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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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規定投票資格?這是因為我看到一位維基人只有這次投票的貢獻,因此有此一問。--Jnlin(討論) 11:44 2007年4月4日 (UTC)
英制勛銜體例
目前,與英制勛銜相關的一些人物的開篇格式不是很統一,User:Hoising在討論中給出了一個政府文件作為參考,這裡推薦一些格式:
- 中文名(英文名,生卒日期),爵士,GBS,JP,……
- 中文名爵士,GBS,JP(英文名,生卒日期),……
- 中文名(英文名),爵士,GBS,JP,(生卒日期),……
- 中文名(英文名,生卒日期),爵士,大紫荊勳賢,太平紳士,……
希望能選出一個格式,統一大多數條目,個人傾向第一種。—Isnow 09:28 2007年4月6日 (UTC)
- 1和4差別看來只在於縮寫。個人支持第4種,只看到縮寫外行的根本不知道那是什麼...--RalfX(議) 14:09 2007年4月6日 (UTC)
- 我也贊成4,意見同上。—Hennessy 14:47 2007年4月6日 (UTC)
- 4。— fdcn talk 2007年4月7日19:40 (UTC+8 4月8日03:40)
有必要投票嗎?
駭然發現有一個這樣的投票,題目名為「英制勳銜體例」,但我認為題目應更正為「英制名銜體例」,蓋上面化討論實際上並不僅限於英制勳銜,「FRS」、「RA」、「RN」等乃「英制名銜」。不過,最主要的問題是——「英制名銜體例」是要用投票解決嗎?既然題目本身已經列明是「體例」,那根本已說明了所謂的「英制名銜」一向已有其法則,若果純為「不知道那是什麼」而自創體例,那結果就是「自亂體例」。
單從上面的「樣式」所見,除了第2種(也就是我一向所倡用)沒有問題外,其他都是比較不妥的。首先最大的問題是「稱謂」的擺放,以上面的「爵士」為例,他是「稱謂」,不是「勳銜」,當然不可以與「勳銜」混為一談,作為「稱謂」的一種,它緊貼在姓名之後是理所當然的。正如我們閱讀一般書本的時候,看到的是「維多利亞女皇(Queen Victoria)」,而不會是「維多利亞(Queen Victoria)女皇」。若果以後面的形式列出,是盡然不符文法的。
第二,就英文簡寫而言,以英文字母例出「英制名銜」正正就是一向應奉行的體例,以OBE勳銜為例,我從來沒有見過有工具書寫成「陳大文,不列顛官佐勳章」或「Chan Tai Man, Officer of the Order of British Empire」,若果有工具書如此標列的話,對我而言是匪夷所思的。「陳大文,OBE」或「Chan Tai Man, OBE」是各界一向所導行的通例。,要索取有關英文版的例子,可參考英文版維基百科、英文版的大英百科或Who's Who等書。至於中文的例子,亦有上面所指的特區政府文件、政府文件2和前立法局的文件[1][2]等等。至於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名銜」而言,應該另作討論,上面所偶舉的「GBM」和「大紫荊勳賢」根本不是「英制名銜」。
最後就英文簡寫的擺放問題,把簡寫置於英文名和生卒日期以後的造法,可有先例遵循?這種做法若果不可以援引先例的話,除了有違體例,更加是「自我參照」,全不可取,請各位三思。敬祝 大安。—Clithering(tête-à-tête) 10:39 2007年4月8日 (UTC)
關於斯拉夫人的全名
斯拉夫人的全名是分三節的,而不是西方人習慣的兩節,而且如果是好朋友或者非常熟悉的人,會互相稱呼對方前兩節的名字,不叫對方的姓(最後一節),所以,在命名斯拉夫人的條目的時候,最好全名用三節的全稱,而不要只用兩節的。我移動了尤先科、亞努科維奇和季莫申科這些人的條目,大家應該沒意見吧?—冰封沙漠 04:14 2007年4月4日 (UTC)
- 您指的是父名吧。我一直在這麼做,過去還因為父名的重要性而和另一位維基人打過口水戰。我(+)支持您的做法,但其他人是否接受主要取決於漢語的習慣。--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04:52 2007年4月4日 (UTC)
- en:Russian_names#Patronymic 「名+父名」 是尊稱。---Hillgentleman | 書 | 2007年4月4日( 三 ), 19時30分20秒.
- 那是指只以名+父名相稱的情況。實際上,在熟人之間,可以直接以父名相稱,比如稱列寧為「伊里奇」。涉及不到尊稱的問題。而正常情況下介紹某人,應以名+父名+姓來稱呼。如果查看俄語文獻的人物傳記,會發現所有人物的父名都被列出。實際上在俄語環境中像英語一樣只以名+姓兩節稱呼的情況幾乎不存在。--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01:28 2007年4月5日 (UTC)
- 應該提供一些資料來源解析一下。Ktsquare 04:28 2007年4月11日 (UTC)
關於Wikisource模板的運用
這是「台灣地位未定論」條目(以下簡稱「本條目」)編輯過程中發生的衝突案例。因為該條目中引用了許多相關條約、宣言或聲明,因此出現以下分歧,仍然無法達成共識:
- 個人參考類似性質條目的通常作法。相關條約、宣言或聲明若已有獨立條目,即加上條目連結連至獨立條目。各該條目內即附有相關條約、宣言或聲明的Wikisource模板,以連至維基文庫的文件頁面(例如:波茨坦宣言條目,底下即已有同名Wikisource模板)。若無獨立條目,則以「[[:s:文件名稱|文件名稱]]」語法直接連至維基文庫的文件頁面。如此較為符合層次性與比例原則(相關條約、宣言或聲明在本條目中都只引用一、二條,甚至只有一小句)。
- 另一人則認為應「廣泛」應用Interwiki方式,堅持跳過「條目連結→獨立條目→Wikisource模板」的間接方式,直接在本條目中加入所有相關條約、宣言或聲明的Wikisource模板,以連至維基文庫的文件頁面。並宣稱只有該種作法才符合「可查證性」原則以及提供客觀中立的參考資料,絕對不接受其他處理方式。刪去那些Wikisource模板,而改以前項所述的間接方式處理,即為不具合法性的「自創規則」。
請各位協助提供意見…謝謝!(P.S.:純粹討論技術問題,請勿涉及政治判斷討論)--台灣少年 Taiwan Junior >>>(Talkin' ?!) 05:25 2007年4月2日 (UTC)
- 我認為如果內文中有實際引用到該維基文庫文件中的資料,那麼作為參考文獻的一部份,在條目下方的附註中列出該文庫條目的連結倒是個還算OK的作法,但如果是只有在文中有提到但沒有實際引用其內容,則不適合放置。重點是應該列在參考文獻或補充資料的欄位中,但不應該直接插入在文章段落中(考量到版面整齊與文章的閱讀性)。我個人不是很支持台灣少年兄提到『若無獨立條目,則以「[[:s:文件名稱|文件名稱]]」語法直接連至維基文庫的文件頁面』這句,基本上我反對直接將其他非中文維基條目的頁面直接以內部連接的方式呈現,包括其他語言版本的對應條目,與維基文庫上的文件,因為這會扼殺其他用戶去開創補充該條目的機會,哪怕這會暫時讓該連結呈現紅色空置一段時間也無妨。畢竟這裡是維基百科,鼓勵協作遠比版面的美觀來得重要。—泅水大象 訐譙☎ 11:32 2007年4月2日 (UTC)
- 嗯…了解。多謝提供意見!--台灣少年 Taiwan Junior >>>(Talkin' ?!) 05:06 2007年4月3日 (UTC)
- 剛剛看到這里還有相關討論。我陳述一下自己的觀點:在條目被封鎖前,Taiwan Junior再三重復刪除了wikisource里有原始文獻的全部6篇連接,其中5篇從來未做任何恢復,包括「[[:s:文件名稱|文件名稱]]」這種恢復(wiki的歷史記錄非常清楚,5篇wikisource鏈接沒有任何一種恢復的證據)。我加wikisource鏈接的理由是:「可查證性」原文:「所以編輯者應該引述可靠來源,編輯的內容才可以讓讀者和其他編輯者進行查證、驗證。」而wikisource是可靠來源,我作為編輯者,被「可查證性」要求引述可靠來源,其他用戶無權刪除。同時,wikisource原始文獻作為wiki姐妹計劃,有嚴格的版權合法性和可查性,是無爭議的可靠來源。 第二個原因是「可靠來源」原文:「如果你能為維基百科提供有用的信息,就請大膽編輯,但請你牢記這樣的可能,任何沒有標明可靠參考來源的編輯內容均有可能被其他編輯者移除。」由於此規則的原因,我必須加可靠來源,否則Taiwan Junior這類用戶是有權刪除的。但是現在的情況是很荒謬的,我加了可靠來源,Taiwan Junior仍然重復刪除,這就比較奇怪了。—霍枯燥 20:30 2007年4月10日 (UTC)
- 另外,Taiwan Junior一直想以所謂的「濫用」(這里是比較柔化的「廣泛」)為藉口刪除wikisource鏈接。但是,參照條目一看,{{wikisource|清室退位詔書}}{{wikisource|開羅宣言}} {{wikisource|波茨坦公告}}{{wikisource|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wikisource|中日联合声明}}{{wikisource|上海公報}}6篇wikisource原始文獻,均和條目直接有關(directly relevant)。對每一個條目而言,包括正面意見和反面意見在內的所有意見都是和其直接相關的內容,只要以中立客觀的方式表達出來就行。重復刪除而不加恢復是不當行為。—霍枯燥 23:39 2007年4月10日 (UTC)
此「台灣少年 Taiwan Junior」用戶在Talk:台灣地位未定論#.E7.BB.B4.E5.9F.BA.E6.96.87.E5.BA.93中公然以wikipolicy的名義任意胡來(亂引wikipolicy之名稱,卻一直拒絕引用wikipolicy原文,理怯之下渾水摸魚的典型行為),希望管理員指點一下對這類用戶該如何處理。—霍枯燥 18:59 2007年4月12日 (UTC)
- 相關條約或宣言既然已有條目連結,自然就能連到相關條約或宣言條目,而相關條約或宣言條目內已有條約或宣言的Wikisource模板,可以連至維基文庫的條約或宣言頁面。我純粹只是依照其他類似性質條目的處理方式,自由依據編輯裁量權判斷:擺放於「台灣地位未定論」條目的Wikisource模板,功能上與條約或宣言條目的Wikisource模板有所重複而已。至於唯一沒有獨立條目,因而無法於獨立條目內擺放Wikisource模板的《中日聯合聲明》,本人也曾經試圖以「[[:s:文件名稱|文件名稱]]」語法改正(後來才知道這不是個很好的作法)。
- 還是再強調一次:真要嚴格來講的話,要限制他人的自由權利,惟有法律中存在限制該權利的「強制或禁止明文規定」,才有強制拘束力(至少要像禁止侵權相關規定那樣),這是法律上保護自由權利的重要原則。已經列出「可查證性」原則的頁面連結了,要看原文的話,自己點擊連結去瀏覽很難嗎?
- 「可查證性」原則全文純粹只是「概括規定」,根本就沒有針對具體的編輯處理方式,以強制或禁止明文規定訂出標準。既然如此,在不違反Wikipolicy其他強制或禁止明文規定的條件下,所有編輯者對於具體的編輯處理方式,當然擁有「編輯自由」與附隨的「裁量權」。如果連「編輯自由」這個維基百科最根本的原則,都能夠肆意以「沒有Wikipolicy根據」為由推翻,那你就繼續咆哮吧…。
- 另外再重申一次—你自己對於編輯處理方式的私人推論 ≠ Wikipolicy。既然「可查證性」原則並未明文規定「透過所引用文件的條目連結,連至附有Wikisource模板的文件條目頁面,不符合可查證性原則」或是「針對所引用的文件,必須在條目中列出維基文庫連結,才符合可查證性原則」之類的「技術上強制或禁止條款」,你就沒有資格用私人推論「綁架」Wikipolicy,編造出不存在於「可查證性」原則當中的具體編輯處理方式規定,藉以侵犯、剝奪本人的編輯自由與附隨的裁量權。既然沒有必須強制遵行的具體標準,行使編輯裁量權所採取的手段是否符合「引述可靠來源」概念,也就絕對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
- 既然你口口聲聲要求提供維基文庫連結,別人也覺得這是個「還算OK的作法」。我也提出了替代方案,並聲明將於條目解除保護後實行:在條目內所引用條款與要點的文字末尾處加上「
<ref>{{cite web|url= |title= }}</ref>
」語法,「title」一欄填入維基文庫的相關條約或聲明名稱(例如:「維基文庫:波茨坦宣言」);「url」一欄填入該文件在維基文庫的網址,如此一來就會以外部連結形式出現於「參考資料」段落,可直接與內文參照。死硬不接受也就算了,但也麻煩你自己提出一個比替代方案更可行的「建設性」作法,不要只會拚命拿「非法行為」藉口僵持,刻意無視。 - 真要說本人有什麼需要檢討改進的,頂多就是自己行使編輯裁量權時,所採取的手段稍嫌粗糙或過當而已。
--台灣少年 Taiwan Junior >>>(Talkin' ?!) 18:33 2007年4月14日 (UTC)
「你的私人推論 ≠ Wikipolicy」 完全正確!!! 所以,你說話的時候,就請拿wikipolicy原文出來,這樣就可以看出到底是你無理取鬧的私人推論,還是wikipolicy所言。你半個月來,一提到wikipolicy原文就耍無賴聲稱wikipolicy沒規定什麼的奇特表演,正說明你的私人推論 ≠ Wikipolicy。你肆無忌憚地刪除wiki條目相關內容(relevant contents)的行為,是不會有wikipolicy支持你這麼胡來的。你這種胡亂刪除的用戶是對其他wiki用戶的威脅。你算是個什麼東西,敢如此囂張?
我的行為有wikipolicy原文支持。「可查證性」原文:「所以編輯者應該引述可靠來源,編輯的內容才可以讓讀者和其他編輯者進行查證、驗證。」而wikisource是可靠來源,我作為編輯者,被「可查證性」要求引述可靠來源,這是wikipolicy規定了的事情。你為刪除wikisource鏈接找出來的種種藉口,你找了半個多月了,也找不到一條wikipolicy可以支持。所以這種沒有根據的東西,是必須讓位於wikipolicy的。你繼續無理取鬧之前,先得做點功課熟悉一下wikipolicy。
你一意孤行以所謂規則中沒有規定的「反規則」來支持自己。這我早已經指出,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事都作出規定。法律里沒有規定的事情,必須讓位於法律里規定的事情。我早已多次引用wikipolicy原文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而反觀閣下,躲躲閃閃,作賊心虛,在我多次要求你出具wikipolicy原文的情況下,連一句原文也顯示不出來。你引wikipolicy的時候,除了名稱之外,wikipolicy的原文內容呢?是你沒看見呢,還是你不敢引呢?我看是引了原文以後你自己也知道牛唇不對馬嘴吧。很顯然,這麼多天下來,你是故意如此混淆視聽,這是地道的無理取鬧的懦夫行為和市井流氓的無賴行徑,否則請你出示wikipolicy原文(當然,我估計你還是老樣子,你的邏輯就是:「wikipolicy沒規定你可以將時光倒流,所以你就可以超過光速。」你這和癡心妄想是沒什麼區別的)。—霍枯燥 01:42 2007年4月15日 (UTC)
在條目被封鎖前,Taiwan Junior再三重復刪除了wikisource里有原始文獻的全部6篇連接,其中5篇從來未做任何恢復,包括「[[:s:文件名稱|文件名稱]]」這種恢復(wiki的歷史記錄非常清楚,5篇wikisource鏈接沒有任何一種恢復的證據)。這人從來不敢正視這點。—霍枯燥 01:53 2007年4月15日 (UTC)
基金會新版權許可方針
请参见位于Talk:Wikimedia版權許可方針決議中的讨论:“基金会最新的版权方针”。
各位,請協助核對新版權許可方針,社群肯定中文譯本後,我認為會有助加快恢復本地上載圖片,謝謝。-- tonync (talk) 14:37 2007年4月5日 (UTC)
第二次討論內容已經暫時存檔於Talk:Wikimedia版權許可方針決議。 -- tonync (talk) 15:21 2007年4月13日 (UTC)
拜票?
最近見到有人到用戶討論頁去為自己的條目拜票拉票,這種行為是否可取?我認為這似乎已經偏離用條目內容取勝的本意。WiDE 寫於世界時間 09:34 2007年4月11日 (UTC)
- 這種票作廢就好,今後可以明定禁止拜票這種行為。—出木杉〒 09:40 2007年4月11日 (UTC)
- 其實我只是到用戶的討論頁請求對方前往對我提交的條目進行投票或評論。個人認為並未使用帶有誘導傾向性的語言,只是希望獲得更多用戶的關注,以利於條目未來的提升。當然,如果我這種行為引起了WiDE的不適,在此向WiDE致以歉意。--PhiLiP 10:24 2007年4月11日 (UTC)
其實提醒別人去投票是好事,不是有人說特色條目沒人投票嗎?不如弄一個「提醒投票模板」,用一些中性的語調,請大家參與評審不好嗎?2014 06:13 2007年4月12日 (UTC)
條目的質量好,自然會有更多人關注,也會有更多人投下支持票及更多人給意見,何況評選的地方有常客,一定有人留意到。—卓別林 ☎晉見 ★西出之日 06:14 2007年4月12日 (UTC)
- 不太需要在意,不要有威脅、恐嚇、辱罵等惡質行為就好。就當成是提醒去投票頁關心就好。—Ellery 07:45 2007年4月12日 (UTC)
台灣歷史圖片
請問一些政府刊物如彰化市公所印行的《彰化市志》裡的市容老照片,要用於彰化市條目,可否合理使用呢?WiDE 寫於世界時間
- 拍攝後超過50年可以使用吧?--Jnlin(討論) 05:57 2007年4月14日 (UTC)
- Wikipedia:圖像版權標誌有特別註明說是作者死後50年,不是作品或圖像有50年以上的歷史,我是想說,用納稅人的錢編印出來的政府刊物,其內容不知道算不算公共財哩。WiDE 寫於世界時間 06:15 2007年4月14日 (UTC)
- {{PD-Taiwan}}有說明,照片作品是拍攝後超過50年。--Jnlin(討論) 06:17 2007年4月14日 (UTC)
- 有有有,我剛好看到,謝謝。WiDE 寫於世界時間 06:26 2007年4月14日 (UTC)
- 請留意,拍攝和發表不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寫的是公開發表時間,而不是拍攝時間。如有必要,應該要在PD Taiwan模板中說明清楚。 —Jasonzhuocn 12:22 2007年4月14日 (UTC)
藝人、演員及歌手模板
我所知有以下模板,覺得有些重複
{{Infobox musical artist}} = {{Infobox Band}} + {{Infobox singer}} (建議把後兩個模板合併到第一個)
{{演員資訊框}} = {{Infobox actor}} (建議兩個模板合併,然後重定向另一個)
{{藝人}} = {{Infobox Artist}} (建議兩個模板合併,然後重定向另一個)--♨ Cheese ♬ 09:58 2007年4月12日 (UTC)
- 之前有人合併重定向影集模板,結果新的模板參數不同,造成使用舊模板的條目出現錯誤,要做這個動作的朋友請務必送佛送到西,逐一確定舊模板的條目,避免出錯。WiDE 寫於世界時間 11:44 2007年4月12日 (UTC)
- 事實上中文版的{{藝人}}也是從{{Infobox musical artist}}修改的,但是樓上說的中肯,送佛送到西,改訂時會有陣痛。--RalfX(議) 15:23 2007年4月12日 (UTC)
- 同意將 {{Infobox Band}} 和 {{Infobox singer}} 合併到 {{Infobox musical artist}} ,畢竟 {{Infobox musical artist}} 的功能比較完善。--Giant(Talk) 16:33 2007年4月12日 (UTC)
我建議如可以的話,應先到英語維基百科去修改模板,送佛送到西,就送到英語維基百科去。否則的話,別人再翻譯另一人的條目時,又要從頭把原有的模板抄一遍來。當然這極費人力物力,人物條目要這樣做太過艱難。故此,英語維基百科的模板是怎樣,這裡就怎樣就好了。除非以後中文維基百科不再從英語維基百科翻譯。 --✉Hello World! 02:12 2007年4月16日 (UTC)
dnsstuff
目前,MediaWiki:Anontalkpagetext、Template:CheckIP、Template:IPuser等廣泛使用了dnsstuff這個網站的鏈接:
- 從性質上看,dnsstuff可能只是一家公司,與APNIC等互聯網管理機構不同
- 與dnsstuff相同性質的公司有很多,放在MediaWiki空間,如MediaWiki:Anontalkpagetext(會出現在ip用戶的討論頁)有廣告嫌疑
建議:
- 至少將MediaWiki:Anontalkpagetext中的dnsstuff的鏈接去掉
- 如Wikipedia:站外書源或GeoHack類似,建立一個相對廣泛的同類服務的列表
—Isnow 10:51 2007年4月15日 (UTC)
- Dnsstuff那個部份是我從英文版弄過來的,當時只是考量要查詢比較方便而已,沒其他的意思…en到現在也還有在用。--Alex S.H. Lin 15:38 2007年4月15日 (UTC)
- 先將MediaWiki:Anontalkpagetext中的dnsstuff的鏈接隱藏了,另兩個模板歸到外部資源。—Isnow 09:14 2007年4月17日 (UTC)
漢奸編輯戰
我已用完兩次回退,Ksyrie先是刪除大段他不認可觀點的文字,我說明有來源後他依然刪除,我加入相關詳細來源後,依然刪除他認為定義不對的一段文字。我在討論頁說明理由後,他拒絕在討論頁討論,並不給具理由回退。請眾人評判。— fdcn talk 2007年4月16日09:10 (UTC+8 4月16日17:10)
這位使用者的用戶頁,不久之前才因放置Blog和不適當的材料被刪除,他又在一個子頁面重建被刪除的用戶頁,並把用戶頁重定向到這個子頁面。此君好像相信適用於用戶頁的方針政策不適用於子頁面。我認為:
- 禁止把維基百科作Blog用的限制是適用於所有頁面的。(「……維基百科頁面不是:……」而不是「……維基百科用戶頁不是:……」)
- 適用於用戶頁的限制同樣適用於其子頁,尤其當用戶頁直接反映子頁的內容(包括使用重定向)。
- 新的子頁面仍然包含用作「有計劃地進行支持或反對任何事物」(campaigning,見上文)的行為。
我請大家關注這個用戶的行為。不過,為免與此君發生進一步的爭論,我不把這頁面提刪了,請管理員另行決定這是否有違方針,才提交刪除。--Computor 07:19 2007年4月18日 (UTC)
- Wikipedia:子頁面有一句話:
我們鼓勵用戶建立用戶子頁面如果此舉能方便用戶組織和整理個人資料。但是,維基百科不是免費網站空間 — 利用你的用戶頁(或用戶子頁面)發佈一些與維基百科無關的內容是不允許的,而且將會面臨刪除的機會。
,故已經提請刪除此子頁面。建議儘快討論,增加關於campaigning的方針。--Jnlin(討論) 09:31 2007年4月18日 (UTC)
- (-)反對 我本身頗反對管制用戶頁內容, 只要內容不是人身攻擊、誹謗或違法事情 (以美國法律為標準), 就沒甚麼好管。說到底, 只是一人之頁, 讓大家對他有更多認識, 無必要事事要管, 特別是這對內容的幫助不大。如果有人開幾個user 頁, 宣揚同一個內容, 這可以當成馬甲禁制。 --Kevin wong 11:27 2007年4月18日 (UTC)
- (+)贊成,網路上一堆免費又方便的blog空間他不用,偏要在維基百科內寫blog,很明顯的只是要攀附維基百科的高知名度而達到宣傳自己主張的目的。—Ellery 2007年4月21日 (六) 15:54 (UTC)
請關注其他維基媒體計劃的管理員申請狀況
剛看了好幾個計劃頁面,某些用戶的申請已經放了好幾個月了,如無人反對的話,應該是可以授權的。 (zhwq, zhwn)--Shinjiman ⇔ ♨ 2007年4月20日 (五) 02:49 (UTC)
關於在方針頁內討論的建議
剛才瀏覽了方針頁內的討論,發現有時候討論太長會變得很混亂。糾其原因,我個人認為是格式的問題。 希望大家都能夠使用統一的抬頭格式,個人建議都用* ** ***,因為有個小點易於察看,並且加強使用(!)意見(:)回應等模板,使討論清晰化,所有的新意見新起一行,而所有的回應都應該在所回應意見處縮進。另外建議管理員和提出討論的人稍微監管一下討論,避免跑題的現象。我覺得這樣就可以使討論變得清晰一些吧。—人神之間 2007年4月24日 (二) 15:38 (UTC)
台灣人進行人身攻擊,管理員為什麼徇私枉法、縱容包庇?
來自台灣的管理員徇私枉法、縱容包庇台灣人。--85.195.123.24 2007年4月28日 (六) 14:19 (UTC)
希望能夠保持善意推測來對待這件事情,我認為應該先和管理員聯繫,如果管理員卻又不對,可以去提請撤銷管理員。另外,管理員並不全是台灣人,也有大陸人,一般用戶也有大陸人。我覺得我們更需要的是以商量的語氣來解決問題。而且你的標題難道不是人身攻擊麼?希望能改變一點哦:-)—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7年4月28日 (六) 14:23 (UTC)
請參與討論的夥伴維持理性討論,投訴請至Wikipedia:管理員通告板,懇請配合,謝謝。—Jasonzhuocn 2007年4月29日 (日) 00:32 (UTC)
這位IP朋友,如果你認為他們說的是台灣國的話,你也不妨認為他是台灣省阿,畢竟台灣作為一個單獨的詞語出現,是可以由不同的人自己定義吧。另外,助理編輯等榮譽對大家是平等的,那數據說話。我是個大陸人我沒有去吵架也一樣可以取得執行編輯嘛。這位IP朋友,現在能冷靜一點不要再讓這次爭吵擴大化好麼?我們可以冷靜一點來談問題的。也希望大家不要再爭吵了,留多一點時間多改善一下條目更好嘛!—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7年4月28日 (六) 15:26 (UTC)
人身攻擊、徇私枉法、縱容包庇是極為嚴重的事情,我希望管理員們對這位IP用戶的指控嚴肅看待。若真有其事,應予重懲;若實為濫訟,則不可輕縱。因為無論是人身攻擊、徇私枉法、縱容包庇者,或是以此作不實指控者,對社群之斲傷不容輕視。67.103.245.50 2007年4月29日 (日) 00:33 (UTC)
請看一下User talk:Jif2kimo裡面管理員Ellery對台灣人說的話,公正嗎?包庇嗎?用「它」字。還封了榮譽。和別人吵架還要給榮譽,那還叫榮譽嗎?--85.195.123.22 2007年4月29日 (日) 09:14 (UTC)
- 您好,在討論頁遇到有用戶(無論是否為ip用戶)言詞攻擊時,應盡速通知管理員將其封禁,無需與它對罵。—Ellery 2007年4月28日 (六) 12:15 (UTC)
- 補充一下,在其被封禁之前,建議您不要再理會那位用戶。MLL☻TALK 2007年4月28日 (六) 12:21 (UTC)
- 報告一下,該IP用戶已在剛才起被封禁一日,但由於該IP為代理伺服器,因此不排除會用其他IP上來,請不需理會它。—Ellery 2007年4月28日 (六) 12:27 (UTC)
- 題外話,這招真是高,不但一口氣成了見習編輯,也讓那位兄台今天提早下班了。→真的很囉唆的阿佳 2007年4月28日 (六) 12:57 (UTC)
- 對於用伺服器上線的 IP ,態度不好,會用言語攻擊對方,我認為管理員做得不錯。小鬍子 -(對話) 2007年4月29日 (日) 11:14 (UTC)
關於模板的名字
最近見到有些維基人把英文命名的模板移動到中文後,把英文重定向提請刪除,不過命名常規沒有規定模板名稱一定要用中文;請不要再提請刪除英文模板重定向了。--Jnlin(討論) 2007年4月22日 (日) 13:54 (UTC)
- 我曾寫了Wikipedia:模板編輯使用指引,內有關於名稱的說明。— fdcn talk 2007年4月22日14:38 (UTC+8 4月22日22:38)
條目評選的投票質量
近日,特色條目評選熱到不行,有高達九個條目正在評選。可是,不知道是否是因為條目太多,亦或其他原因,投票質量令人堪憂。如10美分條目,是個連名字都沒解決好的條目,投票人卻極有信心的大剌剌的寫上「但認為作者能夠改善條目」「認為名稱問題能夠妥善解決」。不過,至今條目名稱都沒有更改的跡象,那麼,這種票是否應該計算呢?(臺灣可能用「角」這個單位比較少,所以概念不強;香港不了解;但在大陸,幾乎沒人把1角錢叫做10分錢,把5角錢叫做50分錢)。而另外一個條目,因為有幾個數字沒有來源,而得到一張反對票,而且還以「理科學生通病」為由絲毫沒有修改的意思。我並沒有說針對某個人或某個條目的意思,只是這樣的雙重標準是否恰當。—出木杉〒 2007年4月23日 (一) 03:00 (UTC)
- 台灣當然也沒有10分錢,只有1角錢。之前還有意見要人少挑剔,但是不挑剔的後果只會讓品質下降而已。我認為支持票也應當記上支持理由,就算跟他人理由相同也無妨(反對理由也有用過「同上」的例子),沒道理反對要理由,支持不用理由。沒有理由的投票容易導致濫投。WiDE 寫於世界時間 2007年4月23日 (一) 03:56 (UTC)
- (:)回應,對出木杉的懷疑,我已經在〒做出了解釋。—人神之間 2007年4月24日 (二) 15:23 (UTC)
哪位大哥能不能給解釋一下為什麼又把我的圖片刪除了?
File:Friends Ross.jpg等六張圖片,我也註明了出處及許可協議及各項要求了,結果又給刪除了,到底能傳什麼圖片啊?—iceagle 2007年4月23日 (一) 04:03 (UTC)iceagle
- 不清楚你傳什麼圖片,不用現在明星的照片除非自己當場拍的,不然就只能用Wikimedia Commons上面有的。要編寫Friends,我想能用的大概只剩DVD封面和電視截圖(截圖內容需要跟內文有關)了吧。WiDE 寫於世界時間 2007年4月23日 (一) 04:15 (UTC)
- 能不能問一下Wikimedia Commons里的圖片怎麼用啊?謝謝!—iceagle 2007年4月23日 (一) 04:54 (UTC)iceagle
一樣啊,就像這樣:
[[File:檔名|參數|說明]]
杰與傑
這兩個字是不是會自動轉換,剛剛看到簡體字的李连杰轉換成繁體的時候會變成李連傑。MLL☻TALK 2007年4月23日 (一) 13:52 (UTC)
- 請在繁體那邊使用手工轉換。—Ellery 2007年4月24日 (二) 02:28 (UTC)
- 這個字可否僅設為單向轉換?即傑(繁)→杰(簡)。-- 百楽兎 2007年4月24日 (二) 03:06 (UTC)
- 本來轉換了之後標題還是維持傑,不過現在不知道爲什麼標題也可以變杰了。問題應該是解決了。MLL☻TALK 2007年4月24日 (二) 11:2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