 | 印度 | 2014/04/24 | 2016/10/05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61] | |
159 | 关于就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行核裁军进行谈判的义务案 | 马绍尔群岛 | 巴基斯坦 | 2014/04/24 | 2016/10/05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62] | |
160 | 关于就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行核裁军进行谈判的义务案 | 马绍尔群岛 | 英国 | 2014/04/24 | 2016/10/05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63] | |
161 | 印度洋海洋划界案 | 索马里 | 肯尼亚 | 2014/08/28 | 2021/10/12 | 实体判决 | [164] | |
162 | 关于锡拉拉河水域地位和使用问题的争端案 | 智利 | 玻利维亚 | 2016/06/06 | 2022/12/01 | 实体判决 | [165] | |
163 | 豁免和刑事诉讼案 | 赤道几内亚 | 法國 | 2016/06/13 | 2020/12/11 | 实体判决 | [166] | |
164 | 某些伊朗资产案 | 伊朗 | 美国 | 2016/06/14 | - | 正在审理[2] | [167] | |
165 | 波蒂略岛北部的陆地边界案 | 哥斯达黎加 | 尼加拉瓜 | 2017/01/16 | 2018/02/02 | 实体判决 | [168] | |
166 |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案 | 烏克蘭 | 俄羅斯 | 2017/01/16 | 2024/01/31 | 实体判决 | [169] | |
167 | 申请复核2008年5月23日对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马来西亚/新加坡)案所作判决 | 马来西亚 | 新加坡 | 2017/02/03 | 2018/05/29 | 诉讼终止 | [170] | |
168 | 贾达夫案 | 印度 | 巴基斯坦 | 2017/05/15 | 2019/07/17 | 实体判决 | [171] | |
169 | 1965年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裂的法律后果 | 联合国大会 | 2017/06/29 | 2019/02/25 | 咨询意见 | [172] | ||
170 | 请求解释2008年5月23日对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马来西亚/新加坡)案所作判决 | 马来西亚 | 新加坡 | 2017/06/30 | 2018/05/29 | 诉讼终止 | [173] | |
171 | 1899年10月3日仲裁裁决案 | 圭亚那 | 委內瑞拉 | 2018/03/29 | - | 正在审理[2] | [174] | |
172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案 | 卡塔尔 | 阿联酋 | 2018/06/11 | 2021/02/04 | 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175] | |
173 |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管辖权的上诉案 | 巴林 / 埃及 / 沙烏地阿拉伯 / 阿联酋 | 卡塔尔 | 2018/07/04 | 2020/07/20 | 实体判决 | [176] | |
174 | 关于1944年《国际航空过境协定》第二条第二节规定的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管辖权的上诉案 | 巴林 / 埃及 / 阿联酋 | 卡塔尔 | 2018/07/04 | 2020/07/20 | 实体判决 | [177] | |
175 | 关于违反《1955年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的指控 | 伊朗 | 美国 | 2018/07/16 | - | 正在审理[2] | [178] | |
176 | 美国使馆迁移至耶路撒冷案 | 巴勒斯坦 | 美国 | 2018/09/28 | - | 正在审理[2] | [179] | |
177 | 危地马拉的领土、岛屿和海域主张案 | 危地马拉、 伯利兹共同提交 | 2019/06/07 | - | 正在审理[2] | [180] | ||
178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 | 冈比亚 | 緬甸 | 2019/11/11 | - | 正在审理[2] | [181] | |
179 | 陆地和海洋划界以及对岛屿的主权 | 加彭、 赤道几内亚共同提交 | 2021/03/05 | - | 正在审理[2] | [182] | ||
180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案 | 亞美尼亞 | 阿塞拜疆 | 2021/09/16 | - | 正在审理[2] | [183] | |
181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案 | 阿塞拜疆 | 亞美尼亞 | 2021/09/23 | - | 正在审理[2] | [184] | |
182 | 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提出的种族灭绝指控案 | 烏克蘭 | 俄羅斯 | 2022/02/27 | - | 正在审理[2] | [185] | |
183 | 国家的管辖豁免及国有财产限制措施问题 | 德国 | 義大利 | 2022/04/29 | - | 正在审理[2] | [186] | |
184 | 关于返还刑事诉讼中被没收财产的请求 | 赤道几内亚 | 法國 | 2022/09/29 | - | 正在审理[2] | [187] | |
185 | 萨波蒂约礁的主权案 | 伯利兹 | 洪都拉斯 | 2022/11/16 | - | 正在审理[2] | [188] | |
186 | 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政策和做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 联合国大会 | 2023/01/19 | - | 正在审理[2] | [189] | ||
187 | 各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义务 | 联合国大会 | 2023/04/12 | - | 正在审理[2] | [190] | ||
188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适用案 | 加拿大 / 荷蘭 | 叙利亚 | 2023/06/08 | - | 正在审理[2] | [191] | |
189 | 关于侵犯国家豁免权的指控 | 伊朗 | 加拿大 | 2023/06/27 | - | 正在审理[2] | [192] | |
190 | 2020年1月8日空中事件 | 加拿大 / 英国 / 瑞典 / 烏克蘭 | 伊朗 | 2023/07/04 | - | 正在审理[2] | [193] | |
191 | 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规定的罢工权 | 国际劳工组织 | 2023/11/10 | - | 正在审理[2] | [194] | ||
192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在加沙地带的适用案 | 南非 | 以色列 | 2023/12/29 | - | 正在审理[2] | [195] | |
193 | 关于违反有关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某些国际义务的指控 | 尼加拉瓜 | 德国 | 2024/03/01 | - | 正在审理[2] | [196] | |
194 | 墨西哥驻基多大使馆 | 墨西哥 | 厄瓜多尔 | 2024/04/11 | - | 正在审理[2] | [197] | |
195 | 厄瓜多尔于2024年4月29日对墨西哥提起的诉讼 | 厄瓜多尔 | 墨西哥 | 2024/04/29 | - | 正在审理[2] | [198] |
各案件内容
编辑诉讼案件
编辑案件 | 案件名称 | 当事国或国际组织 | 案情提要 | 投票结果 | 多数意见或处理结果 | 资料 | |
---|---|---|---|---|---|---|---|
原告国 | 被告国 | ||||||
1 | 科孚海峡案 | 英国 | 阿爾巴尼亞 | 1946年10月22日,两艘英国驱逐舰在科孚海峡的阿尔巴尼亚领水触水雷遭到损坏,舰上人员严重伤亡。英国政府认为阿尔巴尼亚政府对此负有责任,在与地拉那进行了外交通信后,将事情提交安全理事会处理。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决议建议两国政府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据此,两当事方签订了一个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对以下两个问题作出判决: |
|
|
[199] |
2 | (科孚海峡案相关) | ||||||
5 | 渔业案 | 英国 | 挪威 | 挪威政府1935年7月12日的一项法令在该国北部的北极圈以北划定了捕鱼权为其本国国民保留的区域,禁止外国人捕鱼。这导致1948年和1949年,大量英国拖网渔船被挪威政府扣押和没收。英国请求国际法院说明这样划界是否违反国际法。英国坚决主张计算领水带的基线必须是低潮线,且直基线必须有一个最长的限度,如海湾的封口线应符合10海里规则。 |
|
|
[199] |
6 | 关于在埃及境内对法国国民和被保护人进行保护的案件 | 法國 | 埃及 | 埃及政府对其境内的法国侨民或被保护人采取了一些针对财产或人身的措施,导致法国援引1935年《蒙特勒公约》对埃及提起诉讼。 | 由于埃及政府停止了有关措施,法国决定撤诉,埃及亦无异议。 | [9] | |
7 | 庇护权案 | 哥伦比亚 | 秘魯 | 1949年1月3日,哥伦比亚驻秘鲁利马的大使给予秘鲁政党美洲人民革命联盟的党首维克多·劳尔·阿亚·德·拉·托雷庇护。但阿亚·德·拉·托雷涉嫌在1948年10月3日煽动和指挥了一场武装叛乱,叛乱在当天就被镇压,其后秘鲁政府一直试图在搜寻阿亚·德·拉·托雷但未成功。在给予该避难者庇护后,哥伦比亚大使要求发给一个安全通行证使被称为政治犯的阿亚·德·拉·托雷离开该国,但秘鲁认为阿亚·德·拉·托雷犯了普通罪行,无权获得庇护,拒绝发给通行证。由于不能达成协议,两国政府将与它们争端有关的若干问题提交国际法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前两项为哥伦比亚政府诉讼主张,后一项为秘鲁政府反诉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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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11 | 摩洛哥境内美利坚合众国国民的权利案 | 法國 | 美国 | 法国针对在法属摩洛哥境内的以下问题对美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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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13 | 关于解释1950年11月20日庇护权案判决的请求 | 哥伦比亚 | 秘魯 | 哥伦比亚政府请求国际法院回答三个问题,以确定国际法院在1950年11月20日就庇护权案(即案7)所做判决是否被解释为具有以下的意义: | 12:1 | 该请求是不能接受的:
|
[199] |
14 | 阿亚·德拉托雷案 | 哥伦比亚 | 秘魯 | 国际法院在1950年11月20日就庇护权案(即案7)所做判决宣布后,秘鲁要求哥伦比亚执行判决,并要求哥伦比亚终止不恰当给予的保护,交出该避难者。哥伦比亚答复说交出该避难者是对上述判决的蔑视,也违反《哈瓦那公约》。因此哥伦比亚提起诉讼:
古巴政府申请参加此诉讼,尽管遭到秘鲁反对,仍然被国际法院批准。因为古巴政府代表表示参加诉讼是基于必须对《哈瓦那公约》中的一个新问题做解释这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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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15 | 安巴提洛斯案 | 希臘 | 英国 | 希腊船主安巴提洛斯在1919年曾与英国运输部代表的英国政府订立了一个购买9艘在建轮船的合同,但其后因遭到英国法院对其不利的判决而遭受重大损失。希腊政府收到他的请求书后,请求国际法院宣布安巴提洛斯对英国政府提出的索赔要求应按照根据1886年《英希条约》及其议定书以及1926年订立的《英希协议》提交仲裁。英国方面坚持认为国际法院缺乏对该问题做决定的管辖权,但国际法院认定有管辖权决定英国是否有义务将关于安巴提洛斯的索赔要求的有效性的争端提交仲裁。 | 10:4 | 英国有义务按照1926年《英希声明》把安巴提洛斯的索赔要求根据1886年条约是否有效的争端提交仲裁。 | [199] |
16 | 英伊石油公司案 | 英国 | 伊朗王國 |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和英伊石油公司签订过一项协议,但在1951年3月起,伊朗通过了一些法律,宣布在伊朗对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方针并规定了执行这一方针的程序,这造成了伊朗和该公司之间的争端。英国接过该公司提出的主张,凭借外交保护权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于是伊朗对法院的管辖权表示反对。 | 9:5 | 无管辖权:注意到伊朗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所做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国际法院只在争端与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公约的适用有关时才有管辖权。而伊朗坚持认为,根据该文本的实际措词,管辖权限于在该声明之后签订的条约。 | [199] |
17 | 明基埃和埃克荷斯群岛案 | 法國、 英国共同提交 | 当事双方依据1950年12月19日签订的特别协定提交至国际法院,以确定当事双方中哪一个就这些群岛的所有权提出了比较令人信服的证据。争议中的埃克荷斯群岛和明基埃群岛位于英吉利海峡的泽西岛和法国本土之间,其中埃克荷斯群岛离泽西岛3.9海里,法国大陆6.6海里;明基埃群岛离泽西岛9.8海里,法国大陆16.2海里,法国肖西群岛8海里。 | 13:0 | 在两群小岛和礁石可被占用的范围之内,这些小岛和礁石的主权属于英国。 | [199] | |
18 | 诺特博姆案 | 列支敦斯登 | 危地马拉 | 弗雷德里希·诺特博姆出生于德国汉堡,在1905年时去危地马拉并在那里经商,之后便定居在该国。他有一个兄弟从1931年起就住在列支敦士登,诺特博姆曾拜访过他几次。1939年3月诺特博姆再次离开危地马拉到欧洲,后在同年10月依靠捐款取得毛伦区公民身份后加入列支敦士登国籍。领取列支敦士登护照后,他在1940年初返回危地马拉。后因德国与危地马拉成为交战国,1943年时诺特博姆因战时措施被迫放弃财产并离开危地马拉。后来诺特博姆在1946年试图再次进入危地马拉时被拒绝入境。
|
11:3 | 诺特博姆的入籍不是建立在与列支敦士登的任何实际的先前的联系之上的,它也绝不会改变在极其迅速的情况下被授予国籍的人的生活方式,诺特博姆要求入籍主要不是为了使他事实上是列支敦士登人的一员的身份获得法律上的承认,而是要使他以中立国国民的身份取代其交战国国民的身份,唯一的目的是进入列支敦士登的保护范围之内。由于这些原因,国际法院认为列支敦士登的要求不能被接受。 | [199] |
19 | 1943年从罗马运走的货币黄金案 | 義大利 | 法國 / 英国 / 美国 | 1943年,一批货币黄金被德国人从罗马运走,后在德国被发现,但对于其中有一些原属于阿尔巴尼亚的黄金的归属问题,意大利与英国发生了争执。
意大利政府依据美英法三国政府于1951年4月25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声明,将这两个问题提交给国际法院处理。但在提交请求书之后,意大利对法院的管辖权感到有些疑问,因此请求法院作为一个先决问题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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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20 | 贝鲁特电力公司案 | 法國 | 黎巴嫩 | 法国运营的贝鲁特电力公司认为黎巴嫩政府采取的某些措施违背了黎巴嫩政府在1948年与法国达成的协议中作出的承诺,因此法国政府起诉至国际法院。 | 由于黎巴嫩政府和该公司达成了解决协议,该案撤销。 | [23] | |
22 | 关于美国飞机及其机组成员在匈牙利所受对待的案件 | 美国 |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美国与东方集团之间发生的航空纠纷。美国未确认这些国家是否接受管辖权,而是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声称国际法院有管辖权。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被告国政府表示无法服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 [25] | |
23 | 美国 | 苏联 | [26] | ||||
25 | 1953年3月10日空中事件 | 美国 | 捷克斯洛伐克 | [28] | |||
26 | 南极案 | 英国 | 阿根廷 | 英国就南极洲某些土地和岛屿的主权争端,向国际法院起诉阿根廷与智利。英国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声称国际法院有管辖权。 | 阿根廷告知法院,拒绝接受与此案相关的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 [29] | |
27 | 英国 | 智利 | 智利告知法院,拒绝接受与此案相关的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 [30] | |||
28 | 1952年10月7日空中事件 | 美国 | 苏联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美国与东方集团之间发生的航空纠纷。美国未确认这些国家是否接受管辖权,而是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声称国际法院有管辖权。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被告国政府表示无法服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 [31] | |
29 | 某些挪威公债案 | 法國 | 挪威 | 法国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以及法国和挪威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请求国际法院裁决挪威王国、挪威王国抵押银行以及小农及工人住房银行在1885年至1905年之间在法国和其他国家市场发行的某些债券,是以黄金规定借方的义务,而且借方只能用支付息票和偿还债券的黄金价值的方法来清偿债务。该案件主要争议如下: | 12:3 | 法院不具有对此争端作出判决的管辖权:挪威在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中有保留条项「本声明不适用于与按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的理解基本上属于国内管辖的问题有关的争议」,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法国政府提交的请求书向它提交的争端的管辖权。 | [199] |
32 | 在印度领土上的通行权案 | 葡萄牙 | 印度 | 1954年7月,印度政府阻止葡萄牙在印度半岛的领土中被印度领土包围的两个飞地,即达德拉和纳加尔-哈维利之间,以及它们与达曼沿海区之间的交通往来,导致葡萄牙被置于无法对这些飞地行使主权的境地,因此葡萄牙政府对印度政府提起诉讼。印度针对葡萄牙政府的主张共提出6项反对意见,其中4项在第一阶段被驳回,剩余的2条意见被采纳并入实质问题讨论。而葡萄牙方面主要有3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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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33 | 《1902年关于监护婴儿的公约》的适用案 | 荷蘭 | 瑞典 | 1954年4月26日,瑞典政府将一名在瑞典居住的荷兰籍丧母未成年人玛丽·伊丽莎白·博尔置于保护性抚养制度之下。1954年6月2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州法院依据荷兰法为玛丽建立了监护,其后玛丽的父亲在瑞典起诉要求终止保护性抚养但被政府驳回。之后,玛丽的父亲被荷兰法院解除了监护权,指定了一名女监护人代替他,而瑞典方面则撤销了玛丽父亲的监护登记,但仍保留依据监护法指定的教父,并且瑞典最高法院最终也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保护性抚养措施。因此,荷兰请求国际法院宣布瑞典的这一保护性抚养措施与根据该项公约对瑞典有约束力的义务不符,请法院判决该措施无效,命令终止这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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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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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34 | 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案 | 瑞士 | 美国 | 1942年,美国根据《与敌方贸易法》的规定处置了通用苯胺和胶片公司几乎所有的股份。美方认为该公司虽名义上是由瑞士的巴塞尔化工公司控制,事实上的幕后老板却是德国法本公司。但瑞士政府称巴塞尔化工公司与法本公司的关系已于1940年断绝,改名为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后,其资产中最大的项目就是美国通用公司。1945年,瑞士已经根据与美英法三国之间的一项临时协定冻结了住在德国的德国人的财产,而瑞士赔偿办事处在当时也已经调查过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的投资关系,确认过它的资产不需要被冻结。然而美国仍然认为该公司与法本公司有关,因此瑞士政府暂时冻结了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的资产。
1946年,盟国和瑞士在华盛顿缔结的协定确认美国将解冻瑞士在美国的资产。1948年,瑞士复审局取消了对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在瑞士境内的资产冻结,并照会华盛顿,要求美国将已在美国境内处置的财产归还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然而美方在7月26日拒绝了这项要求,认为瑞士复审局的决定不影响在美国境内已处置的财产。同年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依据《与敌方贸易法》的规定在美国提起诉讼,但直到1957年都进展甚微。瑞士在1956年8月9日的一项照会中提议与美国进行仲裁,但被美国在1957年1月11日的照会中拒绝,且同时附有一份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已经败诉的备忘录。据此,瑞士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包含一主要意见与一备选意见:
美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4项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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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请求书是不能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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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35 | 1955年7月27日空中事件 | 以色列 | 保加利亞 | 1955年7月27日,保加利亚防空部队击毁了一架以色列航空公司的客机。以色列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以及以色列和保加利亚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声明提起诉讼。以色列在1956年发表接受声明,而以色列认为保加利亚于1921年签署了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且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项发生转移。另外由于机上有美国与英国籍乘客,故美英两国也分别对保加利亚提起诉讼。 | 12:4 | 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在保加利亚加入联合国之日,即1955年12月14日之前,第36条第5项对该国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国际常设法院已于1946年解体,因此第36条第5项并不适用于保加利亚1921年的声明。 | [199] |
36 | 美国 | 保加利亞 | 在开庭审理之前,美国告知法院,在进一步考虑之后,不继续进行诉讼。 | [39] | |||
37 | 英国 | 保加利亞 | 鉴于1959年5月26日的裁决(案35),英国决定停止诉讼。 | [40] | |||
38 | 某些边界土地的主权案 | 比利时、 荷蘭共同提交 | 在比利时巴埃勒-杜克区和荷兰巴埃勒-纳索区形成了若干飞地,其中在1841年《区备忘录》中记述「宗德雷根A段」的91号和92号两块土地归属巴埃勒-纳索区。但比利时政府认为根据1843年10月3日《边界专约》所附边界说明记录中记载第91号和92号属于巴埃勒-杜克区。荷兰方面则提出三个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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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这两片土地的主权属于比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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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
39 | 1906年12月23日西班牙国王做出的仲裁裁决案 | 洪都拉斯 | 尼加拉瓜 | 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在1894年缔结了《加默兹-博尼拉条约》,对两国进行划界。从太平洋海岸到特奥特卡辛特河口的边界划分进展顺利,但从该地到大西洋海岸的边界则无法在1901年时达成协议。因此,两国依照条约找到西班牙国王为仲裁人,西班牙国王在1906年12月23日宣布了该项仲裁裁决。但尼加拉瓜外交部长在1912年对该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约束性提出异议,引发双方争端。1957年,经美洲国家组织出面处理,两国在华盛顿达成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洪都拉斯请国际法院裁决并宣布尼加拉瓜有义务实施该仲裁裁决。而尼加拉瓜则请求法院裁决并宣布西班牙国王做出的决定不具有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性质,无论如何都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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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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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1954年9月4日空中事件 | 美国 | 苏联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美国与东方集团之间发生的航空纠纷。美国未确认这些国家是否接受管辖权,而是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声称国际法院有管辖权。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被告国政府表示无法服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 [43] | |
41 |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及电力有限公司案 | 比利时 | 西班牙國 | 比利时对西班牙提起诉讼,涉及1911年在多伦多成立的上述公司于1948年在西班牙进行破产裁决。申请书指出,该公司的股本主要属于比利时国民,声称已宣布公司破产和清算的西班牙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西班牙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有义务为被清算的财产进行赔偿。 | 在西班牙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后,陈述的时限确定之前,比利时期望在有关的私人利益集团的代表之间进行谈判,因此通知表示不打算继续进行诉讼,西班牙无异议。 | [44] | |
42 | 贝鲁特港口码头仓库公司与东方广播公司案 | 法國 | 黎巴嫩 | 该案是黎巴嫩政府针对两家法国公司采取的某些措施引起的。其后法国对黎巴嫩提起诉讼,认为这些措施违反了1948年《法国黎巴嫩协定》中的某些内容。 | 在黎巴嫩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后,举行听证之前,当事国告知法院已经达成了令人满意的安排,故停止诉讼。 | [45] | |
44 | 1954年11月7日空中事件 | 美国 | 苏联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美国与东方集团之间发生的航空纠纷。美国未确认这些国家是否接受管辖权,而是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声称国际法院有管辖权。 | 案22、案23、案25、案28、案40、案44:被告国政府表示无法服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 [47] | |
45 | 柏威夏寺案 | 柬埔寨王国 | 泰國 | 柏威夏寺位于柬埔寨与泰国交界的扁担山脉上,争端源于1904年至1908年之间,主持印度支那外交关系的法国与暹罗之间依据1904年2月13日的条约制定的边界问题的解决办法。在该地区,边界线应沿分水岭线划分,而当时暹罗政府未掌握足够技术手段,因此一组法国人员在1907年秋天绘制了一份显示该寺在柬埔寨一侧的边界地图,并在1908年送交暹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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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该地图在开始时并没有约束力,但暹罗政府以及后来的泰国政府在1958年于曼谷与柬埔寨进行谈判之前,从未对附件一的地图提出过任何疑问。由此得出的自然推断是,泰国已接受附件一的地图,而且法国和柬埔寨已对它的接受确信无疑,并且50年来泰国也一直在享受1904年条约给予它的利益。因此法院有义务宣布赞同附件一地图在该有争议地区所标明的边界,而且没有必要审议在地图上标出的线事实上是否与真正的分水岭线相一致。 | [199] |
46 | 西南非洲案 | 埃塞俄比亞 | 南非 | 埃塞俄比亚帝国与利比里亚共和国以前国际联盟会员国的国家身份,提出关于南非共和国违反国际联盟西南非洲委任统治书的各项指控: | 8:7 | 请求国并不具有,或者说不能认为请求国已经证实对其诉讼主张的标的具有任何法律权利或利益。 | [199] |
47 | 利比里亚 | 南非 | [199] | ||||
48 | 北喀麦隆案 | 喀麥隆 | 英国 | 英属喀麦隆曾为德属喀麦隆的一部分,德国根据《凡尔赛条约》放弃了它的权利,于是这部分领土被置于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制度之下。它被分为法属喀麦隆和英属喀麦隆,而后者又被分为作为尼日利亚一部分管理的北喀麦隆以及作为尼日利亚一个单独省份管理的南喀麦隆。法属喀麦隆在1960年1月1日独立,并于同年9月20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而英国管理的领土则依据联合国大会的建议举行公民投票,结果南喀麦隆在1961年10月1日加入喀麦隆共和国,北喀麦隆在1961年6月1日加入刚独立的尼日利亚联邦。同年4月21日,大会认可公民投票的结果,终止对英属喀麦隆的托管协定。喀麦隆对英国管理北喀麦隆以及组织公民投票的方式表示不满后,投票反对通过这项决议。并在1961年5月1日致英国的一封信中提到关于实施托管协定引起的争端,建议就将此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缔结一项特别协定,但英国在26日做了否定回复,于是喀麦隆在同月30日向国际法院起诉,请求国际法院宣布在对英国管理下的喀麦隆领土实施托管协定时,英国不尊重由该协定产生的对北喀麦隆承担的某些义务。 | 10:5 | 不能对喀麦隆联邦共和国诉讼要求的实质问题做出判决:大会决议于1961年6月1日终止对北喀麦隆实施的托管协定,该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此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也不能要求原先的托管协议可能给予它们的任何权利了。喀麦隆在提交请求书时行使了属于它的程序权,但在6月1日以后,喀麦隆共和国就没有任何权利要求法院在现阶段,就影响该领土居民权利以及托管制度继续发挥职能的普遍利益问题做出判决。 | [199] |
50 |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及电力有限公司案(第二阶段) | 比利时 | 西班牙國 | 于1911年在加拿大多伦多成立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及电力有限公司主要为加泰罗尼亚地区提供电力生产和分配服务。该公司曾发行过一些英镑债券为在西班牙营业的子公司向母公司汇款支付利息,但西班牙内战后,西班牙外汇管制当局禁止汇出为恢复英镑债券利息所需的外汇。1948年,西班牙雷乌斯法院受理3名西班牙持有人状告该公司无力偿付债券利息的诉讼后,判决该公司破产并没收其资产,后来该公司在西班牙子公司都被西班牙人接收,股份也被转交给新成立的加泰罗尼亚电力公司。其后许多公司和个人在西班牙针对此事发起了500多起诉讼,但均未获胜诉。比利时声称西班牙国家机关对该公司犯下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导致的该公司的股东,即比利时国民蒙受了损失,要求西班牙赔偿损失。 | 15:1 | 比利时不具备对一家加拿大公司的股东就在西班牙采取的针对该公司的措施行使外交保护的起诉权。 | |
51 | 北海大陆架案 | 西德、 丹麦共同提交 | 北海的大部分海底为水深不足200米的大陆架,其中大部分界线已在有关沿海各国间划定。然而,联邦德国在与丹麦和荷兰的协定中,未就邻近海岸的部分边界的延长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原因是: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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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
52 | 西德、 荷蘭共同提交 | [199] | |||||
54 | 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管辖权的上诉案 | 印度 | 巴基斯坦 | 根据1944年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空过境协定》,巴基斯坦的民用飞机有权飞越印度领土上空。1965年发生的印巴战争中断了这种飞行,但1966年2月它们达成协议在1965年8月1日以前的同样基础上立即恢复越空飞行:
1971年2月4日发生印度飞机被劫持飞往巴基斯坦的事件后,印度中止了巴基斯坦民用飞机飞越其领土。同年3月3日,巴基斯坦指控印度违反两项条约,向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提起控诉。印度对理事会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但在同年7月29日理事会裁决其有管辖权。因此,印度于同年8月30日对此裁决提出上诉,认为其上诉权和国际法院受理上诉的管辖权也来自两条约。而巴基斯坦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国际法院无受理此上诉的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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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55 | 渔业管辖权案 | 英国 | 冰島 | 英国1972年4月14日对冰岛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决并宣布:
冰岛没有参加任何阶段的诉讼程序,也不接受英国方面提出的有关事实的任何陈述,任何指控或法律论点。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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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56 | 渔业管辖权案 | 西德 | 冰島 | 联邦德国1972年5月26日对冰岛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决并宣布:
冰岛没有参加任何阶段的诉讼程序,也不接受德国提出的任何事实陈述或法律论点或理由。另外1974年1月14日,法院投票不把该案与英国诉冰岛案合并,因两个请求国的立场及意见有分歧,合并审理将不符合其愿望。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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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58 | 核试验案 | 澳大利亞 | 法國 | 澳大利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宣布在南太平洋继续进行大气层核武器试验不符合国际法可适用的规则,并命令法国不得继续进行此类试验。
主要争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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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澳大利亚的目的实际上已经达到,因为法国已承担义务不再在南太平洋大气层进行的核试验。争端因此已消失,诉讼请求不再有标的,无从做出判决。 | [199] |
59 | 新西兰 | 法國 | 新西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宣布法国在南太平洋地区进行核试验,引起放射性微粒回降构成侵犯新西兰按照国际法享有的权利,继续此类试验将侵犯这些权利。
主要争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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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新西兰的目的实际上已经达到,因为法国已承担义务不再在南太平洋大气层进行核试验。争端因此已消失,诉讼请求不再有标的,无从做出判决。 | [199] | |
60 | 巴基斯坦俘虏案 | 巴基斯坦 | 印度 | 1973年5月,巴基斯坦对印度提起诉讼,称印度会将195名在1971年印巴战争或孟加拉国独立战争中被俘的巴基斯坦战俘移交给孟加拉国,并将对他们进行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的审判。印度表示,此案中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依据,巴基斯坦的请求没有法律效力。 | 在提出任何书面诉状之前,巴基斯坦通知法院说已经开始进行谈判,申请中止诉讼。 | [199] | |
62 | 爱琴海大陆架案 | 希腊 | 土耳其 | 希腊于1976年8月10日,就关于爱琴海大陆架的争端对土耳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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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国际法院对希腊政府提交的请求书无管辖权予以受理: | [199] |
63 | 大陆架案 | 突尼西亞、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共同提交 | 突尼斯与利比亚之间就佩拉杰地块大陆架划界问题存在争议,且该大陆架上正在进行石油勘查与开发。
马耳他曾于1981年提交参加诉讼的申请,但鉴于当事双方都表示不赞同马耳他的加入,法院未能批准。 |
10:4 | 国际法院指明两段划界线: | [199] | |
64 | 在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 美国 | 伊朗 | 因美国在德黑兰的大使馆和在大不里士和设拉子的领事馆的情势,以及美国在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和另外两名美国公民被抓和被扣作人质,1979年11月29日,美国对伊朗提起了诉讼。美国请求法院判定并宣告:
伊朗未参与诉讼程序,但其外交部长致信表明,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受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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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67 | 缅因湾区域海洋边界划界案 | 加拿大、 美国共同提交 | 美国与加拿大于1979年3月29日签订特别协定,将在缅因湾区域划分大陆架与专属渔区的单一海洋分界线相关争端提交国际法庭。 | 4:1 | 考虑到新斯科舍海岸与麻萨诸塞海岸呈准平行状,再考虑到两国在缅因湾海岸线长度比约为美:加=1.38:1以及新斯科舍外海的西尔岛,划分美国与加拿大的大陆架与专属渔区的单一海洋分界线。 | [199] | |
68 | 大陆架案 |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馬爾他共同提交 | 利比亚与马耳他于1976年5月23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在两国之间地中海大陆架的划界争端提交国际法庭。
意大利曾于1984年提交参加诉讼的申请,但鉴于当事双方都表示不赞同意大利的加入,法院未能批准。但法院向意大利保证,对于意大利想通过参加诉讼得到的利益将给予保护,不会涉及意大利提出大陆架主张的区域。 |
14:3 | 为取得公平的结果,首先要在子午线13°50'和15°10'之间划出一条中间线,其各点到马耳他(菲尔弗拉岛除外)和利比亚相关海岸低潮线的距离相等,继而考虑两国相关海岸线的长度,将这条线北移18',使其在约北纬34°34'处与15°10'的东子午线相交。 | [199] | |
69 | 边界争端案 | 布吉納法索、 马里共同提交 | 上沃尔特共和国与马里于1983年9月16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把有关它们部分共同边界划界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一个分庭裁决。需要提到它们之间存在于1959年-1960年的边界线,原本只不过是法国两块海外领地(上沃尔特与法属苏丹)的行政界线。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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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
70 | 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 | 尼加拉瓜 | 美国 | 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对美国提起诉讼,声称美国在尼加拉瓜和针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活动,请求国际法院裁决并宣布:
萨尔瓦多曾于1984年提交参加诉讼的申请,但法院未能批准其立刻参加。而美国在反诉中也称其主要是为了萨尔瓦多的利益,行使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与《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21条所认可的集体自卫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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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71 | 申请复核和解释1982年2月24日对大陆架(突尼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案所作判决 | 突尼西亞 |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 突尼斯1984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4为追加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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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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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73 | 边界和跨边界武装行动案 | 尼加拉瓜 | 哥斯达黎加 | 1986年7月28日,尼加拉瓜称以哥斯达黎加和洪都拉斯为基地的武装人员在它们与尼加拉瓜之间的边境地区和尼加拉瓜领土上采取了一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分别对两国提起诉讼。 | 中美洲五国总统于1987年8月7日在危地马拉城签署《第二次埃斯基普拉斯会议协议》,因此尼加拉瓜中止针对哥斯达黎加的起诉。 | [76] | |
74 | 尼加拉瓜 | 洪都拉斯 | 14:0 |
尼加拉瓜在1992年5月通知法院,当事各方已达成庭外协议,不希望继续进行诉讼。1992年5月27日,法院下达命令,中止诉讼程序。 |
[199] | ||
75 | 陆地、岛屿和海上边界争端案 | 薩爾瓦多、 洪都拉斯共同提交 | 萨尔瓦多与洪都拉斯于1986年5月24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把两国间陆地边界的争端、丰塞卡湾岛屿法律状况的争端以及丰塞卡湾内外海洋空间法律状况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一个分庭裁决,于1986年12月11日提交。两国请求分庭:
尼加拉瓜于1989年11月17日提出要求允许参加的申请书,鉴于该国可能因就该案的实质问题所做的判决的一部分受到影响,分庭决定允许尼加拉瓜在某些方面参加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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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西西里电子公司(西电公司)案 | 美国 | 義大利 | 1967年,美国雷西恩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了一家生产阴极线管等电子元件的公司,即设立在西西里岛巴勒莫的西电公司,他们在当地的工厂雇有约900名员工。但此时西电公司已经长期亏损,经过在意大利国内寻找合伙人无果后,雷西恩开始计划关闭并以有秩序清算,即集中或单独拍卖的方式清理西电公司的资产,以尽量减少损失。1968年3月28日,该公司决定停止营业,但在与意大利官员会谈中,该官员警告不能关闭工厂并解雇雇员。3月29日,西电公司遣散其员工。4月1日,巴勒莫市长发出命令,征用西电公司工厂及其有关资产,但西电公司提出行政上诉。4月26日,西电公司提出宣布破产申请书。5月16日,巴勒莫法院判决其破产。1969年至70年,巴勒莫省长的裁决撤销了征用命令,巴勒莫法院也判令意大利与巴勒莫政府需要赔偿征用期间工厂停止使用所造成的损失。1985年11月,破产程序终结,但在变卖价值中,没有剩余额分配给股东雷西恩公司及其子公司。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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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78 | 格陵兰和扬马延之间区域海洋划界案 | 丹麦 | 挪威 | 丹麦要求国际法院对在格陵兰与扬马延之间水域按国际法划出丹麦与挪威的渔业区与大陆架区的单一分界线做出裁决,并提出下述诉讼主张:
挪威则要求法院判决并宣布,为了在扬马延与格陵兰之间的区域双方的大陆架与渔业区划界的目的,中间线即构成边界线。 |
14:1 | 丹麦与挪威的大陆架和渔业区的划分,应按下列基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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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 | 伊朗 | 美国 | 伊朗在1989年5月17日对美国提起诉讼,因为美军文森尼斯号巡洋舰发射的导弹导致一架伊朗航空空中客车A300B在波斯湾上空失事,造成290名乘客和机组人员死亡。伊朗政府称美国击毁飞机造成人员死亡,却拒绝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对波斯湾上空空运的持续干扰,违反了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伊朗还声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在1989年3月17日关于该事件的决定中犯了错误。 | 双方在1994年8月8日共同致信法院称两国政府已进入谈判,可能会让该案全面和最终地解决,要求法院「原状延期」。1996年2月22日,双方共同通知法院同意中止诉讼,因为它们已达成全面和最终的解决协议。 | [82] | |
80 | 瑙鲁境内的一些磷酸盐地案 | 瑙鲁 | 澳大利亞 | 瑙鲁就关于修复瑙鲁独立以前开采的一些磷酸盐地的争端起诉澳大利亚,瑙鲁提出以下诉讼主张:
澳大利亚提出若干反对意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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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当事国于1993年9月9日交存了一份联合通知通知法院:由于达成和解,双方同意中止诉讼程序。 |
[200] |
82 | 1989年7月31日仲裁裁决案 | 几内亚比绍 | 塞内加尔 | 1960年4月26日,法国和葡萄牙为了确定法共体内自治国塞内加尔和葡属几内亚之间的海上边界,曾经过换函缔结一项协定:双方同意法国提出的以陆地边界的延长线与低水位标志(以罗索角灯塔为代表)的交叉点在240°划一条直线构成。两国独立后,关于它们海域的划界发生了争端。几内亚比绍坚持不参照1960年协议来划定它们争议中的海域,对该协定的有效性及该协定是否能对抗几内亚比绍提出质疑。1985年3月12日,两国签订仲裁协定,设立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于1989年7月31日宣布仲裁裁决:1960年4月26日缔结的有关边界的协定,在两国之间在只涉及该协定所述的区域,即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方面的关系中具有法律的效力,在240°划的直线是一条斜航线。另外,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附一张表明边界线走向的地图。几内亚比绍就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和有效的争端,于1989年8月23日向塞内加尔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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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83 | 领土争端案 |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乍得共同提交 | 利比亚与乍得于1989年签订两国之间《关于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纲要协定》,之后两国先后向国际法院递送通知并提出诉讼主张。 |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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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
84 | 东帝汶案 | 葡萄牙 | 澳大利亞 | 葡萄牙就澳大利亚就东帝汶进行的某些活动对该国提起诉讼。 | 14:2 | 不可能裁决葡萄牙有关案件实质问题的要求,不论这些要求所提出的问题以及它们所应用的国际法规则多么重要:法院必须裁决印度尼西亚的行为是否合法,以此作为裁决葡萄牙论点的先决条件。因此,印度尼西亚的权利和义务将会构成未经该国同意做出的一项判决的主题,这种判决会直接违反《法院规约》所载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即只有经一国同意,法院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案19:罗马黄金案)。 | [200] |
85 | 几内亚比绍和塞内加尔间海洋划界案 | 几内亚比绍 | 塞内加尔 | 虽然几内亚比绍针对塞内加尔提出的关于1989年7月31日仲裁裁决的诉讼(案82)仍在进行中,但在1991年3月12日,几内亚比绍又提出了针对塞内加尔提起诉讼的申请,其中要求法院作出裁决并声明:根据海洋国际法和案件的所有相关要件,包括法院将来关于1989年7月31日仲裁裁决的案件的决定,划定并在地图上标明分别属于几内亚比绍和塞内加尔的各自所有领海的分界线。塞内加尔方面表示它对这一新要求的可受理性以及法院的管辖权均表示保留。 | 在法院院长于1991年4月5日与当事方代表举行的会议上,当事方同意,除非法院在两国之间待决的案中作出决定,否则不应对该案采取任何措施。在1991年11月12日案82作出判决后,双方开始谈判。1995年11月1日,两国代表与法院院长会晤时,表示两国政府已决定撤回诉讼。 | [88] | |
86 | 大贝尔特海峡通行权案 | 芬兰 | 丹麦 | 芬兰于1991年5月17日,因丹麦政府修建跨越大贝尔特海峡的公路和铁路工程对丹麦提起诉讼。因为该桥梁,尤其是东海峡上空的吊桥建成的话,将导致净空65米以上的船舶永远无法出入波罗的海,影响芬兰建造的钻探船和石油钻探设备的运输。因此,芬兰政府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并宣告: | 17:0 | 在法院拒绝行使指示临时措施的权力后,芬兰在1992年9月3日致函提到争端已获解决,因此通知法院终止诉讼。丹麦亦无异议。 | [199] |
87 | 卡塔尔和巴林间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 | 卡塔尔 | 巴林 | 卡塔尔就其与巴林之间有关海瓦尔群岛的主权、迪巴尔沙洲和吉塔特杰拉达沙洲的主权权利及两国海域划界的某些争端向国际法院提交起诉书。卡塔尔请国际法院驳回所有相反的权利要求和诉讼主张,并按照国际法裁决和宣布:
巴林则请法院驳回所有相反的权利要求和诉讼主张,并裁决和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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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88 | 洛克比空中事件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 英国 | 1988年12月21日,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发生洛克比空难。1991年11月,苏格兰检察总长控告两名利比亚国民将一枚炸弹放置在泛美航空公司第103航班上,最后该枚炸弹爆炸导致飞机坠毁。英美两国于1991年11月27日发表联合声明,令利比亚交出所有被控犯罪的被告受审、披露它对该事件知悉的一切情况并支付适当赔偿。因对1971年9月23日《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争议,利比亚分别起诉两国,要求法院裁决并声明:
此外,利比亚在1992年3月3日要求指示临时措施,责令英美两国不得对利比亚采取旨在强制或迫使利比亚向国外任何审判机构交出被告个人的任何行动。但法院判定根据案件的情节,无须行使指示临时措施的权力。 |
双方代理人在2003年9月9日的信中联合通知法院,利比亚和英国均同意在原告不得因同一诉因重新起诉的条件下中止诉讼程序。 | [201] | |
89 |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 美国 | 双方代理人在2003年9月9日的信中联合通知法院,利比亚和美国均同意在原告不得因同一诉因重新起诉的条件下中止诉讼程序。 | [202] | |||
90 | 石油平台案 | 伊朗 | 美国 | 美国海军的战舰分别于1987年10月19日和1988年4月18日,攻击和破坏了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为商业目的而拥有和开办的三个离岸石油生产综合设施。伊朗因此起诉美国,在请求书中指称这些行为根本违反了1955年8月15日在德黑兰签署的《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的多项条款和国际法,并援引该条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伊朗请法院驳回一切相反权利主张和意见,裁定并宣布:
美国反诉,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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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91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 | 波黑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1992年1月9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共和国,后称塞族共和国宣布独立。这一实体在国际上从未被认可为一个主权国家,但它对相当大的领土拥有实际上的控制,并拥有大量波斯尼亚塞族人的忠诚。波黑断言塞黑政府与塞族共和国政府间有着密切的政治和经济关系,与塞族共和国军队的管理及控制之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波黑表示在冲突期间,在整个波黑地区的特定地区和羁押营发生了大规模杀戮受保护团体的成员的事实,包括萨拉热窝、德里纳河谷、普里耶多尔、巴尼亚卢卡和布尔奇科。尤其是在斯雷布雷尼察,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关于克尔斯蒂奇案和布拉戈耶维奇案的审判分庭均裁定,波斯尼亚塞族人在1995年7月接管了安全区之后杀害波斯尼亚穆族人逾7000人,史称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波黑在1993年3月20日曾请求法院指示临时办法防止事态扩大,并申请法院判决和宣告南斯拉夫曾经并且继续违反由一系列国际条约规定的,其对波黑人民和国家所负的法律义务。
另外,在该案中波黑所依据的事实和事件是在塞尔维亚和黑山构成一个国家期间发生的。其中塞尔维亚已接受塞尔维亚和黑山与该国之间的连续性,并负起责任要兑现它因塞尔维亚和黑山所缔结的国际条约而做出的承诺,包括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下的承诺。相反,黑山则不声称是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延续国,而且波黑并未断言黑山依然是该案中的一方,它仅强调了对塞尔维亚及黑山的若干联合责任问题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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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92 | 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 | 匈牙利、 斯洛伐克共同提交 | 1977年9月16日,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签订了一份《关于建设和运营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大坝船闸系统》的条约。该拦河坝位于两国国境,包括匈牙利应负责的杜纳基里提水闸与大毛罗斯工程和捷克斯洛伐克应负责的加布奇科沃工程,旨在改善多瑙河布拉迪斯拉发至布达佩斯地段的水力发电、航运状况以及减轻洪涝灾害。
该项目在其后的十几年内进展缓慢,到了1989年,该项目在匈牙利国内遭到猛烈抨击,匈牙利政府在1989年10月决定放弃大毛罗斯工程。之后捷克斯洛伐克找到一个替代方案,就是在原址上游10公里处对多瑙河进行单方面改道,使得该段河道从其境内流过,后于1991年9月在此处开工建设加布奇科沃工程。1992年5月19日,匈牙利政府向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发出一份普通照会,提出自一周后起终止《1977年条约》,但同年10月15日,捷克斯洛伐克一侧的工程完工并于23日开始截水。 1993年4月7日,匈牙利与斯洛伐克在布鲁塞尔签署《特别协议》,双方同意制定并执行一个多瑙河临时水管理制度,并将此案提起诉讼。同年7月,两国联合通报提起诉讼。 《特别协议》中要求国际法院裁定以下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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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虽有1997年9月25日之判决,但两当事国尚未取得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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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间陆地和海洋边界案 | 喀麦隆 | 奈及利亞 | 1994年,喀麦隆就主要涉及到巴卡西半岛的主权问题对尼日利亚提起诉讼。喀麦隆在起诉书中指出,两国间海洋边界的划界依然是局部的,尽管为完成划界作出了许多努力,但当事双方未能做到这一点。因此为避免两国间发生进一步的事件,它请求法院确定两国间超出1975年已定界线的海洋边界线。
1994年6月6日,喀麦隆递交一份补充起诉书以扩大争端事由的范围,以包括主要涉及喀麦隆在乍得湖地区部分领土主权问题的另一项问题。它请求法院确定地具体指明两国间从乍得湖至海洋的边界,并请法院将两项起诉书合并,合为一案审理。喀麦隆要求法院判决并宣布:
尼日利亚政府请法院判决并宣布:
赤道几内亚于1999年6月27日致函请求介入该案,以保护其对几内亚湾的合法权益,法院同意。其后该国提出口头意见,请法院裁决的尼日利亚和喀麦隆间的划界务必只到该国比奥科岛和大陆之间中线的北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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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96 | 渔业管辖权案 | 西班牙 | 加拿大 | 加拿大依据在1994年5月12日及以后修正的《沿海渔业保护法》各修正案及其条例采取了一些具体行动,包括于1995年3月9日在公海对悬挂西班牙船旗的「埃斯泰号」渔船进行追逐、登船检查和扣押。因此西班牙对加拿大提出诉讼。西班牙援引双方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并要求:
加拿大驻荷兰大使致函法院称,按照加拿大政府的看法,根据它接受国际法院强制性管辖权所依据的1994年5月10日《声明》第2(d)款,国际法院不具有处理西班牙起诉书的管辖权。 |
12:5 | 对西班牙提出的起诉书中所起诉的争端没有作出裁决的管辖权:加拿大的立法和条例授权的武力没有超出公认的强制执行养护和管理措施的范围,因此属于加拿大声明第2(d)款的规定范围。 | [201] |
97 | 请求根据1974年12月20日法院关于核试验(新西兰诉法国)案的判决书第63段审查局势的请求 | 新西兰 | 法國 | 新西兰政府提出了按照国际法院1974年12月20日关于核试验(新西兰诉法国)案的判决书第63段审查局势的请求,表明这是因为法国总统于1995年6月13日向新闻界宣布法国将从1995年9月起在南太平洋的穆鲁罗瓦和方加陶法环礁连续进行最后8次核武器试验。因此新西兰请国际法院裁决并声明以下至少一项,并提出采取临时措施以阻止法国进行核试验:
澳大利亚、萨摩亚、所罗门群岛、马绍尔群岛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亦提出请求允许参加诉讼的申请,后四个国家亦发表参加诉讼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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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98 | 卡西基里/塞杜杜岛案 | 博茨瓦纳、 纳米比亚共同提交 | 博茨瓦纳与纳米比亚于1996年2月15日在哈博罗内签订特别协定,请求法院根据1890年7月1日《英德条约》和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确定纳米比亚和博茨瓦纳之间围绕卡西基里/塞杜杜岛的分界线和该岛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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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
99 |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案 | 巴拉圭 | 美国 | 1992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当局拘捕了一名巴拉圭国民,安杰尔·弗朗西斯科·布雷亚尔。1993年,他被弗吉尼亚法院指控、审讯并宣判犯下了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但没有通知他其依据《维也纳公约》第36条第1(b)款,有请求通知他为其国民的国家有关领事馆他被拘捕和羁押的权利以及与领事馆联络的权利。弗吉尼亚州政府也没有通知巴拉圭领事官员他被羁押的事,这些官员只有在1996年,巴拉圭政府通过自己的渠道知道他在美国坐牢以后才能开始向他提供援助。后来联邦法院否决了布雷亚尔援引《维也纳公约》的权利,而弗吉尼亚法院确定1998年4月14日为行刑日期。据此,巴拉圭认为美国阻止其行使《维也纳公约》规定的领事职能,并请法院裁决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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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法院于1998年4月9日指示下列临时措施:
在发布临时措施后,美国仍然在1998年4月14日对布雷亚尔执行了死刑。因此巴拉圭在同年9月撤回了诉讼。 |
[201] |
101 | 请求解释1998年6月11日对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间陆地和海洋疆界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的初步反对意见 | 奈及利亞 | 喀麦隆 | 由于在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间陆地和海洋边界案(案94)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中,尼日利亚对某些内容不满,因此请求法院裁决并宣布1998年6月11日的判决应按如下意思解释。关于据称尼日利亚须为某些被指控的事件承担的国际责任:
喀麦隆则提出以下反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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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102 | 关于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归属案 | 印度尼西亞、 马来西亚共同提交 | 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地处西里伯斯海,远离婆罗洲东北海岸,与其相隔大约15.5海里。利吉丹岛大部分是沙地,离仙本那半岛上最近的丹绒图托普约21海里,无人永久居住。西巴丹岛是一个火山岛,离丹绒图托普约15海里,离塞巴缔克岛东海岸42海里,在1980年代被开发成一个水肺潜水旅游地前无人常住。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于1997年5月31日在吉隆坡签署了一份《特别协定》,其中请求法院根据双方当事国提供的各种条约、协定和任何其他证据确定两岛的主权属于哪一方。
菲律宾于2001年3月13日请求允许参与诉讼程序,但因未履行其义务使法院相信所指明的法定利益可能在该案的特定情况下受到影响,被法院驳回。 |
16:1 | 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属于马来西亚:双方提供的条约等资料均无法认定现在哪一方对两岛有明确的所有权,但马来西亚及英国于1969年前在两岛上为管理和控制收集海龟蛋所采取的措施,设立鸟类保护区以及建造灯塔的行为都必须看作是对具体指名的领土在法规和行政上主张权力的实施行为,且印度尼西亚或荷兰从未表达其不同意见。 | [201] | |
103 | 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案 | 几内亚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几内亚公民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于1964年定居于当时的刚果共和国。1974年他创立了一家进出口公司,即阿非利康-扎伊尔公司,在1979年又创立了另一家专营货物集装箱运输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即阿非利集装箱-扎伊尔公司。1980年代末,两家公司与其业务伙伴的关系开始恶化,它们在当时任经理的迪亚洛的指挥下,采取了包括司法措施在内的各种措施,企图收回据称的债务。尤其是集装箱公司与非那扎伊尔公司、壳牌扎伊尔公司、美孚石油扎伊尔公司以及扎伊尔国家运输事务厅和杰卡敏均有争端,这些争端大部分都与据称的违反合同排他性条款及暂停、不当使用或毁损集装箱有关。1995年10月31日,扎伊尔总理发布了对迪亚洛的驱逐令,称他的出现和行为已经破坏了扎伊尔的公共秩序,在经济、金融和货币领域更甚,并依然如此。1996年1月31日,已经被捕的迪亚洛在金沙萨机场被扎伊尔当局起草了以「非法居住」为由的拒绝入境通知并正式将他经空路从扎伊尔逐回几内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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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法院所定的六个月时限于2011年5月30日到期,当事各方尚未就问题达成协议,因此法院决定按照案情实质判决的结论,确定刚果因非法逮捕、拘留、驱逐迪亚洛而应缴付的补偿金额。据此,几内亚对四项伤害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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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拉格朗案 | 德国 | 美国 | 卡尔和瓦尔特·拉格朗是一对自幼定居美国的德国兄弟。他们在1982年在亚利桑那州因参与银行抢劫未遂被捕,该事件中银行经理被杀,另一银行职员受重伤。1984年,亚利桑那法院判定他们犯有一级谋杀罪和其他罪行,判处死刑。因他们是德国国民,《维也纳公约》规定美国主管当局应迅即通知拉格朗兄弟享有与德国领事馆通讯的权利,但事实上德国领事馆直到1992年才从由其他来源得知自己权利的拉格朗兄弟本人处获悉此案。在该阶段,由于美国法律的「程序性违约」原则,拉格朗兄弟未能通过声称其根据《维也纳公约》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而对自己的定罪和判刑提出异议。最终卡尔于1999年2月24日被处决,而德国在瓦尔特即将被处决的前一天,即1999年3月2日将此案提交国际法院。次日法院发布命令指示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不可行刑,但瓦尔特仍在同日被处决。德国以《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项和《维也纳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第一条为法院管辖的依据,请法院裁决和宣布:
美国则提出意见,请法院裁决和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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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105 | 关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案件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比利时 | 1999年4月29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提交起诉书,分别起诉北约10国违反了不使用武力的义务,轰炸了南联盟领土。同一日,它还提出了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请求法院命令这些国家立即停止使用武力的行为,并避免利用(针对比利时呼吁「制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针对南斯拉夫。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南斯拉夫针对10国援引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9日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九条,它规定缔约方之间有关该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履行的争端应当提交国际法院。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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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1999年4月29日塞尔维亚和黑山申请书中所提出的要求不具管辖权:诉讼提起之时,塞黑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也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亦没有因任何其他根据而成为该规约的缔约国。根据《规约》第35条第1款规定,法院当时不对它开放。针对此类国家,《规约》第35条第2款提到现行条约另有特别规定的话可由安理会决定,但只适用于在《规约》生效之时生效的条约,不适用于那日期以后缔结的任何条约,而《灭绝种族罪公约》于1951年1月12日才生效。针对两国间条约,由于把管辖权由常设法院移交给国际法院的条件要以《规约》第37条为准,而其前提是《规约》第35条第1款成立,因此无法引用。 | [202] |
106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加拿大 | 15:0 | 对1999年4月29日塞尔维亚和黑山申请书中所提出的要求不具管辖权:诉讼提起之时,塞黑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也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亦没有因任何其他根据而成为该规约的缔约国。根据《规约》第35条第1款规定,法院当时不对它开放。针对此类国家,《规约》第35条第2款提到现行条约另有特别规定的话可由安理会决定,但只适用于在《规约》生效之时生效的条约,不适用于那日期以后缔结的任何条约,而《灭绝种族罪公约》于1951年1月12日才生效。 | [202] | ||
107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法國 | 14:0 | [202] | |||
108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德国 | 15:0 | [202] | |||
109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義大利 | 15:0 | [202] | |||
110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荷蘭 | 15:0 | 对1999年4月29日塞尔维亚和黑山申请书中所提出的要求不具管辖权:诉讼提起之时,塞黑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也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亦没有因任何其他根据而成为该规约的缔约国。根据《规约》第35条第1款规定,法院当时不对它开放。针对此类国家,《规约》第35条第2款提到现行条约另有特别规定的话可由安理会决定,但只适用于在《规约》生效之时生效的条约,不适用于那日期以后缔结的任何条约,而《灭绝种族罪公约》于1951年1月12日才生效。针对两国间条约,由于把管辖权由常设法院移交给国际法院的条件要以《规约》第37条为准,而其前提是《规约》第35条第1款成立,因此无法引用。 | [202] | ||
111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葡萄牙 | 15:0 | 对1999年4月29日塞尔维亚和黑山申请书中所提出的要求不具管辖权:诉讼提起之时,塞黑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也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亦没有因任何其他根据而成为该规约的缔约国。根据《规约》第35条第1款规定,法院当时不对它开放。针对此类国家,《规约》第35条第2款提到现行条约另有特别规定的话可由安理会决定,但只适用于在《规约》生效之时生效的条约,不适用于那日期以后缔结的任何条约,而《灭绝种族罪公约》于1951年1月12日才生效。 | [202] | ||
112 |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西班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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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
113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英国 | 15:0 | 对1999年4月29日塞尔维亚和黑山申请书中所提出的要求不具管辖权:诉讼提起之时,塞黑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也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亦没有因任何其他根据而成为该规约的缔约国。根据《规约》第35条第1款规定,法院当时不对它开放。针对此类国家,《规约》第35条第2款提到现行条约另有特别规定的话可由安理会决定,但只适用于在《规约》生效之时生效的条约,不适用于那日期以后缔结的任何条约,而《灭绝种族罪公约》于1951年1月12日才生效。 | [202] | ||
114 |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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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在刚果领土上的武装活动案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布隆迪 |
1999年6月23日,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交起诉书,分别起诉乌干达、布隆迪、卢旺达三国公然违背《联合国宪章》和《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对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发动武装侵略行为。
刚果要求法院裁决并宣布以下内容,并针对三国采取临时措施,要求三国军队立即和完全地撤出刚果领土,并立即停止非法开采或搬出刚果的自然资源或资产、人员,并充分尊重刚果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乌干达提出的以下反诉被法院接受: |
2001年1月25日,刚果民主共和国在信中提及《国际法院规约》第89条第2款,通知法院刚果希望撤诉并保留以后援用法院新的管辖权根据的权利。布隆迪其后不表示反对。 | [201] | |
116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乌干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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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2005年12月19日之判决,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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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卢旺达 | 2001年1月25日,刚果民主共和国在信中提及《国际法院规约》第89条第2款,通知法院刚果希望撤诉并保留以后援用法院新的管辖权根据的权利。卢旺达其后不表示反对。 | [201] | |||
118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 | 克罗地亚 | 塞爾維亞 | 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于1991年6月25日自行宣布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中独立,尽管它们的宣言到同年10月8日才生效。根据1991年3月进行的正式人口普查结果,在克罗地亚境内,尽管大约78%的居民属于克罗地亚族,但也有很多少数族裔或少数民族,特别是约有12%的人口为塞尔维亚族,这些塞族人绝大部分生活在临近波黑和塞尔维亚两个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地区。在克罗地亚宣布独立之后,克罗地亚政府与生活在其境内的塞族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开始加剧。不久,克罗地亚武装部队与反对其独立的部队,包括由克罗地亚境内塞族人成立的部队及各种准军事团体之间爆发武装冲突。从1991年9月起,据克罗地亚称由塞尔维亚政府控制的南斯拉夫国防军开始插手对克罗地亚政府军的战斗。到1991年晚些时候,南斯拉夫国防军与塞族部队控制了前克罗地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约1/3的领土,包括东斯拉沃尼亚、西斯拉沃尼亚、巴尼亚、科尔敦、利卡和达尔马提亚地区。
1991年底至1992年初,国际社会支持的谈判最终达成了《万斯计划》,并且部署了联合国保护部队。《万斯计划》对停火、塞族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部队控制的克罗地亚地区解除武装、难民回返以及为持久政治解决冲突创造有利条件做出了规定,而联保部队于1992年春部署在联合国保护的三个地区,即东斯拉沃尼亚、西斯拉沃尼亚和克拉伊纳联保区,并分为四个作战区:东部(东斯拉沃尼亚)、西部(西斯拉沃尼亚)、北部和南部(克拉伊纳联保区)。但《万斯计划》和联保部队的目标从未完全实现:1992年至1995年春,塞族共和国未解除武装,冲突两方均展开了某些军事行动,而且为实现和平解决而做出的多次尝试也以失败告终。 1995年,在经过一系列军事行动之后,克罗地亚成功夺回了其对先前已经失去的大部分领土的控制权。它在5月份通过闪光行动收复了西斯拉沃尼亚,又于8月通过风暴行动收复了克拉伊纳。在1995年11月12日签订《埃尔杜特协议》之后,东斯拉沃尼亚于1996至1998年期间逐步重新融入克罗地亚。 克罗地亚于1999年7月2日就所谓涉嫌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争端向法院提出针对南联盟的请求书,并援引《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作为法院的管辖权依据。而塞尔维亚反诉称,克罗地亚本身对1995年在塞尔维亚克拉伊纳共和国发生的违反《公约》行为负有责任。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南联盟直到2000年11月1日才由联合国大会决定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后在2003年2月5日通知法院其国家名称已改为塞尔维亚和黑山。而在黑山于2006年6月3日宣布独立之后,塞尔维亚成为本案的唯一被告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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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1999年8月10日空中事件 | 巴基斯坦 | 印度 | 1999年8月10日,一架巴基斯坦飞机遭到印度方面毁坏。据此,巴基斯坦向国际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法院判决并宣布:
印度以书信形式提交的反对意见包括: |
14:2 | 巴基斯坦用作依据的各条约均无法赋予法院对印度的管辖权,无权受理巴基斯坦的起诉。 | [201] |
120 |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案 | 尼加拉瓜 | 洪都拉斯 | 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曾将关于划定边界的西班牙国王阿方索八世于1906年12月23日做出的仲裁裁决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案39),国际法院在其1960年11月18日的判决中裁定,西班牙国王做出的仲裁裁决有效也具有约束力,尼加拉瓜有义务执行这一裁决。但由于两国后来未能商定如何执行1906年的仲裁裁决,尼加拉瓜要求美洲和平委员会进行干预。该委员会随后成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完成了对边界线的划定并于1962年树立了界碑。根据混合委员会裁断,陆地边界线始于科科河口的14°59.8'N, 83°08.9'W处,据此两国在1963年到1979年之间友好相处。尼加拉瓜曾在1977年就有关加勒比海边界线的问题发起一系列的谈判,但这些谈判并未取得进展。其后两国关系恶化,两国的外交记录中记载了多次在北纬15°附近一国捕获或袭击另一国渔船的事件,因此两国成立了一些混合委员会以期为这一局势找到解决办法,但几经努力均未果。1999年12月8日,尼加拉瓜就加勒比海内分别属于两国的海洋区域划界的争端在国际法院对洪都拉斯提起诉讼,援引《波哥大公约》第31条以及两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所做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与该案几乎同时,因洪都拉斯欲批准1986年与哥伦比亚签署的《关于海洋划界的条约》,其中规定82°W以东的14°59'08"N纬度线为洪都拉斯与哥伦比亚之间的边界线,因此尼加拉瓜于1999年11月29日向中美洲法院控告洪都拉斯,要求中美洲法院宣布,洪都拉斯试图核准与批准的1986年条约违反了区域一体化的某些法律文书,包括《中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特古西加尔巴议定书》。中美洲法院在2001年的最终判决中认为,洪都拉斯通过批准1986年条约侵犯了《特古西加尔巴议定书》的一些条款,除特殊情况外,这些条款规定了中美洲一体化体系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包括中美洲领土世袭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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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121 | 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案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比利时 | 2000年4月11日,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名调查法官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时任外交部长阿卜杜拉耶·叶多迪亚-恩多贝西发出缺席国际逮捕令,指控他作为主犯或共犯犯有构成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罪行,并犯有危害人类罪。刚果因此宣称比利时违反了一国不得在另一国的领土上行使其权力的原则,请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和宣布:
比利时政府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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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122 | 申请复核1996年7月11日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南斯拉夫)的初步反对意见 |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波黑 | 2001年4月24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提出诉讼,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61条,请求法院复核1996年7月11日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案91)的初步反对意见所作判决。南联盟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称考虑到波黑代表在诉讼程序书面阶段和口述阶段提交的所有材料,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布:南联盟于2001年4月23日提交的复核1996年7月11日判决的请求书不可受理。 |
10:3 | 不接受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61条提出的关于请求复核法院1996年7月11日宣告的判决的请求书:不能确定南联盟的请求是基于发现了在「判决宣告时为法院及声请复核之当事国所不知的事实」。 | [202] |
123 | 有关某些财产案 | 列支敦斯登 | 德国 | 1945年,德国的一个交战国捷克斯洛伐克通过了一系列法令,即《贝尼斯法令》,并根据1945年6月21日的第12号法令没收了包括列支敦士登大公弗朗茨·约瑟夫二世在内的列支敦士登国民的某些财产。1991年,布尔诺一家博物馆将原属于列支敦士登当朝大公家族财产的17世纪荷兰画家彼得·范·拉尔的一幅画借给科隆一家博物馆展出。之后列支敦士登大公汉斯-亚当斯二世向德国法院以个人名义提出起诉,以期该画作为其个人财产物归原主,但被依据《关于解决因战争和占领引起的问题的公约》第六章第3条,即德国法院不得受理涉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德国国外财产所采取措施的申诉或诉讼而驳回,其后汉斯-亚当斯二世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有关裁决的申诉也遭到驳回。因此列支敦士登于2001年起诉德国,称德国于1998年及其后决定将列支敦士登国民的某些财产当作为赔偿或归还、或由于战争状态,即第二次世界大战而没收的德国资产处理,但没有保证对物主损失此项财产给予任何补偿,并对列支敦士登本身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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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124 | 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案 | 尼加拉瓜 | 哥伦比亚 | 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两国间在加勒比海海域存在所谓西加勒比领土所有权和海洋划界有关的争端,因此尼加拉瓜对哥伦比亚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照《波哥大条约》第31条的规定,对当事双方声称对除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娜岛以外海洋地物拥有主权的争端及当事双方之间关于海洋划界的争端作出裁决的管辖权。其中,双方就阿尔布开克礁、东-东南礁、龙卡多尔岛、塞拉纳岛、塞拉尼亚岛和新巴霍岛高潮时仍高于水面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作为岛屿,这些地物可以实效占有。但是,对这些岛屿原则上能否形成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且将这些权利扩展到方圆200海里的距离,以及对于基塔苏埃尼奥的任何地物能否定性为岛屿,当事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对于海域的划定,在南北均涉及第三国的利益。北部有国际法院在2007年10月8日的判决中为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间确定的边界,以及哥伦比亚与牙买加于1993年通过双边协定确定的一条海洋边界,还有哥伦比亚-牙买加的共同制度地区,即哥伦比亚和牙买加商定共同开发而不是划界的区域。南部有哥伦比亚与巴拿马根据于1976年签署并于次年生效的双边协定确定的边界,还有哥伦比亚与哥斯达黎加于1977年通过双边协定确定的边界,但该协定尚未获得批准。因此哥斯达黎加于2010年2月25日,洪都拉斯于2010年6月10日请求允许参与诉讼程序,但因没有表明它们拥有可能受到主要诉讼裁决之影响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而被法院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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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125 | 边境争端案 | 贝宁、 尼日尔共同提交 | 贝宁和尼日尔分别是前法属西非所辖的达荷美殖民地和尼日尔殖民地,从两国于1960年独立以后,关于莱泰岛主权的问题就没有解决。1994年4月8日,贝宁和尼日尔签署协定,成立了一个联合委员会来划分其共同边界。由于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的努力没有成功,委员会建议两国政府订立《特别协定》。根据《特别协定》,两国政府同意向法院分庭提交一起有关两国完整边界的明确划分问题的争端。《特别协定》第2条要求法院:(a)决定贝宁和尼日尔在尼日尔河部分的边界路线。(b)说明哪个国家拥有上述河流中的哪个岛,特别是莱泰岛。(c)确定两国在梅克鲁河部分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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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在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案(新请求书:2002年)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卢旺达 | 刚果民主共和国就卢旺达违反《国际人权宪章》,其他相关国际文书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强制性决议的大规模、严重和悍然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起诉卢旺达。刚果在请求书中称由于卢旺达悍然侵犯《联合国宪章》和《非洲统一组织宪章》所保证的刚果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在其领土上实施武装侵略行径,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遭到公然和严重的侵犯。刚果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在其请求书中援引了1965年12月21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2条,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9条第1款,1948年12月9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1946年7月22日《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75条,1945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第十四条第2款和1947年11月21日《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9条,1984年12月10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30条第1款,1971年9月23日《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第14条第1款主张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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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法院无管辖权受理刚果民主共和国2002年5月28日提交的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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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申请复核1992年9月11日对陆地、岛屿和海洋边界争端案(萨尔瓦多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参加)所作判决 | 薩爾瓦多 | 洪都拉斯 | 2002年9月10日,萨尔瓦多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复核为审理陆地、岛屿和海洋边界争端案(案75)所设法院分庭于1992年9月11日做出的判决。因为萨尔瓦多发现了新事实,即其掌握的科学、技术和历史证据可证明,与它所理解的1992年判决的实质相反,戈阿斯科兰河曾经突然改过道,可能是1762年气旋造成的。而从1980年代到下达1992年判决为止的几乎整个时期,萨尔瓦多境内都在发生激烈的内战,所以它不知今次提出的有关戈阿斯科兰河河道的各种新事实并非是因为过失。因此,萨尔瓦多请求分庭驳回所有相反的要求和意见,并裁定和宣布:
洪都拉斯则认为萨尔瓦多提供的证据不能开启复核权。它只是在力求对先前已知事实做出的新解释,要求分庭真正撤销1992年的判决。而且萨尔瓦多提供的证据即使是新的而且得到了确认,对1992年判决来说也不具备成为决定性因素的性质,因此请分庭宣布不能受理萨尔瓦多提出的复核请求。 |
4:1 | 无法受理萨尔瓦多共和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1条提交的请求:萨尔瓦多声称是第61条所说新事实的事实,对它力求复核的判决来说不具有决定性。 | [202] |
128 | 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案 | 墨西哥 | 美国 | 针对被美国判处死刑的52名墨西哥国民,墨西哥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和《维也纳公约》所附《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第一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起诉美国,指控美国违反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除了请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确保美国在宣布最后判决之前不处决墨西哥国民塞萨尔·罗伯托·菲耶罗·雷纳、罗伯托·莫利诺·拉莫斯和奥斯瓦尔多·托里斯·阿吉莱拉以外,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布:
美国提出反对意见:鉴于美国在辩诉状和诉讼程序中提出的事实和观点,美国政府请求法院考虑到美国在行为方面已遵照法院对拉格朗案的裁决,不仅是对德国国民如此,而且根据院长在该案中的声明对所有被拘留的外国国民都是如此,裁定并宣布驳回墨西哥的权利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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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法国国内的若干刑事诉讼程序案 | 刚果共和国 | 法國 | 2002年12月9日,刚果共和国对法国提起诉讼,要求法国司法当局取消由某些人权组织代表与巴黎重大诉讼法院共和国检察官一起提出的,针对刚果共和国总统德尼·萨苏-恩格索,刚果内政、公安和领土管理部长皮埃尔·奥巴以及刚果武装部队监察长诺贝尔·达比拉和总统卫队指挥官布莱斯·阿杜阿可能犯下危害人类罪和在刚果境内针对刚果籍的个人实施酷刑的申诉。刚果在其申请书中表示,它将根据《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确定法院的管辖权,而法国在2003年4月8日的信中表示明确同意法院的管辖权根据《规则》第38条第5款受理。这是自1978年通过《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来,一个国家第一次接受另一国的邀请,承认国际法院有对它提起诉讼的管辖权。另外,刚果的申请书中附有一项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即宣布法国司法当局应使巴黎重大诉讼法院共和国检察官、莫城重大诉讼法院共和国检察官和这两法院的调查法官采取的调查与起诉措施取消。但法院认为法国方面的情况并没有紧急到需要指示临时措施,因此在2003年6月17日宣布无须为了指示临时措施而行使《规约》第41条赋予它的权力。 | 刚果代理人参照《法院规则》第89条通知法院,刚果政府撤销其提起诉讼的申请,而法国政府对刚果提出的停止诉讼无异议。 | [203] | |
130 | 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 | 马来西亚、 新加坡共同提交 | 白礁岛是一个花岗岩岛,位于新加坡海峡东入口处,在新加坡以东约24海里,柔佛州以南7.7海里,民丹岛以北7.6海里处,岛上有一座建于19世纪中叶的霍士堡灯塔。中岩礁和南礁是距离白礁岛最近的两处海洋地物:中岩礁位于白礁岛以南0.6海里,由两个相距约250米的永久高出水面的小岩石群组成。南礁位于白礁岛南南西方向2.2海里处,是只有在低潮位时才能看得见的岩层。1979年12月21日,马来西亚印制了一张名为《马来西亚领海及大陆架边界图》的地图,将白礁岛划入马来西亚领水。新加坡通过1980年2月14日外交照会,抗议马来西亚对白礁岛的主权诉求,并要求马来西亚对1979年的地图予以纠正。两国随后在1993-94年举行了一系列政府间会谈,但主权归属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双边谈判缺乏进展,当事双方同意将该争端交由国际法院裁决,并于2003年2月6日在普特拉贾亚签署了《特别协定》,其中要求法院确定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是属于马来西亚还是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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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黑海海洋划界案 | 羅馬尼亞 | 烏克蘭 | 在黑海西北部距离多瑙河三角洲以东约20海里的地方,有一座名为蛇岛的自然地标。罗马尼亚和乌克兰在该海域存在争端,并于1997年6月2日签署了《合作与睦邻关系条约》和一项《补充协议》,致力于就确定单一海洋边界,划分两国在黑海上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达成协定,但罗马尼亚声称自1998年开始的谈判尚无结果,尤其是对蛇岛在划界方面的作用。因此罗马尼亚援引《补充协议》第4(h)条,即「如果争端在合理期间内未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国际法院提交该争端,但不得迟于谈判开始之后的两年」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对乌克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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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裁定按照当事双方在2003年《国家边界制度条约》第1条中的商定,对罗马尼亚和乌克兰在黑海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进行划分的单一海洋边界应从点1(45°05'21"N, 30°02'27"E)开始,沿着乌克兰环蛇岛12海里的领海弧线直到点2(45°03'18.5"N, 30°09'24.6"E)。该弧线与罗马尼亚和乌克兰毗邻海岸的等距线相交。从点2开始,这条边界线应沿着等距线穿过点3(44°46'38.7"N, 30°58'37.3"E)和点4(44°44'13.4"N, 31°10'27.7"E),直到点5(44°02'53.0"N, 31°24'35.0"E)。从点5开始,这条海洋边界线应继续沿着罗马尼亚和乌克兰相对海岸的中值线向南,大地方位角为185°23'54.5",直到抵达可能影响第三国权利的地区。 | [203] |
133 | 航行权利和相关权利争端案 | 哥斯达黎加 | 尼加拉瓜 | 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政府于1858年4月15日达成《界线条约》,确定了太平洋至加勒比海之间两国的边界线,其中规定在距尼加拉瓜古城卡斯蒂略维耶荷3英里处与加勒比海之间,两国的边界沿圣胡安河右岸。由于尼加拉瓜多次质疑该条约有效性,因此在1888年3月22日经由美国总统克利夫兰仲裁,认定该条约有效,但哥斯达黎加作战船只无权在圣胡安河上航行,只有与以商业为目的航行相关的税船可在该河上航行。1914年8月5日,尼加拉瓜与美国签署《布里安-查莫罗条约》,给予美国通过圣胡安河建造和维护一条大洋间运河的永久和专属所有权,导致哥斯达黎加向中美洲法院起诉尼加拉瓜,后该法院裁定尼加拉瓜没有履行1858年条约和克利夫兰裁决中界定的对哥斯达黎加的义务。1956年1月9日,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达成《弗尼尔-塞维利亚协定》,宣布两国同意协助并促进交通运输,尤其是经圣胡安河的运输,并相互合作守卫共同边界。到了1980年代,有关圣胡安河航行机制的各种事件开始发生,例如尼加拉瓜对哥斯达黎加在圣胡安河上的航行采取了某些暂时的特别限制以保障武装冲突中尼加拉瓜的国家安全,引发哥斯达黎加抗议并暂时取消了某些限制。
1990年代中期,尼加拉瓜采取了进一步的限制措施,包括向圣胡安河上乘坐哥斯达黎加船只的乘客收费,以及要求哥斯达黎加船只在该河沿岸的尼加拉瓜岗位停靠等。1998年7月,尼加拉瓜开始禁止运载哥斯达黎加警察部队人员的哥斯达黎加船只在该河上航行。同年7月30日,尼加拉瓜国防部长与哥斯达黎加公共安全部长签署了《夸德拉-利萨诺联合公报》允许哥斯达黎加武装警力船只在该河航行,以补充该河哥斯达黎加岸的边界岗位,但条件是船只上的哥斯达黎加警员仅携带军用武器,且必须提前通知尼加拉瓜政府,并由该政府决定哥斯达黎加船只是否应由尼加拉瓜护航。同年8月11日,尼加拉瓜宣布《夸德拉-利萨诺联合公报》在法律上无效,而哥斯达黎加不接受这一单方面声明。因此,哥斯达黎加援引其1973年2月20日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所做声明以及尼加拉瓜1929年9月24日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所做声明,加上双方于2002年9月26日签订的《托瓦尔-卡尔德拉协定》和《波哥大公约》第31条各款作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基础,就该国在圣胡安河上的航行权利和相关权利争端对尼加拉瓜提出诉讼。哥斯达黎加要求法院裁定并宣布尼加拉瓜违反了其国际义务,使哥斯达黎加无法在圣胡安河上自由行使其航行权及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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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有关驻联合国外交使节在东道国的地位案 | 多米尼克 | 瑞士 | 外交官罗曼·拉克斯钦自1996年3月以来,作为多米尼克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成员被派驻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但瑞士称他是商人,无权担任外交官,并有权撤回这名特使的委任。2006年4月26日,多米尼克国控诉瑞士涉及违反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6月11日和7月1日瑞士和联合国之间的《联合国总部协定》,1946年4月11日瑞士和联合国之间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协定》、1946年2月13日《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以及国际法关于外交人员任命和撤回、外交豁免、国家平等及联合国消极使节权的既定规则和原则。 | 2006年5月15日,多米尼克国常驻联合国代表致函称多米尼克总理提及《国际法院规则》第89条,通知法院多米尼克政府无意继续诉讼瑞士,并请求法院做出将这些程序无条件中止的命令。 | [202] | |
135 | 乌拉圭河纸浆厂案 | 阿根廷 | 乌拉圭 | 乌拉圭政府于2003年10月批准了西班牙恩瑟公司在弗赖本托斯城附近的里奥内格罗省内修建一个纸浆厂的项目,又于2005年2月批准了芬兰梅翠集团在乌拉圭的子公司在位于西班牙项目下游数公里处修建第二个纸浆厂,后第一家纸浆厂未建成,而第二家纸浆厂自2007年11月9日起开始运营。因此,阿根廷起诉乌拉圭违反1975年2月26日由阿根廷和乌拉圭在萨尔托签署,并于1976年9月18日生效的《乌拉圭河规约》中规定的乌拉圭的义务。阿根廷在请求书中称,这一违反源于授权、建设和投产乌拉圭河沿岸的两家纸浆厂,并特别提到了这种活动对乌拉圭河的水质及受该河流域的影响。阿根廷解释说,1975年规约是根据1961年4月7日在蒙得维的亚签署,1966年2月19日生效的《划分乌拉圭河上阿根廷和乌拉圭之间的边界的条约》第7条通过的,它规定双方建立一个涵盖各种主题的河流利用制度,包括生物资源的养护和防止水污染。阿根廷因此要求国际法院:
乌拉圭则要求法院裁定并宣布驳回阿根廷所提交的请求,并肯定乌拉圭按照1975年《乌拉圭河规约》的规定继续经营正在运行的纸浆厂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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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刑事事项互助的若干问题案 | 吉布提 | 法國 | 1995年,法国法官伯纳尔·伯瑞尔在吉布提遇害。2006年,吉布提认为法国政府和司法当局拒绝执行关于将伯瑞尔遇害案的相关调查记录转交给吉布提司法当局的国际调查委托书,违反了吉布提政府和法国政府在1986年9月27日签署的《刑事事项互助公约》和1977年6月27日签署的《友好合作条约》。而法国司法当局向吉布提国家元首和高级官员发出作证传票,违反了上述《友好合作条约》的规定以及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阐述的外交特权及豁免权原则和规则和依据习惯国际法制订的国际豁免原则,特别是违反了1973年12月14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的有关规定。此外,法国还违反了对吉布提应承担的其他国际义务,因此将《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作为法院管辖权依据,对法国提起诉讼。请法院裁决并宣布:
法国则请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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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海洋争端案 | 秘魯 | 智利 | 秘鲁和智利之间的陆上边界由1929年《利马条约》确定,但位于太平洋中的区域并未完成划界,此处秘鲁海岸线自双方陆上边界在海岸的起点朝西北延伸,而智利海岸线大体上自北向南延伸。1947年,双方均单方面宣告将某些海洋权利延伸到自各自海岸线起200海里的范围。在其后的几年里,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通过谈判签订了十二项文书。其中四项文书,包括《关于海区的宣言》,即《圣地亚哥宣言》,于1952年8月在开发和养护南太平洋海洋资源大会上通过。另外六项文书,包括《圣地亚哥宣言补充公约》、《关于签署国海区的监督和控制措施的协定》以及《关于海上边境特区的协定》,于1954年12月在利马通过。最后还有两项关于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职能运作的协定系于1967年5月签署。为了解决海区归属问题,秘鲁于2008年1月16日提起对智利的诉讼。所诉争端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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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航空喷洒除草剂案 | 厄瓜多尔 | 哥伦比亚 | 2008年3月31日,厄瓜多尔对哥伦比亚提起诉讼,称哥伦比亚在靠近、位于和跨越两国之间边界的若干地点从空中喷洒有毒除草剂,对边境厄瓜多尔一边的居民、作物、动物和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还有在此后造成进一步损害的严重风险。 | 在双方分别提交复辩状后,两国在2013年9月9日达成《关于全面并最终解决厄瓜多尔对哥伦比亚提出的所有主张的协定》,特别确立了一个哥伦比亚不得进行空中喷洒活动的禁区,并建立了一个联合委员会来负责确保该区域外的喷洒活动不会导致除草剂飘入厄瓜多尔,并在未飘入的前提下,提供逐步缩小所述禁区宽度的机制,此外还规定了哥伦比亚喷洒方案的作业参数,记录了两国政府同意不断交换相关信息,并建立了一项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厄瓜多尔在2013年9月12日通知法院厄瓜多尔政府希望终止诉讼程序,其后哥伦比亚政府表示不反对。 | [205] | |
139 | 请求解释2004年3月31日对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案所作判决 | 墨西哥 | 美国 | 2008年6月5日,墨西哥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和《法院规则》第98条和第100条,请求国际法院解释2004年3月31日对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案(案128)的判决第153(9)段:以14票对1票,裁定本案适当赔偿包括美国以自己选择的方式审查和重新考虑对上文第4、5、6和7分段所述的墨西哥国民的定罪和判决,同时考虑到违反《维也纳公约》第36条和本裁决第138至141段所述权利。并要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同年7月16日,法院指示了以下临时措施:以确保在法院宣布终局判决之前不处决墨西哥国民何塞·埃尔内斯托·麦德林·洛哈斯、塞萨尔·罗伯托·菲耶罗·雷纳、鲁本·拉米雷斯·卡尔德纳斯、乌姆伯托·雷阿尔·加西亚和罗伯托·莫利诺·拉莫斯,除非按照2004年3月31日对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案的判决第138至141段对5名墨西哥国民进行审查和重新考虑。但何塞·埃尔内斯托·麦德林·洛哈斯于2008年8月5日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被处决,因此墨西哥政府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布,阿韦纳判决第153(9)段规定的美国义务属于结果义务,因为判决中明确表示,美国必须审查和重新考虑定罪和判决,但可以以自己选择的方式,并依照上述结果义务:
而美国则请求法院按照墨西哥请求的那样对判决进行解释,即:阿韦纳判决第153(9)段规定的美国义务属于结果义务,因为判决中明确表示,美国必须审查和重新考虑定罪和判决,但可以以自己选择的方式。但美国请求法院裁决并宣布对墨西哥的要求予以驳回,假如法院拒绝驳回请求,美国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布对以下墨西哥的补充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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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 格鲁吉亚 | 俄羅斯 | 2008年8月7日至8日,格鲁吉亚与俄罗斯在南奥塞梯展开武装敌对行动。格鲁吉亚在2008年8月9日针对外国记者举行了一次新闻发布会,会上总统萨卡什维利发表了一份声明,指责俄罗斯对格鲁吉亚发动大规模军事入侵,还指出俄罗斯军队在其控制的南奥塞梯所有地区实施种族清洗,并且还试图从上阿布哈兹开始对格鲁吉亚族实施种族清洗。次日,应格鲁吉亚请求召开的安全理事会会议上,格鲁吉亚代表称俄罗斯意图抹掉格鲁吉亚的国家地位,灭绝格鲁吉亚人民,而俄罗斯代表则称由于格鲁吉亚领导人正在实施的种族清洗政策导致有大量难民从南奥塞梯逃到俄罗斯境内。因此,格鲁吉亚政府于2008年8月12日起诉俄罗斯,称俄罗斯违反1965年12月21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通过其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机关、机构、人员和实体采取行动,并通过在其指导和控制下的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分裂势力,对格鲁吉亚共和国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地区的格鲁吉亚族人及其他族裔群体发动袭击并进行大规模驱逐,从而来实施、赞助和支持种族歧视行为。为确立法院的管辖权,格鲁吉亚援引《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2条,该公约于1999年7月2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首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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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 | 北馬其頓 | 希腊 | 1995年9月13日,马其顿共和国与希腊共和国达成一项《临时协议》,该协议第11条第1款规定:「本临时协议一旦生效,第一当事国同意不反对第二当事国申请加入第一当事国作为成员的国际、多边和区域组织及机构或成为其成员。不过,第一当事国保留反对第二当事国成为上述成员的权利,条件是在这种组织或机构里对第二当事国的称呼将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817(1993)号决议第2段的规定不符」,而联合国安理会第817号决议第2段是指:安全理事会建议接纳申请国为联合国会员国,但在该国国名所引起的分歧得到解决之前,为联合国内部的一切目的,暂时称该国为「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临时协议》通过后,马其顿被希腊已经是成员的若干国际组织授予了成员资格。应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邀请,马其顿在1995年加入了该组织的和平伙伴关系,在1999年加入了该组织的会籍行动计划。2008年4月2日至3日,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北约成员国会议上,审议了马其顿的北约候选资格,但因希腊反对,马其顿未获允许就加入该组织进行谈判。首脑会议结束时发布的公报指出,一旦就国名问题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办法,北约就会向马其顿发出邀请。
2008年11月17日,马其顿提交申请书,就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解释和实施方面的争端对希腊提起诉讼。而希腊于其后提出反对意见,声称法院对受理该案没有管辖权,并且申请书不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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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国家的管辖豁免案 | 德国 | 義大利 | 在德国占领希腊期间,德国武装党卫队于1944年6月10日在迪斯托莫村实施了迪斯托莫大屠杀,杀害了许多平民。希腊的一家初审法院在1997年对德国做出判决,判给大屠杀受害者亲属支付损害赔偿。该判决于2000年被希腊最高法院确认有效,但希腊司法部长因没有得到对外国执行判决所需的授权,因此不能在希腊执行这两项判决。迪斯托莫案中的求偿人随后在欧洲人权法院对希腊和德国提出诉讼,但在2002年,后者援引国家豁免原则,认定求偿人的申请不可受理。其后,希腊求偿人寻求在意大利执行希腊法院的判决,且意大利法院认定,可以在意大利执行于1997年做出的第一份希腊判决。2008年12月23日,德国向国际法院提交诉请书对意大利提起诉讼。
希腊于2011年7月4日被法院允许作为非当事方参加该案诉讼,但参与范围仅限于希腊法院作出的、被宣布可在意大利执行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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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与起诉或引渡义务有关的问题 | 比利时 | 塞内加尔 | 侯赛因·哈布雷曾是乍得的一名叛乱首领。他在1982年就任乍得总统并连续当了八年,据称他在此期间犯下了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逮捕实际或假定的政敌、不经审判或在不人道的条件下进行拘留、虐待、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在1990年12月1日下台后,他要求塞内加尔政府为其提供政治庇护,此后他就一直住在达喀尔。
自2000年1月25日起,一些乍得国民或移民比利时的乍得人在塞内加尔和比利时的法院提起若干诉讼指控哈布雷曾犯下的罪行,同时也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提出起诉哈布雷的问题。2005年9月19日,比利时调查法官在哈布雷缺席的情况下发出国际逮捕令,要求逮捕作为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酷刑、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行为人或共同行为人而遭到起诉的哈布雷,并要求从塞内加尔引渡他。国际刑警组织因此发出一份红色通缉令,要求临时逮捕他以便进行引渡。达喀尔上诉法院在2005年11月25日的判决中对比利时的引渡要求作出裁决,认为哈布雷作为前国家元首应享有管辖豁免,因此不能判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国家元首逮捕令的有效性。次日,塞内加尔将该问题提交非洲联盟。 2006年7月,非洲联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大会决定审议侯赛因·哈布雷案,认为其属于非洲联盟的职权范围,因此授权塞内加尔共和国起诉哈布雷,并由一个塞内加尔主管法院代表非洲对其进行审判,同时授权向塞内加尔提供必要援助以便有效进行审判。比利时注意到此事后,就询问塞内加尔决定将该案提交非洲联盟,是否意味着不再打算把他引渡到比利时或由自己的法院来审判。其后比利时认为需要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30条启动仲裁程序,但塞内加尔并未回应仲裁,而是在2007年进行了立法改革,使其国内法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第5条第2款。2008年,塞内加尔又修订了其《宪法》第9条,以便为其刑事法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提供一种例外情况。 鉴于塞内加尔迟迟不对哈布雷启动起诉程序或将其引渡到比利时,比利时于2009年2月19日提交申请书,启动在国际法院进行的诉讼。塞内加尔在国际法院表示在该案件解决之前不会允许哈布雷离开其领土,也同意由它审判哈布雷,但它也曾告诉非洲联盟,它无法自己承担审判的费用。2010年11月18日,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对哈布雷于2008年提出的申请作出判决,指出有证据显示塞内加尔的宪法和立法改革可能侵犯哈布雷的人权,敦促塞内加尔遵守不溯及既往的绝对原则。2011年7月,非洲联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大会第十七届会议确认授权塞内加尔代表非洲审讯侯赛因·哈布雷,并敦促塞内加尔按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等迅速审讯哈布雷或将他引渡到愿意对他进行审讯的任何其他国家。而比利时在2011年3月、9月和2012年1月三次向塞内加尔提出引渡哈布雷的要求,但塞内加尔法院均未受理。2012年1月,非洲联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大会第十八届会议指出卢旺达准备组织哈布雷的审判,并要求非洲联盟委员会继续与相关国家、机构以及塞内加尔和卢旺达协商,以确保迅速开始审判,并考虑实际的审判方式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和财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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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民事和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 | 比利时 | 瑞士 | 比利时通过请求书对瑞士提起诉讼,争端涉及1988年9月16日关于民事和商业事项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问题的《卢加诺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关于行使国家权力,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并涉及瑞士法院裁定不承认比利时法院的裁决而不暂停瑞士后来就同一争端事由所提诉讼。 | 在瑞士提出初步反对意见后,比利时联合国代理人于2011年3月21日的信件中,指出瑞士在其初步意见中表示,瑞士最高法院在其2008年9月30日的判决中提及比利时未来判决的不可识别性,而这并不具有既判案件的效力,对地方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本身也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一旦比利时做出判决,将没有办法阻止其按照条约适用规定在瑞士得到认可。鉴于此项声明,比利时与欧洲联盟委员会协作,认为可以停止对瑞士提起的诉讼,而瑞士联邦没有反对此做法。 | [203] | |
147 | 关于外交关系的若干问题案 | 洪都拉斯 | 巴西 | 2009年10月28日,罗伯托·米切莱蒂政府的外交部长卡洛斯·洛佩斯·孔特雷拉斯任命的洪都拉斯驻荷兰大使胡利奥·伦东·巴尔尼卡提出了一项针对巴西的诉讼,称巴西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7款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允许其驻特古西加尔巴使馆的馆舍被一些已经在其中逗留了一段时间的洪都拉斯公民用于进行明显非法的活动。他要求法院判决并宣布,巴西应该停止这样做。为了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洪都拉斯援引了1948年4月30日签署的《美洲和平解决条约》,即《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
2009年10月28日,洪都拉斯常驻联合国代表豪尔赫·阿图罗·雷纳致函法院,何塞·曼努埃尔·塞拉亚·罗萨莱斯政府的外交部长帕特里夏·伊莎贝尔·罗达斯·巴卡在其中告知法院,胡利奥·伦东·巴尔尼卡、卡洛斯·洛佩斯·孔特雷拉斯和罗伯托·弗洛雷斯·贝穆德斯等大使都不是洪都拉斯在国际法院的合法代表,并任命爱德华多·恩里克·里纳大使为洪都拉斯政府在国际法院的唯一合法代表,而胡利奥·伦东·巴尔尼卡同日向法院通报洪都拉斯政府已任命卡洛斯·洛佩斯·孔特雷拉斯为其代理。因此法院决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另行通知,否则不会采取其他任何行动。 |
洪都拉斯外交部长马里奥·米格尔·卡纳瓦蒂在2010年4月30日的信中通知法院说,洪都拉斯政府不打算继续进行该申请书提起的诉讼,并且撤回此诉讼。 | [203] | |
148 | 南极捕鲸案 | 澳大利亞 | 日本 | 国际捕鲸委员会在1982年修订了《国际捕鲸管制公约附则》,通过了关于暂停商业捕鲸的禁令。日本对此项修订提出了异议,但在1986年了撤销了异议。在随后的捕鲸季,日本开始实施日本鲸鱼研究方案,并根据《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为该方案发放了特别许可证。1987年日本鲸鱼研究方案的研究计划称该方案是对南半球小须鲸和南极海洋生态系统初步研究方案,目的是估算南半球小须鲸的种群数量,以便建立科学基础,解决国际捕鲸委员会面临的关于各方对暂停捕鲸持有不同观点的问题。为此,日本拟议的年度致命性取样数量是在南大洋的两处管理区捕杀825头南极小须鲸和50头抹香鲸。此后,方案放弃了对于抹香鲸的致命性取样计划,并在实施日本鲸鱼研究方案的最初七个捕鲸季将南极小须鲸的取样数量减至300头。日方解释说,由于决定将样本数量从825头减至300头,延长了研究时间,使其可以通过较少的样本数量获得准确的研究结果。从1995至1996年捕鲸季开始,南极小须鲸的年度最大样本数量升至400头,上浮10%。在实施日本鲸鱼研究方案的18年里,捕杀南极小须鲸共计6700余头。
2005年3月,日本向科学委员会提交了第二阶段日本鲸鱼研究方案,科学委员会于2006年12月对方案进行了最终审查,而日方在此前的2005年11月就启动了这项新的方案。与日本鲸鱼研究方案的情况一样,日本向鲸类研究所发放了第二阶段日本鲸鱼研究方案的特别许可证。第二阶段日本鲸鱼研究方案计划对南极小须鲸、长须鲸和座头鲸三种鲸鱼实施致命性取样,该方案的研究计划说明了方案设计重点,其中包括:(a)四项研究目标,即监测南极生态系统,建立鲸类物种的竞争模型和明确今后的管理目标,说明种群结构的时空变化,以及改善南极小须鲸种群的管理程序。(b)研究时间和研究地区,即以六年为一个周期,代表这是一项长期研究计划,且没有规定具体的终止日期,实施地区位于《附则》第7条(b)款设立的南大洋保护区。(c)研究方法和样本数量,即综合致命性取样,包括南极小须鲸850头、长须鲸50头和座头鲸50头,以及非致命性方法,即活检取样、卫星标签和鲸鱼目测调查。(d)对于鲸鱼种群产生的预期效果。研究计划指出,根据当前丰量估算,各物种的计划获取量非常小,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澳大利亚因此对日本提出诉讼,指称日本凭借南极特别许可证,以第二阶段日本鲸鱼研究方案的名义,持续开展大规模捕鲸行动,违反了日方根据《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承担的义务。
日本辩驳了所有这些指控。
新西兰于2012年11月20日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参加诉讼声明,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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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边界争端案 | 布吉納法索、 尼日尔共同提交 | 布基纳法索和尼日尔于1960年获得独立前,同属原法属西非殖民地。两国于2009年2月24日在尼亚美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它们之间关于一段共同边界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两国之间就联合划界成立了一技术委员会,且两国已对以下边界地段划界工作成果达成的一致意见并记录在案:北段从恩古尔马高地至天文标记点冬冬为止,南段从博图弯的起始处至梅克鲁河为止。因此,在《特别协定》第2条中,两国要求法院确定从天文标记点冬冬到博图弯的起始处这一段边界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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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开展的某些活动案 | 哥斯达黎加 | 尼加拉瓜 | 哥斯达黎加于2010年11月18日对尼加拉瓜提起诉讼,称该国军队入侵、占领和使用哥斯达黎加领土,尤其是两起事件:一次涉及兴建一条跨越哥斯达黎加领土波蒂略岛的区域的运河或称渠道,另一次涉及疏浚圣胡安河以改善其适航性的某些工程。其中波蒂略岛位于卡里洛岛北端,圣胡安河和波蒂略/港头潟湖之间,但尼加拉瓜认为该处为其领土。据此,哥斯达黎加指控尼加拉瓜违反了若干条约文书和国际法其他可适用的规则、某些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规定的尼加拉瓜对哥斯达黎加的义务,诸如《联合国宪章》和《美洲国家组织宪章》、1858年4月15日《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之间领土界限条约》第1、2、5、9条、1888年3月22日美国总统格罗佛·克利夫兰签发的仲裁裁决、爱德华·波特·亚历山大分别于1897年9月30日和12月20日作出的仲裁裁决、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及2009年7月13日国际法院在航行及相关权利争端案(案133)中的判决。哥斯达黎加援引1948年4月30日《美洲和平解决条约》,即《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以及哥斯达黎加根据《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于1929年9月24日作出的声明和尼加拉瓜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于1973年2月20日作出的声明,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 17:0 | 2013年4月17日,国际法院发布命令,决定将该案的诉讼程序和哥斯达黎加沿圣胡安河修建道路案(案152)的诉讼程序合并。 |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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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決经过12个月仍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哥斯达黎加政府在2017年1月16日的信中,请法院裁断因尼加拉瓜非法活动造成损害而应向哥斯达黎加作出赔偿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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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2日,尼加拉瓜致函通知法院,称该国已于同年3月8日将应付的赔偿总额转账给哥斯达黎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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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请求解释1962年6月15日对柏威夏寺(柬埔寨诉泰国)案所作判决 | 柬埔寨 | 泰國 | 1962年6月15日,国际法院在柏威夏寺案(案45)中作出判决,认定位于扁担山脉东段柏威夏寺高地之上的柏威夏寺位于柬埔寨拥有主权的领土内,泰国有义务撤走驻扎柏威夏寺或其附近柬埔寨领土上的所有泰国军方或警察人员,而且泰国有义务向柬埔寨归还柬埔寨明确说明的,自1954年泰国占领柏威夏寺以来由泰国当局从该寺或该寺周围地区移走的所有物体。在该判决作出之后,泰国撤离了柏威夏寺建筑物,但建起一个带刺铁丝网将寺庙遗迹与柏威夏高地其余部分隔开,这道铁丝网沿泰国部长理事会于1962年7月10日通过的一份决议所附地图所绘分界线而设。在该决议中泰国部长理事会确定了其认为的要求泰国撤离的地区的边界线,但在长时间内并未予以公开。由于争端在柬埔寨申请将柏威夏寺遗址列入2007-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之后再次激化,因此柬埔寨对泰国提起诉讼,其中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六十条和《法院规则》第98条,要求法院解释在柏威夏寺案中作出的1962年6月15日判决书,并提出指示临时措施的申请以使泰国入侵其领土的行为停止。双方之间关于1962年判决的含义和范围的争端涉及三个具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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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哥斯达黎加沿圣胡安河修建道路案 | 尼加拉瓜 | 哥斯达黎加 | 尼加拉瓜于2011年12月22日对哥斯达黎加提起诉讼,理由是哥斯达黎加侵犯尼加拉瓜主权,对其领土造成重大环境损害。尼加拉瓜称哥斯达黎加正在沿圣胡安河两国边界的大部分地区进行重大施工,即修建道路,造成严重环境影响。尼加拉瓜在请求书中,保留了请求将该案中的诉讼和哥斯达黎加提起的关于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开展的某些活动案(案150)诉讼合并的权利。尼加拉瓜援引1948年4月30日《美洲和平解决条约》,即《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以及哥斯达黎加根据《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于1929年9月24日作出的声明和尼加拉瓜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于1973年2月20日作出的声明,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五款,尼加拉瓜的声明尚未届满前,应认为表示对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之接受。哥斯达黎加在反对意见中称合并这两起案件的诉讼程序既不是时候也不公平,因为两起案件之间没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涉及的区域在地理上离该案标的物,也就是正在修建1856号路,即胡安·拉斐尔·莫拉·波拉斯路的洛斯奇莱斯县到科罗拉多河三角洲一线很远,仅凭它们均与全长超过205公里的圣胡安河相关这一点不足以作为合并审理的理由。’ | 16:1 | 2013年4月17日,国际法院发布命令,决定将该案的诉讼程序和哥斯达黎加沿圣胡安河修建道路案(案150)的诉讼程序合并。 | [205] |
153 | 出入太平洋的协谈义务案 | 玻利维亚 | 智利 | 智利和玻利维亚分别于1818年和1825年从西班牙统治下获得独立,当时玻利维亚的太平洋海岸线长达数百公里。1866年8月10日,两国签署了《领土界限条约》,其中划定了两国相邻沿海领土的边界线。1874年8月6日签署的《玻利维亚与智利边界条约》确认这条线为边界线。
1879年,智利对秘鲁和玻利维亚宣战,史称太平洋战争,智利在战争中占领了玻利维亚的沿海领土。1884年在瓦尔帕莱索签署停战协定后,玻利维亚与智利之间的敌对行动结束。根据协定,智利除其他外继续管制沿海地区,而玻利维亚失去了对其太平洋海岸的控制。 1895年,玻利维亚与智利签署了一项关于移交领土的条约,却从未生效。该条约包含玻利维亚重新获得出入海洋的通道,前提是智利获得对一些领土的主权。1904年10月20日,双方签署了《正式结束玻利维亚和智利之间太平洋战争的和平友好条约》。根据1905年3月10日生效的该条约,整个玻利维亚沿海领土成为智利领土,但玻利维亚获得经由智利港口的商业过境权。此外,在1904年《和平条约》缔结以后,两国已作出过若干声明,并就玻利维亚在太平洋问题上的处境交换过若干外交文书。 由于玻利维亚认为智利有义务就玻利维亚出入太平洋的主权通行权举行谈判而智利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且在2011年和2012年拒绝和否认所称的谈判义务的存在,因此玻利维亚以《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起诉智利,在其诉讼请求和诉状中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智利则认为玻利维亚的诉讼主张的真正事由是领土主权和玻利维亚出入太平洋的权利的性质,而这些事项已藉由1904年《和平条约》中的安排得到解决,并仍受该条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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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在尼加拉瓜海岸200海里以外划分大陆架的问题 | 尼加拉瓜 | 哥伦比亚 | 因国际法院在其2012年判决书(案124)中并未明确裁决已被受理的尼加拉瓜海岸200海里以外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大陆架划界问题,尼加拉瓜以《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即该公约的缔约方承认法院必须在各类具有司法性质的争端中行使管辖权,作为法院管辖权的根据起诉哥伦比亚:
哥伦比亚对法院管辖权提出了五项初步反对意见,而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全部驳回各项初步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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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有2016年3月17日之针对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尚未有关于实质内容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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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加勒比海主权权利和海洋空间受侵犯的指控 | 尼加拉瓜 | 哥伦比亚 | 因哥伦比亚不遵守2012年11月19日国际法院在领土和海洋争端案(案124)中所作判决,尼加拉瓜以《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即该公约的缔约方承认法院必须在各类具有司法性质的争端中行使管辖权以及认为法院具有固有管辖权受理关于不遵守其判决的争端,作为法院管辖权的根据起诉哥伦比亚,请法院裁定并宣告:
哥伦比亚对法院管辖权提出了五项初步反对意见,而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全部驳回各项初步反对意见。法院在2016年3月17日判决可以接受哥伦比亚初步反对意见的一部分,即法院有管辖权可以裁断关于哥伦比亚侵犯尼加拉瓜有关海区权利的指控的争端,但据尼加拉瓜称,法院在其2012年11月19日的判决书中已宣告这些海区属于尼加拉瓜。2016年11月17日,哥伦比亚提出四项反诉,请法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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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收缴和扣押某些文件和数据的问题案 | 东帝汶 | 澳大利亞 | 东帝汶称,澳大利亚的代理人于2013年12月3日根据1979年《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法》第25条签发的搜查令,从东帝汶的一名法律顾问在澳大利亚首都直辖区纳拉邦达的营业场所拿走了一些材料,被没收的材料包括东帝汶与其法律顾问就东帝汶与澳大利亚之间未决的2002年5月20日《帝汶海条约》所作规定的仲裁一案来往的文件、数据和书信等。据此,东帝汶就涉及澳大利亚没收并扣押属于东帝汶和/或东帝汶有权依据国际法予以保护的文件、数据和其他财产的争端,对澳大利亚提起诉讼。东帝汶要求法院指示以下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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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2014年3月3日命令指示临时措施:
2014年9月1日,东帝汶和澳大利亚双方代理人联名写信请求法院暂停定于2014年9月17日开始的案情听讯,使双方能够寻求友好解决。澳大利亚在其后又表示愿意将诉讼所涉材料归还克莱瑞律师事务所,因此它请求修改2014年3月3日命令所指示的第二项临时措施,而东帝汶不反对为此目的适当修改该临时措施。鉴于情况的变化,国际法院2015年4月22日命令指示临时措施:
由于澳大利亚已于2015年5月12日归还了2013年12月3日收缴的文件和数据,东帝汶在其后对国际法院指出它已成功实现了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的目的,即澳大利亚归还东帝汶的合法财产并间接承认其行动侵犯了东帝汶的主权权利,故希望终止诉讼程序。其后澳大利亚表示不反对该请求,但强调澳大利亚归还这些材料是确认其致力于以建设性的积极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以便在双方之间了结此事,并不应从澳大利亚的行动中引申出任何其他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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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洋划界案 | 哥斯达黎加 | 尼加拉瓜 | 由于哥斯达黎加与尼加拉瓜海岸线的走向,两国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拥有的海区范围发生重叠,且两国从未在这两个水域进行过海洋划界。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以及2013年,两国试图以谈判途径解决这一问题但均失败。谈判期间,两国曾提出不同的太平洋单一海洋边界提案,以划分其各自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提案之间差异显著,表明在太平洋海区存在重叠的主张。而关于加勒比海一侧,两国在谈判中均侧重于加勒比海一边起始陆地界标所在地,并未能就海洋边界起点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两国之间在加勒比海海洋边界问题上存在的争端得到了确认,特别是在哥斯达黎加请求参加领土和海洋争端案(案124)期间两国表达的看法和立场、尼加拉瓜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后的来往信函、尼加拉瓜公布的石油勘探和开采资料、尼加拉瓜在2013年发布的宣布直线基线的法令,均确认两国之间在加勒比海的海洋边界问题上存在争端。尤其是在该法令中,尼加拉瓜宣称哥斯达黎加在加勒比海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尼加拉瓜的内水区域,导致哥斯达黎加立即在2013年10月23日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中对这一侵犯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行为提出了抗议。因此,哥斯达黎加认为外交谈判未能通过协议确定两国在太平洋和加勒比海的海洋边界,且两国已用尽解决其海洋边界争端的外交手段。特别是在2013年3月,它再次邀请尼加拉瓜通过谈判解决这些争端,但是尼加拉瓜虽然正式接受了邀请,却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重启其在2005年单方面放弃的谈判进程。
2014年2月25日,哥斯达黎加提交请求书对尼加拉瓜提起诉讼,以求解决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洋划界争端。该国请法院根据国际法,确定分属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的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所有海洋区域之间单一海洋边界的完整走向,还请法院确定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的单一海洋边界的精确地理坐标。哥斯达黎加请法院驳回尼加拉瓜提出的所有诉求,并
尼加拉瓜则请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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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日,国际法院发布命令,决定将该案的诉讼程序和波蒂略岛北部的陆地边界案(案165)的诉讼程序合并。 | [208] | |
158 | 关于就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行核裁军进行谈判的义务案 | 马绍尔群岛 | 印度 | 马绍尔群岛因被用作很多核试验方案的场地,致使该国人民蒙受痛苦,具有关切核裁军问题的特别理由。2014年4月24日,马绍尔群岛递交请求书,分别对印度、巴基斯坦和英国三国提起诉讼,指控它们违反了有关习惯国际法规定的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行核裁军的谈判义务。马绍尔群岛援引当事方根据《国际规约》第36条第2款所作声明,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之后,三国分别提出了针对法院管辖权或请求书的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意见。它们主张双方之间没有争端,理由是马绍尔群岛未曾启动双边谈判,也未曾将其请求书的主题事项即其主张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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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159 | 马绍尔群岛 | 巴基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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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
160 | 马绍尔群岛 | 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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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印度洋海洋划界案 | 索马里 | 肯尼亚 | 索马里和肯尼亚均位于非洲东海岸的邻国,其中索马里位于非洲之角,肯尼亚位于其西南方,它们的海岸线均面向印度洋。两国均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于1994年11月16日起对缔约方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该公约第76条第8款,打算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该公约缔约国应将关于此类界限的信息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作用是就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各沿海国家提出建议。2009年4月7日,肯尼亚外交部长和索马里国家规划及国际合作部长签署了《肯尼亚政府与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关于在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方面互无异议的谅解备忘录》。基于此备忘录,索马里于2009年4月14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说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2009年5月6日,肯尼亚将关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案交存大陆架界限委员会。2009年6月,肯尼亚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谅解备忘录》,以便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登记公布。秘书处于2009年6月11日登记了《谅解备忘录》,并在《联合国条约汇编》中公布。随后几年,双方都对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对方的划界案提出后又撤销了反对意见。
索马里援引两国所作的关于承认法院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于2014年8月28日对肯尼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国际法,确定划分印度洋上属于索马里和肯尼亚的所有海域,包括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单一海上边界的完整走向。而肯尼亚则提出两项初步反对意见,一项涉及法院的管辖权,另一项涉及该请求书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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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162 | 关于锡拉拉河水域地位和使用问题的争端案 | 智利 | 玻利维亚 | 锡拉拉河发源于距离智利与玻利维亚边界东北几公里处的玻利维亚领土内的地下泉水,流过边界进入智利领土后接收多支泉水汇入,最后到达伊纳卡利里河。锡拉拉河总长约8.5公里,其中约3.8公里在玻利维亚境内,4.7公里在智利境内。智利称,一百多年间锡拉拉河水被智利用于不同用途,包括向安托法加斯塔市、谢拉戈达镇和巴克达诺镇供水。玻利维亚于1999年首次主张其水域为玻利维亚独有,而智利称该河的国际水道性质以往从未见诸争端,并称其一直愿意同玻利维亚讨论利用锡拉拉河水域的机制问题,但由于玻利维亚坚持否认锡拉拉河是国际水道并认为它对该水域拥有100%使用权,讨论并未成功。智利于2016年6月6日就锡拉拉河水域地位和使用问题的争端对玻利维亚提起诉讼,并表示两国争端涉及锡拉拉河的国际水道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方在国际法下的权利和义务。智利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以下内容,并保留了在诉讼过程中补充、修改或扩大其请求以及若玻利维亚从事任何可能对智利目前利用锡拉拉河水域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则请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的权利: | [208] | ||
163 | 豁免和刑事诉讼案 | 赤道几内亚 | 法國 | 自2007年起,就某些非洲国家的元首及其家庭成员涉嫌挪用原籍国公共资金,并将非法所得收益投资于法国的行为,一些协会和个人向巴黎检察官投诉。其后,法国法院宣布其中之一,即法国透明国际协会于2008年12月2日提出的投诉可予受理,并就被挪用公共资金的使用、共谋挪用公共资金、滥用公司资产、共谋滥用公司资产以及隐瞒上述各项罪行启动了司法调查。而该调查特别侧重于包括赤道几内亚总统特奥多罗·奥比昂·恩圭马·姆巴索戈之子,时任赤道几内亚农业和林业部长特奥多罗·恩圭马·奥比昂·曼戈在内的数人为在法国购置动产和不动产而进行筹资的方法,更具体涉及特奥多罗·恩圭马·奥比昂·曼戈以何种方式购置了价值极高的各种物品以及位于巴黎福煦大街42号的一栋建筑。尽管特奥多罗·恩圭马·奥比昂·曼戈就针对他采取的措施提出异议,并多次援引他认为因自身职能而享有的管辖豁免,但他仍被起诉。此外,位于福煦大街的不动产被查封,其中的各项物品也被扣押。而在调查结束后,特奥多罗·恩圭马·奥比昂·曼戈将被移送至巴黎轻罪法院,并将因1997年至2011年10月之间实施的被控罪状接受审判,且审判将于2017年1月2日至12日举行。
因此,赤道几内亚于2016年6月13日就有关刑事管辖豁免权以及使馆所在建筑的法律地位的争端,对法国提起诉讼。赤道几内亚请求法院:
同年9月,赤道几内亚要求法院指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包括要求法国暂停针对赤道几内亚副总统的所有刑事诉讼,确保位于巴黎福煦大街42号的建筑被视为赤道几内亚驻法国外交使团馆舍并确保其不可侵犯性,并避免采取可能加剧或扩大已提交国际法院的争端的任何其他措施,而该请求得到法院允许。法国则在提出反对意见后请法院裁定,对于赤道几内亚提交的请求书,法院不具有作出裁决的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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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164 | 某些伊朗资产案 | 伊朗 | 美国 | 2016年6月14日,伊朗诉美国称美国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违反了1955年8月15日在德黑兰签署的《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已经或正在对伊朗和包括伊朗国有公司在内的伊朗公司行使权利控制和享有其包括在伊朗境外或美国境内的财产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伊朗认为,美国多年来采取的立场是指认伊朗是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伊朗则强烈反对这种指认。美国通过了一些立法和行政法令,造成伊朗和伊朗实体的一些资产和利益,包括伊朗中央银行的资产和利益置于强制执行程序之下,即使已经认定持有这些资产或利益的独立法律实体不是与强制执行请求有关的赔偿责任判决的当事方,并且/或者这些资产或利益虽然由伊朗或伊朗实体持有,但从国际法角度并根据《友好条约》的规定,享有免受强制执行程序的豁免权。伊朗称,这些法令造成的后果是针对伊朗和伊朗实体的一系列广泛索偿已经判定或正待判定,并且美国法院屡次驳回伊朗中央银行根据美国法律和1955年条约援引这些财产享有豁免权的努力。伊朗还诉称,在若干诉讼程序中,伊朗金融机构和其他伊朗公司的资产或已被扣押,或正在被扣押和转移,或面临被扣押和转移的风险,并解释称,截至请求书提交之日,美国法院已经就伊朗被指控参与的多起主要发生在美国之外的恐怖主义行为,判处伊朗支付总共超过560亿美元的赔偿金。由于伊朗认为这些法规和裁判的颁布违反了《友好条约》的若干条款,因此,伊朗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
美国请求法院支持其书面诉求等中就伊朗主张的可受理性和法院管辖权提出的反对意见,并拒绝受理此案。具体而言,美国请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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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有2019年2月13日之针对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尚未有关于实质内容的判决。 |
[207] |
165 | 波蒂略岛北部的陆地边界案 | 哥斯达黎加 | 尼加拉瓜 | 因尼加拉瓜在波蒂略岛海滩上建立并运用一个新军营,哥斯达黎加曾多次写信给尼加拉瓜抗议该营地的建立,但是尼加拉瓜在2016年11月17日的回复中不仅拒绝迁移营地,而且还对港头至河口与加勒比海靠接的整个一段海岸提出了新的主权主张。哥斯达黎加称该主张与2015年12月16日的法院判决(案150)完全不符,该判决宣告争议领土是哥斯达黎加领土且已是既决事项。哥斯达黎加还认为,考虑到尼加拉瓜采取的实际和法律立场,进一步谈判显然徒劳无益。因此,哥斯达黎加就波蒂略/港头潟湖地区边界的精确界定和尼加拉瓜在波蒂略岛海滩设立一个新军营的有关争端,于2017年1月16日提交请求书起诉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保留就尼加拉瓜已经或可能对其领土造成的任何损害寻求进一步救济的权利,并请法院:
尼加拉瓜则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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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日,国际法院发布命令,决定将该案的诉讼程序和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洋划界案(案157)的诉讼程序合并。 | [208] | |
166 |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案 | 烏克蘭 | 俄羅斯 | 2014年春天开始,在乌克兰东部广大地区发生了武装冲突,特别是2014年7月17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17号航班从阿姆斯特丹飞往吉隆坡途中,在飞越乌克兰领土上方时坠毁,导致多人丧生。乌克兰坚持认为俄罗斯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俄罗斯境内的公共行为体和私营行为体资助乌克兰境内的恐怖主义,并且俄罗斯一再拒绝调查、起诉或引渡乌克兰提请该国注意的其境内犯罪人,违反了《制止恐怖主义资助公约》。同一时期,在克里米亚也发生了一些事件,乌克兰声称俄罗斯违反了《消除种族歧视公约》规定的义务,其行为包括有系统地歧视和虐待克里米亚鞑靼人和克里米亚的乌克兰族裔,压制克里米亚鞑靼人身份特征的政治和文化表达,取缔人民理事会,阻止克里米亚鞑靼人和乌克兰族裔聚会庆祝和纪念重要文化事件,并且压制克里米亚鞑靼语和乌克兰语教育。对这些主张,俄罗斯都断然否认其实施了上述任何违反行为。
乌克兰于2017年1月16日起诉俄罗斯,称其违反《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请求法院:
同一天,乌克兰提出了关于一些指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目的是在法院就案情实质做出裁判之前保障该国根据这两项公约主张的权利。对此,法院作出裁决:关于克里米亚局势,俄罗斯必须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不得对克里米亚鞑靼人族群保留其人民理事会等代表机构的能力实行或施行限制,并确保该地有以乌克兰语提供的教育,另外双方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加剧或扩延提交法院的争端或使其更难以解决的行动。2018年9月12日,俄罗斯对法院的管辖权和请求书的可受理性提出初步反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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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有2019年11月8日之针对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尚未有关于实质内容的判决。 |
[210] |
167 | 申请复核2008年5月23日对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马来西亚/新加坡)案所作判决 | 马来西亚 | 新加坡 | 马来西亚在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1月30日期间,在英国国家档案馆发现三份文件,即1958年新加坡殖民当局的内部通信,1958年由一名英国海军军官提交的一份事件报告以及1960年代海军行动注释图。因此,马来西亚于2017年2月2日,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六十一条提交请求书,申请复核法院在2008年5月23日对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案(案130)所作判决。在该判决中,法院认定白礁岛的主权属于新加坡,中岩礁的主权属于马来西亚,而南礁的主权属于其所在领水所属的国家。此次马来西亚寻求复核法院关于白礁岛主权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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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于2018年5月28日致函通知法院,双方当事国已同意终止该案的诉讼程序,且该信函的副本已送交新加坡代理人。新加坡于同年5月29日以信函确认其政府同意终止诉讼。 | [206] | |
168 | 贾达夫案 | 印度 | 巴基斯坦 | 库勒布山·苏迪尔·贾达夫曾是一名印度海军的人员,他从军队退休后便去伊朗经营生意。2016年3月3日,巴基斯坦对外表示在俾路支斯坦省逮捕贾达夫并在3月25日正式告知印度当局,但印度表示有情报表明他是从伊朗被绑架,且直到逮捕他很久之后巴方才告诉印方他被拘留一事,并且巴方一直未能向被告人说明其权利。印度诉称该国在该年3月25日及其后一再寻求对贾达夫进行领事探访,但巴基斯坦当局违反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不顾印度一再请求,剥夺印度的领事探访权。印度指贾达夫后来被巴基斯坦的一个军事法庭判决死刑,而印方是从一则新闻中才获悉该死刑判决。印度还称,巴基斯坦于2017年1月23日请求该国协助调查贾达夫,并在同年3月21日以普通照会通知,将根据印方对巴基斯坦在调查程序中提出的协助请求所作反应来考虑对贾达夫的领事探访。印度因此主张,把对调查程序的协助与允许领事探访联系在一起,本身就是严重违反《维也纳公约》。
印度于2017年5月8日起诉巴基斯坦,称巴基斯坦违反《维也纳公约》的行为妨碍了印度根据该公约行使其权利,并且剥夺了印度国民享有公约给予的保护,并依照法院《规约》第四十一条提出了关于指示采取临时措施,以使巴基斯坦确保贾达夫不被处决,且不采取任何行动损害印度或贾达夫相关的权利的请求,法院同意。印度政府请求法院:
巴基斯坦则请法院基于巴基斯坦在书面诉状和在这些听审过程中提出的口头陈述中所述的理由,宣布印度的申诉不可受理。更进一步或另一方面,巴基斯坦请法院驳回印度的全部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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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170 | 请求解释2008年5月23日对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马来西亚/新加坡)案所作判决 | 马来西亚 | 新加坡 |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曾试图通过合作进程执行国际法院在2008年5月23日对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案(案130)所作判决。为此,两国成立了一个联合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处理划定两国领水之间的海洋边界。据马来西亚称,该委员会在2013年11月陷入僵局,而造成僵局的一个原因是双方当事国未能就2008年判决中涉及南礁和白礁岛周边水域的判词意义达成一致,具体是指法院认定白礁岛的主权属于新加坡以及法院认定南礁的主权属于其所在领水所属的国家两部分。因此,马来西亚于2017年6月30日,依据《法院规约》第六十条与《法院规则》第九十八条提交请求书,请求解释法院在2008年5月23日所作相关判决。马来西亚同时主张,哪个国家对争议区域拥有主权的问题持续不确定,让确保和平有序关系的任务变得复杂,加上考虑到该区域有大量航空和海上交通,申明迫切需要找到可行办法解决这一争端。马来西亚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
马来西亚还主张,解释2008年判决的请求是根据《法院规约》第六十条提出的,与2017年2月2日根据《规约》第六十一条规定提出的复核同一份判决的请求(案167)是不同且相互独立的,即使这两个诉讼必然密切相关。 |
马来西亚于2018年5月28日致函通知法院,双方当事国已同意终止该案的诉讼程序,且该信函的副本已送交新加坡代理人。新加坡于同年5月29日以信函确认其政府同意终止诉讼。 | [206] | |
171 | 1899年10月3日仲裁裁决案 | 圭亚那 | 委內瑞拉 | 1899年10月3日,关于英属圭亚那殖民地与委内瑞拉合众国之间边界由一个仲裁法庭完成裁决。据此,1900年11月至1904年6月间,英国-委内瑞拉联合边界委员会查明、勘定并永久固定了裁决所确立的边界,之后该委员会成员于1905年1月10日签署了联合声明。1962年,委内瑞拉质疑该裁决任意、无效,因此委内瑞拉和英国于1966年2月17日在日内瓦签署了《关于解决委内瑞拉和英属圭亚那之间边界争端的协定》,其中规定应诉诸一系列争端解决机制,以最终解决争议。但在圭亚那独立后,委内瑞拉仍不停声索并占领了一部分它认为有争议的地区,所以圭亚那于2018年3月29日依照《日内瓦协定》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的决定提交请求书,对委内瑞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1899年10月3日关于英属圭亚那殖民地与委内瑞拉之间边界的裁决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圭亚那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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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有2020年12月18日,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作出的判决,尚无实体判决。 |
[209] |
172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案 | 卡塔尔 | 阿联酋 | 2017年6月5日以来,由于卡塔尔与周边国家之间发生外交争端,阿联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驱逐该国境内的所有卡塔尔人,禁止卡塔尔人进入或过境阿联酋,针对卡塔尔和卡塔尔人关闭阿联酋的领空和海港,干涉在阿联酋拥有财产的卡塔尔人的权利,限制卡塔尔人发表任何被视为支持卡塔尔的言论或与针对卡塔尔的行动对立的言论,关闭了半岛电视台媒体网络的当地办事处,切断了半岛电视台及其他卡塔尔媒体的节目传输讯号。因此,卡塔尔于2018年6月11日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起诉讼,称阿联酋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明确基于民族血统而针对卡塔尔人的歧视性措施,至今仍然有效并导致了所谓侵犯人权的行为,指控其违反了1965年12月21日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两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同一天,卡塔尔还提交了关于指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请求在案件最终判决作出前,保护卡塔尔人及其家庭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享有的权利不再进一步遭受无法补救的损害,并防止争端恶化或扩大。2018年7月23日,法院就指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发布命令,要求阿联酋必须确保(a)被阿联酋2017年6月5日采取的措施分开的包含卡塔尔人的家庭重新团聚。(b)受阿联酋2017年6月5日采取的措施影响的卡塔尔学生有机会在阿联酋完成学业,如果他们希望在其他地方继续学习,也可以获得教育记录。(c)受阿联酋2017年6月5日采取的措施影响的卡塔尔人可以诉诸阿联酋的法庭和其他司法机关。且双方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加剧或扩延诉至法院的争端或使其更难以解决的行动。 2019年4月30日,阿联酋对法院管辖权和请求书的可受理性提出初步反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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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173 |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管辖权的上诉案 | 巴林 / 埃及 / 沙烏地阿拉伯 / 阿联酋 | 卡塔尔 | 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于2013年和2014年通过了一系列文书和承诺,合称《利雅得协定》,其内容包括承诺停止支持、资助或窝藏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个人或团体,特别是恐怖团体。由于巴林、埃及、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四国指卡塔尔未能遵守该承诺,因此它们为了促使卡塔尔遵守承诺,于2017年6月5日采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由于其中包括空域限制,导致卡塔尔根据《芝加哥公约》第八十四条向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提交针对上述四国的申请。四国于2018年3月19日对卡塔尔的申请提出两项初步反对意见,认为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不具备裁决卡塔尔所提主张的管辖权,或者说卡塔尔的主张不可受理。
但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裁决,驳回了初步反对意见。四国认为,尽管它们在口头发言中澄清说事实上有两项独立的初步反对意见,但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的裁决仅提到一份初步反对意见,而且没有就驳回初步反对意见说明理由。因此,四国于2018年7月4日向国际法院提交联合请求书,援引《芝加哥公约》第八十四条,同时结合《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对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在卡塔尔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十四条针对四国提起的程序中作出的裁决提出上诉。四国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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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关于1944年《国际航空过境协定》第二条第二节规定的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管辖权的上诉案 | 巴林 / 埃及 / 阿联酋 | 卡塔尔 | 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于2013年和2014年通过了一系列文书和承诺,合称《利雅得协定》,其内容包括承诺停止支持、资助或窝藏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个人或团体,特别是恐怖团体。由于巴林、埃及和阿联酋三国指卡塔尔未能遵守该承诺,因此它们为了促使卡塔尔遵守承诺,于2017年6月5日采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由于其中包括空域限制,导致卡塔尔根据《国际航空过境协定》第二条第二节的规定向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提交针对上述三国的申请。三国于2018年3月19日对卡塔尔的申请提出两项初步反对意见,认为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不具备裁决卡塔尔所提主张的管辖权,或者说卡塔尔的主张不可受理。
但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裁决,驳回了初步反对意见。三国认为,尽管它们在口头发言中澄清说事实上有两项独立的初步反对意见,但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的裁决仅提到一份初步反对意见,而且没有就驳回初步反对意见说明理由。因此,三国于2018年7月4日向国际法院提交联合请求书,援引《国际航空过境协定》第二条第二节,同时参引《芝加哥公约》第八十四条,结合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对2018年6月29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在卡塔尔根据《国际航空过境协定》第二条第二节的规定针对三国提起的程序中作出的裁决提出上诉。三国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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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关于违反1955年《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的指控 | 伊朗 | 美国 | 美国曾因《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即2015年7月14日由伊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加德国和欧洲联盟就伊朗核计划达成的协定而决定解除制裁和限制性措施。但在2018年5月8日,美国决定全面重新实施并强制执行直接或间接针对伊朗和伊朗公司和/或国民的制裁和限制性措施。伊朗声称美国实施5月8日的制裁以及业已宣布的进一步制裁,已经并继续违反1955年8月15日在德黑兰签署并于1957年6月生效的伊朗与美国之间《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的多项规定,因此在2018年7月17日援引该条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提交请求书对美国提起诉讼。伊朗请法院作出裁定、发布命令并宣告:
同一天,伊朗称美国已开始执行5月8日制裁的某些内容,同时宣布将在90至180天内执行其他内容,因此请求法院指示采取以下临时措施,法院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食品和农产商品以及民用航空安全所必需的备件、设备和相关服务等商品的无阻碍流通作出指示,并敦促双方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加剧或扩延诉至法院的争端或使其更难以解决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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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有2021年2月3日,法院就初步反对意见作出的判决,尚无正式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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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美国使馆迁移至耶路撒冷案 | 巴勒斯坦 | 美国 | 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17年12月6日承认耶路撒冷为以色列首都,并宣布将美国驻以色列大使馆从特拉维夫迁往耶路撒冷。美国驻耶路撒冷大使馆随后于2018年5月14日举行开馆仪式。巴勒斯坦国称,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派遣国的外交使团必须设立在接受国领土上,但鉴于耶路撒冷的特殊地位,将美国驻以色列大使馆迁往圣城耶路撒冷的行为违反了《维也纳公约》。因此,巴勒斯坦于2018年9月28日起诉美国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巴勒斯坦援引《〈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第一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因巴勒斯坦已于2014年4月2日加入《公约》,于2018年3月22日加入《任择议定书》,而美国自1972年11月13日以来一直是这两项文书的缔约国。另外,2018年7月4日,巴勒斯坦根据安全理事会第9(1946)号决议和《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提交了一份声明,承认国际法院有权解决《维也纳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所涵盖的所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端。巴勒斯坦在请求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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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危地马拉的领土、岛屿和海域主张案 | 危地马拉、 伯利兹共同提交 | 伯利兹于1981年才从英国独立,而危地马拉认为该国领土的大部分都是通过其不承认的《威克-埃西内那条约》取得的,因此两国之间存在领土与海域的争议。2008年12月8日,两国缔结了《危地马拉与伯利兹关于将危地马拉的领土、岛屿和海域主张提交国际法院的特别协定》,随后经2015年5月25日缔结的议定书修正。根据该协定第1和2条的规定,双方请求国际法院根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适用国际法规则,确定危地马拉对伯利兹提出的关于陆地和岛屿领土以及与这些领土相关任何海域的任何和所有法律主张,声明双方在其中的权利,并确定各自领土和海域之间的边界。协议中承诺,双方应接受法院的裁判为具有最终效力和约束力的裁判,并承诺一秉诚意地予以全面遵守和执行。双方特别商定,在法院作出判决之日起三个月内,双方将商定一个两国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范围,以便根据法院的裁判划定边界。如果未能在三个月内达成此种协议,任何一方均可请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在与双方适当协商后任命两国委员会的成员,并规定其职权范围。
根据该协定第7条,危地马拉和伯利兹国内分别就下列问题举行了全民投票:你是否同意,危地马拉对伯利兹提出的关于陆地和岛屿领土以及与这些领土相关任何海域的任何法律主张应提交国际法院进行最终解决,并由国际法院最终确定双方各自领土和海域的边界?因危地马拉与伯利兹分别在2018年4月15日和2019年5月8日举行的全民投票显示大部分民众同意将争端提交法院,因此危地马拉在2018年8月21日,伯利兹在2019年6月7日正式将该协定及其议定书通知法院。 |
[207] | |||
178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 | 冈比亚 | 緬甸 | 从2017年起,缅甸军队和缅甸其他安全部队对罗兴亚人群体进行杀害或伤害,造成许多罗兴亚人流亡到国外成为难民。冈比亚称这些行为违反了1948年12月9日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因此于2019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交请求书,对缅甸提起诉讼。冈比亚要求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两国同为缔约国的该公约第九条确立法院的管辖权,请法院裁断并宣布缅甸违反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的义务,必须立即停止任何国际不法行为,必须向罗兴亚人群体成员中灭绝种族罪行的受害者履行赔偿义务,必须承诺并保证不再发生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同一天,冈比亚要求法院指示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罗兴亚人群体和冈比亚根据该公约享有的权利。其后法院于2020年1月23日指示采取下列临时措施:(a)缅甸应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其力量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其境内罗兴亚人群体成员实施所有属《公约》第二条范围内的行为,特别是杀害该群体的成员,致使该群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群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生命,或者强制施行意图防止该群体内的生育的办法。(b)缅甸应确保其军队、可能由其指挥或支持的任何非正规武装单位以及可能由其控制、指挥或影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对其境内罗兴亚人群体成员实施上述任何行为,以及共谋实施灭绝种族罪、直接公然煽动实施灭绝种族罪、意图灭绝种族或共同实施灭绝种族罪的行为。(c)缅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范围内的行为指控有关的证据被破坏,并确保这些证据的保全。(d)缅甸应在命令发布之日起4个月内向法院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为实施本命令采取的所有措施,此后每6个月提交一次报告,直至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判为止。 2021年1月20日,缅甸对法院管辖权和请求书的可受理性提出初步反对意见。 |
该案有2022年7月22日,法院就初步反对意见作出的驳回判决,认定具有管辖权,但尚无正式判决。 | [210] | |
179 | 陆地和海洋划界以及对岛屿的主权 | 加彭、 赤道几内亚共同提交 | 2021年3月5日,法院依据2016年签署,2020年3月生效的特别协定开始处理加蓬和赤道几内亚之间的争端。双方在协定中请求法院认定双方援引的法定所有权、条约和国际公约在涉及双方共同海洋和陆地边界的划定,以及对姆巴涅岛、科科特洛斯岛和贡卡岛的主权问题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特别协定指出,加蓬承认1900年6月27日在巴黎签署的法国和西班牙在撒哈拉海岸和几内亚湾的西非属地划界特别公约以及1974年9月12日在巴塔签署的赤道几内亚和加蓬陆地和海洋边界划界公约适用于该争端,赤道几内亚承认1900年6月27日在巴黎签署的法国和西班牙在撒哈拉海岸和几内亚湾的西非属地划界特别公约适用于该争端。同时,加蓬和赤道几内亚都保留援引其他法定所有权的权利。 | [209] | |||
180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案 | 亞美尼亞 | 阿塞拜疆 | [204] | |||
181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案 | 阿塞拜疆 | 亞美尼亞 | [204] | |||
182 | 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提出的种族灭绝指控案 | 烏克蘭 | 俄羅斯 | 2022年2月24日,俄罗斯以''去纳粹化''和''去军事化''为名对乌克兰发起''特别军事行动'',在军事行动中造成大量平民伤亡。 | 2022年3月16日,国际法院作出临时裁决要求俄罗斯立即停止在乌军事行动。该案仍在审理当中。 | [204] |
咨询意见
编辑案件 | 案件名称 | 国际组织 | 问题概要 | 投票结果 | 多数意见概要 |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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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条件(《宪章》第四条) | 联合国大会 | 因《宪章》第四条被要求以其在安全理事会或在大会的投票对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一事表示其意见的一个联合国会员国,在法律上有权依据该条第一项未明确规定的条件表示其同意接纳该国吗?特别是,当其承认有关国家符合该项中列出的条件时,这样一个会员国可以把其他一些国家与该国一起被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作为其投赞成票的附加条件吗? | 9:6 | [199] | |
4 |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所受损害的赔偿 | 联合国大会 | 该问题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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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8 | 与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的和约的解释 | 联合国大会 | 1949年4月,在保加利亚和匈牙利遵守人权的问题被提交大会,大会通过决议对该指控严重关切,促请它们注意依照它们同盟国及参战国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它们所负的义务,但1949年10月22日,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以它们没有法律义务为理由拒绝委派代表出席解决争端的条约委员会。第一阶段中,联合国大会提出4个问题,但对3和4并不要求国际法院立即予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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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第一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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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1950年5月1日,联合国代理秘书长通知国际法院,他在咨询意见发表的30天内未收到三国政府中任何一个已委派代表出席条约委员会的消息,另外美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均提交了书面陈述,故进入第二阶段。 | 11:2(第二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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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
9 | 联合国大会关于接纳一国加入联合国的权限 | 联合国大会 | 一国依照宪章第四条第二项加入联合国,如因该国在安全理事会中未得所需多数票之可决或因一个常任理事国反对推荐入会之决议案故未提具入会之推荐时,其入会案是否因大会决议而生效? | 12:2 | 国际法院通过对第四条第二项的审查得出的结论被宪章的结构,特别是被已确定的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之间的关系所确认:这两个机构都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并且安理会不处于从属地位。如果大会有权在没有安理会推荐的情况下接纳一国为会员国,安理会将被剥夺在行使联合国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上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国际法院指出大会从未获得权力改变以至推翻安理会的表决。 | [199] |
10 | 西南非洲的国际地位 | 联合国大会 | 针对南非试图使联合国准许它把西南非洲领土兼并入南非联邦,拒绝联合国提出依照《宪章》第十二章的规定将西南非洲的领土置于托管制度之下的请求,联合国大会在1949年12月6日通过决议,将下列问题送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西南非洲领土之国际地位为何及南非联邦对于此项领土负有何种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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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12 | 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提出的保留 | 联合国大会 | 就《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而言,如某一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于批准或加入或签署后继以批准时附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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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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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21 | 联合国行政法庭的赔偿裁决的效力 | 联合国大会 | 1953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下列问题送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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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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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24 | 与西南非洲领土的报告和请愿书有关的问题的表决程序 | 联合国大会 | 1954年11月2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下列问题送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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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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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30 | 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就针对教科文组织的指控所做的判决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195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通过决议,将下列问题送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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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31 | 西南非洲问题委员会可否举行请愿人听证会的问题 | 联合国大会 | 1955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下列问题送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大会1953年11月18日第749A(VIII)号决议所设置之西南非洲问题委员会听取请愿人对有关西南非洲各项问题之口头陈述是否符合国际法院1950年7月11日所提之咨询意见? | 8:5 | 大会批准由西南非洲问题委员会为已提交请愿书的请愿人举行的听证会符合国际法院1950年7月11日的咨询意见。 | [199] |
43 |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的组成 | 国际海事组织 | 1959年1月19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大会通过决议,将下列问题送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1959年1月15日选出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是否按照《关于建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公约》所组成? | 9:5 | 公约第28(a)条明确写道:「海上安全委员会应由十四名成员组成,由大会从成员,即对海上安全有重大利益的国家的政府中选出,至少八名应为最大船舶所有国」。法院认为在拟定该条时,不可能考虑除注册吨位以外的任何标准。这一标准实际,确定和容易应用,所以最大船舶所有国是那些拥有最大注册船舶吨位的国家。因此,大会不选举注册船舶吨位排在前八位的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就是不遵守该公约的第28(a)条。 | [199] |
49 | 联合国的某些经费问题(《宪章》第十七条第二款) | 联合国大会 | 1961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下列问题送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安理会和大会决议在刚果和中东开展的联合国行动中,某些大会决议所核准的经费开支是否属于《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含义范围内的「本组织之经费」? | 9:5 | 根据《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本组织的费用」是为支付实施本组织宗旨的费用而支出的款项。安理会授权采取行动的费用属于「《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含义范围内的本组织的费用」。 | [199] |
53 | 南非不顾安全理事会第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西南非洲)对各国的法律后果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1970年7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将下列问题送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南非不顾安全理事会第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对各国有何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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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57 | 申请复核联合国行政法庭第158号判决 | 联合国行政法庭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职员穆罕默德·法斯拉曾签订一项1969年12月31日到期的定期合同,由于该合同未能展期,他一再向联合申诉委员会和联合国行政法庭提出申诉。1972年4月28日,行政法庭在日内瓦的第158号判决中做出了裁决,驳回法斯拉的主张。法斯拉对此裁决提出异议,要求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秘书长于1972年6月28日致函国际法院,请求它提供咨询意见。措词如下: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决定,按照《行政法庭规约》第11条的含义,有充分的根据可申请复核行政法庭1972年4月28日在日内瓦做出的第158号判决。因此,委员会请求国际法院对如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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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61 | 西撒哈拉问题 | 联合国大会 | 联合国大会要求国际法院对以下两个有关西撒哈拉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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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65 | 世界卫生组织同埃及之间1951年3月25日协定的解释 | 世界卫生组织 | 世界卫生大会要求国际法院就1951年3月25日《世界卫生组织同埃及之间协定》的解释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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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接受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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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66 | 申请复核联合国行政法庭第273号判决 | 联合国行政法庭 | 爱尔兰国民莫蒂谢曾先后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纽约联合国总部和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工作,1980年4月退休。由于其不能提供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的大会第34/165号决议所规定的重新定居证明,秘书处拒绝支付回国补助金,其后莫蒂谢向行政法庭起诉。行政法庭在1981年5月15日的第273号判决中裁定,莫蒂谢有权按《工作人员细则》第109.5条(f)款的规定得到该补助金,尽管其离职时该规则已不再有效,并有权获得补偿。美国不接受该法庭的判决,因而向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申请咨询意见。
由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提交国际法院的问题如下:联合国行政法庭在莫蒂谢诉秘书长案的第273号判决中,关于1979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第34/165号决议对发给回国补助金需提出该工作人员在最后工作地点以外国家重新定居的证明,并不能立即生效的判断,有无正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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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72 | 申请复核联合国行政法庭第333号判决 | 联合国行政法庭 | 属于苏联政府借调人员的弗拉基米尔·维克多洛维奇·亚基梅茨于1977年起在联合国工作,他的合同经一次展期,定于1983年12月26日届满。1983年2月9日,他在美国请求庇护,并于次日将他的行动通知了苏联常驻联合国代表,并声明辞去在苏联政府中的职务。同日,他把在美国取得永居资格的意图通知了秘书长。同年10月25日,他向所在单位的助理秘书长递交了一份备忘录,希望可以继续延长他的任用合同,并希望能得到长期任用。同年11月23日,工作人员事务处副处长根据秘书长办公室指示,表示无意在其任期届满之后予以展期。经申请秘书长复核无果后,1984年1月6日,亚基梅茨向行政法庭起诉联合国秘书长。行政法院于同年7月8日做出第333号判决,驳回其申诉。
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对国际法院提出的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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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77 | 1947年6月26日《联合国总部协定》第21节规定的仲裁义务的适用性 | 联合国大会 | 1987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反恐怖主义法》,宣布除特例外,在美国管辖范围内设立与维持巴解组织办事机构为非法。因此,该法案尤其涉及1974年联合国给予巴解组织观察员地位之后在纽约设立的巴解组织驻联合国观察员代表团的办事机构。联合国秘书长认为,该办事机构的维持属于1947年6月26日与美国缔结的总部协定的范围。在提到由秘书长提交的,为了防止关闭巴解组织办事机构而与美国政府所进行的接触与会谈的报告时,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以下问题:根据秘书长报告中所反映的事实,美国作为《联合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的缔约一方,有无义务依照协定第21节参加仲裁? | 15:0 | 美国作为《联合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的当事方,有义务按照该协定第21节的规定参加仲裁程序已解决它与联合国之间的争端。 | [199] |
81 | 《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第六条第22节的适用性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1984年3月13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选举由罗马尼亚提名的一名罗马尼亚国民杜米特鲁·马奇卢担任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1985年9月,小组委员会第38届会议通过决议,请马奇卢编写一份关于人权与青年的报告,预计在1986年召开的第39届会议上提交。因该次会议延期至1987年召开,因此马奇卢的任期被延长1年。
到该次会议于1987年8月10日在日内瓦召开时,马奇卢并未提交报告,也未出席会议。8月12日,罗马尼亚常驻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来函称马奇卢因心脏病发作正在住院,因此小组委员会在9月4日通过决议,仍指名马奇卢在1988年的第40届大会上提交该报告。是次会议后,联合国秘书处人权中心试图联系马奇卢,然而直到他任期期满之后,他才与副秘书长取得联系,称他在1987年12月1日以后就因为健康原因被迫从各种政府职位上退职,罗马尼亚当局要求他自愿放弃提交报告,也拒绝签发旅行许可证让他去日内瓦进行磋商。 1988年8月15日,因马奇卢仍未出席第40届会议,小组委员会通过决定,请秘书长与罗马尼亚政府建立联系,并协助寻找马奇卢,以便顺利完成该研究报告。8月17日,主管人权事务的副秘书长通知小组委员会,称秘书长办公室在与罗马尼亚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团代办接触后,得知罗马尼亚的立场是联合国秘书处在干预该国的内部事务。9月1日,小组委员会通过决议,援引《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的适用性请秘书长再次与罗马尼亚政府接触。10月26日,秘书长按照该项决议向罗马尼亚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发出普通照会,请罗马尼亚政府给予马奇卢必要的方便,以使他得以完成委派给他的工作。 1989年1月6日,罗马尼亚常驻代表向联合国法律顾问提交了一份备忘录,阐述了该国的立场,称马奇卢健康状态不佳,已将他列入退职名单。而《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不适用于临时报告员或是尚未开始进行或履行其使命的专家,并反对请国际法院对此案提出任何种类的咨询意见。1989年5月24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第1989/75号决议,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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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第六条第22节对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特别报告员杜米特鲁·马奇卢的情况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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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93 | 一国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 世界卫生组织 | 1993年5月14日,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第WHA46.40号决议,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向国际法院提出问题:鉴于对健康或环境的影响,一国在战争中或其他武装冲突中使用核武器是否违背其按国际法包括卫生组织《组织法》应尽的义务? | 11:3 | 不能发表根据1993年5月14日世界卫生大会第WHA46.40号决议向它申请的咨询意见:卫生组织未被授权就关于其职能范围以外事项解释其《组织法》征求意见。 | [200] |
95 | 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 联合国大会 | 1994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9/75K号决议,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国际法院提交一个征求咨询意见的决定: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请国际法院紧急对下列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是否允许在任何情况下以核武器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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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满足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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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100 | 关于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诉讼豁免权的分歧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人权委员会于1994年任命马来西亚的一位法学家达托·帕拉姆·坎马拉斯瓦米为该委员会法官和律师独立问题特别报告员,以调查针对法律人士独立性的指控以及侵犯法律人士独立性的事件。他先后就其受命进行的工作向委员会提交了四次报告,其中第三次报告记载有关于他在马来西亚民事法院被起诉的未决案件的情况。该报告之后,委员会于1997年将其使用期限展期三年。
他在1995年11月接受《国际商事诉讼》杂志采访并发表了一篇文章后,马来西亚两家公司分别提起诉讼,向他索赔包括诽谤损害赔偿在内的总额达3000万林吉特的损失。联合国法律顾问审查后确认,该文是他作为特别报告员的官方身份接受采访的,导致其被起诉的言辞也是他以特别报告员身份在执行联合国使命的过程中所讲的,因此秘书长认为坎马拉斯瓦米在这个问题上享有诉讼程序豁免。 尽管如此,马来西亚外交部长拒绝按照联合国敦促的方式积极协助该报告员。1997年6月28日,吉隆坡高等法院判断秘书长的说明对法院没有约束力,因此驳回被告诉求。同年7月,法律顾问要求马来西亚政府对诉讼进行干预,然而随后却又多几名原告对坎马拉斯瓦米提告。1997年11月7日,秘书长通知马来西亚总理,表示可能依照《公约》第30节的规定诉诸国际法院。1998年2月9日,马来西亚联邦法院驳回了坎马拉斯瓦米准予上诉的请求,称他不是国家元首或正式的外交官,只是一个无报酬的兼职情报提供者。 秘书长遂派遣一名特使前往马来西亚进行谈判,但无法达成庭外和解。马来西亚最终表示它不反对通过理事会将该问题提交国际法院。1998年8月5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第1998/297号决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审议了秘书长关于人权委员会法官和律师独立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特权及豁免权的说明。考虑到在《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第30节的含义范围内联合国和马来西亚政府之间在人权委员会法官和律师独立问题特别报告员达托·帕拉姆·坎马拉斯瓦米的诉讼程序豁免权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忆及大会1946年12月11日第89(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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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131 | 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 | 联合国大会 | 2003年12月8日,联合国大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通过ES-10/14号决议,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国际法院提出一个征求咨询意见的问题:考虑到国际法规则和原则,包括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以及安全理事会和大会有关决议,如秘书长报告所述,占领国以色列在包括耶路撒冷及周围地带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构筑围墙,有何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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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141 |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 | 联合国大会 | 2008年10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3/3号决议,其中阐述了要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问题: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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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146 | 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就针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案的指控作出的第2867号判决 |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 农发基金于2000年3月1日给予一名委内瑞拉国民安娜·特蕾莎·塞耶斯·加西亚一份两年期定期合同,在农发基金为东道机构的全球机制担任P-4职等方案干事,为发展中国家调动和传送财政资源。她于同年3月15日接受这份合同,还在后来得到两次延长至2006年3月15日。此外,她的职称自2002年3月22日起改为「拉丁美洲区方案主管」,并在不续约通知书中称为「全球机制拉丁美洲区域室方案主管」。
2005年12月5日全球机制执行主任在备忘录中通知她,缔约方会议决定将2006-2007年全球机制预算裁减15%,由核心预算支付薪金的工作人员数目将减少,因此她的员额将被裁,合同在2006年3月15日到期后不会被延长。他表示可以给她一个从2006年9月15日为止的6个月咨询员合同,以图将她迁往他处,并为她寻找另一份适当工作,但她没有接受这份合同。2006年5月10日,她要求启动协调程序,但程序于2007年5月22日结束,没有化解争端。然后她根据《农发基金人力资源程序手册》规定,就执行主任的决定向基金联合申诉委员会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3日,联申会一致建议恢复她的原职,并补偿她损失的薪金、津贴和应享权利。2008年4月4日,基金总裁拒绝这些建议。因此她于同年7月8日向行政法庭提诉,要求法庭撤销农发基金总裁拒绝接受控诉人上诉结果的决定,命令恢复她的职位和裁定各项金钱补偿。法庭在其2010年2月4日的判决中裁定撤销总裁2008年4月4日的决定,并命令赔偿损失和支付其他费用。 2010年4月22日,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执行局通过决议,决定提出下列问题请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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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169 | 1965年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裂的法律后果 | 联合国大会 | 2017年6月2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71/292号决议,其中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六十五条,通过联合国秘书长请法院就下列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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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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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Pending Case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22-0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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