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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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日至7日之存档

因作业疏失,以致未将本月1日至7日之讨论存档于此,请见此diff页

国旗模板在人物条目中的使用

外国名称翻译问题

在一个人名或地点还未有统一译名时,何不采用其原文?

例如:“施丹”只有香港人明白,“齐达内”只有大陆人明白, 为何不采用法文原文“Zinedine Zidane”?—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S19991002对话贡献)于2007年10月20日 (六) 08:42加入。

某种程度上那样就没有任何人明白了。人们接触人名主要是依靠报刊,报刊上都是用译名。--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7年10月20日 (六) 00:47 (UTC)[回复]
原文?如果是拉丁转写或许可行,否则你自问能看懂几种非拉丁字母的文字?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0月20日 (六) 04:33 (UTC)[回复]
繁简转换+先到先得原则,理论上可以解决一切翻译问题。除非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港台澳门大陆的译名刚好相反。--一叶知秋切磋 2007年10月27日 (六) 10:08 (UTC)[回复]
建议用繁简转换,即{{ta|xxx}}的方式,这是最好的,可以参考澳门轻铁中国香港のAG0ST1NH0 2007年11月1日 (四) 16:26 (UTC)[回复]
实际上就是{{NoteTA}},这是为了标明繁简转换的一种推荐用法。—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7年11月9日 (五) 17:22 (UTC)[回复]
顺带一问, 台湾是不是用“齐达内”的?—S19991002 2007年11月13日 (二) 22:35 (UTC)[回复]
台湾译为“席丹”。—Ellery 2007年11月14日 (三) 16:06 (UTC)[回复]

我怀疑Stargate756使用傀儡,并向其他用户作出人身攻击

Stargate756仍然有使用傀儡,我怀疑勇壮Bobo1Priate及其IP211.22.230.77(应该是共用IP)是Stargate756的傀儡,希望维基社群可以彻查。

在Stargate756被封后,他使用勇壮去修改王仕福的条目。此外,此人曾经在三国时代人物的条目中作出修改,就以曹操为例。他删除Category:三国诗人的分类。

此外他使用Bobo1Wikipedia:管理员通告板/3RR讨论关于的分类,并回退有关编辑。此外,他曾经以具攻击性的文字向棒球条目的编辑攻击。

这可能是部分编者的失误,但使用这样字眼去编辑,相信只有他,因此我请维基社群彻查此次事件,如证据确凿,请判处更严重的惩罚。另外也请维基人提供更多证据将此人惩治。—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7年10月31日 (三) 12:57 (UTC)[回复]

建议check user。—Isnow 2007年10月31日 (三) 13:31 (UTC)[回复]
CU执行中。-- 百楽兎 2007年10月31日 (三) 15:25 (UTC)[回复]
CU傀儡账户理所当然,但不可使用IP去CU账户;编辑战中使用未登入账号之IP并不犯规,未登入之IP不可视为傀儡,公开维基账户的IP违反隐私权。--winertai 2007年11月1日 (四) 00:57 (UTC)[回复]
同意,CU结果亦不可将IP泄露,仅能说明被CU的账户是否有相关连。—Ellery 2007年11月1日 (四) 01:18 (UTC)[回复]
不对,查违反规定的IP与违反规定的用户之间的关连是可以的,而且也没有违反维基的隐私政策。IP可视为傀儡,但不会和傀儡账号一样被长期封禁。-- 百楽兎 2007年11月1日 (四) 03:24 (UTC)[回复]
不对,不对。傀儡是指使用多个账号的维基百科人的附加账号。另外,相关联IP,查是可以查,但在确定之前是不能公布。节录维基隐私政策如下:当使用笔名时,您的IP地址将不会公开,除非您滥用,这包括您或者另外和您使用相同IP地址的人对维基页面的破坏。在任何情况下,您的IP地址都会被保存在维基服务器中,而维基媒体的管理员和有“检查用户”(CheckUser)权限的用户可以看到。您的IP地址,以及这个和这个地址所关联的用户帐号有可能会在特定情况下公布
当使用笔名时,您的IP地址将不会公开的这承诺,并不能因为“怀疑”而径自取消。还没CU,且还没有被认定破获事实,就在此讨论暴露某用户IP,这不算违反隐私权吗?另外,IP可视为傀儡不知道出自哪条文,既然是未登入,请问要归哪账号傀儡?如果使用IP算傀儡,那不喜登入的一般维基用户,是否违反方针规则?以此论点,延续上面隐私权话题,是否遇到编辑战或讨论争议时候,我都可以用“怀疑对方使用IP傀儡”为由,公布对方账户与IP的连结。我再度强调,CU只能使用于明显破坏维基事务上,且小心使用为上,千万不要过度扩权。--winertai 2007年11月1日 (四) 04:37 (UTC)[回复]
当然不算。怀疑“某IP可能是某用户使用的”并不是公布,证实“某违规IP为某用户所用的傀儡”也不是公布,这些都是CU违规IP下的必然,否则如何CU?注册用户会利用傀儡账号,也会登出利用IP违规,在这种情况下,该IP在其违规时段可视为用户的傀儡。-- 百楽兎 2007年11月1日 (四) 05:12 (UTC)[回复]
阁下意思是说,管理员可在此讨论页面列出任何维基用户的IP吗?另外,维基明显的将傀儡定义为“附加账号”,没有用户名称的IP怎会说是账号呢?除此,傀儡就是傀儡,怎么可以因为违规与否加以区别?--winertai 2007年11月1日 (四) 05:32 (UTC)[回复]
要查某违规IP是否为某用户所使用,自然要列出嫌疑的违规IP。这不需要管理员才能做,任何人都可以检举。从结论而言,泄漏IP的问题只有在违规用户以账号违规的情况才存在。
我一直是将用户为违规目的而使用的其他账号或IP统称为“傀儡”。如果你认为在此讨论中的“傀儡”二字明确定义为违规用户所操纵的账号才不会误解,我可以依你的意见修正我之后的用语,改为“IP傀儡”。-- 百楽兎 2007年11月1日 (四) 06:47 (UTC)[回复]
我两歧见不深;仍适度保护维基用户隐私权是我的发言重点——即使用户有其嫌疑。以此实例来说,如执行CU后,即使万分确定Stargate756勇壮Bobo1等傀儡账户,但傀儡账户没有严重破坏者,CU公布的结果应该是这三位确定使用相同IP,而不是Stargate756勇壮Bobo1傀儡,且使用211.22.230.77之IP(后者即为公布用户之IP之特定情况)。至于拥有维基账号用户,使用未登入名称之IP用户之行为,是否可列为使用傀儡,我仍持极度怀疑。这方面,还盼管理员或行政员释疑。--winertai 2007年11月1日 (四) 09:34 (UTC)[回复]
1. 还是不对。如果Stargate756使用了211.22.230.77进行违规活动,则CU结果说“Stargate756当时确实使用211.22.230.77”是OK的,CU违规IP的案子就会有这样的结论。请至m:Requests for CheckUser information的历史记录中寻找许多CU违规IP的案例。
2. 使用未登入名称之IP用户之行为不算是傀儡,只有在使用IP进行违规活动的前提下,该IP才会被视为IP傀儡。举个例子你就明白:在编辑战中某人先使用了主账号做了3次回退,之后登出改以IP又回退了1次,此时该IP就会被视为为了规避3RR而使用的傀儡。-- 百楽兎 2007年11月1日 (四) 11:10 (UTC)[回复]
  • (:)回应是吗?是我不对吗?还是你自我扩张解释CU中的“特定情形可公布用户IP”权限?1.除去以IP追傀儡账户会央及无辜的情况,我还是没办法接受你CU后就可以公布IP的扩权做法,如果不是重大破坏,我认为保护用户隐私是比查傀儡账户优先。你举的那些例子之外,事实上有更多“没有公布傀儡账户IP的反例”(即使你熟悉的影武者的所有傀儡户IP,难道每次在CU后都公布吗?)。我已经说了,查核者可以在没有公布IP下,封禁违规傀儡账户。再者你的论点全然是建立如果违规上,此次讨论中,基本上是在CU前就公布某IP了,这是令人啼笑皆非的。讲一个很多人不太喜欢听的话,现在有些人甚至连某账户没有“破坏行为”时候,就以“相同编辑行为”为由就急忙CU,这是完全本末倒置的。我的看法是,如果没有明显破坏或攻击人身行为,是不宜草率CU的。2.你的IP傀儡说辞,完全没有在Wikipedia:傀儡上,你举的例子屡见不鲜,我还没有看过因此被当成拥有傀儡账户而遭封禁的。我甚至认为,如果以这种3RR编辑战例子,就来CU用户,更是种扩权。(因为不算严重破坏行为)。上回书生以真人傀儡投票行为来CU某人并公布IP,我已经觉得过分了,况且是你提的3rr。另外,阁下对维基傀儡基本上就有“一定是坏的”成见,这与维基的傀儡定义是分歧的。节录Wikipedia:傀儡内容:维基百科虽然没有正式方针禁止用户使用傀儡,但不鼓励这种行为,除非用户有很好的原因。维基百科不鼓励用户使用傀儡的原因,是为了避免个人在投票表决中作重复投票,或者用来避过维基百科的正式方针。有人认为用户根本不应该使用傀儡,也有人认为这样做没有坏处,只要傀儡使用得当。。3.基本上我认为,除了影武者这种以法律强制不准上维基之外,任何遭封禁的人都可使用IP从事非破坏行为的讨论或编辑。不管这IP是否你口中所说的违规傀儡,这条帐是不能算在原来的账户头上的。--winertai 2007年11月1日 (四) 12:22 (UTC)[回复]

讨论之余,请各位不要忽略维基用户的IP隐私,因为许多用户的IP极可能会暴露行踪而让用户遭受极大损害。--winertai 2007年11月1日 (四) 12:08 (UTC)[回复]

1. 本CU案对不对我一直没评论,你和我说到那可是越来越离题了。
2. 承上,我那些意见的重点从来都不在那里,我只是不断反复地说明“CU违规IP的案子不是公布IP”这一点而已。CU证实了违规的IP傀儡为某用户所用,winertai兄难道还能说你不知道某用户是不是用了那个IP吗?这完全不是公布不公布的问题,而是不证自明的道理,老实说我很难理解为什么你会卡在这里。
3. 3RR的例子你觉得不妥没关系,事实上使用傀儡账号以规避封禁在各WP上都是有前例可循的,所以3RR中才会写到傀儡的事。再举个也许你仍看不惯的例子:如果IP傀儡不是傀儡,那么我在回退战中用主账户回退3次加IP傀儡回退一次,而你用账号回退了四次,则你会被封禁,而我无事。
4. 我没有“维基上的傀儡‘一定是坏的’的成见”,这是你幻想出来的帽子。只要没有我想介入的违规事实,我多半知而不言,包含X本案在内(X此字将会在某事件告一段落后揭示,如果本讨论还没被存档的话)
5. 我所写的意见完全是正确的,如果winertai兄还是想不通,恕我今天先失陪了 ^_^;-- 百楽兎 2007年11月1日 (四) 14:56 (UTC)[回复]
看到阁下‘我写的意见完全是正确的’后,我发现与之沟通无效。我就发表几点来作我对此议题的终结。1.简单说,我看法是隐私政策下虽有“只有在特定情形会公布用户IP”但书,但除了破坏页面者,千万不可包含每位受CU的IP——不可以说“谁都知道”或“谁都可以找到”就可于讨论区或CU结果中径自公布。2.傀儡账户并不是都必须封禁的。以影武者为例,虽然他自作自受。但不可讳言,阁下与许多人的全面封杀他的态度,实在不敢令人茍同。(举例:这个用户只删除一则留言,就遭立即封禁)我的看法是,影武者之所以后来如此越来越偏激,搞到上法庭,阁下与许多人“步步相逼”,要负部分责任。Wikipedia:傀儡明白写出:除非您十分肯定,最好避免随便指控其他人是傀儡如果某账号证实是傀儡,并用于违反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政策才可加以封禁。也就是被封禁的账户,利用其他账户编辑条目时,若没有明显“破坏页面”或明显违背维基方针事实,我认为是应该宽容以对,而不是看到一个封一个。我不得不提出,影武者虽然态度偏激,但一开始如果有更委婉处理,是不用闹的人心惶惶且那么僵的。我另外看法是,他之所以被那么多人封禁,在于他的政治态度与许多人不合,而非全然是他编辑态度。而刚开始的不正确封禁傀儡过程,也是这事件恶化的主因。3.你前面说的:我一直是将用户为违规目的而使用的其他账号或IP统称为“傀儡”,这句话中,“为违规目的”五个字难道没有负面的意思吗,怎可以说你对傀儡的成见是我“幻想出来的帽子”?4.至于阁下3RR编辑战的论述,请不要自创衍伸定义,也请阁下多研读Wikipedia:傀儡Wikipedia:傀儡全文并没有任何一点提到“IP傀儡”四个字。你提的例子,是来自“IP维基的正式方针会视用户作计算单位,而不是账号”这方法,而不是阁下自己创的“IP傀儡”四字。5.因为本身前阵子因为IP暴露而受到蛮大困扰,所以对此议题特别关注。最后在此特别声明,在维基上,除了偶而没有登入外(百乐兔口中的IP傀儡?),我没有任何傀儡马甲分身,央求管理员或行政员如果要对我执行CU时,请务必通知我,我也郑重要求,在我没有重大违背维基方针情况下,任何人不可假借任何理由公布我使用的IP。--winertai 2007年11月2日 (五) 01:24 (UTC)[回复]
(:)回应winertai兄,恕我直言,你近来的逻辑思考能力已有越来越离谱的迹象。我不知道你是天生如此,还是为了反驳而口不择言。为节省我的时间,我仅择要反驳你的指责:
1. 试依你的逻辑,请问你要如何CU违规IP?检举者说:“我怀疑某用户使用了1.1.1.1此IP进行破坏,请求CU”,你觉得这能CU吗?理据完全不充份,对象也不明,这种CU请求要如何成立?好,你接受了检举者可说:“我怀疑winertai用户使用了1.1.1.1此IP进行破坏,请求CU”,但不接受CU结果提到IP,就算CU结果只说“是”,这便是证实了winertai用户使用了1.1.1.1,这与说“winertai用户确实使用了1.1.1.1进行破坏”有何差别?你一直说“不可CU前就公布IP”、“CU结果不能公布IP”,让我深深觉得你的逻辑思考有问题。
2. 我没有全面封杀User:影武者。我还知道影武者的一些傀儡,但我也没要求封杀。我只在有其他人抱怨某些傀儡时,针对那些被抱怨的傀儡追踢个几脚而已,未被他人揭露的其他傀儡我几乎隐而不宣。(P.S. 这并非我前面所指的X案)
3. “为违规目的”当然有负面的意思,但我不能理解为什么你会认为这证明“我有维基上的傀儡‘一定是坏的’的成见”。老实说,这项指责反而再度证明你的逻辑思考有问题。使用IP可以做好事也可以做坏事,我已限定“为违规目的”而使用的IP才是我说的“IP傀儡”,你却扩充我的前提而来指控我,这真是逻辑错乱得离谱。
4. “IP傀儡”是我在本讨论发明的词汇,还是为了符合你的理解而特意修正的,前面的前面已经说过了,你却拿来说我,我真的只能笑一笑。
5. “IP傀儡”可不可以视为傀儡,我想我举再多的例子也说服不了你不愿被说服的心态。但是事实就是事实,所以元维基上才会有那么多CU违规IP的请求,争论一项事实是毫无意义的行为。
6. 你没有违规行为时所使用IP不属我定义的“IP傀儡”,前面的前面就说过了,拜托你好好读我写的意见。一直拿我没说过的事来指责我,烦请winertai兄清醒点。
-- 百楽兎 2007年11月2日 (五) 03:47 (UTC)[回复]
  • >>所以元维基上才会有那么多CU违规IP的请求
并没有,目前元维基上积极介入IP CU的大概也就shizao一个吧,不过根据隐私政策这应该是不允许的行为,参见英文CU流程第二项,“Wikimedia:Privacy policy does not allow us to make a check that has the effect of revealing IP addresses.”。Meeow 2007年11月10日 (六) 07:35 (UTC)[回复]
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m:Requests for CheckUser information。而且既然引用英文维基的CU说明文句,为什么不看看英文维基如何CU违规IP呢?-- 百楽兎 2007年11月10日 (六) 08:18 (UTC)[回复]

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经查shizhao已至少一次泄露用户IP,且刚好就是关于stargate且是百乐兔阁下您申请的(1),至于其他在中文维基公布或在自已小圈圈传播的不得而知,shizhao已多次在没有得到合理理据的情况就有求必应的利用CU来找证据,对CU的滥用情况惨不忍睹,其他元维基CU可没有这样吧?英文如何CU违规IP你可以自已去研究,我只是指出你对CU泄露用户IP的观念是错的。—以上未签名的意见是由Meeow对话 · 贡献)在2007年11月11日 (日) 03:14 (UTC)所加入的。[回复]

你自己都给出了连结还能胡说八道,太夸张了吧。-- 百楽兎 2007年11月11日 (日) 12:11 (UTC)[回复]
胡说八道的似乎是阁下。Meeow 2007年11月11日 (日) 14:08 (UTC)[回复]
CU违规IP变成泄露用户IP,看来你真的不像是胡说八道,而是思考能力有问题。我还算有恻隐之心,不会和你计较的。-- 百楽兎 2007年11月11日 (日) 15:19 (UTC)[回复]
从CU IP扯到泄露用户IP可不是我开始的,看来你不是思考能力有问题就是记忆力有问题。Meeow 2007年11月13日 (二) 10:41 (UTC)[回复]
“泄露用户IP”这几个字明明就是你先讲的。唉,记忆力也不行,不禁让我为你掬一把同情泪。-- 百楽兎 2007年11月13日 (二) 12:11 (UTC)[回复]

证实“某违规IP为某用户所用的傀儡”也不是公布,这些都是CU违规IP下的必然

,记忆力不行没关系,不要品格也让人看不起就好。Meeow 2007年11月13日 (二) 12:34 (UTC)[回复]

果然没错,你是来捣乱的。-- 百楽兎 2007年11月13日 (二) 12:44 (UTC)[回复]
异议阿里!我也忍不住说一句了,就算是成步堂龙一也不会打没有胜算的官司。昨晚他又滋扰我了,可以有一群以“隐私”为理由的维基人,阻止了Checkip。天杀的,明明有足够的证据,可是却无法阻止他。现在我是苦主之一。假如楼上的冷气机滴水,难道我不可以向有关当局投诉吗?
既然有足够的证据,那就可以直接封了,又何必CU。Meeow 2007年11月13日 (二) 10:41 (UTC)[回复]

天杀的,这是什么世界!—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7年11月12日 (一) 00:15 (UTC)[回复]

CU结果早就出来了,只是没check那IP。—Eky- 2007年11月12日 (一) 01:01 (UTC)[回复]
似乎之前早有警告过他,他也曾道歉并说不再犯。但是这样的结果真是让人感到遗憾!为何总是要做这样毫无意义的事情呢?→ 啰唆的阿佳 2007年11月12日 (一) 02:07 (UTC)[回复]
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歧视条例,应该判处更严重的惩罚。—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7年11月12日 (一) 09:55 (UTC)[回复]

本案CU结果公告

The accounts operate from the same IP address ranges with identical software profiles and update histories. These accounts are most likely either used by the same person, or by several people on computers in a standard environment like a school computer room. —{admin} Pathoschild 19:51:03, 10 November 2007 (UTC)

译文:

这些账户(译按:指勇壮Bobo1Priate)来自相同的网址区段而且有着相同的软件组合与版本。这些账号很可能是由同一人所使用,或著由数个来自共同电脑环境的用户所使用,例如学校的电脑教室—{admin} Pathoschild 19:51:03, 10 November 2007 (UTC)

翻译者:百楽兎 2007年11月12日 (一) 06:59 (UTC)[回复]

评论

借由编辑记录与CU结果可以断定勇壮Bobo1Priate皆为User:Stargate756的傀儡。除了Priate尚无具体违规事实之外,勇壮讨论 | 贡献)与Bobo1讨论 | 贡献)皆涉入破坏与投票行为。User:Stargate756是恶意攻击行为的前科犯(前科记录),此次又涉入傀儡账户的不当操作,应予以更严厉的处罚。
在上述三个傀儡之外,有违规事实的台南少年讨论 | 贡献)也是User:Stargate756的傀儡,特此揭发。-- 百楽兎 2007年11月12日 (一) 07:34 (UTC)[回复]

这几个账号具体由何不当操作之处还请说明,虽然这原本应该在申请时CU前就讲清。此次CU在申请时就描述的乱七八糟,前面说“怀疑勇壮、Bobo1、Priate及其IP211.22.230.77(应该是共用IP)是Stargate756的傀儡”,后面又用肯定句直指勇壮、Bobo1就是Stargate756傀儡,勇壮对曹操的编辑不见得完全不合理,称不上破坏,列在下方的几个IP编辑也顶多是编辑争议的程度,真的要说有问题的大概就是Bobo1违反3RR(虽然diff没列出来),但Bobo1虽然违反3RR却并未因此被封,要以此称之滥用未必合理,整篇申请就是问题一堆居然都没人提出来,真让人吃惊。Meeow 2007年11月13日 (二) 11:14 (UTC)[回复]
你的疑问,我都有提啊,不过口才太滥,势单力薄,辩不过别人。呵呵,不过看到CU结果没有IP数字出现,我蛮高兴的。说真的,看到你出现,我心惊胆颤得不敢出现好几天,因为怕被人以你是我傀儡账户为由来CU我。--winertai 2007年11月14日 (三) 06:16 (UTC)[回复]
只说我知道的。Stargate756讨论 | 贡献)在曹操关羽等条目进行的修改遭到反对,但是并不就话题进行讨论。几天后,Bobo1讨论 | 贡献)在关羽条目就同一争议违反3RR,并且自己申请条目保护,但是保护后没有提供过一个字的理由试图解决所谓争议,至今此事未被查处。然后我的用户页连续被几个IP地址用户添加侮辱性内容(IP地址同时还参与曹操条目回退),然后被台南少年讨论 | 贡献)添加“永久封禁”的标签(此账号注册后第一件事便是涂改我的用户页)。此后台南少年讨论 | 贡献)无视要求举证、提供可查证资料的要求,和我提供的大量可查证资料,连续几天在我编辑的三国曼联条目回退。我知道的就这么点。如果已证明Bobo1讨论 | 贡献)和台南少年讨论 | 贡献)确实是Stargate756讨论 | 贡献)的傀儡,我认为显然应该处罚主账号而不是几个专门建立起来搞破坏的傀儡。—Msuker 2007年11月13日 (二) 11:29 (UTC)[回复]

关于重要性方针

请重视用户隐私权

从师涛事件后续发展看来,网络言论范畴似乎并没有我们想的那么宽广,而网络平台提供者要负的责任或义务也似乎要比我们想的更周延。在此,我想再央请维基用户、管理员、行政员或CU者,要多多重视用户个人隐私权。

  1. 受CU户用的IP或相关IP连结或“可能得知用户身份”的结果,绝不可出现在形同“中文维基官方公布栏”的各‘互助客栈讨论页’(希望这简化的区别,不要再被攻击为逻辑有问题。)
  2. 因“确认”用户身份后的宣告或书面资料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任何政府机关如果要求维基提供用户IP地址及使用时间,兼具CU控管的管理员或行政员务必要审慎,个人认为除了涉及人身安全,应该一律拒绝。千万不可单以“触犯”当地法律为是否提供的依据。
  3. 请各位用户,除了严重破坏页面者,不要轻易提请或执行CU。--winertai 2007年11月8日 (四) 17:02 (UTC)[回复]
在前面指出你的逻辑有问题又变成“攻击”了,呵呵。好吧,暂且随你如何评价吧。
如果违规者怕自己的IP被人知道,那么应该不要用IP违规。既然敢无掩饰地用IP违规,自然要明白被揭发的风险。
-- 百楽兎 2007年11月9日 (五) 01:15 (UTC)[回复]
哈。至少影武者、师涛、中国雅虎、杨致远最近为了阁下“自然要明白被揭发的风险。”这个武断评论,搞的焦头烂额,甚至深陷黑牢。--winertai 2007年11月9日 (五) 03:35 (UTC)[回复]
你又在选择性忽略前提了。-- 百楽兎 2007年11月9日 (五) 03:47 (UTC)[回复]
是吗?是我忽略你挤牙膏式的差异或前提。还是你总以自己“我不犯规就没事”“我不会被CU”“我暴露IP没关系”立场来看待事情。--winertai 2007年11月9日 (五) 05:51 (UTC)[回复]
老话一句,CU违规IP没有侵犯用户隐私。-- 百楽兎 2007年11月9日 (五) 08:41 (UTC)[回复]
  • 宪法 > 法律 > 行政命令 >= 网站的内规
  • 不过,如果政府机关如果要求维基提供用户IP地址及使用时间的话,看着办吧?如果涉及刑事案件的话,为维护社会善良风俗,按常理应有协助之义务,但如果是民事案件的话,除非法院开立相关公文调阅证物以外,不然可以不用理他。(但如果涉及良心犯者,应严守言论自由的立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免再有人受到政治迫害。)—P1ayer 2007年11月9日 (五) 03:36 (UTC)[回复]
实名制能匿什么名啊?你以为和谐要怎么和谐啊,不配合就封就关,要上维基请出中国吧!还有不要以为香港有特权,中央不爽还是只能乖乖配合--本不具名意见由IP用户61.217.92.233发表
我的观点是WP与中国政府没有商业上关系,加上现在中国政府是禁制了WP,Yahoo师涛事件在WP上发生的可能是0。WP根本没有作的理由。 -- 同舟 2007年11月9日 (五) 04:49 (UTC)[回复]
希望拥有CU查核权的管理员或行政员能够如是想。--winertai 2007年11月9日 (五) 05:59 (UTC)[回复]
阁下多虑了,中国大陆已完全封锁了维基百科,因此大陆IP地址通过正常途径是无法访问维基百科的,中国政府即使想通过CU途径来抓人,也最多只能得到一堆没用的tor服务器或轮子代理的地址。—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7年11月9日 (五) 10:28 (UTC)[回复]
我不能理解为什么影武者的事情会被用在“重视用户的隐私权”中举例。警方逮捕影武者所循的线,是依照影武者所寄发的恐吓信所留下的IP位置查出,而非由维基媒体基金会或是任何管理员根据CU结果所透露。请不要把不相涉的事情拿来举例。--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11月9日 (五) 10:48 (UTC)[回复]
请虎儿别每次讨论,就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霸气十足,怒气冲冲。请先看完“怀疑Stargate756使用傀儡,并向其他用户作出人身攻击”章节相关讨论再冲出来指责。再者,我也是不赞同百乐兔如果违规者怕自己的IP被人知道,那么应该不要用IP违规。既然敢无掩饰地用IP违规,自然要明白被揭发的风险这句话来举例。何况什么叫“不相涉”?如果不相涉,为何会限制影武者上维基?不过很高兴的,我看到了虎儿“是依照影武者所寄发的恐吓信所留下的IP位置查出,而非由维基媒体基金会或是任何管理员根据CU结果所透露”的澄清,也希望所有维基管理员或行政员或百乐兔能体会这几句话的价值。更希望能点醒百乐兔“CU违规IP没有侵犯用户隐私”,但是“足让用户隐私曝光的公布IP行为”就是侵犯。--winertai 2007年11月9日 (五) 15:52 (UTC)[回复]
我只是要点出你将影武者案与师涛案一同提起的不恰当,我所说的不相涉,是指在影武者案中并没有隐私侵害的问题,至少,影武者是在维基骚扰人后又用email寄恐吓信才遭到查获,他的资料并不具有隐私的问题,维基或任何人都没有提供他在维基上的IP给警方。或许我的字句比较僵硬,但是我不认为在这些事情的处理上,需要表露什么情绪。另外我认为百乐兔对于用户查核的理解并没有错误,并此叙明,以上。--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11月9日 (五) 16:30 (UTC)[回复]
  • 请注意:我会发起这一连串讨论,起因是User:Alexcn已经多次在没有确定情况及申请CU前,将用户及其可能相连结的IP公布在互助客栈上。然后百乐兔一直认为这种公布(这种公布甚至包含CU违规用户IP资料)“没有侵犯隐私”且更延伸出如果违规者怕自己的IP被人知道,那么应该不要用IP违规。既然敢无掩饰地用IP违规,自然要明白被揭发的风险的结论。我无法理解,我简化后的“别在互助客栈上轻易公布用户资料及其IP”诉求有这么难懂吗?至于之所以拿影武者与师涛相提,是针对两人皆为明知可能会暴露IP而“违规”情事,并没有其他用意。倘使有人认为拿罪大恶极影武者跟千古伟人师涛比既不相称且不恰当,我愿意收回并致歉。--winertai 2007年11月9日 (五) 16:52 (UTC)[回复]
    • 我并不是介意影武者跟师涛谁比较伟大或是罪大恶极,我比较在意的是阁下将一件在处理上并没有错误的事情(影武者案),拿去跟一件在道德上普遍受到谴责的处理失误(师涛案)相比,或许您说者无意,但是我必须澄清二案在处理上的不同,以免听者有心。--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11月9日 (五) 17:21 (UTC)[回复]
    • Winertai兄语重心长的建议无非是希望WP在往后面对马甲时应采取的常规运作细节有所提醒。相信没有人希望在网络写写条目就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吧,今天若从对立面来看,若寄恐吓信的人真的说到做到,那么维基用户受到的可不是来自当地政府对政治异议的威胁,而是来自精神病患者的威胁。身为维基百科义务性质的管理员们,应当作到良善管理的责任,避免悲剧发生,无论是政治迫害还是不知名人士的攻击。--Jasonzhuocn....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 2007年11月9日 (五) 15:37 (UTC) [回复]

个人以为这是多虑。不像雅虎中国,维基是美国组织,服务器放在美国或韩国,中国大陆对美国服务器应该没有管辖权吧?而由大陆上维基的人都经过代理,老实说CU是不可能查出他的真实IP的。而且以影武者做例子,个人觉得很不恰当。这里不只一个人受过他的抹黑或收过他的恐吓,只是没时间理他或是忍下来了(连我都收过,问题是不要说冲突了,我跟他连讨论都没有过),他因为CU而焦头烂额应该是大快人心的事,他的作为跟师涛相比,差距极大。当有人以生命威胁网友的时候(他可是曾经威胁过要去年会杀人),网络隐私权只是其次而已,假如他因为CU被抓,谁曰不宜?当初报案没把他在维基的毁谤、恐吓行为一并带上,我觉得还太宽容了呢。最后希望大家口气缓合一点,就事论事,不要把其他讨论串的恩怨带进来。—User:Orion-留言 2007年11月9日 (五) 16:46 (UTC)[回复]

CU公布出来的结果是匿名和连匿名都没有的ip位置,用以确认是否相同。除非该匿名指出实名,例如Winertai的用户页并没有公布的他的实名,并无法确认Winertai这个id和其实名的关系。但是如我一样在中华维基协会网站明显的指称Jasonzhuocn这个id属于我的名字所有,Jasonzhuocn明确的指出我的实名,这才是同时公布了我的实名和ip位置。--Jasonzhuocn...台湾维基社群Blog 2007年11月9日 (五) 18:17 (UTC) [回复]

  • 好前面的地方就说过了,“列出可疑IP与用户名是CU违规IP时的必然”。那好吧,请winertai兄点醒“非必然”的理由、你认为CU违规IP的案子应该如何申请、如何公布CU结果,愿闻其详。-- 百楽兎 2007年11月10日 (六) 00:38 (UTC)[回复]
  • Jasonzhuocn兄,恕我再度引述维基隐私政策的中文翻译。
如果您没有登录,将根据您的网络IP地址来识别您。这是一串4组用来识别您与维基发生联系的互联网地址的数位。根据您的连接,这个数位或者只能追踪到大型的网络服务供应商,或者具体到您的学校、单位或者家庭。任何个人都有可能通过这个IP地址的来源,加上您编辑文章时所含蓄或明确地表现出来的任何意图,来识别您的身份。(注:方针上这段话,似乎也跟Jasonzhuocn看法有所出入)
怀有某种动机的个人也许会或难或易地把您的网络IP地址和您的真实身份联系到一起。所以如果您非常关心自己的隐私,您可以用一个笔名来注册和发表。当使用笔名时,您的IP地址将不会公开,除非您滥用,这包括您或者另外和您使用相同IP地址的人对维基页面的破坏。在任何情况下,您的IP地址都会被保存在维基服务器中,而维基媒体的管理员和有“检查用户”(CheckUser)许可权的用户可以看到。您的IP地址,以及这个和这个地址所关联的用户账号有可能会在特定情况下公布。(我认为上述的特定情况,并不包含每次的CU结果。)
  • 即便某用户的确在滥用其权限,仍应该尽量不公开个人资讯。
  • 一般来说,不要公开其IP地址。只给出类似“属于同一网络”或“不属于同一网络”的说法。如果的确要提供详细资料,一定确保对方是可以信赖并且不会由他/她进一步释出。
  • 如果感到任何顾虑,不要给出详细资料。
在此论述下,很多人动辄就将用户IP公布,这是让我很不赞同的。如影武者分身目录中,有IP地址;又User:Alexcn多次在互助客栈将IP公布,基本上这是违反方针上只给出类似“属于同一网络”或“不属于同一网络”的条文。
最后我要说的是,我非常非常简单的希望管理员在此方针通过前,能做到一般来说,不要公开其IP地址。只给出类似“属于同一网络”或“不属于同一网络”的说法。如果的确要提供详细资料,一定确保对方是可以信赖并且不会由他/她进一步释出。 ,而另外具体做法是1.不要在互助客栈公布可疑用户的IP连结2.除了严重破坏页面的傀儡行为外,请别浮滥申请CU或允许CU,甚至公布用户IP。这情况,个人认为并不因为代理服务器、浮动IP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winertai 2007年11月10日 (六) 02:37 (UTC)[回复]

抱歉,我那些字眼并不是要回答你的问题。我知道,我再怎解释你CU违规IP没有侵犯用户隐私看法是无法改变;只能庆幸还好你不是CU员。--winertai 2007年11月10日 (六) 05:52 (UTC)[回复]
我复述一下我在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中的发言:
阁下应该到元维基提请,不得在历史记录中公布匿名用户的IP地址。因为依照阁下的逻辑,在历史记录中公布匿名用户的IP地址同样是在公开其个人资料。上面的64.62.138.33且不论是无界浏览的公共IP,而且民国九十七年本尊已用该IP在维基百科的历史记录中留下痕迹,Alexcn能挖出来相信阁下所想的“中共网特”也能挖出来。这种已由系统公布的IP反而不允许由用户提及的做法是不是很可笑?
“即便某用户的确在滥用其权限,仍应该尽量不公开个人资讯。一般来说,不要公开其IP地址。只给出类似“属于同一网络”或“不属于同一网络”的说法。如果的确要提供详细资料,一定确保对方是可以信赖并且不会由他/她进一步释出。”此处的不要公开IP地址的要求,是针对CU执行者而言,是对其CU的具体结果不能对外公布的规定。而不是规定用户不得提及那些已由维基系统公布的匿名用户IP。请勿偷换概念。—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7年11月10日 (六) 05:58 (UTC)[回复]
请先看完前后讨论,再发言不迟。这里正是在讲CU程序。另外,怎么阁下刚当管理员,什么学不会,就先开始学起“Alexcn能挖出来相信阁下所想的“中共网特”也能挖出来。”的大官腔。--winertai 2007年11月10日 (六) 06:25 (UTC)[回复]
  • 好吧,既然winertai兄关闭了对话窗口,我也莫可奈何。不过既然不认同我说“如果违规者怕自己的IP被人知道,那么应该不要用IP违规。既然敢无掩饰地用IP违规,自然要明白被揭发的风险”为何你认同而引用的文章中却有“如果您非常关心自己的隐私,您可以用一个笔名来注册和发表。”这样类似的说法呢?一再矛盾的说辞是“理据有误”的表征之一。-- 百楽兎 2007年11月10日 (六) 07:22 (UTC)[回复]
  • 我只是针对隐私的议题分享一点看法,是牵涉到针对个人用户攻击的事情(名誉受损),可能有点偏题了。不要请我宽恕谁的说法,这里是互助客栈,我是带着协作互助的心情上来讨论的,非此即彼、缺乏互助精神的讨论我不喜欢。好好一个议题,希望不要演变为社群成员互相攻击的场面。请努力维系这个讨论平安地走到完善方针的那一步,把愿意参与讨论的人骂跑对大家都没有好处,尽管所言不差,讨论还是会夭折。--Jasonzhuocn...台湾维基社群Blog 2007年11月10日 (六) 12:31 (UTC) [回复]

winertai兄,用户名和匿名用户的ip地址(此时用作身份识别)是一般性的用户资料,不涉及用户个人信息,不在隐私政策保护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怀疑分析某用户名和某匿名ip之间的联系。但是某用户名的实际ip地址则受维基百科受隐私政策的保护。请问截至目前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了用户的实际ip地址被泄露给第三方?如果没有你凭什么说维基百科或alexcn目前的做法是不尊重用户隐私权?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1月10日 (六) 16:15 (UTC)[回复]

用户民国九十七年实际上是由于自己对用户名和匿名ip的滥用才造成其IP外泄,这是他自己的责任,不值得同情。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1月10日 (六) 16:41 (UTC)[回复]
基金会的隐私政策提及“如果您没有登录,将根据您的网络IP地址来识别您”,足证在未登录时,网络IP地址即属公开之资讯而非隐私保障之对象。隐私政策又提到“怀有某种动机的个人也许会或难或易地把您的网络IP地址和您的真实身份联系到一起。所以如果您非常关心自己的隐私,您可以用一个笔名来注册和发表”,请注意隐私政策是说“网络IP地址和您的真实身份联系到一起”,而非说“网络IP地址和您的笔名联系到一起”,因此隐私政策并没有将“因IP位置而泄露笔名”视为一种隐私的破坏;反而,隐私政策鼓励参与者“用一个笔名来注册和发表”,以维护自身的隐私。或许我们不能因此推断一切未登录即进行参与者有意放弃隐私,但隐私政策已经写得相当清楚(在网页下方,每一页都有),我们只能期待每一个人能知道他在做什么、明白他做的事情的各种后果,事实上,封禁政策的理想状态是一被封禁,即不能编辑,但有许多人非但不理会自己账号已被封禁,还继续换个IP位置来玩,这种无视制度所造成的隐私泄露,其结果应自行负责。--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11月11日 (日) 18:35 (UTC)[回复]
显然,我完全无法认同你对隐私权政策的扩大解释。倒是你文中:避免网络IP地址和您的真实身份联系到一起是我从头到尾强调的。这部分最好做法,个人认为就是不要在未CU前,大剌剌在互助客栈公布“疑似违规人”或“疑似傀儡”的可能相关IP地址,也不要在CU后,提供可足以辨识笔名与真实真份相当连结IP地址。我不想对你言词,多加解释,避免又有人跳出来说我曲解阁下的文字。我最后要说的是,我这些不满,我大可学某些人在网络甚至其他媒体大肆宣扬,而我选择耐著性子解释我这些有人看起来不合逻辑的概念,纯然是不想伤害维基及对某些人思绪尚抱有高度期望。没错,我也不喜欢影武者,民国九十五年及很多被大家追着打的维基破坏者所作的事情,但是我认为还是不要在互助客栈动不动就公布他们的网络IP地址,谁知道这些IP是否会不会联系到“他们的真实身份”。--winertai 2007年11月14日 (三) 06:41 (UTC)[回复]
我不能理解您所谓的扩大解释所指为何。将原本不保护的,说成是受保护的,这才叫做扩大解释。如果碰到有人先用笔名破坏,封锁之后再用IP破坏时,如何解决,如何举报,阁下可提出具体的作法,我想比较正面、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您不肯指教大家如何面对破坏,我想大家很难做事,至少很难合您的意。--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11月14日 (三) 16:29 (UTC)[回复]
我在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的答复依然未能说服阁下吗?我当时已经指出了,在互助客栈提及的“疑似违规人”或“疑似傀儡”的可能相关IP地址,是根据MediaWiki系统的历史记录合理推测出来的,而且还没有与其他可能侵犯隐私的内容相互比对。因此阁下如果认为在互助客栈提及的这些IP地址侵犯隐私权,那么阁下应该针对MediaWiki公开的历史记录提出质疑,而不是针对某个根据历史记录整理出结果的人。因此很遗憾的是阁下在zh.wikipedia如何发言都无济于事,因为zh.wikipedia社群管不到维基百科使用的MediaWiki;阁下只有向元维基请求,要求元维基关闭中文维基的历史记录开关才可能从源头上杜绝此种“侵犯隐私之情况”(恕我不认同)。否则要求这种人人不能提及,但历史记录却能让人人都看见都可以整理出结果的做法纯粹是一不可实现的双重标准。—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7年11月15日 (四) 10:34 (UTC)[回复]
正义最终取得胜利。—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7年11月12日 (一) 09:56 (UTC)[回复]
  • winertai就事论事,不要用“我这些不满,我大可学某些人在网络甚至其他媒体大肆宣扬,而我选择耐著性子解释我这些有人看起来不合逻辑的概念,纯然是不想伤害维基及对某些人思绪尚抱有高度期望。”这种“既要胁又施恩”的不入流说辞,真是离谱至极。你没去其他媒体大肆宣扬,维基百科社群要感激涕零吗?如果你认为你是对的,请尽管去宣扬,没人拦着你。如果你认为许多人的做法已违背基金会的隐私政策,请尽管去元维基投诉。-- 百楽兎 2007年11月15日 (四) 08:05 (UTC)[回复]
喂,听你在胡扯。--winertai (留言) 2007年12月9日 (日) 04:36 (UTC)[回复]

维基是百科条目还是新闻条目

很抱歉我在丢下一个翻译好的版本之后就跑了 orz。现在这个User:笨笨的小B/Wikipedia:自传这个提案的指引已经大概没有什么修改了,然后因为我太久没有再管这个东西,因此希望能再花三天左右的时间来讨论有关这个指引的可行性。另外这个指引要用什么方式来通过会比较好?或许跟以往一样用投票制?请大家到Wikipedia talk:不要介绍自我发表一下意见吧。 --笨笨的小B | 20巷 2007年11月10日 (六) 16:47 (UTC)[回复]

关于特色条目获选票数的疑问

一点建议

关于模板的使用

近来常看到有其他编辑者将模板插入条目中,我不是对模板这东西有意见,只是觉得如果已经用文字叙述的东西,其实不需要再用模板表示,那是一种浪费;如果两者内容不同,则是误导读者。因此建议讨论模板和文字叙述何者为重,并建议模板内容不要跟文字叙述(反过来也可以)相同,如果两者内容不同,请两边回去检查资料作判定。—翼星 2007年11月11日 (日) 12:33 (UTC)[回复]

模板不是正文内容的扩充,而是横向连接与条目相关的一些条目。如果有人拿模板充正文,删掉了事。--一叶知秋切磋 2007年11月11日 (日) 14:15 (UTC)[回复]
如果是以这种标准来看待模板,那种放在开头表格化的模板都可以砍了。这好像很多人不会同意的。—cobrachen 2007年11月11日 (日) 18:22 (UTC)[回复]
“如果有人拿模板充正文。--一叶知秋”—RalfX2007年11月12日 (一) 12:08 (UTC)[回复]
难道说放在条目开头的表格化模板不算正文?—cobrachen 2007年11月12日 (一) 14:51 (UTC)[回复]
其实正文与规格化的模板应该是并存而不是用来互相取代的,其中一者用来详细说明,另一边则是用于快速参考,因此有些用户会将模板中已经包含的资料内容自条目本文中删除,并不是种恰当的作法。但是既然是“快速参考”,模板内容就要注意到简洁扼要的特性,有些人误会模板的定位一古脑地想将可以想得到的资讯全塞入其中,也是另一种常见的误用方式。至于横向连结用的模板,应该与摘要资料的表格形式之模板,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13日 (二) 01:58 (UTC)[回复]

我是认为模板是内容的一种延伸或参考,条目内仍应以文字为重,模板只是辅助,不然就全部放模板好了。军事类的条目因为各国对同一种东西会有不同说法,此时互相对照的模板有其参考价值,但一些武器的性能等模板是否有必要放入条目中,我认为有待商榷,举例来说,F/A-18黄蜂式战斗攻击机F-22猛禽战斗机等条目内使用模板的方式和内容,我认为是很不妥适的。—翼星 2007年11月13日 (二) 11:24 (UTC)[回复]

上面提到的那些模板是‘历史遗迹’,是很久以前做的模板。目前英文版的模板已经换成只保留全机种家族共通资讯的型态,而不是针对家族中某款特定机种的细节数据,或许是个比较进步的作法。如果觉得有改变的必要,欢迎帮忙修改!—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13日 (二) 11:54 (UTC)[回复]
这个与条目开头那种模板不同吧,我指的是正文段落拿模板去代替,比如水浒传,人物那段就是一个模板。--一叶知秋切磋 2007年11月14日 (三) 14:14 (UTC)[回复]
如果是那情况,的确是很不恰当。人物的部分该放的至少也应该是列表才对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14日 (三) 14:24 (UTC)[回复]

翻译的三个月限期

提案:方针的讨论与投票

关于在条目中独立使用单书名号〈〉的问题

外国译名的原文

我认为在外国译名后必须附上原文,最好以括号括著并使用 {lang}代码 (部分外文虽可直接显示,但模糊不清,还是使用代码好,当然没有音标的纯拉丁字母除外)。至少这样方便大家找其资料和对他认识更多。如原文属拉丁字母,我建议这样做 (中间的空格可以保留,亦可以冒号等填入,待大家讨论):

  • 巴黎 (法文 Paris)
  • 巴黎 (法文原文 Paris)

如原文不是拉丁字母 (可能是西里尔/阿拉伯),我们可能看不懂。我建议应该在原文后再附英文翻译 (因为英文是国际语言)。可这样做 (中间的空格可以保留 + 原文和英文翻译的空格可以冒号等填入,待大家讨论):

  • 莫斯科 (俄文 Москва 英文译 Moscow)
  • 莫斯科 (俄文原文 Москва 英文译 Moscow)

不知大家怎样看?欢迎给予意见!-S19991002 2007年11月15日 (四) 13:32 (UTC)[回复]

第一点提议其实已经是惯例了,但是你的格式有问题,我一般都用这样的格式:

  • 巴黎(法语:Paris) (注意用全形括号以及冒号)

第二点则不必,因为英文英文叫什么可以查跨语言链接,而且一些文字的拉丁转写未必就和英语的名字相同,有了英语名原名看不懂的还是看不懂。

另外对于第一点,一般地名不必说原文二字,因为有些地方并非使用一种语言,经常是几种语言各有其名,此时应当在括号中将当地各种语言的名字列出。而如果条目是文学作品或影视歌等作品,则应该在括号中列出原名,格式如下:

  • 《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捷克语原名:Nesnesitelná lehkost bytí

上面是我的编辑心得,与君分享。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1月15日 (四) 14:13 (UTC)[回复]

你一开始就有问题了,那是法不是法。语和文不应混淆。跨语言链接---你要搜寻到中文条目,再按英文的对应链接,很麻烦,费时失事,而且中文这边的跨语言链接未算完善。况且中文有的英文未必有,但你若知道其译名即可在后补上嘛。我没说要用拉丁转写,我主张直接用英文。因为英文是国际语言,翻查资料也是首先找英文的吧。拉丁转写只是“字母的替换”,不是翻译,亦不符英文习惯。—S19991002 2007年11月15日 (四) 15:43 (UTC)[回复]

“法文原文”或“俄文原文”的“原文”二字是冗赘的。另外就是不应附英文译 Moscow ,要写也只应是写“拉丁字转写:Moskva”。--Hello World! 2007年11月15日 (四) 14:48 (UTC)[回复]

如上述,我不主张用拉丁转写,这样谁也看不懂。该直接用英文。详见上文。—S19991002 2007年11月15日 (四) 15:43 (UTC)[回复]
不是英语母语国家的条目括注使用英文是英文中心的写法。—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7年11月15日 (四) 16:04 (UTC)[回复]
不是中心与否的问题。是方便找资料的问题,因为而且英文的资料比其他语言多。这是从实用角度作出发点。—S19991002 2007年11月15日 (四) 16:21 (UTC)[回复]
先举一些例子:(中文/当地语言/拉丁转写/英文)
  • 巴黎/Paris/不适用/Paris
  • 捷克/Česko/不适用/Czech Rep.
  • 奥地利/Österreich/不适用/Austria
  • 阿尔巴尼亚/Shqipëria/不适用/Albania
  • 莫斯科/Москва/Moskva/Moscow
  • 黎巴嫩/لبنان‎/Lubnān/Lebanon
  • 曼谷/กรุงเทพมหานคร/Krung Thep/Bangkok
  • 亚美尼亚/Հայաստան/Hayastan/Armenia
  • 格鲁吉亚/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Sakartvelo/Georgia
拉丁转写是需要标的,尤其是英语和当地语言的叫法相差太远时。拉丁转写不需符合英文习惯(转写不等于音译,就像英语替Paris加了s音,Paris在英语是转写而不是音译)。我不是说一刀切反对插入英语,我只是想指出不要把英语当作是凌驾于其他语言上的语言。
可能会有人问,为什么只采用拉丁转写而不是西里尔转写或阿拉伯转写,我只能加问一句,为什么国际音标(主要)是用拉丁字母这种问题。--Hello World! 2007年11月15日 (四) 16:25 (UTC)[回复]
一般来说,除非是原本就与英语系文化有关的名词或是比较属于科学领域、没办法界定来源语文(例如工程术语之类的)的词汇会惯用英文加注外,维基百科并没有‘因为英文是国际语言所以加注要用英文’的政策,这应该可以说是此间的特色之一。开题的这位朋友可能是加入没很久还不大习惯这样的风格,我只能说,您可以提出您的意见,但这提案不会被通过的(之前已有太多相关讨论,早就已经求得共识变成既定的政策了)。—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15日 (四) 16:34 (UTC)[回复]

好吧,我非常诚恳的问一下,法语和法文到底有什么区别?汉语和中文有什么区别?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1月15日 (四) 22:10 (UTC)[回复]

自有不同,一种是语言,一种是文字,很奇怪我为次打法文都会定向去法文。我认为要把条目定向为“法国语文”(或干脆简称“法文”)才对的。—S19991002 2007年11月15日 (四) 22:59 (UTC)[回复]

维基百科自己的检索功能非常不好用,而借助搜索引擎就算标注了英文,中文条目也不会比英语条目排名更高,所以标注英文对于检索没有实质的帮助。而且还牵扯到公平问题。所以现在比较通行的做法不但不接受标注英语,而且如无必要的英语标注都是被删除的。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1月15日 (四) 22:26 (UTC)[回复]

加注英语对条目本身没什么帮助。拉丁化转写倒可能有帮助。--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7年11月16日 (五) 08:47 (UTC)[回复]
不用英文改用拉丁也行。但用拉丁转写有何帮助?—S19991002 2007年11月16日 (五) 10:30 (UTC)[回复]
维基条目名后括号中只标注原名、官方语言,其他语言的标注属于非中立的,中文语境中也不使用拉丁化转写。—Isnow 2007年11月16日 (五) 12:30 (UTC)[回复]
那么Mukdener网友说“巴黎(法文:Paris)”己是惯例,是不是的?因为在写和日本相关的条目时,我和某会员讨论要在中文译名后加日文原文,他说暂时对标不标日文原文没有特别规定。所以有此一问—S19991002 2007年11月16日 (五) 15:31 (UTC)[回复]
以下两个情况一般会加注原文:一、条目名称在内文第一次出现;二、汉语译名在条目中为红字。前者写法为'''巴黎'''([[法语]]:'''{{lang|fr|Paris}}''');后者则省略粗体,有时亦会省略语言名称(例如“法语”)。—Quarty 2007年11月16日 (五) 16:36 (UTC)[回复]
拉丁转写是用来写给看不懂原文的人看的。至于日本相关条目方面,现在有一个模板用来在条目右上方标注假名和罗马字,在原文方面就不再另行加注了,除非是使用了中文所没有的假名、略字,则可考虑加注(举个例,横浜是应该加注的;川崎则不需要加注;像四国、東京那种相等于中文简体或中文繁体的也不用加注)。这纯是我的理解。-Hello World! 2007年11月17日 (六) 02:37 (UTC)[回复]
那么该中文译名上是不是需要很大的空位去标日文原文?那模版是什么?—S19991002 2007年11月17日 (六) 03:20 (UTC)[回复]
{{Japanese}} -Hello World! 2007年11月17日 (六) 12:05 (UTC)[回复]
这个我早知道了。只是这太占空间。不方便在一大堆日本人名上边/旁边加假名。—S19991002 2007年11月18日 (日) 04:07 (UTC)[回复]
我认为您这种情况较适宜用表列的方式,一栏是中文、一栏是原文。-Hello World! 2007年11月22日 (四) 23:43 (UTC)[回复]
刚田武([1])这哆啦A梦的角色里,他有一句经典对白,编者把其日文原文放在 Reference 中,这样亦是惯例吗?(抑或是应该像上述的---加括号括著原文就行了?)—S19991002 2007年11月18日 (日) 04:07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不应删除条目,也不应审查条目,这样才有利于维基百科的发展,维基百科管理员不应把任何修改视为破坏,因为修改者都是好意,这都是为维基百科着想。

维基百科不应删除条目,也不应审查条目,这样才有利于维基百科的发展,维基百科管理员不应把任何修改视为破坏,因为修改者都是好意,这都是为维基百科着想。 --权威专家们

“您的贡献内容绝对不得侵犯任何著作权,并请附上可供查证的参考来源。您同意将您的贡献依GFDL授权释出。”—Isnow 2007年11月17日 (六) 16:13 (UTC)[回复]
我用例子答你:这不是破坏?--Samuel Curtis 2007年11月17日 (六) 17:03 (UTC)[回复]
佐匹克隆也是良药?你是不是吃得太多?--SGT.Evers 2007年11月18日 (日) 08:13 (UTC)[回复]

中文维基以前,包括现在市时常有日本右翼分子来清空靖国神社中国抗日战争,然后留下一行字:“日本万岁”。原来都是为了维基百科着想,我们都错了。--一叶知秋切磋 2007年11月18日 (日) 08:37 (UTC)[回复]

有关条目内容的时效

现时凤凰卫视正在播放有关河南栾川业发展,我发现现时维基百科在栾川等相关条目的内容都已过时了,所以作了有关修订。希望各位维基爱好者日常在阅报、看电视之时,都能够留意相关之维基条目有否过时,并作适当的修订。同样的情况,亦有在日语维基里出现。—石添小草 (talk to me) 2007年11月18日 (日) 04:50 (UTC)[回复]

除了历史条目,其他条目过时都很快啊。我觉得频繁的更新也没多大意义。大英百科全书也不会每年都出新版本,当然不能这么比。我觉得每年全面更新一次足矣。--一叶知秋切磋 2007年11月18日 (日) 08:34 (UTC)[回复]
还有一些如欧联06-07、xxx比赛等,资料很快update,维基百科好难跟得上架....总之大家尽力啦—S19991002 2007年11月19日 (一) 09:27 (UTC)[回复]
过时是一回事,但也不要过时二、三十年。--218.189.215.149 (留言) 2007年11月21日 (三) 10:24 (UTC)[回复]

电视剧条目的各集内容

电视剧内容里,大家觉得可以放各集内容吗?(当然这里指的,并非从其他网站抄过来的内容)-Cheese〈talk〉 2007年11月21日 (三) 02:49 (UTC)[回复]

英文版做得多系统!而且又有收视、所讨论的文化问题等……—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1月21日 (三) 02:54 (UTC)[回复]
是不是应该按照电视剧的播放进度更新内容?不过有时大陆、香港、澳门、台湾、星马各地并非同时播放,这倒成问题了。P.S.应该可以放上该集的 youtube 连结。大家可多给意见喔。—国学大师 2007年11月21日 (三) 03:03 (UTC)[回复]
建议最好不要这样思考问题,别忘了这里是百科全书,不是电视剧数据库。英文版之所以会有细到ㄧ季ㄧ条的程度(ㄧ集一条的似乎还没意到过),但至少那是因为影集母条目本身的内容已经丰富到放不下的程度,所以才细分为更多的子条目(类似的状况还有歌手/乐团条目细化到ㄧ张专辑ㄧ条目)。中文版往往都是颠倒过来,母条目没内容(或根本不存在),过分细节的内容却收录ㄧ堆,完全失去百科全书先是全盘综观之后,再进ㄧ步解释细节的基本功能,实在是很本末倒置!—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21日 (三) 07:52 (UTC)[回复]
没有母条!?那么这建议还是搁置好了.... =.=' 想不到中文维基会是这样子。我们还是先弄好母条好了。其他更细致的可以迟点再想。—国学大师 (留言) 2007年11月21日 (三) 08:48 (UTC)[回复]
英文维基的Star Trek便是一集一条,中文维基目前为止好像也只有Star TrekVoyager细化到了每集一条的情况。—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7年11月21日 (三) 10:07 (UTC)[回复]
斗牛,要不要这条目,之前有人写了第一集的内容,开始只是短短几行,我觉得可以接受,怎知现在越加越长,占了整个条目的一半有多,现在只是第一集就这样,很难想像之后会怎样。我又怕一旦一个条目做了开始,其他的都跟着这样做。泅水大象说得对,这里是百科全书,不是电视剧数据库。—Cheese〈talk〉 2007年11月22日 (四) 03:04 (UTC)[回复]
还不够这个厉害。回国学大师,加youtube连结一般上会被回退。—Eky- 2007年11月22日 (四) 03:59 (UTC)[回复]
现在连在英文那边对分集条目是不是违反知名度原则也还有争议呢,这种老虎屁股还是别碰的好。--Samuel Curtis (留言) 2007年11月22日 (四) 05:05 (UTC)[回复]
本来这种流行事物的条目就是容易流于ヲタク化,但从好的一面来说,这类条目也只有其fans才有动力和毅力来完成。像斗牛,要不要这条目,如果这种Power能持续到最后,那我也佩服了。总之暂时静观其变,视其完成度如何。-- 百楽兎 2007年11月22日 (四) 06:11 (UTC)[回复]
不如先考虑这些条目是否符合维基百科Wikipedia:不适合维基百科的文章方针吧。--18164 (留言) 2007年11月22日 (四) 06:13 (UTC)[回复]
为何加 youtube 连结不行呢?当作是外部链接罢了嘛。没有侵犯版权呀。囯学大师 2007年11月22日 (四) 08:24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不鼓励(或说是倾向禁止)加入版权有疑虑的网址之外连结。上传到youtube网站上的许多(或根本是大部分)影片都是没有合法授权的,因此会被列到不欢迎名单之内。—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22日 (四) 17:38 (UTC)[回复]
不是吧,我汗了。直接连向该 video 在 youtube 的连结是倾向禁止,那么在“外部链接”附上该 video 在 youtube 的搜寻关键字又行不行?(youtube 首页不算得上加入版权有疑虑的连结吧) {{lang|zh|囯学}}大师 2007年11月24日 (六) 02:39 (UTC)[回复]
与其问能不能这样做,不如问问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难道少了这个连结,读者就会看不懂条目内容在介绍的主题是什么吗?(如果答案是‘是’,表示这条目写得不够好)难道不靠这连结,有兴趣想要看看实际影片内容的读者,不会自己去google或youtube找吗?对于版权的尊重是必要之恶,纵使有时会稍稍影响到便利性,还是不能破例的,在youtube首页上的关键字连结纵使本身不是侵权的连结,但是它连往的目的档案仍然是侵权档案,这样做的意义跟直接加侵权连结有啥不同?只是拐个弯想要规避规则而已,不是吗?—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24日 (六) 04:25 (UTC)[回复]
嗯。那么我们总不能乱说该用户上载的档案是侵权的吧。况且 youtube 自家也说会删除侵权档,维基百科这样做岂不明著向 youtube 投不信任票?你说:难道不靠这连结,有兴趣想要看...的读者,不会自己去google...找吗?这样说“外部链接”一项也不用写了。读者自己搜寻就行嘛。纽约市这条目又何必附上纽约市政府的连结,在yahoo/google打“纽约市政府”第一个结果就是了。还有,你可能误解我“在外部链接附上该 video 在 youtube 的搜寻关键字”的意思。我意思是如该影片的标题是“维基百科绝对不接受任何侵权内容”,那么可以在外部链接附上以下内容:
影片在 Youtube 的关键字:维基、不接受、侵权
{{lang|zh|囯学}}大师2007年11月24日 (六) 12:43 (UTC)[回复]
除了作者自己拍摄后上传的影片之外,Youtube上面有多少影片是有合法授权的?(难道那些电视系列剧或电影的clip,单曲的MV,都是有合法授权的?)我认为您的想法一直无法跳出‘能不能这样做’的圈圈,而没有思考到更深入一层的境界,那就是维基百科鼓励的是著作权的合法授权与分享,因此如果在维基百科上放上一段侵权影片的外连结,哪怕是用间接的连结方式(例如上面提到的,只放搜寻关键字而不放连结本身),也是在讽刺维基百科当初最引以为傲、且奉为圭臬的版权政策。上面举的例子中,纽约市政府的官方网站里面是纽约市政府自己拥有合法版权的资料,因此直接连结完全没问题,拿Youtube上那些由第三者(非版权所有者)所上传的档案来跟某个城市的官方网站相提并论,是犯了错误类比的逻辑瑕疵。相反的,我倒觉得您的主张有点像是前一阵子在台湾演艺圈发生、艺人Makiyo在观看碧昂丝的演唱会时私下用手机将演唱实况录下,事后还放到个人网站上,结果被媒体揭露、人人喊打的情况——毕竟唱片业长期以来一直在对抗盗版猖獗的情况,结果自己人竟然犯了这种不尊重版权的作为,非常丢脸。同样的,维基百科长期以来一直在抨击其他的类似百科网站直接复制维基的内容却没有使用相同方式开放版权、不尊重版权的作法,因此纵使使用规避的方式可以不担心侵权问题,基于对版权的尊重,我们也应该避免让维基与版权来路不明的资料发生关连,这也算是创作者自身的一种操守道德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25日 (日) 06:24 (UTC)[回复]
你说:纽约市政府的官方网站里面是纽约市政府自己拥有合法版权的资料,因此直接连结完全没问题,拿Youtube上那些由第三者(非版权所有者)所上传的档案来跟某个城市的官方网站相提并论,是犯了错误类比的逻辑瑕疵。是你再次不理解我的意思。我并非论述“外部链接与版权谁属”的关系,而是针对你这句话难道不靠这连结,有兴趣想要看看实际影片内容的读者,不会自己去google或youtube找吗?作出论述。你这样说即是指出“读者会自行在搜寻器找连结,所以外部链接都是无用的”,所以我才不同意。{{lang|zh|囯学}}大师2007年11月25日 (日) 06:50 (UTC)[回复]
您这根本是只看到末节的小地方,却忘了关键的根本!注意我先前的发言曾提到‘对于版权的尊重是必要之恶,纵使有时会稍稍影响到便利性,还是不能破例的’,因此,我并没有全盘否定外部链接的便利性(因此那句‘所以外部链接都是无用的’是您自己妄加的推理或错误理解,并不是我的意思)。我只是说,在尊重版权的重要性排在第一的前提下,有时有些便利必须被牺牲、让读者自己去google或youtube搜寻也是没办法的事。我并没有无法理解您的意思,只是,我认为您关注的焦点根本是较不重要的琐事,对于版权的尊重这种关乎维基百科立足基础的关键,您却不是很重视或是不很理解,所以我才想把话题一直往这头拉。这样您能了解吗?—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25日 (日) 07:25 (UTC)[回复]
那么回到问题根本。你说:除了作者自己拍摄后上传的影片之外,Youtube上面有多少影片是有合法授权的?就如我想加一位歌手唱歌的youtube 连结,我会连向该歌手开 show 的影片。开 show 的影片都是歌迷自行拍的吧?又例如亚洲电视在 YOUTUBE 开了一个官方账户 (hkatv),专门上载电视台的节目到 YOUTUBE。那么介绍那些节目时连向该台的连结又如何?我举此例子是想说明维基百科总不能一刀切,假定在外部链接连向 YOUTUBE 连结都是侵权。
请注意看我上面举Makiyo为例的事件,几乎所有的演唱会都是禁止录音录影的,因此纵使是歌迷自行拍摄的影片,因为是在禁止拍摄的场合所拍下的,因此并不会因为作者是上传者本人而就地合法,看来您跟Makiyo一样,对于著作权的概念还有待加强。我并没有一竿子断言Youtube上的影片都没有合法授权,但是请摸着良心讲,其中有合法授权的占了多少比例?未经授权而复制的又占了多少比例?就是因为合法比例者占太少数,所以维基百科对于Youtube这种网站的外连结政策,是宁可错杀也不能让有问题的连结偷渡成功。某个角度来说,这也是不得以的作法,如果上传Youtube网站的资料都能经过跟维基百科一样的版权审核,相信我们就不用在这里讨论这些、这么伤脑筋了!(话说回来,假如是可以合法授权或甚至已经开放到PD或GFDL领域的影片作品,根本可以上传到WikiCommons直接引用,干嘛要靠Youtube?)—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25日 (日) 14:50 (UTC)[回复]
再回到基本的问题:附上版权有疑虑(或者直称为侵权)连结,维基百科就是侵权了吗?私は中囯学の大師ですほい-なP-ばK-Tsyん2007年11月26日 (一) 13:29 (UTC)[回复]
百度因为炼结侵权MP3才刚给罚了款(我所知道的如是--即使不是,亦肯定是给人告了)。难道维基百科可以自外?--Samuel Curtis (留言) 2007年11月26日 (一) 13:48 (UTC)[回复]
等一等。百度和我们的情况不同,不能相提并论。一,百度提供的是下载 links;二,百度特设一个专页用来放置那些 links;三,它提供搜寻功能让用户轻易找到 links;四,百度的目的就是很简单---让用户下载那些歌。这些我们都不是。私は中囯学の大師ですほい-なP-ばK-Tsyん2007年11月27日 (二) 12:33 (UTC)[回复]
再回到更基本的问题:我们到底只是怕被罚想规避侵权问题?还是衷心地想维护版权、支持自由版权的共享理念?—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26日 (一) 13:49 (UTC)[回复]
我们的目的应是尽可能以不侵权的方法,让读者知得更多,了解得更深。亦想问:假如维基百科外部链接连去 A 网, A 网又有一个连结连去 B 网,但 B 网有内容是侵权的。好了,那维基百科会被拖下水吗?—私は中囯学の大師ですほい-なP-ばK-Tsyん2007年11月27日 (二) 12:33 (UTC)[回复]
看来您还是一直在‘这样做会不会侵权’、‘这样做会不会害维基百科被罚’这种表面的问题上徘徊,却未能深思更深入一层的意义,让读者知道得更多并不一定要透过一个有侵权疑虑的连结来做到。如果维基百科竟然要靠这种方法才能发挥想要的作用,其实也是个蛮可悲的情况,与其花心思争论这些,不如想想如何透过深入浅出的文字介绍,来达到同样的功能吧!(别忘了这毕竟是百科全书,不是网络连结集)—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27日 (二) 13:27 (UTC)[回复]
与其不断强调某歌手的歌喉有多好,不如附上一个他唱歌的连结,不是更好吗?当然读者可以自己找,但维基百科这样做可节省他的时间。不过行了这个方便后,可能会惹来侵权。所以我才追问这样做会不会害维基百科被罚。如果这样做是 ok 的,那么为何不做?私は中囯学の大師ですほい-なP-ばK-Tsyん2007年11月27日 (二) 13:47 (UTC)[回复]
为什么要让人了解一个歌手的作品好坏,一定要靠网络上一个来路不明极有可能侵权的连结?难道不能提供该歌手的唱片名称、歌曲资料与相关的得奖、销售记录等,让有兴趣的读者自己去买唱片来听,或是去有合法授权的音乐网站(例如iShop、KKBox等)下载?纵使是下载试听好了,像是Amazon.com那类的网站上也有提供歌曲片段试听(虽然通常只有几十秒),是完全符合授权合法的,为何不多利用?说穿了您根本缺乏尊重著作权的素养,所以从头到尾只有一直在思考要怎样回避规则避免被罚,却不是认真思索有什么方式可以找到合法资源来利用,或是鼓励读者去使用合法著作品,这就是我说的‘根本问题’,建议您真的应该要多想想,而不是只是想找法律漏洞钻而已。—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27日 (二) 19:16 (UTC)[回复]


另外一个问题?关于资料来源连结致报章的网上版又或者youtube影像,又会否牵涉到侵权呢?而需一刀切禁用呢?—cychk (留言) 2007年11月27日 (二) 16:51 (UTC)[回复]
重点:拍电视剧与演唱会放上youtube一定是侵权的。--Onsf (留言) 2007年11月28日 (三) 07:26 (UTC)[回复]

请求封禁User:Eliot

两年了,他的行为一直没有改善!他经过在其他语言强译一些Infobox没有翻译而走人,加上以前多次侵权又没有人封禁他(你看他讨论页就知道了),我真的看他不顺眼。可是我不是管理员,我不可以封他,真是可惜。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7年11月22日 (四) 00:05 (UTC)[回复]

什么时候封人的理由变成我看他不顺眼?举出近期具体违规再说
你看不顺眼就可以要求封人?什么时候维基有这一条?你来解释一下。两年行为不改善所以要封?一年多行为不改善的,你说要不要封?还好你现在不是管理员。—cobrachen (留言) 2007年11月22日 (四) 01:37 (UTC)[回复]
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这样就够了吗?既然你要提出封禁,把理由讲清楚。你说两年不改的该封,一年多不改的可不可以封?解释一下。—cobrachen (留言) 2007年11月22日 (四) 01:43 (UTC)[回复]

互助客栈是随便可以让你删除的吗?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01:45 . . (-1,129) . . 費勒姆 (討論 | 貢獻) (→請求封禁User:Eliot)

你又不是第一天上维基,还是当过管理员的,既然知道维基所有的编辑过程都有历史,既然要写,那就留下来。把理由说清楚。—cobrachen (留言) 2007年11月22日 (四) 01:51 (UTC)[回复]

管理员的素质真的要控管,当过管理员却连封禁的理由都说不出来,怀疑中文阅读写作能力可能有问题
(当前) (先前)  2007年11月22日 (四) 09:39 費勒姆 (对话 | 贡献 | 查封) (176,440 字节) (→請求封禁User:Eliot - 收回言論) (撤销)

Cobrachen,费勒姆已经收回其言论,得饶人处且饶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7年11月22日 (四) 10:05 (UTC)[回复]

这已经对他很客气了。先前数次,无论是在维基或者是在Skype的聊天室,他说错话,得罪人之后的强硬态度,还会禁止其他人继续发表意见,该他表示善意的时候,那可是点点点。不过,就看在你打圆场的面子上,只要他自己不再出包,这件事就到此为止。—cobrachen (留言) 2007年11月22日 (四) 14:41 (UTC)[回复]
对于行事有所不合理就构成封禁一事,个人是抱持谨慎一点的态度,决对不能随便轻易为之,还是回归政策检视有没有违反维基规则构成封禁的必要。但是,E君在沟通态度与对于中文维基的政策理解上的确有很大的问题,今天倒是见识到了……—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1月22日 (四) 15:51 (UTC)[回复]
User:Eliot的编辑目的是好的,但他的行为和语言有时非常天真。--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7年11月22日 (四) 16:03 (UTC)[回复]
一位使用者的沟通态度与技巧,有没有包含在封禁的条件内,以及是不是应该有所调整,以鼓励使用者在沟通上需要的转变,这些是可以讨论的。但是,封禁或者是回退不能变成是单纯个人的喜好就认定要如此作,这与方针的基本精神有很大的违背。然而,在沟通上无法理性为之的人从未少过,这是避免不了的。只能期待出现这种行为的使用者可以成熟看待编辑的事项。—cobrachen (留言) 2007年11月22日 (四) 16:09 (UTC)[回复]

有关首页新闻

英文维基百科·反ヲタク化行动·开始?

英文维基百科最新接受的仲裁案,乃是有关一名成员未经共识就擅自将大量流行文化相关条目清空、改为redirect的行为。虽然仲裁委员会已宣称本案不会涉及大量流行文化相关条目(例如剧集分集条目)的知名度问题,但本案之处理显然会对此登条目的未来有影响,而且影响可能是使重要性标准比前严的。

为各位中文维基百科人参考:en:Wikipedia:Requests for arbitration/Episodes and characters 目前各分页中只有Workshop有留言。

--Samuel Curtis (留言) 2007年11月23日 (五) 23:15 (UTC)[回复]

我只想说,流行文化オタク是两回事……—Eky- 2007年11月24日 (六) 13:40 (UTC)[回复]
对不起,我搞错了--我只是按上面百乐兔兄的说法说为电视剧分集写条目是ヲタク化,却漏了个“化”字。--Samuel Curtis (留言) 2007年11月26日 (一) 13:50 (UTC)[回复]

关键问题

大家觉得mediawiki和Twiki哪个更优秀,假定使用者是有一定的编程经验的人。

谢谢!—202.165.107.100 (留言) 2007年11月26日 (一) 08:4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