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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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规定投票资格?这是因为我看到一位维基人只有这次投票的贡献,因此有此一问。--Jnlin讨论) 11:44 2007年4月4日 (UTC)

英制勋衔体例

目前,与英制勋衔相关的一些人物的开篇格式不是很统一,User:Hoising讨论中给出了一个政府文件作为参考,这里推荐一些格式:

  1. 中文名英文名,生卒日期),爵士,GBS,JP,……
  2. 中文名爵士,GBS,JP(英文名,生卒日期),……
  3. 中文名英文名),爵士,GBS,JP,(生卒日期),……
  4. 中文名英文名,生卒日期),爵士,大紫荆勋贤,太平绅士,……

希望能选出一个格式,统一大多数条目,个人倾向第一种。—Isnow 09:28 2007年4月6日 (UTC)

1和4差别看来只在于缩写。个人支持第4种,只看到缩写外行的根本不知道那是什么...--RalfX) 14:09 2007年4月6日 (UTC)
我也赞成4,意见同上。—Hennessy 14:47 2007年4月6日 (UTC)
4。— fdcn  talk  2007年4月7日19:40 (UTC+8 4月8日03:40)

有必要投票吗?

骇然发现有一个这样的投票,题目名为“英制勋衔体例”,但我认为题目应更正为“英制名衔体例”,盖上面化讨论实际上并不仅限于英制勋衔,“FRS”、“RA”、“RN”等乃“英制名衔”。不过,最主要的问题是——“英制名衔体例”是要用投票解决吗?既然题目本身已经列明是“体例”,那根本已说明了所谓的“英制名衔”一向已有其法则,若果纯为“不知道那是什么”而自创体例,那结果就是“自乱体例”。

单从上面的“样式”所见,除了第2种(也就是我一向所倡用)没有问题外,其他都是比较不妥的。首先最大的问题是“称谓”的摆放,以上面的“爵士”为例,他是“称谓”,不是“勋衔”,当然不可以与“勋衔”混为一谈,作为“称谓”的一种,它紧贴在姓名之后是理所当然的。正如我们阅读一般书本的时候,看到的是“维多利亚女皇(Queen Victoria)”,而不会是“维多利亚(Queen Victoria)女皇”。若果以后面的形式列出,是尽然不符文法的。

第二,就英文简写而言,以英文字母例出“英制名衔”正正就是一向应奉行的体例,以OBE勋衔为例,我从来没有见过有工具书写成“陈大文,不列颠官佐勋章”“Chan Tai Man, Officer of the Order of British Empire”,若果有工具书如此标列的话,对我而言是匪夷所思的。“陈大文,OBE”“Chan Tai Man, OBE”是各界一向所导行的通例。,要索取有关英文版的例子,可参考英文版维基百科、英文版的大英百科Who's Who等书。至于中文的例子,亦有上面所指的特区政府文件政府文件2和前立法局的文件[1][2]等等。至于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衔”而言,应该另作讨论,上面所偶举的“GBM”和“大紫荆勋贤”根本不是“英制名衔”。

最后就英文简写的摆放问题,把简写置于英文名和生卒日期以后的造法,可有先例遵循?这种做法若果不可以援引先例的话,除了有违体例,更加是“自我参照”,全不可取,请各位三思。敬祝 大安。—Clitheringtête-à-tête) 10:39 2007年4月8日 (UTC)

维基百科的人物格式的建议写法就是这个形式(人名、生卒、职业与头衔...),与英语版基本上是相同的。--RalfX) 13:19 2007年4月8日 (UTC)


关于斯拉夫人的全名

斯拉夫人的全名是分三节的,而不是西方人习惯的两节,而且如果是好朋友或者非常熟悉的人,会互相称呼对方前两节的名字,不叫对方的姓(最后一节),所以,在命名斯拉夫人的条目的时候,最好全名用三节的全称,而不要只用两节的。我移动了尤先科亚努科维奇季莫申科这些人的条目,大家应该没意见吧?—冰封沙漠 04:14 2007年4月4日 (UTC)

您指的是父名吧。我一直在这么做,过去还因为父名的重要性而和另一位维基人打过口水战。我(+)支持您的做法,但其他人是否接受主要取决于汉语的习惯。--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04:52 2007年4月4日 (UTC)
对,其实中间那个名字就是他爸爸的名字,而这对俄罗斯或者乌克兰这些斯拉夫民族而言,是重要的,不能随便舍弃的。另外,在中文语境上,经常为了省事,可以把前面的两个名称省作单字或者单字母,比如斯大林,全名是约瑟夫·维萨里奥诺维奇·斯大林,汉语中,可以省略作约·维·斯大林,也可以省作И.В.斯大林(中国大百科就是采用这样的方法)。当然,这只是在第一次提及这个人的时候才使用这种全称,第二次后就可以只用姓了。—冰封沙漠 09:09 2007年4月4日 (UTC)
  • en:Russian_names#Patronymic “名+父名” 是尊称。---Hillgentleman | | 2007年4月4日( 三 ), 19时30分20秒.
    • 那是指只以名+父名相称的情况。实际上,在熟人之间,可以直接以父名相称,比如称列宁为“伊里奇”。涉及不到尊称的问题。而正常情况下介绍某人,应以名+父名+姓来称呼。如果查看俄语文献的人物传记,会发现所有人物的父名都被列出。实际上在俄语环境中像英语一样只以名+姓两节称呼的情况几乎不存在。--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01:28 2007年4月5日 (UTC)
    • 应该提供一些资料来源解析一下。Ktsquare 04:28 2007年4月11日 (UTC)

关于Wikisource模板的运用

这是“台湾地位未定论”条目(以下简称“本条目”)编辑过程中发生的冲突案例。因为该条目中引用了许多相关条约、宣言或声明,因此出现以下分歧,仍然无法达成共识:

  • 个人参考类似性质条目的通常作法。相关条约、宣言或声明若已有独立条目,即加上条目连结连至独立条目。各该条目内即附有相关条约、宣言或声明的Wikisource模板,以连至维基文库的文件页面(例如:波茨坦宣言条目,底下即已有同名Wikisource模板)。若无独立条目,则以“[[:s:文件名稱|文件名稱]]”语法直接连至维基文库的文件页面。如此较为符合层次性与比例原则(相关条约、宣言或声明在本条目中都只引用一、二条,甚至只有一小句)。
  • 另一人则认为应“广泛”应用Interwiki方式,坚持跳过“条目连结→独立条目→Wikisource模板”的间接方式,直接在本条目中加入所有相关条约、宣言或声明的Wikisource模板,以连至维基文库的文件页面。并宣称只有该种作法才符合“可查证性”原则以及提供客观中立的参考资料,绝对不接受其他处理方式。删去那些Wikisource模板,而改以前项所述的间接方式处理,即为不具合法性的“自创规则”。

请各位协助提供意见…谢谢!(P.S.:纯粹讨论技术问题,请勿涉及政治判断讨论)--台湾少年 Taiwan Junior >>>(Talkin' ?!) 05:25 2007年4月2日 (UTC)

我认为如果内文中有实际引用到该维基文库文件中的资料,那么作为参考文献的一部分,在条目下方的附注中列出该文库条目的连结倒是个还算OK的作法,但如果是只有在文中有提到但没有实际引用其内容,则不适合放置。重点是应该列在参考文献或补充资料的字段中,但不应该直接插入在文章段落中(考量到版面整齐与文章的阅读性)。我个人不是很支持台湾少年兄提到‘若无独立条目,则以“[[:s:文件名稱|文件名稱]]”语法直接连至维基文库的文件页面’这句,基本上我反对直接将其他非中文维基条目的页面直接以内部连接的方式呈现,包括其他语言版本的对应条目,与维基文库上的文件,因为这会扼杀其他用户去开创补充该条目的机会,哪怕这会暂时让该连结呈现红色空置一段时间也无妨。毕竟这里是维基百科,鼓励协作远比版面的美观来得重要。—泅水大象 讦谯☎ 11:32 2007年4月2日 (UTC)
刚刚看到这里还有相关讨论。我陈述一下自己的观点:在条目被封锁前,Taiwan Junior再三重复删除了wikisource里有原始文献的全部6篇连接,其中5篇从来未做任何恢复,包括“[[:s:文件名稱|文件名稱]]”这种恢复(wiki的历史记录非常清楚,5篇wikisource链接没有任何一种恢复的证据)。我加wikisource链接的理由是:可查证性”原文:“所以编辑者应该引述可靠来源,编辑的内容才可以让读者和其他编辑者进行查证、验证。”而wikisource是可靠来源,我作为编辑者,被“可查证性”要求引述可靠来源,其他用户无权删除。同时,wikisource原始文献作为wiki姐妹计划,有严格的版权合法性和可查性,是无争议的可靠来源 第二个原因是“可靠来源”原文:“如果你能为维基百科提供有用的信息,就请大胆编辑,但请你牢记这样的可能,任何没有标明可靠参考来源的编辑内容均有可能被其他编辑者移除。”由于此规则的原因,我必须加可靠来源,否则Taiwan Junior这类用户是有权删除的。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很荒谬的,我加了可靠来源,Taiwan Junior仍然重复删除,这就比较奇怪了。—霍枯燥 20:30 2007年4月10日 (UTC)
另外,Taiwan Junior一直想以所谓的“滥用”(这里是比较柔化的“广泛”)为借口删除wikisource链接。但是,参照条目一看,{{wikisource|清室退位詔書}}{{wikisource|開羅宣言}} {{wikisource|波茨坦公告}}{{wikisource|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wikisource|中日联合声明}}{{wikisource|上海公報}}6篇wikisource原始文献,均和条目直接有关(directly relevant)。对每一个条目而言,包括正面意见和反面意见在内的所有意见都是和其直接相关的内容,只要以中立客观的方式表达出来就行。重复删除而不加恢复是不当行为。—霍枯燥 23:39 2007年4月10日 (UTC)

此“台湾少年 Taiwan Junior”用户在Talk:台湾地位未定论#.E7.BB.B4.E5.9F.BA.E6.96.87.E5.BA.93中公然以wikipolicy的名义任意胡来(乱引wikipolicy之名称,却一直拒绝引用wikipolicy原文,理怯之下浑水摸鱼的典型行为),希望管理员指点一下对这类用户该如何处理。—霍枯燥 18:59 2007年4月12日 (UTC)

  1. 相关条约或宣言既然已有条目连结,自然就能连到相关条约或宣言条目,而相关条约或宣言条目内已有条约或宣言的Wikisource模板,可以连至维基文库的条约或宣言页面。我纯粹只是依照其他类似性质条目的处理方式,自由依据编辑裁量权判断:摆放于“台湾地位未定论”条目的Wikisource模板,功能上与条约或宣言条目的Wikisource模板有所重复而已。至于唯一没有独立条目,因而无法于独立条目内摆放Wikisource模板的《中日联合声明》,本人也曾经试图以“[[:s:文件名稱|文件名稱]]”语法改正(后来才知道这不是个很好的作法)。
  2. 还是再强调一次:真要严格来讲的话,要限制他人的自由权利,惟有法律中存在限制该权利的“强制或禁止明文规定”,才有强制拘束力(至少要像禁止侵权相关规定那样),这是法律上保护自由权利的重要原则。已经列出“可查证性”原则的页面连结了,要看原文的话,自己点击连结去浏览很难吗?
  3. “可查证性”原则全文纯粹只是“概括规定”,根本就没有针对具体的编辑处理方式,以强制或禁止明文规定订出标准。既然如此,在不违反Wikipolicy其他强制或禁止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所有编辑者对于具体的编辑处理方式,当然拥有“编辑自由”与附随的“裁量权”。如果连“编辑自由”这个维基百科最根本的原则,都能够肆意以“没有Wikipolicy根据”为由推翻,那你就继续咆哮吧…。
  4. 另外再重申一次—你自己对于编辑处理方式的私人推论 ≠ Wikipolicy。既然“可查证性”原则并未明文规定“透过所引用文件的条目连结,连至附有Wikisource模板的文件条目页面,不符合可查证性原则”或是“针对所引用的文件,必须在条目中列出维基文库连结,才符合可查证性原则”之类的“技术上强制或禁止条款”,你就没有资格用私人推论“绑架”Wikipolicy,编造出不存在于“可查证性”原则当中的具体编辑处理方式规定,藉以侵犯、剥夺本人的编辑自由与附随的裁量权。既然没有必须强制遵行的具体标准,行使编辑裁量权所采取的手段是否符合“引述可靠来源”概念,也就绝对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
  5. 既然你口口声声要求提供维基文库连结,别人也觉得这是个“还算OK的作法”。我也提出了替代方案,并声明将于条目解除保护后实行:在条目内所引用条款与要点的文字末尾处加上“<ref>{{cite web|url= |title= }}</ref>”语法,“title”一栏填入维基文库的相关条约或声明名称(例如:“维基文库:波茨坦宣言”);“url”一栏填入该文件在维基文库的网址,如此一来就会以外部链接形式出现于“参考资料”段落,可直接与内文参照。死硬不接受也就算了,但也麻烦你自己提出一个比替代方案更可行的“建设性”作法,不要只会拼命拿“非法行为”借口僵持,刻意无视。
  6. 真要说本人有什么需要检讨改进的,顶多就是自己行使编辑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手段稍嫌粗糙或过当而已。

--台湾少年 Taiwan Junior >>>(Talkin' ?!) 18:33 2007年4月14日 (UTC)


你的私人推论 ≠ Wikipolicy” 完全正确!!! 所以,你说话的时候,就请拿wikipolicy原文出来,这样就可以看出到底是你无理取闹的私人推论,还是wikipolicy所言。你半个月来,一提到wikipolicy原文就耍无赖声称wikipolicy没规定什么的奇特表演,正说明你的私人推论 ≠ Wikipolicy。你肆无忌惮地删除wiki条目相关内容(relevant contents)的行为,是不会有wikipolicy支持你这么胡来的。你这种胡乱删除的用户是对其他wiki用户的威胁。你算是个什么东西,敢如此嚣张?

我的行为有wikipolicy原文支持。可查证性”原文:“所以编辑者应该引述可靠来源,编辑的内容才可以让读者和其他编辑者进行查证、验证。”而wikisource是可靠来源,我作为编辑者,被“可查证性”要求引述可靠来源,这是wikipolicy规定了的事情。你为删除wikisource链接找出来的种种借口,你找了半个多月了,也找不到一条wikipolicy可以支持。所以这种没有根据的东西,是必须让位于wikipolicy的。你继续无理取闹之前,先得做点功课熟悉一下wikipolicy。

你一意孤行以所谓规则中没有规定的“反规则”来支持自己。这我早已经指出,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事都作出规定。法律里没有规定的事情,必须让位于法律里规定的事情。我早已多次引用wikipolicy原文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而反观阁下,躲躲闪闪,作贼心虚,在我多次要求你出具wikipolicy原文的情况下,连一句原文也显示不出来。你引wikipolicy的时候,除了名称之外,wikipolicy的原文内容呢?是你没看见呢,还是你不敢引呢?我看是引了原文以后你自己也知道牛唇不对马嘴吧。很显然,这么多天下来,你是故意如此混淆视听,这是地道的无理取闹的懦夫行为和市井流氓的无赖行径,否则请你出示wikipolicy原文(当然,我估计你还是老样子,你的逻辑就是:“wikipolicy没规定你可以将时光倒流,所以你就可以超过光速。”你这和痴心妄想是没什么区别的)。—霍枯燥 01:42 2007年4月15日 (UTC)

在条目被封锁前,Taiwan Junior再三重复删除了wikisource里有原始文献的全部6篇连接,其中5篇从来未做任何恢复,包括“[[:s:文件名稱|文件名稱]]”这种恢复(wiki的历史记录非常清楚,5篇wikisource链接没有任何一种恢复的证据)。这人从来不敢正视这点。—霍枯燥 01:53 2007年4月15日 (UTC)

基金会新版权许可方针

请参见位于Talk:Wikimedia版權許可方針決議中的讨论:“基金会最新的版权方针”。

各位,请协助核对新版权许可方针,社群肯定中文译本后,我认为会有助加快恢复本地上载图片,谢谢。-- tonync (talk) 14:37 2007年4月5日 (UTC)

第二次討論內容已經暫時存檔於Talk:Wikimedia版權許可方針決議。 -- tonync (talk) 15:21 2007年4月13日 (UTC)

拜票?

最近见到有人到用户讨论页去为自己的条目拜票拉票,这种行为是否可取?我认为这似乎已经偏离用条目内容取胜的本意。WiDE 写于世界时间 09:34 2007年4月11日 (UTC)

这种票作废就好,今后可以明定禁止拜票这种行为。—出木杉 09:40 2007年4月11日 (UTC)
其实我只是到用户的讨论页请求对方前往对我提交的条目进行投票或评论。个人认为并未使用带有诱导倾向性的语言,只是希望获得更多用户的关注,以利于条目未来的提升。当然,如果我这种行为引起了WiDE的不适,在此向WiDE致以歉意。--PhiLiP 10:24 2007年4月11日 (UTC)
我只是觉得怪怪的,大家在这里久了都有些较认识的人,如果专挑这些熟人提醒他们,在好感度的影响下,对该条目的观感就比较争议了(尤其投支持票完全不需要任何理由),这样应该是一种“技术犯规”,我是认为最好不要有这样的行为。WiDE 写于世界时间 11:15 2007年4月11日 (UTC)
谢谢您的建议,我以后会注意这一点的。--PhiLiP 13:13 2007年4月11日 (UTC)

其实提醒别人去投票是好事,不是有人说特色条目没人投票吗?不如弄一个“提醒投票模板”,用一些中性的语调,请大家参与评审不好吗?2014 06:13 2007年4月12日 (UTC)

条目的质量好,自然会有更多人关注,也会有更多人投下支持票及更多人给意见,何况评选的地方有常客,一定有人留意到。—卓别林 晋见西出之日 06:14 2007年4月12日 (UTC)

不太需要在意,不要有威胁、恐吓、辱骂等恶质行为就好。就当成是提醒去投票页关心就好。—Ellery 07:45 2007年4月12日 (UTC)

台湾历史图片

请问一些政府刊物如彰化市公所印行的《彰化市志》里的市容老照片,要用于彰化市条目,可否合理使用呢?WiDE 写于世界时间

拍摄后超过50年可以使用吧?--Jnlin讨论) 05:57 2007年4月14日 (UTC)
Wikipedia:图像版权标志有特别注明说是作者死后50年,不是作品或图像有50年以上的历史,我是想说,用纳税人的钱编印出来的政府刊物,其内容不知道算不算公共财哩。WiDE 写于世界时间 06:15 2007年4月14日 (UTC)
  • {{PD-Taiwan}}有说明,照片作品是拍摄后超过50年。--Jnlin讨论) 06:17 2007年4月14日 (UTC)
    • 有有有,我刚好看到,谢谢。WiDE 写于世界时间 06:26 2007年4月14日 (UTC)
请留意,拍摄发表不同,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写的是公开发表时间,而不是拍摄时间。如有必要,应该要在PD Taiwan模板中说明清楚。 —Jasonzhuocn 12:22 2007年4月14日 (UTC)

艺人、演员及歌手模板

我所知有以下模板,觉得有些重复

{{Infobox musical artist}} = {{Infobox Band}} + {{Infobox singer}} (建议把后两个模板合并到第一个)

{{演员资讯框}} = {{Infobox actor}} (建议两个模板合并,然后重定向另一个)

{{艺人}} = {{Infobox Artist}} (建议两个模板合并,然后重定向另一个)--♨ Cheese ♬ 09:58 2007年4月12日 (UTC)

之前有人合并重定向影集模板,结果新的模板参数不同,造成使用旧模板的条目出现错误,要做这个动作的朋友请务必送佛送到西,逐一确定旧模板的条目,避免出错。WiDE 写于世界时间 11:44 2007年4月12日 (UTC)
事实上中文版的{{艺人}}也是从{{Infobox musical artist}}修改的,但是楼上说的中肯,送佛送到西,改订时会有阵痛。--RalfX) 15:23 2007年4月12日 (UTC)
同意将 {{Infobox Band}} 和 {{Infobox singer}} 合并到 {{Infobox musical artist}} ,毕竟 {{Infobox musical artist}} 的功能比较完善。--GiantTalk) 16:33 2007年4月12日 (UTC)
我一直以为模板不应该用汉字,方便使用繁简双方用户。-- tonync (talk) 15:23 2007年4月13日 (UTC)

我建议如可以的话,应先到英语维基百科去修改模板,送佛送到西,就送到英语维基百科去。否则的话,别人再翻译另一人的条目时,又要从头把原有的模板抄一遍来。当然这极费人力物力,人物条目要这样做太过艰难。故此,英语维基百科的模板是怎样,这里就怎样就好了。除非以后中文维基百科不再从英语维基百科翻译。 --Hello World! 02:12 2007年4月16日 (UTC)

dnsstuff

目前,MediaWiki:AnontalkpagetextTemplate:CheckIPTemplate:IPuser等广泛使用了dnsstuff这个网站的链接:

  • 从性质上看,dnsstuff可能只是一家公司,与APNIC等互联网管理机构不同
  • 与dnsstuff相同性质的公司有很多,放在MediaWiki空间,如MediaWiki:Anontalkpagetext(会出现在ip用户的讨论页)有广告嫌疑

建议:

Isnow 10:51 2007年4月15日 (UTC)

Dnsstuff那个部分是我从英文版弄过来的,当时只是考量要查询比较方便而已,没其他的意思…en到现在也还有在用。--Alex S.H. Lin 15:38 2007年4月15日 (UTC)
先将MediaWiki:Anontalkpagetext中的dnsstuff的链接隐藏了,另两个模板归到外部资源。—Isnow 09:14 2007年4月17日 (UTC)
同时修改MediaWiki:Sp-contributions-footer-anon。—Isnow 2007年4月19日 (四) 17:24 (UTC)[回复]


汉奸编辑战

我已用完两次回退Ksyrie先是删除大段他不认可观点的文字,我说明有来源后他依然删除,我加入相关详细来源后,依然删除他认为定义不对的一段文字。我在讨论页说明理由后,他拒绝在讨论页讨论,并不给具理由回退。请众人评判。— fdcn  talk  2007年4月16日09:10 (UTC+8 4月16日17:10)

编辑战,已保护,请在讨论页讨论。--Jnlin讨论) 09:15 2007年4月16日 (UTC)


这位使用者的用户页,不久之前才因放置Blog和不适当的材料被删除,他又在一个子页面重建被删除的用户页,并把用户页重定向到这个子页面。此君好像相信适用于用户页的方针政策不适用于子页面。我认为:

  • 禁止把维基百科作Blog用的限制是适用于所有页面的。(“……维基百科页面不是:……”而不是“……维基百科用户页不是:……”)
  • 适用于用户页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其子页,尤其当用户页直接反映子页的内容(包括使用重定向)。
  • 新的子页面仍然包含用作“有计划地进行支持或反对任何事物”(campaigning,见上文)的行为。

我请大家关注这个用户的行为。不过,为免与此君发生进一步的争论,我不把这页面提删了,请管理员另行决定这是否有违方针,才提交删除。--Computor 07:19 2007年4月18日 (UTC)

Wikipedia:子页面有一句话:

我们鼓励用户建立用户子页面如果此举能方便用户组织和整理个人资料。但是,维基百科不是免费网站空间 — 利用你的用户页(或用户子页面)发布一些与维基百科无关的内容是不允许的,而且将会面临删除的机会。

,故已经提请删除此子页面。建议尽快讨论,增加关于campaigning的方针。--Jnlin讨论) 09:31 2007年4月18日 (UTC)

(-)反对 我本身颇反对管制用户页内容, 只要内容不是人身攻击、诽谤或违法事情 (以美国法律为标准), 就没什么好管。说到底, 只是一人之页, 让大家对他有更多认识, 无必要事事要管, 特别是这对内容的帮助不大。如果有人开几个user 页, 宣扬同一个内容, 这可以当成马甲禁制。 --Kevin wong 11:27 2007年4月18日 (UTC)
(+)赞成,网络上一堆免费又方便的blog空间他不用,偏要在维基百科内写blog,很明显的只是要攀附维基百科的高知名度而达到宣传自己主张的目的。—Ellery 2007年4月21日 (六) 15:54 (UTC)[回复]


请关注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的管理员申请状况

刚看了好几个计划页面,某些用户的申请已经放了好几个月了,如无人反对的话,应该是可以授权的。 (zhwq, zhwn)--Shinjiman 2007年4月20日 (五) 02:49 (UTC)[回复]

提到m:RFP或请shizhao帮忙吧--Alex S.H. Lin 2007年4月21日 (六) 12:59 (UTC)[回复]

关于在方针页内讨论的建议

刚才浏览了方针页内的讨论,发现有时候讨论太长会变得很混乱。纠其原因,我个人认为是格式的问题。 希望大家都能够使用统一的抬头格式,个人建议都用* ** ***,因为有个小点易于察看,并且加强使用(!)意见(:)回应等模板,使讨论清晰化,所有的新意见新起一行,而所有的回应都应该在所回应意见处缩进。另外建议管理员和提出讨论的人稍微监管一下讨论,避免跑题的现象。我觉得这样就可以使讨论变得清晰一些吧。—人神之间 2007年4月24日 (二) 15:38 (UTC)[回复]


台湾人进行人身攻击,管理员为什么徇私枉法、纵容包庇?

来自台湾的管理员徇私枉法、纵容包庇台湾人。--85.195.123.24 2007年4月28日 (六) 14:19 (UTC)[回复]

希望能够保持善意推测来对待这件事情,我认为应该先和管理员联系,如果管理员却又不对,可以去提请撤销管理员。另外,管理员并不全是台湾人,也有大陆人,一般用户也有大陆人。我觉得我们更需要的是以商量的语气来解决问题。而且你的标题难道不是人身攻击么?希望能改变一点哦:-)—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7年4月28日 (六) 14:23 (UTC)[回复]

请参与讨论的伙伴维持理性讨论,投诉请至Wikipedia:管理员通告板,恳请配合,谢谢。—Jasonzhuocn 2007年4月29日 (日) 00:32 (UTC)[回复]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本讨论页面无关,已由Jasonzhuocn(留言)于2007年4月29日 (日) 00:32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这位IP朋友,如果你认为他们说的是台湾国的话,你也不妨认为他是台湾省阿,毕竟台湾作为一个单独的词语出现,是可以由不同的人自己定义吧。另外,助理编辑等荣誉对大家是平等的,那数据说话。我是个大陆人我没有去吵架也一样可以取得执行编辑嘛。这位IP朋友,现在能冷静一点不要再让这次争吵扩大化好么?我们可以冷静一点来谈问题的。也希望大家不要再争吵了,留多一点时间多改善一下条目更好嘛!—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7年4月28日 (六) 15:26 (UTC)[回复]

人身攻击、徇私枉法、纵容包庇是极为严重的事情,我希望管理员们对这位IP用户的指控严肃看待。若真有其事,应予重惩;若实为滥讼,则不可轻纵。因为无论是人身攻击、徇私枉法、纵容包庇者,或是以此作不实指控者,对社群之斲伤不容轻视。67.103.245.50 2007年4月29日 (日) 00:33 (UTC)[回复]

请看一下User talk:Jif2kimo里面管理员Ellery对台湾人说的话,公正吗?包庇吗?用“它”字。还封了荣誉。和别人吵架还要给荣誉,那还叫荣誉吗?--85.195.123.22 2007年4月29日 (日) 09:14 (UTC)[回复]


您好,在讨论页遇到有用户(无论是否为ip用户)言词攻击时,应尽速通知管理员将其封禁,无需与它对骂。—Ellery 2007年4月28日 (六) 12:15 (UTC)[回复]
补充一下,在其被封禁之前,建议您不要再理会那位用户。MLLTALK 2007年4月28日 (六) 12:21 (UTC)[回复]
报告一下,该IP用户已在刚才起被封禁一日,但由于该IP为代理服务器,因此不排除会用其他IP上来,请不需理会它。—Ellery 2007年4月28日 (六) 12:27 (UTC)[回复]
题外话,这招真是高,不但一口气成了见习编辑,也让那位兄台今天提早下班了。→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8日 (六) 12:57 (UTC)[回复]

对于用服务器上线的 IP ,态度不好,会用言语攻击对方,我认为管理员做得不错。小胡子 -(对话) 2007年4月29日 (日) 11:14 (UTC)[回复]

关于模板的名字

最近见到有些维基人把英文命名的模板移动到中文后,把英文重定向提请删除,不过命名常规没有规定模板名称一定要用中文;请不要再提请删除英文模板重定向了。--Jnlin讨论2007年4月22日 (日) 13:54 (UTC)[回复]

我曾写了Wikipedia:模板编辑使用指引,内有关于名称的说明。— fdcn  talk  2007年4月22日14:38 (UTC+8 4月22日22:38)

条目评选的投票质量

近日,特色条目评选热到不行,有高达九个条目正在评选。可是,不知道是否是因为条目太多,亦或其他原因,投票质量令人堪忧。如10美分条目,是个连名字都没解决好的条目,投票人却极有信心的大剌剌的写上“但认为作者能够改善条目”“认为名称问题能够妥善解决”。不过,至今条目名称都没有更改的迹象,那么,这种票是否应该计算呢?(台湾可能用“角”这个单位比较少,所以概念不强;香港不了解;但在大陆,几乎没人把1角钱叫做10分钱,把5角钱叫做50分钱)。而另外一个条目,因为有几个数字没有来源,而得到一张反对票,而且还以“理科学生通病”为由丝毫没有修改的意思。我并没有说针对某个人或某个条目的意思,只是这样的双重标准是否恰当。—出木杉 2007年4月23日 (一) 03:00 (UTC)[回复]

台湾当然也没有10分钱,只有1角钱。之前还有意见要人少挑剔,但是不挑剔的后果只会让品质下降而已。我认为支持票也应当记上支持理由,就算跟他人理由相同也无妨(反对理由也有用过“同上”的例子),没道理反对要理由,支持不用理由。没有理由的投票容易导致滥投。WiDE 写于世界时间 2007年4月23日 (一) 03:56 (UTC)[回复]
(:)回应,对出木杉的怀疑,我已经在做出了解释。—人神之间 2007年4月24日 (二) 15:23 (UTC)[回复]

哪位大哥能不能给解释一下为什么又把我的图片删除了?

File:Friends Ross.jpg等六张图片,我也注明了出处及许可协议及各项要求了,结果又给删除了,到底能传什么图片啊?—iceagle 2007年4月23日 (一) 04:03 (UTC)iceagle[回复]

不清楚你传什么图片,不用现在明星的照片除非自己当场拍的,不然就只能用Wikimedia Commons上面有的。要编写Friends,我想能用的大概只剩DVD封面和电视截图(截图内容需要跟内文有关)了吧。WiDE 写于世界时间 2007年4月23日 (一) 04:15 (UTC)[回复]
能不能问一下Wikimedia Commons里的图片怎么用啊?谢谢!—iceagle 2007年4月23日 (一) 04:54 (UTC)iceagle[回复]


一样啊,就像这样:

[[File:檔名|參數|說明]]

- DarkRanger 2007年4月23日 (一) 13:18 (UTC)[回复]

杰与傑

这两个字是不是会自动转换,刚刚看到简体字的李连杰转换成繁体的时候会变成李連傑。MLLTALK 2007年4月23日 (一) 13:52 (UTC)[回复]

请在繁体那边使用手工转换。—Ellery 2007年4月24日 (二) 02:28 (UTC)[回复]
这个字可否仅设为单向转换?即傑(繁)→杰(简)。-- 百楽兎 2007年4月24日 (二) 03:06 (UTC)[回复]
本来转换了之后标题还是维持傑,不过现在不知道为什么标题也可以变杰了。问题应该是解决了。MLLTALK 2007年4月24日 (二) 11:2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