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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kai1205Yoyolin0409参见 WP:DUCK。确有理由更改、去除“一望而知”字样。冀达成共识。— 𝕏ℂ𝕠𝕞𝕙𝕘𝕙𝕒𝕝𝕝 talk 2024年9月24日 (二) 02:18 (UTC)

仲裁委员会的选举

编辑

今天看到Wikipedia talk:仲裁委员会#公示RFC结果及仲裁方针草案下早有公示过的仲裁委员会试行方案。在其之后仍有讨论关于是否有解任管理员的权力问题,但目前本人认为细节基本商榷的差不多了。目前唯一一个剩下的需要形成共识的事情就是在试行期间仲裁委员会需要多少支持率才能上任。定下这个可以直接开始筹备选举了。那么这下面先讨论支持率的问题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04:38 (UTC)回复

我个人认为支持率只需要50%就够了。首先考虑到仲裁委员会是一个需要社群高度信任的职务,在考量一人是否符合成为仲裁委员会的标准明显要比管理员的标准要高,于是反对的比率肯定会比管理员更高。本人希望中维能够选举出来第一届委员会,于是希望50%,这样既获取majority的支持(超过一半的人支持)也能给仲裁委员会给一个好的起点。(注:英维是采取60%以上可以任职委员会两年的机制,但因为这次试行所有人都是一年,故偏向50%。--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04:44 (UTC)回复
抄录前一阶段讨论情况:
  • 基本同意授予仲裁委员会委员“已删除内容”、“非公开过滤器”、“IP信息”、“启用双因素验证”等权限,
    • 尚未有明确共识决定是否授予“查阅全站未受监视页面”、“创建短连结”、“查看当前转码活动的信息”、“查看标题黑名单日志”等权限;
  • 尚未有明确共识决定是否限制仲裁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既有职能外行使职权;
  • 基本同意仲裁委员会委员(至少第一任期)选举采相对多数(百分之五十)当选制;
    • 尚未有明确共识决定是否按支持率多寡区分当选任期(如百分之五十以上为一年、百分之六十以上为两年);
  • 基本同意仲裁委员会处理管理人员解任案件,系经调查确认存在操守违规事实后,方转交社群决议是否除权;
    • 尚未有明确共识决定如何区别或取舍仲裁委员会与社群既有解任管道;
  • 基本同意仲裁委员会有权拒绝受理案件。
似乎第一届确实不需要区分任期。——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日 (五) 05:45 (UTC)回复
哎,当时的讨论有点久远,所以应该是不需要讨论支持率了?那我觉得可以直接开始筹备选举事宜。RFC先删掉,之后写点时间相关的内容。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06:19 (UTC)回复
但似乎还有若干职权问题必须商榷?要搁置也不是不行(仲裁委员会现有职权不少,也够行使一整届了吧?),但似乎想要快速推动仲委会设置提案者,目标都是希望该会介入(调查)管理人员解任,那就又不适合搁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日 (五) 13:23 (UTC)回复
我选择先搁置管理人员解任问题是因为要是先选出来一批人,这一批人可以帮忙推动共识,也就是说在委员会成立之后再对于管理人员解任的事情帮忙推动共识。既然他们都选上了,他们来推动讨论、邀请社群成员来发表意见来形成共识个人觉得更合适--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14:12 (UTC)回复
(!)意见:对于“尚未有明确共识决定如何区别或取舍仲裁委员会与社群既有解任管道”:
1.若用户未申请仲裁,自然可直接发起罢免解任。
2.若用户申请仲裁,委员会决议不解任管理员,则社群在一段限制时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发起罢免(该段时间可议,比如半年、两年等);当该段限制时间过后,社群若以同一事由再次发起罢免,须出具自前次仲裁后出现的新事证(也就是新纠纷事件的时间点或所出具的证明实际发生在前一次仲裁后)。
3.若用户申请仲裁,社群或相关用户对委员会的决议不满,可将委员会的决议,在具备可明确、合理、一般人所具智识即可辨识之理据或事证的前提下,向基金会投诉(也就是仲裁极其离谱,而如何为“极其离谱”,或可讨论)。
4.若用户申请仲裁,社群或相关用户对委员会的决议不满,可将委员会的决议发起公投,获特定支持比率的情况下推翻。公投结果须具备数个条件方可具效力,如:不满意仲裁结果的当事相关用户须参与联署(明言自愿放弃表态或投票者除外);总有效票须占当时社群具投票资格用户总数的相当比例(比如至少四分之一);公投结果出炉起一段限制时间内(该段时间可议,比如半年、两年等),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发起公投;有效同意票超过不同意票。诸如此类。
5.若委员会决议遭推翻,社群自可再以同一事由发起罢免。惟为避免仲裁程序遭滥用或社群无谓虚耗空转,社群在委员会决议正常生效、用户不得以同一事由发起罢免原限制时段的二分之一期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发起罢免(该段时间可议,参见第2点,比如原本是半年或两年不能再发起罢免,这种情况下须在三个月或一年后才可再发起罢免,但不须额外出具同一罢免事由的新事证)。
6.委员会决议遭推翻后,其仲裁结果之效力即自公投结果确认起解除;委员会决议遭推翻前,其仲裁结果之效力视为有效。
个人路过随想意见,供参。--Kriz Ju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21:37 (UTC)回复
鉴于目前的闹剧,我不认为社群会信任仲裁委员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3日 (六) 05:57 (UTC)回复
同上,强烈反对以此次RFDA为由立即推动仲裁委员会上马,社群有权就必须商榷的若干职权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 2024年8月3日 (六) 11:50 (UTC)回复
首先,我并没有“以此次rfda为由”,而只是有人提到“若已有仲裁委员会,则可能此事处理能够更加妥当”的想法而选择推动。选择推动委员会选举,并不是代表不讨论职权问题,但是,早已为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形成共识(其并不包含对于管理人员除权相关的事宜),则说明社群已有仲裁委员会上任的基础共识,所以我个人觉得你反对的理由无法站住脚的,欢迎你提出另外的理由。--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2:42 (UTC)回复
你可以解释一下这两者(目前的闹剧、社群对于仲裁委员会的信任)之间的关系。顺便,若是你自己表达不信任无妨,但请不要代替社群说话。--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2:34 (UTC)回复
一个RFDA案就已经出现某人或某些人(无法确定是不是WMLO)发送拉票(或伪装成拉票)的邮件,意图使RFDA通过或不通过。如果为解决RFDA而急于成立的仲裁委员会,难以想象是否会有更多对仲裁委员候选人的拉票(或伪装成拉票)的邮件试图让人当选或不当选。--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3日 (六) 14:07 (UTC)回复
是的,所以我觉得先完善仲裁委员会的选举流程以杜绝不公平情况,然后再在这群人获得社群各方信任的情况下推动共识,是比较好的做法。至于急不急的问题,看社群可以搁置多久。我觉得久一点并无太大问题,毕竟一套完善的流程建立起来之后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碟之舞📀💿 2024年8月3日 (六) 14:17 (UTC)回复
不要稻草人,我在这里讨论筹办选举又不是为了解决RFDA而急于成立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4:19 (UTC)回复
不过这里要澄清一下就是我确实有在主群说过“在选出仲裁委员会再来调查”这一说法,实际上在我后来想过之后不现实,因为成立仲裁委员会之后估计RFDA案没有什么可调查的了。因此此次提出完全就是为了流程上继续推进而已。--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4:21 (UTC)回复
同样支持50%。至于相关权限等问题,个人认为仍须回归社群如何看待此权限及信任程度,如果目前的确认程度已经不需厘清所有细节,个人现无意见。--Kriz Ju留言2024年8月5日 (一) 13:38 (UTC)回复
我提议采取管理人员任期制,管理人员有一定年限,不要一直“无限上纲”。因为中文维基百科与英文维基百科比起来,管理人员似乎有点专权化。而英文维基百科则是比较海纳百川的态度。--华夏战士留言2024年9月21日 (六) 14:43 (UTC)回复
引入管理员任期制,到期必须重选系常年提案——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1日 (六) 17:11 (UTC)回复
现行条文规定,管理员逾150日以上未曾做过在使用者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且通知发出逾30日后仍未有上述活动者应予解职,建议仲裁委员会亦应采用相同标准。但如遇有仲裁委员辞职,或因其他规定遭解任,而该届仲委会之任期又尚未结束的情况,则仲裁委员职位空缺问题应如何处理?目前来看,似乎只能举办补选,不过我担心这么做会浪费额外的时间成本和人力资源。--Jiaweipan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2:01 (UTC)回复
没有指定任期或复议的永续在位会有专制观感,或者可考虑设立一个轮任名单包含可能适任的人员,如有委员出缺就可以较快递补,亦容许之前卸任的委员在一段时间后再上任,至于进入轮任名单及递补机制可以再论。--Uranus1781留言2024年9月27日 (五) 05:43 (UTC)回复

七日已过,总结一下上方的讨论。目前参与讨论的用户基本同意(至少在第一届)选举中采取相对多数当选原则,并就选举结束后继续推动仲裁委员会相关共识上基本达成共识。就此,我提议在今年9月份展开管理员选举的同时举行第一届仲裁委员会选举,七日内若无人反对或反对意见已解决的话就进行公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12日 (一) 11:36 (UTC)回复

在确定仲裁委员会权限及仲裁程序以前,选举仲裁委员会委员没有意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2日 (一) 14:49 (UTC)回复
赞同。我们应该等到委员之权限得到确定之后再选举。--CuSO4 · 龙年大吉 2024年8月12日 (一) 18:25 (UTC)回复
@Ericliu1912: Happy to talk about this off-wiki if you want. 首先在Wikipedia talk:仲裁委员会#公示RFC结果及仲裁方针草案WP:仲裁/方针已经通过公示,于是以下为已确定(有共识,被社群接受的方针)的仲裁委员会的职权:
中文维基百科社群委托委员会处理以下事务:
  1. 在无法通过社群讨论管理程序等常规流程解决的严重用户冲突中担任最高争议解决机关,作出具约束力的裁决;
  2. 处理管理人员解任请求(自请者除外)及
  3. 处理仲裁裁决有关之封锁及禁制申诉。
至于仲裁程序也在方针下“流程”的section已经定下,不知道有什么还需要确定的。而基本权限部分也在Wikipedia talk:仲裁委员会#RfC:2024年2月定好。
目前唯一存在争议的是仲裁委员是否可以经决定直接解任管理员,而这一小细节不应阻止我们选出委员会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3日 (二) 02:51 (UTC)回复
不,管理员仲裁解任权(暂且这么叫它吧)关乎“处理管理人员解任请求”的实施形式,是先前讨论的焦点之一。在下相信社群对于“谁适合当选没有管理员仲裁解任权的仲裁委员”和“谁适合当选有管理员仲裁解任权的仲裁委员”这两个问题的看法是有差异的。管理员仲裁解任权问题未解决就举行选举,无异于认为这种差异可以忽略。窃以为,这种差异值得得到关注,如果在解决管理员仲裁解任权问题前就选举,就操之过急了。--CuSO4 · 龙年大吉 2024年8月13日 (二) 07:13 (UTC)回复
@CopperSulfate我并不觉得属于操之过急,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个循环依赖 (en:circular dependency)。比如说,在讨论委员会是否应当有仲裁解任权的时候,便有人以“社群不一定信任委员会而支持其有这样的权力”来反驳我个人认为应当拥有此权力的观点。但是呢,如果人已经选出来了,那么讨论委员会到底是否应当有这种权力则可以在以选出的人作为context。比如说如果我个人信任被选出来的人,我个人就会对于委员会有这种权力更放心。如果我个人不信任被选出来的人,我可能就不会希望委员会有这样的权力。
另外,根据之前的匿名问卷,貌似已有大概共识在“仲裁委员不应有仲裁解任权,而是调查查证报告给社群”这一观点,所以以“委员会在前期很有可能不会有直接解任管理员的权限”来选举是合理的。
你觉得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3日 (二) 07:42 (UTC)回复
可以准备公示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02:15 (UTC)回复
  公示7日,2024年8月26日 (一) 11:54 (UTC)结束--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1:54 (UTC)回复
想问下不考虑技术原因,你们觉得选举应该跟管理人员申请错开还是一起办?两者性质毕竟不同,我当初提个“管理人员当然席位”还一直被打枪。——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9日 (一) 14:11 (UTC)回复
另外连个具体流程都没有出台就公示,未免操之过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9日 (一) 20:59 (UTC)回复
个人认为试运行为方便放在一起。仲裁系统成熟后应错开。--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03:07 (UTC)回复
@0xDeadbeef(!)意见鉴于社群在仲裁解任问题上已有模糊的共识雏形,如果不给予新当选的仲裁委员“管理员仲裁解任权”的话,我不反对尽早开始选举。--CuSO4 · 龙年大吉 2024年8月19日 (一) 20:04 (UTC)回复
(?)异议:应先就选举具体流程达成共识。另(?)疑问在“不需要考虑当选人有无权限决定管理员罢免”的情况下选出仲裁委员后,要进一步让社群“信任他们能够有权决定管理员罢免”岂不是更难?应先确定和细化“仲裁委员不应有仲裁解任权,而是调查查证报告给社群”的初步共识,这样岂不更快。--🎋🎍 2024年8月20日 (二) 02:48 (UTC)回复
@Ericliu1912 @Newbamboo,那就与管理员选举相似,一周预讨论(与管理员选举同时进行),一周提名期(可自己提名也可由他人提名,每个候选人应提供自我介绍),两周意见期(可提问、讨论),两周投票期如何?--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12:55 (UTC)回复

公示通过。社群将会根据讨论得出的仲裁委员会职权和流程在今年9月举行第一届仲裁委员会成员选举。--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13:15 (UTC)回复


社群目前业已达成举行选举的共识,然在部分流程的细节仍未敲定。就此鄙人展开对选举相关工作的讨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用户组

编辑

先前的讨论中已经敲定了仲裁委员会成员具有的权限,但对是否设立该用户组尚无定论。就此对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用户组展开讨论,若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将会创建设立仲裁委员会用户组的工单。--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回复

支持设立特定用户组,有利于识别委员会成员。不过(?)疑问用户组名将会是什么,“仲裁委员会委员”?——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8月29日 (四) 09:56 (UTC)回复
用户组名为仲裁员,不过仲裁委员会委员也可以。--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9 (UTC)回复
支持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用户组,建议在Wikipedia:在编辑记录中标示使用者权限中显示为粉红色的“委”。--维基病夫❤️边缘人小组·签到·FLC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4 (UTC)回复
深紫色的“裁”可能较好。“委”一眼看不出来是什么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8 (UTC)回复
同意,Eric的方案比本人更好。个人也支持将用户组名称简化为“仲裁员”。--维基病夫❤️边缘人小组·签到·FLC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7 (UTC)回复
他站已有“仲裁委员会委员”用户组,本站可以引进,并自订权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8 (UTC)回复
个人不反对“仲裁委员会委员”这一名字,但是我个人更喜欢更短的“仲裁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0日 (五) 05:01 (UTC)回复
平常口语可以简称,大家都知道同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30日 (五) 08:51 (UTC)回复
他站相关用户组权限如下:
  • 启用双因素验证 (oathauth-enable)
  • 搜寻已删除的页面 (browsearchive)
  • 检视已删除的历史项目,不含关联的文字 (deletedhistory)
  • 检视已删除修订中已删除的文字及变更 (deletedtext)
  • 检视过滤器日志详细资料 (abusefilter-log-detail)
  • 检视标记为非公开的滥用过滤器日志项目 (abusefilter-log-private)

供参考。--Hamish T 2024年8月30日 (五) 15:17 (UTC)回复


  公示7日,2024年9月9日 (一) 16:49 (UTC)结束:基于已有前次初步讨论,且此处共识基本同意建立相关用户组,进入公示期。公示期后无异议或异议被解决,将创建工单以建立名为“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用户组并持有 oathauth-enablebrowsearchivedeletedhistorydeletedtextipinfo-view-fullabusefilter-view-privateabusefilter-log-privateabusefilter-log-detail权限。--Hamish T 2024年9月2日 (一) 16:49 (UTC)回复

@Hamish提醒一下,社群尚未讨论哪个权限组能授予或移除“仲裁委员会委员”权限组,还有英文名称(像IP封锁豁免权授予者是设定“ipblock-exempt-grantor”)。英文名称的部分我建议设定为“arbcom”,哪个权限组能授予或移除可能需要由社群讨论一番会比较好,这部分我有特别找一下其他有Arbcom usergroup的wiki,几乎都是设定行政员AddGroups和RemoveGroups,社群可以参考看看。--~~Sid~~ 2024年9月7日 (六) 14:31 (UTC)回复
补充公示仍可以继续,不需要为此特别暂停公示。--~~Sid~~ 2024年9月7日 (六) 14:38 (UTC)回复
赞同行政员赋权——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7日 (六) 23:24 (UTC)回复
建议英文名为arbitrator。个体而不是整体。--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09:51 (UTC)回复
(+)支持:这部分没什么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8日 (日) 11:02 (UTC)回复
这部分我的想法是直接与其他项目同样,由行政员赋权及除权,英文名亦参照定为“arbcom”,未能说明,在此表达歉意。如果没有很明确的异议,就如是之了。上方D君的意见看到了,但是我个人认为英文名方面,除非是中文维基独特设立的(如ipbeg),与其他计划保持一致并无不当,当然如果社群有许多不同意见的话,这方面可以再做修改。--Hamish T 2024年9月8日 (日) 11:39 (UTC)回复

公示通过,总结一下目前的共识,并按照此共识创建设立用户组的工单:

  • 用户组名:仲裁委员会委员
  • 英文名:arbcom
  • 职权:oathauth-enablebrowsearchivedeletedhistorydeletedtextipinfo-view-fullabusefilter-view-privateabusefilter-log-privateabusefilter-log-detail
  • 谁可以赋权/除权:行政员

--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0日 (二) 14:18 (UTC)回复

严格来说,中文名的决定权在本站。--Hamish T 2024年9月10日 (二) 15:24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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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讨论中已经确立了仲裁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条件,但不清楚目前社群对此共识是否有异议。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将会根据此共识进行选举工作。--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回复

人数能否浮动(如七至十三人),视选举情况而定,仅设人数下限为兜底?又首轮选举人数不足,是否继续选举,直至人数足够为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日 (日) 08:14 (UTC)回复
不反对人数可浮动及人数不足时举行特殊选举,已修改条文。--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日 (日) 08:36 (UTC)回复
我记着之前是有讨论,存在一个“最低当选所需票数”,这个是最后没写到条文里么@人间百态 Stang 2024年9月14日 (六) 00:55 (UTC)回复
没有这个讨论吧--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5日 (日) 02:54 (UTC)回复
@人间百态比照其他管理人员申请类似标准,建议至少25人投票,甚至最少25人支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1日 (六) 16:13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选举的讨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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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仲裁委员会选举的讨论场所尚无定论。鄙人认为可以跟管理人员申请的预讨论一样在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讨论,但不清是与管理人员申请在同一章节讨论更好,还是另开一章节讨论更好。--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回复

实际还是预讨论,而且开启的时候肯定挨在一起。个人觉得应该拆分成两个章节,但是也可以共用一个讨论串。--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9日 (四) 00:43 (UTC)回复
我也认为拆成两个章节可能更好。--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9日 (四) 00:48 (UTC)回复
两者全然不同,仅是时间巧合,仍宜分为两话题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0 (UTC)回复

参与仲裁委员会选举用户的个人选举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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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参与仲裁委员会选举用户的个人选举页面尚无定论。鄙人认为可以参考其他的管理人员申请设立一个WP:申请成为仲裁员并将所有参与仲裁委员会选举用户的个人选举页面置于其子页面。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将会根据此方案进行选举工作。--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回复

不需如此并别扭的命名“申请成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选举/20XX年”即可。--西 2024年8月31日 (六) 02:35 (UTC)回复
已完成对应页面创建工作--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31日 (六) 07:00 (UTC)回复

关于仲裁委员会选举是否公布有资格投票人数及名单

编辑

目前公布管理人员任免案投票人数及名单的提案正在公示。如果公示通过且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将会让未参与选举的行政员在安全投票开始前15日内公布具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用户人数及用户名单。--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回复

公布投票名单提案公示期已结束。———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6日 (一) 14:34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选举的监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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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方针规定由监督员兼任选举的监票员,但参与选举的监督员是否能成为监票员尚未有定论。鄙人认为参与选举的监督员应秉持避嫌原则不应担任选举的监票员。--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回复

避嫌是基本原则,此实毋庸置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日 (日) 08:09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的R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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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尚存在一些争议。鄙人认为在这次选举后应展开一次关于仲裁委员会的RFC,并在RFC上厘清仲裁委员会的职权以及完善仲裁委员会的相关页面。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将会在选举结束后举行一场关于仲裁委员会的RFC。--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选举投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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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委员之选举,是否仍应采行安全投票?抑或改行公开投票?请兼述其利弊。可参阅下方相关话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日 (日) 08:17 (UTC)回复

鉴于仲裁委员会执行时对本站影响力大,我强烈请求社群停止以安全投票的方式进行,以讨论为主投票为辅的公开方式来选举仲裁委员,如果得不出共识就不要施行此制度即可,至于共识结果由管理员(即并无兼任行政员的管理员)与行政员联合发布。--~~Sid~~ 2024年9月1日 (日) 13:43 (UTC)回复
可否具体阐明一下仲裁委员会执行时对本站影响力大与停止以安全投票的方式进行存在什么必然的因果联系。--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日 (日) 13:59 (UTC)回复
我说要停止安全投票的原因是因为中维太多人有著人多就赢的观念,还有太多人听风就是雨,再用纯投票的方式,只会让仲裁委员成为下一个被社群的一些人吵著要罢免的目标而已,这跟转移战场没什么区别,这部分跟影响力大倒没什么因果关系。
有人会说不用安全投票会可能会导致有人不愿意表达意见,怕被骚扰攻击,我想说的是这部分可以选择将意见寄去行政员信箱或管理员信箱(wikipedia-zh-adminlists wikimedia.org),让管理员行政员公布共识结果时可以考虑到其意见。
我说影响力大的原因是,社群选择将仲裁委员会做为解决争议的最后手段,后面就没有处理机制了,这影响力自然会很大,还有不要忘记社群是有想将人事任免争议的部分交由仲裁委员处理的,尽管现在还没有这么做。--~~Sid~~ 2024年9月1日 (日) 15:07 (UTC)回复
个人认为可以暂定第一届仲裁委员会选举采取安全投票,以测试安全投票是否适用于仲裁委员会选举。如果安全投票不甚理想,可以在接下来的RFC中对选举规则进行进一步讨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日 (日) 13:54 (UTC)回复
既然 rfa 是采用安全投票,那个人看不出为何不采用之。至于既然“仲裁委员会执行时对本站影响力大”,那应比照同样影响力大的用户查核员之选举形式,实行安全投票。谢谢。--SCP-0000留言2024年9月1日 (日) 15:57 (UTC)回复
选举通过门槛才过半数,本人认为票票(更)算数,投票者应公开负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日 (日) 22:10 (UTC)回复

总结一下讨论。个人认为可以在第一届进行公开投票,若效果不错可在接下来的选举中继续使用公开讨论方式。--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5日 (四) 14:20 (UTC)回复

虽说我支持此议,但现行共识略显单薄,应继续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5日 (四) 18:17 (UTC)回复
考虑到中维独特的社群环境,对于维百上的事情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编者之间不能有效沟通。而安全投票却能够很好地隔绝了人与人之间不同的看法。举个小小的例子吧。每个人议论别人是否可以当仲裁员的时候都是依靠片面的了解。我没有参加MOS在2018年有啥RFC,我没有在2019年在客栈上与此用户激烈讨论某争议性话题,我对这人的看法就会和别人有不同。这就是为啥支持的人和反对的人都要公开。如果我看到一个我认识的编者有理有据地留下反对票,我可能刚开始想投支持,我去读完他的描述又可能想投反对了。
如果投票和投票理由不在投票时公开,就会形成信息茧房,人与人之间就没有沟通。不可能假设所有人对所有事情都掌握,对于所有主张都有查证的热情,人与人之间不沟通,那就别想有多健全的社群。这就是为什么我不喜欢任何形式的安全投票。--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28 (UTC)回复
投票之前就可以沟通,就可以讨论,就可以尝试说服对方,而不愿意沟通的人,公开投票也不会沟通,也不会参考别人的意见,这和安全投票无关。而且投票是最终表决,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不论是投票前还是投票中都可以在专页上讨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7日 (五) 00:31 (UTC)回复
或者说,应该鼓励更多人参与讨论,去了解他人的看法,愿意发表意见的在站内发表。但是,如果强制所有人都必须公开投票,可能有些人选择不参与。就像ANM棘手案件,管理员也可能选择不参与一样。--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7日 (五) 00:37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影响力甚至比管理员还大,没道理管理员使用安全投票,仲裁委员会却不使用吧。--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7日 (五) 00:27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临时选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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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选举方案细节商议已过数日,感谢所有在此期间参与讨论的用户。鄙人根据讨论期间的共识,正式发表仲裁委员会第一届选举的临时选举方案。欢迎各位前来讨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5日 (四) 14:44 (UTC)回复

支持方案内容,理由如下:
  1. 组成 为以前社群便已有的共识,唯一改动是仲裁委员会席位数量改成可浮动,这点能理解,毕竟可能出现选不出来太多人的情况。
  2. 预讨论 和RfA都一样,不认为仲裁会选举需要改动。
  3. 提名 同上。
  4. 投票过程 支持公开投票的理由我上面已经解释。有一句是安全投票的残留我已经改掉,若有共识继续安全投票的话可以回退。
  5. 计票和评估 50%是之前的共识,没有什么理由需要再讨论。若当选委员者不足七人,则应考虑举行特殊选举以补足人数考虑较周全,合理。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36 (UTC)回复
以下意见是这两个留言(12)的接续及更深入的说明我为何会希望“公开投票”、“讨论为主投票为辅”与“投票与讨论共识结果由管理员(即并无兼任行政员的管理员)与行政员联合发布”的原因,请注意我不是不重视安全问题,很抱歉我必须使用一些粗体字强化我的观点。
我为何希望仲裁委员会“公开投票”,安全投票确实有很大的好处,安全投票使很多人愿意投下自己的票,然而却也造成一个很严重的弊端,社群无法有效讨论候选人是否具备获取相关管理员工具的能力,支持者反对者的留言都无法得到有效讨论,再来由于志愿者服务,此弊端导致候选人极大的压力,有人会说管理员本来就要有承受压力的能力,这我认同,然而也请注意到管理人员是志愿者,我完全不认同这种毫无节制施加压力在候选人身上,为什么会这样因为社群完全没有给予候选人对反对票解释的权利,社群亦没有任何一个人有给付薪水给予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管理人员候选人也有来自生活中的压力,如此会导致志愿者不愿意参选管理人员的选举。
我为何希望仲裁委员会“讨论为主投票为辅”与“投票与讨论共识结果由管理员(即并无兼任行政员的管理员)与行政员联合发布”,这样是给予行政员管理员共识判定权,由他们决定仲裁委员候选人是否适任,原因:本地原先就已非常不信任管理员与行政员,近期这种信任层次仍还在不断崩解,尤其仲裁委员会做为解决争议的最后手段,我无论如何都无法也不会相信社群在此种情况以纯粹投票方式投出来的候选人,不会成为下一个被社群嚷嚷著要罢免的地方,原先投票标准更高的管理员与行政员都无法信任,是要怎么信任只有50%标准的仲裁委员,这种各种角度来说就是一件完全不合理也不合逻辑的事情,如果社群已经可以信任管理员与行政员,有仲裁委员会的出现才合理合乎逻辑。
关于安全问题同我上面留言说到的,可以将意见寄去行政员信箱或管理员信箱(wikipedia-zh-adminlists wikimedia.org)。有关行政员和管理员共识判定权,社群可以讨论出对于仲裁委员的期望给与行政员和管理员,即可避免他们不会出现无所适从不知道要依据哪些意见做判定的情况。--~~Sid~~ 2024年9月7日 (六) 04:39 (UTC)回复
补充;我的重点在于社群需要有讨论,如果说社群使用安全投票又能兼顾讨论,那我对安全投票就没什么意见了。--~~Sid~~ 2024年9月7日 (六) 04:55 (UTC)回复
真悲哀,罢免管理员所出现的安全投票Bug都忘得一干二净,甚至导致有些人的反对票还视为无效票的,总觉得不必再多说什么了,因为社群根本都不重视这些Bug所出现的问题。--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24年9月7日 (六) 04:59 (UTC)回复
我看你发言好久了,真没见到你哪里表现出对于维基百科程序规定的初衷与效果有什么实际的理解,这个留言也一样。。--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5:06 (UTC)回复
发神经,那若照您这样说的话,那已知的安全投票Bug是都不用解决了吗?果真是能摆烂就摆烂的维基百科社群。难道这个Bug没人提过吗?原来安全投票也是个笑话、装饰用的而已。--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24年9月7日 (六) 05:13 (UTC)回复
你确定你知道一个好的bug report是什么吗?你要是不好好精确描述你认为安全投票所存在的"Bug",谁能理解你这个所谓的Bug到底是什么?--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6:07 (UTC)回复
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这还有需要再次说明吗?不会自己去看当时那个罢免管理员的投票讨论吗?维基百科的(独裁)社群果然又犯了“同样的事情都要说N次”的毛病,懒成这样,真的一点都不意外。既然您自己都懒得去看当时的罢免管理员相关讨论,那是真的不用再回复您,反正已知安全投票的Bug继续摆烂也没有关系,说不定都没人要处理呢。--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24年9月7日 (六) 07:50 (UTC)回复
你觉得我没看过?我既然是自己认为没有"Bug"我才要问你为什么你觉得有。不愿意沟通就不要在这里用情绪化的语气留言扰乱讨论,张口闭口就是独裁社群、懒、摆烂社群。--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8:08 (UTC)回复
投票选项问题这个讨论串您是不是真的没看过?标准的睁眼说瞎话,原来这样都还有资格呛人说安全投票没有Bug?佩服,您这样有看跟没看意思一样嘛。--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24年9月7日 (六) 10:36 (UTC)回复
没错,讨论串下面我的签名出现八次,还能说我没看过这个讨论串,还能说我睁眼说瞎话。我有点无语。--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12:23 (UTC)回复
很抱歉对于此次仲裁委员会选举讨论有这么多意见,我澄清我并不是反对运行仲裁委员会选举,也不是要阻拦讨论,我反而希望社群多多改革不要原地踏步,对于造成社群的困扰或导致一些维基人苦恼,我先说声抱歉。--~~Sid~~ 2024年9月7日 (六) 05:02 (UTC)回复

距最后留言已过五日,就目前方案  公示7日,2024年9月19日 (四) 14:20 (UTC)结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2日 (四) 14:20 (UTC)回复

@人间百态这个重要的方案我是建议等通告寄发再公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3日 (五) 02:38 (UTC)回复
不认为存在必要,目前已有共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17 (UTC)回复
上面总共才三个人,而且有一半在吵奇怪的东西,根本不够好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4 (UTC)回复
谁说只有三个人了.. 上面已经对于这个提案有分开共识了好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5日 (日) 02:51 (UTC)回复

公示通过,将会根据此选举方案开展第一次仲裁委员会选举。--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9日 (四) 14:33 (UTC)回复

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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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按照惯例,会设置私有wiki站点和相关邮件队列(看到没人提就提一嘴,以免被忘掉了)

对于私有wiki:站点的名字应该是什么?Logo应该使用什么?网址的话arbcom-zh.wikipedia.org是否可以?站内是否需要启用文件上传?
对于邮件列表:需要谁来管理?地址应该是wikipedia-zh-arbcom@lists.wikimedia.org(edited)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02 (UTC)回复

( π )题外话:我前几天翻译仲裁委导航栏的时候发现英维有个专门的用户User:Arbitration_Committee来帮助发送邮件,好奇中维是否应该效仿创建一个?——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1日 (三) 02:14 (UTC)回复
“wikipedia-zh-arbcom@lists.wikimedia.org”?另外我们应该暂时不需要仲裁委员会专门使用者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18 (UTC)回复
修改了,应该可以看出来咱是抄的别的项目的,另外咱没看懂你想表达什么@Ericliu1912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回复
什么意思,你说后面的吗?我的意思是不确定是否需要一个“User:仲裁委员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53 (UTC)回复
看懂了,我没明白“专门用户”是指什么东西。这个相当随意,毕竟不需要他人来配置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5:39 (UTC)回复
突然想到一个很麻烦的事情,先前讨论指出会有一个由NDA-ed的成员组成的subcommittee,没有签署NDA的成员不能访问涉及到由NDA覆盖的内容。我们假设某一天,某用户希望对某项严重用户冲突提请仲裁,并要求提交一份由NDA保护的文档(证据)。这份文档 a) 可否仅向某个NDA-ed的成员提交?b)如果禁止私人(点对点)的提交,应该发送至哪一个邮箱?换句话说,我们是不是需要为subcommittee单独设立一个邮件列表?c) 这份文档是否可以在私有站点上长期保存?如果可以,是不是需要另外开设一个仅subcommittee成员可以访问的私有站点? Stang 2024年9月12日 (四) 08:28 (UTC)回复
我觉得这些只能靠先选出来一个委员会才能往前推进。我不觉得目前有必要讨论,因为委员会还没成立,不一定就能直接开始去处理与CU/OS相关的案件。等基本程序成立后再说是否要分开站点、subcommittee如何组成吧(可以在选举之后的RFC上形成新共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1:02 (UTC)回复
当然可以,我单纯记录一下目前我觉得可能有问题的地方;按照当前这种低效讨论的现状,这个时候进行讨论也没什么问题吧,免得人都选好了还没讨论怎么处理一个case @0xDeadbeef Stang 2024年9月14日 (六) 00:59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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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仲裁委员会成员主动参与可能危害当地社区的场外行为,包括人肉搜索、威胁伤害和向普通用户磨刀霍霍时,我们应该如何废除他们?这个过程是怎样的?

当仲裁委员会被一群会利用这些特权、急切地反对五大支柱的人控制时,社区应该如何采取行动来阻止这种行为?

为了阻止这种情况,已经进行了不止一次 OA,在采取行动之前,例如授予太多特权,需要进行更多的思考。---Lemonaka 2024年9月27日 (五) 08:29 (UTC)回复

弹劾程序是应考虑,也许可仿照管理员紧急除权方针制定。粗略查了一下,英维的方案是若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若有三分之二的仲裁员同意,可决议停职或免职。——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9日 (日) 22:51 (UTC)回复

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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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章节供社群发表杂项意见,若有重要问题提出者,欢迎于上方新置章节。--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回复

不如连检讨管理人员任免制度一起寄送讨论通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07:59 (UTC)回复
写了份模板,没什么问题的话三日后走公示程序。--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9日 (四) 08:39 (UTC)回复
我晚点结合管理人员任免制度检讨事写一份更简洁的通告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2 (UTC)回复
已结合下方管理人员任免事宜写了草稿,请确认是否得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0日 (二) 15:36 (UTC)回复
通告现已发送予社群成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1日 (六) 13:36 (UTC)回复

引进CampaignEvents扩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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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看到这一扩充功能,因本站时常举行编辑松,似乎可以引进来测试一下看看效果,不知诸位觉得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6日 (五) 02:05 (UTC)回复

(+)支持:顺便把扩展主页翻译到中文了 ——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8月16日 (五) 09:37 (UTC)回复
个人不反对此等引入。不过,现阶段如何运用该功能?就个人理解,本站编辑松的注册大多利用维基上的页面(如动员令)或 fountain(如亚洲月),似乎它略简单的注册功能(缺乏计分功能)未必适用本站?而它的邀请功能虽明显有利编辑松的参与度,但现在仍测试中。谢谢。--SCP-0000留言2024年8月18日 (日) 13:12 (UTC)回复
@SCP-2000所以正应该引进来试试操作,反正不适合就搁著不用,也无大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9日 (一) 14:02 (UTC)回复

  公示7日,2024年9月2日 (一) 13:20 (UTC)结束:讨论用户就引进CampaignEvents扩充功能一事基本达成共识,进入公示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13:20 (UTC)回复

  问题不当本人想问一下,只有2人也算“达成共识”吗?虽然7日之内无人加入,但是2人是不是太少了?(我还是新手,不太懂)--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的第1000次编辑! 2024年8月29日 (四) 04:46 (UTC)回复

公示通过,请求引入该扩展。––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2日 (一) 13:26 (UTC)回复

已依部署手册向Phabricator提交——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日 (一) 18:18 (UTC)回复

活动组织者用户组相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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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部署后,中维将新增“活动组织者”用户组,允许发起CampaignEvents活动及活动注册,和向参与者发送电子邮件。该用户组将由管理员管理。——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1日 (三) 02:09 (UTC)回复

是否应该允许这一组自己移除自己的权限?这像是一种本站的惯例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12 (UTC)回复
 完成——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2日 (四) 02:43 (UTC)回复
  需要讨论——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2日 (四) 03:19 (UTC)回复
大概没有问题,建议允许自行取消权限。话说,亦应考虑建立本地权限描述页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17 (UTC)回复
@Ericliu1912 WP:用户权限级别WP:权限申请,和T:方针列表应作出更改,WP:活动组织者应被创建。有什么漏掉的吗——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2日 (四) 02:17 (UTC)回复

摘要一下上方意见,部署后将同时创建用户组活动组织者(event-organizer)。

准予启用CampaignEvent活动注册 campaignevents-enable-registration,创建CampaignEvent活动 campaignevents-organize-events,和向注册者发送电子邮件 campaignevents-email-participants

该权限将由管理员管理,并在Wikipedia:权限申请处申请,权限拥有者也可自我移除权限。参见Meta:Event_organizersRegistration。望社群提出想法建议,谢谢。——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2日 (四) 13:16 (UTC)回复

  转交至Phabricator——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7日 (二) 13:16 (UTC)回复
开发者说他们现在没这功能  囧rz……并建议先走不能自我移除权限的部署,后面再讨论自我除权。上方权限管理部分修改后将仅允许管理员管理权限,活动组织者暂时无法自我除权。属于由于技术原因进行事实修订,若无人反对就这样修订了
其实这点值得专门开个讨论串,因为像大量账户创建者巡查豁免者文件移动者IP封禁豁免者和授予者巡退员甚至管理员都可以移除自己账号的用户组,然而过滤器助理、仲裁委员会成员(组列表里已经有了)等等却不具备该功能,也许社群可以考虑统一用户组自我除权之权限。——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9日 (四) 01:45 (UTC)回复
另一点是,刚才翻权限列表,发现可能与WP:活动参与者有着无意关联,不知是否应该修改event-organizer的译名?——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9日 (四) 01:51 (UTC)回复
有没有想过直接整合两个权限...--1233 T / C 2024年9月19日 (四) 17:17 (UTC)回复
两者明显有异吧?前者是“组织者”,后者则是“参与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0日 (五) 10:02 (UTC)回复
我说的是大量帐号建立者...--1233 T / C 2024年9月22日 (日) 12:04 (UTC)回复
有道理,可留至未来讨论处理。——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9日 (日) 22:54 (UTC)回复

扩展预计在10月2日UTC 13:00部署,即UTC+8 21:00。——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30日 (一) 21:57 (UTC)回复

另提,欢迎各位前去本地化Campaign Events界面——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30日 (一) 22:18 (UTC)回复

  本讨论章节会维持开放,暂时不按最后意见发表时间存档,以等待phabricator响应。欲让机器人存档,请移除本模板。留言请置于本模板上方。

为管理人员任免制度检讨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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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又一管理人员解任投票,甫应用安全投票之新制,技术实务运作尚难称熟稔;又逢显著外来干涉及共识形成程序疑虑,遂致前所未有之困窘,乱象丛生、弊端频出,社群矛盾对峙趋于激烈,此实无庸置疑。与此同时,定期审视更新管理人员任免制度,有助于人才新陈代谢,充实本站进阶维护量能。时值仲裁委员会组织筹备停滞之际,“远水难救近火”,故谨以此话题为首,先行就管理人员任免制度若干既存问题略作检讨,望社群踊跃发表意见。改革路程自不必操之过急,但求气象有所更新尔。本人谨提出三个大问题,社群可拨冗予以回应,或自行提出其他值得专门讨论之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安全投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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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站之管理人员任免案,均采行安全投票制度。安全投票之匿名,优缺点一体两面,优点在于得脱离现实外力束缚,保障自由表达意见,有助于完整呈现社群意志;缺点则在于几无制衡极端之手段,如此次投票之若干附言,或因涉及与当事人之私人恩怨,极尽猥琐下流之能事,对部分群体及特定个人之攻讦、人身攻击及无理羞辱等暴言(本人不拟重述各种不堪入耳之文字于此,请自行阅读相关内容),不仅早已背离解任投票本身形成有效共识之意旨,更远远超出社群应容忍之文明底限,而显难以“可受公评”为借口。此外,安全投票虽号称得以防堵大规模公然拉票之威胁,惟迄今其效果不仅有待商榷,而社群因该制度高度封闭之特性,反而难以协助查核投票细节;如此次投票虽有严重扰乱之指控,但仅有少数电子邮件等书面证据,社群无法对比既有编辑贡献,或额外确认许多可疑相关内容。又安全投票长期未能由本地社群完整掌握,须受制于全域社群等客观限制;投票设定程序繁琐冗长,更屡生不可抗力之技术问题,若与其他因素叠加,结果甚至可能损及管理人员任免案本身之公信力。安全投票本为预防若干外部势力之现实威胁而设,此种威胁既已有消退迹象(与本站志趣不合之同志,多已分道扬镳不复归),加之以前述安全投票之弊端,虽难谓前述恶意影响荡然无存(此处须特别强调仍不应低估危险),惟两相权衡下,认为有酌加商榷该制度应用之必要,至少亦应有些许合理讨论。谨尝试提出问题如下:

一、社群过往执行安全投票,就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不包含须迎合全域动态之技术安排等),有何应从速改善之处(如事前人事选定等筹备作业、事后点票及公告程序等)?
二、社群应是否继续于管理人员申请及管理员解任投票采行安全投票?或研议若干指标,持续评估是否沿用,乃至于采取行动,制裁投票过程可能出现违反方针与指引之举?——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就管理员解任而言,我个人觉得非常有必要返回公开讨论的机制。
1、安全投票所带来的“隐私”实际弊大于利,共识应当是一个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互相尝试说服对方的过程,而无法回复他人意见导致事实查核无法有效反驳(例:Bluedeck原话说不至于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续被说成第三方管理员不认同可构成查封理由,而Bluedeck实际上会有限期封禁。)另外,安全投票对于外部影响有混淆的负面效果,如果有人平时没有编辑的突然在解任案上发表意见,则可能是被拉票。公开投票则让社群更能够找出可能影响。
2、安全投票程序复杂,给志愿者带来不必要的工作
3、未发现公开讨论有哪些弊端,目前的恶意影响有利用信息不透明的嫌疑,因此不认为站内投票会加强恶意影响。--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02:35 (UTC)回复
1、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之后基金会可能允许直接在本地维基上举行安全投票,有关要求可以跟基金会提。
2、安全投票可以保证意见不受干扰,虽然WP:暴力威胁风险降低,但也有公开表达意见者遭受WP:骚扰的问题,因此社群应继续采行安全投票。
3、对于制裁投票过程可能出现违反CIV、PA等投票内容,应该可以宣告辱骂他人等违反方针的投票无效,相信很多人就不会发出违反方针的内容了。必要情况下也可以请求基金会协助,因为技术上还是能找到这个人的。
4、投票前就可以讨论并尝试达成共识,投票中也仍然可以在站内讨论,也可以回复他人意见。另外也建议公开投票人名单即可找出可能的影响。
--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03:34 (UTC)回复
有公开表达意见者遭受WP:骚扰的问题 - 如何证明安全投票减少骚扰,或公开投票骚扰现象会更多?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1:18 (UTC)回复
使用安全投票,骚扰者不知道你的态度,所以根本不会骚扰你,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你的意见和他一致还是相反。使用记名投票,骚扰者知道你的选择和他不同,自然可以骚扰你。你维现在也有邮件骚扰这种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13:07 (UTC)回复
这个和安全投票防止暴力威胁的原理是差不多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0 (UTC)回复
并不觉得这种未经证实的事情(你只是提供了“公开投票可能有更多骚扰行为”的解释,你并没有证明这实际上会发生)可以作为以投票代替讨论的理由。共识就应该以讨论来产生,安全投票只会导致原本愿意沟通的人更加两级分裂(参考此次解任案)而对于对方的合理观点不予理会。--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7 (UTC)回复
附议。甚至之于管理员选举等重要议事事项也未尝不能恢复到公开投票的模式。--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06:31 (UTC)回复
@SheltonMartin:可否澄清一下此附议是指哪一个留言--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12:58 (UTC)回复
您的。--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4年8月22日 (四) 02:37 (UTC)回复
(!)意见 虽然安全投票可以很好地隐藏发言人,并且在结束前无法得知意见,但这也催生了一些可从本次投票窥见的问题。A. 安全投票能保护投票人,可能会有人抱着找不到我的心态投票,导致一些公开投票不会出现的留言;B. 依WP:投票不能代替讨论,隐藏意见对共识的取得是致命的,无疑盲人摸象。就好比辩论双方只能写意见到白板上,裁判喊321同时亮牌子并直接打分。纵观RFA/AFD投票,经常会有人被他人说服后改票。
直接取消安全投票也可,但我也想了两种不成熟的折中方案,供社群参考,抛砖引玉:
先行投票是否启用SecurePoll
在依方针举行SecurePoll前,先请各位维基人对是否启用安全投票进行投票。投票完毕后,则按照结果正常执行程序。补充:也可考虑仅允许投票选择投票方式的用户参加正式投票,此举一可以避免群发讨论页信息,二可提前筛选用户。
安全投票之优势在于避免受他人威胁与保护自我隐私,如果上述二种诉求不强烈,大可采用更便捷的公开投票。缺点则会使过程冗长。
自愿隐藏投票者
与旧投票方式无异,但是用户可自行选择隐藏投票签名者。目前能想到的办法是请求监督隐藏编辑者用户名?
优点是便于划无效票,并及时知道他人意见以供参考。缺点则会增加监督工作量。——即请秋安 ZhaoFJx(欢迎签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15:52 (UTC)回复
不觉得两方案可行,第一方案在原本SecurePool之上更加浪费时间,而不一定就解决投票代替讨论这一问题。第二方案,首先技术层面上就很难做到,其次也阻止不了“写下歪曲事实或诽谤的意见就走人”这种情况(因为如果实际匿名,那监督员不应知道是谁留下意见,而如果监督员知道所谓匿名的意义也就消失了,与其把扰乱用户揪出来的责任交给监督员不如公开让社群看到是谁)--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07:19 (UTC)回复
所以直接取消掉安全投票转公开投票也挺好的,不过还是要看社群共识。对第二个方案我想补充一下,显然不符合事实的投票质询回复来来回回,自然可看出谁有理。而且可以考虑允许监督员作为受信任用户监票并记录,同时在争议情况下综合意见判断特定投票是否有效。——即请秋安 ZhaoFJx(欢迎签名) 2024年8月24日 (六) 09:09 (UTC)回复
我有替代方案就是同时进行公开投票和安全投票,担心有安全风险或遭受暴力威胁骚扰报复的情况下可以登记为安全投票投票人,然后这些人使用安全投票,其他人使用公开投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4日 (六) 17:37 (UTC)回复
仍不能避免此制度遭滥用。另一个想法是恢复公开投票,但允许有必要者向第三方行政员(或管理员?)报备后使用未公开分身帐号投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6日 (一) 07:15 (UTC)回复
若那些留言严重到需要处理,社群完全可以请求基金会处理,而无需因噎废食。想想为什么基金会选举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运动宪章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UCoC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en仲裁委员会使用安全投票?如果社群不打算彻底改革管理员任免,停止以投票决定结果,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担任管理员一题不设时间限制辩论至得出共识为止,那么就不应该对投票制度倒行逆施。--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6 (UTC)回复
某些纯粹是道德低下的行为,如果换成公开投票,当事人不见得就敢如此在自己的签名前面大放厥词,就算坚持要发,至少也能公开为自己愚蠢的言论负责。我当然亦不会幻想这样做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肯定能解决不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6日 (一) 15:36 (UTC)+1 回复
(!)意见:敝人在此结合上方“仲裁委员会”相关讨论斗胆提出意见。首先个人仍然倾向采行“安全投票”,既然采行此方法的各种用户投票偏好留言和外部干扰等相关影响难以预期,那么即便恢复公开讨论,也难保可杜绝此类影响,反倒留言的用户须承担更多所处地域和立场偏好所带来的相关风险,而且如果采用公开的途径检视或“审视”是否有人趁此机会提出“不公道”或偏颇的留言,个人觉得似乎变成一种对用户意愿或意见偏好进行言论审查的作法,人们反倒因为有所忌惮而无法表达真实偏好,进一步而言,既要人们表达意愿,又忌惮于让人们自在发言或选择,似有矛盾之处,个人担心可能导致每个用户的意见受到压力终究无法在此时呈现;长久观之,言论空间会否更为限缩呢?在表达个人真实偏好时,必须“先考虑提出具说服力或相当参考价值的观点”才敢发言,此种前提会否加诸用户自我审查的压力呢?此种压力是否必要?又或者使偏好表达更趋近于某种“立场正确”的形式?尤其在已经具备激烈争端,或者就是要表达自身立场偏好的时刻,个人认为值得深思。
再说投票当下,用户看不见其他人的留言和意见,投票后的结果,我认为也是众人各自参考,不论是否满意,既无法阻止人们从留言意见中寻求个人偏好的自我印证和反馈,也不具备颠覆或改变投票结果的影响力,各种留言反倒可能只是“偏好选择的顺势表态”而已,我倾向认为他人既不须陈义过高,也不须全盘认可。反而对身处争议的相关当事人而言,是否在此可能遭受他们认为“不公允评价”的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恶意对待?社群是否提供当事人为自己发声、澄清、阐明或如何自述的机会,以降低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个人认为或许在相关页面中,投票结束后,可以提供当事人自我表达或社群协助点明显然不妥当恶意留言的机会。
个人会认为,在不受拘束、自由表达的前提下,其实用户发言的自我克制,可能是更值得被期待的。人们是否在意自身发言内容所抱持的心态和出发点,以及对他人的影响?无法一以概之或强求,但或许可以期许有些人会多一点考量,这有待时间验证。因此,敝人的想法是,可以考虑增设一种象征性的权限,名称大致是“社群事务协调员”之类,定义为:“于平台活动和事务中可与其他用户协作,于社群事务所表达言论和观点对社群关注的公共命题具相当程度参考性,惟不具有其他显明特殊、站务或社群事务权限。”而现正规划的“仲裁委员会”往后(比如此次选举以后)或可参酌此权限,甚至采机动编组,应实际案件需求组成。“社群事务协调员”的用户参选资格不高于“仲裁委员会”,投票资格依现行规定,“社群事务协调员”内容大致如下:
1.所有社群成员互相投票,形式可参照先前的“全域社群事务协调员”(好像是这个名称),但更为简化,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对他人发问或应答他人问题。每年一选,员额可以“社群当下具投票资格用户的1%”之类订定(比如3000人取30名、3500人取35名等),换言之在第一次选完后,往后每年随社群用户人数增加按比例新增增补员额。
2.持权状态同于其他站务权限,而除权条件为自行卸任除权、辞职、不活跃(一样不活动半年),或经客栈讨论达共识除权。
3.选出的协调员名单,为“仲裁委员会编组候选名单”,仲裁员名额和组成型态可依往后编组组成前所获共识,或者按照现行共识也行,也就是往后可能机动调整当下的实际编制之类。
4.具管理员资格的用户为协调员当然当选人员,可不列入协调员候选名单;其他用户依所获票数高低依序入选。
5.当(第一次或往后)仲裁委员会编组成立后,仲裁员编组有效期限可依现行共识,或于案件结束后解散。
6.往后增补的协调员所获票数,列入既有的协调员当选名单排序。
7.下一次仲裁委员会编组成立前,可从既有协调员名单中参照用户得票数高低,直接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后,列入委员会编组或候选名单,往后的历任仲裁委员会编组组成依此类推。随著旧有协调员是否有意愿、逐渐淡出、不活跃或不适任,自然可依名单往后逐名参考或征询“仲裁委员会”人选。
8.自然情形下,名单所列协调员可能逐渐增加。
个人倾向所有曾经或现在在此社群活动的用户,其编辑等活动可得到或许某种相对持平的阶段性评价,也或许可以某种程度降低“仲裁委员会”会否因“可能具备太大影响力”引起用户间的忌惮,毕竟如果此机制的成形和实现成为“另一个具特殊效果争执标的的开端”,对社群相关当事人和往后用户产生其他各种影响,美意不尽完整呈现就比较可惜了。个人意见,稍显冗胖,供参。--Kriz Ju留言2024年9月4日 (三) 17:00 (UTC)回复
@Kriz Ju: 我仔细读完你的留言,我只能说我没看到你对于安全投票相对于公开投票的好处说出了个所以然。如果你想回复我这里的话我希望你能够提供一个完备点的逻辑(因为X,所以Y,所以安全投票比公开投票好)
对于为什么我个人认为公开投票会好,我上面已经写下了我自己的理由,其中主要有提到秘密投票无法回复他人意见导致事实查核无法有效反驳、公开投票让社群更能够找出可能[拉票]影响安全投票程序复杂不认为站内投票会加强恶意影响等论点。
那你这里有提到对于公开投票下言论空间会否更为限缩这一论点我想回应的是:不应假设“言论自由”就是好的。从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的留言对比之下可以看到,秘密投票下留言更多存在不尊重其他编者、不文明、嘲讽、阴阳怪气的行为。我姑且认为这是因为秘密投票导致无法查询到发言人,所以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展现出人性丑陋的一面,但这就是好的吗?维基百科是什么地方?是大家合作写百科全书的地方。而畅所欲言的“言论自由”有助于编者合作吗?有助于社群风气吗?我认为没有。为什么维基百科需要有文明方针,限制“言论自由”?因为维基百科不是能够接纳任何人的地方。对于那些一直不尊重其他编者,颠倒事实的人,我们有必要请他离开我们社群。所以: 在表达个人真实偏好时,必须“先考虑提出具说服力或相当参考价值的观点”才敢发言,此种前提会否加诸用户自我审查的压力呢 - 我认为此压力是好的。对社群风气有正面影响。
对于你想推行的事务协调员我自己只能看完觉得太麻烦。而且对于你所在的讨论串公开讨论和秘密投票的讨论无关。--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18 (UTC)回复
对此命题,我不确定与0xDeadbeef阁下切入的视角是否全然一致。个人认为,虽然乍看是如您所说言论自由的相关命题,这肯定没错;而就个人所见以及随后的衍生观点,这是个小有复杂的命题,我认为这涉及几个面向,是包括言论自由与规管、人身安全、公众言论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社群行为与文化、社群争端和价值冲突、授权信任的基础以及可能的社群永续经营等面向构成的系统性命题。恕敝人暂无才学和心力一一对以上项目细论并提供确切的科学客观理据。退一步而言,是否公开投票、利弊如何、留言标准守则等事宜,端视众人意见,比较简便的办法或许也可以在发言页面加注个比如“请注意文明发言和社群守则”之类的警语即可(不论该页面是否在第一时间公开),而且技术上应该也可以找到留言的使用者(必要性姑且不论)。至于您关切的焦点,个人在上方也已经提出看法乃至针对问题的具体作为,也纯粹对于以上涉及命题面向提出发想,无意企图证明什么,这也并非一般自然科学命题,更多时候我认为是一种综合性的选择评估,当然也是随人好恶参看,所以是否符合您的论证模式和喜好,就恕敝人由人随意看看、随喜心证了。感谢拨冗。--Kriz Ju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2:23 (UTC)回复
技术上应该也可以找到留言的用户 你是指安全投票?据我所知,安全投票完全匿名,无法从留言找到用户,于是才会有人身攻击等乱象。
我并非要将此作为多么严肃的命题来探讨,我知道里面包含很多不同元素,但我仅仅认为你所提出的理由不完整足以说明为何RFDA应当需要保留安全投票而已,不过既然你也不愿意继续讨论具体理由,那就罢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1 (UTC)回复
阁下所言“未公开身分帐号”,或者编辑次数不达标帐号,若没资格进行管理员存废之安全投票,那么该用户能自行投票吗?投票用户不是系统筛选出的符合资质之用户而后发出的邀请通知吗?所以我不明白不符合投票的人如何能进行安全投票,此事如果可能,当不会现在才存在和发生。
  • 另外,安全投票既然是之前的既定存在,必是前人多年经验和智慧之结晶,也是经过审慎讨论的。实行多年,现在为何就不合理了?当初都知道有公开投票,为何搞出安全投票,必是因为要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隐患,那么现在这些问题就不存在了吗?正如已经有人提到的那样,说白了,管理员是人,或许发生官官相护、与某交情相投之类事,即便投票人有百分之一二可能招致报复类对待,也是应该考量的,这是民主制度人性化思维方式。我记得,在安全投票之前,对于该管理员的争议讨论是有很充分的双方意见交流展示的,关心社群的人想必大多都知道,罢免相关管理员的呼声也并非这一次。以此次事件为例,主要提议罢免的用户,之所以提出罢免,实在是相关管理员在多次争议沟通后不能改进并且让提议者看不到诚意,严重挫伤了社群的积极性。那么,在此种长期无法沟通解决的磋磨下,就剩下一个公投了结。不可回避,如若一个管理员在位时刚愎自用盛气凌人甚至歧视弱小,他必然是觉得有同伙撑腰而势大不可动摇,大多数反感之人考虑自身得失恐怕只得沉默,而安全投票恰恰给予了沉默多数一个机会。社群的真实声音才得以释放,这对于管理员和管理层是个提醒。靠疑心拉票来质疑安全投票的结果并无意义和根据,如果存在此类事,公开投票就不存在了嘛?
  • 还记得约三年前曾在社群里很活跃的一群人,动辄就琢磨更改规则的某些人,有朝一日在维基上层高管整治后暴露了很多问题。过去我们小编只能心中怀疑而没根据批评的事,都成了真。那些人被清理出去了,维基平静了一段时间。少了些中共的水军就少了破坏性导致的消耗战。那时候,如果社群能正常实施罢免之权力,及时限制不合格之人的权限,那么就不会发生大面积清退的事情,也不会有人被误打。当时也有人遗憾,觉得应该有个机制给予一些人机会。须知天理循环,蔑视别人机会,以狭隘之心对待社群用户之管理者,必遭反噬。与其想改变安全投票之规则,不如加强管理人员的测评机制,在一定时间内打分,几次分数不高,就降级或解职。因为有降级的过程,对上进者是个提醒,也是改正之机会。因为现实世界不在一个水平面,中国大陆与世界民主制度为敌,大陆网络封锁,而翻墙出来的管理人员本身的安全性以及对他人的安全性都与其他自由国度不同,为保障社群真实的声音,对管理者经常进行群众测评,德贤之人上,狭隘之人下,这才能让维基百科不离初心。--Nice-walker留言2024年9月30日 (一) 20:46 (UTC)回复
我同意阁下的提议,但是无论用什么方式隐藏投票人的用户名都应该不会立即生效(监督员不可能在有人投票后立即隐藏他的用户名)--Wikipedia_Creeper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18:03 (UTC)回复
似乎有人提出匿名投票能够自由表达意见,那么能否在投票期以前用SP或者其他途径匿名征集意见?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9日 (一) 01:39 (UTC)回复
这让我想到应开放亮票(可自由选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回复
我个人没法想象有哪些只能匿名投票表达的意见而公开投票无法表达的。有例子吗?
还是说,有人会因为无法匿名就无法表达意见,那我很好奇这样的人是出于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因为投票程序本身,还是此人的个人因素?--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3 (UTC)回复
这种例子恐怕不少,只是投票意见的正当性在匿名后更难审视,但意见也会更大胆。想到一种极端情况,交互禁制是否会干涉投票意见与程序,您觉得那些当事人有哪些权利。--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13日 (五) 15:18 (UTC)回复
出处是Wikipedia talk:申请成为管理人员#c-Temp3600-20240323034300-SunAfterRain-20240331114100,和记忆中的有点偏差。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4日 (二) 02:18 (UTC)回复

对于离任转为公开讨论已公示,见下方。关于RFA是否应该回到公开讨论,个人认为须继续讨论,比如是否在管理员选举流程下附加自由提名公开讨论流程(英维目前在尝试的做法)或是直接废除以安全投票来管理员选举这一流程,完全回到过去的公开讨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回复

考虑到WP:IBAN,或许可以先采亮票,如有问题再采安全投票也行--Mykola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6:49 (UTC)回复

RFDA转为公开讨论

编辑

以上讨论已对管理员解任投票回到公开讨论取得共识,且讨论已达30日,现以WP:7DAYS为此变动公示。

维基百科:管理员的离任

现行条文

解任程序

[..]

  • 准备:在联署通过后,开始进行安全投票的准备程序。同时,被解任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解任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被解任人(或他许可的其他用户)可以整理答辩内容,并置于解任理由之下,这些内容不被折叠。如果被解任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不过仍可以继续发表意见。
  • 投票:安全投票开启后,应至少持续二周。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资格者(不包括被解任人)可以投支持票(同意解任)或反对票(反对解任),投票人需在留言框按照指定格式投票并给出理由。投票期间,投票者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其态度按投票截止时为准。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 监票:若本地有两名或以上监督员在安全投票开始前表示愿意监票,则由愿意执行监票工作的监督员与其他监管员共同协助监票。若本地能够执行监票工作的监督员不足两人,则由监管员独自负责监票。
  • 计票和评估:在投票时间结束后,由监票者计算出得票比率。有效表决的最低总有效票数为25票。如总有效票数低于25票,则不论结果如何,均视为解任案不通过。若总有效票数达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数多于一半者,则投票通过。惟怀疑投票结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当行为严重影响,可由行政员讨论决定该次投票是否有效。
    • 解除权限:投票结果为解任时,则由行政员除权或将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解除该管理人员的权限。
提议条文

解任程序

[..]

  • 准备:在联署通过后,被解任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解任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被解任人(或他许可的其他用户)可以整理答辩内容,并置于解任理由之下,这些内容不被折叠。如果被解任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不过仍可以继续发表意见。
  • 投票:答辩期过后,进入投票程序。投票期为14天,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资格者(不包括被解任人)可以投支持票(同意解任)或反对票(反对解任),也可以在讨论区发表意见,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联署人自动计为支持解任,但仍可以在投票期间改变意向。投票者可以在投票期间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其态度按投票期结束时为准。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 计票和评估:有效表决的最低总有效票数为25票。如总有效票数低于25票,则不论结果如何,均视为解任案不通过。若总有效票数达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数多于一半者,则投票通过。惟怀疑投票结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当行为严重影响,可由行政员讨论决定该次投票是否有效。
    • 解除权限:投票结果为解任时,则由行政员除权或将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解除该管理人员的权限。

  公示7日,2024年9月25日 (三) 11:04 (UTC)结束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   暂停公示:用户请求暂停公示以便讨论——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0日 (五) 00:27 (UTC)回复

假设骚扰及拉票的情形出现(e.g. Mys 721tx 第一次 RFDA),那社群应如何在没有安全投票的情况下应对?当然,幸运地当时有管理员愿意封禁,但不幸地情况无法控制又如何处理?再者,既然可预见仲裁委员会将于不久的未来成立,或许会否交由他们决定需否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安全投票?谢谢。--SCP-0000留言2024年9月18日 (三) 11:39 (UTC)回复
该怎么应对就怎么应对啊。这个讨论与投票是否公开好像没有太大的联系,请问转为开放投票会造成更大的骚扰/拉票影响吗?(公开的拉票影响大家都能看到,相对来说能处理,而不公开投票则是有站外影响可能无法处理的考虑)另外上方“其他意见”章节已有讨论仲委会是否应有主持投票事宜的权力,但是估计共识认定仲委会没有这个权力。--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8 (UTC)回复
的确,公开投票不会造成“更大的骚扰/拉票影响”,但用户因担忧骚扰而不愿投票的问题又如何解决?现在安全投票可确保用户不受站内外骚扰影响,自由地发表意见,但往后改为公开投票时该怎样做?站内外骚扰及干扰投票的现象即使 OA2021 前后以至 WMLO 被封禁后仍然存在(当时 rfda 改为安全投票某程度上亦因为这样),个人不见得社群现在存在足够能力解决此根深柢固的问题,至于仲裁委仍未成立,他们能否解决仍为言之尚早。谢谢。--SCP-0000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15:28 (UTC)回复
有道理,那么确实需要更多讨论。我现在在手机端,如果有人方便的话帮忙撤下公示继续讨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23:16 (UTC)回复
“不公开投票则是有站外影响可能无法处理的考虑”,公开投票也是会有同样的问题啊(比如以往尚未引入安全投票的RFA/RFDA)。当年引入安全投票也是因为有些人认为可以减轻站外影响的问题,因为站外有意影响投票的势力更能够借由公开投票去“确保”各个特定用户是否真去照他们的动员投下了“支持”或“反对”。以往此类案例并不少见,甚至也有过用户反应因为其公开投票时的表态不合某站外人士的心意,被施压威胁而划票改票的情形出现。具体案例我就不说了,为了保障相关人士的隐私和安全,但相信经历过当年情况的很多社群成员会知道我所指为何事。-Peacearth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16:39 (UTC)回复
(?)疑问:Mys_721tx的RfDA是否需要重选?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0 (UTC)回复
与这个讨论串关系不是很大,可以单独开一个章节讨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9 (UTC)回复
如果社群认为Mys解任案反映了RfDA有问题,那么明显Mys解任案是有问题的。有问题就应该重审。所以和本讨论串应该是相关的。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1 (UTC)回复
是否应就此事咨询WMF T&S?--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9月18日 (三) 13:10 (UTC)回复
当初社群以OA2021为由为RFA使用安全投票,又后来决定RFDA也同样使用安全投票,而这些决议只有OA2021是与T&S相关,后面两个据我看来好像都是社群自己推行,所以个人也不认为这个提案需要咨询。如果认为有需要,还请哪位愿意的去通知一下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4:24 (UTC)回复
已咨询基金会意见,不过应当不影响提案的讨论。--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9月20日 (五) 03:06 (UTC)回复
建议同时进行安全投票和公开投票,希望安全投票的人可以登记为安全投票投票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2 (UTC)回复
另外既然RFDA被一些人认为不能使用安全投票,那么RFA是否也应该讨论是否继续使用安全投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4 (UTC)回复
技术性(-)反对,应该等通告发完至少一周。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0 (UTC)回复
我对于RFDA废除SecurePoll持保留态度。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9月21日 (六) 23:25 (UTC)回复
(-)反对废除安全投票,废除安全投票会导致骚扰问题等担忧。且很难解释为什么RFA要安全投票,RFDA就不需要安全投票。WMF的选举都是安全投票也说明了安全投票的一些优势。--AnnaBeiyan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03:59 (UTC)回复
我在站外看到有人对Mys被罢免很不满,不知道是不是这个原因。--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04:05 (UTC)回复
本人虽支持恢复公开投票,却亦认为相关共识未至充足。兹事体大,本不应如此随意。本人尤其注意到有关仲裁委员会之讨论及此话题,均有推进公示操之过急之现象,是否对社群有益,恐须特加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8 (UTC)回复
这是在说我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4日 (二) 12:11 (UTC)回复
其实投票之前就可以讨论尝试互相说服对方,投票只是最终表决,安全投票和普通投票没有什么差异。如果认为安全投票影响讨论,不如取消投票,改成无限期讨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7日 (五) 00:17 (UTC)回复

若RfDA转为公开讨论,Mys_721tx第二次解任案是否应宣布无效重新投票

编辑

屁股声明:本次RfDA未投票。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5 (UTC)回复

赞成,且该解任案是RFDA投票中唯一使用安全投票的。——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1日 (六) 14:12 (UTC)回复
(?)疑问:如果认为使用安全投票是错误的因此任免案无效,那么使用安全投票的RFA是否有效?--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2日 (日) 11:39 (UTC)回复
明显目前为止的安全RfA没有如此案一样有若干附言,或因涉及与当事人之私人恩怨,极尽猥琐下流之能事,对部分群体及特定个人之攻讦、人身攻击及无理羞辱等暴言;解任投票中,无法回复他人意见导致事实查核无法有效反驳所带来的危害远比管理员选举来得大。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9 (UTC)回复
安全rfa也有不文明的留言的。--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3:13 (UTC)回复
开玩笑呢,有谁想让mys继续当管理员,明说就好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1:51 (UTC)回复
“法不溯及既往”,社群彰显意志,固然其间程序及执行问题颇多,仍不宜随意否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5 (UTC)回复
然。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2日 (日) 13:10 (UTC)回复
(!)意见会检讨就是因为要把实际执行过程发现有缺失的部分做检讨并予以改善,如果宣布解任投票无效,那去年10月的投票是否也要无效计算?毕竟Wikipedia:征求意见/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就是去年选举结束时的产物。与其在弄一次RFDA,还不如看现在或明年4月管理员选举,当事人是否愿意参选管理员一职。Lily135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5:16 (UTC)回复

涉及管理权限争议之过渡仲裁措施

编辑

此次投票,一大理据涉及管理权限特定争议。此种复杂之争议,本应考虑由具公信及专业之第三方维基人组织仲裁,详加审核相关操作及证据,并经深入思索提出报告供参为宜。“管理员的离任方针”亦明确强调,解任投票属最终手段,当有十足充分之考量而行之;若能借由仲裁措施或处分有效厘清双方权责过失,并借由沟通有效缓和争议、化解双方分歧,最终往往毋须诉诸解任。惟本地现有制度,尚未提供前述第三方仲裁措施之基础;如管理员布告板,向来无力处理特别严重之争端,而此次投票纵有若干管理员等社群成员就解任理据独立从事查证,惟其受时间、人力等客观限制,亦难称臻至完善,且未能获社群正式背书,效力恐有所折扣。近年来本站筹设仲裁委员会,固有就此问题予以釜底抽薪之可能,惟社群现阶段仍在讨论组织及人事细节,望其短时间内付诸运转、乃至于树立适当权威,自是天方夜谭。值此一过渡之际,实有赖社群即时研议临时仲裁措施,以处理涉及管理权限之争议。谨尝试提出问题如下:

一、社群对于现有个别管理员难以处理庞大管理权限争议之情况(如管理员布告板各子布告板等),有何协助应对之可能方案?
二、社群现阶段于严重权限争议及解任投票“决战”夹缝间,是否可能留有任何缓冲之选择?如比照相关权限方针,引进停权警惕机制?甚或搭配独立第三方调查制度,由行政员、管理员或其他有能社群成员联席组织,以停权当事人之临时处分,换取些许馀裕,得为有限期而妥当之调查报告,而免于骤然跃进解任投票之地步?
注:有关仲裁委员会之组织细节,请继续踊跃参与上方相关段落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临时”管理员任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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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任期问题的条文已修改;有关明确临时管理员是否需要回答“三个问题”的提案已被撤回,关闭此处讨论。如有其他需要展开的请随意重新打开讨论。 Stang 2024年9月21日 (六) 06:44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社群晚近引进“临时”管理员机制,为尚待争取社群充分信任者提供有限期权限以为锻炼。惟“申请成为管理人员方针”指出:“临时权限与一般不限期权限无异,但需在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并经社群投票确认,才能继续保留权限。”对于所谓“投票确认”之细节语焉不详,尤未有声明此种“临时”之有限效期是否得以连续申请无条件延长(形同“任期无限”),此于本年新一轮管理人员申请前当有所解决,方得回避无谓混乱。谨尝试提出问题如下:

一、社群是否应保留“临时”管理员机制?抑或取消之,或再研议其他制度以为替代?
二、社群是否应就“临时”管理员之任期有所限制?如限定任一期或连任特定次数以后,次轮(下轮)申请累积信任须达到正式通过门槛,否则即应收回“临时”权限,越次轮(下下轮)始得重行申请?或改为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过门槛,直至正式通过为止?
注:特副知目前本站唯一“临时”管理员@ATannedBurger。——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临时管理员机制既然是提供给还没取得社群充分信任的人争取社群信任,那么临时管理员就应该把握时间让大家认可他,加上临时管理员权限与一般管理员无异,代表临时管理员在下一次申请前能充分表现,若是经过一次任期仍无法取得社群足够的信任,那或许就是暂时还不适任,因此我认为临时管理员在次轮申请时需至少达到正式通过门槛,若无法达到则应收回临时权限,下下轮才能再申请。--PC 2024年8月18日 (日) 20:36 (UTC)回复
我认为临时管理员机制多少还是有些必要性。不论是因为当前社群对永久管理员门槛的下调程度有限,又或者是在实务上能帮助社群多认识和了解新管理员处理事务的方式,贸然取消当前制度的话很可能导致经常被诟病的管理员难产问题再次重现。
第二个问题的话大致上同PC君的观点。考量到临时管理员的当选区间(65% ~ 75%)并没有很大,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过门槛究竟是需要离上次当选差多少百分比(换句话说,多少的提升才无法用误差范围/临界值来解释),为了避免此类争议,我觉得倒不如选择较为干脆的处理方式会比较洽当。-- )dt 2024年8月18日 (日) 20:52 (UTC)回复
1、若现在取消临时管理员,那么这个试验期太短,无法评判临时管理员制度效果,因此建议目前保留。
2、大致认同PC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03:40 (UTC)回复

总结一下讨论。讨论用户基本就临时管理员在第二次申请权限时须达到正式管理员标准才可保留权限一事基本达成一致。根据目前共识,个人提议在申请成为管理人员方针条文中修改以下内容:

现行条文

行政员须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占总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员申请是否获得通过。支持率达75%者,将获授予申请之权限(但根据全域用户查核监督方针,用户查核员和监督员需要25票支持才能当选)。而管理员申请支持率达65%、但不足75%者,亦得获授予为期六个月的“临时权限”;临时权限与一般不限期权限无异,但需在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并经社群投票确认,才能继续保留权限。

提议条文

行政员须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占总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员申请是否获得通过。支持率达75%者,将获授予申请之权限(但根据全域用户查核监督方针,用户查核员和监督员需要25票支持才能当选)。而管理员申请支持率达65%、但不足75%者,亦得获授予为期六个月的“临时权限”;临时权限与一般不限期权限无异,但需在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并在投票中的支持率达75%,才能继续保留权限。

--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10:27 (UTC)回复

  公示7日,2024年9月9日 (一) 13:19 (UTC)结束:无人对该方案有质疑,进入公示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2日 (一) 13:19 (UTC)回复

公示通过,已修改方针。--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9日 (一) 14:42 (UTC)回复
给意见超过公示期了,但是咱还是写一点吧:提案人的更改给条文造成了一些不清晰的内容,咱认为应该将“保留权限”明确为“转为正式管理员”,类似于但需在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并在投票中的支持率达75%来转为正式权限,否则将被移除临时权限。@人间百态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回复
@人间百态Stang写成“而管理员申请支持率达65%、但不足75%者,亦得获授予为期六个月的‘临时权限’。此种权限与一般不限期权限无异,但应于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成为管理员,且申请支持率达75%,才能保留并取得不限期权限;否则权限将予取消,必须待下次再行申请。”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回复
惊人的好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回复
不反对。--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1日 (三) 13:30 (UTC)回复
因为实际意思没变,再等几天无异议我就直接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17:06 (UTC)回复
@Ericliu1912 请问将被移除临时权限是指投票后立即结束还是等到期日?(如果是前者,就会不满6个月)。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14 (UTC)回复
争议已解决,是到期日后除权。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43 (UTC)回复

还有关于临时管理员回答三条问题的问题,虽然询问各个使用者后得出的结果是可选答,但在WP:RFA中没有列明。为了在日后的讨论中避免矛盾,便在此发起公示。

现行条文
  • 管理员被提名者或自荐者须回答三个基本问题,这些问题是:
    1. 您期望帮忙怎么样的管理事务?请先阅读管理员的介绍页面。
    2. 在所有您在维基百科撰写的条目或作过的贡献中,有没有让您觉得特别喜欢的部分?有的话,为什么?
    3. 您有没有在过去遇到任何有关编辑方面的冲突,或者是您认为其他用户造成您的压力?您如何处理这件事,以及未来遇到时您会怎么处理?
提议条文
  • 管理员被提名者或自荐者须回答三个基本问题,这些问题是:
    1. 您期望帮忙怎么样的管理事务?请先阅读管理员的介绍页面。
    2. 在所有您在维基百科撰写的条目或作过的贡献中,有没有让您觉得特别喜欢的部分?有的话,为什么?
    3. 您有没有在过去遇到任何有关编辑方面的冲突,或者是您认为其他用户造成您的压力?您如何处理这件事,以及未来遇到时您会怎么处理?
    • 临时管理员可选择不回答以上问题。临时管理员可选择直接使用上次申请的答案。

  公示7日,2024年9月25日 (三) 10:38 (UTC)结束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38 (UTC)回复

(-)反对:权限“临时”与否,不应影响管理员必答问题回复与否之基本要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1 (UTC)回复
@Ericliu1912 这样好了些没?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回复
如此琐碎之事,其实不用写进指引。就如从前极少会问多次申请者是否可沿用上次申请答案一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6 (UTC)回复
@Ericliu1912 本人决定撤回更改。请问阁下为什么认为“不应影响管理员必答问题回复与否之基本要求”?普通管理员必须回答问题才可申请,而临时管理员再申请则可选答,这样的逻辑非常清晰。对于临时管理员而言,回答问题的确并非基本需求。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0日 (五) 10:04 (UTC)回复
不认为如此。反而鉴于“临时”权限设定一大初衷——即给予社群观察当事人表现机会——渠甚更有必要回答基本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0日 (五) 10:07 (UTC)回复
@Ericliu1912 怎么之前你还扬言道“大不了抄上次的”,现在又说“更有必要回答基本问题”?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0日 (五) 10:26 (UTC)回复
“大不了”是兜底,要不要重复回答问题是当事人的自由。这显然不代表本人对当事人期望有如此低,两者不可一概而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0日 (五) 10:30 (UTC)回复
@CopperSulfate 可以到此发表意见。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9日 (四) 09:03 (UTC)回复
(+)倾向支持:个人认为临时管理员申请续任(转正?)可选择不回答三个基本问题,甚至多次申请者在后续的申请中我也觉得可以不必每次都回答,首次申请必答就好。--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9月20日 (五) 23:17 (UTC)回复
鉴于ATannedBurger认为需要重答,本人决定撤销提案。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1日 (六) 06:26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停止以投票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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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意见与前次RFC相同。在维基百科的权限得失上用投票得结果不过是拙劣的cosplay。既然这么喜欢互煮,建议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担任管理员一题不设时间限制辩论至得出共识为止。——暁月凛奈 (留言) 2024年8月21日 (三) 08:36 (UTC)回复

所谓“投票”是有必要的,因为以社群规模永远不可能纯经讨论得出共识,最后还是会变成“类似投票”(!vote)。其实管理人员申请及解任投票理论上一直都是“类似投票”;个人反而觉得“解任投票”目前看来很有必要降低纯“投票”的成份(尽管社群整体意见仍占有极高比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2日 (四) 13:53 (UTC)回复
有何差异,为何RFA如此特别,应该继续“类似投票”,无需降低“纯投票”成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8 (UTC)回复
没办法透过纯讨论得出共识那也没关西阿,就是以后没管理员可以上任而已,这没什么啦。--~~Sid~~ 2024年8月30日 (五) 12:06 (UTC)回复
不用投票决定结果,难道以反对罢免的那几个人决定结果?--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8月25日 (日) 02:15 (UTC)回复
(!)意见:那估计会无限循环了。--超级核潜艇留言2024年9月24日 (二) 02:30 (UTC)回复

RFA和RFDA是否要求提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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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些人认为应该废除RFDA要求提供理由:

  • 要求提供理由如同DYKC要求必须写废话
  • 判断理由是否有效造成点票困扰
  • 要求提供理由引发很多问题

也有人认为:

  • 要求提供理由对共识判断相当有帮助

提请社群讨论,如果要求提供理由没有意义,而且弊大于利,是否应该废除。如果要求提供理由利大于弊,对共识判断相当有帮助,是否应该也要求RFA必须提供理由。--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4日 (六) 18:05 (UTC)回复

这可能与安全投票问题挂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2 (UTC)回复
虽然有点关系,但不挂钩。公开投票一样可以要求必须提供理由,或不用提供理由。--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5 (UTC)回复
(&)建议:若已有用户提供明确的理由,在该用户之后投票,且意见与前面用户相同的用户可以使用{{同上}}等模板。--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9月21日 (六) 14:07 (UTC)回复

有关公开投票人列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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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前多场使用安全投票的管理人员选举之中,都依照既有共识对投票人列表进行了隐藏,使列表只能由监票人员查看。然而,在最近的一次管理人员解任投票之中,监票人对投票人列表进行了公开。个人理解这是出于对解任投票的一些“不透明”的批评的举措,但咱也希望这可以正式的定下来,关于使用安全投票的投票中,什么时候应公开投票人列表,什么时候不应公开。

  • 在管理人员上任投票中?
  • 在管理人员解任投票中?
  • (上方讨论区进行的)在仲裁委员会委员选举投票中?

谢谢。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回复

(!)意见:个人斗胆结合相关讨论综合表达,认为各式投票结束后,投票人列表原则上应于选举结束后公开,若具备明确重大事由,可视情况特例不公开;毕竟投票这个行为本身并未透露当事人意向为何,若该行为本身对当事人已造成任何心理负担,建议当事人斟酌考量是否参与投票。至于是否在投票时提供投票意见,个人认为相关意见主要是在投票结果争议极大或临界判断时所用,介面上应具备该栏位供用户填答较佳,至于用户是否必须填答才能投票?目前个人倾向上任投票可选填,解任投票则必须填具。
至于相关争议个人认为仍回归信任度问题,不论是投票用户对投票制度或是观者对其他投票用户的信任感,但这又往往不离个人的主观评价;尤其以仲裁委员制度而言,如果往后确实具备某种决定性的效果或权限,对照上次的罢免投票,应如何评估异同或当中部分疑虑?历来此类讨论最大争点在于社群认为应该“数人头”抑或“讲共识”?长期以来论者各有利弊衡量和偏好,在此或可不论。然而重点在于,人们是否真能在更大规模的投票中,纯以就事论事、各提理据的公开争论和投票中有所共识呢?如果得到的投票结果就是共识,今日自也无须争议,重点可能还是在于“安全投票”的目的为何?以及为何全世界的大规模投票都可说是“安全投票”?个人认为关键有两个:一个在于投票或选举过程中人们的任何争论、命题、理据或偏好,在投票结果出炉前,都难以论断“前因”和“后果”是否具备得以直接、必然预测的因果关系;其次在于安全投票最大限度保障人们的表意自由,个人认为后者最为重要且关键。然而,考量中文社群的地域复杂性,又是否适合单纯数票数呢?即便试图公开讨论,某些用户在不具备客观理据的前提下,是否就不得表达特定意向偏好?而公开投票是否又如何判定该票是否有效?如此思索必然又陷入无止尽的取舍循环。若折衷由行政员裁定,也必然有站友质疑其认定标准等。既无绝对的方案,可能需要厘清相关制度之所以存在所欲彰显价值目标和实务考量取舍的先后标准。在此敝人尝试提出几个个人关注点:
1.仲裁委员是否可能被罢免?若可能,条件大致为何?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的结果可能直接影响该制度运行,以及用户目前对此制度之初步评价。
2.以当前管理员罢免制度而言,和选任管理员的投票方式和介面是否有明显差异?个人倾向认为罢免管理员应更严谨审慎,原因有二:首先罢免投票是剥夺持权用户的既有权利,当事人既已获权,社群欲以“群体意向表达的制度”推翻先前选举的社群意向表达结果,并借此剥夺当事人权利,自然需要证明持权者是否因其持权而对社群的他人或事务造成何种程度的明显伤害或错误,获得证明方可决定如何处理甚而除权,因此对于罢免制度的严谨公开讨论,应该是合情合理。
反过来必有人疑问“选任管理员难道不需如此严谨吗?”持平而论,某人当选管理员获得授权,并未因此直接影响或剥夺何人权益,或是直接造成何种伤害(对当选者看不顺眼不在考量范围内,若讨论到代表性问题那这个话题可能就很难继续了(笑)),当事人当选前乃至当选当下,是否滥权或因“坐大”而对其他用户如何打击,亦需时间证明,况且管理员人数不限、也有其他持权用户同时持权,自然没有“占了谁的缺不干活”之类的事(过往有此一说),所以在授权前需要讨论审视,自属合理;然而“剥夺他人权限”如前所述,需要公开审视的程度涉及对前一次社群意向表达和当事人的直接否定。个人认为,参与罢免投票的用户更应填具适当的“不适任”理由,而若有显然灌票导致影响公信力的问题可能还是偏向技术面处理的问题。
其次,一名用户从开始活动至足以参选管理人员,一般而言光是如此即需要相当长的养成时间,等到真正参选并当选,又可能因各种因素作用而波折再三,当中至少经历数年以上时间;然而,只要一次的罢免投票成功,基本上该名被成功投票罢免的用户就仿佛社群信用全毁、持权基础破灭。罢免不适任者自属社群行使制度权利无疑,然而这当中所产生的影响是否仅于该次投票便结束?又或是新的开始?又或者对于可能具持权条件以及已经持权的用户产生何种影响?相关问题或可留待有心观者玩味。
3.安全问题如果发生在现实生活,个人不认为是管理员可以直接处理的事情;况且若此类情形发生,即便发生在线上,往往也已发生某种程度的结果或负面效果,再说并非所有用户都有能力或意愿对此类事情执著或如何追究,更可能直接因恐惧和伤害而放弃。我认为用户的身心安全和使用体验仍然是首要考量,这方面胜过一切;若知其风险实现的可能性显然存在,个人主观认为在此前提下选择其他考量而将用户安全问题置于其他选项后,可能会更像“显可预见而不预防”。在过往的投票方式选择问题上似已多有讨论,当然如果要采用公开投票,个人亦无甚意见(只是当初为何决定采用安全投票呢?)。
4.如果安全投票的单一投票认定存在争议,那么试问改为“公开投票”,若出现同样投票内容时(比如在经过各种讨论后,出现类似留言:“对该用户仍然不信任,投下反对票”;或者“经验欠缺,来日方长”、“轻舟已过万重山”等,如何看待该票有效性?此为有效或无效投票又或者不影响其有效性?或者难以一概而论之类?),关于投票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就更容易认定或是更少争议呢?又或者有何异同?以仲裁委员而言,公开投票后,若当选门槛为过半,是否也代表可能有一半的用户不信任当选者呢?会否影响之后该权限的社群公信力?在相关问题具备明确答案前,又是否有更充分理由应该直接推翻先前的安全投票介面选用结果?
5.“社群对于仲裁委员的期望”以及“行政员和管理员依据何人的何种意见判定”一事,个人认为回归信任度问题,可能也涉及投票公正性一事(假设出现突然大量帐号如何灌票等)。事实上,正因当前仲裁委员这个称谓和制度看似颇有影响,然而信任度问题从未真正直接有解,我认为关键在于当前不具备一个可以让用户彼此间“直接认同度对决”的机会。在此前提下,除了公开选举获得明显支持度的管理员以外,究竟应如何看待所有用户彼此之间所抱持的信任度?可能难以量化。或许可从平日社群、站务乃至线下活动,以及权限申请之类的事情衡量,但这是否可直接对接社群对于仲裁委员或管理人员的信任度呢?在前述的比如罢免争议投票意见中,有无更简便的方法让管理员和行政员看待取舍用户意见的参考性?这也是为何敝人先前尝试发想“事务协调员”之类的部分主因,也就是不同用户的意见具备之可信度或参考性如何看待?如果“条目建立”有“豁免者”,那么“社群言论和行为”是否具备对应存在的可能性呢?此类概念若存在,是否对于来日的各种权限选举更容易提供某种信任和衔接基础?若答案偏向否定,那么其实不论如何选举或者投票介面如何选择,结果可能大致偏向对于当前社群所孰悉现状的维持。相关命题端视留待社群如何讨论。--Kriz Ju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6:53 (UTC)回复

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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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供社群发表杂项意见,若有重要问题提出者,欢迎于上方新置章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除放置公告栏外,是否亦考虑寄送使用者讨论页通告,俾便广大社群知悉参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同意应该寄送。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8月20日 (二) 12:01 (UTC)回复
简要模仿管治讨论做了一份通告模板供参考。——即请秋安 ZhaoFJx(欢迎签名) 2024年8月21日 (三) 06:44 (UTC)回复
  公示7日,2024年9月5日 (四) 07:29 (UTC)结束:讨论用户基本就寄送通告达成共识,进入公示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9日 (四) 07:29 (UTC)回复
我晚点结合仲裁委员会选举事写一份更简洁的通告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2 (UTC)回复
@魔琴ZhaoFJx人间百态结合上方仲裁委员会事宜写了草稿,请确认是否得宜。另此种通告应寄送予何人?延伸确认使用者(或达到相同贡献门槛但尚未自动升格者)何如?请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0日 (二) 15:35 (UTC)回复
  ,挺简洁的,发给延伸确认用户就好。不过浅黄色不是很好看 思考...可否考虑浅蓝色或其他替代背景?——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1日 (三) 01:40 (UTC)回复
隔壁仲裁委员会通知都是用此种颜色,我觉得不错,用蓝色反倒相对刺眼。另外我也希望发通告给几年没编辑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确认资格者,说不定人家看到就来参一脚发表有益意见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1 (UTC)回复
有道理——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2日 (四) 02:12 (UTC)回复
现在祇差产生使用者清单,然后即可递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此条未正确附上签名时间的留言于2024年9月12日 (四) 07:23‎ (UTC)加入。回复
@魔琴ZhaoFJx人间百态但我不会弄这种东西,是不是可以请你们帮忙一下?顺便问问@0xDeadbeef。——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7 (UTC)回复
话说“几年没编辑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确认资格者”怎么定义呢……注册满90天且编辑大于500次的用户比较庞大,python跑了一遍递归错误了  囧rz……先输出了一份目前所有的延伸确认用户加管理员的名单phab:P69123。——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4日 (六) 22:39 (UTC)回复
重新写了下代码,跑了五个小时跑完了中维上注册满90天编辑满500次的7008名用户,phab:P69124——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5日 (日) 03:06 (UTC)回复
这么多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5日 (日) 11:01 (UTC)回复
纯粹吐槽而非真的要提出改方针:究竟是为啥会让已经多年无编辑跟社群完全脱节的用户参与投票?这跟尸位素餐只靠定期编辑一两次装活跃的管理员有啥分别?--西 2024年9月16日 (一) 02:55 (UTC)回复
有人就想做读者,不打算编辑;现有“活跃”编辑者,也不见得较其更懂规矩。我自己开台大维基社,就有干部因为要备考,曾数年未有编辑;也认识有学长即将“升格”为社会人士,编辑频率大幅下降甚至停止等,但他们可没有因为一段时间没碰编辑器,就一瞬变成过时懞懂的老头儿啊,而且他们还是可以上维基百科看客栈在干嘛。当然,不否认确有类似案例,但见仁见智,尚不足以概括全局。吾人显不应以是否编辑或编辑多寡纵然断定某人是否脱节于社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6日 (一) 06:54 (UTC)回复
可以查询注册满90天、编辑满500词、最近90天有编辑的用户:https://quarry.wmcloud.org/query/86391#--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11:18 (UTC)回复
@ZhaoFJx话说是不是可以帮忙统一加“user talk:”后缀并汇入此处?系统没法自动辨别。——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0日 (五) 10:10 (UTC)回复
 完成Special:diff/84288815——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1日 (六) 03:30 (UTC)回复
通告现已发送予社群成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1日 (六) 13:36 (UTC)回复

澄清解任过程中发言的不同解读

编辑

关于0xdeadbeef阁下在讨论中提到(例:Bluedeck原话说不至于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续被说成第三方管理员不认同可构成查封理由,而Bluedeck实际上会有限期封禁。),在下认为是不当解读, 澄清可见于:澄清解任过程中发言的不同解读。 --Gluo88留言2024年8月23日 (五) 09:45 (UTC)回复

您好,因与检讨相关制度并无直接关联,本人将此议题移至其他意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4日 (六) 08:08 (UTC)回复
谢谢--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05 (UTC)回复

关于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补充的说明

编辑
请移步相关页面继续讨论,勿于此处别生枝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4日 (六) 14:34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Bluedeck 于2017年4月28日创建这个文档:Wikipedia: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感觉目的挺好:“在中文维基百科的实践中,管理员和管理人员有时可能会因为未注意到方针指引的一些细节而出错。在此总结了一些常见的错误,以便管理员在执行封禁时更加符合方针和指引,同时也便于普通用户根据方针指引与管理员沟通,针对疑似不当封禁的类似情况提出质疑。”

有些管理员需要更加熟悉有关方针和指引, 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长期多年做出大量违反方针和指引的封禁行为, 避免发展到需要社群启动弹劾程序。为此目的,我系统地阅读了方针指引,查找了众多案例,花费了大量时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补充。

所增加的问题都是在实际过程中所观察到的。从目前情况来看,许多有多年经验的管理员对方针指引仍然不够熟悉。这些总结不仅有助于管理员自查,也能帮助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用户找到相关方针和指引,以分析实际遇到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我们希望管理员和用户都能够按照方针办事,这些总结是否能帮助管理员和用户、是否能帮助维基社群营造一个和谐公平的合作环境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重点。 希望大家关注如何帮助社群,如何帮助维基营造一个和平公正的合作环境。

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社群可以继续补充和讨论, 有助于建立积极的中维社群环境。社群协作的关键在于理解、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观点。即使某些用户表现不佳,作为管理员,我们应该保持专业和耐心,应该保持客观、公正和理性,而不是简单地采取高压态度。公信力需要建立在合理和公正的行为基础上。 --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13 (UTC)回复

其实在Wikipedia talk: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有关此页面新增内容,请大家协助确认及提供意见已有用rfc发起讨论,建议在该讨论页讨论即可。--Wolfch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28 (UTC)回复
谢谢您的理解, 社群需要一起合作, 进一步改善。这个补充的目的,和本次解任直接相关,涉及范围大时间长影响大,更应该在客栈的检讨此次检验程序的过程中讨论,让一切改动公开透明,广泛征求意见, 有助于避免将来再启动弹劾程序。
目前我的修改已经被全部彻底的回退。请测评用户看一看在下的补充,发表您的意见, 包括是否应该恢复在下的编辑。--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48 (UTC)回复
(!)意见,此讨论内容已经和页面发起的rfc讨论重复,请求未参与其中的其他使用者协助关闭此段讨论,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55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是否还有必要建设中国的线下维基人社群?

编辑

WMC和一些非善意势力与组织的不当联系以及最后的被揭发和被处理导致中国的线下维基人社群几乎陷入了停滞。甚至可能中国的线下维基人社群建设如数被一部分人带走变成了求闻人社群。
如果我们可以有一个和以往不同的、不被众所周知的某些非善意势力与组织操纵和渗透的中立的新的中国线下维基人社群,诸位觉得我们是否还有必要去重建这样的线下社群呢?--a'4 d8 e8 a'4 g'4 a'4 g'8 e'8 a'2 2024年9月15日 (日) 04:15 (UTC)回复

Nike。——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9月15日 (日) 07:21 (UTC)回复
??--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15日 (日) 07:23 (UTC)回复
[1]。——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9月15日 (日) 07:30 (UTC)回复
虽然没有必要,但想做就可做,我觉得这无需讨论。不过不支持建立会“代表”中国用户的用户组,因此反对中国大陆维基人用户组等称呼。
另外线下活动我建议各位考虑中国内地的特殊情况,以及WP:ANONWP:SAFE。--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15日 (日) 07:32 (UTC)回复
据我所知,一些在OA2021中被处理的前编辑至少让一些非善意势力与组织一定程度上放弃了直接对本社群相关人士进行铁拳打击,而更倾向于渗透、收买。故个人认为只要放弃犬儒的精神,事实上是有条件重建线下社群而不必过于担心来自一些非善意势力与组织的相关压力的。--a'4 d8 e8 a'4 g'4 a'4 g'8 e'8 a'2 2024年9月15日 (日) 09:45 (UTC)回复
您所预期的岁月静好的前提就是那样的线下社群本来就不致力于做对维基百科有用的事。忠孝不能两全,别闹了。--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9月26日 (四) 01:50 (UTC)回复
@UjuiUjuMandan Not engaging in helping the community is just Okay, don't be harmful to the community, I will be gratitude from the bottom .
不搞社群帮助也就罢了,不做危害社群的事,我就会满怀感激了 -Lemonaka 2024年9月27日 (五) 08:34 (UTC)回复
看你想弄成怎样的组织?是躲在telegram上借着WP的旗帜对所在地的一切评头论足,还是在QQ上整天说着在“如何在FreeBSD上给KDE2打补丁”;或者一群人在星巴克开着电脑在讨论无论是WP、评头论足、还是只是闲聊的事。想弄就行,最多索引页挂上联系方式就是了。 ——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9月15日 (日) 07:45 (UTC)回复
出于安全原因考虑我不建议任何人举办中国大陆的公开线下活动。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5日 (日) 11:23 (UTC)回复
同上。不要给人添麻烦。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9月25日 (三) 08:41 (UTC)回复
岂不知北平政权打压多烈否?至少也学当年之“中共”改搞“地下党”为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5日 (三) 16:24 (UTC)回复
这只会死得更快。。--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25日 (三) 16:26 (UTC)回复
私下活动,总比公开当靶好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5日 (三) 16:51 (UTC)回复
照我国政府的监测能力,我不认为有任何“有组织的私下活动”能不被有关部门获知并关注(除非就是两三个人私下单纯会友),尤其是若某组织可类比“地下党”那绝对早已构成严重的“非法结社”……😨反倒如果是公开行程、内容的活动(指在本平台公开,当然不可以在大陆社会上公开宣传),只要内容不牵涉敏感话题,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我认为最多组织者可能会被谈话一下之外,其实有关部门不会太过阻拦打压。就像更进一步说,翻墙编辑维百本身就已经存在安全风险,因为这已经是违法行为,但“千方百计隐藏身份进行编辑(尤其是编辑内容不被有关部门喜欢)”的风险可能其实并不如“半公开身份(指有关部门不难获知身份)光明正大地编辑”。(以上纯属个人看法。)--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25日 (三) 19:06 (UTC)回复
你能不能对人多点善心……--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9月26日 (四) 02:11 (UTC)回复
虽然我觉得你没有get到我的意思,但总是我措辞不彰的缘故,抱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6日 (四) 17:52 (UTC)回复
我觉得我get到你的意思了,所以才说你对人不够善意。虽然你显然无意吃什么人血馒头,但如果真的有人因此而倒霉了,估计你也不会内疚。--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9月29日 (日) 05:49 (UTC)回复
@Ericliu1912:搞地下党是需要冒很大风险的,一不留神人身安全就会受到威胁。所以你真的愿意中国大陆维基人这样做?不然UUM为啥会认为你对人没有善心。--绍🌟煦·集思广益 2024年9月29日 (日) 19:08 (UTC)回复
对中国维基人来说,哪怕是“不大张旗鼓的,私下交流维基百科条目编辑和站务”的群组,哪怕是线上的,我都不鼓励。--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10月1日 (二) 09:37 (UTC)回复
出于安全原因考虑,(-)反对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任何线下活动,同时建议不应在站内展示任何大陆线下聚会内容。--Taco很好吃 | 时代在变 我们的征程是星辰大海 2024年9月28日 (六) 13:54 (UTC)回复

管理人员申请预讨论

编辑

依方针,

一名具有自动确认用户权限的用户可以于每年的3月23日或9月23日前一周内在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发起管理人员申请预讨论,此后的提名流程即在该讨论下进行。

——WP:RFA

现开启此讨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6日 (一) 04:12 (UTC)回复

留意:现在有一位临时管理员@ATannedBurger,权限将于2024年12月13日到期。他需要在本次投票中获得75%支持率以转正,否则12月13日会被除权。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6日 (一) 08:50 (UTC)回复
如果不到75%,是看支持率决定后续?--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9月16日 (一) 08:56 (UTC)回复
@Tisscherry 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人员#投票结果
行政员须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占总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员申请是否获得通过。支持率达75%者,将获授予申请之权限(但根据全域用户查核和监督方针,用户查核员和监督员需要25票支持才能当选)。而管理员申请支持率达65%、但不足75%者,亦得获授予为期六个月的“临时权限”。此种权限与一般不限期权限无异,但应于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成为管理员,且申请支持率达75%,才能保留并取得不限期权限;否则权限到期时将予取消,必须待下次再行申请。
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6日 (一) 09:01 (UTC)回复
还有一个问题:临时管理员投票需不需要再次回答三个问题?(因为之前已经回答了)指引里没有写。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6日 (一) 10:40 (UTC)回复
我认为根据RFA方针还是要提出问题,因为这是RFA程序的一部份(不管是新申请管理员资格,或者是临时管理员续任申请)。--Sinsyuan✍️💙🐻 2024年9月16日 (一) 13:43 (UTC)回复
@Sinsyuan 普通提问时间还是有的,现在讨论的是需不需要回答那三条问题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6日 (一) 13:56 (UTC)回复
若临时管理员想写,可以补充一些内容,若没有那个想法直接链接到上次的回答就是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4:05 (UTC)回复
阿南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不错,因为以前似乎还没遇过。有关临时管理员是否回答三个回答问题,由于前面ATannedBurger在选管理员时就有作答过(&)建议直接豁免再次回答三个问题的部份,除非他仍然想再次说明;因为同样的三个问题真的没有重复叙述的必要。还有,也要看那位临时管理员还有没有想选,如果不想选直接半年后离任管理员也不用勉强。--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24年9月16日 (一) 15:48 (UTC)回复
鉴于半年前已经回答过了,我建议允许其不回答。(当然,如果ATannedBurger君对那三个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再次回答也可以。)--CuSO4 · 龙年大吉 2024年9月19日 (四) 08:35 (UTC)回复
个人认为临时管理员续任投票可以不用再次回答三个问题,当然候选人如果还是想写的话也不反对。--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22:54 (UTC)回复
(注:上面有相关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0日 (五) 10:19 (UTC)回复
如果社群需要的话,我也可以重答。回答的话肯定是会包括一些担任临时管后的心得,所以是会跟上次的回答不太一样。-- )dt 2024年9月20日 (五) 17:42 (UTC)回复
如果你认为对于你这次重选有帮助的话就重答吧。决定权在你。--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1日 (六) 11:50 (UTC)回复
是否有人筹备投票人名单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8日 (六) 08:07 (UTC)回复
@TimWu007暁月凛奈两位不晓得有意愿参选吗,个人认为这两位维基人对于网站运作各方面都很熟悉,管理层面而言是很有力的帮手。--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9月30日 (一) 10:17 (UTC)回复
@Tisscherry (※)注意10月1日提名才开始,不要在此之前提名用户。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30日 (一) 10:19 (UTC)回复
问问意愿也不行吗?那是否要画线。--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9月30日 (一) 10:21 (UTC)回复
这里肯定是能询问的。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30日 (一) 14:50 (UTC)回复
@Tisscherey感谢您的认可,在下认为还有很多比我更熟悉方针的用户更适合担任管理员。—Tim Wu留言2024年9月30日 (一) 14:20 (UTC)回复
感谢信任,但目前无此意愿。——暁月凛奈 (留言) 2024年10月1日 (二) 05:47 (UTC)回复
@Shizhao 我想提名阁下成为监督员。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10月1日 (二) 02:42 (UTC)回复
因为Shizhao住在中国大陆,无法签著非公开信息信息保密协议,因此提名失败。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10月1日 (二) 12:55 (UTC)回复
@桐生ここ您本次是否有意愿参选?--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1日 (二) 10:43 (UTC)回复
提名@魔琴:--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1日 (二) 18:08 (UTC)回复
感谢认同,然在下贡献少甚,实难从命。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10月1日 (二) 18:15 (UTC)回复
您太谦虚了…… ——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1日 (二) 18:32 (UTC)回复
提名@Ghren:--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1日 (二) 18:32 (UTC)回复
提名@0xDeadbeef(如果他还在这儿的话)。--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10月1日 (二) 23:48 (UTC)回复

提名区

编辑

提名期为10月1日 00:00(UTC) — 10月8日 00:00(UTC),请在下方分节提名或自荐,对于管理员需要回答“三个基本问题”。根据旧有共识,被提名人不需要联署可直接获取选举资格。 Stang 2024年10月1日 (二) 02:03 (UTC)回复

SCP-2000(管理员)

编辑

SCP-2000对本站方针理解透彻,处理站务能力足够且经验丰富。对于著作权相关的事项了解全面而不失严谨,在本站侵权发现和处理,以及VRT队列贡献显著;可以快速发现破坏和鬼祟破坏并进行相关处理,并熟练使用过滤器等工具;可以耐心对待新手并解答问题;了解基金会各项最新政策并长期义务搬运。基于以上优势,我在此提名SCP-2000为管理员。(本提名已私下获得同意) Stang 2024年10月1日 (二) 02:03 (UTC)回复

(+)联署(虽然现在不需要了)--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10月1日 (二) 03:19 (UTC)回复
三个问题的回答
编辑
  1. 您期望帮忙怎么样的管理事务?请先阅读管理员的介绍页面。
  2. 在所有您在维基百科撰写的条目或作过的贡献中,有没有让您觉得特别喜欢的部份?有的话,为什么?
  3. 你有没有在过去遇到任何有关编辑方面的冲突,或者是你认为其他用户造成你的压力?您如何处理这件事,以及未来遇到时您会怎么处理?

ATannedBurger(管理员)

编辑

临时管理员@ATannedBurger自动被提名。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10月1日 (二) 02:36 (UTC)回复

根据上方共识,临时管理员可以选择回答或不回答“三个问题”,若不回答直接复制上次回答即可。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10月1日 (二) 10:09 (UTC)回复
三个问题的回答(可选)
编辑
  1. 您期望帮忙怎么样的管理事务?请先阅读管理员的介绍页面。
  2. 在所有您在维基百科撰写的条目或作过的贡献中,有没有让您觉得特别喜欢的部份?有的话,为什么?
  3. 你有没有在过去遇到任何有关编辑方面的冲突,或者是你认为其他用户造成你的压力?您如何处理这件事,以及未来遇到时您会怎么处理?

请求社群关注U:Rastinition对我的留言动手动脚,甚至指控我滥用傀儡一事

编辑

{{votevoidh}} 首先邀请@RastinitionManchiu讨论。同时提醒未曾关注此事的人:此事十分复杂,在没有完整了解的情况下请勿轻易评论

(先前主要的讨论,参见[2][3]

先说下背景,可以略读:

背景说完了。

我本以为麻烦终于得到了结,没想到Rastinition又出新招:

  • 先是以“多重帐号使用者,不应参与任何投票或形成共识的讨论或方针/指引等规范制定,参与时票数无效或意见无效,但意见文字本身可供参考”为由,把我后来大部分的留言全部用{{votevoidh}}包裹。(包括一些明显跟多重账号或所谓“投票”沾不上边的讨论,如[5]Special:Diff/84233459)。
  • 最近,甚至直接干预我在条目的编辑(如Special:Diff/84233409),再次指控我滥用傀儡(显然不能仅因为我比较像WP:单一用途帐号就直接这样指控)
然而,对于前者,其实是Rastinition曲解、扩大了方针WP:SOCK从未说多重账号就不能参与投票、不能参与形成共识的讨论。我唯一找到沾点边的,还是上面提到的编辑项目页面:未公开的多重账号不应编辑项目页面。此外,任何多重账号皆不应在容易使人混淆身份的项目页面进行编辑,如修改方针和指引、参与存废讨论、申请成为管理员投票等。。然而,这既未提及投票,又未提及共识。我反而可以反驳:方针中投票:在投票中投下多于一票。(投票以个人,而非账号为计算单位)可以侧面佐证,只要一个“自然人”最多投一票就不违规,不论是否使用多重账号;而所谓“不能参与形成共识”,则明显违背常识,因为绝大多数讨论的目的正是形成共识,禁止参与形成共识则约等于禁止参与讨论,明显不合常理,况且就用一个账号并没有干扰社群形成共识,也明显不违规。
对于后者,我不必多言,清白不必自证,指控我滥用傀儡应当给出证据,否则就是明显违反WP:AGF轻率指控

Rastinition不断以各种方式,阻止我正常的留言,甚至指控我在滥用傀儡,却给不出任何证据(即便Manchiu已经证明我的清白)。显然,此等行为,已经对我的正常编辑和讨论产生了明显的干扰,甚至几乎算是WP:骚扰,我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我的诉求很简单:制止Rastinition此等行为,保障我的编辑权益即可。如果事态过于严重,考虑WP:IBAN也未必不可(当然,只要可以沟通就没必要)。

如果我这条留言也要被{{votevoidh}}包裹,甚至直接被{{deltalk}}移除,我只能感到十分遗憾。--Wnotieagusdr留言2024年9月16日 (一) 14:48 (UTC) {{votevoidf}}回复

就此帐号事情,已知会基金会。维基媒体基金会指出此情况需本地社群自行处理。我认为此帐号情况合符傀儡方针下的私隐条文所允许的情况。--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9月16日 (一) 14:53 (UTC)回复
就此帐号事情,一律不参与对象帐号的讨论及回应,至多提出(*)提醒  警告--Rastinition留言2024年9月16日 (一) 14:59 (UTC)回复
{{votevoidh}}
看,我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了,这名用户仍继续杜撰方针(这已经不是曲解或扩大的问题了),不必要地用{{votevoidh}}包裹我的留言,我实在感到遗憾。“不参与讨论”,却WP:轻率指控干扰编辑;“至多提出提醒或警告”,却搞莫名其妙的指控我正式指控Rastinition此等行为是骚扰行为,要求对其实施单向交互禁制。--Wnotieagusdr留言2024年9月17日 (二) 03:11 (UTC)回复
(注:关于WP:IBAN,我已经提报到WP:ANM#Rastinition了,管理员可以关注一下)--Wnotieagusdr留言2024年9月17日 (二) 14:06 (UTC)回复
{{votevoidf}}
@Wnotieagusdr(+)支持阁下申请单向或双向交互禁制,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航站区留言2024年9月18日 (三) 23:38 (UTC)回复
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c-Rastinition-20240918234100-航站区-20240918232900--Rastinition留言2024年9月18日 (三) 23:52 (UTC)回复
我提及的是2024年9月15日Special:Diff/84216466--航站区留言2024年9月18日 (三) 23:57 (UTC)回复
你在我发出警告后连续复制贴上同样的文字到不同版区对我而言很"明显出自报复心态的处理",如果你讨厌别人对你这么做,你对我这么做  警告"我也同样会用你处理别人的方式处理你"
  • 重点是请你固定一个位置,你至少将意见扩大到3个以上页面,我很明显不知道要在哪个位置处理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00:02 (UTC)回复
该离题固定到我讨论页说--航站区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00:16 (UTC)回复

折叠离题内容,你们的冲突别在这吵。另提醒注意WP:AGF。--Wnotieagusdr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0:12 (UTC)回复
我个人反对此事中不必要的删改隐藏他人留言。对于傀儡方针一事,我个人心中有摇摆,对隐私目的倾向支持,对方针细则感到模糊、后感觉方针确实在禁止编辑WP空间、但对这种禁止倾向反对并期望改进,减少合法用途傀儡的不便。--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16日 (一) 15:02 (UTC)回复
Wikipedia空间的讨论又不是投票,用votevoid标记也很奇怪啊……Rastinition的附言“参与时[...]意见无效,但意见文字本身可供参考”也怪怪的。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7日 (二) 07:40 (UTC)回复
他本来中文就不是说得很好,其实很难懂。我是觉得没必要动辄动用划票模板处理正常言论,感觉真像是在羞辱人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7日 (二) 10:00 (UTC)回复
每有回应对象仅新增标注帐号,维持不新增新回应及参与。
(*)提醒@Ericliu1912@YFdyh000@魔琴@Miyakoo@航站区过往的意见陈述内容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9月17日 (二) 10:35 (UTC)回复
{{votevoidh}}
哈哈,说得挺一针见血,反正我是看不懂每有回应对象仅新增标注账号是什么意思,大抵是我中文不好吧 
我也搞不懂“不回应”的意义何在,看来是很“高冷”吧。
又把之前的讨论搬出来,无非就是几个点
  • 【无法确定我还有没有其他账号没有告知管理员】 但我反驳过,这很明显违反WP:AGF。稍微类比一下([6][7])就知道这很离谱。况且,怀疑有别的账号也该他自己举证。
  • 【方针说任何多重账号皆不应在容易使人混淆身份的项目页面进行编辑,如修改方针和指引、参与存废讨论、申请成为管理员投票等】 然而,这显然不是“划票”的依据(上面说过)。
其他还说了什么,我反正是看不懂,要是有什么我说错或者漏掉了的,哪位中文好的人可以转达一下我()--Wnotieagusdr留言2024年9月17日 (二) 13:59 (UTC)回复
{{votevoidf}}
每有回应对象仅新增标注帐号意思应该是每次有新的使用者留言,仅新增该使用者的ping。--Miyakoo留言2024年9月17日 (二) 14:07 (UTC)回复
明白了(虽然这么说也挺奇怪的)--Wnotieagusdr留言2024年9月17日 (二) 14:10 (UTC)回复
建议有多重帐号的使用者至多告知管理员、行政员、监督员,不在自己的使用者页面告知,以避免“惩罚”。--Miyakoo留言2024年9月17日 (二) 13:44 (UTC)回复
我把划票模板全拿掉了,并提醒Rastinition此处并非投票,也未见滥用多重帐号情事,如此标注除了增加冲突没有任何意义,请不要再如此做,谢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7日 (二) 15:34 (UTC)回复
(*)提醒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c-Manchiu-20240917151600-Rastinition--Rastinition留言2024年9月17日 (二) 15:42 (UTC)回复
确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8日 (三) 03:15 (UTC)回复
所以,加上@Manchiu那句话,我可以认为目前的情况就是:
  • 等社群对此事评价,产生共识
  • 暂时不用{{votevoidh}}之类的模板标注我的留言
对吧?
如果是的话,我(或者谁都可以)就(该)把那些现在仍存在的模板移除了--Wnotieagusdr留言2024年9月18日 (三) 15:06 (UTC)回复

有件事情我好生困惑,为什么上面那个的贡献常常出现标签:移除他人留言,是不是他被移除习惯了,所以觉得自己也应该来个几发爽一下?他今天好像删上瘾了XD

如果不仔细看还以为这个主题是要检讨他自己,噗~~--2401:E180:8881:FA30:E8C4:F702:7DD1:DF9F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5:21 (UTC)回复

还挺会人身攻击的
(附:可能Special:Diff/84316272就是所谓的“删上瘾了”吧,看看好不好笑) Wnotieagusdr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5:32 (UTC)回复
最近500笔编辑带这个tag的都是他恢复自己的留言,并移除“移除他的留言的标记”,因为“标记”有别人的签名,移除了就会提示移除他人留言。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2日 (日) 15:32 (UTC)回复

  本讨论章节会维持开放,暂时不按最后意见发表时间存档,直到问题解决。欲让机器人存档,请移除本模板。留言请置于本模板上方。

问一下,现在在哪里申请全域IP封禁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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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联系/IP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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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phab:T359998)提出的申请IPBE的站内方式似乎已经启用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9月19日 (四) 03:34 (UTC)回复

如何避免遭人滥用(邮件轰炸)?--Txkk留言2024年9月20日 (五) 01:22 (UTC)回复
可以用验证码挡一下,当然这种事情遇到再说吧。 Stang 2024年9月20日 (五) 06:26 (UTC)回复
被邮件轰炸后有没有什么封禁措施?--Txkk留言2024年9月20日 (五) 12:37 (UTC)回复
这个建议您询问基金会。--SunAfterRain 2024年9月26日 (四) 18:40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选举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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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已通过的选举方案,开启此讨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9日 (四) 14:36 (UTC)回复

对于“管理人员任免及仲裁委员会制度”我些话想表达:
是否能够采取管理人员任期年限的方式,因为管理人员必须要有一定期限,年限一到就自动解除身分,让新人有机会担任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汰旧换新是希望不要让维基百科有过于专权的情况发生。--华夏战士留言2024年9月21日 (六) 14:39 (UTC)回复

关于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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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讨论共识,这次选举采取公共投票方式,然目前关于监票员的条款容易让人误认为本次选举采用的是安全投票。就此鄙人提出如下修改:

现行条文

投票:投票开启后,应至少持续二周。在提名开始时人事任免投票资格,且在被提名者经行政员确认获得正式提名之时未被封禁或禁制编辑维基百科命名空间的用户可以投下支持票、反对票或中立票。投票期间,投票者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其态度按投票截止时为准。中立票属于无效票,仅将在临界情况下被考虑。

  • 监票:若本地有两名或以上监督员在投票开始前表示愿意监票且未参与仲裁委员会选举,则由符合条件的监督员进行监票工作。

计票和评估在投票时间结束后,监票者计算出得票比率,并由行政员按得票比率递补席位,得票比率低于50%自动视为无法当选。

  • 执行结果:若投票通过,行政员或监管员将赋予被提名者仲裁员权限;不通过则做出相应的操作。若当选委员者不足七人,则应考虑举行特殊选举以补足人数。
提议条文

投票:投票开启后,应至少持续二周。在提名开始时人事任免投票资格,且在被提名者经行政员确认获得正式提名之时未被封禁或禁制编辑维基百科命名空间的用户可以投下支持票、反对票或中立票。投票期间,投票者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其态度按投票截止时为准。中立票属于无效票,仅将在临界情况下被考虑。

计票和评估投票结束后,经行政员确认,按支持率高低依序宣告当选,直至比率低于50%为止。

  • 执行结果:若投票通过,行政员或监管员将赋予被提名者仲裁员权限;不通过则做出相应的操作。若当选委员者不足七人,则应考虑举行特殊选举以补足人数。

--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20日 (五) 14:33 (UTC)回复

可直接写为“投票结束后,经行政员确认,按支持率高低依序宣告当选,直至比率低于50%为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0日 (五) 16:56 (UTC)回复
done--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21日 (六) 10:27 (UTC)回复
支持。这个没什么可说的,本来意思就是这样。--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1日 (六) 11:49 (UTC)回复
考虑到上方讨论中提到对公开投票的安全隐忧,而共识并非不可改变,个人认为有需要重新讨论应否在仲裁委员会选举中使用公开投票,或是暂行安全投票。谢谢。--SCP-0000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14:53 (UTC)回复
考虑到仲委会选举是新程序,且之前已有共识(见Eric上方回复你的选举通过门槛才过半数,[..]认为票票(更)算数,投票者应公开负责)使用公开投票,本人认为只有形成新共识才应转到安全投票,毕竟公开投票的决定已经公示过了。我仍然对于安全投票对于安全问题是否有帮助持保留意见。--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4日 (二) 12:10 (UTC)回复
虽然如此,该讨论共识相对薄弱,恐确有商榷之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4日 (二) 18:40 (UTC)回复
于是你们可以经讨论获得更强力的共识啊。如果不讨论,那就依照相对薄弱的共识走。--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6日 (四) 01:15 (UTC)回复
此论述有问题。盖仲裁委员会预定成为本站站务工作重要体制之一,显不可同普通讨论议题一概而论。本人认为,单凭所谓“相对薄弱”共识,并不足以推进仲委会此一制度之建设。这也就是我之前说某些讨论操之过急的原因。——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6日 (四) 18:05 (UTC)回复
意见同Eric。--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6日 (四) 23:56 (UTC)回复
意见同Eric。毕竟事关重大。-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9月27日 (五) 00:17 (UTC)回复
本人意见同上面两位管理员。就几个人同意的根本不是共识(甚至连“薄弱的共识”都不算)。“国情”都不同,不明白为什么总是有人想把英维这一套搬到中文维基百科。--Dryrace留言2024年9月27日 (五) 02:28 (UTC)回复
反正你们是能不讨论就不讨论咯?天天就喜欢搞程序性反对有够恶心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7日 (五) 12:53 (UTC)回复
我想问问您这句话是对谁说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7日 (五) 13:06 (UTC)回复
同诸位,考虑到上一次管理员解任投票暴露本站投票存在明显的骚扰风险,有合理理由认为将来的仲裁委员会选举也会面临类似的不当干预,有必要使用安全投票防止骚扰。--🎋🎍 2024年9月27日 (五) 23:46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是不亚于用户查核员和管理员的身份,因此,建议和RFA、RFDA使用同一个投票方式,而不是降级。如果选用户查核员、管理员使用安全投票,那么建议选仲裁委员会也使用安全投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7日 (五) 00:08 (UTC)回复
我是真的不知道为什么这种小事也应该谢,但是真心谢谢你还愿意写点论证理由。--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7日 (五) 12:55 (UTC)回复

@Ericliu1912Newbamboo桐生ここManchiuDryrace回复一下上方各位的意见。说明一下我的观点,我认为正是由于仲裁委员会十分的重要,所以我才会在这次选举中试行公开投票。首先关于为何要试行公开投票以及如何处理用户忧虑发表意见而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sid君的留言已经给出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我在此想跟各位说的是,目前实行的安全投票制度已经暴露出了他的种种弊端,尤其在Mys_721tx的解任投票中展现的淋漓尽致。诚然公开投票也不是什么好制度,在安全问题上他可能会让投票者面临威胁,在促进共识上也未必能让那些不愿改变想法的人去改变其想法,但针对安全投票的种种问题,也几乎只有公开投票一种方式能解。而且社群上次举行公开投票已经是OA2021之前了,对于目前的社群来说举行公开投票是否还会出现之前那样的安全问题还是一个未知数。至于共识问题,我一直都认为共识从来不是点人头。之前关于是否采纳试行公开投票的问题上,我也是因为Sid给出了基本可信的论述以及在讨论期间基本无用户就此提出反对才初步采纳此共识。如果您们能够详细的论述为什么在目前的中维社群采用安全讨论会更好并对之前所有支持采纳公开投票的意见进行一个系统性的反驳,我也不反对在这次选举中举行安全投票。--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28日 (六) 03:48 (UTC)回复

之前实行的公开投票制度已经暴露出了他的种种弊端,在之前投票中展现的淋漓尽致,我觉得不用多说了。我再说一次,投票之前就可以沟通,就可以讨论,就可以尝试说服对方,投票中也可以在选举专页讨论,不愿意讨论的人,公开投票一样无法有效讨论,不会改变想法,公开投票和安全投票在这方面并无差别,除非根本取消投票,改为纯讨论。也建议想一想英文维基即使管理员是公开投票,但选举Arbcom使用安全投票。如何判断什么是可信论述,什么是有效意见?最近好像很多议案都是根据反对方没有可信论述,不是有效意见而通过的。而且难以想象一个重要议案只有极少人参与就可以产生共识,而且有关安全投票问题同时有多个议题,分布在多个位置,也让人感到混乱。有关该论述的“意见寄去行政员信箱或管理员信箱”,我提出过同时举行安全投票和公开投票的意见,投票人可以选择登记为安全投票投票人,也可以选择不登记直接参与公开投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8日 (六) 07:56 (UTC)回复
感谢阁下的意见。首先关于您同时举行安全投票和公开投票或许是个解决的办法,但不知阁下将如何解决安全投票中可能出现的针对参选人的不文明或明显不构成理由的留言。关于如何判断什么是可信论述和有效意见,我倒是可以聊很多,不过简而言之的话就是好好读方针指引和要有常识吧。--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28日 (六) 08:59 (UTC)回复
“可能出现的针对参选人的不文明或明显不构成理由的留言”,看选举规则页面似乎没有强制投票者给出理由,故完全不清楚您为何要担心“明显不构成理由”的留言,至于严重不文明的留言可以在行政员讨论后不予公示。
据我所知,在OA后即使是使用安全投票,仍然存在在(公开的)联署阶段情绪勒索特定维基人,试图影响联署的情况。再看看前不久的管理员解任投票,可想而知若接下来公开投票,此类情况只会更加严重。--🎋🎍 2024年9月28日 (六) 09:58 (UTC)回复

根据桐生的提议又写了版方案:

现行条文

投票:投票开启后,应至少持续二周。在提名开始时人事任免投票资格,且在被提名者经行政员确认获得正式提名之时未被封禁或禁制编辑维基百科命名空间的用户可以投下支持票、反对票或中立票。投票期间,投票者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其态度按投票截止时为准。中立票属于无效票,仅将在临界情况下被考虑。

  • 监票:若本地有两名或以上监督员在投票开始前表示愿意监票且未参与仲裁委员会选举,则由符合条件的监督员进行监票工作。

计票和评估在投票时间结束后,监票者计算出得票比率,并由行政员按得票比率递补席位,得票比率低于50%自动视为无法当选。

  • 执行结果:若投票通过,行政员或监管员将赋予被提名者仲裁员权限;不通过则做出相应的操作。若当选委员者不足七人,则应考虑举行特殊选举以补足人数。
提议条文

投票:投票开启后,应至少持续二周。在提名开始时人事任免投票资格,且在被提名者经行政员确认获得正式提名之时未被封禁或禁制编辑维基百科命名空间的用户可以选择公开投票或安全投票方式来投下支持票、反对票或中立票。同时选择两种投票方式的用户其投票当以后选择的投票方式为准。投票期间,投票者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其态度按投票截止时为准。中立票属于无效票,仅将在临界情况下被考虑。

计票和评估投票结束后,经监票者确认,按支持率高低依序宣告当选,直至比率低于50%为止。

  • 执行结果:若投票通过,行政员或监管员将赋予被提名者仲裁员权限;不通过则做出相应的操作。若当选委员者不足七人,则应考虑举行特殊选举以补足人数。

不知各位意下如何。--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日 (二) 13:18 (UTC)回复

@Ericliu19120xDeadbeefSCP-2000Newbamboo桐生ここManchiuDryrace通知下参与讨论的用户。--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日 (二) 13:18 (UTC)回复
(!)意见:同时参与的用户以其安全投票为准,且监票员仅应当告知社群公开投票的废票数量。Python6345留言2024年10月1日 (二) 13:43 (UTC)回复
理由?如果有用户在进行安全投票后又想改换为公开投票方式又该如何处理?--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日 (二) 14:03 (UTC)回复
1:若有人被威胁公开投票中投特定候选人,则可在安全投票中表达自己真实想法。
2:可在安全投票中选择弃权选项。Python6345留言2024年10月1日 (二) 15:01 (UTC)回复
  1. 你说的这种情况更好的处理方式是向监票员邮箱报告自己被拉票威胁并向监票员表示安全投票为其真实意愿表达,而非一刀切以安全投票为准。
  2. 安全投票的弃权票≠放弃使用安全投票形式。
--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日 (二) 16:29 (UTC)回复

提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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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仲裁委员会委员选举的提名期限为10月1日 00:00(UTC) —10月8日 00:00(UTC),若在此期间没有任何符合资格的提名候选人出现,则此次讨论结束。符合资格者,经行政员确认,即获得正式提名资格,并将统一进行选举,且分别设置个人选举页面。 Stang 2024年10月1日 (二) 05:18 (UTC)回复

本人提名@薏仁將薏仁将君长期参与ANM及AN3用户间的编辑争议,相信他能胜任仲裁员一职。--维基病夫❤️边缘人小组·签到·Jimmy Carter 100!!! 2024年10月1日 (二) 11:25 (UTC)回复
同提名常参与ANM、行事沉稳成熟的@Allervous。--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1日 (二) 13:20 (UTC)回复
自提名ZhaoFJx,希望借此机会了解我所存在的不足。我从反破坏工作中习得了沟通技巧,常围观并参与计划命名空间,有着全域编辑和留言讨论经验。——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1日 (二) 22:26 (UTC)回复
亦提名SickManWP,他的能力有目共睹,相信足以胜任仲裁员这一需要调和冲突的工作。——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1日 (二) 22:32 (UTC)回复
感谢提名。不过本人需要少许时间考虑,应该今天晚上就会决定是否参选。--维基病夫❤️边缘人小组·签到·Jimmy Carter 100!!! 2024年10月1日 (二) 23:53 (UTC)回复

AdvancedSiteNotices禁止外部品牌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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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中文维基新闻及中文维基百科AdvancedSiteNotices不得完全提及Telegram、Instagram、Google Form等品牌名称及使用这些外部链接,有需要立即于phabricatorT375253修复。本人认为甚为不合理、深感遗憾,并希望征询阁下诸位更多意见。他说:“本人诚恳以为(pretty sure),在站内通告中不被允许连结或提及电报、Instagram或Google等商标名称。此类做法在中央通告上也是不被允许的,故本人无从理解为何在此处应有不同政策。倒不如在维基百科的专门页面中连结至上述网站,再由站内通告连结至该维基百科页面,如此举措理属妥当。此事务须即时改正(除非阁下能提供有人士称可准许)。I'm pretty sure you're not allowed to link to or even mention the brand names Telegram or Instagram or Google from a sitenotice. you can't from a CentralNotice, I don't see why a different policy should apply here. you can link to those pages from a page on your wiki and link from the sitenotice to that page on your wiki. but not directly from sitenotice to the external site. this is urgent, must be fixed immediately. (unless you can show us where someone said this is ok?) ”另见,n:Wikinews:茶馆#AdvancedSiteNotices禁止外部品牌连结?v:Wikiversity:互助客栈#AdvancedSiteNotices禁止外部品牌连结?b:Wikibooks:互助客栈#AdvancedSiteNotices禁止外部品牌连结?--Kitabc12345 海南 2024年9月20日 (五) 16:40 (UTC)回复

我对zhwiki了解不多,但这些是每个wiki的规则,所以它是内部zhwiki的一部分,而这个idwiki,所以规则和指南当然也不同。 我去了印尼语维基百科寻求意见。
我认为AdvancedSiteNotices不违反CentralNotice政策,AdvancedSiteNotices(站点公告)与CentralNotice(中央通告)性质差异甚大,故站点公告无须受中央通告政策约束。站点公告乃由社群内部制定的规则与指引,两者用途与设计初衷明显不同。中央通告为元维基以及各维基社群宣传维基项目而设,中央通告政策由其特殊性引发,故当然不能连入任何外部链接或提及任何品牌名称,而站点公告仅为每个维基内部讯息发布,故中央通告政策不应迁移至站点公告。由上述可见,显然,中央通告与站点公告乃为不同需求而设,自当适用不同政策。每个wiki都有其特定的需求和情况,故应适用不同的政策。我同意中央通告如若含有外部链接,确实不太恰当。没有人会认为中央通告可以提及Instagram Twitter Facebook discord Google form Telegram外部链接以及非WMF的品牌,因为站点公告和中央通告是完全不同的角色。但站点通告如含外部链接,却是合适的。若连Discord、Twitter、Instagram、Facebook、Telegram、Google等常见品牌,连于文字中提及或填问卷都需另建专页再连结,实属多馀。毕竟中央通告和站点通告性质迥异。若站点通告含外部链接或提及上述品牌,并不不恰当。--Kitabc12345 海南 2024年9月21日 (六) 05:59 (UTC)回复
禁止使用商标和直接外部链接是可以理解的,例如商标根据法律原因可能需要一些注释,例如“Facebook、Twitter、Google是商标,为各自拥有者的财产”,直接外链可能误以为有任何关联,比如很多网站会提示“您即将离开XXX,该网址的内容与本站无关”等免责声明。有个折中方案,比如如果需要链接到tg群,可以设立一个计划页面(例如WP空间),ASN链接到计划页面,计划页面提供tg群的链接。--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2日 (日) 11:54 (UTC)回复
建专页就能规避商标和直连的风险?不见得ASN和普通页面有太大区别。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10月1日 (二) 23:28 (UTC)回复

页面内的图表什么时候挂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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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看了看这两个月的公告和客栈没发现有人说这件事,图表功能是什么时候爆炸的?--2thuriel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20:40 (UTC)回复

@2thuriel没人说正常,这玩意是2023年4月18日坏掉的。见phab:T334940Wikipedia:互助客栈/技术/存档/2023年4月#Graph_extension_disabled。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3日 (一) 00:25 (UTC)回复
2030年之前这玩意能修好吗?看了一下路线图https://www.mediawiki.org/wiki/Extension:Graph/Plans#Update_April_2024 ,没绷住--Bovemdep留言2024年9月28日 (六) 07:34 (UTC)回复

过度诉诸WP: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及永久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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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近几月初步观察和体验,WP: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页面似有被滥用的倾向。感觉不少编者对于与己不同观点的表达反应可能有些过度,常常把批评意见等同于不文明或人身攻击。

另外某些管理员对于发表一些不当言辞的编者实施永久封禁,似乎缺乏足够的讨论与适当的观察和过渡期,个人以为不利于社群建设性发展及共识的形成。--Zhenqinli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21:32 (UTC)回复

我分享一下Z7504君在维基百科的最近贡献,为了要参与一篇被提出存废的特色列表讨论,仅因为言词问题而被U:红渡厨告状,紧接著管理员将这位维基人无限期封锁。我当时觉得这样的行为认为顶多只要封锁一两个月就好,不会到“长期为了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这样地步。--Sinsyuan✍️💙🐻 2024年9月22日 (日) 23:22 (UTC)回复
虽然我觉得说封锁理由写“攻击社群是独裁社群”不是很合理,但如果说他没有长期的话,在WP和WT命名空间搜索“独裁社群”。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3日 (一) 00:28 (UTC)回复
对维基百科及其管理的批评,本身似不应成为永久封禁的根据。参见:en:Wikipedia:Why_Wikipedia_is_not_so_great#Restrictions_on_freedom_of_speech。 --Zhenqinli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02:49 (UTC)回复
@Zhenqinli,最后  警告,不要再随意歪曲他人不当言论成一个简单的“批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9月23日 (一) 02:52 (UTC)回复
倒不如说Z7504从2021年以来的不好好讲话,非要把社群说成是“独裁社群”,这样的事情。没有早点有人出来制止他/她,不然他/她也不会到今天这个地步。--———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9月23日 (一) 01:59 (UTC)回复
当时确实只封了一两个月,但是被实施禁制的时候没有遵循禁制的要求不去编辑特定话题,所以在看到这人没有意愿尊重别人对于他造成的扰乱的好心提醒之后,只能无奈封禁了啊。--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4日 (二) 12:29 (UTC)回复
是否做出永久封禁的决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可否预期该用户会改善这类行为”为出发点,若无法预期该用户作出改善的话,不限期封禁反而是保护社群心态/和谐度的最佳方式。至于时长方面的话我会倾向采用比例原则,楼上提到的一两个月属实不太妥当。若可预期该用户作出改善,我倒觉得可以从该用户第一次出现此类行为开始到现在做计算,换算下来大致上是二到三年的有限期封禁。-- )dt 2024年9月30日 (一) 20:07 (UTC)回复
近年来,社群确有部分同志倾向鹰派作风,尤其对于部分严重言论问题,主张施予更有力之处置。本人虽不尽然认同此种看法,却相当可以理解并尊重其动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3日 (一) 03:12 (UTC)回复
怎么说呢,封禁还是不封禁,时间长短,更多是取决于被告的态度问题;如果咱俩曾经交锋过的某位那样,一次封禁之后不思悔改,仍然把自己的观点当做现实,然后为阐释观点而扰乱,那第二次封禁也就理所应当了;但我觉得封禁时,管理员不应该只写结果,还要写一段总结性的话,为什么我们这样判。--超级核潜艇留言2024年9月24日 (二) 02:26 (UTC)回复
是这样的吧,管理员理论上是执行社群共识,所以确实有必要总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4日 (二) 05:34 (UTC)回复

管理员布告板排版

编辑

一直很困扰,不知一般社群讨论应排在“处理”段落的上方还是下方?其馀一些采用类似格式之站务页面也应一起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3日 (一) 03:41 (UTC)+1 回复

处理那一行已经写了“非管理员仅可标记已执行的封禁,针对提报的意见请放在下一行”。
应该修改Module,将发现人放在处理下面,方便回复。--Miyakoo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04:26 (UTC)回复
这个好。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3日 (一) 05:52 (UTC)回复
按惯例是下方,另不反对Miyakoo的提议。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9月23日 (一) 14:22 (UTC)回复
我个人只觉得{{archive top}}关闭这种讨论是最好看的方案。--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4日 (二) 12:31 (UTC)回复
不过布告板好像不用这种模板来著。——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4日 (二) 18:39 (UTC)回复
所以说我觉得是时候改用这个模板关闭。当然有人不愿意也没办法咯--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6日 (四) 01:16 (UTC)回复

IPBEG选举改革

编辑

各位好,在我选举IPBEG时,有一些情况发生。
1.如@ATannedBurger,投票资格具体是自确、延确还是符合管理员人事任免投票资格?
2.在23:11, 19 September 2024 (UTC),我4支持2反对,考虑到同意票多于二分之一,没有投票截止,为什么? -Lemonaka 2024年9月29日 (日) 07:18 (UTC)回复

现行条文
在提出申请后,具投票资格的使用者可以支持或反对申请人的申请。投票进行三日后,管理员可用雪球法则关闭明显不受社群信任投票;进行7日后,如同意票数大于等于总票数的四分之三,管理员可以关闭投票并授权;进行14日后投票截止,管理员点票,符合以下条件的授权:
  1. 票数大于4票;
  2. 同意票多于二分之一。
提议条文
在提出申请后,符合管理员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使用者可以支持或反对申请人的申请。管理员可用雪球法则关闭明显不受社群信任投票;
进行7日后,如同意票数大于等于总票数的四分之三,管理员可以关闭投票并授权;
进行14日后,管理员应关闭投票,并点票,符合以下条件的授权:
  1. 票数大于4票;
  2. 同意票多于二分之一。
-Lemonaka 2024年9月29日 (日) 07:23 (UTC)回复
(+)支持 Benho7599 坚决拥护以芙宁娜同志为核心的枫丹 2024年9月29日 (日) 09:52 (UTC)回复
(+)支持 ——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30日 (一) 21:44 (UTC)回复
我个人认为共识制是显著好于只算票数判断是否当选的,正如目前WP:BAGWP:CLERKS目前实际操作中也是以共识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本站认为管理员缺乏总结共识的能力,我也可以退而求其次的支持这一对方针的修订,但投票人标准我更倾向于放宽至自动确认用户,因为这样没有显著的坏处。 Stang 2024年10月1日 (二) 05:27 (UTC)回复

草稿命名空间的标题命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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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在Special:AllPages中留意到部分标题为[IP地址]的草稿。在查看页面历史(123)后发现也是由User:Rastinition移动的。请问为何在移动到页面到草稿是要把标题改为“xxx的草稿”?此外,部分草稿存在“[用戶名]/标题”,例如4567。请问是否应把有关页面移动到恰当的标题(即Draft:[頁面內容])?--132.234.229.237留言2024年10月2日 (三) 02:0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