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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討論需要社群廣泛關注:重新整理

維基百科格式與命名

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冊/列表 § 關於族群之知名人物是否需於條目中羅列

如題,關於族群之知名人物目前有三種型式:

  1. 以散文形式進行書寫,並附加簡短說明。如,華人德裔美國人
  2. 以列表形式進行書寫,並附加列入理由。如,華裔美國人日本裔美國人
  3. 不書寫知名人物內容。如,德意志人朝鮮民族

目前以形式二書寫的條目近乎皆成為人物羅列為主的條目內容,甚至成為位元組怪獸般存在,是否應該廢止形式二的書寫方式。以華裔美國人及日本裔美國人為例,前者52,541位元組中相關羅列內容便佔13,565位元組,後者9,359位元組中相關羅列內容便佔3,000位元組。--赤羽蒼玄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14:15 (UTC)

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冊/朝鮮半島用語 § Module:CGroup/Korea

此討論正在公示7天,直至2024年7月27日 (六) 01:04 (UTC)結束;如有意見請儘快提出。

根據調查修改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朝鮮半島用詞。

  • 南韓→韓國
  • 北韓→朝鮮
  • 南北韓→朝韓
  • 韓語,暫時不變

--Kethyga留言) 2024年6月24日 (一) 03:44 (UTC)

Talk:香港車輛號牌 § 香港車輛號牌使用07時日期格式違反MOS:DATE

使用魔術字自動更新資料月份是否合適?--西 2024年6月26日 (三) 08:18 (UTC)

維基百科方針與指引

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冊/朝鮮半島用語 § Module:CGroup/Korea

此討論正在公示7天,直至2024年7月27日 (六) 01:04 (UTC)結束;如有意見請儘快提出。

根據調查修改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朝鮮半島用詞。

  • 南韓→韓國
  • 北韓→朝鮮
  • 南北韓→朝韓
  • 韓語,暫時不變

--Kethyga留言) 2024年6月24日 (一) 03:44 (UTC)

Wikipedia talk:共識/討論頁及共識方針試行案 § 試行案期中及期末報告呈現方式討論

本節討論共識試行方案的期中及期末報告如何實現及呈現指標。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4年6月26日 (三) 04:02 (UTC)

Wikipedia talk:快速刪除方針 § 調整快速刪除方針G18款的用詞,並擴大適用範圍

此討論正在公示7天,直至2024年7月27日 (六) 00:43 (UTC)結束;如有意見請儘快提出。

現提議調整快速刪除方針G18款的用詞,並擴大適用範圍至模板。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0日 (三) 12:34 (UTC)

Wikipedia talk:快速刪除方針 § 建議增加快速刪除因關注度問題被刪除而又被重建的條目的規定

此討論正在公示7天,直至2024年7月27日 (六) 00:43 (UTC)結束;如有意見請儘快提出。

此前社羣曾經討論過是否可以設定「關注度G5」的問題,我認為這點值得社羣重新認真探討,然而我經過思考後認為「關注度G5」(即快速刪除此前已因關注度而刪除的條目)的性質與一般的G5不同,因此我建議單開一個A項快速刪除條款。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2日 (五) 16:23 (UTC)

Wikipedia talk:快速刪除方針 § 規範化快速刪除方針O4款的規定

其實社羣此前已經多次討論過現行O4款的規定的合理性問題(過寬的比如兩年前的討論上面的討論,過窄的比如三年前的討論),雖説我自己對於現時O4的規定沒太大的意見,但顯然地社羣的總體意見並非如此,因此我認為或許有必要規範化O4款的相關規定。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0:36 (UTC)

Wikipedia talk:快速刪除方針 § 修訂G15以將不存在註冊使用者的使用者討論頁一併納入速刪範圍

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4/07/18#User_talk:User_talk:Cryberghost,這種頁面理論上其實可以直接速刪的(雖然其實原本不在速刪範圍卻被我提速刪然後還被刪掉就是了  囧rz……)。--SunAfterRain 2024年7月19日 (五) 15:22 (UTC)

Wikipedia talk:快速刪除方針 § 調整快速刪除方針R7款的用詞

現提議調整快速刪除方針R7款的用詞。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00:51 (UTC)

維基百科提議

Wikipedia talk:共識/討論頁及共識方針試行案 § 試行案期中及期末報告呈現方式討論

本節討論共識試行方案的期中及期末報告如何實現及呈現指標。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4年6月26日 (三) 04:02 (UTC)

提議英維指引en: MOS:TVINTL經本地化後引入中維維基百科:格式手冊/電視

編輯

目前,英維en: MOS:TVINTL有限制維基百科應收集怎樣的播放資訊,但中維沒有相關限制,導致各電視節目(包括劇集及日本動漫)均記錄了世界各地每一地區的播放資訊或重播資訊,本人認為條目內記錄每一地區的播放資訊或重播資訊是非常冗長而沒經篩選,更甚有條目的播放資訊比例佔整個條目一半或更多,有機會違反WP:SOAPWP:NOTTVGUIDE。對此,引入en: MOS:TVINTL也許可解決問題。
en: MOS:TVINTL: Broadcast
This subsection should cover broadcast and release information about the series or season. This can include: the original network or streaming service of release in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g. the British network for a British series such as Doctor Who); a change in network throughout the run, such as with Futurama; start and end dates; and discussion of technical data such as picture and audio format, accompanied by critical commentary. Days or timeslots are not inherently notable, but if covering a series that switches these during its run, it may be helpful to note them for each season. If episodes are released all at once on a streaming service, it may be more appropriate to title this section "Release" rather than "Broadcast". Any syndication deals can also be noted.

As Wikipedia is not a television guide, do not include an indiscriminate list of every network that carried a series outside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ditors are encouraged instead to add noteworthy foreign broadcasts, if reliably sourced. These can include: broadcasts in primarily English-speaking nation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special cases such as an American series airing its finale first in France; or a mass international distribution deal, such as Netflix acquiring the international rights for Riverdale and Designated Survivor. If reliable sources exist for English broadcasts in other countries, a talk page discussion should decide whether these are notable.


可以這樣本地化:

由於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在生產地區以外播放系列的每個播放平台。 相反,如果來源可靠,鼓勵編輯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產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訊。 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料;其餘地區除了特殊情況外,包括如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或大規模國際發行協議,否則不應被記錄。

下列資料不應記錄:

  • 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
  • 電視重播資訊
  • 電視延後播放資訊(只記錄該地區最先出現的資訊)
  • 馬拉松式播放資訊(例如在一天內連續播放5集電視節目)
  • 節目原產地區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 相關串流平台官網、其他可靠來源均沒有記錄相關節目的準確播放地區且相關播放平台設定了IP限制 (特別注意:Disney+NetflixAmazon Prime VideoTVB AnywhereViu OTT)
  • 如相關節目於中文地區有「代理發行」資訊,則只可記錄可在該播放平台清淅辨認相關代理資料的網路播放平台。(特別注意:日本電視動漫)

由於此條文適用於所有曾於電視廣播的節目,故在此提案。部分字眼可改,只求盡快通過。--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7:16 (UTC)回覆

個人感覺:「值得注意的」是重點,但不十分明確。短期內或頻繁的重播可能瑣碎,得到有效來源介紹的則可考慮。「除了特殊情況外」後面的語句可能仍需潤色,不好懂。「播放時間」如果有來源我覺得可以,但可能很多是查證不足。「下列資料不應記錄」第三條及之後的含義和用法我不太明白,或許應補充例子。建議邀請活躍編者,可預期存在反對聲音,另外它是指引,強制力在短期內可能不會很高,只能作為理由依據。--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7:56 (UTC)回覆
  • 「值得注意的」段落可以extend,但應如何extend則交由社群決定。
  • 「頻繁的重播」當然是瑣碎,難道要準確收錄何時重播?
  • 「播放時間」見下方解答
  • 「第三條及之後的含義和用法」,不是電視節目條目編輯者不明白是正常的。
最後那點,請參閱在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冊/日本動漫遊戲 § 提議將WP:MOSACG跨媒體部分提升為指引的討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9:26 (UTC)回覆
那之前疫情的時候部分作品由於製作原因推遲播出,算不算電視延後播放信息?而且這一段(如相關節目於中文地區有「代理發行」信息,則只可記錄可在該播放平台清淅辨認相關代理資料的網絡播放平台。(特別注意:日本電視動漫))應該要加上特攝作品的信息。(有部分特攝作品也會標註其代理信息)--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2日 (一) 07:58 (UTC)回覆
第一點:想法是只記錄該集數最先出現的播放平台,例如「A節目在B平台的播放時間是0900,在C平台的播放時間是0930,在D平台的播放時間是1200…」,這樣寫實在太冗長及無謂。想法是「A節目於B、C、D平台上架。」
第二點括號內的是我個人想法,當然是不會加入條文之中。--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9:04 (UTC)回覆
第一個的話這個不反對(反正超級戰隊系列特攝作品條話一般都是按散文方式寫在哪一個平台上架不大受會受影響,但是假面騎士和奧特曼系列的話有可能會受到影響刪內容。)第二點的話就是說所有電視類條目都得遵守該規範嗎?--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2日 (一) 11:22 (UTC)回覆
總之曾在電視廣播的節目條目也適用。--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6:04 (UTC)回覆
MOS:CHINA,修改為「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大陸、台灣、」。--CaryCheng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18:21 (UTC)回覆
下一版本會更正。--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6:03 (UTC)回覆

版本2

編輯
由於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在生產地區以外播放系列的每個播放平台。 相反,如果來源可靠,鼓勵編輯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產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訊。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料;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或大規模國際發行協議。

下列資料不應被記錄:
  • 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
  • 電視重播資訊
  • 馬拉松式播放資訊(例如在一天內連續播放5集電視節目)
  • 節目原產地區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下列資料必須曾被播放平台官網或第三方可靠來源記載方能保留:
  • 誇地區網路播放平台上架影片的準確上架地區 (特別注意:Disney+NetflixAmazon Prime VideoTVB AnywhereViu OTT)
  • 如相關節目於中文地區有「代理發行」資訊,則只可記錄可在該播放平台清淅辨認相關代理資料及相關代理公告了的網路播放平台。(特別注意:日本電視動漫、 特攝作品等)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5:07 (UTC)回覆
另ping @PexEric、@BlackShadowG、@Cdip150、@U:Skiate--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5:12 (UTC)回覆
「下列資料不應記錄」之後的內容,不是英維既有的內容,不少看起來過於一刀切,個人認為相關條文有些不合實際操作:
第一條,日本動畫作品的時刻表通常使用三十小時制,不記錄「播放時間」,只記錄日期很容易出錯
第二條的實際操作預計會刪除很多內容,需要更多人參與討論,以減少潛在的編輯衝突,以還珠格格#電視節目的變遷舉例,要刪掉「復播」的內容。一些記錄特定電台的播放節目模板,如{{中視八點檔}}《還珠格格》幾輪重播都有記錄,這些又如何處理。
第三條個人認為有記錄必要,一來是平台發佈方式的不同,如Netflix是一次性全部發佈的,二來中國大陸節目播放是有政策限制的,2014年之前是「一劇四星」,之後是「一劇兩星」([1]
可靠來源才加入內容,這應該是一般的內容要求。「下列資料必須曾被播放平台官網或第三方可靠來源記載方能保留」的描述十分累贅,完全可以合併成一句話概括:「節目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
PS:錯字「地區」。--Nostalgiacn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8:49 (UTC)回覆
1. 編輯者有責任將日本30小時制轉換至中文地區的24小時制,這樣可提高條目可讀性。(註:近期日本動畫條目已停止記錄30小時制播放時間表,僅列出24小時制首播及完結日期。)
2. 不記錄重播資訊,只記錄首播資訊是英維要求。節目模板可以保留。
3. 可以刪除,反正第二條有相同功用。
4. 下一版本會更正,並放在首段。
整個句子可能是「節目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否則其他編輯者有權移除未能辨認可觀看地區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播放資訊。 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需要登入方能閱讀播放清單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Category:電視外部資源模板相關連結及社群媒體並不是可接受能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10:24 (UTC)回覆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16:00 (UTC)回覆
對於日本動畫的話,電視播放途徑會有一手來源(官方本身有類似onAir的來源),可以考慮保留時間。網站播放途徑不確定其發布時間是不是確定的,可以不保留。——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6日 (五) 01:10 (UTC)回覆
整頓完TV後就該整頓TV anime,電視聯播網也不知道是什麼…英維已有部分條目採用電視聯播網歸納全日本電視台,與中維日劇條目差不多處理方法。
況且播放時間能證明什麼?
時段可以,但準確時間萬萬不可。試想想,如果上一節目時段因為緊急直播10分鐘而導致此節目延遲10分鐘結束節目,編輯者通常在條目解釋為何延遲播放此節目,唯解釋普遍沒有來源且與節目條目無關,備註長度碪比節目介紹,香港電視條目正深受其害。--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3:25 (UTC)回覆
往常處理也是不考慮臨時的延時、改期情況,如果需要的話,是有來源引述時在動畫節目章節內導言中提及。時間的話,需要多精確?onair來源中來精確到「23:00」的話,就按照這個時間描述則可。電視聯播網現在ja都不提及的,電視播放渠道只需要按照來源說明哪個電視台播放基本足夠。——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6日 (五) 06:02 (UTC)回覆
  • 這裏該處理整體電視條目,而非單指日本電視動畫…
  • 「臨時的延時、改期情況」在日本條目實屬少見,唯香港條目是普遍。
  • 「23:00」時段即可,免得又說因為xxx事而延誤xx分鐘播放。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6:13 (UTC)回覆

版本3

編輯
由於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在生產地區以外播放系列的每一個廣播或串流資訊。 相反,如果來源可靠,鼓勵編輯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產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訊。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訊;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或大規模國際發行協議。節目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及符合可供查證原則,否則其他編輯者有權移除未能辨認可觀看地區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播放資訊。 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需要登入方能閱讀播放清單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Category:電視外部資源模板相關連結及社群媒體並不是可接受能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

下列資料不應被記錄:
  • 準確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時段)
  • 電視節目即日延誤播放資訊(包括為何延誤播放及延誤時間)
  • 電視節目重播資訊
  • 節目原產地區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6:21 (UTC)回覆

那包含在特定節目內的應不應該記錄準確播放時間?(例如目前在翡翠台播出的小書痴以及東電在某些時段冠其他名稱的動畫)--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6日 (五) 07:13 (UTC)回覆
準確播間是類似香港TVB晚上八點檔愛回家,電視節目時間表寫20:00播放至20:30結束,但實際播放時間是20:03-20:27。
故寫播放時間時只需提及「此節目逢星期一至六晚上八時正首播。」--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7:43 (UTC)回覆
與原有時段嚴重不符的特殊偶發延誤資訊應可記錄,例如延誤半小時以上。亦即經常延誤的節目不宜記錄,例如習近平時代的央視新聞聯播其後的電視劇等節目;據稱胡錦濤時代的央視新聞聯播延誤極少,由此導致的節目延誤應容許記錄。--— Gohan 2024年4月27日 (六) 02:09 (UTC)回覆
如何符合列明來源及符合可供查證原則?
請提供相關記錄的例子,謝謝!--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7日 (六) 06:06 (UTC)回覆
與本問題無關(即不應因部分內容無來源而全面禁止以至牽連有來源的內容)。但有例子:フジテレビは地震発生時……映畫『ヲタクに戀は難しい』を放送……報道特番に切り替わり、深夜1時25分ごろに続きの放送が再開された。その後、2時間15分押しで深夜1時35分から『さんまのお笑い向上委員會』……--— Gohan 2024年4月27日 (六) 09:33 (UTC)回覆
只限於臨時的節目時間改動,有來源(例如報道)的情況就可以作為描述文段提及。至於其原有的周期性播放時間點,也按照已有來源參照描述則可。例如[2]這種,每個播放電視台的周期播放時間是可以引述來源上描述的,如果當時的播放時間有偏差(例如上面提及的《愛回家》的時間)或者突然的變動,有來源提及就描述,沒就不管。——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8日 (日) 02:06 (UTC)回覆
建議第2點改爲:
  • 推遲不足30分鐘或並非偶發的延誤播放之資訊
再者,一個節目若在滲透率二成的衛星電視或收費有綫電視頻道首播,而後在滲透率九成的地面電視頻道重播,後者應容許記載。故建議第3點改爲:
  • 重播資訊,除非傳播媒介不同而使該重播頻道滲透率倍增於此前任一已播出頻道
此外,「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文法不通,難以理解,應予修改;「在生產地區以外播放系列的每一個廣播或串流資訊」中,「系列」顯然是機械翻譯,亦應修改。
另外,建議條文可能致使編者以爲跨國播出只能在「播出國家/地區」欄目列出原產國或中維六地(例如以爲GEM TV ASIA的此列法違規)而令所示播出範圍小於實際,需要澄清;「廣播」一詞有歧義,在部分地方僅意味大氣電波播出,亦需更改。--— Gohan 2024年4月28日 (日) 07:48 (UTC)回覆
  • 第一點(+)支持,下一版本會更正。
  • 第二點有點麻煩,畢竟以「滲透率」作標準有爭議。
  • 第三點是英維要求,應如何改善?
  • 第四點(+)支持,下一版本會更正。
  • GEM TV ASIA是採用內嵌字幕,除了香港是嵌入中文外,其餘東南亞地區是嵌入英文,故列出東南亞地區其實是不符合最後一點原則。
  • 英維是採用「廣播」,中維可用「播放」,下一版本統一至「播放」。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08:43 (UTC)回覆
更正一點:GEM TV ASIA實際使用的是DVBSUB形式的隱藏式字幕並非是內嵌字幕。(部分運營商會將外掛式字幕轉為內嵌式字幕)--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8日 (日) 08:47 (UTC)回覆
「等主要中文地區」--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08:58 (UTC)回覆
同一頻道同一時間播出何必作出區隔?省去幾個字國名?如此致使讀者以爲GEM TV ASIA在此時段香港才播出此節目,在其他地方不然。因此主張在任一地方滿足條件即可;同樣,在任一地方屬於首播即可,而不應刻意遺漏同一頻道同一時間播出同一節目而非首播的地方。--— Gohan 2024年4月28日 (日) 08:58 (UTC)回覆
這是英維「English licensee」所主張的。在英維,同一頻道列A地區不列B地區是常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09:33 (UTC)回覆
查無相似主張。英維的Release章節並不規定:若一個電視頻道同時向英語、非英語國家播出同一節目,只能列出英語國家;或一個電視頻道同時向多地播出同一節目,只能列出提供英文字幕的國家或地區。一個電視頻道同時向多地播出同一節目應視爲單一行爲,不宜片面陳述,正如可標識跨國流媒體「全球」播出。--— Gohan 2024年4月29日 (一) 06:34 (UTC)回覆
當然是查無主張啦,因為這僅是實際操作。
個人是反對「全球」一詞,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媒體可以全球通行,以 「全球」作結表示該名編輯者沒有進行資料搜集、原創研究、發放錯誤訊息。--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9日 (一) 12:59 (UTC)回覆
若在該串流媒體的任何任務區可看,「全球」無可厚非;或許只需一個自訂或變態的「  全世界」模板作解釋或tooltip。--— Gohan 2024年4月30日 (二) 08:22 (UTC)回覆
服務地區(Service Area)--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2:50 (UTC)回覆
按照您的說法那b站本身也不能作為可靠來源。(B站本身限制海外地區瀏覽中國大陸的影視內容只能通過B站以及代理商社交媒體查詢。)--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1日 (三) 08:42 (UTC)回覆
外維是直接禁止引用播放清單(不論英維還是其他維),但我的條文中卻只要求該播放清單全球任何一地均可閱覧及能清楚辨認屬地即可。
bilibili應該是不受影響,而YouTube, Netflix, Disney+, Viu OTT,愛奇藝等全球性平台才是影響較大。--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8:56 (UTC)回覆
雖然因為確實沒有主張,但是確實是有這麼做的(在WP:共識中有提到在維基百科,共識是一種典型但往往含蓄無形的過程。所有沒有異議或不被其他編者回退的編輯,均可假定其具備共識。)類似於J2更名為TVB Plus英語社群這邊鑑於該頻道只是更名並增加財經節目並不符合獨立關注度所以沒有跟現在中維一樣建立新條目而是將條目進行移動。(要是真按照英語的共識那高清翡翠台J5應該要合併到無綫財經 體育 資訊台並刪除大量瑣碎細節內容。以及按照命名常規將無綫財經 體育 資訊台更名為更常用的無綫財經體育資訊台)--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30日 (二) 06:49 (UTC)回覆
雖然二位都未明指「主張」是什麽,但是在下意會有關主張後隨機搜尋思緒中首先浮現的電視節目,竟就足以駁倒「確實是有這麽做的」:英維「如懿傳」條目國際播出章節列出:Star Chinese Channel在Hong Kong and Southeast Asia播出、三個越南電視臺播出三次越南語配音的版本,無論如何設想都不符合「若一個電視頻道同時向英語、非英語國家播出同一節目,只能列出英語國家;或一個電視頻道同時向多地播出同一節目,只能列出提供英文字幕的國家或地區」或「不應記錄」「節目原產地區外,不是以中(英)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此外,毫不認同有關英維J2的評論,離題不贅。--— Gohan 2024年4月30日 (二) 08:21 (UTC)回覆
然而相關方針指的是原生英文的節目。例如瑞克與莫蒂汪汪隊立大功這兩個條目都是以散文的形式標註具體提供的配音版本以及配音版本的播出頻道。(實際就是要求跟英文一樣儘量使用散文和信息框的形式,而不是純信息框。)--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30日 (二) 11:35 (UTC)回覆
日後希望您在提出有關方針或指引的説法,請明示依據或直接引述。至少en:Wikipedia:Manual of Style/Television查無有關「原生英文的節目」的條文,否則請指明;版本3至今所有人的提案中亦無「原生中文的節目」一説,您提出「原生英文」所爲何故?不免懷疑您在2024年4月28日 (日) 08:58 (UTC)下屬的一串討論中的近兩次留言已離題,也難以猜測「確實是有這麼做的」(2024年4月30日 (二) 06:49 (UTC))到底是指怎麽做?--— Gohan 2024年5月1日 (三) 03:54 (UTC)回覆
看了一下,確實沒有直接寫明禁止非英語但是提到英語系國家優先。(對應段落en:MOS:TVINTLAs Wikipedia is not a television guide, do not include an indiscriminate list of every network that carried a series outside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ditors are encouraged instead to add noteworthy foreign broadcasts, if reliably sourced.These can include: broadcasts in primarily English-speaking nation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1日 (三) 06:43 (UTC)回覆
要是真在某特定區域播出,直接寫對應的地區就行(例如無職轉生在東南亞地區曾在ANIMAX播出就直接寫東盟就行了。)--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8日 (日) 10:37 (UTC)回覆
你要說「東盟」或「東南亞」的話,請證明此動畫可在泰國以Animax觀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14:41 (UTC)回覆
該頻道本身在泰國已經於2017年停播,但是部分節目仍可在TrueID以點播的形式提供。類似於ANIPLUS在香港的情況。(而且在無職轉生的英語條目中對於該台播出的地區描述用的是模糊的東南亞地區而並未精準到國家)--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9日 (一) 00:05 (UTC)回覆
如無滲透率作標準,而全面禁止重播資訊,則會導致一個電視節目若在幾乎沒人會看(例如滲透率低於百分之一、收視率低於萬分之一)的頻道首播,在最多人收看(滲透率九成八)的頻道第二次播出,而後者不得記述,違背情理。--— Gohan 2024年4月29日 (一) 06:36 (UTC)回覆
真要按滲透率台灣的無線五台(台視、中視、華視、民視以及公視)與第四台(有線電視)的基本頻道滲透率相當(台灣的無線五台在第四台是必傳頻道)那怎麼算呢?(香港這種被TVB和政府壟斷而不能自由收視的地方真是令人悲哀。)--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9日 (一) 07:08 (UTC)回覆
滲透率相當,顯然不符合我所提議的條文中的豁免條件:「除非傳播媒介不同而使該重播頻道滲透率倍增於此前任一已播出頻道」。--— Gohan 2024年4月29日 (一) 11:51 (UTC)回覆
若要用滲透率作標準,則大大提高編輯難道或引起編輯爭議。
「我認為A媒體滲透高些,B很少人看。」
「我認為B媒體滲透高些,A沒有人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9日 (一) 13:02 (UTC)回覆
相較收視率或其他數字,滲透率穩定、透明、標準一致,最爲可取。若無更佳標準、不取滲透率,可以改爲禁止「同一收視方式或受衆更狹窄的收視方式的頻道重播之資訊」;若仍有爭議,恐怕只能改成禁止「同一頻道重播資訊」;以免「一個電視節目若在幾乎沒人會看(例如滲透率低於百分之一、收視率低於萬分之一)的頻道首播,在最多人收看(滲透率九成八)的頻道第二次播出,而後者不得記述」。此外,或許需要括注「(惟特有中文名稱可標注相應電視臺或頻道)」。--— Gohan 2024年4月30日 (二) 08:26 (UTC)回覆
這個世界有基於廣告的「電視覆蓋率(TV Overlay Rate)」。--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2:36 (UTC)回覆
依據目前資料理解,在任何框定區域內,A頻道與B頻道的滲透率的比率、A頻道與B頻道的覆蓋率的比率,是一致的(因爲A頻道與B頻道的滲透率的分母一致,A頻道與B頻道的覆蓋率的分母亦一致;A頻道的滲透率、覆蓋率的分子一致、B頻道的滲透率、覆蓋率的分子亦一致)。所以滲透率、覆蓋率孰優孰劣,在我的提議條文(「滲透率倍增」)中沒有差異。--— Gohan 2024年5月1日 (三) 03:53 (UTC)回覆
他願不願意願意到相關地區收看是他個人決定,總之這個台在該版權地區是有提供服務。
以日本為例,TVer的覆蓋範圍與ABEMA一致,可觀看人數達124,090,000人。
TVU福島覆蓋全福島縣,可觀看人數達 1,817,228人
TBS電視台覆蓋整個關東廣域圈,可觀看人數達43,191,414人--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2:49 (UTC)回覆
「滲透/覆蓋不到」即循此種方式無法觀看,外乎意願。--— Gohan 2024年5月1日 (三) 03:53 (UTC)回覆
我想探討一下「範圍」,以上面的全球和東協為例,難道要為了幾個沒有營業國家/地區而特地列出實際有播出的國家/地區嗎?這對串流節目、大型賽事可是一大麻煩(例如歐洲歌唱大賽特地把俄羅斯以外的歐洲國家寫出來)。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5月1日 (三) 03:46 (UTC)回覆
至少英語社群相關方面都是直接寫模糊的地區而不是寫對應國家。--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1日 (三) 03:51 (UTC)回覆

版本4

編輯
由於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在生產地區以外的播放資訊。 相反,如果來源可靠,鼓勵編輯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產地區的播放資訊。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區的播放資訊;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或大規模國際發行協議。節目的播放平台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及符合可供查證原則,否則其他編輯者有權因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為由移除未能辨認可觀看地區的整組播放資訊。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需要登入方能閱讀播放清單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Category:電視外部資源模板相關連結及社群媒體並不是可接受能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

下列資料不應被記錄:
  • 準確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時段)
  • 推遲不足30分鐘或並非偶發的延誤播放之資訊。
  • 電視節目重播資訊(在該節目授權區域內的相關播放平台覆蓋比率/可觀看人數較首播平台的覆蓋比率/可觀看人數高一倍或更多除外。)
  • 節目原產地區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5:08 (UTC)回覆

你的文本內容越來越累贅,有些內容不妨說得再直白一點,修改一下部分描述:「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請勿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原產地之外的播放資訊。編輯者在有來源可靠的情況下,在條目中記錄值得注意的非原產地的播放資訊,如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還有原生中文節目在還非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或者大規模的國際播放資訊。節目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網絡電視節目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來源是否可靠請通過討論協商。」

英維原文可沒有「否則其他編輯者有權因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為由移除未能辨認可觀看地區的整組播放資訊。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需要登入方能閱讀播放清單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Category:電視外部資源模板相關連結及社群媒體並不是可接受能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這段,而是建議討論來源是否可靠,因為條目使用可靠來源本身就是「內容指引」,需要的是討論來源是否可靠(WP:RSP)。--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5:55 (UTC)回覆

第一段不反對,第二段僅重申Category:電視外部資源模板相關連結只是外部連結,並非來源。更什有編輯者直接扔了Netflix連結出來,當開啟連結時發現是Error。
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需要登入方能閱讀播放清單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 重新解䆁WP:可供查證WP:外部連結方針。--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8:13 (UTC)回覆
而如直接使用WP:RSP,bilibili及Youtube已經不給使用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8:15 (UTC)回覆
WP:RSP描述是,官方內容作為一手資料可靠,也符合可供查證的自身說明(WP:ABOUTSELF)。bilibili及Youtube也適用,不過結合「網絡電視節目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的描述。更建議使用官方在官網、社交平台、或bilibili及Youtube上預告節目播放的日期動態/公告。--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01:22 (UTC)回覆


現行條文

由於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在生產地區以外的播放資訊。 相反,如果來源可靠,鼓勵編輯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產地區的播放資訊。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區的播放資訊;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或大規模國際發行協議。節目的播放平台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及符合可供查證原則,否則其他編輯者有權因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為由移除未能辨認可觀看地區的整組播放資訊。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需要登入方能閱讀播放清單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Category:電視外部資源模板相關連結及社群媒體並不是可接受能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

提議條文

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請勿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原產地之外的播放資訊。編輯者在有來源可靠的情況下,在條目中記錄值得注意的非原產地的播放資訊,如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原生中文節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或大規模的國際播放資訊。節目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網絡電視節目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關於個別播放平台節目連結是否可被直接引用,請在本指引討論頁討論協商或評選,唯討論重點應放在著作權法可供查證原則。

曾經有編輯者把盜版連結放入播放平台區域,故希望藉此指引提醒編輯者著作權法的重要性。--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8:34 (UTC)回覆

上方討論太長未看全,就該版本的疑問(如已有結論,希望加腳註):原產地之內的播放信息似乎被暗示可「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原產地的準確定義,範圍,聯合製作、外包、僅外銷等。很多字句應修飾,如「在有來源可靠的情況下」等,由於非定稿我暫時不全部列出。「網絡電視節目鏈接不合適作為來源」聽上去有點奇怪,有點像某個來源非公開可用(需登錄/部分地區/線下來源)就不適合作來源,可能意思需改善,比如不能訪問現象本身、無法存檔的網頁內容,不適合作來源。--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9:36 (UTC)回覆
@YFdyh000:
歡迎任何具建設性的修飾句子。--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日 (四) 11:07 (UTC)回覆
改為「原產地的首播資訊」就行,上面《還珠格格》就是限制播放資訊在「首播」。
YFdyh000提到的情況,我想起了近期一個例子《食草老龍被冠以惡龍之名》,日本輕小說,由中國大陸瀾映畫製作的動畫版在bilibili上首播(2022年7月),2023年1月才在日本電視台播出([3])([4])。這種涉及跨國版權的節目,「原產地」算中國大陸,還是日本。
早年中港港台合拍劇也不少,不過都屬於「中文使用地區的」,所以反而沒有這些記錄爭議。--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01:35 (UTC)回覆

版本5

編輯

希望這是最終版


標題:播放資訊

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請勿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電視節目的所有播放資訊。編輯者在附上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可在條目中記錄值得注意的播放資訊,如節目原產地的首播資訊;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原生中文節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或大規模的國際播放資訊。節目的OTT播放平台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均需列明來源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不建議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因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通常不會記錄可觀看地區。關於能否引用特定OTT播放平台的連結,可在本指引的討論頁商議,重點為著作權法非原創研究原則。

下列資料即使附上來源也不應被記錄:

  • 準確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時段)
  • 推遲不足30分鐘或並非偶發的延誤播放之資訊。
  • 電視節目重播資訊。(在該節目授權區域內的相關播放平台可觀看人數較首播平台的可觀看人數高一倍或更多除外。)
  • 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節目原產地區播放平台或以中文製作的節目除外。)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08:26 (UTC)回覆

「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鏈接不合適作為來源,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語序希望優化;地區性或可能失效的視頻的網絡播放源,有時是有用的,作為某些信息的一手來源,{{Cite AV media}},但提供者唯一且無法存檔的確實不宜用。「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鏈接」被運用時如何區分,我擔心存在理解差異。
「個別」是「特定(某個)」嗎。「直接引用」,所以有間接引用嗎。建議可在、協商或評選、唯應,感覺語意重複。「關於能否引用特定播放平台的鏈接,可在本指引的討論頁商議,重點為著作權和可供查證原則」。
「準確播放時間」指的是實際播出時點、時長嗎,是否與下一條有重複。
「非偶發的延誤播放之信息」指什麼,已宣布的推遲播放不宜記錄?--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08:51 (UTC)回覆
  • 對不起,不能使用「視頻」字眼,因實際應用場合不同,放在繁體字地區,意思截然不同。
  • 網路電視是IPTV,網路播放平台是OTT。
  • 「關於能否引用特定播放平台的連結,可在本指引的討論頁商議,重點為著作權和可供查證原則」,這個可以。
  • 沒有重複。
  • 意指不應收錄恆常延誤播放資訊。如果每一集也記錄為什麼延遲播放,那麼與電視指南有什麼分別?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10:31 (UTC)回覆
@YFdyh000、@Nostalgiacn、@Milkypine、@Cwek、@CaryCheng、@甜甜圈真好吃、@神秘悟飯:
如沒有特別大的問題,3日後將按照版本5進行公示。--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09:55 (UTC)回覆
我發現有些概念有待釐清,網絡電視目前英維對應是Streaming television,IPTV也可以翻譯做「網絡電視」。搞清楚條目內容和概念,可以更準確描述內容。Streaming television在描述上包括IPTV和OTT等情況。--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0:54 (UTC)回覆
沿用中文解釋及例子,因為這裡是中文維基百科。中文社群均認為OTT是類似Netflix, Disney+,甚至有播放平台以OTT自居,如myTV SUPER。更什台灣有OTT協會,大部分台灣網絡播放平台也加入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1日 (六) 00:33 (UTC)回覆
換句話說,除非有人重新整理該兩個條目至英維內容,否則再改也沒有意思。但是在中文社群而言,英維對OTT的理解是錯誤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1日 (六) 00:47 (UTC)回覆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5:36 (UTC)回覆
——
3日內無反對聲音,現就版本5進行公示,公示7日至5月20日星期一止。--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03:25 (UTC)回覆
(+)支持版本5。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5月16日 (四) 14:33 (UTC)回覆

方針研究

編輯
無奈衹能(-)反對,僅僅「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就不能作為來源的話,未免過嚴。舉例說:西遊記 (無綫1996年電視劇),那個年代TVB還沒有網站,這樣的規定豈不是不能引用首播前的廣告(廣告裏有說明首播日期)作為來源?(那個廣告衹在香港播出,理論上衹有香港地區才能看到)[當然有人在FB上傳了那個廣告而可能非法地突破了地區限制,故也因此將來可能隨時會被移除]--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5月17日 (五) 18:24 (UTC)回覆
  • 我有合理懷疑閣下並沒有仔細閱讀清楚條文,僅意氣用事。
  • 請望淸楚「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是針對那些媒介。
    • 針對那些媒介提及的例子,請問閣下可否拿出連結?
  • 既然閣下不打算改可供查證,不看得出對閣下提及的例子有任何影響,因條文建議編輯者依靠可供查證為個別媒體進行協商。
  • **條文並無要求傳統電視內容提供來源**
  • FB已被可靠來源方針定為不可靠(不是我改的)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4:01 (UTC)回覆
@Cdip150--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4:07 (UTC)回覆
問題不是出在針對哪些媒介,也不是是否要求傳統電視內容提供來源的問題。正如Ghren君在下面所述,地區限制的連結本來就是可供查證允許的東西,所以根本不可以「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為由去說「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換句話說,在現有可供查證方針下,這些連結本應就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使用,但您這樣一改變成把它預設為不適當、而需要額外的協商才能用,有僭越可供查證方針之虞。另外,由於有關問題需要繼續研討,恕敝人要先把公示中止。--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5月19日 (日) 10:34 (UTC)回覆
@Cdip150:
首先,我希望閣下可以看清楚到底是什麼需要什麼的來源。 該句的首句是「可觀看地區」需要來源,如果堅持是反對,看看閣下有沒有違反WP:非原創研究方針。換句話說,你要用一個網路電視播放清單證明A,B,C地區可以觀看。
然而,運用CDN限制的平台,如果要證明A,B,C地區可以觀看,實際是違反WP:非原創研究的 「綜合已發表材料」段落。--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1:13 (UTC)回覆
為了你,再改。但下次可否不要在公示完結當天反對?其實我可以因公示完成而無視閣下的反對。
———
節目的OTT播放平台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均需列明來源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因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通常不會記錄可觀看地區。關於能否引用特定OTT播放平台的連結,可在本指引的討論頁商議,重點為著作權法非原創研究原則。--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1:37 (UTC)回覆
應該是描述有歧義,需要更準確的描述,現在的條文是可以理解成限制地區訪問的連結不能作為來源,這個思路會出現Youtube中國大陸不能訪問,所以不能用。
而你想限制的是來源不能用於說明可觀看地區。如,Ani-One Asia的Youtube頻道,過去的視頻簡介是沒有寫明可觀看地域([5]),近年有了「播放地區:孟加拉、不丹、汶萊、柬埔寨、斐濟、香港、印度、印尼、寮國、澳門、馬來西亞……」([6])--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20 (UTC)回覆
對,沒有錯!這是呼應其他維(不限於英維)的實際做法,但稍微放寬。其他維是完全禁止使用播放清單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而我的提案只需符合著作權法和非原創研究原則即可。
.
以下是個人見解,與新提案可能有關。
Netflix, Disney+, Amazon Prime Video, YouTube, IQIYI, Viu OTT 的播放清單是肯定違反非原創研究方針。
friDay, KKTV, LiTV, Hami Video, myTV SUPER, now E 的播放清單可能違反是非原創研究方針中的「綜合已發表材料」 ,因播放清單中沒有說明可觀看地區,只在平台使用條款說明。--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56 (UTC)回覆
「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因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通常不會記錄可觀看地區」:如果「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記錄了可觀看地區,能否記錄?--Ghren🐦🕑 2024年5月24日 (五) 06:23 (UTC)回覆
是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08:22 (UTC)回覆
由於@Cdip150在本人回答及更正部分用詞後3天沒有進一步回覆。根據WP:共識#一般公示基本規定,現視播放清單不能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的問題已經獲得解決。
————
現就版本5 V2進行公示,公示7日至5月31日星期五止。--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05:53 (UTC)回覆
正如Ghren君在下面所述,可以註明是在哪個地區下瀏覽(事實上cite模板還有location參數可以註明是哪個區的),自然也不會有原創研究的問題。還有搞清楚「綜合已發表材料」的前提——是將多個內容作出綜合才會觸法,也即是說如果從香港區的Netflix播放清單作為來源去證明香港區可以觀看及香港區的播放時間,是不會違反非原創研究方針中的「綜合已發表材料」,因為根本不是在多個內容中綜合出來的資料,而衹是取自一個內容。閣下上面的理由足見閣下對於非原創研究「綜合已發表材料」的見解並不正確,故此上述問題並未合理解決。而且,閣下在恢復公示後,Ghren君拋一個問題出來才又修改(公示後才將「不合適」改為「不建議」,兩個完全不同的意思),加上有關條文還是基於閣下對於非原創研究的可能不正確之見解,故此恕敝人還是要把公示中止,有關問題需要繼續研討。(還有請閣下說話前查明事實——我早在公示結束前3天已經提出反對,而非您說的在公示完結當天才反對)--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5月27日 (一) 19:44 (UTC)回覆
@Cdip150:
首先,如何證明你從香港區的Netflix播放清單作為來源去證明香港區可以觀看?按Netflix,除了網絡限制區不能瀏覽外,全世界也可瀏覽,你要如何證明特定播放清單內的特定集數可在特定區域成功觀看?這個見解請在及後的商議自行發表,而非在此發表。
其次,請看清楚「 「綜合已發表材料」」是針對哪些例子?
第三,請看清楚該段首句「 以下是個人見解」,如閣下認為Netflix可以基於版權及非原創可被引用,閣下應待通過後自行與其他編輯者商議。
回應@Ghren在上方述「 「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不合適作為來源,因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通常不會記錄可觀看地區」:如果「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記錄了可觀看地區,能否記錄?」,既然該播放清單有提供所需資訊,為何不能遭引用?
——
另外,公示繼續,因提案提及對於非原創研究的理解是以集體商議為主,而非個人見解。以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4:33 (UTC)回覆
承Ghren君在下面所說的:「就算是借閱,也是有指定圖書館的(地區限制)」,意味讀者衹需親身前往指定圖書館便可查證得到;換成香港區的Netflix播放清單的話,就是讀者親身前往香港並瀏覽Netflix便可證實得到「香港區可以觀看」;注意Ghren君也說的「『需要註冊、付費、特定區域、啟動外部程式或插件的網站』……也無損於來源的可靠性」。既然是維基制度內允許的東西,本應就是不用事先商討就能用的東西,「這個見解請在及後的商議自行發表」根本無從談起,不然您這樣有僭越方針之虞。
Wikipedia:非原創研究#綜合已發表材料針對的是「因為A和B,所以C」的情形,而編者直接瀏覽香港區的Netflix播放清單後將香港區的播放資訊寫在條目裏,明顯就不是「因為A和B,所以C」的情形(這是看到來源說了A,條目裏照寫A);所以直接引用Netflix播放清單並不違反非原創研究。(是故閣下所說「運用CDN限制的平台,如果要證明A,B,C地區可以觀看,實際是違反WP:非原創研究的『綜合已發表材料』段落」本身就是錯誤的說法,況且讀者可以親身前往A,B,C地區瀏覽有關資訊來進行驗證)
那麼既然一開始就不可以認定引用Netflix播放清單是違反非原創研究,何解還要「應待通過後自行與其他編輯者商議」?當本身就沒有違反非原創研究時,從何談起「對於非原創研究的理解是以集體商議為主」?也就是說,「關於能否引用特定OTT播放平台的連結,可在本指引的討論頁商議」這種規則本來就不該訂出來,這是變相預先假定引用特定OTT平台是在進行原創研究。
另外我是說「兩個完全不同的意思」,何解您會理解為「不能遭引用」?我根本沒有這個意思,衹是想說您公示後才改為意義不同的內容,根本不宜繼續公示。不過我也要指出的是:「因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通常不會記錄可觀看地區」並非「不建議作為來源」的合理理由,原因如前述——讀者可親自前往所指的可播放地區瀏覽該網絡電視平台進行驗證。
基於上述指出的問題仍然有討論必要,本人中止此公示,在沒有得到明確結論前不應恢復公示,還望閣下留意。--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5月28日 (二) 19:51 (UTC)回覆
首先,針對Netflix,實際是違反「 維基百科不是存放原創研究或原創觀念的場所。在維基百科裡所謂原創研究或原創觀念,指的是未發表的事實、爭論、觀點、推論和想法;以及對已發表材料進行的未發表分析、綜合或總結,並產生或暗示新的結論。以上意味著維基百科不是存放您的個人觀點、經驗或爭論的場所。」段落,而非綜合已發表段落。
Netflix有這樣的播放清單,但隻字不提哪裏可以看。如編輯者單憑一個Netflix播放清單就可判定哪些地區可以看,此僅是「產生或暗示新的結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0:27 (UTC)回覆
這邊的人沒人接觸過Netflix等以外的早年OTT平台?夠Yeah在互聯網檔案館上的存檔隨便點一部動畫[如一騎當千第二季]的立即播放按鈕進去會顯示「此片只在香港地區放映」。相信這難以說是原創研究。--S叔 2024年6月27日 (四) 06:30 (UTC)回覆
問題是這個是一個編輯者自行測試的一個過程,如果閣下可在不用轉換ip的狀況下獲得該影片的可觀看地區,那應該沒有人會質疑是這是原創研究。--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1:18 (UTC)回覆
網路檔案館就是以其服務器及其IP地址存儲某一網站在某日子的存檔,然後再開放給大眾閲覧存檔。因此在上面是能夠在夠Yeah服務範圍[如香港]的情況下顯示上述語句,這不會因為改IP而出現變動。同樣,若一個只服務中國大陸的OTT服務由港澳台用戶使用也可能顯示「此影像只供中國大陸地區的用戶」使用。為何你會認為需要別人改IP才能試出?--S叔 2024年6月27日 (四) 11:46 (UTC)回覆
如果閣下可在不用轉換ip的狀況下獲得該影片的可觀看地區,那應該沒有人會質疑是這是原創研究。--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1:55 (UTC)回覆
假設您在中英街接收香港的移動信號或者是在廈門接收台灣的移動信號。應該不算是原創總結吧?--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7日 (四) 11:59 (UTC)回覆
如果是香港,是原創研究,因為香港電訊商不公佈流動網絡的街道覆蓋範圍(這是他們的內部資料)。而台灣不算,因為他們三家電訊商有主動公佈覆蓋範圍。--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2:09 (UTC)回覆
另求管理員@Ericliu1912,希望我是對非原創研究方針的理解是沒有錯。--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0:30 (UTC)回覆
「實際是違反WP:非原創研究『綜合已發表材料』段落」這句明明就是閣下說的,所以您現在是反口嗎?不過也不緊要,請注意方針開頭的序言實際上是下面段落細節的濃縮版,條目內容實際有否違反方針,當然要依方針後面段落的明細來判斷,而非僅拿方針的序言就算,也就是說條目內容有沒有犯「維基百科不是存放原創研究……經驗或爭論的場所」,當然還是要看回相關段落(這裏也就是Wikipedia:非原創研究#綜合已發表材料)的詳細解釋。您現在僅僅引用方針開頭的序言就片面去說違反,怎麼可能恰當?
假設某人在香港,從播放清單觀看得到某節目,然後該人在該節目的條目中寫香港區可以看,這是一個非常直觀的描述,不屬於「產生或暗示新的結論」。內容有沒有原創研究,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不可能事先認定使用某種來源就一定是原創研究。--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5月30日 (四) 23:57 (UTC)回覆
這個是其中一個笑話:PUI PUI 天竺鼠車車
「木棉花授權地區以外地區:Netflix」,意指公眾可在北韓俄羅斯等網絡限制區開Netflix即可查證…
還有的是「亞洲:Netflix」,意指公眾可在北韓中華人民共和國等網絡限制區開Netflix即可查證…--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1:58 (UTC)回覆
我需要行政員@AT看看街燈的這個表述有沒有錯,畢竟之前有管理員以此進行封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2:00 (UTC)回覆
您這樣相當於是說用Netflix作為來源表示北韓可看會是原創研究,繼而去說用Netflix作為來源表示美國可看也是原創研究,您這樣無疑是在以偏概全。還是這句:「內容有沒有原創研究,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不可能事先認定使用某種來源就一定是原創研究」。--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6月2日 (日) 17:43 (UTC)回覆
一個Netflix播放清單,配上播放地區,請問如何寫才不算原創研究?
文章沒有表述的而強行配上個人見解不是原創研究,這個「管理員」說法我一定會大規模推廣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3日 (一) 00:26 (UTC)回覆
另外,格式手冊的精神不是防止人治嗎?
「內容有沒有原創研究,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不可能事先認定使用某種來源就一定是原創研究」—>這句在不少編輯者視為「如有任何爭議,依管理員決定為最終依歸」,而不是「如有任何爭議,依白紙黑字為最終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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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此提案只有閣下一人反對,其他人也支持,顯然閣下希望擾亂共識。此外,本提案參與者普遍即日互相討論交換意見,顯然提案有迫切需要,而閣下也在我每次回應後臨近「一般公示基本規定」臨界點才提出回覆,顯然有「拉布」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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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知是哪位管理員(不點名批評曾被我ping過而默不出聲的管理員),更改了公告欄的標題,原標題已無法反映當前討論的內容,故本人更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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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煩請希望@Cdip150表達意見前ping一ping提案所有參與者,讓他們知道閣下的看法。--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3日 (一) 11:28 (UTC)回覆
「編者直接瀏覽香港區的Netflix播放清單後將香港區的播放資訊寫在條目裏」這句我想已經說得很白;
文章沒有明確表述,但若文章本來就有所指的意思,則不屬於產生或暗示新的結論或個人見解,很明顯您這樣的理解是在斷章取義。
「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從來就不是由管理員一個來決定,這是您個人猜想出來的見解,無從稽考。事實上也是要各人依照現有的規則去認定,談不上任何「人治」。
注意共識不是點票,況且其他人表示支持時敝人仍未指出問題,坦白說如果您不是另外又發起#提議外部連結指引WP:ELNO同時編入WP:可供查證,我也未必察覺到上述提案與現有的方針不相配,所以我才出手,並不是要希望擾亂共識。還有我除了一次是隔八天和一次是隔兩天半回覆外,基本上自閣下最後回應後不足兩天就回覆閣下,何來每次回應後臨近「一般公示基本規定」臨界點才提出回覆?另外本人因現實生活繁忙不太可能每天都上來回覆,隔幾天才上來這種事在參與本討論前已經出現,並非刻意拉布。再一次提醒閣下在說話前查明事實,勿輕率作出指控。@YFdyh000NostalgiacnMilkypineCwekCaryCheng甜甜圈真好吃神秘悟饭--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6月5日 (三) 00:17 (UTC)
試說明下列影片的完整可播放地區及說明閣下是基於甚麼證據會有這個見解? https://www.netflix.com/hk/title/81771389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0:54 (UTC)回覆
參考「文章沒有明確表述,但若文章本來就有所指的意思,則不屬於產生或暗示新的結論或個人見解,很明顯您這樣的理解是在斷章取義。」,請問文章本來所指的意思是什麼?如果閣下可根據Netflix的播放清單說明播放地區,那看來閣下才是「斷章取義。」--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3:48 (UTC)回覆
利用代理器切到世界各個地區,每個地區都各瀏覽一次該網址便可查驗。日本區看到這是WIND BREAKER—防風少年—,其他區均顯示404信息。
儘管網站沒有表明香港可以瀏覽,但您在香港確實可以瀏覽該網站的話,如果僅因為網站沒有明確表示香港可以瀏覽,所以不能說香港可以瀏覽,就是在斷表面之意,而未取可以一望而知的實際意義(真的可以在香港瀏覽)。--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6月9日 (日) 04:01 (UTC)回覆
  • 「一望而知」概念僅適用於本地OTT平台,如一看到KKTV就想起只有台灣可以觀看。
  • 「利用代理器切到世界各個地區,每個地區都各瀏覽一次該網址便可查驗。」難道閣下不是花了4天才得出完整可觀看地區?如果可透過「一望而知」就知道可觀看地區,那還需要利用代理器切到世界各個地區,每個地區都各瀏覽一次該網址便可查驗?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9日 (日) 07:37 (UTC)回覆
不懂你們說什麼,但自己試出限制顯然不可靠、原創研究、非可供查證。網站可能屏蔽代理、雲主機等,校園網、家寬IP或網站防火牆等都會干擾結果。--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9日 (日) 11:04 (UTC)回覆
既然日本限定的難不到閣下,可挑戰台灣限定的。
這個是村裡來了個暴走女外科於Netflix的播放清單,當使用台灣代理器(大品牌)進入此播放清單,應被跳至(重路由至)南美洲,從而得出404。
在這個情況下,閣下提出的「就是在斷表面之意」就更不成立,因為測試過程可以被干擾。
https://www.netflix.com/hk/title/81592470--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9日 (日) 11:26 (UTC)回覆
「一望而知」並非「合計衹望一次而知」啊,是在說前往各地區進入一次後即可知道當前的地區能不能看,而非立即從播放清單的表面就知道哪裏能看。
事實上最正確的查驗方法是親身前往各個地區進入一次該網站,我用代理衹不過是盡量模擬真實情況來節省時間,不然我要花更長更長的時間才能答得到您(我切換到台灣區後是可以在Netflix看到村裏來了個暴走女外科),即使代理可能會因上述一些因素而未必準確,但不應因此也要認定親身前往特定地區瀏覽也是原創研究。另須注意花很久時間才能查證不代表不可查證,如果我旅行往日本在Netflix的播放清單看得到WIND BREAKER—防風少年—,然後當我說在日本可以用Netflix看也要被視為原創研究,我覺得有些不合情理。其實上面Nostalgiacn君已經指出了一點:英維對應的規則其實並沒有禁止或不建議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已經可見一斑。還是這句:「內容有沒有原創研究,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不可能事先認定使用某種來源就一定是原創研究。」--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6月11日 (二) 06:39 (UTC)回覆
回應「英維對應的規則其實並沒有禁止或不建議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絡播放平台連結」,
本人於6月9日到英維互助客棧求助區查詢Netflix播放清單可不可以證明可觀看,結果有2名編輯者回答,一名有名編輯者表示會違反非原創研究方針,一名IP用戶表示如引用則會被封鎖,即使是管理員也如此。--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1:31 (UTC)回覆
回應「即使代理可能會因上述一些因素而未必準確,但不應因此也要認定親身前往特定地區瀏覽也是原創研究。」,
請問哪條方針指引容許「維基人到現場目測後在維基內記錄所見所聞」?--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1:35 (UTC)回覆
@HK5201314Cdip150我看了最近的一大串討論,Cdip150的觀點大概是來自英維的en:WP:SOURCEACCESS,本地可供查證尚缺乏這方面的討論。
就實體書而言,這個規則是默認的。簡而言之,編者在A國圖書館能找到這本書,B國編者在當地找不到,不能以此為由認為這個書「不存在」。你們上面的討論算是互聯網版本,除了一般的付費墻攔截問題,Netflix的國別限制訪問又出現新的問題。
我認為上面討論混淆了「能否訪問網頁」和「網頁上內容」兩個概念,後者容易理解,和「各地圖書館藏書」的例子一樣,B國無法訪問網站,不等於A國訪問看到的內容不算數。
前者就是現在爭論的點,網絡技術讓A國編者可以用VPN換地區一個一個試能否訪問,以得出「那些地區能訪問」的結論。這個行為,個人認同YFdyh000的說法試出限制顯然不可靠、原創研究、非可供查證。--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05:55 (UTC)回覆
@Nostalgiacn:
街燈管理員的例子應是:
編者A在A國圖書館能找到這本書,編者B在B國圖書館找不到這本書。於是編者A用該書本的「ISBN編號」說明A國圖書館能找到這本書。
.
然後不斷強調:
「內容有沒有原創研究,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不可能事先認定(使用某種來源)就一定是原創研究。」
換做例子,應是:
「內容有沒有原創研究,完全要看編者寫成怎樣才會知道,不可能事先認定(引用ISBN編號證明該書本可於某地閱覽)就一定是原創研究。」
.
然而,可供查證方針僅指出內容本身,而非透過該內容的標題及其內容而說明可在哪個圖書館獲取相關書本。--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1:10 (UTC)回覆
這就是我說的混淆了「能否訪問網頁」和「網頁上內容」兩個概念。Cdip150說的是後者,你其實是想針對的是前者。為了避免前者的情況,限制「平台的連結」。造成他憂慮是變相限制「網頁上內容」的利用。
需要在描述上釐清兩者差異,避免可能的誤解。--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1:47 (UTC)回覆
原句:「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不建議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因網絡電視節目播放連結通常不會記錄可觀看地區。」
.
我針對的也是後者呀!「能否訪問網站」是可供查證本身規管的(現已放棄相關句子),而「網頁上內容」是原創研究規管的(此公示的句子)。網站本身沒有提及的要誣蔑它有說的是原創研究,對嗎?
原案也提及播放連結只是不建議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而不是不建議作為「正式標題」/在「??平台上架」的來源。--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2:08 (UTC)回覆
我明白你的意思,畢竟2024年5月22日我就在用Ani-One Asia的例子說明這種情況。請循其本Cdip150質疑的文段是「因地區限制訪問,部分編者無法查核」。單從這個描述,是可以簡單解讀為「B國無法訪問網站,等於A國訪問看到的內容不算數」這個結論。
然後你們討論開始歪樓到「能否訪問網頁」這個議題上了。說到底還是在條文上釐清兩者差異,避免可能的誤解。--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3:16 (UTC)回覆
(?)疑問:下列資料即使附上來源也不應被記錄:「電視節目重播資訊。」這是不是指大時代 (香港電視劇)#2015年翡翠台重播的內容全部都要刪除?--素菓霖 2024年6月15日 (六) 12:45 (UTC)回覆
如果是「大時代 (香港電視劇)#2015年翡翠台重播的內容」,一半準確。事件的重點應放在財政司司長的發言及萬千星輝頒獎典禮上,而非節目的播放資訊如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14:55 (UTC)回覆
只針對@Kalin8111提出的疑問給出思想實驗
  • A是一個全球/區域性的作品,從上映到現在已經10年以上,也有至少多個系列作(含翻拍、重製、重剪輯或電影版)產生,一或多個區域每年重播。假設有帳號有能力針對每次重播提出來源,頁面增加將近1000個來源。在這個情境,是否適合記錄。
  • B是一個區域性的作品,從上映到現在大約將近1年,因為當地有多種平台(包含單一公司有數種播放平台),除了在首映的平台重播外,也在其他數個平台重播,假設有帳號有能力針對每次重播提出來源,頁面增加將近20個來源,在這個情境,是否適合記錄。
  • 第二項的情境,B每年固定增加同樣數值的重播資訊及來源,在這個情境,是否適合記錄。
  • 第三項的情境,B可以使用的來源幾乎全部是第一手來源,是否WP:關注度不足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20:17 (UTC)回覆
「 第一手來源」通常即指@Cdip150最關注的「播放清單」問題。如果他沒有其他反對論點的話,3日後即公示。--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5:20 (UTC)回覆
@HK5201314我個人認為你如果一直沒辦法公示完成,調整方向,同時分項公示,先把已經結束且沒有異議的用討論關閉的方式處理,隨著時間經過,你的主題和討論的方向會無可避免的瑣碎/複雜/肥大混合些許離題。
可以關閉/通過的,即使只有少數或小部份,能關閉就能避免過度增生。其他還不能關閉/通過的留著繼續處理。--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2:08 (UTC)回覆

基於Cdip150對條文的異議並本人因他的異議而作出了用詞上的修訂(目標與原第五版一致)。在修訂後7日內,共有3名編輯者均對他提出見解及例子表示了其結構性問題,而他並沒有對相關問題有任何回應,根據WP:共識,Cdip150提出的疑問已獲得解決。 因此,本提案(版本5)將繼續公示,由2024年6月18日公示7日至2024年6月25日。以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58 (UTC)回覆

(-)反對:大時代的情況如果不能記錄播放日期,怎樣帶出因那次重播而引生的現象:財政司司長的發言和TVB的廣告大賺和頒獎典禮等?這樣會令一些重點資訊變成半天吊,規則要再修改。--素菓霖 2024年6月23日 (日) 18:22 (UTC)回覆
然而重播時發生的股市相關事件跟大時代這個電視劇本身是沒關係的,純粹就是巧合併且相關效應有獨立條目壓根就沒必要在電視劇自身的條目里寫。--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3日 (日) 21:44 (UTC)回覆
@甜甜圈真好吃他說的是大時代 (香港電視劇)不是大時代,而且有一點倒是很值得留意的——「這段時間的廣告時段比往常的長」,那次重播吸引了很多商家買TVB那個時段的廣告,這點又不能說沒有關係。--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6月24日 (一) 00:42 (UTC)回覆
目前暫時發現沒有發現TVB在重播該劇時廣告商購買的廣告數量明顯增多的相關來源。(所以相關言論屬於觀眾自行觀看節目得到的原創總結。)--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4日 (一) 01:54 (UTC)回覆
找到有來源:東方日報獨立媒體。--素菓霖 2024年6月24日 (一) 07:56 (UTC)回覆
「 重播而引生的現象」,即「迴響」段落,而非「 播放資訊」段落,而目前「迴響」段落還沒有規定,故只要將重點放在「 財政司司長的發言和TVB的廣告大賺和頒獎典禮等」並記錄於「迴響」段落即可。--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51 (UTC)回覆
正如相關段落放在影響段落,而非「播放資訊」,故看不到有影響。--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59 (UTC)回覆
@Kalin8111--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2:11 (UTC)回覆
回看整個對答過程,我問「大時代 (香港電視劇)#2015年翡翠台重播的內容全部都要刪除?」,你答「一半準確。事件的重點應放在財政司司長的發言及萬千星輝頒獎典禮上,而非節目的播放資訊如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如果相關段落放在影響段落就沒有東西要刪除,那連「一半準確」都沒有。然而你說「一半準確」,即就算放在影響段落,有部分內容還要刪除。而因為「而非節目的播放資訊如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這句話,那麼要刪除的部分內容就是當中的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而只能留下財政司司長的發言和TVB的廣告大賺和頒獎典禮的內容。那麼依照你的「一半準確」的回答,就算放在「迴響」「影響」段落怎可能沒有影響?你的第一次回答和第二次回答自相矛盾。--素菓霖 2024年6月24日 (一) 19:06 (UTC)回覆
這個僅是重點問題,如該重播沒有關注度,理應刪除。
但閣下的例子有關注度,繼而應放在 「迴響」「影響」段落,重點描述其重要事件,而非「播放資訊」段落。如果 財政司司長的發言和TVB的廣告大賺和頒獎典禮的內容 放在「播放資訊」段落,這是離題。
至於一半準確論則視乎閣下如何理解,閣下說「是不是全部都要刪除」,我會說如果該段落放在「播放資訊」,應刪除,因離題。如該段落放在「迴響」「影響」段落,僅應刪除過份仔細的句子。--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00:02 (UTC)回覆
又發現了其實是沒有可靠來源記錄該段落所有論點,刪除(除廣告商大賺外的所有)是正常不過。
P.S. 不怪得要掛模版啦!--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00:08 (UTC)回覆
另外,獨媒的那個是blog,而非報導。而東方的沒有證據支持論點。--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53 (UTC)回覆
由於出現新的反對理據,有關問題需要繼續討論,恕敝人中止公示。--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6月24日 (一) 00:42 (UTC)回覆
出現問題的原因是源於提問者選擇來源有誤。--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23 (UTC)回覆
另外,該提問者已錯失提問時機,在其他編輯者回應8日有多才有進一步回應,與現有公示程序條文有衝突。根據WP:共識,問題已獲得解決,另無需再回應,因此不影響公示。如有任何問題,請另提出更改WP:共識議案。--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28 (UTC)回覆
你的回應前後矛盾,已經不是正當合理回應,問題未解決,公示應當中斷。--素菓霖 2024年6月24日 (一) 19:10 (UTC)回覆
這個來源可以吧[7]--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47 (UTC)回覆
這個是應放在影響,而不是播放資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51 (UTC)回覆
(-)反對,這個討論好像完全沒有嘗試通知經常編輯這類條目的用戶前來參與討論,甚有疑慮。--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5:34 (UTC)回覆
無效反對(沒有針對提案作出實質意見),此討論已維持3個月又3日,足夠引起社群關注度。而且路西法人的共識議案不包括此方針區。--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5:53 (UTC)回覆
經常編輯的用戶不一定會注意方針討論,不贊成你這樣在後面閉門造車,再要求在前面實戰的遵從。--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33 (UTC)回覆
請針對下方所有提案也這樣說--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48 (UTC)回覆
以往看見很多討論在某個階段都召喚活躍編輯者,原則上我認為每個方針討論都應該這樣,但我比較專注自己感興趣的範疇。其實討論拖得久,或者像上面那樣糾纏在有沒有來源,其中一個原因,正是熟悉此話題的人士參與不足。例如你們在討論大量內容缺乏來源的大時代條目,而我就是曾為此條目添加唯一學術性來源的人。--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58 (UTC)回覆
「熟悉編輯者」:有啊,大部分熟悉議題的也在公示前已表達意見及潤色條文,你可以看到版本5的支持程度。但因為管理員Cdip進行無限拉布行為,導致拉布產生的回應多於完善條文產生的回應。--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7:06 (UTC)回覆
  • 第一眼印象,「不分青紅皂白地」在這裡絕非合適用詞,可用「不經篩選地」一類字眼。
  • 我反對將這些資訊視為沒有價值的東西。我的觀念是,它們很多時候價值不那麼高,若情況是不加以限制,它們的數量就會過於龐大,則唯有作出取捨。中文維基是指以中文寫成,並不是只收錄和中文地區有關連的內容。如果英維的方針也基於上述精神,大致可以接受。但我覺得英文地區的人因近代的長期主導地位總有點自大,不重視外文外事,往往只視作一種獵奇,反而變得眼光狹隘,相反我們需重視外文外事,更懂海納百川。文化不同,做法也可不同。
  • 不能寫準確的播放時間,但能夠寫時段,那麼時段具體來說是什麼?沒有數字的「深宵時段」、 「黃金時段」?有數字的「月九」、「十點檔」?如來源所寫的就是具體時間,那麼是否會變成原創研究一個時段名稱去描述它?時段與具體時間的字元相差不多,有如此限制的必要?
  • 說起大時代的重播迴響,我想起自己曾在亞洲電視外購劇集列表的編輯。雖然亞視末期在黃金時段重播舊節目,淪為笑話,但該台其實曾在1990年代中在黃金時段播放1970年代日劇配音版,並獲得正面迴響。現實中出現過的情況是千奇百怪的。
  • 我認為條文應明確指出:「當節目的重播曾被二手來源作為主題介紹,可寫於迴響、影響等合適章節,這情況下可在該段落提及日期與時段。」不必研究這一半和那一半可不可以,這種情況下寫多一點點,能有什麼不良影響。
  • 關於一般(沒有迴響記載)的重播情況,我想起無綫電視多年前所拍的金庸劇,在其傳統的翡翠台的重播次數,二十至四十年來可能平均就只有兩三次,就算是平均五六次上下,如果全世都是這種情況的話,我會覺得在內文以一兩句散文概述,只提及重播年份,無傷大雅;然而,那些舊金庸劇至今還在中國內地各衞視時有重播,恐怕沒有誰有興趣一一列出來。因此,我猜這種差異形成了有些地方的人熱衷記錄重播資訊(因為較「珍貴」也並不那麼瑣碎),有些地方的人不習慣這樣做(重播太常見太瑣碎了)。研究重播也未必只有電視迷才有興趣,《文藝生活》2010年第12期《我國電視劇重播現狀、存在問題及其對策研究》、《視聽》2019年第6期《新媒體語境下經典電視劇重播的價值》、《電視研究》1996年第8期《談優秀國產電視劇重播的價值》 。
  • 大致看了一遍第5版本,如果沒理解錯,非中文地區作品在產地以外的非中文地區的播出資訊,是被禁止收錄。如上,我傾向如有二手來源支持內容寫成迴響、影響一類章節,不應受此限制。
  • 記得@JuneAugust君在擴編白色巨塔 (2003年電視劇)選dyk時曾引用重播報道;當時我也加了此劇在台灣因太受歡迎,首播後立即重播之先河。有否意見?
  • 關於串流播放平台的討論較為複雜,我想仔細再看一遍,想想有沒有意見。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2:37 (UTC)回覆
這個是一個優質論點,請容我連同這個「關於串流播放平台的討論較為複雜,我想仔細再看一遍,想想有沒有意見。」一併回答。--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2:52 (UTC)回覆
首先回答論點2,在我翻譯英維前研究所有維基專案,發現只有中文維基百科非常好人地點列世界各地不同媒體的播放資訊。即使是韓維、日維、法維及英維也只專注自己地區的播放資訊,不記錄中文地區的播放資訊,即使是他們的節目賣至中文地區,也不記錄,而英維也明文禁止這個行為。
但考慮到中文維基很喜歡無限放大中文節目迴響,以證明節目對中文社群的重要性,故在翻譯時考慮放寬中文節目在非中文地區的播放狀況。--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05 (UTC)回覆
說到這個日維這邊有部分作品的話,是有標註中文地區的播出信息。(例如爆旋陀螺系列、爆丸這種玩具廣告類動畫。)--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6日 (三) 13:49 (UTC)回覆
數量是極少,差不多每一萬條就有一條這樣操作。--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4:04 (UTC)回覆
美英日是傳統的作品輸出「大國」,韓國現在也成頂流(韓維規模很小),他們的作品在各地播出,以至被譯成各地語文,是習以為常之事,當然不覺得列出來有什麼意義,但中文地區作品能在其他語言地區播出,尤其能反過來輸出至英美日那些「大國」、尤其被配譯為外語,這情況仍時被視為可貴之事,能引起來源特別提及之事,這不是中文維基的風氣,而是中文地區的風氣。這正是文化差異。--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49 (UTC)回覆
但是有部分中文維基人把這個習慣帶到了其他語言社群的非中文作品中就不大好。(之前就有在日語維基看見過在日本動畫條目中寫大中華地區播出情況的)@Factrecordor--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6日 (三) 13:55 (UTC)回覆
例如某部以新幹線為主題的動畫。提及的內容如下(這段內容像是中文這邊的動畫愛好者寫的。):

香港 2018年11月22日から2019年8月15日まで無綫電視翡翠台にて、『新幹線戰士』のタイトルで毎週木曜、金曜の17時20分-17時50分に放送。広東語 & 日本語二ヶ國語放送、繁體字字幕あり。 台灣 2019年3月31日から2020年9月13日まで東森幼幼台にて、『新幹線變形機器人』のタイトルで毎週日曜日、10時30分に放送。 --東姑阿都拉曼賣華公會是出賣馬來西亞華人利益的罪魁禍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6日 (三) 14:00 (UTC)回覆

新幹線変形ロボ_シンカリオン#日本國外での放送(第1期)日語新幹線変形ロボ_シンカリオン#日本国外での放送(第1期):看完這個描述,覺得很羞家。--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4:09 (UTC)回覆
也有不醜的時候,如香港首播《大拇指姑娘》,早於日本首播。播映《美少女戰士》時原作者武內直子訪問無綫配音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6:56 (UTC)回覆

版本6(分句公示)

編輯
標題:播放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請勿不經篩選地列出電視節目的所有播放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編輯者在附上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可在條目中記錄值得注意的播放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如節目原產地的首播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Underconstruction00:「等中文使用地區」--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08 (UTC)回覆
另外,這4個items不是規範重點,因為規範主體是下方的「限制收錄」部分,基本上,如馬來西亞的播放資料若不是中文(轉播),其收錄次序將大大降低。
至於指定的6個地區,是中維中文支援地區。基本上,如欲質疑這6個地區的正當性,只能前往元維基反映意見,包括可能新增「英國繁體」、「美國簡體」等。
至於「馬來西亞」及「新加坡」,這邊提及的並不是「官方語言」,而是「通用語言」。--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17 (UTC)回覆
原生中文節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或大規模的國際播放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節目的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均需列明來源,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平台播放清單不建議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因為相關平台及播放清單通常不會明文記錄可觀看地區。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若相關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平台播放清單明文記錄可觀看地區,則不受此限。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如編輯者對於個別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平台播放清單是否可以直接引用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有疑問,可在本指引的討論頁商議,重點為著作權法和非原創研究原則。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節目的播放時間應以當地時間12小時制或24小時制為準,如來源使用其他報時制式,請轉換至當地時間12小時制或24小時制報時制式。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32 (UTC)回覆

*下列資料即使附上來源也不應被記錄: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準確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時段)
**例子:如節目時間表列明節目的播放時間是06:00-06:30,但實際的播放時間是06:03-06:12及06:15-06:27。編輯者應記錄播放時間是06:00-06:30。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了解,沒意見。--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09 (UTC)回覆
*推遲不足30分鐘或並非偶發的延誤播放之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想明確:推遲指起播,延長非推遲。a或b的延誤播放信息。本次《新聞聯播》需要xx分鐘,若作案例,算偶發嗎,是以前少見現在常見。判斷偶發是否偏主觀。--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33 (UTC)回覆
我不相信會有可靠來源記錄一節目每集延播的原因。況且,如果是因為上一節目或上一大事而造成的延播,應放在上一節目或上一大事條目記錄,因為與本節目無關。
新聞聯播自偉大領袖上台至今,已經算是恆常。不過,不知道有哪間媒體敢質疑下一節目因偉大領袖的講話而導致延播。--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53 (UTC)回覆
不需要每集,一集的也能寫。不理解,如果電視劇因晚會延播一次,在晚會條目寫它導致電視劇播出延遲/取消,恐怕過於不重要。電視報可能敘述,或者按常識?我說的是,新聞聯播因某項大事延長,如何算定數還是偶發;下一節目裡是否提,我感覺意義小,類似突發的不可抗力。--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3:25 (UTC)回覆
按常識即可,因為這些延播通常沒有可靠來源記錄。即使有,但維基百科可不是電視EPG,恆常記錄延播會導致文章比例出現問題,如果條目來源一半是關於延誤播放,餘下的是其他部分,顯然出現了問題。但若只有少部份的來源是關於延誤播放,那問題不大且顯得偶發。--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1:28 (UTC)回覆
*電視節目重播資訊。
**在該節目授權區域內的相關播放平台可觀看人數較首播平台的可觀看人數高一倍或更多的可被本段記錄
**如節目的重播曾被第三方獨立可靠來源引用重播資料並作主題介紹,請記錄相關主題介紹於迴響、影響等合適章節。這情況下編輯者可在本章節簡單提及重播日期、時段及引起主題介紹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節目原產地區播放平台或以中文製作的節目除外。)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Factrecordor:這句是英維中English license 定義,封鎖了非英文播放平台。
為確保中維指引與全球對接,避免認知落差(畢竟現時只有中維這樣恆常操作)及公平對待每一節目(避免只有中維過份詳細地列出鎖碎/全部資料)。換句話說,閣下的論點1不能對接世界各地。--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6:57 (UTC)回覆
換言之,如按照英維指引精神,應這樣記錄
範例:一套美國劇
曾在德國、法國播映:不記錄(與中文社群有什麼關係?)
曾在德國、法國、義大利、瑞士播映:不記錄(與中文社群有什麼關係?)
曾在台灣、香港、德國、法國播映:「此劇自2000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包括台灣XX頻道(2000年),香港XX頻道(2002年)等。」
曾在台灣、香港、澳門、中國內地、馬來西亞、德國、法國播映:「此劇自2000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包括台灣XX頻道(2000年),香港XX頻道(2002年),澳門XX頻道(2002年),中國內地XX頻道(2003年),馬來西亞XX頻道(2004年)等。--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7:10 (UTC)回覆
說一下一些看法:一種語言的維基百科裡,看似之於某語言社群沒關連的項目實在多的是。例如我以為中維中充斥著本來自英維的內容,與英維中本來自中維的內容,本質是不同的。在中維,很多人是自發性從英/外維翻譯成與中文世界沒有關連的條目。但依我看來,在英維不少跟英語世界沒有關連的條目,則都是懂英文的其他語言維基人前去編寫。若不是個維基百科,說不定英語世界的人已經會在大量提刪這些條目。以我理解這就是上述所謂的文化不同。--Will629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2:22 (UTC)回覆
據我自己的見聞,在中維裡如果一個條目全部都是英文來源不會受到「歧視」,但在英維一個條目全部都是中文來源的話,會大受質疑。正如最初所說,我認為在這些方面,中維的態度更正確,我們不必跟他們看齊,更不應出現以眼還眼的想法,是英維應當學習我們。--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3:42 (UTC)回覆
Wikipedia:是英文維基說的!Wikipedia:誠如英文維基所說,雖然只是論述,不是方針,但足見全球對接不是必需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3:51 (UTC)回覆
假設有兩套沒有在中文地區播映過的德國舊電視劇,一套只在德國本土播映過,一套在歐洲很多國家都播映過,如果它們的條目對中文讀者是有意義的,我相信對於這些讀者來說,兩者在歐洲的差別也是有一點意義的,值得中維僅僅多用一兩句去記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06 (UTC)回覆
如果放寬至中文來源記錄相關播放資料,可以嗎?
因為如果該節目對中文讀者是有意義的,應該有中文來源記錄,從而知道該節目對中文社群的重要性。--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17 (UTC)回覆
如上文所說,中維沒有「歧視」全外文來源的風氣,中維也對翻譯條目樂此不疲,原則上我(-)強烈反對以來源語文作為判斷準則,甚至擔心這種觀念若蔓延,他朝條目主題本身的關注度都要按來源語文來判斷。--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10 (UTC)回覆
留名等看之後會在中維看到非洲、南美洲的播放資料,反正我手上是有這些資料。--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28 (UTC)回覆
不過如果之後看到 非洲、南美洲的播放資料,會不會被批評WP:NOTIINFO就令一回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31 (UTC)回覆
如上,只要有限制數量的規則,瑣碎內容不能無限制大量羅列,不是什麼大問題。--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0:56 (UTC)回覆
中文字幕配音/其他語言(原產地)—>無要求
其他語言(非原產地)—>請@Factrecordor建議一個可行可量化數字限制收錄。(初步我打算extend這句「 或大規模的國際播放資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1:15 (UTC)回覆
同上,3個,如何?--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8:25 (UTC)回覆
  • 中文及原產播放資訊:無限制,可使用播放清單。
  • 如沒有中文播放資訊:3個(大至小),但必須曾被第三方可靠來源記錄。
    • 跨洲份優先(跨洲份數量越多序列越高),如歐洲跨美洲
    • 以整個洲份為主要「可觀看地區」
    • 當地在地化(如該節目曾於當地重新配音、剪接等,不包括添加當地字幕)
    • 於當地單純轉播及添加當地字幕
    • 於當地單純轉播
——
這個可以嗎?@Factrecordor--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0:57 (UTC)回覆
沒問題。--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15:45 (UTC)回覆
我認為最大3個太死板,如果有4個外國地區的播放資訊真的很受關注的,也要強迫刪除其中1個?這樣似乎又不合理。--素菓霖 2024年7月9日 (二) 09:46 (UTC)回覆
「 我認為最大6個太死板,如果有7個外國地區的播放資訊真的很受關注的,也要強迫刪除其中1個?」
「 我認為最大7個太死板,如果有8個外國地區的播放資訊真的很受關注的,也要強迫刪除其中1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5:12 (UTC)回覆
雖然全球只有中維 「沒有「歧視」全外文來源的風氣」,但如果編輯者認真起來,把全球國家及地區的所有播放資料連來源一併列出,在文章比例上有一定問題,而且顯得資料不經篩選,過分詳細。如單計首播平台,也有超過100個來源也是關於播放資料,還不計個別重播資料。--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2:18 (UTC)回覆
最主要應concern是假設我寫了YouTube TV可以看A節目,但不幸地,Youtube TV的服務地區只有美國,對於常用中文社群地區,應透過什麼途徑使用Youtube TV收看此節目,相關方法是否符合平台的著作權法?另外,YouTube TV只有英文配音及英文字幕,對於常用中文社群,是否會故意利用YouTube TV收看此節目也成問題,--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27 (UTC)回覆

集中討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覆

我對串流平台的討論沒有意見。--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11 (UTC)回覆
經過一天,我認為以散文簡述及限制數量,比起全禁,更能平衡需求。初步提案如下:
  1. 非中文地區作品在產地以外非中文地區的電視播放資訊,不能列於資訊框,可在內文以散文形式簡述。限制如下:數量只限三個(但中文地區不受此限制);如曾播放國家/地區只有一至三個(包括中文地區),則可以全數提及國家/地區、電視頻道與首播年份;如曾播放的國家/地區多於三個,為免陷入何地可以作為例子的爭論,列出中文地區之餘,其他地區只能以「自XXXX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一類的語句簡單概括;如中文地區已有三個或以上,其他地區亦只能以「自XXXX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一類的語句簡單概括。
    範例:一套美國劇
    • 曾在德國、法國播映:「此劇2000年曾在德國XX頻道播映,2002年曾在法國XX頻道播映。」
    • 曾在德國、法國、意大利、瑞士播映:「此劇自2000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
    • 曾在台灣、香港、德國、法國播映:「此劇自2000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包括台灣XX頻道(2000年),香港XX頻道(2002年)等。」
    • 曾在台灣、香港、澳門、中國內地、馬來西亞、德國、法國播映:「此劇自2000年起曾在多個地區播映,包括台灣XX頻道(2000年),香港XX頻道(2002年),澳門XX頻道(2002年),中國內地XX頻道(2003年),馬來西亞XX頻道(2004年)等。」
  2. 原產地的重播資訊,不能列於資訊框,可在內文以散文形式概述。限制如下:只可收錄編者所知(按照來源)的最早一次重播及最近一次重播的具體資訊,包括播放頻道及時間。最早一次及最近一次重播年份對了解重播情況有參考作用,但由於未必能確定是否最早及最近,最近的重播也需要更新,建議避免在文中直接使用「最早」「最近」這類字眼。若重播次數超過兩次,其他重播可概括為曾於XX頻道(若不止一個,可寫「多個頻道」一類字眼)重播多次(若有來源統計次數,可具體寫「X次」)。時間方面,若重播頻密程度達一年多次,可精細至重播首天的日期,否則只可提及重播年份。若節目的重播曾被二手來源作為主題介紹,可寫於迴響、影響等合適章節,則不受上述限制。
    範例:此劇曾在不同頻道重播多次,較早期的有1999年在XX頻道的重播,較後期的有2018年在XX頻道的重播。
  3. 非原產地的重播資訊,一般沒必要收錄,有二手來源証明具特別迴響除外。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07 (UTC)回覆
舉例:七十二家房客:到目前為止,此節目逢星期一至五下午3-5在大灣區衞視(包括之前的南方衛視)重播,連續重播了十年有多,按照閣下的理據,應如何記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6:38 (UTC)回覆
對於這種情況,最好當然是找到來源視之為非常見情況,作出特別介紹,最理想的描述就是直接採用你上述的描述(但未必需要仔細至時段),連具體年份也變得不重要。若來源未能支持寫得那麽仔細,也可簡述為「此劇經常重播」。但若對引用來源及非原創持絕對嚴格的態度,但手上實際又只有電視節目表的話,那麼我建議寫:「此劇在XXXX年已有重播(如有舊節目表証明,如沒有則可不寫這句),2020年代仍有重播。」我主張的理念是一旦情況複雜,數量過多,就盡量簡略概括,而不要因噎廢食,因有些條目情況複雜,就要那些簡短的也一起陪葬。--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11 (UTC)回覆
但是如果是換到另外的頻道首播(實質仍是該公司範圍內的頻道重播)類似於翡翠台的橘色榮耀!(該節目是重播同公司另外一個電視頻道的電視節目)--馬來西亞華人權益是不會因為某些人士(例如東姑阿都拉曼以及馬華公會)齷齪的伎倆中斷的--甜甜圈 2024年7月9日 (二) 12:06 (UTC)回覆
可觀看人數一致(740萬人可以收看),媒介一致(免費電視),配音也不是在翡翠台優先發放(J2有粵配先),故應放棄翡翠台資料。--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5:22 (UTC)回覆
但除非能證明TVB Anywhere版本的翡翠台有播橘色榮耀(觀眾群由香港變成全球),這個就可以記錄(J2沒有TVB Anywhere版本)--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5:25 (UTC)回覆
該節目只在香港地區有版權,所以海外不會播出。--馬來西亞華人權益是不會因為某些人士(例如東姑阿都拉曼以及馬華公會)齷齪的伎倆中斷的--甜甜圈 2024年7月11日 (四) 06:49 (UTC)回覆
@PyruvateStevencocoboyCyrussKK1230Ckh3111Apple vTw dramaNickiceYau Sze LongBosco64Will629Ricky36SeoTaeRedmi123465BenkwokmarsTanqrsucks任晏延紅軍28HkmjaiWiKilover022Underconstruction00Achanhk各位,這是關於電視劇條目格式的指引修訂,旨在對一些瑣碎的播放資訊進行限制,主要着眼於重播資訊、非中文地區播放資訊、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平台播放資訊,請看看有沒有意見?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35 (UTC)回覆
沒有意見,Factrecordor大的補充條目我覺得可以寫進去。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6月27日 (四) 16:12 (UTC)回覆
沒有意見--WiKilover022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4:46 (UTC)回覆
@Cdip150@Kalin8111請問兩位對後續討論有沒有意見?--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24 (UTC)回覆
中文好像不是馬來西亞的官方語文,如何定義它屬於中文地區?近數十年加拿大是華人熱門移民地點,我也可以說那裡的華文華語市場不容忽視。參考漢語國家和地區列表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1:25 (UTC)回覆

版本7(分句公示)

編輯

沒有爭議/爭議已在版本6解決

編輯
1.標題:播放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2.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請勿不經篩選地列出電視節目的所有播放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3.編輯者在附上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可在條目中記錄值得注意的播放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4.如節目原產地的首播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5.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6.原生中文節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區的首播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7.或大規模的國際播放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8.節目的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均需列明來源,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9.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平台播放清單不建議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因為相關平台及播放清單通常不會明文記錄可觀看地區。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10.若相關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平台播放清單明文記錄可觀看地區,則不受此限。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11.如編輯者對於個別OTT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平台播放清單是否可以直接引用作為證明「可觀看地區」有疑問,可在本指引的討論頁商議,重點為著作權法和非原創研究原則。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12.節目的播放時間應以當地時間12小時制或24小時制為準,如來源使用其他報時制式,請轉換至當地時間12小時制或24小時制報時制式。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13. *下列資料即使附上來源也不應被記錄: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14.*準確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時段)
**例子:如節目時間表列明節目的播放時間是06:00-06:30,但實際的播放時間是06:03-06:12及06:15-06:27。編輯者應記錄播放時間是06:00-06:30。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15. *推遲不足30分鐘或並非偶發的延誤播放之資訊。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16. *電視節目重播資訊。
**在該節目授權區域內的相關播放平台(同一媒介)可觀看人數較首播平台(同一媒介)的可觀看人數高一倍或更多的可被本段記錄
**如節目的重播曾被第三方獨立可靠來源引用重播資料並作主題介紹,請記錄相關主題介紹於迴響、影響等合適章節。這情況下編輯者可在本章節簡單提及重播日期、時段及引起主題介紹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修訂版本

編輯
17. 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 節目原產地區播放平台或以中文製作的節目不在此限。
    • 如相關節目因該播放平台的播放而對當地社群引起重大迴響,則不在此限。
    • 如相關節目的所有播放平台不設中文字幕或配音及未能引起重大迴響,編輯者可以選擇從下列序列中選擇最多3個其他語言的播放平台,唯相關資料必須曾被第三方可靠來源收錄。
      • 跨洲份播放平台,跨洲份數量越多序列越高,如歐洲跨美洲。
      • 以整個洲份為主要「可觀看地區」。
      • 當地在地化,如該節目曾於當地重新配音、剪接等,但不包括添加當地字幕。
      • 於當地轉播及添加當地字幕。
      • 於當地轉播,並沒有任何後製工作。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覆

@Factrecordor--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26 (UTC)回覆
不反對--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7日 (三) 16:39 (UTC)回覆
基於已清除所有反對意見,此版本將在3日後開始公示。--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20日 (六) 06:43 (UTC)回覆
(?)疑問家有兒女先在香港J2台播出,然後在澳視澳門台播出。因為澳門可以收看J2台,所以在澳視台播出之前澳門觀眾已經在J2台看過一次。這種情況,家有兒女可不可以收錄澳視的播放資訊?(就這樣看好像不可以?)--素菓霖 2024年7月21日 (日) 19:05 (UTC)回覆
這個反倒是先收集TDM的信息吧。(當時TVB的授權只有香港地區直到TVB Anywhere上線澳門為止。)--馬來西亞華人權益是不會因為某些人士(例如東姑阿都拉曼以及馬華公會)齷齪的伎倆中斷的--甜甜圈 2024年7月21日 (日) 21:32 (UTC)回覆
澳門可以雖然收看J2台,但是在收費有線電視及OTT 平台 TVB ANYWHERE,與免費電視TDM的媒介不一,根本比較不到,所以樓上說的沒有錯。--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22日 (一) 00:35 (UTC)回覆

有關維基百科:高風險主題回退限制的修訂意見

編輯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此討論中,桐生ここ建議:「我覺得應該修改高風險主題相關方針,確立一個原則,就是0RR不能長期使用,就像IP不能永久封鎖一樣。」
我認為這有一點道理,故建議修改維基百科:高風險主題回退限制

現行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

提議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a]

  1. ^ 必須加上非永久執行期限

不知大家意見如何?--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6月9日 (日) 08:32 (UTC)回覆

不建議強制限定必須加上期限,畢竟方針的説法是理想的情況下所有的條目都應該是0RR。建議把強制性質改為建議性質。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9日 (日) 13:19 (UTC)回覆
你説的理想情況是自願實行,維基百科:高風險主題說的是管理員按這方針強制執行,兩者不一樣。--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6月9日 (日) 15:26 (UTC)回覆
然而無可否認的是如此修訂方針將會起到從根本上否定理想情況的效果。此外,我不認為你能保證未來完全不會有需要不限期實行的0RR。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9日 (日) 15:44 (UTC)回覆
如有就到時再改(要求保證本身還是一種WP:BALL),實際上,由回退不過一、到回退零容忍、到永久回退零容忍都需要時間,管理員也可以局部封鎖/頁面禁制/主題禁制某些長期編輯戰者,故「需要不限期實行0RR」是極端假設(本來我想建議高風險主題0RR最長一年,為爭取支持而最後放棄)。--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6月9日 (日) 16:32 (UTC)回覆
現行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

提議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a]

  1. ^ 回退零容忍通常不應該為永久限制

建議可以修改一下用詞。--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9日 (日) 18:35 (UTC)回覆

比較贊同這個版本的寫法。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02:29 (UTC)回覆
反對修訂,提案人對「不限期」有明顯錯誤的理解。請@Cmsth11126a02搞清楚「永久」跟「不限期」的分別。高風險主題沒有「永久」限制,只有「不限期」限制,而現在在各方針逐漸淘汰「永久」一詞的同時不應繼續繼續加入「永久限制」等本身就不符合方針解讀的用詞。「不限期」0RR意旨「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停止一切編輯戰行為」而不能單純通過任意時間阻止後續的編輯戰,而不是「不管編輯爭議是否停止也繼續」。
根據WP:CTOP#修訂或撤銷編輯限制,任何高風險措施都能由執行管理員或共識在任何時候解除,由管理員自行實施超過一年的限制也能由任何管理員解除。如果0RR已不適用,直接按方針指明的程序解除限制即可,根本用不著刻意加注釋。--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03:59 (UTC)回覆
0RR跟全保護並不相同,全保護完全剝奪一般編者的編輯權,0RR僅是要求回退前先行討論獲取共識,並不阻止編者編輯,「極端措施」說著響亮,但根本就不「極端」,尤其在社群認定有高的編輯戰風險的主題中,實施更嚴格措施直至合理相信不再有編輯戰行為更是不能稱作「極端」。--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04:03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還請你説明一下你反對的是否包括桐生ここ的提議。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04:22 (UTC)回覆
在我眼中兩人的提案毫無分別,「永久限制」一概念已有明顯錯誤。--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09:14 (UTC)回覆
如果只是字詞使用不當的問題,那修正相關字詞就是了:
現行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

提議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惟後者一般不會不限期實施

這種寫法説明了0RR的限制一般不會不限期實行,但如果有確實需要不限期實行0RR的情形,條文本身不禁止如此作為。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10:35 (UTC)回覆
換了字眼仍然是對「不限期限制」的錯誤理解。換了字不代表就對了。任意選擇的限制期間能保證結束後不再有類似的長期或嚴重編輯戰行為?相反,主題在短時間內解決爭端後,就算是不限期限制,不也可以請求解除?「不限期」不是「不能被撤銷」,只是「不會自動解除」。0RR措施本身不限制對條目的善意更新,亦沒有可預見的濫用可能,甚至實施了也不會有任何負面影響,根本沒有限制的原因。上面用戶提出「極端措施」的說法跟「不限期封鎖比有限期封鎖更『重』」一觀念是同樣錯誤,「不限期」是確保問題解決才解除,「有限期」反而是不論情況是否有改善都自動解除,顯然沒有解決問題。--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13:05 (UTC)回覆
你維的不限期事實上是永久,沒有人去申訴,管理員會自己主動看情況撤銷嗎?--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0日 (一) 17:18 (UTC)回覆
如果你認為「沒有人去申訴」是問題,那麼為什麼不是去鼓勵申訴,而是去管制不限期呢?--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28 (UTC)回覆
申訴也會讓後來處理的管理員覺得「我這樣撤銷了,會不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你看有幾個不限期能申訴成功?而0RR意味着編者要走在鋼絲上,可能沒有回退的意思,但就不小心觸犯了,如果是1RR還有一個緩衝。--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0日 (一) 17:22 (UTC)回覆
申訴也會讓後來處理的管理員覺得「我這樣復原了,會不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至今未曾有同樣例子,管理員解除其他管理員實施的不限期封鎖案例眾多,從來沒人覺得這樣是會下了他人的面子。反而更多出現執行管理員不同意解除但最後還是解除了的不限期封鎖,你說的情況連「事實上」都不符合,純屬臆測。
1RR的措施不是給「緩衝」用,實際情況是在回退他人編輯後才發起討論(仍然不是良好的編輯態度),而不是0RR鼓勵的先發起討論再回退。況且,0RR「不小心觸犯了」還可以被警告、還得獲明確告知限制才會構成觸犯,並不是觸犯了就一定是直接封鎖,緩衝本來就存在。下面回覆你的留言的時候已經敘述。--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37 (UTC)回覆
建議修改至「設定不限期/永久回退零容忍的管理員需(定期)檢視及在公示版說明檢視結果。」
註:管理員的任何管理行動需向共識交待,而且管理員需要證明該事件只有回退零容忍才能解決問題,定期主動檢視正正可以讓其他編輯者知道管理員有持續關注此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05:07 (UTC)回覆
(+)支持設定不限期/永久回退零容忍的管理員需(定期)檢視及在公示版說明檢視結果。防止不限期變成實際上的永久,以及做出決定之後就撒手不管。--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0日 (一) 17:34 (UTC)回覆
Wikipedia:高風險主題#申訴及覆核中已有覆核機制以修改對條目的限制措施,未見必要。--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06:59 (UTC)回覆
@Mys_721tx這樣説吧:一般性地實行作為限制措施的不限期0RR是否有違比例原則?我不是不信任覆核機制,但我認為可以通過更細緻的規範來避免用戶不得不觸發覆核機制。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10:35 (UTC)回覆
說出「不得不」就完全證明你對「不限期」的理解完全錯誤。問題解決就可以隨時提出解除限制,這從來不是「希望避免」或「需要避免」、不是「不得不」(不情願)觸發的機制。--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13:09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我的用詞或許不夠precise,但我的出發點是管理員有可能錯誤判斷問題的嚴重程度(也就是説有些不限期0RR從一開始就不應該設定),這就是我説的比例原則問題,而這與問題在何時得到解決無關。如果你為了我用詞的問題而忽略我背後的出發點的話,那你就是在因人廢言了。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13:19 (UTC)回覆
我已經很清楚論述,0RR不是一刀切禁制回退,而是要求回退非破壞編輯前先行獲取共識。「通過回退去回應編輯爭議」本來就不屬於用戶的「權利」,用戶並無任何被侵犯、限制的權利,完全不違反比例原則。如果管理員錯誤判斷問題的嚴重程度,那就直接走共識或跟管理員交涉更改措施啊,如果是「錯判」問題的話,那麼應該處理的就是錯判的問題,經申訴、覆核修改實施的編輯限制,這個情況下改方針是毫無意義的啊。
「因人廢言」:不考慮說話者的言論是否合理,只因其身分、品貌不合己意就不採納其意見。指的是人身攻擊的言論,我並沒有發表針對你人身的言論,而是指出你的理解錯誤,正是針對你背後出發點已經存在錯誤這一點去回應。我現在要再次指出你的發言中對「因人廢言」存在觀念錯誤,並必須指出你指控我「因人廢言」屬於誹謗,請為你的不當發言道歉。--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15:43 (UTC)回覆
我認為不應該長期使用0RR的原因並非閣下所說「通過回退去回應編輯爭議」,而是編者可能沒有回退的意思,但在編輯過程中可能修改了別人的內容,造成非主觀意願上的回退或其他人眼中認為參與了編輯戰,造成不自覺的違反了0RR,然後招致封禁。和意圖利用回退進行編輯戰是不同的。如果長期使用0RR,意味着編者永遠走在鋼絲上,可能為了怕違反0RR,直接就不參與編輯了。而如果是1RR則有一個緩衝,讓人放心,即使不小心搞錯了還有一次機會。--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0日 (一) 17:32 (UTC)回覆
「修改他人內容」並不屬於回退,「有人認為」並不代表「確實違反」;僅有。另,依據高風險主題方針的機制,用戶需獲充分告知編輯限制措施,才會因違反而有進一步管理行動。更何況,管理行動不代表必然即刻封鎖,首犯可發警告處理(當然,有編輯戰前科的用戶可能會被直接封鎖)。還有,0RR正是鼓勵對內容有異議時不要逕自編輯,而是先與其他用戶商討,確認有共識再改,有共識的回退顯然不構成0RR的條件。這麼多緩衝條件還不夠?--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2:42 (UTC)回覆
如果你能確保所有管理員都能做到不把「修改他人內容」認定為回退的話,那你這裏説的話我願意相信三分。此外,WP:編輯戰#豁免情況並沒有提到「有共識的回退」屬於豁免情況,你説的「有共識的回退顯然不構成0RR的條件」似乎沒有方針的明確支持。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4:07 (UTC)回覆
編者未能商定頁面內容而反覆刪改或復原對方編輯的行為稱為編輯戰經討論共識商定頁面內容就已經不構成編輯戰中刪改或復原他人編輯的情況。下面一邊說要看方針的原則,卻連編輯戰最基本的構成原則都忽視了,這是什麼說話態度?--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5:30 (UTC)回覆
我說的是practical的執行情形。當然,我並不鼓勵你衝紅燈。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6:21 (UTC)回覆
空口無憑的說辭真的顯得非常軟弱無力。實際運作上任何管理員不能未曾有案例將「已經達成共識而撤銷他人編輯」視作編輯戰。--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57 (UTC)回覆
從你上面的回應來看,你可以説是完全沒有正確理解我提到的出發點(既然如此,那你確實算不上「忽略」我的出發點,也從而算不上「因人廢言」了),我説的是「從一開始」來避免錯誤判斷的發生,而不是錯誤判斷的事後處理,事前與事後兩者在性質上還是有很大的不同的,誇張一點說,這可以類比成事前選擇安全性行為與事後發現懷孕然後選擇墮胎的分別。此外,我認為桐生ここ的意見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你完全沒有考慮到不限期0RR可能引申的副作用,畢竟practical的實行狀況還是很重要的。還是說你覺得我說的「副作用」實際上也是「作用」?那只能説我跟你對0RR的理解有著重大差別,而這種重大差別並不能從任何意義上理解成「觀念錯誤」。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22:29 (UTC)回覆
建議性質的限制顯然不能「從一開始」解決問題,「建議」的措施往往形同虛設,在真的要用的情況下還能被拿出來說嘴阻擋。這是我在多個討論都明確說過的。而在這個情況下,0RR也不適合被限制可以維持多久,這是目前提案的核心修改,在我針對提案方對「永久」和「不限期」等詞彙存在錯誤理解經已回應(不限期比有限期更嚴重觀念錯誤)。提案方到底是在提出限制使用0RR還是限制0RR時長?我在針對提案核心「時長」問題提出駁論,提案方給我扯去0RR作用幹嘛?更何況,這裡所說的「副作用」是忽略機制已經存在的其他緩衝條件(警告、明確告知編輯限制等)的說詞。我反對的是限制措施時長,你要規定管理員在針對違規事例的處理手法(要求先行對首犯編輯戰者警告、明確告知回退界線、告知應先獲取共識,再犯才封鎖),我是完全不反對。--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2:56 (UTC)回覆
「建議性質的限制顯然不能『從一開始』解決問題」倒不一定,雖説我承認大部分情況下確實如你所説的一樣,但是這次的情況不一樣。在沒有現在這裏提議的「建議性質的限制」的情況下,VPO那邊依然有相當數量的用戶認為法輪功主題的不限期0RR有不妥當之處,由此可見社羣機制已經初步形成不能輕易實行不限期0RR的普遍觀點,將這個觀點明文化有助於社羣在提議實行不限期0RR時先三思,以及在管理員計劃實行不限期0RR時起監督、檢視之效。
我就再拿上面提到的安全性行為與墮胎的分別來説明吧,在我看來你這裏的觀點可以類比成反對提倡安全性行為,具體的理由則可以類比成認為提倡安全性行為的效果是「形同虛設」的,並且認為提倡安全性行為是部分人對性教育的「錯誤理解」,以及認為警告意欲進行不安全性行為者與告知意欲進行不安全性行為者進行不安全性行為的風險能足夠避免進行不安全性行為的風險。我倒不是説我類比出來的觀點是十惡不赦的,但我個人對於你就0RR的觀點與我類比出來的觀點都同樣抱持著不認可的態度。
WP:何謂忽略所有規則#何謂「忽略所有規則」也有特別提到「規則的精神高於規則的言辭」,由此可見真正重要的其實是文字背後的實際含義,而不是文字表面上的含義,如果文字表面上的含義與背後的實際含義並不對應的話,修改表面上的用辭實際上無濟於事。要是你真的覺得規則文字表面上的含義特別重要的話,你優先做的應該是讓規則文字表面上的含義成為新的實際含義。
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3:57 (UTC)回覆
那邊的討論是「不實施」0RR,這個提案是「限制0RR實施時長」,我針對的是提案中「限制實施時長」的說法,也是明確各方針中「不限期事實上不是永久」,而是在適當時候才提出撤銷措施,不能接受任何「不限期等於永久」的扭曲觀點。在封鎖方針及實行上,不少案例在有限期的編輯限制後仍無改善,只能通過搞事和封鎖的輪迴處理,而現今開始有管理員實踐「不限期不等於永久,在能表現改善態度後即能解封」的「不限期不是永久」原則,該等情況下起碼能儘可能確保問題解決才撤銷編輯限制,而非任意在問題未解決就自動解除編輯限制,然後無限出現擾亂及限制的輪迴。這個本來就是原則
更可笑的是,本地版本的高風險主題就是我推的。我所指出的都是高風險主題方針和機制本地版本設計時的基礎原則,Sanmosa卻完全無視我引入機制時的「規則的精神」,說辭彷彿好像比我還更清楚我自己寫的內容和方針機制的設計,然後把他自己全新詮釋的觀點視作「規則的精神」。並非只有我才能詮釋我的條文,但起碼要尊重一下引入方針者指出引入規則時的想法和精神吧?強硬把不符合規則本身精神的觀點強加於規則之上,然後將其稱作「規則的精神」,這跟閱讀理解卷子問「作者寫這文章時的心態是什麼」連作者都不同意標準答案有啥分別?--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5:47 (UTC)回覆
我感覺我跟你關注的點並不一樣,我很難認為這樣的討論如此持續下去能有甚麼建設性的成果,畢竟我自己現在並不是不推進此案不可的情形,這方面的討論不如到此為止。但無論怎樣說,我並不認為你能有效釋除其他討論參與者對於practical的執行方式的疑慮,如果這個問題不能解決的話,那可以預期的是就算這次的提案沒有通過,此後仍然有可能會不斷出現類似的提案。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6:16 (UTC)回覆
你支持的提案修改的是0RR的時長,而不是整體限制0RR的使用。限制0RR使用時長並不會解決你口中的「執行疑慮」,執行期間仍然會存在你所說的「疑慮」,不會因限制執行0RR時長而改變這一點,限制執行時長反而產生「問題未解決就自動解除措施」的新問題。提案並無實質的針對處理你口中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你說的一切根本就跟提案無關。--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43 (UTC)回覆
既然你都這樣説了,那你嘗試處理其他討論參與者的意見吧,反正我也沒打算繼續參與這裏的討論了。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2日 (三) 06:38 (UTC)回覆
這種限制是不是不應該明文寫出,而應該經由實際操作形成慣例?不過若社群有共識,仍然可以寫。——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0日 (一) 18:44 (UTC)回覆
同意桐生ここ的「不限期事實上=永久」意見,只考慮不限期的字面意思而無視中維事實往好的說是官僚主義,往壞的說⋯⋯(我不說了,畢竟要AGF)--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6月11日 (二) 13:33 (UTC)回覆

離題

根據WP:INDEF
不限期封鎖是指無失效時限的封鎖,通常用於防止嚴重擾亂維基百科正常運作的行為或嚴重違反維基百科方針指引的行為。不限期封鎖或適合用以阻止持續的不當行為,但仍需注意同樣不是作懲罰之用。 參見:Wikipedia:不限期不等於永久 另需注意「不限期」不應理解為「永久」,即不代表該封鎖永恆不可變,而僅代表未有訂立封鎖時長,封鎖不會自動過期解除。被不限期封鎖的使用者在合適的情況下可獲解除封鎖,並在讓其被觀察的情況下繼續編輯,以確保該使用者未來不再違反維基百科的不同規範。但在特別嚴重的情況下,如無管理員願意解除封鎖,該使用者實際上已被社群禁止編輯。


建議WP:0RR可以參照WP:INDEF統一「不限期」用法,連同新增上方提及的「持續審視」方案。 以上!--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4:31 (UTC)回覆

反提案

編輯

LuciferianThomas版本

編輯

上面提案方對「永久」的理解錯誤已經使提案不能被採納,但限縮0RR使用的觀點也是有道理。就此提出反提案,以對方針用詞的正確理解去修訂回退限制的描述。

§ 標準措施 §§ 回退限制

現行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此對所有編輯該條目的用戶均有效;管理員亦可對經常涉及編輯爭議的個別用戶實施同類回退限制,以此阻止編輯戰,同時鼓勵其優先以溝通處理爭議。

提議條文

管理員可對特定頁面或個別用戶實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過一回退零容忍),鼓勵用戶優先以溝通處理爭議,避免編輯戰延續。任何用戶編輯已實施此編輯限制頁面時均需遵守回退限制。社群及管理員僅應在頁面編輯者持續未能在回退前試圖以討論解決爭議的情況下對頁面實施回退零容忍。

§ 時長

現行條文

高風險主題的編輯限制可由管理員自由裁量,設為任何時長以至不限期。

提議條文

高風險主題的編輯限制可由社群及管理員自由裁量,設為任何時長以至不限期。社群應在問題解決後主動提請覆核編輯限制,確認問題解決後即應放鬆以至撤銷編輯限制。管理員可以依覆核程序主動複審編輯限制,並應在接獲申訴時積極依程序處理。

--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06:50 (UTC)回覆

(+)支持U:LuciferianThomas的Counterproposal。--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09:56 (UTC)回覆
還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回覆
聽上去還行。--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4:17 (UTC)回覆

Cmsth11126a02版本

編輯
(-)反對:這不能解決桐生ここ的「不限期事實上=永久」,延長及重新確認限制一段説其他管理員可以「在限制生效一年後,延長或重新確認其認為需要維持的原有限制」,但如沒有其他管理員作任何行動就會維持現狀(加上桐生也說過:「我這樣復原了,會不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因此我建議:

§ 時長

現行條文

高風險主題的編輯限制可由管理員自由裁量,設為任何時長以至不限期

提議條文

高風險主題的編輯限制可由管理員自由裁量。

§ 延長及重新確認限制

現行條文

任何第三方管理員(包括原執行者)均在限制生效一年後,延長或重新確認其認為需要維持的原有限制;更新限制的管理員將被視作該編輯限制的執行者。

社群共識針對特定頁面實施的編輯限制不適用此程序。

提議條文

任何第三方管理員(包括原執行者)均必須在限制生效滿一年前,更新其認為需要維持的限制,否則限制將在生效滿一年後失效;回退零容忍限制更新前需要確認社群共識;更新限制的管理員將被視作該編輯限制的執行者、更新限制的時間將重新計算時限

社群共識針對特定頁面實施的回退不過一限制不適用此程序。

以上沒有禁止一直實行回退零容忍限制,而是要求最少每年讓社群確認一次回退零容忍限制是否需要繼續,以增加透明度。--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6月15日 (六) 05:40 (UTC)回覆

標記刪除條文及新增條文。--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11:44 (UTC)回覆
(-)反對:管理員人數少,社群成員人數多。還是別要求管理員主動記得處理這些限制,而是讓社群成員在時間到了之後申請解除限制,再由管理員排案處理。--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11:52 (UTC)回覆
反對閣下的反對。現時維基理論上有60多位管理員,而高風險主題目前只有10個,閣下的憂慮僅源於管理員不作為。--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2:25 (UTC)回覆
  • 咦??反對我的反對??
  • 管理員不作為??我沒記錯的話,現在的情況就是活躍的管理員不足,積壓的工作則是爆炸多,就算高風險主題只有10個,活躍的管理員還是做不完吧...
--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14:20 (UTC)回覆
主要是社群的推力太大,中文維基百科社群沒什麼吸引力,基於熱情而開始編輯的使用者(包含管理員)經過一段時間熱情完全消退後,社群也沒有給予動力再繼續,加上互助客棧的討論品質時常不是很好,討論時用戶之間常常針鋒相對,讓人更不想參與,長久下來是推力大於拉力,人變得越來越少,這是我所觀察到的現象。
中文維基百科很多問題不是單一原因造成的,是種種問題累積下來產生的結果。 (--~~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16:26 (UTC)回覆
同意。--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5:42 (UTC)回覆
(就Cmsth11126a02的counter-counter-proposal而言)我在下方AARV的討論裏提過引入類似助言日語助言的機制,我認為高風險保護或許可以以同樣的方式辦理,這裏以「有共識後再執行」來處理「管理員獨自判斷」的潛在弊端與下面AARV的情況一樣存在一定程度上不符比例原則的問題。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3:50 (UTC)回覆
(-)反對因對不限期的原則及復原原狀的實際情況存在錯誤理解而發起的提案。不限期並非事實上等於永久,近期管理員多了執行不限期封鎖,並在問題解決的情況下獲得解除,不但證明了「不限期並非永久」,更是證明了不存在「會不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提案人並無任何例子證明「有管理員會覺得撤銷其他管理員操作是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反而是大量的解除封鎖操作反證這個情況毫不存在,即使執行管理員不同意,還是會有管理員出面解封的情況。Cmsth11126a02的提案是毫不必要地增加管理員的工作量,且嚴重忽略了高風險主題本質上就是「已知長期存在擾亂編輯」的主題才導致有不限期編輯限制的需求,而單純基於其自己認為社群不願意提出覆核(事實上社群經常且非常願意質疑管理員操作)而作出扭曲「不限期」本意的提案。高風險主題的原意就是在這些高擾亂風險的主題上容許管理員更大程度上嚴格實施編輯限制,堵截持續已久的擾亂行為,此提案的唯一效果並非「保障」編輯權限,而是導致高風險主題賦予管理員在局部主題上更高執行權力的意義全無。--西 2024年6月20日 (四) 02:49 (UTC)回覆
(?)疑問-在下以為,以前維基百科的方針明確、對管理員的說明責任條件要求。在下建議要注意,新訂方針,例如高風險主題方針、修改方針,不宜模糊、過多由管理員權力,容易出現主觀等問題。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6月30日 (日) 03:14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版本公示

編輯

原提案因觀念錯誤無法繼續推進,而Cmsth11126a02後來的反反提案未獲任何支持且有多人反對;針對2024年6月13日 (四) 06:50 (UTC)發佈的反提案的唯一反對意見仍是以推進,  公示7日,2024年7月10日 (三) 02:03 (UTC) 結束。--西 2024年7月3日 (三) 02:03 (UTC)回覆

我不認為counter-proposal有具足WP:共識#什麼是共識所指明的「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因此容許我程序性反對公示counter-proposal。將討論串中超過一半的討論以「觀念錯誤」之名打成非正當合理的意見顯然並非正當合理的做法。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3日 (三) 23:34 (UTC)回覆
同意Sanmosa,他的「觀念錯誤」理由是方針原文是他寫的,但正是對此原文有質疑才有此討論,這「觀念錯誤」是循環論證(甚至不客氣地説,這可能是對該方針的WP:OWN)。--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7月4日 (四) 17:02 (UTC)回覆
另外在公告欄暫停公示。--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7月4日 (四) 17:06 (UTC)回覆
選擇性摘用「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而無視「共識應當考慮到所有正當合理的意見」的程序性反對顯然與方針要求有所牴觸。少數意見除了「妥協」外,還有「回應」的選項。對其反反提案及意見的個人留言已有清晰的回應,依Sanmosa自己寫的方針註釋「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若兩位認定Cmsth的反對意見正當合理,只空口說「以『觀念錯誤』之名打成非正當合理的意見」,卻完全不論證如何不構成我所指出的「觀念錯誤」,就是「沒有回應我的回駁」,又憑甚麼認定我依照我自己修訂的方針在當初提案時已經清晰指出的詮釋來回駁其觀念錯誤並非「正當合理的回應」從而不能視為「已解決的意見」?
再次重申反駁「不限期事實上=永久」:在多個方針內容的「不限期」均賦予社群充分的權利去就不限期措施提出覆核和申訴,有權利而不用並非「事實上等於永久」而是個別用戶自己的問題。多則不限期封鎖能獲得申訴解除、過往設立高風險主題前的多則不限期或長期保護均獲得提前解除等案例均證明,這一點不論從方針基礎還是實際情況均不成立,實際情況就是社群本來就有人會善用這個賦予的權利,並不存在「等於永久」的「事實」。這是原提案、對反提案的反對意見及反反提案中的觀念錯誤、理解錯誤、事實錯誤、論證錯誤。
由於Sanmosa及Cmsth11126a02未能反論證其意見如何不符合我所說與方針原則及社群運作的例證事實,其程序性反對並未附有任何實際論證而無效,維持公示狀態。--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2:17 (UTC)回覆
「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與「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是現行方針條文沒錯吧,「多數人的意見」在哪裏?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2:42 (UTC)回覆
認同,因是LuciferianThomas提出公示,故其應該先證明這是「多數人的意見」(而不是由反對者先證明這不是),為避免編輯戰,我給其24小時,24小時後如沒有這是「多數人的意見」的證明則我去暫停公示、直至相關證明出現為止。--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陸國民黨立委扯衣服導致頭部落地的! 2024年7月5日 (五) 02:52 (UTC)回覆
反提案之提案人(我本人)、CaryCheng明確表明支持;Ericliu1912及YFdyh000雖未明確表明支持,也有表示認可反提案,言語上視同支持或不反對提案。針對反提案內容唯一提出實質反對意見是Cmsth11126a02,而有關說法已經論證是存在謬誤的論證,經回應後視作意見已解決。Sanmosa的程序性反對基於Cmsth11126a02已被解決的意見,且並非對提案進行實則性點評的意見,依註釋一規定不視作此條文所指的「新留言」與「相關意見」
共識不是算人頭,而是看論據的強弱,這是自製定方針之時已經提出的基本原則,至今仍然不會改變。Cmsth11126a02的意見連拿來論證的例證都存在事實性錯誤,這顯然不是一個強論點,而是基本可以視作無效的論點(論點的基礎並不存在)。再說,就算真的點人頭了,4:1也顯然是一個多數。不論是論點還是人數都是符合共識方針的要求。我在上方留言要求兩位提出有效回駁我所指Cmsth11126a02的論點存在謬誤,你們都完全迴避掉,僅繼續以不存在的程序問題拉布。若兩位執意擾亂顯然存在有效多數意見的提案公示,我將請求其他管理員介入。--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6:04 (UTC)回覆
正如我此前所言,我感覺我關注的點跟你並不一樣,而我重看一次整個討論串後,我認為Cmsth11126a02、桐生ここ等人關注的點也跟你並不一樣。這裏一直抓着「不限期」與「永久」的關係不放,而不嘗試處理有人認為「不限期」事實上等同於「永久」的背後成因的處理相當詭異,而且令這個討論串儼然成了兩個相互獨立而被強行放在一起的討論串。說白些,你對着他們兩位(和當時的我)就有如對牛彈琴一般,我不認為對牛彈琴能從任何意義上被認為是「合理回應」。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6:52 (UTC)回覆
有人認為「不限期」事實上等同於「永久」不等於這就是事實,而事實例證證明事實並非如此,這已經足夠回應。我一直都是在回你方之觀點,只是你一直不覺得我在回,不等於我沒回。對牛彈琴比喻對不懂道理的人講道理(wikt),所以你是在說你自己不懂道理,也不願意聽嗎?--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8:07 (UTC)回覆
「對牛彈琴」也可以用於「比喻講話、做事不看對象」(另外我相信你知道維基詞典不是可靠來源,雖說你給出來的解釋確是較為通用的解釋就是了),你所說的「我一直都是在回你方之觀點,只是你一直不覺得我在回」也有可能是你一直以為自己是在回應對方的觀點,但實際上並沒有,而我也沒辦法阻止大家(對,不止你一位)迴避正視我所提到的「背後成因」的問題。平心而論,我對你的提案本身並沒有意見,但我實在無法從任何意義上認為你的提案有滿足「作出適當妥協」的要件,因此我提出的只是程序性反對,如果你能妥善處理「作出適當妥協」的要件的事情的話,我不反對你的提案付諸公示。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8:35 (UTC)回覆
minor tangent: 個人一直以為「我和你討論就是對牛彈琴」含貶義而非中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08:53 (UTC)回覆
我就針對了所謂「背後成因」指出了反例例證了,你假裝看不到不是我的問題。--西 2024年7月5日 (五) 23:46 (UTC)回覆
我看了一次整個討論串,我還是無法從你在這裏説的每一句話裏找到任何一句有真正回應到管理人員相關信任問題的話。在這裏處理一下管理人員相關信任問題的事情就有那麽難嗎?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05:52 (UTC)回覆
上方討論提及「管理員」的留言僅圍繞「管理員不願意回退其他管理員的操作」(已有充分案例證明不符合事實)和「擔憂管理員錯判形勢」(早前已回應有充分的申訴機制,還有四個不同的申訴途徑,未來更有第五種),而從頭到尾僅僅現在才出現「信任」二字套在管理員身上。你假裝看不到不是我的問題。--西 2024年7月6日 (六) 08:57 (UTC)回覆
我不認為這些話有真正回應到管理人員相關信任的問題。從上方的相關討論可見他們對於你説的那些「申訴機制」並不全然信任(補充一點:我留意到社羣裏對「申訴機制」的不信任是作為對管理人員的不信任的一部分存在的),我認為這是能用直覺來推斷的事情,然而你卻沒有嘗試這樣做。另一方面,你也不能強制要求他們必須信任那些「申訴機制」。我不知道你會不會考慮我在2024年6月18日 (二) 13:50 (UTC)的留言裏提到的助言機制,我認為這應該能足夠處理相關的信任問題了,但最終是否在提案裏採用這機制的決定權在你。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0:54 (UTC)回覆
所謂「不信任申訴機制」是基於「管理員不願意回退其他管理員的操作」的聲稱,既然該聲稱已經證明不符合事實,那麼「不信任申訴機制」亦無其他論據。--西 2024年7月7日 (日) 00:56 (UTC)回覆
這樣説吧:我傾向於把社羣成員認為「管理員不願意回退其他管理員的操作」理解為社羣成員對管理人員的不信任的一種表現形式,而顯然地社羣成員對管理人員的不信任的表現形式不可能只有一種,因此就算「管理員不願意回退其他管理員的操作」這種表現形式並不成立,這並不意味社羣成員對管理人員的不信任同樣地並不存在。而且,就算沒有這裏的討論串,我相信社羣不用腦子也能知道社羣成員對管理人員的不信任是普遍存在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7日 (日) 01:31 (UTC)回覆
沒有論證、論據的論點不是一個討論或辯論中需要被考量的有效論點。憑空而來的「不信任」毫無討論價值,因此說法毫無基礎成本但可造成無限傷害。--西 2024年7月7日 (日) 15:58 (UTC)回覆
否定不信任的存在才是真正的傷害。世間上的各種制衡機制都來自於肯定/默認不信任的存在,否定不信任的存在會使本應建立的制衡機制不能建立,從而使本應被制衡者可以行使不合比例原則地大的權力。任何情況下,只要牽涉高階權限的信任問題,都應該假定不信任的存在,直至反證成立,因此這裏應該是你來論證不信任的不存在或不適用,而非其他人來論證不信任的存在。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8日 (一) 00:15 (UTC)回覆
維基百科本來就跟外面的體制不一樣,我們走假定善意原則。你竟然說不是由「懷疑他人」的一方論證而是由「依假定善意信任他人」的一方論證,假定不信任就完全是假定惡意的體現,與維基百科的基本原則相悖;參與、議事心態顯然很有問題。同時,我已充分論證在各場所都存在管理員適當使用覆核權的情況,包括解除長期保護、解除封鎖等,多數情況都沒造成爭議,這已充分反映社群在很大程度上信任管理員正確行使覆核權;目前社群中所謂的「不信任」僅僅是個別不願接受管理員依方針的覆核結果而產生的現象,如過往行政員推翻RFDA效力等,並非行政員的做法不符合方針(即當下之社群共識),而是有人拒絕接受。--西 2024年7月8日 (一) 01:40 (UTC)回覆
我認為濫用「個別」一詞並非好主意。假定善意也並非無條件、無限制的,畢竟連你也沒有否認並非所有情況都沒造成爭議(你的用詞是「多數」),社羣要重建對一組人員或一件事情的信任不可能是三言兩語、一朝一夕的事情。此外,當時顯然不止一人認為行政員對「溝通無效」的理解有根本上的問題,對去年行政員提早中止RFDA程序的做法的不認可也顯然不能被描述為「個別人士拒絕接受」。管理人員本就應該預期他們都能在有需要時為自己的一言一行作合理解釋。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8日 (一) 05:46 (UTC)回覆
考慮到我實在沒有舌戰羣儒的耐心,我雖則依舊維持我的程序性反對,但我不會再干預你對此公示所作的任何一切宣告,不過我也不會就任何其他人對你的公示本身及你對此公示所作的任何一切宣告所採取的行動負任何的責任。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8日 (一) 06:05 (UTC)回覆
(補充說明:我認為是次討論出現有人認為「不限期」事實上等同於「永久」的情況的背後成因是社羣中相當數量的成員對管理人員的不信任,故此滿足「作出適當妥協」的要件的方式應該是以合適的方式處理相關信任問題。)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8:39 (UTC)回覆
另外,我也有必要聲明我的反對僅為程序性反對,而非針對任何特定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7:18 (UTC)回覆
@Ericliu1912這是否需要管理員intervene的情形?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2:51 (UTC)回覆
依據上次共識方針的經驗,管理員介入大概也沒有用,尤其本人特別不適合。看到此案例,我想你自己應可衡量共識方針所謂「正當合理意見」條款實務運用效果如何了。另外,相關方案需要社群支持,自非任何人說的就算。——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5日 (五) 04:41 (UTC)回覆
@桐生ここWetrace,我真的完全不知道LuciferianThomas他是如何「點人頭」數出4:1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6:43 (UTC)回覆
(?)疑問-關於Sanmosa上面提出的疑惑,是不是請LuciferianThomas能協助說明釐清?關於LuciferianThomas的公示,程序上似乎已經引起些用戶的疑問?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7月7日 (日) 15:38 (UTC)回覆
還有,Cmsth的論點真的很難以置信。當前社群正在進行(明顯違反方針)的RFDA,起因正是有管理員願意去推翻其他管理員的不限期編輯限制操作而引發(雖然後來調查後解除限制的管理員發現自己的調查確實存在問題),這已經充分證明了桐生聲稱有管理員可能會想「我這樣復原了,會不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而不推翻前人實施編輯限制的說法完全不符合事實,我真的不知道Cmsth和桐生是活在平行宇宙還是怎樣。這麼重大的案例證明「管理員不會因為維護前人面子而拒絕推翻操作」,究竟是怎麽能繼續提出「我這樣復原了,會不會駁了前面管理員的面子」這個完全不符合事實的虛幻說法作為論證。--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2:28 (UTC)回覆
支持路西法人提案,反對Cmsth11126a02的提案。反對是因為容易被鑽空子,給管理員增添不必要的麻煩。(需要每年都更新)事實上禁制沒用了再取消禁制不就好了。支持是因為將覆核的一半責任交給社群,不僅可以通過討論形成解除禁制的共識還不限制管理員自行覆審。不限期與永久這一議題明顯有爭議,而路西法人的提案經我觀察對於不限期vs永久這一爭論來說是沒有太大關係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07:14 (UTC)回覆
(?)疑問-(1)現行高風險主題的運作,最核心的議題是不是:是否確實有依照該方針,進行對條目風險的合理「論證」?(2)在下還是重申一點意見:以前維基百科的方針明確、對管理員的說明責任條件有所要求。在下建議要注意,新訂方針,例如高風險主題方針、修改方針,不宜模糊、過多由管理員全權,這容易出現主觀等副作用問題。會不會架空了過去的維基百科核心基礎方針呢?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7月7日 (日) 15:38 (UTC)回覆
你在回復我的觀點嗎?我怎麼看不懂你在表達什麼。--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7日 (日) 15:53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循例通知:@LuciferianThomas你似乎忘了更新{{Bulletin}}。@Cmsth11126a02桐生ここWetraceLuciferianThomas已經逕行宣告其提案通過。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2日 (五) 15:52 (UTC)回覆
Special:Diff/83340332說:維基百科:不限期不等於永久是封禁方針論述,不是維基百科的核心方針或指引,未獲社群廣泛承認⋯⋯而LuciferianThomas的提案正是建基於「不限期不等於永久」已獲社群廣泛承認的前提,按照演繹推理我質疑這提案有效性。(當然如LuciferianThomas堅持這提案有效,我也不會硬碰硬,我只在此證明我質疑過)--Cmsth11126a02 (留言) 國民黨的正確名稱是大陸國民黨2024年7月14日 (日) 15:26 (UTC)回覆
(?)疑問-(謝謝Sanmosa通知在下)(1)請教,為什麼能夠逕行宣告提案通過?這是不是不妥當、效力也有問題吧?在下不大能理解這作法。其他用戶提出疑慮的意見,有被處理嗎?(2)這樣逕行宣告通過的作法,讓在下感到,在下所提醒、憂心的 問題,恐怕會出現:「以前維基百科的方針明確、對管理員的說明責任條件有所要求。在下建議要注意,新訂方針,例如高風險主題方針、修改方針,不宜模糊、過多由管理員全權,這容易出現主觀等副作用問題。會不會架空了過去的維基百科核心基礎方針呢?」。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7月18日 (四) 11:21 (UTC)回覆

電視劇演員名單序列

編輯

年初編輯《飛常日誌》時我已發起過討論,當時因陳豪 (演員)在官方網頁名列於首,維基條目無奈跟從,此劇男主角實際上是馬國明,而陳豪 (演員)只是客串,均是顯然易見的、無需爭論(撇開拿出官方排名盲目跟從此一理由)的事實。近來留意到《巨塔之后》又出現類似爭議,這次輪到馬國明客串,他到底應不應列為主演。就此,我倡議不論官方或任何傳媒來源,如果在演員名單排序上出現明顯偏離實情的情況,維基人應該酌情討論一個較符合實情的共識,討論中不應再盲目依從來源(如撇除該些來源而有爭議者,則可參考該些來源)。就算是官方排名,也可能是基於一些利益關係去進行排序,一些傳媒來源則可能照抄官方;維基向來對自傳及非獨立/一手來源的中立性有所警惕,因此我認為明顯不符實情的排序可視為不中立,維基人應該酌情處理,不要盲目依從,不顧實情。--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14 (UTC)回覆

@RastinitionManchiuPyruvateStevencocoboyCyrussKK1230Ckh3111Apple vTw dramaNickiceYau Sze LongBosco64Will629Ricky36SeoTaeRedmi123465BenkwokmarsTanqrsucks任晏延银色雪莉--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35 (UTC)回覆
你好,我想大概知道發生甚麼事--Tanqrsucks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53 (UTC)回覆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官方(網頁或海報等)的演員名單排序,把一個明顯只是客串、戲份甚少的演員放得很前,維基條目是應該依從,還是撇開官方而按實情討論。我根據以往及2024年tvb劇集編輯紀錄中看似較活躍者來邀請討論。--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15 (UTC)回覆
???--任晏延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35 (UTC)回覆
揚子晚報,「在《新聞女王》中有亮眼表現的馬國明和高海寧,本次將繼續擔任主演角色。」,或許陳豪可能比較知名,算是宣傳手段吧。--Kethyga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38 (UTC)回覆
當時說明馬國明是男主角,陳豪是客串的報道有不少,問題是Wikipedia:格式手冊/電視有依照官方的演員名單排序的條文,因此便被拿出來當作金科玉律,什麼都不管了。所以本次討論我特意指出官方有不中立的時候,不可盲目跟從。--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03 (UTC)回覆
  • | X = or ===X===
這個欄位只寫入X
  • | Y = or ===Y===
這個欄位只寫入Y
  • | Z = or ===Z===
這個欄位只寫入Z
  • 因為<ref A>將X、Y、Z混合陳列而在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出現X、Y、Z任2至3項數值混合排序的狀況都是異常的
  • 針對其他部分不表述。分類=分類沒有疑義,排序=排序沒有疑義。分類=排序的議題即使改陳述成排序=分類也同樣不可能存在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27 (UTC)回覆
從列明來源,非原創研究,中立觀點等角度,按官方名單沒錯,也撇開不必要的責任。
糾偏糾錯要有其他可靠的非數據來源,加入正文或注釋。依賴數據會催生奇怪結論,如角色A的出場時間更多所以該放在B的前面。--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41 (UTC)回覆
接在YFdyh000後方的原因是我懶得編輯原始碼。但仍大略依YFdyh000提及的文字作為開頭敘述,以我看過的現象,比較少出現角色A的出場時間更多所以該放在B的前面。的情形。
  • 較常看到的狀況是資訊框的 |主演= 使用來源後,沒有完整列出主演,卻依照來源排序將"非主演"列在主演中
  • 首段較常見的狀況是將|主演=的欄位資訊重新複製貼上再增加一些敘述,因為有敘述所以通常也會將來源中的分類用散文形式補上
  • 演員名單或演員表的情形較常見的狀況是將|主演=的欄位資訊重新複製貼上後重製成表格,預留一個關係的欄位插入異常複雜的誰是誰'的誰"資訊
  • 通常經過上面的過程,單一個條目可以連續看到近乎完整的三次演員名單,用3種不同表現方式呈現。  吐槽演員名單連續列明三次,這或許可以稱為演員名單炸彈
  • 第一項通常包含列出的資訊不準確問題(包含不是主演的對象)。第二項因為首段必定散文化,是最沒有問題的。第三項問題很複雜,這牽涉到是否針對演員的性質/角色/劇情分類,因為涉及分類就必定不可能完全按照官方排序陳列。僅有一個情形例外,僅在將性質也列入排列對象時成立。但如果官方名單排序並未經過分類的打散排序時,例外也不存在。
  總結為了排序這個目標而排序又希望排序完整,比較可行的位置是首段。但為了可行而刻意每個頁面都生成3組演員名單,是否有這個必要也需要考慮。(~)補充我提出的質疑是為了排序而排序,不太可能寫出像en:House_(TV_series)(劇情分類式寫法)這種品質的頁面,從目標或構成結構的角度都不一致--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5:41 (UTC)回覆
維基百科對演員的排名不等同對主配的認定。依據官方名單比較省力便捷,依據實情或多方來源則衆説紛紜、莫衷一是、費時費力。如有多份官方名單排名不同,可以第一產地的海報為準。不過,若對單一作品達成強共識,或許可豁免官方名單的規限。此外,戲份居次亦有可能是最爲重要的靈魂人物。--— Gohan 2024年6月19日 (三) 03:01 (UTC)回覆
我覺得大部分情況下依從官方是可以,但總有些不尋常的情況,「單一作品達成強共識,或特許豁免官方名單的規限」大概就是這個原則。--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08:05 (UTC)回覆
個人認為這個議題是沒有討論空間,因為已成文指引Wikipedia:格式手冊/電視#演員及角色資料已解答閣下的疑惑。--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1:18 (UTC)回覆
請問閣下是不是希望修改此部分條文?如是,請移動此討論至方針區。--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1:21 (UTC)回覆
好的,我不熟悉移動模板,有足夠精神時再處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5:58 (UTC)回覆
@Rastinition君的意見更為複雜,我先提案有條件豁免遵從官方序列的規限。--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6:06 (UTC)回覆
@Factrecordor你在你的留言下方回覆後提到我的意見,如果你是希望我回覆你或者困惑為什麼我沒理你,那是因為你提出提案提出的議題/問題情境在對象頁面不存在,更精確的說法,巨塔之後這個頁面的問題我在更早前的留言已經盡量簡短敘述,如果沒理解實際問題或認為是離題或複雜到不能理解,@Factrecordor不用勉強自己理解,而且這與你的提案本身無關。(提案根據不存在的議題,實際發生的狀況和提案無關,針對狀況的發言與提案本身會離題是自然現象)。Fake性質議題。如果看前後條文,也能發現只是新增一段廢話。上述廢話是相對禮貌性說法,較不客氣的說法,這是扭曲@神秘悟飯原意後將他的發言轉換成新的條文--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23:18 (UTC)回覆

正式提案

編輯
現行條文

演員與角色訊息(含信息框中的主演欄)一般可以正式官方網站公開發布訊息收錄,若編者因對於作品之可靠官方來源選擇或判定不一,或因其他理由,導致對於演員排序認定歧異,則依序以下列來源為依據:

  1. 影片中完整的演職員表(如片尾演職員表或片中的跑馬字幕),若影片是依出場順序排序則不適用。
  2. 影片片頭的演職員排序,若影片是依出場順序排序則不適用。
  3. 官方海報的演員名單排序。
  4. 官方網站的演員或人物介紹排序。
  5. 其他官方發行產品上的演員名單(如相關刊物、影音產品包裝等其他多媒體)。
提議條文

演員與角色訊息(含信息框中的主演欄)一般可以正式官方網站公開發布訊息收錄,若編者因對於作品之可靠官方來源選擇或判定不一,或因其他理由,導致對於演員排序認定歧異,則依序以下列來源為依據:

  1. 影片中完整的演職員表(如片尾演職員表或片中的跑馬字幕),若影片是依出場順序排序則不適用。
  2. 影片片頭的演職員排序,若影片是依出場順序排序則不適用。
  3. 官方海報的演員名單排序。
  4. 官方網站的演員或人物介紹排序。
  5. 其他官方發行產品上的演員名單(如相關刊物、影音產品包裝等其他多媒體)。
  6. 若有編者對單一作品的官方序列提出合理質疑,可發起討論。此討論應參考更多官方以外可靠來源的演員序列,及對個別角色的戲份、演出性質之描述。若達成強共識,可豁免遵從官方序列的規限。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6:02 (UTC)回覆

可能要重點說明相關演藝人員的名氣是不影響演員序列。舉例以「香港頂流」炎氏作例,倘若他在節目只有一句話,不應因為名氣而把他置頂。--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6:36 (UTC)回覆
(-)反對增列的內文基本是根據其他帳號發言,加入了原發言者未提及的文字
  • 句子應該精簡後改成若對單一作品的官方名單有合理質疑,可發起討論。討論應參考更多WP:可靠來源。若達成共識,可不受前列條文限制。這個文字避免了對原發言的過度解釋,文字也概要的提及WP:共識精神。已經符合WP:可靠來源的項目,不應該再有篩選/排除的狀況(這是針對更多官方以外文字),重要的是WP:可供查證精神(WP:ABOUTSELF第5項,WP:斷言WP:REFNOTTRUE)
  • (~)補充這個議題大致上屬於WP:ABOUTSELF第4項的討論範疇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23:55 (UTC)回覆
同Rastinition。某些「官方」來源可能對排名作出詳細解釋,不應排除。--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2:30 (UTC)回覆
@Rastinition@YFdyh000,但我仍希望在「討論應參考更多WP:可靠來源」之後,具體強調要注重該些來源的「演員序列,及對個別角色的戲份、演出性質之描述」,亦同意HK5201314君的意見,即強調「避免演員序列被演員的名氣所影響」。兩位覺得如何?--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4:42 (UTC)回覆
避免名氣影響,我覺得是避免淪為宣傳工具,但這可能不是中立的觀點、非原創研究所推薦。因為以其他特定標準來呈現和調整,可能不滿足這兩項,也較難得出公認的一致的合理標準,也許還不如給原列表加腳註。--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6:58 (UTC)回覆
那麼@HK5201314君有沒有進一步回應?--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0:51 (UTC)回覆
不知道為什麼,我想用TVB愛回家作例,話說當年楊明剛剛被TVB解凍,他獲解凍後出埸的第一集,對白有超過10句,但TVB的操作是把他放在演員序列中最後一個。
什至,中國大陸常常封殺「不道德演員」,做法是打碼/打格仔,並刪除該演員資料。
如按照現行做法,是完全不尊重「不道德演員」及「剛解凍演員」,並違反中立原則,因為現行做法完全偏向製片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1:30 (UTC)回覆
所以建議新增如有任何爭議,可按可靠來源介紹量/文章多寡決定演員序列。--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1:32 (UTC)回覆
按文章量不可行,計算結果是原創總結(哪些來源算,如何去重,數量平手,情況改變),也同樣容易操縱(爭議人物排第一)。--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5:19 (UTC)回覆
如果是「角色介紹量」呢?我不信只有一句對白的角色就有一整篇文章介紹該角色特性。--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14 (UTC)回覆
潤筆費給足,吹噓解讀不用愁。如果是重要角色或明星,但播出版本全剪掉了,又怎麼辦。別自定標準了,見下。--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3:59 (UTC)回覆
我相信閣下有能力判斷何謂「可靠來源」。--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5:50 (UTC)回覆
寫成看不出來不難,包括以量取勝。--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7日 (日) 02:57 (UTC)回覆
當初會建立指引,就是為了防止每個用戶依據自己所認定的來進行排序,進而引發編輯戰。同時,還必須考慮到歐美劇常有主演退出的情況。另外,有些戲之所以會將看似客串的演員列為主演,可能是認定其角色在某個階段吃重,比如《黑道律師文森佐》的劉宰明,前三集是主演,但角色死亡後,第四集變成客串,可是不會因此推翻他在前三集是主演的事實。又,報獎策略出現的主配問題,例如《一把青》的排序是天心、楊謹華,但獎項競賽卻是楊謹華報名女主角、天心報名女配角,列入這些情況太過繁雜。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撇開個人模糊的「實情」認定,不論是劇情編排轉變,還是宣傳手段與否,盡量依據官方或可靠來源為準,主演寫誰就是誰、客串是誰就是誰,這樣可以避免自行量化、計算,而導致涉及原創研究的問題。其餘的,可以用可靠來源來補足,例如陳豪雖然被列為主演,但其偏向客串性質云云、演員被刪除的原因等等。--Sa Young Sun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9:41 (UTC)回覆
@Sa Young Sun,閣下可能誤會了,情況不是陳豪被列為主演,反而有很多來源提到他是客串,包括電視台自己的官方報道,只是劇集官方網頁的演員排序把它排在第一[8],而官方網頁那個排序的字眼是「演員」,不是「主演」。換言之,官方沒有否定陳豪是客串此一事實,但他們就是喜歡把這個客串但最大卡士放在第一,而官方這種做法有違中立,恐怕有其商業或其他利益考慮,維基應否依從其利益考慮?我在上面強調的正是維基向來都警剔官方(一手來源)的不中立,所以不應在此條文認定官方不容質疑,我只是希望加入質疑官方的機制,且需要強共識才可不遵從官方。像《黑道律師文森佐》的劉宰明,按你指出的理據,就算討論都沒法形成強共識。--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7日 (三) 15:09 (UTC)回覆
不管有無商業、利益考量,在排序上應不會造成中立問題,我認為「警惕」應在於劇集本身的評價等,而不是在排序上爭論。個人觀點,排序就像人物設定,是官方本身所設定或決定。比如《新宿傷痕戀歌》的女主角是加藤愛,但她的存在感卻比中島美嘉低;又比如我先前舉的《伊甸園之東 (電視劇)》,女主角李多海不僅第6集才登場、角色定位不明,最後還辭演。若以閣下的邏輯,這些主演可能會因為編輯者自認的實情,而將其排除,包括我前面舉例的劉宰明,那顯然又跟官方釋出的資訊(可靠來源)不符,便難以斷定何謂「實情」。
而且排除二手來源的原因,是因為二手來源並不一定知道官方、劇組內部的設定,又或是只報導較為人熟知的演員(人氣),例如《八尺門的辯護人》,報導只寫李銘順主演,但實際片頭片尾的主演名單並不只有他一人,由此可證二手來源的正確性大多不如一手來源(僅指戲劇設定範疇)。
我言下之意並不是「官方不容質疑」,而是依循官方的排序,可以避免編輯者原創研究、自行認定。在有可靠來源的情況下,都會引發編輯戰了,沒有可靠來源的強共識更難以形成保障。而我前述也提及,排序若產生爭議「可以用可靠來源來補足」。另外,我覺得別被「主演」所限制,很多戲也都沒有標明「主演」,或甚至是群戲,那就依照演員名單填入即可,其他思慮只是徒增原創研究的可能。
總而言之,我所要強調的是,現行的方針是已經盡量考量所有的可能性,閣下新增的條文可能會因此推翻原先的條文,而回到原本沒有增設方針時的情況,那您必須再設法把編輯戰、原創研究的避免方式考量進去。--Sa Young Sun留言2024年7月17日 (三) 16:41 (UTC)回覆
現實的影視作品中片尾的演員排列表為了避免演員爭大爭小的問題,出現了按年資序、筆劃序、拼音序、出現序的各種做法。日本甚至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排列方式,一些佔相當大戲分的演員反而是在最後的。所以引進外國的時候,引進方經常是會隨意調查番位的。您維非得將爭大爭小的問題變成編者自己爭論的問題,這顯然是不合維基百科的非原創研究精神的。--Ghren🐦🕛 2024年7月12日 (五) 16:43 (UTC)回覆
日本應該是跟美國類似。美國會把比較大牌、資深(但可能戲份不及主角)的演員,用with、and排到最後,例如《嘻哈帝國》、《小謊言 (電視劇)》([9])、《柏青哥 (電視劇)》([10])等,韓國現在也會用「그리고」把演員排到後面。日本的話,還包含他們對「主演」的定義稍稍嚴格,所以有些戲份多的,才會排到最後。所以,建議依照官方排序,省得去解析with、and這些情況。--Sa Young Sun留言2024年7月14日 (日) 15:18 (UTC)回覆

提議修訂著作權驗證模板與提報侵權流程

編輯

前一段時間我重新看了下著作權驗證模板的一些問題(在之前的討論中提及過,不再重複具體描述),發現到此模板還是只能按全文處理。至於英文版,這個模板已經於2023年8月-10月進行了改版討論,同時發現到該模板可以按全文或段落處理。相比而言,英文維基對著作權驗證的處理更為靈活,而中文維基依舊按全文處理,顯然過於死板,以至於某些人會覺得這是「過度使用」。尤其是涉及到影視類條目,過去一段時間看到涉及「劇情」部分侵權,還是按全文處理,確實是不靈活的。特別是2024年2月因為我寫的大江大河之歲月如歌「劇情」一節涉嫌侵權,一開始就說提報人不合理,之後就被無限期封禁,到現在看還是相當無辜,如果當時發現到模板有問題就可能不會有後來的事。

因此,我提議對著作權驗證模板進行重大修訂改版。主要的修訂要點:參考英文版的模板設計,採用條目消息框的樣式,更直觀、更清楚地傳達這是一個與刪除相關的問題,重新排列層次結構;根據實際情況,保留「如何解決」和「提示」部分,刪除提報人的簽名(在「疑似侵權」列表已有簽名,不必要在模板重複使用此欄,其他刪除模板也未見提報人的簽名欄)。與此同時,我將對提報侵權流程進行修訂(主要增加涉及新創建條目段落文字侵權的處理步驟)。

提議新模板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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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提議的新模板設計:


用字調查:是用「驗證」好還是「調查」好?

編輯

借鑑了下英維對應模板使用的是「調查」(investigation),而中維用的是「驗證」。在此我做一個調查,就是問下新模板是用「驗證」好還是「調查」好。

提議修訂提報侵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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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模板的改版,本人提議對提報侵權流程作修訂,建議的程序如下:

疑似侵犯版權條目的處理步驟
條目有 未侵權的歷史版本
  1. 回退頁面到未侵權的版本。
    侵犯版權的內容仍然會保留在頁面歷史,如果最新版本不侵權但歷史版本侵權,可直接執行第3步。
  2. 在張貼侵犯版權內容的貢獻者對話頁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Uw-copyright|條目名稱}} -- ~~~~
  3. Wikipedia:修訂版本刪除請求 提報修訂版本刪除。
如果 當前的修訂版本 某一段落侵犯了版權
  1. 將下面的模板放置在侵權文本上方。將下面模板中的「來源」改為相應的原文本的網址或其他的來源。(注意:搜尋器結果不能作為來源)
    {{subst:Copyvio/auto|url=
    * 来源1
    * 来源2
    }}
  2. 將下面的模板放置在侵權文本下方。
    {{subst:Copyvio/bottom}}
  3. 今天的疑似侵權部份加上:
    {{subst:CopyvioVFDRecord|條目名稱}}
  4. 在張貼侵犯版權內容的貢獻者對話頁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CopyvioNotice|條目名稱}}
如果 所有的修訂版本 都侵犯了版權
  1. 如果原頁面內容符合其他快速刪除的標準的同時又侵犯版權,則應當先按快速刪除處理。
  2. 如果該頁面是一個主頁面侵權後建立的草稿頁面,請直接提交快速刪除(G16)。
  3. 將原文全部移走,用下面的模板取代。將下面模板中的「來源」改為相應的原文本的網址或其他的來源。(注意:搜尋器結果不能作為來源)
    {{subst:Copyvio/auto|url=
    * 来源1
    * 来源2
    }}
  4. 今天的疑似侵權部份加上:
    {{subst:CopyvioVFDRecord|條目名稱}}
  5. 在張貼侵犯版權內容的貢獻者對話頁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CopyvioNotice|條目名稱}}

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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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此模板是可以用Twinkle提報的,所以修訂就涉及技術上的問題了:整篇條目侵權可以用Twinkle提報,那如果引入段落侵權機制的話,Twinkle如何提報?如何定位我所需要的侵權段落?希望能有精通技術的人參與討論。--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21日 (五) 16:36 (UTC)回覆

用戶界面層面應無問題,可以列出和選擇章節,或者給章節加按鈕。另就上一節,調查可能比驗證更深入,比如複製自網頁但文字是公有領域,或者來自維基百科但未正確署名。--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06:38 (UTC)回覆
也是,我之前就碰到過某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工作報告條目,文字來源是中國政府網,但其網頁記錄的是政府工作報告全文,嚴格來說這屬於公有領域。因此根據閣下意見,稱呼調查比驗證更準確。--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22日 (六) 14:53 (UTC)回覆
@Shwangtianyuan是否計劃公示此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31 (UTC)回覆
可以的。--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29日 (六) 15:33 (UTC)回覆
現公示提案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37 (UTC)回覆
因應下方意見中止公示期。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7:33 (UTC)回覆
我提一個技術上的小問題:不應該直接替換{{Copyvio}}的功能(保留原有功能),也就是將段落侵權的新代碼另外新建模板,如{{CopyvioSection/top}}和配套的{{CopyvioSection/bottom}}。——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2日 (二) 02:35 (UTC)回覆
url參數應該單列一行,而不是作為行內部分。可能存在列出多個侵權來源信息,需要列項顯示。用語方面,原有是「頁面正在進行版權驗證」,所以對應段落的版本應該也是類似「本段落正在進行版權驗證」而不是「有編者已就此條目發起著作權調查。正在調查的文本目前已隱藏,」。——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2日 (二) 02:39 (UTC)回覆
@Shwangtianyuan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7:32 (UTC)回覆
技術上的問題我並不是太懂,希望能有其他精通技術的人前來討論。--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7月5日 (五) 07:41 (UTC)回覆
(不好意思,最近才稍稍有時間處理一下這邊的問題)@Cwek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31 (UTC)回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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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針對段落的侵權,現時做法是直接刪掉+RDD,沒有考慮過按段落重寫的問題。或者在這個原有邏輯上,添加額外的段落標識+草稿重寫來處理。原有的全文流程還是保持不變。——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2日 (六) 00:43 (UTC)回覆

我只是來發泄一下。話說《黃飛鴻傳》是我初在維基最早期建立電影條目,當時受友人所託對百部不可不看的香港電影進行遺補。但當時我不熟悉方針,還傻傻的擔心劇情簡介「原創」不好,所以按照來源──香港電影資料館出版的實體書籍《香港影片大全》系列逐字逐句打出來,哪知影片大全系列的很多內容早被電子化至康文署的網上資料庫,又被各網站複製,條目被指為侵犯那些網站的版權,需要整個重建。然而,整個條目中,只有劇情簡介是一字一句完全與來源一樣,其他內容包括人物簡介,均是自己消化後創作出來。後來,我發現一些電視劇的劇情介紹常被放入複製自作品官方的文字,處理方法有的是掛上一個章節可能侵權的模板(連內容也沒刪),有的是刪除該章節內容。換言之,出現一個疑問,為什麼我當初的條目沒被這樣處理?自此,我對侵權處理印象極差。順帶一提,後來我曾在討論指出,正如我當時想法,其實有些人無意侵犯什麼,也不是懶,只是覺得依從作品官方或具權威性的出版物之介紹,比自己原創更好。當然,如果照搬的文字不是來自官方,是其他有版權的作品,像我當初那樣抄《香港影片大全》,侵權問題確需注意,但是如果照搬的是作品官方公開宣傳用的文字介紹,你願意免費替官方把他們的介紹宣揚開去,他們可能還會多謝你,試問天下間除了維基人,誰會擔心作品官方會控告這樣的所謂侵權。官方介紹的問題反而是宣傳性過高,有時不中立,甚至有時與真實劇情相違。--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4:13 (UTC)回覆
「他們可能還會多謝你」是說不好的,維基百科的協議允許商業化和修改衍生,需要為版權狀態做更多努力,避免後患。劇情介紹的編寫着實麻煩。--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7:02 (UTC)回覆

重新公示

編輯

雖然上次公示時有意見提到應「將段落侵權的新代碼另外新建模板」,但由於沒有人提出任何有關方案,我認為現階段以原案重新推進比較適合,因此依據WP:7DAYS的規定(其實已經隔了8日)重新公示原案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1日 (日) 09:32 (UTC)回覆

所以技術上是打算怎樣處理?--SCP-0000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0:58 (UTC)回覆

提議將通用評級指引併入頁面評級

編輯

由於前者亦屬頁面評級,可以併入後者為部分有效之章節,毋須置獨立頁面。此提議不涉及指引實際內容變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3日 (日) 01:57 (UTC)回覆

不反對合併。不過能否詢問下您會怎麽設計合併之後頁面評級的章文結構,如果可以的話能否參考下Temp君的意見。--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6月23日 (日) 08:37 (UTC)回覆
我應該會在最後面開一章「通用評級」,併入相關內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1日 (日) 08:42 (UTC)回覆
@Temp3600不知有何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日 (二) 04:20 (UTC)回覆
合併比較好。不過也要注意通用評級指引指引本身還有其他需要修改的地方,所以上一次討論時就沒有提出合併的單獨請求。--Temp3600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47 (UTC)回覆
好,之後準備公示(抱歉最近比較沒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2日 (五) 16:35 (UTC)回覆
應該可以合併--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52 (UTC)回覆
  公示七日,至2024年7月28日 (日) 08:42 (UTC)結束。——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1日 (日) 08:42 (UTC)回覆
(+)支持,我建議把整個Wikipedia:條目重要度評級標準也並進去。L'Internationale, Sera le genre humain! ✏️ 2024年7月21日 (日) 13:52 (UTC)回覆

提議清楚定義何謂「正當合理的回應」

編輯

根據WP:共識的公示條文:


另外,為確保討論的連貫性,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已獲解決的意見若被任何使用者重複提出,可提示該使用者相關意見已獲解決,除此以外無須另作回應。


假設提問者在提案討論提出一個具建設性的問題給提案人,而提案人為了希望該提案盡快獲得通過,以解決當前指引的漏洞,故提案人選擇坐在電腦前,當提問者提出意見後,提案人秒回提問者的意見。3天後,提問者並無進一步回應。

根據上述條文,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且不需再回覆。

可是,在7天後(即回答問題後10日),也是公示期結束前一天,提問者認為提案者的回應不正當合理,於是強行終止公示。


個人認為這是一個拉布的行為,嚴重影響共識形成。


1.首先,何謂「正當合理的回應」?誰有權在3日限時以外可以judge這個回應?

2.其次,理論上,共識應解決所有合理的問題,唯提問者在提案者回答後3日不回應相關答案,算不算已解決相關問題。

3.如果這裡有4名編輯者參與討論,當提案者回答提問者(這裏已有2人)問題後,其餘2位編輯者也發表與提案者類近回答及補充。4日後,提問者可不可以認為提案者的回應不正當合理而當提案者的回應不算數?


以上!(希望在條文中清楚定義何謂「正當合理的回應」,可以是其他編輯者投票或第三方管理員進行判定,以避免因此而造成拉布的理由。)--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1:20 (UTC)回覆

不要墨守成規,以討論而非流程時限去判定。
是否已解決,提問者最有發言權,視為已解決是一種假定(類似自動評價),當事人始終有權在公示前後再度表態,不能以流程堵嘴說來晚了、已視為已解決,且「共識可以改變」。
問答是否正當,參與討論者均可表態與附議,不清晰可以直接問。
惡意拉鋸請考慮遊戲維基規則的警告、舉報,可附註之前回應或者更廣泛的意見。但執意推進不成熟的提案同理。--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4:24 (UTC)回覆
「提問者最有發言權」,難道我可以在問題被回答後十個月後提出該回答是否合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2:01 (UTC)回覆
視作新問題?是否打破之前共識,傾向按常識個案討論處理。視作已解決不代表失去未來資格,可能要看是否應當解決。--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6:14 (UTC)回覆
顯然是祇能個案判斷。雖然本人一向認為近來若干討論有擴大解釋的不良傾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04:16 (UTC)回覆
離題的當然就不可能是正當合理意見。若有違基本邏輯,能被指出邏輯漏洞甚至是邏輯謬誤的意見,客觀及字面意思上不符合「正當合理」,因存在邏輯謬誤的論點本來就是客觀認定的「invalid arguments」(某大學資源人文作家GPT輔助解釋另一大學資源)。若並無明顯違反邏輯或存在邏輯謬誤,則以是否與其他方針指引牴觸為考量因素,確實與其他方針指引相違背的不可能視作有效意見考量。另外,共識方針也指明過往已獲回應,而並未提出新觀點,僅僅重複過往觀點的留言不需重複回應。其餘絕大多數情況都是正當合理的意見。--西 2024年6月26日 (三) 08:01 (UTC)回覆
「共識方針也指明過往已獲回應,而並未提出新觀點,僅僅重複過往觀點的留言不需重複回應。」:
甲人:我認為論點A是十分重要 —> 1日後—> 乙人:基於論點A,這是見解B ;丙、丁、戍人:見解B所言正解—> 3日後 —> 開始公示 —>6日後—> 甲人:我認為你沒有回答問題,見解B的論點完全不合理,所以我還是認為論點A是十分重要,於是強行終止公示。
——
換算是閣下的共識議案,我套用這個邏輯找閣下提案的不足,閣下肯定會覺得非常不滿。--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1:49 (UTC)回覆
因為這個邏輯,本人的提案已被拉鋸足足2個月(討論及完善條文僅使用1個月),而對手是管理員,根本無從入手解決問題。--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1:57 (UTC)回覆
單單說「沒有回答問題」而沒有論證則同樣為無效,除非能夠論證如何沒有回應問題,否則都不能說對方的回應不合理。--西 2024年6月27日 (四) 06:54 (UTC)回覆
條文沒有這樣寫…
而且隔這麽久先質疑回應的正當性會不會有問題?--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1:20 (UTC)回覆
如果重複為了拖延提案而選在公示將近結束前才發表反對意見,就是遊戲共識形成過程的行為。況且,缺乏論證的觀點本來就不屬於可供參考的意見,缺乏論證或論證明顯有誤的「沒有回答問題」也同樣不會是有效的程序質疑。--西 2024年6月28日 (五) 02:42 (UTC)回覆
比較想不用頗主觀性的遊戲維基規則,如管理員參與了戰爭,一切最終決定權還是管理員。
—-
打算這樣改
另外,為確保討論的連貫性,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如編輯者欲質疑相關回應是否正當合理,必須於問題被回應後3天內提出,並詳細說明該回應有什麼不足),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已獲解決的意見若被任何使用者重複提出,可提示該使用者相關意見已獲解決,除此以外無須另作回應。--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03:34 (UTC)回覆
不認為有必要限制必須在三天內提出,但確實有必要規定述明有何不足。--西 2024年6月28日 (五) 09:41 (UTC)回覆
但應同時避免無限期等待或最後一刻先發表重復的意見。--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14 (UTC)回覆
這是當然,但這樣寫就會變得相當模糊,還不如直接將其視作玩弄社群建立共識的程序處理更好。--西 2024年7月3日 (三) 01:48 (UTC)回覆

另外,為確保討論的連貫性,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如編輯者欲質疑相關回應是否正當合理,必須於問題被回應後儘快提出,並就每一不足論點詳細說明該論點的不足之處及提出可接受的建議。),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已獲解決的意見若被任何使用者重複提出,可提示該使用者相關意見已獲解決,除此以外無須另作回應。

我相信管理員在調查破壞者是否玩弄社群時會參考破壞者的貢獻記錄,看看是否達到「儘快」要求。--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5:14 (UTC)回覆
@Ericliu1912@Factrecordor@LuciferianThomas@YFdyh000:三日後無反對意見的話就開始公示這個版本。--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1:05 (UTC)回覆
您不能只要求「質疑者」詳細說明該論點的不足,還要提出可接受的建議這樣子。「提案者」和「質疑者」兩者的責任並不相稱。而且「可接受的建議」也太主觀,也不合適。質疑者沒有必要教提案人如何寫好方針好嗎。--Ghren🐦🕛 2024年7月12日 (五) 16:52 (UTC)回覆
遊戲維基社群也屬於主觀規條。
正如路西法人道「 缺乏論證的觀點本來就不屬於可供參考的意見」,不能單單一句「我不同意這個回覆」而影響整個討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3日 (六) 01:18 (UTC)回覆
請問Ghren在說天秤兩邊重量不成比例,導致共筆版本傾斜於提案方的問題嗎?即使想釐清正當合理的狀況,但要其他人質疑來決定正當合理與否,此舉潛在默認了沒有受到質疑的回應。 -- 月都 2024年7月14日 (日) 16:10 (UTC)回覆
  • 上方兩名用戶都將「質疑者」定性為「反對提案的人」,但這個條文寫的是「編輯者」,同樣可以套用於「正方質疑反方提出的回應」,正方的質疑同樣需要詳細論證論點的不足。
  • 「可接受的建議」確實過於主觀。
  • 上方用戶指出質疑者沒有必要教提案人如何寫好方針好嗎,同樣可以還一句「提案人沒必要教反方如何提出真正有力的論述」。現在很多時候是反方恃着自己是反方,然後不論自己意見是否合理,就硬打說提案有反對意見不應通過;演變成「反方說自己的反對意見有效就行,不論正方怎樣有力的反駁、反方自己的意見如何無力,反方的反對意見依然自稱有效」,和「反方不同意自己意見被認定非正當合理或已被回應,但同時卻在認定正方的回應並非正當合理,令自己的意見維持有效」。現在的釐清顯然是將天秤從偏向反對方拉回中間而已。
--西 2024年7月17日 (三) 04:47 (UTC)回覆
「可接受的建議」—>「改善建議」
這個可以嗎?--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7日 (三) 10:20 (UTC)回覆
不太行。指出對方說法有問題後並無原因要協助修正對方的說法。指出對方錯誤後推翻其提案/意見難以構成「改善建議」,但確實仍能合理推翻對方意見。--西 2024年7月18日 (四) 08:32 (UTC)回覆
「,並就每一不足論點詳細說明該論點的不足之處及提出可接受的建議。」—>「,並就每一不足論點詳細說明該論點的不足之處。」--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0:34 (UTC)回覆
Version 2:

另外,為確保討論的連貫性,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如編輯者欲質疑相關回應是否正當合理,必須於問題被回應後儘快提出,並就每一不足論點詳細說明該論點的不足之處。),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已獲解決的意見若被任何使用者重複提出,可提示該使用者相關意見已獲解決,除此以外無須另作回應。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20日 (六) 06:41 (UTC)回覆
我們在編輯某些條目,察覺一些方針需要制訂或修改,卻不一定常涉足所有受該方針影響的範疇,先反思影響範圍,再看看哪些用戶經常活躍於箇中話題,邀請討論,所有潛在疑問可能在兩三星期內就能被大家想出來了,可以集中解決。若不這樣做,往往有個人偶爾路過,又放下一個疑問,自然無休無止。就算你曾經順利通過提案,也只是你的一時幸運,而你的幸運不一定是維基之福。--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01 (UTC)回覆
「偶爾路過,又放下一個疑問」,這個絕對支持,唯該路人是不是應該負起責任,主動跟進自己問過的疑問,如有需要,應儘他能力以最快時間進行追問,避免社群其他成員無限的等待,這對提案者絕對是一個折磨。--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13 (UTC)回覆

關於視頻平台能否作為一手來源的困惑

編輯

關於Wikipedia:格式手冊/列表#條目內嵌入人物列表的收錄標準的問題

編輯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緣起:近期,U:向史公哲曰挨個移除城市條目中著名人物章節的內容,統一替換為{{Category see also|XX人}},即使寫成散文體,也難免劫難。向君有言「這種敘述看似是散文體,實則是換皮列表。如有意見,請去互助客棧指出」。向君所據,概為Wikipedia:格式手冊/列表#條目內嵌入人物列表的收錄標準,然此僅一指引,加粗有注一般應該儘量遵守。先不談直接對優典條目動大刀合不合適,也不談事前不與主編商議直接上手刪內容禮不禮貌,再不談「我認為這是換皮列表,這就是列表,刪除之」的做法妥不妥當。在此河某隻想請教一個問題:散文體編寫的著名人物章節是否違反此指引,如違反,著名人物章節要怎麼寫?

回顧:「行政區劃條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名人之類的列表」這一指引,出自2019年9月底的討論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冊/列表/存檔2#提議新增「條目內嵌入列表的收錄標準」。此鮮有編者討論的提案快速通過,2019年12月即有編者疾呼「直到今天我才知道,Baomi方案竟然作為共識修訂案通過了」,另一編者同月一度試圖重啟討論廢除此案。

想法

  • 關於「列表」:禁止條目內嵌列表的初衷,想必是列表內容冗雜,嵌於條目中有礙閱讀,影響條目質量云云。河某認可此說,禁止大型列表嵌入條目是有必要的,不過寥寥數行的嵌入式列表放置在必要位置並不會影響條目質量。個人不反對點列式編寫著名人物章節,但更偏向於散文體,不認可用「列表」展現,視覺上太奇怪了。
  • 關於城市/政區的「著名人物」章節:當代網絡百科的城市政區條目體例很大程度上沿襲自方志,方志人物誌有傳、錄、表等體裁。著名人物按類型又可以分為鄉賢、卓行、忠義、宦績、孝友、列女等,是對志書在地影響深遠或為人稱道的人物,也是地區文教禮化的表現,在志書中必不可少。優秀的百科條目,應當給予讀者恰到好處的信息,著名人物應該有,附帶一句話或幾個字的簡介,列出的人物數量不能多不能少,視情況而定。關於著名人物數量的問題,河某有兩種思路。一為量化「著名人物」章節列出的人物數量,不過無論是拍腦袋提出的10個20個,亦或根據人口計算出「最高著名人物數量上限」,都不合適,前者毫無理據,後者深圳一類新興城市不公平。二為不設限制,由主編自行判斷、決定展現多少/哪些名人合適,把條目編輯權交還給熟悉此領域的編輯,亂放一大堆名人搞得太過分,就在優典評審甚至DYK中卡住投反對不予通過。
  • 關於{{Category see also|XX人}}:把讀者引向分類頁面是個很糟的主意,試想讀者難道會在擁有27個子分類、469個條目的分類里遨遊,一個個點開條目閱讀?維基百科的分類系統對於讀者來說是非常困惑的。可以留在章節開頭,但個人不建議。

提案

現行條文

姓氏條目禁止嵌入「著名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姓」或獨立列表體現。

行政區劃條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人」或獨立列表體現。

疾病條目禁止嵌入「知名患者」等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疾病患者」或獨立列表體現。

提議條文

姓氏條目禁止嵌入「著名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姓」或獨立列表體現。

行政區劃條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人」或獨立列表體現。散文體撰寫的內容不屬此列

疾病條目禁止嵌入「知名患者」等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疾病患者」或獨立列表體現。

知會天津市濱海新區@Amazingloong嘉義市@Ketsu1213懷仁市@如沐西风寧波市鎮海區@Siyuwj杭州市@Huandy618沙門鎮@MintCandy肥城市@Eguersi廣德市@深鸣盧氏縣@Newbamboo固始縣@Sinopitt廣州市深圳市@Donwun祥雲縣@Kcx36,日本系列@Suicasmo,法國系列@Yzergues,歡迎各位政區條目同好發表建議。如有叨擾深表歉意。--| 2024年7月2日 (二) 01:10 (UTC)回覆

為什麼說閣下的編輯是換皮列表呢?因為在我看來,瑞麗的著名歷史人物有麓川君主思可法思倫法思任法思機法及末代勐卯土司衎景泰;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的政界人物有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瑞板政協雲南省十二屆委員會副主席黃毅;宗教界著名人物有上座部佛教高僧烏阿匝中國佛教協會第六屆理事會副會長伍並亞·溫撒,中國佛教協會第九、十屆理事會副會長詔祜巴等傣;文化界著名人物有孔雀舞大師毛相,傣族詩人召尚弄·岩相莊相等。這段文字與

政治人物

  • 麓川君主思可法、思倫法、思任法、思機法
  • 末代勐卯土司衎景泰
  •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瑞板
  • 政協雲南省十二屆委員會副主席黃毅

宗教人物

  • 上座部佛教高僧烏阿匝
  • 中國佛教協會第六屆理事會副會長伍並亞·溫撒
  • 中國佛教協會第九、十屆理事會副會長詔祜巴等傣

文化人物

  • 孔雀舞大師毛相
  • 傣族詩人召尚弄·岩相、莊相
沒有任何區別。(考慮到篇幅問題,沒有細分列表)另外大部分條目的名人頁面也都是導向分類的,這不是鄙人的發明。--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1:30 (UTC)回覆
既然閣下有時間用這麼多篇幅解釋,為什麼沒有時間改善條目,反而是一刪(更正,應該是三刪)了之呢?至少也應該事先與原先的編者溝通。--🐹通遼署理交通相討論·成就·交通點滴) 2024年7月2日 (二) 02:26 (UTC)回覆
因為這屬於列舉名人的內容,根據大部分條目的編輯情況是要刪除的。--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29 (UTC)回覆
既然本人的行為是極不妥當的,那麼你們完全可以去提報我,然後把所有行政區劃條目的名人章節全部恢復,這並不難。--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32 (UTC)回覆
畢竟維基百科的行政區劃條目理應羅列名人,體現當地的「人傑地靈「。而我對建設性內容大面積刪除是極不妥當的,不符合中國大陸維基人共識的。我幹這種滔天大罪,難道不應該被提報破壞,爭求封禁嗎?--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35 (UTC)回覆
理論上說,散文和列表在許多情況下是可以相互改寫的,所以你只是論述了原先的散文可以用列表取代。如果認為這樣的散文就是換皮列表,我也只能言盡於此了。另外討論是交換意見,讓條目內容很好,而不是指控其他人,所以大可不必用這樣的語調回復。--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09 (UTC)回覆
更不用說大多數行政區劃條目的名人板塊都違反了npov和原創研究方針。(例如這些名人都會冠以政治家,軍事家等名號)(例如名人的選取標準十分混亂,凡是出生於此、祖籍於此、旅遊至此、工作於此,長居於此的名人都在這些維基條目的羅列範圍,總之名人的選取標準也是頗具爭議的。)--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1:35 (UTC)回覆
誠然個別名人「在地影響深遠」,但亦有與當地幾無瓜葛甚或認同者,故建議改爲「以散文體陳述對當地有重大影響者除外」/「不屬此列」,否則既屬瑣碎亦涉嫌離題。--— Gohan 2024年7月2日 (二) 01:51 (UTC)回覆
中國的傳統歷史書也有人物傳記,是不是中國歷史條目也要羅列「中國歷史名人」?--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09 (UTC)回覆
歷史條目中,如果安排得當,對歷史影響較大的人物在先前的內容中應該都已經提及,因此沒有必要單獨再列出歷史名人。也就是說,如果羅列「中國歷史名人」,說明前面的內容安排不合理。--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04 (UTC)回覆
同意此看法。在行政區劃條目中列出人物,還是為了介紹條目的主題。列出一部分能夠體現當地特色的人物,能夠展示當地的特點。並且行政區劃類條目與方志類似,方志中也有類似的人物章節。--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01 (UTC)回覆
能夠體現當地特色的名人,其篩選標準是什麼?另外外文維基百科面對名人列舉問題,採取的方法是建立xx人列表。--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10 (UTC)回覆
該問題不可能有固定的標準,使用常識即可。若存在爭議則再根據具體的情況討論即可。這種情況其實類似於各民族信息框中列舉一些名人。創建xx人列表,我認為不必,直接使用分類取代即可。--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26 (UTC)回覆
如果當地名人的選取標準能夠使用wp:使用常識判斷的話,那麼中維乃至全社會關於名人是哪裡人的爭議就不會那麼多了。另外有些能體現當地特色的名人並不一定直接與當地有關,例如舒婷,她的自我認同是鼓浪嶼人,且她的常居地在鼓浪嶼。但是她出生在漳州,祖籍在泉州。--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3:59 (UTC)回覆
再比如說,一些人雖然的確是當地人,但是他與當地並沒有太大的關係。例如王洪文是毫無爭議的長春人,但是他的主要事跡都與上海有關。--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4:02 (UTC)回覆
我認為這類例子就可以不添加。「關於名人是哪裡人的爭議」,這個討論主體是名人,因為其經歷複雜而有爭議是正常的,不適用於使用常識,與本提案沒有什麼關聯。我所說的「使用常識」指的是在選取名人方面,而不是判斷爭議名人的歸屬方面,畢竟存在爭議的人還是少數。例如瑞麗的著名歷史人物有麓川君主思可法思倫法思任法思機法及末代勐卯土司衎景泰;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的政界人物有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瑞板政協雲南省十二屆委員會副主席黃毅;宗教界著名人物有上座部佛教高僧烏阿匝中國佛教協會第六屆理事會副會長伍並亞·溫撒,中國佛教協會第九、十屆理事會副會長詔祜巴等傣;文化界著名人物有孔雀舞大師毛相,傣族詩人召尚弄·岩相莊相等。這段話裡面應該大多數人還是沒有爭議的吧,並且單純從這段話而言,能夠體現出瑞麗市宗教與文化方面的特點,對主體是有益的。--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4:30 (UTC)回覆
首先,結合我近日的編輯來看,存在歸屬爭議的名人並不在少數。其次,名人的選取標準應該以什麼為準繩?是否身居要職就應該羅列上去,還是說有維基條目就可以列上去?--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4:39 (UTC)回覆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名人的選取標準是否應當顧及到當地名人的多寡(名人多的標準放高,名人少的標準放低),還是說應當要統一選人標準?--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4:41 (UTC)回覆
雖然存在歸屬爭議的名人並不在少數,但是從整體來看,多數名人還是不存在歸屬爭議的。或者就說,列舉的名人就從不存在歸屬爭議中的挑選。關於名人的選取標準以及人數多少,我認為就應該使用常識,根據具體的情況判斷。總體來說不是太多就可以,並且也應該是當地名人中較為出名的那一批。--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5:00 (UTC)回覆
如果所謂的「不是太多就可以,並且也應該是當地名人中較為出名的那一批」沒有一個可以量化的標準,那事實上這樣的標準就會成為原創研究。--———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2日 (二) 09:28 (UTC)回覆
維基百科:規則只是原則,不是什麼東西都必須有一個「可以量化的標準」,許多東西運用常識即可。維基百科不是官僚體系,不是盲目跟隨默認的方針和程序。--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9:37 (UTC)回覆
如果閣下有在生活中接觸過大量的人,你就會發現,這個世界上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常識」:比如,有人認為「講衛生」是常識,但事實上有大量的人不講衛生;比如,有人認為「如何購買地鐵票」是常識,但事實上有大量的人不知道如何購買。許多人所以為的「常識」,事實上只是「身邊統計學」而已。以及,我非常反感話都沒開始說幾句就拋出一個維基百科:忽略所有規則(或其他類似觀點,後續統稱「該方針」)來堵對方嘴,我認為這只是為了拒絕執行其他方針找的一個藉口而已。雖然該方針我有時候也拿出來說,但我認為該方針是用於現有維基百科方針不足以說明當前情況時,用來類推相似做法。--———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2日 (二) 10:04 (UTC)回覆
雖然某一個人的常識不一定是常識,但是大量的人的常識匯總起來,那麼就可以認為是常識。我本意並不是批評或評價閣下,但是我確實認為閣下像是讀法律條款一般去讀維基百科的各種方針,什麼東西都要找到對應的條款。正因為這種觀念,所以出現了不少諸如一刀切現象的存在。不過我不認為這種觀念適用於維基百科。另外,我提出忽略所有規則類似的觀點並不是想堵住對方的嘴,只是想說明「不是太多就可以,並且也應該是當地名人中較為出名的那一批」類似的語句就已經足夠了,原來的規定行政區劃條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的本意應該是防止大量瑣碎內容的堆積。有些規則確實只是傳達了一種精神而已,如果非要量化,像法律條款那樣規定「列舉的人物不得超過五個,且至少為XX職稱云云」,閣下認為這樣的規則合適嗎?如果制定了這樣的規則,就很容易陷入連鎖悖論之中。當然,我認為閣下的意思是,沒有極其明確的規則的話,就可能存在爭議,但是這也是沒有辦法避免的事情。--深鳴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0:30 (UTC)回覆
這裡提一嘴,我個人感覺將人物列表以簡單粗暴的手法改寫成散文體,並不能阻止"堆積內容"的情況。例如在天津條目和杭州條目的人物章節(存在於上一個歷史版本)中,便存在各式人物羅列的情況。我對這些名人內容的評價是"出生於此、祖籍於此、旅遊至此、工作於此,長居於此的名人和虛擬名人的大亂燉"。目前,我個人看到過最好的名人敘述章節在寧波條目(雖然被我刪除了)。--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51 (UTC)回覆
「一刀切」禁止不妥,相關提案本意當是避免在條目中塞入臃腫列表影響敘述重心,或避免「缺乏定義」問題,並非任何列表均禁止添加。又若有可靠來源直接指出某些人物為當地名人,則不一定屬於「原創總結」。另外,若列表篇幅不足以建立獨立列表,亦應允許直接放在條目中。此處與其指定「散文體行文除外」,不如改成「(一般而言)禁止嵌入僅單純列點之列表」,給予編者更大空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日 (二) 04:15 (UTC)回覆
我傾向每項列舉和定義(特點、著名)都有來源,作為基礎條件。排序、原創總結等問題儘量避免,但只要寫就肯定存在問題,是將多個來源的內容整合為一段。容易違背中立的觀點。--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5:11 (UTC)回覆
人物章節確實容易形成堆砌內容的風格。如果以改善為目標,則更應該強調此類章節的邏輯性。而不是簡單刪除,放一個分類在這裡。即便是待改善的點列式,也比簡單刪除的做法好。寧波市此前的人物段落雖不充實,但寫作的感覺和邏輯性較好,值得借鑑。--Amazingloong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42 (UTC)回覆
統一回復上述討論串的疑問、質疑、建議:
  • 大部分條目的名人頁面也都是導向分類的,以前不是這樣的,應該是這個指引出來後逐步被改的。我RFA的時候有被問到過對條目嵌入列表的看法,只是在RFA里做了回復,沒有參與這個討論。當時覺得這個指引規定的是「列表」,未曾想到如今會擴展到散文體的段落。
  • 著名人物章節選擇哪些人物進行展示、篩選標準是什麼,不是此案的討論範圍。從方志實踐的角度看,出生於此、祖籍於此、旅遊至此、工作於此、長居於此都可以被列入,這些應該是編者編寫條目自己考量的東西,屬於內容範疇,不屬格式手冊管轄範圍。具體對內容有質疑,應該在條目的討論頁或者優典評審中提出。看到許多討論都偏題了,重心偏向如何界定「著名人物」去了,本案只討論格式手冊限定的格式問題,深入討論「著名人物」的界定問題我覺得在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條目探討開一個版比較合適。
  • 外文維基百科面對名人列舉問題,採取的方法是建立xx人列表。小城市條目的著名人物也是直接寫在「著名人物」章節,還都是用點列式寫的,例子:en:Kennewick, Washingtonde:Bobonaro (Gemeinde)ja:門司區,都是外維GA里隨機挑的。不反對建立XX人列表,但也不提倡,這個列表的意義和分類沒太大區別,還需要手動更新,屬於吃力不討好的活,沒人看,只能感動自己。如果著名人物雙手雙腳數得過來,又何必單獨建立列表。
  • 建議改為「以散文體陳述對當地有重大影響者除外」/「不屬此列」,我認可這樣的想法,但不贊同這種做法,「對當地有重大影響者」無法量化,不應該在方針指引中寫入這樣模糊的話語,會對未來埋下矛盾。是否是值得列入的、有重大影響的著名人物,應是條目內容的範疇,同前所述。
  • 將人物列表以簡單粗暴的手法改寫成散文體,並不能阻止"堆積內容"的情況。確實,但是禁止列表難道能夠阻止「堆積內容」嗎?政區條目有一萬種可以灌水堆積內容的方式:按新方志大事記體裁事無巨細寫歷史,地理章節拿着地名志把山川河流全寫上,人口經濟章節用統計年鑑瘋狂寫數據(參考百度百科)……出現在這個討論串的,想必都是對政區條目有一番心得的編者,簡言之都會寫條目,誰會覺得這樣堆積內容的條目是優質條目,又會這麼做呢?真的堆積內容,應該在條目質量評審中卡住,還是那句話,內容的問題和格式的問題是兩碼事。格式手冊應是基本格式的下限,不是束縛編者的枷鎖。
  • 改成「(一般而言)禁止嵌入僅單純列點之列表」,贊同。
  • 以上。--| 2024年7月2日 (二) 22:59 (UTC)回覆
同意河水君的看法。不過個人認為新的提議條文中,前後兩句話在語義上或有矛盾之處。或可直接刪除,或可改為「(一般而言)行政區劃條目中禁止嵌入僅單純列點之人物列表」。--深鳴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7:16 (UTC)回覆

正式提案(準備公示)

編輯

三日未見新的疑問、質疑,河某權當諸君認可此修訂案基本方向,修改正式提案如下,再待三日,若無異議將進行公示。

現行條文

姓氏條目禁止嵌入「著名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姓」或獨立列表體現。

行政區劃條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人」或獨立列表體現。

疾病條目禁止嵌入「知名患者」等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疾病患者」或獨立列表體現。

提議條文

姓氏條目禁止嵌入「著名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姓」或獨立列表體現。

行政區劃條目禁止嵌入「本地出身人物」等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人」或獨立列表體現。

疾病條目禁止嵌入「知名患者」等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疾病患者」或獨立列表體現。

一般而言,行政區劃條目中禁止嵌入僅單純列點之人物列表,此類信息應由「分類:××人」或獨立列表體現。

是否有必要提供例子進行條文解釋,明確何謂僅列點之人物列表,可再議。--| 2024年7月5日 (五) 10:42 (UTC)回覆

『此類資訊應由「分類:××人」或獨立列表體現』這句分句可以保留。總體上暫時不反對此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12:33 (UTC)回覆
或改成「可由(略)體現」。另「僅列點」可改為「僅單純列點」,排除混合寫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5日 (五) 14:35 (UTC)回覆
已根據建議調整新增條文。原新增條文:一般而言,行政區劃條目中禁止嵌入僅列點之人物列表。--| 2024年7月5日 (五) 20:58 (UTC)回覆
(-)反對之前是因為收錄標準不明,而不允許姓氏、區劃類條目加入人名列表的,之前「美國人列表」之類的也是因此而被禁止的吧--苞米()💴 2024年7月5日 (五) 21:10 (UTC)回覆
@Baomi還請你説明一下你反對的是河水的提案本身還是我對河水的提案的建議。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1:01 (UTC)回覆
(+)支持,比之前的條文合理--苞米()💴 2024年7月6日 (六) 12:09 (UTC)回覆
@瑞丽江的河水我認為你現在可以考慮是否公示此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39 (UTC)回覆
開始公示七日。--| 2024年7月13日 (六) 08:36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提案修正Wikipedia:用戶名#更改用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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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提案背景如下:

  • 目前本地用戶更名方針中,限制了對於「少量甚至沒有編輯紀錄的帳戶」的更名請求。

Are zero edit-renames allowed?
They are allowed. Some users use Wikipedia accounts for saving articles to reading lists on Wikipedia apps and they hardly make any edits. Earlier such requests were rejected with a claim that they save server resources, but that's no longer true [11] and we shouldn't be worried about server resources.

  • 因此,本人認為應移除本地之「一般不會為只有少量甚至沒有編輯紀錄的帳戶重新命名」相關敘述。另外,該段落其後的文字敘述語句極不通順,容易妨礙理解,因此本人亦提出若干修訂,使之更容易依循。

方針修訂方案如下:

現行條文

全域更名者監管員可以為用戶修改其用戶名;可至本地元維基提出申請,亦可使用Special:GlobalRenameRequest表單進行申請。一般不會為只有少量甚至沒有編輯紀錄的帳戶重新命名,因有更快及更容易的途徑——註冊一個新的帳戶

更改用戶時隸屬於現有帳戶的貢獻紀錄將會被移至新名旗下,當中包括頁面歷史差異日誌用戶貢獻紀錄的更動。至於討論頁中的簽名則會繼續使用原有的用戶名。雖然這些簽名可以依靠人手改動過來然而如果不是因為私人理由而想把所有有關之前用戶名的資料刪除且越多越好的話,我們不建議您這樣做。另外,這些舊依舊會存在於討論頁面的版本中。用戶更動的紀錄會詳列於用戶名變更日誌中。

提議條文

全域更名者監管員可以為用戶修改其用戶名;可至本地元維基提出申請,亦可使用Special:GlobalRenameRequest表單進行申請。

用戶名更改後帳戶的所有貢獻記錄將會被移至新用戶名下,包括頁面歷史編輯差異日誌用戶貢獻等。至於討論頁中的現存簽名則會保持原有的用戶名不變。雖然可以手動更改這些簽名,但除非出於隱私等特殊原因需要徹底刪除舊用戶名的相關資料,否則我們不建議您這樣做。另外,這些舊用戶名依舊會保留在討論頁面的歷史版本中。所有用戶名更動的紀錄會詳列於用戶名變更日誌中。

以上。-Peacearth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18:09 (UTC)回覆

副知本地活躍的全域更名員@Jianhui67Mys_721txWong128hk以及近期經常在Wikipedia:更改用戶名協助結案的@ChasingAir。-Peacearth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18:41 (UTC)回覆
(+)支持此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4日 (四) 22:23 (UTC)回覆
(+)支持:那句看起來原本是從英文維基百科翻譯過來的,不過既然全域更名無此限制,刪了好像也無所謂就是。--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03:31 (UTC)回覆
應該是沒什麼爭議的修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5日 (五) 04:47 (UTC)回覆
(+)支持此提案。感謝Peacearth的通知。Jianhui67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7:02 (UTC)回覆
這個提案需要考慮到不妥當的用戶名問題。不妥當用戶名的用戶通常已經被封禁,不但無法提出相關申請,就算有途徑能夠改名,需時亦較註冊新帳號要長,這對於處理封禁申訴來說也缺乏效率。--AT 2024年7月6日 (六) 13:29 (UTC)回覆
我覺得這可以用常識來處理,沒必要為此明文規定,畢竟這提案主要是想要與Global rename policy看齊,而practically讓管理員建議使用了不妥當用戶名的用戶註冊使用妥當用戶名的新帳號與提議的修改並不衝突。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3:49 (UTC)回覆
@AT這個提案是取消本地對於「少量甚至沒有編輯紀錄的帳戶」的舊有改名限制,並不影響不妥當用戶名問題的處理方式。相關問題的處理仍然照舊,並沒有限制他們一定要使用何種途徑改名或者註冊新帳號。另外補充一點,即使相關用戶被封禁也不會無法提出相關申請,因為我們經常會在 Special:GlobalRenameRequest 接收到相關申請。事實上,本提案乃是全域更名現行實務作法,其實可以說只是事實性修訂而已,一點都不會影響到您考慮的部分。唯一影響到的,就只是不會再因為某用戶只有少量或沒有任何編輯紀錄而拒絕他的更名請求而已。-Peacearth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8:44 (UTC)回覆
既不影響,那我沒有異議。--AT 2024年7月7日 (日) 00:11 (UTC)回覆
(+)滋磁--L'Internationale, Sera le genre humain! ✏️ 2024年7月10日 (三) 15:38 (UTC)回覆
註: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Sanmosa)移除。2024年7月13日 (六) 01:50 (UTC)回覆
根據WP:共識#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互助客棧及徵求意見中的提案僅在7日內無新留言時或已討論達30日後,方可在已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公示」,「與提案本身無關的意見……不視作此條文所指的『新留言』與『相關意見』」,現公示此提案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53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原文重定向的可靠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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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細讀才發現WP:RFAL有這麼一句「創建者應在重定向頁面加入證明外文名稱的可靠來源,除非外文名符合以下豁免條件之一:」。請問能在重定向里放來源的嗎?如果不能要怎麼執行這一句?還是當初制定方針時寫錯了?@自由雨日--微腫頭龍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3:58 (UTC)回覆

起因可見:WP: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4/07/09#批量提刪--——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7月9日 (二) 14:00 (UTC)回覆
技術上可能,編輯摘要或HTML注釋,重定向語法後面印象中也可行。不曾注意到該方針的存在,我懷疑這是否「反映社群共識」。Special:Diff/55642771,提案可能未獲充分討論。--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4:41 (UTC)回覆
但實務上較困難吧?我也不覺得有人會特別注意重新導向有無來源,最好是能直接附在重新導向目標頁面中為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0日 (三) 12:20 (UTC)回覆
@微肿头龙自由雨日YFdyh000Ericliu1912如果大家不反對的話,我建議把「創建者應在重定向頁面加入證明外文名稱的可靠來源」改為「創建者應在條目本身或重定向頁面的討論頁加入證明外文名稱的可靠來源」。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37 (UTC)回覆
(+)傾向支持,甚至「在討論頁」就是我一開始(錯誤)理解的(見WP: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4/07/09#批量提刪。不過如果只是在編輯摘要中加入也未嘗不可,至少只要某編者在建立時提供了來源,就不能說他是「未遵守方針濫建外文重定向」。--——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7月13日 (六) 01:47 (UTC)回覆
放在編輯摘要並非不可,但遇上失效連結的時候不好處理,放在討論頁至少還能存檔來源。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49 (UTC)回覆
(+)支持,不過我不覺得會有多少人加來源。--微腫頭龍留言2024年7月13日 (六) 04:37 (UTC)回覆
建議改為「條目本身或重新導向頁面的討論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3日 (六) 18:12 (UTC)回覆
不反對,已調整。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22:34 (UTC)回覆
公示修訂提議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1日 (日) 07:39 (UTC)回覆

有關公布管理人員任免案投票人數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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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管理人員任免案,均採行安全投票,且不提供投票者名單,僅投票管理員(監督員、監管員)可以查閱。鑑於安全投票制度之初衷,暨當事人安全及隱私等疑慮,不公開具體投票者尚能理解。然而,或許應考慮定期公布投票人數(情況允許者,並應先行公布有資格投票者人數),俾便社群追蹤任免案之整體動態。另不確定相關方針與指引本來是否有明文規定應提供投票者名單?一併請社群討論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3日 (六) 12:30 (UTC)回覆

支持公布具投票資格人數,個人建議可在開放用戶投票前15日公布具投票資格的用戶人數;至於用戶名單是否一併公布、是否有任何安全或隱私等疑慮,可視具體情況調整,或是有任何疑慮也可直接提出。--Kriz Ju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21:08 (UTC)回覆
開放用戶投票前先行公布有資格投票者人數與名單應可行(說實話現在不都有MMS發送名單了嗎)。但「定期公布投票人數俾便社群追蹤任免案之整體動態」個人尚看不出必要性,望進一步闡明?-Peacearth留言2024年7月19日 (五) 03:24 (UTC)回覆
技術上投票前,投票權人名單必定會在phab公布,增設方針明文要求我不反對。反而我認為應該關閉隱藏已投票人名單的功能,方便社群查核,畢竟投票選項已經保密,保密已投票人名單有意義嗎,別人只能知道誰投了票,又不知道投了什麼。--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9日 (五) 11:41 (UTC)回覆
保密已投票人名單有意義,不排除有人威脅特定用戶必須或不能投票的情況,前者會使投票滿足最低票數要求,後者會使投票無法滿足最低票數要求。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9日 (五) 12:03 (UTC)回覆

重提注音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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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討論總體上有通過的希望,但是後來因討論不活躍存檔。現在10個月後重新提案:

格式手冊「表格」一章後加入

提議條文

注音

條目名及其別名中某字不屬於常用字,或者屬於常用字的不常見讀音的(如有特殊讀音的姓、特定領域專有讀音等),推薦在其首次出現(一般為條目定義句)處注音。

為確保中文維基百科對常用字的定義不存在任何地域中心的問題,確定本維基的常用字範圍採取如下方法:

  1. 在以下三個常用字表中均出現的漢字視為中文維基百科的常用字:
    1. 通用規範漢字表》的一級字或二級字(共6500字)(中國大陸)[1]
    2. Big5碼定義的常用字(共5401字)(臺灣);以及
    3. 常用字字形表》(共4762字)(香港)[2]
  2. 由條目的需要的前置知識可以推斷讀者知道某字的讀音的,認為是常用字,比如在2-氨基-7,7-二甲基-2',5-二氧亞基-5,6,7,8-四氫螺[苯並吡喃-4,3'-吲哚啉]-3-甲腈中無須註明「腈」字的讀音,但是在中需要;
  3. 根據編者實際調查,可以找到語料證明在兩岸四地都常用的字。

編者決定是否注音時,應該考慮到兩岸四地的使用實際和語言流變。在判斷過程中,僅有繁簡或常用異體差別的漢字均視為同一漢字(如「羣」(香港)與「群」(中國大陸、臺灣)視為同一漢字)。

為字詞注音時,編者可以自由選擇在文章內標註,也可以外鏈至維基詞典。

如果使用行內注音,推薦使用字詞轉換機制在不同變體下分別展示各地區模式適用的注音模式:

  1. 就所有簡體模式而言,使用漢語拼音[3]
  2. 就臺灣正體模式而言,使用注音符號
  3. 就香港繁體與澳門繁體模式而言,由於香港與澳門的讀者普遍均以粵語(而非官話)學習中文書面語,因此:
    • 在有粵語同音常用字的情況下,標註該常用字或粵拼,但兩者不可在同一條目中混用;
    • 在沒有粵語同音常用字的情況下,標註粵拼。

可使用{{zy}}來實現頂頭標註。

如果外鏈至維基詞典,應該保證目標詞條中有記錄讀音,並且包含條目中的使用情況。


  1. ^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在改用簡體字時直接沿襲中國大陸當時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其標準。由於《現代漢語通用字表》於2013年在中國大陸已停止使用,此處以中國大陸的現行常用字表權充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的常用字標準。
  2. ^ 澳門沒有自己的常用字表,因此此處以香港的常用字表權充澳門的常用字標準。
  3. ^ 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在改用簡體字時同步由注音符號改用漢語拼音。

現在各個方案的樣子:

  1. 富勒氏長爪鶺鴒(「鶺」,拼音:jí,注音:ㄐㄧˊ,粵拼:zik3、「鴒」,拼音:líng,注音:ㄌㄧㄥˊ,粵拼:ling4,中國大陸作福氏長爪鶺鴒,南非語:Angolakalkoentjie。學名:Macronyx fuelleborni)是……(不用字詞轉換的行內)
  2. 富勒氏長爪鶺鴒(「鶺」,注音:ㄐㄧˊ「鴒」,注音:ㄌㄧㄥˊ,中國大陸作福氏長爪鶺鴒,南非語:Angolakalkoentjie。學名:Macronyx fuelleborni)是……(用字詞轉換的行內)
  3. 富勒氏長爪ㄐㄧˊㄌㄧㄥˊ(中國大陸作福氏長爪鶺鴒,南非語:Angolakalkoentjie。學名:Macronyx fuelleborni)是……({{zy}})
  4. 富勒氏長爪鶺  (中國大陸作福氏長爪鶺鴒,南非語:Angolakalkoentjie。學名:Macronyx fuelleborni)是……({{wikt sup}})
  5. 羥基漢語拼音:qiǎng;注音符號:ㄑㄧㄤˇ;粵拼:keong5 *(和1不同於最後的星號)
  6. 還有用腳註的不演示

另外有台灣大陸香港以及韓國的常用漢字比較表(日文)供參考(感謝118.170.4.163)

cc 原討論部分參與者@SanmosaLuciferianThomas118.170.4.163Nostalgiacn

以上。——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7月14日 (日) 10:04 (UTC)回覆

維基百科不應該是詞典,不應該承載字音教育的需要。——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5日 (一) 00:50 (UTC)回覆
粵拼難道不是粵語維基百科的事情麼?--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7月15日 (一) 02:22 (UTC)回覆
加粵拼就說應該是粵維的事,不加又說會怠慢。然後新馬是不是真的跟隨漢語拼音作為教學方案?所以依序的話,最好是不標,次至內鏈到維基詞典,再次至為腳註。——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5日 (一) 03:12 (UTC)回覆
像現在普通話(國語)與粵語混着用的情況,未來要作無障礙怎麼辦?--Kethyga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14:47 (UTC)回覆
@落花有意12138法語維基辭典有個叫{{cmn-pron}}的模板,輸入漢語拼音可以自動生成法國遠東學院拼音、威妥瑪拼音耶魯拼音注音字母(但其他方向就不行)。在下認為: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把這個模板搬運過來,這樣就能像Kinder出奇蛋那樣,一次過滿足四個願望。📕📙📒📗📘 賭博機構最堅定的反對者 📚📖 2024年7月15日 (一) 04:13 (UTC)回覆
上一輪討論中,提到了方針維基百科不是詞典的問題。個人觀點是支持LuciferianThomas的「連結至維基詞典方案」。個人反對在條目內大量標註配音的方案,即當前方案。--Nostalgiacn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05:41 (UTC)回覆
想了想還是說下,閣下給的例子可能會有點小小瑕疵。首先是Wikipedia:格式手冊/序言章節#生物中,學名應該置前放置就是了,所以應該是

富勒氏長爪鶺鴒學名Macronyx fuelleborni,中國大陸作福氏長爪鶺鴒,「鶺」,拼音:jí,注音:ㄐㄧˊ,粵拼:zik3、「鴒」,拼音:líng,注音:ㄌㄧㄥˊ,粵拼:ling4)是...(下略)

然後另外件小事,這長爪鶺鴒實際上還有更上層的分級:是鶺鴒科長爪鶺鴒屬,但讀者實際操作上也不太可能一路從上層分類點進下層頁面去吧...?以及若其最上層是亞目、亞科等預設不顯示(除非有特地呼叫display parent)的次要分類單元的話那要怎麼辦?覺得不要把常用字限太死。--WiTo🐤💬 2024年7月15日 (一) 08:43 (UTC)回覆
(?)疑問:那麼請問如何定義「沒有在以下三個常用字表中均出現的漢字」(該漢字僅在這三個常用字表之中的一或二個出現,或均沒有出現)是否常用?-游蛇脫殼/克勞 2024年7月15日 (一) 09:32 (UTC)回覆
上次討論時我已提出類似方案四的東西,不過有一點我必須提出:如果是整個詞組就請整個詞組連結(wikt:鶺鴒),不要逐個字連結。(即:{{wikt sup|鶺鴒}} )--西 2024年7月17日 (三) 04:02 (UTC)回覆
看到這個建議才想到,如果用了{{地區用詞}}作為首句的話,該模板會根據顯示語體顯示不同順序,但這樣寫成
富勒氏長爪鶺鴒 學名Macronyx fuelleborni,中國大陸作福氏長爪鶺鴒 )是...會不會稍嫌累贅?
富勒氏長爪鶺鴒學名Macronyx fuelleborni,中國大陸作福氏長爪鶺鴒 )是...像這樣只挑一邊寫也不太好吧,會需要有人協助修改把標音放在最前面。--WiTo🐤💬 2024年7月17日 (三) 05:01 (UTC)回覆
加個參數吧。--西 2024年7月17日 (三) 05:36 (UTC)回覆
另一可行方案是僅標於{{各地中文名}}之中。--西 2024年7月17日 (三) 05:39 (UTC)回覆
{{各地中文名}}的用法有些不同,這是拿來顯示地區詞差異的,不是拿來表示讀音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7日 (三) 14:02 (UTC)回覆
傾向於方案3({{zy}})與4A({{wikt sup}},包裹整個詞語),但個人認為在有{{Infobox Chinese}}的情況下可以不用在引言特別標註注音模式。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7日 (三) 14:02 (UTC)回覆
@落花有意12138你介不介意讓這討論串改走RFC機制?現在VPP頁面的長度實在驚人,要load進去要花比較長的時間。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7日 (三) 14:16 (UTC)回覆

Wikipedia:中立的觀點#條目命名微調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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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此外,維基百科編者不能為了解決非中立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條目名稱。

提議條文

此外,維基百科編者不能為了解決「不中立」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條目名稱。

避免閱讀斷句為「非『中立爭議』」——既中立性以外的爭議禁止原創名稱,中立性爭議則隱含允許。--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YFdyh000討論貢獻)於2024年7月16日 (二) 10:01 (UTC)加入。回覆

英文維基百科早於2010年10月淘汰有關條文。與其小修小補,中維應全面重新檢討是否應跟隨英文維基百科更新《中立的觀點》方針條文。--西 2024年7月17日 (三) 04:14 (UTC)回覆
如果考慮修葺中立的方針和命名常規的問題的話,參考這些:Wikipedia_talk:命名常規/存檔17#關於WP:命名常規與WP:POV的衝突User:Cwek/工作室/關於條目常規的一些備存。——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7日 (三) 05:37 (UTC)回覆
支持此修訂。另外,由於本站原創命名問題特別嚴重,且漢語命名格式本較英語多樣,更易孳生爭議,故現階段不建議取消條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7日 (三) 08:21 (UTC)回覆
首先何謂「標新立異」已經極度模糊,更易產生爭議。--西 2024年7月18日 (四) 08:22 (UTC)回覆
很明顯指脫離命名常規等一般命名規則的標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8日 (四) 15:34 (UTC)回覆
這裏我倒是認同LuciferianThomas的説法(這也是我下面說「短期內」的原因),畢竟隨著社會觀念的轉變,一些以前被認為是「標新立異」的東西在現在已經不被認為是「標新立異」,那可想而知一些現在被認為是「標新立異」的東西在未來也有可能會不被認為是「標新立異」,或許社羣對命名常規等一般命名規則的理解在未來也會有一定程度上的轉變。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39 (UTC)回覆
我的理解是原創或者僅少數來源使用的罕用命名。「在未來」常見就留到未來再改,不然有維基百科影響傳媒的問題。--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6:24 (UTC)回覆
如果我的理解,應該就是類似的具有爭議事務中,為了達到所謂某些人的主觀中立,而排除一些該事物已有(並且有可靠來源彰顯的)的直接專有名稱(排除一些來自其他語源的來源並翻譯後的中文名稱),而在本項目另行創造的名稱,作為條目命名。——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9日 (五) 01:30 (UTC)回覆
(+)支持。--BigBullfrog𓆏2024年7月17日 (三) 13:43 (UTC)回覆
不反對這個修訂,至少在短期內是有作用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7日 (三) 14:04 (UTC)回覆
會不會把「非中立」三字刪去更簡單?所有命名爭議都應該先尋求共識吧?--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9日 (五) 01:17 (UTC)回覆
確實,什麼是中立的爭議啦  囧rz……--SunAfterRain 2024年7月21日 (日) 10:33 (UTC)回覆

關於Wikipedia:格式手冊/文字格式#顏色及內聯圖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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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Wikipedia:特色列表評選/提名區#美國總統列表

我跟U:Y. Sean閣下認為表格中使用「色塊」(考慮到有爭議,暫且先這樣稱呼)來表示所屬政黨不合適,另有U:深鳴閣下和U:Sanmosa閣下提出了不同意見,特發至客棧以尋求共識。

關於本次討論我覺得需要強調一點,就是我們不應該把討論的重點集中在對於條文的理解上,而是應該着重於哪種做法能夠對讀者(這裡主要是視障或色覺障礙讀者)更有利,若現行條文不足以滿足讀者利益,也許我們應該考慮完善該指引。我們不能把這個討論方向搞錯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8日 (四) 13:42 (UTC)回覆

重新說一下我的看法吧。我認為添加合適的背景顏色是沒有問題的。
  • 首先,濫加飽和度過高的背景顏色是不合適的,例如此例,顏色達不到WCAG 2 AA標準([12])。
  • 其次,合適的背景顏色能夠為色覺正常的讀者更快地傳達信息。以「岩手縣行政區劃」條目為例,此處的顏色是符合WCAG 2 AAA標準的([13])。原條文中請避免單獨地使用背景顏色來表達某一含義,而應適當地同時以文字方式表述,就是針對視障或色覺障礙讀者的。而我認為「以文字方式表述」有些狹隘,只要以非顏色形式傳達同等的信息即可。像是岩手縣行政區劃中的符號,我認為也是可行的。同時我們也可以通過使用灰度顏色濾鏡模擬色覺障礙的情況,該特色列表中添加的背景色對於色覺障礙者而言,絲毫沒有干擾。
  • 最後回到「美國總統列表」這個條目,當前列表中存在的問題是:副總統的黨籍以及時間線模板僅以顏色表示,對於視障或色覺障礙讀者來說無法得到對應信息。除去該問題,這裡的色塊對於視覺正常者而言,更有利於快速找到黨籍信息;對於色覺障礙讀者而言,打開灰度顏色濾鏡後,對閱讀也沒有影響。
--深鳴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4:08 (UTC)回覆
現代美國政黨的顏色相當廣為人知,以色塊表示現代政黨問題不大。然而撇開民主、共和兩黨,其他政黨顏色對多數讀者來說一點幫助也沒有。舉個例子好了,其他列表(如印度總理列表)的政黨顏色,對不熟悉印度政治的讀者(即絕大多數的中文讀者)來說只會擾亂視覺而已,對讀者來說並沒有什麼便利性,既然列表裡面已經提到政黨的話,大可不必填上許多花花綠綠甚至刺眼的色塊。
我還是澄清一下,我不反對以色塊表示黨籍,但依我對方針的理解,這是不合適的。
這次的問題癥結應該是MOS:NOCOLOR只有在背景顏色可幫助闡釋條目內容,且沒有其他更佳的表達方式時,才可對表格或其他的內文元素加入背景顏色背景顏色定義為何。我堅持背景顏色定義即是表格內除圖片及文字的顏色,畢竟方針說表格(而非文字)可以被加入背景顏色。而另外兩位則堅持顏色前一定要有其他元素才叫背景顏色。既然這段方針解讀有歧義,或許是時間修改一下了。--Y. Sean 2024年7月18日 (四) 14:56 (UTC)回覆
如果不糾結於「背景顏色」的定義,閣下的意思是否是說,表格中可以添加背景顏色以及色塊,但是需對多數讀者有益。--深鳴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5:28 (UTC)回覆
我維持我的主張:討論共識不能推翻一個詞彙的實際詞義,所以社羣無法也無權通過「討論共識」來推翻一個詞彙的實際詞義,因為這屬於對規則條文的超譯,而且這樣做犯了訴諸群眾訴諸不相關領域的權威的謬誤。我認為現行條文只表達了「表格與其他的內文元素都是技術上可被加入背景顏色的對象」這點,而並沒有任何定義一切通過背景顏色的mechanism形成的顏色資料格均應用了「背景顏色」的意思。此外,我並不認為視障或色覺障礙讀者會因為通過背景顏色的mechanism形成的顏色資料格(或此處紅渡廚所稱的「色塊」)的存在而使致其任何利益得不到必要的滿足。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05 (UTC)回覆
這裏我也引述一下我在FLC打的比方:紅渡廚與Y. Sean的主張的謬誤相當於聲稱由於所有女嬰都是她們的母親十月懷胎生下的,而所有男嬰同樣都是他們的母親十月懷胎生下的,故而所有男嬰都是女嬰,而紅渡廚現在在客棧這裏開討論串的行為則相當於試圖尋求「討論共識」以滿足其強行把一個男嬰說成女嬰的個人主觀意願。我只想問一個問題:這真的能把一個男嬰在實際意義上變成女嬰嗎?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09 (UTC)回覆
我前述的加粗文字正是回應了閣下的該觀點,本次討論的重點並非是爭執誰對條文的理解是正確的,而是應該着重討論哪種做法更有利於讀者。--———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8日 (四) 15:21 (UTC)回覆
不,我的意思正是無論「討論哪種做法更有利於讀者」這個理念如何地崇高,這仍然不構成逾越「討論共識不能推翻一個詞彙的實際詞義」的限制的理由。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29 (UTC)回覆
我沒理解閣下的意思,因為「討論哪種做法更有利於讀者」這件事情,已經無關於「詞彙的實際意義」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8日 (四) 15:40 (UTC)回覆
這樣説吧:假設A與B都是X國人且都位於X國,X國司法獨立且有死刑。A認為B做了一些他認為十惡不赦且必須要處以死刑的事情,於是他謀殺了B,A在之後就因為謀殺罪而被處死了,因為雖然X國有死刑,但在X國只有司法機關才能決定是否對B處以死刑,而這權限並不是A所擁有的。因此,無論A謀殺B背後的理念如何崇高,A不能逾越法律給予他的權限。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51 (UTC)回覆
當然,你或許也會説施劍翹也是一模一樣的情況,但她一開始的時候只被判7年監禁,後來更是被特赦了,然而那時候ROC的政治環境非常複雜,她的有期徒刑判決與特赦的政治色彩都是非常濃厚的,因此我認為不能作準。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57 (UTC)回覆
還是不懂。--———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9日 (五) 02:54 (UTC)回覆
如果情況真的是這樣的話,那我認為你其實也並不知道自己正在做甚麼。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9日 (五) 04:45 (UTC)回覆
為什麼我覺得討論已經完全離題了--——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7月19日 (五) 04:51 (UTC)回覆
我想,Sanmosa閣下仍然是拘泥於已有指引。未能跳脫出已有框架。您不願清晰明確表達自身觀點,那我也只能這樣猜測。--———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9日 (五) 05:37 (UTC)回覆
我願再次表明我的觀點,本次討論的重點並不在於方針指引怎麼寫的,然後我們要如何執行方針指引這件事,而是在於我們應該討論一下哪種做法是符合讀者利益的,如果現行方針無法滿足讀者利益,那麼我們可以依據討論後的結果修改方針指引。--———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9日 (五) 05:46 (UTC)回覆
這不是「拘泥」,而是遵守應有的約束。既然條文並沒有任何定義一切通過背景顏色的mechanism形成的顏色資料格均應用了「背景顏色」的意思,那「背景顏色」一詞就不能如此擴張解釋,因此就算真的有一個所謂的「討論共識」做了擴張解釋這種如此荒謬的事情,這種「討論共識」是必然無效的,因為「背景顏色」這個詞語的實際含義本來就不是由社羣決定的。我最擔憂的事情正是任何人在以後會藉著「滿足社羣利益」或類似的由頭來恣意曲解方針指引,這種後果並不是社羣能夠承受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9日 (五) 10:14 (UTC)回覆
至於修改方針指引的事情,我認為很顯而易見地這裏不太可能會形成這樣的一個共識。這裏容我重複一次我在上方說過的話:我並不認為視障或色覺障礙讀者會因為通過背景顏色的mechanism形成的顏色資料格(或此處紅渡廚所稱的「色塊」)的存在而使致其任何利益得不到必要的滿足。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9日 (五) 10:17 (UTC)回覆
不要擋到正文顯示,一般都沒問題。目前多數純色塊使用都會搭配文字解說,已經十分足夠。社群特別需要注意的,其實不是背景顏色使用,而是顏色本身是否過於花哨刺眼,甚至違反某些網頁使用規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8日 (四) 15:57 (UTC)回覆
  1. 我理解的背景顏色應當只是純粹的指html和css中所指的背景色,即background-color、bgcolor這種,參考[14]
  2. 具體到該列表條目中的色塊,我一直不確定這種形式的色塊在深色模式下如何處理為妥?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7月19日 (五) 07:35 (UTC)回覆

可否訂明繞過存廢討論,自行清空分類,屬於不當行為?

編輯

編輯時或看別人討論時,偶有發現有人繞過存廢討論,自行清空分類,讓分類在其他人難以察覺的情況下被自動刪除。相比條目被刪除,可恢復及查看編輯歷史知道以前的版本是什麼面貌,分類中本來曾有什麼條目,更難追尋,我認為自行清空分類這行為非常惡劣,希望能在方針訂明是不當行為,必須先提交存廢討論。--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5:22 (UTC)回覆

(+)支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8日 (四) 15:28 (UTC)回覆
毋須明定,此類行為通常屬於遊戲維基規則。另外,我推薦大家使用追蹤分類變更的小工具,很方便抓出分類趨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8日 (四) 15:31 (UTC)回覆
@Ericliu1912那麼可否在Wikipedia:遊戲維基規則加入這種行為作為具體例子?--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5:51 (UTC)回覆
我相信你們三位會想參與這個討論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32 (UTC)回覆
@Factrecordor红渡厨Ericliu1912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32 (UTC)回覆
我對管理員怎麼刪O4的規程並不了解,因此我想就不班門弄斧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8日 (四) 15:49 (UTC)回覆
btw我自己一般會點進去,用小工具及編輯歷史、日誌等(有時候是因為移動導致清空)確定分類變更是否合理,然後再決定是要保留(加條目進來)、重新導向還是刪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8日 (四) 15:54 (UTC)回覆
原則上支持,但具體細則需商榷。例如,未經討論且無共識,更名分類而修改大量(>5個)條目的行為,使原分類事實上廢棄、提升改回難度,我也認為不妥。--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6:19 (UTC)回覆
O4好像是機器人自動清理的。或者需要指定完整的流程來避免這種情況:暫停或者廢止O4,將清空分類引用和刪除行為轉到存廢討論;需要一些機制檢查分類清空前的編輯(好像只能通過RC機制(最近編輯、頁面監視)檢查分類的成員增減操作歷史)。主要問題是,只有RC機制才能記錄分類的成員增減操作歷史,分類頁面本身沒記錄,只有分類成員的頁面編輯歷史有記錄但會很分散,可以利用RC機制的時限性(好像設置了90天清空RC表舊記錄)逃避檢查。或者利用機器人,在O4刪除分類後,立即對RC機制下的最近更新表查詢,檢查最近一段時間內是否存在該分類的成員大量減出,然後預警提醒檢查是否故意清空成員來誘使分類刪除的情況(可能是提報頁面存廢或者存廢覆核,來討論)。——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9日 (五) 01:45 (UTC)回覆
我有詢問Jimmy Xu此問題,他的回覆見討論頁。若社群達成共識,可以請他修改機器人設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0日 (六) 17:30 (UTC)回覆
O4不是機器人刪除的話,可以寫一個API工具查刪除前最近更新中有沒大量成員減出記錄。——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9日 (五) 02:01 (UTC)回覆
其實白磷的小工具也還是能用的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0日 (六) 17:30 (UTC)回覆
請大家協助檢視一下分類Category:定海人的清空和刪除(O4)操作,是否需要回退相關操作。--Kethyga留言2024年7月20日 (六) 12:16 (UTC)回覆
Yumeto分幾批清空了該分類。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13:30 (UTC)回覆
已經有人(包括我)多次提醒Yumeto不要這麼幹了,仍然我行我素的話我只能建議提報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20日 (六) 13:38 (UTC)回覆
@红渡厨我這樣說有點幸災樂禍、煽風點火,不過與其「等」,不如直接幹下去。查過那個用戶名,「來頭不小」,搞不好對方「我行我素」是這個原因。--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20日 (六) 15:34 (UTC)回覆
閱讀本站的定海定海區鎮海區 (寧波市)即知原分類設計有何問題,遂將其下頁面逐一閱讀後改為更適切的既有分類。管理員AT都是這樣處理的(株札撈金魚流觴曲水投壺雙陸樗蒲)。 紺野夢人 2024年7月20日 (六) 15:51 (UTC)回覆
能消歧義就消歧義、能重新導向就重新導向,成本向來不高,確實需要立即刪除者為少數。——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0日 (六) 17:30 (UTC)回覆
這個議題需要考慮建立的分類本身是否合理,而不是單純追究整理分類的用戶。例如母分類本來收錄頁面就不多,卻有多個子分類、缺乏跨語言版本且無細分必要的孤立分類或重複分類等等。--AT 2024年7月21日 (日) 07:24 (UTC)回覆
我認為任何涉及完全清空及導致分類被刪除的行動,都應有機制通知其他人正有此行動,不宜由一個帳號(尤其不是管理員)自己判斷是否合理。這樣反而就不會有事後追究。對於YFdyh000君指出的大量修改,我則不置可否。--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2:56 (UTC)回覆
阻止被隨便O4速刪顯然更合理。--SunAfterRain 2024年7月21日 (日) 10:31 (UTC)回覆
若能做到這兩點,我就沒什麼意見:
  • 有工具協助找回本來加到分類中的條目。
  • 取消自動速刪,讓其他人能察知。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2:38 (UTC)回覆
@Factrecordor1現有技術是可以找出誰最近被移出分類,但要自動移回去我覺得不可行;2廢除自動提刪就更沒人會察覺到這個問題了,不符合的人手復原就好。--SunAfterRain 2024年7月21日 (日) 16:15 (UTC)回覆
你不如說,「收回所有移動分類的權利(包括機械人)」,又或者「清空分類需要有強共識」。--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3:25 (UTC)回覆

提議修改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音樂)

編輯
現行條文

使用中文

  • 命名音樂條目時,優先使用最為通用的中文名稱命名。對於擁有官方譯名的外文音樂作品,可優先考慮使用該中文名稱;如果作品擁有不同官方譯名的作品,則以常用名稱為主。鑑於華語各地區音樂作品譯名往往不同,條目命名地域歸屬由編寫者「先到先得」,並通過地區詞轉換解決譯名差異問題。
作品在不同地區擁有不同中文名稱,依據「先到先得」處理。例:型 (歌曲)榮耀強襲
作品在單一地區擁有不同中文名稱,按照「最早的中文名稱」處理。例:駭到爆炸金黃耀眼
作品在單一地區擁有不同中文名稱,但不同地區擁有相同中文名稱時,則以「常用名稱」為主。例:不會是我
  • 關於作品的官方翻譯,可參考各地唱片公司和媒體平台。
中國大陸可以參考星外星與新索唱片
台灣可以參考索尼、環球、華納唱片
  • 沒有官方中文名稱的音樂作品,優先使用常用中文名稱命名。當音樂作品的原文名稱比中文翻譯名稱更為常用,或其不存在中文翻譯名稱,依據「外文規範」處理。
例:電子遊樂場 (歌曲)四季 (單曲)向夜晚奔去
  • 原生中文音樂作品因各地代理而產生的名稱不同「不視為譯名差異」,條目應以唱片公司最初定名為準,名稱不設轉換。台灣、港澳地區命名使用繁體中文,中國大陸、新馬地區使用簡體中文。除技術限制外,條目命名應與轉換後名稱之一相符。
例:光點 (單曲)舞孃 (專輯)
  • 除非作品擁有正式中文暱稱,否則不作條目名稱命名。
正確: 當一個小兵(當一個小兵加入了戰爭,他就會像個國王般去思考,他所知道的就是在戰爭時奮力出擊,這樣他一旦加入了戰爭就會獲得全面性的勝利;在你的信念成為你所持有的武力時,就沒有人能打倒你;所以如果你是一個人獨自奮鬥,你要自己堅持下去,記住深度是最崇高的,如果你能認清你的立足點,你才會看到你應該要在哪裡降落,如果你掉下來了也沒關係,因為你知道你是對的)
錯誤: 浦西(濕濕小可愛)、盲光(Blinding Lights)、小詩(敬微小事物的詩
提議條文

在中國大陸與台灣使用中文

  • 命名音樂條目時,在中國大陸與台灣優先使用最為通用的中文名稱命名。對於擁有官方譯名的外文音樂作品,可優先考慮使用該中文名稱;如果作品擁有不同官方譯名的作品,則以常用名稱為主。鑑於華語各地區音樂作品譯名往往不同,條目命名地域歸屬由編寫者「先到先得」,並通過地區詞轉換解決譯名差異問題。
作品在不同地區擁有不同中文名稱,依據「先到先得」處理。例:型 (歌曲)榮耀強襲
作品在單一地區擁有不同中文名稱,按照「最早的中文名稱」處理。例:駭到爆炸金黃耀眼
作品在單一地區擁有不同中文名稱,但不同地區擁有相同中文名稱時,則以「常用名稱」為主。例:不會是我
  • 關於作品的官方翻譯,可參考各地唱片公司和媒體平台。
中國大陸可以參考星外星與新索唱片
台灣可以參考索尼、環球、華納唱片
  • 沒有官方中文名稱的音樂作品,優先使用常用中文名稱命名。當音樂作品的原文名稱比中文翻譯名稱更為常用,或其不存在中文翻譯名稱,依據「外文規範」處理。
例:電子遊樂場 (歌曲)四季 (單曲)向夜晚奔去
  • 原生中文音樂作品因各地代理而產生的名稱不同「不視為譯名差異」,條目應以唱片公司最初定名為準,名稱不設轉換。台灣、港澳地區命名使用繁體中文,中國大陸、新馬地區使用簡體中文。除技術限制外,條目命名應與轉換後名稱之一相符。
例:光點 (單曲)舞孃 (專輯)
  • 除非作品擁有正式中文暱稱,否則不作條目名稱命名。
正確: 當一個小兵(當一個小兵加入了戰爭,他就會像個國王般去思考,他所知道的就是在戰爭時奮力出擊,這樣他一旦加入了戰爭就會獲得全面性的勝利;在你的信念成為你所持有的武力時,就沒有人能打倒你;所以如果你是一個人獨自奮鬥,你要自己堅持下去,記住深度是最崇高的,如果你能認清你的立足點,你才會看到你應該要在哪裡降落,如果你掉下來了也沒關係,因為你知道你是對的)
錯誤: 浦西(濕濕小可愛)、盲光(Blinding Lights)、小詩(敬微小事物的詩

在香港、澳門、新加坡與大馬保留原文

  • 由於在香港、澳門、新加坡與大馬地區,英文、葡萄牙文等語言仍是當地的官方或常用語文,且這些地區在引進相關音樂唱片時往往不對外文作品做出翻譯。因此創建非中文的音樂條目時,除非有常用的中文譯名,否則在這些地區應當保持該作品的原名(非拉丁字母的名稱需要羅馬化處理)。對於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已有中文譯名的條目,需要通過地區詞轉換解決命名差異問題,請務必使用單向轉換,以防參考文獻過度轉換。

如上述修改所述,原始版本根本沒考慮到中國大陸和台灣以外的地區。我認為這些地區應該保留原名,而不是跟着陸台使用中文。@Milkypine還請幫我多ping一些人討論一下這個修改。--Scarsnevergoaway留言) 2024年7月21日 (日) 12:31 (UTC)--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2:31 (UTC)回覆

這裡是「中文維基百科」,在命名時需以「中文」為核心,閣下的提案中提出「香港、澳門、新加坡與大馬保留原文」,本人認為沒有必要性。香港及澳門有「粵語維基百科」、「英語維基百科」及「葡語維基百科」;馬來西亞有「馬來語維基百科」;而新加坡也同樣有「英語維基百科」覆蓋當地。
WP:命名常規總方針也提到「使用中文」作為命名主要規範之一。--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3:35 (UTC)回覆
歌曲原名我傾向於認為屬於常用名稱。使用Spotify或AM等檢索的時候,聽眾會檢索的是原名,而非中文翻譯。況且除了大陸和台灣,其它地區根本沒有引入中文翻譯,這時候名從主人已經不適用了。再說中國大陸和台灣沒有翻譯的條目,目前也大量保留了原名。使用原名並無不妥,我認為唯一需要界定的是何時使用原名。--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3:48 (UTC)回覆
支持修改方向,不止歌曲、乃至歌手都需如此——西洋歌曲、歌手在任何一地若無中文譯名而有地區詞轉換時,應預設為當地中文文本常用的拉丁字母文字,這也符合命名常規通則「惟若原文名稱比中文翻譯的名稱在中文中更加常用,或如果不存在中文翻譯的名稱,則應使用原文名稱」。例如drivers licenseOlivia Rodrigo硬用中文只會徒增不解。但是章節標題「在香港、澳門、新加坡與大馬保留原文」建議改爲「在香港、澳門、新加坡與大馬使用中文文本常用語詞」以免誤解。— Gohan 2024年7月21日 (日) 23:53 (UTC)回覆
人名我持保留意見,因為人名可以用譯音表譯出,在中文維基上很少有人名保留原名的例子。--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23:58 (UTC)回覆