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08年1月

Archive 本页是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的存档页,这些主题讨论已经结束,并已尽可能将讨论主题移动至相关条目或页面的讨论页存档。请不要再对此页进行编辑。若您希望发起新的讨论或重新提起旧有讨论,请前往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先到先得与译名

由于内容过长,该目内容已被暂时转移到了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先到先得与译名中,请参与该处的讨论即可。—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7年12月21日 (五) 16:21 (UTC)[回复]

正名/重定向请求:“中文”维基百科

由于内容过长,该目内容已被暂时转移到了User:S19991002/粤语属中文吗?中,请参与该处的讨论即可。—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7年12月21日 (五) 16:22 (UTC)[回复]

最近在PTTWikipedia板中Koika以先前于日语版翻译请求页面要求翻译井口真理子命案,之后11月24日维基人ja:User:Carpkazu着手翻译,但为免抵触删除方针中之隐私权规范,而将被害人姓名以匿名处理,并于其讨论页中指出日语版禁止一般性实名报导之方针,并呼吁其他编辑者遵守,询问中文版是否应有类似标准。而后在该板有不少讨论。鉴于该争议本人特立Wikipedia:社会案件知名度,并呼吁新闻事件之专题应成立并对各类新闻事件(特为社会案件)记事予以成文规范,及于删除守则中追加侵害隐私权之部分。希望各位维基人能就此议题及本人所提之对策予以讨论,谢谢!--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20日 (四) 13:11 (UTC)[回复]

其实我相信这已是共识,正如香港的2006年字母先生小姐事件条目中,也跟随香港法庭指示,不公布受害人姓名。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12月20日 (四) 14:27 (UTC)[回复]
已被广泛报导且有可靠来源的话就没必要在维基百科内匿名处理。—Ellery (留言) 2007年12月20日 (四) 15:05 (UTC)[回复]
对不起。我误会了。上面我提及的事件,是香港传媒被禁止提及姓名,但同时外地传媒并未有对事件广泛关注,所以它们也鲜有提及受害者姓名,因此应该没有广泛报导的可靠来源。其实我倒大致同意Ellery提出的原则。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12月20日 (四) 15:13 (UTC)[回复]
我指的是若报纸A对某犯罪之加害人以实名报导,但其他同地区或国家之报纸以匿名报导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实名报导通常都有侵害隐私权的问题。--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20日 (四) 19:51 (UTC)[回复]
  • 请爱用地区语系转换模板,针对人名的部分进行转换即可。没必要只配合香港的需求,而把整篇的人名全区都匿名化。-P1ayer (留言) 2007年12月28日 (五) 07:25 (UTC)[回复]
  • 但问题是若香港法院要求当地媒体不得披露犯罪被害人身份(含姓氏),则外地媒体亦不会揭露实名。而若只有八卦报纸将某事件之实名予以揭露,则该事件多半只有香港人知晓。此外若以{{NoteTA}}方式使使用者切换至特定地区标签时无法看到实名并无实质之匿名效果,因使用者仍可透过阅读源代码方式看到实名。--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30日 (日) 13:34 (UTC)[回复]
  • 因地制宜吧?如果是发生在香港地区的事件,若被害者已死,或加害者判刑确定,那实名应无不可。各地区的事件,则应尊重当地的编辑方式,若以在客观的第三媒体(非八卦媒体)上报导过的话,切勿随意匿名化。像是可公开的法院的判决书的节录,我以为就不可轻易匿名化。像是井口真理子命案,如果匿名成井口○○○命案的话,我就以为很不恰当。—P1ayer (留言) 2007年12月31日 (一) 04:24 (UTC)[回复]
  • 同意你的观点。我所谓不能实名报导指的是一般媒体不报导,八卦或口传媒体却予以报导或一般媒体报导并因此遭当地政府开罚的情况,像这种就应以侵犯隐私权提交紧急删除。--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31日 (一) 06:06 (UTC)[回复]

封禁理由:“绕过封禁发言”??

最近休息了一段时间,今天回来翻查了封锁记录,发现有若干个IP被封,封禁理由却是“绕过封禁发言”,故翻看方针查过明白,但都没有明文规定被封用户不得发言,而且察看过某些发言也不见得是破坏,但都回退了。请问这样的封锁和回退会不会不太好呢?这样就好像不给人家辩护的机会。—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抢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07年12月27日 (四) 07:43 (UTC)[回复]

查过Wikipedia:封禁方针,这个封锁在讨论余地,而且看来被用作惩罚的手段。--18164 (留言) 2007年12月27日 (四) 09:57 (UTC)[回复]
那要看绕过封禁来干嘛,最近一个用户绕过封禁所做的编辑是为了持续贴一大段文字上自己的用户页,内含法律威胁他人的文字,根据Wikipedia:封禁方针,对其他用户进行法律威胁理应受到封禁。--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7年12月28日 (五) 15:40 (UTC)[回复]
进行法律威吓当然是不要得的,封也没话可说。但像这个动作,也不见得是破坏,也没有讲什么法律,为何又封又回退?—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抢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07年12月28日 (五) 15:58 (UTC)[回复]
维基是自由之地,彼此的讨论可达成的教育、引导维基人之目的。即使是有错,如果绕过沟通讨论,直接实施封禁,未免成为了破坏关系的惩罚性手段。按情理应通过沟通讨论,给予改正机会。如该用户愿意接纳维基的理念及规则,相信没有人会反对你到Wikipedia:对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提请你的申请及观点。--18164 (留言) 2007年12月29日 (六) 04:54 (UTC)[回复]
我没有看具体的事例,但维基的封禁是为了应对破坏而非惩罚。— fdcn  talk   — 2007年12月29日 (六) 16:00 (UTC+8) — 2007年12月29日 (六) 08:00 (UTC)[回复]
(+)支持,讲得好!!--winertai (留言) 2007年12月29日 (六) 14:27 (UTC)[回复]
维基的封禁当然不能为了惩罚,但也不单纯是为了应对破坏,根据Wikipedia:封禁方针,封禁除了防止破坏之外,还可以用来保护维基媒体基金会、维基百科用户或者社区,以及保证用户权限。—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7年12月29日 (六) 15:40 (UTC)[回复]

这样侵权吗?

问:赵铁锤这题目的原内容与这个网站完全一样,是很明显的侵权。不过,这个网站是中国政府的网站,而网站又没有任何版权说明的声明。想问问:其实算不算侵权?(个人认为:即使不是侵权,这样照抄也不好。)—石添小草 (talk to me) 2007年12月25日 (二) 06:19 (UTC)[回复]

答:不太清楚。建议你去咨询著作权法方面的专家(前提是他要对Internet够了解)。--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25日 (二) 10:17 (UTC)[回复]

若没任何版权声明,文字直接照抄的话应比照图片一样视同版权不明处理。—Ellery (留言) 2007年12月26日 (三) 01:15 (UTC)[回复]
著作权这种东西跟专利权有点不同,它并不需要注册宣告的过程,就会自然成立。言下之意,著作权这种东西应该是在著作权所有人没有特别声明开放的情况下,都预设权力保留不可任意转载才对,因此我认为上面应该被视为是抄袭的侵权状况,砍了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2月26日 (三) 01:20 (UTC)[回复]
注脚有明显的留名,不能断定就是无版权,建议请到该网域http://www.chinasafety.gov.cn/的网页下方刊载的联络方式查询。→ 啰唆的阿佳 2007年12月26日 (三) 01:23 (UTC)[回复]

对不起打个岔,以后遇到疑似侵权的文字时,是否就地改写,立马把问题解决掉算了?但是要改写到什么程度才算可以?侵权的部分留在编辑历史中会有什么问题吗?71.143.241.53 (留言) 2007年12月26日 (三) 05:20 (UTC)[回复]

请见Wikipedia:删除投票/侵权的说明。—Ellery (留言) 2007年12月26日 (三) 05:32 (UTC)[回复]

如果大家关心这话题,不妨检查一下李贽的内容—210.6.210.135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04:34 (UTC)[回复]

关于一些污辱性标题的保护

最后我收到请求,要求在Wikipedia:被保护的标题/防止再创建的用户名页面增加一些用户页面的白纸保护,我没有细看背后发生了什么事,不过,在我完成一个请求后,又发现有请求接踵而来,让我有些警惕。

我想,这类污辱性的保护,直接在该页面标题保护就行了,不必写入Wikipedia:被保护的标题/防止再创建的用户名页面,否则我们相当于将污辱的词汇又重复一遍。我发现直接标题保护其它管理员没有使用过,其实和普通页面的保护一样操作,不过是操作的页面是无内容的页面罢了。可以从已保护的标题看到被保护的标题。— fdcn  talk   — 2008年1月1日 (二) 17:05 (UTC+8) — 2008年1月1日 (二) 09:05 (UTC)[回复]

这应该使用MediaWiki:Usernameblacklist比较好--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月2日 (三) 03:42 (UTC)[回复]
MediaWiki:Usernameblacklist仅用于用户名注册,并非这里讨论的标题(空白页面)保护。— fdcn  talk   — 2008年1月2日 (三) 13:13 (UTC+8) — 2008年1月2日 (三) 05:13 (UTC)[回复]
Update:书生是否打错字了?是不是MediaWiki:Titleblacklist?— fdcn  talk   — 2008年1月2日 (三) 13:24 (UTC+8) — 2008年1月2日 (三) 05:24 (UTC)[回复]

移自我的讨论页:

请在Wikipedia:被保护的标题/防止再创建的用户名页面新增以下的内容

林进兴 (留言) 2007年12月31日 (一) 18:30 (UTC)

已保护,不必放进Wikipedia:被保护的标题/防止再创建的用户名页面 fdcn  talk   — 2008年1月1日 (二) 17:07 (UTC+8) — 2008年1月1日 (二) 09:07 (UTC)
你删除了以下的内容:
  1. (隐藏)
  2. (隐藏)
那么“Wikipedia:被保护的标题/防止再创建的用户名页面”的存在又有何种意义?还是恢复与新增吧!
林进兴 (留言) 2008年1月1日 (二) 11:05 (UTC)
我不能理解你要求必须写进Wikipedia:被保护的标题/防止再创建的用户名页面是何意义及用意。Wikipedia:被保护的标题/防止再创建的用户名页面仅仅是手段,并不是目的——保护标题。该页面是历史原因,维基以前在技术上是不可以对空白页面进行保护的,在页面能够连锁保护后,便建立该页面通过连锁保护的机制变相实现对标题的保护。如今,对空白页面的保护已可以直接实施,Wikipedia:被保护的标题/防止再创建的用户名页面的留存和是否有不可替换用途可另行讨论,但有一点,维基不存在你设想的要保护就必须写入该页面。— fdcn  talk   — 2008年1月2日 (三) 12:53 (UTC+8) — 2008年1月2日 (三) 04:53 (UTC)

 fdcn  talk   — 2008年1月2日 (三) 12:56 (UTC+8) — 2008年1月2日 (三) 04:56 (UTC)[回复]

欢迎新用户这一项是否应该改进

经常感觉现在的政策还不如直接给新用户讨论页加上欢迎辞(有的语言貌似已经这样做了)。欢迎新用户应该做得有意义些,照我说,应该每个用户自动加一两句简短的欢迎辞,如果该用户对某专题作了一定贡献,再加上该专题的欢迎辞。—Archangel of Liberty·前厅·天使传  2008年1月2日 (三) 07:51 (UTC)[回复]

人物模板的国旗国籍问题,再起争议?

请看陈奕迅条目最近两次的修改历史,都是对模板进行了小修改(之前断断续续的编辑战持续很久了),有多少人认同/反对今次的修改内容?目前我个人观点是保持(=)中立(之前我反对将  香港作为国籍填写,这是我一贯的立场,不可能退让)—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8年1月3日 (四) 05:54 (UTC)[回复]

能否修改模板为“国家/地区”,用  香港可以将港台歌手区别开。—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3日 (四) 11:10 (UTC)[回复]

这样倒是可以,我亦无异议,之前也有人提过,不过和很多事情一样,最后都是不了了之了,模板似乎要执行编辑(管理员)以上才能动,我自己是不行,之前试过几次了。总之,在“国籍”没有变成“国家/地区”之前,我保持现有立场不变。—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8年1月4日 (五) 07:09 (UTC)[回复]
希望拥有执行编辑以上位阶者能将所有infobox中的“国家”更动为“国家/地区”,以杜绝香港被视为国家之案例出现。--RekishiEJ (留言) 2008年1月4日 (五) 10:41 (UTC)[回复]
我就觉得不用修改国籍一栏为国家/地区,因为国籍是每个人都应该有的身份,没有这一栏会很奇怪的,反而可以加上活跃国家/地区,反而可以分别这个人物的主要活跃国家/地区。因为国籍和活跃国家/地区是可以有分别。—Railhk0512 (留言) 2008年1月4日 (五) 15:52 (UTC)[回复]
是不是加上活跃的国家/地区再议吧,先把国籍填  香港的问题解决掉再说,另外提示,如采用国家/地区 不代表台湾地区人物可以填国籍是  台湾 目前没有  台湾只有  中华民国。有点担心有人会不会说加上活跃国家/地区会使得模板更复杂了...很多香港艺人,比如陈奕迅也算典型一个,因为没办法彻底肯定国籍是  英国.所以目前只能填上  中国了。—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05:54 (UTC)[回复]
支持Railhk0512的看法,国籍问题是Wikipedia是个麻烦且复杂的问题。我决定不表态了。—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15:54 (UTC)[回复]


同一部工具书,两项自相矛盾的资料

同一部工具书,两项自相矛盾的资料,作为读者,你会怎看待?

作为编者,你又怎看待?

“中国很早就出现了火柴。南北朝时期,将硫磺沾在小木棒上,借助于火种或火刀火石,能很方便地把阴火引发为阳火。这可视为最原始的火柴”

“(打火机比火柴更早发明)”

打火机不会早于南北朝时代前已经发明了吧?

我用“打火机比火柴更早发明”做关键字在网上搜寻了一下,得到一个很有趣的发现,大家不妨也试试。

如果说“打火机比‘安全火柴’更早发明”,我倒不敢说什么。—210.6.210.135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04:47 (UTC)[回复]

看到有错的地方动手修改就好了,不需把找到自相矛盾的资料当成很了不起的事。—220.130.153.217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06:36 (UTC)[回复]
无礼。
寻找共识本来就是维基一贯的文明做法,即使你不想参与寻找共识的过程,也不能反对人家寻找共识。
再者,你只看到找到自相矛盾一个问题吗?
以我所见,加上“(打火机比火柴更早发明)”那句的账户是个匿名账户,而且他的IP暂时在维基就只作过一次改动,这有理由让大家关心这会不会是一个新来的蓄意破坏者,应该让管理员知情,以便管理员决定是否要进一步关注。
此外,虽然打火机不会早于南北朝时代前已经发明,但前文提到‘如果说“打火机比‘安全火柴’更早发明”……’,就是说“安全火柴”的面世日期和打火机的面世日期值得考证和比较,值得在这里提出,征求大家的集思广益,补充资料,而未必是盲目地把那句全句删掉就是最好的修改的。
而你呢?你的视野和思维却只看到和想到“当成很了不起的事”,觉得人家只是这样想,往往是因为自己平素就是习惯这样想—Xtctjames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11:36 (UTC)[回复]

既然在移动请求和求助都没人理会,那在这里试试是不是管理员能看见。上述三个地名都不正确,根据《外国地名译名手册》应该分别是伊利诺伊州得克萨斯州北卡罗来纳州。象这种使用简体字但是港台式译名的做法应该是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属于命名错误,请管理员进行移动。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5:02 (UTC)[回复]

这种东西在维基百科多的是。如果您可以的话,大部分条目是可由阁下帮忙移动的。(我刚才才删掉了一个“Category:汶萊机场”。)--Hello World! 2008年1月6日 (日) 16:56 (UTC)[回复]

我移动了,但是移动不了。我能移动的当然不会麻烦管理员了,你既然看到了为何不帮忙移动?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7:17 (UTC)[回复]

 完成。—Isnow (留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8:24 (UTC)[回复]

爱新觉罗的条目命名

Special:Prefixindex/爱新觉罗中可见,爱新觉罗姓人物的条目命名现时有三种:

  1. 载沣
  2. 爱新觉罗·胤礽
  3. 爱新觉罗博洛

是否有必要统一一下呢?若有,该用哪种方式呢?- Talk 2008年1月6日 (日) 19:07 (UTC)[回复]

对,不久前我也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我是支持第2个的写法。--百楽兎 2008年1月7日 (一) 01:21 (UTC)[回复]
我也(+)支持2,根据爱新觉罗·溥仪的墓爱新觉罗·溥仪的结婚证、听说他的追思会也用这个,但暂时图片未找到。—Iflwlou [ M {  2008年1月7日 (一) 11:58 (UTC)[回复]
至少在中国大陆,普遍使用第二种方式--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月8日 (二) 03:34 (UTC)[回复]
(+)支持统一最重要,哪种方式取决于大家的一致。我喜欢第二种。—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8日 (二) 04:24 (UTC)[回复]

我能回退吗?

我在整理“翻译页面”时,发现伊斯兰教建筑并没有完整翻译,故将英文原文复制回条目,准备进行翻译。但User:费勒姆的傀儡User:Translationpuppet称我的行为是“翻译破坏”,并将其回退。现在有几个问题:

  1. 编辑如何判断“翻译破坏”,我2008年1月8日 (二) 11:39最后修改,User:Translationpuppet2008年1月9日 (三) 08:25作出判断。
  2. 编辑如果在短时间内需要作出判断,是否应先和协作者联系?
  3. 编辑回退并加理由是正常的,但使用“破坏”这个词是否需要认真考虑?
  4. 我如果需要证明我的行为是翻译行为,是否需要先翻译完整或一部分再提交?或者我需要加上编辑中?
  5. 我认为目前很多编辑的投诉也是因为缺乏沟通,能改进吗?当然如果协作者长期没有修改行为,自然可以由编辑进行解决。但多久算长期?

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9日 (三) 01:27 (UTC)[回复]

费勒姆这次太急躁了,查看该条目的编辑历史,这回也不过是第一次加入原文而已,怎么看也说不上到破坏的程度,而且也有挂上{{正在翻译}}的模板。不过费勒姆已自己帮你加回去了,相信他也发现自己的疏忽了。--百楽兎 2008年1月9日 (三) 01:59 (UTC)[回复]
谢谢费勒姆,我已经开始翻译了。也感谢你很公平地给了我三个月限期,虽然我觉得这个限期太长了。我认为一般来说协作者在一周内没有继续他的最后一次编辑就表明他暂时可能由于什么原因放弃了这个条目的翻译。虽然他可能回来,但这时做出动作一点都不过分。大家合作愉快,哈哈……—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9日 (三) 02:22 (UTC)[回复]
我觉得这所谓三个月是没什么强制性的,不一定要去遵守它,这个期限也不需要由谁来“给”人。建议如果不想遇到这种事的话可以先放上{{inuse}}模板。—bstle2 2008年1月9日 (三) 18:51 (UTC)[回复]
因为每次都是分小段翻译,使用{{inuse}}好像就是拒绝别人的参与。如果没有连续进行长时间的编辑,我个人认为不宜使用{{inuse}}。被回退时,我就没有在编辑。所以当时如果使用{{inuse}}是一种无理的行为,但是我加了{{Translating}}。—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10日 (四) 02:15 (UTC)[回复]
其实阁下可以在自己的页面建立一个沙盒,如User:Dingar/沙盒,把正在翻译的内容放在里面做,全部翻好后再建立条目或加入现有条目中,这样就算放很久不动也不会有人给阁下删掉的。不过这个方法不适合于协作翻译,阁下可以斟酌一下这个方法。—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1月11日 (五) 15:44 (UTC)[回复]
谢谢大家的意见,其实很多建议我都知道。但是我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习惯,我也不想拒绝协作。我觉得我当时最好的做法是在“编辑摘要”中写明,这是我的疏忽。最近我的几次冲突都是通过对话解决,我们的管理员能否在可能冲突的意见上通过对话先协调。其实,费勒姆只是不用“破坏”的字眼,我也不会来这里讨论。因为对文章和编辑的看法每个人都不一样,只要沟通一下就行了。—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12日 (六) 00:11 (UTC)[回复]

使用条目(或图像)的讨论页保存提删讨论

关于提删讨论的保存,现在的做法是累积在删除投票中,但我觉得在查考上不太方便,所以是否今后将提删结论为保留无共识的讨论记录都移到条目(或图像)的讨论页中会比较方便后人查考?-- 百楽兎 2008年1月9日 (三) 01:59 (UTC)[回复]

或者考虑全面改革,参考英文版及Commons等地沿用的做法,每个删除条目请求均建立一个页面。至于保留与无共识保留后,页面的连结放在讨论页。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月9日 (三) 04:21 (UTC)[回复]
Template:ArticleHistory或者{{vfd-kept}}都有这个功能--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月10日 (四) 13:31 (UTC)[回复]
这样也好,容易查找就行了。--百楽兎 2008年1月14日 (一) 04:00 (UTC)[回复]

reflist和references,用哪个?

现在参考文献的方法有两种,<references />和{{reflist}}。默认编辑器用的是<references />,不过好像{{reflist}}更好用。以后有没有可能统一到一种啊?用哪种?—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12日 (六) 13:25 (UTC)[回复]

reflist 是什么用的?我平时只会用这个 <div class="references-small"><references /></div> 中華学の達人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12日 (六) 13:30 (UTC)[回复]

建议对“正在翻译的条目”集中清理

目前Category:正在翻译的条目还有2005年的文章,建议能发起一次活动对时间太久且长期无人编辑的条目进行清理。最好是有人进行认领,将翻译进行完,而不是简单地删除全部外文。—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06:29 (UTC)[回复]

红楼梦人物列表

template:红楼梦人物列表(见下)是否有模板过大之嫌?个人认为其他次要人物不需要列在其中,其中有些人物书中只是提到了一两处而已。(本人于上月第N次重读了《红楼梦》)特提出讨论。—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5日 (六) 19:08 (UTC) Template:红楼梦人物列表[回复]

超大模板,建议删除,模板内容移动到条目空间。—Isnow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23:35 (UTC)[回复]

建议建立列表条目或以Category代替模板的分类功能。另外我还认为有些书中人物连独立为条目都不需要。--百楽兎 2008年1月6日 (日) 01:58 (UTC)[回复]

如果真有不常出现的人物,可以删掉,模板还应该保留。—Archangel of Liberty·前厅·天使传  2008年1月6日 (日) 12:17 (UTC)[回复]
应该用红楼梦人物列表来代替,而主要人物则可以写进模板里。—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1月6日 (日) 05:20 (UTC)[回复]
不能同意你更多。--RekishiEJ (留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0:20 (UTC)[回复]
参见西游记人物列表西游记妖魔列表。--一叶知秋切磋 2008年1月6日 (日) 10:35 (UTC)[回复]


已有Template:金陵十二钗,同时请注意模板的中立性。—Isnow (留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1:57 (UTC)[回复]

整个删除好了,万一某天出现同类型的Template:三国演义人物列表,那该是个多么壮观的模板呢!- Talk 2008年1月6日 (日) 12:30 (UTC)[回复]

已提删。—Isnow (留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8:28 (UTC)[回复]
已将内容移到红楼梦人物列表。—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1日 (五) 19:39 (UTC)[回复]
支持删除这类模板。--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8年1月19日 (六) 06:55 (UTC)[回复]

整理分类时发现Category:诺基亚手机下,有的条目为诺基亚 ***,如诺基亚 1100,有的为Nokia ***,如Nokia N73,是否需要统一,如何统一?—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1日 (五) 12:27 (UTC)[回复]

其实没必要统一,诺基亚和Nokia都是注册商标。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月11日 (五) 13:42 (UTC)[回复]

依命名常规,有普遍使用的中文名称时就应使用中文。—Ellery (留言) 2008年1月11日 (五) 16:52 (UTC)[回复]

那耐克索尼等等品牌也比照办理吗?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月11日 (五) 21:52 (UTC)[回复]

我觉得也可以比照办理,当然最好大家事先达成一致。—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12日 (六) 00:14 (UTC)[回复]

有正式中文译名的东西,应该以中文名为主,毕竟这里是中文维基,其他语言的使用只是找不到译名时的权宜而已。再加上Nokia在所有华语地区的译名都是一致的,不会有争议,所以应该统一使用中文才对!—泅水大象 讦谯☎ 2008年1月12日 (六) 03:33 (UTC)[回复]
支持统一。香港、台湾的诺基亚官网用“Nokia 1100”,大陆用“诺基亚1100”。我支持用“Nokia 1100”。 大陆 香港 台湾 中華学の達人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12日 (六) 04:16 (UTC)[回复]

我觉得条目名应使用中文,如果某些地区很少人知道中文名,就用地区语言转换--Ws227 (留言) 2008年1月13日 (日) 16:11 (UTC)[回复]

台湾和大陆的命名策略好像不一样,好像台湾作产品名时会用Nokia开头,作公司名时才会有时英文,有时中文。大陆好像都用中文。--百楽兎 2008年1月14日 (一) 03:56 (UTC)[回复]

这个统一不容易呢,因为又会扯到应该是跟大陆命名还是港台命名的问题。而且我对上边的也比照办理有点敏感。--onsf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04:38 (UTC)[回复]
这个容易解决,简繁有优先原则,那中英也来个优先原则吧。统一风格还是比较方便的。具体怎么个中英优先原则,可以投票决定。—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04:46 (UTC)[回复]
未必是中英优先问题。我觉得这是“地区总数 VS 总人口”的问题。 中華の達人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14日 (一) 08:53 (UTC)[回复]
哈哈,那自然是大陆人多。有不公平的嫌疑。—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09:53 (UTC)[回复]
这次的情况较少见──大陆和台湾有分歧,同时间台湾和香港相同。要指出:台湾和香港(相信澳门也应该是)用英文名型号,算不算是“事物的常用名称”(相比只有大陆用中文名型号),又会否和“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规则有冲突? 参考:Wikipedia:命名常规 中華の達人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14日 (一) 10:18 (UTC)[回复]

我不知道其它地区情况,至少在大陆,“Nokia”虽然常用,但是否比“诺基亚”更常用就很难讲了。—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14:47 (UTC)[回复]

请注意,中文和英文之间并不适合使用‘最常用名为主’的原则,那是同为中文译名时的选择标准,如果是中英文译名之间比较,无论如何在中文维基上都应以中文优先才对,至少,条目标题上应以中文优先,内文要如何编写反而可以商量。事实上,Nokia在中港台三地全都以‘诺基亚’的品牌名注册,理应是个最没有争议的译名才对。—泅水大象 讦谯☎ 2008年1月14日 (一) 16:58 (UTC)[回复]
Wikipedia:命名常规#使用中文 说得明白“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原文难道不可以是英文?中文优先是被“原文更加常用”所制衡的。 中華の達人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16日 (三) 13:17 (UTC)[回复]
这应该是在遇到中文译名非常罕用,原文名较为人知的情况下之特例但书。但是,纵使在香港,仍然有接近14万笔的搜寻结果是使用中文译名,因此很难将其定义为‘罕用’的情况。既然中文译名属于‘广为人知’的译名,还是请正视这里是中文维基,应以中文为优先的现实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08年1月16日 (三) 15:06 (UTC)[回复]
但事实上却有很多反例,如“Microsoft”就不一定要写成“微软”。--百楽兎 2008年1月17日 (四) 04:41 (UTC)[回复]
我想大家可能是把自己的习惯套入了百科全书的运作规则中,认为平常看惯是英文的名词,写成中文译名很别扭,而要求要以原文名的方式呈现。但事实上,我认为维基百科的规则主要应该是为了要求协作计划的成果能够尽可能的整齐画一而定的,因此中文维基使用的名词应尽量以中文为主的原则,其实不是为了符合使用者的习惯,而是为了符合‘中文维基百科’的基本定义为优先。毕竟对于很多外来词汇,有些人习惯用中文,有些人习惯用日文,有些人习惯用英文,说不定有些人习惯用没几个人看得懂的印度梵文,要符合您的使用习惯,可能就不符合我的使用习惯,纵使我们两个都OK,那边的他也不见得能接受,最后大家吵成一团。但在中文维基,使用中文是天经地义没什么好争议的default language,既然说是‘default’,就表示除非有不得已的特例(例如再怎么样也找不到常用中译),否则这原则都不应打破,这样才符合‘协作’的性质,不是吗?
最后要补充一点的是,虽然我一直坚持鼓吹中文为主的译名用法,但这并不表示习惯上我喜欢或习惯这些中文译名。事实上,我个人是连记外国电影的名称时都是只记原文名的那种人,在这里鼓吹中文译名优先,只是基于我对于中文与中文维基的尊重,并不希望它变成英文或日文维基的附庸,才这样执著……—泅水大象 讦谯☎ 2008年1月17日 (四) 06:19 (UTC)[回复]
关于这个问题,前几个月也曾和你讨论过我的看法,所以择要言之,我不支持为用中译而用中译,而是看哪个切合实际生活就用哪个。--百楽兎 2008年1月17日 (四) 13:23 (UTC)[回复]

Portal:逝世公告

建议将本页移动至Portal:讣告Portal:讣报Portal:讣闻Portal:讣音

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建议将Portal:逝世公告改名Portal:讣告原因如后:

  • 公告,指的是公文。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对于“公告”的解释:“一种现行的公文。对公众有所宣布时所用”。
  • 人是先死,才会公布。但公告是先告示才施行,正好顺序完全相反。
  • 应以“讣告”代替。《国语辞典》释为“报丧的通知”,这是完全正确的用法。

这个问题已经积很久了,也听过有人据此揶揄中文版的语文程度。希望这次能一鼓作气更正这个荒谬的错误,让美丽的文字定居在维基百科。

讨论详见Portal talk:逝世公告#更名--Koika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10:32 (UTC)[回复]

“讣告”好像是“**治丧委员会”写的吧,与Portal:逝世公告中的内容不完全相同。—Isnow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10:46 (UTC)[回复]
“讣闻”,或是日语版用的“讣报”也不错。逝世公告的确不妥。--220.128.91.61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13:31 (UTC)[回复]
Portal:讣闻较妥。“讣告”是当事人使用的;“讣闻”是第三方使用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月15日 (二) 02:28 (UTC)[回复]
虽然以上一些对词汇的说明和我的理解差异颇大,不过我是支持改名的。鉴于大家对同一词汇的理解都不太相同,我觉得采用“讣报”、“讣讯”或浅显的“逝世消息”会不会比较没有争议?--百楽兎 2008年1月15日 (二) 03:00 (UTC)[回复]
我觉得“讣”并不是艰深的字,祇是平时不会常常有白事发生,所以少遇到而已。另外书生所提的“讣闻”,《国语辞典》释为“报告丧事的柬帖”。另外我倒是在同书中找到“讣音”一词,释为“报丧的消息”,或许更贴切而且较文雅。--Koika (留言) 2008年1月15日 (二) 04:55 (UTC)[回复]
个人倾向Portal:逝世公告Portal:逝世消息Portal:讣闻。—Isnow (留言) 2008年1月15日 (二) 11:06 (UTC)[回复]

图像版权问题

感觉汉字字体列表的图像版权很不清楚,比如微软雅黑的那个字体图像,明显应该是版权所有的,但是却标注成放弃版权。奇怪。Sicaral - talk 2008年1月15日 (二) 16:53 (UTC)[回复]

字体档本身是有版权的,但使用该字体产生出来的图像档是没有版权的,因此会将之作为Public domain使用。相似例子可见en:Image:HelveticaSpecimenCH.svg。--Shinjiman 2008年1月16日 (三) 01:01 (UTC)[回复]

关于“2012年双普选”的用户框

问:User:Felixwpl2012年双普选条目添加了相关用户框,我将其删除。历史页面在此。但我的编辑受到User:Felixwpl撤消,现我已经将其撤消。为了避免反复,我在此提交讨论。请问我的编辑对吗?还需要撤消吗? —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20日 (日) 00:10 (UTC)[回复]

根据规定用户框只能出现在用户页上,不可使用在条目中,因此这删除动作是正确的。假如该用户还是持续将其添加,请再帮忙回报,必要时可能得以保护条目的方式遏止这样的错误作为。—泅水大象 讦谯☎ 2008年1月20日 (日) 08:44 (UTC)[回复]

疑似免洗ID用户

我发现有一些只开一个新条目(有时会稍为修改其他由疑似免洗ID建立的新条目)的用户,怀疑是同一个人为开新条目而创建的账号,这些账号建立的新条目都有一些共同特征:

  1. 会用“相关”而不是“参见”或“参看”,下面是一堆点列式小节,而且列出的条目实际上与条目关系不太密切,只是沾上边,甚至是一些八卦新闻中与该条目相关人物。并且喜欢在一个点之内用几个条目拼凑成一行蓝字
  2. 喜欢在首行条目名旁加上英文名称,不管该事物是否英语国家独有
  3. 句子中间会留空格,多在一些名词之前
  4. 内容香港中心,条目名常会用港式名称

这种应该算是傀儡吧?恕我从恶意推论,有可能是为了逃避用户责任而在想创建新条目时创建新账号,然后不再使用。虽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破坏,但这些账号创建的条目水准不高,我差不多每次看到都要把条目维基化以及删除大量不必要的内容,请问有办法改善这个问题吗?--Ws227 (留言) 2008年1月22日 (二) 05:25 (UTC)[回复]

没有破坏行为或者背后操作者不是受封禁用户的话,目前维基百科政策消极容许这种活动。--百楽兎 2008年1月22日 (二) 05:45 (UTC)[回复]
这些用户令人蛮困扰的,创建的条目质量不高且不维基化,常常要人善后,又不能像一般用户那样在讨论页和他沟通,我觉得这是种钻漏洞的行为了--Ws227 (留言) 2008年1月23日 (三) 04:48 (UTC)[回复]
啊?我平时也是用“相关条目”而不是“参看”的.... =.=''' 其实“IP 用户可以新创条目”这权限未免太高,容许 IP 用户修订条目也足够了吧。 中華の達人 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23日 (三) 13:59 (UTC)[回复]
和IP用户无关啊……—Eky- 2008年1月23日 (三) 15:17 (UTC)[回复]
有些 ip 用户注册后只作一次编辑:大幅删除条目内容。我想和他讨论也没用。明报#批评就曾被 ip 用户删除一大笔资料,我刚好在“最近更改”见到有可疑才马上回退... 中華の達人 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23日 (三) 15:3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